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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土部的時間安排,2019年底完成不動產登記的職能整合,2019年全面實施不動產登記。
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原副司長向洪宜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對于2019年全面推進不動產登記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相比框架、原則性的規定,實施細則對于登記的規定更具操作性,將為地方實行不動產登記奠定制度基礎。
實施細則很快出臺
今年3月1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施行。與《條例》配套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草案征求意見稿)》于3月26日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按照國土部不動產登記的時間表,實施細則本來是希望安排在全國市縣級不動產登記整合過半時出臺。上述地籍司的人士說。
根據國土部的數據,截至10月20日,全國市、縣兩級職責機構整合的占比均已超過50%,為確保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市、縣兩級職責機構整合,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將開展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機構整合的專項督察。
在全國不動產登記職能機構整合占比過半之時,上述征求意見稿也走完了法定的程序。
10月14日,不動產登記工作第四次部際聯席會議通報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起草、征求意見情況以及各地不動產登記工作進展,就《細則》的制定出臺進一步征求意見。
上述國土部地籍司的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聯席會議上,各部委的并沒有太多大的修改意見,也就是說,《實施細則》的最后一道法定程序已經走完,并有望很快出臺。
上述地籍司人士介紹,在督察和多次視頻會議上,國土部多次提出讓各地發不動產統一證書。《細則》對于登記程序、登記的辦理、資料的查詢和保護等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也將指導各地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具體落地。
11月9日,北京已經開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啟用不動產登記簿證,并將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程序辦理并頒發不動產權利證書。
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的不完全統計,截止到目前,已有青島、廈門、廣州、深圳、瀘州等超過20個地方啟動了不動產登記制度,并發出不動產權證書。
數據整合成下一步重點
《細則》的出臺將指導各地全面推進不動產登記,與此同時,不動產登記的數據移交整合亦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前提。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把過去分散在林業、海洋、土地等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能進行整合,并統一登記。
截至目前,國家層面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已經完成。
11月9日,國土資源部網站顯示,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用島登記發證數據由國家海洋局移交全國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
根據國家海洋局資料顯示,自2019年至2019年9月底,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登記現狀數據共706宗,包含約4.7萬條數據和3200多個圖片,確權用海面積約8.5萬公頃。
此前的8月26日,國土資源部和國家林業局交接了重點國有林區登記資料和土地基礎數據。
9月9日,國土部與住建部也聯合發文稱加強住建部門的房屋數據和不動產登記數據的銜接,推進房地登記統一。
中地數碼副總經理張利峰表示,各部門、地方的數據標準不一,導致了數據的整合性較差,國土部也有相關的指導文件,要求各地上報的數據必須使用統一的標準,如此就能起到上下的融匯貫通。
不動產登記的技術并無障礙。各地的思路和進展不一,政府職能的轉變和數據的共享無疑是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重要支撐點,張利峰介紹。
各地按照國土部給予的不動產登記數據格式進行填寫移交,但在真正融合的時候仍存在一些待解難題。南方數碼總經理謝剛生在第十屆中國智慧城市建設技術研討會上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不動產登記最關鍵的就是把數據統一到數據庫,在統一的平臺上,發不動產登記統一證書。他認為,數據整合的工作量應該占到整個不動產登記工作的80%。
金紹達:房屋登記簿和土地登記簿的融合是不動產統一登記中十分重要且難度較大的一項業務工作,要順利地將房屋登記簿和土地登記簿融合成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選擇科學的編制方法十分重要。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八條已規定了“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草案征求意見稿)》對不動產單元的界定是“不動產單元由權屬界線固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構成”。從以上表述來看,不動產單元和《房屋登記辦法》所規定的房屋基本單元并沒有多大的差別。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與不動產單元相對應。在房屋登記中,一個房屋基本單元的房地產權利記載于一個登記簿,設一個房屋編碼,彼此一一對應。按照這一方式,是無法把不同權利主體的不動產編入同一登記簿的。
《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在列舉三種編碼方式時,包括了利用宗地號的分宗法(因宗地號本身的缺陷,在實際工作中,使用分宗法的極少)。可見,不動產單元編碼也可以使用宗地號,在編碼中使用宗地號并不要求把同一宗地范圍內不同權利主體的房屋權利編入同一登記簿。
上述規定中涉及到對“同一登記簿”的定義,那么,是把一個宗地內所有的不動產權利的歸屬和內容界定為“一個”登記簿,還是把一個宗地中某一權利主體的不動產權利作為“一個”登記簿呢?
登記簿以宗地為單位編成只有一個優點,就是可以在一個平面的圖件上顯示出所有的宗地位置。在土地私有制且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很少的情況下,以宗地為單位編成比較適合。而在目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占主要比例的城市,以宗地為單位已不能準確地顯示某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空間位置。
關鍵詞:檔案;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檔案
2018年,新組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開始對不動產登記檔案實施集中管理。不動產登記檔案是指在不動產登記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各種載體的原始性憑證和材料。不動產登記檔案客觀、全面、真實記錄了工作過程中的各種活動,對于不動產各項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和指導意義。
1不動產登記檔案的特點
1.1復雜性。不動產登記主要涉及土地、海域、房屋及林木等定著物,涉及的部門和內容多。從不動產登記的類別來看,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查封登記等;而從具體不動產權利來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明確了十大類適用不動產登記的權利,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域權及宅基地使用權,等等。可以看出,不動產登記工作本身就比較復雜,而從不動產登記的具體運行來看,各項工作的程序也十分復雜,譬如,房屋登記工作,需要全面了解土地信息、常住人口、房屋銷售面積等,需要搜集記錄大量的內容和數據。而我國疆域遼闊且人口眾多,不動產登記工作十分復雜,相對應檔案管理工作也具有復雜性,管理難度大。1.2動態性。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不動產交易成為市場交易的一種普遍形式,最為常見的即商品房交易。有交易就會涉及不動產產權的變化。不動產登記工作是動態發展的一項工作,需要即時更新相關的信息,以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從而確保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基于此,不動產檔案同樣需實時更新,真實客觀地反映不動產交易的各項活動,檔案管理工作要求及時、全面、客觀、真實。1.3專業性。從專業性的角度來看,不動產登記檔案具有其獨特性,是一種特殊的專業檔案,2016年,《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頒布,其中第六章第九十四條明確了不動產登記檔案的具體內容:一是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二是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如申請人身份材料、登記原因等。[1]可以說,不動產登記檔案存儲了權利人的所有登記信息,能夠為相關職能部門和個體用戶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出具相關證明,相比于一般的文書檔案,不動產登記檔案具有較強的專業性。
2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的問題分析
2.1管理難度比較大。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難度大主要源于三點原因:一是檔案意識薄弱。不動產登記檔案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物權所有者的權利,能夠保護物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但在檔案管理的實際工作中仍存在意識不強的問題,部分單位并未出臺符合工作實際的配套管理制度,檔案管理缺乏規范性。二是配套設施不完善。互聯網+時代,檔案的信息化建設、數字化管理成為發展趨勢,但由于資金問題,部分基層管理部門仍存在基礎設施和設備不健全的問題,這不利于檔案的規范化管理。三是檔案數量與日俱增。隨著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房地產市場十分活躍,不動產管理活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也造成了各種不動產檔案資料的不斷累積。[2]發達省份的市級單位產生的不動產檔案存卷可能多于100萬卷且資料分散保存在各個不同的部門,難以實現檔案的統一規范化管理。2.2信息更新不及時。前文已經提到,不動產登記檔案工作具有較強的動態性,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繁榮發展,不動產交易的數量和頻次與日俱增,房產權屬的變更成為普遍現象,這就要求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工作做到信息的即時更新,以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但從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實際運行來看,全國范圍內每天的交易次數多,可能存在應發生變更的不動權屬,但不動產檔案尚未緊隨權屬的變更而即時更新數據,這樣就可能造成后期產生法律糾紛問題。此外,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國家的土地政策也歷經了多次改變,由于檔案意識薄弱或者專業人員不足等原因,不動產登記檔案信息更新不及時,從而產生系列后續問題。2.3管理格局不成熟。不動產登記檔案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既包括自身各檔苑論壇類業務工作行程的檔案資料,還包括從不同部門,如農業部門、林業部門、房管部門等移交過來的檔案資料,形成了一個十分龐大的檔案信息資源庫。目前,不動產檔案管理工作主要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能夠有效解決城鎮化建設中住房拆遷安置補償問題和市場經濟中房地產交易問題。但不動產登記檔案涉及多個部門,部分領域不動產登記檔案工作機制尚不成熟,仍存在收集不齊全完整、保管不規范等問題,這就給不動產登記檔案的規范化管理帶來了不良影響。如何進一步完善管理格局,逐步實現不動產登記檔案的統一規范化管理值得探究。2.4數字化管理不健全。“互聯網+”時代,信息技術快速發展,“互聯網+不動產登記”大大提升了不動產登記工作的效率,但給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帶來了沖擊,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一是不動產登記機構更加注重精簡流程,業務部門完成登記后,未即時與檔案管理部門完成有效對接,由此造成業務工作與歸檔工作脫節。二是“互聯網+不動產登記”,此種工作方式能夠實現“不見面審批”,推行“無紙化辦公”,但部分機構忽視電子文件的歸檔,只是在業務系統中完成信息的相關登記,并未完整保存好業務過程中形成的各類電子文件,導致登記材料缺失影響正常歸檔。三是“互聯網+不動產登記”形成的檔案資料包括紙質和電子兩種載體,相比于傳統的紙質檔案管理,檔案管理的手段和方式均需進行調整。[3]
3不動產登記檔案規范化管理探析
3.1參照相關標準,完善管理制度。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夠為不動產登記檔案的規范化管理提供執行依據,為實現檔案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現代化,各省市職能部門均結合自身不動產登記工作實際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規范。譬如,2019年,湖南省不動產登記中心制定的《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規范》正式,立足湖南省不動產登記工作實際,明確了不動產登記檔案的分類標準、歸檔范圍及保管期限等相關規范,[4]對于推動省內不動產登記檔案的管理具有重要意義。職能部門出臺的相關管理規范在檔案管理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要參照相關的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這些是開展不動產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參照標準,在遵循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要以上述規定標準為主要指導依據。3.2理順工作機制,實施動態管理。不動產登記檔案具有較強的實時性,需要進行動態管理,保障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實施動態管理需關注三點內容:一是實現業務工作與檔案工作的無縫對接。不動產登記工作本身就具有動態性,任何環節的變動、任何信息的更改均會影響檔案,檔案管理工作要緊隨業務工作的進度適時更新相關信息。二是明確各職能機構的職責。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工作涉及多個部門,各部門之間應強化交流,對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統一規劃,明確各職能部門在檔案管理中的作用并督促落實各項工作,確保檔案收集的齊全完整。三是要強化檔案意識。通過宣傳教育進一步強化產權人、業務辦理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的檔案意識,各參與人員意識到檔案的重要性有利于實現各方的良性溝通,有利于做好檔案數據的更新工作。3.3掌握核心技術,推進數字管理。“互聯網+”時代,不動產登記檔案面臨新的機遇與挑戰,檔案管理的模式需要進一步完善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形勢。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機構應充分運用大數據、云存儲等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的智能化管理。推進數字化管理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逐步推進傳統載體檔案的數字化建設。將以前遺留的紙質載體檔案進行數字化處理,采用OCR識別技術將數字化形成的圖像文件轉化為文字文件,實現檔案的全文檢索。二是建立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系統,實現各業務系統與檔案管理系統的有效對接,用大數據思維管理檔案,檔案的收集、利用等各項工作均實現在線辦理。三是注重信息化人才的引進與培養。不動產登記檔案的數字化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是一個持續性發展的工作,需要專業的人才作保障。
在人才引進階段,注重考察人才的專業技能、信息技術及職業素養。此外,注重人才的培養,系統開展專業技能、信息技術、知識結構和服務理念等方面的培訓,以更好地適應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工作出現的新變化和新需求。
參考文獻: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EB/OL].[20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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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韋宇珉.基于“互聯網+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探析[J].城建檔案,2019(6):54—58.
一、不動產登記信息概述
不動產登記信息狹義上應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信息,廣義上應指不動產登記資料所反映的信息(包括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記載的信息和不動產登記原始憑證所反映的信息)。不動產登記信息是具有依法、按需、保密利用(包括查詢與復制)等特點的政府信息。
1.不動產登記信息應屬于政務信息資源中的政府信息
其一,不動產登記信息是不動產登記機構經相關法律法規授權代表政府行使具體行政行為的核心成果;其二,不動產登記信息是各地各類不動產統一登記落實后,要一并納入國家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的物權信息;其三,不動產登記信息是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履行登記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紙質或電子介質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尤其是不動產登記簿是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標準制作并依法管理、保存的,采用電子或紙質介質形式一并記載土地、海域以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的自然狀況、權利歸屬狀況、權利限制情況、提示事項、其他相關事項的具有政府公信與推定效力的物權文件。
2.不動產登記信息又屬于特定行政管理領域的特殊政府信息
不動產登記信息廣泛利用于不動產登記、交易、征收、征用以及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司法協助、紀檢監察、公安、工商、稅務、金融等多方面。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在給國土資源部辦公廳的函復中(國辦公開辦函〔2016〕206號)明確:“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以及戶籍信息查詢、工商登記資料查詢等,屬于特定行政管理領域的業務查詢事項,其法律依據、辦理程序、法律后果等,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調整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存在根本性差別。當事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申請這類業務查詢的,告知其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二、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特性
1.共享對象有條件
不動產登記信息所具有的依法利用的特點決定其共享對象只能是相關業務和政務部門。《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交易機構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與交易信息互聯共享機制,確保不動產登記與交易有序銜接。不動產交易機構應當將不動產交易信息及時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后,應當將登記信息及時提供給不動產交易機構”。《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導則》也要求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信息平臺和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也規定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可共享不動產登記信息。因此,除了國家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以及不動產交易機構首先要共享不動產登記信息外,其他可共享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單位只能是國家規定的相關政務部門。
2.共享范圍有差別
不動產登記信息所具有的按需利用的特點決定其共享利用范圍的差別對待。《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當實時互通共享。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因此,不動產登記機構是與國家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和不動產交易機構共享全部不動產登記信息,而與其他相關政務部門僅是共享部分有關的不動產登記信息。
3.共享利用有權限
不動產登記信息所具有的保密利用的特點決定其共享利用的權限控制。《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規定:“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障不動產登記信息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不動產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對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不動產登記信息設置其相應權限,可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類利用權限。不動產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擁有高級利用權限,可以利用全部不動產登記信息;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擁有中級利用權限,只可利用部分不動產登記信息;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擁有初級利用權限,僅可利用與其業務有關聯的不動產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均應對不動產登記信息承擔保密責任并簽署書面保密協議。
三、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管理
1.信息共享方式管理
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可采用系統對接、前置機、聯機等方式。為安全保障起見,建議不動產登記機構先行搭建兩級數據庫服務器,一級數據庫作為內部日常業務保存讀取,二級數據庫與一級數據庫同步,然后編寫各種接口通過專網對外向各共享部門實時加密推送不動產登記信息;同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根據共享部T各自的信息需求或用途設置不同層級和范圍的利用權限,即可把不動產登記信息存儲于各個數據庫表中,然后對各共享部門定義一系列角色,并給每個角色指派相應的利用權限,將授予相同權限的各共享部門用戶集中到一個角色單元中,對其中一個角色授予或者廢除權限均適用于該角色單元的任何用戶,以方便地在數據庫中管理利用權限;不動產登記機構應與各共享部門簽訂信息安全保障保密合同并保存各共享部門所有的信息利用痕跡,便于追責。另外,由于不動產登記機構與其信息共享部門間的信息化水平和應用環境或會有不同程度的差異,應采用國家規定的兼容性較強、數據表達準確、結構化完整的信息共享技術標準與交換格式等。
2.信息共享安全管理
網絡信息共享安全風險主要有:黑客入侵、病毒感染、硬件癱瘓、軟件失控以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其信息共享部門的工作人員錯誤或違法違規操作等。
信息共享安全風險防范主要有: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其信息共享部門應運用物理隔離網閘、合理的軟硬件防火墻、先進的數字加密等高新技術手段阻止黑客入侵和病毒感染,并定期維護信息共享系統;著力做好數據庫安全防護和后臺保密加密防御工作,防患于未然,嚴防信息泄露與套取;尤其重要的是,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其信息共享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牢固樹立信息安全保密意識與責任心,最大限度減少錯誤操作,嚴禁違規違法操作與有意無意泄密,遇到問題應立即與信息系統管理員溝通,共同協力填補漏洞與消除隱患,確保信息共享安全保密。
3.信息共享質量管理
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部門要正確、完整、實時理解不動產登記信息絕非易事,如漏看、誤讀、曲解、錯定不動產登記信息,或將造成的不良后果與消極影響等難以估量。由此,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質量的優劣與否成為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管理的重中之重。因而,作為不動產登記共享信息的主管方和推送方,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申請審核、辦理流程、操作規范等相關配套制度,應與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部門共同建立健全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責任與協調工作機制,應指定內設部門或專職崗位負責向各共享部門提供不動產登記共享信息的快速解讀、釋疑、校對、查驗、糾正、核準等服務,確保推送不動產登記共享信息的同一性、可用性、時效性、全面性、精準性。
2月26日,國土資源部公布《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最新樣本,并表示將于部分地區率先啟用,力爭到2015年年底全國全面換發新版證書。
雖然《條例》在不少分析人士看來略顯“粗線條”,具體落實尚待相關實施細則出臺,但其作用及對相關行業的影響不可低估。除了實現信息共享,保護權利人合法財產權,《條例》對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以及調控房地產都有積極作用。
盡管此次不動產登記只是一次摸清住房家底的舉措,并不涉及房產稅征收,但記者從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房產中介方面了解到,近期有不少高端二手房源開始涌入市場。
北京一家房產中介經紀人告訴記者,從今年年初開始,他所在的房產中介公司就陸續接手了不少出售房源,中高端大戶型房源明顯比之前要多。這位經紀人分析稱:“一方面,是去年房價回落比較明顯,一些高端二手房業主擔心房價會持續下跌,所以急于出售手中房源;另一方面,不動產登記要實施,有多套房屋的業主擔心今后房產稅一旦出臺,會被征收房產稅,所以選擇盡早將手中房屋交易出去。”
鏈家地產分析師張旭表示,從2014年12月起,部分城市的二手房源有較大幅度的增加,不動產統一登記政策是比較重要的原因。“尤其是在一些二、三線城市,因為業主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政策內容并不完全清楚,對政策過分憂慮,出現高端二手房源集中拋售的情況。”
上海一家房產中介置業經理告訴記者,不動產登記對樓市的影響其實并不像消費者想的那樣明顯。不動產登記對于房價的影響主要是對消費者心理預期的影響。
事實上,近期二手房交易升溫與房產稅有很大關聯。在采訪中,不少房產中介都提到,很多出售多余住宅的業主擔心的是不動產登記會推動房產稅的出臺。如果房產稅出臺,會對持有多套住房的房主不利,因此,市場上出現了一定規模的拋售。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則告訴記者,不動產登記體系完成需要較長時間,房產稅、遺產稅政策的出臺還需要商討,需要比前者更長的時間,因此,不動產登記對二手房市場的影響沒有那么明顯。
北京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持相反觀點。他預計,隨著不動產登記的開啟,大戶型二手房供應將繼續增加,全國二手房市場價格降溫時期或被進一步延長。
《條例》施行后,過去五花八門的各種證將統一成一種樣式。程嘯告訴記者,過去的登記機構將被整合到一個統一的不動產機構中去,由新的不動產機構來負責發證。
在此之前,國土部門管建設用地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建設部門管房屋所有權,農業部門則管承包地,林業部門管林地,很多水面還歸養殖監管部門管。政府部門多頭管理,職能重疊帶來的不只是資源浪費和效率低下,也使得不動產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在有關部門間無法互通共享,形成“信息孤島”。
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后,土地、房產、林地、草地、海域等,將統一登記頒發“不動產登記證書”。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由此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和查詢需要多久?國土資源部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給出的答案是4年。也就是說4年后,不動產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實時互通共享和依法查詢,形成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
但是,要將所有的信息收集起來并非易事。除了城市房屋能夠辦理不動產登記之外,數量龐大的農村土地也被列入此次登記范圍之中。其中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按照中央文件要求,農業部需要在5年時間內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但土地實測過程需要大量資金、人力,甚至花時間處理農戶間的糾紛,5年時間顯然很緊張。
但實測確權登記完不成,也不意味著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實現不了。“把信息基礎平臺建起來,跟把所有的登記完成是兩碼事,就像是把公路網全部修建起來,但不一定就有車開上來一樣。”程嘯說。
有觀點認為:只要權利人有放棄的意愿,被其放棄所有權的房屋是否還需要法院判決確認歸屬,則不一定。可以在實務中通過轉移申請和詢問告知的方式,告知原產權人,其放棄所有權后,所有權會依法轉移給國家組織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放棄所有權的登記,應當是一個特殊的轉移登記,是一個可以由承受所有權的國家組織或者集體經濟組織單獨申請的轉移登記。所以無論是從法律后果上,還是從申請程序上,又或者是從登記簿的連續性上來看,權利人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后,由代國家取得所有權的組織申請轉移登記是最恰當和合適的。但筆者不支持此觀點。
一、權利人放棄房屋所有權應當適用注銷登記
權利人放棄所有權,是不動產物權消滅的原因,這是民法理論上的通說。在法律規范上,《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基于法律行為消滅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在登記實務中,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的,應當申請注銷登記。權利人放棄所有權的目的,就是要消滅原本屬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權,使其失去法律上的效力。權利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的行為系對自己享有的房屋所有權的處分,是一種純粹的物權行為,無須他人協助、配合。權利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中的單方行為,此單方行為要實現消滅房屋所有權的目的,只能由權利人自行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且自注銷登記被記載于登記簿上時起才生效力。因此,本案中,張三放棄屬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權申請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適用注銷登記,且自注銷登記記載于登記簿上后,原來屬于張三的房屋所有權才失去法律上的效力,才實現張三因放棄而消滅自己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效果。
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對象,必須是現時記載在登記簿上的有效的房屋所有權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動產首次登記,是指不動產權利第一次登記。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一般情形下,不動產的權利經過首次登記以后,才可以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抵押權登記等后續的登記,因處分房地產而登記的,被處分的房地產權利應已登記。因此,因處分房屋申請的登記,被處分的房屋權利或事項必須是現時還記載在登記簿上,登記簿現時記載的有效的房屋權利或事項,是申請因處分房屋產生的登記的前提。本案中,如前所述,張三放棄屬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權系處分房屋的一種情形,因放棄房屋所有權產生的注銷登記自記載于登記簿上時起,張三的房屋所有權失去法律上的效力,即失去了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前提,即使是國家組織依法定程序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也無法完成轉移登記。
三、權利人放棄房屋所有權后,該房屋的所有權并不當然歸國家所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
條規定,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該法第一百九十二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據此可知,本案中,自因放棄所有權導致的注銷登記記載于登記簿上時起,因原權利人張三失去房屋所有權,而使此房屋的所有權處于待定狀態,欲得到房屋所有權的國家組織可基于此注銷登記,申請人民法院認定此房屋無主并確認歸其所有,該國家組織才能基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權。基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屬于房屋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所謂原始取得,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財產所有權第一次產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為根據,而直接取得所有權。基于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取得此房屋所有權的國家組織,系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為根據,而是憑此生效判決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由此應當申請的是初始登記,而非轉移登記。
四、辯證地看登記簿的連續性
1.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概念
關于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概念,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王利明教授的觀點是:不動產登記是登記申請人對不動產物權的設定、轉移在專門的登記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進行登記。孫憲忠教授的觀點是:不動產登記是經權利人申請,國家有關登記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梁慧星教授的觀點則是:不動產登記是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的取得、喪失與變更,依法定程序記載于有關專職機關掌管的專門的簿冊上。綜上所述,所謂不動產登記是指經權利人申請,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喪失與變更,依法定程序記載于不動產登記機關掌管的專門的簿冊的事實。不動產登記事實上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登記與否的事實狀態,二是登記的過程或程序。
2.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立法意義
第一,不動產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提供法律基礎。在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的情況下,為了表現物權的排他性并保障交易安全,物權公示原則要求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要件;在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以登記為要件;在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的情況下,不動產登記是權力處分權的前提條件。因此,不動產登記在本質上是決定不動產物權變動是否完成的法律工具,旨在給不動產物權變動提供法律基礎,而不是為了實行行政管理。
第二,不動產登記為物權變動提供了國家公信力支持的法律基礎。由于不動產物權是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權力,故現代社會中的不動產登記機關都是國家機關,由國家機關出面承擔登記責任,以國家行為的嚴肅性為登記的真實性提供保障,使登記具有為社會一體信服的法律效力,即任何民間證明都不可比擬的國家公信力。不論客觀情況如何,法律確認不動產物權的標準是登記簿的記載,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的權利正確權利,并依此建立不動產物權的交易秩序;同時,如果第三人依據不動產登記簿取得登記權利,這種行為及其后果當然應該得到物權法保護。
第三,不動產登記的統一性是不動產物權統一性是不動產物權統一的法律基礎。通過不動產登記,國家為不動產提供了一個在整個法律實施范圍內發生的一切不動產物權交易才有了統一的法律基礎和規則。如果沒有這個統一的基礎和規則。如果沒有這個統一基礎,公正有血的不動產物權流轉制度的建立就完全是一句空話。
二、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缺陷
綜觀我國現行的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規范,可以用兩個字來概括:“散亂”。盡管在物權法制定初期,孫憲忠等專家都呼吁出臺一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法,但是所有的關于不動產權屬登記的規定仍散見于各項單行的民事法律法規之中,沒有一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法,且相關規定之間存在著沖突、矛盾,沒有統籌協調和具體制度的統一。
1.登記機關不統一
我國目前從事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機關有多個,如土地登記在土地管理部門,房屋產權登記在房地產管理機關,草原登記在農牧業部門,林木權登記在森林管理部門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條規定:“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細則》第3條規定:“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第2款規定:“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擔保法》第42條規定的不動產登記部門就有土地管理部門、林業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等,而且這些部門都具有管理不動產的行政職能。
這樣規定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登記機關分散,既不利于登記機關之間的相互溝通,也不利于當事人的查閱;登記機關權力縱橫交錯,會擾亂正常的法律秩序。正如孫憲忠教授所述: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登記機關權力交叉重合時,不但會損害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增加其不合理負擔,而且會擾亂正常的法律秩序;由于多個行政部門進行登記,所發權證權屬界址經常發生沖突,會導致不動產所有人之間的大量糾紛;不利于登記資料的合理利用,多頭、分散的不動產登記破壞了資料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嚴重影響了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多個登記機關同時存在,對人力資源也是一種浪費。
2.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在我國,200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首次確立了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預告登記制度有利于鼓勵誠實信用、防止權利濫用,以法定方式強化了誠信原則的實現,培育良好的市場環境。《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不難看出,預告登記制度還是有其缺陷的。首先,和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預告登記制度相比,我國的預告登記制度的范圍相對狹窄。通過對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關于預告登記適用范圍的比較,可以看出,不動產物權變動請求權,不僅包括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設定、變更、消滅的請求權,還包括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而我國《物權法》中把預告登記的范圍設定在不動產所有權請求權上,就顯得過于狹窄了。其次,我國的《物權法》適用范圍含糊不清。《物權法》第20條規定預告登記的適用范圍是“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從漢語上理解會產生歧義:到底是將“買賣”理解為動詞還是將其理解為形容詞修飾“房屋”呢,后一種理解比前一種的理解要寬泛得多。再次,預告登記的效力不明確。我國《物權法》第20條規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可見我國賦予了此請求權具有排他效力,但是對于國家權力效力以及順位保全效力卻并沒有規定。
三、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完善
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中其中關于不動產登記的有13條,對不動產登記進行了總的概括,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時至今日,我國尚未建立一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而且是已有的法律法規帶有濃重的行政色彩。“不能滿足不動產進入市場經濟交易的需要,不能滿足依據物權公示原則和物權交易的客觀公正原則對物權進行保護的需要”。所以,我國在理論上需對《物權法》中規定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進行進一步的闡述,筆者從統一登記機關,完善預告登記制度與完善不動產變更登記制度。
1.統一不動產登記機關
[關鍵詞]互聯網、不動產登記、信息化
中圖分類號:D92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21-0315-01
一、前言
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因法律行為而產生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是物權依法獲得承認和保護的基本根據。為推進不動產登記制度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立法時提出“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但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落實,這主要表現在登記機構、登記范圍、登記程序和城鄉登記等方面“不統一”。下面對其進行了相應的探討
二、不動產登記信息化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
1、登記機構整合后信息歸整難度較大
從部門角度來看,多年來,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動產資源分屬國土、住建、農林、海洋等不同部門管轄,機構撤并劃轉牽扯較多利益矛盾,國土部門還需要較長時間進行牽頭協調;從地方政府角度來看,不動產登記與地方政府經濟利益緊密相關,又與考核權重掛鉤,由于擔心統一登記后不動產基礎信息的公布可能會涉及地方債、土地財政等問題,不排除部分地方政府從地方發展考慮,不愿意曝光家底,沒有動力去推進登記工作落實。在推動登記數據聯網方面,多年的分散登記造成了很多原始信息都散布在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內部辦公系統或檔案管理系統中。同時,由于各地登記標準不一,信息化水平存在差距,多數地區還以紙質登記為主,再考慮到技術、人員、經費和檔案、部門不愿共享數據等方面原因,數據整合匯總并實行聯網,需要更加科學有效的方式。
2、平臺準確性、開放性和易用性不夠突出
不動產涉及范圍廣種類多,《暫行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了能夠依法進行登記的10種不動產權利的具體類型。詳實準確的不動產登記數據是跨部門聯網的重要基礎,因此信息準確性有待提高。同時,部分政府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對不動產登記信息公開持保留態度。多數政府網站都需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進行建設管理,但往往存在內容不夠全面、更新不夠及時、后期無人維護等問題,“僵尸網站”現象并不少見。部分網站還存在查詢要素缺失、搜索路徑繁瑣、數據庫連接不暢等問題,點擊率始終偏少,群眾知曉率低。這些都是網絡化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3、網絡安全與個人隱私保護還需加強
《暫行條例》規定了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主體范圍,并嚴格限制了查詢目的和用途,要求查詢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未經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國土部表示,個人房產信息屬于個人隱私,只對管理部門和住房產權所有人公開。但在推動住房信息聯網過程中,部分擁有多套房產的群體或既得利益者,不愿意主動配合聯網工作,給登記審查帶來了不少困難。由于不動產登記涉及私有財產,關乎個人隱私問題,而登記又是完全自愿的,因此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不愿意配合登記,即使申請登記也會故意提供不真實不準確的申請材料,以此掩飾名下私人財產。
三、不動產登記信息化與網絡化的建議
1、加快推進系統融合
根據《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工作的通知》的規定,要求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并全國聯網登記。
跨部門的數據交換共享平臺,目前主要有兩種主流模式可供參考:一種是由國土資源部牽頭,多部委協作,在國家層面建立一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管理系統,允許各地各部門直接在線登陸使用。這種模式的特點是通過標準化建設,能夠實現統一更新、統一使用、統一管理。另一種是在省級國土部門的指導下,各地自行籌建不動產登記系統,采用標準接口與聯網系統對接,在全國范圍內實現數據的實時更新和共享。
2、實現移動化操作
不動產登記應依托互聯網和數據庫技術實現不動產信息的數字化管理,為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國家機關提供配套的查詢服務,提高不動產交易、登記以及查詢等效率。而不動產登記移動互聯網化,就是在所有登記信息通過互聯網公開的基礎上,借助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等可聯網移動終端設備,利用云計算技術,實現隨時隨地查詢登記資料、修改基本信息和部分手續預交辦等模塊化功能,為公眾提供便利高效的行政服務。
以“互聯網+”為載體的登記服務,可以減少辦證環節,節省登記費用,便利企業和群眾。較傳統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更加智能高效,不受時間、空間等客觀條件的限制。此外,移動互聯可以與基礎信息平臺和不動產登記中心互聯互通,推廣“一站式”服務與公開有償查詢服務,推動政府簡政放權與信息公開,加快職能轉變。
3、實現大數據化管理
不動產實現統一登記后,將產生海量數據。特別是當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以及相應移動互聯軟件投入運行后,將會面臨在全國聯網數據庫中重復調取數據的問題,不但會給網絡服務器增添巨大壓力,增加網絡系統安全風險,而且也會因頻繁調用數據,造成網絡延時或擁堵,增加各項維護費用。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就能很好解決上述問題。大數據(big data)是指無法在可承受的時間范圍內用常規軟件工具進行捕捉、管理和處理的數據集合。比如,不同查詢人在不同地區某一時段內均查詢了相似字條,計算機自動分析數據,并根據查詢頻率、點擊率等條件將查詢結果從數據庫提取并予以保存,當下次又有查詢人查詢相似字條時,有用的搜索結果將以最短時間呈現供查詢人選擇。大數據分析技術的意義不在于掌握龐大的數據信息,而在于對這些含有意義的數據進行專業化處理,無需巨額財政投入和高端技術投入,就能成為不動產檔案存儲與查詢應用的最佳手段。
4、依法保護登記信息
首先要確保信息準確。《暫行條例》引入了“不動產單元”概念,在新版不動產登記簿證啟用后,統一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包括權利人、共有情況、坐落、不動產單元號、權利類型、權利性質、用途、面積、使用期限以及權利其他情況等信息,編碼具有唯一性,有利于更加直觀準確地反映不動產的真實信息。其次是要確保信息安全,對有權查詢登記信息的對象范圍應予以進一步細化。同時,也要明確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與個人的保密責任。最后是要明確賠償責任。登記機關提供登記服務時,有義務做好形式審查,將不動產有關信息準確記錄在案。因不動產登記機構泄露登記材料或信息給他人造成損害時,應根據《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對于錯誤登記,不動產權利人也可以提出異議,并進行更正登記。避免不動產機構因等方式侵害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不動產權利人提供了救濟途徑。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信息化時代背景下,做好不動產登記信息化與網絡化具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相關人員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有針對性的解決信息化和網絡化建設中的問題,以確保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做得更好。
【關鍵詞】:林權登記;基礎問題;措施
隨著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逐步開展,林權登記工作逐步開始引起重視,林權登記管理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本文結合我縣不動產登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總結與分析,并就相應的改進措施提出了一些見解,希望對這方面的研究工作有所幫助。
1、 我縣林權登記現狀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登記現狀
我縣共有林地面積42萬畝,其中公益林7萬畝,商品林35萬畝。自2008年我縣啟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來,共確權林地面積37萬畝,頒發林權證19萬余本。通過2年林改,我縣集體確權發證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但也存在林權到戶率偏低等問題,造成林權不夠清晰、發證到戶進度偏慢、經營管理不夠到位,影響了林改的進一步深化。
1.2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1.2.1存在問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在林權登記中如果有共同持有林權的,要由共同持有人共同進行申請登記,登記部門分別向權利人發放不動產登記證書。同時在證書中要標明林權共有人等,這種林權管理制度下可以保證林權證發放到林權的所有持有人手中,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在相關的法律中對林權證的使用并沒有一個明解的規定。(2)林權證中涉及的內容核查質量有待提高
目前在不動產的登記中對于林地權屬的確認存在一定的困難,這就造成了在不硬登記之后會產生一些異議,主要有兩個方面:①在林權證書下發以后,權利人對林權登記證書中的內容存在異議,要求行政復議;②前期權屬核查工作存在一定的偏差,對林權證書的頒發造成影響。
(3)林權登記無法動態管理
對不動產的實時、動態管理是一個十分復雜而困難的工作,同樣對林權的動態管理難度也很大,隨著林權登記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老的林權登記證書也逐漸被新的證書所代替,但是由于老的林權登記證書存在各類問題,比如對權屬不清、面積不準等,如果新的林權登記證書按照老的證書來登記的話,就會造成很大的遺漏甚至錯誤,但是我們一些地方在林權登記管理中對這方面的工作不夠重視,這樣登記出來的林權證書,也就無法保證其準確性。
(4)林權登記職責劃分不清
目前的林權登記工作,處于一種林地管理與產權登記分離的狀態。兩者由于在不動產登記制度改革后工作職能沒有具體劃分界定,明確責任,加上林權登記涉農問題復雜,矛盾突出,導致在工作中容易出現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現象。
1.2.2原因分析
(1)最初發放林權證的過程中,由于林業站人員不足,為了完成上級交給的林權證任務,在其他部門抽調人員,業務培訓時間不足,而且時間緊迫,這就造成了早期林權發證過程中出現邊界不清,權屬不清,程序不合規范等造成的林權糾紛。
(2)宣傳力度不到位:林權發證過程中,群眾的積極性不高,林權證的認識概念比較模糊,沒有充分認識到林權證的重要性。
(3) 林改的前期工作不實,由于各村林權改革的不嚴密和以前合同的不規范,經常出現“一林二主”,這些給發證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4)少量證質量存在問題,有的是因前期外業有誤,宗地勾繪有偏差導致證書的正確性。
2、改善林權登記管理問題的建議
2.1提高林權登記專業人員的業務技能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進行林權登記工作。同時由于林業資源也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所以林權登記工作對我國經濟的發展也會形成極大的影響。基層國土及林業主管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斷完善自身的職責,加強自身建設,做好相應的林權登記管理工作,明確林權登記流程、完善相關工作崗位職責,建立與健全林權登記管理制度。
2.2理順林權登記職能。政府應明確不動產登記中心與林業部門的職能劃分,特別是要明確鄉鎮林業站的工作責任,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建立不動產登記與林業管理之間信息交換、資料傳遞等工作聯系機制,做到部門協調配合,高效便民服務,登記安全準確。
2.3規范林權登記工作
登記部門要嚴格落實依申請登記的林權登記原則,依法登記,規范登記。比如林權要明確是否為共同所有,對于共同所有的要明確到每一個共有人。又如在簽署承包合同時,如果有共同承包人,要在承包合同內清楚寫明每個共同承包人的份額、面積、名字等信息。再如,對于存在有林權爭議的,林業主管部門和登記中心應當承擔調解處置責任,在沒有達成調解意見或者相關法律意見情況下,登記中心不得頒發相應的林權證書。同時,要加強林權證書辦理審查。
2.4提高林權登記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近年來,隨著信息化技術的不斷發展,各個行業都開始使用信息化技術,以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不動產登記工作也開始采用計算機管理等信息手段,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但是由于目前的不動產登記中心使用的軟件還處開發初期,嚴重制約了不動產登記工作開展,同時,林地勾繪技術也相對落后,一般都是采取人工測量的方法,相關勾繪數據往往存在較大誤差。因此應該加快開發相應的管理軟件,逐步實現登記管理平臺的統一化、無紙化,這樣可以大大提高林權登記的信息化水平。
2.5加快林業單行法與《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的有效結合
我國《森林法》正面臨著大修改的趨勢,在《森林法》的修正中與《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的有效結合具有重要的作用。表述如下:一是可使所有人明確初始登記、抵押登記等類型,并清楚地認識到這些登記類型所屬的特征以及適用情況。二是根據林權登記中所需了解的相關資料信息進行歸檔并記錄,做好林權登記檔案的公開與資源的共享工作。
結束語
綜上所述,一個完善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需具備穩定、精確等相關原則,因此不斷健全與完善林權登記管理制度很重要,確保林權管理制度的科學化與有效化,對提高我國綜合實力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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