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 民族風俗習慣;民族習慣法; 國家制定法
在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民族平等、民族團結的基本原則出發,尊重各個民族的平等權利,不因為某些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同而歧視或侮辱他們;民族風俗習慣的改革或保持,必須讓該民族的群眾去選擇,其他民族或個人不應強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風俗習慣為標準,去要求和衡量別的民族,更加不能以個人主觀的好惡去看待民族風俗習慣,去處理有關民族風俗習慣的事情。
一
、民族風俗習慣概述民族風俗習慣的基本含義,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方面,廣泛流行的風尚和習俗,是在各民族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種客觀反映。在民族生存環境中,由于各個民族所處的自然地理、社會政治、歷史發展等條件的不同,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民族風俗習慣。在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一個民族長期傳承和廣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為民族的風俗習慣的行為方式必然相沿成習、代代相傳,必然為眾人所用而廣泛普及。
只要民族風俗習慣形成,即為全民族所公認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歷史文化傳統、道德標準和宗教觀念等。某個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別于其他民族的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著民族的標志。在民族的相互往來中,尊重民族風俗習慣,是民族關系中一個很敏感的問題,需要慎重看待。
隨著生活條件的變化,風俗習慣也在變化,然而,風俗習慣的變化常常滯后于生活條件的變化,呈現相對的穩定性。民族風俗習慣反過來影響經濟基礎,它帶有較大的穩定性,它的改變經常會滯后于社會生活條件的改變,它集中地反映著某個民族的得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
二、法律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重要意義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助于更好地保護各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無論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是其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本質上是堅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則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反映,侵犯民族風俗習慣,就意味著踐踏民族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刑法第147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正當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歸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從法律上保護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助于更好地維護民族團結。任何民族對自己的風俗習慣都有著深厚的感情,他們常常把其他民族對本民族風俗習慣的尊重,理解為對本民族的尊重,把對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蔑視,理解為對本民族的歧視。所以,各種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言行,都會傷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團結。
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能夠促進繁榮和發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包含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不同民族的某些風俗習慣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體育的形式呈現出來的。很多民族通過自己的風俗習慣來保存和發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藝術。例如,我國少數民族有很多是以講故事和唱山歌的口頭文學形式在人民群眾中代代相傳,而且不斷得到鞏固和發展。還有一些表現在他們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飾、建筑和手工藝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萬別的民族風俗習慣,才構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藝術的內容和形式呈現出鮮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保護(一) 遵循社會發展規律,提倡科學,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風俗習慣,必須從一個民族的歷史、經濟和自然條件去考慮這些風俗習慣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現象,如此才能讓我們的認識符合客觀情況。把民族風俗習慣看作陳規陋習,是對少數民族的誣蔑和歧視。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中存在某些陳規陋習,這是符合實際的。
但是,漢族的風俗習慣中同樣有陳規陋習。任何民族的風俗習慣中都會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對不同民族的風俗習慣不應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應當進行具體分析。總體上,漢族在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水平上較先進,大部分少數民族發展較落后,這是客觀事實。但是,先進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壞。
看待其他民族的風俗習慣,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風俗習慣為標準,而應以對民族團結、對經濟文化發展、對國家統一、對社會主義事業和對人民群眾是否有利為標準。凡是有助于民族團、有助于經濟文化發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風俗習慣應當提倡和發揚。凡是有害于民族團結、阻礙生產和經濟文化發展、不利于人民群眾的生活和不科學的風俗習慣,應對本民族群眾說明害處,進行教育,幫助他們提高認識后,讓他們自己進行改革。改革某些風俗習慣,主要依靠文化的進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來實現。提倡少數民族在衣食住行、婚喪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學和文明的新習俗。
(二)合理利用少數民族習慣法
少數民族習慣法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重要部分,應當被合理的利用。少數民族習慣法是在民族地區公平正義觀上歷練形成的一種具有特殊調控作用的行為模式和價值觀念。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的基礎上,少數民族習慣法應通過國家權力機關的批準、同意或默許來使其具有雙重效力,使其權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義和秩序的基礎上,國家可以做出適當的變通,實現少數民族內社會關系的穩定和諧。
運行國家法律是個復雜的過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實現其功能和效率的,強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適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給少數民族習慣法留出一定空間,去吸收和認可一些有益的習慣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簡單地用國家制定法來代替少數民族習慣法中的消極因素,而是通過發展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進行長期有效的法制宣傳等方式,實現少數民族習慣法和國家制定法的融合。
實踐中,對少數民族習慣法效力的承認須限定在特定的區域內。在民族自治地方,有關少數民族特殊事務上,可以對習慣法有選擇性地優先適用。對那些既符合少數民族的
風俗習慣,又符合全國人民利益的習慣法,可以優先適用。
結論:
關鍵詞: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民族特色;法律精神;現代化
一、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價值基礎
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對地方穩定、區域發展以及民族關系融合發揮著重要作用,但與國家層面的法律文化具有顯而易見的差別,在國家法制建設與少數民族社會追求自身法律文化品質的現代化道路上,我們應該看到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所蘊含的現代性基因,它并不僅僅擁有適用于少數民族特殊社會的法律功能,在當今中國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及民族社會高度呼喚平等、民主與秩序價值的法治視野下,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呈現出現代社會所必備的和諧價值觀,它是少數民族民間法律保持優秀特質,沖突自身固有障礙,實現法律文化轉型的基礎所在。首先,“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是以習慣法為主體,法、倫理、宗教與禁忌并重的多維法律文化體系”,[1]盡管當代主流社會倫理與禁忌同樣輔助著法律調控社會秩序,但少數民族將自身融入自然與鬼神的深厚信仰傳統使得倫理道德、生活禁忌、宗法鄉規成為民族社會運作的主流形態,它的缺陷明顯,優勢也同樣突出,即憑借民族意識的神圣權威確認了一種“無訟是求,調處息爭”的族群行為模式,這種行為模式與主流法律的差異在于它具有高度的繼承性與民族性。中國現代法治需不需要民族性?西方法律現代化進程所強調的便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志體現,“我國憲法、刑法、訴訟法都具有鮮明的民族屬性”,[2]中國法律的現代化進程主要表現為對西方法的移植,但法的民族性與民族地區生產力發展水平息息相關,現代法治建設如果埋沒或隔斷“親親相容隱”的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系統,將喪失中華民族法律文化的根性聯系。中國是個多民族國家,對少數民族民間法特色的合理利用可促使國家法制既緊跟時展的先進性面貌,又能有效反饋民族范疇內的具體制度框架,因此,基于法的民族性是法律文化的內在需要,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將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主體,體現國家民族共同體的應有之義。其次,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受風俗習慣影響深遠,“主流社會中風俗習慣與民族關系是兩個涇渭分明的概念”,[3]但對于少數民族而言卻是跨地區民族間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往來的主要因素。少數民族家族、村寨、氏族共同維護的習慣法具有風俗習慣的本質特征,例如拉祜族、普米族禁食狗肉,傣族禁食羊肉是源自飲食習慣;摩梭人實行走婚制度是“搶婚”習俗的法律由來。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構成了民間法律的內容性質和表現形式,也使其成為民族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不得不觀照的對象。現代法律價值觀所強調的民族平等團結具體表現為尊重民族風俗習慣以及保障民族文化權利,對此,少數民族民間法律具有保守與開發并存的二元文化體系,“保守在于法律意識的形成源自民族風俗習慣的域內移植,開放則來自民俗習慣天然具有民族關系互動的生成機制”,[4]可以不斷地促進地方法律吸收外來文化。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看似是一種封閉的系統,實則蘊藏著無限生機,同時國家法律的現代化進程能夠大量從少數民族習慣法中挖掘民族關系和諧發展的個案,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由風俗習慣引發的民族關系越少,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越健康,而認可與發展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的積極因素是現代法律文明的重要標志,我們需要做的是將優秀的民族風俗文化觀念轉化為一種有效的法律保障機制,促進法治現代化與民族關系良性互動。綜上可見,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與現代國家法治建設所倡導的法觀念具有相通之處,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的現代轉型之路要立足于民族性法制與民族關系和諧兩個基本點,去調和民族風俗習慣與現代化的沖突,化解國家法律與習慣法體系的矛盾,正確認知少數民族法律思想的滯后與不科學、不健全之處。
二、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與現代化的沖突分析
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既具有高度的繼承性與民族性,也同時具有排他性,這種排他性主要體現為薄法重教、鄉土色彩濃郁以及對器物懲罰手段的依賴。少數民族民間法律“薄法重教”十分突出,許多少數民族幾乎全民信教,宗教教義、教規固化為外在制度形式的現象占絕大多數,是一種以禁忌性權威來代替法律的價值取向,處于宗教權威中的少數民族“排斥一切與宗教精神不相符合的思想行為習慣”,[5]當這種被排斥的思想行為習慣恰好被國家法律認同,或國家法律所認可的社會行為規范被少數民族宗教精神所不容便會產生嚴重的民族沖突。現代法治建設尊重少數民族,但不推崇以禁忌服從為中心的原始法律觀,兩者的本質區別在于“決定個體的思想情感與行為無條件的服從國家意志還是服從氏族、家族或村寨意志”。[6]因此,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亟待與現代法律體系接軌的并不是文化內容本身,現代法律文化的自由、平等、守法、自律思想以及個體不可侵犯的神圣權利是屬于每一個公民的,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中缺乏“公民”概念,才會導致法律主體指向與最高行動規則的邊緣化,因此,推動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的現代轉型,要“將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所容括的宗教認同、民族認同上升為國家認同”,[7]才能促使民族群眾的內心信仰對象與外在的守法、執法行為及其監督機制相互統一。同時,我們還應看到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中濃郁的鄉土色彩,鄉土色彩本身并不是法律思想文化落后的表現,但鄉土色彩往往是“村規民約”的產物,少數民族民間法律“寨規”、“村規”與禁忌、習慣法相類似,都是村民自治的表現方式,如果僅僅是一種村民自我約束的法律形態,我們不能將其摒棄,但事實上它恰好是“少數民族民間法律與國家制定法相互妥協的產物”,[8]直到今天,仍然有民族地區組織各戶村民學習村長或鄉政府制定的規章制度,一些落后山區張榜公布的“寨規”、“村規”甚至可以每個月修改一次,少數民族村寨所形成的“熟人社會”促使人們可以依靠為數不多的人際交往來維護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村寨人群的社會分層并不明顯,無論是距離還是社會地位都清晰可見,因此,其法律文化是“內發型”的,而現代法律模式卻是“外發型”的,要讓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主動適應現代社會的國家制定法,有賴于民族經濟交往機會的增多,民族融合現象有助于消解一部分封閉落后的法律觀念,但同時也會讓民族生活方式發生重大改變,使得一些有益于少數民族道德行為確立的習慣法退去、隱沒或淡化,因此向少數民族村寨移植現代性法律文化需要協調內發型法制與外發型法制的混合法制文化類型出現。另外,少數民族民間法律對器物懲罰手段的依賴由來已久,但這并不是因為它們的器物文化發達,相反是源于少數民族器物法律文化的不發達。由于少數民族地處偏僻地帶居多,實施法律活動的工具相對有限,例如,苗族習慣法中對于打架斗毆等擾亂社會秩序者“罰打掃村寨十天”;[9]對偷摘他人農田玉米者“罰喊寨一百聲”;[9]對破壞公物者“罰一周不得與同村人共同煮食”,[9]此類懲罰手段的原始性特征覆蓋施法人員的服飾、審判地點、方式方法等各個領域,與我國法治現代化的整體發展不相適應,這涉及到如何合理地保留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的民族特色,即少數民族法律活動的器物性層面怎樣與現代化接軌。現代法律保障少數民族文化權利,包括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權利,但其中有個關鍵因素被忽略了,那就是“國家與少數民族共同作為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雙重主體”,[10]這有利于我們區別哪些是有助于國家法實施的文化內容,哪些是無助于司法公正與人權保障的文化內容,貫徹民族文化自治的文化選擇原則,不僅意味著保障少數民族文化選擇的權利,還在于保障少數民族文化選擇不損傷其他文化主體的權利,在民族性與法律理性之間尋找平衡點,既是當前國家法律保障民族文化權利的難題,也是少數民族法律現代化轉型的內在要求。
三、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的現代化轉型路徑
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的轉型基礎是立足于民族性法制與民族關系和諧兩個基本點,去調和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與現代化的沖突。從民族性法制的角度來看,中國現代化法治需要民族性,但法的民族性與民族地區生產力發展水平息息相關,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主體,體現國家民族共同體的應有之義,但對于少數民族民間法律薄法重教、村規民約以及器物文化層面的滯后要堅決地貫徹現代化法律體系的“公民”思想,“通過大力發展地方經濟,實現經濟與文化的互動”。[11]現代化的實質就是以經濟的發展推動意識形態的變化,為什么人們會堅持選擇落后的民族法律成俗?當一個家族、部落或村寨以產生糾紛為恥,以無爭、無訟為序,以調和共融為德,一方面是因為群落所在的亞法律文化系統能夠完全勝任與穩定封閉區域內較少的人際關系網絡;另一方面,也意味著該族群失去了以市場競爭為核心的主體權利意識,從而使國家法律失去了功效。因此,現代化法律的飛速進步從根本上來說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產生的內在要求。要將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所容括的宗教認同、民族認同上升為國家認同,樹立少數民族的公民思想,最核心的手段是以民族地方經濟的開放去引導少數民族的法律文化心理,當現代法治的全新思維模式與行為模式能對少數民族經濟生活產生普遍影響的時候,少數民族的社會價值理念將發生巨大的變遷,一部分保守、落后、封閉的民間法律文化自然會面臨著失靈。盡管破除舊有法律文化權威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但人們同樣可以在保持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連續性的基礎上依托宗教權威與現代科技來進行普法教育和惠民宣傳。從民族關系和諧的角度來看,少數民族民間法律具有保守與開放并存的二元文化體系,看似是一種封閉的系統,實則蘊藏著無限生機,認可與發展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的積極因素,將優秀的民族風俗文化觀念轉化為一種有效的法律保障機制,可促進法治現代化與民族關系的良性互動。對此,少數民族“熟人社會”所催生的“內發型”法律模式與國家法律的“外發型”法律模式相沖突,少數民族村寨移植現代性法律文化需要有協調內發型法制與外發型法制的混合型法制文化類型出現,簡而言之,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不能從半封閉的“村規民約”跨越式進入現代法律系統,創造其間的文化連續性是少數民族法律現代化的必備條件。例如,傳承和發揚少數民族的優秀法律文化、傳承適用可行的法律制度、傳承可保留作為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器物等等,如布朗族村寨的村建規則是“由村莊族長和全體村民會議共同制定村風民俗、公共道德以及社會治安管理條例”,[12]其中的寨心、寨門建設必須按照“圈寨”儀式完成,村口連接佛寺的大道也不允許興修公路,還制定了“機動車輛不準入寨”的地方制度,認為那樣會觸犯和玷污寨神。以上布朗族村寨的村建規則在很大程度上還原了布朗族原始宗教內容,是將原始宗教內容上升為村寨習慣法的表現,但它并沒有威脅現代法治的公民權利,當地政府和其他民族公民都應寬容此類規則的存在,維系民族關系和諧。反之,利用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中的地方性知識能有效降低現代法律文化系統所導致的對抗性人際關系,例如,少數民族“賠命價”在早期民族社會起到了減少死亡、避免仇報的積極作用,而現代“賠命價”已經演變為一種“以資源交易方式去替代社會糾紛的法律解決手段”,[13]可見,少數民族從自身文化出發,也能實現矯正犯罪、追求有效補償、規避破壞性復仇的現代刑法目的,歸根到底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息訟寧人”的義務本位與國家法律以秩序為中心的責任本位是民族性法律文化權利實現的雙重主體,把握好法律文化與法的民族性關系,便能從根本上解決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的現代化適應。
參考文獻:
[1]陳金全.中國少數民族法律文化價值探析[J].貴州社會科學,2013,(6).
[2]劉驚海.西部大開發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經濟自治權研究[M].呼和浩特:內蒙古人民出版社,2012.
[3]張戰麗.傳統知識保護的法律問題研[J].民族學刊,2011,(12).
[4]劉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法治建設的價值分析[J].法制與社會,2012,(2).
[5]張國強.對甘青特有少數民族習俗與法治和諧的探索[J].黑龍江民族叢刊,2013,(2).
[6]彭勃.鄉村治理國家介入與體制選[M].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14.
[7]征漢年.淺析中國現行法律與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沖突[J].民族研究,2015,(3).
[8]白潔.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刑法之間的博弈研究[J].貴州民族研究,2013,(8).
[9]秦永章.簡論中國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與現代化的沖突及其改革[J].青海民族大學學報,2012,(3).
[10]曹詩權.傳統文化的反思與中國民法法典化[J].法學研究,2011,(7).
[11]白興發.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法規范與生態保護[J].青海民族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2),
[12]田艷.中國少數民族文化權利法律保障研究[D].中央民族大學,2011.
由此可見方法的重要性,再次不得不慶幸因為我們選擇了良好的方法從而對我們的研究有了顯而易見的幫助,使得我們平時的工作能夠有的放矢,也更加具有效率。首先為了探究學術前沿我們我們用了分析、對比的方法,將目前各種已有的學術性成果進行了查閱和研究,找出了我們研究的方向和我們科研的價值取向。其次我們主要依靠問卷調查分析的方法,走訪武漢各高校隨機發放問卷,對不同院校不同年級不同性別的少數民族進行了問卷的發放。在具調查問卷的分析中,我們用了Spss、Excel的分析方法,同時運用橫向縱向深度對比的方法使得各種數據能夠較為合理和完善地呈現。對于各種理論和現狀我們堅持用批判的而非盲目的眼光看待,帶著一種關懷而非鄙夷的態度去審視,最終全面地比較研究。最后我們從各個小點出發,以個案為基礎,以小見大地試圖能夠窺見目前少數民族大學生權益保障現狀和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議。
分析
(一)受教育權
在平等受教育權方面,少數民族學生都對學習有較強的自信心,但是實際學習狀況與學生的理想狀況差距較大,由于地域差異,許多少數民族大學生都以各自的民族語言為母語,所接受的教育也幾乎由本民族語言所傳授,所以對漢語掌握得并不熟練。而在大學里都是通過漢語或英語來接受知識,故少數民族大學生對學習還是具有一定的畏難情緒。在公正考核權方面,,筆者發現,在看似平等的考核制度面前,少數民族學生卻沒有得到實質的公正考核。在課程設置上,學校應適當考慮少數民族學生的狀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開設具有民族特色的培訓班,適當降低少數民族班的課程難度,促進少數民族學生的綜合素質的提高。在考核制度上將少數民族學生和漢族學生適當區分,區別對待,適當降低少數民族學生薄弱科目的評價標準。
(二)自由和風俗習慣受保護權
縱觀以上結果,筆者發現在自由和風俗習慣受保護方面各高校已實施相關措施,但仍有很多方面存在欠缺,總結如下:學校伙食尚需改進,少數民族學生對食堂滿意程度不高;各高校開設的少數民族特色活動較少,少數民族大學生感覺不到本民族特有節日的氣氛。我國是個多民族的大家庭,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各族人民相處和諧、共同發展就必須讓各族人們的自由和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總體來說,各少數民族同學都認為其他民族對自己風俗習慣尊重程度較好,說明在各高校中各民族間相處和諧,能夠做到互幫互助、共同進步。
(三)族籍權
絕大多數少數民族同學具有強烈的民族自豪感和自我意識,且在調查過程中筆者發現少數民族大學生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的明顯大于同樣為少數民族的社會人員。少數民族社會人員在工作中往往不愿透露自己的民族,害怕受到歧視,會給自己的工作生活帶來影響。這在一定程度地說明了高校的措施和氛圍在保護少數民族自尊、自信上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筆者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有很多同學在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不清楚怎么去維權。筆者認為高校相關部門可針對此種情況開展一些講座來普及和宣傳維權知識,讓少數民族大學生提高該方面的意識。
建議
(一)受教育權方面
1.在高校建立相關針對少數民族學生的課程對接體系,幫助他們盡快適應學習節奏。高校可以在新生入學時進行英語水平測試,根據基礎的好壞來進行分班。2.礎較好的優秀同學與語言有困難的少數民族同學結成對子,互相幫忙了解,共同達成進步。3.高校應加大對少數民族學生學費補貼等經費的支持力度。在助學金、獎學金、國家貸款等方面適當給少數民族大學生一些優惠政策。4.在評價體系上,高校應適當考慮對確有困難的少數民族學生適當傾斜。在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其他評優評先中依少數民族自身的特殊情況予以適當考慮。
(二)自由和風俗習慣受保護權方面
1.進一步貫徹、落實、宣傳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文化政策,使各民族同學都能夠意識到尊重其他民族的重要性。2.在飲食,住宿等方面適當考慮少數民族同學的特殊情況。對于那些對飲食有特殊要求的少數民族,學校應加強食堂的相關建設,提高飯菜種類、服務人員素質、環境衛生。3.建立、完善掛職干部、輔導員、學生家長、學生干部“四位一體”的關愛少數民族學生機制。4.適當開展一些具有少數民族特色的活動。
(三)族籍權方面
一、前期準備工作:
1、根據學校要求,少工部在活動前期,通過給各班負責人開會,積極調動少數民族同學們參與到此次活動中來。
2、 在學生會其他部門的配合下,我們認真挑選由各班上報的文藝節目,進行了初選、復選,選出5個節目參加校里文藝展出,最終由校學生會選出2個節目代表園參加當天的少數民族文化節。
3、 給參加此次民族街展示的苗族和蒙古族的幾位同學開了5次會,布置任務,并隨時了解進展情況。
二、活動當天:
經過精心的準備我們終于迎來了少數民族文化節,在學生會其他部門的積極配合下,我們認真布置本院的民族街,活動剛剛開始,我院的民族街便受到的同學們的關注,通過板報的宣傳、同學的介紹,以及對苗族和蒙古族食物的品嘗、衣物的試穿,讓同學們對兩個民族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同時我院民族街的文藝表演更是吸引同學們的眼球,尤其竹是竿舞與同學和老師的互動更是將活動帶到了。參加校里表演的文藝節目均取得了優異的成績。
此次少數民族文化節,讓同學們在娛樂的同時更加了解少數民族的自然情況、民族民俗以及風俗習俗,讓同學們充分認識到民族團結的重要性。但是活動中我們也存在一些不足:
1、有些班級的節目不符合少數民族特色的要求。
2、舞蹈動作不熟練。
3、活動舉辦的當天路過的同學混亂,占了表演場地。
4、表演節目時沒有找好臺心。
雖然美中不足,但一部分不足已經在前期工作中得到了補救,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在此活動中我院表現還是很突出的,在同學中反應熱烈,并且在此活動中我院獲得了最佳創意獎。
在此活動中同學們不僅放松了平時緊張的學習心情,同時也讓同學們更多的了解了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讓所有的同學感受到了56個民族的趣味,在以后的日子里我部會繼續努力,為同學們開展更多有意義的活動。
關鍵詞: 高職高專 藏族大學生 學生管理
筆者曾作為一名藏族考生,從青海海北藏區考入內地大學讀書,畢業后一直從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筆者從學習、生活,再到就業,克服各種困難,融入并快樂地在內地生活了12年,從中深刻體會到藏族學生在內地高校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在與我校所有藏族大學生的交流中,筆者發現當下藏族大學生在內地高校學習和交流中遇到了“新問題”。
1.藏族大學生遇到的“新問題”
內地高校輔導員隊伍中只有部分輔導員了解藏族的風俗習慣和禁忌,某些輔導員及專門從事學生管理的教師對于藏族的禁忌毫無所知,所以作為藏族大學生的管理者,不得不否認,我們的管理還存在一些漏洞。藏族大學生有著獨特的性格特征和民族信仰,要了解他們,必須了解他們的風俗習慣及禁忌,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矛盾。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者應該了解他們的習慣,尊重他們的風俗,對他們傾注親情之愛,讓他們感受到家的溫暖,更好地融入大學生活和學習中。
1.1反感起外號。藏族人姓氏比較獨特,一般的藏族是無姓的,只有名。因其名字的特殊性,名字與內地學生有所不同,有時被起各種外號,讓其感覺被人排斥,從而引發民族間矛盾。
1.2生活禁忌。在藏族生活區,馬肉、驢肉和狗肉是從來不吃的,有些地方的藏民連魚肉都不吃。因為藏族人認為狗和馬是通人性的,是不能吃的;而驢被視為一種很不干凈的東西,也不會食用。對于不吃魚肉,有兩種說法:一是在藏區,很多平民百姓死后采用水葬,所以很多老一輩的藏民是不吃魚的,二是魚為高產動物,一胎多子,吃魚就是殺生,罪孽深重,藏傳佛教中宣揚不得殺生,所以有些地方的藏族不吃魚肉。[1]
1.3反感摸頭及雙肩。在藏區,很多藏民有男尊女卑的思想,極其反感女人撫摸男人頭部,或拍其雙肩。這樣的行為被認為是非常不禮貌、不友好的,甚至是有罪的,會帶來晦氣。而在內地高校的藏族學生經常會受到其他同學或者女同學善意的“騷擾”,所以了解和掌握藏族的風俗和習慣,對于藏族學生管理工作尤為重要。
2.藏族大學生在內地高校學習和生活中常見的困難
2.1語言障礙。因中國地方語言的多樣性和復雜性,藏族大學生進入內地高校后,遇到的最大困難就是語言障礙,尤其是來自藏區的學生來到內地后,很難聽懂內地各地區的地方語言。這些藏族大學生的文化素質相對較高,而普通話水平卻一般,所以在與當地老師和學生的交流中遇到很大障礙。
2.2性格特點。藏族學生進入內地高校后,由于獨特的民族文化、特殊的成長背景和宗教家庭教育,其性格豪爽剛烈,個性鮮明,思想也相對單純,具有較強的民族自尊心。并且藏族學生常以本民族悠久燦爛的文化感到自豪,加之國家對待少數民族的優惠政策,使之具有強烈的民族自信心。這種較強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不但表現為對個人的尊重,而且要求別人同樣尊重自己的民族,遇到矛盾時,處理方法相對單一。一旦認為自己受到輕視,部分藏族大學生便以簡單粗暴的方式解決問題[2]。
3.心理障礙
能夠進入內地高校學習的藏族學生都是當地教育的佼佼者,生活在光環之下。但藏區的教育水平總體來說相對于內地偏低,進入內地后,藏族大學生在學習中明顯感到自身知識的不足,與內地學生的成績差異明顯。這種落差讓他們難以接受,甚至導致低落、自卑心理障礙。
4.如何解決藏族大學生遇到的“新問題”
4.1一線輔導員應加強學習藏族風俗習慣和禁忌。高校輔導員作為學生工作的“一線戰士”,必須了解少數民族學生的風俗習慣及禁忌知識,這樣才有利于各民族學生和諧相處,有利于民族融合與復興,而現在內地各個高校還沒有關于輔導員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及禁忌的學習和培訓,這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產生嚴重的影響。以重慶三峽職業學院為例,我校在每年12月份都要舉行輔導員培訓,聘請少數民族研究專家及本校少數民族老師,為全院輔導員教師講授及探討我校少數民族學生的管理辦法及經驗。
4.2給予藏族大學生更多的關心關愛。藏族大學生因其民族特點、成長背景不同,導致其在對事物的認知、處理問題的方法上與內地學生也不盡相同。藏族大學生進入內地高校后,遠離父母和朋友,容易產生孤僻感,學校應對藏族學生從生活和心理上給予幫助和安慰,使其盡快融入學校這個大集體。遇到矛盾時,教會他們遇到問題應該冷靜思考,正確處理,使藏族學生的行為更接近于內地學生,幫助其盡快融入內地的學習生活。我校在藏族人特有的節日里(如藏歷新年),組織他們過好本民族的節日,讓他們感受到學校這個大家庭的溫暖。
4.3學校應建立有效機制與服務平臺。內地各高校應建立有效的藏族學生管理機制與服務平臺。在內地各高校,藏族學生被稱為“特殊群體學生”,在管理中僅僅停留在“特別重視”的口號上,而未建立起真正有效的管理機制與服務平臺。以重慶三峽職業學院為例,我校各管理部門對各個少數民族學生建立管理臺賬及檔案。學生處成立“藏族學生管理小組”,安排專業心理輔導教師定期為他們進行心理調查與疏導,了解他們的心理狀況,關心他們的生活,并對他們建立心理健康檔案。教務處每年都要對藏族學生進行“少數民族師生交流會”,在教學中了解到,藏族大學生英語基礎差,部分老師地方口音重等問題,及時安排專業英語教師對基礎薄弱的藏族學生進行無償輔導,加大學校教師普通話能力培訓,有效解決藏族學生在學習中遇到的困難。后勤部門專設“少數民族大學生關愛小組”,加大對少數民族學生的關愛,及時了解他們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并給予及時解決。團委成立“少數民族學生交流協會”,旨在我校各少數民族間進行文化、音樂、體育等方面的交流,為各少數民族舞蹈與音樂之間的學習和交流提供平臺,豐富他們的課余生活,提倡校園文化內涵的多樣化發展。
在高校中,為了維護各個民族學生更團結地學習與生活,高校教師,尤其是高校輔導員掌握和了解少數民族學生的風俗習慣和是非常重要的,這樣才有利于學校的和諧、團結、發展,使各民族之間團結友愛、和諧相處。筆者建議各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要多開展關于少數民族風俗、的課程學習與交流。
參考文獻:
[1]百度百科.http:///view/141510.htm.
[2]楊周.如何加強內地高校藏族學生的管理工作[J].新校園(理論版),2013(1):54.
風俗習慣幾乎毫不知之。為了作為一名少數民族子孫的對自己民族的傳統文化活動。
風俗習慣作了進一步的調查。解我侗族人民祖祖輩輩流傳的各種傳統文化活動和風俗人情。本假期里我對我村的侗族人民的各種文化。
來源于秦汗時期的駱越”信仰多神,侗族是中國的少數民族之一。崇拜自然物,主要從事
以生產魚梗稻為主,農業。兼營林木。善用稻田養魚,林業以杉樹著稱。侗族主要居住在廣西的西北部,湖南,貴州的南部。
各種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的歷史,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文化,傳統。
同其他民族一樣,侗族是中國56個民族的少數民族之一。也有著自己的傳統文化活動,民族風俗。比如說侗族大歌,山歌,蘆笙舞,蘆笙踩堂等等。其中蘆笙踩堂是比較大型的活動,侗族和苗族都有的一種傳統活動。每年都有一次,但是各個地方舉行的活動不盡相同。
所以對這個傳統活動做了比較具體的詳細的調查。本次調查為了更具體的解蘆笙踩堂。
蘆笙踩堂是一種大型的傳統活動,前面已經提過。活動流程包括幾個節目,首先是活動負責組織向現場撒紙包糖,跟著就是青年男子也義務的向現場的小朋友發糖果,這個流程主要是引起現場的氣氛,其次就是跳蘆笙舞,蘆笙舞是由吹蘆笙的青年男子和穿著傳統民族服裝的青年女子一起完成的這個節目是紀念我祖先的一項主要活動。再次就是進入活動的了這個流程包括侗族大歌和比蘆笙。唱侗族大歌是侗族人民最拿手的一種活動。住在侗鄉的侗族人民,侗族大歌都是自編自唱的因此這個節目也就是所有流程中最熱鬧的唱侗族大歌的人都是當地比較有名的中年婦女----歌仙”當然這些歌也是自己編的唱歌開始的時候,歌仙”一起唱,隨著就是哆耶”哆耶”也是屬于侗族大歌的一部分。不同的陣營”不同。
蘆笙踩堂里面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哆耶”開始時,哆耶”侗族人民每次大型活動必不可少的活動之一。因此。活動組織負責人叫上在場的青年男子們圍成一圈,再由”歌仙”中的一位帶頭唱”哆耶”其余的人都只是跟著唱后面兩個字。唱著祖國的美好未來。贊揚著黨給人民的愛,感謝黨給我帶來的美好今天。
就是比蘆笙”所謂的比蘆笙就是幾個蘆笙隊在一起吹,隨著”哆耶”結束。再由蘆笙評判組評出哪個蘆笙隊吹的蘆笙最響亮誰就是最后的獲勝者,這就是比蘆笙。社會調查報告格式社會調查報告怎么寫中學生社會調查報告大學生社會調查報告
這就是活動的全過程了
這種活動在各個村寨都有不同的舉行辦法。村舉行辦此活動的日子是正月初八。之所以選這個日子是因為古代的老人們希望我村的人民們生活過得正正穩穩的永遠奮發圖強,當然。八八發財”還有一個值得說明的就是村舉辦此活動的地點也是一個有特別意義的地方。人民常說: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所以祖先們很久以前就選擇我村附近的一個比較高的山頭做為我踩堂的一個固定的地點。祖先們希望他未來的子孫們奮發向上,步步高升。因此,正月初吧當天村里的青年男女們三五成群的相約到此山頭去等待活動的開始。
村里派有一個專門的人走街串巷的叫喊,村舉辦這活動之前還有一個與眾不同的環節那就是正月初八的前夕。叫喊的目的就是通知人們明天去哪里舉辦活動,另一個目的就是要喚醒沉睡一年已久的祖先們靈魂同我一起去慶祝傳統活動。因為在村里流傳中說只要叫醒了祖先們活動的當天我就能很順利的舉辦此活動,同時天氣也會順著我意,去參加活動的人們也會安全的回家。
那當然也是關于”踩堂”傳說了聽村里面的老人說,還有一個傳說。如果正月初八”踩堂”當天天氣特別的好的話,那么這一年我村的人民的生活就會更上一層樓。因為,祖先們會保佑我那一年,風調雨順,稻香魚肥,外出掙錢的人們也會一切順意,村里的人們也會和和氣氣,幸福美滿。
賽馬、射箭、舞龍、劃龍舟、蕩秋千以及跳高。蒙古族、藏族、彝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水族、苗族等少數民族喜愛賽馬。蒙古族每年都舉行1次盛大的賽馬會。
少數民族是指多民族國家中除主體民族以外的民族,人口比例占少數。其可以是原住民族,也可以是外來民族。由于他們在所居住國家的比例以及與眾不同的風俗習慣、宗教、語言、服飾等特質,國際法中設置了一些保護少數民族的規定。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清真食品;少數民族;禁忌物;清真食品標識
一、清真食品的定義
目前關于清真食品的定義還未形成統一意見,依據目前立法主要有宗教說、風俗說和折衷說。
宗教說認為清真食品是符合伊斯蘭教要求加工、生產、經營的食品。例如《孟村回族自治縣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自治縣信仰伊斯蘭教民族的風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
風俗說認為清真食品是符合回族、東鄉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等有清真食品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的食品。例如《包頭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生產、加工、儲運、銷售的食品。
折衷說認為清真食品是按照回族、東鄉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等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加工、生產、經營的食品的總稱。例如《額爾古納市清真食品管理規定》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的風俗習慣生產的肉食、肉制品、乳制品、冷食、糕點、糖果等食品。
我們認為風俗說不能很好的定義清真食品的內涵,相反宗教說可能具有更強的理論涵攝性。主要原因有:首先在我國很多漢族等其他民族的群眾也信仰伊斯蘭教,且食用清真食品,把清真食品界定為符合少數民族飲食習慣的食品不能完全概括食用清真食品的其他人群。其次,信仰伊斯蘭教的穆斯林群眾對清真食品的要求要比有清真食品飲食習慣而不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群眾更加嚴格。再次食用清真食品的習慣來源于伊斯蘭教并非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認為應當將清真食品界定為:清真食品是指原料、生產、加工、經營、貯藏、裝潢等嚴格符合伊斯蘭教教義要求的食品。
二、清真食品的禁忌物
禁忌物是清真食品最大的特點。《古蘭經》和“圣訓”倡導人們吃潔凈的、美味的佳肴同時禁止人們食用一些食物。根據《古蘭經》和“圣訓”清真食品的禁忌物主要有:
1 死物、血液、豬肉、以及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抵死的、野獸吃剩的動物,但宰后才死的可以食用;
2 任何酒或含有酒精的食品及飲料。關于酒精的含量筆者比較贊同大多數人的主張就是清真食品內絕對不能含有酒精;
3 兇禽猛獸、家養的驢(野生的除外);
4 非反芻、非偶蹄的哺乳動物;
5 麻醉品(包括);
6 未經屠宰而自然死亡的;
7 非誦“真正之名”而屠宰的。
從伊斯蘭教義出發在清真食品的加工、生產、貯藏、運輸、經營過程中要嚴格防范清真食品的禁忌物。
三 清真食品的操作規范
基于清真食品生產、消費的特殊性,在清真食品生產、貯藏、運輸等各個環節都應該遵守嚴格的操作規范。對此清真食品立法管理大都對清真食品的操作規范加以規定,以此來保證清真食品的“至清至真”。
1 原料、輔料
清真食品的原料選材必須是潔凈且保證不含有清真食品的禁忌物。清真食品的輔料也必須是清真的,且應當是經過認證或者是標有經過伊斯蘭協會監制的標識。禁止以含有清真食品的禁忌物的原料作為清真食品的原料。對于近幾年來一直爭論的“料酒”的問題,本文認為“料酒”不能作為清真食品的輔料。
2 加工
在清真食品的加工過程中首先要誦“以真主之名”開始加工食品,且在加工過程中要嚴格防范“禁忌物”或者“不潔凈”之物(如蒼蠅)等摻入清真食品。另外加工清真食品的操作用具要保證專用。
3 運輸
清真食品的運輸要嚴格地與非清真食品相隔離,最好是能保證專門的運輸工具。
杜絕諸如“蒙牛雪糕”等類似事件的發生。
4 貯藏、經營
有條件的地方應該設立清真食品專柜、專區來經營清真食品。沒有條件的也應該設立屏障,將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嚴格隔開,而不能像有些省份規定隔開三米或者五米的距離。清真食品的貯藏也要嚴格的與非清真食品隔離,盡量保證貯藏地點專用,且貯藏地潔凈。
5 包裝
清真食品的包裝也應符合清真食品的要求,包裝上禁止出現與清真食品的禁忌物有關的圖案或文字等。應該在包裝的顯著位置上標明清真食品的認證或者監制的標識。
6 禽、獸類的屠宰
對于清真食品中禽、獸的屠宰,《古蘭經》和“圣訓”都有嚴格的要求:屠宰人員必須是理智健全、懂得伊斯蘭教屠宰程序的穆斯林;被屠宰的動物必須是伊斯蘭教法認為是合法的動物;動物必須是活的或者宰前被認定為活的;屠宰每一只動物之前必須口念“奉普慈特慈的乎之名”;屠宰工具必須鋒利,動作迅速,減少動物疼痛;屠宰時須切斷牲畜的氣管、食管、主動脈。
四、目前清真食品的立法與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 立法的位階不高
目前我國清真食品的管理法規僅停留在地方性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本文認為鑒于我國清真食品與少數民族之間的重要關系,使得清真食品的管理,不僅僅是保障食用者的合法的權益,同時還涉及到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關系著我國民族團結、社會的穩定等一系列問題。因此應當將清真食品的管理法規上升到法律層面上。
2 標準不統一
目前清真食品的標準不統一,主要是對清真食品的不同理解所造成的。例如《鄭州市清真食品管理辦法》規定:“清真食品專柜與非清真食品柜臺應間隔3米左右。”廣州市的相關規定則規定:“市場內經營清真食品的攤位,應當與清真習俗禁忌的食品攤位分隔開五米以上距離,分別經營。”還有,對清真食品生產企業中食用清真食品的從業人員比例的要求也不統一。有的省份要求25%,有的省份要求45%。標準的不統一造成了很多信教群眾對有些省份清真食品的質疑,影響了民族感情。對清真食品認定標準的不一致,已經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清真食品在不同地區間正常的市場流通。
除此之外我國清真食品的標識也沒有統一。各個省份都有自己的標識,甚至有些地方縣與縣的標識也不統一。所有這一切都給食用清真食品者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同時也給清真食品的管理增加了難度。
3 沒有形成日常管理機制
清真食品的標識由各地民族委員會或者伊斯蘭教協會發放,由于缺乏日常管理機制,有些清真食品的生產、加工企業幾經易主卻還掛有清真食品的標識;有些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從業人員達不到清真食品管理辦法要求的比例,卻依然掛有清真食品的標識。
4 清真食品標識管理不嚴
清真食品標識管理不嚴,有些非清真食品的生產、加工企業也寫有“回族、穆斯林”等字樣。據統計,北京市近3000家
“掛牌”清真食品的銷售點,是“自封”的。經過民族、工商部門審核批準,掛牌單位只有1200家。還有前些年出現的“清湯牛肉面”竟然把標識弄得跟清真食品的一樣印有“新月”的標識。近年來屢次發生類似“陽信事件”,正反映出我們清真食品標識管理的混亂。
五、對加強清真食品立法與管理的建議
1 盡快出臺全國統一的清真食品管理條例
清真食品管理條例雖然已經納入立法議程,國家民委為此也進行了一些調研、座談會等,并基本已經形成草案,但卻遲遲沒有被納入正式的立法程序。基于上述分析應該盡快將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納入正式的立法議程,以此來統一清真食品的標準,杜絕清真食品的“不清真”問題,保證清真食品的“至清至真”。
2 制定統一的標準
(1)清真食品管理條例應當將各地的標準統一起來,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應當隔幾米、清真食品的生產企業中食用清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比例應該是多少,都應該做出統一的規定。
(2)國家民委或者伊斯蘭教協會應當將清真食品的標識統一化,不能再保持目前各地“特色”的標識制度。本文建議清真食品管理部門將全國的清真食品標識統一,比如印有“新月”“穆斯林”的標識或者采用世界上基本統一的標識“yy”。這樣,也有利于我國清真食品的國際流通和出易。
(3)本文建議清真食品的管理部門應當將全國統一的清真食品標識申請集體商標,以更好的保證清真食品“清”和“真”的問題。
(4)本文建議各地的伊斯蘭教協會或者清真寺建立自己的“清真屠宰廠”,由專門的阿訇或者符合伊斯蘭教教法或者律例規定的人員屠宰,然后由這些人員給予證明才能進入清真食品加工、生產企業,杜絕不符伊斯蘭教法規定人員屠宰的或者清真食品禁忌物進入清真食品。
3 建立清真食品標識的日常管理機制
清真食品標識的管理應該建立日常管理機制。清真食品的管理部門應該為清真食品標識設置年檢制度,并定期檢查清真食品的生產、加工企業是否符合清真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同時可以建立日常的抽查機制隨時隨地的抽查任何標有“清真”字樣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4 應當將清真食品管理機構專業化
目前我國清真食品管理機構沒有專業化,呈現出多頭管理。各地民委、伊斯蘭教協會、甚至有些清真寺等都從不同角度參與了清真食品的管理,但是由于多部門的管理沒有形成完全統一的標準使得管理秩序混亂、相互扯皮的現象時常發生。本文認為可以在各地民委下設一個清真食品管理辦公室,來統一管理清真食品,辦公室也可以吸收各地伊斯蘭教協會的人員參與管理。
5 建立清真食品的認證體系
清真食品認證就是要證明被認證的食品、藥品、化妝品等是否符合伊斯蘭教義的要求。清真食品認證是維護穆斯林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的措施,印度尼西亞、阿聯酋、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家都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符合伊斯蘭的清真食品認證制度,它對于確保清真食品的真實性、合法性,促進清真食品的國際貿易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雖然國家認監委(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寧夏民委所屬“寧夏清真食品國際認證中心”試行開展清真食品認證工作。但是尚未建立全國統一的(官方、半官方)認證機構采用統一的標識來保障清真食品的“至清至真”,促進我國的清真食品走向國外。
本文建議我國可以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官方、半官方)清真食品認證機構,
認證機構可以引入全球統一的HACCP(Hazard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即危害分析關鍵控制點,建立清真食品的關鍵點控制系統,即在清真食品的原料、加工、運輸、貯藏、包裝、禽獸類的屠宰等過程中設立控制點,由清真食品的食用者親自監督并建立檔案。認證機構可以建立網站或者雜志,定期向社會披露清真食品的認證和監督情況。
6 加大對清真食品的宣傳力度
由于社會上很多普通民眾人根本不了解“清真”二字的真實含義,以為所謂的“清真食品”就是不含有豬肉的食品,所以近年來連續發生不法商販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引起清真食品食用者的強烈的不滿。這些事件是對食用清真食品者合法權益的損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真食品宣傳的滯后。因此新聞媒體應該加大宣傳力度宣傳清真食品的真實內涵。
在苗族地區“留壽用地”、“依祖墳而葬”的習俗從古至今延續了數千年,一直被當地少數民族所遵守。但是在法治社會的今天,這類習俗卻出現了與現代國家法律不相適應的地方。正如前述第一個案例表現出的問題,村民沿用古老習俗看風水或自由選擇“壽用地”,存在著侵犯他人已經在該土地上享有的權利的隱患;同時,以依祖墳而葬旁的習慣又促使了墳地的無限擴張,這一矛盾更加凸顯。最直接的就是國家實行土地承包制度后,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這些現象的威脅。
第一,與承包經營權的沖突。《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對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第53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苗族“留禁壽用地”的習俗允許當地人根據自己的喜好自由地選擇墓地,這是來源于苗族的信仰中關于墓地風水的講究和對逝者的敬重,這種風俗習慣在有的苗族聚居區根深蒂固于群眾的思想中,不容置疑。如果打破,則會造成對少數民族的不尊重,引起民族事件。正如前述兩起案例中所反映出來的,這也的確侵害了承包人對承包地的權利,給承包人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消極的影響,利益遭受損失。
第二,與承包經營地用途的沖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的土地和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應當依照用途,不得擅自建房、建窯、建墳……。”國務院1997年頒布的《殯葬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一)耕地、林地;……”。國務院2008年出臺的《關于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包括個人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的規定。然而在實行“留禁壽用地”這一風俗的地區,“壽用地”往往位于承包的耕地、林地中,在這些承包土地上建造墳地,明顯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耕地、林地造成破壞。第三,與承包人權利的沖突。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所以說,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仍然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承包人享有的只是對承包地占有、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該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規定,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本案中,根據當地村規民約和風俗習慣,村民有義務讓別人埋葬于自己承包地下,有人不履行這一義務,村委會就可以出來主持公道。然而,臺江縣排羊鄉巖寨村村委會不顧承包人許仕云夫婦的反對,同意蔣家占用許仕云家的承包地埋葬蔣光烈,這一行為已經違反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承包方造成了損害。
少數民族文化權利保障視角下的“墳地糾紛”
文化是每一個國家和民族的重要資源,是一個國家的軟實力。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既包括由經濟、科技、軍事實力等表現出來的“硬實力”,也包括以文化和意識形態吸引力體現出來的“軟實力”。當今世界許多國家都越來越重視文化軟實力和國家形象建設,謀求增強自身思想文化影響力。比如,美國小布什政府先后成立“公共關系辦公室”、“全球交流辦公室”,奧巴馬政府提出運用“巧實力”重塑美國形象;俄羅斯總統辦公廳成立專門負責改善俄國家形象的委員會;韓國設立國家形象委員會。前述情況表明,加強國際宣傳、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樹立良好的國際形象,對于維護國家長遠利益,提高國際地位,增強綜合國力,使我國在復雜激烈的國際輿論斗爭中占據有利形勢,實現當前和長遠的發展目標,都具有重要意義。[4]我國是擁有56個民族的多民族國家,每個民族都有著獨特而絢麗的文化,這是其他國家都無法比擬的文化寶藏,因此繼承和發揚少數民族文化是國家的重要任務。在貴州省T縣法院所處理的這起墳地糾紛中,當地法官基本也都是苗族,他們與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都生活在習慣法的氛圍之中,他們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在依法辦案的同時,適當考慮當地苗族習慣法對圓滿解決糾紛是非常必要的。相比較而言,前述的云南省L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有欠妥當的,甚至會引起新的糾紛。少數民族文化權利是指法律規定的少數民族對其文化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法歸根結底是一種文化,例如中國傳統的法律“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等級有序、家族本位、重視調解、無訟是求”的原則就是中國傳統儒家文化的表現。因此國家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習慣法是對少數民族文化及其文化權利的保護,同時,國家法對習慣法的批判性保留也應該參考其是否有利于保護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為標準。世界上許多國家將對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保護寫入法律。在韓國,由于歷史和傳統深受儒教文化的浸染,存在濃厚的祖先崇拜之精神。這種韓國民眾的傳統意識衍生了對自己乃至他人的墳墓予以尊重的觀念,這種傳統衍生出韓國習慣法上被稱為墳墓基地權的物權,即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土地上設置墳墓的人所享有的使用墳墓基地附近土地的類似地上權的習慣法上的物權。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民族區域自治法》第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繼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優良傳統,建設具有民族特點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不斷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會主義覺悟和科學文化水平。這些法律規定都表明,包括喪葬習俗在內的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其文化權利保障之間的關系是非常緊密的,我們在處理涉及少數民族民眾的相關喪葬糾紛時要慎重考慮其習慣法中的合理因素。
探求文化權利保障與少數民族習慣法的良性互動之路
少數民族文化權利是少數民族特有的對其自身文化的享有的權利,是少數民族人權的基本人權之一。但由于我國少數民族地區普遍落后,人們缺乏權利意識,往往不能正確行使其權利,濫用文化權利的現象層出不窮。很多少數民族習慣法產生于鄉土社會中,在這樣的“熟人社會”中,包含著濃厚的道德觀念傾向,如苗族認為通奸是比更為嚴重的罪行,其背后體現的道德觀念是通奸者比者得到更多利益。而我國的法律僅將定罪,而認為通奸是由道德或其他社會規范調整。為了嚴格規范調整對象的行為,習慣法往往使用重刑對犯罪進行懲罰,這些習慣與現代意義上的刑法相比,缺少對個人權利的關注,往往是“多數人的狂歡”。當犯罪行為發生時,“罪犯”往往要先接受習慣法的處罰,再接受國家機關的處理,這無疑加重了對“罪犯”的懲罰;同時,許多習慣法上的“私刑”是對“罪犯”的一種侵權,甚至對受害人構成再次傷害,如“連坐”、“親緣復仇”等。這種過于隨意、不夠精細的處罰程序,極有可能演變成“以暴制暴”,嚴重侵害到“罪犯”的權利。[5]保護少數民族文化權利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需要依靠國家的強制保護、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社會成員的努力,建立全方位保護體系。
(一)加強少數民族文化權利保護立法。充分考慮少數民族文化的特殊性,明確少數民族文化權利內容及具體保護措施。建立起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協調一致的法律制度。對少數民族習慣法予以批判的繼承,將那些有益于保護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習慣法給予肯定。各級政府應該充分行使其職能,為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行使提供便利,讓少數民族的優秀文化真正得到發揚,讓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真正得以實現。
(二)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這里的“以人為本”就是以保護少數民族文化為根本,任何法律、政策的制定都要遵循這一原則,注重少數民族地區文化發展與經濟、資源、環境的協調。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實現不僅需要國家的強制保護,也需要社會各成員權利意識的增強。加強社會成員特別是少數民族的法制教育,引導他們正確行使權力和履行相應義務,在行使自身文化權利的同時尊重其他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