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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最新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業主通過選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對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較差的舊住宅小區,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逐步改善舊住宅小區綜合環境。舊住宅小區的范圍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舊住宅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合理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并指導和協助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助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日常活動,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調機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物業管理活動。
第六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業主實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識。
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監事會監事進行物業管理法律知識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物業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物業管理備案、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處罰等物業管理信息進行共享。
第八條 房地產、價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環保、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安全、物業收費、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環境衛生、房屋和設施設備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
第九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行為給予公開批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及其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項,可以通過書面通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或者管理規約、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體業主;人應當選擇一種或者幾種便于業主查閱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劃定或者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加蓋印章的書面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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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州市發生第一起物管收費糾紛至今已有20xx年,但20xx年來物管費糾紛愈演愈烈,一方面業主不滿收費與服務不對等,另一方面物管公司堅持優質可以優價,但從今年起,廣州市新的物管收費制度實施,使收費有了統一標準,也使糾紛空前激烈。
原因是收費從原來的物管公司報物價局個別審核,變成在政府指導價下的市場自主行為,從而宣告優質優價時代的終結。又因為舊有的收費標準與新的政府指導價有很大差
異,使原本就對物管服務不滿的業主有了新的維權武器。像麗江花園的業主一樣,越來越多的業主維權從簡單的拒交物管費走向法庭交鋒。
中高檔次樓盤收費2-3元
記者近日查閱廣州各樓盤小區在多個房地產網站上登載的小區信息,發現至少有三四十個電梯小區樓盤管理費達到2元/平方米或者以上。
這些小區一般都是市場中較高檔次的樓盤,如主要集中在珠江新城、天河北、老城區、濱江東沿線和番禺華南板塊等區域的電梯小區樓中。這些小區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一般在2-3元/平方米之間。
在現在實際收取的小區物業管理費中,價格最低的約是0.4-0.6元/平方米,多是一些老城區的舊有物業和多層小區。一些帶電梯的小高層小區物業,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在0.8-1.5元/平方米之間。而帶電梯的高層樓盤小區,物業管理費主要集中在1.5-2.5元/平方米之間。對于一些高檔次的公寓型樓盤和豪宅小區,物業管理費可以達到4-10元/平方米。
也就是說按新的收費規定,超標的情況不是少數。
矛盾起因:從物價局批復收費到政府指導價
物管費糾紛由來已久,但廣州市新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在今年1月實施后,樓盤小區新收費標準指導價與原收費標準差異引起的糾紛更有增無減。
據了解,廣州在新的物業管理收費制度出臺前,一直沿用物價局檢查、批復小區物業管理收費的辦法。據物業管理公司透露,以前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是物業管理公司向物價部門提交申請,包括收費標準以及管理小區需要的成本核算等內容,由物價部門最后確定每個小區的收費標準。而根據以前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多層物業和高層物業的一級物業管理都是優質優價的,因此有部分物業小區可以收取較高的物業管理費。
政府指導價有強制性不是參考價
【關鍵詞】建筑物共有部分收益分配業主物業服務企業
一、一個案例引發的深思:
【案例】據信息時報報道,廣州市中山大道某小區業主劉小姐向記者反映,她家小區的周末集市越來越龐大,占道擾民不說,租金誰收,水電誰付也不清不楚。記者走訪多個小區,發現利用小區道路出租攤位牟利的問題已經非常普遍,其中的糊涂賬讓業主憂心。據附近商鋪的店員透露,進場擺攤要先向物業服務企業提交申請,再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安排和分配攤位。攤位的租價大致是周一到周四200-300元/晚,而周五、周末則需要500-600元/晚。至于小攤的電線則是從小區的大堂里接出來的。小區業主們均表示從來不知道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的租金去向,擺攤所用的水、電費用物業服務企業也沒有進行明細公示。
這個案例引發了筆者的深思,我國《物權法》雖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歸屬進行了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種種原因,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還是因具體的收益分配問題產生了不少矛盾。為解決這一問題,本文將圍繞著(一)建筑物共有部分應當如何界定;(二)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應該歸誰所有;(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制度應如何完善這三點逐步展開分析探討。
二、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界定
在解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歸屬及分配問題前,我們要先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范圍進行界定。建筑物共有部分,是指區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屬物的共同部分,即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
(一)按照其形成的原因,在法理上可以分為法定共有部分和約定共有部分。
法定共有部分屬于法律明文規定,按其在區分建筑物中之自然屬性而為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所有的建筑物部分或建筑物附屬部分,如《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物權法》第74條第3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約定共有部分則指屬專有部分但約定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的部分,如物業小區內專為業主委員會、業主提供的會議室、管理員室、交誼廳等。
(二)按照執行的職能差別,在范圍上可分為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共用部位是維持建筑物牢固安全,連接各專有部分的建筑構件,是區分所有建筑物成立的必備條件,是各專有部分賴以存在的紐帶。共用部位具體指住房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同一棟建筑物內,供該棟建筑物全體業主享有共有權的、保證建筑物正常發揮效用的各種設備設施的總稱。共用設施設備具體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房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歸屬問題
(一)收益歸屬及其分配使用的現狀
據溫州商報記者報道,居住在城南龍居A幢的一居民告訴記者,她每天進出電梯都能看到廣告,但從來沒有人告訴她這個廣告費用到哪里去了;下呂浦春秋社區包女士說,她知道小區里有額外收入,如小區車庫出租等,但物業服務企業從來沒有向他們公示相關的賬目清單。文景花苑一居民說,物業服務企業搞創收可以理解,但物業服務企業有必要告知業主經費去向。
目前,我國各地區在有關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歸屬及其分配使用的問題上,存在著大量狀態不明的情況。許多物業服務企業為了自身利益的滿足,跳過業主,在沒有事先征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直接與商家洽談簽約,利用小區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如設立攤位、投放廣告等,所得收益也沒有向業主公示和返還,而是收歸己有。下圖以投放小區廣告合同的簽訂為例,生動展現了這一混亂境況:
可見,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經營所獲取的收益是一塊巨大的奶酪,但就這塊奶酪即這些收益究竟該歸誰享有的問題,在現實中往往會引起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經有關調查總結,這些收益的去向主要有:
1、補充物業管理費用的不足。據報道,廣東省深圳市景洲大廈業主委員會調整物業管理費用的公示通知,稱該小區包括停車費、電梯廣告費等在內的業主公共財產收益近150萬元中的部分款項,將用于補貼業主物業管理費用。這樣一來,該小區物業管理費將比同類小區物業管理費的政府指導價標準還低。而這筆錢從未經過小區業主委員會任何人之手,全部直接轉到業主基金賬戶上。
2、作為小區公共設施維修資金。有的物業服務企業表示,目前這筆費用主要用作補充維修基金,“雖然這是物業服務企業的一筆額外收入,但我們并沒有侵占這筆費用,相反我們把它補充到維修基金中去了,應該也是屬于返還給了業主。”
3、入物業服務企業的帳,由業主委員會監管。這種情況的出現多半是由于業主委員會沒有賬戶,或新建小區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等。但由于業主維權意識缺失和業主自治能力不強,出現了有些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和開發商“一手遮天”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勾結,發生了大量物業區域的公共收益被侵吞的現象,導致本來屬于業主的公共收益很難歸業主所有。
4、物業公司直接占為己有。由于對自身法律地位及職能的認識不清,許多物業服務企業理所當然地認為這是自身的一種補貼。加上大多數業主對此并不關注,小區公共設施收益很容易被侵占,在法律上可稱之為“隱權”。
(二)應然的收益歸屬問題
1、業主享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所有權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據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收益權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時,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收益歸所有人所有。而收益是指收取因所有物而帶來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潤。
因此,很顯然,小區業主作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所有人,可依法享有因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經營而獲取的收益,這是因法律關系而取得的利益,相當于取得法定孳息。雖然我國《物權法》對孳息的概念未作規定,但參照我國臺灣《民法典》在第69條中的規定:“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它因法律關系所得之收益”,可得出上述結論。
此外,我們必須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所處的法律地位和職權范圍。《物權法》第82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即物業服務企業基于與所有權人簽訂的委托合同,才獲得了從屬于所有權的物業管理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在相應的權限范圍內行使權力,不可越權。
2、業主享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權
由我國《物權法》第80條可知,作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各共有所有權人可依規約或其共有持份,獲得因公用部分所生利益之權利。而《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也規定,利用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綜上所述,利用小區共有部分經營所獲取的收益應歸業主所有。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基于業主的委托接管小區物業的,僅僅充當服務機構的角色,其擅自利用小區共有部分進行經營活動并將所得收益收入囊中的行為是沒有任何權利基礎和法律依據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大部分小區內都有不止一棟建筑物,假設某一棟建筑物的部分外墻面投放了廣告,取得的收益是歸這棟樓的全體業主呢還是歸小區的全體業主?對此,我們要明確收益應該歸小區的全體業主,因為可能有的建筑物適合做廣告,有的不合適,而小區作為一個整體,收益應該歸大家所有的。
3、物業服務企業可獲一定收益
依據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約定,基于招商時所花的成本和經營管理上投入的勞動,物業服務企業可適當獲得部分公共收益,以滿足其管理成本和一定的利潤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物業公司獲取的報酬并不是基于“物業”管理,即物權而產生的利益,而是基于委托合同,即債權而獲取的利益。
四、完善建筑物共有部分收益分配制度的建議
(一)確立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原則
1、以“約定優先”為基本原則
民事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自治也即自行約定,這種合法的約定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上的關系屬于民事法律的范疇。因此,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有合同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分配,即使是收益100%歸業主或者歸物業公司,或者全部拿來充抵物業管理服務費,都是有效的,當然這種約定也是可以變更,做出新約定的。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共有持份或地方性法規執行分配。
2、兼顧公平原則
作為民法意義上的公平主要強調的應是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負擔在相互關聯的社會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或分擔。這種分配或分擔的結果與其付出相適應,并能夠為當事人和社會所認可。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經營所獲取的收益學理上應歸業主所有,但物業服務企業基于招商時所花的成本和經營管理上投入的勞動,依公平原則,因其付出可相適應獲得部分收益,以滿足其管理成本和一定的利潤要求。
(二)細化共有部分收益分配的相關法規
我國《物權法》第80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也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些地方性法規對此也作了規定,以《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為例,其規定得具體而且實踐性較強,值得其它地區借鑒和學習。其第33條規定:“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后,由物業管理企業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設置的經營性設施的收益,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代辦費用后,應當將收益的30%用于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收益的70%納入維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健全共有部分收益分配制度的具體措施
1、業主享收益,物業服務企業得傭金
業主作為所有權人,理應享有共有部分的收益,但物業服務企業在招商與經營管理上付出了勞動,依公平原則,物業服務企業應得到一定的傭金。
【案例】首旅酒店物業公司接管華遠尚都和盈都后,采用“業權”分配的方式,全體業主可以按約定共享社區可經營的公共場所、樓頂及電梯間廣告、人防工程、地面公共停車位等共有部分的全部收益。華遠的業主,在進行房屋買賣交易時會與華遠簽訂一份補充契約,對自己擁有房產公用建筑面積按比例享有權益所有權,而物業服務企業只是從這些收益中抽取一定傭金。
按照協議,適當分配部分公共收益給物業服務企業,能滿足其管理成本和一定的利潤要求,能讓其更有動力維護好公共設施,盡服務職責。另外,在部分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或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可以參考“酬金制”的做法,先由物業公司代收這筆費用,年底進行分成。但由于目前我國部分物業服務企業出現不誠信的現象,造成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不信任,也增加了落實這種做法的難度。
2、由小區業主委員會介入,與物業服務企業就收益分配達成合意。
業主對于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的共有權利,主要表現在管理和收益兩個方面。對業主公共收益部分,應在除去物業公司管理成本后歸全體業主所有。但往往物業公司會夸大管理成本,導致業主收益減少。在此情況下,依“約定優先”的基本原則,應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事先通過約定的方式明確成本,以避免業利受損。因為全體業主才是公共收益的本原權利主體,不能由使用人扣除后交給業主,而應當由權利人決定具體的程序、成本、收益歸屬,不能本末倒置,讓“使用人、管理人”凌駕于權利人之上。需要注意的是,業主委員會不能由幾個人決定如何處分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收益,而應該通過召開業主大會予以處置分配。
3、應建立管理規約與多數決議合理結合的自治規則。
如上所述,業主委員會開業主大會,通過管理規約與多數決議對共有部分收益予以處置。
在德國,除依靠《住宅所有權法典》的規定外,對住宅所有權人事務的調整主要通過住宅所有權人自己作出的“共同規約”和多數決議來實現。
在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業主委員會在就收益分配與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協商時應當依照管理規約的約定。
此外,對于多數決議,筆者認為應當按照所決議內容的重要性,進一步規定表決權的簡單多數(即過1/2)或者絕對多數(即過2/3或者3/4)的要求。
依《物業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絕對多數決議只適用于“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對“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則只適用簡單多數決議。《物權法》第76條也規定:“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此處的“管理規約”也僅僅是一種需要簡單多數表決權的多數決議而已。
管理規約在建立業主團體的基本法律關系和共同生活制度、維護業主團體的穩定以及充分保護每一個業主的財產所有權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異常重要。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應當適用絕對多數決議。
總而言之,在我國調整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關系的法律中應當建立管理規約與多數決議合理結合的自治規則組合模式,最終實現由管理規約所保障的個人利益與由多數決議所體現的多數人利益之間的最佳平衡。
4、行政性監督
《物業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6條規定,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五、結論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問題是影響我國物業管理朝更高水平發展的一大桎梏。本文明確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歸業主所有;提出了在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制度方面,應遵循“約定優先”的基本原則和公平原則,在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參照有關地方性法規,并建議進一步規定表決權的簡單多數或絕對多數的要求,最后提議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加強行政性監督。本文對此問題的建議尚有不足之處,所述觀點未盡成熟,有待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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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物權法》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委托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國籍: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 ;
身份證 / 護照 /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
移動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 .
委托 ( 法定 ) 人姓名: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
委托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甲方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經批準,在該地塊上投資建設___________商品房 ( 填寫《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的項目名稱 ) .該項目的有關批文如下:
1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頒發機關:___________ ;編號:___________ ;
2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頒發機關: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
編 號: ___________ ;
3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頒發機關:___________ ;編號:___________ ;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乙方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
1 、該商品房作為現房,已辦理權屬登記,登記機關為___________;并領取了【房地產權屬證明書】【房地產權證】,編號為___________.
2 、該商品房作為在建商品房,已具備《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規定的預售條件,已取得《廣東省廣州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頒發機關為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編號為:___________ .
第三條 合同標的物基本情況
乙方所購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第___________【幢】【梯】【座】___________【單元】【層】___________號房(下稱該商品房),測繪地址: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號___________房。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主體結構為___________結構;建筑物地上層數為_______層,地下層數為___________層。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___,層高為___________米。該商品房戶型結構為_____房____廳_____廚____衛,封閉式陽臺___個,非封閉式陽臺____個。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適用于預售)【產權登記】(適用于現售)建筑面積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
該商品房面積預測算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之前,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由甲方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甲方應采取符合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方式和條件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甲方與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甲方應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作為向乙方明示并予以說明,乙方在簽訂本合時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作出書面承諾。
第五條 基本術語的含義
雙方同意,合同中出現的基本術語作如下理解:
1 、首層:本合同所指首層以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設計圖紙的標注為準;
2 、建筑面積: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各層的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 2.20m 以上(含 2.20m )的永久性建筑;
3 、套內建筑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與套內陽臺建筑面積之和;
4 、層高:是指地面至樓面或樓面至樓面、樓面至瓦底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建筑面積的房屋結構,層高均應在 2.20 米 以上(含 2.20 米 )
5 、共有建筑面積:整棟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扣除整棟建筑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并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積,即為整棟建筑的共有建筑面積,其內容包括:
( 1 )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棟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 2 )套(單元)與公共建筑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筑面積。
6 、已支付房價款:以按揭貸款購房的,該款項不限于乙方自行支付的首期價款,還包括以貸款向甲方支付的款項。
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條 計價方式、價款、付款
甲方與乙方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 、該商品房屬【現售】【預售】,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___________幣)元(大寫:____億____仟 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公共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的建設費用已分攤計入上述套內建筑面積銷售單價內,不再另行計價。
2 、商品房屬【現售】【預售】,按【套】【整層】【整幢】出售并計價,總金額(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元(大寫:____億____仟 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總金額(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 元 ;(大寫:____億____仟 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2 、分期付款
( 1 )第一期:自本預售合同簽訂暨網上備案之日起_____日內(不超過 5 日),即______年____月___日之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金額___________幣) :___________元;(大寫:____億____仟 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 2 )第二期:在______年_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金額( 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大寫:____億____仟 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 3 )第三期:在______年_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金額( ________幣)________元 ;(大寫:____億____仟 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 4 )第四期:在_____年____月___日前內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金額(________幣) ________元 ;(大寫:____億____仟 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 5 )第五期:在_____年_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金額(________幣) ________元 ;(大寫:____億____仟 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3 、按揭貸款方式付款
首期款:自本預售合同簽訂暨網上備案之日起_____日內(不超過 5 日),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 %,金額(________幣)________元(大寫:____億____仟 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除首期款外,剩余房款金額(________ 幣)________元(大寫:____億____仟 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該款應于_____年____月___日前申請辦理銀行按揭手續,并按照按揭方
式付款。
按揭銀行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1 )甲方乙方辦理按揭手續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_______日內,將申請銀行按揭貸款需由乙方提供的證件資料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 2 )乙方自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
甲方應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_____日內,將乙方申請銀行按揭貸款需由甲方提供的證件資料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4 、其它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付款方式
甲方應當按照《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預售房款,即在項目竣工之前,預售房款只能用于購買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及法定稅費,不得挪作他用。
為保證預售款按照上述用途使用,防止挪作他用,乙方應將商品房預售款按照《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規定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預售款監控賬號,接受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監控。
監控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監控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條 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支付期限將各期房款支付至監控賬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每日房價款總額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并有權解除合同 .
2 、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支付期限將全部房款支付至監控賬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每日房價款總額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并有權解除合同 .
3 、按揭付款
乙方以按揭貸款支付房款的,首期款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支付期限支付至監控賬號;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約定期限將首期款支付至監控賬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每日房價款總額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并有權解除合同 .
甲方乙方辦理按揭貸款或甲方指定按揭銀行的,甲方應要求按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將全部按揭貸款直接劃入監控賬戶,不得放入其它賬戶。如果按揭銀行未將全部按揭貸款直接劃入監控賬戶,視作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每日未入監控賬戶的按揭款金額的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直至全部按揭款項進入監控賬戶。
乙方自行辦理按揭貸款的,乙方應要求按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將全部按揭貸款直接劃入監控賬戶。如果按揭銀行未將全部按揭貸款直接劃入監控賬戶,視作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每日未入監控賬戶的按揭款金額的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直至全部按揭款項進入監控賬戶。
第九條 備案確認
_____【甲方】【乙方】應于本合同網上備案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持本合同向廣州市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網上備案的確認手續。
第十條 交房期限
甲方應當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作為本合同標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乙方。
交付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為借口懈怠其在本合同中應承擔的其它義務,如:辦理產權證的義務等。
第十一條 交房條件
甲方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第_____種條件:
1 、該商品房已經有關政府部門辦妥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2 、該商品房項目已辦理初始登記手續。
雙方可以在上述條件之外,另行約定交房條件: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交房條件,雙方可以任選其一。
雙方可以就該商品房的裝飾、附屬設備的規格、標準等進行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條 房屋及有關資料的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甲方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_____日前通知乙方辦理交接手續。乙方應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_____日內,會同甲方對該房屋進行驗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標志是_______________ .
在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甲方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房屋交付條件的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并簽署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甲方還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商品住宅交樓書》。
甲方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商品住宅交樓書》應不低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商品住宅交樓書》的最低要求。
如果甲方不出示上述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或出示不齊全,乙方有權拒絕接受交付,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三條 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 1 )逾期不超過_____日,自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價款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 2 )逾期超過_____日后,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繼續履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價款 0.5‰ 的違約金。
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風險責任的轉移
該商品房
的風險責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轉移給乙方。如乙方未按約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甲方應當發出書面催告書一次。乙方未按催告書規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的,則自催告書約定的驗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轉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買賣雙方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第六條計價方式 2 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計價面積與實測計價面積有差異的,以實測計價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實測計價面積與合同約定計價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進行處理:
1 、方式一
( 1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
( 2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乙方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甲方承擔,所有權歸乙方;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甲方返還乙方,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甲方雙倍返還乙方。
面積誤差比= ( 實測計價面積-合同約定計價面積 )/ 合同約定計價面積X 100 %。
2 、方式二
雙方自行約定如下:
(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條 規劃、設計的變更
該商品房預售后,甲方不得未經乙方同意擅自變更該商品房項目的規劃、設計。確需變更的,甲方應征得乙方同意并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不同意變更的乙方可要求解除買賣合同。甲方應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的 30 日內退回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為期,以退款期日同期銀行房地產開發貸款利率計算)
第十七條 權利瑕疵擔保
甲方應當保證作為本合同標的的商品房不存在權利瑕疵,即未設定抵押權、租賃權等;無賠償義務,如欠繳稅費,出讓金等;也不存在被法院或其它國家機關、機構、部門查封的情況。
若存在權利瑕疵,甲方應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內或合理期限內消除瑕疵;超過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消除瑕疵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八條 產權登記
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______方式辦理產權登記:
1 、甲方辦理
甲方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內,向產權登記機關為乙方辦妥產權登記,并將以乙方為產權人的房地產權證交付乙方。
在此場合,乙方應當及時提權登記機關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證件資料。
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為辦理產權登記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證件資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內容不完備、不準確,致使乙方未能及時提供證件資料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2 、乙方辦理
在甲方辦結初始登記的前提下,乙方自行辦理產權登記的,甲方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內將登記機關要求的需甲方提供的證件資料提交乙方。
第十九條 遲延辦理產權登記的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第十八條的約定的,乙方有權按照下列第 項處理:
1 、乙方單方面解除合同并退房。
2 、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按自遲延之日起每日已付房價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甲方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四)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1 、甲方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一條 乙方單方解除權的行使
乙方行使本合同約定的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權利時,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的書面通知之日起 日內將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房地產開發貸款利率計算)全部退還乙方,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已支付房價款的 %,在退還房款時一并支付給乙方。
第二十二條 甲方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甲方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三條 保修責任
乙方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合同的附件。甲方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本合同以及《住宅質量保證書》的承諾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乙方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甲方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壞,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
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在簽訂
購房合同后繳交,存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目前在銀行設立的專款專戶中。
1 、廣州市老八區(越秀、荔灣、東山、海珠、天河、芳村、白云、黃埔區)和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專款賬戶的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北秀支行
2 、番禺區設立專款賬戶的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廣州市番禺東興辦事處
3 、花都區設立專款賬戶的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從化市設立專款賬戶的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從化支行營業部
5 、增城市設立專款賬戶的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經營的,所得收益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2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經營的,所得收益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六條 乙方使用房屋注意事項
乙方的房屋僅作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乙方使用期內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它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甲方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二十七條 關于通知的約定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均自收到時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 、依法向人民法院;
2 、提交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條 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_頁,一式______份;合同持有情況: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登記所份。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于廣州市______區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甲方針對該商品房所作的具體說明(含廣告)
附件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附件四:裝飾、設備標準
1、外墻:
2、內墻:
3、頂棚:
4、地面:
5、門窗:
6、廚房:
7、衛生間:
8、陽臺:
9、電梯:
10、其它:
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歸屬是各種紛爭和矛盾的核心所在。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不明,將令房地產開發商和置業者的合法利益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嚴重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妨礙著房地產市場的健康地發展,給社會經濟生活和公共管理帶來諸多的難題。
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是指其房地產權。房地產權包含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兩方面的財產權利。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物權立法的缺位,社會忽視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共有財產的確定和權利邊界經常處于含糊不清的尷尬狀態。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歸到底屬于誰?在現有的法律條文中,人們似乎無法直接找到答案,其產權歸屬似乎仍處于混沌狀態。
對于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的認識,現行有以下幾種通說:一是合同確定論。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由房地產開發商與買方置業者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約定,依合同約定確定其產權歸屬。二是推定歸屬論。當房地產開發商與買方置業者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對小區停車位產權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推定小區停車位的產權屬于買方置業者共有,或由房地產開發商所有。三是銷售成本收益歸屬論。當房地產開發商未將小區停車位建設成本及利潤計入其計劃的房屋銷售收益時,小區停車位的產權屬于房地產開發商,反之,其產權屬于買方置業者共有。四是登記憑證確權論。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依買賣合同約定,經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確權,由房地產權證持有者所有;否則,其產權處于不明狀態。本人認為,上述的登記憑證確權論相對恰當,登記憑證確權論中的“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依買賣合同約定,經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登記確權,由房地產權證持者所有”的認識是正確的。但是,登記憑證確權論中“否則,其產權處于不明狀態”的認識有失偏頗,其忽視了我國現行房地產登記制度的現實和缺陷,以致認識上出現以偏概全的狀況。
以上所述的四種不同認識均不能全面、恰當、準確地解答有關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的問題。
本人試圖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分析和研究有關房地產權法律制度的特征、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存在形式、商品房住宅小區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與房地產權的產權登記等過程,從所有權(物權)法和債權法兩個角度,分析土地使用權與上蓋建筑物、附屬物之間的法律關系,計入建筑容積率的建筑面積和不計入建筑容積率的建筑面積與土地使用權之間的法律關系,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探討和研究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房地產權的歸屬。
一、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房地產法律制度的形式、房地產權的內涵和特征。
1、房地產法律制度的形式。
在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房地產行業的法律規范構成了現行的房地產法律制度。房地產的法律制度涵蓋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房地產開發和轉讓、房地產行業行政管理五大方面的內容,其各方面的內容都有可能涉及到房地產權這個重要問題。
2、房地產權法律制度的具體內涵與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第四十八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第六十條規定: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第六十二條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上蓋的建筑物、附屬物同時轉讓。第二十四條規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2003年9月1日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建設部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第六條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依法核準登記的房地產受法律保護。房地產證是房地產權利人依法經營、使用或者處分該房地產的憑證。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第五條規定:房地產建筑物、附屬物轉讓時,該建筑物、附屬物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移,不得分割。
1、房地產法律制度的形式。
在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房地產行業的法律規范構成了現行的房地產法律制度。房地產的法律制度涵蓋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房地產開發和轉讓、房地產行業行政管理五大方面的內容,其各方面的內容都有可能涉及到房地產權這個重要問題。
2、房地產權法律制度的具體內涵與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第四十八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第六十條規定: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第六十二條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上蓋的建筑物、附屬物同時轉讓。第二十四條規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2003年9月1日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建設部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第六條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依法核準登記的房地產受法律保護。房地產證是房地產權利人依法經營、使用或者處分該房地產的憑證。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第五條規定:房地產建筑物、附屬物轉讓時,該建筑物、附屬物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移,不得分割。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著物。本條例所稱的權利人,是指權利人對土地的使用權和土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人,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他項權利。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規定:房地產權利證書是權利人依法管理、經營、使用和處分房地產的憑證。
1994年9月實施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細則》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公用面積分為應分攤公用面積和不能分攤公用面積兩部份。應分攤的公用面積包括室外樓梯、樓梯懸挑平臺、內外平臺、門廳、電梯房、多層建筑中突出屋面結構的樓梯間等。不能分攤的公用面積除前款所列之外,建筑報建時未計入容積率的公共面積和在關文件規定不進行分割的公共面積,包括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消防避難層、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用房、梁底標高不高于2米的架空結構轉換層和架空作為公眾休憩或交通的場所等。第一條第(五)款規定:“公共面積(包括應分攤公用的和不應分攤的)應由物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其產權屬應屬于建筑物內參與分攤該公共面積的所有業主共同擁有,物業管理部門不得改變其使用功能或有償出租(售)”。
1999年7月1日實施的《深圳市建筑設計技術經濟指標計算規定》第2.1.8條規定:建筑物內可供公用使用的面積,包括應分攤公用建筑面積和和不分攤公用建筑面積。第3.5條規定:公用建筑面積分為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和不分攤公用建筑面積。第3.5.2條、第3.5.2.1條規定:不分攤公用建筑面積包括地下室用于人防、設備用房、車庫的建筑面積。
3、房地產權法律制度的特征。
從上述的相關規定中,人們可以清楚地知道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的特征:
(1)在規范土地使用權與土地上蓋建筑物之間的關系時,采用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上蓋建筑物所有權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規范。
(2)只有具備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才有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一致,權利歸屬合一①。
(3)土地使用權與土地上蓋建筑物不可分離的法律規范是強制性的。
(4)房地產權是土地使用權與土地上蓋建筑物所有權合二為一的法律權利。
(5)在二級房地產市場中,不允許將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分離、分割。
這意味著,只有土地使用權份額的建筑物才可能取得有房屋所有權,沒有土地使用權份額的建筑物的法律權利只能依附于具有土地使用權份額的建筑物,而且是一種從權利。
(6)在二級房地產市場中,房地產的共用部位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由買方依法所有,房地產開發商不得擅自處分。
(7)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或房地產權經國家機關法定登記后,其財產所有權(物權)的法律權利才得于確認和保護。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或房地產權并非由合同約定而確權,其須經法定登記才得于確權和保護。
(8)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可以分別登記,亦可合二為一登記。分別登記時,財產權利人分別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合二為一登記時,財產權利人取得《房地產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9)《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是當事人房地產財產權利的法律憑證。
上述我國房地產法律制度特征,表明作為財產法律權利的房地產權,其形式和內容都較為特別,房依地存,地為房載,地轉房隨,房轉地隨②,法定登記,確權保護。房地產權是土地使用權與上蓋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權合二為一的財產權利,房地產權經法定登記而確權,只有國家確認和保護的房地產權才能取得《房地產證》等房地產權證。
4、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筑物的房地產權表現形式與特點。
上述房地產權的法律制度和特征,表明住宅小區建筑物的房地產權具有以下特點:
(1)在形式要件上,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的建筑物才具有房地產權。
(2)在實質要件上,只有取得有相應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的建筑物才具有房地產權。
(3)在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制度下,只有計算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容積率=建筑總面積/土地使用權面積)的建筑物才可以取得相應宗地號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
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建筑物權利人要依法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費,并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4)對于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建筑物(面積),由于其沒有相應宗地號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因此,其權利人無須向國家交納土地使用費,其初始登記時的法律權利依附于具有房地產權的建筑物(面積),不能單獨取得《房地產證》。
(5)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建筑物的房地產權利完全依附于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建筑物,其不能單獨地從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建筑物中分離或分割。否則,將違反房地產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6)依據經典的“物權法”理論,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建筑物(面積)是主物,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建筑物(面積)是從物。從物的法律權利依附于主物。主物轉移,從物隨之轉移,主物與從物不可分割。
從物的法律權利依附于主物,但從物依然享有與主物相互聯系的、可分離的使用、占有、收益的三項法律權利。
(7)在二級市場的房地產首次轉讓時,如果房地產開發商不違反與政府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房地產開發商與買方雙方當然可以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作出如下的約定:主物和從物所有權轉移給業主后,從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三項法律權利由房地產發展商享有。
但是,必須指出,上述的約定只是一項債權約定,而非是一項財產所有權轉移的確認,從物的所有權仍然依附于主物而屬于買方(8)房地產共用部位建筑物的所有權及使用權由業主依法享有,房地產開發商不得擅自處分。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有關建筑物轉讓的約定。
政府通過拍賣、協議買賣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房地產開發商,土地的用途是建設商品房住宅,在付清地價,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后,房地產開發商取得宗地號土地使用權證書,宗地號的土地使用權屬房地產開發商。
政府與房地產發展商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約定了出讓宗地號的土地面積、用途、地價、建筑容積率、開發建設完工期限等規定。同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通常還有如下的約定:(1)房地產開發商除向政府給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每年還必須按規定繳付土地使用權費。(2)房地產開發商在土地使用年限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3)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包括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的轉讓。(4)建筑物必須連同土地使用權一起轉讓,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并到產權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按政府有關規定繳納稅費。(5)建筑物連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仍應遵守《土地使用規則》。
由此可見,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在二級市場首次轉讓建筑物時,必須連同土地使用權一起轉讓。
在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筑物時首次轉讓時,當房地產開發商將不計算容積率的建筑物(面積)以買賣合同方式來約定不轉移,為房地產開發商所有時,房地產開發商將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規定,買賣合同將違反房地產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三、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筑物的房屋單元房地產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
1、初始登記。商品房住宅小區的建設工程取得法定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等法律文件后,房地產開發商將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筑物的房地產初始登記。理論上,房地產權登記機關應按如下原則辦理房地產權的初始登記:(1)明確計算容積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積與宗地號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的除商關系,以確定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攤分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2)明確每一房屋單元的建筑面積(含應直接分攤到每一房屋單元的公用面積)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以確定每一房屋單元的房地產權。(3)將不計算容積率的建筑物(面積)的法律權利確立并歸屬于計算容積率建筑物(面積)。
由此可見,在初始登記中,由于不計算容積率建筑物(面積)不能取得其所在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不能取得完整、獨立的房地產權利,不能取得《房地產證》,其法律權利只能依附并歸于計算容積率建筑物(面積)。
目前,在房地產初始登記的實務中,房地產權登記機關除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外,對于共有、他項的房地產權證,房地產登記機關并不辦理,停車位的法律權利歸屬亦不記載于房地產權證。
2、轉移登記。在房地產二級市場,房地產開發商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買方依約付清購房款后,雙方共同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首次房地產轉移登記。
在二級市場首次房地產轉移登記中,房地產登記機關將按《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約定辦理轉移登記,將房屋單元的房地產權轉移登記給買方,確認買方的房地產權。
在首次轉移登記實務中,停車位的法律權利歸屬的轉移亦不記載于房地產證權。
由于不計算容積率建筑物(面積)的法律權利只能依附在計算容積率建筑物(面積),當房地產開發商將商品住宅小區的房屋單元全部出售完后,不計算容積率建筑物(面積)的法律權利將全部轉移并歸屬于小區房屋的所有權人,由小區全部房屋的所有權人共同共有。
四、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形式和房地產權歸屬。
1、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形式。
目前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存在可以分成二類四種形式:第一類是城市區域或商品房住宅小區里,獨立建設的多層經營性停車位(場);第二類是商品房住宅小區內的地面停車位、樓房首層架空層停車位、樓房地下停車位(場)。
2、多層經營性停車位(場)的房地產權歸屬。
在政府與房地產開發商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政府發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法律文件中,均明確規定多層經營性停車位的土地使用權面積,該類停車位建筑物(面積)是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因此,多層經營性停車位可以依法獨立辦理房地產權的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該類停車場的房地產權利人為持有《房地產證》的當事人。
3、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歸屬。
地面停車位是經政府發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證》批準同意,在商品房住宅小區地面上直接設置的停車設施。
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筑房屋單元后,房屋單元辦理初始登記及轉移登記,房屋單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擁有該小區宗地號的全部土地使用權。
由于地面停車位是直接設置在土地表面的停車設施,即是直接設置在房屋單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擁有使用權的土地表面上,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實際上是土地使用權。鑒于房屋單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擁有住宅小區宗地號的土地使用權,因此,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由住宅小區房屋單元的所有人共同擁有。
4、住宅小區樓房首層架空層停車位的房地產權歸屬。
在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建筑面積是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不能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其法律權利依附于計算建筑容積率的房屋建筑物(面積),是住宅房屋單元的從物。
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房地產權,實際上是依附于房屋單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權。初始登記時,樓房架空層停車位依法不能取得獨立的房地產權,其法律權利依附于計算容積率的房屋建筑物。在轉移登記時,其不能取得房地產權證,其房地產權依附于取得《房地產證》的房屋單元。
根據本文以上闡述的房地產法律制度,房地產開發商在轉移房地產時,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不能從計算建筑容積率的房屋單元中分離或分割,不能將首當其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產權約定為房地產開發商所有。否則,將違反相關房地產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小區房屋單元后,房屋單元辦理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房地產權應依法隨房屋單元的轉移而轉移。
可見,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房地產權依附并歸屬于該幢樓房的全體房屋單元所有人。
5、小區樓房地下停車位(場)的房地產權歸屬。
在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樓房地下停車位的建筑面積亦是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因此,樓房地下停車位的產權狀況與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產權狀況如出一轍,樓房地下停車位的房地產權依附并歸屬于該幢樓房的全體房屋單元所有人。
五、商品房住宅小區的停車位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建筑物(面積)時,房地產開發商與買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停車位的產權屬于房地產開發商”的條款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類條款無效。
在二級市場的房地產買賣實務中,許多房地產開發商在《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小區不計算建筑容積率停車位的產權歸所有。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房地產開發商往往在格式合同文本約定:“小區停車位的產權屬于賣方”、“停車位的法律權利屬于賣方”。
從本文上述的闡述中,人們可以清楚地知道,該約定違反了政府與房地產開發商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有關約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有關不允許二級市場將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分離、分割的強制性規定,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該類約定條款無效。
此外,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追究房地產開發商的違約責任;買方可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確認該類條款無效。
當然,對上述房地權利發生分離時、交易無效的法律觀點,有學者認為值得商榷,認為“對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只能作為一項交易的財產對待,應當根據各類交易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③。
六、買賣不計算建筑容積率停車位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買賣該類停車位的合同無效。
在目前的房地產法律制度之下,不計算建筑容積率停車位依法不能取得《預售許可證》或《房地產證》。
在房地產買賣實務中,房地產開發商往往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約定,不計算建筑容積率停車位產權為其所有,然后再出售停車位,或以出租為名,行買賣之實。房地產開發商在沒有取得政府房地產管理機關發出的《預售許可證》或《房地產證》的情況下,售賣小區不計算建筑容積率停車位,或將停車位與住宅房屋單元捆綁售賣的現象司空見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六十七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四)項和第三十九條、《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條和第五十九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等規定,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房地產的,法律強制規定房地產開發商應取得《預售許可證》或《房地產證》后,才能進行房地產買賣活動,否則,房地產管理機關將依法給予查處。
由此可見,房地產開發商在未取得小區停車位的《預售許可證》或《房地產證》的情況下,售賣不計算容積率停車位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此外,售賣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停車位,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有關不允許二級市場將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分離、分割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房地產開發商與買方簽訂的買賣停車位合同應依法定程序確認為無效合同。
七、應進一步完善房地產的法律度,明確商品房住宅小區中不計算建筑容積率停車位的法律權利歸屬。
目前,對商品房住宅小區不計算容積率停車位可否買賣、應否買賣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房地產開發商群體和消費者群體的意見涇渭分明。房地產開發商大多主張不計算容積率的停車位可以買賣,其主要理由在于充分調動房地產開發商的投資停車位的積極性,滿足社會大眾的需要。消費置業者則大多主張不計算容積率的停車位作為住宅小區的公用設施,不宜由少數人或強勢集團獨占,以避免有限的不計算容積率停車位的共用資源被少數人壟斷使用,損害住宅小區的普通市民的整體利益,而且住宅小區的不計算容積率的停車位已計入房地產開發的建設成本之中,房地產開發商不應利用不計算容積率的停車位謀取非法的商業利益。
據媒體報道,深圳市目前平均每3.3部車輛才有一個停車位④,全國各地均存在停車位的資源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的狀況。如何有效地調動房地產開發商投入更多的資源建設停車位?怎樣才能合理地、有效率地利用停車位資源,并在二者之中取得平衡?如何才能有效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值得人們的關注與思索。
1、加強對房地產財產權利的法律保護。現行的房地產法律制度存在諸多的缺陷,如:對土地使用權與上蓋建筑物所權之間的關系,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建筑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的歸屬關系,主物與從物之間的關系,建筑物共用部位的范圍界定等等,缺乏明確全面而又清晰的規定,對房地產財產權利的來源、確權、保護產生不同的認知與解讀,給社會經濟秩序帶來諸多的問題。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的爭議,源于現行房地產法律制度的缺陷,源于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對房地產市場行政管理的缺位和錯位。應盡快完善我國的房地產法律制度,強化法律對房地產財產權利的保護。
2、提高有關房地產制度的法律位階。現行房地產制度的法律位階大多處于較低的層次,許多事關房地產財產權利起源產生于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對房地產財產權利的保護缺乏力度。應進行一步提升房地產財產權利制度的法律位階,將具有前瞻性、公平性、合理性的具體規定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
3、完善房地產財產權利的登記確權保護措施。房地產作為要式登記、確權保護的不動產,登記確權保護的具體措施是否完善,直接關系到房地產財產權利的保護能否真正落實這一重大問題。登記機關現行發放的《房地產證》,對建筑物共用部位、他項權利不予記載的登記方式,無意中給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開發商擬定的,有違法律規定的格式合同條款大開方便之門。房地產財產權利人無法借助所持有的《房地產證》,以完全物權的絕對權直接對抗該類違法的合同條款,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盡快完善房地產財產權利的登記確權保護措施,提升登記確權制度的法律位階,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遏制違法行為,將會起到立竿見影的良好效果。
一、產權證要齊全。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此三證是辦理產權證的必要條件。銷售許可證的證件原件應該在售樓現場懸掛,可以在售樓現場看到證件的原件,再有就是土地證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證有一個備注頁,如果開發商向銀行進行了開發貸款,在土地使用權證上會有注明。還有開發商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里是不是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土地經營許可。
二、簽合同時要寫明交房日期、通水、通電、通氣等條件,要明確雙方違約責任。按規定入住70%以上才能開通燃氣,之前開發商要免費提供液化氣灌。
三、延期交房:開發商《補充協議》規定,“若開發商延期交樓,則按業主已交房價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且違約金賠償總額以房款5%為限,如發展商仍不能交樓,業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這種約定非常不合理。
四、購買合同的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在審核這一條條款內容時,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填寫相關的內容,與開發商提供的相關證件是否一致,比如說編號和經營范圍。第二條,是商品房的銷售依據,您需要做的跟第一條基本相同,需要核對銷售許可證的號碼,批準的機構,以及銷售的方式,與開發商在售樓處懸掛的售樓許可證是否一致。
五、公攤面積:不應該計入的包括倉庫、機動車車庫、非機動車車庫,作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單獨使用的空間。還有售房單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說開發商在大堂里做的銷售中心等。為多棟房屋服務的管理用房,通俗來說,就是與這棟樓不相連的部分,比如說小區的物業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買賣附件里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說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條里,只是說分攤了多少,分攤的面積的數額,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應該有一個房屋面積分攤的說明表,分攤了哪一部分,是經過哪一個地方批準的。
六、面積確認和差異的確定。建議購房人選擇在合同里已經規定的第二種處理方式,即確定雙方可以接受的一個誤差比例,也就是說正負3%,超過此比例的購房人可以選擇退房,開發商應退還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七、付款方式與期限。一次性付款可以跟開發商協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后給予付款,銀行貸款應該在約定的時間里款沒有到開發商的帳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應數量的違約金,所以應該把時間約定的更加充裕一些。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前,建議你向開發商指定的銀行,或者向律師咨詢一下你的資信條件,看你是否能夠得到資信貸款,避免出現其他的麻煩。
八、賣售人預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說開發商約定你超過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約的,對預期交房的解約期限也只能定30天,這兩條應該對應,應該是平等的。
九、有關規劃設計變更條款,這一方面,因為我們購買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過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開發商認為需要做規劃的變更,設計的變更,應該在收到有關部門批準變更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購房人,購房人有權選擇退房。
十、房屋的交接:開發商應該請房地產的管理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機構對房屋的面積進行實測,在交樓的時候,應該提供實測面積的數據,以及我們所說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以及住宅使用說明書,如果開發商提供證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絕收樓,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十一、開發商關于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的承諾,一般來說,標準合同中有五項,首先是通水通電通電梯,保證你售樓之后,這是最基本的保障。再有就是有關于天然氣以及燃氣管道的開通,一般來說,開發商會跟你說等到入住之后,比如說入住率是多少,但是目前北京市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說入住率達到多少才可以開通天然氣,實際上跟開發商跟燃氣公司的工作協調都是有關系的,應該跟開發商進行約定,以免影響您的正常生活。對于您購買園區項目內,在樓書中開發商承諾過的,比如說象會所、園區的綠化,以及地上地下的停車位,建議在這一條中,要求開發商承諾竣工時間。在本條款中還包括如果規定日期內未達到開發商承諾的使用條件,雙方約定的處理方式,應該按照對您比較有利的,在這一條上簽上,未達到使用條件,應該視為開發商逾期交房,應該承擔逾期交房的相關責任。
十二、關于產權登記的相關規定,約定了辦理產權證的時限,以及違約的條款,購房人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可以選擇退房或者違約金。按照現行商品房銷售規定,在60天內,開發商應將登記資料提供給產權辦理部門備案。如果因為開發商的責任,沒有及時把所有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使購買人不能及時辦理產權證的,可以約定一個處理方式,可以退房,對于違約金,一般是合同金額的1%-5%之間,也是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選擇。也可以選擇不退房,如果選擇退房,操作起來有一定困難,比如說你已經入住了,因為辦理產權,是在入住之后的二三個月進行,如果這時你因為產權證的原因要退房,可能會不太利,建議大家在確認這個項目是一個合法的項目之后,那么辦理產權只是開發商工作的一個程序問題,以及和相關部門的協調問題,并不是說沒有辦理產權證,是因為這個項目的本身合法性有問題,在這個情況下建議你選擇不退房,讓開發商按照一定的比例來支付違約金。
其它:比如說這個合同有多少頁、有多少份等,商品房買賣標準合同應該有四份,其中二份是正本,二份是副本。現在房管局在做備案的時候,房管局會備一份,購房人應該有一個合同的正本,如果是申請銀行按揭的話,合同正本應該交銀行來收押。在整個的合同最后一條,是做預售登記備案的一個條款,一般情況下在合同簽訂30日之內,開發商應該向房產所在區的房產管理局和房管局做登記。附件一是房屋的平面圖,在簽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這個圖紙要用坐標來確認這個房屋的朝向;第二要標注面積,或者是面積的標尺。
簽訂購房合同需要注意啥
第一,在合約書中,應注明與發展商談定的付款方式與價位,是按揭付款還是工程期分期付款。如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繳款時間應注明。
第二,發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寫明確,應明確到某年某月某日交房,而不應用模棱兩可的措詞來表達,因為這里涉及到逾期交房的違約問題。
第三,對于購置房屋的面積要明確銷售面積(含分攤的公用面積)是多少。如面積誤碼率差超過約定范圍,客戶有權要求退房或追繳利息損失。目前,有些城市如上海,甚至規定發展商實測面積大于客戶購置面積時客戶將不必追補面積款,而實測面積小于購置面積,發展商還要退款。
第四,應提出天然氣或煤氣的準確通氣時間。因煤氣公司有規定,必須等到樓宅入住率達70%時才通氣源。因此,雖然煤氣管道已通,但客戶尚有可能用不上煤氣,給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所以,在合約上應注明氣源通氣的準確時間或注明如入住率不夠不能按時通氣時發展商采取的應急辦法。
第五,應在合同中明確提出產權證發放到手中的準確時間。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產權證發放比較慢,但也應有合適的日期,發展商不能無限制地拖發產權證。
第六,發展商在與客戶簽約時,除簽署正式合同外,為了更清晰地闡述協議內容,往往還會讓客戶再簽署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碼率差,若差異過大時在哪些情況下的免賠責任。一般情況下,發展商簽此合同,主要是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但客戶也應多加注意,仔細研讀補充條款,以免落入某些不法發展商的文字陷阱。一般而言,簽約時最重要的就是上述幾個問題,但對其他條款也應在發展商處拿到影印件,回家仔細研究,一定要做一個明明白白的購房人。
識別對購房人不利的合同條款
一、合同約定: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允許誤差在5%,如誤差超過5%,按實際情況多退少補。從目前了解的情況看,購房者所得到的面積一般比合同約定的面積少,如果互不結算,吃虧的肯定是購房者,由此可見,上述條款對張先生的不利是十分明顯的。
二、合同約定:購房者不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及繳納滯納金等,而發展商若沒有按時交房,卻什么懲罰措施也沒有。
律師說法:這是一條明顯不公平的內容,許多購房者卻忽略了。現實中出現的發展商延期交房卻理直氣壯,購房者卻無可奈何的情況,就是因為在合同中沒有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比如應參照購房者不按時付款的懲罰標準追究或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等。這樣,出現問題購房者才有計可施,有權可維護。
三、合同約定:若因施工問題造成延期交房,屬不可抗力,與開發商無關,開發商不負違約責任。
律師說法:這是強詞奪理,法律沒有規定施工問題屬不可抗力,若真的因施工問題延期交房,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這一條應當從合同中刪去。
四、合同約定:發展商交房后三個月內負責辦理產權證。
律師說法:這里面有兩個問題,交房以什么為標準,很多人沒有意識到。甚至出現這樣的事:發展商交房時通知購房者到物業管理公司處領取鑰匙,而物業管理公司卻要求先交一筆錢才能給鑰匙,否則不給。到頭來購房者還是住不進新房。因此,律師建議購房者應將交房的含義具體化,即規定為:交房屋鑰匙。否則,應為發展商違約。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發展商在規定的時限內辦不下產權證該怎么辦,很多合同里卻沒有規定,以至于問題發生時不知所措。同樣建議應明確為:若不能按時辦理,則可約定違約金或可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這樣,購房者的權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五、合同附件中對房屋的配套設備約定不清。在張先生的合同附件里,只約定“預留電話線、有線電視插座、管道煤氣入戶、24小時熱水……”卻沒有說明這些功能在入住時是否能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或達不到有關標準該怎么辦。這種含糊不清的約定是不完整的,希望也能引起其他購房者的注意。
慎簽購房合同
許多購房者買房時,往往不深入了解有關開發商的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在沒有明確房屋是否是合法銷售的情況下,就匆匆向開發商交付定金或購房款,結果到正式談判時只能被對方牽著鼻子走,違心簽訂合同。這種不慎簽購房合同從而導致落入購房陷阱的情況往往貽害無窮。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楊志民律師提醒購房者應注意以下問題:
“五證”要嚴格審查
購房者購買期房時應查看開發商所售房屋的“五證”原件,五證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建設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在“五證”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它表明所售房屋是合法項目。如果房屋已驗收還應查看是否具有質檢
站核發的《房屋質量合格證明》原件。開發商同時應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認購協議要慎簽
購房者在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前,開發商往往要求購房者簽訂《認購協議》,并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由于認購房屋到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有一段時間,有些購房者可能不想購買已預訂的房子,也有部分購房者由于不能與開發商達成一致,而沒有簽訂合同。這時定金能否要回就與所簽訂的《認購協議》有很大的關系。
如果《認購協議》中沒有寫明未簽訂購房合同定金是否返還的約定則定金可以返還。如果開發商在《認購協議》中規定“購房者應在簽訂認購書之日起多少日內攜帶規定的證件到開發商售樓處簽訂正式購房合同,逾期購房者所交認購金(或定金、誠意金)不予退還”等此類條款。購房者特別要注意留下有力的證據,證明你已在規定期限內與發展商談了合同但因其他原因無法達成協議。
合同附件不可缺
目前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除主合同要件外還包括四個附件,即房屋平面圖、公共部分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構成說明、裝修設備標準、合同補充協議。合同附件是主合同組成部分,是對主合同約定不明條款做出的明確約定,是對主合同沒有約定部分的重要補充。
合同附件與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購房者在洽購房屋時開發商往往做出許多口頭承諾。購房者絕不能輕信開發商的口頭承諾和廣告宣傳,購房者在訂立合同時可以以附件的形式把開發商承諾的內容寫進書面合同中。如果開發商沒有實現這些承諾,購房者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
心明眼亮避開購房陷阱--謹慎簽訂合同
看完房子以后,就要簽合同了,現在一般的做法是在簽署正式合同之前要先簽一個認購書,然后再簽正式合同。這里面的問題就更多了。
陷阱一:在認購書里沒有注明
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后,就要交一定額度的定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有時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種種原因得不到銀行的貸款而無法購買該房產時,發展商一般都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買家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對策:律師建議買家與發展商在協議中約定,若買家得不到貸款時,定金該如何返還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為手續費等,這樣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煩。
同時,開發商是沒有權利沒收定金的,這本身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陷阱二:合同主體認定不明
購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并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有可能產生問題。
另外,也有可能該項目是A公司開發的,實際上卻是由B公司投資,作為買家還是應與A公司簽約,否則也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以后辦理各種手續會很麻煩。
對策:在簽約前您查明代表發展商簽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則是否持有“授權委托書”。否則,這個人的簽字是無效的,同時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這樣可以避免發展商推卸責任。
陷阱三:不要輕易在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上簽字
簽補充協議在購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購房者的是,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一定要看清楚。現在有的發展商在與客戶簽約時,會主動向客戶出示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率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能免賠。這是發展商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
善良的購房者不要僅僅把開發商的免責條款都簽了,而忘記保護自己的利益。
對策:看清楚補充協議的條款,的辦法是找一個律師來幫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時間”與“”
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實踐中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諸如“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在裝修材料上,選擇的國外進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誘人但沒有實際意義的承諾。最短是多長時間,什么樣的才算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現這種模糊的概念時,法律也沒有辦法,因此產生的糾紛購房者根本打不贏官司。
對策:購房者一定要把每一個具體的時間、具體的地點、具體的材料以及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落實在合同里。
陷阱五:約定提前交納部分費用
開發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產開發又是一件對資金要求很高的行業。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不該交的錢。而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會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這是顯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發展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準、收費情況的前提下,就要求買家在預售契約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并接受相關約束,這就是對消費者的侵害。
對策——購房者應該將物業管理條款與預售契約分開簽署,或另外設置條款確定物業管理的費用標準。
陷阱六:賣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發展商制定的售樓契約或契約附件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
這顯然是不公平條款,假如買家已經支付95%的價款,只剩5%的價款逾期未付,如果發展商以此為由,沒收其已付95%的價款,豈非很不公平。況且,沒收實際上是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行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展商并沒有權利來沒收他人的財物。
對策: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本合同條款是無效條款。當然,還有其他一些類似的合同條款存在著這樣的問題,購房者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陷阱七:處理結果不明確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應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沒有約定如果沒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該怎樣處理。這樣,即使最后認定是開發商的過錯,你也很難制裁他,最多是調解了事。
對策:購房者與發展商簽署的合同中要明確對開發商如果沒有履行承諾、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達不到質量等級等等的處理辦法,做到越詳細越好。
陷阱八:以偏蓋全
這里所說的以偏蓋全是個泛指的概念。有時會出現這樣令人哭笑不得的問題,開發商承諾臥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時發現臥室窗戶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卻是普通玻璃等等。
對策:對于這類問題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要把合同寫得越細越好。不給開發商一點空隙。當然也需要購房者有非常廣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識。
陷阱九:拒簽補充協議
前面說了,開發商在簽約時會主動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購房者同樣也可以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將開發商在其廣告宣傳中的條款和樓書里關于裝修、物業管理中的承諾都簽進補充協議中,不要怕麻煩。舉個簡單的例子,你買的塔樓(或板樓)里有幾部電梯,是否會全部同時開通,如果有不開的怎么辦?不要小看這個問題,為了出面積、增利潤,現在的高層住宅只安裝幾部電梯,而且平時還不全開,在上下班高峰時間極為不便,這種情況業主是否有權拒付部分電梯費呢?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簽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一樣,開發商也同樣可以拒簽購房者的補充協議。這種現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別是一些賣得很好的樓盤都是如此。
對策:不管開發商態度如何,購房者還是要爭取這個權益。實在不行,又覺得沒有把握,那就只好放棄了購房.
合同附件“文章”多
1、附件一是房屋平面圖。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提供的平面圖非常簡單,既無尺寸也無比例,一旦發生爭議,購房人明顯處于劣勢地位。對此,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在房屋平面圖中標明長、寬等基本數據,并盡可能要求開發商同時提供電氣、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線路和裝修的平面圖。這既是購房人的一個基本知情權,也是今后解決爭議的主要依據。
2、附件二是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的構成說明。這里購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凡不是為所購房屋所在的樓宇單獨服務的建筑設施,均不應計入該構成面積。分攤面積的計算應按京國土房管權字(20xx)第369號文件執行。雙方應約定,出賣人違背該分攤原則的,應退還不應計入分攤面積部分的相應價款,并按該價款的10%支付違約金。
3、附件三是關于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的約定。對于購房人而言,此約定的關鍵是要把裝修標準具體化。要避免采用諸如“高級面磚”、“高級外墻涂料”、“高級木地板”之類的模糊性標準。應當盡量寫清裝飾材料和設備的商品品牌及其質量標準。
4、附件四是雙方自由約定的補充協議。有些開發商事先擬好了補充協議,對此,購房人要仔細閱讀、審查,防止有的開發商利用補充協議擅自變更主合同的條款而單方加重購房人的義務。其次,購房人還要充分利用該補充協議把自己關注和擔心的一些事項在補充協議中做出詳細約定。例如,在前期物業管理中,由于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此階段的物業管理公司是由開發商自行組建或單方選聘的,為了保證前期物業管理的質量及合適的收費標準,購〈BR〉房人應當與開發商就前期物業管理的期限、收費標準和服務范圍與標準等事項做出具體約定。
5、附件五是關于計價方式與價款的約定。目前許多購房人采取向銀行按揭貸款的辦法支付房款。一般來說,因為開發商與銀行事先都簽訂了合作協議,因而絕大多數的購房人都能如期取得貸款。但這并不排除由于種種原因,銀行沒有批準購房人貸款的情況出現。一旦這種情況出現,購房人將有巨大的付款壓力,難以繼續履行購房合同,面臨違約風險。有鑒于此,建議購房人在附件五中,除了約定好付款方式及期限外,還要明確約定:“如果購房人的貸款申請未獲銀行批準,則購房人有權與出賣人協商,采取買受人可承受的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或者選擇退房。買受人因此退房時,出賣人應將買受人已付房款全額返還給買受人。”
簽補充協議抓住要點
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要增加補充協議,目前已受到越來越多的購房者的重視。但如何簽訂補充協議才更為有效呢?補充協議太少,不能充分保護購房者的利益,起不到補充協議的作用;但補充協議太多,動輒上百條,別說一般購房者,就是專業法律人員要想全部解釋清楚也非易事,其實際可操作性很小。其實只要抓住一些主要關鍵的內容來約束開發商,即使條款很少,也能起到保護購房者利益的作用,而又使開發商能夠接受,不影響交易的進行,這應是購房者明智的選擇。
從整個《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開發商容易利用合法手段侵犯購房者利益的主要有八個部分,只要針對這八個部分來簽訂補充協議,就基本可以保護購房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一要約定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的合理誤差范圍,目的是防止交房時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套內建筑面積縮水、公攤面積增大。
第二要約定公積金和商業貸款因銀行和開發商的原因辦不下來的處理問題,應約定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選擇退房,開發商退還首付款和定金,目的是防止開發商應退房而扣除購房者的定金或追究違約金。
第三要約定房屋交付時開發商要提供房屋面積實測數據,應約定如果開發商提供不了,購房者可以退房或者拒收,而開發商要按日支付違約金,目的是防止購房者辦理入住后因裝修等問題而被動。
第四要約定物業費、停車費等費用的具體數額,目的是防止入住后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提高收費標準,而購房者又無當初開發商承諾的依據的情況。
第五要約定精裝修房屋的具體裝修標準,不能被開發商以"進口"、"高級"、"優質"等不明確的說明誤導,要詳細約定與房屋有關的內外裝修、設施的種類、型號、顏色、位置、方向、可參考的價格等因素,目的是防止對裝修提出異議而無依據的情況。
第六要約定開發商給購房者辦理產權證的具體時間,合同里約定的只是開發商提交材料的時間,目的是防止開發商無限期的給購房者辦理產權證,影響購房者行使所有權。
第七要約定房屋的屋面、外墻面使用權歸業主所有,開發商使用要經過業委會同意,目的是防止開發商因商業目的使用而影響購房者的正常生活。
第八要約定在合同和補充協議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用開發商的廣告、宣傳材料作為相關內容的依據。
置業指南:合同附件陷阱逐個提
合同附件本是為增加合同條款中可供買賣雙方協商的空間,更大程度地維護消費者利益。但因目前消費者的法律知識不足,附件有時就被發展商利用作為“對付”買家的工具。同時,不少買家認為正式的合同文本才具有法律效力,附件不重要,況且幾十頁的內容也懶得讀。
實際上,根據《合同法》規定,若合同正式文本與附件內容有矛盾,以附件為準。即買賣雙方在合同附件中約定的條款最終是執行依據。因此,建議買家簽合同附件時慎之又慎。下面是合同附件中常見的一些不合理條款,買家可以此為鑒。
在正式文本中有“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日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三項處理:詳見補充協議”,但補充協議中卻沒有關于何時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約定。
專家評點: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買受人有權在合同中與出賣人約定交付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時間,如果出賣人未能及時辦證的,買受人有權選擇退房,由出賣人退還房款,并按已付房款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或者不退房,取得違約金。
在合同附件中約定“商品房交付時,如花園等附屬項目的面積與合同記載的面積有誤差時,買受人同意接受交付時的實際面積”,或“商品房附屬花園面積經出賣人暫測為×平方米,該面積包括花園圍墻地基面積。如果商品房交付時花園面積與上述面積有誤差時以交付時的面積為準,誤差部分按每平方米×元人民幣多退少補”。
專家評點:花園面積能否出售,目前法律未有明確規定,但這部分面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產權部分,買受者即使支付相應的價格也不能將這部分面積列入房屋的產權,這一點買受者一定要注意。“如《買賣合同》記載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套內面積+分攤面積)、套內面積、分攤面積與實測面積有差異時雙方按如下方式處理:1、建筑面積沒有差異但套內面積與分攤面積均有差異時商品房價款不變。2、建筑面積和分攤面積均有差異但套內面積沒有差異時商品房價款不變。3、建筑面積和套內面積均有差異時按套內面積誤差比進行調整。”
專家評點:以上條款既確定了建筑面積不變價款不變,又約定套內面積不變,價款不變,而且當建筑面積與套內面積均有差異時又按套內面積的誤差進行調整,這個約定違反了建設部2001年6月1日頒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廣州市2001年出臺規定,商品房應按套內面積銷售。而2001年實施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售房條款,也明確規定“該商品房屬預售,按整套(整層)出售,如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幣)元,總金額(幣)元,公共部分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的建筑計入套內建筑面積銷售單價內,不再另行計價;如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積計算”。上述條款前后矛盾,且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屬無效。“《買賣合同》所稱的已交房款是指買受人交付給出賣人的商品房建筑物和花園的款項,不包括稅費和買受人通過銀行按揭支付給出賣人的按揭款,銀行按揭借款的處理由出賣人按與銀行的協議執行,與買受人無關。《買賣合同》所稱的累計已付款是指買受人按照本協議附件二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所支付的商品房價款的總和,不包括稅費和買受人通過銀行按揭所取得的尚未償還的借款,銀行按揭的處理由出賣人按與銀行的協議執行,與買受人無關。”
專家評點:買受人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已劃入出賣人的銀行賬戶,買受人實際上已經支付房款,出賣人不把這部分房款計入買受人累計已支付房款,顯然有失公平,且與商品房預售的慣例不符。“甲方領到‘該物業’竣工驗收證明后,應由代表律師向乙方發出交付使用通知書,自交付使用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一年內,甲方負責‘該物業’的結構保修期,并對‘該物業’結構建筑質量問題負責保修,但因不可抗力或乙方裝修或非甲方原因所造成的任何破損及以下情形,甲方不負保修責任。”
專家評點:根據1998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對住宅各部位、部件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的保修期限均有明確規定。
住宅保修從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用戶使用之日起計算,并非從“交付使用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一年內”,且物業的風險責任轉移時間劃分亦應從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而非“甲方(發展商)代表律師向乙方發出該物業交付使用通知書30天后”。“為保障各業主及用戶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乙方無條件地同意并接受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統一管理。”
專家評點: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從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之規定:“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已超過一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第七條);由業主大會批準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即由業主自行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第21條規定:“建設單位須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綜合驗收合格后,方可將其管理權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未經綜合驗收的物業,建設單位不得移交,并應當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用。”“甲方在約定交樓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不能交樓的,才視為違約。”
專家評點:人為約定了六十天的免責期限,對乙方不公平。
購房合同如何簽之:買房警惕數字游戲
購房人要把房地產商的承諾寫進合同,首先就要盡可能在合同第三條及該條提及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對購房人所購商品房基本情況描述清楚,并盡可能利用合同第三條后面的空白行,要求房地產商寫上如其表述的商品房基本情況與實際交付情況不符時,應具體承擔什么樣的賠償責任。沒有具體賠償責任的約定,第三條對商品房基本情況表述的作用將會大大降低。
8號樓變成4號樓
如果有人說他收房時找不到自己所買的房子了,您信不信?這并非是聳人聽聞,已有幾位買房人問我在這種情況下怎么辦?
現在有不少國人對數字非常重視,為了一個靚號,不惜一擲千金,有些房地產商為了迎合人們的心理,賣房時將幢(座)號、層數、門牌號避開4、13、14、 24等數字,有的是跳過,有的是用3A、12A、15A、25A等數字代替。因此,購房人在約定合同第三條時首先要查驗清楚房地產商填寫的房屋坐落、層數、面積等基本情況是否符合該房屋所在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經過批準的設計等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自己所買的房屋所在幢(座)號、層數、門牌號是否與所附的規劃、設計圖的標注一致。
如果不一致,對數字特別在意的人就要有心理準備,房地產商交房時幢(座)號、層數、門牌號發生變化怎么辦?現實中確實有不少簽合同時跳過去的號交房時不跳了,挑了8字的人實際收到的成了7字,甚至有的8號樓莫名其妙地變成了4號樓。因此筆者建議這些購房人事先在合同中和房地產商約定清楚如交房時出現這種問題,房子是可退還是可換,不然到時即使法官認定房地產商在這個問題上違約,但由于沒有具體賠償依據,憑法官自由裁量,購房人很難根據自己的“迷信”達到退房或換房的目的。
圖紙尺寸、用途、凈高要標明
合同第三條提及的合同附件一是房屋平面圖,房地產商通常會提供一個購房人所買房屋的平面圖,購房人不要接受不規范的草圖或沒有尺寸的示意圖,而應要求房地產商在這個平面圖上標清所有尺寸,需要文字說明的盡量詳細,平面主要尺寸、墻體厚度、門窗尺寸、管道井尺寸、空調位尺寸要全,房號和房屋在整幢樓中的確切位置及朝向也要在平面圖中標清楚,并在第三條的相關空格中填清楚房屋的用途、結構、層高。
在這里需要提醒購房人注意的有兩點:
1.有些預售許可證上的房屋用途寫的是公寓,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寫法,公寓就是住宅,不要以為公寓就可商住兩用。到目前為止,商住兩用房還僅僅是房地產商為了房屋促銷宣傳使用的一個詞,國家根本就沒有這個有關房屋用途的用語。當然我們不得不承認目前買這種商住兩用房開公司的人能得到稅低、貸款比例高等一些眼前利益,但長遠利益是否能得到保障仍是一個未知數。為了居住而買“商住兩用樓”,則是有百害而無一利。
2.層高包括樓板的厚度,購房人自己在房間內量的高度叫凈高,因此購房人要求房地產商在合同中能說明樓層凈高。
容積率和綠地率
購房人在關注自己所買房屋平面圖的同時,還應盡量爭取讓房地產商把自己購買房屋所在小區的整體平面圖附上,在圖上準確標明小區內所有建筑的位置、大小和高度及綠地面積。由此購房人可以從圖紙上算出自己所購房屋所在小區的建筑容積率、綠地率,并確定自己所購房屋采光有無遮擋。
購房人在進行這些約定前有幾個概念需要搞清:
1.建筑容積率是指小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全部建筑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附屬建筑物也計算在內,但應注明不計算面積的附屬建筑物除外。房地產商不是根據小區的土地面積而是根據建筑容積率繳納土地出讓金,人防工程屬國家所有,不計算建筑容積率。房地產商為了少交土地出讓金,往往也不把地下車庫算入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不同于建筑容積率,它是指小區所有建筑基底面積之和與規劃建設用地之比。規劃建設用地面積是指小區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全部土地面積,包括建設區內的道路面積、綠地面積、建筑物(構筑物)所占面積、運動場地等等。
2.房地產商通常在廣告中使用綠化率一詞,根據園林專家介紹,這也是一個不準確、不規范的用詞。在國家關于園林綠化的用語中,準確的應為“綠地率”和“綠化覆蓋率”兩種叫法。綠地率是指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的總和與小區用地的比率。距建筑外墻1.5米和道路邊線1米以內的土地和地表覆土達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們上面是否有綠化,都不計入綠地面積。綠化覆蓋率是指綠化垂直投影面積之和與小區用地的比率。樹的影子、露天停車場可以中間種草的方磚都可算入綠化覆蓋率,所以綠化覆蓋率有時能做到60%以上。購房人要注意房地產商在銷售樓盤時宣傳的綠化率實際不少是綠化覆蓋率。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使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機關制訂的,較好地平衡了開發商和購房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簽訂合同有利于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但切不可認為采用《示范文本》就萬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時也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認購書問題。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款。開發商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一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開發商所銷售房屋倘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以向內部職工認購的名義進行銷售,俗稱內部認購;另一種情況是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房,開發商為購房人保留預訂的房屋,作為交換,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并交納一定數額的認購款,如果在規定的時間里,購房人不想購買該房屋,就可能無權要回所交納的認購款。
第一種情況的認購書,由于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都明確規定,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是不能預售商品房的,而依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第一種情況的認購書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院解釋》)第2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根據該條規定,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所簽訂的認購書,如果開發商在購房人起訴前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該認購書肯定是無效的;如果開發商在購房人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證,那么該認購書的地位將和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房的情況一樣,即和下面要討論的第二種情況的認購書的性質相同。
第二種情況的認購書,需要看認購書是否滿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法院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實踐中大多數認購書都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這些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如何?《法院解釋》并未作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不能從《法院解釋》第5條的規定,反推出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的認購書,就必然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認購書僅規定了房號、面積和價格等條款,那么該認購書未滿足合同應具備的基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補充協議問題。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商除和購房人根據《示范文本》所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要求購房人簽訂一份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的內容很多,由開發商的專業律師事先擬訂好。這種補充協議常包含許多對購房人不利的條款,如交房時間的確定、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共有面積的確定分攤、關于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開發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許多針對開發商的免責條款。比如有些開發商在補充協議中規定:“政府部門有關文件批準的延遲、市政配套批準及安裝的延誤,導致開發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開發商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時間而相應延遲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擔延遲交付房屋的責任。”由于補充協議大多含有建筑、房地產、法律等專業術語,一般購房人很難完全搞懂。因此,購房人不要急于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先將補充協議拿回來,找專家進行咨詢,將補充協議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來,并對其進行修改。同時由于補充協議是由開發商擬定的,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很少,因此,應在專家的指導下,在補充協議中增加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如果開發商不能滿足購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購房人不要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
3、售樓廣告問題。
開發商為宣傳、推銷其商品房,一般都散發售樓書,商品房銷售廣告,作出不少許諾。從法律角度來說,售樓書,廣告等都是開發商向不特定的對象發放的用以介紹其商品房的文字、圖片材料,主要是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優勢,遠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此類廣告法律上一般視其為要約邀請,不能直接成為合同的內容。對于開發商的虛假廣告行為,購房人雖不能依據合同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但可以追究開發商虛假廣告的責任。根據《廣告法》第37、38條規定,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不僅要承擔行政違法責任,而且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購房人發現受了虛假售樓書或廣告的欺騙和誤導,就要及時向政府有關管理機關舉報,申請予以查處,或訴請人民法院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
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品房廣告暫行規定》也對房地產廣告所應遵循的原則、事項以及禁止出現的內容作了規定,購房人也可根據該暫行規定檢查銷售廣告問題。不過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承諾的內容寫入雙方協議中,使其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廣告名不副實時告開發商違約。
4、樣板房問題。
目前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開發商都要設置樣板房或樣板間。購房人入住后,發現房屋和樣板房有差距,當購房人要求退房時,開發商卻認為樣板房不是“樣本房”或 “樣品房”,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推銷商品房。在購房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商品房與樣板房不一致時,購房人有權退房,因此購房人無權要求退房。事實并不如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1條明確規定,開發商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開發商未作說明,致使購房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人可以根據《合同法》關于重大誤解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購房合同(變更還是撤銷購房合同由購房人進行選擇)。
5、質量問題。
有些購房人認為,商品房竣工后已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才允許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應當出現質量問題。而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開發商在交付商品房時,應同時向購房人交付《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兩書已對商品房質量的細節作了規定,是購房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的質量問題。但事實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驗收,是以抽查的方式進行驗收,因而不能保證每一套商品房的質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驗收的質量標準和購房人所希望的質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關于房屋質量的規定,都是由開發商擬訂,側重保護開發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屋的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