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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論體系比較
(一)邏輯起點和起始范疇
任何經濟學理論體系都有其邏輯起點和相應的起始范疇或概念。
1 《資本論》體系的邏輯起點
《資本論》體系的邏輯起點是商品理論,其起始范疇既不是資本,也不是產權,而是“商品”。當然,這個“商品”是資本主義的商品,不是前資本主義社會存在過的商品。馬克思認為,“商品”是整個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最一般的形式,“商品”范疇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最一般的范疇,在其中包含了能夠發展成為資本主義矛盾的各種矛盾或矛盾的萌芽。
這一邏輯起點是與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歷史演變順序一致的。商品既是馬克思資本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也是資本關系發展、演變的現實起點。資本并非一開始就表現為資本,它經過勞動力的購買并實現了貨幣的增殖,才轉化為資本。資本主義的占有規律也是由商品所有權規律演變而來的。所以,商品關系是資本關系的歷史演變的現實起點。
馬克思分析了商品的二重性和決定商品二重性的勞動二重性,揭示了蘊涵在商品中的矛盾:使用價值與價值的矛盾、具體勞動與抽象勞動的矛盾、私人勞動與社會勞動的矛盾。從而建立了科學的勞動價值論,而資本的一切矛盾,也在商品分析中得到初步的揭示。這些矛盾正是資本內在矛盾的胚芽,是資本矛盾最抽象和最一般的形式。
制度經濟學的邏輯起點,是對企業性質和存在原因的分析,“企業”是其起始范疇。
“企業”是一種組織,是市場經濟中的主要的微觀主體或經濟細胞。正統微觀經濟學對企業的研究構成了其廠商理論,但它把企業視為一個既定的主體,一個既定的存在,一個與其他個體一樣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者來看待,它所分析的是企業如何運行以達到利潤最大化。至于企業的本質是什么?為什么會產生?企業內部的組織結構如何?正統經濟學沒有回答??扑沟睦碚摌嫿ǎ瑒t從探討企業的本質及產生原因開始。
制度經濟學的核心是交易費用理論,“交易”是其對經濟活動分析的基本單元,又是現實經濟活動中最普遍、最一般的活動。科斯從企業分析開始切入,對企業本質、產生及規模變動原因的邏輯追問,直接引出了“交易費用”的存在,從而修正或否定了正統經濟學的“零交易費用假設”,也開始了交易費用理論的構建。“交易費用”理論是整個制度經濟學的基礎,后面的分析都是圍繞著各種各樣的交易及其成本展開的??扑拐J為,市場交易不一定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最優的或最有效的。因為市場交易本身是有代價的,即存在交易費用。然而,為什么不能把所有交易都納入企業內部呢?因為企業內部交易也是有成本的。于是,在二者之間就有選擇的必要,企業規模與市場交易就有一個邊際均衡點。這樣就進入了交易方式或交易規則的選擇問題,也就是制度選擇問題了。
科斯在分析“企業本質”、“企業存在及規模變動原因”等問題時,已經將“交易費用理論”的基本框架建立起來了,后繼的其他產權經濟學家無非做了兩個方面的工作,要么補充和完善交易費用理論,要么是將這一理論作為分析工具,運用到其他具體領域。
(二)核心范疇
馬克思經濟學的核心范疇是“資本”與“剩余價值”。它們本質上是一個范疇。因為“資本”是“能夠帶來剩余價值的價值”。剩余價值體現的關系就是資本關系。而對“資本”和“剩余價值”的分析也就是對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即對資本產權制度的分析。
產權經濟學的核心范疇是“交易”與“交易費用”。不過,與“資本”和“剩余價值”的關系不一樣,“交易費用”并非是“交易”的本質,“交易”是人們從事的活動,“交易費用”是人們在活動中消耗的資源或代價。“交易費用”只是揭示了“交易”中有成本這一事實而已。
(三)理論主線
所謂理論主線是指貫穿一個理論體系的邏輯主線,它將各個理論構件或組成部分串成一個整體。
《資本論》的邏輯主線是對剩余價值或資本增殖的分析,剩余價值理論是貫穿整個體系的主線。整個《資本論》,從頭到尾,都以剩余價值的分析為核心。從總體框架看,《資本論》第一卷研究資本如何增殖或剩余價值如何產生;第二卷研究剩余價值如何通過流通,使其增殖部分得以實現;第三卷研究剩余價值如何在不同的資本家階層之間分配;第四卷研究剩余價值理論的發展史。其不同卷、篇、章、節中的具體理論,也都貫穿這一主線。
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主線是產權的交易費用分析,交易費用理論貫穿在其理論體系中任何一個組成部分。
兩條主線各自在其理論體系中發生作用的方式或把理論構件聯系起來的方式是有差異的。
剩余價值理論是作為馬克思經濟學一切理論構件的內核而存在的,它是任何一個理論組成部分的實質。例如,勞動價值論是為剩余價值理論奠基的,揭示商品價值的源泉,其真正目的和作用在于揭示剩余價值的源泉;對資本生產過程的考察,實際上是研究剩余價值生產的理論;對資本循環、周轉,對資本再生產的分析,是為了研究剩余價值實現的規律;對利息、利潤、地租等的分析,是研究剩余價值在資本家階層分享的轉化形式。
“交易費用”并非每個理論構件的實際內容,而是其中的方法或工具。用它分析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構建企業產權理論;分析制度變遷,構建制度變遷理論,等等。
(四)主要理論組成部分
馬克思經濟學體系的組成有兩種劃分意見:一是按《資本論》四卷的邏輯順序,分成剩余價值生產理論、剩余價值流通或實現理論、剩余價值分配或分割理論和剩余價值理論史;另一種則超越四卷的先后順序,將其劃分為勞動價值理論、剩余價值理論、再生產理論、資本積累理論、經濟周期和經濟危機理論、資本主義發展趨勢理論等。兩種劃分都能成立,而且不矛盾。
制度經濟學的理論構件是松散的?!敖灰踪M用理論”是其核心部分。以交易費用理論作為工具分析的理論,包括:(1)企業性質理論;(2)企業產權結構理論;(3)制度變遷理論;(4)法律經濟學等。
二、方法論比較
從整體上看,兩種理論范式建立在不同的世界觀和價值觀基礎上,有著不同的分析方法、概念和理論邏輯。
馬克思經濟學的基本方法論是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其含義和內容一般概括為: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生產關系反作用于生產力,上層建筑也反作用于經濟基礎。生產關系、上層建筑的變化都是由客觀規律決定的,具有必然性,最終的決定因素是生產力,人類社會的不同歷史時期,生產力發展狀況不同,生產關系和支配分配、交換關系的規律也不同。這是一種唯物主義的和整體主義的分析方法。
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哲學基礎是個人主義、功利主義和自由主義。三者合一,本質是自由地追求個人功利。它遵循的是古典主義的個體分析方法。這種方法認為,一切社會現象都應追索到它們的個人行為基礎,都必須從個人的角度來分析闡發;個人的目的或偏好是經濟學分析的出發點和基石,必須把個人的有目的性放在首位。因為,個人根據他們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動,個人的有目的性乃是一切社會行為的起因。 轉貼于 三、產權理論比較
馬克思經濟學的產權與新制度經濟學定義的產權有許多共同之處。(1)它們都認為產權是財產權,不是單一的權利,而是一系列權利的組合體;(2)它們都認為產權可以分解;(3)它們都認為產權是一種法權。盡管如此,通過比較,我們還會發現二者有許多不同之處。
(一)產權的本質
馬克思經濟學認為生產資料的歸屬是所有制的本質規定,財產權利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經濟上的所有制關系決定法律上的財產權利。而諾斯則認為“產權的本質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是一種私有權。產權是其制度理論的核心范疇,并認為法權(產權)關系決定經濟關系。
(二)產權的形成
馬克思經濟學認為所有制及所有權(產權)的形成與發展同社會生產力水平及變化相聯系。而諾斯則認為“產權的出現是國家統治者的欲望與交換當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費用的企圖彼此合作的結果”。
(三)產權的功能
馬克思經濟學強調所有制對社會制度的性質以及社會公平的影響。而新制度經濟學則強調產權的激勵功能與效率功能。
四、制度變遷理論比較
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變遷理論仍然是建立在經濟人假設基礎上的。(1)經濟人是制度變遷理論的基點,只有個人才進行選擇和行動,集體是無法選擇和行動的;(2)與經濟人相聯系的成本一收益法是“標準經濟學方法”,也是制度變遷理論的核心分析方法;(3)制度變遷取決于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平衡,是制度非均衡走向均衡的過程,是經濟人在成本約束下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趨利過程;(4)國家擁有利用暴力“規定和強制實施所有權的地位”,它以提供“保護”和“公正”的服務換取統治者的收益,一旦制度創新會使統治者私人收益超過私人成本,制度調整就勢必發生;(5)意識形態是個人與其環境達成協議的一種節約費用的工具,它有利于克服搭便車問題,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資源的非市場配置及降低社會經濟運轉的費用。
馬克思經濟學認為:(1)人類的生產活動是“一切歷史的基本條件”,因此,人類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的變遷,主要應由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方式的變遷來解釋;(2)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引起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矛盾與激化,從而引起社會經濟制度乃至社會經濟形態的變革與革命;(3)人類社會的兩大基本矛盾,在社會經濟關系中,主要體現在不同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或不同階級之間的矛盾,不同的社會生產方式決定了不同社會制度變革的性質、方式和程度;(4)制度變遷的主體是代表生產力的社會集團或階級,階級斗爭在制度變遷中起著杠桿作用;(5)制度變遷的動力源泉在于現有的各種法權關系或社會制度不能適應潛在生產力的實現和發展,致使掌握新的生產力的社會集團為獲取自己所能控制的、潛在的、新的收益而推動制度的變革;(6)由于社會基本矛盾和不同社會利益集團矛盾的性質不同,決定了制度變遷的方式是不同的;(7)盡管國家、社會意識形態對制度變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并且不同的民族文化差異會影響到制度變遷的模式與方式,但起決定性作用的仍是社會生產方式,生產方式的差異是世界各民族文化差別與制度變遷模式差別的客觀根據與決定因素。
五、幾點結論
1 馬克思經濟學從人類社會歷史變遷的寬廣角度,研究資本主義制度的產生、發展與滅亡的規律,著重分析資本與雇傭勞動、資本家與工人階級的對立,指明社會制度變遷的方向,為無產階級的解放提供思想武器;而新制度經濟學則是在肯定資本主義制度的基礎上,研究如何修補、完善私有產權制度,以減少制度的磨擦,提高經濟績效。前者是宏觀的、整體的、深刻的,對人類社會基本經濟制度的變遷具有很強的解釋力;后者是微觀的、個體的、精細的,對調整企業、個人和政府之間的關系,提高經濟效益,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2 馬克思經濟學從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歷史唯物主義出發,引入了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范疇,分析了人們在歷史形成的生產方式中所處的不同地位及其相互關系,分析了由這種關系所決定的不同的利益集團或階級,揭示這些集團和階級在生產力發展過程中相互關系的變化,從而較好地解釋了人類歷史上重大社會制度的變動。
但由于它把研究的重點放在揭示資本主義制度的內部矛盾、發展規律和發展趨勢上,而對資本家之間、資本家的企業與企業之間以及像個人的心理活動、行為選擇等微觀個體的行動特征的揭示,沒有列入自己的分析框架內,或者沒有作為自己研究的重點,因而,它對基本經濟制度相對穩定條件下的、日常的、微觀的企業制度變遷缺少針對性較強的分析。
3 新制度經濟學以個體主義的分析方法來解釋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解釋制度變遷的原因與機制,強調個人理性與個人選擇在制度變遷中的作用,把制度變遷歸結為個人之間相互博弈與相互交易的結果;但它沒有分析決定個人理性與個人選擇的社會經濟條件,以為個人可以隨意地進行選擇,這就難免陷入唯心主義泥坑,無法解釋社會經濟制度變遷的內在動因與實現條件。
【關鍵詞】經濟學;農村法律;新農村建設;經濟發展
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出現了諸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新的解決對策與法律制度保障,農村經濟建設中的土地流轉等現實問題呼喚農村法律制度建設的進一步完善。從,特別是新世紀取消農業稅,放開土地流轉以來,諸多實踐表明,當前我國農村法律制度建設的薄弱環節在于產權制度不夠明晰,由于產權不明晰導致的經濟糾紛對農村經濟穩定發展和社會和諧環境的打造十分不利。因此需要參考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從產權制度入手,分析進一步完善農村法律制度建設的途徑與舉措。
一、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權理論
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權理論由美國經濟學家科斯在其著作《企業的性質》中提出。產權理論的主要觀點是,當交易成本為零時,只要允許自由交易,經濟行為就會達到帕累托最優,而交易成本為正,就會降低經濟效率。科斯認為,產權理論包括交易成本、產權界定與資源配置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中,交易成本是核心,交易成本的高低將直接影響經濟效率的高低。新制度經濟學還認為,制度需求與制度環境變化共同催生新的制度安排設計,制度安排設計必須建立在符合實踐規律和經濟規律兩個基礎上,不能只考慮實踐而忽視經濟成本,這樣的制度安排是無法貫徹和實現社會福祉進步的,同時不能只考慮經濟成本而忽視社會實踐的趨勢,否則這樣的規定也無法真正切合社會實踐。新制度經濟學指出,經濟效率最大化的前提是交易成本的盡可能降低,而從我國農村經濟建設實踐來看,產權問題構成了交易成本的主體。農村土地流轉是在農村土地所有權保持集體所有制基礎不變,允許有能力的家庭與個人適當突破原有的安排,通過承包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實現規模經營。土地流轉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的弊端,即家庭單位的經營導致生產碎片化,制約了大型農機設備等的使用,對農業產值進一步跨越式提升有一定的負面作用。2007年物權法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根本原則的同時,也為放開土地使用權流轉“放開了口子”,肯定了通過合法土地流轉所取得的收入的合法性,而且通過合同法等的規定,完善了對于承包及所得的歸屬問題規定,進一步激發了有能力的個人和企業參與農村經濟建設實踐的熱情,鄉鎮企業的發展也進入了新的春天。但是在實踐中,由于我國農村地域廣闊,國情復雜,以及農村法律意識淡薄等問題,物權法關于產權制度安排的一些條文精神并沒得到很好地貫徹,導致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不必要的問題。
二、當前農村經濟發展中凸顯的法律制度建設問題
1、法律意識淡薄
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思想在于通過規范包括產權在內的制度設計,用制度作為經濟發展的保障,換句話說,通過加強法律制度建設來規范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但由于我國農村長期以來屬于人情社會,無論是經濟發展還是村民鄰里之間的日常交往、生產生活,人們還是傾向于由當地具有一定聲望的族長、長輩來進行“斷案”,有時候甚至會逾越法律的邊界,或者做出與法律精神相悖的決定。同時,由于社會經濟發展與城市相比有所落后,加上人員流動性差,當代法律意識與族規以及約定俗成的風俗習慣有一定的出入甚至不同,此時很少會有村民選擇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2016年初,廣東潮汕地區某村對土地承包的利益歸屬分成產生歧義,由于當地宗族觀念強,根據風俗慣例,族長決定將九成利益收歸本村村民,對外地承包商僅分配一成,當外地承包商表示要重新討論,甚至要提起司法訴訟時,當地村民竟然對承包商群起而攻之,最終合作項目以爛尾告終,當地招商引資又一次失敗,經濟發展再次出現不和諧的事件。通過這一案例可以看出,當前法律意識淡薄,片面依靠族規村規,已經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亟待加強法律制度建設,規范制度運行,摒棄舊俗陋習。
2、土地流轉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權理論的精髓在于,明確產權邊界,規范制度設計,用制度“說話”,解決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當前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抓手是土地使用權流轉,而與之相關的法律制度卻不夠完善。2007年的物權法雖然確立了土地成本所得由私人所有的精神,但對于土地流轉的方式、形式以及后續一應事宜則缺乏必要的條文規定。例如當前城市用地已經確立了招拍掛、使用權轉讓等形式,保障了城市土地供應側的良好運行,避免了由于土地流轉導致的經濟糾紛等問題,而農村則不同,國家至今沒有出臺一部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因此出現了“各自為政”的情況。例如吉林某村規定,土地流轉要通過村、鎮、縣三級審批,而審批環節設置過多,審批過程不透明,就容易導致權力尋租行為,由此滋生腐敗;福建某村規定,土地流轉只可以承包給同村的人,不可以承包給外村的人,保障“肥水不流外人田”。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由此導致的權力不當使用、地方保護主義行為對農村土地流轉和鄉鎮企業的進一步做大做強十分不利,需要在未來加強解決。
三、新制度經濟學視角下農村法律制度的構建路徑
1、加強教育
有了好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必須要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營造起“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圍,要讓制度設計落地,扎根廣大人民群眾的內心。以山東壽光為例,當地農村基層組織自發建立起普法教育工作小組,對農村地區進行專門的普法宣傳教育,特別是對土地流轉、承包利益分成等與群眾密切相關的經濟行為進行從法律角度的剖析,增強民眾的法律理念、法律意識,對于培養農民的守法意識,能夠識別經濟行為中的法律風險,讓廣大村民群眾對經濟糾紛能夠“防患于未然”。同時,在中小學開展學法教育,聘請外地專業教師,在國家教育大綱框架內,對法律常識“從小抓起”,根據當地的統計數據,普法教育從2008年至今7年來,當地的經濟案件立案率逐年下降,廣大村民在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租約時能夠使用好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利益,用法律規范行為,用制度保障經濟發展大局,對當地經濟建設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完善立法
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立法是前提。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也在于必須建立起一套內容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律體系,完善法律運行的制度設計。當前我國已有的《農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物權法》等,對農村法律制度建設起到了框架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些法律只是在制度層面上給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或者即便是有一定的細化但也是僅僅就某一個方面而言的,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質量上都有一定的不足,無法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例如糧食問題,我國是農業大國,亦是產糧大國,然而卻沒有一部根本性法律對于關乎我國糧食生產安全及糧食產業發展的法律。特別是近期從中儲糧黑龍江林甸直屬庫的事件到農業部集中批準種轉基因大豆進口而導致的爭議,糧食相關重大事件扎堆更顯現出凸顯出糧食立法之必要。
四、總結
農村經濟建設需要法律制度為保障,新制度經濟學堅持這一認識,并認為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能夠起到“經濟劑”的作用,減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提高經濟行為效率,促進整個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進一步提高社會經濟現代化水平,縮小城鄉二元化發展的差距。此外,新制度經濟學所主張的產權明晰觀點,對當前土地流轉、承包利得分配等現實問題亦有較好的現實意義。未來,要通過加強立法、培育農民法律意識等措施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制度建設,更好地為社會經濟建設服務。
作者:楊子 單位:西安財經學院
【參考文獻】
[1]陳佳佳.基于制度視角的湖北省農村土地流轉研究[D].中南民族大學,2015
[2]科斯,德姆塞茨,諾斯.財產權力與制度變遷[M].上海三聯書店,2016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出現平穩增長的趨勢,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各個方面各個因素都取得了較大的成就,為當前社會發展奠定了基礎和前提,是社會經濟學在發展的過程中逐步的實現了發展的主要手段和因素。在當前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是基于環境保護和生態平衡為主要手段的發展因素,是結合當前先進的本文由收集整理科學技術和管理制度以及各種先進設備為綜合一體化的發展流程。經濟學的發展與提出推動了市場經濟的不斷變化,為當前社會發展奠定了基礎,安全持續發展戰略是保證經濟學發展的主要基礎和制度,更是實現改革開放與市場一體化發展的重要保證。
1. 新制度經濟學的引入在方法論上給發展經濟學帶來的新變化
在當前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傳統的經濟學管理制度逐步的無法滿足當前人們的需求,隨著各種管理制度和技術理念的不斷提出,為當前社會發展提供了基礎和打下了前提保障。人們在對新制度經濟學開山鼻祖科斯論文的詳細考察中發現,經濟學不僅僅是保證當前社會發展的基礎,更是實現各個生產環節和社會正常進行和發展的前提基礎,在經濟學發展的過程中,“其研究方法具有三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僅僅研究現實的經濟現象,不僅研究的對象是現實中出現的具體案例,而且模型的假定條件也要符合現實;二是注重以個案為基礎的小樣本研究,重視歸納,但不排除演繹;三是從邊際上入手”。
2. 新制度經濟學的引入在發展的決定因素上給發展經濟學帶來的新變化
反貧困首先始于對制約發展因素的探討。所以對發展決定因素的求索一直是發展經濟學的核心內容之一。20世紀50年代—60年代的發展經濟學家依據哈羅德—多馬模型和羅斯托的“起飛理論”,認為對發展中國家來說,資本形成是經濟發展的約束條件和決定因素,形成了過分強調資本形成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的“唯資本論”。根據這種理論,發展中國家貧困的根源在于資本稀缺。納克斯提出貧困惡性循環理論和納爾遜提出的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論則進一步展示了資本不足與發展停滯的惡性互動關系。
但“唯資本論”忽視了這樣的事實,即在發展中國家資本不足的同時,廣泛地存在著資本低效配置和資本浪費現象。正如麥金農所指出的,“在所謂資本匱乏并且某些特定部門遭受供給瓶頸限制的經濟中,普遍存在的卻是過剩的未充分利用的工廠和設備。”新制度經濟學指出,“土地、勞動和資本這些要素,有了制度才得以發揮作用。制度至關重要。”這充分說明,資本不足不是阻礙發展中國家發展的根本原因,而恰恰是欠發達的結果。阻礙發展的是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的制度缺陷。不少落后國家尋租盛行,不僅使生產經營者在提高經濟效率方面的動力消失,而且還導致整個經濟的資源大量耗費于尋租活動,并且通過賄賂和宗派活動增加了經濟活動的交易費用。所有這些方面無疑大大削弱了國民經濟的內在實力,并且使得發展經濟急需的投資或者難以形成或者投資方向和結構受到嚴重扭曲。
在猛烈抨擊“國家控制教條”中起家的新古典主義,認為發展中國家存在嚴重的“政府失靈”,正是“看得見的腳”對“看不見的手”的踐踏應該對
糟糕的經濟績效負責。只要政府放棄對經濟的過度干預,讓經濟系統“獲得正確的價格”,市場機制會自動地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靜態的最優必將最終轉化為有效率的動態經濟發展。而作為新制度經濟學基礎的科斯定理告訴我們:交易是市場的前提。在交易成本為正的現實世界里,沒有適當的制度,任何有意義的市場經濟都是不可能的。奧爾森也明確指出,興盛的市場經濟最重要的是那些能夠保障個人權利的制度。沒有這些制度,也就沒有人會積極地儲蓄和投資。諾斯在《西方世界的興起》一書中則開門見山地指出:有效率的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也是西方世界興起的原因所在。因為制度提供了人類相互影響的框架,它們建立了構成一個社會,或者更確切的說一種經濟秩序的合作與競爭關系。
3. 新制度經濟學的引入在發展政策上給發展經濟學帶來的新變化
發展中國家存在結構剛性和資本短缺的結構主義的自然主張是,利用國家的力量扭曲資源價格進行資本積累,組織對國民經濟各部門進行平衡或有選擇的大規模投資,以期借此走出貧困陷阱。新古典主義則認為,只要政府“使一切自由化,使一切私有化,然后呆在一邊”,經濟就能自然地得到發展。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個有效率的制度系統。因為:①制度通過確定明確的規則,增加了資源的可得性,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因而減少了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和風險,降低了交易成本,從而促進了市場更好的運行;②制度通過明確界定產權,使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鼓勵了創新和企業家的出現,為經濟發展提供了持續的動力;③制度通過建立社會活動的基本規則,擴大了人類在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等領域的選擇機會,從而進一步豐富了發展的內涵。
特定制度的出現與否取決于對它的需求和供給,公共選擇理論和“諾斯悖論”卻向我們昭示:政府一方面可能通過安排激勵系統來刺激經濟增長,但另一方面又可能因為統治者的偏好、意識形態剛性、官僚政治等因素而導致政府維持低效率的制度安排。有鑒于此,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在促進發展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重于一切。而有效率制度安排的出現要依靠政府和社會的共同作用,特別是對政府要施加嚴格的限制,即建立一個受限政府。從這個意義上說,新制度經濟學破除了結構主義“政府萬能”和新古典主義“市場萬能”的幻想,為發展經濟學的政策研究和取向提供了更為現實的視角。
關鍵詞:新制度經濟學 發展經濟學
以19世紀德國歷史學派作為思想淵源的制度經濟學,作為一個學派產生于19 世紀20 年代初。其產生之后大體上經歷了三個階段:19世紀末到20世紀30年代,以凡勃倫、康芒斯和米切爾等為代表的舊制度經濟學時期;20世紀30到40年代,以伯利、米恩斯和加爾布雷斯等為代表的從舊制度經濟學向新制度經濟學過渡的時期;20世紀50年代至今,以科斯、諾斯和威廉姆森等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時期。[1](p.3)而對發展經濟學影響最大的是處于第三階段的新制度經濟學思想和分析方法。
本文將分三個層次,第一層次介紹發展經濟學的困境與制度分析的興起,第二層次闡述制度分析引入后對發展經濟學的改進,第三層次由制度分析方法的不足之處看發展經濟學今后的發展。
一、發展經濟學的困境與制度分析方法的興起
隨著二戰以后一批殖民地國家的獨立,發展經濟學應運而生。從其誕生之日起,發展經濟學就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實踐休戚相關,其對發展中國家現實的解釋力和其政策主張的切實效果將直接決定該學科的發展命運。20世紀4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的結構主義從發展中國家的“結構剛性”出發,提出“資本化、計劃化和工業化”“三位一體”的“國家控制教條”(拉爾語),政策推行的結果盡管使一些國家經歷了初期的短暫增長,但最終使廣大發展中國家使陷入了農業停滯、工業蕭條、尋租盛行、二元結構次級分化和經濟發展乏力的惡果。
不僅如此,結構主義在以發展中國家特殊國情為基礎,向理論宏觀化方向發展的同時,其理論基礎卻依然置身于傳統西方主流經濟學中,自覺不自覺地將發達國家的發展經歷作為參照來提出其思想和政策主張。一句話,沒有將對發展中國家現實的研究貫徹到微觀層面,結構主義最終造成了發展經濟學微觀與宏觀的不協調,影響了其整體的一致性和完善性。理論建構和政策實踐上的雙重缺陷,最終使結構主義主導的發展經濟學逐漸失去了發展的動力。
在猛烈抨擊結構主義中興起的新古典主義,在制度既定、交易成本為零和完全信息的嚴格假定下,認為發展中國家的人們與發達國家的人們一樣會在理性的驅使下,對價格機制做出靈活的反應。發展中國家只要充分發揮“看不見的手”的作用,經濟發展就會自動實現。既然“價格—市場”機制可以同時解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問題,那么獨立的發展經濟學就無存在的必要。在新古典主義“單一經濟學”(哈伯勒語)主張的沖擊下,發展經濟學面臨著“走向死亡”的危險。
事實上,正如尼古拉斯·阿爾迪托-巴萊塔所指出的,“過去經濟學家之所以不能夠充分解釋經濟增長,關鍵是第四個因素—制度—受到忽視?!盵2](p.2)無論是結構主義還是新古典主義,其共同缺陷是都忽視了制度對于經濟發展所起的決定性作用,也未能看到發展中國家存在著制度缺陷,這不僅損害了經濟效率,而且也使持續的經濟發展成為不可能。
早期已有些經濟學者意識到了制度在經濟發展中的重大作用。如劉易斯在對經濟增長源泉的分析中指出,技術進步是表層原因,而由土地制度、產權制度和專利制度等所激發的技術創新熱情才是更為深層次的因素。他對二元結構的分析顯著的解釋了發展中國家經濟制度各方面的不均衡性??姞栠_爾討論了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循環累計因果效應,揭示了其制度根源,提出只有進行農村土地制度創新,才能擺脫惡性循環,走向良性循環。庫茲涅茨對大量低收入國家的歷史統計和羅斯托對“傳統社會”的分析,也體現了政治結構、法律體系及社會文化整合等方面的特征,指出了制度缺陷是發展中國家經濟落后的根源。但是,在這些學者看來,制度是很難進行嚴格分析的范疇。他們只是描述、羅列了大量的現象,并沒在制度研究方面形成體系。[3](p.362)激進主義學派的發展經濟學者也注意到了制度因素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影響,但他們更多的是從階級的視角來分析的。
制度分析方法真正對發展經濟學產生巨大影響是在20世紀80年代以后。以V·奧斯特羅姆、D·菲尼、H·皮希特等為代表的一批學者利用科斯和諾斯等人開創的新制度經濟學分析方法,對以資源、技術和人的偏好來解釋經濟增長的傳統經濟思想提出了挑戰,為發展經濟學提供了新視角。在短短的十幾年內,新制度經濟學分析方法已經引起了發展經濟學家們的高度重視,制度內生的經濟發展理論已成為發展經濟學的一種流行的觀點。[4](p.41) 二、新制度經濟學的引入給發展經濟學帶來的新變化
1、在方法論上
新制度經濟學首先在研究方法上對傳統的發展經濟學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人們在對新制度經濟學開山鼻祖科斯論文的詳細考察中發現,“其研究方法具有三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僅僅研究現實的經濟現象,不僅研究的對象是現實中出現的具體案例,而且模型的假定條件也要符合現實;二是注重以個案為基礎的小樣本研究,重視歸納,但不排除演繹;三是從邊際上入手?!?[5]諾斯也強調:“歷史至關重要。……因為現在和未來是通過一個社會的連續性與過去連接起來的。今天和明天的選擇是由過去決定的,過去只有在被視為一個制度演進的歷程時才可以理解?!盵6](p.2)這對后來運用新制度分析方法研究發展問題的學者產生了深遠地影響。v·奧斯特羅姆、d·菲尼、h·皮希特等人對“運用啟發式研究”的推崇即與科斯、諾斯一脈相承。他們期望“運用啟發式研究來詳細闡述選擇—行動的情況以及這些情況內在的約束和刺激”,傳統經濟發展理論特別是新古典理論“被過度概括模型的危險……(能夠)在某種程度上通過對啟發式研究如何在特定環境適時并安置可變物進行詳細說明而得到避免 ?!痹诂F實個案研究的基礎上,制度分析可允許我們“穿透”社會事實而不是遠離事實的分析模式來對發展問題予以說明。同時,通過“跨文化的啟發式研究”得到大量的個案積累,也“應該產生對不同的社會和文明內在的行動傾向理解水平”。[2](pp.351-353)
事實上,不同國別發展績效的差異,只用正式制度安排往往并不能做出有效的解釋,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許多情況下對發展績效會有更大的影響。新制度經濟學個案研究方法的采用正是源于其對不同時空中制度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初始條件具有的較大異質性和特殊性的深刻洞見。新古典主義的約束條件根本不足以表達這諸多的復雜性。傳統的發展經濟學是在偏好既定的假定下將對經濟發展具有深遠影響的文化、意識形態等制度因素給排除了。從這個意義上說,新制度經濟學不僅克服了新古典經濟學的過度簡單化傾向,而且還克服了其把經濟理論置于抽象時空的。
以赫希曼、繆爾達爾為代表的早期發展經濟學家也曾就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情況進行過個案研究,但由于其主要是從總體上來把握有關變量,因而充其量只是一些粗糙的描述和分析。新制度經濟學倡導方法論個人主義,認為“對社會單位的分析必須從具體成員的地位和行動開始”,“‘社會’、‘人民’、‘企業’或‘政黨’不是再被認為是‘一個像個人一樣行動的集體’”。[7](p.4)v·奧斯特羅姆、d·菲尼、h·皮希特等學者也明確指出,“采取這樣的(啟發式研究)方法時,我們不必設想人類經驗的世界需要被概念化為諸如‘國家’和‘社會’、‘市場’和‘經濟集團’或者‘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這類籠統的東西。我們可以取而代之地設想交換關系存在于所有社會之中,市場可以具有不同的特征,在行動情況中的角色既面臨約束也面臨機會,約束和機會的存在依靠各種結構的環境所組成的要素之中。”[2]( p.351)對特定環境下個體行為的重視有可能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建立堅實的微觀基礎,克服結構主義微觀基礎建構不力的缺陷和新古典主義過于抽象的不足。
雖然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在引入制度作為分析對象的前提下,基本保留了新古典主義方法的“內核”,具有與新古典主義一樣的靜態和比較靜態的分析特征。但是,以諾斯和福格爾為代表的新經濟史學派,則通過對制度變遷與經濟發展歷史的考察,更具有動態特征。避免了新古典方法將靜態方法用于分析發展這一動態問題的窘境。
2、在發展的決定因素上
在品牌管理討論甚囂塵上之時,新理論與新方法層出不窮,特別一些品牌管理的咨詢服務者,提出了很多自以為是的新理論,但這并沒有改變國內企業在品牌管理方面出現的巨大尷尬。品牌管理責任不清,品牌方法不力,品牌保護失當, 還沒有在根本上找到品牌管理問題的結癥。
IBF中國區首席品牌官梁中國認為,品牌管理的制度化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企業只有建立了品牌管理制度,其利潤增長障礙才可能得到排除。在企業的品牌管理期待中,每個人都希望盡快看到預期值,這樣企業才有動力去打造品牌,管理品牌。這個預期值是高附加值的,遠遠超過所謂一般銷售產品所能達到利益最大化,那么,企業為什么不去打造管理自己的品牌呢?這是因為品牌管理沒有規則,于是,企業就認為做品牌還不如去做銷售,因為他們看不到遠期利益,那就看近期的(就是銷售)。
品牌制度的建立就是解決這些問題的利劍。
實際上所有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或者產品與消費者之間的交往都需要一定程度的可預見性。只有這種預期值可見時人們也才有動力去從事某一件事。要讓預見性成為現實,只有建立制度,有了制度再加上卓越的領導管理,品牌建立才能成為了可能。
具體而言,梁中國認為“應該盡快建立首席品牌官(CBO)管理制度”。為此,他提出了“品牌制度經濟學”的概念。什么是“品牌制度經濟學”?梁說,所謂“品牌制度經濟學”是指企業經營活動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后,從事品牌經營活動的組織、框架,以及品牌游戲規則和品牌管理運行的內在機制。簡單地說,品牌制度是企業及品牌管理人員從事品牌活動的游戲規則。它決定企業品牌管理關系的人為設定的制約。它建構了品牌管理者的階層等級和秩序,搭建了企業品牌活動的大框架。
這個觀點的提出,對于品牌管理,對品牌管理意味著行業的全新變革與圖新,這種變革體現了品牌歷史的演進軌跡。
沃爾瑪、麥當勞之所以常勝不衰,不是其表面上我們看見的產品低價,也不是漢堡,而是商業模式的成功。在商業史上,真正創造出來的商業模式非常少,人們大多用分析的眼光,歸納出一種抽象的“模式”。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企業管理制度。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說,“所有的個人都以利已為動機從事經濟行為,在公正律的支配之下經由看不見的手引導,走向私利和公益的和諧一致”。①好的制度就能達到這兩者有效的平衡。
國際品牌企業大部分的制勝之道,究其根本都是在一種模式的勝利,一種制度創新的勝利。
CBO的提出,實際上是在“品牌制度經濟學”的總體思想下的具體管理制度創新,而后才是一個職業階層的產生。王石能悠閑的去爬山,是因為后面有一種制度在運行。理查德·布蘭森能去航海,開飛機,玩滑翔也是因為制度的建立。
訪談
問:你為什么這么看重品牌管理制度的建立?
梁中國:
品牌在企業這里有這樣那樣的理解,其核心就是制度的原因。因為大家沒有游戲規則,品牌管理是各自為政,使品牌管理的交易費用居高不下,社會成本太高,交易成本太高,做品牌企業就覺得花不來。我之所以關注CBO制度的建立,就是從根本上解決認識品牌與管理品牌呈現出的混亂。CBO品牌經理制度的建立,開啟了品牌制度經濟學的新觀念,深挖下去,對品牌思想的豐富與學說的建立具有重大的意義。
一般情況,我們給企業做銷售他們會很高興,因為你正在解決他們暫時生存問題、眼前利益問題,他們感覺眼前交易成本低,好像回報快,其實不然。而品牌則看起來相對交易成本高,資源配置能力差,感覺是低效率?;蛘哒f是看不到眼前利益。為什么會這樣?就是因為在品牌管理方面沒有好的制度規范,企業覺得這件事太麻煩,而且對以后的利益預期還不確定,就沒有人愿意干了。
問:如何運用你說的“CBO”管理制度?
梁中國:
CBO是一種品牌管理制度,是講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主要是解決人與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事情有人管,問題有人辦,再也不會相互扯皮,推卸責任,當然利益也有歸屬。
中國有句老話“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講的就是制度。CBO制度的應用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慮其可行性。第一,到目前為止,我們的企業還沒有較好的品牌管理制度,甚至企業制度也都在不斷的調整之中。正因為我們的品牌管理制度有這樣那樣的問題,才使CBO的價值凸顯出來。第二,制度就是多人N次重復情景中的行為規范與游戲規則。為什么要有這些規則,因為它是有費用成本的。換句話說,只有人與人之間的交易為正的情況下,制度才是重要的。所以,在企業的品牌管理過程中,單位交易費用越來越高,執行力度越來越差,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品牌制度來降低交易費用,使品牌打造與管理變得順暢起來。
推行CBO品牌管理制度,不僅有經濟學上的意義,在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解讀上也具有重要價值。
問:“CBO”的主要內涵是什么?
梁中國:
CBO 有兩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品牌制度的概念,一方面是品牌組織職位概念。說制度成就職位,職位成就階層還是可以說得通的。
CBO如果從字面去解釋,有幾個含義:Chief意味著他是重要的人物;Brand,是他與品牌相關的人士;Officer還有一個意思是Professional(專業人員)。這個職位正像我們前面所述,是個市場化的職位,市場競爭度越高,這個職位就越發重要。
我說的CBO制度經濟學之說,是從市場中感悟到的,如果要建立起中國的品牌,保證中國的品牌國際化之路走的更好更快,必需從品牌制度始。 了解中國先要了解中國的政治制度,了解中國企業先要了解中國的企業制度。那么,了解中國的品牌就要先了解中國的品牌制度。當我們的品牌制度都還沒有建立,還談什么品牌呢?這就無怪乎很多企業,把名牌當品牌,把廣告當品牌,把營銷當品牌,把標志當品牌,把宣傳當品牌。
要看到,CBO是個市場組織,是以企業本身的發展、股東價值增值為目地的。它是企業資產經營者,保護者。同時,也是一個制度的代表。
制度的結果是效率,有了制度又有了人,創建和管理好品牌就不是問題了。由于每個行業的情況不同,企業現狀各異,制度創新就是必然的。聯想的成功就是“搭班子”、“帶隊伍”的成功;海爾的成功是“戰略業務單位”,每一個環節都一個公司,自我核算。激勵機制有了,成本、利益關系全有了,這使得海爾的管理環環相扣,效率保持最高,這就是海爾的制度。
CBO制度創新不是針對某個具體企業,而是針對行業來說的。這種制度一旦建立,一定會催生各個企業的小制度產生,在CBO制度下產生的制度系,讓效率成倍增長。
問:既然“CBO”如此重要,他應具備什么樣的知識體系?
梁中國:
我想用5項指標來構成這個體系,分別是:課程命名的規范性、獨立性、重要性、應掌握程度和易學性。
所謂規范性是指對知識命名以及說明是否規范明確。
所謂獨立性是指該知識是否獨立提出。
所謂重要性是指該知識點在知識體系中的重要程度。
所謂掌握程度是指對該知識應當達到的掌握程度。
所謂易學習程度是指學習中掌握的難易程度。
這樣5個指標的提出結合了統計描述、聚類分析、假設檢驗等手段來完成的。我們相信,這樣的工作對提高中國首席品牌官(CBO)的培訓水平,推動中國品牌的國際化的實施,將會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具體知識課程設置,我有一個詳細表格表現,主要包括:品牌基礎知識、品牌系統知識、品牌戰略知識、營銷管理知識、銷售管理知識、傳播學知識、經濟學知識、管理學知識、組織學知識、哲學知識、政府管理知識、社會學知識等。這在即將出版的《首席品牌官》一書中有詳細的介紹。
問:CBO職業的發展前景怎樣?
梁中國:
現在國內顧問咨詢業的有效需求總額約1億美元,在未來的10年內,中國管理咨詢行業需求將以每年10倍速度增加,到2010年我國管理咨詢行業的總需求將達100億美元。市場需如此之大,將成為下一個10年最有競爭力職業。
據國家人事部門預測,未來中國最熱門的十大職業中,品牌經理人居前三名。相信,所有具有前瞻性眼光的年輕人都會抓住這個機遇,輝煌自己的人生。
企業要建立品牌必須要有人來管理,這就是品牌管理方面的最高執行CBO。
據有關數據統計,我國市場上前10名產品(還不能稱為品牌)的消費占有率高達70%-80%,我國的消費者已經逐步從“商品消費”進入“品牌消費”,著力于品牌策劃工作的人才也成為了炙手可熱的“搶手貨”。就近期的深圳、廣州的招聘情況來看,品牌策劃人才已是一個熱門的招聘職位。據相關媒體報道,僅一天的招聘廣告就有近十間企業招聘相關的品牌策劃人才,包括品牌策劃經理、助理等職位。而其中以化妝品公司招收這類人才最多,占去近一半的百分比。而這些化妝品企業中大都是一些民營企業。他們認為,國內化妝品要與國際知名品牌競爭,就必需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品牌,這就需要一些優秀的品牌策劃人才去進行管理。而外資企業要進入我國市場,必需要對本地的市場有充分的了解,確立合理的品牌路線是搶占新市場成敗的關鍵,因而吸納優秀的本土品牌策劃人才也是必不可少的事情。
除了化妝行業以外,像房地產、廣告、服裝等行業都有發出招聘品牌策劃人才的需求信息??梢?,品牌策劃人才確實是近期招聘市場的熱點。從事品牌管理工作人員的月薪從4000到上萬元不等,一些外資企業的品牌管理經理年薪則可高達30萬元。有專家預測,今年品牌管理人才的身價還將有可能達到近5%的增幅。
當然這指的品牌經理,一個大企業的CBO年薪將達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都是很正常的。
關鍵詞:高校負債危機 新制度經濟學 制度變遷 產權制度
中圖分類號:F81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7-0017-02
自1999年高校擴招以來,中國高等教育呈跨越式發展狀態。隨著高校的辦學規模不斷擴大,市場經濟競爭機制也逐步引入高等教育領域。擴容和競爭的雙重壓力迫使各大高校紛紛貸款辦學以搶抓機遇、加速發展。然而,這種跨越式的發展雖帶來了高校辦學條件的極大改善,卻也帶來了巨額的債務風險。近年來,通過銀行貸款解決擴招后高校財政資源不足的問題而帶來的債務危機逐漸顯現。巨額的貸款負債已成為高校沉重的負擔,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本文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從制度變遷及制度失范視角下,分析高校負債危機的形成過程及深層次原因,并探尋解決這一問題的基本策略。
一、制度變遷理論
制度可以視為一種公共產品,它是由個人或組織生產出來的,這就是制度的供給。由于人們的有限理性和資源的稀缺性,制度的供給是有限的、稀缺的。隨著外界環境的變化或人自身理性程度的提高,人們會不斷提出對新制度的需求,以實現預期增加的收益。當制度的供給和需求基本均衡時,制度是穩定的;當現存制度不能使人們的需求滿足時,就會發生制度的變遷。所謂制度變遷是指新制度產生,并否定、揚棄或改變舊制度的過程。它一定是向更有效率的制度演化。
制度經濟學將制度變遷分為兩種類型: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誘致性制度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是指新制度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與實行。與此相反,誘致性制度變遷是指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由于這種制度變遷的產生是以獲利為出發點,因此,這種制度變遷具有自發性和贏利性的特點。
二、誘致性制度變遷是導致高校負債危機的直接原因
中國高等教育制度的變遷是在經濟體制轉型的大背景下進行的,有著典型的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特征。
1.政府投資辦學一元模式陳舊、財政撥款不足是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直接原因。中國經濟體制轉型的目標是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代替計劃經濟體制。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政府和高校分別成為不同的市場利益主體。政府與高校間的經濟關系主要表現為廣義的資源交換關系。然而,隨著各大高校的擴招,政府有限的財政撥款與學費收入并不能滿足高校的成本支出。單純依靠政府投資辦學的一元融資模式已跟不上發展步伐,而多元融資機制是高等教育制度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必然結果。
2.市場化行為主體的獲利動機是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根本原因。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人們之所以產生對新制度的需求是因為存在著潛在的利益,在現行制度下無法獲得,只能通過制度的創新才能獲得。經濟體制的市場化變革改變了各類經濟行為主體間的利益關系,也改變了高校這一新型的市場化主體的行為。高?;I資機制安排誘致性變遷的根本原因是:中國經濟體制轉型給高校帶來了通過自身活動獲取外部利益的機會,理性的高校必然會不斷地打破原有融資機制均衡,進行主動性的融資機制創新活動。
雖然高校融資多元化是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必然結果,但這種制度變遷中相關制度的缺失才是高校出現債務危機的根源。
三、制度變遷中的制度失范是導致高校負債運行的根本原因
1.高校法人地位錯位,產權制度不明晰。諾思指出明晰的產權制度可以創造有效性的市場,然而,中國高校的產權既完整而單一又不完整而模糊。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另一方面,高校支配權、使用權、收益處分權等往往又沒有明確相應承擔的主體。由于所有權不明確,缺乏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使得高校資源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低下。從高校的法人地位來講,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高等學校從批準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边@給高校自由的向銀行申請貸款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高校財產并不為其所有,高校并不具有完全法人資格,并不能完全意義上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發生重大的財政危機,最后收拾局面的將還是政府。因此,一方面,高校法人地位的錯位使得銀行將政府作為高校的最后擔保人,放寬貸款條件,造成高校負債危機風險。另一方面,產權制度的不清晰使得高校在資產處置、對外投資等重要問題上,普遍存在機構多頭管理、職能不清的現象,對資金使用效率降低,推動了高校負債危機。
2.監督、約束機制缺失。中國高等學校由國家所有,高校的決策層經國家授權代為管理。這種國家與高校的關系就形成一種委托關系,既然是委托關系也就會有委托問題,而這種委托問題導致了高校的過度負債。從委托方政府角度而言,政府積極推動高等教育大眾化,以期望通過發展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來培育人才,增強綜合國力政府力。因此,就政府政策角度而言,政府作為委托人期望通過高校適度負債來實現其跨越式發展。作為委托人,政府有義務對高校行使監督權,但由于監督機制的缺失,具體化財務考核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政府對高校的監督不到位。這種政府的政策導向及監督機制的缺失使得高校負債運行成為可能。從方高校角度而言,高校管理層通過負債甚至是過度負債來辦學,以期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包括個人物質財富最大化和非物質財富的最大化。為獲得個人物質財富最大化,高校決策層往往傾向于通過對貸款的擠占、挪用等手段來滿足自己的財富最大化。因而,管理層更傾向于過度負債。與此同時,管理層為獲得非財富最大化,也會以負債的方式引入更多的資金來擴大校區、加速建設、聘請優秀教師,吸引學生,從而壯大高校實力,進而滿足作為決策層對政績、榮譽的最大追求。就方內部控制而言,中國高校歷來無公布其財務狀況的義務,其資金往來不透明,資金使用的監督機制缺失,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高校負債危機。
3.合理的高校銀行貸款制度供給不足。在高校大規模擴張引起教育貸款需求強勁的情況下,銀行等金融機構普遍認為,一方面教育是政府重點扶持的產業,另一方面高校貸款存在政府的擔保和支持。因此,高校成為了繼國有企業之后銀行的另一大客戶。銀行對于高校貸款往往準入條件過低。銀行不僅放松了對高校貸款信譽與額度等方面的嚴格考核,也未構建對于高校貸款的預警機制。
四、高校負債危機的化解路徑
高校巨負債危機已經引起了教育部和各級政府的重視,有關部門也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策略 ,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高校負債危機。然而,要想真正解決高校信貸負債問題,我們應從問題背后制度層面上探求解決問題的根本路徑。從制度的角度來尋求解決策略,關鍵是要進行制度的創新與完善。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就高校信貸負債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1.明晰高校產權制度,建立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在高校國有的一元產權制度下,高校產權往往模糊而缺乏活力,因此要想實現高校更高程度上的產權明晰就要變單一產權結構為多元產權結構即產權主體多元化、投資主體多元化。與此同時,應區別對待高校產權中的不同組成部分,對于高校中的國有資產,應建立統一的產權管理機構,對于集體資產和私人捐贈資產,應劃歸學校所有,其產生的收益和風險由學?;虺鲑Y者承擔。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建立現代高校法人治理結構。
2.完善委托的激勵約束機制。要想完善委托的激勵約束機制,應從委托人和人兩個方面入手,進行相應的制度創新。對于政府方面,首先,政府應制定科學的高校教育發展規劃,避免高校盲目借款。其次,改革高校撥款制度,制定解決高校債務問題的投資計劃。最后,制定合理的監督管理機制。與此同時,依據相關制度,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高校教研、財務等狀況進行審計并對其考核情況作及時反饋。對于高校方面,建立現代高校管理機制,明確劃分權利和責任。在高校管理中借鑒現代企業制度,實現政校分開。在此基礎上,政府與管理層簽訂長期契約,避免管理層的短期行為。設計合理薪酬體制,固定報酬和激勵性報酬合理搭配,實施有效激勵。改革現行高校財務核算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機制,提高信息透明度,提請社會監督。
3.健全合理的高校銀行貸款制度。健全高校銀行貸款制度,加強制度創新。首先,要建立對高校貸款項目的預算審查機制。其次,要建立重大項目審批機制。最后,建立高校債務風險預警機制,一旦高校的負債達到可能引發債務危機的水平,及時發出預警信號。
參考文獻:
[1]賀衛,伍山林.制度經濟學[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
[2]林毅夫.誘致性制度變遷與強致性制度變遷[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
[3]宋德勇.經濟轉型問題研究[M].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1.
[4]周子劍.制度變遷視角下的高校負債危機分析[J].教育與教育學研究,2010,(1).
[5]羅昆,闕海寶.從新制度經濟學視角探析高校負債成因[J].理工高教研究,2008,(2).
[6]都麗娟,李紅波.中國公立高校負債危機的新制度經濟學分析[J].高教發展與評估,2008,(3).
【關鍵詞】 法律經濟學 效率 土地征收制度 公共利益
一、前言
土地征收作為一種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國的法律之中。綜觀各國法律,土地征收制度的內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國家或政府為了公共目的而強制將私有土地收為國有并給予補償的法律制度。建國以來,我國逐漸形成土地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兩種所有權形式。鑒于征收制度自所有權制度產生時起就作為對所有權的一種限制一直存在,它與所有權制度一起發展,并在社會所有權的觀念下覓得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論述的我國土地征收制度主要是指國家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
在方法論上,法律經濟學別具一格,它運用經濟學尤其是微觀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對法律進行分析,具有明顯的定量分析的優勢。經濟學的優勢在于它是一種事前分析,而法律僅僅是一種事后的“補救措施”。法律經濟學將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學研究,可以對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進行事前分析,預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誤。作為以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研究法律的成長、結構、效益及創新的學說,法律經濟學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都要有利于資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而土地征收制度作為一種剝奪所有權的制度,必須具備“公共目的性”和“補償性”的條件,從而實現土地資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這正是應用法律經濟學對我國土地征收制度分析的重大意義所在。
二、法律經濟學視野下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缺失
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基本方法在于分析財產制度是否符合經濟規律以及怎樣促進資源向更高的使用方式轉移。征收制度作為財產法中一種十分特殊的制度,引起了法律經濟學者極大的興趣。在法律經濟學的視野下,我國土地征收制度至少存在以下問題。
1、對法律的經濟分析就是通過法律促進稀缺資源的有效配置,實現效益并以效益為目標(或稱之為進行制度創新)。即所有的法律活動都要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以社會效用的增加為目的。而現行的土地征收法律規定與“公共利益”的目的存在矛盾,導致 “公共利益”的范圍規定得不夠明確,不能使土地資源在征收過程中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
(1)立法上的缺失?!锻恋毓芾矸ā返?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該條第2款同時規定“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卑凑赵摋l規定,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可以申請使用原來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也不排除申請使用國家征收的土地的可能。如果是這樣,就嚴重違背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法律中出現這種矛盾之處是因為立法者在立法時沒有區分開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以至于土地征收與建設用地籠統地被規定在一塊。因此,在土地征收的立法中,我國只是原則性的規定了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但具體什么事業符合“公共利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2)實踐中的困境。雖然立法者對征地目的有著更為嚴格的限制的意圖,但是我國有關土地征收目的的規定依然不夠具體、規范,實踐中依然不能很好地防止土地征收的濫用。立法上,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只規定了土地征收必須經過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對被征收人認為土地征收目的不符合法律規定時的救濟機制卻沒有任何規定。但由于我國行政機關現在的工作水平和透明度還不能完全令人滿意,因此,過于原則性的規定不利于約束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土地征收。
2、法律經濟學的核心思想是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都要有利于資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我國補償的項目較少,遠不能覆蓋被征地人所有的損失,這是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主要缺陷之一。
(1)補償標準偏低,而且以地平均年產值作為補償標準極不科學。雖然1998年《土地管理法》已經大幅提高了征地補償標準,但這樣的補償標準在經濟發達地區與土地的市場價格相比還是偏低。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土地的補償和對農民的安置總計為該耕地在征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過30倍。按照這個標準,以現金形式的補償通常都在每畝1.5~3.5萬元。實踐中,不少地區征地時僅以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補償額,被征地方獲得的補償是相當低的。
同時,根據政治經濟學的原理,級差地租是由經營較優土地獲得的、轉歸土地所有者占有的一部分超額利潤,由個別生產價格低于社會生產價格部分的差額構成。在市場經濟和土地所有權存在的條件下,優等地、中等地上的超額利潤,最后會通過土地所有者與租地經營者之間的競爭,轉化為土地所有者占有的級差地租。所以,土地所有權是使超額利潤轉化為級差地租的原因,而同級差地租的形成沒有關系。不難看出,土地生產條件的差別是級差地租產生的物質條件。土地的有限性和以此為前提的土地經營的壟斷,是級差地租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而我國在土地征收的補償上采用平均年產值的標準,從法律設置上忽視了土地征收過程中級差地租存在的這一經濟現實。
(2)征收補償中存在的一個重大問題在于農民不能從土地增值中分享利益。政府往往以較低補償費獲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出讓金轉入市場,實踐中,這部分的增值額是非常大的。這些增值額實際上是土地從農用地變為城市用地產生的級差地租。但是,國家對征地過程中的這部分增值額不予確認,也沒有讓失地的集體組織或農民從增值額中獲利。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過程,應當是農民分享城市化和工業化成果的過程,應當有利于縮小城鄉差距而不是擴大城鄉差距,因此,應解決土地增值分配不合理的問題。
(3)補償發放和補償方式存在缺陷。首先是土地補償費用收益主體不夠明確。由于歷史遺留的因素,土地在國家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之間的權屬界定并不非常清晰,不同所有權主體的土地經常交錯在一塊。眾所周知,征收土地與征用土地是不同的,前者改變的是所有權,后者改變的是使用權。在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如果征收土地就涉及到對兩個主體進行補償的問題:一是對所有者即農民集體進行補償;二是對土地所有權上依法設立了承包經營權的使用權人進行補償;三是如果上面附著物另為他人所有的,還涉及到第三人補償,如果土地使用權上設定了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以保障擔保物權人的利益。但是,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是怎么規定的呢?只通知和公告農民集體和農民,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竟規定,土地補償只歸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那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費到哪里去了呢?顯然,土地法沒有考慮到我國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已流轉的法律現實。這給確定土地補償費用收益主體帶來了困難。
其次是土地補償方式不夠靈活,安置方法過于簡單,無法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我國現行法律中規定勞動力安置是主要實行貨幣化安置的方式。計劃經濟時代,勞動力的就業安置是確保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有效措施。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勞動力安置辦法和“農轉非”等辦法,在實踐中很少使用,已失去意義。安置費和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一并計算補償給集體糾紛組織,對農民安置問題不再考慮。而我國現在征地補償的利用機制還不是很成熟。補償費用有時就直接發到農民手上,出現農民坐吃山空的現象。農民失地后很難再獲得較好的工作機會,缺乏長遠的生活保障。
三、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缺失的法律經濟學分析
法律經濟學者認為,征收制度的潛在無效率是可以被潛在效率抵消的。法律經濟學者對此的解釋是,政府征收所涉及的項目一般都是巨大的,牽涉到與許多私人財產所有者的交易,這些復合交易的談判成本是很高的。原因有二:一是因為政府在規劃確定以后放棄原來的購買計劃而購買其他土地的成本巨大,私人所有者知道這點后會提出高昂的收購價格;二是因為每一位所有者都希望自己成為最后一個出售者以獲得最大的利益,勢必影響收購的進度。如果征收者承擔了巨大成本,只能提高服務價格,把成本轉嫁給消費者,這樣消費者和征收者雙方都不能獲益。此外,鑒于征收成本巨大,征收者也可能會采取其他措施替代征收他們計劃內的土地,結果這些土地就不能轉到使用效率更高的征收者手中。因此,對于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應當做如下分析。
1、明確規定“公共利益”的范圍,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土地征收制度的目的。
(1)在制定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過程中應如何理解要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呢?法律經濟學者運用有關公共產品的理論予以回答。根據該理論,對抗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產品應由私人所有和提供,具有非對抗性和排他性的公共產品(如國防)則應該由公共所有,政府提供這些公共產品是更有效率的。由于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時的高效率,因此,政府在供應公共產品時征收私人財產才是正當的,反之,政府為了供應私人產品而征收私人財產則是不正當的。供應公共產品也就要求政府的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要求。因此,我國應采取為世界上多數國家所采用的概述加列舉式的立法方式,除了保留現有“公共利益”的原則性規定外,還應明確規定“公共利益”的范圍。我國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范圍與世界各國關于“公共利益”的規定是基本一致的。我國可以將這條規定作為確定我國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的范圍基礎,同時將教育、衛生、環境保護等項目明確列入“公共利益”的范圍之中。此外,我國還應加強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各項事業的立法,建立我國完整的公益事業法立法體系,具體規定各項公共事業中的哪些建筑、設施可以適用土地征收。
(2)應該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審批制度,區分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將土地征收嚴格限制在公益性建設用地內。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的事前審查和事后審查。在申報征地過程中,由指定的機構審核該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各級人大來審核較為可行,只有經審核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方可核準征地。
2、至于為什么要“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法律經濟學者給予的最簡單的解釋是,它能預防政府過度使用征收權。如果不存在公平賠償規定,政府很可能就會積極的征收更多的土地以降低自己的投入成本,而這種做法對整個社會來講往往是浪費資源和低效的。征收補償至少部分是為了強迫政府將征收的成本內部化,從而使社會資源配置達到經濟學意義上的最佳點。顯然,征收行為不僅具有管理成本,而且具有昂貴的機會成本:一旦財產被政府征收,它就不可能再被任何私人使用。如果政府不需要給予補償,即不需要花錢就可征收財產,那么政府可能會受到“財政錯覺”影響,也就是政府官員將誤以為所征收的資源沒有機會成本或機會成本很低,從而作出非理性決策。其結果必然導致政府過度征收,進而導致資源的錯誤配置和浪費。為了避免發生財政錯覺,憲法要求政府給予完全補償或賠償,迫使政府比較征收的機會成本和征收后的財產價值。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對土地承包關系定位尚未明確的情況下,要完善土地征收的補償制度。
(1)擴大征地補償范圍,提高征收補償標準。征收條款與補償條款在法治國家被視為“唇齒條款”,不可分離。土地征收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永久性轉移,農民將永遠失去土地的經營權,失去生活的可靠來源和保障?,F行法律中規定的征地補償范圍無法補償因征地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帶來的損失。我國在第四次憲法修正案中明確規定了補償的內容,這是立法上的一個巨大進步,為征用、征收補償立法和實施征用、征收補償活動提供了憲法依據。立法中應通過對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種植種類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地上作物、農民房屋等補償予以明確,對相鄰土地的損害補償也應予規定,不斷擴大征地的補償范圍。
(2)國家需要承認征地帶來的土地增值效益,并使農民從土地增值效益中分享利益。當然,土地征收造成的土地增值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開發建設帶來的,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因此,征地后的土地增值也應該有一部分為政府獲得。政府可以通過開征土地增值稅獲得此部分的份額。對被征收土地上的農民進行妥善安置,是征地制度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安置工作應當實行由“以安排勞動力就業為主”轉向“以市場為導向的多種途徑安置”的原則,拓寬安置渠道??梢钥紤]以土地補償費為主,采用以下補償方式:貨幣安置;地價款入股安置;社會保險安置;留地安置;用地單位安置;農業安置;土地開發整理安置等等安置途徑。但不管采取何種途徑,應堅持“保護農民的合法利益”的原則,使農民在失去土地后還能保證其生存權和發展權。
【參考文獻】
[1] [美]理查德.A.波斯納著,蔣兆康譯: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2] [美]麥考羅、曼德姆著,吳曉露、潘嘵松、朱慧譯:經濟學與法律――從波斯納到后現代主義.法律出版社,2005.
[3] 楊松齡:兩岸土地征收法制比較研究.天津大學出版社,2001.
關鍵詞:行政法;制度經濟;交易成本;效用最大化
中圖分類號:DF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8631(2009)12-0056-02
科斯定理的形成,標志著新制度經濟學的誕生。過去數十年,無論是在法學還是在經濟學界,制度經濟學都大行其道。其中像科斯、諾斯、布坎南、貝克爾這樣杰出的制度經濟學學者相繼獲得諾貝爾獎,形成“諾貝爾境界”。法律經濟學和制度經濟學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前者是用經濟學的方法來考察、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結構、過程、效果、創新及未來發展;而后者主張用制度――結構分析方法,分析制度因素和結構因素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著重從制度和結構方面分析社會的變化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經濟學與法經濟學的理論基石:科斯定理與霍布斯定理
(一)科斯定理的引出――深度剖析一經典的案例
莊稼的一邊是牧羊場,法律如規定,種菜人有權利不讓羊吃蔬菜,則牧羊人就會考慮,我是花錢買些柵欄防范羊的活動范圍呢?或是給對方一些賠償有利呢?二者完全可以協商,以求雙贏之局面。法律還有可能規定,牧羊人有權利放牧,則會出現種菜人主動來協商,建議提供部分資金幫其建立防范措施,或自己在田地周圍圍些柵欄,或者干脆出資將牧羊人的資產全部吞并??梢钥闯?不論法律在事先如何界定產權、責任,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雙方總能夠使資源得到最佳的配置,使資源能夠配置到對它評價最高的人手中,著名的斯密定理曾有描述:自愿交換對個人總是互利的。但在現實的世界里,交易的費用大多數情況下不可能為零,一般包括私人之間談判、簽約、監督執行協議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過高的交易費用將對私人交易形成較高的進入門檻,從而影響資源配置的效率,有效的法律制度將能夠節省私人交易費用并防止爭議進入訴訟,促成交易的形成。就這樣,科斯通過引入交易費用的概念,將法律制度與資源配置的效率二者有機地結合在了一起,為運用經濟學的理論與方法研究法律問題奠定了基石??扑苟ɡ碇暾硎?當交易費用為零時,不同的產權、責任界定將不會影響資源有效率配置的結果;反之,當交易費用不為零時,不同的產權、責任界定會導致出現不同的資源配置結果。我們所要做的就是通過法律使資源配置到對該資源評價最高的人手里,該定理還說明了法律應以消除私人之間協議的障礙為目的,積極促成交易的形成。需說明的是,所謂行政主體對資源評價及效用,應做這樣的理解,即原先的行政行為能使公益得到更為有利正效益。我國現行司法體制、行政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所確定的規則,盡管尚不完善,但應該說體現了公平的精神,基本符合進行博弈的平臺的要求。當事人可通過、應訴、法庭辯論、舉證、質證、認證過程進行博弈。在這個平臺上,理性的原告和被告既可以進行對抗,也可以進行合作和交易。
(二)政府產生的經濟分析及霍布斯定理的引出
讓我們假設一個只有人、土地、農業與軍事技術的世界。在這個假想的世界里,人們對其先占的土地要進行保護,每個個體都要支出大量的財富與精力用于保護他的土地。這樣對于整個系統來說是沒有效率的,他們倒不如建立一個強有力的產權體系,操作與維持這個產權體系的成本將遠遠小于N個個體用于防御的成本。并把節省下的精力與財富用于改善農業的產出。通過稅收,承載這個產權法律體系的形式――國家就能夠得以運轉。
在無法律體系的自然狀態下,私人之間的談判與協商如果不能夠順利進行,其中的一個人會常常威脅用非常手段來達到其目的。但在一個法制社會,這些非常手段往往是違法的,法律防止了主體之間因協商不成而用非常手段帶來的慘重后果?;舨妓拐J為,即使談判中沒有嚴重的障礙,人們也極少有充分的理性能在合作剩余的分割問題上達成協議。除非有一個強有力的第三方迫使他們同意,否則他們天生的貪婪將引誘他們爭吵不休。這就形成了有名的霍布斯定理: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協議失敗后造成的損害達到最小。對行政法學界來說,其意義就是,積極建立完善的行政訴訟訴訟制度,以使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協商交易失敗后造成的損失最小。
科斯定理與霍布斯定理在法經濟學的研究中具有廣泛的運用。它們促使我們把問題指向:建立什么樣的公法規則以助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談判從而促進資源的有效率的轉移。并在司法審查中設法使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損失最小。
二、行政法與制度經濟學的聯結點
根據科斯定理,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法律,那么,如何理解行政法背景下的交易成本呢?我們要對一個完整的行政過程分為三個步驟:1、適法狀態下行政主體與相對人進行的日常的互動溝通,目的只能是互通信息以促使行政效率及質量或是預防相對人的違法活動。2、發現違法活動,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予以糾正或給予懲罰。3、相對人不服行行政行為后的權利救濟,包括行政訴訟。筆者認為,科斯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只能發生在第一個過程中,因為行政職權不得放棄與處分,如果違法行為已經發生,就不存在雙方之間的交易問題。第二、三步驟都是雙方因第一步驟所產生的成本太高而放棄使用后才發生的,只是解決了行政主體與相對人雙方“交易”失敗后升級的問題。如果行政法制度得到了突破,采納學者提出的行政訴訟中的和解與調解,那么以上三個階段都將出現致使效率最大化的交易。筆者認為,行政權也應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即允許行政主體在一定范圍和權限中根據情況可以處分。一些國家刑事訴訟中的辯訴交易程序,似值得行政訴訟法學研究和借鑒。依照一定程序進行博弈,進行交易,基于合意,出現和解。只要不違法,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原告申請撤訴或放棄某項訴訟請求,法院就沒有理由不予以批準。近年來,我國30%左右的行政訴訟案件是以原告撤訴的方式結案的。盡管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我們不得不承認,相當多的案件事實上是通過原告和被告之間協商、調解結案的。與其允許當事人在法院的背后進行交易,還不如將這種交易置于法院的監督之下,并為其設置公平的規則和程序既然美國的刑法制度里還存有控辯交易,一國的行政法制度也可適當考慮一定的彈性,行政權的彈性范圍應以不損害公益與相對人的合法利益為原則。對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包括行政過程中的計劃行政、財政預算行政、促進行政以及行政指導,其活動主要由政策調整,總體上要承擔政治責任和行政責任。受司法控制的行政自由裁量權,主要是那些直接涉及公民權利和利益的行為,這些行為都可以進行進行協商處置。
現在可以得出評價行政法制度有效率的兩個標準:是否減少了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在雙方違法前溝通交易的成本;當違法行為出現后,行政法制度是否減少了因處理違法行為及監督救濟而產生的成本以使雙方在適法狀態下協商失敗后的損失降為最小。這兩個標準分別是科斯定理與霍布斯定理在行政法領域的具體運用??梢宰院赖卣f,解決了這個理論問題,行政法的經濟分析將會成為一個更為嚴謹的體系,并能加速經濟學方法在行政法領域內的廣泛運用。
三、此問題的一個完美例證
最近,有關的新聞多了起來,人命案不斷。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處理好城管法者與小商小販之間關系,達到良好的執法效果,恐怕還要從違法前的階段的溝通協商做起。請看一則來自sohu網的消息:亂擺亂賣、噪音擾民、違章建筑、“牛皮癬”亂張貼,面對城市管理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隊長王國如日前應邀做客《溝通無界限•行風大家談》欄目,與小販、網友和市民們進行面對面交流,直面市民的問責。在三個多小時的節目中,王國如不斷接受市民提問,尖銳的問題涉及、小販暴力抗法等方面,在廣州做了6年走鬼的湖南益陽籍人士秦先生更是在節目中現身說法,傾訴了一名小販的難處,與城管隊員進行了一次平等的對話。王國如表示:市政、工商、街道等有關部門經過溝通協調后,應該考慮給小商販劃定固定的區域擺賣,從而解決因亂擺亂賣而出現的一系列社會問題。
應媒體的邀請,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坐到了一起,開始了科斯交易費用為零的溝通與協商并達成了一雙贏協議。做到了資源的最大化配置,達到了效率的目的。此時,無論城管法規有什么規定,雙方之間的協商與溝通總能夠達到理性人的效用最大化。當然,這是在媒體的撮合下達到了交易費用或者說科斯費用的零成本。正常狀態下的交易成本不是為零。行政實體法、程序法、訴訟法的規定,應努力體現出誘導雙方進行良好的協商即科斯所說的交易的一種價值取向。行政主體應營造一種寬松的協商氛圍,努力做到對雙方的零交易費用。當這種交易破裂后,救濟程序也應努力做到使雙方所損失之和達到最小。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決定與判決也應考慮資源配置到對它評價最高的一方。
四,行政法視野下的科斯費用――交易成本之構成
一個對交易成本較為流行的公平義:“交易成本包括事前發生的成本、事后發生的為達成一項協議而發生的成本和事后發生的監督、貫徹該協議而發生的成本;它不同于生產成本,生產成本是原產料及生產力轉移到產品中的成本上。結合行政法的特征,交易成本主要有:
(一) 獲取有效相對人的信息成本
在行政處罰與強制行為中,相對人在違法前是不易識別的,只有識別出“高危人群”才能進行有效的溝通。
(二) 因相對人“畏官”而產生的退縮成本
中國國情下的相對人不愿,也不敢和行政主體平等地坐下進行所謂的零成本的科斯協商。行政主體必須長時間主動地來消除此種心理傾向。只要諸位聯想一下我們的小商小販見到城管執法部門后的情景就能夠得出城關執法人員在相對人心目中的形象了。
(三) 官員腐敗導致的相對人的心里防范成本
部分相對人總是以一種對立的思維考慮與行政主體的關系。不相信其發出的“協商要約”是為相對人所考慮。在向零交易成本方向努力的過程中,行政主體無疑是應扮演主要的角色,以消除相對人因長期的封建歷史而形成的“畏官”心理。由于法官與原被告之間信息不對稱而引起的信息成本,也要求法官在進行調解過程中的行為不同于審判,要盡可能地充當協商溝通的主導方。
參考文獻:
[1]錢弘道. 經濟分析法學. 法律出版社 2005年.
[2]錢弘道. 法律的經濟分析.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5年.
[3]羅伯特. 考特 法和經濟學 張軍 譯. 三聯出版社 2002年.
[4] 王麟, 王周戶. 行政訴訟法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關鍵詞】中日貿易糾紛 制度差異 政策選擇
貿易糾紛又稱為貿易摩擦,一直都是國際經濟學的一個重要課題。其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巴格瓦蒂和瓊斯提出國際經濟扭曲理論。西方國際經濟學在勒哈羅德、池本清、瓊斯、迪克西特和羅爾曼等人提出的特殊要素模型的基礎上說明以市場失敗為特征的國際經濟摩擦問題。廣瀨憲三在由迪克西特、伯蘭德和斯彭斯、克魯格曼、艾頓和格羅斯曼等人提出和發展的戰略性貿易理論中加進了制度因素。三邊信夫提出了解釋規模經濟條件下的國際經濟摩擦的經濟模型。趙建認為國際間產業結構不相配是引發貿易摩擦的深層原因。
關于國際貿易摩擦的研究,盡管國內外學術界成果頗豐,卻很少與中日貿易糾紛的實際結合起來考慮。本文試圖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作進一步的摸索。
一、中日貿易糾紛的現狀
中日貿易糾紛主要發生在雙邊商品貿易、日本對華投資和對商品市場的爭奪等領域。
1、雙邊商品貿易摩擦不斷。日本基于保護國內市場,設有森嚴的技術壁壘和物種壁壘,影響了中日雙邊商品貿易的深入發展。
日本的技術壁壘體系十分龐大,主要包括復雜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嚴格的產品質量認證和合格評定程序,繁瑣的產品檢疫與檢驗規定以及苛刻的綠色技術壁壘。日本的物種壁壘源自日本的《種苗法》及其修正案。法案規定:未經繳納專利費,擅自利用日本植物種源來生產或改良農產品屬侵權行為。上述這些措施使得中國出口日本的商品屢屢碰“壁”。
2、對華投資潮起潮落。從20世紀90年代起,日本對華投資的金額不斷擴大。但從縱向對比來看,規模潮起潮落,經歷了一個迅速擴大――大幅減小――恢復性增長的過程,將來也可能同樣難以避免大幅波動。
如表1所示,在1993至1997年間,日本對華投資金額一路攀升,而1998年日本對華投資金額卻驟減,之后連續減少,2001年開始又呈恢復性增長,2003年則首次突破50億美元大關,2005年更是突破60億美元大關,增長到65億美元。但出人意料的是,中國商務部統計顯示,2006年1至9月日本對華投資較2005年同期減少30%,僅為32億7000萬美元。據此預計,2006年總額將不會超過50億。
3、對商品市場的爭奪日趨激烈。中日貿易糾紛在地域上已延伸至全球范圍的商品市場,最具代表性的事件是兩國摩托車對越南市場的角逐。
摩托車是越南人的主要交通工具,市場需求旺盛。日本對越南摩托車市場的占有率曾高達80%。1997年,中國嘉陵集團以僅為日本1/3的售價率先打開越南市場。隨即中國摩托車企業掀起一股“走越南”的熱潮。在蜂擁而至的中國摩托車的低價攻勢下,日本摩托車退出了大部分越南市場。然而,2001年底,日本摩托車企業開始以低成本收購中國的配套企業,使日本品牌摩托車在同樣的價格平臺上競爭,構成對中國摩托車出口企業最大的威脅。
二、中日貿易糾紛的原因分析
盡管中日貿易貿易糾紛的形成原因較為復雜,但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兩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差異是基本原因。經濟體制是一國經濟運行的基礎環境因素,通常分為市場經濟體制和計劃經濟體制兩大類型。前者的特點是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主要方式,企業有較大自;后者則以行政方式配置資源,企業沒有自。日本實行市場經濟有較長歷史,建立了較為發達的市場經濟體制;而中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不過二十多年,較為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建成。這使得兩國政府的干預機制有較大差異,容易在雙邊貿易中引發糾紛。
具體來說,日本政府對企業的干預只是作為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個內在構成要素,而不是凌駕于市場體系之上。政府的每項干預政策都是在企業成員占56%、政府官員占21%、知識界占23%的審議會上,經過討論、協商之后才出臺。這種干預機制結合了計劃與市場二者的優勢,既區別于強制命令,又不等同于自由放任。
相比之下,中國的經濟活動中仍然存在較明顯的計劃經濟的痕跡,政府過多地干預經濟的情況還不時發生。這在對外經濟上表現為有些地方政府脫離國際市場的實際,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導企業的生產和出口,在國際市場飽和時,還是蜂擁而至,從而成為出口對象國實施貿易壁壘的口實。
2、兩國貿易機制的差異是直接原因。貿易機制則是貫穿于貿易執行過程中的具體規則。雖然中國和日本的貿易政策都以“出口導向”為主,但兩國在貿易機制上存在較大差異,助長了貿易摩擦的滋生和進一步發展。
盡管日本的外匯儲備穩居世界第一,但其外貿格局早已實現了向質量和結構提升為主的轉變,產品注重以質量、性能取勝,對進口產品在市場準入上有較高要求。而且,日本的進出口協會與成員企業之間的聯系密切,能夠為企業提供高質量的信息,使企業做到有的放矢,有效地防止不正當競爭。
而多年來,中國的外貿一直以出口創匯為主要目標,在實踐上采取以價格和數量取勝為主的模式,這就容易遭遇日本的貿易壁壘或在國際市場上與日本產品的競爭中占劣勢。同時,中國進出口協會的作用薄弱,不能準確、及時地提供國際市場上的信息,致使企業盲目生產、盲目定價;也不能有效地規范進出口企業的行為,對數量和價格戰束之無力;更不能緊密團結成員企業,一旦發生國際貿易摩擦,企業間不能相互配合,給整個行業造成了巨大的利益損失。
3、兩國貿易制度的差異是重要原因。貿易制度是貿易活動的基本規則,通常體現為貿易法規。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交易成本理論,“當貿易或要素流跨越國界時,……,不同的制度和法規會造成特有的國際性制度接軌成本,在極端情況下,可能出現國際執行失靈的問題”。正因為中國和日本在貿易制度的國際對接性上存在明顯差異,使得雙方在執行貿易和解決矛盾的依據上有較大分歧,從而在矛盾產生后又會進一步加深摩擦的程度。
日本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備的貿易制度和法規,基本與WTO框架接軌。例如,WTO協議要求市場有序競爭,日本的出口報告制度就體現了這一點:日本出口商應該在簽約日的10天以前呈報經濟產業大臣,經濟產業大臣如果發現協議存在著無序競爭的情形,有權命令出口商變更協議或者禁止其締結協議。這給了政府一個對出口事先審查的機會,以有效防止出口商的不正當競爭。此外,日本在法律上保證了WTO協議的國內地位,認為WTO協議具有國內法上的效力,并且,如果國內法規定的義務與WTO協議所規定的義務相沖突,那么WTO協議優先。
相比較而言,我國雖然對傳統的貿易制度與法規進行了改革,但至今為止沒有實現與WTO貿易制度框架的完全對接,并且尚未在法律上明確規定WTO的國內適用效力,WTO協定常常不能得到有效執行,導致了在外貿中無法可依的情況。
當然,在國際交往中,經濟關系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日本在三峽水庫發電機招標和建設京滬高速鐵路的商機競爭中均敗北,究其原因,政治方面也是一個不小的因素。在對待歷史問題上,日本右翼分子頑固奉行“不認罪”、“不道歉”、“不賠償”的“三不政策”;在上,日本右翼勢力與分子關系默契,不時流露出干預中國內政的傾向;在安全問題上,日本加快走向軍事大國的步伐,并捏造“中國軍事”。正是由于兩國在這些敏感問題上沒有達成共識,才造成了中日關系發展中的相互不信任,成為一些貿易糾紛的助推器。
三、中國應對中日貿易糾紛的政策選擇
中國和日本同屬東亞地區,一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另一個是世界第二的發達國家。無論是從地緣政治上,還是從經濟利益上來看,“”都應當成為中日關系發展的主基調。為了最大程度地實現兩國經濟利益,中國和日本都需要站在共同利益的角度去尋求貿易糾紛的解決方法。對于中國來說,需要在日本保持冷靜務實、不偏離正常軌道的同時,向日本發出積極信號,努力與日本一道追求共同的利益目標。
1、建立雙邊制度化的對話機制。雖然WTO貿易爭端解決機構為成員國提供了貿易糾紛的解決平臺,但大多數糾紛在積累到一定量之前并不需要提交到WTO。如果中國和日本事先能就相關問題進行協商、對話,將有利于對糾紛的有效防范。況且,缺乏互信已成為制約中日關系順利發展的瓶頸,如果動輒將問題提交WTO,會增加兩國間的不信任。在此方面,中國和日本可以參考G7(西方七國集團)的制度性安排,定期舉行政府專家級會議和部長級會議,甚至政府首腦會議。由兩國的政府專家提出、討論相關經濟問題,并將議題提交部長級會議或首腦會議,經討論通過后,對兩國的宏觀經濟政策進行協調。
2、深化外貿體制改革,健全貿易法規體系。中國要進一步融入開放的世界經濟,只有在繼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上,深化外貿體制改革,健全貿易法規體系,才能從根本上避免貿易糾紛的發生。
宏觀上,要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的前提下,實現外貿體制的創新,使外貿體制不僅與日本接軌,也與其他國家接軌,從而減少在國際競爭與合作中的摩擦成本。微觀上,要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上,繼續推進現代企業制度改革,使企業真正擁有自,鼓勵企業學會如何保值增值。只有這樣,外貿企業才能走出多頭競爭、低價競銷的困境。
3、探索兩國經貿合作的發展戰略。雖然各種貿易糾紛在所難免,但如果中日雙方站在歷史的高度,,探索兩國經貿合作的發展戰略,不斷尋求共同利益的匯合點,糾紛完全可以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在當前階段,可以將推動兩國人力資源開發、加強環保合作、進一步相互開放旅游市場和提高兩國經濟技術合作的水平作為經貿合作的新的增長點,為緩解已有的貿易糾紛注入新的力量。在此基礎上,繼續探索締結中日雙邊FTA以及東亞區域合作,推動兩國經貿合作從市場化階段邁入制度化階段,在區域經濟一體化深入發展、區域資源進一步整合的作用下,促進兩國間各種貿易糾紛的更好解決。
【參考文獻】
[1] [日]青木昌彥:《比較制度分析》,周黎安譯,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2004年版。
[2] [瑞]伯爾蒂爾?奧林:《地區間貿易和國際貿易》,王繼祖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
[3] [美]薩爾瓦托:《國際經濟學》,朱寶憲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