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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回顧了作為代表人物的厲以寧教授和張維迎教授對中國經濟的新古典和新制度闡釋,接著指出他們理論上的失誤的根源在于新古典和新制度的缺陷:新古典的經濟行為主體二分法假設和新制度依然繼承新古典的經濟人假設,在指出中國改革需要自己獨立的建立在深入分析人類制度演進歷程和中國經濟形勢上的理論之后,嘗試提出可以深刻解釋中國改革和彌補新制度缺陷的“制度核”理論。本文將分為四個部分:一、中國企業改革的理論支持;二、中國企業改革的理論失誤;三、中國需要自己獨立的經濟理論;四、制度核理論。
一,中國企業改革的理論支持
自去年的郎顧之爭以來,中國的企業改革遭遇了國人空前激烈的批判,因為我們的產權改革似乎已經滑入一個錯誤的方向:竊取國家財富。象“MBO”一樣,“產權改革”一詞也仿佛成了一個令人忌諱末深的盜竊國有資產的代名詞。為中央政府在經濟改革上出謀劃策的“主流經濟學家”也深深陷入了被紛紛指責的尷尬境地。中國開始了對以往改革歷程的大反思。是的,我們的確要深深的反思了。我們做錯了什么?我們該做什么?我們該怎么做?理論是行動的先導,中國企業改革的失誤也是源于指導理論上的失誤。
以往中國企業改革政策設計憑借兩個理論基礎:新古典經濟理論和新制度經濟理論。而在中國詮釋這個兩個理論的代表人物就是厲以寧教授和張維迎教授,也許是偶然,這兩位教授均執教于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
厲以寧的對中國企業的新古典詮釋體集中現于《非均衡的中國經濟》一書。新古典理論把經濟行為主體分成兩類:消費者(個人)和廠商(企業),并假定個人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企業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消費者和廠商以價格為決策變量,采用邊際原則,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或利潤為目的,去決定自己的產品或要素的購買或生產量。從而,從總體上來看,價格機制就是構成配置社會資源的體系。當社會達到充分競爭狀態(價格機制充分運轉),社會經濟也會達到福利最大化的一般均衡狀態,即帕累托最優狀態。但是,一般均衡狀態只是一種理論上假設狀態,由于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公共產品等現象的存在,市場常常陷入失靈狀態,價格機制將無法運轉,所以社會經濟往往達不到帕累拖最優的一般均衡狀態,這就是厲以寧所說的市場經濟所存在的第一非均衡狀態。厲教授的理論創新之處在于,他認為中國經濟除具備一般市場經濟所擁有的第一個非均衡之外,還存在中國社會主義經濟所特有的第二個非均衡。第二個非均衡是由于中國的企業并不滿足新古典的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假設引起的。中國的企業不是企業,而是政府的隸屬單位,它們的管理者是政府委派的官員,企業的經濟效益并非這些管理者所考慮的首要問題,它們預算約束是“軟性”的。中國國有企業的這些特征導致它們的采購和生產決策對價格完全是不敏感的,,也就是說采購量和生產量的價格彈性幾乎是零。所以,價格機制幾乎完全失去了有效配置資源的作用。所以,厲以寧當時認為,中國改革的重心應該是企業改革,而非價格改革,應該首先把中國的企業變成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這也是早期中國經濟理論界著名的“吳厲之爭”,因為吳敬璉先生主張以價格改革為重心。厲以寧為捍衛自己的主張,為當時的“吳厲之爭”下了著名的評斷:中國的改革將不會因為價格改革的成功而成功,卻會因為企業改革的失敗而失敗。
新古典把廠商看成投入產出的黑箱,把他們抽象成一個生產函數,假定企業的內部制度安排不影響生產效率。這種假設顯然是不符合現實的,科斯憤怒地將武斷無視現實的新古典稱為黑板經濟學。正是為彌補新古典的這些缺陷,使其更能有效地解釋現實中的經濟現象,新制度經濟學誕生了。這首先要歸功于上世紀科斯的兩篇文章:《企業的性質》和《社會成本問題》。《企業的性質》告訴人們使用價格機制是需要成本的,這就是交易費用,企業的存在就是為減少交易費用而對市場的替代,或者說是指令機制對價格機制的替代。而指令機制也是有成本的,這就是企業內部交易費用,當企業內部的邊際交易費用等于企業的外部交易成本時企業便達到最優規模。科斯的追隨者干脆把《社會成本問題》濃縮成一個科斯定理。
科斯和張五常均認為很多人并沒有完全理解科斯的意圖。張五常說科斯定理就是說產權明晰是市場存在的基本前提,我同意這個詮釋。《企業的性質》告訴人們,企業不是黑箱,不是最終的經濟行為主體,是可以再分的。就象分子并不是最小的物質單位,是要分成原子和電子的。或者說這篇文章是一個放大鏡,教導人們去探測企業的內部結構。同時,交易費用的提出也對人們的“成本”概念和“生產性”觀念產生深遠的變革性影響。科斯定理則告戒人們不同產權制度的安排將導致不同的經濟行為和效率。這些是新制度經濟學的基石,憑借這些基石衍生出了企業治理理論、交易費用理論、產權理論、和約理論等分支學科。新制度經濟學拋棄了新古典的經濟行為主體二分法的假設,認為只有個人是經濟行為主體,而企業只是個人為最大化自己效用的而簽定的和約安排,也就是說企業是個人的經濟行為表現。但是新制度依然采納了新古典的經濟人假設,于是建立了一定產權制度約束下個人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分析范式。
張維迎并沒有象厲以寧一樣寫專著詮釋中國經濟,他對中國經濟的新制度詮釋集中體現在他的論文集《企業理論與中國企業改革》中。從企業治理的角度,張教授認為中國的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并沒有剩余索取權,進而提出所有者缺位的概念。相對應,從產權理論的角度,他認為中國國有企業僅存在理論上的明晰,而實際上是不明晰的,依據科斯定理,這種混亂的產權安排必然導致經濟上的無效行為,所以,他堅決主張中國企業改革的重心應該是產權改革。他對沒有產權改革的股份制批評道:在白馬的背上畫道道是不可能制造出斑馬來。象俄羅斯的經濟學家一樣,張教授把私有化看成是產權改革的捷徑,從這一點上來說張非常象丘拜斯。他堅決主張私有化,而支持和鼓勵民營企業家也就成了他這一理論主張上的現實行為延伸。在理論主張上,張維迎對厲以寧明顯的表現出繼承關系,這種繼承關系的根源在于新制度對新古典的繼承關系。二,中國企業改革的理論失誤
厲以寧的關于中國經濟存在兩個非均衡的理論,以新古典理論為分析工具,深刻地分析了中國經濟的微觀特征,無疑,這是一次中國經濟學界為數不多的經濟分析上的創新,借一句套話就是把新古典主義和中國實際結合起來。但是,非均衡的中國經濟的理論分析是不完整的,是需要進一步延伸的,但厲教授卻未能延伸,而是倉促的得出結論。
由于認為中國的的企業不是企業,這種情況導致價格機制失效,所以厲斷定中國的改革重心是把中國的企業變成企業。其實,問題的關鍵在于中國的企業為什么不是企業?中國的企業不是企業只是一個現象,而厲卻認為這是結論和原因。造成厲教授當時“理論短視”的原因在于他所使用的分析工具:新古典理論。新古典采用經濟行為主體二分法假設,把企業看成了基礎的不可再分的經濟單位,或者說經濟原子,厲以寧也就當然地認為,中國的企業也是最小的經濟原子了,不可再分了。而厲正是憑借自己并不完整的理論分析來給中國的改革提供政策建議的,從承包制到股份制,這個不完整的理論也當然地形成巨大的政策漏洞。
其實,企業是由個人所組成的,按厲教授的理論,延伸下去,中國的企業不是企業的根源在于中國的個人不是“人”,也就是說中國的個人并不滿足新古典的“經濟人”假設。只有且僅僅“個人”才是經濟行為主體,這一點也是新制度所堅持的。中國改革的中心也就應該是以“個人”改革為重心,把中國的個人變成“經濟人”: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個人要能夠真正做到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必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假設:他的正當個人欲望是被法律承認的;他擁有為滿足自己欲望而追求財富的權力,即他擁有明確的被法律所保障的產權。
我在人民大學聽過一個社會學家講課,他說張維迎所有高深的數學公式和深奧的博弈論分析可歸結為一句話:把中國的國有資產私有化。這種評價雖然顯得偏激,但卻也道出一個事實,張教授把產權改革簡化成私有化,依據這種簡化的理論給出政策建議也當然地會形成巨大的政策漏洞,事實也證明如此。其實,不僅僅張維迎把產權明晰簡化成私有化,幾乎所有的主流西方經濟學家都存在這種簡化傾向。著名的新制度創始人之一的張五常教授甚至更為極端,俄羅斯的政策建議者顯然也是簡化傾向者。
這種私有化簡化傾向的根源在于新制度經濟學的缺陷,或者說西方經濟理論的缺陷。新制度雖然糾正了很多新古典的不符合現實的前提假設,但是,依然堅持“經濟人”這一新古典核心假設。而“經濟人”假設是西方經濟理論的一個基石性前提假設,就是西方經濟理論的開山之作〈國富論〉也是展開于此假設的基礎之上的。但是,不是所有時代,所有地區的社會都滿足“經濟人”假設的。從時代上來說,文藝復興以前的歐洲社會是不滿足“經濟人”假設的,經濟人特征是文藝復興、啟蒙運動后才在西方出現的。從地區上來說,一切非市場國家都是不滿足“經濟人”假設的。其實,改革的過程或者經濟轉型的過程、市場化的過程就是一個由非經濟人向經濟人轉型的過程。也就是說,我改革所需要的恰恰就是西方經濟理論所作為前提假設的“經濟人”。其實,歐洲同樣存在一個改革、經濟轉型、市場化的過程。只是這個過程比中國早了200多年而已。到亞當.斯密動手撰寫〈國富論〉時,英國的主流價值觀念已經具備“經濟人”特征,所以,“經濟人”特征的形成過程并沒有構成亞當.斯密的研究對象,同樣也沒有進入以后的西方經濟理論家的研究視野。相反,現在的經濟理論家企圖用以“經濟人”為假設的分析工具,去解釋人類的所有時代和所有地區的所有社會行為!這就是目前的所謂的“經濟學帝國主義”,譬如雄心勃勃的諾獎獲得者斯諾教授,就企圖以新制度分析范式去解釋羅馬興衰史。盡管沒有拜讀諾教授的這部著作,但可以肯定地說他的分析結論是錯誤的。因為經濟人假設在古羅馬時代的歐洲是不成立的。
如果充分具備“經濟人”特征的社會中,產權明晰可以簡化成私有化,而在不充分具備“經濟人”特征的社會簡單私有化只能制造經濟災難。俄羅斯和中國的私有化經歷都充分證明這一點。
三、中國需要自己獨立的經濟理論
當前“中國主流經濟學家”遭遇激烈批判的另一個原因就是他們屬于自己的原創性理論嚴重缺乏。把這種局面單純地歸罪于經濟學家本身顯然不是很公平的,這更多地是由他們的社會背景和知識背景造成的。以往,我們改革的理論支持是搖擺于兩個極端:和西方主流經濟理論。其實,西方主流經濟理論也是吸取了的精華的,就象吸取〈國富論〉精華一樣。我們固執堅持把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學科,是過去的意識形態斗爭的延續。當然,經濟學已經被“邊緣化”。但是,網上流傳甚廣的流國光的文章似乎要重新捍衛經濟學的主流地位。無論單純地依賴西方主流經濟學,還是單純地依賴馬克思都是不可取的。我們應該擺脫西方主流經濟理論和在理論上給我們的思想束縛,認真地深刻地研究人類制度演進歷史和中國經濟的實際狀況,探索能夠為中國改革提供理論指導的屬于我們自己的理論。四、制度核理論
為解釋中國改革,彌補西方經濟理論的缺陷,本人在深入考察人類社會制度演進的基礎上,嘗試提出一個詮釋人類制度演進的一個嶄新框架假設:制度核理論,期待各位理論愛好者的批評。
本理論認為在人類歷史演進的進程中,存在兩個“制度核”,第一個制度核形成于歐洲的從古希臘到古羅馬帝國建立,也即中國的春秋戰國到秦始皇統一中國這一時期,第一個制度核的明顯特征是在相互隔絕的東西方同時形成。第一個制度核形成后西方便進入了以此制度核為基礎的基督教制度時代,即中世紀;而中國則步入了2000多年的以此制度核為基礎的封建儒教時代。
自文藝復興開始,西方開始反思第一個制度核進而否定之,開始建立第二個制度核,這個制度核就是現代社會制度基礎,第二個制度核形成的標志就是美國獨立戰爭的爆發。中國自1840年開始,在已經處于第二個制度核下的英國的強迫下,開始了自己對第一個制度核的反思和第二個制度核的建立的艱難歷程,目前,仍處于這一歷程中。
人類的社會制度是一個逐漸形成并不斷演進的過程,這個產生和演進過程又呈現出階段特征。這個特征就是制度核特征,所謂制度核就是在一定歷史時期形成制度基礎,制度核形成后,人類的社會制度便以此為基礎和內核進行演進,從而表現出連續性,直至下一個制度核的形成。用數學語言描述,人類歷史是一個存在兩個間斷點的連續曲線。這兩個間斷點便是制度核形成時期,而這兩個制度核形成后的歷史時期則是以這兩個制度核為核心的制度連續演進,而第一個制度核形成之前,則是一個漫長的“制度核”前時期。
德國歷史哲學雅斯貝爾斯在考察了古希臘、春秋戰國時期中國及同期印度所同時出現的文明繁榮現象后,提出一個人類歷史的“軸心時代”假設(《歷史的起源與目標》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對這三個同期的但相互隔絕的繁榮文明的很多相似性特征進行解釋,改假設認為這一時期是人類的軸心時期,此后的人類歷史都是在這一時期所形成的基本思想和價值觀的指引下進行演進的。雅斯貝爾斯看到了這三個地區同時的文明繁榮,但卻忽略了緊接而來的歷史現象,就是這三個地區在歷經了當時的文明繁榮后幾乎同時又進入了一個文明蕭條時期:西方是進入了黑暗的中世紀,而中國則進入了漫長的“吃人的”封建社禮教時代。人類從樂觀走向悲觀,從自我肯定走向了自我否定,怎么解釋這一歷史現象?其實雅斯貝爾斯所說的“人類歷史軸心”期就是人類的第一個“制度核”形成時期,這一時期人類的“自我意識”開始覺醒,開始對自己所走過的歷程進行大反思。反思的結果是人類意識到自己的存在,就是意識到自己欲望的存在。欲望能夠滿足便是幸福,而欲望不能得到滿足便是痛苦。人類意識到自身欲望的存在,便意味著意識自己的痛苦和幸福的根源。但當時,由于人類的知識和物質資源有限,人類又意識到自己無力去滿足自己仿佛無限的欲望,欲望不能夠滿足便是痛苦。規避痛苦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獲取財富去滿足欲望,另一種便是否定欲望。當時的客觀條件決定,人類不得不采用后一措施,即通過否定自己欲望去規避痛苦,這就是第一個“制度核”。第一個制度核是人類對自己欲望進行否定,對自己欲望進行否定便引申出對人類追求滿足自己欲望的東西的權力進行否定。這里作出定義:能夠滿足欲望的東西是財富,獲取財富的權力是產權。那么第一個制度核的特征便是:第一、對個人欲望進行否定(即對人性進行否定);第二、對個人產權進行否定(從而導致對個人人權的否定)。第一個制度核形成后,人類制度便以此為核心基礎進行演進。盡管在不同低于有不同表現形式,如歐洲表現為基督教制度、中國表現為封建禮教制度、印度則是佛教等級制度。這些不同制度現象的最深處都是第一個制度核。以第一個制度核為內核的人類制度又有一些共性特點,我們可把這些共性特點稱為“制度次核”:1)繁雜的禮儀;2)強調集體,否定個體;3)個體不具備“經濟人”特征,表現為“非理性”;4)強調節欲;5)重農抑商;6)集權等級制;7)財富按特權標準分配;8)零和搏奕。
盡管人類的第一個制度核對人類本身進行否定,并衍生出了后來的摧殘人性的形態各異的社會宗教制度,導致人類文明進入一個蕭條期,但這仍是人類的巨大進步。第一個制度核形成,標志著人類徹底擺脫動物性,具備了人的特征。所謂人的特征便是意識到自己的欲望的存在,并調節控制這種欲望。動物也有欲望,但動物并意識不到這種欲望的存在,只能受本能的驅動,更遑論調節控制了。人類的第一個制度核,實質上是人類意識到自己欲望存在后,為避免痛苦(或追求幸福)而為自己設計的調節手段。由于當時知識和物質極度貧乏,這種控制方式就是否定。所以在此給“制度”下出定義,制度就是人類為規避痛苦(或追求幸福)而為自己設計的調節自身欲望的方式。第一個制度核形成時期,是人類和動物的真正分裂點。第一個制度核的形成實質上是大大減輕了,而非加重了人類的痛苦,人類也是在以此所形成的制背景架下緩慢的形成了知識和物質的積累,直至第二個制度核的出現。
關鍵詞:銀行產權;產權改革
一、引言
在WTO下,銀行業已成為中國經濟改革的重中之重。關于銀行業的改革,在國內基本可分為兩派:一是銀行產權改革論。這一理論的贊同者眾多,其中易綱明確提出銀行的競爭優勢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而這正是中國銀行業所缺乏的,而建立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和激勵機制的核心是產權改革。劉偉則指出中國改革的側重點不能從行業結構的調整為起點,而是相反,要充分利用進入WTO的過渡期,堅決地進行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改革。二是銀行產權改革無關論。這一理論主要以郎咸平為代表,他認為外商銀行的引入無法改善中國內地銀行的經營績效,因此要解決銀行的經營低效和壞賬問題,不能靠引進國外金融機構,而需要進行整體經濟質素的改進,銀行業績與產權無關,并認為銀行改革是一個次于經濟改革的課題,而且和產權結構無關,絕對沒有可能在一個不良的經濟體系素質下先行改革銀行。還有的學者認為由于銀行體系的脆弱性以及存在信貸市場失靈問題,對銀行產權改革產生置疑。總之,學術界圍繞這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二、產權改革的原因分析
諾思提出:“有效率的組織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確立所有權以便造成一種刺激。”產權的一個主要功能是引導人們實現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的激勵,產權作為制度的核心內容具有無可替代的激勵功能,它能激勵人們努力工作,激勵決策者作出合理的決策,采用最有效的組織形式,從而能使組織在高效率的狀態運行,所以說產權界定清晰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就“產權無關論”而言,筆者認為,首先,這一理論從根本上否定了產權作為市場運行的基礎,可能是該學者僅僅把產權理解為財產的所有權。其次,該理論沒有把握好產權與公司治理的內部邏輯,應當說正是產權決定了公司治理結構的績效。再次,該理論存在分析方法上的錯誤,也沒有證實是否存在著產權無關的可行區間,而中國顯然處于端點處,同時也沒有考慮各國的具體國情的差異。最后,該理論混淆了事物發展的內因和外因之間的關系,而銀行業改革與整體經濟素質的改進是否存在相互影響的關系呢?總之,產權無關論是站不住腳的。而國內學術界所熱衷的“產權改革論”,盡管有著很強的理論依據,但沒有把銀行產權改革看作是一個系統工程,僅從銀行自身出發就產權論產權,即僅從事物的內因進行分析,而忽視了制約產權改革效果的現有制度條件和經濟狀況的外在因素,因而讓“產權無關論”乘虛而入。有的學者還從銀行脆弱性和信貸市場失靈的角度否定產權改革,則是對市場與政府監管的各自功能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區。
從世界范圍來看,銀行的國有產權普遍存在,而發展中國家的國有制更高。到20世紀90年代后期,還有30多個發展中國家的國有控股銀行占銀行體系總資產比重超過50%。針對政府對銀行的所有權,當前存在兩種看法:一是以Gerschenkron為代表的發展型觀點;二是以Kornai、Shleifer與Vishny為代表的政治型觀點。這兩種觀點都認為政府擁有銀行產權有助于促進政府目標,但是前者認為這種產權安排有利于政府集中儲蓄并投向戰略性長期項目,通過這種融資,政府克服了破壞私人資本市場的制度失靈,從而通過產生總需求和其他外部性來促進經濟增長,而后者認為國有銀行能夠使政府為無效但政治上需要的項目融資。然而根據有關學者的研究顯示:國有制既不利于金融部門的發展與穩定,也有損于經濟增長,根據Barth、Caprio和Levine(2001)的研究得出,政府對銀行所有權程度較高的國家存在以下的缺陷:(1)通過降低競爭性。更高的國有制傾向于導致更高的存貸利差、更少的私營部門信貸、證券交易活動不足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信貸不足。(2)限制信貸市場準入。(3)提高危機發生的風險概率。同時他們證明了國有產權對銀行危機的發生具有推動作用。在激勵機制方面,在國有銀行占主導地位的情況,市場對良好的信息結構和其他金融基礎設施需求不足,因而存在監管不力的問題。在銀行業的宏觀層面上,Barth、Caprio和Levine發現在銀行國有產權高的國家,市場監控顯著弱化,同時政府的監管也面臨著激勵機制的沖突。就銀行的微觀層次而言,國有銀行的真正所有者缺失導致公司治理結構扭曲,并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低效問題。
綜上所述,我們得出了國有銀行傾向于壓抑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提高銀行危機的發生概率及其成本,同時造成銀行自身的不良業績和高度的脆弱性,因而要進行國有產權的改革。這一理論與當前世界上許多國有銀行占主導地位的國家正在出售國有銀行產權的行為相一致的。我們國家國有銀行的經營狀況就驗證了這一觀點,由此我們認為產權改革是我們的必然選擇。
三、產權改革的約束條件
如果獨立地僅從銀行產權改革還是不夠的,同時必須認識銀行產權改革的約束條件,并在實踐中加以關注,方能使產權改革順利進行并取得良好的業績。
1.銀行產權改革面臨政治上的約束。金融部門中的特定利益集團與政治舞臺的關系往往非常密切,原因很簡單,“金融意味著錢”,銀行國有制畢竟可以頻繁地為政府財政赤字提供便利地融資,又可以充分利用儲蓄實現政府既定的社會目標,正像前文所提到的銀行國有產權的“發展型”和“政治型”理論。同時銀行國有制也是一種政治性饋贈資源。許多國家,銀行產權的改革是令人失望的,大型國有銀行占據銀行業的壟斷地位,在經歷了數十年的行政管理和軟約束后,很難進行重組和產權改革。這也正是“產權無關論”能夠得到我們國內許多人認可的根源。
2.銀行產權改革面臨經濟制度環境的約束。對于許多發展中國家而言,存在著很高的國有銀行比例,產權改革是一項迫切的任務。我們上述對降低國有產權的收益是在假定“所有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進行的,例如,金融基礎設施和監管環境的質量等因素沒有納入改革速度和順序安排的考慮范圍。所以如果忽略了這些條件,而進行的產權改革設計失誤,就會導致銀行危機。薄弱的監管環境應該是導致危機的一個重要因素,同時也會導致欺詐、資產流失甚至危機。因此政府部門在進行產權改革的過程中要盡快完善金融基礎設施和提高監管質量,同時又不能使產權改革停滯。
3.銀行產權改革面臨銀行自身業績的約束。國有銀行產權改革的迫切需求往往是由于銀行自身的業績已影響到當前或未來的經濟發展和政治穩定甚至有產生危機的可能,此時政府往往想通過產權改革擺脫困境。而由于此前的種種原因導致了國有銀行的業績低下,尤其是不良資產率過高,這為國有產權改革帶來了很大的困難,一般來說政府注資可能是一個可行的方案,但政府注資一方面可能面臨著財政上的拮據和政治力量的左右,而Clarke和Cull(1999)認為,應該避免在銀行產權改革前注入資金,因為這可能放慢銀行產權改革的速度,且注入的資金可能被揮霍。如果通過上市進行產權改革,也面臨著一個悖論,準入條件和銀行已有業績的矛盾,解決這一問題可能面臨許多需要解決的困難,同時上市還時常受到國內資本市場和對外開放的程度的影響。
由以上原因決定了進行產權改革一定要根據具體的國情,慎重地處理好改革的次序和速度問題。根據有關國家的成功的經驗表明:在解決總體激勵機制缺陷并做好產權改革的各項工作的同時緩慢而審慎推行改革,應該是較好的戰略。同時在改革的過程中從不同國家選擇實力雄厚的外國銀行進入本國開展業務將是一個很好的方案。良好的外資銀行不僅可以帶來先進的技術設備和金融產品,而且還可以培訓本國銀行家的作用,所以存在著很強的外溢效應。
總之,一國能夠實行產權改革之前應該做好哪些工作,以及在已有約束條件下其銀行業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實行私有化,都必須根據具體國情進行,這項工作是科學性與藝術性的結合。
四、啟示
在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國有銀行改革的成效不大,還沒有涉及深層次的產權改革,這也是最難進行,并由此導致種種弊端的根源。中國加入了WTO并承諾在2007年解除所有的對外資銀行的限制,外資銀行的進入將使得國有銀行存貸流量規模的收縮是不可避免的,進而影響國有銀行的流動性和盈利,并最終導致國有銀行支付問題的出現,因而國有銀行將面臨非常嚴峻的挑戰。
關鍵詞:國有資產流失;產權改革;采礦權
中圖分類號:F2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5656(2007)04―0108―06
近年來,隨著新聞媒體持續深入地報道,礦難成為人們普遍關心的社會話題。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相比,我國煤炭行業礦難之多,發生頻率之高,造成人員傷亡之慘重,令人震驚。以2003年為例,2003年全球煤礦事故死亡人數約8000人,其中近80%是在我國,為6434人;該年我國百萬噸死亡率接近4,是美國的100倍,南非的30倍(同年美國為0.039,俄羅斯為0.34,南非為0.13)。尤其是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間,短短幾個月,河南大平煤礦、陜西陳家山煤礦和遼寧孫家灣煤礦相繼發生死亡人數均在百人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使得礦難一躍成為引起中央政府高度重視的重大公共事件。為此,國家先后采取了多項整治措施0,但礦難依然是此起彼伏,頻繁發生。
因此,如何治理礦難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許多文獻認為,只有啟動以產權改革為標志的煤炭行業深層次改革,通過招標、拍賣與掛牌等公開競拍方式有償轉讓煤炭資源的探礦權與采礦權,徹底理順煤礦企業產權,建立責、權、利相統一的煤礦產權制度,才是治理礦難的根本之法。即礦難治理的“產權改革”論。
遵循這一思路,在一次特大的礦難事故之后,素有“煤海”之稱的山西省于2004年5月起,在臨汾、呂梁地區啟動了以“明晰產權、整合資源、有償使用、強制采改、確保安全”為主要特征的煤礦資源產權改革試點。改革者期望通過產權的明晰和資源的有償使用,解決煤礦投資者對其長期利益的關切問題,使煤礦法人更加珍惜煤礦資源,變掠奪式開采為集約式經營,變短期行為為長遠規劃,大力改進采煤方法、設備,加強安全生產投入,進而達到根治礦難和提高煤礦資源回采率的目的。
一、山西臨汾、呂梁的煤礦產權改革試點描述
1.煤礦產權描述
煤礦是我國重要的礦產資源,也是我國主要的能源,在我國能源消費構成中,煤炭常年占70%左右①。產權是新制度學派中的一個重要概念。阿爾欽認為,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強制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的使用權利,產權的界定是對必然發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權進行選擇時的排他性權利的分配。它用來界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損,以及如何補償的規則。煤礦資源產權是由煤礦資源所有權及其由此派生的探礦權、采礦權等權利組成的權利集合。
我國憲法規定煤礦資源歸國家所有,《礦產資源法》以及《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探礦權和采礦權屬于財產權,可以有償取得、依法轉讓。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煤礦資源的產權界定十分不清。首先,長期以來,煤礦經營者通過行政無償劃撥或者象征性地交納一筆資源開采費的形式,就可以獲得采礦權,使煤礦資源所有權的經濟權益沒有得到實際的體現;其次,我國煤礦特別是集體煤礦,大多是承包經營方式,這其中層層分包、轉包等變相承包狀態很嚴重。例如一項對黑龍江的調查顯示,80%的鄉鎮集體煤礦處于這種狀態。這使得煤礦資源的歸屬非常不明確,權、責、利基本不對等;再者,我國煤礦資源產權轉讓市場機制很不健全,使得煤礦產權的流轉相當不順暢。
而此次山西臨汾、呂梁煤礦產權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徹底理順煤礦資源產權,建立責、權、利相統一的經營體制,使煤礦資源的產權歸屬明確、權責對等、流轉順暢、保護嚴格。
2.山西臨汾、呂梁煤礦產權改革試點描述
山西的這次改革試點首先在臨汾市進行,隨后擴展到呂梁市的中陽縣。改革的具體做法如下:
(1)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將煤礦轉讓給原來直接經營者,只有在后者不愿接手時才公開競價。
(2)轉讓按儲量一次性賣斷。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先交1000萬元,余款按比例6年內付清。
(3)關于儲量的確定,臨汾在方案出臺前緊急封存了所有檔案,由相關人員在一個賓館里閉關3天3夜計算得出。
(4)如何分配這些轉讓礦權所得價款?這是另一比較重要的問題。山西與國家之間的約定是,新增煤礦在試點期間的價款按8:2分成,以后調整為7:3,至于舊有礦,山西爭取的結果是國家不介入。至于省內的分配比例,協議轉讓的省、市、縣按3:2:5、公開競價出讓的按2:3;5比例分成。
(5)此外,臨汾市對年產9萬噸以下的煤礦全部進行整合或關閉,對尚有開采價值、資源位置相鄰的煤礦實行資源整合,由政府統一規劃,企業自愿聯合,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整合為單井年產15萬噸以上煤礦。呂梁市的做法是將采礦權出讓與資源整合相結合,通過技術改造建設了一批年產30萬噸以上的骨干礦井。
(6)堅持強制采改。對全市所有煤礦強制進行了采煤方法改革,對積極進行采改的煤礦給予重獎。
二、“產權改革”論評析
煤礦產權改革試點后,山西臨汾、呂梁在降低煤礦死亡率和提高資源回收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方面改革者期望的煤礦私開濫采得到有效遏制的局面,并未出現,而由此產生的巨大隱患,會對煤礦安全生產構成嚴重威脅;另一方面,除了產權改革外,2004年山西省也采取了其他治理礦難的重要措施,最重要的就是2004年底,山西出臺的安全新規,即:“煤礦事故死亡礦工的賠償金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它使得煤礦死人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因此,很難將試點地區取得的成績歸功于產權改革。
那么,“產權改革”論是否正確呢?或者說,產權改革是否真正能夠實現從根本上治理礦難呢?這里至少有以下幾個理由表明上述判斷是不正確的:
1.“產權改革”論無法解釋的現象
(1)從宏觀角度來看,煤礦開采高事故率、高死亡率并不是只有中國才有的特殊現象,而是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各國的普遍規律。
以代表當今世界經濟發展最高水平的美國為例,一直以來美國實行的都是私有產權制度,煤礦資源也不例外。在美國所有的州,享有地表權者一般也享有地下礦產權,可以隨意處置埋藏在其所屬土地之下的礦產資源。而且美國的這種私有產權制度以其產權(私有權)的獨立性、明晰性、社會性(流轉性)、長期性和穩定性(可靠的保障性)而聞名。
但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期,美國的煤礦開采也經歷了一個事故多發期。“當時是每年6%的礦工死亡,6%的殘廢,6%的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加起來每100個人里有18人會碰到這樣的事情,情況最嚴重的是1907年,那年死了3000多個人,美國歷史上最大的礦難也發生在這年的12月份,一次礦難就死了362人。”
后來,美國開始在制定和完善與煤礦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建立和健全煤礦安全監察體系、加強監管,教育和培訓礦工,推動礦工和工會發揮作用,加大安全投入,以及依靠先進科技手段保障安全等方面
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于是礦難在經歷小幅波動后,于1951年前后開始穩步下降,2004年美國生產煤炭近10億噸,但煤礦安全事故中總共只死亡27人。實際上連續三年來,美國煤礦安全死亡人數都低于30人,百萬噸煤死亡人數在0.03。美國礦業安全與衛生局,將煤礦能實現“高產量、低傷亡”的經驗總結為“成功三角”,構成這三角的三邊分別是:執法、培訓與技術支持。
此外,澳大利亞、德國、英國、俄羅斯以及南非等礦業大國,煤礦由“高產量、高死亡率”到“高產量、低傷亡”的經驗均表明,完善的安全生產法律和嚴格的執法監督體系,采礦技術不斷進步和對礦工進行持續培訓,強大的工會力量和社會輿論監督制度等的綜合作用,獨特的安全評估和礦山救護模式,才是各國煤礦安全紀錄取得改善的根本原因。
(2)從微觀角度看,無論煤礦產權清晰與否,即使在相同的產權制度環境下,不同的煤礦企業的礦難發生率和死亡率也大不相同。
首先,以我國的國有重點煤礦、地方國有煤礦和鄉鎮煤礦三種為例,三者的產權制度都相當程度受到人們的詬病。一般認為國有煤礦企業,所有權與使用權合一,產權界定不清;缺乏國有煤礦資源的人格化代表,也缺乏代表煤礦資源所有者綜合管理國有煤礦資源明確的規定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煤礦資源產權轉讓市場機制更是很不健全等。同樣,鄉鎮煤礦也被形容為產權歸屬不明確;權、責、利不統一;保護不嚴格,流轉不順暢等。但是,數據卻顯示我國國有重點煤礦、地方國有煤礦和鄉鎮煤礦的死亡率大相徑庭。
其次,以產權獨立、明晰、流轉順暢的美國為例,美國國家科學院在1981年對美國國內最大的19家煤礦企業,結果顯示,不同煤礦企業安全記錄存在很大差異(見表1)。從表1中可以看出,這19家煤礦企業的工傷率差異很大。安全記錄最好的3家企業的平均工傷率為5,而安全記錄最差的3家企業的平均工傷率為20,二者相差了大概4倍。其中,最好的企業工傷率為4.4,最差的企業工傷率為21.8,數據相差近5倍。
2.產權改革與煤礦經營者是否主動增加安全、技術投入無必然聯系
即使產權清晰,煤礦經營者主動增加安全、技術投入,變短期經營為長期經營的行為,也未必就一定會發生。因為煤礦經營者是否增加安全、技術投入,不是取決于產權的清晰程度,而是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
(1)煤礦經營者的投資能力。眾所周知,煤炭開采在安全、技術設備上的投入是相當高的。“像磨盤一樣把煤刨下來的機器叫綜合采煤機,據說價值7千多萬元,這還只是一臺機器的價錢,另外煤礦里的瓦斯抽放系統、皮帶運輸系統等設施,不管哪一樣,動則都是上千萬。”而且按照產權明晰、有償使用的辦法,煤礦經營者尚未開采就要繳納一筆巨額使用費,一般均在一千萬元以上。在這種雙重壓力下,煤礦經營者是否還有投資能力去加強安全、技術,是個很大的疑問。
(2)煤礦經營者的投資意識。當然有投資能力,還要看煤礦經營者具不具備進行安全、技術投入的投資意識。在他們習慣了無償使用資源或只花費很少就可以開采煤礦之后,突然的有償使用,能否使他們的意識從無到有、從差到好呢?顯然這也是一個疑問。而尚未開采就要繳納一筆巨額使用費,甚至有可能使他們產生逆反行為,即在最短時間內,置安全、技術投入于不顧,盡快開采以期收回投資。或許下面這段話,代表了這些煤礦擁有者們一些共同的心理,“我早就聽說國家要出臺這個政策,但對我影響不大。只要老天保佑我的煤礦不出事故,我照常挖煤、按時打點上面就好”,產權改革試點以后,山西當地一非法煤礦礦主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3)即使煤礦經營者有了投資能力,也具備投資安全的意識,那么是否投資關鍵在于安全、技術投入的成本(以C表示)和增加安全、技術投入帶來的收益(以R表示)之間的對比。如果R>C,則表明增加安全、技術投入是有利可圖的;如果C>R,則表明不增加安全、技術投入是比較好的選擇。由于安全、技術投入不僅需要煤礦投資者們在短期內付出,而且在煤礦整個的開采周期內,煤礦投資者們都需要在礦工培訓、安全檢查、安全監督等方面付出成本和努力,才能確保煤礦長治久安。但增加安全、技術投入帶來的收益(主要是事故率降低和回采率的提高)則需要在很長期的開采過程中,才能體現出來。于是,當煤礦投資者進行成本收益對比時,必須考慮收益的貼現問題。對于那些對未來缺乏預期或偏好(即貼現率高)的投資者來說,C>R,即不增加安全、技術投入是完全有可能的。
3.產權改革具體操作上面臨的諸多難題
(1)準確確定轉讓價格和儲量的困難。煤礦產權改革,其最大挑戰就是:資源如何合理定價?儲量如何清晰確定?價格定得太高,購買者無法接受,而且價格太高的話,即使購買了也無力再追加安全、技術投入。價格太低,顯然也不合理,因為它背離改革的初衷――改變資源低價使用或無償使用問題。山西臨汾、呂梁的改革試點,在這兩點上頭做得不好,價格明顯偏低,儲量的計算方法也不盡如人意,受到了各方質疑。
這反映出我國權威礦業權評估機構的缺乏。目前,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已經形成了一個成熟和系統的礦權評估體系,為礦業權有償轉讓提供了條件。而我國煤炭市場化建設還在不斷完善,礦業權評估機構尚處于不斷健全的過程中。這是我國煤礦產權改革的技術。
(2)轉讓方式的弊病。這種交易方式為產權交易“雙向尋租”的出現提供了便利。黃少安認為,在我國的產權改革和產權重組中,承包制、股份制、兼并、合并、拍賣、租賃等形式,存在“雙向尋租”的極大可能。煤礦產權改革也不例外,一方面為遏制礦難的多發,政府尋求盡快將這些煤礦轉讓出去;另一方面,不同于政府的另一些主體(煤礦經營者)努力地希望獲得這些產權,于是就形成供求雙方相互間的產權交易。在這一產權交易過程中,一些人為獲得煤礦采礦權會向政府官員行賄,而政府則會廉價出售本屬于全民的煤礦。于是產權交易“雙向尋租”就會出現,其本質上是產權交易的不合理。
而山西臨汾、呂梁采取的協議轉讓方式,更有可能產生腐敗。政府既是改革方案的制定者,又是改革的執行者和監督者,還是煤礦采礦權的原所有人,因此,其中的風險可想而知。當然,這里不是說試點改革中出現了尋租腐敗,而是作為首個的試點地區,臨汾、呂梁的經驗教訓對其他地區的煤礦產權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3)非法所得合理化和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能。產權改革的一個重要目的是產權主體的多元化,以期能引入競爭,建立可交易的產權市場,這對資源的合理流動與最優配置具有重要意義。但臨汾、呂梁采取的優先轉讓給原經營者的做法,使產權轉讓只在政府與原煤礦的承包者之間進行,限制了外部競爭者的進入。那么從長期來看,這對保護國有煤礦資產,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很不利。而且許多原經營者是政府官員或者官員在其中擁有股份,如果將煤礦賣給他們,不僅不利于打擊官煤勾結,還為這些腐敗分子瓜分國有資產提供了堂而皇之的理由。
(4)合理確定國家出讓收益分配比例的難題。對于國家出讓的礦業權收益,究竟是歸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至今在法律上還沒有明文規定。如果從“誰所有,誰收益”的角度來理解,按照現行的法律條文,礦業權出讓的收益應該全部歸中央政府,因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但是很明顯,山西臨汾、呂梁的試點中,煤礦采礦權出讓的收益,給予縣一級政府較多的收益權。這使得作為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所有權的中央政府的收益權受到了一定的損害。
三、根治礦難需要綜合治理
雖然長期以來,煤礦安全生產中的許多問題,確實是由于我們在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缺少有效、明晰的產權制度等一系列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所造成。但這也只是礦難頻發的原因之一。而追根溯源,關鍵不在于我們缺少了什么制度,而在于我們為什么會缺少這些制度?筆者認為,這是由于在我國煤炭行業市場化改革中,政府職能轉變的滯后。一直以來,我國的改革都是經濟改革先于政治改革,市場機制改革先于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煤炭行業也不例外。雖然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煤炭行業進行了市場化改革,但與市場化配套的行業管理體制并未建立起來,于是一些應屬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如嚴格市場準入、保護產權合理流轉以及加強安全監管等,政府沒有做好;而不應由政府直接干預的,如煤炭價格等,政府又不恰當的干預。凡此種種,均是造成礦難發生的原因。
人們很少思考互聯網與產權改革的關系,倒不是因為互聯網與產權沒有關系。互聯網是技術網絡、社會資本是社會網絡,前者是生產力,后者是生產關系,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自然包括決定產權和所有制。互聯網產權改革的核心問題,是社會資本的所有制問題。
互聯網產權改革問題的緣起
當前產權改革滯后于科學發展要求,表現在只關心解放落后傳統工業化生產力,而不關心解放先進的如新興工業化生產力,無視互聯網生產力可能改變包括產權在內的生產關系的趨勢;而搞互聯網的人,只是把網絡當作“應用”,也沒想到可能改變“體制”(如所有制)。
這個問題早晚得有人提出來。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由搞技術網絡的人,提出社會網絡問題;由代表先進生產力的人,提出變革生產關系特別是產權關系的改革要求,應該不為過分。
與互聯網相適應的產權,主要是社會資本這種新型資本形態的產權。社會資本這個概念在國內外已經很通行,包括在經濟學領域也有人從投資收益角度加以研究;奇怪的是,從產權角度進行分析的極少,更不用說從政策上加以考慮。
時間已等不及了,新商業文明中誠信建設,把社會資本的產權問題當作一個迫切問題提出來。社會資本與誠信,是一枚硬幣的兩個面。如果說社會資本是投入,誠信就是產出。Knack、Keefer等曾以誠信值為單位,計量社會資本,得出誠信值上升1個標準差就會來超過0.5個標準差的經濟增長的結論。但相對實證研究,社會資本的產權保障,仍是一個沒有解決的問題。只有這個問題解決了,誠信的基礎才能真正建立起來,互聯網作為新商業文明才能在制度建設上得到最根本的保障。
社會資本是不是資本、其所有權適不適合產權
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用來規范財產關系,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首先從所有權來說,社會資本是不是資本,是不是所有權的規范對象,就是一個問題。肯尼思一阿羅就強烈反對社會資本這個概念,認為社會資本不是資本。主要理由之一認為,資本可以轉移所有權,而社會資本不能轉移所有權。但這是用生產關系論證生產關系的循環論證。
節點型的資本(專用性資本)是工業化生產力條件下的資本形態,可以在節點之間轉移所有權;網絡型的資本(如關系與信任)是信息化生產力條件下的資本形態,不可以在節點之間轉移所有權。從資本到社會資本的變化,是生產力驅動的。有什么樣的生產力,就應有什么樣的生產關系。問題只能這么說:存在于節點之間,不可轉移的資本,應如何設計生產關系,而不能不承認社會資本這個現實。
現實存在的問題是,價值網絡與商業生態系統(linda S.Sanford,2006),正在成為新的產權單位。比如,阿里巴巴作為企業只是一個節點,但網商生態系統這種網絡則是它的贏利單位。對股東來說,以阿里巴巴為單位投入,還是以網商生態系統為單位投入,是不同的所有制形式。阿里巴巴強調企業社會責任與商業模式的內在統一,就是一種所有制創新,是可轉移所有權的資本與不可轉移所有權的資本的一種結合。
從理論上說,社會資本實質是一種不同于公有制與私有制的嶄新所有制形態。公有制與私有制有一個共同的前提,就是以傳統工業化的生產力為先決條件,表現為對不具共同消費性的對象(如有形資本)的規范,區別僅在于不具共同消費性的物質對象歸于公有還是私有。舉例來說,面包吃一口少一口,公有制是大鍋飯形式吃,私有制是以小灶形式吃,但無論怎么吃,都不會改變面包吃一口少一口這一特性。
社會資本的特殊經營形態
社會資本在互聯網產生之前就存在,但互聯網使它成為主流化的實踐。與資本相比,社會資本最為特殊之處,在于它具有公私統分雙層結合的特點。
比如,游戲是免費的,表面看是公共產品;但道具是收費的,又象是私人產品。人們不可能把這里的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分開。又比如,支付寶的平臺是“統”的,但網店又是“分”的。但仔細分析,公與私、統與分,不是同一種業務;但又是不可分離的業務,彼此之間,存在基礎業務與增值業務、平臺服務與應用服務的相異與互補。
與集體所有制中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區別在于,農村土地具有不可共同消費性,集體與家庭面對的,是同質的經營對象(土地與土地并無區別、公糧與私糧也沒有物理區別),區別僅在公糧、私糧比重的劃分。而互聯網的所有制特點,在于共同消費并非公有,而是為私人消費創造的降低成本的條件;私人消費也無法單獨存在,離開了共享平臺,增值效果無法達成,往往什么也不是。
社會資本又不同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社會資本的經營主體,可以是企業(基肖爾,馬赫布巴尼稱之為“社會企業”,特點在于社會目標與經營活動的一體化),但由于上述雙層經營約束,不存在搭便車之憂(例如淘寶與店主基于支付寶合作,利益相容),也不存在合作社激勵不足的問題(例如每筆訂單都有信用記錄,有效降低了違約監督成本)。
當前,最值得經濟學家注意的就是以價值網絡、商業生態系統為單位的社會資本經營主體。當前他們的主要問題,是誠信產出與資本投入,存在產權單位不對稱。要解決企業投入資本與超企業共同體投入社會資本在所有制上的矛盾。比如,支付寶在法律上,對應的是企業,還是社會企業?
社會資本改革的政策重心
以社會資本為中心的產權改革,在政策上的含義,是以社會(而不是企業、國家)為產權重心,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
國務院八部委聯合的647號文件,是第一個體現社會資本意圖的正式文件。核心詞是服務體系。服務體系就是服務網絡,是社會資本(社會網絡)的另一種說法。其別提到四種形式的社會資本經營主體(“社會服務平臺”),包括大型企業(集團)、行業和地區信息技術服務商、電子商務運營商建設的規模化服務平臺。
自2003年以來,我國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農信社)改革已經走過了十年有余的歷程。通過改革,農信社的歷史包袱得到有效化解,資產質量明顯改善,區域性風險得到有效控制,服務“三農”的能力顯著增強。
但是,一次改革并不能解決好所有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又會不斷產生和出現新的問題。而改革本身也是沒有止境的,改革的歷程始終是漫長的。正因為如此,在全面完成前一輪改革的基礎上,針對目前農信社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等一系列矛盾和問題,各省聯社又相繼啟動了新一輪改革。實事求是地說,正在進行的改革所面臨的環境已與過去大不相同,要解決的都是深層次問題,目標和要求更高,難度更大,任務更重,需要處理的關系更復雜,需要有更長遠、更前瞻、更宏觀的戰略思考。
頂層構架與各自推進的關系
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此輪改革頂層設計必須解決好如下問題:一是要強化農信社地方金融企業的主體定位;二是要堅持以建立現代化的區域性農村金融企業為目標取向;三是要堅持商業化、市場化的路徑不動搖;四是要堅持以產權制度即股份制改革為核心,完善農信社的治理結構;五是要堅持服務“三農”、服務縣域、服務中小微企業方向不改變,增強在地方經濟發展中的“話語權”。
只有在這個總體框架下,實行頂層構架和各自推進有機結合,才能確保改革達到預期效果。
股權結構與治理結構的關系
從前段的改革實踐來看,農信社經過前一輪改革,產權制度框架基本構建之后,改革的路徑和重點已全面轉向建立合理、科學、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而法人治理的前提和基礎是股權設置,其與治理結構的建立緊密相關。
一方面,股權結構是治理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影響和制約治理結構的設置,是構建治理結構的基礎,對于企業的業務經營、內控管理、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以及監督機制的建立都有非常大的影響。另一方面,股權結構與治理結構需要解決的問題并不相同。股權結構要解決的是股本、股東的規模,股份的合理配置,對股東的限制,以及明確股東的合法權益等。而法人治理結構要解決的核心是權限及其制衡的問題,是決策層、經營層、監督層如何設置及其相互之間的權力邊界問題。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股權結構與治理結構并不完全一致。農商行的股權相對分散,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經營者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也很難達成一致。同時,法人治理結構“形似神不似”的問題比較突出,股東片面追求高分紅、高配股、高回報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不僅是竭澤而漁,而且也說明目前的股權結構并沒有促進形成合理的、科學的治理結構,不利于促進農商行的長遠發展,也不利于保持內部治理的穩定。
外部控制與內部控制的關系
如何處理外部控制與內部控制的關系,仍是農商行改革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在具體實踐中必須把握如下幾點:
一是必須構成為有機整體。注重在外部與內部控制上尋求平衡,通過商業化、市場化改革,促成農商行加快機制轉換,真正與市場機制、現代商業銀行接軌,實現內外部控制的有機結合、有效互補。
二是必須“同向”發力。要在經營管理目標、價值取向、近期與長遠、內外部利益等四個方面保持一致,否則就無法促成內外部控制的有效協調。
三是必須最大限度地謀求共同利益。外部股東的利益需要通過內部人員的經營管理才能得以實現。因此,兩者的著眼點應放到有效防止和消除利益沖突上。
四是必須明確各自的側重點。科學合理界定外部控制和內部控制的方式、重點和具體內容。一般而言,外部控制應重在完善法規制度和有效加強監管上,內部控制則應放在完善治理結構、確保穩健經營上。
行業管理與職能監管的關系
行業管理和職能監管都是推動農商行改革的重要力量,但二者的職能職責不同,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不同,各自的側重點也不同。目前,農信社及農商行的監管職責由銀監部門負責實施;行業管理職責在省級政府,具體授權省聯社實施。不管兩者之間的職責、職能等有何不同,其終極目標是高度一致的。也正因為如此,近年來,行業管理與職能監管部門相互配合,在有效推動農信社的業務發展和產權改革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合力。
毫無疑義,推進農信社商業化改革必須充分發揮行管和監管的作用。一是必須明確行管和監管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加強職能監管、強化行業指導,都是推進農信社產權改革的基本要求,絕不能把它們割裂開來,甚至對立起來。單純強調一方面,輕視或忽視另一方面,都不利于改革。二是必須明確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在推進農信社產權改革中的權責界線。凡有關改革的具體事務,則由法人機構全權負責。監管部門可以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對改革提出目標要求和規劃。三是必須明確兩者的側重點。行管部門更多的應是具體組織、指導和推動法人行社改制,加強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讓“成熟了”的行社加快改革轉制;監管部門更多的應是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把住準入“關口”,嚴格準入條件,從程序、環節、標準、質量方面把好關,設定改革的目標和條件,制定改制的流程和環節,明確審核的質量和標準,確保改革名副其實。
資產處置與資產質量的關系
一是必須明確兩者的關系實質上就是手段、途徑與目的的關系。通過多種措施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是全面消化資產包袱、改善和提升資產質量的重要途徑,而提升資產質量才是資產處置的真正目的。二是必須明確兩者的關系實際上就是資產置換與資產變現的關系。要提高農信社的資產質量,僅有資產處置還不夠,還必須提高資產變現的能力,使沉淀資產變成活資產,處置資產變成生息資本。三是必須明確兩者的關系客觀上也是資產評估與資產真實的關系。在農信社改制過程中,需要通過清產核資等方式,對資產的真實性進行價值評估和確認。
股權投資與股權回報的關系
一是要明確有投資就必須要有回報,投資的目的就在于得到回報,這是由資本的本質決定的,是任何人的主觀意志都無法改變的客觀事實。二是股東應依法享有股權投資權益,依法獲得相應的投資回報,所有的投資及其獲利行為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三是要處理好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有利于促進持續穩健發展,投資的回報應合理適度,盡可能保持穩定均衡,既要“一分投資、一分收益”,也絕不能“涸澤而漁”。四是要處理好股東與員工、與社會的關系,股東是農商行的投資者,員工是農商行的主人,社會是體現和實現農商行價值的載體,相互之間的利益密切相關。
農信社的商業化改革應以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為價值取向,為社會創造財富,為員工創造價值,為股東創造利潤。
法人治理與行業管理的關系
一是必須合理設置法人治理與行業管理的邊界,明確哪些職責屬法人治理范圍,哪些職責屬于行業管理范圍。法人治理應重點放在業務發展、內部經營管理機制和行社內部事務上,核心是規范管理、合規經營。行業管理則要重點抓好行業規范,加強指導、協調、服務和管理。
二是要明確界定投資人與決策經營層的權利。投資人應依法行使其出資人的權利,但決不能以此為由謀取不當利益,不應干預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根據章程享有的決策權和管理權,不應越過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直接干預具體的經營管理。
三是要進一步調整、完善省聯社的行管職能。實踐證明,對農信社和農商行實施行業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是由歷史條件和現實基礎決定的,也是由其區域性定位、小法人企業、完全獨立經營以及抗風險能力差等內在屬性決定的。
改革條件與改革進程的關系
一、會計信息在產權改革中的作用
會計信息是借助一定的載體,遵照相應的規則,對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所進行的會計描述。企業提供財務會計信息的目的在于,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現代產權理論認為,企業的經營是建立在產權基礎之上的,企業的投資者、債權人、經營者等都是在尊重產權的基礎上所形成的契約關系,在這種產權基礎上訂立的契約關系必然要求企業提供相應的會計信息披露。現有投資者為企業提供運營資金,并考慮是否值得保持對企業的投資,就需要分析企業的財務報表,通過財務報表掌握企業的運營狀況。潛在的投資者也需要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便確定是否進行投資。債權人在作出貸款或融資決策時,要評估企業到期償還債務的能力,通過評估主要了解企業的資本結構、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經營者利用會計信息為企業制定經營目標,評價為實施目標而付出的努力,并在必要時采取改進措施。經營者以會計信息為基礎的決策包括:購買哪一種不動產、保持多少庫存貨物、借入多少現金等。
會計信息披露是維護企業產權主體利益、反映產權結構和產權關系的重要渠道,只要產權制度存在,企業進行會計信息披露的責任就不會被免除,會計信息披露就成為一種必然。例如,財產清查的依據是會計信息、價值評估的基礎是會計信息、企業產權的界定有賴于會計信息、國有資本的優化配置也必須利用會計信息。
二、企業產權改革過程中會計信息披露的主要問題
會計信息的質量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同時也是企業博得投資者信任、自身得以在市場經濟中長久發展的根本。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關鍵取決于三個方面:披露是否真實可靠、披露是否及時以及披露的對象之間是否公平。在企業的產權改革過程中會計信息披露主要有以下兩個問題:
(一)會計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企業的會計信息中可能包括企業的資產質量、營利能力、財務預測、重大戰略調整、
客戶資源、供應商資源等內容,而這些都是對競爭對手極具價值的商業秘密。企業一旦對這些會計信息進行充分披露就會使企業在未來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從而影響企業的競爭力和投資者的利益。因此,企業會盡可能的不披露或少披露會計信息,使得會計信息質量低下,造成資本市場的極度混亂。
除此之外,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管理層收購(MBO)在我國興起,整個收購過程基本上處于企業高層的控制之中。管理層為了達到低價收購的目的,往往對國有資產作價不規范;部分企業轉讓產權不進入市場或進入市場但未實現竟價轉讓。經營者的這種暗箱操作、自賣自買的不良動機,導致其不充分披露會計信息。
(二)會計信息存在虛假性。企業所提供的會計信息要求真實、可靠,但在現實中,會計信息失真的情況卻時常發生。企業會計信息產權主體為企業自身,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原因使他們有動機和機會對外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另外,會計信息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由于公共產品的外部性導致會計信息供給上的不足和需求上的“搭便車’’現象,不利于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產權改革中會計信息虛假性表現為,國有股無償轉化為集體股或個人股;通過賬務調整縮減國有資產賬面數額;隱匿或事先變賣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使得資產評估范圍不全;產權交易價格不合理。
三、從會計信息產權安排和保護角度提出改善建議
(一)使會計信息生產專業化、經營商品化.企業會計信息本質上是企業的一項經濟資源,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政府可以組織某種中介機構,企業以有償的方式向這種中介機構提供原始會計信息;由中介機構的會計人員生產經營企業的財務會計信息,對財務會計信息進行專業化生產和商品化經營;投資者自發的加入到這種中介機構中,以交納會費的方式獲取企業相關會計信息。企業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可以通過外部審計來進行鑒定。會計信息的供給方有動力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會計信息的需求方可以付費消費高質量的會計信息,實現會計信息的供求平衡。以有償使用會計信息取代強制性會計信息披露,會使會計信息的產權更加明晰;此外,企業有償提供會計信息可以彌補會計成本,降低了企業因會計做假帶來的社會成本及由于會計做假所產生的審計監督成本。
(二)建立公平合理的經理人激勵與約束機制。大多數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經理人對現行的激勵方式不滿意,在對其業績考核期限和指標選擇方面都具有明顯的短期化觀點。在產權改革中,管理層收購(MB0)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導致了操縱財務報表、高比例分紅、隱匿或低價變賣公司資產、暗箱操作等短期化行為,成為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原因。因而,為了避免因經營者以權謀私所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和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有必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經營者激勵約束機制。例如,實行多元化的薪酬制度;引入股票、高額退休金等長期激勵措施,激勵經理人的長期化行為:培育經理人市場,規范經理人市場的運行機制。
(三)建立一套完善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只有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科學合理,才能從根本上保障企業經濟活動的透明度,使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的判斷和科學的決策,進而全面維護經濟活動中各主體的利益。會計信息披露受到內部和外部兩種制度的制約。內部制度是企業對會計信息披露的各種制度要求.夕部制度是國家和有關機構對企業會計信息的各種規定,如《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都有這方面的規定。
一個強有力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企業吸引資金,維持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會計信息短缺且條理不清會影響市場的運作能力,增加資本成本,并導致資源配置不當。因此,要將會計信息披露納入法制軌道,加強規制和規范,加大處罰力度,完善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的監控體系,采用高質量的會計標準和審計標準披露企業信息,保證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關鍵詞】交通 產權 改革
我們高郵交通運輸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始于1999年10月,為順應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過渡,90年代初期特別是中期以后,恰逢國內經濟走勢低迷和世界金融危機影響經濟復蘇乏力,與全市其他國有、集體企業一樣,交通運輸大部分企業經濟滑坡,效益低下,資金回籠難,職工工資難兌付,經營發展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各類矛盾和問題比較突出,根據市委、市政府要求,結合系統實際,參照周邊縣市企業改革成功示范,1999年交通局一班人審時度勢,果斷決策,響亮提出交通企業實施以“資產出售,買斷工齡”為主的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方案,同時在市體改委等有關部門大力支持和關心指導下,加上全系統干部職工的艱辛努力和辛勤付出,歷時5年左右,在全市率先順利完成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任務,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和充分肯定。
一、基本情況
全系統原共有13家企業,其中工業企業5家,運輸企業8家,職工總數近6000人,都屬于國有企業或者集體所有制企業,其中退休職工近2000人,凈資產近-4000萬元(不含兩家客運企業),1998年底以來由于計劃經濟體制機制原因,經營僵化,活力不強,管理弱化,舉步維艱,除汽運公司和長途公司(后合并為道路客運有限公司)因企業公益特殊性質正常運營外,其余大部分企業處于停產或者半停產狀態,資不抵債,職工欠薪,導致上訪不斷和矛盾激化,根據形勢要求和實際情況,交通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如劍在弦上,勢在必行。
二、主要問題
(1)國外因素:1995年世界金融危機的負面影響,復蘇乏力,回溫過慢,對國內企業產生嚴重沖擊。
(2)國內因素:計劃體制影響:由于企業性質和計劃經濟束縛,受到市場經濟影響,企業活力難以釋放,經營自受到限制,職工積極性不高,內生動力嚴重不足。經營體制影響:生存挑戰。企業對內管理混亂,經營粗放,對外業務萎縮,客戶銳減,資金回籠慢甚至導致呆賬發生。職工欠薪。職工工資連續多月不予發放,社保資金繳納不及時,多年欠費,職工生存環境惡劣。債主催債。企業應對銀行、債權人的債務已焦頭爛額,筋疲力盡,更無心思考慮長遠經營發展問題。上訪激訪。職工無力從事生產經營,到主管局和市政府上訪,堵門堵路時有發生,沖突司空見慣,紛紛要求解決企業生產、個人生活問題,政府及交通部門整天疲于應付,導致無力從事中心工作,嚴重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三、改革進程
進程是艱辛的:交通運輸系統企業改革開始于1999年10月,市航運公司是全市企業改革第一家,11月在秦谷大B職代會通過改制方案,標志著交通企業改革正式啟動,創造低成本改制典型,為交通乃至全市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樹立標桿,闖出血路。整個改革大致分為宣傳發動、清產核資、制定方案、正式實施、遺留掃尾四個階段,參與改制服務人員達300余人,每個階段都是一段可歌可泣血淚史,整個過程雖然有各種矛盾,面臨著各種挑戰,但在我們交通局一班人、執行科室和企業共同努力和艱苦奮斗下,不畏艱難,靠前指揮,舍小家顧大家,涌現出一大批改革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他們表現出高度的行動自覺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令人欽佩,令人敬仰。
四、改革成果
成果是可喜的:歷經5年順利完成的交通運輸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工作,一是給交通企業帶來前所未有活力。它們有的就地重組、有的資產讓售、有的轉為民營,企業和職工分別成為社會人,成為市場經濟的主角和弄潮兒,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逐步形成有問題“不要找市長,要找市場”的良好氛圍,也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律,為交通局減輕巨大負擔,減少基層干擾;二是給交通局聚焦主業--運輸行業管理和交通工程建設中心工作,騰出更多時間和精力。讓“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成為交通發展主旋律,實踐證明通過企業改革后十年,無論是交通工程建設,還是交通行業管理在全省都位于前列,如高郵縣道養護管理連續7年在全省位列第一,交通工程建設多次受到省、市政府表彰嘉獎。
五、相關建議
妥處矛盾。針對涉企改革難免有些遺留矛盾問題,我們要謹之有謹,慎之有慎,每個問題要明確專人,及時對接,防止越級上訪,確保工作落實到細微處,堅守改革勝利成果不動搖。
善于關愛。對企業改革有功人員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從個人、家庭等給予更多力所能及的人文關懷幫助,體現組織大家庭溫暖,切實感受到有功者終究回報。
交通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是順應時展和市場經濟發展潮流,是交通人經歷的一場波瀾壯闊的圣戰,雖然已成歷史,但改革過程艱辛,改革成效明顯,勝利成果長遠,必將載入史冊,成為高郵交通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十三五期間高郵交通運輸事業將在“共建公鐵水,齊建大交通”偉大旗幟感召下,全體交通人將再接再厲,再創佳績,為書寫高郵交通新的華麗篇章再創輝煌!
參考文獻:
[1]張志明.當前道路客運業兩大焦點問題及對策[J]. 交通企業管理,2008,(02).
[論文摘要]科斯定理以交易費用為切入點,把產權效率性作為核心,區分交易成本為零和交易成本為正兩種情形,提出了不同于傳統經濟學的理論假定和引申。科斯定理分析問題的工具和思維方式,給我們進行國企產權改革研究提供了新的視角,具有重要的現實啟示意義。
科斯定理首先發端于科斯1959年的《聯邦通訊委員會》一文。“科斯定理”這個詞是由芝加哥大學著名教授、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勒在1966年出版的《價格論》中首次提出和使用的。盡管,定理是以科斯的名字命名,并且在1960年《社會成本問題》中科斯對科斯定理的基本內涵也進行了闡發,但由于科斯本人對此沒有直接具體地加以精確表述,學術界出現了多個表述版本。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必要的誤解,因此有待于在理論上進行澄清和梳理。
一、科斯定理的理論基礎
交易費用是科斯定理分析問題的切入點,同時也是整個科斯定理的前提和出發點,因此表述科斯定理必須首先對交易費用理論進行闡釋。所謂交易費用,通俗地說就是交易過程中所花費的成本或代價。用科斯的話來講:“是經濟制度操作的成本,有別于生產成本,產權經濟學中的交易成本相當于物理學中的‘摩擦’”。科斯指出交易費用至少包含以下兩個內容:(1)發現貼切的價格費用,就是獲得準確的市場信息的費用。(2)談判與簽訂契約的成本,科斯認為企業的建立及企業間關系的形成,也不是無代價的。
交易費用的提出首先打破了古典微觀經濟學對自由價格配置資源最優的理想化設計,由此對經濟效率的考察在傳統的單一價格機制分析中加入了一個新的參數,即企業制度。因為有企業與沒有企業的交易費用不一樣,所以效率的高低除了自由價格配置的緣故,還受企業組織作用的影響。而且科斯的基本傾向是企業可以降低交易費用,具體地講,交易費用有兩個層次的外延定位:一是指給定的沒有企業參與時市場交易活動過程中的交易費用,我們可稱為交易費用Ⅰ;二是指有給定企業制度參與下的市場交易費用,我們可稱為交易費用Ⅱ。企業經濟效率等于交易費用Ⅰ減去交易費用Ⅱ的余額。科斯的交易費用理論,其實是告訴人們在一般情況下,交易費用Ⅰ會大于交易費用Ⅱ,所以企業參與市場交易可以提高經濟效率。再進一步講,經濟效率取決于企業制度交易費用,也就是說企業制度是決定經濟效率的重要因素,這主要是同它對交易費用的影響能力有關:企業制度降低交易費用作用多,經濟效率就高;反之,則較低。
交易費用理論通過比較不同制度或合約的方法加以確定各自交易費用之間的差異,其提出的真正價值在于讓人們重視從這樣一種角度出發去研究效率問題,從而為科斯定理的提出提供了前提和分析工具,并不在于具體回答每次交易中的實際交易費用究竟是多少,所以那種對交易費用進行絕對定量研究是沒有多大意義的。
二、科斯定理的理論內涵
在交易費用理論的基礎上,科斯提出科斯定理的基本內涵。當然,這是在嚴格的邏輯基礎上一步步推演出來的。如果交易費用為零,那么,定義清晰的產權關系的自愿交易,就是資源有效性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假定交易費用為零(或交易費用很低)時,只要產權被明晰地界定,那么無論產權被界定給誰都無所謂,各方都會達至同一個最優效率的決策,或產值的最大化。這是對科斯定理的最基本的表述。這種表述至少包含三層意思:第一,科斯在研究通過市場調整合法權利的問題時,強調“這種調整只有通過市場進行,才會導致產值的增加”。在假定交易的費用很小或為零的情況下,外部性完全可以通過損害雙方的交易渠道最有效地解決,政府干預不一定是最優的結果。第二,權利必須得到界定,才有可能進行交換,這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基本前提。“因為沒有這種權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權利轉讓或重新組合的市場交易”,市場不可能就外部性問題達成最有效的解決辦法。第三,在交易費用為零的假定下,權利的初始界定并不影響福利最大化或產值最大化這一最終結果,不論是誰應對造成的損失負責,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換實現最優的權利配置。
當然,科斯沒有僅僅停留在“交易費用為零”的假設上,實際經濟活動中,在市場價值機制下的交易費用也不可能為零。交易不可能無摩擦,而摩擦的主要原因又在于財產權利關系往往是不清晰的。科斯認為,人們對交易費用為零的實際現狀,進而對價格機制運轉的摩擦和產權結構的混亂絕不是無所作為的。相反,正因為狀況如此,人們在怎樣的法律規定的權利結構下進行交易,對交易費用有極大的影響,進而對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具有巨大作用。因此,交易是有成本的,不同的制度下,交易的費用不同,進而對資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影響,所以,為了優化資源配置,制度的選擇是必要的。只要交易費用不為零,就可以利用明確界定的產權之間的自愿交換來達到配置的最佳效率,從而克服“外部效應”,而無需拋棄市場機制。其原因在于,只要產權上明確地界定,交易各方就力求降低交易費用,使資源使用到產出最大、成本最小的地方,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這也就涉及到了科斯定理的另外一種表述:當交易費用為正(較大)時,制度或合約的安排,決定性地影響交易費用的高低,因此如果找到能夠有效地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或合約安排,就能夠提高效率。
其實,上面兩種表述都是有意義的,它們從兩個不同方面分別反映出了科斯定理在理論假定和理論引申上的思想。但是,這兩種表述都不夠全面,都沒有觸及科斯定理的實質內涵。筆者認為,正確的科斯定理定義,不但應跳出交易費用為零時的闡釋,也應脫離交易費用為正時的具體表述,要把這兩者串聯到共同的價值實質:充分發揮產權制度的效率性功能,達到產權效率支配狀態最優。因此,對于科斯定理我們可以嘗試這樣的表述:追求制度的交易費用最小和配置效率最大目標的一個比較方法和評價體系。
再回到具體闡釋上來,正是科斯定理的這種實質內涵將產權與資源配置有效性緊密聯系起來,從而把法律、產權、交易費用等范疇引入擴展到資源配置有效性分析之中。科斯認為,在既定的產權結構下,人們可采取三種不同的制度安排達到同樣的效果。一是企業制度,即對生產要素的直接支配,這要支付管理交易費用,但一般比市場機制的成本低。二是市場制度,即運用價格機制。它所需付出的是買賣交易成本,如果這里費用低于用企業制度解決沖突的管理費用則市場制度更有效。三是政府直接管制,即政府頒布法令,規定人們必須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政府是一個“超級企業”,它可以用更低的成本解決外在性問題,但由于缺乏競爭,政府的管理成本有時也是相當高的。
那么,社會究竟采取哪種制度安排最佳呢?最重要的依據在于產權的清晰程度。第一,如果沖突發生在不同所有者之間,交易費用又不為零,那么運用市場機制實行聯系、協調,交易費用不會很高,則市 場制度使資源配置趨于有效。第二,如果權利界區不明確,采取市場制度的交易費用很高,那么,對制度設計和實施的方法與方式,也有必要作出選擇。第三,關于既定的產權制度要不要變革、怎樣變革的選擇。從總體規律上看,產權制度總是不斷演變的。但在這種演變中人們必須面對的是:現存制度雖然是不合理的,然而,建立新制度的成本無窮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帶來的收益低于其成本,那么,這種產權制度的變革是沒有必要的。
科斯定理的意義在于,通過交易費用及其意義的強調,把制度和產權因素納入經濟分析,由此定理可以推理:既然交易費用是一個不為零的正數,并且為數甚巨,還影響產出和資源配置。那么,它也是節約的對象——產權制度的一個主要功能就是要實現這一節約,這就是制度的效率性質,同時也說明產權不只是僅僅具有收入和財富分配的作用,并由此得出產權制度存在的理由、制度選擇的標準和制度演進創新的經濟性動因。
三、對我國產權改革的現實啟示
社會資源配置的效率取決于合理有效的社會制度的安排,而有效的產權制度是合理有效的社會制度的基礎。科斯定理,以其分析問題的新方法和新視角,以及對交易費用、產權制度和資源配置效率的強調,為我國產權理論與實踐的豐富和完善提供了許多有益的啟示。
眾所周知,國有企業是克服公用物品私人壟斷外部性,降低公用物品交易費用的產物。按照科斯交易費用理論的分析方法,我們可以把國有企業的交易費用區分為兩個層次:一個是沒有國有企業參與時的交易費用。這種交易費用是社會忍受公用物品私人壟斷外部性,私人壟斷占有大多數人利益的費用;一個是有國有企業參與時的交易費用。這種交易費用雖然消除了公用物品私人壟斷的外部性,但不得不把由于權責利模糊而產生的“偷懶”、“搭便車”、化私為公等費用包含進來。這兩種層次的交易費用可以用交易費用Ⅰ和交易費用Ⅱ來代表。國企的經濟效率等于交易費用Ⅰ與交易費用Ⅱ之差。因此只有當交易費用Ⅱ小于交易費用Ⅰ時,國企產權的界定狀態才是合理的。根據這個原則,我們可以分兩個方面對國企產權進行界定。
首先是對交易費用Ⅰ進行界定。交易費用Ⅰ中不同的領域,由于其行業性質和產品性質的不同,需要作出明確的各自范圍界定,并與一定的產權制度相對應。反過來講,就是說在市場經濟中,盡管國有企業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都采取同一的產權制度模式。對于非競爭領域提供公益產品和具有自然壟斷行業性質的國有企業,應采取國有獨資公司的模式;對于處于限制競爭領域能較大程度制約國民經濟的具有主導性質的國有企業,應采取國家絕對或相對控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模式,并允許部分產權交易變更;對于那些處于競爭性領域的不具主導性質的國有企業,應采取國家參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模式,不一定非要控股,其產權可以完全通過市場進行交易。至于界定途徑選擇的問題,按照科斯的觀點,最基本方式應該是立法(當然是有效的立法,壞的立法只能加重交易費用)。當市場交易費用非常高時,立法的根本目標就在于改造原有法律確定財產權結構,使交易費用降低。
關鍵詞:農村;土地產權改革;農村經濟發展
1前言
伴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農村的土地制度變革也在不斷加快,而在這項特殊的改革進程中,關于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則是很新,也是最為關鍵的“瓶頸”制約因素。如果做不好這項工作的話,不僅僅有可能會導致農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時也會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到農村經濟的發展。由此可見,關于“新形勢下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改革與農村經濟發展”的探討與分析顯得尤為重要。
2新形勢下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改革與農村經濟發展的研究
2.1當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所面臨的困境分析
從當前所了解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主要面臨著如下困境:
2.1.1 土地的產權關系不夠具體、清晰。清晰、明確的土地產權關系可以說是土地產權制度的根本和關鍵所在,有了清晰的土地產權關系,就意味著行為主體與土地的財產關系之間有了清晰的界定。這種界定不僅僅具有法律意義,同時在現實中也是可以實際操作的。目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中最為關鍵的就在于產權關系不明確,雖然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說明:農村的土地是屬于集體的,但是并未就“集體”的概念進行清晰的界定。這樣就導致集體不是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組織,僅僅是全部農民的集合體,成為一個合成的名詞,這樣就很難有效發揮所有權的主體,進而導致某種程度的混亂。如果不盡快解決我國土地制度中的產權關系問題,土地產權的改革就無法順利推進,更是無法真正適應現代農業市場化發展的實際需求。
2.1.2 政府非法行為對農民土地產權權益的侵害。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就建設用地項目進行明確地界定,具體來說,就是哪些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哪些建設項目用地并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這樣就很容易導致的一些非法行為,這也是現實中無論是國家的重點建設,還是個體的企業用地,從國家到企業,從單位到個人,只要是投資主體要進行項目建設,只要是需要占用集體的土地,就會動用國家征地權,這樣就勢必會對農民的土地產權權益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
2.1.3 土地流轉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從我國現行的行政法律體系來看,基本沒有關于土地流轉的中央立法,地方規章制度更是缺乏。隨著農村經濟發展的不斷加快,農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土地的重要價值,在旺盛的市場需求下,受到經濟利益的驅動,逐漸形成了自發流轉的農村土地隱形市場,形式的多樣化,甚至是私下的土地轉讓行為,埋下了產權糾紛的隱患,同時也大大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難度。
2.1.4 中介組織的不健全導致信息流通不暢。目前,農村的土地流轉尚且沒有完整統一的中介組織,這樣就很容易導致有的農民有意向轉讓土地的一項,但是卻無法及時找到合適的受讓方,這樣不僅僅增加了土地流轉的困難,同時也導致土地流轉成本的增加。
2.2農村土地產權改革與農村經濟發展的具體分析
2.2.1 土地的配置方式與土地增值。從整體層面來看,無論是資本,還是勞動力,亦或是土地或者是技術,都是可能Udine農業生產和工業的生產產生重要影響的因素。土地是一種極為稀缺的資源,不僅僅對農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對工業生產而言,也是重要的載體,因此,明確土地的增值方式尤為重要。提及土地的增值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就是通過對土地用途的改變,使其在產值更高行業更好地發揮積極效能;另外一種就是土地的用途并不發生任何改變,只是用資本投入和技術投入的方式代替傳統的土地數量投入,根據現代經濟活動及對現代農業生產的實際需求,實現土地單位面積產值的提升,并最終實現土地的增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種土地增值的方式,目前在實施的過程中有一定的困難。由于受到傳統小農經濟局限性的影響,現行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高效工業和農業深加工的發展。換句話說,要想實行第二種土地增值方式,必須進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首先就要盡快解決土地的產權關系問題,用先進的現代化的公司經營制度對農業進行管理。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兩種土地增值方式相比,第二種增值方式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面臨的困難更大,但是效果卻更加理想。
2.2.2 土地增值的收益分配。與土地的增值方式相比,土地增值的收益分配同樣有兩種不同的形式表現。第一種形式就是國家對農村的集體土地實行征用,然后實現到國有建設用地的轉變,使其產生一定的增值收益,這也是目前最為普遍一種收益分配方式;另外一種分配方式就是農民集體將土地轉為集體建設用地或者是集體將土地的使用權出租或者轉讓。
3結語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新農村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土地在農民生活中所占的地位呈現出顯著的下降趨勢。但是,我們依然要客觀地認識到:土地在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積極意義,進而加快推進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切實保障農民的切實利益,充分發揮農村土地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作者:趙得萍 單位:湟源縣和平鄉人民政府
參考文獻:
[1]許迎春,何雄浪,恩佳.新形勢下的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改革與農村經濟發展[J].農村經濟,2011,(6):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