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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淮安市銀行機構網點的不斷增加,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不斷增加,銀行機構的貸款業務利息收入、買賣金融產品價差收入以及中間業務手續費與傭金等逐年增加,營業稅也開始“水漲船高”。2014年,淮安市銀行營業稅為5.09億元,較2008年增長2.35倍,年均增長15.3%。2014年,淮安市銀行營業稅達到銀行業總稅收的57.6%。從納稅主體來看,截至2014年末,淮安市共有82家銀行機構繳納營業稅,包括11家法人和71家非法人機構。其中,法人機構繳稅0.78億元,占15.4%;非法人機構繳稅4.31億元,占84.6%。分機構來看,由于網點眾多、業務量較大,淮安市工、農、中、建等國有大行繳納營業稅較多;而一些新設立的股份制銀行、農村銀行機構市場份額較小,繳納的營業稅較少。從稅收負擔來看,2014年淮安市大部分銀行營業稅綜合稅率略高于名義稅率。主要是因為當地政府通常會對銀行業附加征收一些其他的稅費。如對銀行業以營業稅額為稅基,除征收7%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3%的教育附加費外,還要征收2%的地方教育費附加。
二、銀行業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必要性分析
銀行業營業稅實行過程中所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問題制約了銀行業的發展,不利于銀行業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易導致重復征稅。目前,銀行業是按貸款利息收入、手續費全額征收稅費,未考慮銀行的資金成本、服務成本等因素,整體稅負較高。同時,銀行購進的設備、信息服務等支出所含稅款也無法進行抵扣。
(二)稅基確認不科學。目前,貸款利息收入仍是銀行業營業稅稅基的主要部分,銀行業實行的是“權責發生制”而非“收付實現制”核算模式。對銀行業征收營業稅,應計稅額中的“利息收入”是基于“權責發生制”下銀行業獲取的收入,當貸款出現不良且無法獲得利息收入時,銀行不但要承擔貸款損失,還要支付損失貸款的利息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
(三)無法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根據我國稅法,增值稅納稅人向境外出口商品和勞務可以享受出口退稅,而對營業稅納稅人則無此規定。顯然,銀行業因繳納營業稅而非增值稅,在向境外客戶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便無法享受到出口退稅的優惠政策。
(四)未能打通稅收抵扣鏈條。繳納營業稅而非增值稅,銀行享受不到增值稅的進項抵扣,也無法向接收其產品服務的下游企業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下游企業無法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
三、銀行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評估
(一)兩種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思路
現行增值稅計稅法包括簡易計稅法和一般計稅法。簡易計稅法是指按照法定征收率對銀行業的全部收入進行征稅,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計稅法是指以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后的差額作為應納稅額,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做法如下:
1.簡易計稅法。2011年,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中指出,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法。該方案的稅基是銀行全部業務的營業收入。以全部業務收入乘以征收率的方式確定應納稅額,沒有進項抵扣部分。簡易計稅法計算簡單、操作方便,并且可以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但在該方案下,銀行無法抵扣進項稅額,也不能為下游企業開具可抵扣發票,抵扣鏈條未打通,重復征稅依然存在,與現行營業稅無本質區別。
2.一般計稅法。該方案的稅基是銀行全部業務的營業收入。以全部業務收入乘以稅率的方式確定銷項稅額,并由銀行按照實際稅率給下游企業開具銷項稅票,銀行可以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根據來源不同包括兩類:一是對存款利息支出按照核定的抵扣率計算可抵扣額。二是對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銀行購買各項設備、設施及服務所對應的成本憑票抵扣。該方案打通銀行與上下游企業間的稅收抵扣鏈條,充分體現出增值稅的制度優勢。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測算
1.簡易征收法。是以營業收入乘以征收率的方式確定應納稅額,與營業稅的計稅方式并無本質差別。目前,增值稅的簡易征收主要適用于財務報表不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因此試點方案提出簡易征收法只是一個過渡方案。改革對銀行稅負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征收率上,征收率高于營業稅稅率時稅負上升,低于營業稅稅率時稅負下降。由于目前對農村銀行機構和非農村銀行機構征收的營業稅率分別是3%、5%,在簡易征收法的條件下,若改革后銀行業采用現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3%稅率,農村銀行稅負基本不變,非農村銀行稅負有所減輕;若改革后實行現行的增值稅基礎稅率,即使按最低檔6%的稅率計算,銀行機構稅負也會全面增加。對簡易征收法而言,原營業稅弊端無法根除,銀行卻要承擔征收機關變更、業務流程變化、系統改造等方面的運營成本。同時,由于簡易法只是短期過渡方案,銀行將來還要負擔二次改造的成本。因此,營業稅改增值稅簡易征收法形式大于內容,不是最優的選擇。
2.一般計稅法。對所有銷項業務征稅,對所有進項業務予以抵扣,是符合增值稅計稅基本原理的計稅法。目前,淮安市各銀行的收入主要包括貸款利息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投資收益、匯兌收益等方面,其中,貸款利息收入和手續費收入占絕大多數,這兩項收入既是營業稅的主要稅基,也將是改革后增值稅銷項稅的計算依據。為簡化計算,假定存款利息支出、手續費傭金支出的抵扣率與增值稅率相同,應納稅增值稅額將等于貸款利息和手續費的凈收入與增值稅率的乘積(見表1)。目前,增值稅稅率分為6%、11%、13%、17%四檔,依據四檔稅率可以計算出營業稅改增值稅后淮安市銀行稅負變化情況:6%的稅率下,農村銀行機構稅負略微上升,非農銀行機構稅負下降;11%、13%、17%三檔稅率下,所有銀行的稅負均不同程度增加,稅率越高稅負增加越明顯。
四、政策建議
(一)實行一般計稅法,允許利息支出按實際稅率抵扣根據“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基本原則,建議銀行業采用一般計稅法,對全部業務收入征稅,除憑票抵扣進項稅額外,還允許按實際稅率或核定抵扣率抵扣利息支出,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營業稅改增值稅”,以推動銀行業發展及公平稅負。稅率的設置應綜合考慮銀行業在技術、人員等各方面的投入,確保銀行業稅負略有下降或基本不變。
(二)合理延續稅收優惠政策,降低農村銀行機構稅收負擔在6%稅率、全額抵扣的一般計稅法下,非農村銀行稅額均有所下降,但農村商業銀行和村鎮銀行增值稅應納稅額均顯著上升。為保證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政策的連續性,目前營業稅提供的稅收優惠在增值稅中也應延續,建議對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農村銀行機構實行低增值稅稅率,或者提供更高的核定進項抵扣率。
(三)給予充足的改革準備期,減少不利影響目前銀行業電子化程度很高,加之銀行業務涉及千家萬戶,對業務系統的改造面臨風險高、影響廣、周期長等問題。除此之外,還需要在業務流程、人員配置、新業務培訓等方面進行配套改革,都將增加相應的技術成本和會計核算成本。建議給予銀行及財稅部門至少一年改革準備期,盡量減少系統改造對銀行的不利影響。
論文關鍵詞 交通運輸業 營業稅 增值稅
一、交通運輸業征稅狀況
(一)我國目前交通運輸業征稅狀況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交通運輸業屬于營業稅稅目,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3%,計稅依據為全部營業額。豍
第二,2012年1月1日起,我國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2012年8月起,試點范圍進一步擴至10省市,并將逐步擴展到全國。增值稅是以商品或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我國增值稅采取差額抵扣的方式,即根據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勞務,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在扣除取得商品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差額即應繳納的增值稅。
(二)交通運輸業“營改增”背景
1.對交通運輸業征收營業稅弊端。(1)交通運輸企業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運輸服務的企業只能根據運輸發票就支付運費的7%進行抵扣,從而造成我國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中斷。(2)由于營業稅是對收入全額進行征稅,不能抵扣成本和費用中所含的已納增值稅額,從而造成重復征稅,加重納稅人負擔,不利于納稅人在公平稅負的基礎上展開競爭。重復征稅導致企業采取“大而全,小而全”的經營模式,分工粗,效率低,不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3)長期以來征收營業稅使得很多交通運輸企業會計賬簿混亂,財務核算不符合規范。同時由于營業稅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很多企業對技術研發、設備改造方面投入不足,不利于節能減耗,環境保護,也不利于交通運輸行業的整體發展。
2.交通運輸業特點決定其具備改革基礎條件。(1)交通運輸業是國民經濟中專門從事運送貨物和旅客的社會生產部門,是先行于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行業,與生產流通密切相關。(2)運輸費用目前已納入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運輸發票已納入現行增值稅管理體系,改革基礎較好。
二、交通運輸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產生的影響
(一)“營改增”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據上海市統計局的統計數據,在上海營改增政策實施初期,交通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基本全部實現減負,一般納稅人稅負有所增加,據上海市統計局的一項調查結果顯示,有58.6%的交通運輸業一般納稅人稅負增加。據測算營改增后運輸業實際稅負由原2%左右提升到4%左右,究其原因是部分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相關配套措施未落地。隨著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臺,試點初期存在的問題得到基本解決,從上海財政部門公布的數據來看,2012年上海市交通運輸服務試點一般納稅人實際繳納增值稅53.1億元,與按原營業稅方法計算的營業稅額相比,減少稅收0.8億元。交通運輸業行業稅收增加幅度呈“逐月下降,漸趨平緩”的特征。
(二)“營改增”后試點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
1.稅率增幅較大。試點政策規定一般納稅人由原3%的營業稅改為11%的增值稅,稅率上升8個百分點,增幅較大。
2.可抵扣進項稅額較少。交通運輸企業營業成本主要包括油料消耗、過路過橋費、人工成本、場地租金、保險費等。(1)固定資產。試點政策11%的稅率主要考慮交通運輸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可抵扣數額較大,但調研中發現固定資產抵扣數額大,但使用周期長,一般陸路運輸所用的卡車要使用8年以上,輪船、飛機等更久,所以企業并不經常購置固定資產,并且試點政策從公布到正式實施間隔時間較短,有些企業剛剛購置完固定資產,造成試點政策實施當年可抵扣進項稅額較少。(2)油耗。目前雖然企業可辦理油卡根據使用情況開具增值稅進項發票,但實際執行過程中,一方面由于可使用油卡的加油站如果距離較遠,在運輸過程中司機往往選擇較近的加油站先進支付油費。另一方面及時可以使用油卡,但企業需預先在油卡中墊付大量資金,并且司機要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持有公司營業執照、單位介紹信、稅務登記證、身份證明等文件資料,但一個公司里往往有多個司機在跑長途,很少讓司機帶上述證件。(3)修理費、汽配費。對于長途運輸而言,由于業務是在全國范圍,故障也經常發生在運輸途中,所以多數情況是尋找附近修理廠進行修理,而很少使用公司預先購買的配件,但長途運輸道路沿線通常是一些小型維修場所,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并且可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場所維修費用相對較高,企業也很少選擇。(4)占企業成本較大的過路過橋費、人工成本目前并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也是造成企業可抵扣進項稅額較少的重要原因。
3.企業增值稅專業知識缺乏。由于增值稅對會計核算要求較高,但交通運輸業長期以來征收營業稅,使得企業缺乏增值稅的專業知識,無法短時間內根據國家政策規劃企業經營策略,進行納稅籌劃達到節稅目的。一些企業存在財務會計不符合規范,賬簿混亂,無法正確計算應納稅額,正確區分可抵扣的進項發票等問題。
(三)上海營改增試點在全國推廣的意義
上海市根據“營改增”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企業稅負增加的問題制定了相應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設立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財政專項資金,對稅收負擔增加的企業給予財政扶持。針對交通運輸業出臺包括“營改增”后稅負增加累計超過5萬元以上的企業可以申請返還稅負增加額的70%、對外省市運輸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燃油、配件等費用已實際支出額進行抵扣等配套措施,保證了營改增工作的順利進行。“營改增”上海模式在全國起到了積極的示范效應,通過了解試點地區的營改增政策的執行過程中企業面臨的實際困難,總結營改增政策的不合理之處,有利于在全國范圍內推進營改增稅制改革順利進行。
三、交通運輸業“營改增”法律制度發展完善
(一)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直至擴展到全國
交通運輸業由增值稅取代營業稅是我國稅制改革的最終目標也是根本的發展趨勢,將試點地區進一步擴大并逐步擴展到全國范圍既有利于我國增值稅稅收體制的完善,又可以避免試點地區產生的“稅收洼地”效應,減小稅制改革對非試點地區交通運輸業及上下游相關行業的影響,促進我國經濟的平穩發展。
(二)進一步完善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配套措施的建設
1.稅率設計方面。從國際上看,各國實行增值稅的稅率基本可歸類為基本稅率(標準稅率)、較低稅率(優惠稅率)和較高稅率三檔。對于交通運輸業,各國普遍采用基本稅率和較低稅率,部分國家對交通更運輸業設置為零稅率,主要適用于出口商品與勞務,也有一些國家對公共運輸實行零稅率。從我國試點地區的情況來看,交通運輸業“營改增”試點后企業稅負普遍上升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試點政策設置的稅率沒有經過嚴格實證測算從而設置過高造成的,有關部門應分析總結試點地區試點企業的數據進行測算,規定出更加合理的增值稅稅率。另外,也可以參考國外的經驗,設置差別稅率,對公共交通領域征收低稅率或零稅率,以促進我國公共交通的發展。
2.放寬一般納稅人標準。試點政策以年銷售額500萬元為界作為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標準過高造成小規模納稅人規模大,征管不到位等問題。而小規模納稅人由于仍然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過多仍不利于我國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難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稅制改革。同時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其財務賬簿不健全,發票管理等不規范,數量過多也會加重國家核定征稅負擔,還會引發一系列違法違規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犯罪現象。因此,合理劃分兩類納稅人的劃分標準,逐步擴大一般納稅人范圍,才能保證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廣泛延伸。
3.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政策。(1)交通運輸業“營改增”的順利進行離不開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如上海市政府針對稅負不降反升的企業出臺了配套的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設立了營改增試點財政扶持資金,按照新稅制規定繳納的增值稅比按照老稅制規定計算的營業稅確實有所增加的試點企業為扶持的對象。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由于稅制變化對企業的影響,保證企業的良好發展。在“營改增”試點范圍逐步擴大的情況下,值得其他試點地區參考借鑒。(2)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科學的進項稅額抵扣機制是增值稅的靈魂所在,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國家應盡快出臺相關政策,把占企業成本較大的過路過橋費、油費也納入增值稅抵扣鏈條中。
(三)完善稅收征管環境,加強稅收征管水平,加強宣傳
1.隨著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不斷推進,產生的必然趨勢是中介組織的發達。針對交通運輸業目前財務賬簿混亂、企業內部專業人才缺乏的現象,國家可以出臺政策充分發揮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律師等中介組織中專業人士的作用,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加強交通運輸企業建賬建制。
2.加強國家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業作為“營改增”試點行業,由于政策頒布實際那較短,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使一些納稅人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進行避稅,形成一些灰色地帶,這就需要國家加強監督,及時出臺措施進行規制。
3.加強稅收征管水平。交通運輸業原來由地稅局征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國稅局負責征收,加上交通運輸企業本身數量多、規模小、流動性強、稅源難以掌控,國家更應該完善稅收征管環境,提高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加強稅收征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