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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監察對象履職報告范文

        監察對象履職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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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對象履職報告

        第1篇:監察對象履職報告范文

        一、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點及作用

        (一)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點與優勢

        全面審計和離任審計是過去人民銀行內部審計的主要內容,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與這兩者都有很大的不同,具有自身的特點和獨特的優勢。

        與全面審計相比,兩者的審計對象不同。全面審計的對象為下屬單位,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對象為領導者個人,發現問題后還要認定領導干部應負的責任,審計目標更集中,審計責任更明確,審計過程更嚴肅,因此,無論是現場審計,還是事后落實整改,都更容易引起審計對象的重視,取得的效果也更好。

        與離任審計相比,雖然兩者都是對領導干部個人的審計,但審計目的不同。離任審計是事后審計,即在領導干部將要離開原崗位時開展的審計,其審計目的是對審計對象的履職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為人事部門進行干部的考核、調動、任免提供依據。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事中審計,其目的是及時發現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的不足,督促其整改,從而促進領導干部依法、高效地履行職責。雖然離任審計也涉及對發現問題的整改,但由于整改工作需要新到任的領導來組織實施,而新領導往往情況不十分清楚,因為不是自己的問題,落實整改的責任相對較輕,積極性也不一定很高,整改效果顯然不及領導干部履職審計。

        (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

        與其他審計項目相比,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在督促問題整改,落實審計成果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把履職審計作為人民銀行改進內部審計,進一步實現自我完善的一項重要舉措,必將大力促進整個人民銀行系統加強內部管理,依法辦事,促進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具體說,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反腐倡廉的整體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反腐監督體系,主要是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有上級監督、同級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但每種監督都存在各自的特點和局限性,而對領導干部開展履職審計,彌補了傳統干部監督制度的某些缺陷,健全了監督手段,從而有利于及時防止領導干部,是源頭治腐的一項重要措施。

        2、有利于預防和控制風險。風險是隨著事務、具體業務的開展而表現為多種多樣,但主要有管理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等,依法履職與監督是并向開展的,如果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就會使央行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出現失誤,甚至犯各種錯誤,直至違法亂紀。對領導干部的履職審計,由于從事后的檢查向事中執行、事前的制度完善的提前介入,并開展經常性的審計監督,能及時督促各級領導干部依法、公正地處理日常事務,并正確有效地執行金融政策,協調轄區金融工作,促進當地經濟、金融的穩健發展,從而達到進一步完善金融生態環境的目的。

        3、有利于對領導干部作出經常性的評價。每次履職審計,都應對領導干部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的決策情況,組織參與決策情況、內部控制管理、履行業務管理職責及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評價,由于評價是在審計檢查、調查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觀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掌握和了解領導干部的管理能力、思想素質等,為提拔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據。同時有利于促進領導干部健康成長,更好更深入地完善各項制度,貫徹執行各項規章,更加深刻地研究、理解和認識各種現代管理方法,從而更加有效地預防、發現和糾正各種可能發生的風險。

        二、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缺陷及難點

        (一)審計的范圍和重點不明確,責任難以確定

        所謂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理解應包括該領導在執行金融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內部行政和業務管理、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多方面內容,但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卻往往發現難以操作。

        一是審計范圍不全面、審計內容不明確。現在出臺的履職審計辦法,缺少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內容,難以全面反映領導干部履職全貌。同時,由于缺少具體內容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對一些審計事項如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組織人事等等,不知具體從哪里入手,漫無頭緒。

        二是審計重點不突出。既然是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就需要緊緊圍繞領導干部的個人工作職責,作為審計的重點。但目前的狀況是,在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中,其他工作人員都有明確詳細的崗位職責和責任書,恰恰行長沒有。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根據下一級向上一級負責的原則,通常由上級對下級制定崗位職責,簽訂崗位責任書,而行長直接對上級行負責,其崗位責任本應由上級行簽訂,但一般分支行在制定崗位責任制,通常是對轄屬行整體提出要求,而不會對其行長制定詳細明確的職責。這樣一來,在履職審計中,具體確認行長應具體承擔哪些職責,哪些事項應屬于審計的范圍,就有一定的困難。在實際進行履職審計中,往往出現審計內容和原有的全面審計基本相同,大量人力投入到對日常性、事務性、操作性業務的檢查中去,審計重點不突出。

        三是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難以確定。對于在履職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如何確定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容易。在“履職審計辦法”中,把應承擔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作了簡單的解釋即領導干部直接參與的為直接責任,分管部門的問題為主管責任,其他問題為領導責任。但是這種分類方法并不十分科學。舉個例子,如果有兩家支行的行長,一位分管的部門很少甚至沒有,而另一位分管的較多,在履職審計中發現了同樣的問題,是否就是前者負領導責任而后者負主管責任?從另一方面看,同為支行行長,相同的職位是否應擔負同樣的職責,承擔相同的責任?這兩者是否產生了矛盾?此外,實際檢查中遇到問題的多樣性,與對領導干部個人責任認定的敏感性,在實際操作中較為困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二是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例如,對于日常操作上的差錯,領導干部是否要承擔責任?如果發生大量差錯,是否要承擔責任?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審計方法有待完善

        根據《履職審計辦法》,履職審計的方法有四項:進點公告、問卷調查、資料查閱和座談、質詢、走訪等,其中進點公告是履職審計特有的審計方法。目前在開展履職審計中,除增加進點公告外,其他方面通常延用原有審計項目的方法。但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殊性,一些審計方法在實際工作中效果很不理想。其一,無法全面、真實、廣泛地采集領導干部的個人相關信息。目前采用的問卷調查、座談等方法,由于不夠深入,結果往往流于形式,發言的不是泛泛而談,講些空話,就是只褒不貶,刻意回避談問題、談不足,從而無法獲取真實的信息。其二,缺乏對現有結果過程的審計監督。就目前對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的情況看,仍注重對工作結果的審計監督而缺乏對結果過程的監督。這樣的審計結果并不能代表被審計對象的整個管理過程或操作過程,無法體現績效效率。

        (三)評價內容不全及審計結論透明度不夠

        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從字面上理解應該是對領導者個人的審計,對人的審計,理應通過審計作出全面的評價。無論是離任審計還是現行的履職審計,由于受審計內容的局限,所謂的評價也只是局限于對所管理的事務和業務工作的評價,缺乏對其領導風格、用人及黨風廉政等方面的評價,且現有的評價由于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出現了對領導干部的評價起點低、內容不全、評價對象難以區分清個人還是單位等問題。按照現行履職審計辦法規定,審計結論僅報派出審計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本人及被審計單位一概不知,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剝奪了個人的知情權,也會使被審領導心存疑慮,同時也不利于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對干部的同級監督。

        (四)在審計過程中容易遇到阻力

        這種阻力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一項新舉措,一些領導干部可能對開展這一項目的意義認識不足,容易產生抵觸情緒;二是領導干部的下屬可能會出于各種原因而對審計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三是普通職工可能會因為對這一審計項目的不了解而產生思想顧忌,明哲保身,不愿真實反映情況。

        三、對完善履職審計的思考和建議

        (一)完善并制定相應的制度、辦法,進一步明確履職審計的范圍、內容和責任劃分

        基本思路是修改完善《履職審計辦法》,再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列明所要監督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項條目,使監督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

        1、履職審計中增加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方面的內容,以保證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完整性。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黨性原則、選人用人是準確履職的重要基礎。從紀檢監察角度入手,能夠進一步了解對該領導干部履職監督的有關線索,如群眾舉報、來信來訪等;當發現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線索而審計手段無法深入,需要紀檢監察部門協助介入的,就可形成監督合力。事前、事中取得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的協助,有助于審計監督目標的更好實現,并能進一步規范對領導干部的管理。

        2、《實施細則》應列出具體的審計內容,對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各方面內容加以詳細描述。要防止出現“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審計范圍很全面,具體的審計內容卻很少。

        3、總行對各級領導干部的分工要有一個指導意見,明確行長、副行長的崗位職責,便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能在行長承擔的職責范圍內開展,以便正確把握好審計重點,同時也可以減少基層行長與副行長分工隨意情況的發生,便于審計人員確定行長應承擔的責任。

        4、進一步明確三項責任劃分的內容,提出指導性意見,解決“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這兩個問題。

        5、建立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總體評價的評價標準。

        (二)探索審計手段,完善審計方法

        一是深化調查和信息采集方法。針對履職審計對象為在任領導,采取問卷調查、座談會、談話等一般方法不易了解真實可靠的審計信息的實際,可采用“走出去,請進來,內外結合”的方法,擴大調查范圍,提高調查深度。二是重視結果過程的審計。通過結果去監督過程是尋求提高績效的途徑,能充分體現績效效率,并能鼓勵和幫助被審計者采取必要措施以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及控制措施,在花費較少精力的基礎上取得更多成績。在方法上可根據年度、月度工作目標,上級行布置的任務,在規定時間內應處理的事務等,在時間上,所耗人、財、物上作出相應評價;也可根據制度對日常事務性、規定性的業務完成情況所耗時間,與所取得的最佳效果進行評價等等。

        (三)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

        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有利于群眾對審計組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如實反映問題給予積極支持,有利于被審領導接受監督、認真整改,使干部群眾更加堅定了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信心;從被審領導所在單位看,審計結論透明,有利于對存在的問題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加強整改,規范管理;審計結論透明對審計部門自身建設、審計能力和水平、審計質量要求也是一個極大的促進和推動。為達到審計結論的公正、透明,建議首先在本單位內公布審計結果,向群眾征求審計結果及評價的全面性與正確性,以提高審計結論與處理決定的可信度。其次通過談話形式向被審計領導反饋審計最終結果,既可消除被審領導的思想顧慮,又增強了履職審計的嚴肅性。與此同時將審計結論抄送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利于實施同級干部監督。

        (四)加強監督力度,優化審計環境

        大力加強宣傳,使轄屬機構和單位充分認識到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不是針對個人,而是提高審計效率,強化央行內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調節能力的需要,是一項制度化的工作。同時,在審計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幾種關系:一是審計人員與審計對象的關系,既要調動、保護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又要爭取審計對象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肯定成績與確認問題的關系,確認問題尤其要客觀、公正;三是發現問題和處理問題的關系,在具體處理中可以抓大放小,大事處理、小事提醒。

        第2篇:監察對象履職報告范文

        一、目前基層供電企業安全管理模式及其弊端

        目前各供電單位通行的做法是,設立職能部門——安全監察部(有的還在安全監察部內設立專門負責現場安全監督的安監班)負責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而在基層生產單位設立專職安全員,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這種模式的弊端在于:

        1、安全員職責混雜。既要負責日常安全事務管理,又要負責安全監督工作,有時甚至是自己的工作自己來監督(如安全日活動是否如期組織等),有的單位甚至把一些額外事務也安排給安全員去做,安全員難免顧此失彼。

        2、各級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級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規定在平時工作中懸空。很多領導把上級的部署和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輕易地批給安全員去閱處,對安全員過度依賴,平時沒有作為“責任人”去思考、部署、檢查工作,只在事故發生后作為“責任人”受處理。

        3、安全員獨立行使監督權的能力受到制約。安全員本身的利益與所在單位的安全考核獎懲是掛鉤的,工作中會有所顧慮。安全員受所在單位負責人管控,有時本該向上級安全監察部報告的事件可能不再報告,嚴重的甚至隱瞞事故。

        4、安全員的總體工作環境不好。嚴格執紀,難免得罪同事;如果是領導不按安全規章制度辦事,安全員則放松監管,有失職之嫌。

        5、安監資源沒有得到有效利用。安監部門的工作與基層安全員的工作,在現場監督方面有重疊,造成安監人力資源的浪費,安監人員沒有充分發揮專業優勢,過多資源用于糾正個體違章。

        二、玉溪供電局實行安監員委派制的做法

        為強化安全監督工作,暢通安全生產政令,深入推進管理創新,在總結安監員以往管理經驗的基礎上,云南電網公司玉溪供電局決定對基層安監員實行委派制。主要做法是:

        1、“安全員變安監員”。取消安全員崗位,設立安監員崗位。一字之差,體現的是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職能的分離,避免同體監督。安全生產法規規定得很清楚,各級行政負責人是本級的安全責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應該由各單位、各班組來做。安監員的任務,在于監督。這些人履行安全監督職責,而不能代為從事安全管理工作。

        2、“屬地管理變垂直管理”。安監員崗位歸屬安監部,生產單位(包括輸電管理所、變電管理所、配電營業所、調度所、修試所等)不再設立安全員崗位,其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由安全監察部委派安監員常駐負責。安監員不受所在隊所的領導、考核、獎懲,而是直接對安全監察部主任負責。這樣,強化了安監員的權威,同時促使安監員超脫于監督對象的管控和利益,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3、從糾正個體違章為主,轉變為評估整個安全體系為主。傳統的安監人員,把工作重點放在對個體違章、生產現場的不安全因素進行糾正。這是必要的,但卻不是全部甚至也不應該成為安監員的主要職責。個體違章的責任主體有多個,違章者本人、監護人、工作負責人等等。而安監人員,作為安全監督方面的專業人士,應該把工作重點轉移到對整個單位的安全狀況、安全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分析、評估、診斷,提出改進意見;應該把事故預防的關口提前,有效參與各類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方案論證、竣工驗收等工作。從而起到“保健醫生”、“咨詢老師”的作用。

        4、矛盾關系變合作關系。監督與被監督者,似乎永遠是一對矛盾。很多生產主體害怕安監、反感安監、逃避安監。即使在一個單位內部,有的員工因為受過安監員的批評、處罰而心存成見。管理職能和監督職能分離后,這一問題將迎刃而解。安監員只對監督不到位負責,管理不到位由生產主體自己負責。方法問題也很重要,以往安監員發現違章作業等,直接對具體個人實施處罰,很容易造成情緒上的對立。正確的做法是,對組織而不對個人,向單位發出安全監督通知,由單位對違章員工進行處理。這樣,就淡化了安監員和個體員工的矛盾。

        三、實行委派制后安監員的主要職責

        1、對安全監察部主任負責,在安全監察部的領導下,對被委派單位開展安全監督工作,按時匯報工作情況。對所駐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負責。

        2、督促被委派部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落實企業相關規章制度、文件精神、決議事項、領導指令、工作部署等。

        3、監督現場安全工作,制止違章、無票工作等不安全行為,監督設備、設施安全技術狀況和人身防護狀況,對監督檢查中的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

        4、參與事故調查分析工作,監督“四不放過”原則的落實情況,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考核意見,按要求完成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工作。

        5、提供所駐部門的安全現狀、安全工作和體系運行情況的評估報告。參加部門召開的安全生產相關會議并提出安全分析意見、建議。參與部門安全制度的制定、修改。

        6、參加各類工程、技改項目的可研、設計審查、技術或施工方案論證、施工隊伍(特種作業人員)資質審查、停電計劃、“三措”方案審批、竣工驗收等工作并提出意見。

        四、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1、要對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具體工作內容進行整理和劃分,以便為安監員的工作界面與生產主體的安全管理責任劃分提供基礎。

        2、要把安監員的“工作權利”(如參加安全生產相關會議,甚至書面質詢所駐單位的安全生產問題等)規定得具體實在,以確保安監員的信息對稱、資源充分,保障其知情權,保障其監督權的順利履行。

        第3篇:監察對象履職報告范文

        根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基層執法干部面向社會述職述廉接受評議的實施意見》的精神,結合全市工商系統實際,決定在全市工商系統開展*年度基層行政執法干部面向社會述職述廉,接受評議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述職述廉人員范圍

        參加述職述廉接受評議的人員為基層工商所正、副所長(在本所任職不足半年和掛職的除外),以及直接參與行政執法的工商所干部。

        正、副所長的述職述廉與一般干部的述職述廉一并組織實施。各分局每年安排不少于所轄工商所總數三分之一的工商所正、副所長和一般干部述職述廉。

        二、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履行工商職責,維護市場經營主體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二)關于加強市場監管,依法辦案,切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情況;

        (三)關于發揮工商職能,服務促進地方經濟和諧發展的情況;

        (四)關于提高辦事效率和質量,改進服務態度的情況;

        (五)關于遵紀守法,清正廉潔等方面的情況;

        (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

        三、述職述廉接受社會評議的方法步驟

        *年的基層行政執法人員述職述廉活動結合全市民主評議機關工作進行。各分局要將此項活動作為迎評工作的重要內容,通過活動的開展,讓人民群眾進一步了解工商、理解工商、信任工商,支持工商工作。

        (一)廣泛征求意見。要采取多種形式和途徑,向行風(效能)監督員、鄉鎮街道及監管服務對象廣泛征求意見,對征集到的意見要進行認真的梳理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

        (二)撰寫述職述廉報告。要根據述職述廉的要求,認真撰寫述職述廉報告。述職述廉報告要客觀、全面、實事求是地反映本人的履職情況、服務群眾、企業和消費者的情況以及廉政方面的情況。

        (三)聘請評議員。評議員應由當地的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監督員和紀檢監察、鄉鎮、街道、村委會、居委會等部門和政府的工作人員、管理服務對象代表等組成。管理服務對象代表由上級局紀檢監察部門商請當地紀檢監察機關、糾風辦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述職述廉的會議代表應不少于40人,管理服務對象應不少于參會代表的50%,同時應有一定比例的受處罰對象參加。

        (四)召開述職述廉會議,接受社會評議。由參加述職述廉的人員向參加評議會的代表述職述廉,接受他們的監督評議。召開基層行政執法人員述職述廉會議,由上級局紀檢監察部門組織,聯系該所的分局領導參加。

        (五)組織社會評議。述職述廉完畢后,現場發放社會評議表,由參加評議會的代表對述職述廉人員履行職責、廉潔自律等方面情況進行評議。對正、副所長的社會評議表由縣(市)、區工商局紀檢監察部門當場收回并整理、統計。

        (六)意見反饋與整改。對評議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由縣(市)、區分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限期整改;情況不實的予以澄清。對侵害群眾利益、影響工商形象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評議結果及時向被評議單位和個人反饋。對整改情況以適當方式向評議代表反饋。評議結果作為評先評優和干部使用的參考依據。

        (七)評議結果的匯總、上報。各分局紀檢監察部門對各工商所的評議結果要及時匯總,并將評議統計結果上報市局監察室。

        各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這項工作與當前正在開展的民主評議機關活動和群眾滿意基層站所評選活動及“基層廉潔工程”建設結合起來,通過活動的開展,進一步推進全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

        此項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請各分局(無工商所的功能區分局除外)于11月中旬前將活動開展情況上報市局。

        附件:1.基層行政執法人員面向社會述職述廉個人測評表(一)

        第4篇:監察對象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治理;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2

        一、農村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存在的問題和困境

        事實上,盡管經過了十年的發展,我國農村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仍未走上一條規范、標準的道路。決策、執行、監督不能有效分開,“三會一層”徒有其形而無其實。普遍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股權分散催生內部人控制

        首先,根據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農村商業銀行單個自然人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5‰,單個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10%。其次,農商行脫胎于信用合作社,股東的來源主要是自己的員工和客戶。這兩點決定了農商行的股權必將非常分散。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股東很少會真正形成合力,參與到法人治理的過程中來。由于嚴重的股權分散和信息不對稱,股東們更愿意選擇“搭便車”,客觀上形成農商行的內部人控制現象。

        (二)董事會決策職能難以得到有效發揮

        其一,從銀行的特點來看,由于銀行與大部分企業的經營模式不同,專業性極強,一方面,非專業的董事往往很難具備足夠的水準,要完全看懂銀行的報告和報表尚且費力,進行科學的決策和判斷則更加困難。另一方面,經營層出于對“外行指揮內行”的天生反感和保護自身利益的考慮,對董事會報告的信息往往能少則少,避重就輕,董事很難全面了解銀行的真實狀況。

        其二,從董事會的構成來看,除去高管擔任的執行董事,農商行董事會的股權董事基本上都是銀行的貸款客戶,獨立董事往往是地方上的退休領導,本身與銀行存在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很難在董事會的決策中發揮積極作用。

        其三,從董事會的組成及其職權行使方式來看,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并非是銀行的常駐機構,其履職方式主要是通過召開董事會會議和開展調研檢查活動。非執行董事并不參與經營管理事務,僅靠一年開會的幾份材料和走馬觀花的幾次活動,無法及時了解和監督農商行的運營情況。

        其四,從董事會的表決模式來看,盡管表面上看,“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民主平等,實際上忽略了股份持有的差異,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的事實。根據《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參考上市銀行的設置,我國農商行董事會中執行董事、股權董事、獨立董事的比例通常為1:1:1。由于《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即可,這樣就會產生兩個問題:一是董事的持股數量多少與董事會決議是否通過毫無關聯。極端情況是,即使股權董事持股達到100%,只要在人數上未超過半數,仍將失敗。二是董事極有可能合謀損害小股東利益。只要利益一致,執行董事和股權董事完全可以撇開獨立董事,強行通過決議。由于擔任執行董事的農商行高管信息充分且利益高度一致,因此通常都能夠在董事會的決策中占得先機。

        (三)缺乏對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的激勵約束手段

        首先,由于銀行業的特殊性,想要客觀地評價高管層的履職情況就十分困難:

        其一,從經營的對象看,一般企業經營的通常都是某類商品或是服務,而銀行經營的對象卻十分抽象,是風險。銀行正是把儲戶無風險的存款,轉化為各種各樣的風險投資來獲得收益。然而,風險這個東西看不見摸不著,光靠股東、董事,根本無法客觀評估一家銀行的風險狀況;

        其二,從經營目的看, 普通企業通常都是以利潤最大化或是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目標,而銀行則更加注重利潤和風險的平衡-即實現所謂的穩健發展,而風險和收益本身就是對立的存在,如何評價高管層的經營是否“穩健”就顯得十分困難。

        其三,由于銀行的高管和董事、監事、股東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很容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比如說,如果股東偏好高收益,那么高管可以選擇投資風險較大、周期較長的貸款,在風險暴露前及時抽身;如果股東偏好低風險,那么高管往往會選擇投資低風險的票據、同業和中間業務,盡可能避免任何有可能產生風險的業務,而這種隱蔽的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更難發現。

        在這樣的背景下,加上農商行本身股東水平不高,內部人控制嚴重,想要靠內部來推動實現對高管層有效的激勵和約束,幾乎是不可能了。

        (四)有效監督缺失

        對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的監督無非是來源于三個層面。一是來源于管理機構的監督。主要是來自于省聯社和銀監部門的監督。二是來源于銀行內部的監督。即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的監督。三是市場層面的監督。這主要是來源于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投資人等)的監督。然而在實際運行中,這三個層面的監督都很難到位。

        首先,管理機構對農商行法人治理的監督難以深入。名義上,省聯社是農商行的上級管理部門。而實際中,農商行作為股份制的獨立法人,股東大會才是其最高權力機構,省聯社對其管理缺乏法律支持,難以名正言順。銀監部門可以進行監管,然而法人治理很難用定量的指標去衡量,效果好壞往往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才能體現,很難監管到位。

        其次,內部監督實際上很難落實。農商行股東十分分散且普遍素質不高,缺乏法人治理的專業知識,對法人治理監督的積極性很低。獨立董事在薪酬上又并不“獨立”,很難談得上真正的獨立性。監事會的外部監事基本上由銀行內部協商并最終決定,薪酬實質上也是由管理層發放;職工監事基本都是銀行的管理人員;股東監事通常與銀行有著利益關系,就更不可能去較真了。

        再說市場層面的監督。一方面,銀行作為一個極為特殊的行業,其倒閉和破產的可能性極低,利益相關人通常并不擔心投資的安全性問題,監督的積極性就不高。另一方面,市場監督的前提是及時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由于政策要求并不嚴格,農商行的信息披露一般每年只有一次。僅僅靠著一份年報,是無法監督銀行的復雜的經營的。

        二、加強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的幾點建議

        (一)優化股權結構,提升股東地位和積極性

        一是通過出臺和修訂有關政策和辦法,放寬農商行的入股條件,適度提高自然人和法人的持股上限,形成相對集中和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提高股東參與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要求農商行提高增資擴股門檻,更加注重股東的法人背景,引進富有經驗的戰略投資者,提升治理的效率和經營的透明度。三是在董事會中適度增加獨立董事、股權董事的比例,提高監事會中股東監事持股比例,在執行董事、股權董事、監事之間形成制衡。

        (二)加強機制建設,發揮三會一層的不同作用

        通過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分別作為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執行機構的權限和職責,構建“三會一層”之間相互協調和制衡的治理文化。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每年須制定工作計劃,年終須對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說明,并向股東大會報告。銀行要為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履職提供足夠支持,成立董、監事會辦公室并配置專業人員,確保其能獨立深入開展各類調研、監督、檢查活動。

        (三)加強監督管理,強化信息披露

        目前,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仍然是促進銀行加強法人治理最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銀監會一是可以通過規定監管員列席農商行股東大會、董監事會和專門委員會會議,并將相關會議的議案、決議、出席及發表意見情況和會議記錄納入到監管體系,對農商行的法人治理進行指導和監督;二是可以通過加強監管立法的方式,明確農商行對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監察審計、財務狀況、合規管理、高管薪酬的披露要素及方式,為董事會、監事會履職和銀監監管提供充分依據;三是對農商行董、監事會的運作情況進行常規監管,對其其下設委員會履職情況進行重點關注,以確保其深入履職,不走過場。

        (四)構建職業董、監事市場,提升獨立度

        造成當前農商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董事、監事的水平不高,獨立性不夠。解決這一問題最為有效的辦法就是構建起職業的董、監事市場。通過設置水平較高的專業門檻(參考注冊會計師、律師等行業),確保董、監事的專業水準;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組成聯合招聘組,在公開市場上選拔優秀人才。如此其一可以避免委托人因時間和能力限制,無法充分履職職責的問題;其二可以有效地保證董事、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獨立性;其三,對職業董、監事的任職期限進行強制規定(如六年),出于維護自身職業聲譽的考慮,其也必將努力勤勉履職。

        (五)對高管層實施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是要董事會薪酬管理委員會要發揮主導作用,建立和實施科學、合理和可操作性強的績效考評制度;二是監事會要發揮監督作用,建立履職檔案,對高管的履職情況進行長期跟蹤監督,按年度進行評價,并作為考評的重要依據;三是要落實高管層薪酬的延期支付制度,使風險和報酬在時空上匹配;四是根據農商行自身特點,摸索推行股權激勵制度,給高管層套上“金手銬”。

        參考文獻:

        [1]武青.提升股份制商業銀行監事會的監督水平[J].中國金融,2007(22).

        [2]肖沙莉.我國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結構問題淺析[J].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培訓學院學報,2004(6).

        第5篇:監察對象履職報告范文

        由于異地項目部地點比較分散,離礦本部較遠,給監督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年以前,對異地創業干部的監督主要是,電話調度安排工作多,深入實地檢查監察少;泛泛要求的多,形成制度落實的少;事后處理的多,事前做工作少。異地項目部一度出現過反映干部問題的來信多、職工打架鬧事的多、干部流失的多、干部被誡勉談話的多、職工找領導解決問題的多等現象。針對存在的問題,通過組織學習集團公司和礦黨委工作會議精神、召開座談會,紀委全體人員進一步統一了思想,提高了認識,對異地項目監督要做到與礦本部一樣高度重視、一樣研究布置、一樣抓好檢查落實、一樣追究履職責任。

        二、多管齊下,多措并舉,強化了對異地項目部的監督

        建立監督辦法,規范監督程序。**年3月份,礦紀委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實施了《某礦異地項目部黨風黨紀監督員監督辦法》。該《監督辦法》共分監督職責、監督內容、時間和方式、落實整改和情況反饋、責任追究等6個方面23條內容。規定被監督對象為異地項目部各級管理服務人員,監督的重點是領導干部。監督的內容涵蓋黨支部建設和作用發揮、干部安全生產履職、經營管理、干部作風、反腐倡廉建設和干部廉潔自律、解決職工困難等九個方面,監督的方式包括聽取情況說明、查閱資料、參加會議、參與管理、實地察看等。明確規定,屬于工資獎金分配等固定事項,實行定期監督,每月不少于一次,屬于臨時發生的事項,隨時發生隨時監督。為及時解決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還規定在項目部黨支部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的一般性問題,要在20日內解決完畢,項目部解決不了的,要向礦紀委匯報處理,采取的措施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經濟處罰等。為及時掌握監督信息,規定各異地項目部監督員以匯報表的形式,每兩月書面向礦紀委反饋一次工作開展情況。

        成立監督隊伍,落實監督職責。經各異地項目部黨支部推薦,礦紀委、監察室審定,**年3月份,在xx**、xx長城等四個項目部聘請了10名黨員為黨風黨紀監督員,在各黨支部的支持下,依據《監督辦法》,對干部作風形象、工資獎金分配、材料采購、干部廉潔自律、黨務公開、區務公開、解決職工反映的生產生活問題等,認真開展監督檢查。從實施一年來的情況看,每名監督員都能以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通過查閱資料、參加會議、參與管理、實地察看等方式,切實履行監督責任,監督內容、監督時間、情況反饋制度得到較好執行。到目前為止,按照每兩月向礦反饋一次監督信息的要求,各異地項目部監督員填寫反饋監督情況匯報表24份,反饋監督信息86條,其中需要項目部自主解決的問題67條,礦解決的問題19條,全部得到落實。監督過程中,先后有2名干部被通報批評,5名干部被誡勉談話,7名干部受到了經濟處罰。

        實施黨紀巡查,規范創業行為。**年以來,紀委會同組織、審計、工資、企管、安監等部門,先后5次深入各異地項目部,通過召開班組長以上人員干部會、職工座談會,檢查各種記錄和公開欄,到職工宿舍個別了解,到井下現場督察,對干部作風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一崗雙責”、執行廉潔自律規定、職工隊伍穩定等進行實地巡查,對經營業績、工資獎金分配、材料采購、資金使用開展專項審計,形成調查報告3份、專題匯報材料2份,專項審計報告1份。6月份,紀委、審計、企管聯合對xx申南凹項目部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對該項目部累計材料費欠款18.4萬元的問題,紀委同志對每張材料領用單逐一進行核對,每天工作時間達14個小時以上。通過核實料單、與當地供貨商對賬,發現了多填少用、白條領用等不規范行為,并據實逐一糾正,為礦減少損失11萬元。8月份,根據監督員反饋的信息,礦黨委委派紀委同志對xx后**項目部領導班子作用發揮等情況進行了專門調查,形成了調查報告,為礦黨政調整干部提供了可靠依據。

        回礦述職述廉,自覺接受監督。從**年年初開始,由礦紀委、組織科負責,組織異地項目分管副總、黨政負責人,利用回礦參加黨委工作會議的時間,集中進行了述職述廉。礦領導班子全體成員及紀委、組織、宣傳、工會、工資、財務、安監等部門負責人必須參加會議。在聽取匯報的同時,相關部門組織學習上級文件、布置工作,提出規范履職、廉潔自律要求。通過這一形式,對異地創業主要干部起到了較好的教育提醒作用。

        三、求真務實,監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增強了創業干部的民主意識,接受監督成為大家的自覺行動。現在,各項目部做到了材料采購、招待費使用、工人工資獎金分配等敏感性問題及時在公開欄公示。少數民主管理意識不強的區隊行政干部,也認識到黨風黨紀監督的重要意義,在材料采購、工資分配時,主動與監督員聯系,自覺接受監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有的還主動向監督員征求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6篇:監察對象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監理履職;審計重點;審計方法

        前言

        工程監理制度于1988年開始在我國進行試點,到1996年在全國全面推行至今,已經作為我國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標志,為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做出了巨大貢獻。當然,該制度在推行過程中,也存在監理工作不到位等諸多問題。審計通過對工程監理在控制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造價;進行安全管理、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各方工作關系等方面進行全面綜合評價,查找工程監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提出改進建議,以促進工程監理的監督、咨詢水平。本文將從如何有效開展工程監理履職審計,真實反映工程監理履職效果,審計關注重點和審計方法確定進行探討

        1工程監理的基本涵義

        “監理”一詞是外來語,出自日本,在漢語詞典與英語詞匯里,均無明確定義,但這不影響監理作為一種國際慣例在全球一體化進程中發揮作用。具體來說,監理沒有管理的權限,它只是一個中間環節,更多的是為業主實行監督和咨詢的義務,疏理協調項目的管理使之更快、更準確、更完整的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在我國,什么是工程監理?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聯合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 50319-2013)明確提出建設工程監理的定義:“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2 工程監理履職審計的重點

        監理單位除了要具備相應的資質外,還要嚴格遵守監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監理人員也要按要求持證上崗和開展工作,正確處理各方的利益和矛盾。因此,監理工作相對復雜,仍存在各種問題和不足。對工程監理履職情況進行審計和評價,審計人員除具備專業知識外,還應熟悉監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掌握監理工程項目的情況,難度較大,審計工作不可能全面覆蓋。為此,在開展過程中,要選擇經濟、社會效益影響大,多方工作關系協調復雜的工程項目作為審計對象,監理履職審計的重點就相對明確

        1 嚴格執行監理資質審查

        對于監理相關資質的審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其中,對工程監理企業承接項目監理資質要求,執行“建設部令第158號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版)”,企業不得從事超出許可范圍內的工程監理活動;對工程監理人員資格證書要求,執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 50319-2013)規定,監理人員必須在許可范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監理資質審查容不得半點馬虎,國家為什么要推行強制工程監理?一個重要原因,工程建設好壞,不僅關系到國家經濟發展,更關系到百姓民生,國家就是要通過監理企業作為第三方,嚴格按照法律責任的規定,制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建設行為,促進建筑市場規范化。監理企業是否有承接項目資質,監理人員是否有監理從業資格,將嚴重影響整個建設工程,不僅體現在建設工程是否合法合規實施,更決定了工程建設投資、進度與質量控制執行的好壞,這也成為監理履職審計的關注重點

        2 現場施工監理執行情況

        監理企業履職管理能力的高低,往往體現在對建設工程現場施工的監理執行力度上

        首先,審查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的建立、監理組織機構形式、監理人員構成等。其中重點關注監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嚴格實行了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有無正式任命文件;監理人員是否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從業,有無誠信反饋意見;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是否合理編制并有效執行;監理資料(日報、月報、會議紀要、監理記錄、進出場報驗等)是否隨工程進度同步收集整理;監理公章管理、使用是否合規等

        其次,關注監理在施工階段的審查工作。監理工作程序是否按要求制訂,是否能體現事前控制和主動控制,是否真實體現監理工作效果;施工前監理是否審查承(分)包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質量、安全、技術等管理制度、施工人員資格證書,工程開工報驗資料等記錄;審查監理召開施工現場工作例會紀錄,問題解決落實情況,各方信息溝通、資源共享是否順暢;監理是否及時、有效協調各方關系,解決施工問題;下達工程停(復)工命令的依據以及執行整改情況,是否按規定簽發監理書面決定等

        最后,審查監理在施工過程中,對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工程進度的控制是否有效。質量與安全控制方面:審查新工藝、新材料等的監理論證,隱蔽工程施工,質量缺陷檢查整改情況,施工中存在的重大質量隱患處置,質量事故處理結果的跟蹤與驗收等;造價控制方面:監理人員是否嚴格執行施工合同,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履行審批程序,及時核實變更簽證工作量,是否準確把握對設計變更、施工變更、工程量簽證以及材料改代的確認。進度控制方面:審查監理審批、檢查承包單位各項施工進度計劃與實施情況,監理是否全過程進行了施工進度風險分析與控制,是否同步記錄并隨時向建設單位通報進度進展情況,是否采取控制優化工程進度措施等

        3 竣工驗收與質量保修期監理執行情況

        工程收尾階段,或者稱之為基本完成階段,監理工作表面看像是基本完成,然而恰相反,這時候的監理工作雖少,監理責任依然重大

        審計工作需要做進一步延伸,關注該階段可能出現的風險:監理是否及時審查承包單位竣工資料;監理是否對竣工預驗收、驗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及時監督整改;監理是否按規定簽署竣工驗收報告;保修期內,監理是否對工程質量缺陷進行檢查、記錄、驗收和分析等

        4 工程項目監理收費

        工程監理是一種有償的工程咨詢服務,它即不同于施工單位的直接生產活動,也不同于建設單位的直接投資活動,它通過服務于建設單位的工程項目,來獲取服務性報酬,這一活動嚴格按照監理合同和其它有關工程建設合同來實施的,是受到法律約束和保護的

        為此,在監理履職審計過程中,對工程監理費計取依據合理與否,工程監理費結算及時與否,以及工程監理費實際到帳對監理企業的影響等方面,均應做相應審查

        工程監理履職審計的基本方法

        審計方法的選用應能體現最佳審計效果,同時能夠滿足審計實施過程中取得證據的完整性、客觀性、相關性需要。在工程監理履職審計過程中,建議使用以下方法

        1、綜合信息獲取方法

        查閱并分析相關資質證書、管理制度、會議記錄、日(周、月、年)報、年度工作總結,抽查經濟合同、網絡新聞信息資料、廉政建設管理、效能監察資料、舉報臺賬等,這種方法突出綜合性,優點是獲取資料信息相對全面完整

        第7篇:監察對象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 違規違紀源頭防治體制創新途徑保障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1.引言

        在新形勢下為切實保證供電企業廉政建設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針對具體的工作項目依照黨風廉政建設、行風建設、效能監察、案件查辦和綜合運用項目管理的觀念、程序、工作方法和控制措施,對某個項目任務分解、量化目標和標準與責任及工作方案與計劃,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和監察,

        就目前供電企業的內外部監督力度不斷加大,但對新形勢下的紀檢監察工作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如何做到問題發現在先、防控風險在前;需要我們紀檢監察在實踐中去研究、分析和探索;還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的決策、履職盡責等情況,在程序、過程和行為等方面進行全面監察,缺乏對相應政策理解和業務能力,其結果就是失效或無效的監察。

        2.紀檢監察工作防控體系建設與實施途徑

        (1)項目責任與實施過程相結合的原則,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具體要求,明確紀檢監察的工作重點與責任,就開展的監察項目,由具體負責人按照分工,編制具體化且易于操作的實施方案,在組織實施的全過程中,注重對環節的過程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察工作開展的實效。

        項目重點與環節相結合的原則,就是針對監察的項目即要高度重視掌握項目重點是什么?還要了解與重點相關聯的都是哪些環節?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認真調查分析其產生的根本性原因,在治理突出問題的同時,還要從每個關聯性環節的防控措施制訂出來,形成治防并舉,創新紀檢監察工作的運行機制。

        重點防治與基礎防范相結合,在對項目監察的全過程中,要對關鍵性、重點性問題突破的同時,還要對防范的基礎性工作做到提前布置與安排,在防范上形成“點”上治理,“面”上防范的氛圍,創新紀檢監察工作新特色。

        (2)紀檢監察工作的特點把握階段性實施的效果;每個特點與對應階段的要點分析:

        紀檢監察工作項目化管理的實效性的要點,首先是緊緊圍繞公司年度的重點工作項目,按照項目任務、實施方案與預期效果進行提前策劃;紀檢監察工作介入與企業年度重點工作項目的監督布置與計劃、實施過程監督與考核、效果性評價與監察報告同步安排與實施。其次是按職責分工、做好立項的準備工作;紀檢監察部門對要進行監察的項目,負責對監察項目的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物資材料申報與購置的程序、項目實施質量與驗收情況、預期效果與應用效果評價等資料、數據進行收集、分析、研究和問題的提出等為提綱,形成書面報告形式提交主管領導決定,是否提交立項討論的議程,經過領導集體通過的,即為正式予以立項。再次是對于正式立項的監察審計項目,負責人要明確分工和責任,每個環節的監察責任要具體到人;而在項目實施的部門的配合監察的事項、責任也要明確,其監察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問題,要在協同辦公系統進行公布;這是紀檢監察開展工作成功與效果的檢驗。

        紀檢監察工作項目化管理的科學性與完整性的要點,一是對領導的要求和員工的心愿,站在維護企業利益、員工利益的高度上來認識監察工作開展的重要性;針對監察工作要精心布置和安排。黨政工團組織要在高度重視的同時給予支持和配合,貫徹并嚴格執行上級紀委的決策部署,在統一思想和認識的前提下,開展監察工作。二是針對監察的項目,要充分認清工作的重要性和復雜性,要依靠群眾,結合實際堅持調查,重點突出監察工作開展過程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三是針對監察項目可能會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制訂相應性的應對措施,按照專項監察的工作計劃,有效推進,定期向主管領導匯報工作進展情況,加強監察過程的管理與監督,對階段性的工作情況要及時進行總結,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難點要找出對策,保證監察工作有效推進。四是針對監督檢查中查出的非原則性問題,必須要求責任部門按照要求全面落實整改的意見,監察人員要按時間和要求落實責任部門整改與完善的情況。

        針對監察工作的成效進行評估。是對紀檢監察工作總結提高的要點,一是回訪復查,就監察工作開展的每個階段,都要組織開展回訪性的復查工作,防止問題出現反彈或出現次生問題。二是對工作目標、工作方式與方法和工作成效上。從黨員員工是否滿意?是否建立長效防控機制?這兩個大方面來驗證其監察工作效果的實效性。三是對監察工作的過程、監察工作取得的效果,進行材料性的總結和匯總,對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不足或溥弱環節,找出改正或彌補性的措施;及時將取得的工作經驗和有效做法,形成今后或下一步工作的主要的方式方法,作為提升紀檢監察工作管理的手段,可以監督簡報、項目推進會、經驗交流等形式進行宣傳和推廣。

        3.提高紀檢監察工作實效性的措施

        (1)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全面認識監察工作的必要性, 被監督的部門要充分認識到監督是對體現的關心和保護,監督就是對自己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對來自紀檢監察的監督在接受的同時,在言行上積極配合監督。有效保證在行使職責和權力過程中,防止獨斷專行的一言堂,對監督中提出的問題,要敢于面對、敢于改進和完善,用監督的提示時刻警示自己,按照制度、規定和紀律認真做事。

        (2)完善內部監督機制,緊密配合管理的過程;紀檢監察部門要按照紀檢監察審計的制度和工作紀律,緊密圍繞生產、經營各項工作的專業管理制度,制訂嚴密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形成全覆蓋面,防止遺留死角和空白點。其獨立性、操作性、適應性和權威性,在監督的實效中和預防中起到震攝的作用。

        (3)注重預防控制。監督應以預防性控制為主,以查處性控制為輔;針對重點部門和重點崗位,采取有效的監督措施,防患于未然,減少實施控制時的耗費,提高監督工作的效率與效益。

        (4)注重體制牽制。根據各單位生產、經營工作的特點,設置各職能部門,做到機構精簡、流程優化。按照職能機構區分管理對象,劃分管理權限和范圍,明確職責和分工。通過監督資源的有效整合,增強各監督主體的整體合力。

        (5)注重程序制約。建立自成體系的控制程序,建立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使監督始終符合管理的要求,做到既優化流程,又注重程序制約。

        第8篇:監察對象履職報告范文

        從當前的內審工作實踐來看,經濟責任審計存在著作用不突出、效果不明顯等問題,究其原因,無外乎人、體制和機制等因素,具體表現有以下幾方面:

        1.理解與認識不夠,無法體現出經濟責任審計特性。盡管與財務收支、內控等審計類型相比,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程序區別不大,但是在審計內容、審計范圍和審計評價上還是存在不小差異。實務工作中,審計人員因對財務收支審計“駕輕就熟”,往往會習慣性地將經濟責任審計按傳統套路實施,由于概念不準、目的不清、能力不足造成審計思路錯誤,最終形成的報告,多以詳舉例外事項和財務評價為主,篇尾再稍加點綴“述職政績”,即算完成“大作”,本應重點關注或體現審計對象履職管理思路、決策成效等“軟指標”,卻常常因“行業不熟、宏觀意識不強”而被忽視掉,致使審計證據不充分,審計發現淺嘗輒止,審計評價流于形式,審計結論與實際出現偏差,進而誤導報告使用者,或是招致被審計對象不滿,甚至回擊。

        2.審計人員自身素質無法勝任內審工作要求,執業能力不足。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受關注度高,需要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不僅要熟悉財務知識,還應掌握宏觀經濟管理知識,精通政策法規,具備良好的口頭和書面表達,以及綜合分析能力等。但僅就目前而言,內審人員由于業務素質不過關、綜合能力差,對問題定性把握不準,經常出現“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或“以偏概全”的審計結果。這些事由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權威性、嚴肅性,也使審計隊伍的公眾形象暗淡許多。

        3.現實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滯后性,注定讓審計實效“打折扣”。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多是因屆滿、調動、免職等情況下在離任時進行的。盡管一再主張“離任必審”,但在組織程序上往往是“先離任,后審計”,極易使審計陷入被動,甚至尷尬。主要表現在:第一,查出的問題,因離任者已經調離,與原單位沒有了經濟關系,處理難度大;第二,查出的問題大多拖而不決,最終不了了之,需要追究責任的因顧及到其已調離或提升,往往不置可否,使審計變成了走過場。因人事體制慣性加大了審計工作的負擔和難度,使其無法施展拳腳,直接限制或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發揮應有作用。

        4.經濟責任界定難,評價難度大。根據目前管理現狀,任何一級的領導干部都未界定其職責范圍、管理目標和應負責任的界限,導致評價無充分依據,責任很難確認。對于大多數的審計事項,諸如投資失敗、決策失誤、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損失的定性多靠審計人員的職業主觀判斷。上述問題,除去管理體制、機制不順導致外界質疑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外,其他均與“人”相關,總體而言,由于“工作勝任能力”、職業素質等原因導致審計質量偏低的,與審計人員的工作態度和責任心有很大關系。作為內部純業務機構,內審部門既無干部任免權,亦無處理處罰權,有的僅是披露與建議,因而審計人員的能力與素質問題應當擺在首位去解決。唯有當審計質量提升,樹立起良好的形象和品牌后,審計才能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得到明顯改善,成為日常監督上不可或缺的一環。

        提高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思路與對策

        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審計類型最大的不同在于對企業領導干部任職情況的監督和評價,既然主題是監督,那么審計的出發點必然落在任期內的決策是否有效、管理是否規范上,最終得出經濟責任是否能夠解除的結論。要提升審計質量,就必須站在管理者的視角上做好這篇文章,唯有此,才能找到解決質量瓶頸的最佳對策:

        1.謀劃全局,充分做好審前準備。必須重視審前調研的作用,多方面搜集素材,了解并熟悉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背景、業務特性,避免出現說“外行話”的尷尬;重視審計方案的作用,要圍繞經濟責任來合理確定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審計重點、審計目標等,打破傳統審計的部門分割,切實調配人員,在審計方法上進行創新和改進;要善于與干部管理、紀檢監察、財務計劃等職能部門進行有效溝通,提前掌握被審計對象的資料信息、舉報材料和其他相關情況,降低重大漏審風險。

        2.注重細節,抓好審計基礎工作。現場工作是審計質量的重中之重,必須嚴格從精細入手,嚴格按照內審規范和程序來操作。編制審計底稿時,要做到事實清楚,要素齊全,定性準確,描述含糊不清,或有疑義的,堅決要通過底稿復核程序予以完善;審計報告環節,要把握重要性原則,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沖淡報告核心主題,要按照審計發現的責任劃分來組織素材;要堅持客觀公正,報告字句要經得起推敲,既要實事求是披露問題,又要真實全面反映責任人功績;要加強綜合分析,堅持把查處問題與完善制度結合起來,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提出完善干部監督管理制度和企業管理的建議,提高審計成果的利用層次。

        3.以責任為導向,突出審計重點和主題。如果審計流程從責任取證開始,以責任評價結束,審計結果將更加具有針對性。以責任為導向,就是以界定、評價責任為重點,在確定的責任評價目標下,決定審計測試與程度與范圍,即審什么評價什么,審到什么程度就評價到什么程度,避免說過頭話,既要有所作為,又要有效克服審計包打天下的傾向。從責任人履職行為、“三重一大”決策程序、企業經營績效、未來可持續發展、廉政建設等方面開展審查,將審計工作的重點落在責任評價上,分清不同的責任界限。

        第9篇:監察對象履職報告范文

        一、基本情況

        2015年,我局在辦理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中,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分工明確,實行了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與審查審核相分離的原則,確保查處案件公平、公開、公正。具體由環境監察機構聯合公安、法院等部門共同負責轄區內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處罰工作,嚴格按照執法程序,現場調查取證,提出處理建議,并將調查證據材料、調查報告提交政策法規機構審核,依法衣柜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實施行政處罰。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強教育培訓,規范環境執法程序

        為樹立環保執法形象,提升環保執法能力,全面適應新形勢下環保執法的要求,我局對行使的各項法律、法規進行了認真的歸納、梳理。對所有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了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制定了局機關政治、業務、法律培訓計劃表,每周五下午進行學習,增強了執法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自覺性。對所有執法人員,不僅要求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執法,規范執法行為,而且強調執法的方法,努力做到文明執法,不得,徹底杜絕不文明的執法現象,努力使被執法對象心悅誠服,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執法到位。

        (二)開展環境污染隱患大排查、環保專項整治行動,維護群眾利益

        一是排查、整治企、事業單位污染源。年初對20多家企、事業單位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并對其排污情況進行監測,對存在污染隱患的6家企業下達限期改正通知,經過整治,完善污染治理設施,2015年度監督性監測實現達標排放,無違法行為發生;對污染處理設施沒有經環保驗收等各類環境污染企業,實施停止建設或生產,2015年共依法查處通達紙廠、香精香料廠、通大礦業、春天生物制藥廠等4起環境污染違法案件。

        二是排查、整治餐飲業油煙污染源。針對百姓反映強烈、問題較多的餐飲業油煙污染進行了集中治理。對3家油煙排放不達標,噪聲擾民的餐廳分批下達了限期治理通知單,要求2家餐廳必須限期整改到位,從而使油煙擾民問題得到了有效控制。無

        三是排查、整治歌廳、基建工地噪聲污染源。為了更好的對文化娛樂業及建筑施工噪聲進行規范,減少噪聲排放,并控制音量及營業時間。對建筑工地則是嚴格控制施工時間及高噪聲的設備,減少噪聲污染。尤其在高考期間,監察人員進行夜間檢查,下發《高考期間加強噪聲管理的通知書》250份,要求縣城內娛樂場所在規定時間暫停營業,木材加工企業暫停生產,建筑施工單位夜晚禁止施工。經檢查,發現違規歌廳3家、違規建筑施工單位二家,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已經整改到位。通過一段時期的檢查與整治,我縣噪聲擾民情況明顯改善,得到群眾好評與認可。

        四是開展飲用水源地專項檢查和整治。我縣下發了關于加強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和管理的通知,要求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嚴禁建設與供水設施無關的項目,對飲用水源的安全隱患進行了排查。聽取了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對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和管理的建議,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實。今年我局已爭資上項,把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勺哈鄉、靈溪鎮富坪村、河西社區納入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正在實施中。

        三、存在問題

        我縣在實際實施行政處罰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

        1、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在執法隊伍中有相當一部分人缺乏環境法律知識或者不具備環保專業技術知識,缺乏環境監管實踐經驗,因而在履行法定職責時,往往不敢大膽執法。企業負責人對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有抵制情緒,個別領導對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不太理解。

        2、執法手段落后。執法手段分為行政手段和物質手段,從行政手段來說,目前環保執法還缺乏強有力的行政支持,例如法院的執行和行政領導的支持等;從物質手段上講還缺乏必要的取證手段和監控手段,如移動執法設備等。由于環境執法手段比較落后,造成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不到位,不能及時采集到環境違法的證據,這就直接影響了環境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下步工作打算

        1、加大環境污染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嚴格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全面履職,堅決查處各類環境污染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保障環境質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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