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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所得稅匯算范文

        所得稅匯算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所得稅匯算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所得稅匯算

        第1篇:所得稅匯算范文

        企業年終決算是指根據會計資料對企業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所有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進行總結的綜合性財務工作。通常而言,企業年終決算包括兩大部分:一是企業會計核算部分,即企業根據年終更加全面可靠的業務信息或確定的會計估計對企業會計核算進行規范性調整。會計核算部分年終決算的具體內容為:根據會計準則對企業成本、收入、費用等損益類科目進行調整;根據會計政策對企業資產項目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如計提折舊、計提攤銷等;根據相關稅法規定,對稅費、補貼等進行統計和計算,開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等工作。二是企業財務預算部分,即對企業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評價,對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進行客觀評價和預測。財務預算體系的主要工作內容有:根據企業會計信息總結財務預算執行結果;將預算執行結果與預算計劃進行對比分析,查找分析問題;評價本年度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并形成預算管理綜合報告。

        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在企業會計年度結束之日5個月內或停止經營之日60日內,根據所得稅相?P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然后根據本年度最后一個月度或季度預繳納的所得稅款,確定應補交或退回的所得稅額。匯算清繳企業應主動向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納稅申報,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相應資料,結清納稅年度所得稅款。

        二、企業年終決算對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影響

        (一)企業年終決算的質量決定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質量

        企業通過年終決算確定了企業財務數據,為所得稅匯算清繳提供了數據基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主要來自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的營業收入、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投資收益、出租固定資產所得等。企業應稅所得涉及企業資產類科目、負債類科目、損益類科目等,而所有科目均需經年終決算進行確認。因此,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建立在收入、成本、費用以及資產類科目確認的基礎之上的,經年終決算確認的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直接決定了后續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企業年終決算決定了所得稅匯算清繳風險

        由于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稅法間存在差異,使得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存在較大稅務風險:一是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收入的確認存在差異。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等于企業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和免稅收入等。然而,在年終決算過程中,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核算,是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三者的總和為依據,然后按照所得稅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率以及適用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二是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對收入確認存在不同。由于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在資產計價方面采取的計量屬性不同、兩者堅持的“真實性原則”內涵不同、會計的“穩健原則”得不到稅法與稅務機關的認可、兩者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理解和應用差異等原因,導致兩者對收入確認存在較大差異,這也是企業稅務風險的主要來源。企業年終決算若不能妥善處理兩者的差異,極易導致所得稅匯算清繳面臨潛在稅務風險。

        三、企業年終決算與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協調

        (一)處理好年終決算為匯算清繳提供數據基礎

        企業年終決算對會計信息的調整與確認主要可分為四大類:一是對于本期已實現但未收到款項的收入,即發生在納稅年度且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收入,應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本期收入。納稅年度期末,要對該類收入進行調整,將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收入計入“應收賬款”賬戶。二是對當期發生的成本費用但尚未進行支付的部分,也就是說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計入本期納稅年度,但未登記入賬的費用支出,如借款利息、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金等,對于該類費用,應計入本期費用科目。在調整分類中,借記“管理費用”“制造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利息”“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等科目。三是對于本期已收款但不屬于本期或部分屬于本期的收入,即已經收款但本期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務,如預售貨款、預售租金等。由于該類收入尚未實現,因此不能直接全部計入收入賬戶,而應該通過負債類“預售賬款”等賬戶核算。四是對于已經付款但不屬于本期或部分屬于本期的成本費用,如預付報銷費、預付房屋租金、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等。由于企業在支付該類費用時,尚未接收任何商品或服務,因此該類收入不屬于本期費用,應通過資產類賬戶“預付賬款”進行核算。待到已經受到服務時,再編制調整分錄,按照本期收益程度,將收益部分確認為本期費用,借記相關費用賬戶,貸記“累積折舊”“預付賬款”等科目。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風險控制

        一是及時向稅務部門提出稅收減免或其他涉稅審批申請。企業要認真學習稅法相關規定,在規定時限內將發生的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申報,如減免稅申請受理時間是納稅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財產損失申報時間為納稅年度終了后15各工作日內且只能報送一次,對于需要現場取證的,還應出具中介機構及授權專業鑒定部門的書面鑒定材料。二是按照稅法規定提出稅前可扣除的費用。根據稅法規定,應該按照“權責發生制”對納稅年度產生的費用進行稅前扣除,可以扣除的項目主要有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且該類項目只能在當前納稅年度扣除。對超出標準的費用,要調減超標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同時注意審核票據的合法合規性。三是依法調減各項免稅收入。部分免稅收入如國債利息收入、免稅的財政性補貼收入等,按照會計準則已計入利潤科目,在所得稅匯算時要調減該部分收入。四是處理好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收入確認的差異。規模較大的企業可以增設稅務會計核算,按照稅法相關要求對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為后續的稅務處理提供可靠的信息,保證應納稅額的準確性。

        第2篇:所得稅匯算范文

        【關鍵詞】所得稅匯算清繳辦法改進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為了減少行業、企業之間的經營差別,以宏觀調控為目的,以行政手段參與社會產品的重新分配,對企業就其生產、經營的純收益、所得額和其他所得額開征的一個稅種。由于稅法和會計政策目標的不同,從而形成對企業會計的收入、費用、利潤在確定、確認及計量方法上同稅務會計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異。本文就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現行制度進行探析并提出改進的建議。

        一、傳統所得稅匯算清繳方法

        稅務會計要求企業依據國家的《 企業所得稅法》,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除(稅收征管法》 規定的核定基數征收和合并征收外,所有企業都必須應于年度終了4 個月內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就具體所得稅匯算清繳而言,傳統和一貫的做法是由稅務部門和企業來共同完成的。

        (一)具體做法

        企業財務會計根據主管稅務部門的時間要求安排,依據《 稅法》 和《 會計準則》 核算的要求先進行自我匯算清繳;稅務部門稅務會計依據稅法的有關規定,把應納所得與會計收益的差異做為調整對象,以貨幣計量為基本形式,運用相關的會計學的理論和核算方法,對企業的會計信息進行必要的分析調整,并參照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的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果,最終確認企業當年應納所得額(或最終確認當期虧損額基數),并運用適當的稅率計算出當期應交企業所得稅,且催交征收人庫。

        (二)存在的不足

        按照此模式運行,稅務會計由于受匯算時間的壓力、分管征收戶數的眾寡、地區地域的差別、執法人員業務素質的高低、對稅法政策的理解程度以及當期的征收任務及全年罰款指標的完成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難免造成在執法過程中的人為偏差和失誤。由于缺乏有效的事后自我監督和監控,勢必造成企業、國家在所得稅分配方面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矛盾和爭議。企業照章納稅,稅務有效監督是法定的。但在某些情況下,高高在上的稅務執法部門,同處于被動地位的企業就某一具體問題缺乏溝通理解,存在偏差和爭議,碰到這一問題,稅法規定,必須先按照稅務意見清繳入庫,若有疑義和不服,可以通過司法訴訟仲裁解決。但企業往往采取息事寧人的態度,長此以往會形成企業和稅務部門的抵觸情緒,也易給執法部門造成的弊端。

        (三)解決方法

        在傳統高度計劃經濟、且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的情況下,稅務部門的稽核檢查和所得稅匯算清繳是行之有效的辦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穩步發展、多種經濟形式的并存、資本多元化的發展,有必要使稅務部門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做出適當的改變、調整,從而弱化執法部門的部分權利,加強稅務部門對企業的理解、支持、服務等方面的職能。

        事實上隨著國企改革的深人,國家已逐步調整完善會計核算辦法和稅制核算體系,加強對會計信息失實的監控和加大對欠稅、偷漏稅的打擊力度。在所得稅方面,規定針對稅務核算和財務核算的差異,主要通過稅務部門有效的調整來保證;針對企業某些合理的避稅和節稅,則通過法律法規的引導來實現。這些規定無不表明國家對所得稅清繳的重視。為了很好的配合此項工作的圓滿完成,建議此匯算工作應由具有獨立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來獨立完成所得稅匯算,稅務部門依據匯算結果進行清繳。

        二、會計師事務所對所得稅的匯算

        (一)所得稅匯算的實現

        (1) 必須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具有獨立的執業資格和良好的業績記錄及高紊質的執業人員;其次,由稅務部門向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授權的法律文件和分管征收戶的詳細資料;

        (2) 會計師事務所則同企業以雙方自愿委托進行業務合作,且以業務委托書的法律形式確定業務范圍和時間要求及確定合理的收費標準;

        (3) 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合法的審計匯算報告來完成所得稅的匯算,作為最終企業納稅申報和稅務部門清繳稅款或核定虧損的法律依據。

        此辦法可以避免企業和稅務部門的直接業務沖突,當發生問題和爭議時最終解釋權仍歸稅務部門裁決。值得一提的是,此辦法相對于以前存在的稅務制有著本質的區別。稅務屬于有償服務性質,僅某一具體事項,但因其與稅務部門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缺乏基本的客觀獨立性,只能加重企業的負擔,沒有解決實質性的問題。而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業務的開展不從屬于任何一方,更具客觀獨立性,對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的理解掌握同樣存在一定的公正性。當然,在此辦法的實行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和困難,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同企業和稅務部門就某一具體問題存在疑義和爭議時,三方可以共同研究《 稅法》 依據,尋求妥善解決的方法;若會計師事務所遇到同被審定企業存在需要回避等原因,也可以通過交互審定或跨地區委托審定來解決。

        (二)優點

        (1) 稅務部門可以集中精力對企業作好稅收宣傳和日收工作,擺脫繁雜的具體企業會計核算工作,僅對所得稅匯算結果進行監督和復核并征收,最終完成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從而減少由稅務部門單方面執法造成對(稅法)執行過程中的偏差和失誤。

        (2) 拓寬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發揮其人才優勢,通過他們的具體會計核算工作與企業的充分溝通,同時運用適當的法律法規依據,針對發現的具體問題能做到具體分析并能及時報請反饋到主管稅務部門妥善解決,且對匯算結果賦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3) 便于社會監督,會計師事務所以其獨立性及對結果的客觀公正性日益被人們所認識,同樣的企業或不同的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執行同樣的標準和尺度,從而使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做到客觀、及時、公正、公開。

        (4) 雖說稅務稽核檢查是法律賦予的責任和義務,但稅務部門在進行日常檢查、財稅大檢查、發票檢查、協查、專項檢查、所得稅匯算清繳等工作時頻繁進駐企業,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繁瑣的接待工作,長期接觸也會給某些執法部門造成執法的不公正性,影響隊伍的廉潔性,而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直接以業務的形式進行約定匯算就會避免某些不必要的尷尬。

        三、結語

        第3篇:所得稅匯算范文

        關鍵詞:稅務師事務所;所得稅;匯算清繳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1

        一、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概述

        所得稅匯算清繳,說到底就是對企業全年所得稅應納稅額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計算和確認,并按照稅法規定全面、真實、如期地履行申報與稅款繳納義務。雖然只是應納稅額的檢查、計算和確認,但差錯卻總是難免。因為企業所得稅政策復雜、計算繁瑣,所得稅匯算清繳不僅是執行所得稅法律,而且涉及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而會計與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又那么多,企業財會辦稅人員難以正確理解和系統掌握,更不用說正確地進行納稅調整;同時我國的稅收法制還待完善,稅務機關還擁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企業辦稅人員十分努力地去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精心的準備并認真做好所得稅匯算清繳,但結果總是不能令人滿意。稅務機關檢查結果表明,企業補繳稅款,或被認定為稅收違法,繳納稅收滯納金,甚至被課處相當金額的稅收罰款等風險大量存在。

        這種情況,就造就了稅務師事務所可以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中得以施展自身作用,從中獲得發展。

        二、當前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存在問題

        (一)補稅及承擔稅收滯納金風險

        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過程中,納稅企業可能會由于政策理解錯誤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稅款少繳或者不繳納等情況發生。那么一旦稅務機關對其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進行檢查并發現了稅款少繳與不繳行為,企業需要補征稅款,同時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2條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企業補征稅款風險容易被企業忽略,企業納稅人認為稅局發現了企業應交而未交的稅款,補上就行了,只要不罰就行,事實可不是這樣。例如某工業企業賬簿記載銷售收入為50萬元,為小規模納稅人,當年繳納稅款1.5萬元。但是如果,經過稽查部門查補50萬元少計算收入,則該企業當年的銷售收入為100萬元,超過了50萬元的認定標準,而該企業未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根據第34條第2款規定,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補稅:100@17%)1.5=15.5(萬元)而不是50@3%=1.5(萬元)。所以,雖然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降低為3%,很多企業會有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動力,但如果企業對增值稅條例把握不好,如將視同銷售收入等處理不當,造成收入超過50萬元但未申報一般納稅人,補稅金額將十分巨大。

        (二)行政與刑事處罰風險

        現實中存在許多納稅企業,在實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利用許多違法的辦法,比如多列支成本費用支出項目,以及不列與少列應稅收入,試圖少交稅款。有的即使主觀中并沒有逃避納稅,然而因為對所得稅法規的理解偏頗,于客觀上造成稅收違背法律法規,比如沒有柑橘所得稅法的要求實施匯算清繳。如果稅務機關查到了納稅企業的以上稅收違法違規,就會按照《稅收征管法》和《刑法》等,對相關企業的各個行為進行處罰。

        (三)納稅企業對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理解偏差

        納稅企業對自身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理解情況,直接影響了所得稅匯算的各種風險。納稅企業把所得稅匯算清繳和將少稅收金額之間掛鉤,和企業爭取最大化收益的營業目標相一致,這也是企業必須的生產經營思想。然而納稅企業若是不考慮怎樣根據稅收法律的尺度去合法遵循納稅義務,反而未被法律法規,絞盡腦汁,通過不記或少記利潤、多計虛報成本等“對策”,以逃避繳稅為目的而實施的所得稅匯算清繳。這些方式及時在一定的時期中,能夠讓企業減少稅額或者免稅,降低企業的經濟負擔,然而從長遠看,是無法真正地解決企業暗藏著違法行為,則法律風險也就一直籠罩著,當稅務部門對企業進行稽查,企業的行為敗露也在所難免了。

        三、稅務師事務所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中得以發展的做法

        企業納稅的種種弊端,也給稅務師事務所提供了施展自己、發展自己的平臺,稅務師事務所可以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中幫助企業謀劃,以此獲得收益、促進自身發展。

        (一)幫助企業更新觀念,回避偷稅行為

        根據當前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的要求,納稅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如果被稅務部門所發現,則所遭受的也就不僅僅是納稅企業上交本應該繳納卻沒有繳納的金額,同時也會被稅務部門實施罰款,嚴重者會被相關司法部門進行刑事懲處,同時稅務部門還能對企業實施無限期的核查追究。所以,偷稅漏水并無法切實的為納稅企業提供稅收上的利益。所以稅務師事務所可以以此發揮作用,相當一部分由于在匯算清繳里有過偷漏國家稅款的情況,已經有過不良記錄的納稅企業,當被稅務部門懲處之后進行了反醒,稅務師事務所可以幫助企業樹立積極的態度進行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并漸漸地促進其依法履行匯算清繳的行為,保障企業于所得稅匯算清繳里不出現至少要少出現問題,盡可能的避免稅收風險。如此一來,不僅能夠保障企業的經濟收益不受損害,塑造了企業素質高、遵紀守法的形象,同時對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發展有利。

        (二)幫助企業在正常納稅情況下規避風險

        有余所得稅法律法規的復雜性、稅收方面盤賬的繁瑣性、國家財政政策和稅收政策之間的分歧等情況,即使納稅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思想態度方面非常端正,往往也無法達到無差錯的繳納稅款。同時,2012又出現了所得稅政策明顯調整等的新形勢,所以在今后很長的時間中,保障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準確性、依法繳稅依然是納稅企業的重要業務,也是納稅企業想實現的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健康狀況。在這種情況下,稅務師事務所要系統掌握新申報表的要求、含義、格式與相關政策,適應新法律法規,對納稅企業的收入、費用、收益等環節實施全面研究,幫助納稅企業規避風險。

        (三)為企業合理籌劃繳稅策略,提高經濟收益

        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匯算清繳,保障匯算清繳不出現問題、不造成各種稅收風險,這是稅務師事務所的精神與要求,然而這和企業收益最大化的目標有著較大的距離。所以,稅務師事務所在做好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時,還要有一種更高的水平,達到完成稅收義務和企業收益最大化的科學平衡。換句話說,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需要達到的,但納稅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可以切實、合法的根據稅收法律的要求事實所得稅繳稅義務,不但不出現問題、不造成各種法律風險,并且還可以給企業帶來效益,讓企業獲得盡可能大的經濟利益,達到企業稅收成本盡可能小,而企業利益盡可能大的效果,這也是稅務師事務所得以發展的最有力保障。

        四、結語

        總之,所得稅匯算清繳是稅務師事務所和納稅企業共同參與的業務,稅務師事務所參與程度如何,對提高繳稅質量是至關重要的。稅務師事務所不僅要采取各種靈活有效的方式來突出與強化自身左右,為企業的繳稅業務提供科學的指導,而且要使自己的服務行之有效,促進自身發展,以此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1]汪擁華.淺談企業所得稅匯算工作的幾點體會[J].現代商業,2008(11).

        [2]張海英.淺談企業所得稅匯算會計處理方法[J].財會月刊,2007(05).

        第4篇:所得稅匯算范文

        關鍵詞:所得稅 匯算清繳 涉稅風險

        企業現在存在的最大風險,現在不是生產風險,不是營銷風險,而是稅收風險。納稅人應當充分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掌握匯算清繳工作程序,提高企業納稅調整和自行計算、自行申報、自行繳納的辦稅能力。因此要求企業會計人員,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平時所需注意的事項

        1.認真研讀《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會計準則》

        要做好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企業會計人員要認真學習有關的法律法規,尤其是《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既是企業涉稅業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再一次對企業所得稅的全面、完整、系統的計算、檢查、和繳納過程。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會計制度》和新《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2009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現應注意抓住“收入類、扣除類和資產類”三個關鍵點的調整項目。使之,避離匯算清繳風險。隨著《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陸續出臺、實施,如何清晰地界定三者的適用范圍、分析協調三者之間的差異并在企業經營工作中合法、合理地實施,對于會計工作人員有著非常現實的意義。因此,作為企業會計人員認真研讀《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具有重要的法律法規知識儲備。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列支標準為: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準予扣除;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其投資者或者職工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商業保險發生的保險費,不得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邀請稅務人員、中介機構,加強稅法知識的培訓工作,拓展會計人員的視野

        在平時,單位要定期邀請稅務機關有關人員和法律中介結構,進行稅法知識的培訓,使企業內部會計能深刻理解法律法規的具體內涵,并針對企業內部財務會計工作,進行不斷的規章的整改,逐步建立完善的內部匯算清繳工作,并不斷學習,進修稅務和財會知識拓寬財會工作知識面。

        3.平時做好自查自檢工作

        平時就做好所得稅的自查自檢工作,對所得稅的自查自檢工作,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稅,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稅前列支.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1)有無未按所得稅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稅的問題。(2)有無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進行費用列支的問題。(3)有無工資及“三費”等未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計提和調整的問題。(4)是否存在資金業務,金融衍生產品業務,未按照會計核算方法進行正確估值的,造成少繳稅款的情況。(5)有無固定資產未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固定資產的凈殘值率及電子類設備折舊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二、年終匯算清繳時具體工作

        根據政策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企業自身行為,要搞好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應在準確會計核算的基礎上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按期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和匯繳并報送有關資料

        按期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和匯繳并報送有關資料。納稅人除另有規定外,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辦理結清稅款手續。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流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70號)規定,物流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設立的跨區域機構(包括場所、網點),凡實行“四統一”的,申請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應在申請統一納稅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總部所在地省級主管稅務局提出統一納稅的申請報告。還有,如果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比如受冰凍災害的影響),可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2.及時提報各項涉稅審批申請資料,報稅務主管部門審批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13號)規定,企業發生的各項需審批的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集中一次報稅務機關審批。企業發生自然災害、永久或實質性損害需要現場取證的,應在證據保留期間及時申報審批,也可在年度終了后集中申報審批,但必須出具中介機構、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的鑒定材料。另外,企業在年度內發生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納稅人發生的財產損失,應按規定做好審核審批工作,并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書面申請和提交《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審批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財產損失的相關財務憑證、發票和有關部門的證明。

        3. 及時辦理所得稅減免的報批或備案手續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 》(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4.做好賬務及納稅事項調整工作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一般會涉及兩方面調整:一是賬務調整,二是納稅調整。賬務調整只是針對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所作賬務處理的調整,納稅調整則是針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調整。前者必須進行賬內調整,通過調整使之符合會計規定;后者只是在賬外調整,即只在納稅申報表內調整,通過調整使之符合稅法規定。由于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該建立在準確無誤的會計利潤總額基礎之上,所以賬務調整的結果也必然在納稅申報表中得以體現。企業不僅要根據調整后的數額正確填列《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相關附表,而且要根據賬務調整數字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和本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三 、總結

        做好以上工作,就能減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壓力,順利完成匯算清繳工作。達到規范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減少涉稅風險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冷琳. 納稅籌劃理論基礎探微[J]財會月刊, 2007,(05)

        [2]王淑霞. 關注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 把握新的納稅籌劃點[J]財務與會計, 2007,(11)

        [3]王一舒,朱學義. 法人稅制――稅收籌劃新亮點[J]財務與會計, 2008,(13) .

        第5篇:所得稅匯算范文

        補繳上年度的所得稅屬于“稅前不予扣除項目:各種所得稅款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款”。

        按會計制度的規定,補繳上年度的所得稅,應調整上年度的所得稅費用;可實際工作中,12月份的會計報表可能在1月10日已報給了稅務局,稅法規定匯算清繳在年終后4個月內進行,也未明確重新報送經調整后的會計報表,況且賬務處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業不習慣重新編一份上年度調表不調賬的會計報表,而且多數人還是認同“賬表一致”,除非事務所審計出具審計報告,調表不調賬;但所得稅匯算清繳以及稅務審核并不出具經審核的上年度會計報表,因此,補繳及應退所得稅往往是在本年進行賬務處理。

        企業常見的幾種不當處理方法:

        1、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年末轉入了本年利潤,而在稅前利潤(利潤總額)中也將其做了扣除;

        2、記入營業外支出,同樣的是在稅前扣除;

        3、直接記入所得稅科目,雖沒在稅前扣除,但所得稅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稅費用。

        意見:匯算后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期末轉入本年利潤,在下一年度的匯算清繳時,不作為稅前扣除項目,這樣會造成“納稅調整前所得”與企業的利潤表的“利潤總額”不完全一致;如果為了兩者一致,則先做費用扣除,然后再作為其他納稅調增項目填報也可,或者按會計制度規定,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直接計入未分配利潤科目。

        請注意:資產負債表與利潤表的勾稽會不一致,要與利潤分配表結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后可作為下一年度留抵

        上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在納稅申報表中可作為上期多繳的所得額,或者作為已預交的所得稅額抵減。

        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同樣要調整上年度的所得稅費用,賬務處理方面與補繳類似;如果上年度的多繳的所得稅金額,在所得稅科目已進行了處理,僅反映在“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的借方,則不影響到本年度的所得稅科目,以及利潤分配科目。

        如果多繳的所得稅,未申請留抵或退稅,賬務處理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同樣不得稅前列支。

        三、上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是否要進行會計處理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予以扣除。

        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在收益、費用和損失的確認、計量標準與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上存在差異。對于因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就收益、費用和損失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不一致的,不得調整會計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企業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時,應在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即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與稅法規定就某項收益、費用或損失確認和計量等的差異后,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

        因此,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調整事項,一般是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的,但也發現有些企業進行了所得稅審核后,對于納稅調整事項在下年度作了賬務處理,下年度做匯算清繳時又要做納稅調整。

        四、是否調整下年度報表的期初數

        由于會計制度對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會計差錯更正等規定中,都提到要調整下年度報表的期初數;會計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區分重大差錯和非重大差錯兩種處理方法。一般的會計差錯(非重大差錯)僅調整發現當期相關項目。

        對于所得稅審核來說,只對所得稅納稅調整,一般不對報表進行調整,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調整期初數,如應交所得稅科目,在下年度進行賬務處理即可,一般金額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錯處理,同樣不需要調整報表期初數。

        五、有扣除限額的費用扣除

        由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是一種標準,依據標準計算出來的金額是準予扣除限額的概念,不是必須扣除的金額。如果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高于準予扣除限額,按限額扣除;低于準予扣除限額,按實際核算金額扣除。

        固定資產折舊、職工福利費、壞賬準備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業會計處理中的主要錯誤是,賬務上未進行處理,而在納稅申報中作了納稅調減;按稅法規定,一些廣告費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進行扣除的,這部分則可作為以后年度的納稅調減。

        六、有關開辦費的問題

        新會計制度、新會計準則,以及稅法對開辦費的規定不同,實際中帶來了混亂。

        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籌建期,是指從企業籌建之日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

        會計規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p>

        實務中可以這樣理解:對于小型商貿企業,一般認為不存在開辦期的問題,從取得營業執照起開始建賬,相關的房租,辦證費等,都作為當期的費用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是對開辦費在開業年度一次進入費用,則當年要按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增,在以后年度作為納稅調減。但是以后年度可能會出現會計崗位更換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做到納稅調減,而且每年都必須提供納稅調減的依據。

        所以,對于眾多的私營企業,仍按稅法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更方便些。

        七、財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

        依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主要的內容:正常的管理損失,不需報批,如固定資產變賣損失,不需報批,但提前報廢需要報批。人為損失,財產永久性實質損害,政府搬遷損失,經報稅務局批準后可稅前扣除。

        債權重組形成的壞賬,單筆金額不大,收款的費用可能大于應收款本身的,由中介出具報告,稅務局可以批準(操作時可和其他財產損失中介審核報告一起申報)。財產損失的申報期限為年度終了后的15天內,一年只能申報一次,所以應及時申報,當年的損失只能在當年申報。

        八、預提費用的期末余額

        第6篇:所得稅匯算范文

            關鍵詞:銀行;抵債資產;會計核算;所得稅處理

            抵債資產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于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抵債資產賬戶是核算銀行依法取得、持有并準備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的實物抵債資產成本的。銀行抵債資產在取得、持有、處置或自用環節均會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但是在稅務稽查實踐中我們發現銀行對抵債資產企業所得稅處理存在各種問題,因此面臨較高的涉稅風險。

            一、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會計核算與所得稅處理

            (一)銀行取得抵債資產的會計核算。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時

            借:抵債資產(公允價值)、貸款損失準備、壞賬準備

            營業外支出(借貸差額)

            貸:貸款、應收手續費及傭金

            應交稅費(契稅、印花稅、營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

            資產減值損失(借貸差額)

            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過戶費、土地出讓金、評估費等)

            銀行抵債資產的接收公允價值高于貸款本息(含表外利息,下同)的差額在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前,不得以貨幣資金退還給借款人或擔保人。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應在確定抵債金額時予以扣除。

            (二)銀行取得抵債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稅函[2000]906號規定,銀行抵債資產公允價值高于貸款本息時,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不作為應稅收入;不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作為應稅收入(如貸記資產減值損失),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4號規定,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銀行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后,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包括契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房產稅,以及過戶費、土地出讓金、土地轉讓費、水利建設基金、交易管理費、資產評估費),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如借記營業外支出),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在稅前扣除。

            (三)對銀行取得抵債資產的企業所得稅檢點

            稅務機關重點檢查銀行取得抵債資產:銀行是否對抵債資產做相應的賬務處理,看是否將其做賬外經營;銀行是否及時結算已收回利息和以公允價格結轉經營成本,看是否將它們長期以不良貸款或呆滯貸款掛賬,造成經營成果失實;銀行是否將抵債資產公允價值高于貸款本息不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作為應稅收入,看是否沖減“資產減值損失”;銀行是否將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在確定抵債金額時予以扣除;銀行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本息有無虛增等。

            二、銀行持有抵債資產會計核算與所得稅處理

            (一)銀行持有抵債資產的會計核算

            抵債資產收取后原則上不能對外出租,為避免抵債資產閑置造成更大損失,在租賃關系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可在處置時限內暫時出租。銀行抵債資產在保管期間取得收入時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其他業務收入

            銀行抵債資產在保管期間發生直接稅費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應交稅費(營業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銀行抵債資產在保管期間發生減值或跌價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抵債資產跌價準備

            銀行抵債資產計提跌價后,價值部分回升時,編制上述相反會計分錄。

            (二)銀行持有抵債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銀行抵債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租金等收入按規定作為應稅收入。根據會計規定,銀行抵債資產不計提折舊或攤銷,稅法對此沒有明確,稅務執法時應依照會計規定執行,不允許銀行稅前扣除抵債資產的折舊費或攤銷額。銀行計提抵債資產跌價準備,年終匯算清繳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轉銷時允許納稅調減。

            (三)對銀行持有抵債資產的企業所得稅檢點

            稅務機關重點檢查銀行持有抵債資產:銀行是否將抵債資產出租、出借,看是否將租金收入、沒收押金直接沖減貸款本息,或計入其他往來賬戶或以不良貸款、呆滯貸款長期掛賬;銀行抵債資產保管期間發生的各項直接稅費是否真實合理,看是否存在虛列各項保管稅費情況;銀行是否將法院判決、仲裁機構裁決抵債資產不辦理產權而直接對外銷售、資產置換、抵押貸款、用于職工福利等。

            三、銀行處置抵債資產會計核算與所得稅處理

            (一)銀行處置抵債資產的會計核算。銀行在處置抵債資產時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抵債資產跌價準備

            營業外支出(借貸差額)

            貸:抵債資產(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增值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營業外收入(借貸差額)

            (二)銀行處置抵債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按稅法,銀行處置抵債資產取得的收入為應稅收入,同時結轉抵債資產計稅基礎;銀行在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除增值稅外)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銀行在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轉銷的“抵債資產跌價準備”允許銀行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必要的納稅調減處理。

            (三)對銀行處置抵債資產的企業所得稅檢點

            屬于委托專業機構拍賣銀行抵債資產的,競拍后由拍賣機構出具拍賣專用票據,銀行不需提供專用發票和交納稅金;屬于銀行自己處置抵債資產的,僅憑交易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即可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不需要有稅務局的正規發票。由于可以不開具發票,“以票管稅”作用受到限制,銀行可能在這一環節逃稅,因此稅務機關對銀行自己處置抵債資產業務格外注意并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銀行處置抵債資產是否計提并扣除過折舊費或攤銷額,看是否按抵債資產計稅基礎減除已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稅前扣除;重點檢查抵債資產處置損失是否符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相關規定。

            四、銀行抵債資產轉為自用會計核算與所得稅處理

            (一)銀行自用抵債資產的會計核算

            銀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債資產,確因經營管理需要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的,視同新購固定資產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購建審批手續。銀行應在辦妥相關手續時

            借:抵債資產跌價準備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借貸差額)

            貸:抵債資產(轉換日抵債資產賬面余額)

            (二)銀行自用抵債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按稅法,銀行將取得的抵債資產轉為自用的,視同購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銀行按規定計提的折舊或攤銷,屬于與銀行經營活動直接有關的支出,準予稅前扣除;銀行抵債資產轉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為扣除“抵債資產跌價準備”后的余額,因此允許銀行將轉銷的“抵債資產跌價準備”做納稅調減處理。

            (三)對銀行自用抵債資產的企業所得稅檢點

            稅務檢點。檢查銀行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否扣除了抵債資產跌價準備;是否按規定年限與方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或攤銷無形資產;做納稅調減的抵債資產跌價準備,是否在提取時做過納稅調增處理。

            參考文獻:

        第7篇:所得稅匯算范文

        關鍵詞:遞延所得稅;免稅合并;研發支出資本化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9-0225-03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要求企業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費用。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所得稅費用是由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個部分組成。其中,當期所得稅即為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主要作用是對當期所得稅的一種調整。

        所得稅會計處理核心是關于遞延所得稅確認、計量。特別是對于一些特殊交易事項確認遞延所得稅,理論性很強,有些規定沒有相關處理細則。據調查了解,會計人員對于一些特殊交易事項確認遞延所得稅在操作中有些困難,無所適從,但所得稅業務處理貫穿會計實務始終。本文撰寫的目的,是針對準則所指一些特殊交易事項如何確認遞延所得稅作深入闡述。

        一、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未彌補虧損處理

        所得稅準則規定,對于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5年內)未彌補虧損,應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減少確認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案例:甲公司2013年實際虧損400萬元,假設可以用以后年度(5年內)稅前利潤彌補,所得稅率25%。假設2014年實現利潤總額400萬元。

        分析:稅收政策:2013年實際虧損不交所得稅,并且可以用以后5年內稅前利潤彌補虧損。

        會計政策:企業發生虧損是暫時性的,如果該企業有能力在以后年度扭虧為盈,則將本年度實際虧損視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100萬元(400×25%=1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00

        貸:所得稅費用100

        該調賬對2013年資產負債表的影響:遞延所得稅資產(+)100萬元,未分配利潤(+)100萬元。對2013年利潤表的影響:利潤總額(-)400萬元,所得稅費用(-)100萬元,凈利潤(-)300萬元。

        2014年應交所得稅=(400-400)×25%=0

        會計處理:由于2014年實現的利潤400萬元彌補了2013年實際虧損400萬元,則將2013年虧損視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此轉回。

        借:所得稅費用 1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00

        該調賬對2014年資產負債表的影響:由于2014年彌補虧損轉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使2014年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對2014年利潤表的影響:利潤總額(+)400萬元,所得稅費用(+)100萬元,凈利潤(+)300萬元。

        作用:將本期實際虧損視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是幫助企業走出困境的很好措施之一,也是增加企業投資者信心的上策。

        二、免稅合并確認的商譽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處理

        1.免稅合并是稅法作出的相關規定,免稅合并的主要條件是必須支付股權或表決權,并且非股權支付額應低于股權賬面價值的20%,經稅務機關批準為免稅合并。從稅收政策角度分析,該合并形式是合并,實質是更換股東,是股權在內部轉移,則不視為出售股權,購買新股處理。對于免稅合并稅收主要政策是被購買方原股東處置被購買方產生所得不交所得稅。

        2.購買方由此形成商譽在免稅合并下計稅基礎為0,是因為被購買方原股東處置被購買方產生所得對應著購買方為取得購買方控股權多付出代價商譽。由于被購買方原股東產生所得稅法允許不交所得稅,則購買方確認商譽計稅基礎為0,即該商譽在未來收回價值時不能從應稅所得額中扣除。

        3.至于由免稅合并確認的商譽形成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通過以下案例分析說明。

        案例:A公司2013年12月31日以發行本企業普通股1 000萬股,公允價值5 000萬元為對價,采用吸收合并方式購買B公司100%的凈資產,假設該合并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合并條件,并且B公司原股東F公司已選擇進行免稅處理,該合并屬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所得稅率為25%,發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以用未來足夠的應稅所得額抵扣,購買日B公司可辨認資產、負債公允價值及計稅基礎如表列示(為簡化處理,列示幾項資產負債詳細資料進行說明)。

        (1)甲公司2013年12月31日購買日作吸收合并處理

        (2)2013年12月31日購買日并入3項資產賬面價值4 500萬元(500+3 000+1 000=4 500),3項資產計稅基礎3 750萬元(450+2 500+800=3 750)

        會計處理:并入3項資產賬面價值4 500萬元大于其計稅基礎3 750萬元。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750萬元,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87.5萬元(750×25%=187.5)。

        借:商譽 187.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87.5

        (3)2013年12月31日購買日并入預計負債賬面價值100萬元,計稅基礎為0,則預計負債賬面價值100萬元大于計稅基礎0,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0萬元,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100×25%)。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5

        貸:商譽 25

        (4)免稅合并中調整后的商譽價值為762.5萬元(600+187.5-25)。

        而該商譽計稅基礎為0,由商譽價值762.5萬元大于其計稅基礎0,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不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因如果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會由商譽本身價值又增加新的商譽價值,使得遞延所得稅負債和商譽價值量的變化不斷循環。

        三、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下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處理

        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下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有3種情形:(1)對初始成本調整;(2)分享被投資企業凈利潤(如果在未來期間逐期分回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免稅);(3)分享被投資企業資本公積增加。

        根據所得稅準則的相關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下形成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否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要考慮該項投資的持有意圖。

        1.如果企業擬長期持有該項投資,則該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2.如果投資企業改變持有意圖擬對外出售的情況下,則該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共同組建丙公司,各占丙公司50%股權,合同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控制丙公司一切經營活動,甲公司投資成本為1 000萬元(與投資時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所享有的份額相等),對丙公司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丙公司2013年實現凈利潤100萬元,甲公司打算長期持有丙公司的股權,甲公司2013年實現利潤總額500萬元,所得稅率為25%。

        (1)2013年1月1日甲公司投資時,丙公司為甲公司合營企業

        借: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成本) 1 000

        貸:銀行存款 1 000

        (2)2013年12月31日分享丙公司凈利潤=100×50%=5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損益調整) 50

        貸:投資收益 50

        (3)2013年末甲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該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1 050萬元,計稅基礎1 000萬元,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50萬元,是否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分析:甲公司準備長期持有丙公司的股權,則該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對于分享丙公司凈利潤50萬元作為非暫時性差異,在計算2013年應交所得稅時從應稅所得額中扣除。

        (4)甲公司2013年應交所得稅=(500-50)×25%=112.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1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12.5

        四、研發支出資本化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

        對于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會計準則規定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而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應當計入所形成無形資產的成本。

        稅法規定,對于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即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對于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由于享受稅收優惠的研究開發支出,在形成無形資產時,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則計稅基礎應在會計記錄入賬價值的基礎上加計50%,則產生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初始確認時形成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但如果該無形資產的確認不是產生于企業合并交易,同時在確認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準則規定由此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案例:B公司2013年發生研究開發支出300萬元,其中:200萬元予以資本化,截至2013年12月31日,該項研發項目未達到預定用途,仍在開發過程中。稅法規定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發支出,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研發支出資本化部分應形成無形資產,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2013年實現利潤1 000萬元,所得稅率25%,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2013年計算應交所得稅=(1 000-100×50%)×25%=237.5萬元

        分析:2013年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發支出100萬元,在據實扣除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部分50萬元作為非暫時性差異調減應稅所得額。對于2013年形成的研發支出資本化部分200萬元,由于研發項目仍在開發過程中,2013年未攤銷,而其計稅基礎300萬元(200×150%),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0萬元,準則規定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2006年2月15日).

        第8篇:所得稅匯算范文

        首先, 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列報時, 應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 梳理各資產負債項目, 依次將會計核算與所得稅計繳有差別的項目列明, 并列示其會計賬面價值。企業應注意將會產生會計核算與所得稅計繳差別, 但依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項目( 如商譽的初始確認; 投資企業可控制且可預見不會轉回的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暫時性差異) 排除。

        如, 某企業上一年度稅率15%, 本年度稅率調整為30%。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中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分別為20 萬元和11 萬元。本年度稅法核定的應交所得稅為10 萬元。年末, 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存在會計核算與所得稅計繳差別的項目如下( 見表1) :( 1)建筑物A, 原價502500 元, 會計上預計殘值2500 元, 估計使用壽命10 年, 已使用2 年, 會計上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 累計折舊10萬元, 當年計提減值準備10 萬元, 稅法規定無殘值, 使用壽命5年。( 2) 短期投資中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B, 成本為10000元, 期末公允價值為15000 元, 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應以公允價值計量, 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則股票A 的賬面價值為15000 元。( 3) 一項存貨C 原值10 萬元, 已計提跌價準備4 萬元, 賬面價值6 萬元。( 4) 一項權益法核算下的長期股權投資D, 兩年前初始投資成本100 萬元, 低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20 萬元, 按新會計準則, 初始確認的賬面價值為120 萬元。兩年中企業根據應享有被投資企業實現利潤的份額確認投資收益50 萬元, 同期分回現金股利30 萬元。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140 萬元。( 5) 一項賬面價值為2000 元的待攤雜志費E。( 6) 一項賬面價值為10 萬元的預提產品保修費用F, 按稅法規定在實際支用時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7) 一項賬面價值為200 萬元的預收房地產業務收入G, 稅法規定按預售收入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出當期毛利額, 扣除相關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后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假定稅法核定的可抵扣成本費用總計150 萬元。

        其次, 列示會計上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 但依稅法規定可確認計稅基礎的項目, 并將會計賬面價值列示為零。企業有些項目有一個稅基, 但沒有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一項資產和負債。如上述企業有一項開辦費H, 會計核算上已計入費用, 賬面價值為0, 按稅法規定在一個較長的期間才允許作為一個抵扣項目, 假定本年末還有未抵扣金額10 萬元。

        二、確定資產負債的稅基

        一是資產稅基的確定?!百Y產計稅基礎= 賬面價值- 收回資產賬面價值時應計稅的收入+ 收回資產賬面價值時可抵扣的金額”。對收回賬面價值應該計繳所得稅的資產, 由于限定了以賬面價值收回資產, 不包括以高于或低于賬面價值的方式收回資產,“收回資產賬面價值時應計稅的收入”的金額即等于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上述公式變為“資產計稅基礎= 收回資產賬面價值時可抵扣的金額”, 體現了《新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中“資產的計稅基礎, 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這一概念。公式的作用在于應用, 從而使概念性很強的稅基確定變得簡單明了。

        需要指出的是對于收回賬面價值過程中不會發生應計稅收入的資產, 上述公式依然適用。如企業以賬面價值收回應收賬款, 稅法中應稅收入的確定和會計中銷售收入的確定同屬于發生銷售行為的期間, 收回貨款不再計繳所得稅, 收回資產賬面價值時應計稅的收入為零, 期間也未發生任何可抵扣所得稅的費用, 此時“資產計稅基礎= 賬面價值”, 反映了國際會計準則中“如果這些經濟利益是不可抵扣的, 那么該資產稅基即為其賬面金額”的規定。事實上, 這類資產賬面價值的收回不會產生所得稅差異, 已超出了所得稅準則的規范范圍, 因此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并沒有如國際會計準則將其包括在資產計稅基礎的概念中。

        資產收回賬面價值的方式有多種, 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在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時, 應當采用與收回資產或清償債務的預期方式相一致的稅率和計稅基礎”。但稅基并不會如稅率變動頻繁, 除非稅法改變征稅范圍, 稅基一般是不變的, 即使是未來期間征稅范圍變動, 也因其是未來的經濟事項而不必包含在本期的資產負債表中。因此除發生可預見的征稅范圍變動外, 可以假定資產以一種最便于理解的方式收回賬面價值, 這一方法的應用會使稅基的確定更為快捷。具體見表1所示。

        ( 1) 建筑物A, 如果假定以折舊和使用期滿來估計凈殘值的銷售價格方式收回賬面價值, 則“收回資產賬面價值時應計稅的收入”為32000 元, 期間稅法上可扣減的金額為30000 元, 計稅基礎為30000 元( 32000- 32000+30000) 。也可假定企業在當期以賬面價值出售資產, 則“應計稅的收入”為32000 元, 稅法上可扣減的金額為30000 元, 計稅基礎30000 元。( 2) 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B, 假定以賬面價值15000 元出售, 應計稅的收入為15000 元, 稅法上可扣減的金額為10000 元, 計稅基礎10000 元。( 3) 存貨C,假定以賬面價值6 萬元賣出, 應計稅的收入為6 萬元, 稅法上可扣減的金額為10 萬元, 計稅基礎10 萬元。( 4) 長期股權投資D, 假定以賬面價值140 萬元出售, 應計稅的收入為140 萬元, 稅法上可扣減的金額為100 萬元, 計稅基礎100 萬元。( 5) 待攤雜志費E,假定以2000 元的價格轉讓收取雜志的權利, 應計稅的收入為2000 元, 雜志訂購成本在支付款項時已經抵扣稅款, 此時可扣減的金額為0, 計稅基礎為0。( 6) 開辦費H, 未來可扣減的金額為10 萬元, 稅基為10 萬元。

        二是負債稅基的確定。具體見表1?!柏搨嫸惢A= 賬面價值+ 清償負債賬面價值時應計稅的收入- 清償負債賬面價值時可抵扣的金額”。無論清償負債時是否產生所得稅可扣減項, 由于規定了以負債的賬面價值清償債務, 不包括以高于或低于賬面價值的方式清償債務,“清償負債賬面價值時應計稅的收入” 的金額即等于0。上述公式變為“負債計稅基礎= 賬面價值- 清償負債賬面價值時可抵扣的金額”, 體現了《新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中“負債的計稅基礎, 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這一概念。只是當負債的清償不會產生可扣減項目時, 如應付賬款的支付, 負

        債的稅基恰好等于其賬面價值, 這一狀況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且已被上述公式和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涵蓋。公式的提出同樣是為了更簡便地確定稅基。

        此外, 國際會計準則還規定“對于預收收入, 產生的負債的稅基是其賬面金額減去未來期間非應稅收入的金額。”對于會計核算和計繳所得稅期間沒有差異的預收收入, 如以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方式清償預收賬款, 貨款在清償期間確認會計收入和計繳所得稅,“未來期間非應稅收入的金額”為零, 預收賬款的稅基為其賬面價值, 此時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 會計核算沒有對所得稅造成影響, 同樣超出了所得稅會計準則的規范范圍, 因此, 我國會計準則也沒有將這一規定包含于負債的計稅基礎概念中。對于會計核算和計繳所得稅期間有差異的預收收入, 如預收房地產業務收入, 也適用上述公式。

        假定以一種最便于理解的方式清償賬面價值, 以快捷地確定稅基的方法依然適用于負債稅基的確定。對于產品保修費用F, 假定因發生產品維修行為將賬面價值10 萬元全部用完, 期間不會發生應計稅的收入, 可抵扣的金額為10 萬元, 稅基為0。對于預收房地產業務收入G, 假定發生銷售退回, 應計稅的收入為- 200 萬元, 可抵扣的退貨成本為- 150 萬元, 則稅基為150 萬元。

        三、確定暫時性差異并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

        “暫時性差異, 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 分為可使未來期間稅金增加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使未來期間稅金減少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皯{稅暫時性差異=( 資產賬面價值- 稅基) +( 負債稅基- 賬面價值)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資產稅基- 賬面價值) +( 負債賬面價值- 稅基) ”。

        遞延所得稅資產是指企業已支付的所得稅超過應支付的部分, 遞延所得稅負債是指企業當期和以前期間應交和未交的所得稅。因此而產生的所得稅影響可能作為所得稅費用或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也可能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 企業應區分“ 計入當期損益”和“計入資本公積”兩類進行歸集?!斑f延所得稅資產=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稅率”;“遞延所得稅負債=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稅率”。具體見表2 所示。

        此外, 還要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可收回性測試。新所得稅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 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 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也即企業資產負債表日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為本期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預期可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中的最小值。假定該企業在未來期間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

        四、確定本期所得稅費用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中, 根據資產負債賬面價值與稅基確定的暫時性差異是一個累計數, 由此計算出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是期末資產負債表中的報出數。利潤表中的本期所得稅費用必須根據當期應交所得稅和期初期末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倒擠出來。“本期所得稅費用= 本期應交所得稅+ 本期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額- 本期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額= 本期應交所得稅+( 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 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 - ( 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 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具體見表3 所示。

        需要指出的是, 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 也就是說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為一項資產和一項負債。但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 稅率變動并不需要特別處理, 因為在利用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期初期末數倒擠本期所得稅費用時, 這一變化已被考慮進去, 這也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優于損益表債務法之處。

        資產負債表日, 該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 所得稅90400

        遞延所得稅資產22000

        貸: 應交所得稅10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12400

        參考文獻:

        [1] Gavin Dumbrell & Rex Walsb, Financial Accounting andFinancial Reporting, National Core Accounting Publications 2006( third editor) Australian.

        第9篇:所得稅匯算范文

        2、以下三種情況不需要進行年度匯算——

        (1)需要補稅但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2)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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