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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工作復雜多變,在處理上訪人的事項中,常會遇到《條例》沒有做出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比如有的上訪人主動提出撤回上訪材料、撤銷《答復意見書》、撤銷復查等。這類情況,國土資源部門該如何處理,做到既讓人心服口服,又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呢?以下結合我們的實踐,談幾點看法,供大家研討。
撤回材料的辦理
上訪人將材料提交到縣(市)、區(qū)級國土資源部門,經受理后,在國土資源部門未作出答復前,上訪人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主動提出撤回上訪材料的,應由上訪人提交《撤回材料申請書》,同時,上訪人需在申請書中保證:不再為材料內所提出的上訪事項上訪,并保證由此產生的經濟責任與法律責任由上訪人自身承擔。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約束上訪人,防止其就同一事項再次上訪。同時,如果上訪人再次上訪,也可以減小國土資源部門的責任。
然后,根據上訪人的《撤回材料的申請》,將上訪人所提交的材料原件交還上訪人,國土部門留復印件存檔,并要求上訪人在材料復印存檔件上簽字說明“材料原件由上訪人×××撤回”。此事項視為息訪。
撤銷《答復意見書》的辦理
縣(市)、區(qū)級國土資源部門對上訪人的事項已出具《答復意見書》的,上訪人在撤回上訪材料的同時,還提出要撤銷《答復意見書》的,由上訪人提交《撤銷答復意見書申請》,并在申請書承諾不再為材料內所提出的事項,或《答復意見書》中所答復的內容再到國土部門上訪,并保證由此產生的經濟責任與法律責任由上訪人自身承擔。經慎重研究,同意撤銷《答復意見書》的,國土資源部門要行文,同時撤回已交給上訪人的《答復意見書》原件。因為,材料由上訪人撤回的,縣(市)、區(qū)級國土局已出具的《答復意見書》也就不具備存在的條件了。
撤回材料和撤銷答復意見書可分兩個步驟來做,先撤回材料然后撤銷《答復意見書》;也可一并完成,由上訪人提交《撤回材料和撤銷答復意見書的申請》,在收到上訪人的申請后,撤回上訪人的材料,同時撤銷《答復意見書》。
例如,2005年9月,長春市下轄的某縣級市國土局屬地內某上訪人的撤回材料、撤銷《答復意見書》就是按上述方式辦理的。當時,上訪人到長春市國土局提出要求撤銷某市國土局《答復意見書》,我們認為直接撤銷《答復意見書》的做法,在《條例》中找不到相關的規(guī)定,同時也認識到,直接撤銷某市國土局的行政行為不妥,也沒有充分的理由撤銷《答復意見書》。經過與某市國土局溝通,比照司法程序中的撤訴辦法,提出了應由上訪人主動向某市國土局申請,由某市國土局自己來處理的辦法,先撤回材料,后撤銷《答復意見書》。這件事項處理至今,上訪人沒再為材料內所提出的事項到國土部門上訪。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三條農業(yè)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處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專門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行使對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權。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處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仲裁委員會處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五條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受理管轄范圍內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第二章組織
第七條市、縣(市)、區(qū)設立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仲裁委員會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的人員組成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縣(市)、區(qū)仲裁委員會成員應向市仲裁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農村經濟綜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按規(guī)定配備專職仲裁員若干人,并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法律工作者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在執(zhí)行仲裁職務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十一條仲裁員的資格由市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定,符合條件者,由市仲裁委員會發(fā)給仲裁員書證。
第三章管轄
第十二條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發(fā)包方所在地的縣(市)、區(qū)仲裁委員會管轄。
發(fā)生在縣(市)、區(qū)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以及市仲裁委員會認為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市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十三條市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有權辦理縣(市)、區(qū)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縣(市)、區(qū)仲裁委員會辦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條例》范圍內的合同糾紛;
(二)當事人一方巳向人民法院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三)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或仲裁已經終結,當事人又申請仲裁的。超過仲裁時效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章程序
第十五條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被訴方的人數提交副本。
第十六條申請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必須有明確的被訴入,具體的請求和主要的事實依據。
第十七條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住址(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住址(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申訴的理由、證據和要求;
(四)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申請仲裁的日期。
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在立案后五日內將受理通知書和申請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
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對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條仲裁委員會在受理直接影響當前生產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時,可以裁定先行恢復生產,然后解決糾紛。
第二十一條仲裁委員會審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組成仲裁庭進行。
仲裁庭由兩名以上仲裁員組成,其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指定。
簡單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進行仲裁。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均可委托一至二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的,應事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委托書,并說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三條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受理后,被指定辦案的仲裁員和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農業(yè)承包合同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農業(yè)承包合同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員、書記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決定,并回復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仲裁庭在處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雙方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第二十五條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姓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責任、協議內容和費用承擔。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調解書送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動履行。
第二十六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案件,仲裁庭應及時進行裁決。
第二十七條仲裁庭在開庭前應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對申訴方按撤訴處理,對被訴方按缺席裁決。
第二十八條仲裁庭開庭時,首席仲裁員應核對雙方當事人,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仲裁庭紀律,告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二十九條仲裁庭審理案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并出示有關證據;
(二)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辯論,辯論時應引導當事人將辯論集中在必須解決的糾紛事項上;
(三)辯論結束后,依申訴人、被訴人的順序征詢雙方最后意見,可再進行調解,以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
(四)調解達不成協議時,仲裁庭應進行評議,作出裁決。
第三十條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由仲裁員署名。
第三十一條仲裁委員會應自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六十天內作出裁決,在特殊情況下,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可適當延長仲裁時間。
第三十二條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應制作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寫明:
(一)申訴人和被訴人及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務、住址(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仲裁的理由,糾紛的主要事實和申訴的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
(四)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五)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裁決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四條裁決書至少一式四份,當事人雙方各一份,仲裁委員會二份(縣、區(qū)的裁決書,另應上報市仲裁委員會一份)。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巳送達的調解書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仲裁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認為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理的,開仲裁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
1、委托人進行訴訟;
2、申請回避;
3、進行辯論;
4、提起上訴;
5、在訴訟中原告可申請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zhí)行;
6、原告有放棄、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撤訴的權利。被告有變更或撤銷自己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但無權提起反訴;
7.可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發(fā)問;
8、可查閱庭審材料;
9、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證據或財產保全措施的權利。
二、當事人承擔哪些訴訟義務?
l、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遵守訴訟秩序,服從法庭的指揮,尊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實施妨礙訴訟的行為。
2、當事人應自覺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
三、案件級別管轄有哪些規(guī)定?
依照法律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l、確認發(fā)明專利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案件管轄還有哪些規(guī)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受案范圍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有哪些規(guī)定?
l、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七、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l、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作為原告;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八、法院如何受理當事人的起訴?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前三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之日起計算;因起訴狀內容欠缺而責令補正的,從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九、起訴期限有何規(guī)定?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復議機關收到申請書,超過兩個月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l、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2、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十一、何種情況下法院可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zhí)行?
l、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zhí)行;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十二、法院如何開庭審理案件?
l、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2、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3、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A、主要證據不足的;
B、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
C、違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職權的;
E、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4)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十三、提出上訴的期限為多少日?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十四、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如何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它關系到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實施,關系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關系到人民法院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秉公執(zhí)法、剛正不阿的形象。它不僅記錄了審判權的運用,更重要的是表明權力運用的公正。是訴訟價值的最終體現。但在審判實踐中,大量的行政裁判文書不援引法律條文,僅僅敘述案件事實,然后根據“訴訟法”進行裁判。這樣的裁判文書讓當事人看不到裁判結果的由來,對裁判結果不信服,從而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表示懷疑。這是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的產物。根據“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和WTO的“法律透明度原則”,我們應該在裁判文書中援引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原文,闡明裁判結果的由來,讓當事人明白贏在哪里、輸在何處,對裁判結果心服口服,從而減少上訴、申訴,減輕訟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指出:“要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真正具有司法權威。”
1、從法理角度看。審判實際上是一個歸責的過程,即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和確認。歸責是一個復雜的過程,責任是歸責的結果,但歸責并不必然導致責任的產生。因為“歸責”有一個重要原則,即責任法定原則——責任作為一種否定的法律后果,應當由法律規(guī)范預先約定,包括在法律規(guī)范的邏輯結構之中,當出現了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的時候,按照預先約定的責任性質、責任范圍、責任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因而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司法解釋。審判作為一個歸責的過程,裁判結果的得出,法律責任的承擔,是適用上述依據的結果,因而裁判文書作為法的適用結果的文書,必須援引。
2、從行政審判的特點看。行政審判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國家基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將具體行政行為納入審判權的監(jiān)督和審查范圍之內。但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僅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即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程序、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是否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權進行審查。而行政機關在事實、程序和適用法律上是否合法,是否有管理權,必須以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為基礎,因而裁判文書中必須將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司法解釋予以援引,從而做到“證據清、道理明、判決公和人心服。”
3、從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司法解釋的廣泛性看。由于行政管理領域的廣泛性,行政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大量存在。據統(tǒng)計,僅2002年至2003年上半年,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備案登記的各地、各部門制訂的法規(guī)規(guī)章就達2440余件。當事人無法一一讀遍,因而如果不引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原文,那么很容易讓當事人摸不清審判結果的由來,從而輸了官司的、贏了官司的都糊涂。而且我國行政審判所適用的一般性法律規(guī)范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這些法律條文具有針對性,審理具體行政管理領域的案件,我們適用這些專門的法律條文,如果援引,則能清楚的闡明裁判結果的由來。
4、從訴訟的性質看。訴訟的性質總是要求一方勝訴,另一方敗訴,所以法官的裁判總是會不利于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法律無法以一種完美無缺的公平方法適用于一切情況。因而為了法院公正裁判的結果能夠得到當事人的認同,更好的樹立法院、法官形象,我們應當將行政裁判文書中用于支撐判決結果的法律條文,全部展示給當事人,不論認定事實、認定證據,還是確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無管理職權。從而起到審結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使審判的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有機統(tǒng)一。
二、事實部分應詳敘主要事實。
行政裁判文書的理由部分是行政裁判文書的重心,當事人是否理解法院的裁判,關鍵在于這里。因而裁判的理由部分必須寫好。事實部分是理由這個重心的鋪墊,只有先寫好事實部分,理由部分才能精彩。
1、維持判決,包括(1)證據確鑿,(2)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3)符合法定程序,三種情況。應當寫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確認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各項證據均真實可靠,并且合法;各項證據對待證事實有證明力,并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各項證據相互協調一致;對整個案件的事實構成完整的證明,并能經受住反證的反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必須滿足法律預先設定的事實要件。具體行政行為所基于的事實的性質的認定正確;對相應的事實選擇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及具體規(guī)范正確,其法律依據與更高層次的法律文件不相抵觸。根據相應事實所具有的情節(jié),全面適用法律、法規(guī)。符合法定方式、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手續(xù)、符合法定步驟、符合法定時限”等事實。
2、撤銷判決,(1)、主要證據不足的,應當寫明具體行政行為缺乏根據的事實;(2)、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要寫明“應當適用甲法卻適用了乙法,應當適用甲法的某些條款,卻適用了甲法的其他條款;應當同時適用兩個以上的法律法規(guī),僅適用了一個法律法規(guī),應當同時適用法律法規(guī)的兩個以上條款,僅適用了一個條款;適用了尚未生效的、已經失效的或者無效的法律法規(guī);應當適用特別法,卻適用了普通法”等事實。(3)、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寫明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方式、形式、手續(xù)、步驟、時限”等事實。(4)、超越職權的,應寫明“甲行政機關行使了應當由乙行政機關行使的職權;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應當由上級行政機關行使的職權;內部行政機關行使了應當由外部行政機關行使的職權;行政機關超出其行政轄區(qū)行使職權”等事實。(5)、的,應當寫明“主觀動機不良,明知違法,卻基于個人利益、單位利益,假公濟私或者,作出極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考慮了不應當考慮的因素”等事實。
3、限期履行判決,應寫明“符合法定條件,向被告申請頒發(fā)許可證,被告拒絕頒發(fā)或不予答復的;被告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申請被告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被告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等事實。
4、變更判決,應主要寫明“畸輕畸重、同樣情況不同樣對待或不同情況同樣對待、反復無?!钡仁聦崱?/p>
5、確認判決,確認判決除能夠作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賠償的根據外,還用來解決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某種行政行為對過去、現在或者將來的事實是否具有效力,某種行政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此種關系中有什么權利、義務等法律問題。因而應當寫明“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
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等事實。
行政裁定書包括以下幾種裁定:1、不予受理;2、駁回;3、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或者駁回停止執(zhí)行的申請;4、財產保全和先行給付;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8、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9、其他事項的裁定。正文部分要寫清所依據的法律條款,要寫清裁定所依據的主要事實。
三、理由部分應首先援引所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然后簡潔概括主要事實,形成三段論推理。
1、關于三段論推理
推理是從已知判斷,推出新判斷的思維形式,由兩個部分組成的,即前提和結論。前提是已知的判斷,是整個推理的出發(fā)點,通常叫做推理的根據或理由。結論是推出的新判斷,是推理的結果。
三段論是間接推理。它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據一般性知識,推出關于特殊性的知識。它的結論寓于前提之中,只要前提真實,結論必然真實,是一種必然性的推理。
三段論由三個直言判斷組成,所以稱之為“三段論”。前兩個直言判斷是前提,最后一個判斷是結論。在兩個前提中有一個共同的概念,它把兩個前提中另外兩個概念聯結起來,是借助一個共同的概念推出結論的推理形式。
法庭審判就是三段論推理的運用。我國審判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边@個原則大體上規(guī)定了審判工作的三段論推理過程。這里的“法律”相當于大前提中的一般原則,“事實”相當于小前提中的特殊情況,就是已經查證落實的具體案情。整個審判工作集中到一點,就是把一般的法律規(guī)定和具體的案件事實聯結起來,從而得出相應的審判結論。
例1、如“某公民訴鎮(zhèn)政府土地處理決定案”。由于鎮(zhèn)政府提供的證據,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而主要證據不足,具體行政行為被法院撤銷。
法院判決的理由部分是這樣寫的: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九)項規(guī)定,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被告提供的2002年10月對兩家住宅用地進行測量制作的繪圖,沒有相關人員的簽名和蓋章;且對兩家住宅用地的測量不準確。此份證據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因而不具有證據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六)項規(guī)定:經一方當事人或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被告提供的1998年10月測量填報的“土地登記申請書”,申報面積被改動,且原告對此提出異議。因而此份證據在上一份證據不具有證據效力的情況下,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也沒有證據效力。綜上,被告所提供的兩份證據,均不具有證據效力,而被告鎮(zhèn)政府正是以這兩份證據為依據,作出的土地處理決定,顯然被告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這個判決的理由部分,連用了兩個三段論推理,分別都是由“司法解釋”和簡潔的事實構成的。由于裁判文書應援引司法解釋,《行政訴訟法》已有規(guī)定,所以本文沒有贅述。
例2、某公民訴房產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記案。因被告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
法院判決的理由部分是這樣寫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買賣城市私有房屋,賣方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明,買方須持購買房屋證明信和身份證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辦理手續(x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買私賣城市私有房屋?,F買方(第三人)、賣方(原告)沒有到被告處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xù),僅買方前妻一人,持偽造的房屋買賣契約和買方、賣方身份證復印件前去辦理,被告即將買方、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轉移,頒發(fā)了產權人為買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被告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應予撤銷。
這兩個判決的理由部分,以援引的法律法規(guī)為大前提,以簡潔概括的主要事實為小前提,形成三段論推理,非常自然推導出撤銷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結論。判決結果,另當事人心服口服。
四、行政裁判文書中不應違反的形式邏輯的基本規(guī)律。
形式邏輯是研究思維的形式結構及其規(guī)律的科學。各種思維形式的具體規(guī)則是不相同的,但是它們都有著共同的規(guī)律,這就是形式邏輯的基本規(guī)律。形式邏輯的基本規(guī)律是指“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這些邏輯規(guī)律貫穿在形式邏輯的各種思維形式之中,從始至終它們都在發(fā)生作用。
1、同一律:關于任一對象的思想的外延和內涵,在對該對象進行論斷的過程中,應當嚴格確定和始終不變。同一律要求我們在論證過程中應保持概念自身的同一。在裁判文書中,避免出現混淆概念、偷換概念、偷換論題、轉移論點等問題。
2、矛盾律:在對任何一個特定對象的論斷過程中,不能對其同一方面既肯定什么后否定什么,否則,這兩個判斷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裁判文書中不能出現自相矛盾的說法,如果出現互相矛盾的材料,說明案件事實不清。
3、排中律:對同一對象作出兩個具有矛盾關系的不能同假,其中必有一真,即排除第三種可能。排中律只適用于矛盾判斷。表現在裁判文書中,就是司法人員必須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判決用語不能含糊其辭,模棱兩可。
4、充足理由律:在思維過程中,任何一個被確定為真的論斷,必須有充足的理由。論斷的充足理由要求,不僅內容必須是真實的,而且還必須同論斷之間有正確的邏輯聯系,即從這些理由能夠合乎邏輯的推出該論斷。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可以充當充足理由的真判斷。體現在判決書中,要求判決書必須證據充分。
參考資料:
1、《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主編張正釗副主編李元起
2004年1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行政裁判文書改革與實例評析》編著周道鸞
2001年5月人民法院出版社
3、《法律邏輯學》主編吳家麟副主編陽作洲石子堅
2004年2月群眾出版社
4、《中國法院訴訟文書教程》主編祝銘山副主編解士明
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條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七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九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
第二章受案范圍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營自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章管轄
第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的,由最先收到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章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依照本法提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有權提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訟。
有權提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訟。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七條同提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二十八條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人代為訴訟。法定人互相推諉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訴訟。
律師、社會團體、提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為訴訟人。
第三十條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密。
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五章證據
第三十一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第三十六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章和受理
第三十七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一條提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接到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七章審理和判決
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十四條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zhí)行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四十八條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四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執(zhí)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zhí)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zhí)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五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地方性法規(guī)適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制定、的規(guī)章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制定、的規(guī)章。
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guī)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guī)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guī)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⒈主要證據不足的;
⒉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
⒊違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職權的;
⒌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第五十五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政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人事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是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
第八章執(zhí)行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二)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執(zhí)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九章侵權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第六十八條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
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六十九條賠償費用,從各級財政列支。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責任的行政機關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十章涉外行政訴訟
第七十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七十三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委托律師訴訟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機構的律師。
第十一章附則
[關鍵詞]:環(huán)境公民訴訟 EBR 集團訴訟
環(huán)境公民訴訟是指為了保護環(huán)境和自然資源免受破壞,任何公民可以依法對環(huán)境污染者、自然資源破壞者以及疏于監(jiān)督管理的行政機關或者違法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根據環(huán)境公民訴訟概念我們可以知道,環(huán)境公民訴訟的被告包括兩類:一類是環(huán)境污染者、自然資源破壞者,另一類是不作為的或違法作為的行政機關。由此環(huán)境公民訴訟也分為兩類:針對環(huán)境污染者、資源破壞者的訴訟和針對不作為或違法作為的行政機關的訴訟。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環(huán)境公民訴訟的原告方—“公民”的范圍涵蓋比較廣,被訴對象的范圍也較為廣泛,環(huán)境公民訴訟的定義本身就暗含了訴訟參與人訴訟資格的寬松化。
起訴資格又稱為起訴權,指個人或團體所享有的在法庭對他人,尤其對政府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法律權利。在目前要想使環(huán)境公民訴訟健康發(fā)展,應該首先通過立法確定寬松的起訴資格,以保證更多的人可以提起環(huán)境訴訟,達到保護環(huán)境的目的。寬松起訴資格的確立對保護環(huán)境具有重大意義,表現在:寬松的起訴資格擴大了環(huán)境訴訟的原告范圍,是環(huán)境公民訴訟健康發(fā)展的前提條件,是公平原則和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有利于公眾參與,并且符合國際潮流。原告資格的不斷擴展使環(huán)境保護法發(fā)生了名副其實的革命。“行政法的歷史,就是行政權利不斷擴大的歷史?!盵1]考察歷史我們可以看到,西方各國對于環(huán)境侵權訴訟起訴資格方面,都經歷了“法律上的利益”要件到“反射性利益”要件的發(fā)展過程,起訴資格變化顯著,“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沒有有關原告資格方面的法律變化迅速”[2].“當代立法的趨勢是放寬起訴資格的要求,使更多的人能對行政機關的行為提起申訴,擴大公民對行政活動的監(jiān)督和本身利益的維護。這是當代行政民主、公眾參與行政活動的一種表現?!盵3]
1994年2月15日,加拿大安大略省《環(huán)境權利法案》(EBR)生效。在EBR公布之前,那些旨在保護個人“環(huán)境權利”的立法,或者被認為是超級法律,可以解決一切問題,或者被看作是某些基本原則的含糊闡述。EBR的不同在于它提供了一整套一致的、最低限度的權利給致力于環(huán)境保護的公民個人。為了保證這些權利和權力受到尊重,該法案也規(guī)定了政府部門在行動上必須遵守的最低規(guī)則,并保證在他們控制之下的法規(guī)的履行。EBR的公布被視為環(huán)境決策的新紀元,因為它提供給公眾更多的獲知政府在環(huán)境方面活動的機會。EBR不僅為公眾的環(huán)境權利提供更多保障,而且要求相關部門公開決策過程以獲取更大的公眾監(jiān)督,并確立了寬松的起訴資格。本文在國內首次較為全面介紹《環(huán)境權利法案》在寬松起訴資格方面的先進做法并以之為借鏡,為完善我國在環(huán)境公民訴訟起訴資格方面的立法提出建議,以期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環(huán)境權益,促進環(huán)境保護運動的發(fā)展。
二、 加拿大安大略省《環(huán)境權利法案》關于環(huán)境公民訴訟起訴資格的規(guī)定
EBR 通過很多途徑給公眾起訴的機會。EBR第2條(3)為了實現2.(1)和2.(2)的目標而提供“公眾為保護環(huán)境向法庭提出控告的更多的機會”。這條規(guī)定具體體現在:首先,EBR提供進行調查申請的權利,如果該調查申請是正當的,可能導致部門會展開此項調查,進而站在你的立場上提出訴訟。根據EBR第61 條(1)“考察申請”(application for review):任何兩個安大略省居民出于保護環(huán)境的目的認為法律、規(guī)章、政策或文件應被制定、修改或廢除,那么他們可以要求環(huán)境專員進行考察。根據EBR第71條(1)“調查申請” (application for investigation):任何兩個安大略省居民如果認為受EBR約束的法律、規(guī)章、政策或文件被違反了可要求展開調查。1999年加拿大《環(huán)境保護法》也有類似規(guī)定,任何年滿8周歲的加拿大公民都有權針對違法行為提出調查申請,要求環(huán)境部長對被指控環(huán)境違法的行為展開調查。部長必須對指控行為進行調查,并把調查結果反饋給申請者。第二,EBR創(chuàng)造了新的訴權,當某人沒按法律行事導致公共資源受到破壞或即將受到破壞,而政府又沒有采取行動時,公眾可以去法庭提起訴訟。第三,EBR排除了對公共妨害行為(public nuisance)訴訟的障礙。僅僅因為受到的傷害和其他公眾個人受到的傷害是一樣的就被拒絕司法的情況將不再出現。第四,EBR提供了法定監(jiān)察措施對抗給安大略省公共資源帶來嚴重危害的環(huán)境違法行為。
以上具體規(guī)定與我國的法律相比有些不同,很有特色,表現在:(1)在安大略省提出考察申請和調查申請有最低人數限制,必須兩人以上。而且安大略省公民出于保護環(huán)境的目的,可以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考察。被考察的法律、規(guī)章、政策、文件必須要有“公共利益”,標準就是法律、規(guī)章、政策或文件是在申請書提交之日起前5年內頒布和實施。(2)EBR確立公眾為保護公共利益而起訴的權利,我們國家法律規(guī)定原告為直接利害關系人或認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沒有賦予公眾對公共利益提起訴訟的起訴資格。(3)根據加拿大《環(huán)境保護法》,如果環(huán)境部長未在法定時間內進行調查或者沒有做出合理反應,或者已經出現了重大環(huán)境損害,報告者的控告對象是違反環(huán)境保護的人,而不是政府。這不象我國的針對行政不作為提起的是行政訴訟,被告是行政機關。(4)EBR第86條(1)規(guī)定,根據第84條提起的訴訟中的原告在把訴訟主張告知第一被告之日起10日內把訴訟主張告知首席檢察官(general attorney)。首席檢察官的權利包括訴訟中向法庭提供證據及發(fā)表意見、對判決要求上訴,并在上訴中提供證據及發(fā)表意見。在我們國家檢察機關只在刑事公訴中參與到具體訴訟中,在其它的訴訟活動中只是作為局外的監(jiān)督者,沒有提供證據、發(fā)表意見、甚至上訴的權利。
EBR 所確立的環(huán)境訴訟制度既包括私益訴訟也包括公益訴訟。EBR所創(chuàng)造的權利沒有減少任何已經存在的權利,它僅僅主張或擴大了現存的法定權利。也就是說,EBR在確認可以因為自身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而起訴的基礎上,加入了公益訴訟的內容。在此筆者對EBR關于公益訴訟中起訴資格的規(guī)定作簡單介紹。
(一)破壞公共資源訴訟的起訴資格
在EBR公布前,一個人不能因他人破壞了公共資源而起訴他,除非此人的行為侵犯了個人的健康或財產或導致某種直接的經濟損失。甚至當人們或他們的財產受到了導致環(huán)境破壞的公共妨害行為的影響時,依然會有一些障礙排除法庭訴訟。
根據EBR第84條,任何安大略省居民在某人已經或即將要違反既定的法律或文件、而且這種違反已經或即將對安大略省的公共資源帶來嚴重破壞時可提起訴訟。EBR第84條(8)規(guī)定,原告要承擔證明被告已經或即將對對安大略省公共資源造成破壞的行為屬于違反既定法律、文件的行為,即要證明被告行為的違法性。
從第84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EBR確認了公民環(huán)境訴訟的主體是任何安大略省居民,被訴對象是公共資源的破壞者。本條沒有要求必須在損害發(fā)生后才可以訴訟,而是規(guī)定發(fā)現某人的違法行為即將對公共資源造成破壞時就可以起訴。與加拿大法律淵源頗深的美國環(huán)境法律也規(guī)定,以污染源為被告公民訴訟必須以被告行為違法為前提,而且不論被告的違法行為已經違法、正在違法或即將違法都可以起訴。美國法院在查斯皮克海和自然資源保護協會訴格威爾特尼的司法解釋中重申了這一原則[4].這樣做有效的防止了嚴重破壞公共資源行為的發(fā)生。但是根據這項權利,個人為了保護公共資源而起訴,也許不會從中得到個人所得或損害補償。
(二)公共妨害行為訴訟確認的起訴資格
在加拿大法律體系中,公民可以在法庭上對任何損害其財產或健康的人提起訴訟。根據環(huán)境法律,如果有人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或財產并且符合其它訴訟必要條件,一項訴訟可能就會產生。在過去的案例中,被告行為損害了公眾利益,如果被認為是“公眾權利侵犯”(public wrong)而不是“個人權利侵犯” (private wrong),私人訴訟可能不被允許。公共妨害行為曾被定義為:一種妨害行為范圍如此廣,作用是如此地沒有差別,以至于一個個人根據自己的義務提起訴訟來阻止這個行為是不合理的,這應被看成是公眾義務[5].通常法庭認為一個問題影響了一些財產和家庭可以看作是一件公共妨害行為,例如在 Attorney General V.P.Y.A Qurries一案中,Romer L.J說:“任何妨害行為很大地影響了陛下臣民生活的舒適與方便,就被視為公共的妨害行為,這個妨害的范圍可能一般限定于‘鄰近地區(qū)’,但這個地區(qū)損害多少人才構成‘公共妨害行為’,在每個案件中都是一個問題,我認為不必要證明這個范圍的每個人都受到傷害?!彼€說,很多公共妨害行為不必找證人,對這個區(qū)域內居民造成的累積性影響已經證明了公共妨害行為的存在。換句話說,證明公共妨害行為的一個正常的、合法的途徑就是證明有足夠多的個人妨害行為。這項“公共妨害規(guī)則”(public nuisance rule)認為個人不能起訴,除非他們受到的損害是不同類的,或程度上有所不同。
EBR有效排除了公共妨害行為走向法庭的障礙。 EBR第103條認為,如果僅僅因為你不能顯示你的傷害在程度上和方式上是不同的,通往法庭的門不會因此關上。只要你表明受到了經濟的或身體的損失,按正常程序的訴訟可以繼續(xù)。EBR的規(guī)定擴大了公共妨害行為訴訟原告的范圍,個人因為公共妨害行為受到損害可以因此而訴訟,不必證明他受到的損害是不同類的或程度上有所不同,因此賦予了更多人以起訴的權利,體現了訴訟公平原則。由于環(huán)境污染多表現為公共妨害,因此公共妨害法在環(huán)境保護領域得到了廣泛運用。EBR與美國侵權法和環(huán)境法的規(guī)定相比較而言,更有利于環(huán)境保護。從EBR第103條我們得知,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公眾無論提起公共妨害損害賠償訴訟還是禁止或消除公共妨害訴訟,都拋棄了“不同類型損害”原則,從而使更多的公眾可以提起公共妨害訴訟。
(三)集團訴訟確定的起訴資格
環(huán)境群體訴訟不是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而只是與原告資格相關的一種方法和手段,這種方式可以在行政訴訟中采用,也可以適用于民事訴訟[6].提起環(huán)境侵權訴訟的成本非常高,而且訴訟時間長,很難預見提起訴訟所能獲得的收益,因此很多個人受害者對于提起環(huán)境侵權訴訟往往是望而生畏。而且,同樣的訴訟被反復提起也浪費司法資源,不符合效益原則。因此很多國家都規(guī)定了群體訴訟制度,允許共同受害人選出代表進行訴訟,結果及于所有共同利益人。對于群體訴訟,不同的國家群體訴訟的名稱、形式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國家是集團訴訟制度,在日本是選定當事人制度,在德國、法國、意大利等國是團體訴訟制度,在我們國家有代表人訴訟制度。
英美法系的集團訴訟制度由19世紀的英國衡平法發(fā)展而來。最初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因為如果某人受到的損害比較小不夠出庭資格時,可利用集團成員的人數和個人受損數目的乘積作為損害數值,從而滿足了出庭資格的要求?,F代集團訴訟制度成熟于20世紀60 年代,有其深刻的經濟、社會根源。20世紀60年代資本主義大生產高速發(fā)展,加上資本主義生產帶有盲目性,不注重環(huán)境與人類的和諧發(fā)展,導致現代化生產與人類生存環(huán)境的矛盾日益尖銳。在這個階段,人們要求防治污染、保護環(huán)境的呼聲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高,結果導致了環(huán)境法這個新興的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形成,并提出了環(huán)境權的主張。到六十年代后期,在強大的社會輿論推動下,環(huán)境權一度成為環(huán)境保護部門和法律部門議論、研究的中心議題,有關環(huán)境權的理論研究工作和立法工作也得到了很大發(fā)展,在國際領域,一些環(huán)境保護的國際會議相繼通過了有關環(huán)境權的原則宣言,在一些環(huán)境問題突出的國家,有關環(huán)境權的理論研究工作和立法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在實體法方面,立法者在立法中增加了公害防治和環(huán)境保護的內容;在程序法方面,立法者對原來的集團訴訟制度予以補充和修改,使其適應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
集團訴訟的顯著特點是,法院對集團所做出的判決不僅對直接參加訴訟的集團成員具有約束力,而且對那些沒有參加訴訟的主體,甚至那些根本沒有想到要參加訴訟的主體都具有約束力。集團代表可以行使一切權利,包括和解和撤訴的權利。但是對于集團代表的權利也不是沒有限制的,如美國法律規(guī)定集團代表及集團律師必須將擬議中的撤訴和和解方案依照法院指示的方式通知集團所有成員,接受成員監(jiān)督。在分析加拿大、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可以知道,法律對于“通知”的規(guī)定特別完備。這些國家的法律在規(guī)定一些事項的時候,非常注重事項的透明化,每一個重要步驟的做出都要求以法定的公開方式讓利益相關人知曉,這對于我們國家的一些法律的制定有借鑒意義。
集團訴訟制度在解決原告方訴訟費用方面也有獨特規(guī)定。根據加拿大《集團訴訟法》第32條的規(guī)定,集團成員不承擔訴訟費用,美國的集團訴訟制度也有這樣的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集團代表和集團律師墊付。如果案件敗訴,由集團代表和律師自己承擔訴訟費用損失;如果勝訴,或原被告達成和解,集團一方一般可以獲得數額客觀的賠償金,集團代表和律師可以收回墊付的費用,集團代表還可以獲得一定的報酬。
根據1992年的《集團訴訟法》[7] (Class Proceedings Act),在安大略提起集團訴訟成為可能。這意味著個人在法庭上不僅能代表他們自己的主張,而且可以代表本省所有的有相似主張的人。一個人與環(huán)境有關的個人損害訴訟可能會被公共妨害行為限制條件或排除,但他可援用集團訴訟法。集團訴訟“蘊涵著公共利益,但是本質上仍然是為了私人的利益,而且判決的效力亦局限于訴訟的實際實施人及其所代表人?!盵8] EBR保護公共資源的權利不能和集團訴訟法聯系在一起,特別排除了集團訴訟法與新訴權的合作。但是如前所述,集團訴訟法和EBR的公共妨害條款有密切聯系,它們結合使用更有利于環(huán)境訴訟的進行。
加拿大《集團訴訟法》第2條規(guī)定,一個群體中的一個或多個人可以代表群體的成員自法庭上提起訴訟。這個群體內的成員應該有“共同的問題” (common issues),因為這涉及到能否取得集團訴訟許可的問題。只有證明有“共同問題”,才能取得集團訴訟許可,否則就要作為單個訴訟來進行?!肮餐瑔栴}”是指:“(a)共同的但不必是同一的事實問題;(b)共同的但不必是同一的事實問題所引起的共同的但不必是同一的法律問題。”[9]比如一個污染事故中的所有受害人,被認為是有共同的事實問題。結合EBR公共妨害條款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公共妨害行為對多個人造成的損害不是共同的,那么提起集團訴訟就不被認可,受害者必須自己提起訴訟。但是如果公共妨害行為對多個人造成的損害是共同的,這樣訴訟就可以依據集團訴訟法提起,節(jié)省了訴訟成本。
有學者認為群體環(huán)境訴訟中侵害的是“某一社會群體的集體環(huán)境利益,而不是直接損害某個人的私人利益”[10],對此我不敢茍同。經過考察,我認為在群體環(huán)境訴訟中,受到侵害的利益應該是很多個人的利益,而不是“公益”。法律程序設立群體訴訟制度,本意不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而是為了滿足起訴資格,使更多的受害個體能參與到訴訟中,保護的是多個個體的私人利益的集合。群體環(huán)境訴訟與公共妨害行為訴訟是不同的,這一點在前面已有說明,不再贅述。
現代環(huán)境污染破壞往往會損害到眾多個體的利益,實行集團訴訟可以使許多潛在的訴訟合并為一個訴訟,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節(jié)約訴訟資源。在一個社會中,大量的完全獨立于政府的利益群體的存在,不僅可以有效的制約政府的行為,防止公權力的肆意和濫用,而且可以更好地保護社會不同群體的利益。在美國等國家,社會團體提起集團訴訟的例子很普遍。英美自由主義的真正理想并不是使個人與國家的關系直接化,而是要建立“社群式的自由”[11].
(四)賦予第三方上訴的權利
安大略省的環(huán)境上訴機構(Environmental Appeal Board)由《環(huán)境保護法》(EPA)的條件確立,2000年晚些時候,安大略政府實施《環(huán)境回顧法庭法案》(Environmental Review Tribunal Act),該法案對環(huán)境上訴機構的權利作了輕微改動,并把該機構的名稱改為環(huán)境回顧法庭(ERT)。在《環(huán)境保護法》(EPA)和《安大略省水資源法》(OWRA)中,對主管決定上訴的權利僅限于文件或命令中指定的人,第三方無上訴權,但是第三方可以在文件所有者或項目提議人上訴后經環(huán)境上訴機構的批準加入進來。EBR第47條(7)指出:為了公平、充分地體現個人、公共及政府利益,上訴機構允許任何個人參與到上訴申請中,不論是否作為其中一方。這個規(guī)定授予了第三方上訴權,擴大了公眾參與的權利。
因為部門決定批準前要對三級文件[12]進行聽證,所以EBR下上訴申請批準只針對一、二級文件。任何安大略省居民可以尋求允許或許可(leave),從而對是否批準一級、二級文件的決定進行上訴。如果獲得這項許可,那么一項全面的上訴因此而產生并提交到適當的法庭那里(這個法庭根據相關部門和立法的不同而不同)。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①某人尋求上訴許可必須是因為他對這個決定感興趣或有利益關系,先前在評論階段的參與是對此事感興趣的足夠證據。②在EBR下這個文件是可上訴的,而且一開始就已經這樣規(guī)定。這意味著公民可以根據法律已有的權利去對此決定上訴。③被上訴的決定必須受EBR下公眾參與制度的約束。④第三方必須在決定通知在登記表上15天內尋求上訴。
由此我們知道EBR第47條(7)所說的“任何個人”是有條件的,必須對所參與的案件有一定利益關系。第三方的利益與原告或被告的利益沒有必要重合,也就是說,第三方不必把自己的訴權依附在原告或被告身上。這樣規(guī)定是有現實意義的,法律也認可第三方的獨立訴訟地位,允許他們在訴訟中主張自己的權益。如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即使原告能證明第三人所受到的侵害足以構成一個‘案件’或‘爭端’,原告也只能主張自己的利益,不能把自己的要求建立在他人的權利和利益之上,否則訴訟將無止境,也不符合第三者的利益。”[13]
三、我國確立環(huán)境公民訴訟寬松起訴資格之探討
通過考察加拿大安大略省《環(huán)境權利法案》以及其他國家的一些先進立法和實踐,筆者認為在我國要實現環(huán)境公民訴訟的健康發(fā)展,應該借鑒它們的優(yōu)秀做法,確立寬松的起訴資格。寬松起訴資格的確立須從兩個方面來考慮,一是屬人的要素,既有權起訴的人的范圍的擴大;二是屬事的因素,也就是受案范圍的擴大。下面從區(qū)分環(huán)境公民訴訟的被告種類出發(fā),來探討寬松起訴資格的確立。
(一)以環(huán)境污染者、自然資源破壞者為被告的訴訟之起訴資格
以環(huán)境污染者、自然資源破壞者為被告的訴訟中,關鍵是順應世界潮流,賦予非直接受害者以起訴資格,并可以借鑒集團訴訟的做法,提起群體訴訟;其次要促進屬事要素的發(fā)展,即把環(huán)境利益納入到“法律保護的利益”的范疇。
1、屬人要素
第100萬號發(fā)明專利的誕生,成為中國推進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一個里程碑,更是創(chuàng)新型社會建設的新起點。
田力普說,當今世界正進入創(chuàng)新急劇爆發(fā)和新興產業(yè)加速成長時期,占據全球制高點成為世界各國提升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的要素。
中國的企業(yè)已經成為國家創(chuàng)新的主力軍。國內企業(yè)授權發(fā)明專利從僅占2001年總數的1%(1,089件),快速增長到2011年的52%(5.8萬件)。
然而,在這些漂亮的數據后面,還有一些需要改進的地方。中國的整體專利水平還有待提高,突出表現為東、西部專利發(fā)展不平衡,在專利申請及授權數量上存在較大差距,一些尖端科技領域的專利技術仍然有待繼續(xù)突破。當然,羅馬非一日建成,技術創(chuàng)新方面的難題有待于更多的科技投入來解決。
在國家極力追求專利創(chuàng)新的時代,專利權利法律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更值得我們擔憂。
由于中國企業(yè)運用知識產權參與競爭和維權意識普遍不強,不了解相關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環(huán)境,更缺乏國際標準化制定的話語權,因此在海外市場爭奪中,中國企業(yè)頻受美國337調查,企業(yè)利益遭受重創(chuàng)。
國內專利保護法律環(huán)境也不盡如意。我國專利侵權案例數量不斷攀升,但是,訴訟周期長、取證難、賠償金額少等已經普遍成為專利權人法律維權過程中面臨的困難。眾多企業(yè)在專利保衛(wèi)戰(zhàn)中飽受侵權損失和維權損失雙重之苦。專利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嚴重影響了企業(yè)創(chuàng)新及維權的積極性。
實施知識產權戰(zhàn)略,追求創(chuàng)新,保護創(chuàng)新。在法制經濟建設的浪潮中,專利權利法律保護已經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
2012年8月6日,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律師王柱接待了他的一位老客戶——黑龍江迪爾制藥機械有限公司董事長高川。高川說,他已經記不清這是他與王柱的第幾次面談,今天會面的主題是共同商討將于8月28日開庭審理的黑龍江迪爾制藥機械有限公司與甘肅天水華圓制藥設備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拋光機”專利侵權糾紛案。
迪爾公司的前身是始建于1971年的國有佳木斯制藥機械廠,后于1997年轉制為股份制企業(yè)。公司的主要產品是制藥機械設備,如中藥丸劑生產成套設備、栓劑生產成套設備、干燥成套設備等。高川介紹,目前迪爾公司在丸劑、栓劑制藥設備行業(yè)排行第一,其中丸劑設備市場占有率為55-60%,栓劑設備的市場占有率高達80%。迪爾公司的產品是北京同仁堂、宛西制藥、長沙九芝堂、蘭州佛慈等大型中藥制藥企業(yè)的重要選擇對象。
華圓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是一家以生產中藥制藥設備為主的高科技企業(yè)。用公司董事長李晟的話來講,這是一家“從最初的三個人努力做起來”的民營企業(yè)。華圓公司僅用了短短四年的時間就將企業(yè)規(guī)模擴大近百倍,在2004年時挺進了全國藥機生產商十強。公司主要從事中藥制丸、微波提取、微波干燥滅菌等五大系列設備的研制、生產和經營活動,其中中藥制丸機系列、微波干燥滅菌機系列產品的國內市場占有率超過50%。李晟向媒體介紹說,華圓公司開發(fā)研制的部分產品填補了國內外空白。
正是由于迪爾公司與華圓公司在主營生產領域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使得兩家企業(yè)結下了“不解之緣”。從2002年起,在長達十年的時間里,迪爾公司與華圓公司一直奔走在專利維權的路上。
專利作為企業(yè)提升市場競爭力的有力武器,正在受到越來越多國內企業(yè)的重視,他們投入大量資金研發(fā)各種專利,并且積極采取法律手段不斷加強企業(yè)專利權保護。
近幾年中,隨著創(chuàng)新型國家建設進程的加快,各種專利申請數量及授權數量不斷增加,專利案件數量也隨著對自主創(chuàng)新成果保護需求的日益強烈而持續(xù)上升。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涉及的經濟利益越來越大,發(fā)明專利案件和涉及藥品、通信和環(huán)保等高科技領域的案件明顯增多,爭議金額和判賠數額越來越高。
從最高人民法院的《2011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司法狀況》獲悉,2011年全國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審結專利侵權案件7,819件,比上年增長35.16%;新收專利行政案件654件,同比上升18.69%。
由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在申請中不經實質審查,侵權時也不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評估報告,因此門檻較低。“目前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較多一些,大概占所有專利案件的40%!”王柱說。
可以肯定地說,迪爾公司與華圓公司在十年間發(fā)生多達四例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共經歷4次專利無效、9次專利糾紛訴訟,這在中國專利糾紛維權案例記錄中當屬罕見。
黎明第一槍 專利新舊主人法庭論戰(zhàn)
迪爾公司與華圓公司之間的專利侵權糾紛要從2003年說起。2003年9月17—20日,第二十六屆全國制藥機械博覽會在湖南省長沙市國際會展中心舉行,數百家制藥機械設備廠商參展。華圓公司在展會中發(fā)現了一組產品,與自家擁有的“智能高效全自動制丸機”幾乎如出一轍。華圓認為迪爾公司展銷的WZ—100型高圓度中藥制丸機產品,侵犯了其“一種智能高效全自動制丸機”實用新型專利,并抄襲該專利產品說明書及相關宣傳資料內容,遂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其實,早在華圓正式迪爾公司之前,兩家制藥機械設備企業(yè)關于專利權的交鋒就已經展開。
2001年9月17日,華圓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一種智能高效全自動制丸機”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提出了4項權利要求,并于2002年7月24日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授權,專利號為ZL01265443.4。
2002年10月9日,迪爾公司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華圓公司ZL01265443.4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請求。
2003年9月9日,專利復審委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并在決定理由中載明“涉案專利能夠實現智能高效的特點,因此具有進步和創(chuàng)造性”。
在專利復審委維持專利有效之決定的影響下,華圓公司獲得了十足的底氣與動力,以長沙制藥機械博覽會為契機,將迪爾公司送上了法庭,理由是迪爾侵犯了華圓“制丸機”的專利權。
一場看似華圓公司明顯占有勝券的糾紛,卻在法庭審理時出現了轉機。
迪爾公司在答辯中稱,迪爾的產品未包含原告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特別是未包含構成原告專利創(chuàng)造性的必要技術特征,未落入原告專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迪爾產品應用的是其多年使用的公知技術。
最終法院根據“非完全覆蓋原則”判定華圓公司敗訴。即以黑龍江迪爾的制丸機產品并未完全覆蓋天水華圓的專利保護權利要求,天水華圓也沒有證據證明被控侵權產品落入了其專利權保護范圍,被控侵權產品缺少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為由,判決被告迪爾公司不構成專利侵權。
在法庭審理中,迪爾公司對自己不侵權的主張?zhí)岢隽艘稽c理由,即“我司產品應用的是我司多年使用的公知技術,是完全合法的?!彪m然這個理由并未成為法院最終判決華圓敗訴的理由,但是揭開了制丸機專利權主人的謎團。
在迪爾公司的網站上,一則企業(yè)新聞似乎指明了制丸機與迪爾公司的關系,“首臺制丸機的誕生地黑龍江迪爾制藥機械有限責任公司”。高川說,國內首臺制丸機是由他們迪爾公司設計并生產,并且申請了專利。“只可惜我們的工作人員因專利局搬家,未能按時繳納年費,也就導致了我們的制丸機專利失效。所以才發(fā)生了后來被訴侵權的事情?!?/p>
在言談中,記者似乎看到了高川的無奈。只可惜,在這個法制經濟社會下,所有的市場經濟參與者都必須遵守游戲規(guī)則。因未及時交納年費而導致專利失效,對于迪爾公司確實有點可惜,但我們只能在道義上為其遺憾。相信迪爾公司已經從中吸取了教訓,在以后的專利維護中再也不敢有所怠慢。
華圓公司在2001年因專利申請而成為制丸機專利的新主人。只可惜,在這位新主人以制丸機主人身份自居而維護當然權利時,卻未能如愿。
王柱說,在多年的從業(yè)經歷中,他發(fā)現有不少企業(yè)是因為專利撰寫問題而卷入專利侵權糾紛中的。他們在專利申請撰寫時,往往對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設定得比較窄,尤其是有些技術人員對一些想當然的技術方案問題沒有在專利申請中公開,保護對象不清楚且不全面,以至于給競爭對手留下了一定的申請余地,待對手稍加改進、補充一、兩點權利要求,申請實用新型后,在先專利權人再申請專利無效的難度就很大。
對于“制丸機”糾紛,迪爾公司的高川頗有心得體會。在記者面前,高川非常坦誠地做起了檢討?!斑@次糾紛主要是因為我們自身知識產權保護不好引起的,不能怨對方。如果當時能按時交納年費的話,現如今,迪爾公司就是制丸機的獨家生產商了!”
高川說,“制丸機專利糾紛對迪爾的損失非常大,估計有5千萬-8千萬,這對我們制藥機械設備企業(yè)是非常嚴重的?!睋私猓斍皣鴥仁袌錾峡偣灿?00多家制藥機械設備企業(yè),但是不同于電力、鋼鐵等大型企業(yè),制藥機械設備行業(yè)都屬于中小型企業(yè),80%的企業(yè)形成50-200人的規(guī)模,一年的銷售額大約為3千萬-5千萬。
“但是并非致命影響!如果那次訴訟迪爾敗訴的話,將給企業(yè)帶來毀滅性災難!”高川似乎有一種劫后余生的感受,從中汲取了深刻的教訓?!暗蠣栆郧霸趯@Wo網方面建得不夠好,一直等到事發(fā)才保護?!薄皩@Wo一定要事先預防、定期檢查?!?高川如是說。
三度爭鋒 迪爾與華圓的拉鋸戰(zhàn)
提起迪爾公司與華圓公司之間的專利糾紛,過程最為曲折的當屬“自動撒粉機”專利侵權。對于當事人雙方來講,這個案件的幾次審判都讓他們扣緊了心弦,或喜或悲。
2004年9月,華圓公司向國家專利局申請“自動撒粉機”實用新型專利,2005年9月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420085919.7。
雖然記者不清楚“自動撒粉機”是華圓公司的第多少項獲授權專利,因為自成立至今,華圓公司已獲得專利授權100余項,然而這個專利申請獲得授權,使華圓又多了一項維權武器。
2009年,華圓公司在江西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迪爾公司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法院受理后,應華圓公司申請,對在江西進行展銷的迪爾公司的“滾筒式布粉機”進行證據保全,依法查封了相關產品。
作為對華圓的應對,迪爾公司向國家專利復審委提出訴爭專利無效請求。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主任趙成偉律師說,當前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一旦原告侵權,被告必然會馬上提出專利無效請求。“這好像已經形成了一種應對模式,專利侵權與專利無效之間猶如難兄難弟,總是成對出現?!?/p>
然而,迪爾公司的無效目的并沒有達到。專利復審委最終作出了維持“自動撒粉機”實用新型專利有效的決定。迪爾公司不服,遂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撤銷決定申請。后又提出撤訴申請。
此案在一審期間就經歷了兩次波折。據迪爾公司委托人劉海玲介紹,“自動撒粉機”專利侵權案在侵權地開庭審理了兩次。第一次開庭,法官當庭未判決。根據法院審判常識,劉海玲等人一直在等法院領取判決書的通知。然而,領取通知未等到,卻收到了法院重新開庭審理的通知。這讓劉海玲等人有點措手不及,因為在之前的訴訟經歷中從未遇到,只不過因為有第一次開庭的經歷,第二次開庭審判相對“清閑”不少。
第二次開庭審判與第一次的內容和程序基本一致,唯一不同的一點是,法官當庭作出了判決。然而,讓雙方當事人都感到瞠目結舌的是,法官讓原被告雙方補交案卷材料?!霸瓉硎欠ü侔寻妇斫o弄丟了!第二次開庭就是為了補案卷?!眲⒑A崛缡钦f。
在這兩次波折后,華圓公司明顯取得了暫時性的勝利。南昌市中級法院在判決中指出迪爾公司專利侵權成立,應賠償華圓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
然而,就在華圓公司忐忑地慶祝這次戰(zhàn)役的初步勝利時,迪爾公司提出了上訴。理由是一審法院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之相關規(guī)定,并未對雙方專利的權利要求、技術特征一一對比,而是以整體功能的等同來判定專利侵權,這是不符合專利侵權審理的基本程序;同時提出迪爾產品比華圓產品缺少一項或一項以上必要技術特征,不應認定為侵權,即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江西高院撤銷原判。
即使華圓公司仍然堅持迪爾公司侵權產品與華圓公司專利產品形狀、結構相同、產品功能及工作原理一致,技術方案一致,完全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的保護范圍,但是二審法院在認定中卻并未采納。江西高院認為,華圓公司主張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證據不足,故撤銷了南昌中院的一審判決。
同樣的案例,兩級審判結果卻截然不同,原被告雙方的心里猶如乘坐過山車一般經歷了大起大伏。一波三折的撒粉機專利侵權糾紛不僅反映了專利侵權案件的復雜性,更折射了當前中國地方法院審判中存在的問題。
王柱說,當前我國地方法院審判業(yè)務能力參差不齊,雖然國家有專利方面的司法解釋,但是一些地方法院在適用過程中卻有很多不統(tǒng)一的地方,導致權利人對維權結果產生不確定性判斷,影響企業(yè)維權的積極性?!案螞r出現錯判誤判呢!”“中國地方法院知識產權審判隊伍的業(yè)務能力還有待于更進一步提高?!蓖踔岢隽讼M?。
迪爾公司的高川說,“錯誤的判決結果對企業(yè)的影響真的很大?!?/p>
此次交戰(zhàn)以迪爾勝訴告終。雖然這樣的結果對華圓公司撒粉機、迪爾公司布粉機的市場分布及銷量并沒有多大沖擊,但是作為被訴一方,迪爾公司仍然受到了影響?!懊髦a品結構存在明顯不同,還惡意,我們不得不出庭應訴,浪費了不少的時間和精力,企業(yè)很疲憊!” 高川指出。
五上五下 專利糾紛刺刀見紅
如果說,2003年的“制丸機”之戰(zhàn)是迪爾公司與華圓公司之間專利保衛(wèi)戰(zhàn)的揭幕戰(zhàn),那么2009年在南昌由華圓公司提起的“自動撒粉機”專利侵權是這場戰(zhàn)爭的發(fā)展,2009年在鄭州由迪爾公司提起的“混合攪拌機”專利糾紛則是這場戰(zhàn)爭的,而2011年在沈陽由華圓提起的“翻轉連續(xù)拋光機”是否是這場專利保衛(wèi)戰(zhàn)的落幕戰(zhàn),尚不能定論。
不同于前兩次專利糾紛案,攪拌機專利侵權訴訟是由迪爾公司提起的。2005年,黑龍江迪爾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底部出料的混合攪拌機”并獲得授權。2009年5月,迪爾公司鄭州制藥機械展會上發(fā)現華圓公司展銷的自動出料攪拌機產品與自家底部出料的混合攪拌機完全相似,于是向鄭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并申請法院對展會上的產品進行證據保全。
高川告訴記者,華圓公司某負責人曾在法院查封展會產品時直言“我們就是仿造的”。但是作為對迪爾公司的回應,華圓公司也在第一時刻向國家專利復審委申請宣告迪爾公司“底部出料的混合攪拌機”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專利復審委維持專利有效。華圓公司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專利有效決定,一中院作出維持決定。華圓后又上訴至北京高院,二審依然維持迪爾專利有效。
在專利無效審查及后續(xù)行政訴訟過程中,河南鄭州中院的專利侵權訴訟被迫中止。直到2011年9月,鄭州中院才做出一審判決。法院在審理中,經過對比華圓公司產品與迪爾公司專利權利要求,華圓公司認可其產品包括了迪爾公司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了迪爾公司專利保護范圍。雖然華圓公司提交其產品設計圖紙以證明其結構與專利產品結構有所不同,但是該圖紙與展銷產品明顯不同,因此證據未被法院采信。同樣因為證據問題未被支持的還有原告一方。迪爾公司提出了要求華圓公司銷毀產品生產模具的訴訟請求,但是因沒有能力證明被告公司存放該攪拌機產品的生產模具,其請求未獲支持。證據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顯得尤為關鍵。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華圓公司專利侵權成立,應賠償迪爾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華圓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高院。2012年5月,河南省高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在這場專利侵權訴訟中,兩家公司經歷了專利糾紛的所有程序,共歷時3年之久。由于“專利無效請求”引訟中止,使專利侵權訴訟的審理期限被迫幾度延長。周期長已經成為專利維權最明顯的標簽。
“專利無效請求”在專利戰(zhàn)中很常見。據媒體報道,混凝土行業(yè)的知名企業(yè)中技樁業(yè)雖然擁有專利,卻在5年間反復陷入“專利戰(zhàn)”之中,作為專利遭遇戰(zhàn)的主角,中技樁業(yè)董事長顏靜剛表示,“雖然我們贏了,但對我們正常的生產經營和自主研發(fā)工作產生了不小的影響”。而像飛利浦、恒瑞醫(yī)藥、高通等知名企業(yè)近年來也均陷入過“無效申請”的“拉鋸戰(zhàn)”。
迪爾公司顯然也陷入了專利無效申請拉鋸戰(zhàn),并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價。迪爾公司高川說,沉重的訴訟成本讓他覺得有些扛不起。
高川為記者簡單算了一筆賬,僅這三年間,他們支付的律師費就已經超過了10萬元,且不算他們自己員工為此支出的誤工費、差旅費以及申請法院取證費等,而這僅僅是一些直接損失。更大的損失則是華圓公司自動出料攪拌機產品在市場上對迪爾公司攪拌機產品的沖擊。
高川說,長達3年的訴訟程序里,華圓公司一直在生產攪拌機,并且參與了廣州奇星藥業(yè)有限公司招標,結果華圓公司勝出迪爾公司最終中標。即使當時北京市高院已經作出維持專利有效決定,鄭州中院判決專利侵權成立,迪爾也請盈科律師事務所出具了法律意見書,也未能阻止廣藥對華圓公司攪拌機產品的選擇。迪爾公司的律師王柱說,這次招標事件明顯反映了當前普通公眾專利意識的淡薄。
由于專利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失很大,而訴訟周期長、賠償金額少,使得訴訟雙方當事人經常處于筋疲力盡的邊緣。王柱表示,專利侵權訴訟,能夠堅持到后期的,更大的是“經濟實力的比拼”。
即使“混合攪拌機”一案的賠償金額對迪爾公司明顯入不敷出,但是對于高川來講仍然是樂于接受的。他表示,“不論我們花了多少錢,最后的審判結果算不錯了,因為正義得到了維護!”
據了解,攪拌機是當前中藥丸劑生產線中的關鍵設備,對于丸劑藥品的生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它是迪爾公司搶占丸劑制藥設備市場的有力武器。高川說,這次維權的勝利,對他們來講意義重大,有利于迪爾公司推廣其丸劑生產線上的整個產品。
“我們維權勝訴,對華圓的影響應該很大”,高川評價說。
據他介紹,在廣藥招標時,華圓展示的攪拌機設備與迪爾專利產品一致,根據訴訟結果,華圓不得再生產、銷售迪爾專利保護范圍內的產品。因此,華圓公司在履行它與廣藥公司的招標合約時,應當提交有別于迪爾的“攪拌機”產品?!澳壳拔覀兩形纯吹饺A圓公司供給廣藥的設備,如果下次見到他們提供給廣藥的設備與專利產品一致的話,我們還會采取法律手段維護權益!”高川表示。
專利保衛(wèi)戰(zhàn)再回首
經濟學家告訴我們,全球企業(yè)的平均生命周期一般來說只有12年,但是一些知名跨國公司的存在卻有幾百年,像英國的鄧諾普公司、德國的西門子公司、美國的貝爾公司。它們的存在時間遠遠超過了12年,但是依然很有生命力,也很有競爭力。究其原因,在于這些企業(yè)擁有不少關鍵技術、核心技術專利。這些公司的創(chuàng)始人當年都是發(fā)明家,這些發(fā)明家把自己的發(fā)明拿去申請專利,取得巨額的回報,再來推動企業(yè)的進一步發(fā)展。
迪爾公司的高川也認識到了這一點。他說,企業(yè)的核心競爭力在于企業(yè)自身的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它比廠房、勞動力甚至資金等都重要,一項有價值的專利完全可以推動企業(yè)的大發(fā)展。看來高川帶領的迪爾公司已經在專利研發(fā)中嘗到了甜頭,并在系列專利糾紛中有了深刻體會。
2012年7月16日,中國第100萬號發(fā)明專利“一種虛擬玉米葉片模型可控面元劃分方法”誕生。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在簽發(fā)儀式上激情豪邁地表示,這個發(fā)明專利的誕生具有強烈象征性意義,預示著未來我們國家美好的前景……
然而,迪爾公司與華圓公司兩家制藥機械公司的老總此刻的心情并不妙。當記者詢問兩位老總在經歷十年專利糾紛后的心情如何時,迪爾公司高川的回答是“身心疲憊”。高川說,這些年來,他一直奔波于法院、專利局之間,做技術出身的他,還得抽出時間專門學習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尤其是專利法方面。作為企業(yè)領導,他不敢有所怠慢。
與高川的回答非常接近的是,華圓公司的李晟也以“疲憊”來描述自己多年應對專利糾紛后的心情??磥硎曛玫膶@m紛已經給兩位公司老總帶來了巨大的壓力與煩惱。除外,李晟還透露了他的另外一種心情,“期待”。想必李晟在期待華圓公司能在8月底的訴訟中獲取一場勝利。十年專利糾紛比拼中,華圓公司一直未取得勝訴,因此對這次判決格外期待。
李晟向記者表示,在經歷了漫長、頻繁的專利糾紛后,他有一個深切的感受就是“專業(yè)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護”。當記者詢問為什么有如此感受時,李晟給出的回答是,“原因很簡單,事實就是這樣,我們的產品是我自己發(fā)明制造,結果是別人(侵權人)還可以繼續(xù)生產制造?!睆睦铌傻脑捴?,記者聽出了他對幾次維權經歷的不滿,對敗訴結果的不認可。兩位老總的說法似乎存在一些沖突點。
孰對孰錯,不僅涉及法律問題,還牽扯眾多專業(yè)技術問題,記者不敢也無力對幾次審判過程及結果做出評判,相信隨著國家訴訟審判制度的逐漸完善,會對專利糾紛雙方給出一個客觀、公正的結果。作為旁觀者,能從這十年歷程看到專利維權的不易。
即使曾經經歷了重重困難,企業(yè)獲得長足發(fā)展才是當前最關鍵的目標。要想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上占領一席之地,就必須擁有自己富有生命力和競爭力的專利技術。
首先要培育專利保護意識。不僅指專利研發(fā)部門(企業(yè))在第一時間申請專利的意識;也包括企業(yè)尊重法律,尊重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堅持走自主研發(fā)之路,做到不侵權;還包括被侵權之后,專利權人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及時申請專利的意識主導下,企業(yè)可以做到厚積薄發(fā);在始終堅持專利申請的情況下,專利可以成為企業(yè)制定進攻、防御等專利戰(zhàn)略的工具。在專利遭受侵權時,企業(yè)要結合自身的運營發(fā)展戰(zhàn)略,敢于亮劍,積極尋求法律對專利權的保護。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的專家陶懿曾表示,中國的企業(yè)應重新審視自己所擁有的專利情況,在細致規(guī)劃后形成自己核心的、前瞻性的專利布局網,逐步加大知識產權對于企業(yè)的附加值,以“專利先行”的理念贏得國際市場的核心競爭力。
據記者了解,上至國家、下至地方政府,再到區(qū)縣及科技園區(qū),都已經形成了各自的專利資助政策。2012年8月3日,中關村管委會創(chuàng)新處郅斌偉博士在《軟件企業(yè)知識產權政府資助政策解讀培訓會》上介紹了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資助政策,尤其是專利資助政策。
郅斌偉號召企業(yè)積極關注各種知識產權資助政策,“一定要把政策用好、用足”,“企業(yè)如果能很好運用這些政策的話,申請專利等知識產權不但不花錢,還能掙錢。”
盈科律師事務所的趙成偉說,企業(yè)要積極利用這些資助、優(yōu)惠政策,但是一定不能為了迎合政策而忽略專利的含金量,否則,就會導致數量繁多的“垃圾專利”。
其二,作為獲得專利權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專利申請書的撰寫不容忽視。
胡女士是一名在專利審查協作中心從事發(fā)明專利實質審查的工作人員。她告訴記者,目前專利授權率基本達到60%左右,專利申請被駁回的原因除了不符合“專利三性”即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及實用性外,最突出的就是撰寫質量方面的原因。她希望申請者能積極“配合修改”,以盡快達到授權標準。
王柱也說,很多企業(yè)專利被侵權就是因為專利撰寫質量不高引起的,如黑龍江迪爾,雖然他們有專利意識,但是因為專利撰寫質量不高才引發(fā)了后來的糾紛。
高川以過來人的身份告誡其他企業(yè),“專利申報書很重要,一定要科學、嚴密,確定合理有效的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p>
從事環(huán)保產業(yè)的大型高科技企業(yè)桑德集團技術研發(fā)項目經理李宗慧博士告訴本刊記者,他們公司的專利申請書基本上是由自己的技術部門撰寫,然后請專利公司把關,提出修改意見,技術部門再進行對照修改,盡可能保證專利申請符合審查標準并獲授權。
李宗慧說,“雖然集團每年在專利費上要花費一大筆,但比起給公司減少的可能損失及維護的利益,這點支出根本不算什么!”
在現實工作中,企業(yè)在專利保護、專利維權中,還受到一些外界因素的干擾。
胡女士說,當前專利審查人員的業(yè)務素質能力還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專利審查具有一定的主觀性,而審查者因為理論基礎及實踐經驗的差異,在實際審查工作過程中難免存在一定的差別,有時候可能出現審查者的專業(yè)認識達不到申請者的申請高度。
王柱認為,雖然法律對“創(chuàng)造性”給出了定義,但是在專利審查、復審及無效工作中,仍然對創(chuàng)造性存在著主觀上、傾向性的認定,認定不統(tǒng)一的情況依然存在。
據王柱介紹,他的一位杭州客戶提出了PCT國際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作為中國國民或居民的主管受理局,也是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該項國際專利申請獲得了PCT國際檢索報告,初步評估其專利申請具有創(chuàng)造性。然而,之后該客戶在中國申請專利,但是國家專利局出具了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審查意見。同一個審查機構做出的審查結果報告不統(tǒng)一,令王柱及他的客戶難以理解。
專利審查和專利復審是專利維權的第一站。能否把好這一關,關鍵在國家專利局。王柱認為,我國專利審查、專利復審工作應當進一步提高,統(tǒng)一審查深度,完善審查、認定標準,為企業(yè)專利維權提供可信賴依據。
某知識產權專家也曾為陷入專利糾紛中的企業(yè)提出了維權建議。他指出,中國企業(yè)在應對訴訟時,要盡量避免進入繁瑣的司法程序,畢竟訴訟成本是高昂的,有時一個案件要經歷多年才能解決,等到解決時,權利的保護期限也即將屆滿,雙方付出的代價太大。所以,對于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yè)來說,有時達成和解協議也不失為一種雙贏的策略。不過對于避不開的糾紛,企業(yè)應該不斷熟悉相關的法律程序,積極應訴。
然而,當前專利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在市場經濟法律運行中暴露出了一些不盡如意的地方。
趙成偉說,訴訟周期長、經濟損失大、賠償金額少是當前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三大特征。
他介紹說,我國法律對知識產權侵權賠償一直實施“填平”式,并無懲罰性賠償。雖然《專利法》規(guī)定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范圍內酌定賠償經濟損失,但是在實際的專利侵權案件中,往往都是在50萬元以下范圍內酌定,甚至于非常接近下限,很少往中線50萬靠。“迪爾公司獲得賠償金額8萬元,這在實用新型專利侵權中是很常見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的賠償金額一般只有2、3萬?!薄摆A了官司賠了錢,企業(yè)很無奈?!?/p>
2012年8月1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專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設定了一個月的意見、建議征求期限。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專利法此次修改,主要是為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專利保護不力導致創(chuàng)新主體對專利制度喪失信心、創(chuàng)新活力受到抑制、創(chuàng)新型國家建設失去支撐的突出問題。
趙成偉表示,修改草案中增加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即對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可將賠償數額最高提高至3倍,這一規(guī)定的出現,確實能夠提高專利侵權的威懾力,同時也能提高企業(yè)專利維權的積極性。但是,對于賠償金額的范圍,仍然比較寬泛。他說,在沒有明確的賠償標準情況下,希望法院在判決時,“即使酌定賠償金額,也應當在幅度范圍中間酌定,而不是靠下線酌定?!?/p>
2012年世界知識產權日的主題是“天才創(chuàng)新家”。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弗朗西斯·加利指出,人類的發(fā)展離不開創(chuàng)新,而知識產權正是鼓勵并分享創(chuàng)新,協助人類解決種種挑戰(zhàn)的重要機制。
“在我國極力倡導創(chuàng)新型社會建設的大背景下,專利侵權糾紛在未來幾年里將保持持續(xù)增長趨勢,各大企業(yè)一定要提高警惕!”趙成偉說。
要想在專利保衛(wèi)戰(zhàn)中取勝,除了寄希望于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外界因素外,關鍵是要求企業(yè)自身能夠做好專利預防、保護工作。
迪爾公司的高川告訴記者,他正在與王柱協商建立一套適合迪爾的專利保護體系。王柱簡單介紹了他對這套體系的構想:專利申請機制、專利侵權預警機制、專利信息內部保密管理機制及專利研發(fā)激勵機制。
或許,這一套專利保護體系適合所有的企業(yè),無論他是否正在專利維權的路上!
鏈接
專利(patent)一詞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后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專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術信息源,據實證統(tǒng)計分析,專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專利的種類
專利的種類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規(guī)定,在我國專利法中規(guī)定有: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香港專利法中規(guī)定有:標準專利(相當于大陸的發(fā)明專利)、短期專利(相當于大陸的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在部分發(fā)達國家中分類:發(fā)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主要體現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取得專利的發(fā)明又分為產品發(fā)明(如機器、儀器設備、用具)和方法發(fā)明(制造方法)兩大類。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不需經過實質審查,手續(xù)比較簡便,費用較低,因此,關于日用品、機械、電器等方面的有形產品的小發(fā)明,比較適用于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藝術性外表設計,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也可以是立體造型,更常見的是這二者的結合,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主要條件是新穎性。
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專利法》第22條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fā)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所以,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是授予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同時,《專利法》第23條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上訴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構成部分,擔負著多樣化的司法功能,[1]并且需要在不同的價值目標之間進行平衡與取舍。[2]由于現代社會的急劇變遷,許多國家的民事上訴制度無論是在制度設計還是實際運作上均面臨著種種問題,并進而影響著整個司法制度的有效運行。在我國,由于制度設計上固有的缺陷,加之司法實踐中頗具中國特色的請示報告之風盛行,再審程序啟動的隨意性大,“終審不終”現象普遍存在,民事上訴制度在理論與實踐兩個層面均存在著比其他國家更加難以克服的問題。這種狀況不但影響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且損害了法院的權威,動搖了司法的根基。[3]學者普遍認為,我國民事上訴制度的改革與重構勢在必行。[4]
在英國,民事上訴制度具有悠久的歷史,早在普通法的形成的初期就形成了分別針對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的復查制度。不過這種復查制度存在明顯的缺陷,其基本的特點是:對于不重要的、從判決的表面能發(fā)現的法律差錯有很好的處理辦法,但對于影響審理的進行以及陪審團活動的法律錯誤只有粗糙的處理辦法,對于純粹的事實方面的錯誤,則毫無辦法。為此,英國《最高法院規(guī)則》在民事上訴制度中確立了“重新聽審的方式”(bywayofrehearing)的基本模式,賦予上訴法院享有第一審法院所有的修改訴訟文件的全部權力,以及就事實問題接受新的證據的全部自由裁量權。[5]而在此后的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英國的民事上訴制度一直未有重大的修改,系統(tǒng)的改革是隨著英國大規(guī)模的民事司法改革,在改革理念的指引下逐漸展開的。
英國近年來在民事司法改革方面取得令世人矚目的成果。[6]本文側重介紹英國民事上訴制度改革的理念與規(guī)則,以期為我國民事上訴制度的重構提供一些參考和借鑒。
二、英國法院體系與民事上訴制度的基本架構
在英國,民事法院體系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議院四級法院所組成。[7]其中郡法院負責受理一般的一審民事案件,而上訴法院、上議院作為主要的上訴審法院,基本上只受理上訴案件。至于高等法院,它既是重大、復雜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同時也受理針對郡法院一審判決提出的上訴案件。在英國的民事司法架構下,當事人不服郡法院一審裁判的,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對高等法院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以向上訴法院上訴;如果對上訴法院的二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上議院提起第二次上訴。通常認為,英國民事訴訟實行的是三審終審制;而就上訴審的審理對象而言,第二審原則上為法律審,一般不涉及事實問題,但在特定情形下亦涉及事實,第三審則為法律審。[8]當然,以上的說明只是對英國民事上訴架構的粗略勾勒,事實上英國民事上訴制度的內容相當繁雜,并且隨著英國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而不斷發(fā)展變化。
如前所述,郡法院是英國審理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對于郡法院受理的案件標的額,最初有一定的上限限制(1977年為2000英鎊,1981年提高到5000英鎊),不過根據《1990年法院與法律服務法》,現在郡法院的民事案件管轄權不再受到金額上的限制,但是仍有地域上的限制,即當事人不能選擇郡法院進行訴訟。當事人對郡法院地區(qū)法官的裁判不服的,只能向郡法院巡回法官提出上訴,上訴案件仍在郡法院進行審理。如果案件是由郡法院巡回法官適用多極程序或特別程序審理的,則可以上訴到上訴法院。除此之外,對郡法院的其他裁判,只能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英國的高等法院是根據《1873年司法法》(theJudicatureAct1873)而建立的。作為民事法院,其管轄權在實質上不受任何限制。為了方便司法,高等法院分為大法官分庭(ChanceryDivision)、王座分庭(Queen’sBenchDivision)和家事分庭(FamilyDivision)三個分庭,行使平等的管轄權:王座分庭審理諸如違約和侵權的民事案件,只由一名法官審理。這些案件無一例外都由法官聽審而無需陪審團,并且大多以調解或撤訴方式結案,只有1%的案件需要由法官作出判決。[9]王座分庭附屬的商事法庭審理有關銀行、保險、等方面的訴訟;海事法庭則負責審理由于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傷亡、貨物損失的賠償訴訟以及有關船舶所有權、海難救助、船舶拖曳、船員工資等的海事糾紛;大法官分庭初審管轄權包括審理有關土地的轉讓分割、抵押、信托、破產、合伙、專利、商標、版權以及涉及公司法的案件。此外,大法官分庭的獨任法官可以審理針對稅務官作出的有關稅務決定的上訴案件,以及來自郡法院的關于個人無清償能力的上訴案件;家事分庭管轄一切有關婚姻的糾紛和事項(無論是初審或上訴),還審理有關婚生子女、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收養(yǎng)等事項的案件,以及《1989年兒童法》、《1996年家庭法》等婚姻家庭法律所規(guī)定的訴訟案件。家事分庭由庭長和其他普通法官組成。根據《1978年家事訴訟與治安法院法》提起的上訴案件,通常由兩名或更多的法官組成法庭審理。但如果上訴只涉及分階段或一次性的費用支付問題,則將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10]根據《1989年兒童法》提起的上訴通常由一名法官審理,除非庭長另有指示。
根據英國《1981年最高法院法》,上訴法院由大法官、上議院常任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高等法院家事分庭庭長等法官組成。除此以外,上訴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所有前任法官以及高等法院的所有現任法官,都可以被要求參加上訴法院的案件審理。前任的法官可以拒絕這一要求,但現任法官無權拒絕。上訴法院包括民事上訴庭和刑事上訴庭,其中民事上訴庭主要審理來自高等法院所屬三個分庭以及郡法院的民事上訴案件。從1970年開始,在特定情況下,一些民事案件可以通過“蛙跳”(leapfrog)程序越過上訴法院而從高等法院直接上訴到上議院。這樣的上訴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審判法官發(fā)給證書、所有當事人同意、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問題或者法官受到高等法院或上議院先前判決的約束;(2)上議院同意受理。[11]
對于不涉及歐盟法律的案件,英國上議院是聯合王國的最高上訴法院。上議院作出的司法決定只能被成文法或上議院在以后的案件中拒絕遵循先例的決定所。上議院議長是大法官,同時也是最高法院院長。協助大法官工作的人包括7—12名上議院常任法官以及任何現任或曾任高級法官職務的上議院議員,例如前任大法官或已退休的上訴法院法官。上議院常任法官是上議院終身議員,[12]他們經常被稱作法律議員(LawLords)。上議院的初審管轄權十分有限,一般說來只對涉及貴族的爵位繼承爭議案件和侵犯上議院自身議會特權的案件行使初審管轄權。不過隨著《1948年刑事審判法》的通過,上議院審判貴族犯罪的初審管轄權已被廢除。任何民事案件要在上議院提起上訴,必須首先獲得上訴法院或上議院的許可,其具體的程序現在由《2000年適用于民事上訴的上議院訴訟指引》(HouseofLordsPracticeDirectionApplicabletoCivilJustice,2000)所規(guī)定。
根據《1972年歐洲共同體法》,自1973年1月1日起英國成為歐共體成員國。這樣,歐共體法院(TheCourtofJusticeoftheEuropeanCommunities)就取代上議院成為英國的終審法院。但是,歐共體法院僅處理具有歐洲因素的案件,對于國內案件,上議院仍是聯合王國的最終上訴法院。而所謂的“涉及歐洲因素”,一般指涉及歐共體其他成員國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案件。大多數提交到歐洲法院的案件都涉及商業(yè)貿易問題,但歐洲法院也就許多社會問題(如同工同酬、性別歧視等)作出過權威性裁判。[13]
根據英國《1833年司法委員會法》,樞密院成立一個專門的司法委員會(JudicialcommitteeofthePrivyCouncil),作為24個英聯邦領地和6個英聯邦獨立共和國的最高上訴法院。為了方便司法,司法委員會設在倫敦。法庭應由至少3名委員會成員(實踐中通常為5名)組成,并且這些委員一般都是上訴法院的常任法官,因此司法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具有很大的權威性。但必須注意的是,委員會的決定對英國法院不具有絕對的拘束力。從技術上講,委員會對一個案件所作出的決定不是判決,而只是向女王提出的建議。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建議需要通過樞密院令才能得到執(zhí)行。[14]
勞工上訴法庭是根據《1975年勞工保護法》而建立的,它主要受理來自各種工業(yè)和勞動糾紛法庭的上訴案,其涉及領域很廣,包括裁員補助、平等支付、雇傭合同、性別、種族和殘疾歧視(限于勞動雇傭領域)、不公平解雇、非法扣減工資、雇傭保護等。除了藐視法庭的案件外,勞工上訴法庭對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判都是終局的。但是對于法律問題,當事人可以向上訴法院或蘇格蘭最高民事法院上訴,并可進一步上訴到上議院。
三、英國民事上訴制度改革的進程與理念
在英國,民事案件的上訴率一直居高不下,并且有大量的案件得不到及時的審結。1990年,法院總共審理了954件民事上訴案件,而其中的573件處于未決(outstanding)狀態(tài)。而到了1996年,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總數達到了1,825件,未決案件而隨之增加到了1,288件。[15]為解決英國民事上訴案件數量不斷增長以及由此帶來的訴訟延遲等問題,英國司法大臣邁凱(Mackay)勛爵委任鮑曼(Bowman)勛爵對上訴法院民事審判庭進行綜合性評審,并于1997年9月出版了《對上訴法院(民事審判庭)的評審》報告。在上述報告第二章“民事上訴制度的基本原則”(Principlesunderlyingacivilappealssystem)中,鮑曼勛爵對英國民事上訴制度改革的提出以下12項基本原則:
1.民事上訴,應符合沃爾夫(Woolf)勛爵建議的民事司法制度應具備的原則。[16]
2.上訴不視為自動進行的訴訟階段。
3.對案件結果不滿意的當事人,應有機會向上級法院上訴。上訴審法院將初步判斷原審判決是否不公正,如不公正,則允許上訴程序繼續(xù)進行。
4.上訴程序應盡可能將結果不確定和訴訟遲延降至最低。
5.上訴程序既具有私人目的,亦有公共目的。
6.上訴制度的私人目的在于,糾正導致不公正結果的錯誤、不公或不當的法官自由裁量。
7.上訴制度的公共目的在于,確保公眾對司法裁判的信心,并在有關案件中闡明并發(fā)展法律、慣例和程序;以及協助維持一審法院和審裁處的水準。
8.對上訴的審理,應與上訴理由和爭議標的性質相適應。
9.惟有提出了重要的法律原則或慣例問題,或者存在再次上訴的其他強制性理由,再次上訴方具備正當性。
10.向上訴法院提出的特定上訴,如可由比一審裁決的法院或法官具有更高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官審理,則通常應由下一級法院審理。
11.一般而言,上訴不應由僅包括擔任上訴審法院法官助理的下級法院法官組成的法庭審理。
12.在特定情形下,審理上訴的法院應吸納具備專業(yè)知識的法官。[17]
以上述12項基本原則為中心,《對上訴法院(民事審判庭)的評審》報告對英國民事上訴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該報告所提出的許多建議后來都載入1999年4月生效的英國《民事訴訟規(guī)則》(CivilProcedureRules,以下簡稱為新規(guī)則),并成為新規(guī)則第52章的重要內容。此外,1999年的《接近正義法》(AccesstoJusticeAct1999)也對英國民事上訴制度的變革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四、英國民事上訴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以新規(guī)則為中心
隨著新規(guī)則的生效,英國的民事上訴制度發(fā)生了巨大變化。根據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2002年《民事司法改革中期報告》的歸納,新規(guī)則中有關上訴程序的改革集中于以下8個方面[18]:
1.當事人必須先取得法庭的許可才可以對原訟法庭的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2.擬提出上訴的任何一方,必須證明其上訴“有實在的成功機會”或證明“有其他充分的理由,令法庭不得不聆訊其上訴”,方可獲法庭批準上訴許可;
3.針對案件管理決定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原則上不會獲得批準,除非該案涉及原則方面的爭論,而且其重要性足令法庭認為,即使批準進行上訴對訴訟程序及訴訟費支出會造成影響,也是值得,則作別論;
4.此外,針對上訴判決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原則上一般都不會獲得批準,除非該案涉及在原則或常規(guī)方面的重要爭論,如有其他充分的理由,令法庭不得不批準上訴,則作別論;
5.如引入向上訴法庭上訴必須申請許可的機制,容許上訴法庭在遇上一些相當于濫用法庭程序的上訴許可申請時,可無須進行口頭聆訊便拒絕申請,但須容許申請人有最后機會向法庭書面說明,為何法庭不應在沒有進行口頭聆訊下否決其申請;
6.若上訴許可的申請獲準,上訴法庭可實施案件管理措施,以提高上訴聆訊的效率;
7.將上訴法庭的角色限于復核下級法庭的決定,但上訴法庭仍可行使酌情權將上訴視為重審;
8.上訴法庭的角色只限于復核下級法院的決定,這項規(guī)則在原訟法庭行使上訴司法管轄權的時候亦適用。
如果進一步概括,新規(guī)則對英國民事上訴制度的改革可以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上訴許可制度、上訴審案件管理、上訴審審理范圍的限制。
1.上訴許可制度(therequirementforleavetoappeal)
所謂上訴許可,指當事人提起上訴需經原審法院或上訴法院審查,獲得許可方可進入上訴程序的制度。目前,德國、日本、巴西等國家都實行了上訴許可制度,而英國新規(guī)則確立的上訴許可制度則是目前可以見到的有關這一問題最詳盡、可操作性最強的規(guī)定,其成功的實踐向我們展示了上訴許可制度對于民事上訴審程序中貫徹分配正義的訴訟理念的重要意義——與其說上訴許可制度限制了上訴權的使用,毋寧說它是一種起平衡作用的程序裝置。[19]具體說來,英國上訴許可制度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上訴許可的提出。根據當事人提起上訴的對象,新規(guī)則就上訴許可規(guī)定了不同的情形。如果當事人針對郡法院或高等法院的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須經上訴審法院或原審法院許可。如果就上訴審裁判提起第二審上訴的,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作為特例,郡法院或高等法院發(fā)出的拘禁令(committalorder)、拒絕簽發(fā)人身保護令(refusaltogranthabeascorpus)或依《1989年未成年人法》第25條做出的住宿保障令(secureaccommodationorder),無須獲得上訴許可。而之所以規(guī)定這樣的特例,主要是考慮上述三種裁判都影響到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因此賦予當事人一種特別的權利。
(2)上訴許可申請的受理。當事人提起上訴許可申請,既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亦可以向上訴通知書(appellant’snotice)載明的上訴審法院提出。如果當事人在審理程序中未以言詞方式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原審法院拒絕作出上訴許可申請或駁回上訴許可申請書的,當事人可依新規(guī)則第52.3條第2、3款申請上訴審法院作出上訴許可。如上訴人向上訴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的,須以上訴通知書形式提出請求。
(3)上訴許可的理由。根據新規(guī)則第52.3條第6款,上訴許可的一般理由包括以下兩項:第一,法官認為當事人提起上訴具有勝訴希望的;[20]第二,具備對上訴進行審理的其他強制性理由。另外,如果當事人提起的是第二次上訴,根據新規(guī)則第52.13條第2款,惟有上訴許可申請?zhí)岢隽酥匾姆稍瓌t或慣例問題,或者存在第三審法院進行第三審的強制性理由,方得許可第二次上訴。另外,即使當事人提起第二次上訴符合有關的條件,上訴法院仍需要考慮其他因素,比如財力有限的當事人第二次上訴,上訴法院受理是否對其公正;法院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救濟措施等。
(4)上訴許可的審查。根據1999年《接近正義法》第54條第4款,上訴審法院可以不經聽審程序而徑行審查上訴許可審查。如果上訴審法院僅通過書面審查就駁回上訴許可申請,根據新規(guī)則第52.3條第4、5款,上訴人有權在通知書送達7日內要求法院通過聽審程序重新審查上訴許可申請。但是如果當事人未申請重新審查的,期間屆滿該決定就具有終局效力。
(5)上訴許可做出時的事項限制。根據新規(guī)則第52.3條第7款,上訴審法院在做出許可上訴申請命令的同時,還可以就上訴審的爭點(issue)進行限制。這樣,在其后的上訴審中,法官就可以迅速地駁回當事人就其他爭點進行審理的申請。不過在得到上訴審法院特別許可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在上訴審中提出其他的爭點,但是這種申請被要求應該盡可能早地在訴訟的初期就告知上訴審法院及被上訴人。
2.上訴審的案件管理(CaseManagement)
作為普通法系民事訴訟的源頭,英國傳統(tǒng)上是一個實行典型對抗制訴訟模式(adversarysystem)的國家。在這種訟模式下,法院不能也不愿承擔調查爭點的職責,而僅僅是充當公平仲裁人的角色,法院以及法官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自由為已任,而不能對其有所限制。為了追求案件的公正,法官往往并不在意當事人所采用的是否過于繁瑣與耗費。而當事人為了達到在經濟上拖垮對手的目的,往往在包括上訴審的各種環(huán)節(jié)中濫用對程序的控制,造成訴訟不必要的拖延和費用??梢哉J為,對抗性訴訟模式與由此產生的訴訟文化成為英國民事司法制度所有弊端的深層次原因。認識到這一點,沃爾夫勛爵主張必須對英國現有的訴訟文化進行重大的變革,法官必須取代當事人對案件的各個階段進行控制,即加強對案件的管理。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只能在法官的管理下才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實施。[21]為此,新規(guī)則第3.1條第2款在明確規(guī)定法院案件管理命令的范圍的同時,還特別規(guī)定法院為管理案件和推進新規(guī)則的基本目標,可以采取其他任何程序步驟或作出其他任何命令。
(1)上訴許可程序中的案件管理
為了避免上訴許可制度的實施使當事人較之從前不采用該制度時承擔更多的訴訟費用,新規(guī)則對上訴許可程序規(guī)定案件管理規(guī)則。首先,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根據新規(guī)則的訴訟指引(PracticeDirection)第52章第4.6條,當事人申請上訴許可,須通過言詞方式,在作出擬上訴的的裁決之審理程序中提出。如果當事人在審理程序中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或下級法院拒絕作出上訴許可,上訴審法院可以無需舉行聽審程序而徑行對上訴許可申請進行審理。在英國的司法實踐中,許多上訴案件是顯無上訴利益(unmeritorious)可言的,當事人尋求上訴救濟其實只是在濫用上訴程序,因此在這些案件中不賦予當事人口頭聽審的權利就直接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被認為是正當的。[22]不過,一旦下級法院的拒絕上訴許可的決定是以書面方式作出的,則尋求上訴救濟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在上訴審法院通過口頭的聽審對其上訴許可申請進行審理。之所以這樣做,英國政府出版的關于新規(guī)則的“白皮書”(WhiteBook)解釋說:“這些規(guī)定的整體效果要讓每一個在一審程序感到失望的當事人(通過不同的方式)至少在上訴審法院獲得一次簡易的聽審,以使其主要的抱怨能夠通過口頭的方式得到宣泄?!盵23]也正因為如此,上訴審法院舉行這樣的聽審程序時,通常有比較嚴格的時間限制,法院可以不要求被上訴人參加,甚至也不需要通知被上訴人有這樣的聽審程序發(fā)生。
(2)上訴審理中的案件管理
當法院作出上訴許可,案件進入上訴審程序進行實質審理時,同樣必須對案件進行有效的管理以確保當事人已經為上訴程序的順利進行作了充足的準備,并且將當事人之間的言詞辯論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內。為此,訴訟指引第6.4條規(guī)定上訴法院可以向上訴人送達一份上訴問題調查表,要求上訴人向上訴法院提供其為進行上訴審理所準備的各種信息。具體說來,上訴問題調查表須載明的事項包括:(1)如上訴人委托訴訟人的,其律師對上訴審理程序的時間預估(timeestimate);(2)如證據筆錄與上訴相關的,若上訴案卷中沒有證據筆錄的,則確認已做出提交證據筆錄之命令;(3)確認上訴案卷副本已準備就緒,并應可提交上訴法院使用,并保證已按上訴法院要求提出上訴案卷。就上訴案卷而言,可接受程序筆錄之影印件;(4)確認上訴問題調查表及上訴案卷已送達被上訴人,并載明送達日期。
時間預估是上訴問題調查表的核心內容,如上訴人不同意有關時間預估的,根據訴訟指引第6.6條,須在收到上訴問題調查表之日起7日內通知法院。如被上訴人未提出上述通知書的,則推定其接受律師代表上訴人提出的審理程序時間預估。
“白皮書”在強調上訴聽審中準確時間預估對提高上訴審效率的極端重要性的同時,也認識到要保證這樣的時間預估的準確性是困難的。不過,“盡管存在這樣的困難,對立的法律顧問仍然需要運用他們的經驗努力作出他們的判斷。更為重要的,法律顧問之間要進行必要的交流以確定上訴聽審可能的進程及其時間。如果法律顧問對上訴聽審的時間預估未付出認真的努力,可以認為是拋棄了他們對法庭應擔負的職責?!盵24]
(3)上訴判決前的案件管理
當上訴案件經過了實質審理,并且上訴法院已就判決準備就緒時,如果上訴法院希望被告知判決作出之后當事人要尋求的結果性命令(consequentialorders),訴訟指引第15.12條規(guī)定上訴法院可以在宣告判決前2個工作日內向上訴人的律師提出書面判決副本,但有一個限制條件:在預定的宣告判決1個小時前,當事人的律師不得將判決內容告知其當事人。因此,在實踐中判決的第一項目皆標明如下字樣:“未經批準的判決:不得復制或在法庭上使用?!庇砸?guī)定這種制度,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在法院進一步進行合議時讓上訴人的律師能夠就未決的爭點進行有效的準備。因此,一旦當事人沒有委托訴訟人,根據訴訟指引第15.14條,則可與其他當事人的律師一起獲悉判決副本,但在宣告之前判決仍屬保密。
(4)對案件管理決定的上訴
根據訴訟指引第4.4條,當事人可以就當事人的案件管理決定(注意這里的案件管理決定包括了一審案件中法院所做的所有案件管理決定)提出上訴。但為貫徹民事訴訟基本目標,法院只能對大量案件管理決定中的一小部分給予上訴許可。當事人申請法院對案件管理決定做出上訴許可的,法院只能基于如下的因素進行自由裁量:A.有關事項是否足夠重要,以致支出上訴費用為合理;B.上訴的程序法律后果是否比案件管理決定更為重要;C.在開庭審理時或開庭審理后,對有關事項作出決定是否更加便利。
3.上訴審審理范圍的限制——上訴法院的角色定位
根據理論界的一般看法,當今世界各國民事上訴制度可以分為復審制、事后審制與續(xù)審制三種模式:復審制是指上訴審法院從頭開始審理,當事人和法院均得重新收集訴訟所需要一切證據,而不論一審法院的裁判正確與否,也不問第一審法院所使用的訴訟資料為何的制度;事后審制是指第二審法院專門以審理第一審法院的判決內容及訴訟程序有無錯誤為目的,僅審查第一審所使用訴訟資料及當事人的主張,而不使當事人在第二審中再提出新的事實與證據的一種制度;續(xù)審制則是指第二審法院續(xù)行第一審程序,審理時不僅承續(xù)第一審程序的全部訴訟資料,當事人還可提出新的證據支持其主張。
英國民事上訴的傳統(tǒng)模式,根據成文法的規(guī)定,似乎可以認為采用的是復審制。因為根據《最高法院規(guī)則》O59r3(1)的規(guī)定,上訴法院處理上訴,以重新聽審的方式進行?!斑@就是說,上訴法院與過去的普通法法院不同,現在不像過去那樣限于認為原審理有缺陷時,才命令進行新的審理(newtrial)。如果自從原來的聽審之時起,當事人的權利由于具有追溯既往效力的立法的制定而受其影響,或者案件事實方面發(fā)生重大的改變,上訴法院應該考慮這些新的情形?!贝送猓凑铡蹲罡叻ㄔ阂?guī)則》O59r10(2),當事人在上訴審中可提出關于事實問題的新的證據,這些新的證據通常包括“自從審理之后發(fā)生的事實”與“關于非接著發(fā)生的事實”兩大類。[25]
必須指出的是,在英國的判例法上,上訴審中提出新證據的做法逐漸受到限制,其中最具代表性是通過1954年的LaddvMarshall案所形成的“LaddvMarshall規(guī)則”。根據該規(guī)則,在上訴審中,只有當新證據屬于下列情形時才可以被接受:(a)在下級法院的聽審中雖經合理的努力仍難以獲得;(b)將很有可能對案件產生重大的影響;(c)具有明顯的可信性。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督促當事人在一審中就盡可能地提出證據,而避免有意將爭點留到上訴審,以期獲得證據突襲的效果。
在對英國民事司法改革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接近正義》最終報告中,沃爾夫勛爵將上訴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能的模式區(qū)分為以下三種情形:[26](a)完全的重新聽審(completerehearing)。這意味著整個案件將被重新聽審(即便這并非應一審案件的原告,而是應上訴人的要求)。上訴法院將不受下級法院行使裁量權的約束。一旦二審審理開始,口頭證據將被重新審理。事實上,這與其說是上訴不如說是第二次的聽審。(b)重新聽審(rehearing)。這種模式已經在《最高法院規(guī)則》Order59,rule3(1)中得到了使用,也就是說上訴審理的范圍受到上訴人請求的約束,所有證據的提出與案件的審理可以通過書面的方式進行審查,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決以撤銷下級法院的判決。但是口頭證據將不會被聽審并且僅在有限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提出新的證據。(c)對裁判的審查(reviewofthedecision)。如果認為裁判確有錯誤,將發(fā)回下級法院進行重新的審理,它更接近于司法審查或民事案件的“廢棄案件程序”(cassation)?!?/p>
現在,隨著新規(guī)則的生效,我們不難發(fā)現立法者已經明確地將英國所有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的角色定位明確地指向了上述的第三種選擇,也就是說盡管法院亦擁有重新審理上訴案件的自由裁量權,但原則上上訴審將被限定在對下級法院裁判的審查上。作為此論點最好的論據,新規(guī)則第52.11條規(guī)定:“(1)任何的上訴皆限于對下級法院裁判進行審查,除非——(a)有關訴訟指引就特定類型的上訴作出特別規(guī)定;[27]或(b)法院認為,在自然人上訴的情況下,重新舉行聽審符合司法利益的。(2)除另有指令外,上訴審法院不接受——(a)言詞證據;或(b)在下級法院未提出的證據。(3)下級法院的裁判具有如下情形的,上訴審法院應支持上訴——(a)確有錯誤;或者(b)在下級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中,因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或其他違法,而導致裁判不公的。(4)上訴審法院基于證據,如認為適當時,可進行事實推定。(5)在對上訴的審理程序中,當事人不得依賴上訴通知書中未載明的事項,但上訴審法院許可的除外?!边@里所謂的“嚴重程序違法”,通常是指存在錯誤引導陪審員、不當地認可證據或未對正當的證據予以采納等情形。[28]而上訴審在進行事實推定時,既可以基于一審中所提出的文書,也可以基于下級法院的法官所認定的事實。[29]
新規(guī)則對民事上訴審理范圍的限制一方面使上訴審模式出現由復審制(如果可以這樣認為的話)向續(xù)審制的轉變,另一方面更以成文法的形式認可與發(fā)展了“LaddvMarshall規(guī)則”,事實上在某種程度上這種上訴模式已經接近事后審。英國在民事上訴模式上這種改變是如此深遠,以至于“白皮書”的編輯者認為,“引述任何以前規(guī)則的權威性做法也不可能幫助法院解決在適用訴訟指引第52.11條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盵30]根據2002年8月英國大法官辦公廳發(fā)表的《進一步調查:民事司法改革的持續(xù)評估》的說明,這種改革最直接的影響,是使民事上訴案件急劇地減少了。[31]
五、結語
“對于發(fā)展中國家的法律改革,比較法研究是極有用的。通過比較法研究可以刺激本國法律秩序的不斷的批判,這種批判對本國法的發(fā)展所做的貢獻比局限在本國之內進行的‘教條式的議論’要大得多?!盵32]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國的司法改革在立足本國國情、重視本土資源的同時,還應當借鑒外國司法改革的經驗教訓。如果僅僅局限于對本國司法制度的考察,我國的司法改革將很難取得突破性的進展。
考察英國民事上訴制度的改革,我們清晰地看到一種“從理念到規(guī)則”的進程,即在全面審視與深刻反思本國民事上訴制度之缺陷的基礎上,根據本國國情設定改革的目標與原則,并在該目標和原則的指引下逐漸展開具體的規(guī)則設計。其中引人深思的一點經驗是,英國所確立的民事上訴制度改革目標和原則,并不囿于上訴制度本身,而是蘊涵著該國民事司法改革的整體理念,從而使上訴規(guī)則的設計能夠與民事訴訟的其他制度相互協調與配合。把握這樣一種改革進程,不僅有助于我們深刻理解英國民事上訴改革措施的原因并進行理智的借鑒或移植,同時也在無形中為我國民事上訴制度的重構昭示著一種進路。
(作者系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通訊地址:361005福建省廈門市廈門大學法學院
注釋:
[1]一般認為,上訴審制度的功能包括吸收不滿、糾正事實錯誤、促進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以及鞏固司法體系的合法性等。參見[美]羅杰•科特威爾著,張文顯等譯:《法律社會學導論》,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69~271頁。
[2]這種矛盾根據英國學者StuartSime的解釋,是在鼓勵判決的終局性與糾正判決的錯誤之間求得平衡(balancebetweenencouragingfinalityandcorrectingmistakes)。參見StuartSime,APracticalApproachtoCivilProcedure,BlackstonePressLimited,2000,p489.
[3]近年來,在各種報刊上經常可以看到這方面的報道。例如:《三級法院,四個判決,八年官司,一張白紙》,載《南方周末》1998年6月5日;《兩審終審制:無法終審的現實》,載《中國律師》1999年第10期;《訴訟七年還在二審,如此延宕談何效率》,載《法制日報》2001年3月24日。
[4]參見陳桂明:《我國民事上訴審制度之檢討與重構》,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4期;張家慧:《改革與完善我國現行民事上訴制度探析》,載《現代法學》2000年第1期;楊榮新、喬欣:《重構我國民事訴訟審級制度的探討》,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5期;傅郁林:《審級制度的建構原理——從民事程序視角的比較分析》,載《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4期。
[5]沈達明編著:《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98-600頁。
[6]參見齊樹潔:《接近正義:英國民事司法改革述評》,載《人民法院報》2001年9月12日。
[7]有關英國法院體系的具體論述,參見齊樹潔主編:《英國證據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頁。
[8]徐昕著:《英國民事訴訟與民事司法改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66~367頁。
[9]TerenceIngman,TheEnglishLegalProcess,BlackstonePressLimited,2000,p19.
[10]FamilyProceedingRules1991,SI1991,No.1247,r8.2
[11]參見何勤華主編:《英國法律發(fā)達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8頁。
②AppellateJurisdictionAct1876,S.6.
[12]徐昕著:《英國民事訴訟與民事司法改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頁。
[13]TerenceIngman,TheEnglishLegalProcess,BlackstonePressLimited,2000,p96.
[14]CatherineElliot&FrancesQuinn,EnglishLegalSystem,PearsonEducationLimited,2000,p376.
[15]沃爾夫勛爵在其《接近正義》(AccesstoJustice)的中期報告中指出,民事司法制度應具備的原則包括確保訴訟結果的公正性與公平性、以合理的速度審理案件、訴訟程序為當事人所理解、節(jié)約司法資源與組織案件的管理等。具體內容可參見齊樹潔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52頁。
[16]參見徐昕:《英國民事訴訟與民事司法改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64-365頁。
[17]CivilJusticeReform:InterimReportandConsultationPaper,HKSAR,2002.civiljustice.gov.hk/civiljustice(2002年9月9日)
[18]王建源:《論民事上訴制度之重構——以上訴權為中心》,全國法院系統(tǒng)第十四屆學術研討會論文(2002年)。有關英國分配正義哲學的論述,參見齊樹潔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6~48頁。
[19]所謂“具有勝訴希望”,根據沃爾夫勛爵(LordWoolf)的解釋,要求這種希望是現實的(realistic),而不是空想的(fanciful)。SeeSwainvHillman[1999]CPLR779.
[20]AccesstoJustice—FinalReport,Chap1,para3.
[21]CivilJusticeReform:InterimReportandConsultationPaper,HKSAR2002.civiljustice.gov.hk/civiljustice(2002年9月9日)
[22]WhiteBook52.3.8
[23]WhiteBook52.3.32.
[24]沈達明編著:《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05-606頁。
[25]WFR,p161,§32.
[26]根據訴訟指引第52章第9.1條,如對行政官員、其他人士或機構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的,且行政官員、其他人士或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則對上訴的審理應重新舉行聽審程序:(1)作出有關裁決未舉行聽審程序的;(2)舉行審理程序并作出有關裁決,但所適用的程序未考慮有關的證據的。
[27]TanfernLtdvCameron—MacDonald[2000]1WLR1311.
[28]TheMouna[1991]2Lloyd’sRep221.
[29]WhiteBook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