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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事故報告范文

        事故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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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報告

        第1篇:事故報告范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公司主管領導。

        3、公司主管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5)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輕傷、重傷事故,由各部門領導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第2篇:事故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3篇:事故報告范文

        質量事故調查報告范本

        中國xx研究所和xx公司色織廠共同研制的新產品防靜電仿毛華達呢,已試生產出。織物的主要質量指標達到了紡織工業部標準,

        防靜電性能指標明顯優于日本工業標準和所列舉的性能指標。下面就試制中的質量問題作如下分析。

        一、質量管理體系

        xx公司色織廠生產系統有紡紗、染紗、準備、織造、整理等主要車間。產品質量分析報告。從紡紗到成品形成了一條較完整的生產線,多年來以外貿出口產品為主,今年為100%出口。2003年出口合格率為xx%,2004年1-6月份出口合格率為95%,比去年同期增長6.01%。多年來,從生產和質量管理上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公司有一套與生產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有專職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200人,占全公司在職人數的13.3%,由廠長和工程師主抓質量工作。質量檢查科具體負責各車間的產品質量,各生產車間的關鍵環節均設有質量檢查網點。同時,由質量檢查科派出人員專職監督和抽查,實行三級檢驗,并在原傳統的管理基礎上吸取了先進的全面質量管理方法,把質量工作同經濟責任制結合起來,同時建立了百分考核制,并在中層科室和車間干部中舉辦了全面質量管理學習班。

        二、質量保證措施

        為對以后的試產提供依據,公司從原料、原紗一進廠就進行化驗、測試,同時為嚴格控制保證產品質量,特制定了。產品質量分析報告。在新產品試制中,全廠充分發揮車間和[[職能科室]]的配合作用和各檢測網點的把關作用,同時廣泛宣傳防靜電新產品的意義,啟發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每周定期召開一次質量分析會,預測分析和處理生產中發生的問題。為了及時了解到新產品的質量情況,xx紡織科學研究所xx總工程師親訪用戶,及時把質量信息反饋給色織廠。

        三、質量水平分析

        (一)下機質量及入庫質量(略)

        (二)物理指標(略)

        (三)染色牢度(略)

        (四)防靜電性能指標(略)

        上述情況說明,本產品的主要指標達到了紡織工業部的標準,防靜電性能指標明顯優于日本同類產品,具有良好的防靜電性能。因此,防靜電仿毛華達呢的生產工藝是可行的,試制是成功的,水平是先進的。

        四、問題和方向

        防靜電仿毛華達呢的試制雖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初試時由于批量較小,受加工條件和經驗的限制,在后整理加工中出現了一些色差,使制成品并不十分完莢,沒有百分之百的達到預期目標。目前,此問題已找到解決的辦法。今后工作重點是在嚴把質量關的基礎上,加大對產品的結構、性能方面的研究,增加[[產品功能]]使之更適應市場需求。

        第4篇:事故報告范文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必要時,市、區縣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六、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

        (一)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二)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其他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

        (三)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六)社會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農業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八)氣球施放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九)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十)從事機場管理、服務、維護、倉儲等非航空運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

        八、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或者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具體工作。

        (二)主持事故調查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

        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三)監察機關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對責任事故中涉嫌違紀的監察對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批復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督促落實批復意見。

        (四)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五)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監督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事故發生單位注冊地的區縣。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應當派員協助事故調查。

        十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準,另行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十二、有關部門需要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報事故調查組。

        十三、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超出調查處理權限時,應當報請市政府或者授權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撰寫,一般包括報告標題、報告正文、附件3個部分。

        (一)報告標題:事故單位名稱、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等級。

        (二)報告正文: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現場踏勘及技術鑒定情況、事故原因及性質、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技術報告、現場檢查筆錄、詢問(陳述)筆錄、事故現場平面圖及有關音像資料、直接經濟損失計算及統計表,以及需要載明的其它事項。

        十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特殊情況下由他人代簽的,應當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處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時作出書面說明。

        十六、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十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并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抓緊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處理。

        十八、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5篇:事故報告范文

        一、船舶概況及主要技術數據

        1、××機1809,船舶總長33米、船舶最大寬度6.5米、型深2.2米。船體材料鋼質,主機功率6135aca/96.5kw,總噸124、凈噸69。船舶有效期:20xx年10月12日。當班駕駛××(四等駕駛員,證號:××××××××××××××*)。

        2、蘇鹽貨××*,船舶總長31.70米、船舶最大寬度5.90米、型深2.15米。船舶材料鋼質,主機功率6135aca/99.3kw,總噸99、凈噸55。船舶有效期20xx年5月30止。當班駕駛××*(四等駕駛員,證號:××*××××××××*)。

        3、××小1噸水泥自備農用船,船舶總長5.7米、寬1.5米、深0.55米。

        二、船舶所屬情況

        1、××機××所屬××*運輸有限公司。船舶所有人、經營人:××*運輸有限公司。地點:××市××鎮。

        2、*鹽貨××*,所屬××××運輸有限公司。船舶所有人、經營人:××××運輸有限公司。地點:××*市郊。

        3、××小1噸農用船所屬××市*鎮*港*村××組。

        三、船舶簽證情況

        1、××機××從興化空載簽至六合,簽證時間20xx年9月13日。

        2、蘇鹽貨92810從南通裝載飼料至興化,簽證時間20xx年9月12日。

        四、船員情況

        1、××機××該航次在船人員2人,當班駕駛××,四等駕駛員,證號:321083197110107473。當班輪機員房桂銀,四等輪機員、證號32128119711008752x。

        2、蘇鹽貨92810該航次在船人員2人。當班駕駛仇金官,四等駕駛員,證號:320623196406250050。當班輪機員王桂華,四等輪機員、證號:320623196709135623。

        五、氣象、水文及航道情況

        緩流,水流由南向北。當日的風向東南風3—4級,視線情況良好,事發段為航道彎道水域,航道水深5米。

        六、救助情況

        事發后,××機1809、蘇鹽貨92810均離開現場,××市地方海事處接警后,立即趕赴現場,一方面上航攔截肇事船舶,一方面救助落水人員,半小時后,將落水人員救助上岸,經搶救無效死亡。同時在當地村民的協助下,將兩肇事船舶追查歸案。

        七、事故經過

        20xx年9月14日11:00時,我處接到“110”轉來的報警,稱魯汀河華港鎮港北村水域發生人員落水,事故船舶駛離現場。接警后,我處立即派員和海巡艇一方面趕赴現場,一方面追找駛離現場船舶。據群眾反映的船舶特征,于11:30時,在泰州迎江橋南側將××機××攔截、12:30時許將蘇鹽貨92810在老閣段攔截后進行詢問調查。經過與當事人及目擊證人的情況反映。10:40時許,××機××由興化陳堡空載至六合,途經魯汀河華港鎮港北村彎道處,遇蘇鹽貨92810裝載202噸魚飼料至興化對駛相遇;華港鎮港北村26組村民××小撐1噸水泥農用船從田間返回家中橫越魯汀河航道。由于各方疏忽了望、避讓不力,造成××機××與××小農用船發生碰撞。

        八、事故損害情況

        ××小(女、78歲),落水死亡,1噸水泥農用船沉沒。

        九、事故原因及分析

        1、××機××在航行過程中,疏于了望;在拐彎時未能隨時注意周圍環境和來船動態;未能采取安全航速行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蘇鹽貨92810在航行過程中雖然是下行航行,在交會過程中應該注意讓路船的行動,采取協助避讓。乙方在該事故中占據航道一定的位置,未能積極協助避讓。是事故的發生次要原因。

        3、××小在此次事故中,缺泛交通安全知識,在通過主航道橫越時,未能加強了望,注意來往船舶的動態。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十、事故結論

        1、××機××在此起事故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依據《江蘇省內河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2、蘇鹽貨92810在此起事故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依據《江蘇省內河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負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3、××小在此 起事故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依據《江蘇省內河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負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十一、事故教訓及建議

        1、此起事故的教訓是深刻的,給社會帶來了不好的影響以及他人家庭帶來了傷痛和損失。希望各方能從中吸取教訓,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操作水平,按章航行,以確保船舶的安全運輸。

        2、××機××船舶所有人應加強船員的法律、法規及安全教育,經常對船員的安全態度、行為進行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糾正。堅決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擺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即只有重視了安全,才能搞好生產,才能出效益。

        3、××機××、蘇鹽貨92810在航行中要遵章守紀,加強了望,注意周圍環境,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切記:“十起事故九起快”,“一時疏忽,終身遺憾”。

        4、××小所屬村委會,要加強對本村村民的安全知識的學習,教育村民遵章守紀,安全第一。

        第6篇:事故報告范文

        現____區已成為南京市中心區,路況復雜,車流出入頻繁,既是南京市的重要交通樞紐和交通要道,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發區。長期以來,交管部門承擔著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調解工作,由于實際警力少、事故數量多、問題復雜等原因,調解工作的實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顯。為了幫助交管部門減壓卸負,節約警力資源,同時,也進一步創新人民調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寬大調解工作的新格局,____區司法局主動與相關部門對接,合力整合資源,制定科學制度,明確規定調解工作室的職責、紀律、原則、工作流程和受理范圍,規范了調解工作的有序、規范操作。聯合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及時上報重大糾紛信息,定期報送交通事故人民調解月報表,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交通事故調解工作室運行以來,充分發揮職能優勢,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糾紛對抗性,提高了調解成功率,將糾紛處置在一線,化解在基層,切實做到為黨委政府分憂,為群眾解愁,為地區經濟發展保駕護航,其運行真正做到了有形式、有內容,更有實效。

        1、減少了當事人處理糾紛的時間精力耗費。

        人民調解工作以啟動程序上的多元性,受理上的便捷性、調處上的靈活性、解決問題上的快速性、調解結果上的有效性等特點,能在第一時間將大量民事糾紛化解于基層、消除于萌芽狀態,是一種成本最低,見效最快的方式和出路,既方便了群眾,又節省了人力、物力,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通過訴訟程序耗時長花錢多,而人民調解引導當事人通過合理合法方式解決矛盾糾紛,不收費耗時短,在調解員主持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調解,使糾紛當事人在不傷感情、不失和氣的情況下達成協議,減少矛盾和對抗,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當事人依照法律,對照標準,協商一致即可達成協議,滿足了當事人快速合理處理損害賠償的迫切要求,最大程度減少賠償糾紛對當事人日常工作生活的影響。其次,在調解過程中適時開展法制宣傳,引入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有效增強了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引導糾紛當事人通過調解、訴訟等合法渠道解決矛盾,及時消除糾紛隱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維護了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和諧穩定。

        2、減輕受案法院和辦案民警的工作壓力,節約司法成本。

        將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移送人民調解工作室,由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有效減少了民警壓力和行政成本,提高了事故處理效率,更為交警部門從被動處理交通事故向主動預防、減少交通事故發生創造了條件。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為交管部門“卸負減壓”,緩解了交管部門處理非警務矛盾糾紛的壓力,保證優良的警力可以全身心的集中處理重大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隨著大量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在人民調解這一環節被化解,進入訴訟途徑的案件得到減少,緩解了法院的受案壓力,節約了司法成本。

        3、交通事故調解進一步拓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域,提升了人民調解的社會知曉率。

        人民調解傳承了中華民族“以人為本”、“和為貴”的深遠文化底蘊。代表了一種文明理性、高效和平、情理交融的民間解決糾紛模式、人民調解不僅可以生動活潑地進行法制宣傳,弘揚社會主要道德,而且其非對抗性,使當事人不傷和氣,更易于解決糾紛。避免了矛盾激化,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取得了“雙贏”結果。

        更多人知曉、認同人民調解這一處理問題、化解矛盾的方式,使交通事故調解充分發揮了大調解工作實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擴大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增強了群眾信任度,成為群眾解決糾紛的“第一選擇”。

        4、消化了矛盾、調順了民心。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種意外事故,事故當事人之間絕大多數過去不相識,沒有積怨,矛盾產生具有不確定性和偶然性。但是,由于交通事故直接涉到人民生命財產損害大,突如其來的車禍會使受害人及家屬一時難以承受,其對抗性激烈。因此,調解員必須出于公心,以“中立”的立場來主持調解,不能有任何偏心,必須依法進行調解。同時,要善于把握時機、掌握調解局面,運用各種技巧,使矛盾逐步緩和,在雙方互讓互諒的基礎,達成合議,雙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并切實予以履行。實踐證明,人民調解員出于公心,確保調解結果公平、公正,正真做到調順民心,使得人民調解成為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魚水相依的“連心橋”。

        總體來看,我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推進是順利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以下幾點問題亟需相關部門協調解決。

        1、與保險公司協調尚不到位

        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賠償中有自主運行的一套規定,對調解協議書目前尚不認可。因而,一些即使各方能達成一致意見,但賠償數額較大的,涉及到保險公司理賠的案例,目前仍無法進行人民調解。與保險公司協調尚不到位,直接影響人民調解在更大范圍發揮作用。

        2、各家保險公司對傷殘司法鑒定認可不一。

        目前,較多數保險公司只認可訴訟程序中搖號產生的鑒定部門,這意味著,交通事故賠償涉及傷殘鑒定的,當事人也必須采取訴訟程序進行。

        3、調解人員的業務水平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目前,調解人員工資水平相對過低,難以留住人才。以____區交通事故調解室為例,現階段其人員工資水平大概在2萬元左右,而去年南京市城鎮人員人均收入達到3.6萬元。要通過提高工資,加大培訓等一系列措施來建立高素質的調解隊伍。

        總之,要將交通事故調解發展成為人民調解范疇的一項主要內容,還有許多工作需

        要進一步完善。對接、協調、管理和指導必須成為區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的一項重要工作。四、改進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建議

        1、合理配置專職調解人員,積極選聘政法系統退休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通過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等對人民調解員工作進行細化要求和培訓,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保證。

        2、完善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和相關調解工作機制和流程,并專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展出,作為調解工作相關依據,確保人民調解工作依法、依規,持續、常態化進行。

        第7篇:事故報告范文

        一、 甘肅煤礦安全生產的現狀及安全監察情況

        1、煤礦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但不容樂觀。2018年截止10月底,全省煤礦累計發生死亡14起,死亡35人,與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數上升7.69%,死亡人數上升29.63%,百萬噸死亡率0.95,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7.28%,但百萬噸死亡率控制在國家下達的1.125指標以內,死亡人數也控制在國家下達的45人以內。

        2、煤礦數量總體減少,礦井生產規模逐步提高,安全裝備水平逐步改善。截止2018年10月底,我省共有各類煤礦350處(其中新建礦井16處,改擴建礦井24處,處于資源整合的礦井164處,有效證件持有礦井180處)平均單井生產能力13.4萬噸。與“十一五”初的1996年相比,礦井個數減少107處,單井生產規模提高85%,百萬噸死亡率減少60.7%,安全裝備水平進一步提高,全部生產煤礦都安裝了瓦斯監控系統,消滅了自然通風和井下擴散式通風,70%的煤礦實現了壁式采煤工作面。

        3、煤礦安全監察的效果進一步顯著,監察執法的力度進一步加強。每年都召開安全監察工作會和執法監察分析會,既把全年的執法計劃落實到各處室各分局,又在年中進行分析研究,查找工作的不足。2018年,全年應監察礦井350處,元至10月,實際監察礦井316處,監察覆蓋率達到90.29%;全年計劃監察礦井771次,通過定期監察、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實際監察礦井719礦次,監察計劃完成率93.26%。

        二、在加強煤礦安全工作,有效防范重大事故,推進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煤礦較大和重大事故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2018年發生較大事故3起,死亡17人。2018年,發生了窯街煤電公司金河煤礦死亡9人的較大瓦斯事故和金塔縣新源礦業公司芨芨臺子死亡13人的重大透水事故。分析這些這些事故發生的原因,這些事故都是可控的,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2、非法違法生產嚴重。主要表現在一些基建技改礦井一邊生產,一邊建設;另一些資源整合煤礦借整合之名進行生產;還有一些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煤礦以整頓名義進行生產。這些煤礦安全條件差,很容易發生事故,一旦發生事故,就進行隱瞞,今年查處的違法生產和隱瞞事故的事件大部分都是這些煤礦。

        3、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緩慢,重大隱患整改率底。據統計,重大隱患整改率只有70%,其他隱患的整改率也就是60%左右,這些隱患的存在,增加了發生事故的頻率。

        第8篇:事故報告范文

        關鍵詞:潛在事故報告 內部控制 風險

        1、潛在事故報告制度產生的原因

        每個企業都面臨著諸多來自內部和外部的風險,影響企業既定目標的實現。因此必須設立一個機制來識別、分析和管理影響目標實現的相關風險,并適時加以管理。而從另一方面來看,企業在持續發展過程中,一些潛在的風險事故或者一些人們不知道的風險制約著企業的發展,特別是由于市場環境和股東方戰略的變化,策略一直處于調整之中,給公司的調整也會帶來較大的困難,內控風險策略也要根據需要隨時調整和完善。同時對于員工來說,內控最大的風險就是不知道風險。所以對于企業來說,完善風險信息搜集,進一步完善信息分析、處理和跟進信息的機制是內控管理工作的一大挑戰。

        2、潛在事故報告制度在企業的開展

        2.1、定期提交潛在風險報告

        企業機關員工每年至少提交一份潛在風險報告,基層稽查員工應每半年提交一次,每個經營人員每月至少要交一份潛在風險報告,按層級上報、歸集、整理,內控部門與相關部門研究潛在風險報告的處理辦法,落實責任部門和人員及時跟進處理。當年沒有完成跟進的,下一年度必須持續跟進并至少完成50%。當年最有價值潛在風險報告沒有完成跟進的下一年度必須持續跟進并完成。

        員工發現工作中的管理漏洞,向內控部提交《潛在事故報告》,內控部登記總部機關提交的潛在事故報告,分公司層級內控主管匯總基層層面提交的內控潛在事故報告,內控部對潛在事故報告進行分類。潛在事故報告分三類情況:

        第一,經營場所執行問題:現場解決,流程結束

        第二,最有價值潛在事故報告:分公司層級內控主管組織在提交的內控報告中進行評選,評選結果經部門批準后,由內控部編制獎金方案并向公司申請獎金,經批準后下發各獲獎人;流程結束。

        第三,政策問題:內控部持續關注并協助跟進

        內控部對關注的問題劃分責任部門,給出內控建議,每月發送管理層由各部門進行跟進,重點關注的內控部會協助跟進,每月回顧前月的跟進情況。內控部在每月管理層會議時分享各部門跟進情況。內控部每年對跟進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流程結束。

        2.2、潛在事故報告制度的執行與改進

        2.2.1、風險評估

        通過分析內控潛在風險事故報告中的數據,當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要發生時,企業內控部門要及時組織進行風險識別和評估,發現和分析那些影響公司目標實現的風險,考慮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估計風險的重要程度,評估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關注系統問題,總結分析存在的共性問題,共同改進系統的設計缺陷。

        2.2.2、專項審計

        企業內控部門針對潛在風險事故報告的數據,對提交的潛在風險事故進行專項審計,通過監督控制環境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關注存在的潛在風險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已有的政策是否得到有效的執行。

        2.2.3、基礎檢查

        企業把基礎檢查工作當作風險防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企業的基礎工作檢查來說,這是一項日常性的工作,而不是通過突擊整改就可以應付的。企業的基礎工作檢查由內控部會同其他部門組成檢查組,每個月隨機檢查。檢查后對結果進行對比分析,橫向可以分析出現問題的領域,縱向可以總結存在問題的部門,然后針對不同的領域和部門制定行動方案,采取跟進措施,從機制上、制度上、源頭上解決問題。

        3、潛在事故報告制度對內控風險防范作用

        3.1、潛在事故報告制度成為信息情報的重要來源

        實行潛在風險事故報告制度,能及時獲取大量加油站舞弊風險事故的信息。在信息時代,每個人都會有千里眼和順風耳。所以企業人員少卻精干高效,因為潛在風險事故已經提前把相關信息報到相關部門,這樣公司就能在短時間內對內控風險事故及時地做出反應,并迅速處理,減少企業損失。

        3.2、潛在事故報告制度對內控風險的防范

        3.2.1、從源頭上進行防范,防止了事件的擴大化

        潛在風險事故從前面的定義上我們可以看出,它是針對公司制度的缺陷,對可能存在的舞弊現象及時上報。如果潛在風險事故報告制度能夠從源頭上對舞弊事件有一定的認識,那么就已經防止了舞弊事件的擴大化,再通過對潛在的舞弊風險事故的跟進,能夠及時解決的現場及時解決,進而從制度上查漏補缺就基本能防止舞弊事件的發生或者擴大。

        3.2.2、舞弊事件與潛在事故報告的數據對應分析

        企業發生的舞弊事件與潛在事故報告中反應的內容基本都能夠一一對應。數據顯示,提前主動的發現舞弊行為是占大多數,也說明了潛在事故報告在監督潛在的舞弊事件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3.3、潛在事故報告制度對推動內控管理工作的促進作用

        3.3.1、推動內控各項制度的修訂和完善

        雖然在建立制度之初都有基層調查的過程,但缺少基層員工的參與度。從企業潛在事故分析匯總數據中,我們可以看到,基層員工反饋的問題正是我們管理人員需要真正面對的風險點。

        3.3.2、提高內控制度的執行力

        潛在事故報告是企業要求每個員工都必須向內控部報送潛在事故書面報告,并把該項工作常態化,能保證因經營管理內外部環境因素變化,不斷發生的各種新風險得到及時掌握和控制。增加了員工對內控管理的認識,疏通了內控管理制度順暢執行的渠道。

        第9篇:事故報告范文

        ------參加《2012中國登山戶外運動事故報告》分析會有感

        時 間:2013年3月31日

        地 點:驢友之家

        主 講人:長跑 高朗 阿哲

        參加群眾:戶外愛好者 各戶外群管理、領隊

        作為一名較早喜歡并一度深入參與其中的戶外運動愛好者,參加這樣的分析會,心情非常不同于以往。早在前幾天得知高朗、阿哲兩位去深圳參加《2013年山難與救援研討會》,心里就在想,等他們回來一定會有這樣的一次聚會。事故這類事情,要說分享,實在是有點于心不忍。就當做是用一次次血的教訓給我們來一次警鐘的敲擊。

        那天,我得知,2012年因為事故,在高山以及戶外運動中死亡45人,其中高山探險范圍死亡4人,戶外運動事故死亡41人。平均每八天就死去一位。數據沒有顯示因此受傷、致殘的人數,我想,絕不在少數。何等可怕的事實。我們常把安全說在嘴上,提醒自己和別人,可是從沒有這么直接的面對過這組數字所帶給內心的敲擊,危險無處不在,死亡就在身邊,這數字中間,就包括自己非常熟悉的一個曾經充滿活力的生命,低頭祭奠!

        2007年以來,親自經歷了無數次的活動發起、組織實施、過后總結。也參與過數次別的隊伍的活動。獲得快樂無數、拍下照片無數、結交朋友無數、總結經驗無數……現在看來,所缺少的,最重要的是針對每次活動所進行的經驗和教訓的總結,卻是少之又少。經過這三天腦子放電影一樣的回憶,再次回想曾經走過的每一步,組織過的每一次活動,記憶深刻的幾次,在此拿出來呈現給大家,望引以為戒,防患于未然:

        場景一:一早在新華廣場集合,出發去背鍋溝,包車大巴,人數不下四十,不利因素:中雨,已經在下,并且預報全天都是。但是大家熱情極高,提前報名參加的居然沒有一位因為下雨而缺席,感動之余,豪情油然而生。整個過程不說,最終完成了活動。就這次活動,我曾經無數次在腦子里產生后怕的念頭。在接近休息折返點瀑布附近,需要從左邊爬山上山梁之后才能到達,整個濕滑,極有可能出現滑墜事故;返回時有一段羊倌道最多30公分寬,右邊就是百米深的陡峭懸崖,也有可能發生滑墜事故;整個過程中道路濕滑,也可能會發生扭傷摔傷事故;山谷中水量劇增,過程中曾出現一位驢友掉水里被沖出十幾米遠幸好幾位男士給撈出來了,等等,現在想來,沒有發生危險,實在是萬幸。當然也與隊伍中不少較有經驗、能力較強的伙伴、領隊、收隊共同的努力保障了整個隊伍的安全,長跑也參加了那次的活動。現在想來,再有那樣的情形,處理方法是:當機立斷,活動取消或者改為其他!

        場景二:紅召巖降。那是別的朋友組織并負責整個過程的裝備、技術及安全保障的,那個時候,我還沒有參加過中登協的培訓,對于巖降這個活動,也是新鮮參與。活動比較歡樂。但是在一年之后,當自己也參加過培訓之后,回想那次巖降活動,整個的倒吸一口涼氣,又是一陣后怕。那保護站,就是一圈繩子繞在一塊石頭上,整個過程極不規范,包括對于每個參與者所要進行的關鍵注意事項的提示都沒有。衰神就在上空盯著,還好幸運之神眷顧,沒有給他得逞!

        場景三:騎行川藏線過程中,親歷的塌方、落石、摔車等原因致死好幾人。并親身經歷崩潰、失溫前兆、高原反應浮腫等等,深切體驗了死亡就在一念之間這句話的真實性,任何處理不當就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場景四:井兒梁、露營。半夜暴雨傾盆、雷電肆虐,多數成員沒有過在雷暴天氣野外露營經驗。在那高高的山梁上,眼看著一條條閃電噼里啪啦的敲擊在不遠處的地面,幾乎嚇死了。我不停的在一個個帳篷外喊里邊得人,關掉手機對講機、不要接打電話,好在營地選擇沒有問題,不屬于山洪傾瀉的位置。第二天,安全出山,接到無數電話慰問,心中深感愧疚。于是決了個定:再組織露營,一定先查看天氣形式,太要命了,不堪回首!

        2007年到2010年,行者群活動,獲得非常多的戶外圈朋友的大力支持和積極響應,活動頻繁、參與者眾多,所幸的是,沒有發生過任何一次傷害性事故,這一點實屬萬幸。但是隨著越來越多的經歷和深入的參與過程中,自己越來越膽小,人常說:不怕一萬就怕萬一,這個萬一一旦出現,那就是我們任何人都不能承受的。三年來,熱衷于戶外運動的人幾何數激增,年齡結構多樣,組織形式多樣,我們可喜的看到越來越多的人在追求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在身體力行環保綠色的生活方式,各種戶外群、俱樂部,都在組織著自己的活動,形勢一片大好。但是這中間潛藏的危險性也隨著這個情形大大增加。通過2012戶外事故分析數據表明,山地戶外運動的事故死亡人數遠遠高于高山探險死亡人數。這說明,戶外運動參與過程中也需要專業的操作技能、豐富的知識和經驗、高度的責任心和周密的計劃和組織。危險的發生,往往就在一瞬間、一疏忽間。就在組織者和領隊的一次處理不當、一點考慮不周中,釀成大禍。

        我們的周邊戶外環境多樣,每周光我們知道的就不下200人在山梁、溝谷、沙地里邊行走,還有攀巖的、攀冰的、騎車的、自駕的、滑翔傘的……一片繁榮景象的背后,有多少人捏一把汗?有多少爹媽提心吊膽?有幾個組織者、領隊是真正接受過正規的隊伍組織、現場操作、專業技能培訓?有幾個人能夠在活動過后不光分享感受傳遞照片而是回想一下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總結出教訓還會分享給所有人?有多少人因為在追求強度、高度、速度、人數的多少、活動的頻率、成員上千、眾星捧月的沾沾自喜中,腦子里緊繃繃的惦記著安全?僥幸心理、爭強好勝、面子、不服不忿……不是我說啊,至現在還很牢固的侵占著很多人大腦中本該有的責任心、專業素質、周密謹慎的位置。言談中口口聲聲我是玩兒戶外的,那種自豪感不言而喻,時下很流行的就是沖鋒衣登山鞋不修邊幅一副滄桑的孤獨樣,真的玩兒明白了嗎?被戶外玩兒了的不在少數!

        五月一日起實施的《國家體育總局第17號令》,也不難看出,對于越來越高的登山戶外運動事故發生率的一個政策性措施,效果如何不去分析,只是從中能夠感覺到越來越嚴峻的事實擺在了面前。各地相繼而起的救援隊,之所以能夠日益明顯地擺在面兒上大做文章,組織形式越來越科學嚴謹、社會意義越來越大、救援任務越來越多,這是一件好事兒,是一個非常有利的保障。如果能有機會成為這個組織的一員,我愿做出一切努力!

        我們再來看一下:

        溺亡、失溫、墜落、猝死、雪崩、雷擊、速降、溯溪

        穿越、登山、徒步、溯溪、露營、海釣、攀巖、溪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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