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廉租住房保障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對此,來自溫州市的省人大代表龐振聲在省十屆人大五次會議上大聲疾呼,要求完善住房保障機制,加快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設。
龐代表建議,政府要走出“家家都要買房、戶戶擁有私宅”的認識誤區,在批準商品房開發用地項目上,應優先考慮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用地,并加大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用地的土地供應量;批準的每一項商品房開發項目用地面積中,都要有建設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用地比例,專門用于建設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地塊,由政府委托商品房開發公司開發建設,政府按成本價回購,再按條件分配;對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投入的資金,在經濟適用房的出售和廉租房的出租后可以得到回收,并循環使用;要把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設列為對各縣市政府的年終目標考核項目。
辦理結果: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改善困難家庭住房
省人大常委會將龐振聲代表的建議列為2007年的重點建議交省政府辦理。省政府陳加元副省長領辦,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勞動保障廳等相關部門具體承辦。從2007年3月起,承辦部門組成6個組分赴各市進行住房保障工作調研,從不同層面聽取各相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意見。在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下發了《關于加快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意見》,并組織實施。承辦單位在辦理答復中承諾將著力抓好五方面的工作:
一、下大力氣加快推進城鎮廉租住房制度的實施。擴大廉租住房制度實施覆蓋面。制定廉租住房擴面的指導意見,將廉租住房制度擴大到其他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落實好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督促各級政府每年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拿出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實施,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要按規定提取廉租住房補充資金,形成穩定規范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多渠道落實廉租住房房源。將廉租住房建設納入當地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并要求各地每年安排一定規模的廉租住房建設,確保落實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繼續完善廉租住房進出機制。
二、進一步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一是合理確定經濟適用房建設規模。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通過規劃調控,在安排城市建設用地時,優先落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二是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行為。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節能省地的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和建設質量。三是切實加強銷售交易管理。嚴格準入條件,依法建立準購制度,真正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四是積極探索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方式,逐步改革以實物形態為主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三、積極研究解決引進人才、農民工等實踐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總的指導思想是:單位主導、政府鼓勵、政策扶持。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允許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農民工住房,出租給農民工居住,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對農民工比較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等,政府應集中建設農民工公寓,租賃給農民工居住,努力解決農民工的居住問題。對面向專業人才、創業人員的專項過渡性住房建設,其政策可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執行。
第二條本省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稱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市、縣(市)人民政府采用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形式,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是指由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自行租賃住房,政府向其發放租金補貼或者核減租金。
實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完全或者部分政府產權的住房,政府產權部分實行低租金或者零租金。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體工作由政府設立的保障性住房領導機構負責。市(州)人民政府對所屬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政府保障性住房領導機構的協調辦事部門,具體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條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申請核準、材料公示和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項目申請、拆遷、建設、出租、部分產權出讓、房改、租金收取等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財政狀況和當地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情況,確定當地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范圍和保障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并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八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核查、退出制度。
省保障性住房領導機構根據本辦法制定統一的程序規定;市、縣(市)保障性住房領導機構根據省統一規定和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九條取得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在當地居住2年以上;(二)具有城鎮常住戶口;(三)家庭人均收入,屬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低收入家庭范圍;(四)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屬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范圍。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鎮居住10年以上,符合本條(三)、(四)項規定,并具有居住地證明的農民家庭,也可享受當地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待遇。
第十條享受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按照申請人戶口簿上記載的人口數量計算,家庭實際居住人口少于戶口簿上記載的人口數量的,按實際居住人口計算。
第十一條實施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應當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獨生子女死亡等特殊困難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二條申請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
(二)家庭住房狀況;(三)居住情況;(四)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五)保障性住房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申請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由申請人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二)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收入、住房等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應當在當地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縣或者區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三)縣或者區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居住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相關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四)縣或者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轉來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查意見,并反饋給縣或者區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五)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或者區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列為縣、區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由縣或者設區城市的市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登記,參加輪候,并向社會公開輪候順序。(六)經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或者區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日內書面通知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由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集中、統一辦公的方式,辦理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申請。
第十四條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登記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申請順序和申請人意愿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
實施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已經確定的輪候順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條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實行定期核查制度,每年調整一次。
對行政機關實施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核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各級建設(住房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鄰里訪問和入戶調查等方式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進行日常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十七條對輪候到位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市、縣(市)或者區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按協議或者合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施實物配租,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以下內容:(一)租賃住房補貼期限;(二)租賃住房補貼額度;(三)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第十九條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以下內容:(一)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使用要求;(四)租賃期限;(五)房屋維修責任;(六)政府提供部分產權的廉租住房,應當明確使用權、所有權轉讓,個人所有權繼承等內容;(七)申請人不再符合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條件時的處理方式;(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九)其他約定。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實施租賃住房補貼:(一)領取租賃住房補貼后,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在當地居住的;(二)連續1年家庭收入高于當地城鎮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實施實物配租:(一)將承租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二)將承租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改變用途的;(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交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租金的;(四)無合理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二條政府擁有部分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產權的,按照按份共有方式辦理房屋登記。
第二十三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應當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響房屋建筑結構的安全和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的使用權不得自行轉讓。
第二十四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從下列渠道籌集:(一)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按國家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中核定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安排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三)市(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后的余額;(四)社會捐贈的資金;(五)一次性處理無籍房的收益;(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七)政府出讓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產權的收入;(八)其他方式籌措的資金。
第二十五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來源是:(一)政府建設、收購的住房;(二)騰退的公有住房;(三)社會捐贈的住房;(四)單位投資建設并按照政府租金標準,出租給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住房;(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提供住房,納入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提供的住房被作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使用的,可以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住房提供人如終止該住房作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使用的,應當提前一個年度,書面通知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采取劃撥方式供應。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采用相對集中、配建、在棚戶區改造中分散建設等方式建設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
第二十八條新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危舊住房改造項目,應當在規劃、土地出讓條件中保證,用占規劃建筑面積5%的面積用于解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該部分住房面積的建設成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土地出讓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折抵,產權屬于政府。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等部門制定。
各地可根據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套型結構,套型建筑面積一般為40平方米,最大戶型不應超出50平方米。
第二十九條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建設廉租住房,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半收取經營性收費;
(二)購買舊住房作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的,辦理產權過戶時免收相關的交易費用;
(三)租金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費減免;
(四)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其他稅收扶持政策。
第三十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年度使用有剩余的,結轉下年度使用。審計、財政部門對該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年度審計和檢查。
第三十一條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檔案及相關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采用弄虛作假的手段,騙取享受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取消其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不予登記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或者不按輪候順序實施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其他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以及申請人的所在單位和社區,在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文登市市區范圍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市發改、財政、民政、稅務、*、國土資源、物價、監察、統計、金融管理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具體實施方式,由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本辦法所稱貨幣補貼,是指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標準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租房居住。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收取租金。實物配租應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五條新建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應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實行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相一致的政策優惠。對收購舊房屋、接受捐贈房屋作為廉租住房及實物配租的租金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六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機構行使出租人職責,負責出租、維修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財政部門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籌集,包括以下來源: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貨幣補貼發放和廉租住房的購建,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
第八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二章保障對象的條件
第九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取得文登市市區居民戶口3年(含)以上;
(二)屬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按規定程序被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成員均未購買過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均無自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內均未轉讓過自有住房。
雖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但因重大疾病、重大傷害、重大事故等突發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難而無房居住的,經民政、房管部門認定,可適當放寬申請條件。
第十條低保家庭應為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以下簡稱低保證)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應為人均收入低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具體資格認定辦法由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民政、房管等部門應加強對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資格審核,確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公正公平、科學合理。
第十一條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以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的檔案記載、調查核實情況為準。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保障以戶為單位實施。家庭成員的確認應以戶口簿和低保證、低收入家庭證明載明的情況為準。
與父母同住的已婚子女所在家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分立戶口后,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章保障標準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標準按每戶4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
根據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狀況的不同,實行分類差別補貼。對低保家庭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全額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對低收入家庭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標準的75%補貼。
保障對象領取補貼后,可根據家庭居住需要,自行選擇和租賃適當的住房。
第十四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居住狀況,對廉租住房保障標準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四章申請與核準
第十五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由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證明載明的戶主為申請人。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二)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證明、家庭住房狀況證明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
(四)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受理機關)提出。
受理機關可委托社區居委會受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并進行現場調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通知其予以補正。
現場調查完成后,受理機關應就申請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并張榜公布;不符合條件的,應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后,應在15日內完成復審,復審時應征求市民政部門的意見。對于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復審,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公示有異議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組織受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在15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核實,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申請人應于收到準予登記的通知15日內,持承租住房的房地產租賃契約,到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廉租住房保障手續。
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應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
第五章復核和退出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自準予登記之日起1年內有效。期滿后,申請人應持民政部門確認有效的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證明,按原申請程序提出復核。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受理機關進行復核后,予以確認,并出具書面通知,申請人所在家庭繼續享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期滿未提出復核或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所在家庭不再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第二十一條保障年度內,保障對象更換承租的廉租住房的,應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交驗新的房地產租賃契約。
第二十二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廉租住房保障居住情況進行檢查,每半年至少一次。申請人和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三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等情況的;
(二)提供的低保證、低收入家庭證明、家庭住房狀況證明等證件、資料不真實的;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間,家庭另外購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對不再具有或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停發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或限期收回實物配租的住房。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受理機關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一、工作進展情況
(一)3季度工作力度明顯加大。截止9月底,各鎮(區)已完成初審并上報或正辦理初審的戶數為312戶,比2009年6月底增加了161戶,增長率106.62%;比2008年增加了151戶,增長率93.79%。
(二)擴面工作成效初顯。已受理初審312戶中,低收入家庭共155戶,占受理總數的49.68%。
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在兩個方面:
(一)初審速度較慢。截止9月底,各鎮(區)完成初審并上報171戶,僅占總數的54.81%,整體工作進度比原定工作計劃脫幅3個月。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鎮(區)經辦人員不能保持基本穩定。
(二)工作不平衡性比較突出。同里鎮受理初審低收入家庭91戶,擴面工作成效比較明顯;但也有部分鎮(區)受理初審總數和去年相同,受理初審低收入家庭0戶,與市政府明確的工作要求差距較大。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根據市委部署,“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解決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家庭的住房困難”被確定為*市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群眾得實惠”12項實事項目之一。為將實事項目真正落在實處,讓群眾確實得到實惠,現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實現廉租住房保障“應保盡保”。對提出申請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要在年內配租房屋或發放補貼全部到位。為此,各部門、各鎮(區)必須加緊審批工作。各鎮(區)應在11月5日前,將在9月底前受理初審的申請材料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建設局加快復審進度,相關協查部門應積極配合協助,在11月底前,將在9月底前受理初審的申請材料復審結束,并發出核準通知。
(二)各鎮(區)應按照市建設局《關于做好二九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吳建房〔2009〕57號)要求,抓緊發放租房補貼,并在12月18日前向市建設局房產管理科結算資金。
隨著城鎮廉租住房建設保障工作的實施,由此產生了大量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檔案,這部分檔案作為民生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能夠真實對廉租住房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記錄,而且還能夠對廉租住房保障家族的狀況進行有效反映。而且通過對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檔案進行管理,能夠為住房保障動態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據,有效的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因此住房保障部門的檔案人員需要充分認識到廉租住房保障檔案管理的重要性,做好廉租住房保障檔案的積累工作,并科學對其進行開發的利用,加快推動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檔案管理的規范化和現代化進程。
1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檔案管理的現狀
1.1檔案業務基礎薄弱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檔案管理作為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收集、整理和保存廉租住房的所有檔案信息,這就對檔案管理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需要具備扎實的專業技能,而且還要具備強烈的責任心和實事求是的精神。但當前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檔案數量呈逐年增長的態勢,但相對的基礎設施卻沒有隨之增加,檔案業務基礎十分薄弱,檔案信息化建設較為緩慢,部分地區仍然采用紙質檔案,這對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工作帶來了較大的難度。
1.2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
近年來,隨著我國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廉租房建設的數量不斷增加,針對于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政策和條例不斷完善,但對于廉租住房保障檔案管理方面的制度還處于空白狀態,這也導致檔案管理人員在實際工作由于機制和制度缺乏及無法有效銜接,從而導致工作效率下降,達不到?A期的工作效果,存在許多重復性工作。
1.3檔案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在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工作中,部分管理部門沒有設立專職檔案管理人員,而兼職人員不僅沒有系統學過檔案管理知識,而且精力有限,這就導致廉租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工作十分混亂,存在著空白檔案和死檔的現象。這對檔案規范性管理及檔案工作質量的提升帶來了較大的影響。
2加強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2.1建立健全的廉租住房管理檔案制度
廉租住房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有針對性的建立一套完善的輔助檔案管理機制,這才能對檔案管理人員有更有效的約束,從而讓他們的專業能力得以提升。長期以來,廉租住房檔案管理機制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如人員配置不合理、缺乏流動性,加上職工崗位長期固定單一,很容易讓職工產生倦怠感。因此,在檔案管理制度的構建上首先應當建立合理的用人機制、培養機制、競爭機制、流動機制,讓其更有效確保員工能更好的為用戶群體服務。檔案員的工作本來就單一而枯燥,久了容易產生倦意,這時就需要管理人員對館員給予充分的信賴、尊重及對其日常工作的充分支持。這樣檔案員才能更積極的工作,對于自己的工作也更有責任心。
2.2強化檔案管理的“軟、硬”件建設
針對于當前廉租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工作基礎薄弱的問題,需要從硬件和軟件入手,加強廉租住房保障檔案基礎建設工作。充分的利用計算機技術,加快推進廉租住房保障檔案的信息化建設。利用現代化手段來對廉租住房數據進行統計和分析,并建立相對應的電子檔案,針對廉租住房保障檔案信息的變化情況及時對相關數據進行更新。并針對當前廉租住房保障檔案數量不斷增加的新情況,及時購置設備,并做好檔案的保管工作,做好檔案信息的備份,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檔案檢索系統,為檔案查找工作帶來更多便利。
2.3確保歸檔內容齊全完整
在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工作中,需要確保對所規定的全部檔案資料進行收集,具體檔案內容包括保障機住房數據信息、住房保障對象詳細信息、住房保障管理信息、住房保障房源信息及住房保障資金信息等,這些信息要及時進行收集,確保歸檔內容的齊全和完事。而且要從廉租住房實施初期就要抓好建檔工作。廉租住房建設作為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需要長期落實下去,這就需要從廉租住房建設初期就要扎實的做好建檔工作,有效的提高廉租住房檔案管理水平。
2.4提高廉租住房檔案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
檔案管理的工作是專業性較強的,需要檔案員具備良好的專業素養與專業技能,然而,很多廉租住房檔案管理人員在這方面卻十分缺乏。從實際情況中不難看出,大部分廉租住房檔案管理機構招收的檔案員文化水平并不高,也沒有經過專門的職業培訓,很多檔案員工作經驗也很淺,這會使得檔案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及專業技能都很缺乏,在實際工作中產生諸多障礙。因此,應當讓檔案員在專業技能上不斷得到提升。一方面很有必要加強對于檔案管理人員的職業培訓,可以通過定期組織相應的學習課程對于他們的專業化水平、專業化素養以及服務態度等展開訓練。另一方面,在后期的檔案管理人員招收及錄用上應當相應的提升門檻。應當盡量選取那些有關相關工作背景或者教育背景的人員,在人員入職前應當給予他們相關的入職培訓,讓他們對于廉租住房檔案管理的特點、工作流程等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且要加強他們服務意識,這會在后期實際工作展開中起到很大幫助。
一、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先租后售、群眾自愿的原則;
(三)特殊困難家庭優先、排隊輪候的原則。
二、廉租住房租金或售價的確定
廉租住房租金或房屋售價由縣物價部門根據廉租住房的成本造價確定。
(一)廉租住房租金的確定。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物價部門根據我縣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收入狀況每年進行調整。年度廉租住房月租金標準按建筑面積3元/平方米收取。
(二)廉租住房出售價格的確定。
廉租住房出售價格按當年成本造價由物價部門進行確定。廉租住房的成本造價包括:建筑安裝成本、土地成本和稅費等。
三、資金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及售房收入,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管理及建設。
四、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應具備的條件
(一)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住戶可申請入住廉租住房:
1.申請家庭取得縣城規劃區內非農村常住戶口3年以上(截止到2008年1月1日),并在本縣居住生活的。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且有相關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低保家庭要連續享受最低保障一年以上。
3.無房戶或擁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申請人和家庭成員5年內未出售或轉讓過房產。無房戶是指沒有私有住房,在市場上租住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家庭。
4.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下列家庭優先分配廉租住房:
1.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
2.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特等、一等傷殘軍人或特等、一等傷殘軍人配偶。
(三)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不列入廉租住房分配對象:
1.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2.違章搭建,擾亂城市建設管理秩序的;
3.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4.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之中有房產或機動車輛的。
七十歲以上老人、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無(無法定贍養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單人家庭,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圍之內,結合社會福利措施予以安置(不屬三無人員,符合保障條件的必須有法定監護人)。
五、申請廉租住房的程序
廉租住房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初審公示后報其所在的主管部門復審,復審結果公示后提交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最后確定初步名單,張榜公示后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批。
(一)申請
符合廉租住房家庭申請條件的,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1.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家庭戶口簿復印件一份;
3.申請人戶口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況證明;
4.婚姻證明復印件一份;
5.享受低保家庭低保證明復印件一份。
(二)受理
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況等進行初審核實,將推薦名單按優先保障順序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所在單位將《縣廉租住房申請審批書》及申請材料報其主管部門。
(三)復審
各主管部門對其下屬單位的推薦名單進行復審,確定初步名單(按優先保障順序排序)并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復審意見和申報材料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審批
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列入初步名單的家庭進行綜合審查,確定擬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名單并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批。
六、廉租住房的分配
由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符合條件的家庭參加廉租住房分配。住房套數少于符合條件的家庭戶數時,采取公開抽簽方式配租。
七、日常管理
(一)合同簽訂。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與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二)物業管理。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保障型物業管理,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須服從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
八、續租和退出
廉租住房實行續租年審制度,承租家庭從取得租住廉租住房之日起10個月內向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續租申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承租戶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核符合廉租房申請條件的,重新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續租廉租住房。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申請人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而弄虛作假的;
2.家庭人口、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
3.承租人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讓、轉借、轉租的;
4.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違反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
7.承租人家庭因多種原因外遷的。
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書面通知廉租房承租人后,承租人應當在30日內騰退廉租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
騰退的廉租住房納入下一年度的廉租住房房源。
九、為進一步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能力,結合承租人的申請,創新保障性住房之間的相互轉化機制,按照“轉一建一”的原則,可以將部分廉租住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即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條件的家庭,先租入住后,可根據家庭的實際情況申請購買廉租住房,購買后廉租住房參照經濟適用住房進行管理,同時加大廉租住房的建設規模,補足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的部分,使我縣廉租住房保障的總面積不減少。
十、監督管理
(一)對弄虛作假,騙取廉租住房的個人,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資格,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一、建立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資金制度的重要意義
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及對城市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化補貼制度是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完善城市住房供應體系的重要內容,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渠道。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制度建設,切實解決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建立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資金制度意義重大。
二、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資金籌措方式
(一)依據〔20**〕37號文、〔20**〕24號文的有關規定,從我市當年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扣除支付的征地補償費、征遷補償費、土地開發費、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土地出讓業務費)提取10%作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主要來源。
(二)依據財綜〔20**〕25號文的有關規定,將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管理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等費用后的凈余額作為廉租住房保障補充資金來源。
(三)本級財政及各區縣財政預算內外資金補充調劑。
(四)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五)社會各界自愿捐贈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三、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資金的使用范圍
我市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范圍有:(一)用于我市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二)向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三)向我市低收入家庭發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四、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關鍵詞:保障政策;廉租房;政府;中外比較
住房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住房問題的實質是公共住房問題,即城市低收入階層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其核心是這一群體居民收入與住房價格的關系問題。中國在住房領域實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如鼓勵住房商品化、住房分配貨幣化等,在較大程度上改善了中國居民的居住條件,城市居民的住房面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仍然比較突出,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水平更顯落后。
一、中國廉租房制度發展路徑
在中國,廉租住房這一概念最早見于1998年國務院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該通知明確指出,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將中國居民以家庭收入為單位,劃分為高、中低、最低三個層次,其中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2003年11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議通過《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確定了廉租住房制度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與租金核減為輔”的保障方式,對保障面積、資金渠道、房屋來源、申請審核程序、收回條件作了具體的規定,明確建設廉租住房的用地使用行政劃撥的方式。2007年8月,國務院了《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要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對象和保障范圍,將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擴大為城市低收入家庭。2010年9月,住建部等聯合發出通知,明確廉租房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辦理廉租房退出手續;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違規轉租、出借、調換和轉讓廉租住房等行為,可以收回廉租房。經過十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中國已經初步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時,也應該看到,中國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的時間短,國內對廉租住房制度的研究與探討還處于起步階段,廉租住房制度在實踐的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問題,制約了中國廉租住房制度的發展。
二、中國廉租房制度存在的問題
建立健全中國的廉租住房制度的前提,是認清廉租住房制度在建設的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
第一,廉租房法律法規不健全。中國現行的住宅制度非常零散,各自為政,沒有統一的立法,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住房公積金和商品房之間的關系不清,制度之間無法很好地協調。由于廉租住房制度的立法層次低,執行的力度不夠,導致了廉租住房制度很長時間一直停滯不前或者各地方政府對廉租住房制度進行異化演變。
第二,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對象過窄。廉租住房建立之初,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之后,雖然完善了廉租住房制度的具體規定,但是仍然以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為保障對象。
第三,保障資金和房屋供給不足。到目前為止,廉租住房的建設情況并不理想,從廉租住房制度的發展實踐來看,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資金不足制約了廉租住房快速發展,是廉租住房嚴重缺乏的內在原因,并且尚未形成一套健全的廉租住房供給模式。
第四,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不完善。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用于住房保障的資源更是相當缺乏,必須將有限的資源用最需要保障的家庭,建立科學合理的廉租住房準入退出機制,否則,保障對象錯位,不該保障的人獲得額外的利益,該保障的人未獲得保障,會產生更加嚴重的社會不公平;“有進無出”的推出機制會增加政府的財政壓力,導致新生的弱勢群體無法獲得住房保障。
三、國外廉租房制度的成功經驗
社會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問題是各個國家都比較重視的問題,世界各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各有特色,利弊并存,甚至在發展道路上有反復。但總體而言,對這些國家的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巨大的促進作用。
第一,美國嚴格法律和稅收減免住房保障模式。美國對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特色就在于其各項保障措施的法制化。美國政府先后通過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國民住宅法》、《住房與城市發展法》等,對住房保障作了相應的規定。對利用抵押貸款購買、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家庭,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減免抵押貸款的利息支出;對擁有自己住房的家庭,還可以減免所得稅和財產稅;對出租屋的家庭實行稅收減免政策。
第二,日本公營住房保障模式。日本政府遵循“保低放高”的原則,采取政策性調節措施,旨在使老百姓都能住上與自己經濟條件相適應的住房,各級政府建造并管理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宅,由東京都政府管理的叫都營住宅,由縣政府管理的叫縣營住宅,由區政府管理的叫區營住宅,由市政府管理的就叫市營住宅。日本有超過220萬公共“廉租房”,占全部住宅的4.7%,另外還有大批供中產階級居住和購買的房子。公營住宅針對貧困群體,形式多樣化,保障了日本的貧困家庭人人“居者有其屋”。
第三,法國中央補貼和地方管理雙層次住房保障模式。法國“廉租房”在建造過程主要有中央政府提供補貼,但建成后由各地方政府下屬的“廉租房管理辦公室”管理。地方辦公室一方面嚴格控制房源,大部分“廉租房”只租不賣;另一方面對社會公開“廉租房”出租情況,接受大眾的監督。全法國大約有1/4的人住在“廉租房”里,除了收入很低的移民家庭或家庭負擔很重的多子女家庭外,“廉租房”受益群體的“上限”是那些收入相對較少的低級別公務員。
第四,新加坡分級住房保障模式。新加坡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政府干預和介入程度很大,是計劃和市場相結合的典范。新加坡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央公積金制度已經成為新加坡的基本社會制度之一,是一種綜合的社會保障儲蓄制度。分級提供公有住宅補貼,嚴格按家庭收入情況來確定享受住房保障水平。新加坡房產和發展委員會將“廉租房”分為兩個檔次,家庭收入在800新元或以下的家庭,只需繳占總收入10%的錢作為房租;收入在800新元~1500新元的家庭,用于房租的錢為收入的30%。
第五,香港公屋住房保障模式。香港的“公屋”是“公共租住屋的簡稱,是特區政府為無法負擔市場房租的低收入家庭而實施的重要社會居住保障政策。政府將土地免費劃撥給房屋委員會,由房委會招標建設公屋并分配給有需要的市民。目前,香港共有約65萬套公屋住房,超過200萬人租住其中,約占香港總人口的三成。
四、完善中國廉租房制度的若干建議
中國廉租住房制度改革應積極借鑒以上國家成功經驗,通過完善法律、改變保障性住房補貼方式、發展公共租屋、健全準入與退出機制等措施實現“民有所居”。
第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的法律能強制規范住房市場的行為,促進其健康發展。國外住房制度都有相關法律的支持:如美國的《住房法》和《國民住房法》、日本的《公營住房法》等。中國的《住宅法》應當盡快制定,以《住宅法》統領中國的住房制度,促進中國住房制度的發展,并可以在住房制度實踐的過程中不斷地進步和完善。對于廉租住房制度而言,《住宅法》主要是全局性的,統籌整個住房制度,不可能對廉租住房制度規定的過于詳細,所以,當務之急,是先建立一部廉租住房制度的行政法規,對廉租住房制度建立成果進行整理和歸結,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科學體系,對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對象、保障方式、保障標準、資金保障、房屋保障、準入和退出機制以及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措施進行詳細的規定,同時要加大廉租住房制度的執行力度,使廉租住房制度得以貫徹落實。
第二,堅持商品房與保障房共同供應戰略。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是城鎮住房的兩種主要形式,兩者彼此關聯,共同發展。住房過度市場化,追求效率的同時,造成的是社會廣泛的不公,社會福利難以最大化;住房過度福利化,將嚴重影響住房發展效率,福利得不到提高,任何一種住房供應方式片面發展都不能有效解決住房問題。所以,確定兩者之間的合理比例尤為重要。為了住房市場的發展,政府應該堅持商品房與保障房共同供應戰略,同時制定科學合理的中長期發展計劃,協調好兩者比例關系。
第三,改變保障性住房補貼方式,嚴控住房面積。政府應致力于改變經濟適用房的補貼方式,嚴加控制經濟適用房面積。建議實行“補人頭”方式,即把住房保障金或者住房補貼費,按照一定標準,以貨幣形式直接補貼到每個應當享受補貼者的頭上,讓這部分群體拿著補貼款去房產市場上購買、租賃自己能夠購買、租賃的住房,不給開發商從中牟取暴利的機會。
第四,大力發展公共租屋。公共住房問題雖然是城市化進程中面臨的一個共性問題,為了更好地解決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又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這部分“夾心層”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積極探索建立公共租屋制度,引導居民樹立買房與租房都是住房消費的合理形式的觀念,有效地緩解房地產市場緊張的供需關系,促進房產市場健康、穩定、有序地發展,要求大力發展公共租屋的公共租屋保障制度。公共租屋以中小套型為主,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完善保障性住房的準入與退出機制。準入機制中主要把握的方向是:動態性、地域性、合理性地劃分家庭收入水平線,劃分為最高收入、高收入、中高收入、中等收入、中低收入、低收入、最低收入七組;完善的住房檔案系統,實時監管家庭的收入和財產;建立嚴格的審查、登記及征詢制度。退出機制是一種事后機制,住房保障應實行定期審核制度,只有有效地審查和確定退出對象,使那些家庭收入或住房條件得到改善的保障對象及時退出保障范圍,才能保證有限的住房資源起到最大的保障作用。
參考文獻:
[1]侯淅珉,張恩逸.英國的住房保障制度[N].中國建設報,2002-08.
一、全市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目標
1.全市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目標是:新增租賃補貼33040戶;力爭新開工建設廉租住房66.21萬平方米,確保竣工5萬平方米。(具體目標詳見附表一、二)
2.建立定期報表制度,各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及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公司要將廉租住房保障情況及項目建設實施進度和資金到位等情況每月25日前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措施
1.將保障目標納入考核內容,抓好落實。各區、縣、市要根據承擔的保障目標任務,在2011年6月15日前將任務分解到位、落實到人,并與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簽訂目標責任書;認真做好廉租住房申請家庭的登記、調查、公示和初審及季度復核工作;同時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線的資格認定工作。
2.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線,擴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廉租住房保障是一個動態過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線的標準也應隨之提高。市住建局、市統計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要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上半年擬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線劃分標準報市政府審定。
3.加強業務培訓,確保公平、公正。市住建局6月底前要組織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業務培訓,解決各街道辦事處、鄉(鎮)及社區廉租住房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申請登記、調查和審復核工作遇到的問題,進一步規范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及審核工作。
4.嚴肅工作紀律。為確保各級住房保障工作部門要按照政務公開要求,增強工作透明度,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市住建局與市監察局要在6月底前擬定有關“嚴肅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紀律的意見”報政府審定。
三、積極推進廉租住房建設
1.抓緊落實,確保獲得中央投資補助項目全部開工。2011年我市申報中央投資補助的廉租住房項目共38個,其中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公司承建的市級統籌建設項目12個,各區、縣(市)鄉鎮自建項目9個,工礦企業自建項目17個,總建筑面積約66.21萬平方米。各區、縣、市及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要緊緊抓住中央投資補助機會,在項目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加快工作進度,對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盡快開工,對不能立即開工的項目,要加快制定研究相關計劃和措施,力爭2011年內全部開工。
2.開辟“綠色通道”,盡快完善項目建設手續。涉及廉租住房建設項目手續辦理的各有關部門要簡化辦事程序,加快建設項目手續的辦理,同時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協調,確保各項目順利開工。
3.加強廉租租房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中央投資補助資金及地方配套資金到位后,由市發改委牽頭,在2011年6月底前與市住建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監管辦法,確保中央投資補助資金及地方配套資金足額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做到專款專用。
4.加強廉租住房工程質量安全跟蹤管理。市住建局要加強廉租住房建筑工程質量安全跟蹤管理,及時制定相關管理措施,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同時,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實施建設,合理組織,精心安排,在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加快工程進度,確保項目早日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