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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稅務征收與管理范文

        稅務征收與管理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稅務征收與管理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稅務征收與管理

        第1篇:稅務征收與管理范文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方針政策,進一步強化土地稅收(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和耕地占用稅,下同)管理,充分發揮稅收的經濟調節作用,促進土地的節約和集約利用,加強部門協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地方稅務、財政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稅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共同研究強化土地稅收征管的辦法和措施,通過信息共享、情況通報、聯合辦公、聯席會議等多種形式溝通情況和信息,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主動與當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聯系,積極研究強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協作配合辦法。?

        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地方稅務、財政部門的需要,提供現有的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包括權利人名稱、土地權屬狀況、等級、價格等情況資料,以便稅務部門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況,加強土地稅收的管理。?

        對于通過征用或者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權或變更土地登記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用地手續后,應及時把有關信息告知當地的地方稅務、財政部門。?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對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獲取的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只能用于征稅之目的,并有責任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加強土地稅收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稅源登記檔案和土地稅收數據庫內的信息。要定期將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的地籍資料等相關信息與房地產稅收征管的有關信息進行比對,查找漏征稅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辦法,并進一步規范土地稅收的征收管理辦法,做到應收盡收。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在征管工作中,如發現納稅人沒有辦理用地手續或未進行土地登記的,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告知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加強土地管理。?

        四、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納稅人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后,再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對于未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相關的手續。辦理土地登記后,應將完稅(或減免稅)憑證一聯與權屬登記資料一并歸檔備查。?

        五、為了方便納稅人,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協商,創造條件,在土地登記、審批場所設立稅收征收窗口。?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進行用地情況檢查和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發現擅自轉讓(受讓)土地的,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還應查驗土地使用人的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對于不能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地價評估動態監測及基準地價確定更新等基礎工作,規范土地市場交易行為和涉稅評估行為,防止國家稅收流失。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檢查。?

        六、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已有的城鎮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成果,合理劃分和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等級和稅額標準,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經濟和土地收益的作用。要大力支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分等定級與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及時提供現有稅源登記檔案及稅源數據庫中有關房地產價值等信息。?

        省級地方稅務部門應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分等的資料,對全省范圍內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分等定級和確定適用稅額的情況進行研究分析,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對各市、縣、鎮的稅額標準進行綜合平衡,使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分等定級和確定的稅額標準能夠客觀反映各地間地價和土地收益的差別。

        各市、縣、鎮的地方稅務部門應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定級資料,對本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級劃分和適用稅額情況進行研究分析,對等級劃分不合理或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偏低的,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適時做出調整。?

        第2篇:稅務征收與管理范文

        摘要由于現今會計制度中有涉及銷售不動產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預售款計征營業稅的賬務處理沒有得到相應的明確規定。本文將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收賬款為例,探討營業稅的賬務完善和處理問題。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預收款營業稅賬務處理

        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占用量較大并且其開發周期較長,另外,商品房的銷售工作是伴隨著房子的開發建設進度逐步展開的。因此,當某一個小區的房子達到預售的條件的時候,開發企業就會開始對外進行預售商品房,同時也會相應的收取一部分預收款。但是這一部分的預收款項若根據會計制度或者會計準則來說,還不能算是收入,不能將其作為企業的經營收入入賬。但是可以將其按照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將其加入到預收款項之中,隨著商品房建設的逐步完工,其預售也逐漸變為正式出售,此時的正式銷售款可以確認為企業的收入入賬,但是在日常的工作中,因為開發成本賬戶常常會不能囊括全部的開發成本,換句話說,就是商品房的成本不能完全計算出來。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賬款征收營業稅賬務存在的問題

        (一)預決算的相關手續不健全

        商品房的實物形態已經成型,但是關于預決算的相關手續卻不齊全,相關的會計核算部門也沒有獲得相關的成本核算的資料,也就不能夠對商品房進行成本的核算。

        (二)預決意見難統一

        有些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已經完工,但是在商品房預決意見上,有關的施工單位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意見不一致、達不到統一,從而也就使得財政部門很難獲得商品房相關的預算以及決算的材料,也就很難對商品房的開發成本進行計算。

        (三)配套設施繁雜,成本難以計算

        商品房的主體工程竣工,但是商品房相關的配套設施還仍停留在開發建設的過程之中,所以說,在這個方面來說,整個小區的開發成本也就不能完全地算出來,同時也達不到相關的條件,比如“預提費用”計算成本的條件,從而使得相關的財政部門也就無法對商品房的開發成本進行計算。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賬款征收營業稅賬務采取的相關措施

        針對以上所出現的問題,在筆者看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處理應當嚴格遵照客觀規律的原則來進行處理。

        (一)增設“經營收入計提的稅金及附加”科目

        在“經營稅金及附加”下增設兩個科目,一個是“預收賬款計提的稅金及附加”,另一個是“經營收入計提的稅金及附加”。首先,在開放企業進行銷售商品房,并且取得一定經營收入計提應交的附加以及營業稅時,即可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經營收入集體的稅金及附加”科目之中去。貸記“其他稅款”、“應交稅金”,在期末時,可將其轉入到“本年利潤”中,從而按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以及準則進行正常的核算。其次,當企業預售商品房時,其取得的預收賬款收入計提營業稅及其附加時,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預售賬款集體的稅金及附加”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

        稅金”。到期末時,將期轉入到“待攤費用――預收賬款計提的稅金及附加”項目之下,到下期再用紅字沖回,當預收款結轉至經營收入時,要將與其相對應的附加以及稅金從“預收賬款計提的稅金及附加”科目轉入到“經營收入計提的稅金及附加”這一二級科目之下。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經營收入集體的稅金及附加”,貸記“經營稅金及附加――預收賬款計提的稅金及附加”,此后即可轉入正常的核算。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相關的稅務部門對企業的稅款計提以及清款的相關情況進行檢查。

        (二)地產銷售以及預售房預收賬款征收營業稅賬務處理的示例

        現以某房地產銷售以及預售房的實例加以說明。其銷售商品房多套,共取得100萬元,而預售并未完工的商品房又若干套,其取得的相關收入為200萬元。

        銷售庫存的商品房時:

        借:銀行貸款1,000,000

        貸:經營收入1,000,000

        計提應交的稅金及附加:

        借:經營稅金及附加――經營收入計提的稅金以及附加55,000

        貸:應交稅金 53,500

        其他應交款1,500

        期末結轉本年利潤:

        借:本年利潤55,000

        貸:經營稅金及附加――經營收入及的稅金及附加

        55,000

        預售商品房,收到預收賬款:

        借:銀行存款2,000,000

        貸:預收存款 2,000,000

        計提應繳的稅金及附加:

        借:經營稅金及附加――預收賬款計提的稅金及附加

        110,000

        貸:應交稅金 107,000

        其他應交款 3,000

        三、結語

        房地產開發企業成為房地產產業的主要部分之一,并且在我國今后以及當前很長一段時期是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由于現今會計制度中有涉及銷售不動產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預售款計征營業稅的賬務處理沒有得到相應的明確規定,完善以及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賬款計征營業稅的賬務處理是很有必要的。

        參考文獻:

        第3篇:稅務征收與管理范文

        綜合社會保險基金由稅務征收的主要理由,一是稅務征收的力度大,能夠有效提高基金的征收率;其次就是能夠減輕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量,使業務經辦機構能夠集中精力抓基礎管理工作。從養老保險開展情況分析,欠繳社會保險費現象比較嚴重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個別單位經濟效益較差,確實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少,立法不完善,對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缺乏強有力的制約手段。當前,在養老保險觀念深入人心、法制逐漸健全的情況下,參保單位和個人對于繳納養老保險費都形成了比較正確的認識,他們也愿意繳納,但錢是硬道理,沒錢什么也談不上。一個連職工基本生活費都無法保障的單位,無論是什么機構征收,征收率也不可能有大的提高。稅務部門在征收時,也是把稅收任務放在優先地位,只有在稅款已經征收的情況下,再征收養老保險費,目前許多單位尚欠繳大量的稅款,稅務部門尚無力征收,何況還是代征的養老保險費呢?效果可想而知。在實行稅務代征的情況下,提高征收率的出發點沒有達到,還存在很多弊端,歸納起來有以下三方面問題:

        一、關于稅務征收部門協調問題

        關于稅務征收部門協調問題,稅務征收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此反映強烈。究其原因,一是由于部門所處的立場不同,認識問題的方法不同;二是各地稅務征收程序不規范,三是稅務征收辦法設計缺陷的問題。從表面上看是部門之間協調不一致,實質上掩蓋了部門之間經濟利益上的矛盾。

        目前不協調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對賬難、記賬晚、差錯高。養老保險費實行稅務部門征收涉及地稅、社會保障、銀行、國庫、財政五個部門,資金周轉環節多,人為地增加了對賬的工作量和難度。由于各地稅務征收業務管理流程不同,使用的票據不統一,甚至稅務征收的地區取消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于基金核算的原始票據有可能被稅票或財政收據取代,而稅務財政票據不能準確、全面地反映征收方面的有關信息,如在總的征收額中,個人、單位分別應是多少?經辦機構核定的應支付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怎么反映?這些都加大了經辦機構的會計核算難度。而在反饋征收情況的時間上,各部門也不統一,經辦機構屬于最后一環,使養老保險費核算的時間嚴重滯后,滿足不了經辦機構會計核算、編制報表的需要。由于部門的核算口徑、時間不一致,必然造成部門之間對賬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賬困難,差錯率較高,征繳信息反饋滯后。社會保障體制缺乏統一的設計和協調,社會保障工作的領導、管理、征收、服務和監督比較分散,形成了多頭分散管理的格局。這種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難免造成部門間的職能交叉、分工不清和工作脫節。多頭管理,職責交叉,就會影響工作效率。

        二、關于稅務征收制度設計方面問題

        從實行稅務征收地區社會保險費征收制度設計來看,由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熟悉《征管法》以及稅務征管業務流程,不熟悉現行財政管理方式,致使在社會保險費稅務征收制度設計時沒有及時提出有利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意見而處于被動。這方面的問題主要有:

        稅務征收票據不利于社會保險費征收。目前稅務征收地區使用的票據有兩種,一種是全國稅務機關統一使用的稅票,即《稅務通用繳款書》;另一種是當地專為征收社會保險費設計的《社會保險費專用繳費憑證》。在稅務、銀行、國庫等部門征收的具體實踐工作中,普遍存在著重稅票輕費票的傾向,也就是先收“稅”后收“費”,使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總處于先稅后費的不利境地。

        征收環節時限要求不利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制定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單位應于當月5日前向社保機構申報繳費,而稅務征收辦法規定繳費單位應于當月3日前向社保機構申報繳費,比《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提前了兩天。原本時間就很緊張,人為地減少了兩天后,再加上還有可能遇到的雙休日,就造成社保經辦機構在基數申報核定環節工作時間嚴重不足,將對數據的準確性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也是造成單位不能按期申報的重要原因。反觀稅務部門給社保經辦機構反饋當月票據信息的時間卻大大推后到次月十日至十五日,造成社保經辦機構不能按期匯總上報有關征繳信息,給征繳工作造成被動。

        三、關于稅務征收后對現行社會保險制度沖擊的問題。

        稅務征收后對現行社會保險制度以及管理體制沖擊是多方面的,而對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長遠影響,目前無法做出準確的判斷。有可能影響比較突出的有:

        一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能失去核定基數權、計劃制定權。實行稅務征收主要出發點是想借助于稅務機關強力手段,增加基金收入,提高征繳率,并寄予較高的希望。長期以來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超負荷工作,一手抓征繳,一手抓發放,壓力很大,加上經費緊張,人員少,統一政策遲遲不能出臺,社會阻力較大,在思想上出現厭戰情緒。在這些壓力下一方面也想借助于稅務的力量提高征繳率,另一方面減輕自身在工作量方面的壓力,使人力、物力的投入上能相對減少一些,緩解在經費上的緊張狀況。但是稅務、財政部門在參與制定征收方案時,尚未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改革和費改稅的思路。因此,也沒有在稅務征收方案上提出新的設想,基本上都是僅將征收環節移交稅務,但稅務部門對養老保險費的有關政策并不熟悉,很多的細節把握不準。

        目前社保經辦機構擁有核定基數權、計劃制定權,使稅務部門完成征收任務受制于社會保險機構。在實行稅務征收的地區當地政府為增加基金收入、提高征收率均做出了收繳率達到一定水平或一定絕對數額時由政府給予一定獎勵,超額部分追加獎勵的規定。從這個角度來看,爭取到核定基數權、計劃制定權對于稅務機關是十分重要的。稅務部門一方面要求改變部門職責分工,將核定基數權、計劃制定權劃歸稅務部門,另一方面要求在社會保險機構具體征收計劃和核定基數時將效益很差的單位從計劃和應繳數中剔除,于是就產生了經濟效益好的單位爭著收,經濟效益差的單位無人過問的情形。而社保經辦機構征收的難度也就在效益差的單位,效益好的單位不管是誰征收,都沒有問題。

        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逐漸喪失基金管理主體地位。

        第4篇:稅務征收與管理范文

        (一)稅收成本的最初涵義

        稅收成本的概念是隨著稅收活動乃至整個活動不斷而形成和發展的。較早提出稅收成本觀點的是在稅收原則建設中做出較大 貢獻的英國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他在著名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中,提出了賦稅的四大原則,即“平等、確實、便利和最 少征收費”。以后這一原則經財政稅收專家的補充和修正,逐步轉化為稅收成本原則。

        (二)關于稅收成本的廣義和狹義概念

        關于稅收成本的概念有兩種涵義,一種是狹義的稅收成本即征管成本,是指稅務機關為組織稅收收入所付出的費用,一般只局限于稅務系統本身的直接征收成本;另一種是廣義的稅收成本即包括征管成本和納稅成本,是稅務機關為取得稅收收入和納稅人為繳納稅款所要支付的費用。稅務機關為組織稅收入庫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包含稅務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福利費,稅務機關辦公用房、配套設施及辦公經費,稅收征收管理和稅制改革費用等。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務所涉及到的費用,包括納稅人按照稅法進行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賬簿管理以及聘用師、稅務師、律師指導、涉稅事項等費用。

        (三)控制稅收成本的意義

        稅收成本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經濟現象,其高低取決于社會經濟的發展程度和管理技術水平的高低,它與稅務支出成正比、與稅收收入總量成反比。即支出越多成本越高,收入總量越大成本越低。通過優化機構設置、稅種設計、征收、控管手段以及加強稅務經費的管理,有效實施對中介機構的監管,達到征納雙方在整個完稅過程中支出的費用最小,使單位稅收的成本最低,這只是控制稅收成本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是提高效率多收稅,收入一定時,支出減少,則成本降低;支出一定時,收入增加,則成本也降低。在偷稅、逃稅、騙稅相當普遍的情況下,后者較前者更有意義。

        二、我國稅收征管成本指標的狀況

        反映稅收成本的指標可以有許多種,目前國內尚沒有權威、完整的稅收成本統計資料,這里進行比較的只能是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成本。目前能直接反映稅收征管成本高低的指標是征收成本率和人均征稅額。

        (一)征收成本率

        征收成本率是本期(一般為1年)稅務機關費用總支出與本期稅收收入的比例,表1列出了我國與發達國家征收成本率的差異,說明降低征收成本率的空間很大。

        表1:

        1996年有關國家征收成本率比較資料來源:

        ━━━━━━━━━━━━━━━━━━

        ┃ 國家 ┃ 美國 ┃ 日本 ┃加拿大┃ ┃

        ┣━━━━━╋━━━━╋━━━╋━━━╋━━━┫

        ┃征收成本率┃0.6%  ┃0.8% ┃1.6% ┃4.73%┃

        ━━━━━┻━━━━┻━━━┻━━━┻━━━

        資料來源:1.《1997年全國稅收理論研討會文集》(中國稅務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

        2.王韜、丹笑山《稅務效率的分析與比較》(《涉外稅務》1997年第6期);

        3.張相海在1997年全國稅務經費管理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征收成本率的需要有關稅務行政費用的統計數據,由于要取得我國的這類準確數據除了各級財政撥給的人頭經費外,其他各種經費計算相當困難,實際數字可能比這個數字還要大一些。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征收成本率比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高出3個百分點以上,比最低的美國高4.13個百分點,比地廣人稀的加拿大也高出3.13個百分點。

        (二)人均征稅額

        人均征稅額是一定時期(一般為1年)稅收收入的總量與稅務人員數量之間的比例。這是一個比較簡便、準確也易于統計的指標。一般地說,人員數與所支付的經費是成正比的,人員少,花費則少,征稅成本率也低。同樣,人均征稅額越高,效率就越高。

        表2:

        全國稅務系統人均征稅額

        ━━━━━━━━━━━━━━━━━━

        ┃稅務人員數┃稅收收入┃ 人均征稅額 ┃

        ┃年份┃ (人) ┃(億元)┃ (萬元) ┃

        ┣━━╋━━━━━╋━━━━╋━━━━━━━┫

        ┃1992┃ 545 507 ┃3 296.91┃

        60.44

        ┣━━╋━━━━━╋━━━━╋━━━━━━━┫

        ┃1993┃ 578 955 ┃4 225.30┃

        72.98

        ┣━━╋━━━━━╋━━━━╋━━━━━━━┫

        ┃1994┃ 640 808 ┃5 126.88┃

        80.01

        ┣━━╋━━━━━╋━━━━╋━━━━━━━┫

        ┃1995┃ 733 986 ┃6 038.04┃

        82.26

        ━━┻━━━━━┻━━━━┻━━━━━━━

        資料來源:1.《中國財政年鑒》(1995);

        2.《全國稅務統計》(1995);

        3.《中國稅務年鑒》(1993、1994)。

        由表2可知,我國稅務系統的人均征稅額逐年有所增加,特別是1994年稅制改革后,稅收收入得到了快速增長,1993—1995年,工商稅收收入以年均9O0多億元的速度遞增,尤其是1993年人員只增加3萬多人,而收入增加了近1OOO億元,人均征稅額比1992年增加了12萬多元。但在1994年和1995年機構分設后,人員大量增加,致使1995年人均征稅額增長不高,大大低于每年稅收收人15%以上的增長速度。稅制改革增加了稅源,機構分設又增加了大量人員,人均征稅額的增加低于稅收總量的增長幅度,征收的效率實際上是下降了。

        三、稅收征管成本的主要因素

        影響稅收征管成本的主要因素有3個,即:收入總量、人員和經費支出。稅收征管成本的高低,與收總量成反比,與人員和經費支出成正比。

        (一)征管成本與收人總量成反比關系

        收入總量是由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經濟規模和稅收負擔率決定的。在經濟總量和稅收負擔率一定的條件下,稅收總量有一個飽和點,到了這個點以后,無論付出多大的支出,都不能增加收入。這是一個非常淺顯的道理,卻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當我們要增加收入總量的時候,最好的辦法就是發展經濟,增加稅源。提高稅收負擔率雖然也能增加收入總量,但往往又會抑制經濟發展而使其作用被抵消。

        (二)征管成本與人員和費用支出成正比關系

        用于人員、機構和稽查的費用支出越大,稅收成本就越高。

        在圖1(列)中,X表示稅務機關為組織稅收收入所付出的費用,Y代表組織的稅收收入。當費用X為0時,收入Y也為O;當X大于O,并逐步增加時,Y也隨著增加;當X到達B點時,Y達到最高點A;當稅收收人到了極限,應該繳納的稅收全部繳納入庫以后,不管費用大到什么程度,稅收收入都不再增加。而事實上要做到將所有應收的稅都收上來,需要非常大的支出,顯然是不合算的。我們應當設法找到一個最佳點A‘,在這一個點上征收成本率最低。這從稅收成本的角度看是最理想的,但從嚴格執法和收入的角度看就意味著允許一定比例的偷逃稅,必須要加以改進。所以,無論 從哪個方面都能接受的方案是在A和A’中間找到一個點,即從B‘開始增加稅務開支,X增加Y也增加,當X的增加值等于Y的增加值時為最高上限。 而國家財政對稅收的支出,也有一個財政支出的效率。因此這個點由國家財政對稅收支出的大小決定。我國當前存在著大量的偷逃稅問題,要達到治理的目的,一方面要使現有經費支出充分地發揮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大對稅收的投入,以支持稅收收人總量的增加和稅收環境的改善。

        在圖2(列)中,X表示稅務人員數量,Y表示人均征稅額,在核撥經費一定的情況下,當X為0時,Y也為0;當X大于0,并逐步增加時,Y也隨著增加;當人員達到一定數量即到B點時,人均征稅額也最多,即達到最高點A點,此時人均征稅效率最高,稅收征管成本相對也低;當人員數超過一定規模即B點時,人均征稅額隨人數增加而減少。可見,稅務人員的多少對稅收征管成本與稅務效率是有很大影響的,人員太少達不到嚴格執法、應收盡收的要求;人多了又加大稅收征管成本,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稅務機構的繁簡對稅收成本影響主要表現為機構經費增加和人員增加兩個方面。(見下表3)

        表3:南京市國家稅務局1992—1997年征收成本率和人均征稅額

        ─────┬───────┬──────┬───┬───┬───┬───

        │ 年份

        1992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 指標

        ├─────┼───────┼──────┼───┼───┼───┼───┤

        │ 職工人數 │

        2 796

        │ 3039 │ 2104 │ 2135 │ 2155 │

        │ (人) │

        3199

        ├─────┼───────┼──────┼───┼───┼───┼───┤

        │人均征稅額│

        104

        128

        │ 202 │ 284 │ 318 │ 365 │

        │ (萬元) │

        ├─────┼───────┼──────┼───┼───┼───┼───┤

        │征收成本率│

        2.l

        2.6

        │2.75 │ 2.7 │2.79 │ 2.7 │

        │ (%) │

        ├─────┼───────┼──────┼───┼───┼───┼───┤

        │ 征收稅額 │

        29.2

        │ 40.9

        │61.6 │59.8 │67.9 │78.8 │

        │ (億元) │

        ─────┴───────┴──────┴───┴───┴───┴───

        資料來源:根據南京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年度統計資料計算整理。

        從表3可以看出,征收成本與收入總量成反比、與人員和經費支出成正比。1993年、1994年不僅人員增加,而且工資制度改革,人均支出加大,盡管總收人增加較多,征收成本率仍然上升了0.5個百分點;后3年機構分設后,相對稽查成本增加,但由于嚴格控制了人員增加和總收人的穩定增長,征收成本率連續3年控制在2.7%左右。

        通過上面的因素,我們可以有這樣的認識:第一,我們要控制的是單位成本而不是總成本。因為總成本隨總量的增加而必然要增加。第二,我們尋求的是最佳點,而不是最低點。因為支出的多少與收人的多少都與控管程度有關,最低不是最優。第三,我們控制稅收征管成本的途徑,首先應當考慮稅制、稅種、稅目、稅率以及征收的設計是否合理,其次才是具體支出的控制。

        四、控制稅收成本的途徑

        (一)樹立稅收成本的觀念,實行從宏觀到微觀為系統成本控制

        首先,稅制和稅種的設計要考慮稅收成本,如在劃分中央和地方的稅收時應盡可能地減少交叉,避免兩套征收機構的磨擦而損失效率;應盡可能地使用共同稅基,節約征管稽查費用;設計較少的稅種和盡可能少的稅目、稅率,便于公眾的了解,更有利于執法。稅種的設計還應考慮稅基的完整性,否則必然會因為漏洞太多太大而造成雖支付了大量費用,仍然達不到嚴格控管的目的。

        我國現行稅制是1994年的稅制改革奠定的基本框架,是基本適應我國國情的,但從實踐來看,仍然比較粗糙,尚需進一步完善和優化。在優化稅制過程中,必須考慮征稅成本的大小和征收效率的高低,把最少征收費用原則作為優化稅制的重要。一方面應該注意各項具體征管措施是否符合簡便效率原則,在推廣典型時應考慮普遍適用原則。另一方面,進一步完善現有的稅制,盡可能取消一部分不必要或稅源比較小的稅種;把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所有實行抵扣的行業,并改進申報和控管方法;盡快統一內外資所得稅,將按隸屬關系劃分中央和地方收人改為按比例關系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在當前“費改稅”的過程中,應盡可能合并稅種,以免過多新稅種出臺。對一些共同稅基和隨同主稅附征的稅種可以鼓勵委托征收,合理利用國、地稅兩支征收力量,減少重復勞動。

        (二)建立科學、化的稅收征管模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我國經過近幾年的征管改革,已初步建立了“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機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新型征管格局,征管工作水平有了明顯提高,但還存在著一些亟待改進和完善的地方。新制度的實施都有一個從簡單到復雜,再從復雜到簡單的不斷完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稅收成本較高是不可避免的,而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完善,稅收成本必然呈現不斷下降的趨勢。現階段必須切實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第一,合理布局、嚴格控制辦稅服務廳的建設,推行多種申報方式,由納稅人自主選擇。

        第二,加快計算機在征管中的開發。,盡管各單位加強了計算機硬件和軟件的開發投入,但計算機軟件開發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網絡化進程要加強。軟件要統一,中央、省、市應分別建立數據處理中心,各中心之間必須聯網,并逐步與縣(分)局、所基層稅務機關和機構聯網。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提高對收人監控和數據處理的集中度。

        第三,建立完善征收監控、稅務稽查、管理服務、政策法規四大系列銜接協調運轉機制,完善稅收征管程序,充分發揮征管各環節的整體效能。

        第四,簡化辦稅程序,降低納稅成本。近年來,圍繞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許許多多的管理制度,對減少國家稅收流失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帶來了辦稅手續過繁、環節過多、效率不高的。當務之急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簡并現有的辦稅程序,盡力為納稅人提供規范、便捷的服務。

        第五,規范稅務,節約征納成本。稅務作為征管改革的配套措施,不但可以減少征納雙方的負擔和開支,降低稅收征納成本,還可提高征管質量,減少浪費和損失。

        (三)科學合理設置機構和配備人員,提高行政組織效率

        首先是稅務機構的設置要打破行政區劃的框框,其密度和人員的多少應視稅源狀況而定,從根本上控制機構膨脹和人員增長過快的問題。其次是在內部職能分工上,宜上租下細。第三是要盡可能地擴大管理幅度,減少管理層次。目前,從基層稅務所到國家稅務總局多達5個層次,上下溝通過程中的信息和能量衰減很大。發達國家稅務機構設置的成功經驗可以借鑒,例如加拿大的聯邦稅務局只有按總局、大區局和按經濟區劃設置的基層辦稅機構3級,收入少的1個省只設幾個,收人多的1個市設幾個;地方稅務局機構更精簡,只在省財政部下設稅務局,負責全省的地方稅收征收工作。

        (四)加強稅務經費管理,充分發揮使用效率

        稅務經費涉及到稅收工作的方方面面,管好用好稅務經費,對控制稅收成本十分重要。首先要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特別是在國家對國稅系統經費實行垂直管理,經費比較緊張的情況下,各級國稅機關更應提倡艱苦奮斗的精神,堅決反對不講成本、不搞預算的做法和各方面的形式主義,進一步優化經費掛鉤辦法,控制稅收成本的增長。其次對經費要實行預算管理,統籌安排,按計劃使用,管好用好每筆經費。堅持改革先試點后推廣的工作方法,減少浪費,把有限的資金用于征管稽查和基層建設上。要堅決貫徹和體現少花錢,多辦事,集中力量辦大事,因地制宜、量人為出、量力而行、講求實效的原則。第三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國稅系統經費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加強財務監督,強化內部審計;進一步加強對稅務經費的考核,建立效益、成本考核指標,把人均征稅額或征稅成本率作為稅務工作指標,列入目標考核,以達到控制稅收成本的目的。

        主要資料:

        (1)哈羅德。孔茨、海因茨。韋里克《管》(經濟科學出版社1993年出版)。

        (2)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所主編《工商稅收征管改革》(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年出版)。

        (3)李大明《稅務管理》(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5年出版)。

        (4)王 韜、丹笑山《稅務效率的分析與比較》(《涉外稅務》 1997年第6期)。

        第5篇:稅務征收與管理范文

        【論文摘要】文章通過分析社會保險費征繳模式稅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推行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提出了建議。

        一、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會保險費征收稅式管理是社保費籌資制度發展的必然這既是擴大參保覆蓋面、提高統籌層次、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的需要,同時也是有效控制參保單位和職工在參保和繳費問題上的逆向選擇、防止參保繳費上的道德風險的需要,除此之外還有如下兩點。

        (1)稅式征管是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險各主體之間法律責任的需要。目前,社會保險費征繳環節中的核定制度帶來的突出問題是:申報主體、核定主體和征繳主體三方之間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參保單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報、漏報社保費現象,還有一些社會保險機構(包括行業垂直管理系統的代辦機構)將歸集的社保費不按期如實向核定機關和征收機關申報解繳,而是占壓(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壓,有的跨年度長期占壓),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費作為收入當工資發放等現象。檢查機關發現這些問題時,因法律責任難以界定而無法處罰。因為繳費人在繳納社會保險費之前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進核定,核定確認的繳費數是征收機關依法征繳的依據,企業未申報的,但又確實是那些代辦機構歸集的社保費。面對參保人利益受到損害和社保費隱性流失等情況,檢查機關無處罰的法律依據,只好不了了之。執法部門在劃分上述三者之間的法律責任時,感到有些無奈,即繳費人本應承擔的如實申報的責任轉嫁給了核定機關和征收機關,核定機關沒有足額核定,應核定盡核;征收機關沒有足額征收,應收盡收。如果對繳費人不如實申報事實進行處罰也不妥,因為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的繳費數是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蓋章認可的,這種認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繳費人承擔不如實申報的法律責任,則法律依據不足,因為征收機關以核定機關的核定數為征收依據,企業申報不實,核定機關有責任。實行稅式征管后,建立參保單位和繳費個人自行申報制度,征收機關將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數作為征收依據。如果參保繳費單位不如實申報,一旦發現,就可以追究申報主體的法律責任。所以,實行稅式征管,建立自行申報制度,自核自繳,既有利于明確社會保險費征納雙方的法律責任,又能提高全社會參保繳費的法律責任和意識,還能強化府保險費足額征收,使地稅部門和社保部門真正做到各負其責,相互協調。

        (2)稅式征管是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實施規范管理,進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繳率的需要。目前社會保險繳費制度安排導致企業申報核定的工資總額與企業的實際工資總額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統籌為例,社會保險費申報不足核定不足情況普遍存在。沒有做到應核盡核,應征盡征,30%費源流失(見表1)。國家政策規定了申報繳費的下限和上限,即參保人申報繳費工資基數按參保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進行保底和封項。社保費實施地稅全責征收后,通過實行“雙基數”申報,能解決社保費舊征繳辦法中基數核定欠規范的問題,并能按企業的實際用工情況和實際工資水平確定企業應繳社保費數額,確保所產生的原始應征數據真實可靠,從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費申報和征繳中出現的費源流失問題。

        2、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的可行性

        (1)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已具備“準稅收”的屬性。國家是社會保險費的唯一管理主體,有比較完備而且具備一定立法層次的政策制度體系,確定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固定性和規范性。從養老保險制度改為統賬分離,統籌賬戶要向個人賬戶劃撥的問題得到破解。社保費實行稅式管理,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企業工資總額據實征收,有效調節平衡參保人員利益分配,發揮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的優勢。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2)稅務機關征收的實踐為實行社保費稅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礎。全國已有20個省、市、區實行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稅務機關充分利用稅收征收管理資源、優勢和經驗,對社會保險費實行費式管理,建立費源臺賬,實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會保險費費源管理制度,開展征繳稽查,清收各類欠費;開發了征繳軟件,對社會保險費實行了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實行稅務征收省市較之以前普遍征繳率和收入總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繳率相比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省份,其征繳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繳率均高達95%以上。稅務機關是專業化的、社會化的征收組織,基礎設施好,管理規范,特別是“金稅工程”的實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細化管理的水平,全國形成了統一的征管信息網絡。稅務機關可以借用稅收征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稅務機構遍布全國,擁有經驗豐富的稅務人員、嚴格的管理機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規模化、集約化管理,降低稅費征收成本。

        (3)國內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稅機關全責征收社保費的實踐為全面推行稅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廣東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地稅機關全責征收社保費,勞動社保部門將不再負責社保費的申報、核定、追繳工作,建立起了地稅部門負責社保費申報、核定、征收、追欠、查處、統計和化解,社保部門負責社保費登記、計賬、待遇審批和基金發放管理的新模式。這種模式真正實現了社保費“收支兩條線”。廣東省還建立“繳費人自行申報繳納,地稅機關重點稽查、以查促管”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模式,明確企業應按有關繳費政策規定和要求自行計算、如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強化了繳費人自覺申報繳費意識,明確征繳雙方法律責任,理順征繳雙方關系。

        (4)國際經驗也證明了社保費稅式征管在實踐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經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的17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32個國家和地區是由稅務部門征收社保稅或費。許多國家社保基金籌資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費”而非“稅”,但征管體制則歸屬于稅務部門。如英國上議院決定于1999年4月1日將原社會保障部的社會保障繳款征收機構及其征收職能并入稅務署,國家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障繳款政策由稅務署制定。俄羅斯也實行了社會保險“費改稅”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簽署新《稅法典》,將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付費部分改為統一的社會稅,養老保險費由改革前的繳費形式變為以統一社會稅形式繳納,其征收機關由原來的社會保障部門改為稅務部門。國外的經驗為我國改革社保費籌資方式、實行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參考。

        二、推行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建議

        1、理順和完善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體制

        首先,要從國家決策層上統一認識,盡快改變目前在征管上的“雙軌制”,在全國明確稅務機關征收社保費的主體地位。其次,賦予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的職能。按照謀其事、負其責、授其權的原則,實行事、責、權的高度統一,明確授予稅務部門社會保險費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和計費工資基數核定以及檢查、處罰等征收管理各個環節完整的管轄權,以利于稅務部門充分發揮征收管理優勢,強化社保費的征收管理。

        2、在繳費工資基數上,實行“雙基數”申報制度

        分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其中,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應按本單位全部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之和,實行保底不封頂進行申報核定,即取消按社會平均工資或按職工平均工資為核定依據的做法,改為以企業全部工資(包括各種津補貼、獎金、加班工資,年薪等貨幣化收入)作為申報的依據,據實申報征收。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原政策規定,實行按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一300%保底和封頂進行申報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繳個人所得稅,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帶入再分配領域。

        3、實行社會保險費與稅收一體化管理

        一是強化登記管理。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必須辦理參保登記;稅務部門每年對企業進行年審時,應一并審查企業是否已納入參保范圍,加大強制參保的力度,做到應保盡保。二是強化征收管理。稅務部門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一并對社保費的計費工資基數加強管理,確保計費工資基數的真實、準確,確保如實計算。三是強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費一并納入稅務稽查范圍,查稅必查費。

        4、建立簡潔、便民等多元化繳費方式

        參保企業直接到稅務繳費大廳申報繳費;對靈活就業人員應按照便民原則,由稅務部門委托國有商業銀行,讓參保者就地選檔劃卡繳費。即凡屬參保范圍的繳費人在社區區點辦理了參保登記手續后,自行確定一張用于繳費的有效銀行卡,實行劃卡繳費,這樣既可以方便繳費人交款,又可以節約征繳成本,提高征繳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費用省級統籌制度的步伐

        不僅養老保險應當實行省級統籌,醫療保險等其他險種也應當實行省級統籌,這樣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較強抗風險能力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費的稅式征管是達到這個目標的必要選擇、必然要求和必備條件。

        6、加快社保費征收的信息化建設

        特別是要借用稅收網絡平臺,盡快建立參保人員數據庫和費源管理基礎信息體系,積極推進與社保、財政、銀行、國庫等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為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稅務征管)社保費奠定堅實的基礎,為社會各界的監督提供充分的依據。還要在稅務機關內部完善管理職能,整合業務流程,完善征管統計軟件,加強社保費申報開票、征、管、查之間的協調配合,各個環節和職能既分工負責又緊密銜接。

        第6篇:稅務征收與管理范文

        核定征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稅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對不能完整、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采用特定方式確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它是稅務機關在難以按照查帳征收等正常方式征收稅款的情況下而被迫采用的一種相對合理的征收方式,它不可能保證核定的應納稅額與實際完全相符。《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帳,進行核算。同時《征管法》第八條對納稅人的權利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因此,稅務機關在使用核定征收方式時,既要保證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不造成稅款流失,但同時也要充分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中的相關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問題 1、如何解決實際征管中事前核定與事后核定問題,以保證與稅收征管法的有效銜接;原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六、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至3月底。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3個月內鑒定完畢。且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同時還規定,對實行查帳征收的納稅人,如發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一情形的,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方式。我們認為這種事前鑒定的方式是欠妥的。主要理由是,事前鑒定證據不足。企業所得稅是以一個經營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作為計稅依據的,一般實行按季申報,按年匯算清繳。準確計算稅基是納稅人的義務,也是稅務機關的責任。首先,如果在年初3月內(新辦企業登記后3個月內)鑒定,納稅人的第一次申報并未完成,難以界定申報是否準確、足額,也不存在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的可能。其次,設置帳簿,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征管法》等相關法律對納稅人的要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內,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帳簿。納稅人按規定設置賬簿并正確核算應該是以一個經營年度為基期,三個月內并不能真實反映納稅人的核算狀況。對前三月核算等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可以督促其改正并加以處罰,但并不能作為鑒定所得稅征收方式的一個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范人、引導人的根本立法宗旨。第三,在前三月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核算情況進行調查評估也與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的時間要求不符。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匯算,年未四個月內匯算清繳,納稅人申報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應納稅人申報情況進行全面納稅評估。如果僅僅是對當年情況評估,會造成多頭檢查,并且納稅人上年實績不能作為參考依據,與稅務機關應充分保護納稅人權益的要求不符合,也不適應新時期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要求。因此,我們認為企業所得稅日管中,應采取按期預繳,事中鑒(初)定,事后認定,跟蹤管理,匯查并重的模式。這樣既有利于與《征管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又能保證國家稅收不受損失;也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征納關系。但對未設置賬簿或無能力、不愿意設置賬簿的,可實行年初核定,年未調查測算,按年遞增定額稅款的方式,以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2、從哪些方面界定和細化核定征收范圍中收入、成本費用不能準確核算的具體標準;在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對納稅人的征收方式鑒定,主要是采用納稅人自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模式。《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規定,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但就近幾年實際情況來看,各地對什么是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的理解卻不一致。理解的不一致也給同一地區不同主管機關或分屬國地稅管理的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帶來了極大的不平衡。筆者認為,作為稅務機關,在辦理所得稅資料界定時,應注重《征管法》在稅收法律體系中的統馭地位。這主要限于基本按要求設置帳本并進行核算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規定的九項收入必須全部按期納入核算,至于成本和費用的歸集范圍可以《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為基礎,結合會計制度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進行相關帳務處理,即可基本認定符合查帳征收條件,而不能武斷理解為有一張發票未按規定取得(俗稱的白條)就作為鑒定成核定征收的依據。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稅務檢查人員能根據稅法通過相關科目進行準確調整的,都不應該認定為核定征收。在征收方式鑒定中,對收入總額核算的界定應該是全面,對成本費用核算的界定主要是憑證齊全,保存完整。這樣做可以保證部分納稅人在實行06版《企業會計準則》后,因政策分離越來越大而相關權益不受損害。 3、哪些行業、哪類納稅人不宜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通過調查和近幾年實績,從行業來看,一般大中型國有企業、糧食收儲行業,實行自開票納稅人認定的貨物運輸業不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從類型來看,一般納稅人不宜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小規模納稅人和商品零售業、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產開發業、小型采掘行業適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4、哪類納稅人適合定率征收,哪類納稅人適合定額征收;我們認為對設置帳簿或收入、成本能夠查實的納稅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較適宜。對未設置帳簿或雖設置賬簿但收入、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以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以及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適宜采用定額核定的方式。 5、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是否也適用核定征收辦法。從20__年1月1日起,我國已經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合并,新法實行后,從公平稅負的角度出發,應該對內外資企業適用相同的稅收政策和待遇,以杜絕因不同納稅人部分適用相關政策而造成的稅收政策歧視。二、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的確定問題 1、各地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的實際執行標準;我市統一執行滁地稅[20__]110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所得率。 2、近年來當地分行業利潤率情況; ⑴建筑行業利潤率一般10-18%;⑵房地產開發行業利潤率一般20-35%⑶化工行業7-10%⑷糧食購銷企業0.3-.08%⑸塑料制品生產行業利潤率6-13%⑹商品零售業5-9%⑺機械制造業4-7%⑻交通運輸業6-11%。(以上數據來源于匯算清繳和稅務重點稽查案例) 3、如何進行應稅所得率的行業分類和細化行業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的細化必須根據行業、地點、企業規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壟斷地位來進行。我們認為總局可以制定相應的幅度,具體標準可以由縣一級稅務機關在針對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的基礎上進行調查測算后實施。行業分類可以參照國家統計局對國民經濟分類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__)來進行。 4、如何確定兼營多種行業的核定征收企業的應稅所得率對兼營多種行業不能分開核算的,可以以主業為準進行核定,主業的營業(銷售)收入必須超過50%;對按要求分別核算的,可以對照不同行業的標準進行界定。三、關于核定征收方式鑒定問題 1、如何確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程序和時限問題可以采用納稅人申報,主管稅務機關調查評估,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進行。 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與所得稅管理(納稅評估、匯算清繳、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稅務稽查等)有效銜接;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應該分類管理。對沒建帳的,可以通過稽查選案的辦法,加大稽查力度,促進其建帳建制;對已經設置帳并進行核算的,可以在匯算清繳的基礎上,開展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 3如何細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方式(定率或定額);對收入、成本費用通過調整后能夠查實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對未設立帳簿或發生納稅義務經稅務機關責令申報仍拒不申報或申報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額核定的辦法。四、關于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率確定與調整問題 1、稅基如何確定所謂稅基,就是稅務機關據以計算征收稅款的依據。在實行核定征收的過程中,核定的稅基越接近于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成果,也越有利于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對收入、成本費用能夠查實的納稅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費用,參加核定應稅所得率進行確定;對無法查實的,可根據當地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利潤情況進行確實 2、什么情況下需要對核定征收企業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率進行調整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后,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如果納稅人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稅務機關認定后,應當及時調整應納稅額。這是《征管法》第八條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賦予納稅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也是對稅務機關執法過程中防止自由裁量權過大造成顯失公正的一種限制,從稅收行政爭訟的角度說,也是對稅務行政機關的保護。對納稅人發生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我們認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也應進行相應調整。重大經營情況變化不僅僅包括企業自身情況,還包括國家經濟政策調整和國際市場原材料價格變化,市場供求關系的主要走向等。因為最終決定應稅所得率的主要指標是納稅人盈利率,根據納稅人的市場平均盈利狀況及時調整應稅所率,是稅收立法公平、公正原則在日管中的重要體現。 3、納稅人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是否需要明確納稅人的申報調整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義務,以及未履行義務如何確定其法律責任> 文秘站:<;必須明確納稅人調整后的應納稅義務,并書面通知納稅人。《征管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征管法》第二十五規定納稅人必須如實申報,這是《征管法》對納稅人的保護,也是量能課稅、依法征收原則的體現。對納稅人未按調整后應納稅額履行相關納稅義務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條、第68條進行處理,這是對稅務機關依法征稅過程中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和后果處罰,是保障國家稅收剛性得以體現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證國家稅收征收權不受侵害,引導和規范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不斷提高全民對稅法的遵從度。五、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問題是否享受,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是稅務機關在無法實行查帳征收的情況下采用的一種比較有效征收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納稅人已經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履行了納稅義務,那么,納稅人就有權享受國家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今后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是以產業為主,區域為輔的模式,優惠政策是從有利于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角度來鼓勵納稅人加快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最終實現提高綜合國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后,應該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但考慮到核定稅額與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之間的差異,建議采用定額享受的辦法。六、關于核定征收企業的申報管理問題 1、如何進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申報管理核定稅款是一種事前行為,與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難免存在較大出入,特別是對收入基本能夠查實的企業。為了避免國家稅收的流失,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也應加強預繳管理,平時可以把按期申報作為預繳處理。核定征收并不等于放棄管理,”核定稅基\完善匯繳\加強評估\分類管理”是新時期對所得稅管理的根本要求,要貫徹這一原則,在實際征管工作中,就必須要做到”放到底\管到位”.對核定征收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仍然應加強監管,注重相關數據資料的收集整理,引導納稅人向查帳征收過度,同時也為下年核定打下基礎。 2、如何搞好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稽查工作對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稅務稽查應著重于調查和成本定額的測算,注重對核定稅額與應納稅額離散程度的檢查,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評估和下年定額核定提供依據,最終收到內促征管,外查偷漏的效果。

        第7篇:稅務征收與管理范文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加強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我國中小企業得到了迅速發展,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中的作用將日益突出。當前,中小企業稅收管理的突出問題是:有些中小企業財務核算、納稅申報不全不實,有的稅務部門征管不嚴、措施不力,不僅造成國家稅收流失,同時也影響公平稅

        負原則的實現。應該看到,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業數量將進一步擴大,其所得稅征管將會成為稅務部門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加強和規范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不僅能有效地堵塞稅收流失,強化稅收基礎管理,而且能夠促使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有利于稅收增長和企

        業發展的良性互動。對此,各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工作。各地要針對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中小企業的范圍,明確責任人員,對中小企業的稅收管理進行專門研究、分析和總結,不斷提出新的工作措施,以適應中小企業迅速發展變化的工作要求。

        二、加強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提高中小企業依法納稅的自覺性

        各級稅務部門要針對中小企業尤其是有的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納稅意識不強、對稅法知識了解不深的特點,采取多種形式,加大稅法宣傳力度,要經常化、制度化,努力做到針對性強、覆蓋面廣、行之有效。注意將宣傳、培訓和輔導有機結合起來,確保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和法

        規,特別是涉及與財務制度不一致的稅收政策和法規(納稅調整項目等)以及新出臺的政策法規,要及時進行宣傳培訓,以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養成自覺納稅的習慣,提高申報納稅的質量。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稅源監控體系

        中小企業具有點多、面廣,經營變化大,稅源分散等特點。稅收征管改革以后,取消了稅務專管員制度,對及時了解和掌握不斷變化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本地區稅源變化情況會有影響,因此,急需建立中小企業稅源監控體系,及時掌握和分析有關情況,為制定有關政策和措施提供決

        定數據資料。稅務部門除在內部明確職能部門和人員之外,還要和工商、銀行、計經委及企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等外部門、單位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定期核對有關資料特別是稅源資料,交換有關信息,切實抓好源頭管理,及時準確地掌握本地區中小企業的戶數、行業分布、規模大小

        、重點稅源戶數、虧損戶數等基本情況。積極收集、積累、整理、分析與所得稅征收管理相關的資料,了解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和經濟增長水平,研究有關政策對所得稅收入的影響程度,從中分析中小企業的所得稅收入增減變化因素,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相應制定改進措施。國

        稅局、地稅局之間應密切配合,及時溝通征管信息,齊抓共管,堵塞漏洞。

        四、結合實際,采用不同的所得稅征管方式

        中小企業在納稅意識、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諸多方面存有較大差異,因此,要求稅務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所得稅征收管理方式。

        (一)對財務管理比較規范,能夠建帳建制,準確及時填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完整的納稅資料的企業,可實行企業依法自行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對這部分企業,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

        得稅規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稅發〔1997〕195號)的要求,建立適合企業所得稅管理特點的科學、嚴密的內部工作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不同項目和內容,建立健全納稅人的臺帳管理制度,以滿足征收、檢查等方面的需要。當前應著重建

        立財務登記、主要稅前扣除項目、減免稅、納稅人投資情況等企業所得稅基礎資料臺帳。

        (二)對財務管理相對規范,帳證基本齊全,納稅資料保存較為完整,但由于財務會計核算存在一定問題,暫不能正確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企業,稅務部門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確定其年度所得稅預繳額,企業年終按實際數進行匯繳申報和稅務部門重點檢查相結合的征收方式。當企

        業年終匯繳數低于定額數時,可先按定額數匯繳,然后稅務部門組織檢查,多退少補。同時幫助企業逐步規范會計核算,正確申報,積極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渡。

        (三)對不設帳簿或雖設帳簿但帳目混亂,無法提供真實、完整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應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式。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控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的通知》(國稅發〔1996〕*號)的有關規定,從嚴控制核

        定征收的范圍,堅持一戶一核,嚴格遵守相關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渡,爭取逐年減少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戶數。

        五、加強城鎮集體、私營企業財務管理,夯實企業所得稅稅基

        按照現行稅收法規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是以企業的財務會計核算為基礎,經過納稅調整確定的,因此,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對夯實企業所得稅稅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稅務部門作為城鎮集體、私營企業財務的主管部門,必須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一)結合年度稅務檢查,積極開展對城鎮集體、私營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工作,切實糾正和處理企業違反財務、會計制度的行為。

        (二)采取措施,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對帳證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的企業和新上崗的會計人員,主管稅務部門可采取集中培訓、個別輔導等辦法,不斷地提高其財務會計核算水平。同時,還應鼓勵和規范社會中介機構幫助帳證不健全的中小企業建

        帳建制、記帳。

        (三)積極參與企業改組改制工作,嚴格審查有關涉稅事項。對各地開展的企業改組改制工作,稅務部門要與有關部門一起,共同組織、參與企業清產核資的各項工作,嚴格審查有關涉稅事項,認真做好資金核實工作。

        六、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扣除憑證的管理

        企業收入總額和稅前扣除項目是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兩大因素,而票證憑據特別是稅務發票,則是控制收入總額和稅前扣除項目的主要手段,是稅收征管的一項重要工作。因此,企業所得稅有關稅前扣除項目,主管稅務機關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并按規定的程序、方法、權限和政

        策進行審批,不得走過場。企業凡不按規定報經批準的,一律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或進行稅務處理。企業的稅前扣除項目,一律要憑合法的票證憑據確認;凡不能提供合法憑證的,一律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嚴禁虛開、代開發票和開票不及時入帳、多開少入的現象,一經發現,要追究當事

        人的責任。

        七、加大檢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強化稅務檢查,依法對偷逃稅行為進行處罰,是加強稅收管理和促使中小企業依法納稅的有效手段。為此,稅務部門要切實加大對中小企業的稅務檢查力度,合理調配力量,將匯繳檢查和日常檢查結合起來,對重點企業實行重點檢查,年度檢查面不得低于30%。對存在不按時申報,

        有意隱瞞真實情況、逾期不繳、逃避納稅義務等行為的納稅人,要查深、查細,對查出的問題,應按稅法規定補繳稅款和進行處罰,堅決杜絕以補代罰的做法。對典型案例,還要及時曝光,予以震懾,以儆效尤。

        八、注意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中小企業所得稅征管水平

        加強中小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是一項長期的基礎性工作。各地要在以前年度工作的基礎上,針對中小企業發展狀況,注意不斷總結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提出改進措施,強化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每年應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

        第8篇:稅務征收與管理范文

         現行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模式,通過多年的征管工作實踐和積極探索,效能逐步顯現。它促進了稅收征管手段和服務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質量和效率,規范了稅收執法行為,實現了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基本適應了經濟發展的需要。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模式也存在著分工不明、職責不清、銜接不暢、管理缺位、信息傳遞、反饋和共享不盡如人意等問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國加入WTO,特別是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頒布施行,稅收征管的經濟和法律環境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迫切需要建立一個與之相適應的、統一高效的稅收征管機制。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的試點工作方案》,提出“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建設統一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實現建立在信息化基礎上的以專業化為主、綜合性為輔的流程化、標準化的分工、聯系和制約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輪征管改革目標。從改革目標可以看出,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實現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構建這一現代化的稅收征管模式,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鞏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礎。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應是對多年征管改革的發展和完善,通過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級稅務機關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豐碩成果、鍛煉了大批的干部,所有這些都是推進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和寶貴財富,因此,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給予足夠的重視和保護,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減少浪費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連續性。推進征管改革,應以“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為根本,堅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鞏固、提高、豐富和完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實現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

        2.加強信息交換。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

        三、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對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當然,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也是有聯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打擊和防范稅收違法,防止稅收流失,維護稅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門的檢查主要是為防洪大堤做好基礎工作,做好維護和修補。二是征管部門的檢查往往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征管部門通過稅務檢查發現有重大偷稅、騙稅和其他嚴重稅收違法嫌疑的,通過選案及時傳遞給稽查部門,成為稽查部門的案件來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門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征管部門,征管部門據此加強征管,并確定征管部門稅務檢查的重點,以提高征管質量。因此,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不斷加強聯系和溝通,特別是在選定檢查對象后,要及時將檢查計劃連同待查納稅人清冊傳遞給對方。除必要的復查和舉報外,在一個年度內,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已查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再查;對稽查部門已查事項,征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查,實行一家檢查共同認賬,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四、重組征管業務流程。信息化要求對征管業務的處理以業務流程為導向,以信息流的管理為核心,因此,必須依據對納稅人管理的信息流來重組征管業務流程。信息化條件下的征管業務,可大致劃分為稅源監控 (包括稅務登記和認定管理、發票管理、稅款核定、信息采集和資料管理等)、稅款征收(包括申報征收、審核評稅、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和票證管理等)、稅務稽查(包括稽查選案管理、檢查管理、審理管理和執行管理)、稅收法制(包括稅收政策法規、稅務行政處罰、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稅務行政賠償)。當前首先應當加強稅源監控工作,稅源監控是稅務機關掌握應征稅款的規模與分布的綜合性工作,是征管能力與質量的集中體現,是稅務部門獲取稅收征管信息資料的主要來源;稅源監控的重點是有效的稅源戶籍管理、財務核算管理、資金周轉管理和流轉額的控管等。應按照加強稅源監控的要求,對稅收征管業務進行重組,重組的重點是按照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規范基層征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為;明確稅務機構內部各專業分工及其聯系與制約,實現上級機關對基層工作的全面的、及時的監督和管理。在業務重組的實施上,要以流程管理的思想重新設計和優化稅收征管業務程序和內部管理程序,建立一套與征管信息系統相配套的業務流程,使之適應信息化征管模式的要求。稅務機關各部門、各環節、各崗位都要主動調整不適應現代化管理的單項制度和內部規程,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規范信息數據的采集、傳遞、存儲、加工和利用,建立標準、規范、真實、有效的信息數據庫,最大限度地發揮計算機處理和網絡傳遞效能,確保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的順暢運行。

        第9篇:稅務征收與管理范文

        一、鞏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礎。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應是對多年征管改革的發展和完善,通過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級稅務機關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豐碩成果、鍛煉了大批的干部,所有這些都是推進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和寶貴財富,因此,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給予足夠的重視和保護,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減少浪費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連續性。推進征管改革,應以“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為根本,堅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鞏固、提高、豐富和完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實現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2.加強信息交換。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

        三、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對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轉貼于中國論文下載中心studa.當然,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也是有聯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打擊和防范稅收違法,防止稅收流失,維護稅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門的檢查主要是為防洪大堤做好基礎工作,做好維護和修補。二是征管部門的檢查往往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征管部門通過稅務檢查發現有重大偷稅、騙稅和其他嚴重稅收違法嫌疑的,通過選案及時傳遞給稽查部門,成為稽查部門的案件來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門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征管部門,征管部門據此加強征管,并確定征管部門稅務檢查的重點,以提高征管質量。因此,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不斷加強聯系和溝通,特別是在選定檢查對象后,要及時將檢查計劃連同待查納稅人清冊傳遞給對方。除必要的復查和舉報外,在一個年度內,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已查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再查;對稽查部門已查事項,征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查,實行一家檢查共同認賬,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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