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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主要包括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評估、清查、產權登記和糾紛調處等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屬于國家所有,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種經濟資源,包括:
(1)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
(2)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
(3)接受捐贈的資產。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和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的原則,科學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和處置收益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2)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以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行為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3)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實施監督管理。
(4)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5)建立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和績效考核機制。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并組織實施。
(2)統籌安排機關用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3)統一組織實施機關辦公用房管理。
(4)負責本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指導和監督下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并實施國有資產具體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按照規定權限審核國有資產購置、使用、處置等事項,督促所屬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3)組織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績效考核和信息系統使用等基礎工作。
(4)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2)負責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維護以及清查登記、統計報告、信息系統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3)辦理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出租、出借以及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報審手續,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4)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府及其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置;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能通過調劑、共享、共用解決的,不得重新購置。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預算標準由財政部門組織制定。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編制程序報審。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單位需要配置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審。
第十二條經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以及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臨時機構或者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公物倉管理制度,對可以共用、共享的國有資產組織統一采購、統一保管、統一調劑、統一處置。具體辦法由本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產權登記。
行政事業單位構筑物、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應當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和驗收,按照規定辦理財產物資移交手續和有關權屬證書,做好資產登記等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權屬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
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或者舉辦經濟實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責任制,設置總賬和分類明細賬,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卡、實相符。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不得出借給企業或者個人。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和擔保的國有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應當嚴格控制,并進行可行性論證,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包括轉讓、置換、捐贈、報損,報廢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資產范圍主要包括:
(1)閑置資產。
(2)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購置的資產。
(3)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4)因技術、功能原因并經過專業機構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5)因單位分立、合并、撤銷、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6)盤虧、呆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7)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進行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未經批準不得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由本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轉讓、出讓、置換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具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電子廢棄物以及涉密資產,應當統一回收,專業處理。
第六章資產評估與清查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1)取得的資產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
(2)資產用于拍賣、有償轉讓、置換的。
(3)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的。
(4)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改制,財政部門確認需要進行評估的。
(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1)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2)行政事業單位進行重大改革或者事業單位改制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4)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5)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6)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自行組織資產清查的,清查方案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清查結果應當報財政部門認定。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政府調解、裁定。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七章信息化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統一的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和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庫。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實行動態管理,并做好資產統計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及其管理行為實施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新增資產配置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及時糾正和查處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制度,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繳納、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防止所屬單位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管理的審計監督,并將資產管理情況納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國有資產管理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1)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擅自配置資產的。
(2)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將在建工程及時轉入固定資產的。
(3)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的。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配置資產的。
(2)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3)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派機關等。
第三十九條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廣東省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是:省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行政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省直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省直垂直管理系統行政單位(以下統稱省直行政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或核銷所產生的收入,包括國有資產的出售收入、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補償賠償收入等。
本辦法所稱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經批準同意,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收入包括產權在行政單位,由事業單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資產的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統稱為國有資產收入。
第四條 省直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以公平、公開、公正為原則。省直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或無償出借的,無論是本單位實施,還是委托后勤服務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實施,都應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下屬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和處置審核報批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條 國有資產收入屬于省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省財政廳負責收繳和監管。
第六條 省直行政單位處置和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繳納的稅款和所發生的相關費用(資產評估費、技術鑒定費、交易手續費、清理費用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額上繳省財政。
第七條 省直行政單位應按照本規定負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收入收繳工作實施具體管理,并監督檢查下屬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繳納情況。
第八條 省直行政單位已取得的國有資產收入,在收入抵扣后3個工作日內,采取如下方式上繳:
(一)實行省非稅收入收繳改革的省直行政單位,其國有資產收入應通過省非稅收入征管系統收繳。
(二)采取直接繳款方式的,繳款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納稅和抵費后,憑執收單位有關繳款通知書,使用省財政廳規定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余額繳入省財政,并報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備案。
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省直行政單位上繳國有資產收入時,使用以下收入科目:
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103070601)科目;
處置收入,使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第十條 省直行政單位應當記錄和反映國有資產收入,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財政廳報送年度統計報告。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收入有關收支統一納入部門預算,支出由省財政廳統籌安排,可優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繳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維護、管理性支出及統籌安排用于省直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新增資產配置。原則上不得用于人員經費支出。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國有資產收入資金的省直行政單位,應根據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提出用款計劃,經省財政廳審核批準后,按下達的項目使用,年終將使用情況報主管部門及省財政廳。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審計廳負責對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省直行政單位要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隱瞞;不得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入。
第十五條 省直行政單位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收入形成、收繳、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防止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入。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省直行政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省直行政單位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按照國家和省現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關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施行
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從財政部獲悉,為了規范和加強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近日了《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并從之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全文共十八條。《辦法》明確了國有資金的收繳辦法,強調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并按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出租出借收入上繳中央財政專戶,支出從中央財政專戶中撥付。
《辦法》還明確了稅費的扣除方式,并規范了收入的使用方向。國有資產收入及相關支出,應統一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國有資產收入原來用于發放津貼補貼的部分,上繳中央財政后,由財政部統籌安排,作為規范后中央行政單位統一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除此之外,國有資產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員經費支出。
福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省直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包括省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下屬行政事業單位(含省屬垂直管理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
(三)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
(四)接受捐贈等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四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統一制度、分級管理。
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省機關管理局)是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接受省財政廳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省直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根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根據省直和所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產配置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通過購置、建設、調劑、租賃和接受捐贈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七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五)節能環保,國產、省產優先。
第八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由省機關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和省直單位工作實際合理制定、適時調整。
第九條 國有資產配置實行年度計劃管理。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依據資產配置標準,綜合考慮資產存量狀況等因素,提出擬配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性能,測算經費額度,明確資金來源,制定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并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配置更新資產,須按規定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后,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資產,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 資產配置堅持調劑優先的原則,能通過調劑、共享共用、租賃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建)。
第十三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之間資產調劑由省機關管理局負責,省機關管理局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進行。省直同一主管部門各單位之間可優先接受調劑。
第十四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調劑的范圍包括:
(一)超標配置的資產;
(二)低效運轉、利用率低的資產;
(三)長期閑置的資產;
(四)因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閑置不用的資產;
(五)實施處罰沒收的資產;
(六)其他需要調劑使用的資產。
第十五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調劑,按以下方式履行審批手續:
(一)土地、房屋、車輛,以及單位價值5萬元以上(含5萬元)或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其他資產調劑,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
(二)除土地、房屋和車輛外,單位價值5萬元以下且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下的其他資產調劑,由主管部門審批,報省機關管理局備案。
(三)實行國有資產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調劑,按省機關管理局授權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經批準召開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開展臨時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資產的,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辦理。
第十七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購置(建)和調劑的資產,由上級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入賬,并按規定在國有資產年度報告中反映。
第三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為,以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
第十九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資產驗收入庫、賬卡登記、領用交回、保管維護和損失賠償等工作規程,加強資產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資產管理、財務、技術和使用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將資產使用管理的具體責任和任務落實、分解到人。
第二十一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二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對達到固定資產價值和使用年限的軟件要納入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范圍,建立軟件資產賬卡,規范軟件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直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本辦法施行前,行政單位已經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管理,并按規定報送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直行政單位和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在不影響本單位履行職能、職責的前提下,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審批,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公務用車不得對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省直單位公有住房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下列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由省機關管理局負責審批。
(一)省直行政單位和財政核撥、核補事業單位的土地、辦公用房,以及年出租底價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或單位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其他房產。
(二)省直行政單位和財政核撥、核補事業單位除土地和房產外,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其他資產。
(三)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具有融資性質的資產出租。
第二十七條(出租、出借審批權限)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下列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報省機關管理局備案。
(一)省直行政單位和財政核撥、核補事業單位除土地、辦公用房之外,年出租底價50萬元以下且單位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產。
(二)省直行政單位和財政核撥、核補事業單位除土地和房產外,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下的其他資產。
(三)省直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資產。
第二十八條 實行國有資產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對外出租、出借,按省機關管理局授權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國有資產,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規定應進場交易的,必須進入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招租。省機關管理局或省直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對出租標的物評估的,應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以評估報告提供的評估價格,作為公開招租底價。
第三十條 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為3年,最高不得超過5年。
省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5年的,應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
第三十一條 省直事業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且不影響本單位履行職能、職責的前提下,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含抵押,下同),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未經審批,不得對外投資、擔保。
第三十二條 省直事業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省機關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出租、出借資產,省直事業單位應當對外投資和擔保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加強風險控制和收益監管,同時在國有資產年度統計報告中反映。
第三十四條 省機關管理局和省直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和擔保等經營性行為應嚴格控制,從嚴審核(批),并逐步推進經營性資產分類、集中管理。
第三十五條 省直行政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預算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省直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實行資產績效管理,推進資產合理和有效利用,防止資產長期閑置、低效運轉。
省機關管理局和省直主管部門要建立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集約利用土地、房產、交通工具和各類辦公資源,探索通用設備公物倉、大型儀器設備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建設途徑,不斷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劃轉)、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對外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三十八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不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的資產;
(七)因組建臨時工作機構、召開重大會議和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資產;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九條 資產處置應當與資產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結合,能調劑的應優先選擇調劑,無法調劑的再進行處置。
第四十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審批,不得進行處置。
第四十一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方式履行審批手續:
(一)土地、房屋和車輛,以及單位價值5萬元以上(含5萬元)或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其他資產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
(二)除土地、房屋和車輛外,單位價值5萬元以下且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下的其他資產處置,授權主管部門管理,由主管部門制定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和報批程序,報省機關管理局備案。
(三)實行國有資產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按省機關管理局授權規定執行。
(四)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由省機關管理局提出審核意見后,上報政府。
第四十二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和成立臨時工作機構等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或臨時工作機構撤銷時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置權限報經審批后處置。未經審批,主辦單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處置,并對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四十三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擬定處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并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招標投標、拍賣、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按規定應進場交易的,必須進入產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資產交易價格原則上不得低于評估結果,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暫停交易并報資產處置審批部門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第四十五條 電器電子類資產超過規定使用年限或經專業技術部門鑒定無法修復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統一回收處理制度。
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移動存儲介質、傳真機和復印機等資產,按國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設備定點銷毀單位處理,嚴禁進場交易或自行處置。
第四十六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預算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四十七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資產的;
(二)出售、置換國有資產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將國有資產整體或者部分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的;
(五)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六)涉及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七)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將資產整體或者部分無償調撥(劃轉)的;
(二)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省機關管理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九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獨立執業行為。
第五十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經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事項涉及的評估項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機關管理局核準;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的事項涉及的評估項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機關管理局備案;其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專項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政府、省財政廳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三)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改變,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五)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六)省機關管理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除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政府、省財政廳組織資產清查外,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專項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后實施。
第五十三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專項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具體實施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產權界定、資產登記與糾紛調處
第五十四條 省機關管理局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產權界定:
(一)整體或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二)利用資產對外投資的;
(三)發生合并、分立、資產轉讓等涉及產權變動的;
(四)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開展產權界定工作的;
(五)省機關管理局認為需要進行產權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產權產籍管理,妥當保管各類實物資產的購置憑證,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以及車、船和其他有權屬登記要求的資產權屬登記及其相關產權轉移或變更。
省直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外投資股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監管,建立健全各類權屬資料和管理檔案。
第五十六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按照統一制度、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省機關管理局按照國有資產權屬關系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規范各類產權產籍管理的基礎上,向省機關管理局申請產權登記,并由省機關管理局核發《福建政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省直行政事業單位)》。
第五十八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
(四)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出借資產情況,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情況;
(五)需要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九條 省機關管理局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及時進行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六十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之間或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省機關管理局申請調解,必要時報政府處理。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六十一條 省直主管部門和各行政事業單位應規范本部門和本單位產權管理,確保資產權屬清晰、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省機關管理局應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監管,通過資產統一權屬管理等途徑,有序推進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源統籌與整合,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統計報告
第六十二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加強資產信息化管理軟、硬件建設,及時將本單位各類國有資產的信息及變動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如實反映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狀況。
第六十三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規定的國有資產報表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編報國有資產信息報告和年度統計報告,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六十四條 國有資產信息報告和年度統計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機構人員等基本信息;
(二)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在建工程資產情況;
(三)資產配置情況,包括資產配置標準、資產配置計劃和政府集中采購執行等情況;
(四)對外投資、擔保、出租、出借資產專項管理情況;
(五)資產處置情況,包括處置方式、程序、結果等情況;
(六)房屋、車輛管理和使用情況;
(七)資產清查盤點情況;
(八)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六十五條 省直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分析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報告和年度統計報告,并按規定要求報送省機關管理局。
省機關管理局負責匯總、分析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健全和完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庫,并逐步建立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開展資產管理績效考評。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省直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七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資產管理部門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六十八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計劃、超標準配置資產;
(二)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規定配置資產;
(三)拒絕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的資產進行調劑處置;
(四)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
(五)擅自提供擔保;
(六)不按規定上繳資產使用和處置收入;
(七)報送虛假資產信息或不按規定報送資產報告;
(八)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或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資料;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第六十九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省機關管理局和相關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本辦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條款執行。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含由省國資委監管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由省機關管理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一條 省機關管理局根據垂直管理和特殊行業部門的工作需要,可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省直有關主管部門完成。省直有關主管部門應在委托管理權限內履行監管職責,定期向省機關管理局報告工作。
「實施日期1993.08.24「正文 通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確認的規定》(國資辦發〔1993〕12號)文件的精神,加強對證券業資產評估的規范管理,保證資產評估質量,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公開發行上市股票的股份制試點企業資產評估立項、確認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經批準進行股份制試點公開發行上市股票的企業,資產評估立項工作,中央企業須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辦理;地方企業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后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辦理。
上述地方企業在本通知前已經在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評估立項的,可不再補辦,但須抄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首先,必須強調高校作為獨立法人對國有資產依法享有經營管理權。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同時,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這就確立了我國高等學校在法律上的獨立地位。特別是高校在資產管理上的獨立性和不受非法干涉性是實現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法律保障。只有這樣,國有資產才可能在全校范圍內實現優化組合,把國有資產從小部門、小機構的控制中解放出來,實現更大范圍內的資源共享。高校作為法人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權能夠有效制約部門本位和院系本位,部門和院系資產作用高校資產整體的一部分,不應向其它部分封閉,而應建立健全資源交流和共享機制,從而增加國有資產的經濟和社會效能。
其次,必須建立國家出資人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國家作為出資人與高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授予高校更廣范圍的管理自,鼓勵資產管理上的制度創新,調動高校在運營資產上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向這個方向邁出了重要一步,它規定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國家對高校的管理是通過法律的治理,是對高校資產運營效益進行外部評價并對教育過程和資產運營過程進行行政監督,其對資產的監管內容主要是組織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并對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在這里,管理經營的主體是高校而不是政府,高校以教育的社會效益對政府負責,由此高校也享有很大的自利,政府不干預學校具體運作機制,只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對特定事項進行監督。這樣,政府也可以有更多的余地著眼于整個社會教育需求,調整教育投資布局,深化教育投資體制改革,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擴大高等教育的經濟基礎。
最后,必須建立健全高校國有資產占有使用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規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由它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對本單位的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統計報告,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等等。為什么要對高校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呢?這是由國有資產的公共屬性決定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固有的公共屬性規定了它的使用不能由特定部門壟斷,它必須在一定范圍內向所有人開放。如何在資產使用中更好地體現資產的公共屬性,這實際上是高校內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當前,首先要解決好的一個問題是區別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高等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現在各高校舉辦企業的現象比較普遍,一部分高校國有資產轉化為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明確將經營性資產界定為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表明這種轉化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因而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嚴格控制。國有資產流失說到底是事業單位國有財產的公共屬性的喪失。國有資產公共屬性的喪失表現為兩種,一種是上面提到的國有資產流失,第二種是資產閑置和浪費。第一種好理解,第二種往往被人們忽視,而恰恰是防止第二種形式的國有資產“流失”才是改革成敗的關鍵,也是高校在改革和市場經濟中生存發展的內在條件。
綜上所述,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教育改革的方方面面。在國家法制環境十分有利的條件下,高校應把握機會,強化資產管理主體意識,推進內部運營機制改革,打破內部條塊分割,實現資產管理職責分明與資源全校共享相結合,全面發掘和提高國有資產的教育和社會效能。
(一)合理調配資源,使國家資產得到有效利用長期以來,由于對國有資產缺乏必要的認識,對國有資產的購置、使用缺乏必要的監督,造成資產重復購置與高度閑置,不僅大量占用財政資金,而且使資產配置水平在各單位之間形成較大差異,資產配置與預算管理嚴重脫節,不能準確反映單位資源占用量。加強和改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可以合理調配資源配置,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解決部門、單位之間苦樂不均的問題,是堵塞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漏洞、匯聚資金辦大事的需要。
(二)科學規范的資產管理是建立節約型政府的基礎黨的十提出要全面促進資源節約,實現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節約型政府是節約型社會建設的自身垂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是政府為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而進行的資源投入,科學、規范的資產管理,可以優化資產配置,全面促進資源節約,為建設節約型政府服務。
二、機關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思想不重視,管理制度不健全國務院及其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雖然制定了一些系列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法規,但還很不健全,缺乏比較完整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如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中并沒有對資產的配置標準和使用更新年限做出具體規定,使管理工作缺乏法律層面的支持。政府各部門往往從各自部門的角度來制定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辦法,帶有很強的部門色彩和局限性,已出臺的管理辦法又缺乏一種有效的監督機制,有法不依的現象普遍存在,一些人違反法規,給國有資產造成嚴重損失,往往無人追究。2006年財政部頒布《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但當前國資工作執法的嚴肅性不夠,處罰的力度、剛性不夠,執法的手段有限。在國有資產考核制度方面,可以說是一片空白,無章可循。這無形中造成對國有資產管理從思想上不重視。
(二)清查核實困難,財務處理不規范國有資產管理既是財務管理的難點,也是財務管理的重點。當前,資產與預算、資產與財務、實物與價值管理脫節,單位資產賬目不清,產權和實物管理混亂,資產價值不按規定計量,普遍存在“失真”和“失實”現象,對行政事業單位實際占有的國有資產規模缺乏準確統計,造成家底不清、賬實不符。這種國有資產的財務管理與資產管理嚴重脫節的現象不僅嚴重影響了資產科學化、規范化管理的進程,甚至阻礙了財政管理的改革與發展。部分市縣行政事業單位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財務與資產統一管理更加困難。一些單位對購入、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及時通知會計核算中心登記入賬;對某些款項不做說明解釋,應由應付款支出的卻直接列入經費支出,對已處置固定資產、壞賬損失不納入會計核算,對下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產未在本單位會計賬中反映,造成單位往來資金、固定資產總賬和明細賬、賬面和實物不相符。有些部門固定資產甚至人為不入賬,部門內部控制、使用,使財務信息失真、國有資產流失。
(三)資產使用方向不明,處置缺少監督國有資產政府所有、部門占有的現狀,使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于無序狀態。購置資產時,部門報告,領導審批,但是該不該買、該買什么型號沒有人認真核實。資產購入后,用在什么地方、什么人使用、用的效果如何更沒有人管理。這種對資產使用實質上“真空狀態”的管理,使部分國有資產歸入個人或被隨意出租、出借、變賣、贈與。用非法所得充實單位“小金庫”,甚至中飽私囊,裝進個人腰包。現實生活中,有些資產,除當事人以外,自購入后就不知所蹤,尤其是一些個人使用的照相機、筆記本電腦等,甚至部分實木家具、貴重工藝品也可能隨著人員的變動而變成私有。
三、加強機關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資產管理機制,合理配置政府資源完善的資產管理機制是實施資產管理的基礎。財政部門應建立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效結合的機制,研究制定資產調劑使用制度,逐步改善資產分配不公現狀。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資產使用管理內部責任制,嚴格按規定程序報批本單位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事項,確保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政府機關要結合政府職能轉變、經濟社會發展需,逐步建立資產使用績效考核機制,研究建立資產投入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逐步推行資產占有使用目標考核管理,實現國有資產管理的長效機制。
(二)明確責任,加強固定資產管理監督有效實施國有資產“國家所有、單位使用、財政監管”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產權明晰、監督有力、管理科學、運行高效的管理模式,著力推動資產信息化、科學化管理。財政部門要抓住關鍵環節,加強對資產配置、調控、處置的審核監督,從源頭上加強和規范管理,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效率和效益,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綜合管理的職能作用,提高資產管理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穩步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使用單位應建立資產專管員制度,負責本單位資產保管使用、登記統計等工作,建立單位資產使用責任人制度和違規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資產實物管理,開展國有資產年度審檢、考核工作。
關鍵詞:國有資產;運營;問題;預防
近年來,我縣國有資產管理及運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在發展過程中依然存在一些制約因素和問題。為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設,加強對我縣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國有資產管理的規范運營,實現以國有資產存量聚政府之財,本文就桓臺縣國有資產監管運營情況組織了調研,現形成報告如下。
一、我縣國有資產管理運營現狀
為了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經營國有資產,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全縣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順利進行,由桓臺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具體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內設綜合、產權管理、資產評價三個科室,由縣財政局副局長兼任國資局局長,從而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
縣國資局作為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專司機構,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工作進行宏觀管理、監督管理。一是完善制度。近年來,出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管理制度,將資產所有權歸位于政府、使用權歸位于單位、管理權歸位于財政,明確對國有資產和產權實行統一經營、集中管理,規范了國有資產購置、處置和監管等工作,最大限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二是規范管理。我縣行政事業單位需購置、處置的固定資產經審批后由政府采購部門負責招標采購或拍賣,對于處置資產收益和房屋租賃收益都繳入財政專戶或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籌備縣級公物倉,加強對全縣閑置資產的管理,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進一步做好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工作。三是開展清查。每年開展全縣規模的資產清查工作。摸清縣屬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和土地房屋資產的存量結構、管理使用等情況,為進一步強化資產管理和盤活資產存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我縣國有資產監管運營存在的主要問題
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不夠規范。有些部門盲目增加配置數量,結果造成了資產閑置浪費和資產利用效率不高的問題。我縣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尚不完善,導致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單位之間資產信息渠道不暢通,難以有效控制資產重復購置等問題的發生。此外,全縣國有資產總量偏小,政府融資平臺體系還不夠完善,國有資產配置效率不高,融資的辦法不多、難度仍然很大。
2.資產運營和保值增值難度加大。大量存量資產沉睡,得不得有效利用。這些存量資產在管理方面存在“散、亂、小、死”的特點:管理部門分散,多頭管理;管理方式混亂,家底不清;資產規模偏小,難以發揮規模效應;管理手段僵化,不能適應市場經濟要求。
三、充分發揮職能,全力做大做強財政實力
1.轉變觀念,深挖政府資源。國有資產既是社會公共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國家建設、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不可或缺的物質基礎,需要我們認真研究把握有關政策情況,目前地方政府債務迅速膨脹,在此背景下,就必須創新理念,開闊思路,變通方式,牢固樹立“大財政”理念,善于運用市場化、產業化手段,做大做實做強縣公有資產公司和其他融資主體,加大優質資產注入力度,健全完善資產管理和運營機制,建立資源變資產、資產變資金可持續發展模式,以國有資產存量聚政府之財,在地方財力不足的條件下,能夠全力保障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發展。
2.加強制度建設,嚴格國有資產管理。要強化全縣資源“一盤棋”的觀念,采取強有力措施堅決杜絕國有資產部門化、利益化現象。建章立制,規范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必須建立起“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占有使用單位”三級監管機制。財政部門必須堅持“規范存量,控制流量,管理增量,搞好運營”的總體思路,嚴肅財經紀律,對本級政府管轄的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監督管理,依法管好、用好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并在財政部門內部建立起“財政撥款、政府采購、資產備案、資產處置、產權登記”的國有資產管理鏈條,以進一步完善好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強化監督,預防腐敗。對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土地、房產等資產進行嚴格的登記,實行年檢,由資產管理部門認真核對每項資產的名稱、數量、購買日期和價值,嚴格登記,逐一對照,進行確認。處置國有資產時,要先評估,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進行公開,能夠對重大專項資產進行嚴格監管,既發展了經濟,又促使原有資產增值。確保了國有資產安全。
3.引入績效考評機制,有效預防風險。建立政府投融資財政績效評價機制,將政府性投融資和項目確定等作為財政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依據財政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參與政府性投資、融資、項目的論證、監管和決策,保證項目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增強政府投融資行為的抗風險能力。要合理確定融資規模,將資產負債率控制在合理水平,保證融資規模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償債能力相適應。要建立完善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體系。對投資企業的要健全完善擔保責任,以化解投資風險,對不能提供可靠擔保和有效抵押物的單位,可以考慮指定擔保公司介入,增加反擔保措施化解風險;要加強合同管理,完善借款合同,讓企業提供有效的抵押和擔保,在保證收益的同時確保投資的安全與完整。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行政單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級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一、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與資產管理問題研究
(一)管理權責不明確
受傳統的政治管理模式影響,行政事業單位領導者在對國有資產管理時,經常容易受到不良利益的誘使,最終造成國有資產管理權責不明;甚至在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時,沒有明確的歸屬感以及責任感,僅僅只是為管理而管理,最終導致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質量下降,甚至還會出現違規、違紀的行為。
此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人員對國有資產管理的責任意識不足,其認為國有資產僅僅用于社會公益服務,且不計利益與回報;因此,在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過程中,常會出現工作態度不嚴謹、思想觀念薄弱等情況,發生預算不明或超出預算,影響國有資產的管理效率,不能使國有資產物盡其用,甚至致使資產流失嚴重。
(二)缺乏落到實處的執行力
管理部門為優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運作,制定出臺了相應的管理制度,而不少單位管理辦法流于形式,難以落到實處的實施。在日常的財務管理工作中,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盤點時,無法做到“三個符合”,即賬目與實際相符合、賬目與賬目相符合、賬目與財政賬單,常常不得不中斷資產盤點。 加之,行政事業單位在人員分工、部門配置方面,仍無法解決分工不明、配置較低等問題,致使管理執行力較弱。
(三)管理的方法相對落后
國有資產管理中財務管理尤為重要,但就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的情況來看,管理的方法較為單一,且對于下撥的資金管理,財務部無法按照相關的文件操作管理,出現資金數據不準確,資金流水不明確的情況發生。除此之外,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模式,較為呆板,雖有使用電子管理模式,但管理工作不夠細致,數據錄入不夠完善,且多遵循一般的標準進行估算,很難實現對資產的核查。
二、促進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及資產管理的有效對策
(一)完善會計核算管理制度
為了促進事業單位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事業單位建立一定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其監督評估體系具有重要的意義,由于實際工作中的利益趨勢、工作態度、計算失誤等因素,可能會導致財務會計信息不準確的現象發生。事業單位建立相關內部審核機構,不僅能夠及時的了解到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的真實情況,同時也能對財務會計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確保其工作細心負責[5]。在進行監測與審核的過程中需要提出的是:要體現控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全面性,形式化的管理模式難以充分體現其效率,同時要建立相關的獎懲制度,在出現問題的時候及時進行問責與懲罰,進而起到監督與警示的作用,事業單位全面發揮其控制制度的作用,進而為事業單位的市場信息判斷以及商業決策提供科學保障,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財務會計的創新性管理。
(二)優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任何管理都需要有與時展相匹配的管理制度,國有資產的管理也不例外。06年出臺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解決了當時國有資產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糾正了不良錯誤;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時代也發生了改變,新的一輪管理問題由此產生,而以往制定的管理措施并不能解決當下所出現的問題[2]。所以,在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時,應順應時代的要求、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國有資產相關制度,積極構建與當下時代相符合的制度,加大調研的力度,梳理相關管理制度的漏洞和不足。
(三)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
提高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是事業單位強化會計核算管理工作的主要路徑。一方面,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會計核算培訓活動,要求會計核算管理人員樹立正確的工作觀念,在提高自身專業技能的同時,學會靈活運用所學知識,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問題。另一方面,事業單位應當強化其?任管理,制定相關獎懲制度以及監督管理體制,不斷激發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提高會計集中化核算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