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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文

        試用期勞動合同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試用期勞動合同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文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第2篇: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文

        (浙江廣播電視大學永康學院,浙江 永康 321300)

        摘要:試用期勞動者薪金待遇低的現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規定,視試用人員為廉價勞動力,任意壓低基本薪水,甚至一直處于免費無償勞動的境地,嚴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筆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對一些實務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淺顯的見解,以期實現《勞動合同法》的法律價值。

        關鍵詞:試用期;勞動合同;賠償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992(2011)04-0086-01

        試用期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針對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約定試用期,導致試用期成為“廉價期”“白干期”,損害勞動者的利益,筆者就試用期內所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進行歸納分析,以便于用人單位以及和勞動者能夠認識和理解試用期的相關法律政策,更好的適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爭議。

        一、準確理解試用期的內涵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 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約定并非勞動的必備條款,屬于雙方自主協商的范圍。

        二、 新、舊法關于試用期期限適用的變化

        1.不能重復約定試用期的適用

        《勞動合同法》(簡稱新法):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至于在不同崗位上變換,能否重新約定試用期,法律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依據新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時,工作崗位發生重大變化,再也不能重復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法》(簡稱新法)與《勞動法》(簡稱舊法)相比,對于試用期期限規定得更加具體,如下表格:

        三、試用期制度實踐運用中存在的一些實務問題

        試用期是勞動關系雙方進行互相考核,增進了解的特殊的階段。

        1.用人單位口頭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用人單位口頭或以其他形式(入職登記表載明試用期)與勞動者約定先試用一個月,二個月或三個月,用人單位認為該勞動者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關系。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如果還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明試用期,視為無試用期,將不產生試用的效果。

        2.試用期間的報酬如何確定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待遇低,主觀上認為試用期間不能為單位帶來很大的效益,可以隨意約定報酬的范圍甚至零工資,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第20 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考核不合格是否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葉女士是一名財務人員,與公司簽定了勞動合同期限是兩年,約定試用期為2個月,公司人力資源部的經理對其進行了入職培訓,同時把考核標準詳細的說明了并經其簽收確認。在試用期屆滿前一周內對葉女士進行了考核,公司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的理由是考核不合格。筆者認為公司沒有特別說明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將考核不合格與錄用條件相關聯,所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試用期解除的效力問題

        金華市某公司與員工張某簽定了期限是三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為3個月,在此員工試用期屆滿次日,公司對其在試用期的表現進行考核,結論為不合格。公司對張某進行了辭退,張某提出異議,認為自己的試用期已過了,公司沒有辭退的權利。該案件涉及到試用期解除的效力,能否在雙方之間產生法律作用呢?當考核結論通知員工且要辭退時,試用期已經過了。基于這種因素而導致的情況,用人單位不具有辭退員工的權利了。

        四 試用期風險防范的實務策略

        1.權衡利弊,選擇并簽定期限合適的合同。試用期包含于勞動合同期限內,且受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的制約。筆者認為,首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1―3年,同時約定兩個月的試用期,較為合適。

        2.用人單位一定要有錄用條件的前置性約定或說明。錄用條件的制定應當放在實施招聘計劃之前,在招聘開展時至勞動關系建立前這段時間內把錄用條件明確告知給求職者,且注意保留證據。錄用條件規定要合法且具備可操作性。

        3.勞動合同中避免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限的條款和不約定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改變先簽試用期合同再簽勞動合同的觀念,實行勞動者入職的時候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4.試用期內慎用高投入的專項培訓。

        5.、遵守試用期解除的程序要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解除行為在試用期屆滿前作出,解除通知書在試用期屆滿前送達勞動者。同時勞動者必須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方能解除。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試用期約定問題的解決,必須要以法為據,同時要與實際相結合,提高用工日常管理水平,預防不必要的勞動爭議,實現勞資雙方的和諧穩定,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勞動合同法實務操作》.王樺宇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5月版

        [2]《勞動合同法操作指南》.邢金昌著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版

        第3篇: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文

        【關鍵詞】試用期;價值;考核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7-133-01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的功能與價值

        在勞動合同法領域,對于什么是試用期,學界有不同解釋。“勞動合同試用期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試用工作的期限,即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互相了解、選擇而確定的一定期限考察期。”但筆者認為試用期應定義為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勞動者或者新上崗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依法約定供雙方相互考察、增進了解,從而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特殊時期。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相互磨合,進一步增加相互間的了解,構建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

        從微觀角度看,設置試用期為了賦予勞動關系雙方相對自由的勞動合同解除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相互磨合后,任意一方在試用期內可相對自由的解除雙方之間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主要傾斜于保護處于弱勢的勞動者。筆者認為在這樣的立法理念下設置試用期制度的價值除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外,還有就是為了傾斜于勞動者的立法模式。

        二、當前我國試用期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試用期限設定標準和期限不合理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規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超過6個月。我國的試用期的長短完全與勞動合同長短相適應。雖然該規定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避免用人單位利用強勢地位無限制的擴大試用期期限,但筆者認為這種設定試用期標準完全背離了在勞動合同中設定試用期條款的原意和價值。試用期設定的標準和期限應該以該崗位和行業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磨合需要的最短時間來確定試用期限。雖然由于社會的不斷發展,新工種和新產業不斷的出現,但是立法上不能完全忽視不同行業之間的差異性。

        (二)試用期內最低工資標準不妥

        《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對于本條具有兩種理解方式,一是試用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和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二是試用期間的最低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百分之八十和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因此,用人單位面對上述的選擇條款,往往會做出不利勞動者的選擇。對于一些占有優勢地位勞動者,試用期間工資又往往與正式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一致。所以在筆者看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不僅使用人單位欺騙勞動者有法律依據,而且使得勞動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

        (三)試用期適用對象范圍過大

        閱讀我國勞動法法律法規可知,試用期適用對象包括新就業或者新上崗的所有的勞動者。這些規定并沒有區分不同人員及不同行業對試用期的需要。有些行業并不需要試用期,比如建筑工地中的小工、洗碗工人等等。對于這些人約定試用期更多的是侵害了他們的權利。對于一些社會上需要特殊保護的弱勢群體,社會本應該對于這部分人給予更多的照顧和優待,筆者也認為不應該對于他們約定試用期,比如殘疾人、未成年勞動者、年滿70周歲的勞動者等等。所以,現在在試用期適用對象上的“一刀切”具有一定的不合理的地方,我們應該深深的反思。

        三、完善我國試用期制度

        (一)合理規定試用期設定標準和期限

        我國《勞動合同法》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來對試用期的最長期限做出不同規定。但是參照各國設置試用期制度的理念,試用期的長短與合同期限的長短并無直接關系,各個行業、各國崗位設置最長試用期,應根據不同行業、崗位需求來設置不同的標準和期限。現在,我國處于改革開放深水期,各行各業快速發展,新行業新崗位的勞動者不斷涌現出來,直接參照國外的立法模式,不僅會增加立法難度,而且也會造成許多立法空白。筆者建議在我國現行以勞動合同期限來確定試用期限的基礎上適當依照行業崗位特點區分不同行業崗位的最長試用期限。比如對于高技術性的勞動者,如醫生、建筑師、工程師等,可適用六個月的試用期限,對于較低技術性的勞動者,如環衛工人、保安等,可適用三個月的試用期限。

        (二)完善試用期工資標準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雖對《勞動合同法》的不同理解做出選擇,但立法者沒有意識到用人單位在面對“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標準的80%”和“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的選擇時,自然會選擇一個相對較低的標準來支付工資。這無疑侵害了勞動者權利,很容易制造勞資關系緊張和沖突爆發。為保護勞動者權益,筆者建議在立法時應明確在選擇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標準80%和勞動合同約定工資80%的工資支付標準時,應選擇兩者中最高者。

        (三)限制試用期的適用范圍

        我國勞動法規定新就業和新上崗勞動者可約定試用期,也規定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和不滿三個月勞動合同等不能約定試用期。但適用對象上,我國法律對此并無特殊約定排除。《俄聯邦勞動法典》規定,對于未滿18周歲人、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的青年工人、中高級專業學校畢業的青年專業人員、衛國戰爭的殘疾人以及應聘到外地工作和調動到其他企業、機關、團體工作的人員不適用試用期。同樣,我國也應考慮對于特殊人群如懷孕的婦女、未成年勞動者、殘疾人、職業學校畢業的青年工人等排除試用期適用。這部分群體排除適用試用期不僅有利用勞動者利益的維護,而且體現試用期制度的價值和國家對弱勢群體的照顧與關懷。

        參考文獻:

        第4篇: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文

        簡單版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 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最新版試用期勞動合同

        ____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系有限責任公司,現聘用____ 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為甲試用期員工,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工作部門

        ____ 職位(工種):

        第二條 試用期:乙方被錄用后,須經過____ 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乙方如生病(一般疾病及慢性病)發生的醫藥費均由乙方自己承擔,急診住院發生的醫藥費則根據甲方的經營狀況參照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方法適當給予報銷.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終止合同.

        第三條 工作安排:甲方有權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安排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四條 教育培訓: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進行教育培訓.

        第五條 勞動紀律: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規定,《職工守則》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 獎懲:甲方將根據乙方的工作態度,勞動表現,貢獻大小,按照本公司獎懲條例給予乙方物質和精神獎勵.乙方如違反《職工守則》和甲方的其他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給予乙方處分.乙方如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將予開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條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終止合同或簽定正式合同,本試用期合同自動作廢.

        第八條 本公司《職工守則》(略)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總經理(或其代表)簽名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員工試用期勞動合同書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經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種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為_年,至_年_月_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在定期考核中發現乙方未能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勞動義務而依法予以終止外,其他終止條件為:______________。

        3.合同期限至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其完成的標志事件是______________。新招收、調入、統一分配人員的勞動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個月內為試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鑒證時還需交鑒證機構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或部門):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一)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并保證每周乙方至少不間斷休息24小時。

        (二)甲方可以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長工作時間不受第(三)項規定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第5篇: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文

        合同編號()

        甲方: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和本地人事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聘用合同。

        一、試用期及試用期待遇

        1、甲方對乙方的試用期為3個月,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試用期內甲方可隨時解除合同。

        2、試用期內乙方采取兼職方式為甲方開展業務工作,勞動報酬采取業務提成方式,提成標準據業務具體情況而定。

        3、試用期內乙方如無業績,未獲得業務提成,甲方支付乙方每月元補助費。

        二、聘用期限

        試用期滿后,經甲方考核符合聘用條件,甲方正式聘用乙方,屆時另行簽訂勞動用工合同。

        三、工作崗位

        本合同簽訂時,雙方約定乙方在甲方的崗位為。

        該崗位要求乙方需具備以下條件:

        1、學歷:;

        2、職稱:;

        3、工作經歷:;

        4、專業知識:。

        四、甲方的責、權、利。

        1、為乙方提供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和必需的工作條件;

        2、依據按勞分配原則,根據乙方業績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

        3、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4、對于乙方工作不力嚴重影響工作進度及質量及管理時,有權對乙方工作行為決定進行處罰或解除聘用合同。

        五、乙方的責、權、利

        1、具有為甲方誠實、敬業工作的義務;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3、維護公司聲譽及正當利益;

        4、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業務提成報酬或補助;

        5、擁有甲方授予的職權,并承擔自身工作所產生的全部責任。

        6、認真履行職責,對涉及工作中較大問題變更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做出最終處理意見。

        六、本合同簽訂后,乙方將有機會了解、熟悉甲方公司整個管理規章體系。乙方除有異議保留外,將視作無條件認可管理規章體系,雙方都有按規章執行和保障的義務。

        七、合同解除

        (一)因乙方有如下過失行為之一,甲方可以即時解除本合同:

        1、不能勝任甲方安排的業務工作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觸犯公司勞動紀律規章;

        3、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5、本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公司無法履行。

        (二)乙方在以下情況之一,可以提出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的;

        2、甲方勞動安全、工作條件不合國家規定,損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3、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報酬的;

        4、乙方因參軍、升學或經批準出國定居的;

        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須提前30日向甲方作書面通知。

        八、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按乙方受損情況賠償;

        2、乙方在合同期內無正當理由,未經甲方許可,擅自違反勞動合同或自行離職的,應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

        第6篇: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文

        甲方:xx有限公司乙方:xxx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甲方繼續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資,共 元,于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 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 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 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系轉出手續。

        五、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后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 元。

        1、保密內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戶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性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

        (2)甲方的經營秘密,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

        (4)甲方的技術秘密,包括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制造工藝、制造技術、計算機程序、技術數據、專利技術、科研成果。

        2、違約責任

        (1)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的,應按甲方管理制度規定接受相應處罰。

        (2)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返還保密費并處1200元的罰款。

        (3)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爭議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協調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八、 補充說明:

        由于乙方從事本公司xx崗位,對本公司經營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該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勢必會導致公司工程建設等工作出現斷層,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為了保障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正常發展,乙方必須與接替其工作崗位的人交接清楚,讓其盡快熟悉和了解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并在其能獨立主持工作之后再辦理離職手續,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

        因為乙方現在還處在試用期內,三天內可以申請離職。

        九、 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十、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第7篇: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文

        關鍵詞: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解析;操作指引

        1.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時期的檢驗或試工以便能確定這人是否適合于做某事,“試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應用期間,看是否合適。《勞動部辦公廳對的復函》(勞辦發[1996]5號)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規定有非常具體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另外,除了企業員工試用期外,還有兩種試用期,一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二是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用期工資標準。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操作指引】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可達六個月,但勞動合同期限為二年零三百六十四天時(不到三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一天之差,試用期可相差四個月,用人單位可選擇合適的合同期限,來決定符合企業利益的試用期。

        2.試用期與見習期、學徒期

        關于學徒期與試用期,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5號)的規定,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采用,并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勞動部辦公廳對《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5號)中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隨著畢業分配制度的變革,企業用工制度的變化,實踐中見習期制度已經不多見,將慢慢退出歷史舞臺。

        【操作指引】《勞動合同法》頒布后,曾有一個企業就試用期問題咨詢,該企業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太短,是否可與勞動者約定六個月的見習期,見習期內工資可與勞動者協商約定,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筆者認為,企業這種規避法律的行為是行不通的,見習期適用的對象實行國家統一分配制度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隨著大學生分配制度的變革,國家已經不再對大中專、技校畢業生進行分配,見習期也失去了適用的基礎。

        3、用人單位關于試用期的一個違法應對方案

        實踐中有企業提出簽訂半年合同(不約定試用期)+三年合同(約定六個月試用期),獲取一年“試用”時間,理由是勞動合同法中僅約定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但并沒有規定試用期應該在什么時候才能用。具體操作如下: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第一次半年的合同期公司自動放棄試用期,在勞動合同到期前30天內,公司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告知將續簽三年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六個月,如果勞動者不愿續簽的或不同樣六個月試用期的,則終止勞動合同,最多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勞動者同意續簽的,則在訂立三年期勞動合同,就可以約定六個月的試用期,這樣等于勞動者在一年內都等于處于試用期內。

        其實該方法是行不通的。勞動合同法雖未明確說明試用期應該在何時使用,勞動部在1994年就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對勞動法的試用期作出了解釋:本條中規定的“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勞動者。這里明確了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的勞動者。根據《高級漢語詞典》的解釋,“試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應用期間,看是否合適。因此,試用期均僅適用于初次就業,如果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6個月合同時未訂立試用期,將視為放棄試用期,再次簽訂合同時不能再約定試用期,道理很簡單,企業既然決定再次續訂勞動合同,顯然該勞動者符合企業錄用條件,如果續訂合同時企業還約定試用期,這顯然與法律設立試用期的目的相違背。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試用期可以重復約定,只要是不同的工作崗位,所以勞動部的解釋是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勞動者。而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已經否定了重復約定試用期的做法,即使換了不同的工作崗位也不能重復約定。但是,勞動合同法并未否定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的規定,所以,新法下的試用期仍僅適用于初次就業的勞動者,其實這也是試用期最本質的特征,試用當然是在正式使用前使用,怎么能夠本末倒置,正式使用后再去試用呢?

        【操作指引】這個試用期對策是不可行的,會將后面的6個月試用期陷入違法約定試用期的風險中。

        4.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的異同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中規定,按照《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新、舊法關于試用期規定的細微變化:

        (一)試用期期限的變化。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的期限較以往的規定更加具體:

        (1)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試用期限:

        舊法: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新法: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試用期限:

        舊法: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可得出結論,二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可達六個月。

        新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有關試用期適用的變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試用期限:

        舊法:沒有具體規定,可以約定試用期。

        新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不能重復約定試用期的適用

        舊法: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新法: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操作指引】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規定的細微變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可理解為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崗位發生變更,或者勞動合同續簽,或者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5.以口頭或其他形式約定試用期的法律風險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口頭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明試用期)與勞動者約定一個月到六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口頭或者以其它形式約定的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認為該勞動者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該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會處于被動地位而導致敗訴。

        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勞動合同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于勞動合同期限中,雙方沒有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當然不可能存在,所謂皮之不附,毛將焉存?

        【典型案例】張某于2007年1月份入職深圳某電子廠,該廠未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但張某入職時填寫的入職登記表下面有一行備注: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三個月。另外電子廠的《員工手冊》中也規定:凡是新入職的員工,試用期均為三個月。張某工作二個多月后,公司以張某試用期不合格為由將張某解雇,張某不服,提起勞動仲裁。

        【律師評析】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電子廠雖在入職登記表及員工手冊中規定試用期,但并未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該試用期不存在,雙方為事實勞動關系,電子廠將張某解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操作指引】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如果還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明試用期,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首先,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明的試用期無效,視為無試用期,其次,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 用人單位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的法律風險

        司法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不等,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用人單位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典型案例】小王新入職某貿易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訴小王,為了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簽訂一個三個月的試用合同,試用期間月薪1500元,三個月試用期滿,如果小王能夠為公司帶來新的訂單,公司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資為2000元。如果三個月試用期小王沒有達到公司規定的業績,公司將不正式聘用小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師評析】勞動合同法為了制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的權益,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與小王簽訂的是一個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按照法律規定,該試用期是不成立的,視為公司與小王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個月。

        【操作指引】約定單獨的試用期合同不僅僅需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風險,還白白“浪費”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而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太不值得了。

        7.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需繳納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勞動者由于法律知識的缺乏,也常常錯誤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實際上,勞動關系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并非獨立于勞動關系外的“特殊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案例】2004年3月,張某被某廣告公司錄取,廣告公司通知他于3月15日報到上班,同時告知試用期三個月,試用合格后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工作兩個月時,張某發現單位同期錄取的另十四名員工皆未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于是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該單位違法行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受理該舉報后,及時向該單位勞資負責人調查了解情況,調閱單位員工花名冊、工資表、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登記及繳納材料,發現舉報人反映情況屬實。基于以上事實,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根據法律法規之規定,對該公司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廣告公司在7天內與該十五名員工補簽勞動合同,為他們補辦社會保險,并對公司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約定條款進行特別政策指導。三天后該公司與十五名新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為他們補辦了兩個月的社會保險。

        【律師評析】用人單位不應當存在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僥幸心理,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發生工傷、疾病、意外傷亡,公司將承擔因此發生的大筆賠償費用,得不償失。

        【操作指引】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及時補繳,避免被投訴的風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8.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的確定

        由于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非常原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條款,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試用期的“模糊規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演變成了“白干期”“廉價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獲得的勞動報酬非常低廉,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不低于”原則,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線,其次,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典型案例】小王于2006年4月份進入一家制鞋廠打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告訴小王試用期工資將低于該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小王不同意,公司說根據有關政策的規定,試用期工資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并向小王出具了一份文件,是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該文件里面有一條:“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小王不知道公司的說法是否有道理,遂向律師咨詢。

        【律師評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可見最低工資標準是法律的最低底線,用人單位不得突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新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操作指引】如何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理解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9.用人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及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幾種:

        (1)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

        比如:小張與公司簽訂了二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試用期滿后,工資為3500元。這就是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案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本案中小張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二年,按照法律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因此,小張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假如該試用期已經履行了五個月,則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三個月開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0500元(3500元×3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資15000元(3000元×5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的,視為違法約定試用期,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則應當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后果。

        (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與約定的試用期相同的,均為違法約定試用期。

        【操作指引】用人單位需充分理解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避免在實踐中違法約定試用期。

        10.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金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該解除權應當是無條件的,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只限于兩種情況,即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確認為無效條款。

        【操作指引】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違反該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1.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

        【操作指引】為了避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獲得用人單位的專業技術培訓后離職,用人單位可采取如下應對措施:(1)盡量不在試用期內支付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2)如急需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且勞動者仍處于試用期的,可協商縮短試用期。

        12.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從勞動部該復函的規定看,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的。

        《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對勞動者的責任承擔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該規定看,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僅限于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即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試用期內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第二種情況為勞動者違反保密或競業限制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義務,該解除行為就符合法律規定,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須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

        【操作指引】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如提前3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已經履行法定解除程序,當然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如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試用期未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就擅自離職,則需承擔賠償責任。

        1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辭退員工?很多用人單位均存在一個錯誤的認識,認為在試用期內完全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認識是錯誤的,不單單損害勞動者的權益,也會給用人單位帶來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可見,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負有舉證義務,需舉證證明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后果,即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操作指引】需注意,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號)的有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4.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法律雖賦予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也需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不得隨意為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定: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操作指引】用人單位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保留履行法定程序的書面證據,并且保留送達的書面證據。

        15.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能否還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勞動者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試用期也是一個相互適應、雙向選擇的過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實踐中常有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滿后,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做法顯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從法條的含義看,勞動者必須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6號)也對此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典型案例】小強于2005年7月10日應聘進入一家通訊公司擔任公司業務代表,工資為每月1500元。公司與小強簽訂了二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從合同簽訂日至2005年10月9日止。小強在公司雖業務平平,但也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這樣,一晃眼三個月過去了,小強也沒有給公司帶來幾個訂單。10月15日,小強突然接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解除合同的理由為小強工作三個月沒有業績,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

        【律師評析】本案中公司并未在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內對小強進行考核,也沒有向小強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而是在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滿后才以小強不符合錄用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規定,因此,公司對小強的解雇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操作指引】用人單位要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實務操作中必須符合下面的兩個條件:(1)需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進行考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所謂證據,司法實踐中一般從兩方面進行認定,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即錄用條件有沒有具體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作出客觀的記錄和評價。(2)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應當在試用期內作出并通知勞動者,超過試用期再以該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將不能得到支持。實踐中若試用期滿后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也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16、勞動者試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長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試用期的上限,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是,實踐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未達到法律規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未達到六個月的上限,用人單位可否在三個月試用期滿后以勞動者不符合要求為由延長試用期至六個月呢?筆者認為,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屆滿的,如果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屬于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同樣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

        【操作指引】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7、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理解與適用

        第8篇: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文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了互相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5] 309號和勞辦力字[1991]40號復函的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一般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者約定。在原固定工轉制過程中,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企業與合同制職工續訂勞動合同時,職工改變工種的,應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規定試用期。重新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仍從事原工種的,不再規定試用期;改變工種的,應約定試用期。

         

        第9篇: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文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北京市勞動局制用人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為

        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日,其中試用期

        日。本合同

        終止。

        第二條乙方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完成的工作數量

        ,達到

        質量標準。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時間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乙方執行的工時制度為

        工作制。

        第五條甲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保護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及其標準。甲方負責對乙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的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甲方對乙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乙方執行

        工資制,工資支付時間

        ,工資支付按

        執行;其中試用期工資為

        元。

        第八條乙方的保險待遇按

        執行。

        第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條乙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乙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不得終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乙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五條乙方有權依據北京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京勞關發〈1995〉45號),獲得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給歡欣鼓舞方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的,按照北京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京勞關發〈1995〉163號)執行。

        第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當事人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九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頒布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簽章)

        簽訂日期:

        鑒證機關(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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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鑒證員(簽章)

        鑒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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