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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河南省洛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某銀行借款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二百余件,除部分借款人及時清償了借款,原告撤訴的外,部分案件已經審結,宣判后,當事人均服判不上訴。
這類案件的簡要案情是:銀行、保險公司和汽車經銷商三方先簽訂協議,銀行為汽車經銷商確定的購車人貸款,保險公司提供90%的保證保險,受益人是銀行,汽車經銷商提供10%的連帶責任擔保。購車人將車抵押給保險公司,并連續投保四種財產險。后借款人未如約足額按期還款,銀行狀訴借款人、保險公司和汽車經銷商。
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對保證保險的法律性質未作明確界定,理論界對此亦各執一詞,有的認為是保證保險合同式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保險法的規定而成立的保險合同,與其他民事合同之間不存在主從關系,應適用保險法是以調整(即“保險說”);有的認為保證保險合同不同于財產保險,其受益人并非投保人,財產保險的法律法規不能調整該險種涉及的三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應使用擔保法予以調整(即“保證說”);有的認為保證保險是由保險人為投保人向被保險人提供擔保的保險,其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人的一種擔保行為,應適用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來調整(即“混合說”)。審判實踐中我們發現,上述“保險說”、“保證說”都不能完全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問題,而“混合說”雖然比較接近實踐,但亦不夠全面。筆者認為,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應當首先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沒有規定的,使用擔保法的規定,亦即既適用保險法的規定,又適用擔保法的規定,這樣,才有利于糾紛的解決,達到法律效果的社會效果的統一。
對于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我們的做法是這樣的:
一、關于案由和多種法律關系能否合并審理問題。
時確定案由為“借款合同糾紛”,筆者認為本案包含法律關系較多,主要糾紛在于借款和保證保險。因此,案由確定為“借款保證保險合同糾紛”,能夠比較準確的反映案件爭議的本質。本案中,借款合同、保證保險合同雖然都是獨立的合同,且涉及當事人較多,但是原告基于三方協議的約定,一并來院,筆者認為可以合并審理。那種認為借款合同與保險合同各自獨立,應當分別審理的意見不僅不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浪費了審判資源,也得不到當事人的認同,因而在實踐中是有害的。
二、關于訴訟主體。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制后企業分立,洛陽分公司營業部更名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原公司營業部的業務由新公司承擔。
在這批案件中,有的合同的簽訂人雖然是中國銀行洛陽分行,但具體實施者是西工支行,訴權也由西工支行使,保險公司和汽車經銷商對此均無異議。市保險公司所簽合同,也由老城支公司具體實施,原告對此亦無異議,法庭審理中當事人對對方的主體資格亦無爭議。此外,已經生效的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洛民初字第135號民事判決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豫法民二終字第133號民事判決均對這一事實予以確認。因此這一問題不影響訴訟的進行。
三、關于對保證保險的法律性質的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經監字第266號復函中解釋說:“保證保險是由保險人為投保人向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保險。當投保人不能履行與被保險人簽訂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給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按照對投保險是保險人開辦的一個險種,其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人的一種擔保行為。”據此,銀行在借款人沒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其與借款人達成的保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代為補償的責任。
四、關于保險公司辯解意見的認識。
1、關于“銀行未履行出險通知義務,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督促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內不間斷投保四個險種義務,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免除。”筆者認為,首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1999)16號給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的復函中說:“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債務人和保險人,債權人一般不是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作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本案中借款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單》為格式合同,合同背面所附的合同條款,為第三人即被保險人銀行設定了“出險通知義務”、“及時催交欠款并做好記錄義務”、“督促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內不間斷地對貸款所購車輛投保四種車險義務”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未經特別提示告知的,該條款不生效。保險公司沒有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為第三人設定義務及第三人不履行該義務時保險人免責的約定已向第三人明確提示,該約定也未得到第三人的認可,因而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其次,“催交欠款”和“督促投保”兩項義務,在三方協議中約定由汽車經銷商承擔。根據特別約定優于格式合同的慣例,銀行沒有此義務。再次,三方協議約定借款人連續三個月不能還貸即視為保險事故發生,銀行已以對帳單的形式逐月通知了保險公司,應視為銀行履行了通知義務。此外,由于保險公司對銀行的保證保險責任不能免除,三方協議第六條中約定的由汽車經銷商承擔銀行損失的條件并未成就。保險公司此辯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納。
2、關于“保險人依據法定解除權,已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又向被保險人送達了《喪失權益通知書》,保險人不再承擔已解除的合同義務。”筆者認為,投保人沒有依約連續投保車損、三責、盜搶、自燃四個財產險,保險公司按約定通知其解除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但保證保險合同是在投保人借款人、保險公司、銀行三者之間建立的保證保險法律關系,且保證保險費用是一次納,保險期限為三年,無須連續投保。財產險的四個險種的保險合同的解除不能必然解除保證保險合同。且投保人違約與保險事故發生是同一法律事實,也正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開始。保證保險合同和其他四個財產險的保險合同并非同一概念,不應混同。保險公司此辯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納。
3、關于“此筆債權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具有排除當事人訴權的效果,原告行使訴權不當”。筆者認為,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應是公證機關賦于強制執行效力的其他債權文書。該債權應當是數額確定、沒有爭議、并業經公證機關公證,明確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而本案中借款合同當事人雖在合同中約定可以強制執行,但因本案債權并非數額確定的、無須通過訴訟查明的債權,且無公證機關的公證。原告有權選擇救濟手段,向人民法院并無不當。保險公司此辯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4、關于“原告未索賠而直接,侵害了保險公司的核定權”。筆者認為,被告保險公司自己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對中行再次索賠的復函》中說:“合同終止以后,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歸于消滅,貴行再次索賠,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說明保險公司已明確表示拒賠,銀行提訟并無不當。保險公司此辯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納。
5、關于“此筆債權已經轉移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中心鄭州辦事處,原告已無訴權”。經法庭查證,原告雖曾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中心鄭州辦事處協商轉移債權事宜,但該協議并未形成和生效,原告仍有訴權。保險公司此辯解證據不足,不予采納。
6、關于“三方協議不是金錢債權合同,不能產生實體權利和義務,銀行不能據此實現實體權利,對保險公司也不產生實體義務”。筆者認為,三方協議是各方當事人分別簽訂、建立借款合同、保險合同、購車合同和保證保險法律關系的基礎,對各方當事人在合作中的權利義務約定明確。正是有了三方協議,投保人才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五個險種,保險公司才得以獲取了金錢利益。協議對保險公司、汽車經銷商承擔責任的方式、比例和先后順序也作了約定。這些約定均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保險公司此辯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納。
7、關于“原告對債務人已經履行的債務部分沒有訴權”,在原告的這一批案件中,汽車經銷商為少數債務人墊付了一部分借款,債權人的這一部分債權已經實現,原告對經銷商已墊付的債務部分沒有訴權。保險公司此辯解有理,予以采納。
五、關于適用的法律法規。
筆者認為,審理有關保證保險的糾紛案件,在目前尚無具體司法解釋可依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中的意見,在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時,首先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擔保法的規定。因為這些案件包含了借款合同、購車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保證保險合同、三方合作協議等諸多法律關系,在調整各方當事人糾紛時,還應當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民訴法,參照的法規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1999)經監字第266號復函、中國保監會(1999)第16號復函、中國人民銀行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
六、判決理由
(1) 碰撞、傾覆、火災 、爆炸;
(2) 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 、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3)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2) 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 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 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 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3) 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4)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1) 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
(2) 部分損失 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 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 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 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 本車的駕駛人員;
(4)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 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 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條 被保險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五條到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 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車輛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是不給。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輛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 起3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各種必要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二十六章 本條款中的重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車購置價。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車市價。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深圳或雙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精選機動車保險合同樣本2017機動車保險合同(2) | 返回目錄第一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 碰撞、傾覆、火災 、爆炸;
(2) 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 、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3)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2) 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 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 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 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3) 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4)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1) 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
(2) 部分損失 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 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 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 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 本車的駕駛人員;
(4)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 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 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條 被保險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五條到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 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車輛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是不給。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輛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 起3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各種必要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二十六章 本條款中的重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車購置價。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車市價。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深圳或雙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機動車保險合同范本2017機動車保險合同(3) | 返回目錄第一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 碰撞、傾覆、火災 、爆炸;
(2) 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 、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3)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2) 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 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 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 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3) 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4)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1) 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
(2) 部分損失 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 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 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 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 本車的駕駛人員;
(4)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 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 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條 被保險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五條到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 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車輛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是不給。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輛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 起3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各種必要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
(二)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后,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三)保險車輛在被搶劫、搶奪過程中,受到損壞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非全車遭盜竊,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或損壞;
(二)保險車輛被詐騙、罰沒、扣押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因民事、經濟糾紛而導致保險車輛被搶劫、搶奪;
(四)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五)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保險車輛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被保險入知道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后,應在24小時內向出險當地公安刑偵部門報案,并通知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證明)或免稅證明、車輛停駛手續以及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三)全車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并實行20%的免賠率。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證明)或免稅證明的,每缺少一項,增加1%的免賠率。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
(四)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提供車輛停駛手續或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保險人賠付結案。
(六)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后被找回的。
保險人尚未支付賠款的,車輛應歸還被保險人。
保險人已支付賠款的,車輛應歸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將賠款返還給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同意收回車輛,車輛的所有權歸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章 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風擋玻璃或車窗玻璃的單獨破碎,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投保方式
投保人與保險人可協商選擇按進口或國產玻璃投保;保險人根據協商選擇的投保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安裝、維修車輛過程中造成的玻璃單獨破碎。
第四條 其他
本附加險在保險期限內發生賠款,續保時,不影響除本附加險以外的其他險種的無賠款保險費優待。
第三章 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火災、爆炸、自燃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二)所載貨物自身的損失;
(三)輪胎爆裂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全部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施救費用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支出計算賠償。
(三)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第四章 自然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因保險車輛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本車的損失;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二)所載貨物自身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全部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施救費用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支出計算賠償。
(三)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第五章 車身劃痕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已投保車輛損失保險的家庭自用或非營業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內、9座以下的客車。
第二條 保險責任
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三條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四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為_________元。
第五條 賠償處理
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在保險期限內,賠款金額累計達到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第六章 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因發生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車輛停駛,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未及時將保險車輛送修或拖延修理時間造成的損失;
(二)因修理質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按照投保時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約定的賠償天數確定;約定的日賠償金額最高為300元,約定的賠償天數最長為60天。
第四條 賠償處理
全車損失,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之日起至修復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實際天數超過雙方約定修理天數的,以雙方約定的修理天數為準。
在保險期限內,賠款金額累計達到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第七章 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違章搭乘人員的人身傷亡;
(二)車上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或在車下時遭受的人身傷亡。
第三條 責任限額
車上人員每人責任限額和投保座位數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座位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條 賠償處理
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每人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每人責任限額,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第八章 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造成的貨物損失;
(二)違法、違章載運或因包裝不善造成的損失;
(三)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
第三條 責任限額
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運單、起運地貨物價格證明等相關單據。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按起運地價格計算賠償。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第九章 無過失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車輛與非機動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的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方無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賭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準,在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第二條 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5萬元以內協商確定。
第十章 不計免賠特約條款
第一條 經特別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對應的投保險種,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下列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損失保險中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而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險年度內多次出險,每次增加的;
(四)非約定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盜搶險或附加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或附加自燃損失險中約定的。
第十一章 救助特約條款
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的車輛,可附加本特約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事故或故障,保險人給予下列賠償或救助:
(一)下列情況下,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部分,保險 人負責賠償:
1.車輛損失保險中,因不足額保險而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的施救費用;
2.根據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的約定,按駕駛人員在保險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應予免賠而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的施救費用;
3.應由第三方承擔的施救費用,被保險人支付后又無法追回的。
(二)在約定的救助區域內,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險車輛無法行駛,經被保險人申請,保險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車(將車輛拖至距出險地點最近的修理場所);
2.簡單故障現場急修;
3.保險車輛因缺油、缺電而無法行駛時,保險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為限)、充電;
4.更換輪胎。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因車輛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中約定的情況造成的車輛救助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二)非保險人提供的救助所產生的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三)油料和更換的零配件、輪胎等成本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四)法律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不允許進入的區域,保險人不負責救助;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汽車、電車及約定的其他車輛。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
保險責任
第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五條 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第四條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七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九)保險車輛拖帶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含掛車)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其他車輛拖帶。
第八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伺接損失;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四)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五)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關鍵詞】徐州車務段 績效考核 net SQLSERVER
目前鐵路車務系統實行的是鐵路局、車務段、中間站(車間)三級管理模式,點多線長,管轄車站的站場設備、業務范圍差異較大,徐州車務段管轄37個車站,東起江蘇連云港,西至河南虞城縣,運營里程400余公里,目前對車站和管理人員的日常考核很難實現閉環管理和對共性問題的綜合分析。該系統的設計目標是利用現有的鐵路廣域網,對管理人員日常工作進行數據收集、匯總、儲存、分析,每個月對車站和個人進行綜合考核和排序,對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問題實現閉環管理,對多個車站發現的共性問題生成統計分析報告,實現車務部門管理的科學性、時效性、準確性,切實提高工作效率。
1 功能需求分析
一是系統登錄,該功能主要實現登錄人員的身份識別和存儲,根據不同身份導航到相應主界面;二是工作寫實,該功能主要實現管理人員月度量化任務完成情況的基礎數據錄入;三是人員考核,該功能分成兩個部分,一是根據月度工作寫實情況與該管理人員的量化標準對比后,由系統在月底自動生成考核條款進行考核加(扣)分,二是上級管理人員發現的問題,直接輸入考核原因和考核分值;四是車站考核,根據提供的基礎問題庫,找到相應的考核標準對車站考核加(扣)分;五是工作提醒,提醒登錄人員該月度量化任務完成情況、考核得分及扣分原因;六是綜合查詢,對各類管理人員提供相應權限的查詢功能;七是統計分析,按時間段對車站、個人綜合情況,發現問題按分類進行匯總分析,生成報表;八是系統維護,主要包括車站、人員、績效指標、考核標準等基礎數據管理。
2 系統流程分析
考核數據主要通過各類管理人員工作寫實生成,系統通過對寫實數據的匯總分析,生成工作提醒、考核成績等對日常管理有用的信息,工作流程如下圖2-1所示。
3 模塊結構設計
根據業務邏輯要求,系統設計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模塊:
(1)系統登錄模塊。主要用于用戶身份驗證及存儲,及身份驗證后的界面導航。
(2)工作寫實模塊。包括月度報告表顯示,寫實內容的增、刪、改及查詢,領導班子和科室人員的工作寫實還應包括對車站及車站管理人員的考核。
(3)綜合查詢模塊。主要包括問題查詢和指標查詢功能。
(4)統計分析模塊。主要包括車站月度考核分析、個人月度考核分析、共性問題分析等功能。
(5)工作提醒模塊。主要包括當前月份量化任務完成情況顯示,車站考核排序情況顯示,用戶當前考核得分及扣(加)分因素顯示等功能。
(6)系統維護模塊。主要包括用戶維護、部門維護、角色維護、問題庫維護以及系統初始化、數據備份(恢復)功能。
4 數據庫設計
本系統數據庫采用的是SQL Server,根據系統功能和業務邏輯需要,系統中主要包括以下表:
(1)用戶表,存儲管理人員信息。
(2)部門表,存儲車站、科室等基礎信息。
(3)班組表,在管理結構中,班組隸屬于車站,該表主要用于存儲班組相關信息。
(4)部門班組表,反映班組隸屬于部門的對應情況。
(5)角色表,用于存儲管理人員的身份,以及各類身份的人每個月度的量化任務情況。
(6)寫實表,這是一組表,用于存儲工作寫實基礎信息。
(7)月度人員考核表,主要用于存儲個人考核匯總。
(8)月度車站考核表,主要用于存儲車站考核匯總。
(9)問題庫表,用于存儲基礎問題庫。
(10)考核問題表,用于存儲考核過程中發現的車站、個人問題。
(11)考核詳情表,用于存儲個人、車站考核問題及所扣分值。
對于基礎數據的操作,主要放在數據庫的存儲過程中進行,查詢由存儲過程調用視圖,增刪改一般由存儲過程調用基本表實現。
5 系統實現
(1)開發環境。Windows 2008 Server+Visual Studio 2008(C#語言)+Javascript,數據庫使用SQL Serve。
(2)實現技術。本系統開發大部分遵循三層架構(即數據層、業務邏輯層、表示層)。在數據層主要由一個抽象類(DBObject)和多個實體數據操作類組成,通過實體數據操作類調用存儲過程;業務邏輯層對應系統內的業務邏輯,另外建立了多個實體類對應數據庫中的相關表。界面層主要采用了母版頁的方式開發,部分頁面使用了AJAX,個別通用控件(如日期控件)使用了網絡上現有程序。
前文提到,對數據的操作基本是通過軟件的數據層代碼調用SQL Server存儲過程實現的,本系統大量的使用了存儲過程,個別操作由于需要在操作一個表的同時對另一個表循環操作,還使用了存儲過程的嵌套,但由于時間關系,在對多表操作時,沒有采取事務處理的方式進行,在更新操作時,可能破壞數據的完整性,這也是該系統在投入使用前必須要完善的地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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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實時監測;智能分析;遠程控制;無線報警
目前,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CIR)狀態監測,尚沒有結合列車本身數據和鐵路沿線基礎設施進行綜合實時分析的應用;沒有切實有效的手段對列車本身數據(如:里程、時間、速度等)和鐵路沿線基礎設施(如:橋梁、隧道、分相等)進行詳細分析和模塊化顯示;對于故障發生時間和地點信息,沒有快速獲取的辦法。國內外針對車載CIR及其通信狀態信息,大多采用先記錄數據,下車后再分析的方式進行監測,方式單一,流程繁瑣,不能做到對數據實時同步監測。傳統方式無法實現高速鐵路上對CIR的動態掌握和實時分析,更不能及時捕捉設備運行異常和報警異常信息。基于現場實際需求,當CIR狀態發生變化時,能及時掌握、及時反應、迅速處理,開發了CIR動態監測系統。
1系統組成
系統包括3部分:車載單元,地面服務器和用戶終端。將車載單元(數據采集模塊)裝配到每臺正常運行的動車組上,地面服務器實時獲得CIR的動態數據,利用既有列控設備動態監測系統(DMS),車載DMS-CIR設備間的數據接口,實現CIR運行狀態信息、功能號注冊信息、調度命令和進路預告信息的實時采集,并利用車載DMS既有的監測信息、車-地無線傳輸通道和地面服務器等相關設備,實現CIR的實時動態監測。系統結構如圖1所示。
1.1車載單元(數據采集模塊)
車載單元(數據采集模塊)安裝在動車組的DMS主機擴展單元內,通過RS422通信電纜采集CIR主機信息,由DMS設備提供工作電源和列車運行速度、位置、時間等信息。在列車運行中對CIR運行狀態、功能號注冊、調度命令和進路預告等信息進行實時采集及車載數據的無線下載。采集的信息通過GSM-R/GPRS網絡傳回地面服務器,使用有效的信息安全機制,保證數據傳輸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接入鐵路辦公網。
1.2地面服務器
地面服務器對采集到的數據進行處理、分析、統計后,通過互聯網或鐵路辦公網傳遞給各用戶終端。地面服務器接收到車載設備發送的CIR狀態數據信息后,對數據進行解析、分析、存儲、共享。地面服務器結合列車速度、里程、時間、線路基礎數據庫等信息對CIR的數據進行分析,查看數據時可對應相應的車號、車次、時間和地點。
1.3用戶終端
鐵路總公司監督終端、鐵路局管理終端、通信段運用終端及動車所數據終端通過鐵路辦公網瀏覽、下載、分析監測及檢測數據。可實現CIR檢測數據的實時查看、歷史回放、數據分析。
2技術要求
2.1硬件技術要求
2.1.1車載設備(1)供電電源:DC5V±10%;(2)電源功率:<1W;(3)環境溫度:-25~75℃;(4)相對濕度:40%~90%;(5)大氣壓力:86~106kpa(海拔2500m以下);(6)絕緣阻抗:≥100MΩ,DC500V;(7)實時測試GSM-R上下行共42組頻率場強覆蓋數據;(8)采樣要求:4cm(速度:350km/h)。2.1.2地面服務器(1)供電電源:AC220V±10%,50Hz±20%;(2)電源功率:700W;(3)環境溫度:10~30℃;(4)相對濕度:當溫度為25℃時,相對濕度≤90%;(5)大氣壓力:86~106kpa(海拔2500m以下);(6)服務器可靠性:MTBF≥100萬h。2.1.3用戶終端(1)供電電源:AC220V±10%,50Hz±20%;(2)電源功率:<500W;(3)環境溫度:0~45℃;(4)相對濕度:當溫度為25℃時,相對濕度≤90%。
2.2軟件技術要求
2.2.1車輛列表顯示顯示鐵路局轄區所有車輛和過路車輛,以車次、車號、線路方式進行分類。2.2.2報警信息查詢顯示報警信息分3類:2min沒有本機IP報警、CIR網絡狀態報警、CIR工作狀態報警。2.2.3實時跟蹤(1)顯示速度表盤、配屬局、ATP類型、車次、當前里程、當前時間、車站、基站、通信模式等基本信息。(2)顯示信息:ATP信息(里程、速度、時間等),調度命令信息,CIR司機操作信息,CIR主機綜合信息,調度通信信息實時查看。(3)在實時跟蹤模塊狀態下,可分別顯示:查看所有元素項、調度命令定位、過濾調度命令、查看詳細信息(調度命令、調度通信、司機操作、綜合信息)、司機操作信息定位、司機操作信息、查看單條調度命令信息、添加(取消)制動速度及限速、查看單條CIR主機綜合信息、查看基站信息、模式切換。(4)自動繪圖區域分為:速度(制動速度、限速)、調度命令顯示、場強及基站信息(站名、基站類型)、主機綜合信息。2.2.4數據回放ATP信息,CIR調度命令信息,CIR司機操作信息,CIR主機綜合信息,調度通信信息回放。包括:查看所有元素項、調度命令定位、過濾調度命令、查看詳細信息(調度命令、調度通信、司機操作、綜合信息)、司機操作信息定位、查看司機操作信息、查看單條調度命令信息、添加(或取消)制動速度及限速、查看單條CIR主機綜合信息、查看基站信息、模式切換。2.2.5數據導出客戶端支持導出Excel格式文件,可導出的數據項包括:(1)報警、源數據(解析后的);(2)調度命令;(3)調度通信信息;(4)司機操作信息;(5)主機綜合信息。
3實現功能
系統開發方案充分考慮模塊化和可擴展性,便于設備的安裝、維護;考慮設備穩定性、電磁兼容,以滿足動車組的實施需要;軟件模塊化,易于管理、維護。既能滿足在各鐵路局獨立應用,也能整合成全國鐵路應用系統。接口協議標準化,支持與第三方系統對接、支持擴容需求;軟件模塊化,易擴展。軟件界面簡潔、快捷、易于操作人員使用。(1)獲取車載CIR儀表數據,研發對應電路板,實現對關鍵信息的自動監測輸出。模塊電路板的設計和研發是技術關鍵,將電路板集成到既有的主機箱內,實現接口實時通信。利用RS422串行通信技術,獲取CIR狀態信息、通信信息,實現對CIR的監測。(2)模塊電路板集成到既有車載主機箱內,定義數據通信接口,實現對監測數據的實時轉發。利用既有車載主機設備接口單元,將設計的模塊電路板與主機內接口單元進行有效對接,達到對監測數據的實時轉發。(3)定義車載CIR數據與機車行駛數據整合機制,實現多方位監測設備運行狀態。將實時監測數據與既有的機車運行信息(時間、運行速度、里程、信號機、燈碼等)有效結合起來,詳細記錄實時監測信息,為分析設備狀態提供多方面數據,可實現隱患分析等。(4)模塊電路板數據與地面互通機制,定義數據通信通道和安全傳輸技術。車載單元(模塊電路板數據)通過GPRS、GSM-R無線傳輸技術將數據發送至地面,在用戶終端圖形化將列車時空數據實現有效結合直觀表達,利用數據庫存儲技術、TCP/IP網絡傳輸技術實現CIR狀態的實時查看、報警,以及歷史數據調取、分析功能。
4結束語
目前,該系統已應用在鄭州鐵路局CRH380AL-2601、2602、2604、2106、2607、2608、2616、2617、2618、2619共計10輛車上,以獲取實際運行數據,完成對CIR數據的實時采集、轉儲;完成與列車運行數據、地理位置、時間空間信息有效結合;安全傳輸至地面服務器;能夠實時動態查看CIR運行狀態,并對報警信息實時醒目顯示;查詢回放歷史數據,定位查詢調度通信信息、調度命令信息、司機操作信息,結合時間、空間位置將小區基站相結合;實現車-地,地-地之間數據安全轉儲;實現對CIR主機數據、調度通信數據等信息的實時檢測。從使用情況看,達到了設計和應用目標。可查看多條線路多列車設備運行狀態和通信數據,實現對設備的多方位分析,擴大了檢測范圍和能力,實現對車載CIR實時動態監測,具有一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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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鐵路總公司.鐵路通信維護規則[M].北京:中國鐵道出版社,2014.
[關鍵詞] 法定解除權;撤銷權;競合
【中圖分類號】 D922.28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06-047-1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在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時,賦予保險人合同解除權。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在上述法律規定下,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與撤銷權二者之間發生競合。保險人如何在期間加以選擇,學界對該問題存在著爭議。本文認為此種情形是兩種權利的競合,在一種權利消滅后,當事人還可以行使另外一種權利,因為兩種權利的行使要件不一致,權利行使的期限和效果也不一樣,保險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選擇。因為,如果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惡意隱瞞、蓄意欺詐,完全無視保險合同的誠信要求,法律對這種行為自然無特別保護之必要,允許保險人視自己的情況,自由選擇行使合同解除權還是合同撤銷權,與民法價值目標的實現和交易安全維護更加契合。
二、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權與合同法撤銷權比較
在保險法中,大陸法系對解除和撤銷一般不做區分,通常解除中即包含了撤銷的情形。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規定,投保方對于履約過程中的危險增加怠于履行通知義務時,保險人也可以取得解除合同的權利,其解除權取得的依據是,危險增加打破了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所交納的保險費與保險人所承擔風險之間的對價平衡,履行此合同將顯失公平。
但是,我國合同法規定可撤銷的合同還包括一方當事人以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等。這些都是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所不能涵蓋的。從合同法原理看,合同法定解除與合同撤銷雖然都是合同消滅的制度,但兩者并不相同,前者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當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通過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這種解除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法律有特別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性合同時,才有溯及力。后者是表意人針對締約時的意思表示瑕疵而為的撤銷行為,撤銷具有溯及力。
三、保險人作為權利人時發生競合的選擇
保險人享有的法定解除權與撤銷權的法律要件、權利存續期,乃至法律效果等存在著明顯差異。其一,就行使要件而言,保險人行使法定解除權時需證明投保人故意而為的錯誤告知與隱瞞系屬重要事項,直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由于《保險法》對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方式采取詢問回答式,故保險人行使解除權時還需證明投保人錯誤告知與隱瞞行為是在自己提出明確問詢后所作出的。此外,一旦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還需證明上述錯誤告知與隱瞞直接影響到保險事故的發生。而行使撤銷權時,保險人僅需證明自己對投保人的告知誤以為真,并因此作出使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的意思表示,若投保人告知真實狀況本不會訂立的保險合同,或以較低保險費率締結保險合同。其二,二者權利存續期間不同。保險人的解除權與撤銷權均屬于民法中的形成權,其權利存續期間受除斥期間的限制。依據《保險法》第16條第3款的規定,保險人因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取得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而保險人因受投保人欺詐而享有的撤銷權,依據《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而消滅。其三,就行使權利的法律效果而言,二者存在較大差別。依據《保險法》第16條第4款的規定,該解除權的行使將使保險人得以免除保險責任,并且無需返還保險費。而撤銷權的行使將使保險合同自始無效,保險人因該保險合同而取得的保險費,應當返還投保人,但同時其可以以投保人存在過錯致合同被撤銷為由,要求投保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據上分析可知,在發生解除權與撤銷權競合時,雖然行使二者其中任一權利皆使保險人無需承擔保險責任,但解除權的行使使保險人無需返還保險費,而行使撤銷權則需向投保人返還保險費。此時,即使行使撤銷權可使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至多不得超過履行利益。因此,一方面,保險人須向投保人返還保險費,另一方面,其對投保人可得請求的賠償范圍至多不超過此保險費,故就權利行使的法律效果而言,保險人選擇解除權無疑會比行使撤銷權獲得更為充分的保護。但就行使要件與權利存續期間而言,行使撤銷權無疑更為便利,保險人承擔的舉證責任較輕,且權利存續期間更長。因此,一旦無法履行行使解除權的舉證責任或解除權除斥期間已經經過,保險人可選擇撤銷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結語
保險法與合同法皆屬私法范疇,均應遵循意思自治原則。當發生解除權與撤銷權競合時,法律應盡量為善意當事人提供多樣的救濟方式,并尊重當事人基于自由意志作出的選擇,而這一切都須以事先明晰解除權與撤銷權競合的發生背景、行使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為前提。
參考文獻:
[1]李庭鵬.保險合同告知義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關鍵詞:綜合無線通信設備;GSM-R;CIR故障處理
中圖分類號:U28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4)2-0081-02隨著鐵路步入高速時代,通信技術在鐵路安全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作為鐵路數字無線移動通信平臺終端的“GSM-R型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是集成目前機車無線通信功能,滿足機車無線通信要求,適應未來鐵路移動網絡發展的全新設備。該型設備可根據實際應用要求進行配置組合,包括450 MHz無線調度通信業務包括語音調度通信,FFSK調度命令信息、無線車次號校核通信、列車尾部風壓信息無線傳輸等。
1 GSM-R型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概述
1.1 設備構成
GSM-R型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主要由“主機、MMI、打印終端、送受話器、DMIS板、合路器、GPS天線、多頻段天線、連接纜”等部分組成。
1.2 設備功能
根據功能模塊的選配情況可實現以下系統規定的機車設備功能:
①支持TB/T 3052-2002《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制式及主要技術條件》規定的機車電臺功能。
②支持450 MHz承載的調度命令傳輸功能。
③支持450 MHz承載的無線車次號傳輸功能。
④支持450 MHz承載的列車尾部風壓傳輸功能。
⑤支持GSM-R調度通信系統功能。
⑥支持GSM-R通用數據傳輸功能,可根據承載業務的需要提供GPRS或電路方式數據傳輸鏈路。
⑦支持《800 MHz列車尾部裝置和列車防護報警系統設備技術條件》規定的功能。
⑧支持GSM-R工作模式、450 MHz工作模式自動切換和手動切換功能。
1.3 設備框圖
圖1所示為本設備常規配置原理框圖,由于WTZJ-I型GSM-R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根據功能需求及裝配車輛的不同,其組件及模塊配置的數量及種類與圖1可能存在差異。具體配置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亦可參閱1.4工作原理中相關設備配置情況。
圖1中虛實線表述均為預留接口,現階段配置的設備均不包含或應用該類模塊或接口。
1.4 人機操作界面
人機操作界面是GSM-R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與運營維護人員的交流平臺,其主要承擔工作有信息顯示,人機信息交流,控制操作傳輸等。其組件包括打印終端、揚聲器、MMI操作終端、送受話器。功能及工作原理見下:
MMI操作終端:提供人機信息交互提示和操作,包含調度命令信息的查詢和打印、話音調度通信呼入呼出、音量調節、列尾相關功能操作。按鍵具有背光功能,方便夜間使用。該設備根據機車情況配置1~2套。
揚聲器:根據工程實際應用要求確定采用內置或外置安裝方式,采用內置安裝方式時,將揚聲器嵌入MMI內部;采用外置安裝方式時,將揚聲器與打印機進行組合安裝。揚聲器主要用于設備語音信息輸出。
送受話器:送受話器分為通用式和緊湊式兩種。用于話音通話時信號的輸入與輸出。現階段主流采用緊湊式。
打印終端:在MMI的控制下打印輸出紙質調度命令等信息。
2 GSM-R型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常見故障原因
分析
在GSM-R型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的實際應用中,遇到故障,如不能及時處理,將危及行車安全。以下是對常見故障的原因的初步探析。
“按鍵操作失效”故障原因:一是未進入主控狀態;二是按鍵壓膜損壞;三是按鍵色帶松動。
“工作模式不正確,不能進行正常通信”故障原因:一是線路選擇錯誤;二是天線被遮擋。
“進入GSM-R工作模式時,CIR不自動注冊車次號”故障原因:工作模式選擇錯誤。
“GSM-R工作模式時,可配置式功能按鍵不能正確顯示車站名”故障原因:一是線路名選擇錯誤;二是GPS信息有誤。
“GSM-R工作模式時,不能接收進路預告信息”故障原因:一是車次信息不準確;二是本車次號被搶注;三是數據單元故障。
“MMI未顯示車次號信息”故障原因:一是車次號未注冊;二是工作模式錯誤。
“通話時音量過小或過大、通話過程中感覺音量高或低”故障原因:音量調節未在適當位置。
“天饋系統故障”故障原因:一是車體外天線被損壞;二是天饋線連接處受潮增大損耗;三是天線接地不充分。
“送受話器故障”故障原因:一是使用頻繁易損壞(鐵標規定兩年一換);二是使用不當,人為破壞。
“450 MHz單元通信不良時”故障原因:一是不在450 MHz工作模式;二是450 MHz單元故障。
“在GSM-R工作模式,GPS信息無效時,無法通過站名呼叫車站”故障原因:一是GPS信息未傳輸;二是GPS天饋線故障;三是天氣惡劣。
“調度員或車站值班員用車次號不能正常呼叫車”故障原因:一是車次號注冊錯誤;二是車次號未注冊。
3 GSM-R型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常見故障處理
方案
對于故障的處理,要掌握故障定位方法,了解具體故障的解決方案,同時做好修驗結合,保證故障處理效果。
3.1 故障定位的常用方法
故障定位常用方法有觀察分析法、分段排除法、替換法、測試法、配置數據分析法等。
①觀察分析法:主要通過查看CIR各單元狀態,特別是燈顯。這也是故障處理的常用方法。
②分段排除法:通過分段試驗,逐次縮小故障范圍,直到找到故障點。
③替換法:通過用好的單元替換懷疑故障的單元,對比故障現象,判定故障點,這也是工作中常用的方法。要注意的是替換的設備必須是好的。
④配置數據分析法:CIR設備由軟硬件組成,參數設置錯誤將影響設備使用,運行中出現的故障還需要提取CIR運行數據分析設備運行狀態。
3.2 常見故障的處理方案
按鍵操作失效:一是將MMI切換成主控狀態;二是更換新MMI。
工作模式不正確,不能進行正常通信。如果CIR操作、顯示狀態均正常,但無法進行正常的通信,請按以下步驟進行檢查及操作。一是選擇CIR正確的工作方式;二是待列車通過遮擋區域后。三是按“復位”鍵,對CIR整機進行復位重啟。
進入GSM-R工作模式時,CIR不自動注冊車次號:一是選擇機車正確的工作模式;二是手動進行車次號注冊。
GSM-R工作模式時,車次號注冊不成功如果出現“車次號注冊失敗”:一是輸入正確的車次號并注冊。
GSM-R工作模式時,可配置式功能按鍵不能正確顯示車站名:一是選擇正確CIR的線路名稱;二是可根據“通訊錄”選擇呼叫的車站進行通話,按“本站”鍵呼叫當前車站的值班員。
GSM-R工作模式時,不能接收進路預告信息,如出現CIR未按預期接收到列車接車進路預告信息請按以下步驟進行檢查及操作:一是輸入正確的CIR的車次號進行注冊;二是對CIR整機進行復位重啟后再嘗試操作。
MMI未顯示車次號信息:進入設置界面,手動輸入正確的車次號。
MMI顯示錯誤的車次號信息:一是LBJ輸入正確的車次信息;二是手動注冊正確機車的車次號。
通話時音量過小或過大:MMI在主界面時,直接按“”鍵音量調低;按“”鍵音量調高聽筒音量調整選項。揚聲器音量調整選項,MMI進入設置界面選中“4.揚聲器音量調整”或“5.聽筒音量調整”, 按“”鍵音量調低;按“”鍵音量調高。
天饋系統故障:一是更換損壞的車體外部部分;二是更換連接線三是連接處要卡死擰緊。
送受話器故障:一是及時更換送受話器;二是正確使用送受器。
450 MHz單元通信不良時:一是切換至450 MHz工作模式;二更換良好的450 MHz單元
在GSM-R工作模式,GPS信息無效時,無法通過站名呼叫車站:一是等待接收正確的GPS信息;二是更換GPS天饋系統;三是如果列車在車站內,可按“本站”鍵發起呼叫,呼叫本地車站。
調度員或車站值班員反映司機呼調度員或車站值班員看不到車次號或車次號顯示錯誤;調度員或車站值班員用車次號不能正常呼叫到機車,可輸入正確并注冊的車次號。
在日常工作和業務學習中,CIR設備的使用方法和故障處理會不斷的發展和改進,也會根據鐵路無線通信日益增長的業務量和客運需求而增加多方面、多角度的綜合在一起的拓展功能。
【關鍵詞】汽車綜合性能測試系統;CAN總線;數據采集
0.前言
汽車是現代社會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隨著汽車保有量不斷增多,人們對汽車的穩定性和可靠性也日益重視,因此,汽車的綜合性能測試便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汽車綜合性能測試工作主要由各地的汽車檢測站執行,是汽車車輛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檢查、鑒定車輛技術狀況和維修質量的重要手段,是促進維修技術發展、實現視情修理的重要保證。汽車綜合性能測試主要包括汽車動力性、經濟性、安全性、可靠性和排氣污染物等的檢測、評價。通過對汽車綜合性能的測試,消除或減少由于車輛安全措施不完善、車輛性能欠佳以及技術狀況不良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對噪聲和排放廢氣加以控制,可以減少汽車對人類健康所造成的危害。對可靠性、動力性、經濟性的測試,能夠準確地反映汽車各機構、系統、零部件的技術狀況,及時發現并排除故障,保證良好的使用性能。因此加強汽車綜合性能測試不僅具有直接的經濟效益,而且具有重大的社會效益。
我國汽車測試技術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引進技術、引進測試設備,到自主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從單一性能測試到綜合性能測試,取得了很大進步。但國內現有的測試儀器普遍存在共性問題,如:硬件相對落后,測試精度較低;數據分析和處理功能不夠強大;測試點比較分散、距離較遠,信號傳輸降低了測量系統的信噪比,增加了試驗的準備時間;擴展性和通用性較差。因此,研究和開發測試數據全面、精度高、通用性好的汽車綜合性能測試系統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介紹了一種利用CAN總線構成汽車綜合性能測試系統的設計方法。其特點是布線簡單、可靠性高、監控能力強,有利于汽車綜合性能測試系統朝著規范化、智能化、網絡化方向發展。
1.CAN總線
CAN總線是由德國Bosch公司于20世紀80年代初開發的一種串行數據通信協議,主要用于解決現代汽車中眾多的控制與測試儀器之間的數據交換問題。目前,CAN總線是國際上應用最廣泛的現場總線之一,具有開發維護成本低、總線利用率高、傳輸距離遠(最遠可達10km),傳輸速率高(最高可達1Mbps)、根據優先級的多主結構、可靠的錯誤檢測和處理機制等優點,且CAN總線標準支持自動配置,為系統的易用性奠定了基礎。
與現有網絡相比,CAN總線工作于多主方式,網絡中的各節點都可以根據總線訪問優先權在任意時刻主動地向網絡中其它節點發送信息,不分主從,通信實時性強、方式靈活。而利用現有網絡只能構成主從式結構系統,通信方式也只能以主站輪詢的方式進行,系統的實時性、可靠性較差。此外,CAN具有完善的通信協議,可由CAN控制器芯片及其接口芯片來實現,從而大大降低了系統的開發難度,縮短了開發周期,這些也是只僅僅有電氣協議的現有網絡所無法比擬的。
CAN總線現在已成為汽車總線的事實標準,在ISO11898、SAE1939以及ISO11783等標準中也都規定了CAN作為車輛數據傳輸標準。因此,本系統作為車輛測試設備,采用CAN總線是最為合適的,并且將來可以通過該總線直接連接車輛系統的ECU得到很多不易測量的參數,為車輛性能的研究奠定良好的硬件基礎。
2.系統結構
汽車綜合性能測試系統的結構如圖1所示。
系統中有一個主控模塊和多個汽車性能參數測試模塊,各個模塊間以CAN總線連接,為一主多子節點結構。其基本工作原理是:各個子節點完成多種汽車參數的測試獲取,并將參數通過CAN總線發送給主控節點,主控節點對來自各個子節點的數據進行相關處理后,通過USB實時發送給人機交互設備,以實現對汽車參數的實時監測。
各節點采用80C51系列高速單片機作為微處理器,為了滿足CAN總線協議,各模塊還配置了通信控制器SJA1000和通信收發器82C250構成的通信接口。模塊電路組成框圖如圖2所示。
圖2 模塊電路組成框圖
系統中各模塊需要處理大量且不同類型的數據,普通的單片機不能滿足系統的要求,特采用80C51系列高速單片機作為微處理器。80C51單片機系列源于Intel公司的MCS-51系列。許多公司,如Philips、Siemens、ATMEL、華邦、LG等都以MCS-51中的基礎結構8051為基核推出了許多各具特色、各具優越性能的單片機,統稱為80C51系列。因此,使得80C51系列單片機的可開發性強,兼容性好且來源廣泛。
80C51系列單片機的主要功能特點:
①具有一個8位微處理器CPU;②運行速度快,片內振蕩器的振蕩頻率范圍達到1.2~12MHZ;③存儲空間大,具有最大8KB的片內ROM和最大256字節的片內RAM;④片外ROM和RAM的尋址范圍為64KB;⑤包含21個特殊功能寄存器(SFR);⑥接口豐富,具有四個8位并行I/O接口(P0~P3),32根I/O口線,1個全雙工UART串行口,可多級通信;⑦具有2個16位定時/計數器;⑧具有5個中斷源,可編程為兩個優先級。
80C51單片機在性能測試模塊中的主要功能是:直接采集并處理各測試模塊傳感器的信號;通過CAN總線與其他測試模塊及主控模塊通信。在主控模塊中80C51單片機還要將各測試模塊采集的數據及分析處理結果通過USB接口傳送給上位機。
模塊之間的CAN的通信協議主要由CAN通信控制器完成。SJA1000是Philips公司生產的一個獨立的CAN控制器,可完成CAN規范所規定的物理層和數據鏈路層大部分功能,適合于多種應用,特別在系統優化診斷和維護方面非常重要。
82C250為CAN總線通信收發器,具有抗惡劣電氣環境下的瞬間干擾、保護總線的能力。它是CAN控制器與物理總線之間的接口,可提供對總線的差動發送和接收。
模塊原理電路如圖3所示。
3.結束語
CAN總線以其高性能、高可靠性和高性價比,被越來越多的應用于工業測控系統之中,是一種十分有效的通信方式。在汽車綜合性能測試系統中利用CAN構成檢測線通信網絡,不僅可獲得組網自由,擴展性強,實時性好,可靠性高的特性,而且具有自診斷和監控能力,應用前景廣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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