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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農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性質
Abstract:Inrurallandexpropriation,thecharacterofcompensationandthecharacterofcollectivecollectionaretwodefinitionswhicharebothrelatedanddifferent.Thecharacteroflandcollectiondecidesthecharacterofland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andtheexpropriationcharacterdecidesitsstanderanddistributionrange、methodandproportion.Asthecharacterofthecompensationisnotclear,itbringsaboutmanyproblemsatwork.Underthepresentlegalsystem,land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hassomecharacters,i.e.thecharacterswithlegality,non-marketorientation,imperfection,communionofmembers,non-statepayment,regionaldifferenceandpriorpayment,etc.
Keywords:country;farmer;collectiveownedland;land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haracter.
農村征地補償的性質不明,在現實中產生了很多問題。據某基層法院統計,該院每年3000件執行案件中,近15%的案件涉及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執行,而執行中由于土地補償費的性質不明,致使法院在能否扣留和提取該補償費的做法上產生較大分歧,嚴重影響了執行工作的開展,影響了申請人權益的實現[1],也導致征地補償的費用往往不能落實到每一個農民,既引發了大量的糾紛,也很不公平[2]。因此,探究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的性質具有現實意義。農村征地補償的性質取決于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性質,鑒于征收和征用對于農村土地的所有者來說都是失去土地,都應獲得相應補償,在這一方面,兩者基本相同,故如無特別說明,本文所指農村土地征地補償性質包含征收補償的性質和征用補償的性質兩個方面。筆者認為對農村的征地補償主要有以下特性:
一、土地補償的法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以下簡稱《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以下簡稱《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土地征收的法定補償范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可見,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法定補償,補償依據、補償范圍、補償項目和補償標準均由法律條文直接規定,剛性較強,彈性較差,可調空間較小。
二、補償依據的非市場性
補償依據(或補償基礎)的非市場性是指主觀上不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依據進行補償,或者客觀上不存在確定土地補償價格的土地市場,土地補償的依據只能由國家確定,具體補償執行的是一種非市場性標準。
在西方國家,土地是“私有財產”(當然政府也有強制征收的權利),客觀上存在著土地交易市場,這就使政府對土地的征收或征用能以市場價格為依據進行測定并補償。這種以“公平的市場價值”為依據的補償對買賣雙方來說都是公平的。從理論上說,這種“公平補償”的價格只能在充分發達的土地交易市場上才能體現出來,城市化發展較早的國家,像美國、日本、英國、法國、荷蘭等國,由于其土地大多數屬于個人或企業所有,土地市場機制比較健全,征用農民土地一般按市場價格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農民基本上都能得到較為滿意的補償[4],如英國以征用者實際占有該土地的當日市價計算補償[5],就是以市場為依據的補償。
但在我國,農村土地具有與其他國家不一樣的獨特性,這種獨特性主要是農村的土地從來沒有被當做商品來看待,嚴格意義上的土地市場并不存在。即不存在一個融入市場經濟的“土地交易市場”,也沒有一個客觀公正的土地買賣價格。再者,進入土地市場交易的土地,應該來源于市場,但我國農民的集體土地是國家按照農村社區人口平均分配的,而不是農民以市場價格從土地市場購得的,其分配方式是非市場化的[6]。既然不是從市場上以市場價“購入”的,也就不能從市場上以市場價“售出”。因此,我國的土地無論是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在現行體制和法律框架下都不能真正地進入市場,不可能根據土地的供求關系或商品的價值規律來確定土地的價格和補償標準,只能由國家根據土地的總體狀況和基本國情予以“規定”,補償的依據不是客觀的“市場”,而是法定的“年產值”。
三、補償金額的非完全性
土地補償金額的非完全性,也可稱之為補償的適度性或補償的非等價性,是指土地補償的金額不能完全體現土地價值的補償。征地補償依據的非市場性,必然會產生土地補償范圍或項目的不全面和土地補償標準的較低或過低,最終導致補償金額的非完全性。其中征地補償標準的高低對補償金額的影響最大。
從各國(地區)情況來看,征地補償標準與土地制度和經濟發達程度有密切的關系。國際上對于征地補償標準的理論主要有完全補償論、不完全補償論、相當補償論[7],正當補償論(日本、韓國)、合理補償論(美國、加拿大、馬來西亞和中國香港)、充分補償論(荷蘭)、公平補償論(法國、瑞典、中國臺灣、菲律賓和巴西)[8],日本當代也有一種“生活權補償”的新的補償理論[9]。盡管各國或不同的學者對補償標準理論的表述是不盡相同的,含義也略有不同,但西方國家所普遍確立的補償原則是“公平補償”或“正當補償”原則。只是“公平補償”(JustCompensation)是一個抽象的、內涵極不確定的概念,不同的國家可能有不同的界定,在不同的政治法律實踐中也有著不同認識。總的來說,依據公平的市場價值對財產所有者的損失進行評估被認為是確立補償標準的最佳選擇[10]。
對于我國目前的征地補償,有人認為是“適當補償”[11](所謂適當補償就是嚴格依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征地補償以使被征用土地的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原則),也有“合理補償”[12]、“相當補償”[13](土地補償數額與土地實際價值不相等,偏重于國家利益而忽視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超低價補償”[14]等不同的觀點,甚至有人認為我國對農村土地的補償僅是“生存權利”補償[15](征地補償制度核心并不在于保障集體土地的財產性權利,而在于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存權利)。綜合起來看,上述不管是哪一種觀點,均認為我國的征地補償是一種非完全補償,補償金額并不能完全彌補被征地方的損失。因此,從總體上說,我國對農村的征地補償,存在著隨意性大、安撫色彩濃的非完全性補償的特點,不能為被征地農民的正當權益提供有力充分的保護。
四、補償分配的成員共有性
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性質決定了征地補償的性質,也決定著征地補償的分配原則、權利的實現形式、補償范圍和補償的分配方法。在土地所有權歸“集體公有”的觀點下,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法與比例由“集體”決定,土地補償費屬集體公有,理論上是不能進行分配的;就是進行分配,集體也是得大頭,失地農民只能獲得少量的土地補償。在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成員共有”的觀點下,“集體成員”對被征土地的補償分配就有最終的決定權,農民個人就有可能直接得到絕大部分的征地補償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可見根據“集體公有”和法律規定,土地補償是禁止用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的,但這些規定與現實差距太大。筆者曾認為農村集體土地歸以村為一個區域范圍的全體成員平均共有[16]。在此前提下,這個“農民集體”中的每個成員對土地及土地補償擁有平等的權利,即擁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收益權、宅基地分配權和征地補償分配權,集體的權利表現為成員個人權利的集合,屬集體共有。換言之,土地補償費的受益主體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全體成員,而不是空泛的集體。土地補償費是因集體土地的被征收或征用導致土地的流逝而取得的,其歸集體成員共有的性質,構成土地補償費分配的基礎。
農村土地的集體成員共有性,對土地補償分配的影響主要表現在:
1.決定著土地補償分配的原則。對于征地補償款,全體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即平均分配土地補償款。
2.決定著土地補償的分配范圍。土地補償歸“本集體”全體成員平均共有,即應該在失去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的產權主體之間進行分配,也就是在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個人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本集體”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土地補償,否則就是侵權。然而在實際中,只要存在土地利益收入,鄉政府、村委會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都爭當土地所有權主體,一些地方的市級和縣級政府甚至也參與了土地補償的分配。土地補償費經層層克扣或被少數干部侵吞,使本來就較低的土地補償真正落實到失地農民頭上的就更少了。
3.決定了個人權利的實現形式。(1)全體成員大會是該集體的最高決策機構,任何一個集體成員(包括該機構的負責人)不能以個人身份決定集體財產(土地)的用途、使用方向和收益分配。(2)任何成員不能獨立享有特定指向的土地所有權。因為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無償取得的,且具有社會保障性質,所以,成員個人雖對土地享有使用權、收益權、轉包(讓)權等,但不能享有按份分割的特定土地份額,即不能要求該集體將某一具體地塊分歸自己獨立所有。(3)任何成員不能單獨行使土地處分權。(4)有權單獨享有屬于個人的土地補償。對土地的收益根據成員大會的意見可以獲得獨立的份額補償。如果成員大會需要留存收益,成員個人應該服從。
4.決定了補償的分配方法。根據集體財產的特點,土地補償費具有集體財產性質,它既有別于公有財產,也有別于私有財產,其分配既要考慮集體利益,也要考慮農民個人利益;既要照顧到目前利益,也要考慮到長遠利益。因此,其分配程序與方法應為:(1)由集體成員大會確定集體與個人的分配比例,集體留存主要用于集體經濟發展、集體福利和農民社會保障;(2)確定集體留存資金各部分的比例;(3)確定集體留存資金的用途;(4)在成員之間平均分配剩余補償。這部分補償是被征地農民個人所有,從理論上說法院是可以執行的。
五、補償支付的非國家性
在關于征地補償理論中,有一種理論叫“特別犧牲論”[17]。特別犧牲論認為,被征收人所受的不可預期的損失即為特別犧牲,理論上應該由受益者即公眾承擔補償義務,但由公眾承擔補償義務是無法執行的,因此就由公眾的合法代表——政府承擔補償責任。這種理論在德國的研究最為深入。根據該理論,國家在征收或征用農村土地將其變為國有土地時,支付給農民的土地補償費應該由政府支付。但這個理論要求政府有充足的財力,否則執行起來難度較大。我國目前的征地補償名義上是由國家支付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規定中,不管是“征收或者征用”均由國家予以補償。但實際上,我國執行的卻是“誰使用土地誰補償”[18]或“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國家在將農村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時,征地補償費并不由國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筆者認為,對征地補償應該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對用于公益事業的“土地征收”,應該由國家對失地農民予以土地補償;對非公益性的“土地征用”,則由用地單位進行土地補償。這是因為,公益用地,直接體現的是國家利益,公益用地的單位也是國家財政預算單位,由國家直接征地轉供用地單位,可減輕用地單位的財政負擔,減少用地單位與農民因土地補償問題的直接對抗。對于非公益用地,體現的是用地單位的經濟利益,是經濟利益在不同的經濟利益體之間的分配,由用地單位支付征用土地補償不僅是合理的,也是用地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承擔此項義務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條件,用地單位必須按法定的標準或市場標準,向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組織給予補償。補償支付的非國家性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土地的使用者特別是非公益用地者廉價“圈地”,但同時卻給政府“經營土地”,從中獲取高額土地價差提供了條件。
六、土地補償的地域差別性
我國幅員遼闊,東西部之間、不同省份和不同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如實行全國統一的補償標準,既不能體現經濟發展水平的差別,也不能體現土地作為特殊資源的區位價值。因此,我國在統一規定了補償項目的基礎上,在征地補償標準上適用了地域差異原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當然這種地域差別是比較有限的。
七、土地補償的先付性
征地補償與民法上基于侵權行為的賠償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征地補償不是由于違法行為所引起的,而是基于合法的公法上的原因所致[19]。民法上的損害賠償是損害在先,賠償在后;而征地補償是賠償(或補償)在先,損害在后。這種對損失的補償不是以實際發生額為基礎,而是一種以法定標準或市場標準為依據的預付性賠償,并且要在實際使用土地前一次付清,是土地使用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按照法定標準或市場標準預先支付給土地所有權人的一次性補償。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的征地補償具有法定性、非市場性、非完全性、成員共有性、非國家支付性、地域差別性和先付性的特點。對征地補償性質的探討,有利于規范征地補償的分配方法,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明確各方的責任,也有利于我國土地制度的根本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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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參與型政治文化;新農村建設;村民自治
[基金項目] 本文為甘肅政法學院2012年度校青年科研資助項目《新農村建設中參與型政治文化的培育》(項目編號GZF2012XQNLW32)的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 G64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11-045-2
參與型政治文化是現代民主政治體制下公民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并對自身的權利、責任和能力有明確認知的一種政治文化。參與型政治文化的理性構建對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當前,在我國開展新農村建設的時代背景下,在農村社會培育和構建參與型政治文化,不僅有利于農村基層民主制度的完善,還將對我國農村社會未來各方面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因此,構建參與型政治文化,是我國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任務之一。
一、構建參與型政治文化是我國新農村建設的基本內涵之一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歷史任務,并明確了“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基本要求。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農村改革發展的基本目標任務,其中涉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文化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各個方面,而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繁榮發展農村文化等也被列入基本任務之中。可見,新農村建設是一項全面而綜合的偉大戰略工程,其目標是要推動我國農村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在這一過程中,政治文化的建設不僅是戰略本身的構成內容,同時還為其它目標的實現發揮建設性的推動作用。
首先,“管理民主”、“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意味著農村公民必須能夠積極參與社會政治生活,在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領域發揮平等而有效的影響力,在民主的氛圍下共同管理鄉村事務。這就要求農村公民必須具有較強的權利意識、參與意識,對國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內容要有明確的認知,而這些正是參與型政治文化的基本涵義所在。只有在農村社會培育和構建起一種適應中國國情的參與型政治文化,才能使農村基層民主體制有效和穩定地運行下去,才能夠實現我國新農村政治建設的基本目標要求。其次,參與型政治文化在推動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的同時,也會影響和促進農村社會各方面的發展進步。參與型政治文化要求公民必須具有較高的政治文化素質、較強的規則意識和平等協作的民主精神,這將有利于在農村事務的管理中實現科學決策和制度化運作,從而保證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等各領域的全面、科學、可持續發展。
二、構建參與型政治文化是完善我國村民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國農村基層民主制度的主要內容。我國自80年代初實行村民自治制度以來,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經過80年代初的萌芽階段、90年代的試驗階段和1998年以后的普及階段,現已基本完成制度建設并逐漸發展成熟,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村民自治制度的實施,使世世代代習慣于服從權力安排的中國農民,逐漸認識到自身權利的重要性,并逐漸學會如何在民主政治安排下參與村級事務,實現自己的利益。農民在政治認知上這一轉變,為我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提供了精神支撐,農村社會首次迎來了參與型政治文化的發展。同時,制度上的不斷成熟和完善,又為農民民主習慣的養成和農村民主氛圍的形成提供了保障。因此,村民自治對于農村政治民主化水平的提升,是在制度與文化的相互促進中實現的,參與型政治文化在這一過程中發揮了軟環境的重要作用。
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仍然面臨著許多問題,如對基層干部的監督不力、制度和規則不能真正發揮作用等,這些都是我們在新農村建設中需要努力解決的問題。新的形勢要求我們在發展經濟、加強法律和制度建設的同時,必須在農村社會營造出更為濃厚的民主氛圍,通過宣傳教育等方式進一步提升農村公民的權利和責任意識,在農村社會培育一種適應我國農村實際情況的民主精神,構建農村參與型政治文化,使村民自治制度真正成為農村公民政治參與的制度依托,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貢獻力量。
三、構建參與型政治文化是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
首先,參與性政治文化的構建能夠促進社會矛盾以合理和制度化的方式解決,從而有助于農村和諧社會的建設。參與型政治文化強調理性的政治參與,而非盲目的和狂熱的政治參與。這種政治文化不僅意味著公民對自身的權利和能力有明確的認知,還意味著公民必須接受和承認現有的政治規則,以制度化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協調各自之間的利益關系。當前我國農村正處于快速發展和社會轉型的敏感時期,同時也處于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的多發期,農村社會各階層、各群體之間面臨著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這一過程不可避免地伴隨著各種利益紛爭甚至的發生。如果處理不好,將嚴重影響到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利益沖突事件不僅僅涉及物質資源的分配,從更長遠的角度看,還涉及農村社會從干部到群眾的普遍民主意識的形成,以及制度化的政治參與習慣的養成。因此,從這一角度來看,參與型政治文化的構建對于維護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參與型政治文化在提升農村公民政治參與水平的同時,也會進一步促進農村民主制度的建設和民主規則的完善,從而為農村社會的穩定提供保障。在參與型政治文化下,公民對于現有的社會秩序是負有責任的。這不僅意味著公民尊重并懂得使用現有的制度和規則,而且意味著,當現有的制度和規則不能適應現實發展的需要時,能夠以建設性的姿態、通過制度化的方式來表達他們的不滿,從而促成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進而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當前我國農村民主建設中仍然存在許多制度性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政府和社會的共同努力,而農村公民更積極的政治參與和更多的利益表達,將是促民主進制度進一步完善的重要推動力。參與型政治文化在這一過程中發揮著基礎性的作用。
四、構建參與型政治文化是推進我國城鄉協調發展的重要途徑
長期以來,我國城鄉社會發展的二元結構,不僅表現在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方面,還集中地體現在政治參與領域。總體來看,農村公民的政治參與水平明顯低于城市公民,這一方面是由制度本身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則跟農村公民的政治素質較低不無關系。至今,我國農村社會的政治文化依然帶有濃厚的依附―臣屬色彩,農民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權力服從意識,使他們不愿意更多地了解和參與政治生活,加之農村教育水平的落后,都造成了農村公民政治素質與城市公民存在很大差距。當前,在我國大部分農村,農民雖然對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有一定的認識,但其認識基本停留在對一般性政治符號的了解上,對制度具體內容的了解非常匱乏,更談不上深層次的理解和認識了。在這一基礎上,城市和農村在政治發展上的差距就出現了。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新農村建設必須要注重城鄉協調發展,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最終縮小城鄉差距,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按照這一要求,我國農村在政治發展上必須要追趕城市,實現城鄉之間的平等發展。在這方面,首先需要加強制度和法律建設,實現城鄉公民在政治權利上的無差別,這方面我們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其次,需要通過宣傳教育等手段,進一步提高農村公民的政治素質,特別是通過學校教育加強青少年的政治素養,提高他們政治參與的意識和能力。再次,還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共同努力,創造良好的政治參與環境,維護制度和規則的權威性,在農村社會營造一種民主政治氛圍,促進農村傳統政治文化的現代轉型,使參與型政治文化成為農村政治文化的主要表現形式。只有這樣,才能促進農村民主政治的真正發展,才能實現城鄉之間在政治發展上的正真平等。因此可以說,構建參與性政治文化,不僅是推進我國城鄉協調發展的重要途徑,也是我國新農村政治建設本身要實現的重要目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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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調(考聘)職位、職數
黨政直屬事業單位文秘6名,計算機管理人員1名;農村小學語文、數學教師各4名,農村小學英語教師2名。以上人員均為全額事業編制。
二、選調(考聘)對象及條件
1、政治合格,品行端正;
2、年齡、學歷及工作年限等要求:①報考文秘人員條件:年齡要求在30歲以下(1979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較強的文字綜合能力。碩士研究生年齡放寬至32歲(1977年1月1日后出生);②報考計算機管理人員條件:年齡要求在30歲以下(1979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計算機專業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工作經歷2年以上(20*年7月前參加工作);③報考教師條件:年齡要求在35歲以下(1974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和教師資格證書;
3、身體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4、凡因犯罪被刑事處罰或開除公職的人員,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均不能報名。
三、選調(考聘)程序
按照簡章、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考核等程序招考聘用。
(一)簡章
招考簡章通過*日報、*晚報、*黨建網、*市人事人才網、雁峰組工網等媒體、網站向社會。
(二)報名
1、報名時間:2009年2月23日至27日,上午8:30至下午17:30。
2、報名地點:雁峰區政府機關大院B棟7樓702。
3、報名要求:每名報考人員只能報考一個職位,統一采取現場報名。報名時,報考人員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資格證書等原件及復印件和一寸免冠近照2張。有工作經歷要求的職位須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2009年全日制應屆畢業生須提供由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部門簽署意見的《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報考人員報名與參考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資格初審合格后進行現場數碼照相(準考證等統一采用現場拍攝的數碼照片)。每人收取考務費200元(含數碼照相費)。
每個職位招考計劃數與報名人數的比例原則上不小于1:5,達不到比例的,相應調整招考計劃數。
(三)資格審查
報名時,由區招考辦對報名者進行資格初審,初審合格的,準予報名。報名工作結束后,進行資格復查,合格者發給準考證。2009年3月4日,考生到報名點領取準考證。
報考者必須如實填寫《報名登記表》,提供真實有效的證件及復印件。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即取消考試、體檢、考核或聘用資格。
(四)筆試
1、筆試范圍和內容:報考文秘職位的考生,需參加政論文寫作和《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兩科考試,每科滿分100分。政論文寫作主要是測查考生綜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主要測查考生數量關系、判斷推理、言語理解與表達、常識判斷、資料分析等能力。報考計算機管理職位的,需參加《申論》和《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兩科考試,每科滿分100分。《申論》主要測查考生閱讀理解、綜合分析、概括能力,以及運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報考教師職位的,需參加《綜合知識》(語文、數學、英語基礎知識)和《教育理論》(教育學、心理學及相關教育法律法規)兩科考試,每科滿分100分。
2、筆試成績合成方法:筆試成績實行百分制。其中,報考文秘職位的考生,筆試成績按政論文寫作占8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占20%的比例合成;報考計算機管理職位的考生,筆試成績按《申論》占6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占40%的比例合成;報考教師職位的考生,筆試成績按《綜合知識》占60%、《教育理論》占40%的比例合成。筆試成績相同的,按政論文寫作、《申論》或《綜合知識》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名。
3、筆試時間、地點:2009年3月7日上午,具體地點見準考證。
①文秘職位
8:00—10:00政論文寫作
10:30—12:0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②計算機管理職位
8:00—10:00《申論》
10:30—12:0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③教師職位
8:00—10:00《綜合知識》
10:30—12:00《教育理論》
4、筆試工作的組織:所有的筆試由區招考辦統一命題制卷,統一閱卷評分。筆試成績將于2009年3月13日至15日在*黨建網、*市人事人才網、雁峰組工網等網站公布。
(五)面試
參加面試的人選,在報考同一職位人員中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計劃人數1:3的比例確定。
文秘人員、計算機管理人員面試采用結構化面談的方法進行,時間15分鐘,滿分為100分。面試具體按《湖南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試行辦法》實施。
教師面試以說課的方式、分報考科目(小學語文、小學數學、小學英語)進行,時間15分鐘,滿分100分。
面試時間、面試地點另行通知。
(六)體檢
按照筆試成績占60%、面試成績占40%的比例合成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計劃數依次等額確定參加體檢人選。考試綜合成績相同的,以筆試成績高的優先參加體檢。體檢時間另行通知。
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規定執行。體檢費用自理。體檢不合格或棄權導致空缺的,在報考同一職位參加面試的考生中按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七)考核
經體檢合格的人員確定為考察對象。主要考察現實表現和實際工作能力。如被考察對象不合格或棄權導致空缺的,可在報考同一職位的面試合格人選中按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經體檢合格后再組織考核。
(八)公示
筆試、面試、體檢、考核等環節工作完成后,都要將結果進行公示,公布相應的合格人員名單,并接受考生的咨詢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九)辦理手續
公示合格的,按規定程序辦理調入手續或編內聘用手續,簽訂《聘用合同》。2009年全日制應屆畢業生暫未取得畢業文憑和教師資格證者,適當推遲辦理手續,但不能超過2009年6月底。新聘人員須參加上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后上崗。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辦理轉正手續;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四、組織實施
為加強對選調(考聘)工作的組織領導,決定成立區選調(考聘)工作領導小組。整個招考工作由區選調(考聘)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安排部署,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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