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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音樂藝術”與“音樂文化”概念的提出
嚴格的講,“音樂藝術”所指代的是一種特定的藝術形式,即由有組織的音樂所構成的聽覺審美對象。對這種藝術形式的價值判斷,尤其是審美價值的判斷,無論是在不同的民族之間,還是在不同時代,不同流派之間,都難以形成一個劃分高低優劣的統一標準,只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因此,在“音樂藝術”這個概念所限定的層面上,我們可以說:“音樂的價值是相對的”。
然而,“音樂文化”這一概念的內涵,已遠遠超出了“音樂藝術”所限定的范圍。音樂文化包含音樂藝術,但卻并非指音樂藝術。“音樂文化是多種性質不同、形式不同、作用不同的音樂現象的綜合物”,他所指代是一些特定的文化現象,這些現象與音樂藝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它們也有著自身的特征、性質和作用。總之,“音樂文化”是一個大的概念,而“音樂藝術”是一個較小的概念,我們不能用小的概念來涵蓋大的概念,我們必須懂得,我們探討的是“音樂文化”這個概念屬下的諸多文化現象,而不是某種藝術形式的審美屬性和藝術品位。
文化,按照廣義,通俗的理解,就是指人類的創造,是人類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總和。音樂文化作為人類文化的一種具體形態,它必然也是物質、制度、觀念的綜合體。從歷史的,文化人類學的全部觀點來看,審美價值是音樂文化多種價值中的一種,而不是其全部價值或唯一價值。因此,我們不能夠僅僅從意識的,藝術的,審美的層面去看待一個國家的音樂文化,更要結合著物質的,制度的,觀念的層面去看待一個國家的音樂文化。
二、中國音樂文化發展存在的問題
中國的音樂文化發展有著五千年的歷史,到了二十世紀初期,音樂課作為一門獨立的課程應用于課堂。但是,中國的音樂教育課程設置從近現代到如今近百年沒有發生大的變化,已經不能適應當今世界音樂文化發展。這也就是說,中國音樂文化與當今世界上發達國家音樂文化之間存在著水平上的差距。
中國的音樂文化無論在物質的,制度的層面,還是在觀念的,意識的層面,都沒有能夠適應當今世界音樂文化發展的需要,也沒有能夠充分的滿足中國人民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求,以音樂教育為例:就物質層面而言,教育設施的匱乏,辦學經費的短缺,師資力量的不足,長期以來一直困擾著中國的音樂教育事業;就制度層面而言,中國的教育體制亟待改革,大量音樂人才的分布與流動極不平衡,一些專業音樂院系人滿為患,而大量的音樂普及教育崗位則無人問津;就觀念層面而言,音樂教育觀念陳舊、閉塞、學術視野短淺、狹隘。以上三個層面是阻礙音樂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三、新音樂文化與傳統音樂文化之間的摩擦
中國的音樂文化,需要在物質的、制度的、觀念的各個層面上,全面地吸收和借鑒世界各民族音樂文化發展的成功經驗和優秀成果,從而盡快跟上當今世界文明發展的步伐。現代化的音樂文化是開放的,其信息傳播的快捷性,交流范圍的廣泛性,足以使任何一種傳統文化中的人們帶來各種新意的、富有個性的藝術形式。中國近百年來音樂文化的發展變遷事業已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如果不向世界敞開國門,如果徹底拒絕現代化的進程,或許我們的音樂文化會保持更純正的中國口味,會贏得那些喜歡異國情調的老外們更多地贊嘆。但是這樣以來,我們中國人就必須放棄發展的機會和選擇的權利,我們就只能為別人去做傳統的守護神,而不能為自己去做新文化的創造者。
當然,新文化的產生并不意味著必須將傳統文化一概“淘汰”。舉個例子來說,一對年輕人結婚,如用傳統的拜天地,坐花轎的方式來舉行他們的婚禮,這一舉動顯然有著傳統的中國味道,從而得到旁人的贊美和羨慕。但是,假如一位家長不顧“婚姻自主”的原則,硬要按照中國傳統的老規矩為自己的兒女包辦婚姻,這就有理由遭到人們的反對。再假如那位先生還想效法舊時代“一妻多妾”的傳統,要給自己添上幾房“姨太太”,那么這一行為不僅要為已經“西化”了的中國人所不齒,而且還要受到國際法律的制裁。這個例子說明,傳統文化中與現代文化不相抵觸的東西,自然可以繼承和發展,反之,便決沒有不被割除的道理。
四、中國音樂文化發展道路探索
20世紀的中國新音樂是整個新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選擇“新方式”來做事情,過生活的結果之一。“新學堂”的建立,“學堂樂歌”的興起以及其成熟的發展,中國的無調性作品,中國的十二音作品的陸續出現,等等。所有這一切,均說明我們中國人“聽音樂”,“做音樂”的方式有了明顯的質的改變。這些行為令那些不習慣接受中國新音樂的外國學者感到費解。其實趙元任先生早已說得明白:“中西音樂有異,中國音樂有自己的‘國性’,只得保存跟發展。但我們中國人得在中國過人的日子,我們不能全國人一生一世只穿了一種學博物館的服裝,專預備你們來參觀。”可見,那種要求我們中國人的音樂文化永遠停止在1840年以前的想法不僅是不現實的,更是“不人道的”。
自宋代以后,中國音樂主要是以本土繁衍、變異的方式在發展。直到清末,外來音樂文化,尤其是西洋音樂文化與日本近代音樂逐漸傳入,音樂由此興起。而這種現象確實為中國音樂文化的進一步發展開辟了一條新路。
隨著新世紀的到來,知識經濟發展加劇了東西方音樂文化的交融和碰撞。弘揚中華傳統音樂文化、使中華文明在信息大潮中綻放異彩是音樂教育工作義不容辭的責任。隨著全球信息高速公路、電子出版物和遠程教育的發展,東西方音樂文化將形成全方位的碰撞,民族音樂文化的歷史命運引起了人們的關注。一方面各民族音樂文化在沖突和融合中會增加統一和普遍性;另一方面,民族音樂文化教育的繁榮和生存面臨著威脅。全球信息網絡一體化極易使西方社會的人生觀、價值觀長驅直入。在這場以文化滲透為主要途徑和手段的新的“世界大戰”中,中華民族的文化、文明和社會價值觀關系到國家的興衰、統一的成敗。
一個民族、一個國家,如果沒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沒有靈魂,就會失去凝聚力和生產力。中華民族有著強大的凝聚力和革命的英雄氣概,中國人民有著堅強的意志和必勝的信念。為此,我們要主動出擊、積極應戰,大力開發音樂文化信息資源。將偉大的民族精神、將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音樂文化信息送上國際互聯網,使中華燦爛文化綻放異彩;激濁揚清,用中華文化抵御外來腐朽的文化的侵蝕,在我們民族的精神廣宇里筑起思想文化的萬里長城。
五、中國音樂文化發展倫理思考
但是,還有一些人反對將音樂納入現代化進程,這類人被稱為“文化相對主義者”。他們以“文化相對主義者”作為理論依據。在這里,我們應當看到,“文化相對主義者”原本是強調不同文化之間的平等,寬容,相互理解,尊重,各盡所長,共同發展。就這一點而言,我們應當贊同。但同時也應當看到,一些“文化相對主義者”否認存在著人類共同的價值觀,否認人類文化發展的共性,否認社會歷史進程的階段性、規律性、否認生產力對人類社會發展的決定性作用。對此,我們必需保持清醒的頭腦,必須深入細致地分析,弄清那些文化現象以及這些文化現象的哪些價值具有相對性,共通性,普遍性,進而在中國音樂文化與西方音樂文化相比較中,分清哪些是“不同”的不同,哪些是“不及”的不同,決不能一概而論,人云亦云。
然而,一些信奉“文化相對主義者”的學者們卻沒有這樣去做,以至于“文化相對主義”在他們的手上完全變了味,走了調,成為一種妄自尊大,盲目排外,抱殘守缺,固步自封的借口。他們以一種對立的心態,來看待中西方音樂文化的相互影響,彼此通融的歷史與現實,以虛無主義的觀點來否定現代化對于人類文化的普遍意義。由此可見,這些學者手上的“文化相對主義”,其實只是,狹隘民族主義及“國粹”論的結合物,它既不新鮮,也不先進,用它來解釋文化歷史現象,或指導我們的實踐活動,必將造成觀念上的混亂和行動上的失誤。
總之,文化、音樂,都是為了人而存在的,20世紀的中國音樂文化首先是為20世紀的中國人民而存在。中國音樂文化朝向現代化的發展道路是中國人民自主的,正確的選擇,同時,也是21世紀中國音樂文化發展的必經之路。現代化進程給我們帶來的是一種新型的、開放的,有生命力的同時也是在審美趣味上更加多元化的音樂文化。它是中國音樂文化與世界音樂文化之間完美的交融。中國的現代化任務任重而道遠,而中國音樂文化的現代化則是整個社會現代化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之一。
摘要本文通過當代中國音樂文化發展道路的探索,針對中國音樂文化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對策,并將倫理學融入音樂文化的思考中,提出了不僅要樹立中國音樂文化發展倫理的觀念,還應該以此來指導音樂教育行為,從而真正實現中國音樂文化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音樂藝術音樂文化文化文化相對主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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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9
[關鍵詞]中國畫;文化對話;文化境遇
[中圖分類號]J2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3115(2010)14-0070-02
中國文化與中國繪畫的關系,是整體與其中有機構成元的關系。一種文化就如同一個人,是一種或多或少一貫思想行為的模式。全球經濟一體化造成各種文化的整合,對藝術觀念及形式的沖擊顯而易見。因此,努力探討全球化與當代文化包括本土文化之間的各種關系,對于中國畫的發展非常重要。針對中國畫在當代文化語境下的意義,學者們從多種視角進行了探討。本文試圖從文化對話的角度探究中國畫的處境及其文化身份,以此探索中國畫的發展。
一、 中國畫的文化境遇及其發展
在當代文化語境中,中國文化構成了精神文化的多種境遇:幾千年來形成的儒、釋、道為精神內核的中國傳統文化,“五四”以來的中國化,近代以來以文明或野蠻的各種路徑進入中國的西方文化,這些文化在我們的精神尋覓中形成了各種各樣的對話。
中國傳統文化底蘊深厚,政治傳統主宰和民間文化蟄伏相結合,文化變遷豐富多樣。而藝術形式更是豐富多彩,既有適應大眾趣味的文化特征,又有藝術家個性發揮的要素。藝術獨特性在于它是個體精神表達和折射群體需要的產物,千差萬別的個性創作使藝術呈現出五彩繽紛的面貌,是文化現象的特殊面貌。中國畫是具有悠久歷史的中國傳統藝術,東方的哲學和美學觀念滋養了它的精神內涵,中國畫的材質工具――宣紙和筆墨造就了它的表現形態。千百年來,藝術家的千錘百煉使其內外交融、爐火純青,鑄就成一種具有獨特風格、氣派和鮮明文化特征的繪畫藝術,與東西方各畫種共立于世界藝術之林。中國畫在繼承傳統中發展,是近現代中國畫藝術的主流,作為東方傳統文化的一個重要載體,延續和弘揚了中國古典藝術的審美價值。
在人類文明高度發展的當代社會,中國畫更把藝術的變革和創新作為歷史的使命。如“深圳國際水墨畫雙年展”以推動傳統水墨畫走進當代、走向世界為宗旨,組織中國和世界幾十個國家的藝術家共同探求水墨畫在當代的發展空間,并賦予這一傳統藝術新的觀念,豐富其精神內涵,拓展其表現形式。“深圳水墨論壇”邀請中外藝術史家和藝術批評家,從理論上共同研究、探討水墨畫藝術的歷史和發展,指引當代水墨畫的創作實踐。16年以來的五屆展覽和相應的學術活動,對當代水墨畫的歷史進程產生了十分積極的作用。
在當代文化語境下,中國畫的發展必須對下列問題進行思考:由獨善其身進入兼濟天下的層面,從根本上改變了個人經驗和個體生命觀照這一模式,進入當代鮮活的生命狀態。關注當代社會文化主題并不是中國畫這一形式的強項,但面向國際尋找一種國際視野仍然是中國畫的任務,在保持歷史傳承文脈的基礎上,不必強求純正、經典的形式筆墨,以當代審美為標準,觸及當代文化并畫出各種體驗,使中國畫重新納入公眾的意識之中,從而改變精英文化的概念,使中國畫變成一種可消費的文化。同時,重新審視筆墨的局限性,審視其所附載的品位,使之與當代文化對話,把新的視覺經驗放在首位,使個人的技巧、風格和程式化消解為過程,而不是結果。應視筆墨的運作為個人心理狀態的一種反映,境界只是民族心理上的追求,更多地關注國際性超畫面文本的解讀和表現,尋求在當代文化語境下個人對社會文化主題的感悟和體驗。撇開個人精英情結,認識到自己的語言及表現形式只是當代文化話語的一種,超越經典,創造一種符合中國畫變革的全新文化境界。
二、 中國畫的文化身份及其發展
畫家在作畫時總是帶有特定的文化眼光觀察生活。貢布里希說:“繪畫是一種活動,所以藝術家的傾向是看到他要畫的東西,而不是畫他看到的東西。”正如中國畫家將梅、蘭、竹、菊看作“四君子”,都是傳統文化使然。
中國畫創作過程中,藝術家個人心境通過筆墨投射到畫面之中,注重個人的品質、人格,其本身就帶有一定的人文內涵。而這種人文內涵并不需要通過人物畫來表現,如鄭板橋通過竹子和文字敘述來表達他的人文關懷:“衙齋臥聽蕭蕭竹,疑是民間疾苦聲。些小吾曹州縣吏,一枝一葉總關情。”詩、書、畫印的組合,通過形象視覺表達只是其中之一,詩文同樣是畫面的組成部分。正因為這樣,西方文化界在解讀中國畫時,如果僅僅從視覺畫面上來欣賞,也許會認為陳舊沒有變化,鄭板橋所畫的只是簡單的竹子而已。西方文化界是所謂的基于國際文化語境來解讀中國本土文化,多元文化共處經常是作為一種托詞,中國藝術家們則從傳統筆墨的角度來探討豐富和美感,意境的塑造使中國藝術家對傳統生存環境有一種懷古的情愫。因此,確定中國畫的文化身份就顯得尤為重要。自然之道的張揚,講究虛空的觀念,使中國的自然墜入虛靜,多個人表現自我,顯示個體人格,中國畫似乎無法進入當代文化潮流中。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圍繞現代水墨畫的討論主要集中在現代水墨能否進入中國當代藝術的主流以及它在世界藝術中的文化身份的問題。相比20世紀80年代中國畫在西方文化藝術思潮沖擊下的危機與生存問題,水墨畫面向新世紀的發展問題更為緊迫。而這一問題的產生與深化,是中國社會在20世紀80年代以后“城市化”加速發展的背景中呈現的。與此相關的水墨畫中的現代主義傾向,其核心問題是“現代性”,即我們如何認識和理解水墨畫發展中的“現代性”,作為視覺藝術的水墨畫中的“現代性”與作為社會文化研究中的“現代性”有何關聯與區別。
回顧中國水墨畫的發展歷程,我們已經看到西方現代藝術的不斷革命,在形式層面上的風格語言的革命及形式革命的潮流之下相應的意識與精神的變化、生活態度與人生價值的變化。顯然,藝術形式的革命與物質生活、精神生活的變化存在著某種內在聯系。如始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的現代水墨的變革,最初的動因仍然是面對迅速變化的中國社會,藝術家試圖以水墨藝術表達自我,在統一的群體心理與意識形態中,尋求個人的內心情緒與精神表達。然而在藝術門類對現代化的進程和城市生活做出積極反應的同時,中國水墨畫藝術從題材到精神旨趣,仍然傾向于傳統的山水景象與人文理想,靜觀與冥想、悠閑與出世成為大多數水墨畫家的價值理想,中國現代化進程的加速反而促進了水墨畫藝術對傳統的回歸與向往。這使我們想到“揚州八怪”與“海上畫派”等生活在資本主義萌芽期中國商業城市的藝術家,在他們的作品中,難以看到都市生活的現狀與沖擊,而適應市民趣味的中國畫的水墨寫意的變革和世俗色彩的引入,也只是在形式變革的層面得以延續。
對“筆墨當隨時代”的認識,不能只停留在字面的認識上,而要進行深入、理性的研究。為了“隨時代”,將工藝美術的手工藝技能也引進中國畫的藝術創作之中是不可取的,有一些作品,要么水拓、要么柔紙、要么粘貼,從作品的現象看早已失去了“筆墨”的作用,這樣的作品,只能看作是一流工匠的工藝品而已。若以積極的態度來看這種現象,反映了一些畫家為了創新、順應時代潮流,不得已而為之;以客觀的態度來看,則是因畫家的頭腦中對創新缺乏理論依據造成的,很難體現出“筆墨”真正跟上時代的發展,其最終結果是創新隨價值,傳統也不復存在。在當代文化對話中,不僅要追求“筆墨當隨時代”的基本觀點,還要不失筆墨作為中國畫基本特征的文化身份。
綜上所述,中國畫在當代文化語境中必須明確自己的文化身份,以“筆墨當隨時代”為宗旨,把筆墨作為中國畫最基本的文化身份,將中國畫納入文化對話中謀求發展。
[注釋]
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5頁。
[關鍵詞]法律文化;現代轉型;制度層面;價值層面
由于禮治文化、地理環境、民族習尚和專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響,我國的傳統法律文化逐漸地形成為一種獨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和全球化浪潮等因素的影響,使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正在向現代法律文化轉型。本文從制度層面和價值層面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轉型進行闡釋,并對它的源流作探討。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論界定,我國學界眾說紛紜。有學者認為,法律文化即是法觀念、法意識,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階層的人們對法律及司法機構、法律職業家等的態度,對于解決沖突方式的選擇、政府標準以及法律價值尺度等。〔1〕有學者也表述為,法律文化是人類文化的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會上層建筑中有關法律思想、法律規范、法律設施、法律藝術等一系列法律實踐及其成果的總和。〔2〕還有學者歸納為,法律文化是社
會觀念形態、群體生活方式、社會規范和制度中有關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總體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動而產生的內容,即法律觀念形態、法律協調水平、法律知識沉積、法律文化總功能的總和。〔3〕以及,法律文化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律意識形態本適應的法律制度、組織、機構的總和。〔4〕法律文化是一定社會對法或法律制度的觀點和態度的形態,包括法律意識及法律制度運行機制等方面。〔5〕如此等等。總之,法律文化是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幾千年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是指從上古起至清末止,廣泛流傳于中華大地的具有高度穩定性和持續性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傳統法律文化集體本位的總體精神,無訟息爭的心理傾向,德主刑輔的理論學說,視法律為工具的價值判斷。〔6〕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其演進的漫長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獨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獨樹一幟。這種公法色彩濃厚而私法屬性淡薄的特色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7〕
第一、在法律觀念文化上,強調“禮法合一”,“德主刑輔”,而“禮”作為一種差別性的規則體系,被奉為治國之道。其中,古代中國過分地強調刑法與刑罰的作用,而忽視了法的預防功能。而且將法讓位于倫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為社會的主要調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對道德起輔的作用。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強調國家權力本位,皇權至上,權大于法,法律受權力的支配與制約。其表現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為最高法權淵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長官兼有司法職權,司法與行政合一;最后,在法律結構體系上,表現為公法與私法不分,訴訟法與實體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為核心的單一的、封閉的法律體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寧人,平爭止訟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學基礎造就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諧,從而帶來無訟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為本位的中國傳統社會,注重人的社會義務,而忽視個人的權利;重視集體、大局的利益,使得個體成員的訴訟必然會受到社會、家族和家庭觀念的抑制。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市場經濟觀念、經濟全球化浪潮和人們對權利的積極追求與重視的共同作用下,在制度層面和價值層面發生了轉型。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轉型——制度層面
(一)以刑為中心(重刑輕民)到以民為中心(民刑并重)
古代中國,法即是刑,法律就意味著刑法與刑罰,同時,刑也就是法。刑事性的法律規范不僅存在于應當由刑法予以調整的社會關系領域,而且在許多民事經濟領域,刑法與刑罰也涉及到其中,使本來由民事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被烙上“刑”的印跡。這樣,整個社會基本上是以刑為中心,重刑輕民是其突出表現。從古代的一些立法實踐來看,所立的基本上是刑事類的法律,不論什么原因都可能違反刑律的規定而受到刑事處罰。特別是對民事事務的刑事化,民事活動受到極大的打擊,因而經濟的不發達是必然的。法律的高度刑事性使人們都認為法律是用來鎮壓民眾的,而不是用來保護人民的權利的,這種重刑輕民的傾向的基礎就是在經濟上的重農抑商。
而由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經濟全球化帶來其他各方面的全球化思潮,使得權利觀念日益深入人心,進而導致基本理念和制度的變遷。由此導致法也不再是以刑為中心,而是以民為中心,民刑并重,刑法與刑罰是為民事領域的經濟活動而服務的,刑法與刑罰被大大地限制,其作用的范圍被大大地縮小。例如,中國目前已經制定了大量的民事經濟類法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國民法典的起草與制定,它為中國法律以民為中心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礎,使民刑并重得到了立法上的認可。同時,中國現在的刑事案件比重日益下降,相對來說民事類的案件的比重卻在上升,也驗證了這點。
(二)程序工具主義(低程序化)到程序正義的轉型
程序工具主義或低程序化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一個重要特征,主要是指這種程序只重視判決的實體而輕視判決的形成過程。即使有程序的存在,也只不過是為實體服務的工具,自己本身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⒈實體與程序不分,中國歷來的立法重點是在實體方面,成文法典相當發達,卻沒有出現一部程序法典;⒉民刑不分,司法上沒有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嚴格區分,民事案件的審判適用刑事訴訟的程序,采取刑事手段等;⒊從案件的審理來看,沒有一套固定的應予嚴格遵守的規則,司法者可以隨意啟動和終止審判程序,庭審調查由司法者自己選擇;⒋傳統法律即使有程序性的規定,也是殘缺不全的,沒有一套封閉、有序、較為完整的程序。〔8〕
中國目前的情況是程序性的立法日益完善,其突出表現是在立法實踐上有三部訴訟法的頒布并實施,另外,還有一些其他形式的程序性法律甚至是實體性的法律,也有相當多的程序性的規范,例如,《行政處罰法》中對程序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仲裁法》本身就一個關于程序性規范的立法成果。同時,特別是1971年羅爾斯《正義論》的發表,對中國影響巨大,程序正義得到了空前的重視,體現了程序正義的價值。
程序正義在中國逐漸具有獨立性的價值,為公正的審判結果的產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可以說,程序正義的觀念和做法保證了司法結果公正的實現,是因為,即使被認為公正的實體結果,由于沒有遵循嚴格的程序,也會使當事人難以認為是公正的;即使實體上不是非常公正,但遵循了嚴格的程序作出判決結論,當事人也是可以接受這個結論的,因為程序的獨立性價值日益深入到人們的基本觀念之中,程序并不是可有可無的東西,而是不可或缺的法治因子。
(三)法律屬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公法屬性基本上表現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國家化,具有強烈的國家和社會的公的屬性。具體表現為:一是法典的刑法化與刑事化,國家的法律基本上表現為法典;二是刑法的刑罰性與刑罰化,法律具有高度的懲罰性色彩,其實是一種刑法和被刑法化的官僚體制組織及行政執法等;三是民事法律也體現出刑法化的色彩,使民事法律刑法化,進而呈現出非民事化傾向。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刑事性的社會原因中最關鍵的既不是商品經濟的不發達,也不是社會的古老,因為當時所有國家都是這樣的,最重要的社會原因是中國的國家權力觀念發達,而且這并不表明中國法律文化的落后性,只是透視出這種法律文化的公法性國家政治性。〔9〕
法律文化的公法屬性向私法屬性的轉型,是中國法律發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中國法律更加趨向于私法化,謝懷栻先生說過:“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初世界有影響的法典;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初世界有影響的法典;我希望中國民法能成為21世紀初世界有影響的法典”。〔10〕例如,中國制定的法典基本上是民商事法律,最突出的例證是民法典的起草與制定,表明中國法律的走向正在向私法化發展;在司法上,人民法院審理的絕大多數是民事類的案件,而且有增加的趨勢,其比重越來越大,而刑事類的案件卻剛好相反,這樣中國法律文化對外所體現的則是更多的私法性。
(四)法律體系的封閉性到開放性
中國的傳統法律體系是非常封閉的,突出表現為法律的高度法典化,而法典化的體系造成與外界的交流與聯系的減少,這更加劇了法律體系的封閉性傾向。原因大概有:⒈經濟上中國以自然經濟為基礎,能夠實現經濟上的自給自足,與外界的交流與聯系必然的減少,理所當然體現在其法律體系上是與外界的聯系較少,另外小農經濟屬性也造就了法律體系的封閉;⒉政治上的高度專制,導致這種環境下的法律與法律體系必然與之相適應;⒊中國地理環境相對較大,這為人類的生存和繁衍生息提供了基本環境;⒋中國特有的宗法制度與宗法組織的封閉性,特別是家國一體化加劇了它的封閉性;⒌儒家思想成為古代中國唯一的思想淵源,思想上的封閉性導致法律體系的封閉性是必然的。
中國當前的法律體系正在逐步向開放性邁進,特別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法律體系的開放性趨勢越來越強。其重要原因表現為:⒈經濟上不是自然經濟,小農性的色彩也趨于消滅,取而代之的是市場經濟的建立,市場經濟本身就是開放型的經濟,這為法律體系的開放性提供了經濟基礎;⒉政治上更加趨于民主,形成民主的基本條件是開放,也與法律體系的開放性相契合;⒊由于中國地理環境的封閉性是不可能改變的,可是中國采取的措施是進行全面與全方位的開放與交流,不僅在經濟上,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促成了法律體系的開放性的生成;⒋中國的封建專制體制與對人進行封建統治的宗法制度和宗法組織基本上是消失了;⒌中國的法律思想也在朝多方位的發展,而不是以前單純的儒家倫理化的思想束縛著人們,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思想的多元化,從而導致法律體系的開放性。
(五)司法與行政的不分到司法獨立
中國古代司法與行政的合一突出表現為司法行政一體化,即司法的行政化。〔11〕還有學者認為:“每一個官員不論中央行政機關還是地方行政機關的首腦,都擁有司法職權,官僚政治體制中的每一個機構都負有天生的職責來處理案件”。〔12〕主要體現在:⒈組織機構上傳統中國的司法行政難以區分,中央雖有司法的專門機構,但要受行政的限制和制約;⒉司法主體上沒有專門的司法人員,司法只是行政人員的職權之一;⒊司法權不是由特定部門來行使,同一級部門都有司法權。
章太炎提出了一系列的手段與措施保證司法獨立,而且在《》中作出了明確規定。司法行政一體化到司法獨立,是一種歷史的必然趨勢,我國的現行憲法規定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中《人民法院組織法》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同時,我國也從制度、物質保證、職業資格等方面作出了司法獨立特別是法官獨立的具體規定。
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轉型——價值層面
(一)從法律集團本位(義務本位)到個人本位(權利本位)
中國古代社會從本位的角度來說是“集團本位”時代,這種本位在古代中國有著深厚的基礎,它極可能會對個人的權利進行干預和干涉,甚至淹沒個人權利。因而,從一定意義上說,集團本位主義的實質就是義務本位和權力本位,與法律屬性的公的性質密切相關。這種義務本位的擴展,最大的后果就是對個人權利的無視甚至毫無顧及地侵犯,進而不利人們對權利的進取,于社會與個人等都是不利的。
中國現代社會開始重視個人權利,并正向權利本位擴展,無論是從主體抽象人格及財產權的絕對保護,還是對個人隱私權和精神利益在制度上的確認,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上得到充分體現。這種本位觀念的提出和推廣,對人們積極地創造財富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其本身就是對人的尊重,體現了一種人文主義關懷。例如,中國目前的立法基本上是權利性的立法,確認和保護各種權利及各種權利的行使,最為注目的是物權法的起草與制定,這本身就是確認權利歸屬,以及對權利,特別是對私權利的保護,從而鼓勵了人們對財富的進取心,促進了社會的健康發展。司法上,越來越多的訴訟案件是一些民事類的案件,要求對權利的確認和保護的占絕大多數。總之,權利本位呈現出“權利化”傾向,并且日益強烈。德國學者耶林曾說過,為權利而斗爭這句話深深地印證了權利本位的合理性。
(二)從法律的倫理化到理性化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倫理化,并非指中國傳統法律的全部內容是倫理性規范,或者說所有的倫理規范都是法,而只是表明,儒家倫理支配和規范著法的發展,成為立法與司法的指導思想,法的具體內容滲透了儒家倫理精神。〔13〕這種倫理化的產生不是偶然的,而有一定的原因,主要表現為:⒈占統治地位的自然經濟結構是其產生的經濟原因;⒉宗法制度具有深厚的土壤和悠久的歷史;⒊儒家思想為其提供了牢固的理論基礎;⒋封建統治者對父權、族權特殊作用的經驗總結。〔14〕同時,這種倫理化的思想在司法領域表現為司法人情化,它主要表現為:⒈司法審判案件時按“君臣之義,親子之親”的道德原則去衡量而不是首先查清事實,分清是非;⒉司法判決不是首先尋找法律依據,而是考慮是否符合人情化的道德;⒊司法者經常受當事人的情感、生活狀況等因素的影響。
中國目前正處在倫理化向理性化的轉型的過程中,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提出以后,人們處理各種事務基本上根據法律的規定。倫理化的道德雖然不能完全被消除,但至少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得以減少。中國制定法律的本身就是對倫理化道德的否定,使中國社會中法治因素與理性化的因子增多,全社會呈現出一種理性化的良好態勢。這反映到人們的思維中則是更多的理性,而非非理性和倫理化的道德。需要說明的是這里并不說道德并沒有任何作用,只是中國目前的法律正在呈現出理性化的趨勢。
(三)從法的精神的人治化到法治化
法的精神是指構成法的各種關系的綜合與抽象,也就是法的質的規定性,這種規定性直接決定于法的意志,意志具有專制性,也具有民主性;前者表現為人治,后者表現為法治〔15〕。人治在本質上來說所體現的是擁有極權的個人或極少數人的意志蘊含這種意志的法既是極權的一部分,又是維護極權的工具,從政治上構成了一種專制的模式。〔16〕這主要表現為:⒈人治在政治上的表現的不是民主和,而是專制;⒉人治并不是沒有法律,法律只不過是實行專制的工具而已,是通過法律進行專制的統治;⒊人治通過法律來對社會進行控制,但法律并不是社會的權力基礎,是國家機器的工具,表現為權大于法;⒋古代中國社會的人治表現出高度化的極權。
中國向法治化的轉型也是很明顯的,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這種趨勢得到了較大的發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后來被載入我國的憲法,這種法治觀念與方法被提高到了憲法層面,同時也在其他的一些法律中得到了具體的體現。司法實踐中,法官的基本觀念也正在向著這一方面發展,他們運用法治的思維對案件進行審理,所得出的判決結論必然是法治化的結論。我國現在的法治既包括硬件性質的法治,也包括軟件性質的法治,前者是依據法治的精神而被奉為的法制原則以及由這些原則所決定形成為制度的法律內容及表現方法;后者是法治精神,即對法律至上、權利平等觀念的認可和應用。中國目前的法治正在重視這兩方面的內容,但更重要的是對法治精神的培養與塑造。
(四)從法律價值由“無訟”到正義
古代中國人“無訟”,“賤訟”,并不是真正地對訴訟本身的鄙視,而是害怕訴訟,厭惡訴訟,其原因為:⒈不體面的訴訟有辱人格的訴訟程序;⒉官司(不管輸贏)會導致“結仇怨”,“乖名分”等不良后果;⒊訴訟中易受訟師撮弄敲詐,不得不低聲下氣屈己求人。〔17〕概言之,古代中國人是以自己的利害為出發點,而不是對訴訟本身的道德或者價值評價為出發點而去無訟。〔18〕從宏觀層面看,“無訟”的原因有:⒈地理環境的封閉性與農耕文明;⒉小農經濟和重農抑商的經濟因素;⒊宗法文化與宗族組織制度;⒋思想文化淵源是中國文明的法自然;⒌無訟的社會根源是家國一體的政治體制;⒍政治根源是和諧與穩定。超級秘書網
目前,中國的法律價值取向正在向正義與公平的方向發展。例如,中國現在的立法需要遵循法定的立法程序,這種程序并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保證立法正義的必然性的措施,只有通過這種立法程序制定出來的法律才是正義與公平的法律。因此,從價值層面來說,立法的過程就是對立法正義的永恒追求的過程。司法實踐中,具有正義觀念的法官越來越多,其法律思維也具有正義的因素,特別法官對個案的審理與判決的本身,就是一個對正義與公平的追求的過程,是在動態的過程中實現法律的個別正義,通過正義化的程序審理案件所得到的結果也應該具有正義性,法官對每個案件的正義的不斷的實現,在整個社會的范圍來看,最終也可以達到全社會一般正義的實現。總而言之,通過法律來實現正義是我們的一般經驗,對法律的制定和對法律的運用其實就是不斷地實現一般正義與個別正義,在共同的協調中實現最大優化的正義與公平。這種公平與正義的觀念與精神在現在的中國正在廣泛地傳播,逐漸滲透到廣大民眾的日常思維中。
綜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制度層面和價值層面發生了現代化的轉型,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文化上的精神支持,進而為判例法在中國的生成和發展奠定了文化基礎,在宏觀上對中國實行判例法提供了法律文化環境,從而加速了判例法之中國化進程。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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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際私法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以來,國際私法法典化問題一直受到學者們的重視。回顧歷史,國際私法法典化并不是簡單地將原有的散落在其他法典中的法律適用規范、單行法律適用法、習慣規則或者國際慣例累積羅列,其精髓在于促進理論的不斷創新,交往的深化便捷,經濟的持續發展,文化的加深與進步。對于國際私法法典化,學者的爭論,派系的紛爭以及國家之間的博弈都使得這一問題變得更加的富有魅力。
國際私法法典化的價值取向即在國際私法法典化進程中應該把握的大方向,那么在國際私法法典化的進程中,應該遵循什么樣的價值取向,筆者認為要想明確認知這一問題,首先應該明確如下幾對關系:
一、法律的確定性和靈活性
對于法律的確定性和靈活性,不同法系有著不同的追求。大陸法系彌漫著法律的確定性,歐美法系散發著法律的靈活性。然而,法律之所以為法律或者說法律的魅力就在于其確定性,對行為后果的預見性。因此對于沖突規范而言,其核心價值在于追求法律的確定性。但是,法律的確定性又會導致法律的僵硬與滯后,而現實生活是豐富多彩的,案件是復雜多變的,那么這里就存在一個問題,確定的法律能否適應多變的現實,或者說在法官審理案件時,一方面局限于法律的束縛,一方面有礙于實踐的靈活,那么在這一過程中如何實現正義,如何利用法律促進民商事當事人的交往?簡言之,對于法律的確定性和靈活性,異議最大就在于,在制定沖突規范時是以確定性為主還是以靈活性為主。
如上所述,在筆者看來,制定沖突規范時,應該注意以下兩點:一方面,維護法律的價值,另一方面,適應現實的需要。在國際私法法典化的進程中,確定性作為基本條款,靈活性作為輔助條款,同時給予法官有條件的自由裁量權。在沖突規范的立法中融入以下觀點:
第一:軟化連結點,即在沖突規范中加入可替代的連結因素或者并行的連結因素,例如對于合同的準據法,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規定適用的準據法,那么可以適用合同的訂立地法、合同的履行地法、合同雙方當事人所在地法以及貨物所在地法等。
第二:規定例外條款,即如果依據原有的沖突規范所選擇的準據法僅僅與案件具有微小的聯系,而另一個國家的法律與案件有更為密切的聯系,那么則適用另一個國家的法律作為案件的準據法。
第三: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即有條件的自由裁量,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的情況下,法官應該在給定的兩種或兩種以上可以適用的法律中進行選擇。
總之,沖突規范的設立要以確定性作為原則,靈活性作為例外。
二、國家選擇、管轄權沖突和以內容為導向的法律選擇
國家選擇、管轄權沖突和以內容為導向的法律選擇,即沖突正義和實體正義。國家選擇、管轄權沖突也就是說在案件中如果選定了管轄權,規定了由哪個國家進行管轄,那么就適用該國家的法律,而不考慮適用后所產生的實體效果,這種方式更強調沖突正義。而以內容為導向的法律選擇,在選擇適用準據法時,突出強調法律適用后的結果,追求個案的公正,其主導理念在于“利益分析說”或“結果導向說”,在充分考慮適用各個潛在準據法對當事人影響的情況下,選擇最有利于當事人或者最有利于國家政策實現的法律作為案件的準據法。以沖突正義為導向的國家,選擇好像是在國家之間進行的而不是在實體法律之間進行的,沖突規范可以被理解為“國家的選擇”規則或者說“管轄權的選擇”規則。話雖如此,但是在追求沖突正義的同時不能忽視甚至排除實體正義的追求,大多數國家,在制定法律適用規則時,雖然強調沖突正義,但也規定了特殊情況,例如涉及到弱勢群體的保護時,就會相應的考慮實體正義,對實體正義做出讓步。
傳統沖突規范以實現沖正義為目標,不考慮所選擇法律的實體法內容。這種沖突規則指引的法律是根據案件與國家之間的聯系,并沒有考慮被指引的法律的實體內容,沒有查明實體規則內容潛在的沖突,沒有明確實體規則潛在的政策沖突以及它們自身所包含的利益取向。只有當所選擇的法律與本國的公共秩序原則相悖時才會被考慮。以“結果導向說”為主現代意義的沖突規范于傳統意義上的沖突規范相比逐漸占據了上風。例如,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2條第2款規定:“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就目前國際私法的發展趨勢來看,單單僅就追求沖突正義的國家而言,在立法過程中沖突正義也并非像一塊鐵板不可被觸碰,追求沖突正義時,也強調實體正義的實現,可以說沖突正義和實體正義二者并不是絕對的,也不是互相獨立的,二者相輔相成,共同促進,才是國際私法法典化的價值取向。
三、內國利益、外國利益以及國際利益
內國利益,也可以成為法院地國利益,經由沖突規范的指引適用外國法作為準據法違反了本國的公共秩序,那么則排除適用,內國利益可以理解為對本國的生存發展、本國的生態文明或者單純保護本國國民的利益都屬于內國利益。外國利益,即本國以外他國的利益,例如準據法所指引的國家的利益、與案件有關的第三國利益或者案件沒有關系的其它國家的利益。國際利益,也可以成為國際社會公共秩序,也就是維護人類本身生存和發展、超國界的維護國際社會的利益,例如沖突規范中關于弱勢群體保護的條款、消費者合同以及勞動合同中的強制性規定的條款均旨在維護國際公共秩序。
在國際私法法典化的進程中,各國立法的價值取向在于維護本國利益、保證本國對外政策的實現、最大程度的維護本國國民的利益,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涉及到本國的重大利益的不允許外國法律有所損益,通常情況下通過直接適用的規范或是強制性條款的形式表現出來。對于外國利益,內國法院選法的時候很少予以考慮,換言之,是否違反外國利益并不在法官選法的考慮范圍。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國家,在國際私法立法過程中都應該體現國際社會的公共利益。
因此,在國際私法法典化的進程中,各國的國際司法立法應該在尊重國際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之上,充分體現內國利益,重點在于實現內國利益與國際社會公共利益相一致,二者相互促進。而對于外國利益,筆者認為則更多的應該通過雙邊條約來解決。
四、法律分割論和同一論
有關“分割論”和“同一論”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合同領域,并且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對同一合同各個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分割論”主張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來調整同一合同中不同的法律問題,因為合同中不同法律問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同一論”主張適用同一法律來解決合同中不同的法律問題,因為合同是一個整體,這樣便于合同的履行,糾紛的解決。二是對不同類型或不同性質的合同,“分割論”主張采用不同的法律適用標準;“同一論”主張適用單一的統一的法律適用標準。
“分割論”和“同一論”之爭由來已久。對于第一個問題:早在法則區別說時期,巴托魯斯就主張對同一合同的不同法律方面適用不同的法律,如合同的性質,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行為能力,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生效性等問題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后來許多國家在國際私法立法中紛紛接受并采納了“分割論”的做法。例如,1988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對合同的法律適用的分割方法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實質內容等規定了不同的法律進行調整。第二個問題:不同種類和不同性質的合同,各國在立法中采用分別立法的方式加以規制。
但是也有學者反對“分割論”,認為無論從經濟角度還是從法律角度,合同都是一個整體,不應該被分割成不同的部分;另外,在實踐中對于司法工作者而言,無疑帶來了沉重的任務量。同時,合同之于當事人雙方是一種合意,既然在合同中選擇了適用的法律,那么就代表了當事人雙方有意用一種法律來解決合同中的有關問題。并且對于不同種類性質的合同,也應該用同一種法律規范進行規制,因為,合同其本質來看就是一種合意,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同一論”可以保證合同關系的穩定。“同一論”的論述觀點并不是無懈可擊的,對于一項合同,如果能夠合理有效地解決沖突,滿足當事人的利益,那么實踐過程中的繁瑣也是在所難免的。另外對于不同種類、不同性質的合同采用同樣的沖突規范進行規制,那么則否認實踐的復雜性,增添了法律的滯后性。
但是“同一論”并不是沒有可取的地方,一方面,采用“同一論”維護了合同關系的穩定性;另一方面,保證了合同的整體性。應該說,合同既是一個整體,又可以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分割成不同部分,所以對待“分割論”和“同一論”要采取辯證的態度,互取其長避其短,乃是當今國際私法立法該有的價值取向。事實上,在當今的國際私法法典化進程中,各國立法和條約也都在分割的基礎上,注意維護合同法律關系的完整性。
五、“客觀論”和“主觀論”
法律適用的“客觀論”,是指以某種固定場所作為連接點來確定法律關系適用的準據法。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是“客觀論”的代表論述,薩維尼所應適用的法律,只應該是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依其自身的性質的“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來調整。法律適用的“主觀論”,也可以理解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理論,根據當時人實現選擇的法律對法律關系進行調整。目前,理論在合同領域取得了主導地位,并且在侵權案件中,越來越多的采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來解決選法的問題。
法律適用問題上,“客觀論”和“主觀論”都有其自身的優點。首先,客觀論者認為,在民商事交往過程中,“客觀論”便于當事人預見和遵守,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便于國際民商事的交往。其次,主觀論者認為,國際民商事交往究其根本來看是私法活動,應該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當無意思自治或者意思自治不能時,“客觀論”才得以適用。
主觀論者和客觀論者的表述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客觀論者忽略了民商事關系的靈活性、復雜性以及自治性,進而導致僵硬,甚至不能有效地解決實踐中的我問題;同時對于主管論者而言,只看到了國際私法的私法性一面,而沒有考慮到國際私法潛在的國家利益,過分自治會引起實誠的混亂,最終也將不利于國際民商事的發展。
因此,在筆者看來,“主觀論”和“客觀論”不應該是完全對立的,在分析中可以看出其宗旨在于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精確選法過程,最終找到法律關系的“適當法”。因此,二者之間存在著調和因素,薩維尼晚年在論證合同的法律適用時,很明顯的關心當事人的“內心期待”。從這一點來看,在國際私法法典化的進程中“主觀論”和“客觀論”必將走向融合。
國際私法法典化進程中,應該衡量和處理好上述幾對基本價值觀念,針對以上幾種價值取向,不能以偏概全,顧此失彼,應該取長補短,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之上,全面衡量各種價值取向的利弊優缺。誠然要想制定一部全面的、完美的、一勞永逸的國際私法法典是不可能的,但是各國在制定國際私法法典或者單行立法時應該注意平衡以上各種價值取向,既不能固守原有的僵化的觀念,也不能一味地追求靈活的適用方法。因此,筆者認為在國際私法法典化的進程中,
發達的農耕文明孕育了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獨特氣質。雖然中國古代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透過多樣的法律形式,我們仍可以發現隱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獨特之處。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容簡單化
與羅馬法以及后來的大陸法系相比,中國古代的民法極不發達。民事法律制度調整的權利義務內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而有關物權制度、法人制度、訴訟制度這些在羅馬法上發達的制度內容卻很少涉及。
中國古代還沒有現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觀念。在民事活動中,多不以自然人為民事主體,而是將宗族團體看作一個獨立的實體。家庭事務多以家長為代表,“在家從父”、“即嫁從夫”、“夫死從子”,婦女沒有民事主體地位。有尊長在,子孫不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清末變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國家開始承認土地的私有現象。但中國長期的封建專制統治,使得物權的規定僅涉及所有權、典權,并且極不發達。《清稗類鈔》:“典質業者,以物質錢之所也。最大者為典,次曰質,又次曰押。”[1]這說明當時僅以典質物的大小區分不同的物權現象。
與中國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也極其簡單。中國古代刑法的發達程度在世界上可謂首屈一指。從戰國李悝著《法經》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中國古代自夏朝建立即開始制定行政法律規范。現存的《周官》是中國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質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國最早的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典。明清《會典》,內容涉及行政體制、官僚機構、行政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而民事關系一直被視為無關緊要的“細故”,國家很少干預。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客觀上存在著財產關系、商品交換關系、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然而傳統法律對上述私法關系的調整卻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違法違制都毫無例外地規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罰。以契約法為例,古代法典中雖也不乏有關合同的條文,但制裁手段幾乎只限于刑罰。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問題,則長期以來聽任習慣法支配。例如,唐律關于“行濫短狹而賣者,杖六十”的規定,就“行濫短狹而賣”而言,無疑是有關商品買賣關系中的合同履行問題,因而該規范是民事規范,但是,對這樣一種“行濫短狹”行為給予杖六十的刑罰處罰,則顯然屬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該規范又完全是刑事規范[2]。再如,《唐律疏議·雜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違契不償、負債不還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處理,債權人向債務人索取財物超出契約規定數量,或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數量不足的,均應以“坐贓論”。
民事規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現在婚姻家庭關系領域。《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長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處罰。“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明律規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規定:“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3]很顯然,這些純屬婚姻家庭關系的民事違法行為,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卻被認定為犯罪,并處以較為苛重的刑罰。
(三)法律倫理化
縱觀中國歷代封建法典,可以發現,法所調整的社會各個領域和各種社會關系,都被籠罩上了一層綱常倫理關系,倫理關系代表古代中國人身關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關系都被納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這五倫之中,并以綱常倫理為出罪入罪、輕重緩急的準則,民事領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國,貴賤、上下決定每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和行為;尊卑、長幼、親疏則決定每個人在家族以內的地位和行為。個人地位不同,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一致。在君臣關系中,“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雜儀》有關于父子關系的內容:“凡諸卑幼,事大小,勿得專行,必咨稟于家長”,家長有家庭財產的最高支配權,有家政的最高決策權,同時,父又有將子女作為財產出賣之權,父還有主婚權。在夫妻關系中,是一家之主,有決策之全權,婦只可順從,《禮記·郊特性》:“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夫妻之間是極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規定:妻沒有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必須從夫,妻不得有私財,甚至改嫁時不但不能帶走夫之財產部分,并且連其從娘家帶來的嫁妝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觀
中國古代有大量關于均衡的議論。如《尚書·洪范》有:“無偏無黨,王道蕩蕩;無黨無偏,王道平平;無反無側,王道正直。”《老子》稱:“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孔子說:“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5]“尚中庸,求和諧”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占據核心地位,并成為傳統價值體系中最高的價值原則。在民事領域,更是主張公允適應、不偏不倚、崇尚穩定,注重調和,反對走極端。
例如,中國古代在債權關系方面相當注重對于債務人的保護。很早就有明確限制債務利息的法律,唐宋時法律原則上不保護計息借貸債權。均衡觀在財產繼承方面反映的尤為顯著。自秦漢以后,在財產繼承方面一直貫徹“諸子均分”的原則,無論嫡庶、長幼,在繼承財產方面一律平等。遺囑繼承在中國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視,在被繼承人有子女時,遺囑尤其是份額不均的遺囑完全不被認可。
(五)多種形式間的脫節
在中國古代社會,習慣法是有適用余地的。習慣法具有屬人、屬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歷史的延續性和濃厚的親情、鄉情,因此,中國古代歷代對習慣法都采取默認的態度[6]38。但錯雜而不統一的各種民法淵源必然存在矛盾之處,兩者若即若離。例如,古代社會主張“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戶律·婚姻》:“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仗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陜西長安、直隸、甘肅、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為婚,以至迫使官府認可其合法。再如,“尊卑為婚”,按規定“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并離異”,也迫于民間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規定:“其姑舅,兩姨姊妹為婚者,聽從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除上述民事習慣法與國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術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間,也存在著許多沖突。例如,為養父母服喪問題,《大清律例》與《大清會典》規定為“斬衰三年”,《禮部則例》則規定為“齊衰不杖期”[6]39。
二、中國古代民法不發達的原因分析
中國古代民法忽視個人,不講平等,如果用一個詞來概括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發達”。而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體分析如下:
(一)經濟上:商品經濟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其民法也較發達,凡是商品經濟落后地區,其民法也較落后。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土壤和前提條件。中國封建社會自秦朝以來,一直是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生產僅用于自我消費,消費也基本上可以從自然經濟中得到滿足,個別物品的交換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實現,貨幣交換與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封建統治階級依靠對土地的所有權對農民進行殘酷的剝削、壓迫,農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剝削、壓迫,雙方根本沒有平等、交換可言。自然經濟具有封閉性、孤立性、單一性和自足性的特點,它造成了生產者之間的隔離,而不是相互依賴和相互交往,由于這種生產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賴于市場,因此,以交換為紐帶的商品經濟也就無從發展。商品經濟的落后,束縛了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法的發展。
(二)政治上:專制主義的束縛
中國古代的政體是專制主義政體。從秦統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兩千年來專制皇權不斷膨脹。為了維護專制制度,封建統治者極力維護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經濟基礎,嚴厲打擊一切危及國家統治和皇帝安全的行為。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能直接產出生活或戰爭所需物質的農業,認為“農業是立國之根本”,而把發展商品生產認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認為:“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國待農戰而富,主待農戰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認為:“凡事皆須務農,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歷代統治者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礙了民事關系的產生。一方面,對有利可圖的鹽、鐵、絲稠、瓷器、茶葉、酒、礦山等重要的手工業生產和貿易實行國家壟斷,還頒布《鹽法》、《茶律》限制私人經營;另一方面,對于民間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給予種種限制和打擊。如漢高祖劉邦對富商課以重稅,不允許其子孫為吏,唐朝時將工商之人列為百工雜流,同巫師相提并論,宋朝時定商稅以比較,明代禁止出境營商,禁止官宦家庭經營商業,否則子孫累世不得為吏,對宦官經商者處罪[7]。
中國古代社會強調“家國一體”。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到處充斥著君權、父權、夫權,強調家族主義,向來忽視“個人”。在家族時代,家族組織在社會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它是社會中最基本的組織形式,有著極為廣泛的社會職能,包括宗教、教育、經濟以及現在專屬國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職能。個人被束縛在家族的身份網絡之中。一個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個家的成員,在家這樣一個倫理實體中,個人主義意義上的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義輕利的觀念
儒家傳統文化歷來推崇“重義輕利”的思想。孔子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這樣的看法,他對梁惠王說:“王何必言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進一步提出:“正其誼(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謀其功”的反功利主義觀點。“貴義賤利”的價值觀,肯定了“義”是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首要準則。孟子說:“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孟子把義作為與仁等同的概念處理。義的概念,就孟子看來,其實是宗親關系的引申。從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開始,儒家思想即成為封建正統思想。因此,在中國傳統社會“義”成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學說中人之所以為人的準則而加于人們的職責和義務。“重義輕利”的觀念,深深植根于中國傳統文化中,歷經兩千年而不衰。由于傳統文化強調重義輕利,法律自然就排拒個人對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追求,進而不斷壓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這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來,民法學界將較多的精力放在對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豐富的理論成果,為中國民法的繼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實的基礎。
但關于中國民法如何與民族傳統文化溝通連接、繼承認同這一重要理論區域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法與文化是不可分割的。”[8]每一個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現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風格。在任何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變革總是取決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國傳統文化是中國民法法典化的社會基礎,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在研究移植羅馬法時,應注意到對傳統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學、理性的態度來把握。我們必須看到,中國傳統文化雖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權利,中國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應該看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作為中華民族長期社會實踐的成果之一,其中諸如集體本位觀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諧觀念、善良風俗等內容在中國民法法典化的進程中仍然具有積極的正面效應和古為今用的實踐價值。
摘要:關于中國古代有無民法這個論題,自清末變法修律至80年代法學復蘇一直多有爭論,但肯定者也極少論及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在今天制定民法典的征途上,透視傳統民法文化的特征,汲取傳統文化的積淀,對于制定一部具有真正中國意義的民法典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中國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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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開展群眾文化活動必須做到以下:第一,做好群眾文化需求調研,抓住群眾的需求,有的放矢地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活動。第二,群眾文化活動必須立足本土,對于遷西縣來說,可選取如陜北皮影戲等富有民俗特色的形式。加大對民間藝術團、鄉村電影隊的支持力度,鼓勵其發展。第三,合理借鑒外來優秀文化形式,如火爆中國的“廣場舞”。可與縣電視臺合作,開展“鄉村達人秀”等主題的高水準的電視節目。此外,還可在轄內行政村,建立鄉村圖書館、讀書室。第四,積極開發拓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針對目標群眾開展不同形式的文化活動,比如轄內的青少年、企業、老年人、社區等對象有針對性的開展適合其特征的文化活動,組建老年人舞蹈隊,青少年輪滑社,企業文化講座,農民水稻豐收的奧秘等活動。總之,開展活動的原則是:形式多元化,內容豐富。團結群眾,提高人民群眾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的認知。
二、創造良好的文化環境
群眾文化建設工作也需要政府提供一個優良的文化活動環境。第一,要解決群眾活動場地,遷西縣屬于山區縣,且人口較為分散,應從實際出發,選取人口聚居程度高的鄉鎮,開展基礎設施建設,如建設活動廣場等。同時,也要高度注意不良的文化環境,反對一切低俗、媚俗的文化產品,拒絕黃賭毒、非法教會,為農村基層群眾文化建設提供一個正氣、肅然的文化環境。第二,要多宣傳,多動員。通過各種渠道宣傳先進、文明教育,調動群眾積極參與性,提高群眾對文化活動的審美體驗。第三,積極組織和指導社會力量開展鄉村、社區文化娛樂活動,豐富娛樂活動的內容與形式,并在活動中對社會主義主流價值觀進行宣傳,使群眾能夠得到美的感悟,增強群眾之間的溝通,有利于幫助群眾之間培養團結友愛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價值觀。
三、推進群眾文化創新
在十提出中國夢后,舉國上下,對中國夢的實現達到了空前的熱度。遷西縣在開展群眾文化建設,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并不占優勢,尤其是山區人口分布分散,有的行政村基本上就沒有開展文化活動。所以要協調、統籌行政村之間、城鎮與鄉村之間資源,實現城鄉文化資源共享,積極部署工作,滿足遷西縣偏遠鄉鎮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實現城鄉文化資源的共享、共鳴,協調發展。
【論文摘要】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源遠流長、自成體系,統治著中華民族數千年,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中國傳統法律丈化的優秀部分應該在當今文化建設中施以其必要的影響力。
黨的十七大提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增強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建設和諧文化,培育文明風尚;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推進文化創新,增強文化發展活力。”我黨站在更高的歷史起點上為當代中國文化建設指明了方向。
一、當代中國文化建設
十七大報告對我國文化建設取得成就進行了概括的闡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扎實推進,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成效明顯;思想道德建沒廣泛開展,全社會文明程度進一步提高;文化體制改革取得重要進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快速發展,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豐富;全民健身和競技體育取得新成績。”
建國六十年,我國社會生產力取得了較大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豐富,建設有巾圉特色的社會主義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邁進。在思想道德文化上,我國不斷探索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的新發展,始終堅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兩手抓,促進了我國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在文化發展上,逐步提出文化產業概念,并將發展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放到非常重要的位置,黨的十六大又把發展文化產業作為戰略目標,從巾央到地方都積極貫徹黨的會議精神,積極探索文化產業的發展;在文化體制上,黨和同家政府一直強調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為社會主義文化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在政府的主導下,部分事業單位進行了企業化運作的改革,廣播電視集團、報業集團、出版集團等紛紛建立,文化體制改革邁出了可喜的一步,同時我國頒布了諸多的政策,降低文化市場的準入門檻,大力鼓勵民營經濟參與到文化產業中來,活躍了文化市場,此外伴隨著文化的資本運作的發展,全國各地文化企業的直接或間接上市公司不斷增加,拓寬了文化企業的融資渠道,提高文化企業的競爭力。
我國的當代文化建設,必須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必須改變傳統的管理文化的模式,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實現整個文化事業和產業的繁榮有序。“即國家從整個文化事業發展的全局出發,綜合運用各種調節手段,把精神文化產品的生產、經營、服務、消費等活動納入國家所確立的文化發展方向和文化發展目標,以提高文化事業建設的整體效應,保障文化事業持續、穩定和健康地發展。”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所謂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作用下,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利用其所掌握的權力創制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或者人們關丁法律現象的態度、價值、信念、感情、習慣以及學說理論的復合有機體。
一般說來,中周古代有四大類法,即禮、樂、政、刑。現代人習慣將政、刑作為中國古代的正宗的法,而諸如禮、樂卻被視為法外之物。然而從發展事實看,禮樂是中國封建社會君王平天下最重要的法。禮樂的體系的崩潰,才進而導致了整個社會的秩序混亂。而所謂的政刑其實僅僅為維護禮樂制度而設,對違反禮樂制度的一種震懾手段而已。“禮樂”和“政刑”相輔相成,共同維護著整個社會秩序有條不紊的運行。即《禮記》中所記載的,“禮以導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政刑,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與法并不是截然對立的,自從它們誕生就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共同維護封建社會秩序的穩定。作為一種社會文化力量的積淀,它們存在于普通民眾的心理、習慣、行為中,是社會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作為一種社會歷史慣性機制,傳統法律文化自始至終影響著整個社會長期發展的各個領域,以其特有的規范、凝聚、評判的作用,與社會生活交織在一起,制約著社會發展的進程。
一個社會法律文化的形成,是不斷修正其民族習性和法律傳統的過程;也是不斷消化,吸納別國和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的過程。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幾千年的發展過程中,古代賢人提出了適合他們時代的法律文化,而經過了幾千年的積淀和延續后,雖然時代相距遙遠,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精華部分可以為當代法文化引進一種新思維方式。作為一種價值觀念,傳統法律文化影響了數千年來的中國法律實踐,左右著人們的日常生活思維。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蘊涵了諸多對現代社會的有益內容,其中許多不乏對當代社會的法律文化建設有積極的作用,如“富而好禮”、“秩序和諧”、“義利誠信”、“賢人政治”等。而諸多的傳統法律文化思想都是當今社會發展有益的借鑒,如“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思誠者,人之道也”、“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法立而無犯,刑設而不用”。
三、當代文化建設中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在當代文化建設的指引下,建設和諧社會已經成為現代中國的基本治國方略,而和諧社會需要一種和諧的社會理念,也需要一種維護和諧的法律制度。建設和諧的法律制度,必須充分挖掘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將傳統法律文化中進行現代轉換。
總體來說,應當從兩方面人手,即一為觀念方面,二為制度方面。在觀念方面,主要是增強學法、用法意識,只有在真正懂法的基礎上用法律在更深的領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在制度方面,主要從立法、司法和監督等方面完善法律體系。
關鍵詞:保險機構法人治理保險中介市場
保險機構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手續費,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
一、保險機構發展現狀
1.保險機構是保險中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空間不斷擴大。我國保險機構雖然起步較晚,但是發展迅速,機構數量不斷增加,2001年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共批準成立的保險機構121家,截至2008年3月31日,保險機構已經達到1752家,占到保險中介市場的74.71%。保險機構連續幾年仍處于虧損狀態,但是業務規模快速增長。2005年,全國保險機構累計全年虧損3572萬元。2006年,全年虧損2361萬元;2007年,全年虧損4830.08萬元。
保險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初步建立。截至到2008年1季度末,保險專業機構共設立2105家,退出353家,進入數量比去年同期減少27家,退出數量比去年同期增加28家。
二、保險機構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保險機構保費收入占全國總保費收入比例較低。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保險機構是與保險市場同時產生、共同發展起來的,但是在我國保險機構規模小、效益差,相對于我國巨大的保險市場和快速發展的保費收入,保險機構發展嚴重滯后,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業飛速發展的“瓶頸”,特別是在壽險市場,保險機構實現的保費收入占比較低。保險機構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管理尚不規范。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沒有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缺乏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一些保險機構缺乏成熟的經營理念,經營行為不夠規范,沒有把主要精力放在服務技能和專業水平的提高上,而是放在不正當的經營手段上,市場調研、客戶分析、內部制度建設、人員選聘培訓等基礎性工作存在明顯的短期行為。保險機構專業化優勢不明顯。《保險機構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可以經營的保險業務。《二八年一季度保險中介市場發展報告》顯示,截至08年3月底,我國保險機構持證率為76.35%,雖然高于全國保險中介機構平均71.96%的持證率,但仍然和專業化服務的要求不符。
三、我國保險機構規范化、專業化發展的有效措施
保險機構的發展,降低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提高了保險市場的運作效率,促進了保險產品的銷售,更好地滿足了經濟社會發展對保險的需求,是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的主要方向,對于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及時解決和完善,為保險機構的健康發展掃清障礙。
1.加強監管,營造保險機構健康發展的制度環境。我國的保險市場還處在初級階段,底子薄固然是事實,但是可以不斷借鑒國外市場成熟發展經驗,構建和完善我國的保險制度,為保險業健康發展打下良好基礎。監管部門進一步促進保險相關法則和政策的完善,根據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股權清晰、責任明確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規章制度和有效的內控機制,確保保險機構的規范運作,對保險機構的經營進行嚴格監控,防止違規行為的出現,按照市場化、專業化、規范化、國際化的要求,繼續擴大保險機構市場準入,推進市場競爭。繼續探索保險機構與保險公司的良性共生關系。從長遠來看,這是保險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趨勢。保險公司是保險商品和服務的最終提供者,而保險機構則是介于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促使雙方達成保險合同或者協助履行保險合同的第三方。簡而言之,保險機構的基本作用是為保單當事人和保險人提供服務。當保險公司的經營實力達到一定的規模,保險公司會從成本和效益的辯證關系角度,從經營利潤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將相對程序化、規范化、技術固定化的展業和產品銷售環節轉托出去。加強保險機構自身建設,提高專業化優勢。首先,要樹立保險機構守法觀念和自律意識,形成規范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其次,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增強品牌意識、樹立誠信的行業形象,形成在保險業務經營上的核心競爭力,逐步擴大社會影響面;再次,建立一支高素質的保險機構專業人才,在人事、薪酬、培訓等方面采取更為靈活的機制,創新管理手段,搞好自身業務和營銷管理,制定一套嚴格的執業和品行規范,用保險中介的職業特征、職業水準、職業操守和職業形象贏得投保人、保險人與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強化專業化服務意識。
2.當壽險業發展到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集約化經營之后,專業的優勢日漸顯現,而個人的作用則相對減弱,專業將逐漸取代個人而成為市場的主體,這是專屬保險公司再向內控合規、法人治理完善的機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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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體育市場產業化后奧運時代資源配置
所謂體育產業化,就是改革體育體制,使體育成為具有自我發展能力、充滿活力的新機制,使體育由事業型、公益型向經營型轉變,能夠向社會提供體育產品和勞務。我國體育產業目前還處于形成和發展的階段,必須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有必要建立一個具有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市場化機制,體育產業只有走社會化、市場化道路,才能實現產業化。
后奧運時代我國體育產業化的必要性
2008年北京奧運會將中國體育事業推向歷史的高度。體育的發展和教育的擴張必然導致與社會關系的重新調整和內部結構的重組及地位變化。中國體育格局將逐漸調整到產業化和體教結合的發展軌道上來,但是從整體來看,由于經濟的發展以及長期計劃的影響,體育市場各構成部分發展不均衡導致發展滯后,大批體育設施、人才、技術等資源處于閑置狀態。這導致體育市場的供需失衡,造成資源的浪費。
(一)北京奧運會對體育用品市場的影響
更多的國外體育用品企業及其產品進入我國市場,國內中高檔體育用品市場的爭奪日趨激烈。更多的國內體育用品企業實現由產品經營向品牌經營的轉換。2008年奧運會給國內的體育用品企業提供難得的提升企業形象、擴大品牌和產品知名度機遇,也使得越來越多的人關注體育、參與體育,人們的運動健身意識的空前高漲,出現體育投資熱和體育消費熱的歷史高峰。
(二)北京奧運會對健身娛樂市場的影響
一方面,奧運會刺激和活躍了大眾健身娛樂消費需求,直接帶動了健身娛樂市場經營主體增加投資,并會吸引一部分外行業的投資人進入該領域。另一方面,一些相關行業增加對健身娛樂市場的投資,如旅游業、酒店業、房地產業等,在自己的主營范圍內配套投資建設一些體育健身娛樂設施,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擴大健身娛樂市場的投資需求。從整體上看,有效需求不足仍然是當前制約我國體育健身娛樂市場發展的主要因素。
(三)北京奧運會對競賽表演市場的影響
北京奧運會對我國競賽表演市場的影響是供給與需求的雙重拉動。一來圍繞奧運會舉辦的各項賽事是高水平、高質量的,這些有效供給對于刺激大眾的體育消費有促進作用。二來奧運會的籌備和舉辦過程也是宣傳普及體育運動的過程,它會提高大眾對體育價值的認知,轉變大眾的體育消費觀念,從而使他們能夠積極地參與進來。
后奧運時代高校體育產業化思路
(一)提高體育市場中政府的運行效率
在政府機構中引入競爭機制,市場的力量來改進政府的工作效率。比如,可以將大型體育場館以及社區體育設施等公共物品及服務的生產和供應委托給私人企業,充分利用社會資本。明確界定和劃分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各部門機構的職能范圍不應互相交叉,防止推諉責任現象的產生。深化體育行政部門的機構改革,按照統一、精簡、效率的原則優化體育行政組織機構,減少行政層級,提高行政效率。
(二)建立高等教育全民健身市場化生產服務體系
充分利用高等教育體育素質教育優化組合資源,發揮全民健身體育知識、技術、科技、教育、管理、場館設備等先進體育生產資源優勢,建立健全高等教育全民健身服務中心,爭取做到面向大學生,面向社區,積極提供多元化多層次的體育服務,形成全民健身產業化的健身娛樂體育市場、群眾性體育競賽表演市場、體育中介市場、體育旅游休閑市場、體育用品等市場,營造濃厚的高校內部和市場化體育健身氛圍,使高等教育真正成為社區、社會和學生全民健身體育素質教育活動中心。
(三)加強宏觀調控并完善法律保障體系
就目前我國整體體育市場運作情況看,存在著體育市場不成熟、管理不規范、高素質經營人才匱乏等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實現高校體育資源的社會化、市場化有效配置,必須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加大進行優惠政策和扶持資金投入的資源配置力度,調整政府體育部門與教育部門分割管理體育的不合理體制,實現真正的體教完美結合。
總之,促進體育產業化發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后奧運時代的體育市場是一個新興的市場,有很大的發展潛力和空間,這就要求我們運用科學的思路促進其產業化進程,優化體育資源的配置。
參考文獻:
1.霍寧.談后奧運時代我國體育市場的發展方向.產業經濟,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