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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續查封申請書范文

        續查封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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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查封申請書

        第1篇:續查封申請書范文

        《房屋登記辦法》已于~年1月22日經建設部第1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 xx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 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xx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 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 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 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 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 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 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 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 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 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 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 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 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 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 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 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 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 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 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 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 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 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 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 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 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 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 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 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

        第六章 附

        第九十四條 房屋登記簿的內容和管理規范,由xx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由xx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和土地登記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應當報xx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十六條 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2篇:續查封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在建工程;抵押;登記;金融債權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07-0066-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7.16

        一、引言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中國的房地產業得到了迅猛的發展,給中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活力。可以說,近年來的GDP始終保持在7~8%的增長態勢,房地產業的發展功不可沒。房地產業的迅猛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房地產業開發企業在建設房地產項目過程中,如遇到后續建設資金供應不足時,就會以在建工程抵押擔保方式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該品種的貸款規模逐年遞增。經測算,全國各家金融機構近年來累計投放的在建工程抵押貸款規模已達到12,000億元以上①。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在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的同時,各家金融機構也從中獲得了豐厚的經營利潤。但由于當前國內關于在建工程抵押仍存在著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尚未制訂、同時還存在著優先于在建工程抵押優先權的各種優先債權,以及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轉換過程存在的法律風險等,這就使得金融機構在辦理建工程抵押貸款過程中不得不面對一系列法律風險。

        二、當前金融機構辦理在建工程抵押信貸業務面臨的主要問題

        《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在建工程包含了土地及正在建造但尚未完工的房屋或其他的建筑物,為獨立的交易客體,因此是可以設定抵押權的[1]。

        (一)在建工程抵押期限設定引發的法律問題

        所謂抵押期限,是指抵押權存在或行使的有效期限。2000年的《擔保法》司法解釋及《物權法》第20條均對抵押期限的設定問題,法律、司法解釋均否認其法律效力。然而建設部于1997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中,明確要求辦理不動產抵押的合同當事人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抵押期限,否則,抵押登記機關可以拒絕辦理登記。因此,截至目前,國內很多的房地產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手續時,仍舊執行1997年《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即仍要求金融機構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手續時,必須在《抵押申請書》中填寫抵押期限,而且要求填寫抵押期限的時間基本上就是貸款的期限,而且在金融機構最后辦完抵押登記手續后,取得的《他項權利證書》上注明的抵押期限時間,也是與貸款到期日是一致的。正是因為抵押登記手續中存在的貸款期限與抵押期限相同的記載,這就使得將來在建工程抵押的貸款債權因到期或逾期無法償還而引發訴訟糾紛時,抵押人往往以《抵押申請書》中填寫抵押期限或《他項權利證書》上注明的抵押期限時間“已屆滿,抵押權喪失”提出抗辯。也正是基于登記機關要求記載抵押期限的原因,且關于抵押期限亦存在法律規定的相互沖突,因此,就出現了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官對因《抵押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書》注明的貸款期限與抵押期限相同且貸款期限屆滿,抵押權人對貸款債權是否仍享有優先受償權做出不同的判決結果,從而引發了當前金融機構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債權面臨了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立法不完善引發的法律問題

        盡管國內有關通過在建工程抵押方式向金融機構獲得融資的做法出現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且在建工程抵押方式也相繼獲得行政法規、司法解釋、法律的認可,但時至今日,國家立法機關以及行政管理機關尚未制定一部統一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因而就出現了國內各地關于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時各自不同的做法。據了解,目前在國內已先后有北京、重慶、杭州、東莞等城市制定了較為完善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管理辦法》,他們的特點是均明確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管理的部門、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金融機構與房地產開發商的權利義務等等。這些辦法的出臺,既促進了當地房地產業的蓬勃發展,又對當地金融機構發放的在建工程抵押貸款資金安全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2]。然而,在國內,仍有許多的省份及地區仍未制定完善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從而使得當地的金融機構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時及以后的貸款管理過程中,面臨著在建工程抵押權被懸空的法律風險。

        (三)在建工程抵押優先權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沖突的法律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28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有關規定,在建工程承包人(施工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優于金融機構的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因此,在將來金融機構主張在建工程抵押的優先受償權時,將會面臨工程承包人(施工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干擾與威脅。甚至還出現發包人與承包人(施工人)惡意串通,虛構拖欠建設工程價款事實,以達到阻礙金融機構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不法目的。

        (四)在建工程抵押權與稅收征收優先權沖突的法律問題

        按照《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當作為公權力的稅收征收權與私權利的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沖突時,如納稅人(抵押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先,在建工程抵押權設定在后的,將來處置、變賣該抵押物時,稅務機關有權行使公權力,優先從處置、變賣款中先扣收稅款,扣除稅款后的剩余價款,抵押權人方可受償。如果抵押權人私自處置、變賣在建工程抵押物進行受償,稅務機關知道后有權在受償的價值范圍內向抵押權人追償納稅人(抵押人)欠繳的稅款。

        (五)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權沖突的法律問題

        如上所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同扣收稅款性質相似,同屬于國家公權力,因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優先權亦同樣優先于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優先權。這就意味著,以拖欠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在建工程做為貸款抵押的,將來處置、變賣該抵押物時,政府有權優先于在建工程抵押權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六)在建工程抵押手續辦理過程中面臨的法律問題

        房地產開發商往往在取得有關建設、規劃等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筑施工許可證》等文件后,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因此,工程項目尚未開發建設時,金融機構只能接受房地產開發商提供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隨著信貸資金的投入,房地產項目形成了在建工程,這時,金融機構便會根據相關信貸管理規定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將原先的土地使用權抵押轉為在建工程抵押。即便是國內尚未出臺統一的土地抵押轉為在建工程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轉為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但是國內絕大多數城市與地區辦理土地抵押轉為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手續時,基本上是在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抵押解除手續,然后再到房產部門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手續。而對于在建工程抵押轉為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則是直接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即可。在許多地方,由于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與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手續須在不同的部門辦理,因此土地使用權抵押變更為在建工程抵押,抵押雙方會將原有抵押登記注銷,以避免出現重復抵押,然后簽訂新的《抵押合同》和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同樣,在將在建工程抵押轉為房地產抵押的過程中,抵押雙方亦要將原有抵押登記注銷,以避免出現重復抵押,然后簽訂新的《抵押合同》和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上述抵押轉換登記過程中,如果操作不當,將會引發債權項下抵押權面臨喪失的法律風險:一是土地使用權或是在建工程在辦理抵押登記以后,因其他原因被有權機關查封了抵押物,如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轉為在建工程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轉為房地產抵押時,未察覺查封情況而直接到登記機關注銷了原有的抵押登記手續,則會出現因為抵押物已經被查封而無法辦理新的抵押登記手續的情況。二是抵押物雖沒有被查封,但在辦理注銷手續直至轉換為在建工程或房地產抵押手續前的一段時間內,土地使用權或是在建工程突然被查封,這也將引發在建工程抵押或是房地產抵押手續面臨無法辦理的法律風險。

        三、 解決在建工程抵押法律問題的建議

        (一) 修訂抵押權期限設定的相關制度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法律的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2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支持。而《物權法》第202條則進一步縮短了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將抵押期間確定與訴訟時效期間同步,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權因喪失勝訴權而不具有執行力。這一規定能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確保抵押物物盡其用。可見,當事人以及登記機關在抵押物權設定擔保存續期間的行為是沒有任何意義和法律效力的,該行為雖然符合《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但卻是違背了《擔保法》、《物權法》相關規定的。首先從理論上講,物權法相對于債權法而言,物權法屬于強行法,奉行物權法定原則。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不能在物權法之外隨意設定物權,也不能以物權法規定之外的方式任意消滅物權。而在建工程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屬于物權之列。其次從權能上講,法律設定擔保物權的目的是以擔保物的價值擔保債權的實現,保證債權人的利益。擔保物權從屬于被擔保的債權而存在,債權不消滅,擔保物權沒有單獨歸于消滅的理由。唯有債權消滅,擔保物權才消滅。我國《物權法》第202條的規定就是對擔保物權權能的肯定,也明確了擔保物權與債權之間的存續關系①。如果允許當事人約定擔保物權期間,則與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清償的目的不完全一致。如果承認當事人約定或登記機關登記的擔保物權存續期間限制擔保物權的效力,致使債權得不到有效的擔保,將直接降低擔保物權的信用。如果允許擔保人利用擔保物權合同所約定的或登記機關要求登記的擔保物權期間對抗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權的行使,則會損害擔保物權人的利益,降低了擔保物權制度的功能。此外從擔保實踐上上講。如果允許登記機關對擔保物權期間強制進行登記,債權人、擔保人就必須每隔一段時間,即在登記的擔保物權期間屆滿后,重新辦理登記或辦理續登手續。重新登記或續登需要交納登記費用,甚至需要重新進行擔保物的評估,支付評估費,大大增加了擔保的成本。此外,如前所述,基于登記機關要求記載抵押期限的原因,對因《抵押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書》注明的貸款期限與抵押期限相同且貸款期限屆滿,抵押權人對貸款債權是否仍享有優先受償權問題,出現了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官,做出不同的判決結果,從而引發了當前金融機構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債權面臨了巨大的法律風險。長此以往,將不利于擔保市場的發展,也進一步導致債權風險的增加。

        為防范因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要求在建工程抵押當事人設定抵押期限而引發的法律風險,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呼吁國務院相關部門應當盡快對1997年頒布施行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中有關抵押期限設定的規定進行修訂,使之符合《擔保法》、《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或是各級房地產登記管理機關應嚴格執行《擔保法》、《物權法》規定中有關“抵押權的效力期間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登記機關規定或設定的期間均為無效。”的規定,取消要求抵押權人必須在《抵押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書》注明或填寫抵押期限的做法,真正還原《擔保法》、《物權法》關于“抵押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也消滅”的立法含義,以確保金融機構在建工程抵押債權的安全。

        (二)盡快出臺全國統一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管理辦法》

        當前國內,關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管理做法,北京、重慶、杭州、東莞等城市均出臺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管理辦法》,這些辦法均很好的解決了在建工程抵押時點日后因將來房屋預售或者銷售,引發的抵押權被懸空或喪失的法律風險。這些城市的一般做法是:金融機構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后,先是在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建設用地抵押登記手續,然后發放住房開發貸款,待在建工程建到可以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雙方再到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手續,同時雙方約定將來的商品房購房款必須回到抵押權銀行并同意由房產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此后,在預售或銷售環節,房產管理部門對房產開發商預售或銷售的每一套商品房,只有在預收的購房款進入在建工程抵押權金融機構專管賬戶,金融機構通知解除相應房產的抵押,同時同意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銷售并辦理預告登記手續時,方可以協助房地產開發商辦理預售房屋的預告登記或銷售房屋的過戶手續。

        可以說,《物權法》頒布施行后,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法律基礎早已存在,而且,北京、重慶、杭州、東莞等城市制定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相關管理規定的有關內容也為國家出臺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相關管理制度提供了實踐基礎,為確保在建工程抵押權的最終得以實現,為確保金融債權安全,建議國家立法機關或是行政管理機關盡快出臺一部統一的、完善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管理辦法》。

        (三)做好貸前調查,前置在建工程抵押權優先受償順序

        由于工程價款優先權優于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優先權,而實踐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拖欠工程承包人工程價款現象是存在的,因此,金融機構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時,要進行嚴格的篩選[3]:首先,要選擇信譽好、資質高、發展較為穩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房地產開發資質、注冊資金到位情況,對工程項目投入的自有資金比例、還款能力進行嚴格審查。其次,要充分調查工程承包人情況,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工程已實際投入及發包人是否存在拖欠工程價款情況,從而得到客觀評價。三是由于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權屬于法定優先權,優先于抵押權[4]。因此,在貸款發放前,盡可能通過借款人的出面,要求建設工程承包人向金融機構出具“如將來發包方拖欠工程價款,在金融機構在建工程抵押權優先權未得到實現前,承包人不對抵押的房產行使工程價款優先權”的書面承諾,以前置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優先受償順序。四是如建設工程發包人與建設工程承包人是關聯企業,為排除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權,可要求承包人對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五是在貸后管理過程中,要做好貸款資金使用跟蹤工作,保證貸款確實投入到在建工程建設中去,要嚴格按照發包人與承包人有關工程價款支付約定,跟蹤工程價款支付情況,如發現在建工程抵押人未按約定支付承包人的工程價款,要及時了解拖欠原因,有必要時可要求借款人或是在建工程抵押人追加貸款抵押物或其他擔保措施。六是對于在建工程已竣工的,應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工程價款支付的證明,如存在拖欠工程價款情況,應要求借款人提供除在建工程以外的其他擔保,以盡可能減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帶來的風險。七是如發生抵押人與承包人發生工程價款糾紛訴訟時,要及時向法院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對建筑工程價款的數額和是否在六個月內行使權利進行核實。此外還要及時向法院提供由建設工程承包人向金融機構出具“如將來發包方拖欠工程價款,在金融機構在建工程抵押權優先權未得到實現前,承包人不對抵押的房產行使工程價款優先權”的書面承諾,以確保在建工程抵押權優先受償權。

        (四)把繳清稅款作為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前提條件

        金融機構接受在建工程抵押之前,為避免房地產開發商因拖欠稅款而給金融機構貸款帶來風險,首先應通過不同的途徑了解房地產開發商是否拖欠稅款相關情況:一是通過稅務機關刊登在媒體上的有關納稅人欠稅的定期公告,了解房地產開發商是否欠稅或是拖欠政府的稅款;二是可直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說明其已納稅的情況,提供完稅的證明;三是向稅務機關了解有關房地產開發商的欠稅情況。其次,如發現房地產開發商有未按時交納稅款情況時,應提示及時納稅,并把是否完稅作為貸款發放的前提條件。此外,對于拖欠稅的金額,應當將其作為評估依據,在評估時對該部分金額價值予以剔除。

        (五)把繳清土地出讓金作為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前提條件

        為避免房地產開發商因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而給金融機構貸款帶來風險,金融機構在接受房地產開發商提供的在建工程抵押之前,首先應通過各種途徑了解房地產開發商是否拖欠土地出讓金情況:一是通過土地管理機關刊登在媒體上的有關土地出讓金拖欠人情況的定期公告,了解房地產開發商是否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二是直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說明其以全款交清土地出讓金情況,提供繳清土地出讓金的憑證;三是向土地管理機關了解有關房地產開發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情況。其次,金融機構在獲悉房地產開發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情況時,應提示及時繳清土地出讓金,并把是否繳清土地出讓金作為貸款發放的前提條件。此外,對于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的金額,應當將其作為評估依據,在評估時對該部分金額價值予以剔除。

        (六)審慎辦理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相關手續

        金融機構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手續過程中,根據工程項目進度情況,往往需要經過土地使用權抵押轉為在建工程抵押以及在建工程抵押轉為房地產抵押過程。因此在辦理抵押變更過程中,首先要確認抵押物是否存在被查封等異常情況。如果發生異常情況,應要求借款人(抵押人)采取補救措施,如提前還款或提供其他擔保,否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主張抵押優先權。如抵押物沒有被查封,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期間,會出現抵押權真空階段,因此要盡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的等值抵押物,待新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后,再行解除其他的等值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其次要準備好完整的材料,確保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辦妥變更登記手續。最后要加強保密工作,防止第三人因與抵押人有債務糾紛,啟動訴前保全措施查封已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物。

        參考文獻:

        [1]奚曉明,金劍峰,曹士兵.擔保司法解釋中的幾個重要問題[J].人民司法,2001(1).

        [2]韓斌,.海南省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管理現狀及其法律風險分析[J].海南金融,2010(5).

        第3篇:續查封申請書范文

        個人循環借款合同范文一

        編號:

        出借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因經營周轉的需要向甲方申請循環借款,在自愿、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過協商一致,當事雙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循環借款,并達成以下各項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循環借款限額

        一、甲方給予乙方的循環借款限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在循環借款有效期內,乙方在完善擔保條件后可在限額內循環使用該借款。

        二、乙方不得將該資金用于雙方約定外及法律法規禁止的用途。

        三、該循環借款限額是指在借款的有效使用期限內甲方給予乙方在同一時點借款余額的最高限額,并非指期間內歷次使用金額的累計額。

        四、甲方給予的上述借款限額并非構成甲方必須按上述借款限額足額發放的義務,乙方使用借款,需要逐筆申請,經過甲方逐筆同意后發放。

        第二條 循環借款有效期

        循環借款的有效期為 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寬限期為 個月,即循環借款項下的所有借款到期日不能超過 年 月 日。

        該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所約定的借款的實際發生期,即在該有效期內乙方均有權提出用款需求,借款發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合同》為準,《借款合同》和對應的借據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利率及費用

        循環借款項下的借款利率為浮動利率,單筆借款的利率和收取方式由《借款合同》確定。

        第四條 還款

        本循環借款協議項下的借款償還方式由單筆《借款合同》確定。

        第五條 擔保條款

        本協議項下債務的擔保方式為抵押與保證,乙方需與甲方另外簽署《抵押合同》、《保證合同》。 擔保范圍為本協議項下乙方的全部義務和責任,包括乙方應償付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對乙方逃避甲方監督、拖欠借款本息、提供虛假資料、虛構借款用途、違約或違法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權實施制裁,有權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催收;

        二、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隨時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借款及乙方應付的利息,或者停止發放本協議項下乙方尚能使用的借款金額:

        1、乙方涉入或將要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糾紛;

        2、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糾紛;

        3、擔保人發生重大變故,致使其擔保能力受到嚴重損害的;其他足以影響乙方償債能力或乙方有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的;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一項義務,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借款總額10%的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乙方逾期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計付罰息,直至本息還清為止;乙方逾期償還借款本息超過30日的,除按上述約定支付罰息外,還應按借款總額的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為簽訂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與資料有任何一項虛假的,均應按借款總額的 30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甲方有權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本息。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本息的,通知送達乙方即生效。

        3、因乙方逾期償還借款本息,甲方委托律師以非訴訟或者訴訟方式催收借款所發生的調查費、財產保全費、財產保全擔保費、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4、乙方發生違約行為后,甲方對其任何違約行為予以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執行均不表明甲方對違約行為的默許或認可,也不表明甲方愿意放棄追究乙方的任何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1、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為確保乙方按時償還借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合同下的所有借款向公證處申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在發生違約情況下,甲方可直接向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并向管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承諾,如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債務,自愿接受強制執行。

        第十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甲乙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就本合同的未盡事宜、變更事項達成的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 份,均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及 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個人循環借款合同范文二

        貸款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負責人:

        地址: _

        聯系電話: ______

        借款人: 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貸款人經平等協商,根據雙方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_______________號《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額度協議》,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人民幣貸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金額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_____年/個月,自本合同雙方約定的提款日起算,至雙方約定的最后一個還款日為止。如果雙方約定的提款時間為特定的期間,上述提款日系指提款期的起始日。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

        第四條 利率與計結息

        一、利率

        本合同適用利率是以下第 種:

        1、固定利率,年率_____%,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2、浮動利率,年率_____%,利率水平實行每半年/年(擇其一)一定,即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若分筆提取,則從第一個實際提款日起)半年/一年(擇其一)內按此利率計息,每滿半年/一年(擇其一)后,再按當時相應檔次

        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半年/一年的利率。

        二、計息

        利息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

        提前還款的,提前還款部分的計息方法為: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三、結息

        本合同適用的結息方式是以下第 種:

        1、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以借款人實際提款日對應日為付息日。

        2、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付息日為___________。如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付息日,則借款人需在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付清全部應付利息。

        3、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付息日為___________________。如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付息日則借款人需在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付清全部應付利息。

        第五條 提款條件

        借款人申請本合同項下提款,須提供如下資料:

        一、《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額度用款申請表》;

        二、借款人最新的身份證明和收入證明(與申請額度時間間隔三個月以內的可不再提交);

        三、借款用途證明文件;

        四、借款人提供的貸款資金劃賬授權書

        五、如借款人需要貸款人分期向銷售商、經銷商劃轉款項的,借款人還應提交付款進度表;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其他資料。

        第六條 提款時間及方式

        借款人應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提款:

        一、借款人應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提款。

        二、借款人應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____天內提清全部款項。

        超過上述時間未提用的部分,貸款人有權拒絕放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貸款人以轉賬形式劃入借款人在貸款人開立的指定賬戶內,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還款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____種還款方式: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

        三、按月付息到期一次還本法;

        四、按季付息到期一次還本法;

        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個人存款賬戶,賬號為:_______________ ,并保證在每期還款日前存入當期足額還本、付息的資金,貸款人有權于每還款日從該賬戶中扣收貸款本金、利息。

        第八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每次使用的借款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但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每次提前還款金額不少于 元;

        二、借款人提前 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貸款人確認。

        對提前還款部分,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計息方法計收利息。

        還款申請一經貸款人確認接受即不可撤銷。

        第九條 違約事件與違約責任

        一、下列事件之一即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未按約定期限還款;

        2、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二、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貸款人有權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對于尚未發放的貸款,有權停止發放;

        3、對于已發放的貸款,無須向借款人提前發出任何通知,宣布本合同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

        4、無須向借款人提前發出任何通知,直接將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其他賬戶中的資金扣劃用于償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等。賬戶中的未到期款項視為提前到期。賬戶幣種與貸款幣種不同的,按扣收時貸款人適用的結售匯牌價匯率折算。

        5、處分擔保物;

        6、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 罰息

        一、若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且未就展期事宜與貸款人達成協議,貸款人有權就貸款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照貸款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償本息為止。

        貸款逾期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______%;

        二、若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就貸款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按照貸款挪用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償本息為止。

        貸款挪用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______%。

        三、若借款人未按期足額付息,貸款人有權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與貸款本金相同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貸款挪用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的,計息方法為: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第十一條 權利保留

        債權人給予借款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債權人依據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不應視為債權人對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免除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借款人簽字,貸款人的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

        本合同未盡事宜,適用雙方簽署的_____________號《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額度協議》的規定。

        第十四條 特別提示

        借款人與貸款人已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進行了充分的協商。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特別注意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并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貸款人已經應借款人的要求對上述條款做出相應的說明。

        貸款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借款人: 負責人:

        (授權簽字人)

        年月日

        個人循環借款合同范文三

        借款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

        證件名稱及號碼(甲方為自然人的):

        貸款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

        甲方向乙方申請循環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環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聲明條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經營范圍、授權權限。

        (二)甲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簽署與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甲方章程或內部組織文件的規定,且已獲得公司內部有權機構及/或國家有權機關的批準。

        (四)甲方承諾以下事項:

        1.向乙方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

        3.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5.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乙方。

        第二條 借款額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額度為人民幣(金額大寫)叁佰伍拾萬元整。

        本合同所稱借款額度,系指在本合同約定的額度有效期間內,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幣貸款的本金余額的限額。在額度有效期間內,甲方對借款額度可以循環使用。只要甲方未償還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余額不超過借款額度,甲方可以連續申請借款,不論借款的次數和每次的金額,但甲方所申請的借款金額與甲方未償還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借款額度。

        本合同所稱循環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約定使用借款額度所發生的借款。

        第三條 借款額度有效期間

        借款額度有效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下稱額度有效期間)。在額度有效期間內發生的單筆借款,其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受額度有效期間是否屆滿的限制。

        在額度有效期終止時,未支用的借款額度自動失效。

        單筆借款期限系指自單筆借款提款日起至約定的還款之日止的期間。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實際提款日起至約定還款日止,以借款借據的記載為準,但任何一筆提款的還款日不得遲于第三條所確定的借款額度支用有效期的終止日。

        第四條 借款額度的使用

        (一)在額度有效期間和借款額度內,甲方可以根據需要逐筆申請借款,雙方辦理相應的手續。各筆借款的金額、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環借款提款通知書的內容為準。甲方循環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改變貸款用途或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使用該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如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履行擔保義務的,則乙方根據擔保人已經履行的擔保責任的本金金額對借款額度本金作相應的扣減。

        (三)甲方每次申請的用款,其金額不得少于 萬元,期限不得短于3個月,不得長于12個月。

        實際借款期限、實際提款日、借款金額、利率以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借據所記載的期限、日期、金額和利率為準。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借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息、結息

        (一)借款利率。本合同項下的單筆貸款的利率為月利率,即在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基礎上上浮 %。

        (二)罰息利率。本合同項下單筆貸款的罰息利率按照以下約定確定:

        1.甲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資金的,罰息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上浮 %。

        2.本合同項下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上浮 %。

        3.同時出現逾期和挪用借款的情形,應擇其重計收罰息和復利。

        (三)單筆借款支用時,雙方可以在借款提款通知書上另行約定單筆借款的借款利率和罰息利率,也可以選擇適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和罰息利率,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乙方有權拒絕發放貸款。

        (四)本條約定的單筆借款的借款利率或罰息利率與借款提款通知書的約定不一致的,以借款提款通知書的約定為準。

        (五)本條所述起息日是指單筆借款轉存到甲方指定賬戶之日。

        (六)本條所述基準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七)借款利息自借款轉存到甲方指定賬戶之日起計算。借款按日計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付息,則自次日起計收復利。

        (八)結息

        1.實行固定利率的借款,結息時,按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實行浮動利率的借款,按各浮動期當期確定的利率計算利息;單個結息期內有多次利率浮動的,先計算各浮動期利息,結息日加總各浮動期利息計算該結息期內利息。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以下第 種方式結息:

        (1)按月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

        3.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應確保利息按時到賬。乙方于結息日未足額收到相應的利息,即視為甲方未按時付息。

        第六條 借款的發放與支付

        (一)支用循環借款的申請。甲方支用循環借款時,必須提前七個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循環借款支用申請書。

        (二)發放借款的前提條件。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棄外,只有持續滿足下列前提條件,乙方才有義務發放借款:

        1.乙方已經收到甲方循環借款支用申請書,并已經審核同意。

        2.本合同設有擔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已生效且持續有效。

        3.甲方沒有發生本合同所約定的任一違約事項或本合同約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債權安全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章或有權部門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發放本合同項下的借款。

        5.其他條件:

        (三)借款的支付

        1.甲方應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請、相關交易資料,經乙方同意后,將借款資金發放至甲方賬戶。甲方在借款資金使用完畢15天內匯總向乙方報告借款資金支付情況,乙方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借款資金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2.在借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充提款條件和支付條件,或變更借款支付方式、停止借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1)信用狀況下降;

        (2)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

        (3)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

        第七條 還款

        (一)還款原則。乙方有權將甲方的還款首先用于償還本合同約定的應由甲方承擔而由乙方墊付的各項費用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剩余款項按照先還息后還本、利隨本清的原則償還。但對于本金逾期超過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利息逾期超過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借款,甲方的還款在償還上述費用后應按照先還本后還息的原則償還。

        (二)付息。甲方應在結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為借款發放后的第一個結息日。最后一次還款時,利隨本清。

        (三)還本計劃。甲方應按循環借款提款通知書所列的還本計劃償還借款本金。

        (四)還款方式。甲方應于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日前備足當期應付之款項并于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日還款。

        (五)提前還款。甲方提前還本時,須提前十個工作日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同意,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還本應按照實際用款天數及本合同第五條確定的借款利率計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還本的,有權向甲方收取補償金,補償金金額按以下第 種標準確定:

        補償金金額=提前還本額提前還款月數 ,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甲方分次還款的,如提前歸還部分借款本金,應按還款計劃相反順序還款。提前還款后,尚未歸還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執行。

        第八條 借款的擔保

        1.為保證本合同項下形成的債權能得到清償,采取如下第 種擔保方式:

        (1)抵押人 與乙方簽訂編號為 的 《最高額抵押合同》。

        (2)保證人 與乙方簽訂編號為 的 《最高額保證合同》。

        (3)出質人 與乙方簽訂編號為 的《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

        (4)其他方式擔保: 。

        2.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項下具體業務合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條之外的擔保。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有權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請。

        2.有權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有權要求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財務資料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有權機關另有要求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款并足額清償借款本息,承擔本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

        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資產負債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損益表(事業單位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終了及時提供當年現金流量表,并且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不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經營財務事實。

        3.甲方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或公司(企業)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并附變更后的相關材料。

        4.甲方應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從事非法、違規交易;應配合并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財務活動及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不得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利用關聯交易,以逃避對乙方的債務;不得利用與關聯方之間的虛假合同,以無實際貿易背景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債權到銀行貼現或質押,套取銀行資金或授信。

        5.在未還清乙方貸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形成的資產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行使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各項權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各項義務。

        (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借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歸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遲延除外。

        (三)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財務資料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秘密應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有權機關另有要求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不得有不誠信、損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為。

        (五)乙方權利的累加性。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是累加的,并不影響和排除乙方根據法律和其他合同對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權利。除非乙方書面表示,乙方對其任何權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遲行使,均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或部分放棄,也不影響、阻止和妨礙乙方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他權利的行使。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及發生危及乙方債權情形的補救措施

        (一)乙方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1.如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繼續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2.如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向甲方收取了不應收取的利息、費用,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

        (二)甲方違約情形

        1.甲方違反本合同任一約定或違反任何法定義務。

        2.甲方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一義務。

        (三)可能危及乙方債權的情形

        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甲方發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注冊資本金、投資、聯營、合并、兼并 、收購重組、分立、合資、(被)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停產、歇業、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甲方沒有履行其他到期債務,低價、無償轉讓財產,減免第三方債務,怠于行使債權或其他權利,或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3.甲方的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或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4.本合同約定的發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條件沒有持續滿足。

        5.保證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1)違反保證合同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

        (2)發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注冊資本金、投資、聯營、合并、兼并 、收購重組、分立、合資、(被)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停產、歇業、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的能力;

        (3)喪失或可能喪失保證能力的其他情形。

        6.抵押、質押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為、國家征收、沒收、征用、無償收回、拆遷、市場行情變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毀損、滅失、價值減少;

        (2)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留置、拍賣、行政機關監管,或者權屬發生爭議;

        (3)抵押人或出質人違反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權或質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7.擔保不成立、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擔保人違約或者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其擔保責任,或擔保人部分或全部喪失擔保能力、擔保物價值減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8.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未遵守承諾事項的;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9.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救濟措施。出現本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約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幾項權利:

        1.停止發放借款。

        2.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償還本合同項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債務的本金、利息、費用。

        3.相應調整、取消或終止借款額度,或調整額度有效期間。

        4.甲方未按本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對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利息、復利和罰息。

        5.借款逾期的,對甲方未按時還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利息和復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償或超過約定的分次還本計劃期限歸還借款的行為。

        借款到期前,對甲方未按時還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和結息方式計收復利。

        6.其他救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

        (2)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一)費用的承擔。本合同及與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費用,由甲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乙方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均由甲方承擔。

        (二)公告催收。對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乙方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催收。

        (三)權利保留。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并不影響和排除其根據法律、法規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權利。任何對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能視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或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認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礙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它權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導致乙方對甲方承擔義務和責任。

        (四)甲方的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如發生變動,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五)本合同項下的循環借款支用申請書、循環借款提款通知書、各類憑證以及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七)合同生效條件。

        1.甲方為自然人的,本合同經甲方或授權人簽字及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2.甲方為非自然人的,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有關部門留存 份。

        (九)其他約定事項

        1.借款人信譽下降,生產經營出現不良狀況,乙方不再發放本合同項下未使用的借款額度。

        2.擔保人的擔保物價值下降、毀損或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和保全的,乙方不再發放本合同項下未使用的借款額度。

        3.保證人保證能力下降,乙方不再發放本合同項下未使用的借款額度。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

        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

        第4篇:續查封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進口醫療器械檢驗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

        (一)對醫療器械進口單位實施分類管理;

        (二)對進口醫療器械實施檢驗監管;

        (三)對進口醫療器械實施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口醫療器械檢驗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收集整理與進口醫療器械相關的風險信息、風險評估并采取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措施。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口醫療器械檢驗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收集與進口醫療器械相關的風險信息及快速反應措施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醫療器械進口單位分類監管

        第四條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醫療器械進口單位的管理水平、誠信度、進口醫療器械產品的風險等級、質量狀況和進口規模,對醫療器械進口單位實施分類監管,具體分為三類。

        醫療器械進口單位可以根據條件自愿提出分類管理申請。

        第五條一類進口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嚴格遵守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誠信度高,連續5年無不良記錄;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獲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具備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包括進口報檢、進貨驗收、倉儲保管、質量跟蹤和缺陷報告等制度;

        (三)具有2名以上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的質量管理人員,熟悉相關產品的基本技術、性能和結構,了解我國對進口醫療器械檢驗監督管理;

        (四)或者經營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的進口醫療器械產品的,應當獲得相應的證明文件;

        (五)或者經營的進口醫療器械產品質量信譽良好,2年內未發生由于產品質量責任方面的退貨、索賠或者其他事故等;

        (六)連續從事醫療器械進口業務不少于6年,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七)近2年每年進口批次不少于30批;

        (八)收集并保存有關醫療器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醫療器械的法規規章及專項規定,建立和保存比較完善的進口醫療器械資料檔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九)具備與其進口的醫療器械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能力,或者約定由第三方提供技術支持;

        (十)具備與進口醫療器械產品范圍與規模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經營場所和倉儲條件。

        第六條二類進口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嚴格遵守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誠信度較高,連續3年無不良記錄;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具備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包括進口報檢、進貨驗收、倉儲保管、質量跟蹤和缺陷報告等制度;

        (三)具有1名以上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的質量管理人員,熟悉相關產品的基本技術、性能和結構,了解我國對進口醫療器械檢驗監督管理的人員;

        (四)或者經營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進口醫療器械產品的,應當獲得相應的證明文件;

        (五)或者經營的進口醫療器械產品質量信譽良好,1年內未發生由于產品質量責任方面的退貨、索賠或者其他事故等;

        (六)連續從事醫療器械進口業務不少于3年,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七)近2年每年進口批次不少于10批;

        (八)收集并保存有關醫療器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醫療器械的法規規章及專項規定,建立和保存比較完善的進口醫療器械資料檔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九)具備與其進口的醫療器械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能力,或者約定由第三方提

        供技術支持;

        (十)具備與進口醫療器械產品范圍與規模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經營場所。

        第七條三類進口單位包括:

        (一)從事進口醫療器械業務不滿3年的進口單位;

        (二)從事進口醫療器械業務已滿3年,但未提出分類管理申請的進口單位;

        (三)提出分類申請,經考核不符合一、二類進口單位條件,未列入一、二類分類管理的進口單位。

        第八條申請一類進口單位或者二類進口單位的醫療器械進口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并有授權人簽字和單位蓋章;

        (二)法人營業執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質量管理文件;

        (四)質量管理人員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的證明文件;

        (五)近2年每年進口批次的證明材料;

        (六)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提供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書(自我聲明)。

        第九條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的書面審核。申請材料不齊的,應當要求申請單位補正。

        申請一類進口單位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完成書面審核后組織現場考核,考核合格的,將考核結果和相關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對符合一類進口單位條件的申請單位進行核準,并定期對外公布一類進口單位名單。

        申請二類進口單位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完成書面審核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進口單位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組織現場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予以核準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定期對外公布二類進口單位名單。

        第三章進口醫療器械風險等級及檢驗監管

        第十條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進口醫療器械的風險等級、進口單位的分類情況,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對進口醫療器械實施現場檢驗,以及與后續監督管理(以下簡稱監督檢驗)相結合的檢驗監管模式。

        第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進口醫療器械的結構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狀況、國家醫療器械分類的相關規則以及進口檢驗管理的需要等,將進口醫療器械產品分為:高風險、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三個風險等級。

        進口醫療器械產品風險等級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調整,并在實施之日前60日公布。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進口醫療器械產品為高風險等級:

        (一)植入人體的醫療器械;

        (二)介入人體的有源醫療器械;

        (三)用于支持、維持生命的醫療器械;

        (四)對人體有潛在危險的醫學影像設備及能量治療設備;

        (五)產品質量不穩定,多次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對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須嚴格控制的醫療器械。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進口醫療器械產品為較高風險等級:

        (一)介入人體的無源醫療器械;

        (二)不屬于高風險的其他與人體接觸的有源醫療器械;

        (三)產品質量較不穩定,多次發生質量問題,對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須嚴格控制的醫療器械。

        第十四條未列入高風險、較高風險等級的進口醫療器械屬于一般風險等級。

        第十五條進口高風險醫療器械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管理:

        (一)一類進口單位進口的,實施現場檢驗與監督檢驗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年批次現場檢驗率

        不低于50%;

        (二)二、三類進口單位進口的,實施批批現場檢驗。

        第十六條進口較高風險醫療器械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管理:

        (一)一類進口單位進口的,年批次現場檢驗率不低于30%;

        (二)二類進口單位進口的,年批次現場檢驗率不低于50%;

        (三)三類進口單位進口的,實施批批現場檢驗。

        第十七條進口一般風險醫療器械的,實施現場檢驗與監督檢驗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檢驗管理,其中年批次現場檢驗率分別為:

        (一)一類進口單位進口的,年批次現場檢驗率不低于10%;

        (二)二類進口單位進口的,年批次現場檢驗率不低于30%;

        (三)三類進口單位進口的,年批次現場檢驗率不低于50%。

        第十八條根據需要,國家質檢總局對高風險的進口醫療器械可以按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組織實施監造、裝運前檢驗和監裝。

        第十九條進口醫療器械進口時,進口醫療器械的收貨人或者其人(以下簡稱報檢人)應當向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檢規定中要求提供的單證;

        (二)屬于《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內的醫療器械,應當提供中國強制性認證證書;

        (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注冊的進口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四)進口單位為一、二類進口單位的,應當提供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口單位分類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報檢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報檢人;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貨物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后,應當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

        第二十一條進口醫療器械應當在報檢人報檢時申報的目的地檢驗。

        對需要結合安裝調試實施檢驗的進口醫療器械,應當在報檢時明確使用地,由使用地檢驗檢疫

        機構實施檢驗。需要結合安裝調試實施檢驗的進口醫療器械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對外公布實施。

        對于植入式醫療器械等特殊產品,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

        第二十二條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對進口醫療器械進行檢驗;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可以參照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醫療器械實施現場檢驗和監督檢驗的內容可以包括:

        (一)產品與相關證書一致性的核查;

        (二)數量、規格型號、外觀的檢驗;

        (三)包裝、標簽及標志的檢驗,如使用木質包裝的,須實施檢疫;

        (四)說明書、隨機文件資料的核查;

        (五)機械、電氣、電磁兼容等安全方面的檢驗;

        (六)輻射、噪聲、生化等衛生方面的檢驗;

        (七)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殘留以及材料等環保方面的檢驗;

        (八)涉及診斷、治療的醫療器械性能方面的檢驗;

        (九)產品標識、標志以及中文說明書的核查。

        第二十四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進口醫療器械實行入境驗證,查驗單證,核對證貨是否相符,必要時抽取樣品送指定實驗室,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和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進行檢測。

        第二十五條進口醫療器械經檢驗未發現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經檢驗發現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需要索賠的應當出具檢驗證書。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或者可以技術處理的項目經技術處理后經檢驗仍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退貨并書面告知海關,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四章進口捐贈醫療器械檢驗監管

        第二十六條進口捐贈的醫療器械應當未經使用,且不得夾帶有害環境、公共衛生的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第二十七條進口捐贈醫療器械禁止夾帶列入我國《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物品。

        第二十八條向中國境內捐贈醫療器械的境外捐贈機構,須由其或者其在中國的機構向國家質檢總局辦理捐贈機構及其捐贈醫療器械的備案。

        第二十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在必要時可以對進口捐贈的醫療器械組織實施裝運前預檢驗。

        第三十條接受進口捐贈醫療器械的單位或者其人應當持相關批準文件向報關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向使用地的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

        檢驗檢疫機構憑有效的相關批準文件接受報檢,實施口岸查驗,使用地檢驗。

        第三十一條境外捐贈的醫療器械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并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后,受贈人方可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按照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風險預警與快速反應

        第三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建立對進口醫療器械的風險預警機制。通過對缺陷進口醫療器械等信息的收集和評估,按照有關規定警示信息,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預警措施及快速反應措施。

        第三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需定期了解轄區內使用的進口醫療器械的質量狀況,發現進口醫療器械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應及時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十四條進口醫療器械的制造商、進口單位和使用單位在發現其醫療器械中有缺陷的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對檢驗檢疫機構采取的風險預警措施及快速反應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對缺陷進口醫療器械的風險預警措施包括:

        (一)向檢驗檢疫機構風險警示通報,加強對缺陷產品制造商生產的和進口單位進口的醫療器械的檢驗監管;

        (二)向缺陷產品的制造商、進口單位風險警示通告,敦促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風險;

        (三)向消費者和使用單位風險警示通告,提醒其注意缺陷進口醫療器械的風險和危害;

        (四)向國內有關部門、有關國家和地區駐華使館或者聯絡處、有關國際組織和機構通報情況,建議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對缺陷進口醫療器械的快速反應措施包括:

        (一)建議暫停使用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

        (二)調整缺陷進口醫療器械進口單位的分類管理的類別;

        (三)停止缺陷醫療器械的進口;

        (四)暫停或者撤銷缺陷進口醫療器械的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每年對一、二類進口單位進行至少一次監督審核,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其作降類處理:

        (一)進口單位出現不良誠信記錄的;

        (二)所進口的醫療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發生重大質量問題的;

        (三)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進口單位年進口批次中出現不合格批次達10%;

        (四)進口單位年進口批次未達到要求的;

        (五)進口單位有違反法律法規其他行為的。

        降類的進口單位必須在12個月后才能申請恢復原來的分類管理類別,且必須經過重新考核、核準、公布。

        第三十八條進口醫療器械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對進口醫療器械實施查封或者扣押,但海關監管貨物除外:

        (一)屬于禁止進口的;

        (二)存在安全衛生缺陷或者可能造成健康隱患、環境污染的;

        (三)可能危害醫患者生命財產安全,情況緊急的。

        第三十九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檢驗檢疫機構實施進口醫療器械檢驗監督管理人員資格的培訓和考核工作。未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進口醫療器械的檢驗監管工作。

        第四十條用于科研及其他非作用于患者目的的進口舊醫療器械,經國家質檢總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口。

        經原廠再制造的進口醫療器械,其安全及技術性能滿足全新醫療器械應滿足的要求,并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合格評定后,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方可進口。

        禁止進口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舊醫療器械。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擅自銷售、使用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進口醫療器械,或者擅自銷售、使用應當申請進口驗證而未申請的進口醫療器械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銷售、使用經法定檢驗、抽查檢驗或者驗證不合格的進口醫療器械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銷售、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使用的商品,并處違法銷售、使用的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醫療器械的進口單位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舊醫療器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退貨或者銷毀。進口舊醫療器械屬機電產品的,情節嚴重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并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故意刁難的,,偽造檢驗結果的,或者,延誤檢驗出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指的進口醫療器械,是指從境外進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獨或者組合使用于人體的儀器、設備、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配套使用的軟件,其使用旨在對疾病進行預防、診斷、治療、監護、緩解,對損傷或者殘疾進行診斷、治療、監護、緩解、補償,對解剖或者生理過程進行研究、替代、調節,對妊娠進行控制等。

        本辦法所指的缺陷進口醫療器械,是指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的,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進口醫療器械。

        本辦法所指的進口單位是指具有法人資格,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口醫療器械貿易合同或者委托外貿進口醫療器械的中國境內企業。

        第四十六條從境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監管區域供使用的醫療器械,以及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監管區域進入境內其他區域的醫療器械,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用于動物的進口醫療器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進口醫療器械中屬于鍋爐壓力容器的,其安全監督檢驗還應當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其他相關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的進口醫療器械,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5篇:續查封申請書范文

        第100萬號發明專利的誕生,成為中國推進知識產權戰略的一個里程碑,更是創新型社會建設的新起點。

        田力普說,當今世界正進入創新急劇爆發和新興產業加速成長時期,占據全球制高點成為世界各國提升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的要素。

        中國的企業已經成為國家創新的主力軍。國內企業授權發明專利從僅占2001年總數的1%(1,089件),快速增長到2011年的52%(5.8萬件)。

        然而,在這些漂亮的數據后面,還有一些需要改進的地方。中國的整體專利水平還有待提高,突出表現為東、西部專利發展不平衡,在專利申請及授權數量上存在較大差距,一些尖端科技領域的專利技術仍然有待繼續突破。當然,羅馬非一日建成,技術創新方面的難題有待于更多的科技投入來解決。

        在國家極力追求專利創新的時代,專利權利法律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更值得我們擔憂。

        由于中國企業運用知識產權參與競爭和維權意識普遍不強,不了解相關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環境,更缺乏國際標準化制定的話語權,因此在海外市場爭奪中,中國企業頻受美國337調查,企業利益遭受重創。

        國內專利保護法律環境也不盡如意。我國專利侵權案例數量不斷攀升,但是,訴訟周期長、取證難、賠償金額少等已經普遍成為專利權人法律維權過程中面臨的困難。眾多企業在專利保衛戰中飽受侵權損失和維權損失雙重之苦。專利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嚴重影響了企業創新及維權的積極性。

        實施知識產權戰略,追求創新,保護創新。在法制經濟建設的浪潮中,專利權利法律保護已經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

        2012年8月6日,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律師王柱接待了他的一位老客戶——黑龍江迪爾制藥機械有限公司董事長高川。高川說,他已經記不清這是他與王柱的第幾次面談,今天會面的主題是共同商討將于8月28日開庭審理的黑龍江迪爾制藥機械有限公司與甘肅天水華圓制藥設備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拋光機”專利侵權糾紛案。

        迪爾公司的前身是始建于1971年的國有佳木斯制藥機械廠,后于1997年轉制為股份制企業。公司的主要產品是制藥機械設備,如中藥丸劑生產成套設備、栓劑生產成套設備、干燥成套設備等。高川介紹,目前迪爾公司在丸劑、栓劑制藥設備行業排行第一,其中丸劑設備市場占有率為55-60%,栓劑設備的市場占有率高達80%。迪爾公司的產品是北京同仁堂、宛西制藥、長沙九芝堂、蘭州佛慈等大型中藥制藥企業的重要選擇對象。

        華圓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是一家以生產中藥制藥設備為主的高科技企業。用公司董事長李晟的話來講,這是一家“從最初的三個人努力做起來”的民營企業。華圓公司僅用了短短四年的時間就將企業規模擴大近百倍,在2004年時挺進了全國藥機生產商十強。公司主要從事中藥制丸、微波提取、微波干燥滅菌等五大系列設備的研制、生產和經營活動,其中中藥制丸機系列、微波干燥滅菌機系列產品的國內市場占有率超過50%。李晟向媒體介紹說,華圓公司開發研制的部分產品填補了國內外空白。

        正是由于迪爾公司與華圓公司在主營生產領域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使得兩家企業結下了“不解之緣”。從2002年起,在長達十年的時間里,迪爾公司與華圓公司一直奔走在專利維權的路上。

        專利作為企業提升市場競爭力的有力武器,正在受到越來越多國內企業的重視,他們投入大量資金研發各種專利,并且積極采取法律手段不斷加強企業專利權保護。

        近幾年中,隨著創新型國家建設進程的加快,各種專利申請數量及授權數量不斷增加,專利案件數量也隨著對自主創新成果保護需求的日益強烈而持續上升。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涉及的經濟利益越來越大,發明專利案件和涉及藥品、通信和環保等高科技領域的案件明顯增多,爭議金額和判賠數額越來越高。

        從最高人民法院的《2011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司法狀況》獲悉,2011年全國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審結專利侵權案件7,819件,比上年增長35.16%;新收專利行政案件654件,同比上升18.69%。

        由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在申請中不經實質審查,侵權時也不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評估報告,因此門檻較低。“目前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較多一些,大概占所有專利案件的40%!”王柱說。

        可以肯定地說,迪爾公司與華圓公司在十年間發生多達四例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共經歷4次專利無效、9次專利糾紛訴訟,這在中國專利糾紛維權案例記錄中當屬罕見。

        黎明第一槍 專利新舊主人法庭論戰

        迪爾公司與華圓公司之間的專利侵權糾紛要從2003年說起。2003年9月17—20日,第二十六屆全國制藥機械博覽會在湖南省長沙市國際會展中心舉行,數百家制藥機械設備廠商參展。華圓公司在展會中發現了一組產品,與自家擁有的“智能高效全自動制丸機”幾乎如出一轍。華圓認為迪爾公司展銷的WZ—100型高圓度中藥制丸機產品,侵犯了其“一種智能高效全自動制丸機”實用新型專利,并抄襲該專利產品說明書及相關宣傳資料內容,遂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其實,早在華圓正式迪爾公司之前,兩家制藥機械設備企業關于專利權的交鋒就已經展開。

        2001年9月17日,華圓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一種智能高效全自動制丸機”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提出了4項權利要求,并于2002年7月24日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授權,專利號為ZL01265443.4。

        2002年10月9日,迪爾公司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華圓公司ZL01265443.4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請求。

        2003年9月9日,專利復審委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并在決定理由中載明“涉案專利能夠實現智能高效的特點,因此具有進步和創造性”。

        在專利復審委維持專利有效之決定的影響下,華圓公司獲得了十足的底氣與動力,以長沙制藥機械博覽會為契機,將迪爾公司送上了法庭,理由是迪爾侵犯了華圓“制丸機”的專利權。

        一場看似華圓公司明顯占有勝券的糾紛,卻在法庭審理時出現了轉機。

        迪爾公司在答辯中稱,迪爾的產品未包含原告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特別是未包含構成原告專利創造性的必要技術特征,未落入原告專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迪爾產品應用的是其多年使用的公知技術。

        最終法院根據“非完全覆蓋原則”判定華圓公司敗訴。即以黑龍江迪爾的制丸機產品并未完全覆蓋天水華圓的專利保護權利要求,天水華圓也沒有證據證明被控侵權產品落入了其專利權保護范圍,被控侵權產品缺少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為由,判決被告迪爾公司不構成專利侵權。

        在法庭審理中,迪爾公司對自己不侵權的主張提出了一點理由,即“我司產品應用的是我司多年使用的公知技術,是完全合法的。”雖然這個理由并未成為法院最終判決華圓敗訴的理由,但是揭開了制丸機專利權主人的謎團。

        在迪爾公司的網站上,一則企業新聞似乎指明了制丸機與迪爾公司的關系,“首臺制丸機的誕生地黑龍江迪爾制藥機械有限責任公司”。高川說,國內首臺制丸機是由他們迪爾公司設計并生產,并且申請了專利。“只可惜我們的工作人員因專利局搬家,未能按時繳納年費,也就導致了我們的制丸機專利失效。所以才發生了后來被訴侵權的事情。”

        在言談中,記者似乎看到了高川的無奈。只可惜,在這個法制經濟社會下,所有的市場經濟參與者都必須遵守游戲規則。因未及時交納年費而導致專利失效,對于迪爾公司確實有點可惜,但我們只能在道義上為其遺憾。相信迪爾公司已經從中吸取了教訓,在以后的專利維護中再也不敢有所怠慢。

        華圓公司在2001年因專利申請而成為制丸機專利的新主人。只可惜,在這位新主人以制丸機主人身份自居而維護當然權利時,卻未能如愿。

        王柱說,在多年的從業經歷中,他發現有不少企業是因為專利撰寫問題而卷入專利侵權糾紛中的。他們在專利申請撰寫時,往往對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設定得比較窄,尤其是有些技術人員對一些想當然的技術方案問題沒有在專利申請中公開,保護對象不清楚且不全面,以至于給競爭對手留下了一定的申請余地,待對手稍加改進、補充一、兩點權利要求,申請實用新型后,在先專利權人再申請專利無效的難度就很大。

        對于“制丸機”糾紛,迪爾公司的高川頗有心得體會。在記者面前,高川非常坦誠地做起了檢討。“這次糾紛主要是因為我們自身知識產權保護不好引起的,不能怨對方。如果當時能按時交納年費的話,現如今,迪爾公司就是制丸機的獨家生產商了!”

        高川說,“制丸機專利糾紛對迪爾的損失非常大,估計有5千萬-8千萬,這對我們制藥機械設備企業是非常嚴重的。”據了解,當前國內市場上總共有900多家制藥機械設備企業,但是不同于電力、鋼鐵等大型企業,制藥機械設備行業都屬于中小型企業,80%的企業形成50-200人的規模,一年的銷售額大約為3千萬-5千萬。

        “但是并非致命影響!如果那次訴訟迪爾敗訴的話,將給企業帶來毀滅性災難!”高川似乎有一種劫后余生的感受,從中汲取了深刻的教訓。“迪爾以前在專利保護網方面建得不夠好,一直等到事發才保護。”“專利保護一定要事先預防、定期檢查。” 高川如是說。

        三度爭鋒 迪爾與華圓的拉鋸戰

        提起迪爾公司與華圓公司之間的專利糾紛,過程最為曲折的當屬“自動撒粉機”專利侵權。對于當事人雙方來講,這個案件的幾次審判都讓他們扣緊了心弦,或喜或悲。

        2004年9月,華圓公司向國家專利局申請“自動撒粉機”實用新型專利,2005年9月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420085919.7。

        雖然記者不清楚“自動撒粉機”是華圓公司的第多少項獲授權專利,因為自成立至今,華圓公司已獲得專利授權100余項,然而這個專利申請獲得授權,使華圓又多了一項維權武器。

        2009年,華圓公司在江西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迪爾公司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法院受理后,應華圓公司申請,對在江西進行展銷的迪爾公司的“滾筒式布粉機”進行證據保全,依法查封了相關產品。

        作為對華圓的應對,迪爾公司向國家專利復審委提出訴爭專利無效請求。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主任趙成偉律師說,當前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一旦原告侵權,被告必然會馬上提出專利無效請求。“這好像已經形成了一種應對模式,專利侵權與專利無效之間猶如難兄難弟,總是成對出現。”

        然而,迪爾公司的無效目的并沒有達到。專利復審委最終作出了維持“自動撒粉機”實用新型專利有效的決定。迪爾公司不服,遂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撤銷決定申請。后又提出撤訴申請。

        此案在一審期間就經歷了兩次波折。據迪爾公司委托人劉海玲介紹,“自動撒粉機”專利侵權案在侵權地開庭審理了兩次。第一次開庭,法官當庭未判決。根據法院審判常識,劉海玲等人一直在等法院領取判決書的通知。然而,領取通知未等到,卻收到了法院重新開庭審理的通知。這讓劉海玲等人有點措手不及,因為在之前的訴訟經歷中從未遇到,只不過因為有第一次開庭的經歷,第二次開庭審判相對“清閑”不少。

        第二次開庭審判與第一次的內容和程序基本一致,唯一不同的一點是,法官當庭作出了判決。然而,讓雙方當事人都感到瞠目結舌的是,法官讓原被告雙方補交案卷材料。“原來是法官把案卷給弄丟了!第二次開庭就是為了補案卷。”劉海玲如是說。

        在這兩次波折后,華圓公司明顯取得了暫時性的勝利。南昌市中級法院在判決中指出迪爾公司專利侵權成立,應賠償華圓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

        然而,就在華圓公司忐忑地慶祝這次戰役的初步勝利時,迪爾公司提出了上訴。理由是一審法院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之相關規定,并未對雙方專利的權利要求、技術特征一一對比,而是以整體功能的等同來判定專利侵權,這是不符合專利侵權審理的基本程序;同時提出迪爾產品比華圓產品缺少一項或一項以上必要技術特征,不應認定為侵權,即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江西高院撤銷原判。

        即使華圓公司仍然堅持迪爾公司侵權產品與華圓公司專利產品形狀、結構相同、產品功能及工作原理一致,技術方案一致,完全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的保護范圍,但是二審法院在認定中卻并未采納。江西高院認為,華圓公司主張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證據不足,故撤銷了南昌中院的一審判決。

        同樣的案例,兩級審判結果卻截然不同,原被告雙方的心里猶如乘坐過山車一般經歷了大起大伏。一波三折的撒粉機專利侵權糾紛不僅反映了專利侵權案件的復雜性,更折射了當前中國地方法院審判中存在的問題。

        王柱說,當前我國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能力參差不齊,雖然國家有專利方面的司法解釋,但是一些地方法院在適用過程中卻有很多不統一的地方,導致權利人對維權結果產生不確定性判斷,影響企業維權的積極性。“更何況出現錯判誤判呢!”“中國地方法院知識產權審判隊伍的業務能力還有待于更進一步提高。”王柱提出了希望。

        迪爾公司的高川說,“錯誤的判決結果對企業的影響真的很大。”

        此次交戰以迪爾勝訴告終。雖然這樣的結果對華圓公司撒粉機、迪爾公司布粉機的市場分布及銷量并沒有多大沖擊,但是作為被訴一方,迪爾公司仍然受到了影響。“明知產品結構存在明顯不同,還惡意,我們不得不出庭應訴,浪費了不少的時間和精力,企業很疲憊!” 高川指出。

        五上五下 專利糾紛刺刀見紅

        如果說,2003年的“制丸機”之戰是迪爾公司與華圓公司之間專利保衛戰的揭幕戰,那么2009年在南昌由華圓公司提起的“自動撒粉機”專利侵權是這場戰爭的發展,2009年在鄭州由迪爾公司提起的“混合攪拌機”專利糾紛則是這場戰爭的,而2011年在沈陽由華圓提起的“翻轉連續拋光機”是否是這場專利保衛戰的落幕戰,尚不能定論。

        不同于前兩次專利糾紛案,攪拌機專利侵權訴訟是由迪爾公司提起的。2005年,黑龍江迪爾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底部出料的混合攪拌機”并獲得授權。2009年5月,迪爾公司鄭州制藥機械展會上發現華圓公司展銷的自動出料攪拌機產品與自家底部出料的混合攪拌機完全相似,于是向鄭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并申請法院對展會上的產品進行證據保全。

        高川告訴記者,華圓公司某負責人曾在法院查封展會產品時直言“我們就是仿造的”。但是作為對迪爾公司的回應,華圓公司也在第一時刻向國家專利復審委申請宣告迪爾公司“底部出料的混合攪拌機”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專利復審委維持專利有效。華圓公司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專利有效決定,一中院作出維持決定。華圓后又上訴至北京高院,二審依然維持迪爾專利有效。

        在專利無效審查及后續行政訴訟過程中,河南鄭州中院的專利侵權訴訟被迫中止。直到2011年9月,鄭州中院才做出一審判決。法院在審理中,經過對比華圓公司產品與迪爾公司專利權利要求,華圓公司認可其產品包括了迪爾公司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了迪爾公司專利保護范圍。雖然華圓公司提交其產品設計圖紙以證明其結構與專利產品結構有所不同,但是該圖紙與展銷產品明顯不同,因此證據未被法院采信。同樣因為證據問題未被支持的還有原告一方。迪爾公司提出了要求華圓公司銷毀產品生產模具的訴訟請求,但是因沒有能力證明被告公司存放該攪拌機產品的生產模具,其請求未獲支持。證據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顯得尤為關鍵。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華圓公司專利侵權成立,應賠償迪爾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華圓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高院。2012年5月,河南省高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在這場專利侵權訴訟中,兩家公司經歷了專利糾紛的所有程序,共歷時3年之久。由于“專利無效請求”引訟中止,使專利侵權訴訟的審理期限被迫幾度延長。周期長已經成為專利維權最明顯的標簽。

        “專利無效請求”在專利戰中很常見。據媒體報道,混凝土行業的知名企業中技樁業雖然擁有專利,卻在5年間反復陷入“專利戰”之中,作為專利遭遇戰的主角,中技樁業董事長顏靜剛表示,“雖然我們贏了,但對我們正常的生產經營和自主研發工作產生了不小的影響”。而像飛利浦、恒瑞醫藥、高通等知名企業近年來也均陷入過“無效申請”的“拉鋸戰”。

        迪爾公司顯然也陷入了專利無效申請拉鋸戰,并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價。迪爾公司高川說,沉重的訴訟成本讓他覺得有些扛不起。

        高川為記者簡單算了一筆賬,僅這三年間,他們支付的律師費就已經超過了10萬元,且不算他們自己員工為此支出的誤工費、差旅費以及申請法院取證費等,而這僅僅是一些直接損失。更大的損失則是華圓公司自動出料攪拌機產品在市場上對迪爾公司攪拌機產品的沖擊。

        高川說,長達3年的訴訟程序里,華圓公司一直在生產攪拌機,并且參與了廣州奇星藥業有限公司招標,結果華圓公司勝出迪爾公司最終中標。即使當時北京市高院已經作出維持專利有效決定,鄭州中院判決專利侵權成立,迪爾也請盈科律師事務所出具了法律意見書,也未能阻止廣藥對華圓公司攪拌機產品的選擇。迪爾公司的律師王柱說,這次招標事件明顯反映了當前普通公眾專利意識的淡薄。

        由于專利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失很大,而訴訟周期長、賠償金額少,使得訴訟雙方當事人經常處于筋疲力盡的邊緣。王柱表示,專利侵權訴訟,能夠堅持到后期的,更大的是“經濟實力的比拼”。

        即使“混合攪拌機”一案的賠償金額對迪爾公司明顯入不敷出,但是對于高川來講仍然是樂于接受的。他表示,“不論我們花了多少錢,最后的審判結果算不錯了,因為正義得到了維護!”

        據了解,攪拌機是當前中藥丸劑生產線中的關鍵設備,對于丸劑藥品的生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它是迪爾公司搶占丸劑制藥設備市場的有力武器。高川說,這次維權的勝利,對他們來講意義重大,有利于迪爾公司推廣其丸劑生產線上的整個產品。

        “我們維權勝訴,對華圓的影響應該很大”,高川評價說。

        據他介紹,在廣藥招標時,華圓展示的攪拌機設備與迪爾專利產品一致,根據訴訟結果,華圓不得再生產、銷售迪爾專利保護范圍內的產品。因此,華圓公司在履行它與廣藥公司的招標合約時,應當提交有別于迪爾的“攪拌機”產品。“目前我們尚未看到華圓公司供給廣藥的設備,如果下次見到他們提供給廣藥的設備與專利產品一致的話,我們還會采取法律手段維護權益!”高川表示。

        專利保衛戰再回首

        經濟學家告訴我們,全球企業的平均生命周期一般來說只有12年,但是一些知名跨國公司的存在卻有幾百年,像英國的鄧諾普公司、德國的西門子公司、美國的貝爾公司。它們的存在時間遠遠超過了12年,但是依然很有生命力,也很有競爭力。究其原因,在于這些企業擁有不少關鍵技術、核心技術專利。這些公司的創始人當年都是發明家,這些發明家把自己的發明拿去申請專利,取得巨額的回報,再來推動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迪爾公司的高川也認識到了這一點。他說,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在于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它比廠房、勞動力甚至資金等都重要,一項有價值的專利完全可以推動企業的大發展。看來高川帶領的迪爾公司已經在專利研發中嘗到了甜頭,并在系列專利糾紛中有了深刻體會。

        2012年7月16日,中國第100萬號發明專利“一種虛擬玉米葉片模型可控面元劃分方法”誕生。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在簽發儀式上激情豪邁地表示,這個發明專利的誕生具有強烈象征性意義,預示著未來我們國家美好的前景……

        然而,迪爾公司與華圓公司兩家制藥機械公司的老總此刻的心情并不妙。當記者詢問兩位老總在經歷十年專利糾紛后的心情如何時,迪爾公司高川的回答是“身心疲憊”。高川說,這些年來,他一直奔波于法院、專利局之間,做技術出身的他,還得抽出時間專門學習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尤其是專利法方面。作為企業領導,他不敢有所怠慢。

        與高川的回答非常接近的是,華圓公司的李晟也以“疲憊”來描述自己多年應對專利糾紛后的心情。看來十年之久的專利糾紛已經給兩位公司老總帶來了巨大的壓力與煩惱。除外,李晟還透露了他的另外一種心情,“期待”。想必李晟在期待華圓公司能在8月底的訴訟中獲取一場勝利。十年專利糾紛比拼中,華圓公司一直未取得勝訴,因此對這次判決格外期待。

        李晟向記者表示,在經歷了漫長、頻繁的專利糾紛后,他有一個深切的感受就是“專業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護”。當記者詢問為什么有如此感受時,李晟給出的回答是,“原因很簡單,事實就是這樣,我們的產品是我自己發明制造,結果是別人(侵權人)還可以繼續生產制造。”從李晟的話中,記者聽出了他對幾次維權經歷的不滿,對敗訴結果的不認可。兩位老總的說法似乎存在一些沖突點。

        孰對孰錯,不僅涉及法律問題,還牽扯眾多專業技術問題,記者不敢也無力對幾次審判過程及結果做出評判,相信隨著國家訴訟審判制度的逐漸完善,會對專利糾紛雙方給出一個客觀、公正的結果。作為旁觀者,能從這十年歷程看到專利維權的不易。

        即使曾經經歷了重重困難,企業獲得長足發展才是當前最關鍵的目標。要想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上占領一席之地,就必須擁有自己富有生命力和競爭力的專利技術。

        首先要培育專利保護意識。不僅指專利研發部門(企業)在第一時間申請專利的意識;也包括企業尊重法律,尊重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堅持走自主研發之路,做到不侵權;還包括被侵權之后,專利權人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及時申請專利的意識主導下,企業可以做到厚積薄發;在始終堅持專利申請的情況下,專利可以成為企業制定進攻、防御等專利戰略的工具。在專利遭受侵權時,企業要結合自身的運營發展戰略,敢于亮劍,積極尋求法律對專利權的保護。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的專家陶懿曾表示,中國的企業應重新審視自己所擁有的專利情況,在細致規劃后形成自己核心的、前瞻性的專利布局網,逐步加大知識產權對于企業的附加值,以“專利先行”的理念贏得國際市場的核心競爭力。

        據記者了解,上至國家、下至地方政府,再到區縣及科技園區,都已經形成了各自的專利資助政策。2012年8月3日,中關村管委會創新處郅斌偉博士在《軟件企業知識產權政府資助政策解讀培訓會》上介紹了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資助政策,尤其是專利資助政策。

        郅斌偉號召企業積極關注各種知識產權資助政策,“一定要把政策用好、用足”,“企業如果能很好運用這些政策的話,申請專利等知識產權不但不花錢,還能掙錢。”

        盈科律師事務所的趙成偉說,企業要積極利用這些資助、優惠政策,但是一定不能為了迎合政策而忽略專利的含金量,否則,就會導致數量繁多的“垃圾專利”。

        其二,作為獲得專利權的重要環節,專利申請書的撰寫不容忽視。

        胡女士是一名在專利審查協作中心從事發明專利實質審查的工作人員。她告訴記者,目前專利授權率基本達到60%左右,專利申請被駁回的原因除了不符合“專利三性”即新穎性、創造性及實用性外,最突出的就是撰寫質量方面的原因。她希望申請者能積極“配合修改”,以盡快達到授權標準。

        王柱也說,很多企業專利被侵權就是因為專利撰寫質量不高引起的,如黑龍江迪爾,雖然他們有專利意識,但是因為專利撰寫質量不高才引發了后來的糾紛。

        高川以過來人的身份告誡其他企業,“專利申報書很重要,一定要科學、嚴密,確定合理有效的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從事環保產業的大型高科技企業桑德集團技術研發項目經理李宗慧博士告訴本刊記者,他們公司的專利申請書基本上是由自己的技術部門撰寫,然后請專利公司把關,提出修改意見,技術部門再進行對照修改,盡可能保證專利申請符合審查標準并獲授權。

        李宗慧說,“雖然集團每年在專利費上要花費一大筆,但比起給公司減少的可能損失及維護的利益,這點支出根本不算什么!”

        在現實工作中,企業在專利保護、專利維權中,還受到一些外界因素的干擾。

        胡女士說,當前專利審查人員的業務素質能力還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專利審查具有一定的主觀性,而審查者因為理論基礎及實踐經驗的差異,在實際審查工作過程中難免存在一定的差別,有時候可能出現審查者的專業認識達不到申請者的申請高度。

        王柱認為,雖然法律對“創造性”給出了定義,但是在專利審查、復審及無效工作中,仍然對創造性存在著主觀上、傾向性的認定,認定不統一的情況依然存在。

        據王柱介紹,他的一位杭州客戶提出了PCT國際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作為中國國民或居民的主管受理局,也是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該項國際專利申請獲得了PCT國際檢索報告,初步評估其專利申請具有創造性。然而,之后該客戶在中國申請專利,但是國家專利局出具了不具有創造性的審查意見。同一個審查機構做出的審查結果報告不統一,令王柱及他的客戶難以理解。

        專利審查和專利復審是專利維權的第一站。能否把好這一關,關鍵在國家專利局。王柱認為,我國專利審查、專利復審工作應當進一步提高,統一審查深度,完善審查、認定標準,為企業專利維權提供可信賴依據。

        某知識產權專家也曾為陷入專利糾紛中的企業提出了維權建議。他指出,中國企業在應對訴訟時,要盡量避免進入繁瑣的司法程序,畢竟訴訟成本是高昂的,有時一個案件要經歷多年才能解決,等到解決時,權利的保護期限也即將屆滿,雙方付出的代價太大。所以,對于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來說,有時達成和解協議也不失為一種雙贏的策略。不過對于避不開的糾紛,企業應該不斷熟悉相關的法律程序,積極應訴。

        然而,當前專利方面的法律法規在市場經濟法律運行中暴露出了一些不盡如意的地方。

        趙成偉說,訴訟周期長、經濟損失大、賠償金額少是當前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三大特征。

        他介紹說,我國法律對知識產權侵權賠償一直實施“填平”式,并無懲罰性賠償。雖然《專利法》規定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范圍內酌定賠償經濟損失,但是在實際的專利侵權案件中,往往都是在50萬元以下范圍內酌定,甚至于非常接近下限,很少往中線50萬靠。“迪爾公司獲得賠償金額8萬元,這在實用新型專利侵權中是很常見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的賠償金額一般只有2、3萬。”“贏了官司賠了錢,企業很無奈。”

        2012年8月1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專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設定了一個月的意見、建議征求期限。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專利法此次修改,主要是為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專利保護不力導致創新主體對專利制度喪失信心、創新活力受到抑制、創新型國家建設失去支撐的突出問題。

        趙成偉表示,修改草案中增加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即對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可將賠償數額最高提高至3倍,這一規定的出現,確實能夠提高專利侵權的威懾力,同時也能提高企業專利維權的積極性。但是,對于賠償金額的范圍,仍然比較寬泛。他說,在沒有明確的賠償標準情況下,希望法院在判決時,“即使酌定賠償金額,也應當在幅度范圍中間酌定,而不是靠下線酌定。”

        2012年世界知識產權日的主題是“天才創新家”。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弗朗西斯·加利指出,人類的發展離不開創新,而知識產權正是鼓勵并分享創新,協助人類解決種種挑戰的重要機制。

        “在我國極力倡導創新型社會建設的大背景下,專利侵權糾紛在未來幾年里將保持持續增長趨勢,各大企業一定要提高警惕!”趙成偉說。

        要想在專利保衛戰中取勝,除了寄希望于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外界因素外,關鍵是要求企業自身能夠做好專利預防、保護工作。

        迪爾公司的高川告訴記者,他正在與王柱協商建立一套適合迪爾的專利保護體系。王柱簡單介紹了他對這套體系的構想:專利申請機制、專利侵權預警機制、專利信息內部保密管理機制及專利研發激勵機制。

        或許,這一套專利保護體系適合所有的企業,無論他是否正在專利維權的路上!

        鏈接

        專利(patent)一詞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后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專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術信息源,據實證統計分析,專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專利的種類

        專利的種類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規定,在我國專利法中規定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香港專利法中規定有:標準專利(相當于大陸的發明專利)、短期專利(相當于大陸的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在部分發達國家中分類: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主要體現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取得專利的發明又分為產品發明(如機器、儀器設備、用具)和方法發明(制造方法)兩大類。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不需經過實質審查,手續比較簡便,費用較低,因此,關于日用品、機械、電器等方面的有形產品的小發明,比較適用于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藝術性外表設計,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也可以是立體造型,更常見的是這二者的結合,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主要條件是新穎性。

        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專利法》第22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所以,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是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同時,《專利法》第23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第6篇:續查封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實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過錯行為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寧波市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處分處理試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過錯,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

        前款所稱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定程序、規定權限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做出行政決定,必須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第四條行政機關必須建立、完善、規范和公開崗位目標責任制、限時辦理制、辦事公開制和統一受理、統一辦理制等各項內部行政管理制度。

        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嚴格定員定崗定職責,根據本單位職責權限和工作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作目標和管理辦法,保證內部分工合作有序進行。

        實行限時辦理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區發展實際,根據輕重緩急合法、合理確定行政管理事項及其各個環節的具體辦理時限,保證行政管理工作高效進行。

        實行公開辦事制,明確和公開辦事依據、辦事職責、辦事程序、辦事條件、辦事時限、辦事結果和辦事紀律,增強權力運作透明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對人辦事。

        實行統一受理、統一辦理制。行政事項需要由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事項需要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辦理的,行政機關應當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責任心不強而未能按時限完成崗位工作目標以及違反內部行政管理制度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第五條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于區屬國家行政機關、受國家行政機關委托和法律、法規授權履行管理職責的組織的工作人員。

        第二章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范圍

        第七條在執行政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礙政令暢通的,應當追究責任人行政過錯責任:

        (一)對上級政府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重大決策、決定、命令進行抵制、反對或者對上級政府以及上級行政機關部署的重大工作項目、布置的重大工作任務拒絕、推諉、拖延的;

        (二)對區政府依法作出的重大決策、決定、命令進行抵制、反對或者對區政府部署的重大工作項目、布置的重大工作任務、確定的職能工作目標拒絕、推諉、拖延的;

        (三)其他妨礙政令暢通的行為。

        第八條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受理、許可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未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在實施行政許可中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以及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財物的;

        (三)未按規定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的;

        (四)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而工作人員未說明、解釋,以及提供準確、可靠信息的;

        (五)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它資料的;

        (六)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而未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的;

        (七)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而未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的;

        (八)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未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九)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而未受理的;

        (十)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當場作出決定,而未當場作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的,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十一)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的,或者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的;

        (十二)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而未告知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未向社會公告和舉行聽證的;

        (十四)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的理由的;

        (十五)其他違反行政許可規定行為的。

        第九條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征收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征收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實施征收或者未按法定范圍、時限實施征收的;

        (二)未經法定程序批準,擅自增加或設立征收項目,擅自改變征收標準的;

        (三)不出示征收資格、許可證件實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擅自開支征收款的;

        (五)實施征收不開具合法收據或不使用法定部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

        (六)被征收單位或個人對征收有異議時,不告知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的;

        (七)其他違反征收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行政征收,包括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項。

        第十條在實施行政檢查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檢查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或者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對象擅自實施檢查的;

        (二)不按法定程序、時限、權限實施檢查或者在實施檢查時不出示有效資格證件的;

        (三)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隱瞞、包庇、袒護、縱容,不予制止和糾正的;

        (五)違反規定損害被檢查對象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行政檢查工作規定的。

        第十一條在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四)使用、丟失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六),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七)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八)未依法告知被處罰人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的;

        (九)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時限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違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違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滯留等強制措施的;

        (四)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復議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復議申請,應予受理無正當理由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

        (三)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的;

        (四)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行政內部事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對來文、來電、來函,未按規定簽收、登記、審核、提出擬辦意見,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報送領導批辦的;

        (二)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能完成交辦工作或者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

        (三)對不屬本單位職權范圍或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事項,不說明、不請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四)公文辦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不與有關部門協商或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未報請上級領導或機關裁決,擅作決定的;

        (五)未嚴格執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致使文件、檔案、資料泄密、損毀或者丟失的;

        (六)對外發文,未嚴格核對文種、文號、格式、文字及加蓋印章,導致嚴重后果發生的;

        (七)未經領導審定簽發對外發文或者未按規定時限對外發文的;

        (八)未按規定使用公章的;

        (九)其他違反內部行政管理制度貽誤行政內部事務管理工作的。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違反國家關于發展和規范社會中介機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違反規定把屬于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轉移或者委托給中介機構,搞有償服務或者從所管理的中介機構分利的;

        (二)違反規定向中介機構收取管理費,或者巧立名目變相向中介機構收取、攤派費用的;

        (三)在辦理行政許可、登記、認證、裁決等事項時,違反規定強行要求行政相對人接受中介服務,或者為其指定中介機構的;

        (四)違反規定從事有償中介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在中介機構兼職(包括榮譽職務)或者兼職取酬的;

        (五)在對中介機構監管過程中,嚴重失職,以致發生中介機構嚴重違法違規操作、弄虛作假、超標準收費的,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

        (六)其它違反國家關于發展和規范社會中介機構規定的。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財政性工程建設項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或者變更工程設計、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工程造價,未依法依規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同意的;

        (二)指使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按有關標準設計、施工、監理或者指使使用不符合設計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及設備,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的;

        (三)違反規定,對應當招標的工程不實行招標、不按規定的辦法進行招標、將工程肢解發包或者將工程發包給無資格(資質)或不符合資格(資質)單位承包的;

        (四)對工程施工管理不嚴或者對增加工程聯系單簽證把關不嚴,造成損失的;

        (五)與工程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者虛報工程價款的;

        (六)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工程延期開工或者竣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使用建設工程的。

        (八)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索賄、受賄的;

        (九)其他違反財政性工程項目管理規定,造成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

        (二)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三)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四)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五)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六)在招標采購過程中違反規定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七)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八)與供應商或者采購機構惡意串通的;

        (九)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十一)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

        (十二)違反本辦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

        (十三)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十四)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造成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三章行政過錯責任劃分與承擔

        第十八條行政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九條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

        承辦人弄虛作假、,致使審核人、批準人難以識別,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雖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事項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二條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領導指令、干預,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指令、干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集體研究、認定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持錯誤意見的人負重要領導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上級機關改變下級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上級機關負責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七條經過聽證作出的決定,批準人同意聽證主持人的錯誤建議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聽證主持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不采納聽證主持人的正確建議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復議機關負責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九條兩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確定責任。

        第四章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及適用

        第三十條行政過錯責任的追究方式分為:

        (一)責令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四)扣發獎金;

        (五)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待崗教育;

        (六)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第三十一條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行政過錯分為一般過錯、嚴重過錯和特別嚴重過錯:

        (一)情節輕微,給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后果和影響較小的,屬一般過錯;

        (二)情節嚴重,給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屬嚴重過錯;

        (三)情節特別嚴重,給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后果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屬特別嚴重過錯。

        第三十二條對于一般過錯,對負直接責任者,單獨給予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行政處理;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單獨給予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二)、(三)、(四)項行政處理。

        第三十三條對于嚴重過錯,對負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降級以下行政紀律處分,并給予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四)、(五)項行政處理;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下行政紀律處分,并給予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四)、(五)項行政處理;對負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記過紀律處分,并給予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四)、(五)項行政處理。

        第三十四條對于特別嚴重過錯,對負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撤職或者行政開除紀律處分,給予行政撤職紀律處分的,合并給予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四)、(五)項行政處理;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降級以上紀律處分,未給予行政開除紀律處分的,合并給予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四)、(五)項行政處理;對負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紀律處分,未給予行政開除紀律處分的,合并給予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四)、(五)項行政處理。

        第三十五條行政過錯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同時有兩種或兩種以上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二)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的行政過錯情形的;

        (三)干擾、阻礙、不配合對其行政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

        (四)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行為及收受當事人財物、接受當事人宴請、參加當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娛樂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行政過錯責任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行政管理相對人弄虛作假,致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內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規定或規定不具體,致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理解錯誤的;

        (三)出現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過錯情形發生的。

        第三十八條國家公務員有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受待崗教育處理的,實行待崗教育六個月。待崗教育由所在單位負責執行,教育內容由監察局、人事局確定,待崗教育期間由所在單位安排臨時工作,期滿后由所在單位進行上崗條件考核,符合條件的安排上崗;不符合條件的可延長待崗教育六個月。年度考核時已安排上崗的,參加公務員年度考核,評定考核等次;待崗教育未滿的暫緩參加年度考核,待期滿時一并進行上崗和年度考核,評定考核等次與上崗事宜。

        第三十九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辭退處理:

        (一)經單位延長待崗教育后,仍不符合上崗條件或單位另行安排工作本人拒不服從的;

        (二)連續兩年內兩次受到待崗教育處理仍不改正的;

        (三)遇事推諉,消極怠工,工作極不負責任,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耍特權,態度惡劣,刁難辱罵群眾,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辭退國家公務員按國家人事部《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人核培發〔〕77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實施辦法》(甬政辦〔〕8號)規定的程序執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五年內不得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

        第四十條受行政處理或行政紀律處分的國家公務員,其職務、級別、工資、獎金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受待崗教育處理的,待崗教育期間取消公務員月考核獎和平時考核獎,年終一次性獎金按待崗教育期限減發。

        (二)受警告處分的,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取消各種月獎金。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獎按考核有關規定扣發。

        (三)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停發各種月獎金;也不能計算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取消各種年度獎金待遇。

        (四)受降級處分的,降低一個級別,無級可降的改為記大過處分;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停發各種月獎金;處分當年不能計算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取消各種年度獎金待遇。

        (五)受撤職處分的,按降低一級以上職務確定新職務,無職可撤的改為降級處分;確定新職務后,按處分前工資先降低一級級別工資和兩檔職務工資,再逐級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職務工資標準。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停發各種月獎金;處分當年和第二年不能計算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取消各種年度獎金待遇。

        (六)受開除處分的,從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解除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人事行政關系,以后不得重新錄用為國家公務員。

        第四十一條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應當依照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處分審批權限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因行政過錯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并涉及賠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行政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或者向區人事局提出申訴,申訴處理決定應當在30日內作出。

        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對行政過錯責任人作出的處理決定,依照人事管理權限,應當報送區委組織部、區監察局和區人事局備案。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國家公務員有本辦法以外的行政過錯行為的,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如與法律、法規或者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或者上級有關規定為準。

        第7篇:續查封申請書范文

        房產抵押合同協議書

        抵押人(甲方):

        代表人:

        抵押權人(乙方):

        代表人:

        甲乙雙方為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簽訂本房屋抵押合同以作擔保,具體內容如下:

        第1條抵押財產: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處房產。(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抵押擔保范圍:本合同擔保范圍限于主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借款總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條抵押房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應妥善保管該抵押房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房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登記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七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甲方。

        第八條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九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條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由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甲方違反第四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分之__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乙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5、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有關房產抵押合同范本

        抵押權人:

        抵 押 人:

        債券發行人:

        第一章 總 則

        根據《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之規定,為了確保丙方于 年 月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債權的實現,乙方愿意以其所擁有的資產作為抵押資產,為丙方從債券持有人融入資金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根據 ________要求,甲方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體債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項下抵押權人,以下簡稱債券持有人),與乙方和丙方簽訂本合同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

        丙方作為債券發行人,在此承諾對此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協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權利的期限為:在抵押登記機關登記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債券到期日止,其后本合同項下權利由債券持有人或其人以及其他債權人分別或聯合行使。

        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資產抵押擔保,為明確甲、乙、丙三方的權利、義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章 定義

        第一條 債券發行人——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金融機構,即丙方。

        第二條 特種金融債券——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丙方發行的專門用于清償證券回購債務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抵押人——即本合同項下乙方,指以其所擁有的資產作為抵押資產為丙方發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進行擔保的第三人。

        第四條 抵押權人——指丙方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部債券持有人。

        第五條 抵押權——指在抵押擔保法律關系成立后,當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義務時,甲方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資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資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六條 抵押資產價值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或甲方確認的評估機構評定。

        第三章 甲方聲明第七條 甲方作為本合同項下抵押權人的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聲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出租、轉讓給第三人的,其出租、轉讓行為無效,甲方仍可對抵押資產行使權利;

        2. 任何第三人對債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產生侵害,甲方有權提起訴訟;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再設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為無效;

        4.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只能用于防范特種金融債券到期兌付風險;

        5. 如丙方提前或如期清償債務,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記機關解除抵押登記;

        6.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每年投保財產險,并向甲方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7. 當本合同項下的設定的抵押物價值不足抵償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提供其它資產進行抵押,直至足以擔保償還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止。

        第四章 乙方聲明及保證

        第八條 乙方作為本合同項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聲明及保證:

        1. 乙方董事會已同意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進行抵押;

        2.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是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的;

        3.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上的建筑物為乙方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權;

        4.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在權屬方面不存在任何爭議;

        5.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6. 設立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7. 在本合同簽字前未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設立過任何抵押和轉讓;

        8.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9.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如在本合同簽訂之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將有關出租情況書面通知甲方;

        10. 根據《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之規定,甲方作為債券持有人的人,代表債券持有人簽訂本合同,債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權,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抵押權,乙方不就此提出抗辯;

        11. 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債務未獲清償前,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記管理部門解除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抵押登記;

        12. 當本合同項下的設定的抵押物價值變化,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將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其它資產進行抵押,直至足以擔保償還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止;

        13. 乙方保證每年度依法進行營業執照年檢,并在其營業執照有效期滿之前,續辦工商登記手續。

        第五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的被擔保的主債權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資產

        第六章 債券發行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第十一條 債券發行人應在債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償還債券本金及相應利息。

        第七章 抵押擔保的范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包括:債券本金、利息、罰息、應支付給乙方的托管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

        第八章 抵押資產

        第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資產包括:

        以上抵押資產建筑面積共計

        第十四條 根據 ______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經甲、乙、丙三方確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價值為人民幣。

        第十五條 有關資產抵押的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乙方應根椐甲方要求,交甲方保管。

        第九章 抵押資產的占管

        第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間應維護抵押資產的完好,甲方有權檢查抵押資產的管理情況,并提出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條 乙方占管的抵押資產發生毀損、滅失的,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甲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

        第十八條 在抵押期間,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因毀損、滅失而獲得的賠償金,屬于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資產。

        第十九條 在抵押期間,因其抵押資產發生毀損、滅失而取得的保險金,乙方應書面要求并保證保險公司匯入甲方指定帳戶, 該項資金作為抵押資產。

        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經甲方認可的、相當的抵押資產并進行抵押登記后,甲方應將該保險金返還給乙方。

        在主債務履行期滿而債務未獲清償前,甲方有權從該保險金中優先受償。

        第二十條 乙方在抵押期間,應為抵押資產投保,并按期足額交納保險費,履行《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義務。

        第十章 抵押資產的處分

        第二十一條 甲方在抵押權人行使本合同項下抵押權時,有權采取如下方式:

        1.依據法律規定,將抵押資產折價以抵償丙方所欠的債務。

        2.依據法律規定,將抵押資產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3.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行使抵押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______________調解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處分抵押資產時,乙方和丙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二十三條 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處分權利包括部分處分權和全部處分權。

        第十一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根據乙方的抵押資產價值變化情況,可要求乙方對其所抵押的資產進行調整,包括更換和增加抵押資產。

        2.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有關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所有合法有效證明及有關資料 。

        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協助以避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權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為保證債券持有人利益,甲方有權在抵押期間,對抵押資產狀況進行監督,并組織評估機構進行再評估和出具評估意見。

        5.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處分部分或全部抵押資產,并從處分后的價款中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1) 乙方或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宣告解散、破產或歇業的;

        (2) 丙方與第三人發生訴訟,法院判決丙方敗訴,以致對丙方清償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產生重大影響的;

        (3) 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還款期限已到,丙方未歸還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

        (4) 出現使甲方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債權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

        6. 甲方處分抵押資產所得,不足以清償其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全部債務的,有權依法另行追索;清償其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應將剩余部分退還給乙方 。

        7. 當因國家需要征用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時,甲方有權依法要求乙方重新設定或增加抵押資產,以確實保障甲方的權益不受損害。

        8. 在丙方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甲方應通知乙方和有關登記機構解除抵押。

        第二十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有關抵押資產的所有合法手續和有效證明資料。

        2.乙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財產保險、鑒定、評估、登記、過戶、保管和審查本合同項下增加或變更資產的律師服務等費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抵押資產作出轉讓、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

        4.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5.在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乙方有義務通知甲方并協助甲方免受侵害。

        6.在丙方或乙方清償了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全部債務后,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解除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抵押登記。

        7.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及資產評估機構,做好抵押期間抵押資產狀況的監督和再評估工作。

        8.當本合同項下設定的抵押物價值,在抵押期間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對不足部分乙方有義務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其它資產進行抵押,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第二十六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丙方應協助甲、乙雙方辦理抵押資產登記手續。

        2. 在甲方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時,丙方應按甲方要求給予協助。

        3. 在甲方或其他債券持有人的人提起訴訟以實現抵押權時,應給予協助。

        4. 丙方應按甲方要求提供抵押資產狀況的情況說明,如抵押資產發生毀損、滅失、價值變化或其他使抵押權的實現有可能遇到障礙的情形時,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配合甲、乙雙方對抵押資產進行調整,包括更換或增加抵押資產。

        5. 對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關抵押材料的真偽負有審查義務。

        6. 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項下其他義務。

        第十二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關人員的變動而對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造成影響。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給債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損失時,丙方負有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乙方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債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1. 隱瞞抵押資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或已經設立抵押等情況的;

        2. 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關抵押資產完備手續和真實資料的;

        3.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處分抵押資產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不可抗力指訂立本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況。

        第三十條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須進行修改時,乙方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不影響或不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項下享有的權益。

        第十四章 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 在本合同簽訂后30日內,甲、乙、丙三方應到當地有關的土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資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甲、乙、丙三方應通過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時,在__________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自到有關土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三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合同并到有關土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或解除抵押登記。在書面合同達成并至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的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

        第十七章 附件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文件均為復印件):

        1._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

        2. _________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證;

        3. _________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抵押登記機關、_________各執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閱讀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貸款人)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擔保人)第一條 總則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會同擔保人簽訂本房產按揭貸款合同(下稱“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項下之全部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限抵押貸款,作為抵押人購置抵押物業之部分樓款。

        擔保人同意承擔該筆貸款之擔保責任。

        經三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應予遵照執行。

        第二條 貸款內容

        一、貸款金額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_元整。

        抵押人必須將此筆貸款全部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賬戶。

        二、貸款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________月。

        三、貸款利率:月息________‰。

        如遇國家利率調整,貸款利率相應調整。

        第三條 還本付息

        一、本合同項下之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額償還的方式還本付息。

        期數_____每期應繳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調整帶來之應繳金額變動),首期還款日______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須在抵押權人處開立存款賬戶。

        抵押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該賬戶,若因此而引致該賬戶發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規定及時繳付本息時,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

        抵押權人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罰息。

        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積計收。

        第四條 提前還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繳付本合同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時,需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并經認可,且應給予抵押權人相等于該部分或全部款項1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還部分或全部實際貸款額,及(或)立即追討擔保人

        1.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任何條款。

        2.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有不正當或違法經營。

        3.抵押人及(或)擔保人發生任何之重大變化而影響其履行本合同條款能力。

        4.抵押人舍棄抵押房產。

        第五條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一、抵押貸款手續費: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的3‰繳付手續費,在貸款日一次性付清。

        抵押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予退還該筆手續費。

        二、抵押貸款文件及保管費:抵押人在貸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證費用及抵押登記費用:有關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等費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擔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權人采取正當行為而引起的費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負責償還,且該項費用自發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收利息。

        第六條 房產抵押

        一、本合同項下的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內抵押人全部權益抵押,包括:

        1.房產物業建筑期內(售房單位發出入住通知書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權益抵押。

        2.售房單位發出入住通知書后抵押人之房產物業抵押(見附表)。

        二、抵押房產物業登記:

        1.物業建筑期之購房權益抵押應向________市房地產權登記處辦理抵押備案。

        抵押人之“房產買賣合同”及由售房單位出具之“已繳清樓價款證明書”等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2.物業建成入住即辦理房產物業抵押登記,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由擔保方負責辦妥并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三、抵押房產物業的保險

        1.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

        保險標的為本合同項下之抵押房產。

        投保金額不少于重新購置抵押房產金額之全險。

        在貸款本息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2.保險單上必須注明抵押權人為保險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損于抵押權人權益和權力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金額(除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保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管。

        3.若上述保險賠償金額數,不足以賠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欠款時,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追償,直到全部收回。

        4.倘該房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 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于修理損壞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

        該抵押人依時清還抵押權人一切款項,并履行合同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義務后,抵押權人即須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擔有關費用之情況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對有關抵押房產的抵押權益,并退回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及“房產買賣合同”,另具函________市房地產產權登記處將該項抵押物之抵押登記予以注銷。

        五、抵押物之處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繳全部應付款項或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時,抵押權人即可通過拍賣、轉讓、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處分抵押物之權力。

        2.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在依次扣除處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所欠之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同一切應付之費用及雜費后,扣還抵押人所欠貸款及應付利息。

        如有余款,抵押人將其退還抵押人或其他有權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擔保人。

        3.抵押權人于運用其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第七條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向抵押權人提供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上述抵押房產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處置。

        如上述抵押房產之全部或部分發生毀損,不論何原因所致,亦不論何人之過失,均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并向抵押權人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三、抵押人將抵押房產出租必須事先征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且租約內必須訂明:抵押人背約時,由抵押權人發函日起計1個月內,租客即須遷出。

        四、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將抵押物業權益轉給擔保人,擔保人有權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并對抵押人有追索權,抵押人對擔保人則沒有反索權。

        五、按照抵押權人合理之請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文件,以確保抵押權人之合法權益。

        第八條 擔保及擔保責任

        一、擔保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法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也是本合同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及擔保人,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額度:以本合同項 下貸款本息及與本合同引起有關之訴訟費用為限。

        2.擔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擔保人交付房產,發出入住通知書和辦妥房產權證并交與抵押權人止。

        二、擔保人保證按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要求,準時、按質完成抵押物業的建造工程,抵押權人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 抵押權人在核實已收齊全部貸款文件后起3天內須將貸款金額全數貸出。

        第十條 其他

        一、對本合同任何條款,各方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權益和權力,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力。

        三、本合同不論因何種原因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合同、或部分條款無效,抵押人和擔保人仍應履行一切還款責任。

        若發生上述情況,抵押權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擔保人和抵押人迫償欠款本息及其它有關款項。

        四、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討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抵押權人簽發之欠款數目單(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之確數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不得異議。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及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本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合同須由三方代表簽字,并經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

        二、本合同以抵押權人貸出款項之日期作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內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貸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抵押人與擔保人所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為本全約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書寫,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執一份,公證處、登記處各存檔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詳讀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條款。

        以下簽章作實:

        抵押人:(公章)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登記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記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記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表一

        抵押人資料抵押人(業主)姓名:(中文) (英文) 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電話:配偶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電話:家庭住址: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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