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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勸導技術 道德物化 技術中介理論
[中圖分類號]B82-05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1539(2012)01-0102-05
一、何謂勸導技術?
有過網上購物經歷的人們會發現,在瀏覽商品信息的時候,購物網站總會試圖通過某顧客以前訪問其網站時的消費偏好,或其他顧客購買相關產品的反饋信息,給該顧客提供一些消費參考意見,或者打出一些顯著的促銷廣告引導顧客購買更多商品;在預防疾病方面,智能廁所能夠自動檢測出人的健康狀況,并針對健康問題提出具體的參考建議;在日常飲食方面,智能冰箱能夠自動識別冰箱里的食物,幫助主人制定購物單,并且能夠及時地反饋主人的飲食習慣是否存在健康隱患,提供合理的膳食方案……上述這些技術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能夠影響和引導人的行為朝某個目標發展,它們是能夠“改變人的態度或行為的交互式技術”,這就是勸導技術(persuasive technology)。
專門研究勸導技術的一門新興學科叫“勸導性計算機技術學”(Captology),從構詞方式來看,它是由“computers as persuasive technologies”的首字母縮略詞Capt加上后綴ology而構成的。這一學科由美國斯坦福大學教授福戈(B.J.Fogg)于1996年首次提出,是一門心理學和計算機科學技術相交叉的新興學科。按福戈的定義,它的任務主要是“設計、研究和分析那些用來改變人們的態度和行為的交互式計算機產品(interactive computing products)”。從心理學學科角度來看,Capto-logy的出現使傳統的勸導心理學(The Psychology of Persuasion)多了一種新的“勸導”手段――技術的手段;從計算機技術學科來看,Captology的出現使計算機又多了一個新的應用領域――“勸導”的領域。
目前,福戈教授所在的斯坦福大學建立了“勸導技術實驗室”,并開設了相關的課程,其研究也受到了國際學術界的關注,加入勸導技術研究隊伍的人越來越多。從2006年到2010年,國際學術界已經就勸導技術分別在荷蘭的埃因霍溫、美國的帕洛阿爾托、芬蘭的奧盧、美國的克萊爾蒙特、丹麥的哥本哈根召開了五屆國際性學術會議,并且每次會議之后都會公開出版一本會議論文集。2011年的勸導技術國際會議則于6月2日到5日在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舉行,主題是:“勸導技術與設計:增強可持續性和健康”。美國心理學協會會長菲利普,津巴多(Philip G.Zimbardo)在福戈教授的專著《勸導技術:利用電腦去改變我們的想法和行為》的序言中說:“依我看來,計算機是否能夠影響我們已不是問題,它已經由福戈和其他人證明過了_,我們現在要問的是它能產生多么大的影響――勸導技術能夠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有效地進入到我們的生活”,“它(指Captology)將很快成為那些對交互技術如何影響人的觀念、態度和價值并改變人的行為感興趣的人們的共同財富”。
勸導技術作為塑造人類行為的一種手段,在目前的生活中是隨處可見的。福戈在其專著中對之進行了歸納和總結,區分出七種類型的勸導技術。第一,“簡化”(Reduction)技術。它通過使復雜的事情簡化而使人們愿意去做該事情。比如網上購物時繁瑣的程序可能會使許多人望而卻步,而一些網站推出的“一次點擊”(One-click)購物模式使購物程序大為簡化。這樣就使更多的人愿意到這樣的網站購物。第二,“隧道”(Tunnelling)技術。它預先設定好一個行動程序,一旦你啟動了該程序,就必須按照既定步驟一步一步地走下去,就像進入一個隧道一樣,必須按照隧道的方向行進。第三,“量體裁衣”(Tailoring)技術。心理學研究表明,有針對性的信息比普通信息能夠更加有效地影響人們的態度和行為。因此,在設計時應該注意個體的差異。比如,不同專業的人所常用的詞匯是不同的。一些輸入法能夠根據使用者平時的輸入習慣自動進行記憶,下次再使用時某些詞匯就會出現在首選位置,以其便捷贏得使用者好感,從而鞏固并擴大該輸入法的使用群體。第四,“建議”(Suggestion)技術。在恰當的時機給出相應的參考建議將使勸導更加有效。例如在住宅區或校園里,超速行駛將是很危險的行為。在這些區域放置一個“速度監控告知與雷達追蹤”裝置,能夠及時監測汽車的速度并顯示在電子屏幕上,同時顯示此處的限制速度,司機就可以知道他目前是否超速,以便減少發生交通事故的幾率。第五,“自我監測”(Self-Mo-nitoring)技術。它能夠使人們及時地調整自己的態度和行為,以實現預定的目標和結果。比如體育鍛煉時在手腕帶一個“心率監測器”,能夠及時地反饋心跳速度,避免鍛煉過程中心跳過快。第六,“監控”(Surveillance)技術。這是能夠及時了解他人的技術,商場、銀行、公司等場所安裝的監控攝像頭就屬于這類技術。第七,“調節”(Conditioning)技術。它通過對一種行為進行獎勵來達到對該行為的強化。很多電腦游戲之所以如此吸引青少年,其中一個原因就在于通過不斷提升玩家的身份級別,使他們享受到一種成功的樂趣,從而繼續沖擊下一個級別。
相對于傳統的“勸導”媒體,如廣播、電視、雜志等,計算機具有交互性(interactivity)的優勢,這使得它相對于傳統媒體而言具有更強的勸導力,因為它能夠根據使用者的輸入信息、需求和具體情況調整相應的勸導策略。同時,相對于作為勸導者(persuader)的人來說,計算機同樣也具有某些優勢,比如持久性、匿名性、同時處理大量數據、形式多樣性等優點。需要指出的是,從Captology的定義可以發現,在使用技術手段來“勸導”方面,福戈教授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計算機這種技術手段上。其實日常生活中還有許多不通過計算機手段也能達到改變人的態度和行為目的的勸導技術。比如,在特殊路段為了保護行人安全設置一些“減速坡”。司機在通過時為了減少汽車的震動,自然就會放慢速度;又如在汽車內安置專門設備,提醒人們在駕車和乘車時系好安全帶,如果安全帶沒有系好,汽車甚至不能發動。這同樣也能達到影響人的態度和行為的目的。這些技術都具有勸導技術的特征。
二、勸導技術作為“物化的道德”
相對于其他技術來說,勸導技術與倫理的關系更加密切。倫理問題本質上是關注人應該如何行動,以及如何使人們的行為符合道德規范,而勸導技術的直接目的就是影響和改變人的態度和行為,
因此勸導技術必然是負載價值的,其本性注定了與倫理道德具有內在的聯系。福戈說:“勸導技術是非道德的嗎?這要視情況而定。勸導技術可以是非道德的嗎?毫無疑問,答案是肯定的。”。勸導技術既可用于積極的方面,比如勸導人們戒煙、預防疾病、減少交通事故等;也可用于消極的方面,比如不良商家用于欺騙和引誘顧客非理性消費、在食物中添加使人上癮的成分、非法傳銷組織用于給人“洗腦”等。面對勸導技術,應該追問如下兩個倫理問題:一是如何防止勸導技術用于非道德的目的,二是如何把勸導技術作為一種實現道德目標的手段,正面地引導和規范人的行為。這里先簡要介紹一下福戈對如何防止勸導技術用于非道德目的方面的看法。
福戈指出,設計者的意圖、手段和結果可以幫助我們判斷一項勸導技術是否是合乎道德的。首先,確認設計者的意圖對于判斷勸導技術的道德屬性起著關鍵作用。如果設計者的意圖本身就是不道德的,那么其設計的產品很可能也是不道德的。其次,觀察設計者所使用的手段也可以幫助我們判斷勸導技術的道德屬性。一些手段明顯地是不道德的,比如威脅、提供虛假信息。最后,從結果來看,結果可以分為兩種:有意的和無意的。對于有意的不道德結果,福戈認為設計者、經銷商和使用者都具有一定的責任;而對于無意的不道德結果,福戈認為雖然不是設計者有意所為,但設計者也應該對那些在理論上能預見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設計者在設計的過程中應盡可能地想象其產品可能的用途以及如何防止它的過度使用,并減少其可能的不道德用途。另外,福戈還認為,如果勸導技術用在易受外界影響和傷害的人(主要是孩子)身上,它將也是不道德的。因為孩子的判斷力還沒有真正形成,很容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引導,而如果商家為了自身利益而利用孩子的這些特點,那將是不道德的。
勸導技術作為一種實現道德目標的手段,實際上是一種“物化的道德”(material ethics)。對于技術倫理學來說,這是一個新的研究領域,荷蘭技術倫理學家依波?普爾(Ibo van de Poel)和皮特一保羅?費貝克(Peter-Paul Verbeek)稱之為技術倫理的“內在”研究進路(internal approach)。在他們看來,我們“應當超越工程倫理學中流行的外在主義觀察,從而致力于技術發展的一種更加內在主義的經驗性觀察,考慮設計過程本身的動態性并探討該語境下產生的倫理問題”。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再像以前那樣被動地等待技術出現問題后再去“亡羊補牢”,而是更加積極地介入到技術的設計環節中去,把技術當作一種實現道德目的的手段,將一定的倫理規范“寫入”技術設計之中,使技術人工物在使用的過程中,通過引導、調節人的行為,來達到一定的道德目的。因此,費貝克說,在某種意義上,工程師是在以一種不同于倫理學家的方式做著倫理學的工作,他們為人們自古以來就一直不斷追問的“人應該如何行動”以及“如何實現這些規范”這樣一些倫理問題提供了一個“物的答案(material answer)”。比如下面這個例子:“超市的手推車為購物的人帶來了輕松與便利,但使用后隨意停放使超市的環境凌亂不堪。在國外的許多超市有一種手推車,它是需要投幣才能取用的,用完以后將推車物歸原位,放入的硬幣會自動還給顧客。就是這樣的一種設計,規范了人們的一種行為,造就了井然有序的公共空間,使超市亂放手推車的問題得到徹底解決。也許再多的道德說教都不及這樣的設計有力。”
勸導技術作為“物化的道德”,其思想基礎來自“技術中介理論”(technological mediation theory)。該理論認為,技術在人與世界的關系中處于中介的地位,用公式表示就是:人-技術-世界。技術不但影響著我們對外在世界的感知,而且還影響著我們的行為方式,或者說,世界的表象通過技術的中介顯現于人,而人的表象也通過技術的中介顯現于世界。美國技術哲學家伊德(Idle)主要關注的是問題的前一方面――技術如何影響人的感知;而拉圖爾(Latour)和伯格曼(Borgmann)則主要關注問題的后一方面――技術如何影響人的行動。費貝克稱前一種為“解釋學的”(hermeneutical)視角,后一種為“存在主義的”(existential)視角,兩種視角互為補充,共同組成了后現象學(postphenomenological)的技術中介理論。勸導技術在設計的過程中與“解釋學的”視角關系比較密切,而在應用階段與“存在主義的”視角關系更為密切。
伊德指出,傳統的解釋學通常只關注與語言有關的現象,它是人文學科的方法論,是幫助我們如何更好地理解語言背后的意義的學問。與之對照,伊德提出了一種“物的解釋學”(material hermeneutie),這是用來揭示自然界這一非語言現象背后的信息的方法。與人文社會科學的對象不同的是,“科學研究的范圍通常不包含‘語言的’維度。這些研究對象沒有文本、沒有話語,也沒有前置詞的或修辭學的表達”。面對這些不能說話的對象,儀器可以幫助我們讓它們“說話”,從而揭示出自然現象背后的信息。例如紅外成像技術,使不可見的現象顯現于我們的視覺之中;傳感器使人生理上感覺不到的微弱信號也能被敏銳地捕捉到。當然,技術在幫助人們認知世界的過程中并非是中性的,而是在能動地選擇世界的屬性,決定哪些信息應該被呈現,哪些信息應該被遮蔽。伊德將技術在轉換人關于世界的感知方面的這種作用稱為“放大”(amplification)和“縮小”(reduction),世界的某些屬性會因為“放大”而被呈現,而另一些屬性會因為“縮小”而被遮蔽。這種放大和縮小的中介作用被伊德稱為“技術意向性”(technological intentionality),一項技術被研制的時候就已經預先設定了它的意向性。勸導技術的意向性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被“寫入”技術設計之中的。作為“物化的道德”的勸導技術引導人們關注和體驗符合道德要求的事物屬性,而屏蔽不符合道德要求的事物屬性,以物質的手段實現中國古代儒家所要求的那種“非禮勿視,非禮勿聽”的準則。
拉圖爾指出,人的行為方式往往被他使用的工具所塑造。“行動不僅僅是個人的意愿和個人生活于其中的社會結構的結果,而且是個人的物質環境的結果。”拉圖爾把工具的這種影響稱為“腳本”(script),就像電影或戲劇的作者通過腳本規定演員的行動一樣,設計人員在設計器物的時候,通過加入自己的意圖,也預先“規定”(prescribe)了使用者在使用該器物的時候會如何行動。例如,工程師在設計“減速坡”的時候就已經賦予它“在路過我的時候要減慢速度”的“腳本”。雖然減速坡和紅綠燈都能夠使人減慢速度,但是減速坡的約束力和信號燈的約束力是兩種不同類型的約束力,前者是物體本身產生的約束力,后者是作為意義的負載者產生
的約束力。與感知領域中技術的“放大”和“縮小”作用一樣,在行動領域中,技術的中介作用也能夠通過“激勵”(invited)和“抑制”(inhibited)某些行動來實現其意向性。溫納(Winner)在其《人造物有政治嗎?》一文中舉過的一個例子給我們形象地展示出技術的這種意向性特征:在美國紐約去“瓊斯海灘”的景觀大道上修建的天橋的高度非常低,以至于只能讓小轎車通過,而公共汽車卻不能通過。這樣造成的結果就是,“擁有汽車的‘上等’和‘自在的中等’的白人們將自由地利用景觀大道來消遣和往來;通常使用公共交通的貧民和黑人將被擋在道路之外,因為十二英尺高的大巴車不可能穿過天橋”。也就是說,景觀大道上的天橋一方面“激勵”了富人的行為,而另一方面“抑制”了窮人的行為,而天橋在設計之初該意向性就被預先規定好了。作為“物化的道德”的勸導技術在使用中改變了人們的行為方式,使符合道德要求的行為得到激勵,使不道德的行為得到抑制,這就使技術的意向性與道德教化有機地結合起來。
三、規范人類行為的第三種手段
在規范人的行為的方式上,人們通常會想到道德和法律兩種手段。然而,作為“物化的道德”的勸導技術的出現提示我們,還可以通過技術的手段,依靠物質的力量來達到規范人的行為的目的,這就是規范人類行為的“第三種手段”。比照道德約束力(自律或他律)和法律的名稱,不妨稱這種規范手段為“物律”。
“自律”是個人憑自身的“良心”而自愿使其行動符合道德規范的行動原則,它不受外界環境的影響,不為快樂、幸福、欲望等情感所驅使,而是根據自己的“立法”,為實現自己的道德理想而行動;“他律”是指服從于自身以外的權威與規則的約束而行事的道德原則,它要么是出于維護自身“名譽”的需要,要么是迫于“社會輿論”的壓力而使自己的行為符合道德的標準;相對于道德自律和他律而言,法律則具有更強的規范效力,它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而保證實施的。它往往通過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來規范人的行為,人們由于害怕受到法律懲罰而不得不按照既定的規范去行動;“物律”則是通過技術的手段、依靠物質自身的力量來規范人的行為。三種手段都可以達到規范人們行為的目的,比如,在規范司機的行為方面,既可以通過提高司機自身的道德修養來使之自覺地考慮行人的利益,不做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也可以加大社會輿論,靠輿論壓力迫使司機遵守交通規則;或者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條文促使司機遵守交通規則;還可以通過技術的手段,如上面提到的,在行人比較多的路段設置“減速坡”,從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幾率。三種手段相比較而言,道德的要求標準最高,其次是法律和“物律”;從自覺性的角度來看,道德所需的自覺性最高,法律其次,“物律”最低;從強制性的角度來看,道德的強制性最低,法律其次,“物律”最高;從規范的時效性來看,道德和法律的約束力具有滯后性,一個人如果不遵守法律規定,法律只能在事后進行懲罰,而“物律”的約束力則具有當時性,它時刻伴隨著行動的整個過程。在康德哲學的意義上,只有道德是“自律”,法律屬于“他律”。因為“法律調整人們的外部關系,不考慮潛在的動機問題,只要求人們從外部行為上服從現行的規則和法規;而道德則訴諸人的良知,支配人們的內心生活和動機。道德命令要求人們根據高尚的意圖――首先是根據倫理責任感而行事,它還要求人們為了善而去追求善”。按照這種理解,“物律”也可以看作一種“他律”。
作為一種規范人類行為的新手段,“物律”具有道德和法律所不具有的一些新優勢。社會規范是人類社會集體意志的體現,有時候難免會與個人利益發生沖突。對于一些自律性較差的人來說,僅靠自身的力量不足以使他們的行為遵從社會規范,這就需要他律或法律的手段來規范。然而,道德他律的壓力和法律的強制力,只是體現在事后的批判和懲罰之上,并不能在行為的同時就對其進行禁止。而有些會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違法行為,必須在其可能實施時就應該對其進行限制,在危害出現之后再對其進行追究往往為時已晚。這正是勸導技術可以發揮其作用的地方。因為勸導技術作為技術活動時所使用的工具,是伴隨著實踐者的行為過程的。如果在技術設計中預先“寫入”一些道德規范,就可以避免一些嚴重違法行為的出現。比如,目前一些地方酒后駕車事故頻發,有關部門采取了許多控制措施,但很難根治。如果從勸導技術角度考慮,可以設想在汽車駕駛室里安裝一個酒精濃度測試儀,一旦檢測到駕駛室空氣中的酒精濃度超標時,汽車將不能發動,這樣就可以從源頭上禁止酒后駕車的可能性。勸導技術可以從技術層面實現“使行為主體按照社會價值(socially-valued)的方式行動”的目的,這是道德他律和法律手段都難以辦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