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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叫,是年級班的隊長,學習委員和紀律委員,也是一位積極樂觀、有責任心和集體榮譽感強的好學生。
首先,感謝大家對我的支持,也感謝學校為我提供這次機會。
記得卡耐基說過:“不要怕推銷自己,只要你認為自己有才華,你就應該認為自己有資格擔任這個或那個職務”。今天,我滿懷信心的站在這里,榮幸的參與這次競選。我認為我具備以下優勢:
一、思想端正,品德優良。
作為金海岸小學的一名學生,我始終感到驕傲和自豪。我熱愛學校和班集體,遵守校規校紀,尊敬師長,團結同學,不僅敢于吃苦,還樂于助人,是父母眼中的好孩子,老師眼中的好學生,同學眼中的好伙伴。
二、熱愛學習,興趣廣泛。
課堂上,我專心聽講,認真思考,積極發言,課下按時完成作業,成績優秀,多次被評為“金牌少年”。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并取得優異成績,在“春風伴我讀好書”活動中,榮獲讀書“手抄報”一等獎;在古詩文誦讀考級活動中,榮獲一級證書;在“魅力金海岸,才藝好少年”百生秀評選活動中,被評為“數棋小名士”。我喜歡讀書,還參加了繪畫、圍棋、乒乓球、英語等知識的學習,開闊了視野,提高了自身素質。
三、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作為一名班干部,我始終嚴格要求自己,一心為班級著想,在同學中樹立了很高的威信。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為三二班北隊的路隊長,我總是認真負責,積極協助老師管理好路隊。在管理中,難免會遇到各種困難,我曾郁悶過,也產生過放棄的念頭,但我一次又一次地說服自己,要堅持,不要放棄,因為放棄,就意味著以前的努力都白費了,我不甘心。
今天,我已經能坦然面對各種困難,管理路隊已是輕車熟路,得心應手。自三年級以來,孫老師很少去送我們北隊,北隊在我的帶領下一直安全、有序。為此,孫老師在給我的《素質考察報告》中這樣寫道:“沒想到,你如此小小的身軀卻能爆發出如此巨大的能量,你是老師的得力小助手,能替老師獨擋一面了!
不過,成績代表過去,未來的路還很長,在今后,我將加倍努力,讓我們三二班在未來的日子里更上一層樓!
既然是花,我就要開放;
既然是樹,我就要長成棟梁;
既然是班干部,我就要成為一名出色的領航員!
各位領導:
市委決定開展“111111”主題教育活動,非常必要,非常及時,這是我市在深入實施三大戰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做出的又一重大決策,特別是我局是新建政府序列局,搞好這次主題教育活動,貫徹落實市委三屆四次常委會議精神尤為重要。現將我局“111111”主題教育活動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一是成立了以主要領導任組長的主題教育活動領導小組,指定專人具體負責;二是研究制定了活動方案,明確了開展這次主題教育活動的目的、意義、方法和步驟,讓全體干部職工知道要學什么、怎么學、達到什么目標;三是于5月12日召開了全局“111111”主題教育活動動員大會,傳達全市領導干部會議精神,對這次主題教育活動作了全面安排部署。
二、狠抓學習教育
這次學教活動,學習是基礎,解放思想是關鍵,促進經濟發展是目的。我們制定了嚴格的學習考勤制度,每個職工都建立了專門的學習筆記。按照市委統一部署和我局制定的活動方案,在“雙創”任務十分繁重的情況下,正確處理工學矛盾,采取集中學習和分散學習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了規定的篇目(《省學習考察團赴江蘇、上海、浙江學習考察報告》、《城陽招商引資工作情況考察報告》、《市人大常委會考察組赴外地學習考察招商引資情況的報告》、書記、市長在20__年度全市招商引資總結表彰暨20__年度招商引資工作動員大會上的講話)和青島、濟南、廣州、長沙等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城市的經驗,吃透了領導講話精神和外地經驗的精髓。結合單位實際,圍繞為誰執法、怎樣執法的問題,如何發揮部門職能作用服務招商引資軟環境建設、服務經濟建設的問題,如何正確處理嚴格執法與發展經濟的關系問題,如何創新思路、爭創一流工作業績的問題深入展開大討論。通過學習討論,大家看到了先進地區改革的力度,發展的勢頭,思想解放的氣魄,感到自身存在的差距與不足,增強了搞好服務、加快發展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三、深刻查擺問題
前段時間,在市政府組織下,先后到青島、杭州、長沙、廣州等地學習考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感到我們在城市管理方面與先進地區相比,還有一定差距。我們這個城市是在礦區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城市管理欠帳多、市民城市意識差;局剛剛成立,規章制度、工作機制、協調機制還不夠健全;隊伍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為此,我們迅速調整工作思路,確立了“以人為本,帶出一流隊伍,搶抓“雙創”機遇,爭創一流業績。加強網底工程建設,夯實城管基礎,健全規章制度,落實執法責任。把我局建設成為人民滿意、政府放心的執法機關,努力打造我市城市管理的信用名片的指導思想”。提出了“一隊全職、一人多能”的建隊原則,重心下移,構建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工作格局,調動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東營區城管力量的積極性,力爭一年打基礎、二年上水平、三年形成一套具有我市特色的城市管理經驗。
四、寓整改于工作中,把主題教育活動落到實處
針對查擺出的問題,分類制定了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步驟和計劃,把整改過程化為工作實踐。我們在人員、職能還不完全到位的情況下,依托現有城管執法人員開展工作,“雙創”任務的艱巨性、執法對象的復雜性,要求我們必須找準位置、嚴格執法的同時,切實樹立“服務”意識,在“服務”中打出牌子,在這方面我們按照市委常委會議要求,突出抓了隊伍管理,一是建立健全了內部規章制度,對隊容、風紀、辦事程序等進行了規范,做到說話有依據,辦事有規矩,以制度管人;建立了與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聯系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城市管理中遇到的熱點、難點問題。二是教育執法人員牢固樹立親商愛民的服務觀念,在執法過程中,說話和氣,耐心細致,堅決杜絕冷、橫、硬的衙門作風,把群眾當親人,把企業當上帝,對于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和個人,既讓他們明白不該怎么辦,也讓他們明白該怎么辦,到哪個部門辦,幫著他們辦,爭取當事人對我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切實把執法過程變為樹政府形象、密切黨群和干群關系的過程。對于接到的8份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局班子高度重視,認真研究落實,面對面的予以答復
,滿意率100%。三是加大工作力度,推進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以燕山路、商河路、商貿城集中整治為重點,到目前,已拆除和規范各類戶外廣告、門頭牌匾10288塊,拆除亂搭亂建32303平方米、沿路洗車臺821個,清理鐵皮房、活動板房135個、店外經營8870處、亂堆亂放274處、亂扯亂掛1070處、亂掛條幅1216條,清理亂寫亂畫亂貼1546處、亂停亂放車輛4123輛,查處車輛帶泥上路371輛,為鞏固治理成果,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3220份。經過整治,城市面貌發生了較大變化。隊員們自4月20以來,放棄節假日,超負荷運轉,從不叫苦叫累,表現出了旺盛的斗志。
下步,我們將認真總結前段工作的經驗,把主題教育活動貫穿今后工作的始終,常抓不懈,以此推動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一)招商引資工作重視程度不夠,招商任務落實不力。在今年的“雙創”工作中,我局治理任務異常繁重,為全面完成“雙創”任務,我局全體干部職工自4月份以來放棄節假日和星期天,加班加點,苦干實干,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了“雙創”工作中去。通過近兩個月的整治,“雙創”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城市市容和環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卻因此影響了我局招商引資工作的開展,致使招商工作進展緩慢,成效不大。有的職工對招商工作重視程度不夠,有的職工存在畏難發愁情緒。
(二)服務意識還不夠強、不夠熱情。為維護良好的市容市貌和城市環境,確保“雙創”工作目標實現,在今年的城管執法中,我局執法隊員認真履行職責,行法行政,敢于碰硬,加大了管理力度,依法拆除了大量違法搭建取締了亂擺攤點、馬路市場,整治了戶外廣告、門頭牌匾,查處了店外經營、亂倒垃圾等違法行為,不可避免地影響了相關業戶的非法利益。由于部分業戶的素質不高,對“雙創”工作的支持不夠,隊員們在管理中多次遇到阻撓執法、遭受無理饅慢甚至暴力抗法的現象。這些事件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給隊員們心里造成了陰影,影響了隊員們的服務熱情,致使嚴格執法和熱情服務沒有得到有機結合。
(三)個別隊員的執法行為存在不規范問題。由于我局在今年的“雙創”工作中擔負著“六亂”治理的任務。“六亂”治理任務時間緊迫、任務繁重、要求很高,為此我局隊員早出晚歸,奮力拚搏,真抓實干,不叫苦、不叫累,目的就是一個,確保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雙創”治理任務。但是,整治中多次發生部分業戶無理取鬧、阻撓執法、暴力抗法,無疑影響到了“雙創”工作的順利有效開展,影響到了部分工作任務的進展。在對這些業戶進行說服教育、思想工作成效不大的情況下,導致少數隊員產生了急燥情緒,執法行為發生了不十分規范的現象。
二、對策措施
城市管理水平是重要的招商載體。執法局是城市管理的綜合執法部門,承擔著招商軟環境建設的重任。一方面嚴格執法城市規劃建設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又要積極幫助外來客商合法選址,興建投資項目。為此,著重從隊伍素質抓起。
(一)抓好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培訓。制定文明執法,禮貌用語的規定,開展“溫情執法”評比活動,建立因不文明執法被相對人投訴的責任追究辦法,切實增強隊員的服務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把文明執法當作樹立政府形象的首要任務切實抓好,堅決杜絕不文明執法現象。開展學習培訓活動,完善執法隊員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正確運用法律法規水平,確保做到依法行政,規范執法。
(二)嚴格依法辦事。首先嚴格履行執法程序,組織每名執法人員就執法程序都要制出流程圖,做到心中有數,嚴格依照執法程序處理違法行為。其次,明確執法權限,將國務院授權的職能細化,制成小冊子,人手一冊。第三,弄清城市規劃基本情況,為依法辦事奠定良好的基礎,確保隊員們都能夠嚴格按照執法程序執法,準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提高服務質量。首先,提高辦事效率,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最大限度地縮短,實行限時服務承諾,真正把承諾服務落到實處,以言必行、行必果來取信于民、服務于民。其次,減少執法擾民,對重大招商項目,抓住檢查關鍵環節,改進檢查方式。嚴格執行市里和委里的各項政策規定,堅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切實為外來投資者提供最熱情、最優質、最高效的服務。
(四)做到管理和服務的有機結合。牢固樹立管理就是服務觀念,視管理為服務,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在執法工作中,針對違法者在自行拆除違法建設、亂掛橫幅時,隊員做到不怕臟、不怕累、不怕危險,主動幫助業戶進行拆除,或為其協調鏟車、升降車等作業工具。在清理店外經營者的亂擺商品時,隊員主動幫助業主將商品搬到規定的位置。
(五)加強招商引資軟環境教育,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組織全體隊員認真學習WTO知識、市里和我委出臺的招商引資文件、執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我局的規章制度等。學習中,組織“假如我是投資者”、“我為招商做什么”、“如何加強行風建設”等大討論活動。通過學習,增強隊員的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宗旨意識、依法行政意識、廉潔自律意識,形成加強行風建設、改善投資環境的良好氛圍。同時,進一步強化措施,加大我局招商引資工作力度,確保完成招商任務。
(六)實行政務公開,簡化辦事手續,提高行政效率。向社會公布臨建規劃許可證辦理所提供資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法規依據以及支隊的職能權限、管理范圍;對臨建規劃許可證的辦理,要進一步減少辦理環節,簡化辦事手續,對辦理中的“重復性”資料和“有關資料”堅決予以剔除,最大限度地方便服務對象,提高辦事效率。
(三)認真做好工作,積極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
支隊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以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認真扎實地做好工作。今年來,支隊接到的市民關于違反城市管理法規的舉報和反映城管工作熱點難點問題的投訴比較多,其中有來信、電話、上訪等方式,有委里批轉來的、有市長公開電話形式交辦的、有市長電子郵件方式轉來的、有市安全局直接交辦的等多種來信來訪渠道。對市民和群所反映的各類問題,支隊都認真做好登記,安排專人進行調查處理、限期解決,并及時向有關上級部門和當事人作出書面匯報和答復;對南二路拆除工作引起的沙營村上訪群眾,熱情、真誠地接待他們,對他們做了大量耐心細致的宣傳、解釋、說服工作,穩定了他們的情緒,盡最大努力避免激化矛盾和產生消極影響,積極穩妥處理上訪問題;對我市“行風熱線”節目中群眾反映的問題要限期整改,做到“三個不放過”:對群眾意見態度不端正的不放過,整改效果群眾不滿意的不放過,建章立制不落實的不放過。。全年支隊共辦理群眾來信、電話舉報(投訴)所反映問題660多個,接待沙營村等上訪群眾20余次;共辦理“行風熱線”節目交辦問題10個,處理情況滿意率達100,解決了許多熱點難點問題,為維護群眾的利益和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的努力和貢獻。
(十一)成立了督查大隊,促進了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重新發現
清朝同治(1861~1874)時期,西北地區爆發了大規模的民族沖突,同治十三年(1874),戰火燒到了炳靈寺,所有的寺院建筑,包括九層大佛閣毀之一炬,部分洞窟塑像遭到嚴重毀壞,空前的劫難使盛極一時的炳靈寺慢慢淡出了人們的視野。直到77年后的1951年,炳靈寺才被重新發現。
1951年,著名學者馮國瑞先生利用在臨夏搞之機,對炳靈寺石窟進行了初步考察。他的考察報告先后在《甘肅日報》和《光明日報》上發表,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次年,中央文化部和西北文化部,抽調各方面的專家共13人組成了炳靈寺石窟考察團,趙望云任團長,吳作人、常書鴻任副團長。這兩次考察,對炳靈寺的歷史文化價值進行了較為準確的評估。國家為了保護這一文化瑰寶,于1955年成立了專門的保護機構――炳靈寺文物保管所,委派王萬青等兩位同志前往工作。1961年3月,國務院把炳靈寺石窟列入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經劫難的炳靈寺終于獲得了新生,找到了自己的歷史位置。
保護和研究
全國解放以來,國家對炳靈寺石窟的保護工作十分重視,除了日常維修保護外,還多次進行了大型的保護維修工作。
第一次保護維修始于1967年,那是在劉家峽水庫蓄水的前夜。水庫蓄水后,炳靈寺石窟前黃河水面高程由原來的1720米提高到1735米,炳靈寺部分洞窟將被淹沒。當時正是“”之即,在部分人眼里,炳靈寺屬于被掃除的對象,但是在專家們的呼吁下,力排眾議,親自撥款150萬元,由水電部第四工程局承建,在窟前修建了一條長220米、高16米的防護堤壩,高程達到1738米,有效地保護了石窟文物。
這期間發生的一件事情值得我們永遠牢記。修建防護堤壩前,對炳靈寺施工現場進行考古發掘與清理,位于睡佛溝16號窟的涅佛,從表面上看,它是屬于明清時期的作品,當時認為歷史價值不高,保護和搬遷的難度極大,費用很高,因此決定放棄。這時候,敦煌研究所霍熙亮先生提出,既然按放棄處理,何不對他進行一番“解剖”。在得到同意后,霍先生對其進行測繪和清理,將敷于表層明清時期的泥皮剝離后,露出了唐代的作品,這使當時參加清理工作的專家學者們都震驚了。但這還不是原作,當他們再把唐代作品剝離后,又露出了北魏時期的作品,中國石窟中保存最早最完整的涅佛在炳靈寺出現了!消息不脛而走,一時轟動全國,當時上級部門決定,要不惜代價把這尊中國最早的涅佛保護下來。經過專家們反復研究,最后決定采取分段截取、裝箱保存的辦法,搬遷到144、145窟中保存起來。2001年,在炳靈寺文研所、敦煌研究院、河北承德金枋工作室和日本奈良文化財研究所等單位的合作下,這件稀世珍寶在原新寺臺遺址上恢復了原貌。
1997~1999年,國家投資400多萬元,又在炳靈寺進行了巖體加固和滲水治理工程。這是炳靈寺建所以來國家對炳靈寺文物保護項目上最大的一筆投入,在中國石窟巖體加固中也是罕見的。施工難度大、質量要求高、技術含量重是這次工程的最大特點。工程由西北鐵科院承建,工程難度最大的當數169窟的加固。連接169窟24龕處的巨石,危危欲墜,估計重量在百噸以上。加固這塊巨石是本次工程成功與否的關鍵。上級主管部門下達了只許成功不許失敗的死命令。因為大家都知道加固一旦失敗,不但造成洞窟和文物的重大損壞,而且會造成人員傷亡。因此,在施工期間所有設計人員、施工人員、技術人員、監理人員都堅守在現場,密切關注著每一個環節,有問題及時協商處理。施工順利完成后,原炳靈寺文研所所長王亨通感慨地說,洞窟上的石頭加固了,心上的石頭落了,身上的肉掉了。的確如此,直到今天,當時參與工程的所有人員每當回想起169窟危石的加固情景,無不感嘆。這項工程的完成,基本上解決了炳靈寺石窟存在的危石掉落危及游客和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及文物安全的問題,也基本解決了洞窟滲水的問題。
在加強保護的同時,專家學者們對炳靈寺石窟的研究從未停止過,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馮國瑞先生是研究炳靈寺石窟的開山鼻祖。他根據自己的考察寫成了《永靖發現西晉創始的炳靈寺石窟》和《炳靈寺石窟的歷史淵源與地理環境》,在《文物考察資料》1953年第1期發表,當時引起了很大反響。
1963年,甘肅省文物工作隊對炳靈寺進行了第二次考察。這次考察的最大成果是考察隊員不畏艱難,克服重重困難,架設云梯,終于登上了幾乎與世隔絕的天橋洞(即169窟),發現了西秦建弘元年(420)墨書題記。這是迄今發現的中國石窟中保存最早的紀年題記。這不僅為炳靈寺石窟的開鑿年代提供了確切的證據,也為全國石窟的研究斷代提供了一個標尺,具有重大的考古價值和歷史價值。
同年8月,北京大學教授、佛教石窟專家閻文儒先生在炳靈寺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調查,他將調查結果編著成《炳靈寺石窟》一書,由甘肅人民出版社出版。這本書集資料性、學術性于一體,價值極高,為炳靈寺石窟以后的研究工作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002年9月,炳靈寺文物保護研究所與甘肅敦煌學會聯合舉辦了炳靈寺歷史上的第一次學術研討會,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近百人對炳靈寺石窟的相關學術問題進行了較充分的討論。與會專家學者提供論文40多篇,把炳靈寺石窟藝術的學術研究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
由炳靈寺文研所與蘭州大學歷史系歷時七年合作完成的《炳靈寺石窟內容總錄》,即將于近期出版。這是迄今為止有關炳靈寺石窟藝術的最為完整的一本資料性、工具性書籍。
旅游開發
1978年炳靈寺石窟對外開放。20多年來,游客從開放之初的每年幾百人增至2005年的7萬人,累計參觀人數達到百萬人次。為了方便游客往來,1971~1973年修通了通往169等石窟的棧道,1985年修建了通往石窟的參觀便道,修建了連接大寺溝兩岸的橋梁。但是隨著西部大開發的實施和旅游熱的不斷升溫,炳靈寺的基礎設施嚴重滯后,制約了旅游業的進一步發展。為此,甘肅省發改委于2003年批準立項,投資1472萬元對炳靈寺景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于2005年4月開工,經過一年多的緊張施工,目前已基本完成。炳靈寺景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徹底改變了過去“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的狀況。
一、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共生已成為一種新常態,必須既融合發展,又保持特色。
互聯網作為一種現代傳播工具,新興媒體可以用,傳統媒體同樣可以用,關鍵看怎么用。首先,傳統媒體必須與新興媒體融合發展。必須承認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共生的時代已經到來,要看到新興媒體的優勢。傳統媒體要放下架子,適應與新興媒體共生的新常態,并且要善于學習借鑒新興媒體的優點。其次,傳統媒體要保持自己的傳承和血脈,保持自己的優良傳統,保持自身的特色,不致于在與新興媒體共生的過程中迷失自己,更不能放棄自身的原則。比如,傳統媒體在保持自身的黨性、人民性等方面,決不能有半點含糊。傳統媒體不管如何與新興媒體共生,如何融合發展,作為黨的輿論主陣地的意識始終不能變,作為黨和人民喉舌的功能始終不能變。第三,保持特色不是因循守舊,不是抱殘守缺。保持特色主要是保持傳統媒體自身的原則,發揮自身的長處,既找到新形勢下新的表現形式,又能夠獨樹一幟,在與新興媒體融合中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間。
二、地方黨委、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傳統媒體的主陣地作用,舍得投入,不能把傳統新聞單位作為一般的經營單位。
廣播、電視、報紙在新興媒體興起之前,既是黨和政府強大的輿論主陣地,同時又是優質的經營資源。廣播電視臺和報社憑借其在輿論上的壟斷地位,在廣告經營上也具有獨特的優勢,至少在生存上不會有問題。但隨著網絡新媒體的異軍突起,隨著全媒體和人人都可為記者的時代到來,傳統媒體的壟斷地位已經受到嚴峻挑戰和削弱,相當一部分年輕人已經不看電視和報紙,也不聽廣播,只看網絡終端的電腦,甚或更多的是手機。換句話說,傳統媒體原先所影響和壟斷的輿論陣地,正在逐漸被蠶食和丟失,傳統媒體原先在廣告經營方面也風光不再,市場占有的份額也越來越被新媒體所擠壓。有地方的傳統媒體已經出現生存危機。傳統媒體的生存狀態,圈內人士已有切膚之痛,而圈外人士則大多并不知曉或知之不多,包括有的領導覺得廣告照常在做,新聞單位日子應該好過,不僅認為沒必要對新聞單位增加投入,甚至依然認為,傳統媒體占有優質資源,應該對這些新聞單位的經營收入,像一般經營單位一樣進行預算外調控,這無異于釜底抽薪。不是這些領導和同志不愛護新聞單位,主要是他們對全媒體時代還不太了解,對傳統媒體所處的困境不太了解。傳統媒體是我黨的輿論主陣地,在互聯網越來越發達的今天,黨的傳統輿論主陣地不僅不能削弱,反而應該進一步鞏固、加強。為此,地方黨委、政府要從鞏固黨的輿論主陣地的高度,更多地關心傳統媒體的生存狀態,加大對傳統媒體的投入,讓傳統媒體有能力與新興媒體競爭。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既有融合關系,也有競爭關系。競爭除了形式、方法、技巧等以外,經濟實力同樣重要。比如采用新技術,使用新平臺,招聘新型人才等需要花錢,甚至是花大錢。現代媒體競爭也是人才、技術、資金等要素的競爭。缺少這些基礎條件的競爭,其結果往往是力不從心,紙上談兵。陣地一旦丟失,再奪回來成本更高。傳統新聞單位肩負著黨和人民賦予的光榮使命,不應該為生存問題所困擾,而應該為鞏固、拓展陣地而奮戰。傳統新聞單位的生存問題,應該有政策作保證。
三、傳統媒體要有強烈的憂患意識,改革創新,發奮圖強,不辱使命。
傳統媒體要充分認識到互聯網時代在媒體技術、表現形式、傳播方式等方面的變化是革命性和顛覆性的,要充分認識自身所受到的沖擊、壓力、挑戰與日俱增,因循守舊沒有出路,無所作為就要被淘汰。只有改革創新,發奮圖強,才能突出重圍,浴火重生。一是要做好當前的事。廣播電視當前要把欄目、節目辦得更加貼近群眾。創新節目形態,創新表現方式,大膽地與新興媒體爭奪觀眾聽眾,爭奪經營市場。同時,作為黨和人民的輿論主陣地,廣播電視媒體要主動發聲,大膽發聲,善于發聲,權威發聲。二是要應對未來的事。大膽改革,敢闖敢試,改革體制機制,改革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大膽采用互聯網的傳播方式,有選擇地借鑒新興媒體的表現形式,結合自身特色,發揮自身特長,獨樹一幟,走出新路。三是要做好爭取政策的事。不斷研究新興媒體和全媒體時代的發展動態,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傳統媒體不可替代的作用及其當前的處境,爭取政策支持。可通過調研、考察報告,也可通過系統內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議案、提案,引起上級領導重視,解決亟需解決的問題,以利于更好地發揮主陣地的作用。
南京師范大學趙寄石教授是中國大陸幼兒教育界具有很高學術聲望的幼兒教育專家。1921年,趙寄石出生于南京一個牧師家庭,民主開放的家庭氛圍,使她享受到了無憂無慮的童年,這也是她嚴以律己、寬以待人的為人風格和謙遜博愛的人格形成的重要條件。在教會學校接受教育后,她被保送進入蘇州景海海女子師范,畢業后留校,在附屬小學和幼稚園工作。從嬰兒院、幼稚園一直教到小學一、二、三年級。正是在這些年間,她與2-8歲的兒童及他們的家長建立了感情,也感受到了與比她大很多的其他教師共事的樂趣。這八年的經歷,為她進入學前教育學術領域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1948年,趙寄石赴美留學,學習幼兒教育。1952年回國,任教于當時的南京師范學院幼教系,先后從事幼兒園自然教學法和語言教學法的研究和教學工作。在這個階段,通過對教育現實和社會現實的了解,尤其是通過與基層普通民眾的接觸,堅定了她教育為大眾服務的思想,這也是指導她以后研究和工作的重要信念。
恢復幼教引領建設
20世紀70末,中國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百廢待舉,百業待興。趙寄石教授在唐淑教授的配合下,負責恢復學前教育專業和帶領同事們進行學科建設的工作。從教學和研究隊伍的組織,新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的擬定,一批新的課程的開設及相關教材的編寫,專業基礎研究的展開,團隊研討活動規范的建立等等,趙寄石教授傾注了大量的心血。在趙寄石等老一輩研究人員的努力下,關注理論前沿、注重教育實踐這一陳鶴琴先生倡導的學科建設原則又得到了發揚和光大。在趙寄石教授的倡導和帶領下,教師們深入幼兒園,開展各科教學法的研究,為進一步的幼兒園課程改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趙寄石教授不斷從理論上思考高等師范學校的學前教育專業建設,在培養目標、隊伍建設和研究方向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具有前瞻性的見解。在《重新思考學前教育專業》和《90年代高師學前專業面臨的挑戰》等文章中,趙寄石教授對高等師范學校的學前專業建設提出了很多極具價值的觀點。她指出:高師學前教育專業的改革,首先要從學前教育基本概念的變革中引伸出來,要關注學前教育的內涵的變革,如年齡的下延、服務范圍的伸展等,將高師學前教育專業辦成培訓和科研一體化的機構,拓寬高師學前教育的服務范圍,高師的服務和研究對象要擴展到從出生到入學前的兒童,要研究所有正規和非正規的學前教育機構的保育和教育。
趙寄石教授特別關注教學和研究隊伍的建設。在完善基本的學術團隊的同時,倡導研究人員出國進修和深入實踐,鼓勵年輕教師留校任教后首先深入幼兒園進行實踐鍛煉。趙寄石教授還非常重視研究團隊的討論和研究,還注重跨學科的學習和交流。
銳意改革探尋真知
趙寄石勇于正視幼兒園教育尤其是幼兒園課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弊端,并努力從理論和實踐的層面上進行深入的探究。她在幼兒園實地研究的基礎上,結合結構主義的理論和陳鶴琴等的課程思想,創造性地提出了“綜合教育”的思想,并在幼兒園中實踐這種思想。“綜合教育”的提出,在當時過于一統化的采用分科課程的背景下,對于當時幼兒園課程理論和實踐來說,這是一種重大的震動。綜合教育的實驗研究,拉開了我國聲勢浩大的幼兒園課程改革的序幕,對解放學術思想,促進教育觀念更新,促進幼兒園課程的多樣性和適宜性起到了重大作用,當然也對幼兒教育的成效起到了不可低估的影響。當然,對綜合教育的研究,也必然會出現一些不同的或者是反對的意見。面對這些不同的聲音,趙寄石教授很平靜地說,我們是在為孩子做事,我們繼續為孩子做事。在“綜合教育”研究的過程中,她經常深入到班級中,深入到教師和兒童中,踐行行動研究法。在不斷總結的基礎上,形成了幼兒園綜合課程的基本結構、綜合機制及實踐策略。“綜合教育”在中國大陸所產生的影響,遠遠超出了“綜合教育”本身,它讓很多的研究者和實踐者解讀到了這樣的理念:中國的幼兒園課程不應該一統化,一切適合于幼兒發展的課程都值得去探究。
在城市幼兒園綜合課程研究的基礎上,趙寄石教授帶領一批教師深入農村,開展農村幼兒園課程的研究,并主持了全國教育科學“七五”重點課題“農村學前一年綜合教育”的研究。趙寄石教授不顧年事已高,經常深入農村,有時跟隨孩子們來到村莊和田間,觀察農村文化背景中的幼兒園活動,關注農村的幼兒園的課程開發。從80年代末起,她的身影經常出現在揚州邗江、南京江寧、常州武進、無錫錫山和宜興、徐州睢寧等地的農村幼兒園。當時的交通條件還不發達,有些山路還要坐拖拉機進去。趙寄石教授和年輕的同事們一起,克服了各種生活上的困難,全力投入到研究之中。90年代初,課題組出版了《農村學前一年綜合教育課程》,發表了近二十篇相關的論文。在國內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相關研究成果在1992年OMEP大阪會議上進行了交流。
在趙寄石教授的帶領下,90年代中期,南京師范大學的學前教育研究人員又開始了幼兒園領域課程的研究。該研究一方面試圖整合過于分散的課程內容,將相關的學科整合為相應的領域,同時確保經驗的系統性;另一方面,使重要的學習經驗不至于遺漏,使幼兒教育真正促進幼兒的全面和諧發展。1996年,出版了中國大陸第一套以健康、語言、社會、科學及藝術五大領域為組織線索的幼兒園課程方案,并在隨后展開了更大范圍的實踐研究。近年,對幼兒園領域課程進行了改革和發展,尤其是更多的關注不同領域之間課程內容的相互滲透。剛出版的由趙寄石和唐淑教授領銜主編的《幼兒園滲透式領域課程》是對領域課程的一種改進和完善。
在實踐研究的同時,趙寄石教授還深入討論幼兒教育和幼兒園課程的理論問題,系統的提升幼兒園課程建設實踐的經驗。在幼兒教育的基本價值觀念、幼兒與教師的關系、幼兒園教育的基本結構、幼兒園課程的綜合機制、幼兒的智力發展與教育、幼兒語言發展與教育、幼兒園可持續發展等問題上進行了深入的理論研究,發表了很多的學術論文,也在全國產生了很大的學術影響。
趙寄石對幼兒教育的理論建設總有一種宏觀洞察和高度把握的能力,先后提出用“結構主義心理學理論”、“生態學的觀點”和“持續發展的觀點”等理念來研究幼兒教育,并將這些觀點運用到幼兒園課程的理論和實踐中去。趙寄石教授在《為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幼教科學努力奮斗》、《我國幼教科研的發展與展望》、《為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學前教育理論體系而努力奮斗》等相關的文章中,明確地提出了她對于幼兒教育研究的見解。如,她在80年代末提出,學前教育的理論研究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對原有體系中的概念、變量、陳述、格式等理論基本要素重新進行考察,加以確定、調整、更新、充實;同時,對原有體系的基礎理論,即教育哲學、心理學、社會學等領域中的新發展加以探討并吸收,從而構建基本理論的框架。二是80年代借鑒吸收國外新的理論觀點,直接用于指導幼教實踐。對這些實踐研究的過程和成果進行概括,探討其中的規律,就能建立起技術理論的框架。趙寄石教授的這種理論建設思想,一直是指導南京師范大學學前教育研究的重要思想。
廣泛溝通積極借鑒
在關注本國學前教育研究的同時,趙寄石教授非常重視開展國際交流。從80年代起,她通過多種方式,廣泛接觸國外幼兒教育專家。1982年,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同中國建立幼教合作項目,南京師范大學被教育部確定為首期唯一的與兒童基金會合作的單位,作為該項目的重要負責人之一,趙寄石教授積極推進各項合作工作,在項目計劃、實施及成果推廣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甚至還親自關注資料的翻譯工作,并培養年輕教師和學生對外交流與合作的基本能力。南京師范大學的工作受到聯合國兒基會官員的高度評價,也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與中國進一步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趙寄石教授多次赴國外考察及參加國際幼教學術會議,為中國幼教界參與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做出了重要貢獻。值得我們關注的是,在考察交流的同時,趙寄石教授非常重視對國外先進經驗的借鑒和思考。比如,80年代初,趙寄石教授隨學校考察組,訪問了墨西哥、美國及英國,回國后,她一方面介紹在國外看到的先進的實踐,與此同時,她也比較分析了我們自己的優勢和存在的問題,并在借鑒的基礎上探討了解決這些問題的途徑。在趙寄石教授起草的國外考察報告中,都有思考和啟示的部分,也正是在不斷對外交流和思考的過程中,在對本國現狀不斷思考和審視的過程中,孕育了她關于學前教育改革和建設的基本思想。趙寄石教授深知了解世界幼兒教育發展的重要性,她自己親自為本科生開設“外國幼兒教育”這門課程,還編寫了講義及外國幼兒教育文稿,并積極扶持國內的年輕學者編寫相關教材。趙寄石教授的“外國幼兒教育”課,資料詳實,“說”與“思”并重,任何理論觀念最后都落實到我們的教育現實之中。
擴展領域辛勤拓荒
在當代中國幼兒教育界,趙寄石教授德高望重。她從事幼教工作半個多世紀,把全部的生命與幼教事業緊緊地聯系在一起。近十年,趙寄石教授又在不斷拓展自己的研究視野。她引導年輕的研究人員關注比較教育、教師教育,并努力為年輕教師的申請科研項目提供幫助和服務。她自己又向新的研究領域邁進。她特別關注托兒教育,經常深入托兒所關注一歲半至三歲孩子的活動。她和托兒班的老師一起研究托兒的發展特點和學習特點,研究托兒課程的組織和實施,她們的研究成果——《托兒綜合教育課程》已于90年代出版,并在更大的范圍里進行實驗研究。趙寄石教授高度關注家庭教育,她對家庭教育的研究,理性中透著濃厚的情意,循循善誘又言之成理。她認為,在學齡前這個關鍵階段,成人的不同態度會給孩子以不同的導向,造成以后不同的結果。若能在幼兒階段因勢利導,支持鼓勵,放手培養,就會逐漸形成孩子的獨立性;若事事包辦代替,孩子自感無能,必然導致依賴性。從小養成獨立性,一輩子受益,依賴成性,非但難改,而且貽害無窮。她特別強調要珍惜幼兒的自主性,要讓幼兒擁有快樂的童年。她的《育兒之道》及《家庭教育小議》等家庭教育手冊,深受家長和研究者的喜歡。趙寄石教授在研究幼兒語言教育的基礎上,還開始了幼兒英語教育的研究,并受到了很多實踐工作者和研究者的關注。
當我們看到80多歲趙寄石走進幼兒園、托兒所,當我們看到她在一群蹣跚起步的孩子中間,不時的與孩子們交談,不時的傾聽和觀察,我們無不為這個場景感動!我們可以確定,這就是這位老人最重要的生活。正是這個老幼親和的世界,不斷地激發著趙寄石教授的思想和智慧,讓她向著一個又一個專業領域前行。
博愛謙遜扶持后學
趙寄石教授的博愛與謙遜感染了很多人的心靈。她總是為他人著想,謙恭寬容,遠離功名。她總是耐心的傾聽別人的意見,肯定別人積極的方面。從大學的同事到幼兒園孩子的父母,從城市的幼兒教師到邊緣山村的代課教師,都感受到了她的博大的胸懷和博愛的品格,都能在與她的交往中感受到一種關愛、尊重和激勵。有些農村甚至邊緣山村的幼兒教師突然造訪,趙寄石教授總是熱情接待,耐心傾聽,積極鼓勵,有時還給予生活上的幫助。全國各地的幼兒教師只要給趙寄石教授寫過信,不管她(他)深處何地,總是能收到趙寄石教授的回信。
我們這些在趙寄石教授身邊工作的每一個人,都得到過她的真切的關心和幫助。趙寄石教授關心身邊每一個人,在她眼里,任何人都在發揮著獨特的作用,所以她對大家沒有遠近親疏,對任何人一視同仁,都給予熱情的幫助和關心。90年代初,趙寄石教授領導的農村幼兒教育研究課題組的報告被幼兒教育國際大會接受,作為第一作者,趙寄石教授放棄了參加會議的機會,把機會讓給年輕教師,并幫助年輕教師準備發言提綱,修改英文稿。有些教師身體不是很好,趙寄石教授總是利用外出的機會,為他們尋找相關的資料、保健品。這類事,在趙寄石教授的生活中的經常發生的。國內其他的師范院校也有很多教師得到了趙寄石教授的熱情幫助和關心。可以說,只要在賑災、救助的地方,就能感受到趙寄石的善心、愛心。趙寄石教授的為人感染和激勵了很多人,她的品格和學術思想將會指導和激勵人們為幼兒教育事業的輝煌而不斷奮發努力!
參考文獻:
1、趙寄石:《趙寄石學前教育文稿》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
關鍵詞:全案移送主義;狀一本主義;復印件主義;法官心證;辯護權利
中圖分類號:D915.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8)33(c)-0058-02
公訴案件移送方式,是指檢察機關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將案件的相關材料移送法院進行審查的形式,目前主要存在大陸法系職權主義模式的全案移送和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模式的狀一本主義兩種方式。作為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重要制度,它直接關系到法官心證和被告人權益保護等問題,并對庭前審查和辯護等制度產生重要影響。因此,選擇與本國國情相適應的公訴案件移送方式,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是非常值得重視的。
一、我國公訴案件移送方式的發展歷程和改革思路
我國79年刑事訴訟法在公訴案件移送方式上選擇了全案移送主義,96年修訂后采用折中的復印件主義;即我國已經歷了全案移送主義和復印件主義兩個階段,目前學界主流也是走向狀一本主義,并最終確立當事人主義訴模式。
原刑事訴訟制度實行全案移送主義,并以法院審查為配套措施。原刑訴法10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于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對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實踐中,檢察機關通常將全部證據材料隨書移送法院,以方便承辦法官進行庭前案卷審查。這種審查是涵蓋程序性和實體性問題的全面而深入的審查,具有明顯的法官職權主義特征,所以學者們擔心法官在開庭前過多接觸控方證據會產生庭前預斷,破壞法官的中立性;導致先入為主、先判后審等現象,使法官在法庭上難以聽取辯方意見而使庭審流于形式。
96年修訂刑訴法吸收了狀一本主義的一些合理因素,形成了獨具特色的“部分卷宗移送主義”,即復印件主義。現行刑訴法第15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書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該規定初期獲得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一致追捧,但隨后的評價發生了逆轉,認為它不能有效防范法官預斷、削弱了辯護權、浪費了訴訟資源,從某種程度上是制度的倒退。
目前我國刑訴處于轉型期,對如何改革公訴案件移送方式可謂眾說紛紜。部分學者希望對現有制度上進行改良,逐步過渡到對證據材料的純程序審,并通過審前討論會形式來建立預審法官制度;[1]也有學者認為應直接建立預審法官制度,實現預審法官和庭審法官的徹底分離,并輔之以證據開示制度;[2]當然,學界的主流觀點是取消復印件主義的公訴方式、借鑒日本的狀一本主義,并輔之以專門的預審程序,確立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
二、返回中國傳統文化與現實國情看主流改革思路的困境
學界主流認為,在我國確立書一本主義能有效防止法官單方面受到偵查、公訴機關的影響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一方的預斷與偏見,能徹底斷絕法官被無關聯證據所誤導的因素;能充分體現抗辯制庭審的理念,保障訴訟結構運作的合法性和正當性。[3]但是,狀一本主義作為當事人主義的一部分,其程序構建作用不能無限擴大,它必須和相關措施配合才能發揮功效;同時還涉及司法人員執法理念的轉變,其難度相當大。筆者認為至少存在以下障礙:
首先、法制傳統與當事人主義理念相悖。我國受儒家學說影響,從思想深處厭惡訴訟、喜好以和為貴、糾紛重在調解;而當事人主義源于決斗傳統,[4]是典型的通過自身努力來維護自身權益。兩者歷史傳統和習慣理念均不同,因而在刑事程序中分別形成為職權主義的社會控制模式和當事人主義的糾紛解決模式,可見狀一本主義的精神實質無法在我國實現。
其次、民族法感情傾向于實體真實。所謂法感情,就是指人們對法律采取的一種態度,法和感情的一種特殊結合。[5]民族法感情則是一個民族在長期的歷史傳統中養成的對待自身權利和法律救濟的態度。中華民族歷來重視實體、客觀真實,實事求是觀念深入人心,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以及司法人員的執法理念都貫徹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要變革為程序、證據真實,首先就要改變民族的這種法感情;否則,不論具體制度如何變化,都只能是“穿新鞋走老路”。
第三、現實國情不足以支撐向狀一本主義的變革。轉變公訴案件移送方式并不難,難在要貫徹實施該制度就必須建立起一系列配套制度,包括為保護被告人辯護權利而在檢察機關實施的證據開示制度、為避免檢察機關濫用公訴權而實施的預審程序,還要考慮我國法官、檢察官的自身素質、律師的數量和質量、案件的訴訟效率和成本等問題。
最后,應該借鑒日本刑事訴訟改革的經驗教訓。日本的狀一本主義程序是剛性化的,不得移送可能使法官對案件產生預斷的文書和證據;由于庭前缺乏有效的證據交換和爭點整理,導致法官很難對庭審起到實質的指揮,導致庭審缺乏效率、案件久拖不決。日本目前的司法改革就提出了創設“庭前整理程序”和完善“證據開示程序”的措施,[6]即在庭前程序中加強司法介入,通過庭前整理程序形成的材料和判斷來影響法官的心證,促進裁決的深度和廣度。
三、理性制度選擇與合理配套措施
鑒于對復印件主義改革的總結和對狀一本主義的理性思考,部分實踐部門的司法人員和少數學者主張“回歸”全案移送主義,認為:庭前審查的任務是審查對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是否存在合理根據,避免公訴權的濫用;而用放棄實體審查的做法來排除“先定后審”的弊端則矯枉過正;加之移送復印件的制度引發新的種種弊端,回到全案移送才是明智選擇。[7]筆者也認為,在脫離本國傳統和現實國情的前提下,許多先進制度都會被扭曲而顯得不適應,只能選擇適合自己的道路和模式。正如復印件主義在出臺時受到贊揚和實踐中卻執行走形,也正如日本在明治維新時大量引進西方法律而之后又不斷“倒退”,單純希望通過法律條文的變革來實現制度轉變是不現實的。
我國目前應采用全案移送主義,并在社會主義法治化歷程中逐步提高司法人員的自身素質、增強民族“為權利而斗爭”的法感情、轉變公民的法律觀念,待條件成熟時再考慮刑訴制度的轉變問題。而現階段采用全案移送主義不但可以真正發揮職權主義的優勢,還能夠避免復印件主義帶來的種種弊端。當然,我們仍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官預斷、避免不良證據的影響,并推動被告人及其律師行使辯護權利的積極性,以更好的對抗公訴機關。擬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首先、從觀念上改變對“法官預斷”的貶義理解。不論是英美還是法德,都有預審程序,目的是審核證據材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防止公訴權的濫用和不必要的開庭審理。而德國的“中間程序”更是由庭審法官來主導進行,理論上雖存在爭議,但實踐中運行良好;即使是在改革建議中,也只是部分取消閱卷制,但同時仍保留主審法官在疑問時可以即時閱卷的權利。[8]可見,全案移送方式本身不能與法官預斷劃等號,關鍵要看司法執法人員的自身法律素質;即使采用狀一本主義,若預審法官的素質不足以排除非法證據,而庭審法官的素質又不足以引導審判,則不良證據的危害可能會更大。
其次、在庭前審查中引入辯護機制并保障辯護職能的發揮。現行復印件主義導致了庭前審查的簡易性和易發性,既不能防止公訴權濫用,也不能防止法官預斷。在全案移送制度下,可以借鑒德國的做法,由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對書及其證據材料進行不公開的書面審查,但同時允許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對指控發表意見、提出異議,并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9]這樣就避免了檢察機關單方影響法官,將法官預斷減到最低程度;同時讓法官在庭前就發現雙方爭論焦點所在,以方便庭審時主導雙方進行實質性的舉證和辯論。
第三、確立裁判文書說理機制。全案移送主義必然產生法官預斷,在對預斷進行中性(而非貶義)解釋后,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仍不失為“抵消”法官不公正預斷的一劑良藥。即便法官內心預斷存在偏見,當其要把這種預斷外化為外在裁判文書時,就不得不謹慎考慮證據的可采性和合理性,特別是對庭審質證中存有爭議的證據。
第四、實行庭審程序的定罪、量刑二元化。我國現行的審判程序將定罪量刑程序合二為一,通常法官在法庭上只解決了定罪的問題,而對被告人的量刑往往因受到定罪時心證的影響而顯得不盡合理。在英美刑事審判中,陪審團解決定罪問題,而法官解決量刑問題;這種做法在大陸法系國家不太現實,但若將定罪、量刑的程序分開,則法官即使在定罪程序受案卷影響產生不利心證,也不會影響到量刑,以減少全案移送主義對整個案件的不利影響。
小結:狀一本主義作為英美法系對抗制模式的一部分,是與其特定的法律文化、民眾意識、司法環境緊密聯系的。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如果貿然引進,必然會與我國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民眾意識發生沖突,同時也會因欠缺相應的配套制度、司法環境和法律職業者而發揮不了應有功能,甚至會“執行走樣”。反思我國公訴案件移送方式改革的經歷與思路,只有回歸到真正適合我國法制傳統和現實國情的全案移送主義,才是理性的制度選擇。我們不應盲目追逐世界潮流,要立足本國國情,選擇合適的制度并完善其配套措施,才能在我國現階段刑事訴訟中發揮其良好功效。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部
作者簡介:李哲(1983-),男,山西運城人,西南政法大學2006級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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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文東福《我國公訴案件證據移送制度之反思與重構》,《中國刑事法雜志》03年4期
一、暫緩的概況:制度與實踐
暫緩,又稱緩予,是指對于觸犯刑法的人,根據其犯罪性質、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節、該犯罪人的年齡、處境、犯罪后的表現等法定情況,公訴機關認為沒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依法作出的附條件暫時不予提起公訴的制度。從制度設計及實踐情況來看,暫緩這種附條件暫時不予提起公訴的處理,在訴訟程序上最終結果有兩種可能,一是暫緩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間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關于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則公訴機關撤銷暫緩決定,公開宣布對其所犯罪行不再;二是在暫緩期間,如果違反有關暫緩的監督管理規定,則公訴機關應當撤銷暫緩決定,提起公訴。認識暫緩的制度內容及實踐情況,是我們之后進一步討論的基礎。因此,我們首先對暫緩的制度內容及實踐情況予以簡單敘述。
(一)域外的情況
關于暫緩的法律制度,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均未予以規定。從少數規定暫緩制度的國家來看,目前所知比較典型的是德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德國刑事訴訟法153條a規定了暫時不予,即附條件暫時不予制度。該條規定:經負責開始審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檢察院可以對輕罪暫時不予提起公訴,同時要求被指控人:(1)作出一定給付,彌補行為造成的損害;(2)向某公益設施或者國庫交納一筆款額;(3)作出其他公益給付,或者(4)承擔一定數額的贍養義務,以這些要求、責令適合消除追究責任的公共利益,并且責任程度與此相稱為限。該條還規定,檢察院應確定履行上述要求、責令的期限,被告人履行要求、責令時,對其輕罪不予追究。
德國附條件暫時不予的適用,是基于檢察機關的對于輕罪案件享有一定的與否的裁量權,但其暫緩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主要包括:第一,罪質條件。被指控人所犯罪行為輕罪。德國根據因犯罪而被科處的刑罰的嚴重程度將犯罪劃分為重罪、輕罪和違警罪,暫緩只適用于輕微犯罪,對重罪和違警罪不予適用;第二,實質條件。必須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所謂“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就是考量對被告人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公眾是否有興趣對被告人等因素。第三,程序條件。必須經負責開始審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的同意。第四,必須履行一定的要求、責令。
雖然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附條件暫時不予制度,但據說暫緩制度在德國國內有很大的爭議。從這一制度最終在立法上得到確認的情況來看,持肯定論者的主張在立法時處于主導地位。而德國刑事訴訟法相關實踐情況表明,暫緩在德國的刑事訴訟實踐中發揮著一定的作用。據有關資料統計,自1981年-1997年,在德國,提起公訴的案件所占比率相對較低,最高的率為19%,最低時僅為12.3%,絕大多數案件由檢察機關采取包括不、撤銷案件等其他方式予以處理。而在不案件中,根據153條a作出的不案件在這些年均在案件中占較穩定的比率,大約是檢察機關處理案件總數的5.6%-6.2%。[2]
除了德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日本的刑事訴訟法也有類似于德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暫緩制度,[3]而且據說其在刑事訴訟實踐中也有明顯效果。根據宋英輝教授的介紹,在上個世紀90年代期間,暫緩占日本全部不案件的90%左右,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5-30%左右。1994年,日本檢察廳公辦理案件2126988件,其中不案件為658163件,占全部案件的30.9%;暫緩案件621463件,占全部案件的29.2%,占全部不案件的94。4%。[4]
(二)我國的實踐
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暫緩制度,但緩予作為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種處理,是近年來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探索的一項改革。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的一些類似做法,就被人們稱之為緩予。
如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與共青團浦東新區區委聯合啟動的“訴前考察制度”。根據其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首先由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查清犯罪事實,認為符合適用緩訴條件的,向犯罪嫌疑人發出《社區矯正建議書》,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發出《家庭幫教建議書》,以征求他們的同意。然后,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向社區工作服務站發出《社區矯正通知書》,并由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社區工作服務站和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簽定《社區服務協議書》。同時成立一個由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社區工作服務站各派一名代表組成的考察小組,負責對該未成年人進行日常考察。在考察期內,由社區工作服務站指定專業社工督促罪錯未成年人在社區從事公益勞動,安排他們參加社區的有關活動。每周安排他們與其家庭成員進行交流、溝通以了解其思想狀況。考察小組每月對罪錯未成年人的情況進行小結。考察期滿后,由考察小組寫出書面的考察總結,提交給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該處以考察小組的考察總結為基礎,查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良好的認罪態度和悔改表現,根據社區服務記錄,并綜合家庭、被害人等各方面因素,對有悔改意向并表現良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決定免予。而對沒有悔改意向,表現不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則立即提起公訴。[5]
由于刑事訴訟法對暫緩制度未作規定,各地的“實驗”性做法因此顯示了不統一的局面。但也有基本相同的內容。這些內容主要體現在某人民檢察院《關于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暫緩制度的規定》中。根據該規定,我國“實驗”中的緩訴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對象是未成年人;實體條件有:(1)犯罪情節較輕,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2)具備較好的幫教條件;(3)在確定的3至12個月的考察期間未犯新罪;程序條件是:(1)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寫出保證書;(2)家長出具擔保書,并與檢察機關簽訂幫教協議書;(3)通過檢察長審批決定是否暫緩;(4)辦理取保候審手續;(5)定期幫教與考察;結果有兩種:未犯新罪就作出不決定或又犯罪而移送。[6]
然而,某些地區檢察院的暫緩規定雖然在實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廣大司法工作者和理論界的歡迎,”[7]但人們對此的爭論[8]表明,對我國某些地區檢察院的暫緩“實驗”,尚存在著不同意見。雖說不同意見者發表文章的數量遠遜于贊同者,但我以為,一方面。其意見中確有值得重視的見解,另一方面,其意見所代表的未必是如同論文數量之比的少數人,因此,我們不僅應該關注暫緩制度贊同者的探討,而且應該傾聽不同意見者的聲音。
二、暫緩的爭論:價值或問題
關于我國是否應當實行暫緩制度的討論,目前主要有肯定與否定這兩種意見。持肯定意見者在討論中更多地是關注在我國實行暫緩的價值,而持否定意見者則重在揭示我國實行暫緩所存在的問題。以下我們對這兩種意見中關于價值和問題之爭作簡要綜述。
(一)價值
持肯定意見者的對我國實行暫緩的價值判斷,歸納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
1、暫緩可以促使未成年犯罪人真正悔改,重返社會,更好地體現“懲罰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刑罰原則。
未成年犯罪人與成年犯罪人有很大的不同。未成年犯罪人還處于生理、心理發育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一些失足少年,既是社會安寧的犯罪者,又是社會不良環境影響侵害的受害者。他們走上犯罪道路雖然有主客觀兩方面的因素,但客觀因素例如家庭、學校和社會上的消極、腐敗的東西的影響是主要的。因而對他們就事論事地定罪科刑既顯得不公正,既不利于綜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也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在階段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行緩訴,通過悉心安排的社區服務工作,使罪錯少年對自己的行為表現負責,樹立自重的觀念,培養一個積極的生活模式,引導他們依法行為,避免再度觸犯法律。同時,也可以減少對他們的學業、就業及家庭生活的負面影響。
2、暫緩是訴訟經濟原則的體現。
刑事訴訟是一項高成本的國家追訴犯罪的活動,而我國目前的司法資源又極其有限。這一矛盾促使我們不得不重視訴訟效率的重要性。如果實行緩訴制度,則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懲戒效率,使有限的司法資源用于重大案件中去。
3、實行暫緩也是符合國際潮流的需要。
二戰后,世界各國無不結合本國國情,在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征的基礎上,對本國的刑事政策予以調整,出現了社會化、非刑罰化、人道化的傾向,只是各國所采取的措施與程度有所區別而已。針對我國日趨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我們有必要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其實行緩訴,而非一味地定罪科刑。
(二)問題
持否定意見者對我國實行暫緩的問題揭示,概括而言主要存在三個方面:
1、暫緩“實驗”缺乏法律依據
暫緩既缺乏刑事實體法的依據,也缺乏程序法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檢察機關擁有酌定不的權力,但該項權力并不是其可以實行暫緩的法律根據。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酌定不的法定條件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其他不具備該條件的刑事案件不允許檢察官有與否的自由裁量權。依據我國刑法,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的規定十分明確,即已滿16周歲的負完全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對8種犯罪負刑事責任,在刑事處罰上則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該規定,僅僅以未成年為理由,是不能成為刑事訴訟法酌定不條件的,當然也不能成為暫緩的法律根據。
2、暫緩于我國的司法無益且有害
由于暫緩是對法定的酌定不的超越,因而是十分有害的,其一,它表現出的是對檢察機關裁量權的濫用,會出現如同免予一樣的司法權濫用,不利于檢察機關公正執法形象;其二,它違反了公訴權的實質內涵,造成對審判權的侵犯,檢察機關借此通過對判處三年以下的被告人不予追訴而作出無罪的法律認定;其三,暫緩造成與緩刑適用的沖突。由于暫緩與我國刑法規定的緩刑相比較,除適用對象(僅為未成年人)小于緩刑適用外,在適用條件上基本是相同的,即可能判處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給予一定的考驗期等。但是,緩刑屬刑罰的具體運用,是刑罰裁量制度的內容,緩刑的作用在于既體現罪刑法定原則,又使犯罪分子感到受到刑罰的威懾力,體現懲罰與寬大、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政策,從而更好地實現刑罰的目的。而暫緩則將應當按緩刑處理即判刑的案件作為放棄追訴處理,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另外,暫緩所規定的考驗期必須受取保候審期限的限制,只能在一年之內,這就使得一部分原本應當判處三年徒刑的犯罪卻只需要經過短暫的期間就能脫離法律的追究。其四,也是最為重要的,它是對法律的違背,暫緩是沒有依據的違法試驗。并且,在立法沒有作出規定時,適用暫緩在司法實踐中不好操作,檢察機關如果決定暫緩,該如何制作法律文書?該適用刑法或刑事訴訟法的哪個法條?這些都是難以解決的問題。
持否定意見者還認為,在酌定不適用范圍內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實行暫緩同樣不宜,因為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訴應重在教育而非刑罰,這也是主張實行暫緩制度者所認同的,而基于這一點,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訴,應以便宜主義為原則、以法定主義為例外,即只要符合酌定不的條件,應當盡可能決定不。而暫緩在明知未成年人犯罪符合酌定不條件時,卻要附加規定一定的考驗期以及具備較好的幫教條件等,相比某些成年人犯罪案件在適用酌定不時卻不需要附加條件,這種以增加條件為代價的挽救,顯然不是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關懷。另外,刑事訴訟應當遵循快速、及時原則,意在使被追訴人盡早地從訴訟程序中解脫出來,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尤其應當如此。但暫緩對原本符合不條件時,在能夠立即決定不時,仍然要給予考驗期,人為地增加了未成年人害怕追訴的心理負擔,不利于未成年人盡快從訴訟中解脫出來,及時回到正常的生活軌道。
3、暫緩所欲實現的價值可以其他方式替代
暫緩制度在教育、挽救未成年罪犯、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污點等方面的價值,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完善。例如,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以及放寬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緩刑、假釋的條件,甚至于可由立法專條對此作出寬于成年犯罪的規定;還可規定采用不定期刑,即對未成年人犯罪確定的刑期不在判決時予以宣告,而是根據其服刑的情況來決定服刑的刑期;另應建立取消刑事污點的制度,對未成年人的有罪判決效力作出特別規定:對于服刑期滿后一定時期內確屬改過自新者,取消其受過的刑事污點,視為未受刑事處分。[9]
以上是關于暫緩制度的討論中出現的主要觀點。以下我們將通過對這些觀點及相關問題的分析,探討我國實行暫緩制度的前景。
三、暫緩的前景:疑惑及探索
如果我們希望現在關于暫緩制度的討論得到有意義的結果,我以為應在以往討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探討以下三個問題,即暫緩的內容與特點問題、暫緩“實驗”的法律依據問題、設置暫緩制度時應注意的問題,以求解除疑惑、明確前景。以下對這三個問題分別予以扼要說明。
(一)暫緩制度的基本內容與特點分析
暫緩制度的內容與特點是我們進一步分析相關問題的基礎,因此,有必要予以簡要揭示。
1.暫緩制度的基本內容,根據德國等國的法律規定和我國的相關“實驗”,概括而言,主要有兩個方面,即暫緩的法定條件與暫緩的制約措施。
從暫緩的法定條件來看,既有實體法方面的條件,也有程序法方面的條件。實體法方面的條件如指控被告人所犯的是輕微犯罪、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等;程序法方面的條件如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等。暫緩的法定條件設定是否妥當,不僅關系到該制度的正當性,而且對該制度在實踐中是否能順利運行有重要影響。對此,我們在后文還將進一步討論。
從暫緩的制約措施來看,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是來自司法機關的制約,二是來自被告人的制約。,根據德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暫緩必須經負責開始審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的同意。我國的“實驗”雖然尚缺乏相關的制約措施,但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有效的制約措施是必須的,而且,對我國的情況而言,有效的制約措施所包含的內容甚至于可能更多。對此,后文將進一步論述。
2.暫緩制度的特點,相對于其他不而言,其基本特點是適用范圍的擴大和對終結訴訟的非確定性;相對于緩刑而言,這是一種非刑罰的校治犯罪的方法。我們知道,任何特點都是相對而言的,即相對于不同的參照,我們對同一事物可以認識其不同的特點。而我們在此探討暫緩制度特點的目的,在于進一步討論我國是否有必要設置暫緩制度,因此,我們將暫緩的參照設定為其他不。
暫緩從其名稱上看與“不”不同,然而,就其制度設計的宗旨和實際運作情況來看,這就是不的一種形式。這種不的形式與我國刑事訴訟法已經規定的法定不和酌定不相對比,最鮮明的特點是適用范圍的擴大和對終結訴訟的非確定性。即暫緩的適用范圍超出了法定不和酌定不的適用對象;而且,一旦決定法定不或酌定不,那么,該決定在程序上就具有終止訴訟的確定效力,而暫緩決定以后,對被告人是否終止追訴,尚處于不確定狀態。
暫緩從其內容上看與緩刑有共通之處,即刑事責任承擔的非確定性,且這種非確定性都與被告人在考驗期的表現相關。然而,兩者卻有質的差異。緩刑是一種刑罰方法,暫緩則是一種程序性的處置手段。我以為,正是這兩個特點決定了暫緩所具有的無可替代的價值,正是這兩個特點決定了我國有無設置暫緩制度的可能與需要。而結合這兩個特點對暫緩制度必要性的討論,正是我們現在加強的。
(二)暫緩的“實驗”在法律依據方面存在問題
關于我國的暫緩的“實驗”在法律依據方面是否存在問題,肯定和否定意見對立明顯。我認為,否定暫緩的“實驗”在法律依據方面存在問題的意見,在兩個方面值得注意。其一,如果其主張的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酌定不是其法律依據,那么,暫緩所具有的非確定性特點,該如何解釋?酌定不既然并不具有該特點,其作為暫緩的法律依據,至少在充分說服力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其二,如果其主張的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酌定不是其法律依據,那么,暫緩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具有的制度創新意義就將頓減。當然,這并不是主要的問題。更突出的問題在于,酌定不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制度,然而,暫緩只不過是德、日等少數國家規定的制度;不僅如此,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雖早有酌定不的規定,但暫緩卻是最近幾年的探索,也就是說,從酌定不到暫緩,其間還有明顯的距離,并且,兩者沒有法律上的依從關系。
當然,肯定暫緩的“實驗”在法律依據方面存在問題,并不意味著否定設計暫緩制度的法律依據,更不意味著否定暫緩制度的法理依據。從制度創新意義上來看,探討暫緩制度的法理依據,應是個更有價值的工作。而關于這個問題,以往的討論尚有需要進一步深入的余地。我們以往在討論這個問題時,將主要精力放在暫緩制度與檢察機關裁量權的關系上,似有脫離主戰場的嫌疑。顯然,檢察機關的裁量權及其制約是大多數國家都面臨的問題,而暫緩卻是因為其他原因而產生的問題,大多數國家并無此問題。也就是說,檢察機關的裁量權及其制約問題的解決,并不意味著暫緩制度的法理依據問題的解決。在法理依據方面,還應當做更廣泛和深入的探討。
(三)暫緩制度設計中的若干問題
暫緩制度的法理依據問題的解決,只不過是解決了暫緩制度的正當性問題的一個方面,然而,暫緩制度在我國的前景如何,不僅需要解決正當性問題,更需要解決制度設計的相關問題。只有制度設計良好,才能真正解決暫緩制度的正當性問題,并有效預防、減少實踐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不同類型的問題。
暫緩制度設計合理,是解決其正當性問題需要。例如,在設計暫緩制度時,如果我們將法院對檢察機關決定暫緩的制約作為必要措施,那么,所謂暫緩對審判權的影響問題將自動消解,關于這方面的正當性問題,也就因此而不復存在。又如,在設計暫緩制度時,如果我們將被告人的同意作為檢察機關決定暫緩必要條件,那么,暫緩對權利保障有損害的嚴厲指責,就會因此而失去了靶子。
當然,設計良好的暫緩制度,主要目的并不是為了解決正當性問題,而是使其在實踐中能夠發揮對刑事訴訟的公正、效率及對相關權益的保護方面應有積極作用。關于如何設計良好的暫緩制度,在這個篇幅有限的論文中自無可能展開論述。我們將留待今后予以探討。需要著重指出的是,我們以往的討論關注德國等國的有益經驗當然是必要的,然而,對建構我國的暫緩制度來說,僅此是不夠的,我們還應當考慮我國的相關特殊情況。例如,被害人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其在暫緩制度的設計中如不被重視,暫緩制度在我國的合理性將會成為問題。
[1]據筆者所知,較早討論暫緩的學術論文是由中國政法大學的洪道德撰寫的。參見洪道德《改“免予”為“暫緩”》,載《法學研究》1989年第2期。
[2]參見赴德考察團(岳禮玲、張朝霞、卞建林):赴德考察報告(附錄一),載陳光中漢斯—約格阿爾布萊希特(德國)主編《中德不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72頁。
[3]也有人認為,日本的規定與典型的暫緩制度并不相同。日本的猶豫處分作為不的一種情形,并無考驗期,如被告人又犯新罪,只要原猶豫處分正確,檢察官只能就新罪進行追究,在法律后果上與無罪的不相同。參見劉桃榮:《對暫緩制度的質疑》,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1年第3期。
[4]參見宋英輝《日本刑事訴訟的新發展》,《訴訟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頁。
[5]龔瑜.上海浦東新區開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訴前考察”[N].中國青年報,2004,4,18(第2版)。
[6]參見劉桃榮《對暫緩制度的質疑》,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1年第3期。
[7]參見曹曉云、丁永齡:愛心呼喚迷途的孩子----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探索少年司法保護體系紀實,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2年第5期。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農村展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1]。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2]。此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3]。
第三階段:1998年以后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4]。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5]。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后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于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于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6]。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于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7]。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于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會保障作為替代[8]。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9]。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帳戶養老保險體系[10]。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11]。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12],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愿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愿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愿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于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負于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于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孫1999)。
4)保障水平過低。《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3]。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于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么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后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14]。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15]。《基本方案》規定:“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在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干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干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干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干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云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于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于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于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于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于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占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準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3檔:240元、180年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準。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2.山東模式。整個山東省的農村養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為主,但它是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幾個試點地區之一,也是全國投保絕對人數最多的省區。在資金籌集方面,該地區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來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納保險基金的約15%。而且其中的絕大部分補助給村干部、鄉鎮企業職工等“特殊職業”的人口。山東省農民的投保標準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來的養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廣東模式。確切地說,這也是一種社區保障模式。它通過股份合作制鄉鎮企業中的年齡股和集體股來實現對農村老年人口的經濟保障[16]。所謂年齡股就是個人所擁有的股份數額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加,因此老人總能擁有較多的股份。集體股是屬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所有者所有,集體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四、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執行中出現的上述問題,許多文獻都從不同的角度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②由于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另外,王國軍主張完全放棄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另起爐灶,建立“從城鄉‘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補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農業勞動者通過稅收的方式,向全國統一社會養老保障機構交納社會養老保障稅,社會養老保障稅率應按各地農民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和人口預期壽命而分別制定;在補充保險中,如果農民受雇于人,超過一段時間后,雇主和雇工必須按雇工工資的法定比率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交納社會補充保障費;在附加保障中,農民可以參加商業保險或個人儲蓄的方式獲得保障(劉書鶴等1998)。
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進行了10多年,也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究文獻,但由于為農民這類非雇傭的獨立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障本身就是一個難題,而且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實力還不夠發達,農村的社會生產力總體而言還比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因此到目前為止,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于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因此,王國軍提出了“‘三維’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嘗試,但其中有一些關鍵問題仍無法解決。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國家是否給予補貼?如果給,給多少比較合適?如果不給,較富裕的農民是否會感覺“吃虧”而不愿參加?因此關于這個方案還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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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醫療技術的發展及其固有的高風險性,使得醫療損害往往超出了理性人標準的行為預期,也超過了侵害人的承受能力;而單純依靠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分配,無法填補醫療損害。因此,建立以醫療責任保險為主體,以社會醫療保障和醫療意外保險等為補充,由醫療機構、政府、個人等共同分擔的醫療損害賠償的風險分散機制是實現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的必然要求,是應對現代風險社會中醫療損害頻發的最佳選擇。
醫療高風險性特別是新醫療技術的運用帶來的潛在風險,使醫療損害的發生幾率隨之升高。醫療損害填補問題,作為民事賠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目前許多國家已有較為成熟的醫療損害賠償混合分擔體系。但令人遺憾的是,多年來我國醫療損害賠償填補制度單一,基本上由侵權法擔負著分配損害賠償的“獨角戲”,既無法完成對醫療損害的填補,也無法分化醫療機構因醫療損害賠償造成的巨大經濟壓力。因此,如何分化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風險,有效填補受害人損害,成為法學界和醫務界面臨的新課題。
一、我國現行醫療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
現代侵權法的思考方式已經從追求損害填補的中心轉為損害賠償的分散。而我國現行醫療損害賠償制度及風險分擔救濟途徑不足,體系尚未建立。主要表現為:
第一,單一的侵權責任法填補損害功能很難保障受害者獲得實際賠償。填補損害基于公平正義,在于使受害人獲得實質、完整的填補。目前我國醫療損害賠償也主要通過侵權法救濟方式來實現,故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者(醫療機構)的賠償能力會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受償結果。其原因在于我國目前侵權責任制度設計上的局限性,即對損害填補制度單一,既不能完全保障受害者獲得賠償,也無法分散醫療機構所應承擔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受害者的醫療風險損害。
第二,醫療機構性質及法律地位不同,患者受到損害后索賠的難易程度不同。我國現存的多種醫療機構因其設置主體以及是否營利的性質不同,給付能力也大相徑庭。雖大多數醫院對醫療損害都以其自有資金給予賠償,而大部分醫療機構屬于公立、公益性非營利組織(2009年3月17日國務院的《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指出公立醫院要遵循公益性質和社會效益原則。),其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能力受到限制,其他醫療機構規模及經濟實力差別較大,很難實現對受害人的公平救濟。
第三,侵權法預防功能的有限性,使對醫療損害事件發生的預防作用明顯不足。傳統侵權法中預防功能僅是損害賠償功能的“反射功能”,具有間接性,盡管損害預防勝于損害補償,但因受多種因素影響,預防功能均受有限制[1]。醫療行為固有的侵襲性和高風險性、對人和疾病認識的有限性及患者的個體差異性,使醫療損害的發生難以避免。若科以醫療機構的責任過大,會抑制醫師探索新醫療技術,轉而采取防御性醫療措施或干脆放棄對損害的預防,其結果不堪想象。
第四,醫療機構難以承擔因風險及不確定性因素所致損害而產生的損失,又缺乏合適的分擔途徑。依侵權法的責任自負原則,醫方對其醫療侵權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但現階段醫療體制下,完全由侵權人(醫療機構)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確實不公。實踐中,一些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高額判賠脫離了不同性質的醫療機構及其收費特點。這種給付方式造成醫方利益的損害,又欠缺分擔途徑,明顯降低了醫療機構創新的內在驅動力,不利于醫學技術發展。
第五,醫療保障制度存在諸多缺陷,患者面對醫療風險無任何承受能力和保障。現階段醫療保障存在諸多缺陷,如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醫療需求之間差距較大,商業醫療保險發展很慢;農村基本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的“人頭”繳費方式有失公平;獲得貧困人口醫療救助困難;醫療保障制度缺乏規范化和法制化等等[2]。這些缺陷直接影響到患者面對醫療風險的承受能力。
綜上,醫療傷害和風險的損害賠償及補償問題,不僅事關醫患雙方之切身利益,且直接影響醫患關系的和諧及社會秩序的穩定。故通過社會化風險分化制度達到填補損害和轉移風險的雙重目的,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二、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分擔的法理分析
(一)社會化分擔的理論基礎
傳統侵權法是由個人承擔風險,損害賠償最初只在當事人之間分配,采取的是損失移轉方式。進入現代高風險社會個人承擔風險的能力非常有限,如何應對風險已成為現代社會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現代侵權法已由損害分散的思想逐漸成為侵權行為法的思考方式,認為損害可先加以內部化,由創造危險活動的企業負擔,再經由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功能,或保險(尤其是責任保險)加以分散,由多數人承擔。其優點:一為使受害人的救濟獲得較佳的保障,二為加害人不致因大量損害賠償而陷于困難或破產。此所涉及的,除加害人和受害人之外,尚有社會大眾,尋找有能力分散損害之人[1]。換言之,是將集中在加害人身上的損害賠償通過一定的途徑向多個人乃至整個社會分散,是集體化、社會化的損失分擔方式。可見,現代侵權法其所關心的基本問題并非是加害人行為在道德上應否非難,而是加害人是否具有較佳之能力分散風險[3]。故現代侵權法在追求損害填補的同時,更加關注損害賠償風險的分散,思考尋找那個在經濟上最有能力將損害的費用加以分散的人。對于高風險的行業和職業而言,具備一定的風險分散機制是至關重要的。
依侵權法損失填補機制,醫療機構應承擔因醫療過失所致的損害,因醫療意外以及并發癥等無過失醫療行為所致的損害則由患者自己承擔。但醫療行業仍有許多不可預防甚至無法預見的風險,醫方即使盡到注意義務也無法防止和避免其損害的發生,若由患者獨自承受必使患者身心俱損。故依侵權法損害分散的思考方式,尋求醫療損害風險分散機制不僅必要而且可行。
損害的分散需要一定的連接點,處于連接點上的當事人就會成為法律上損害的承擔者,而該承擔者可繼而實現其分散損害的可能性,通過一定途徑將損害進一步分散出去[4]。與傳統侵權法不同,現代侵權法所承擔的損害賠償功能不再是侵權法的專利,相反,保險法等在很大程度上侵蝕或增加了侵權法的功能[5]。事實上侵權行為法本身卻無法直接實現損害的分散,真正能夠將損失分散的制度是市場經濟本身以及其他法律制度如責任保險制度等。因此,構建醫療損害賠償分散救濟體系,必須厘清侵權法與其他關聯部門如社會保障法、保險法等的交叉、補充抑或并行關系,發揮各自的不同功能,并能在分散救濟途徑方面相互接軌。
(二)分擔模式間的相互關系
1。醫療侵權責任與保險
現代風險社會給侵權法帶來的沖擊突出表現為傳統侵權責任的自然人、過錯和不法三個基本要素,過渡為現代侵權責任中的企業、合法的危險活動和可保險性三個基本要素[5]。雖然保險法與侵權法各自獨立,法官在認定加害人侵權責任時并不考慮保險因素,是否具有保險并不能成為免除侵權責任的事由,即所謂侵權責任與保險區分原則。但保險從產生之初就與侵權責任有著密切聯系,特別是責任保險的興起,對侵權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保險與侵權法的發展具有相互推動、促進的作用。侵權責任的擴張和加重,催生和促進了保險特別是責任保險的發展;而保險的發展和運用,使被保險人因風險損失得以通過成本外化的方式轉移給保險人承擔,敢于面對更多的危險活動,促使侵權責任采用較嚴格的歸責原則。正如Fleming教授所言,“責任保險對侵權行為法的發展關系屬一個隱藏的說服者。”[6]另一方面,保險也對侵權法的預防功能產生影響。被保險人損害風險讓渡給保險人承擔,使被保險人對損害后果不再有“后顧之憂”,但也導致其缺乏積極防范損害后果發生的激勵,減弱了侵權法的預防功能。當然,作為專業的風險控制與防范機構,保險公司會通過風險區分,重新形成激勵機制并促使被保險人提高注意程度,轉而又提高了侵權法的預防功能[7]。
醫療侵權責任的認定自然也不以是否保險為要素。醫療損害的高額賠償使醫療侵權人負擔加重,通過保險特別是醫療責任保險將損害分化給保險人,保險人再通過其他被保險人繳納保費將損害分散給社會大眾,充分發揮了保險于侵權責任法填補功能之外的損害分散功能。作為受害人的患者通過自身具有的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同樣可以將醫療損害分化甚至消弭于保險的損害分散功能中,而且相較侵權責任的認定而言較為簡便,因而保險使患者更容易獲得損害救濟,侵權責任的救濟途徑自然減少。
2。醫療侵權責任與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來源于社會福利國家思想,以社會連帶主義法哲學為基礎,采取集體風險分擔和無過錯的法定損害賠償的方式,從法律經濟分析來看,其事故管理成本遠遠低于當事人之間損害求償所發生的成本,而賠償能力卻遠遠大于侵權法所提供的救濟范圍[7]。當今社會保障法的突出特點是以國家福利為主,國家、企業、個人共建的多支柱社會保障體制,其貫徹公民權利保障、國家責任、社會伙伴參與責任以及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基本原則[8]。原則上,當人們遭受人身損害時應優先適用社會保障救濟途徑,只有在法定的社會保障救濟不能填補受害人損失時,特別是精神損害賠償時,受害人才能通過侵權法損害賠償功能進行救濟。可見,社會保障為人們的社會生活風險提供了強有力的國家保障。在醫療服務領域,患者遭受醫療損害時,應優先運用法定社會醫療保險如公費醫療報銷、職工或居民醫療保險等救濟方式填補,不足部分才能依據侵權法有關規定,通過主張醫療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實現損失彌補。因此,社會醫療保障制度越完善越發達,侵權責任救濟功能就越減弱。
3。醫療侵權責任在醫療損害賠償或補償體系中的作用
目前各國醫療損害賠償救濟大體分為公法救濟和私法救濟兩類,社會醫療保障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救助以及醫療福利屬于公法上的救濟,而侵權損害賠償以及商業醫療保險則屬于私法上的救濟。對醫療責任保險多數人認為屬于商業醫療保險的范疇,筆者對此持有異議,理由是當醫療責任保險采用自愿投保時,可以作為商業保險來看待,但倘若國家將其納入社會保障法范疇采取強制保險時,就不再是單純的商業保險了,增加了公法干預的色彩。此時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兼具公法救濟和私法救濟功能。總之,醫療損害賠償的有效分化需要公法和私法救濟“雙管齊下”,相互協力,單靠侵權法無法解決醫療損害與風險的損害問題。
需要強調的是,不論是保險還是社會保障,即使其救濟功能再強大,終究不能替代侵權責任法的本質功能。其一,侵權法的認定責任功能于保險法和社會保障法所不能為。醫療保險及社會保障制度雖增強了損害賠償能力,但當需要實施代位求償制度時,卻無法自己實現責任認定,還需依靠侵權法以最終實現責任的認定。醫療責任保險的救濟方式中更以認定是否屬于醫院及醫師責任為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分散責任之條件。其二,侵權責任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功能于保險法及社會保障法所不能為。醫療保險及社會醫療保障制度還無法填補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損害,最終還需受害人依侵權責任法從受害人處獲得救濟,侵權責任的承擔依然擔任著損害填補與矯正正義的重要角色。因此,醫療侵權責任的承擔不應是填補醫療損害的唯一制度或主要制度,而應與其他損害賠償救濟制度共存,發揮各自不同的損害賠償補償功能。
三、醫療損害賠償或補償社會化分擔的比較法考察
目前,許多國家或地區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醫療損害分擔救濟體系,對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普遍采用醫療責任保險方式進行分散;對于國民(患者)醫療費用及醫療風險損害,則通過社會醫療保障和商業醫療保險來解決;少數國家同時建立了利用政府力量的無過失補償制度。
(一)醫療責任保險
醫療責任保險屬于職業責任保險的范疇,是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分散的典型方式,許多國家已將醫療責任保險列入其法定的責任保險范圍。
美國采用自保型醫療責任保險模式,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行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由醫療機構或醫師協會向保險公司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由保險公司承擔處理和賠償的責任[9]。原因在于美國醫師為自由職業者,具有獨立負擔保險費用并承擔賠償的能力。英國醫師責任保險分兩種:一是政府投保型的商業保險。英國醫療服務屬于福利性質,醫院和醫師的醫療責任保險費用由政府支付,醫療損害賠償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實際上屬于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二是醫師互責任保險,主要由醫師維權聯合會,醫師保護協會和國民醫療服務訴訟委員會三個機構提供,提供包括責任保險、咨詢、辯護及承擔辯護費用和責任賠償在內的全方醫療服務[10]。日本是行業組織投保型醫師執業保險的典型代表。法律并不強制醫師參加職業責任保險,主要由日本醫師會為其會員醫師提供職業責任保險,另外還有些商業機構銷售職業責任保險給個體醫師[11]。
我國臺灣地區則采用“醫院綜合責任保險”,其承保范圍既包括醫方因醫療過失導致的賠償責任,且擴及到醫療機構的公共意外責任,如建筑物、電梯、儀器或其他設施,因設置、保管、管理有缺陷或使用不當而發生之意外事故以及供應之食物飲料缺陷,而發生之意外事故[12]。這種保險適合于我國大陸就職于各類醫療機構的醫師。
(二)社會醫療保障和商業醫療保險
社會醫療保障和商業醫療保險制度主要用來分散患者所受醫療損害的風險。德國一直推行強制性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法定醫療保險是其主體部分,其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由雇主和雇員繳納,政府酌情補貼。私人醫療保險作為補充,保障公職人員、私營業主和高收入人群的醫療需求[13]。瑞典醫療保險亦稱健康保險,患者均有資格領取由地區社會保險局支付的“醫療費用補助”。其醫療保險基金來源于雇主、雇員和政府三方分擔的費用[14]。英國實行全民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由國家稅收的醫療基金和強制性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掛號費及少量處方費、醫療費等構成,全體公民免費接受醫療服務[15]。美國實行醫療市場化,其醫療保險主要通過大部分私立醫保險和小部分政府醫療計劃來實現的,政府提供的公立醫療保險范圍很小[16]。但今年3月通過的醫療改革法案,將95%的美國人納入醫保覆蓋范圍,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將醫保覆蓋幾乎所有公民[17]。
綜上,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都擁有全民醫療保險模式,政府將醫療服務作為確保的消費項目提供給全體公民,醫療服務設施部分隸屬于政府,部分隸屬于私立機構或個人,醫療費用的支付大多數由第三者(政府)負擔,政府通過稅收或企業雇主和雇員出資的渠道解決經費問題。這種全民醫療保險制度目前得到了肯定和推廣,也是分散和減輕人們醫療損害風險的有效手段。此外,各國都針對貧困人群以醫療救助制度或其他保障形式來保障其健康權以及醫療風險的分散,其資金大部分來源于政府,社會捐助和慈善機構也提供一些醫療援助。
(三)無過失補償制度
目前世界上比較成熟的無過失補償制度有瑞典的病人賠償保險制度、新西蘭的全民意外傷害補償制度以及美國的Vir-ginia州因生產所致新生兒腦神經傷害補償制度。
瑞典于1975年開始實施的病人賠償保險制度,與傳統侵權責任并存,構成對醫療傷害賠償與補償的雙軌制。該保險是對重大醫療傷害給予賠償的意外險,當屬無過失保險[14]。
新西蘭是目前世界上唯一對人身傷害意外事件采取全面無過失補償制度的國家,但與瑞典不同,該意外傷害補償制度涵蓋范圍廣泛并非只適用于醫療意外事故賠償,且與侵權責任制度是相斥的,采取補償單軌制,即受害人盡可能由補償制度獲得賠償,而無法依照傳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向法院主張[18]。
美國1987年Virginia州“因生產所致新生兒腦部傷害無過失補償法”確立了適用范圍更為狹窄的醫療無過失補償制度,其限于產科醫院及醫務人員因生產所致新生兒腦神經之傷害。補償范圍上還要求補償的是實際醫療上必要且合理之醫藥費及康復保健費,但應扣除任何受害人得以自其他之醫療保險或救助系統得到之醫療及康復保健補助費[19]。
我國臺灣地區“衛生署”于1988年6月30日制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要點”,也屬于一種無過失補償制度,其目的在使因預防接種而導致嚴重疾病、殘障、死亡者能夠迅速獲得救濟[1]。
綜上,醫療損害賠償的分擔問題已在世界范圍內引起關注并通過采取多種途徑的混合填補和分散制度,其中也不乏體現出一些共性因素,如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以及社會醫療保障制度等,其根源在于各國大都要面對日益增多的醫療傷害和醫療糾紛案件。因此,比較借鑒外國成熟的立法和實踐經驗,對構建我國醫療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分擔體系起著重要的參照作用。
四、我國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分擔體系構建
筆者認為,應在發揮侵權法損害填補功能的同時,設計其他損害分散制度與之協力配合,構建我國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風險分散體系。
(一)建立強制醫療賠償保險制度
實踐證明,保險是最有效的風險轉移制度。強制醫療損害保險制度理論上通過找到保險和侵權責任的契合點,發展和完善了侵權行為法理論。要使醫療賠償保險發揮其應有的損害分散功能,必須完善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并實行強制保險。
1。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即將現行的醫療責任險完善后,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強制購買。對因醫方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內的損害,適用全面、限額賠償原則,屬非商業性保險;基本醫療服務項目以外及醫患雙方有特殊約定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的損害,適用全面、全額賠償原則,由商業性保險公司運作,屬于商業性保險[9]。
對其保險資金來源,筆者認為應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而采取政府投保和自保相結合的方式,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保險費,由政府作為主要承擔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負擔較小比例,既利于醫療損害賠償的有效分散,也不會加重其經濟負擔。營利性醫療機構則采取醫院和醫務人員共同繳納保費的方式,醫院可以通過醫療服務產品將保險費分化給其他社會個人。強制責任保險作為公益性保險,國家有必要對其運行進行適當干預,如確定責任限額、保險范圍、費率等,以真正發揮其彌補損害、化解風險的功能。還可借鑒英國醫師互責任保險模式,由醫療行業協會等非營利性組織負責,其成員繳納會員費或接受社會捐助,作為醫療責任賠償基金,會員因醫療過失產生損害賠償時,由該組織給予賠償。這種模式可促使醫院和醫生加強自律,發揮行業監管的積極作用。
2。醫療意外保險。實踐中法院常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醫方向患者補償一部分因醫療意外造成的人身損害,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配由醫患雙方共同承擔。雖有法律依據但效果卻不盡理想。故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強制醫療服務提供者和接受者購買醫療意外保險,有效分散醫療意外所致的損害風險。保險資金來源可采取政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病人、社會團體多渠道籌集,對醫療意外損害的賠償應適用限額原則,不應適用于精神損害賠償。
(二)建立無過失補償制度
反對無過失補償制度者認為,“即使于無過失補償制度下毋需顧慮醫療供給者有無過失,仍須判斷醫療行為與病患所受損害間有無因果關系,而此一因果關系的判斷與過失責任下過失的判斷相同困難,因此,實行無過失補償制度亦不見得能真正減少訴訟或行政上花費。然若放寬無過失補償制度之因果關系的認定,則無過失補償制度可能淪為一般社會保險,致無過失補償制度將為所有醫療所無法防止或治愈的傷害、死亡負賠償責任,愈益加重社會大眾的負擔。”[20]筆者認為,這一觀點過于悲觀。無過失補償制度旨在解決患者因醫療行為遭受損害迫切需要得到賠償,但無法通過侵權救濟、醫療保險等獲得的情況下,國家通過補償基金等模式予以及時補償。因為在現代風險社會,醫療損害已不再是醫患雙方當事人之間單純的風險分配問題,而是整個社會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倘若由個體成員單獨面對無疑有失公平,而國家作為保障個人生活安全義務的承擔者,有義務在國民遭遇醫療風險時“挺身而出”。該補償雖無需考慮醫療服務者的過失,但補償范圍應是醫療行為所致的、可避免的損害,而非醫療風險所致。故無過失補償制度本質上應屬于國家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
(三)完善醫療保障制度
我國現有的醫療保障體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患者面對疾病所生之損害及費用的承受能力明顯不足。筆者認為應建立和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針對不同人群、不同地區,采取不同的醫療保障形式,構建以全民醫療保障為基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主體、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公務員醫療補助、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互助醫療基金、商業醫療保險、老年醫療保障)為延伸、醫療救助制度為托底的“四位一體”醫療保障體系。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的每個層次都應有特定的覆蓋對象、籌集資金標準以及該層次醫療保障制度建立的目標和職能。
總之,醫療損害賠償補償的分擔應是多階層賠償和補償體系相互協力,共同作用的有機體系。在該體系建立初期,以侵權法填補損害功能為主要分擔途徑,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一分擔體系也將隨之改進,侵權法損害填補功能會逐漸減弱,醫療保障制度的損害分散功能將日益增強,但始終是各種制度相互配合,公平有效配置社會資源,使受害人獲得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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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轉引自王澤鑒。侵權行為法第一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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