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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制度制定范文

        制度制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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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制定

        第1篇:制度制定范文

        關鍵詞:森林;限額采伐;管理制度

        1 前言

        實行年森林限額采伐是我國《森林法》規定的一項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的基本制度,也是國家控制森林資源消耗的重要手段。10多年來,我國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緊緊圍繞限額采伐這個中心,初步建立了全額管理,分類控制的采伐限額管理體系,對保護森林資源,控制森林資源消耗起到積極的作用,為實現森林面積、蓄積“雙增長”做出了貢獻。并且,有利于發揮森林資源的消耗,合理利用現有森林資源,實現森林的永續利用和可持續發展。

        2 制定森林采伐限額的依據

        2.1制定采伐限額必須正確理解有關森林資源保護的法規?!渡址▽嵤┘殑t》第十六條規定:“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營林業局、林場、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農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縣為單位;根據合理經營和永續利用的原則,提出森林采伐限額指標,逐級上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边@里對制定采伐限額的單位規定制定采伐限額的原則是“合理經營,永續利用”,而不是消耗量低于生長量。《森林法實施細則》并規定“除了用材林的成熟林和過熟林蓄積量超過用材林總蓄積量的三分之二的個別省、自治區以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必須按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額?!庇纱丝梢姡牧康陀谏L量的原則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核定采伐限額的依據,并不是省以下制定采伐限額的依據。

        2.2制定采伐限額必須依據生產的需要。林業生產有自身的生長規律,由于森林資源既是勞動產品,又是生產資料。作為生產資料的森林資源其有不斷擴太,才能生產更多的本材,因此,消耗量低于生長量,使森林資源不斷增加,是符合擴大林業再生產要求的,它既是必須遵循的法律依據,又是必須遵循的生產原則。但是,當前林齡結構極不臺理,從某一空間來說,消耗量低于生長量就不是必須遵循的唯一原則,如果用材林的成過熟林多,消耗量就可相應大于生長量,如果用材林的成過熟林過少,消耗量不但必須低于生長量,還必須遵循不得采伐中幼林,破壞森林資源的原則。如果空間縮少在采伐地上,采伐當年生長量已等于零,資源消耗量必然無窮大于生長量。采伐限額是落實在采伐地上的行為,因此,從采伐限額的落腳點一一采伐地來說,它遵循的原則不是消耗量低于生長量,而是在單位面積采伐地上得到年采伐量的最高值,年單位面積采伐量是越多越好,而不是限額采伐。

        2.3制定采伐限額依據市場的需要。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林業生產必須遵循自身規律,擴大再生產,但是決不能忽視擴大再生產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人們的需要。當前在供需矛盾緊張情況下,也必須在節約消費原則下,力求滿足人們物質文化的最低的基本需要,否則即使有法律的嚴肅性,人們也會千方百計的避過法律或頂著法律,突破限額來滿足自己的需要,所謂林農要求最低限度解決為維持生活問題的經濟收入,地方政府要保證地方財政收入,維持地方事業的發展,社會要滿足自己對術材與林產品的需要,三股力量擰在一起,過低的采伐限額,那能不被突破呢?與其過低的采伐限額不斷被突破,造成無法解決的亂砍濫伐,不如在制定采伐限額時,適當考慮人們的基本需要。在森林資源上的公開“赤字預算”,比被動的資源危機難道不好一些嗎?法律,生產,消費三個觀念是制定采伐限額必須統盤考慮的相關因素,它們相輔相成,是缺一不可的,只有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制定采伐限額,才能既促進林業生產發展,又有利于滿足消費者需要,并為社會共同接受。

        第2篇:制度制定范文

        一、新會計準則的頒布實施是制度變遷過程

        制度變遷可以理解為一種效率更高的制度對另一種效率更低的制度的替代過程。它包含兩重含義:一是制度創新,二是新舊制度轉換。制度變遷能促進經濟增長和經濟績效的提高。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是減少交易費用,節約社會資源,使社會資源得到更合理的分配。會計準則是用來提高財務報告的質量的,而財務報告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財務報告減少了信息的不對稱,減少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從而減少了交易費用,提高了社會資源的使用效率。因此,會計準則總體上是一種有助于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

        二、我國新會計會計準則制度變遷的方式

        一個社會選擇什么樣的制度變遷方式受制于有著特定偏好和利益的制度創新主體之間的力量對比關系。我國的新會計準則變遷進程表現出如下特點:

        (一)強制性變遷為主,誘致性變遷為輔

        我國會計規范的變遷顯然是一種強制性變遷,是一場以引進為基礎的制度變遷,而不完全是自然演化形成的制度變遷。在政府主導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會計人員在制度創新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最終達到會計規范改革的目標。這種強制性中的誘致性在我國的會計準則制定和征求意見過程中得到了體現,并大大減少了自上而下的整體改革過程中由于信息不足可能出現的風險。

        (二)增量漸進式的變遷

        制度變遷可以采取“激進式”和“漸進式”兩種方式。我國的會計準則國際化基本上是一種漸進的方式,即先在舊規范的邊緣引入一些新對我國有重要意義的制度安排,通過新制度的不斷發展來逐漸縮小舊制度的空間,然后達到整個會計改革的目標。這種增量漸進式變遷的特征是由其較低的交易成本所決定的,也是由我國現實的經濟環境所決定的。

        (三)具有很強的“路徑依賴”

        諾斯指出,人們過去做出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路徑依賴形成的深層次原因是利益因素。一方面,在會計準則國際化過程中,會計人員的素質、觀念等往往不能很快適應。另一方面,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需要一個過程。為與國際接軌。

        三、新會計準則制定的新制度經濟學分析

        制度變遷理論深刻揭示了審計準則的變遷是由其內部存在的各種矛盾引發的,明確了只有當通過準則創新可能獲取的潛在利潤大于為獲取這種利潤而支付的成本時,準則創新才會發生,才導致準則的變遷。從制度創新的動力源泉與條件來說,新制度經濟學所提出的制度變遷理論認為,制度變遷的內在動力是經濟主體獲取最大的“潛在利潤”。在制度制定和變遷的過程中,意識形態和路徑依賴從環境上對審計制度施加著不同程度上的影響。

        (一)會計制度變遷的意識形態因素分析。

        意識形態是由互相關聯、包羅萬象的世界觀所構成,包括道德和倫理法則。意識形態本身就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種制度安排。市場機制得以有效運行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人們能遵守一定的意識形態。如果對個人的最大化行為缺乏某種制約,產生了過高的遵從規則的成本,需要花費大量的投資去使人們相信這些制度的合法性,那么,制度安排將是無效率的。可見,制度的安排需要和意識形態相結合。新會計準則是審計市場上各利益主體間博弈的產物。

        (二)會計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問題

        路徑依賴是指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這種機制使制度變遷一旦走上了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后的發展過程中得到自我強化。制度經濟學認為,如果人們選擇的制度變遷路徑是正確的,經濟制度的變遷可能進入良性的循環軌道,迅速優化;反之,則會順著錯誤的路徑下滑,甚至被鎖定在某種無效率的狀態而導致停滯。這反過來又成為推動準則進一步完善的重要力量,雙方呈現出互為因果、互相促進的良性循環局面。

        四、我國新會計準則制度的推動主體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會計準則制度的制定機構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是由政府職能部門直接制定,其代表如法國、日本等。第二種是由民間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通常不直接干預,如英國和英聯邦國家加拿大除外。第三種模式是由民間性職業機構制定,但政府擁有監督管理和最后的決定權,其典型代表是美國和加拿大。從我國會計準則變遷的歷程可以看出,我國會計準則國際化主要是政府強制推動的,政府扮演了制度供給者的角色。

        第3篇:制度制定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制定價格聽證(以下簡稱定價聽證),是指定價機關依法制定(含調整,下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過程中,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采取聽證會形式,征求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的活動。

        前款所稱定價機關,包括有定價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

        第三條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但容易引發搶購、囤積,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商品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征求意見,不納入定價聽證目錄。

        中央定價聽證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定價目錄制定并公布;地方定價聽證目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地方定價目錄制定并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定價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定價聽證目錄。

        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

        第四條定價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聽證的組織

        第六條定價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

        省級以上定價機關制定價格需要聽證的,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需要聽證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委托聽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

        第七條聽證會設三至五名聽證人。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部分聽證人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聽證會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

        前款所稱聽證人是指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專門聽取聽證會意見的人員。

        第八條聽證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陳述,并可以詢問;

        (二)提出聽證報告。

        第九條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人員構成:

        (一)消費者;

        (二)經營者;

        (三)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

        (四)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

        聽證會參加人的人數和人員的構成比例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消費者人數不得少于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五分之二。

        第十條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消費者采取自愿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

        (二)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采取自愿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規定聽證會參加人條件。

        第十一條聽證會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可以向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了解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

        (二)出席聽證會,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闡明理由;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遵守聽證會紀律。

        第十二條聽證會設記錄員。記錄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人員擔任,如實記錄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

        旁聽人員不得進行發言、提問,不得有妨礙聽證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記者席。與會采訪的新聞媒體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新聞媒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邀請新聞媒體采訪聽證會。

        第三章聽證程序

        第十五條定價聽證依據下列情況提起:

        (一)定價機關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含與其他部門聯合定價)和市、縣人民政府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二)定價機關是其他部門的,由該部門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第十六條定價機關提起定價聽證時,屬于第十五條(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定價聽證方案和定價成本監審報告。

        第十七條定價聽證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額和調價幅度;

        (三)擬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四)擬制定價格對經濟、社會影響的分析;

        (五)其他與制定價格有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聽證會舉行30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新聞媒體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

        第十九條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定價聽證方案要點,聽證會參加人和聽證人名單。

        第二十條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聽證會參加人送達下列材料:

        (一)聽證會通知;

        (二)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結論;

        (四)聽證會議程;

        (五)聽證會紀律。

        第二十一條聽證會應當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聽證會參加人出席時舉行。出席人數不足應當出席人總數三分之二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聽證會可以一次舉行,也可以分次舉行。聽證會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參加人、聽證人;

        (二)定價聽證方案提出人陳述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人介紹定價成本監審結論及相關情況;

        (四)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發表意見,進行詢問;

        (五)主持人總結發言。

        第二十三條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審閱涉及本人的聽證筆錄并簽字。

        第二十四條聽證會舉行后,聽證人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制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的意見;

        (三)聽證人對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處理建議。處理建議應當包括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采納與不采納的建議和理由說明。

        第二十五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后15日內將聽證筆錄、聽證報告一并提交定價機關。

        第二十六條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時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的意見。

        定價機關根據聽證會的意見,對定價聽證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舉行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七條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后,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定價決定和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八條定價機關需要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定價機關批準后才能作出定價決定的,上報定價方案時應當同時提交聽證報告。

        第二十九條定價機關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就聽證事項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條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或者降低價格的,聽證會可以采取下列簡易程序:

        (一)只設主持人;

        (二)聽證會參加人由消費者、經營者構成;

        (三)聽證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四)、(五)項規定的議程進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定價機關制定定價聽證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定價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或者舉行聽證會,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聽證會的組織或者舉行過程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聽證經費應當申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4篇:制度制定范文

        但是我們不能不看到企業規模的盲目擴大,使產能嚴重過剩,產業結構調整更加困難。同時導致企業的基礎管理、管理的能力與企業擴張的速度很不適應,給企業的生存發展埋下了巨大風險,這方面中央企業有過許多教訓。

        兵器工業集團這些年的發展速度一直保持在平均20%以上(這已經是“躍進”的速度了),他們意識到在迅速發展的同時,“基礎管理工作并沒有和經營規模保持同步跟進,規模與效益、速度與質量之間的矛盾日漸突出,基礎管理薄弱的問題凸顯出來,已經成為兵器工業持續發展的一塊短板?!痹谶@之前一直在追求大,由于遇到上述問題,他們開始意識到更重要的目標應該是追求強。

        兵器工業集團在加強基礎管理方面下了很大功夫,舉一二個有“味道”的地方討論。

        KNOW HOW的集合

        有一位工學博士的廠長提出一個很有意思的觀點:“什么是企業競爭力?企業競爭力就是一系列KNOW HOW的集合?!蔽矣X得他講得有道理,KNOW HOW就是企業的技術訣竅、管理訣竅。訣竅不像一個大的設備投資,使得技術裝備水平一下子有很大提升那樣容易看到,訣竅是體現在企業所有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細微末節。例如:戰略規劃、管理方法、商業模式、改制上市、并購重組、產權交易、財務信息、投融資決策、產購銷策略、資源儲備、客戶信息、招投標事項等管理環節、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等技術環節。

        兵器工業集團提出的精益管理和合理化建議管理就是在不斷積累和創造KNOW HOW。它們非常注重員工在實踐中進行創新,每。兩年組織一次創新大賽,并以員工的名字命名創新成果,每年獲得“成果命名”的員工超過5000人,這就是5000個KNOW HOW。用KNOW HOW的發明者命名“KNOW HOW”,正體現出“人的因素第一”,體現出對人的尊重,對知識產權的尊重,這是非常值得稱贊的理念。企業基礎管理就像擰毛巾,需要全員參加,共同來擰,并且是一點一點的擰,就像涓涓細流匯成江河。

        “四兩撥千斤”的制度改革

        多年來我們企業的管理制度已經多如牛毛,現在需要做的工作不是再去無限度的堆加,而是要使制度合理化。目前存在突出的問題:企業內部制度制定的職責分工不合理?,F在企業各職能部門集制度的制定與制度的執行于一身,職能部門在制定制度時本能的會將自己的權力、利益越擴越大,導致各職能部門制定的制度之間相互打架,爭權奪利。而有許多地方無權無利還有責任、風險,則沒有職能部門去管理,形成管理的真空。管理不是越位就是缺位。這是由于職能部門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利益沖突導致的必然結果。由此使企業內部產生大量內耗,造成嚴重的低效和成本支出。這類問題在中央企業普遍存在。

        第5篇:制度制定范文

        【關鍵詞】中學;管理制度;合理性

        學校中管理和教育不能分離,同樣重要,一所學校的興衰一方面取決于學校領導的辦學方向、理念和教師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取決于學生學習的自覺性。管理的制度必須符合教育目的、教育方針的精神和教育的客觀規律,從實施對師生管理教育的過程,主要在于對他們的思想行為及學習習慣等規范化,要求同步學校規劃的長遠發展,構建完善發展目標;時常提醒,時常引導,讓其學會從原來的做什么轉變到怎么做的學習態度,豐富其知識,培養其品行,更好的為成人成才做好堅實的基礎。因學校與學校之間存在著各類的差異,從而學校的管理制度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制定,主要要體現公眾意識,更加的合理化,才能把學校的管理制度真正轉化為師生們自己的主動行為,同時允許師生參與討論與之有關的管理制度,更好的反映師生的意見,使學校的管理制度更符合現實。學校全程管理和落實都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部分,在對教學環節和學習管理的每一級階段都要有效落實,及時反思糾正,避免成為一紙空文或墻上擺設的形式。集體的、積極向上的校園文化才能使得精神文化淋漓盡致,只有這樣學校的管理制度才能日臻完善,一所學校才可能經久不衰。

        一、從個體出發,完善根本

        每一所學校都具有基本的管理制度,古人云:“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一個學校正常運行是絕對少不了制度的約束和監督。比如常規的制度雖很平常,比如上課、環境衛生、安全、就寢、公物保護、文明禮貌、集會等制度,絕對不能小視。中學生正處于知識和心理變化比較大的時期,而接觸最多的地方就是學校,各種能力有限,需要指導和管理的地方很多,

        此時學校的管理制度尤為重要,只有提高自身素養,才能更好地為這個社會奉獻,若不加以

        監督管理就很容易讓學生養成不良習慣,那怕是很小的一個不良習慣,這都將會影響到學生,學校的教育也就會大打折扣,也就談不上完善管理制度的合理性了。

        在內容上必須要適合學校校教育和教學,以及便于后勤的管理工作,要符合本校教學規律和管理規律,而不是為以“約束”為目的,應具有引領、指導的功能。要符合師生的身心發展規律和常規道德規范要求,通過民主討論并得到認同,不急于求成,避免唱高調等;在對于有關學生處理校紀校規及獎懲等些方面要具有一定的心理教育性,要利于師生的身心健康的發展趨勢,并要利于人智力的發展,要利于師生人格提高。教師批改或備課等教學基本方面要求要有相應標準,崗位職責,工作制度等方面的要求有細節,規定絕對不允許帶有“罰”字和歧視“后進生”等現象發生,學校應多教育學生之間多關愛互助,并及時幫助有困難的學生,給予學生基本的指導等,深度發展管理育人的功效作用,為普天的學者創造一片美好的天空。

        現代學校管理制度制定,要具備現代教育文化特征,并要以現代教育教學思想和現代管理思想為指導思想,發展學生個性化的創新精神和實踐的能力,并給予教師創造的空間,也就利于定性與定量的更好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便于教學研究的創新和發展,把握教育主體性的可持續性發展,構建起實施素質教育以及推進教育事業發展的完整管理制度體系,需要長期堅持以人為本,求真求實,講究科學性,才利于和諧校園精神文化的形成,積極促進教育的良性發展發揮。

        二、從整體考慮,落實完善

        學校管理制度大多數還很籠統粗放,難免出現管理的隨意性。各項管理制度一經公布,就應對各項工作發揮效應,并在一定時期保證它的穩定性,不能隨意更改。同時避免個人的主觀隨意性,應當爭取多個相關部門和師生的意見,可通過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方法開展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保持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理念,各項管理制度也要與辦學理念和學校教育管理的價值取向相適合。各個相關部門都要服從發展的整體目標,不僅有德育工作和教學工作,還要有后勤管理服務等的管理制度。

        學校的管理制度是否足夠完善,不能只憑條條目目文字的多少來評價,要根據學校的性質、規模等從實際而定。不僅要有明文規定的制度,還必須要有檢查落實制度的制度,若沒有實施和落實方面的相關制度,也就缺乏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再好的明文規定都是一紙空文。學校管理制度的各項制度既有特定的管理作用,又是大整體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相互關聯影響,例如工作制度、崗位責任制以及考評制度、獎懲制度等之間都具有一定內在聯系,不能分離或沖突,其重點應集中建立在重大事務和涉及師生切身利益事項上,以及建立健全的學生紀律處分制度和師生申訴制度,以創建法治精神育人的校園氛圍。學校管理制度不僅筋要具有約束力,而且可作為評判的尺度,考查審核的標準,展現出一定的學校管理文化色彩。

        現代學校教育的改革發展發生變化,管理制度就得不斷加以修改更正,才能展會出新的生命活力,為新的人才培養目標提供更優越的措施保證。實行創新教育和人才培養模式的變革,是素質教育的新發展,這需要從學校管理制度變革入手,制度創新是基本要求。深思一些學校的管理制度,其中的教學常規管理制度,感覺已經丟失了那種生命力,甚至妨礙了素質教育的發展,成了教育創新的羈絆,只有經過深入研究和驗證充分,各方面條件都比較成熟的管理制度項目,經批準后列入計劃制度中,發現某些地方有疑問時要及時修正。

        學校管理制度建立要具備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在思想內容、精神實質等方面要和國家制定的教育方針政策具有一致性。相關聘任、考核、獎罰、人事管理等管理制度的制定,一定基于在《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等相關的法律范圍內。學校的管理制度要能體現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精神文化,體現國家法律意志。

        學校管理是一門大學科,要建立起適合學校發展的學校管理制度,需要學校管理者具有先進的辦學理念和現代化教育管理思想,使學校管理制度真真正正發揮出提高教育質量、促進學校發展的作用,更需要有挑戰的勇氣,真抓實干,開拓進取,并發揮各自的引導作用,發揮制度文化作用,促進教育管理水平的不斷提升以及對教育事業的科學先進發展。

        參考文獻:

        [1],在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的講話[J].中國教育報,2010,9

        [2]文件,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N].人民日報,2010,7

        [3]孟繁華,中外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M] 北京,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2)

        [4]期刊,教育理論與實踐. 山西省教育科學研究院, 2008,12

        第6篇:制度制定范文

        1.村賬鄉管制度

        1.1實行“村賬鄉管” 在堅持村級集體資金所有權不變,資金使用權不變,開支審批權不變,債權債務關系不變,核算單位不變,監督機制不變的前提下,實行資金、賬目“雙代管”。

        1.2統一管理村級財務 取消村會計室,村里只設一名出納報賬員,由村支書兼任,負責登記現金日記賬、存款日記賬及農戶往來輔助明細賬。鎮村級財務管理辦公室以村社為單位,單獨設立賬薄實行獨立核算。

        1.3強化管理手段 鎮村級財務管理辦公室對村賬實行電算化管理,采用電腦記賬、電腦審核業務。

        2.財務管理制度

        2.1加強收入核算 村里發生的各項收入,包括:預留地、集體耕地、果園、漁塘和“四荒”發包收入、集體統一經營收入、房屋機械等集體資產承包租賃收入,土地補償費收入、青苗補助費及附屬收入,企業法上繳利潤、救災扶貧款、上級撥款、借貸資金等所有村級集體收入,都必須及時如數納入賬內核算,嚴禁弄虛作假、收入不入賬或少入賬、賬外“包包賬”、貪污挪用、胡支亂花等違法違紀行為。如有違背,分別處以村責任人違法違紀金額10%~50%的罰款,并視其情節,給予村有關領導、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2.2統一開設存款戶頭 村里發生的各項收入必須在兩日內上交到鎮村級財務管理辦公室存入賬戶,使用按規定用途發生審批手續。嚴禁設賬外賬、坐收坐支、轉移資金等逃避農經站監管的行為,一經發現要對責任人處違紀違法金額10%~50%的罰款,并視其情節,追究村領導和有關人員黨紀政紀直至法律責任。

        2.3嚴格現金管理 嚴格執行賬、權、錢分管制度,村領導不準管理現金。主管財經的領導有權批錢不管(收)錢,出納報賬員管錢但不準擅自動用錢。因工作需要,其他村干部臨時收取的現金必須在當日內交給村出納報賬員,過期不交的按違紀處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坐收坐支現金,嚴禁白條子頂現金,嚴禁私設小金庫,嚴禁公款私存。否則視其情節,對責任人處以違法違紀金額10%~50%的罰款。嚴格執行庫存限額,庫存現金不準超過500元。出納報賬員要及時準確地核算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日結,賬款相符。要堅持原則,按章辦事,對不合理開支堅決拒付。對違背財經紀律,擅自付款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責任。嚴格現金業務手續,財務人員和有關人員之間發生現金交接業務,必須當即辦理手續。一旦發生差款問題,在找不到其他確切證據時,將依據手續處理。村要定期接受鎮農經站盤點庫存現金,發現長短問題,要按現金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

        2.4嚴禁侵占集體資金 村存入鎮村級財務管理辦公室的資金必須以村(社)為單位核算,專戶存儲、??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擠占、挪用、平調或用集體資金為其他單位和個提供經濟擔保。違反規定責令糾正違規行為,并對責任人處以發生余額10%~20%的罰款,視其情節追究黨紀、政紀直至法律責任。

        2.5嚴格審批村里各項開支 由村支書一支筆簽字,500元以下的開支,由支部書記批準,500~2000元的開支由村民主理財小組討論通過,2000元以上重大項目開支由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報鎮政府批準。村領導越權審批開支的要對審批人處以違規金額10%的罰款,給集體造成損失的要從重處罰。

        第7篇:制度制定范文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管理;質量管理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ll kinds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ws day by d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the various issues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highlights, investigate its root cause is due to a lack of necessar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cause. Based on this point, this paper, from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build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building construction schedule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cost control and so on several aspects of discussion.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management; Quality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7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應結合企業自身的特點,并與建筑行業要求相符,制度必須切實可行、簡明扼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其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該制度可以通過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會議,并以書面的形式簽訂責任狀,利用安全知識宣傳等方式讓各級施工人員詳細了解并掌握自己的安全職責;其二,施工現場安全規章制度。這一制度與生產安全責任制相同,也是通過宣傳等方式讓各級施工人員予以了解。另外,還應設置專人對該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并按照有關規范的規定嚴格實施;其三,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應在施工組織方案中編制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并交由技術總監審批,確認可行后予以實施,同時還應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對于具有較高危險性的各個分項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方案,編制過程中應經過安全技術驗算,并交由技術總監審批確認合格后,方可予以實施;其四,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對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其安全意識及專業技能。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提高了,自然能夠及時發現各種不安全隱患,而且還能夠明確自身的權限和職責;其五,安全獎懲制度。制定該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約束現場施工人員。對于違反安全施工的行為應給予相應的處罰,并對始終堅持安全作業的人員給予適當的獎勵。懲罰及獎勵可以是精神上,也可以是物質上,這可以根據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而定。通過獎懲制度可以有效地調動施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有利于安全生產。

        二、建筑施工質量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關系著工程項目的整體質量,為確保施工質量,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以此來確保施工質量。施工質量管理制度應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建筑施工企業應樹立工程質量第一的思想,并本著用戶至上、優質、優產的宗旨進行施工,各級領導干部應對上級頒布的各種質量管理規范、標準、規程以及文件等予以堅決貫徹執行,認真做好施工質量管理工作;其二,施工現場應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機構,并由專人負責各項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測及核驗,同時還應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驗收簽證,各項技術也應整理完善、妥善保管;其三,經常開展建筑施工質量知識教育,增強施工作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并對關鍵環節的施工進行技術指導;其四,施工質量管理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規定要求予以落實,以此來確保各個工序的施工質量均能達到驗收標準的要求。同時各分項工程應進行施工自檢,嚴把質量關,對于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解決處理,直至質量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此外,在進行隱蔽工程施工前,必須經由各部門負責人予以驗收簽證后,方可進行工程隱蔽;其五,把好施工材料質量關,決不允許不合格的材料進入施工現場,材料進場前應對其產品合格證、質檢證明等進行驗看,并由專人負責對材料進行抽檢,以此來確保材料質量;其六,建立并完善檔案制度。由專人負責工程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機歸檔工作,并做好竣工驗收等記錄,以備隨時接受檢查。

        三、建筑施工進度管理

        因建筑工程中的分項工程較多,為有效地控制施工進度,必須制定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具體內容如下:其一,建立計劃管理體系,對施工進度進行動態管理;其二,建立進度目標責任制??赏ㄟ^設計進度目標獎勵制度,對提前完成施工任務的予以獎勵,以此來確保重點環節及關鍵部位的工程工期能夠按時完成;其三,對施工進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就施工進度而言,其重點應當在落實執行上面,故此,應每周對已完成的進度進行分析總結,并及時監控計劃執行情況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若有偏差應盡快找出原因,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解決。同時,還應在每月、每季度、每年度都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總結歸納,盡可能避免趕工期、搶進度的情況發生,這樣有利于后續施工的開展。

        四、建筑施工成本控制

        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制度,實質上就是成本控制,具體應包括以下幾個重要環節:其一,落實施工項目計劃成本責任體制。對于一個較為成熟的施工企業而言,在工程準備開始施工前,應按照工程總體投資及歷年工程的實際成本進行分析總結,并以此作為依據制定詳細、可行的工程成本計劃,然后根據計劃中的要求,通過目標分解法由項目部負責人將分解后的目標分配到各相關職能人員及施工隊伍,然后讓其簽訂成本承包責任書或承包合同,最后由承包者提出確保工程計劃成本的相應措施;其二,加大對成本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工程項目部應對成本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在檢查完畢后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認真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對成本支出進行控制,以此來確保目標成本能夠按預定計劃實現,為進一步做好工程成本控制,應制定并落實以下制度:施工現場例會及施工人員管理制度、設計變更制度、施工材料采購制度、施工進度款支付制度、工程項目負責人考核制度等。通過以上幾項制度的制定及落實,能夠使工程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結論:

        總而言之,建筑施工管理是一項較為復雜且系統的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施工管理涉及的內容比較廣,并且影響因素也相對較多。因此,為了確保建筑工程能夠順利完成,各項施工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制定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施工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地保證建筑工程按質按量完成,進而使施工企業的經濟效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1]吳碧橋.張傳捷.朱國梁.淺析高層建筑的施工技術和施工管理[A].第三屆中國建設工程質量論壇論文集[C].2009(11).

        [2]鄭賢來.吳維.吳明.張詩洋.淺談目前建筑施工管理中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與措施[J].農村經濟與科技.2009(7).

        第8篇:制度制定范文

        [關鍵詞] 人格 權利能力 人格減等

        一、羅馬法上的人的概念有兩個,一個是自然意義、生物意義上的人,即Homo,一個是法律意義上的人,即Persona

        Persona用來指稱各種法律關系上的身份,是與身份相聯系的,所以說生物人與法律人是相互分離的。按照羅馬法的理論,稱一個人為Persona時,這個人已經具有人格,而人格是一個生物人被視為法律人并進入到羅馬的各種社會關系中扮演各種角色的前提,人格是法律上人之所以為人的資格,代表一種身份。人格,即Caput,,在拉丁語中,原意為頭顱,為人體的重要器官,引申為法律上享有權利的關鍵所在。羅馬法上的人格,大體有三種內容: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完全人格為三種權利同時俱備,只有其中一項或兩種身份權的人為不具充分人格的人,三種權利都不享有者,則無人格而言,就不是民事權利主體。

        羅馬法上的人格具有不平等到性,依據身份的不同可以對自然人進行不同的劃分,如根據是否具有自由人身份將人分成自由人和奴隸,根據家族身份不同,分為自權人和他權人。并且羅馬法上的人格可以變更,發生人格減等,可以被繼承,如父親死后,家族權可以轉移至其子。以及雖然羅馬法上的人格是公私混合的,擁有人格的自然人既有公法上的權利,也有私法上的權利,但從私法的角度看,人格是成為民事主體的資格。而在現代民法中使用人格的概念的,如《瑞士民法典》,認為人格是成為民事權利主體的資格,及我國澳門地區的《民法典》也做出了相同的規定??梢?,現代民法上的人格雖與羅馬法上的人格不同,不能被繼承,不能發生變更,但相同的是,都是民法上民事主體資格確定的前提。

        二、現代民法中權利能力的概念

        羅馬法上的人格是一種公私混合物,人格的私法化是民法發展的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在這個層面上則出現了權利能力的概念,對于權利能力這個概念最早出現于何國何地區,是誰提出來的,學者論說不一,且各國對于權利能力含義的界定也不相同。但自《德國民法典》后,各國對權利能力的采用更為廣泛,可以說,正是《德國民法典》將這一概念發揚光大。

        根據《德國民法典》,權利能力是成為民事權利主體的資格,這種概念的界定便容易使我們將人格與權利能力等同起來,不采用人格只是基于立法技術或社會政策方面的考慮。而《蘇俄民法典》上權利能力除了具有民事權利主體的資格這一層含義,還表示著主體享有具體民事權利、承擔具體民事義務的資格,這后一種含義只涉及自然人享受權利的范圍,而與權利主體的法律地位無關。為此,學者針對權利能力與人格間的不對等現象又引出了一般的權利能力與特殊的權利能力這一說法,認為一般的權利能力等同于人格,是民事主體資格確定的前提,只有有無的問題,而特殊的權利能力則涉及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只是范圍大小的問題。那么,不管是對權利能力的概念進行分層理解還是不區分,權利能力到底等不等同于人格呢?我們認為,權利能力不僅與現代民法上的人格不同,更不同于羅馬法上的人格,羅馬法上將人格完全視為一種產生于身份并反過來體現身份、延續身份的制度。權利能力與現代民法上所講的人格有區別。

        1.人格是權利能力的前提,沒有人格,便沒有權利能力,可并不意味著有人格就有所有的權利能力,例如我國《婚姻法》曾規定,精神病患者不能擁有締結婚姻的權利能力。因為只要是自然人,活著出生就擁有了人格,但精神病患者的權利能力卻受到限制。

        2.現代社會,所有自然人的人格都平等,可是,不同權利主體的權利能力卻不平等,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外國律師不能以律師身份作為人參加大陸地區法院的訴訟活動,以及《繼承法》規定,未成年人沒有充當遺囑見證人的權利能力,等等。

        3.如果一個民事主體的人格喪失,則意味著該主體資格的消滅,權利能力自然也就歸于消滅了,但是反過來,當某一主體的權利能力在某方面喪失了,其作為主體的資格依然存在,并不影響人格。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自然人一旦死亡后,其便不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了,可《著作權法》卻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這樣一來,便出現了《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的立法矛盾,為此,有必要說明,權利能力并不等同于人格,死者仍然具有人格,依然是民事主體。同樣的例子,胎兒在出生前便也具有人格,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至此,我們可以得出,人格與權利能力有著明顯的差別,有人格是有權利能力的前提,所有民事主體的人格相同,只有有無的問題,而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卻不平等,不同的權利主體享有的權利能力范圍不同。這樣便把人格――人之所以成為民事權利主體的資格,這樣的一個權利能力享有之前提區分開來,而不必再對權利能力的概念作一般與特殊的區分。

        三、人格與權利能力的分離對民法典制定的意義

        如上述所論,人格作為民事主體資格確定的前提,是一個事實問題,有人格便成為民事主體,無人格便不成為民事主體,而權利能力是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這兩個概念的分離在理論上可以使我們對民事主體的本質規定性――人格,有更為明晰的認識,進而打破由人格等同于權利能力而引起的矛盾和尷尬。

        而面對當前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確定將采用何種立法模式,是借鑒埃塞俄比亞,只使用人格概念而沒有使用民事權利能力概念,還是借鑒瑞士、澳門的作法,同時使用人格和民事權利能力兩個概念。根據人格與權利能力不一致的理論,自然人之間具有平等的人格,具有不同的權利能力,我們在制定民法典時可不可以也像羅馬法上把人格視為民事主體資格取得所應具有的身份,享有這種身份才會產生權利能力,畢竟人格是決定主體地位之有無的本質,而權利能力只是民事主體資格確立后權利的享有、義務的承擔范圍上的問題。根據此,則會產生人格權利能力權利,這樣一個框架去界定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當然這只是從理論層面對民法典制定時應選用的立法模式的探究,于現實層面,它也完全具有可操作性,死者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胎兒享有的民事權利權利能力就恰恰說明了采用人格這一本質規定性去界定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參考文獻:

        [1]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

        [2]尹田.民事主體理論與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3]江平.法人制度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4]古羅馬優士丁尼.徐國棟譯.法學階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第9篇:制度制定范文

            職工余某與某公司簽訂3年的勞動合同。工作期間患“腰間盤突出癥”,合同醫院給其開具休息一周的證明。但該公司規定:合同醫院的證明須由本公司醫務室醫生簽字后方能生效。而公司領導認為余某無病,不讓醫務室醫生簽字。余某因不能堅持上班,便在家休息一周。公司領導則以曠工為由對余作出除名處理的決定。這件事在職工中引起反響。那么,企業的規章制度可否作為處理職工的依據呢?

            專家評析:

            《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钡诙鍡l規定,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就是說,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只要是依法建立的,不與法律相抵觸,是可以作為處理職工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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