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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征收管理法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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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征收管理法論文

        第1篇:稅收征收管理法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稅務管理個體稅收管理發票管理以票管稅

        近年來,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非常重視個體稅收的“以票管稅”工作,認為這是加強稅收管理的一個好辦法。“以票管稅”在實施初期確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隨著“以票管稅”的進一步實施,出現了納稅人想盡一切辦法拒絕提供發票的現象,消費者索取發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以票管稅”的做法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關于核定征收稅款的規定,而且影響了個體稅收的征管工作,給納稅人以可乘之機,致使個體稅收收入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僅以虞城縣地方稅務局所管理的飲食業、旅店業個體稅收為例,2007年入該局庫個體飲食業、旅店業稅收收入為97萬元,2008年下降到83萬元。通過調查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

        一、個體稅收“以票管稅”的現狀

        多年來,為了規范稅收管理,促進稅收公平,稅務部門在加強個體稅收征管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種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了使個體稅收征管實現查賬征收,多年來稅務部門一直在推行個體戶的建賬工作。但是,由于納稅人規模、從業人員素質、稅務機關征管手段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個體工商業戶沒有建立賬簿。對這類納稅人,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方式。當然,稅務機關所核定的計稅依據越接近納稅人實際的生產經營額(營業額)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稅款,其工作量很大,稅務部門對具體納稅人核定稅款時往往難以取得確鑿、直接的依據,核定的稅款也往往缺乏準確性。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發現,一些規模較大的賓館、酒店等公務消費較為集中、消費者索要發票比重較大的服務行業,其發票的使用量與營業額規模較為接近,便以發票載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提出了“以票管稅”的辦法(后來又針對實踐中存在少數消費者不要發票的情況提出了核定不開票率等措施)。經過不斷總結、推廣,到目前,稅務部門已經在多種行業、多數納稅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稅”辦法。

        實施“以票管稅”的初期,稅務部門把發票作為核定稅款的一個參考工具和輔助手段,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提高了稅款核定的準確性,促進了稅收的規范化管理和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但是,隨著該辦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稅務機關在核定稅款時采取了只靠發票管稅的極端做法,“以票管稅”已經步入了“唯票管稅”的誤區,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稅”的弊端

        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規定了如下幾種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額的核定方法:“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當前,基層稅務機關征管力量薄弱,加之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源零星分散,難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難度。因此,部分稅務機關為了減少核定稅款的難度和核定稅款的工作量,就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這種核定稅款的做法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稅款的流失,也給納稅人偷稅以可乘之機。

        發票用票戶數急劇減少。部分稅務機關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發票用票戶數的急劇減少。依據商丘市地方稅務局的資料統計,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稅”前,全市使用地稅發票的納稅人有4500戶,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戶,減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稅務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和稅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個體工商業戶4365戶,這些戶數基本上是沒有使用發票的業戶。

        消費者索要發票難。實行“以票管稅”之前,納稅人很少有拒開發票的行為,所以發票的使用量對于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確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但是在稅務部門以發票為主要的征稅參考的情況下,納稅人盡量少開發票、不開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也就成了他們少繳稅款的直接選擇。納稅人常常以各種借口拒絕向消費者開具發票,或者以打折、贈物等為誘餌不給消費者開具發票。這也導致稅務機關利用納稅人的發票使用量來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做法失去了它應有的參考價值。

        假發票增多。實施“以票管稅”,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供應發票,發票金額的稅負達到了6%~10%。以面額100元的定額發票為例,納稅人到稅務部門申購一本發票要繳納600元一1000元的稅,而假發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買到,使用假發票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開支。與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卻不高。一方面,普通發票對印刷的技術設備水平要求較低,制假分子能夠很輕易地印制出足以亂真的假發票,使消費者和稅務機關無法直觀地鑒別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販賣假發票者,要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者,僅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較低造成了假發票的泛濫。這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稅款流失。

        發票違章舉報查處難。隨著納稅人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的增多,稅務機關對發票違章的查處卻顯得力不從心。在一些基層單位看來,查處發票違法違章既費時又費力,處罰難,實際執行更難,也不會增加多少稅收。在這種錯誤認識主導下,這些基層單位對舉報的案件和其他違法違章行為查處不力,使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嚴重受挫,造成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有愈演愈烈之勢。

        三、走出“以票管稅”的誤區,回歸發票憑證功能。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須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而走出該誤區的關鍵在于回歸發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進行核定征收。強化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的核定征收工作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回歸發票憑證功能,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需要足量供應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可見,發票作為我國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經濟活動中發揮憑證作用。既然是商事憑證,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為“以票管稅”的依據,則只能管住一部分應稅收入。因為許多應稅收入和支出都用不著發票。人們離開發票,購銷行為照樣能夠實現。納稅人少繳稅,可采取不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方法來達到目的。“以票管稅”理想化地試圖用發票鏈原理去安排社會的經濟生活和人們的行為,人為設計發票“天網”意境。這種主觀推理實際上難以達到管稅的目標。大量不開發票、真票假開、開具假發票等行為的發生不僅嚴重擾亂了稅收征管秩序,使發票失去了作為核定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款的主要參考依據的意義,也嚴重擾亂了國家的經濟秩序。因此,稅務機關要正確理解發票在經濟活動中的憑證作用,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強發票管理,嚴厲打擊各種發票違法犯罪活動。針對發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稅務機關應堅持日常發票管理與發票檢查相結合,管理與檢查并重。要通過發票檢查來整頓和規范經濟秩序,進一步堵塞發票管理的漏洞。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嚴厲打擊利用發票偷稅的違法犯罪行為,以維護稅法的尊嚴。稅務機關應與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加強聯系,嚴格控制違規票據的入賬;要與司法機關搞好協作,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發票違法犯罪行為,凈化用票環境,以整頓和規范稅收征管秩序。

        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款核定征收工作。應按照《征管法》的規定對未建賬業戶使用適當的方法核定稅款,而不是僅憑用票量確定征稅數額。發票使用量可以作為核定稅款的直觀參考,但不應該成為核定稅款的唯一依據,特別是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出現,使發票使用量已經失去了其作為核定納稅人稅款的直接參考意義。《征管法》對核定稅款的方法做了明確詳細的規定,長期以來,稅務部門在核定納稅人稅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開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積累了大量關于核定稅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納稅戶的具體生產經營場所蹲點守候,按照納稅人的成本、費用和國家規定的利潤率核定稅款,與納稅人座談以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開展典型調查、行業民主評議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不怕麻煩、不怕辛苦,開展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稅款時嚴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適當的方法足額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應收盡收。如果能做到足額核定稅款,應收盡收,納稅人的發票也就應該能夠滿足其需要。也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杜絕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發生,才能夠使發票回歸它作為記載納稅人經營活動的憑證功能。

        采用現代化的稅源監控手段,加快推廣使用稅控收款機。稅控收款機是記載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的有效載體,更是稅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以后,消費者在餐飲、商場等消費場所付款后,無論是否索取發票,稅控收款機都會自動打印出發票,便于稅務部門進行有效監控,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同時,可以通過配套開展有獎發票活動,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平等競爭。

        第2篇:稅收征收管理法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對組織稅收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解決兩者矛質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悅是組織收入的基礎和保障,只有堅持依法治枕才能閱滿地完成收入任務,促進經濟發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依法治稅成為我國當前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但是,長期以來形成的指令性稅收計劃對稅收行政執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矛盾也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顯現。如何嚴格堅持和推進依法治稅、如何處理好組織稅收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成為一個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實踐的重大課題。

        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盾

        (1)“收人中心說”帶來的治稅觀念的誤區。在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我國對稅收收人實行計劃管理,強調以組織收人為中心,以稅收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績效,在稅務部門形成了“唯收人論英雄、唯收人論成就”的觀念。稅務部門任務觀念很強,將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調劑稅收收人,確保收人計劃完成上,相對而言,法制意識較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

        (2)稅收計劃制定的不科學性成為依法治稅的重要障礙。從理論上講,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對經濟有調控作用,所以兩者的內在發展趨勢應是一致的。由于經濟的發展呈波浪型的規律,稅收收人計劃應根據經濟發展的規律來編制,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編制稅收計劃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數增長法”,其公式為:稅收計劃二基數x系數+特殊因紊,即每年國家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是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為基礎,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確定一定的增長比例作為當年的稅收計劃任務分配數。這種方法具有明白直觀、簡便易行、連續性強、較為穩定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各地的客觀經濟狀況,對保證國家財政收人的穩定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這種計劃分配方法的缺陷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為:第一,基數對計劃的影響程度較大,基數越大,稅收收人任務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著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務越重,實際上是一種“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為減輕以后年度的任務壓力.出現了有稅不收等現象。第二,基數與依照稅法有可能取得的稅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稅負和宏觀調控。在稅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稅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長收“過頭稅”,導致“寅吃卯糧”。第三,系數的人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對稅源全面、科學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而是通過財政預算反推出來的,可依據性較差,只考慮財政支出的增長需求,而沒有充分考慮經濟總量與結構的變化,從而容易導致稅收什劃的增長偏離實際稅撅、稅收任務崎輕畸重等悄況,會給執行稅收政策帶來一定的負面影晌。

        (3)過度強調組織收人導致了對征管質量的忽視。組織收人固然是稅務部門應盡的基本職能之一,但過度強調收人任務導致了稅務部門對征管質量的忽視,有悖依法治稅的原則和規范征管的要求。在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稅撅充足,稅務部門完成當年度稅收收人任務后,放松了對漏征漏管戶的清理,企業欠稅大幅度地增加,壓欠措施不到位,查處案件過程中隨意性較大,甚至個別地方政府常以發展地方經濟為借口,超越權限要求稅務部門特別是地稅部門違法實施稅收減免和制定片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做法一方面助長了企業的欠稅、偷稅的風氣.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的蔓延,加劇了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稅務部門征管水平和征管質量的提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脫離稅源實際,片面迫求政績和地方收人規模的最大化,稅務部門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計劃的雙重壓力下出現了征“過頭稅”“空轉稅”“以票引稅”等稅收違法現象,有的地方為完成“屠宰稅”“農業稅”等收入任務強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頭來計征屠宰稅,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更不用提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了。

        (1)正確處理好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的關系

        依法治稅是組織收人的基礎和保障,組織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稅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結果,依法治稅貫穿于組織收入始終。只有堅持依法治稅才能圓滿地完成收人任務,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要正確處理好組織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緩解、解決兩者矛盾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強化稅收法定原則,克服單純追求收人的觀點。在“依法治國”已成為憲法基本原則的今天,應重新對“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進行定位。從理論上講,稅收計劃是由財政機關和稅務部門制定的,是稅務部門內部的工作計劃,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而稅法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及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違反稅法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孰輕孰重顯而易見。再者,從當前形勢上講,雖說組織收人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卻不是唯一職能,特別是我國加人WTO后,稅收更注重的是體現一種“公平”和“中性”的原則,與國際接軌,“依法治稅”顯得尤為重要。這里的“法”就是“稅法”,“稅法”才是全部稅收工作的依據,而不是“稅收收人計劃”。組織收人應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做到依法征收、應收盡收、應退盡退。而所謂依法治稅,其內涵就是“應收盡收”,就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通過規范的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對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稅款解繳人庫,實現稅款從納稅人到國家的財產利益轉移,既不能有稅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稅收收人任務收“過頭稅”。由此可見,“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兩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稅這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來完成稅收收人計劃。

        (2)改變現行不盡科學合理的稅收計劃制定方法。稅收與經濟是木與本、水與源的關系,不能脫離經濟去追求稅收增長,更不能超越經濟發展水平侈談什么稅收增長。所以,稅收計劃的制定應逐步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要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以經濟發展狀況為依據,特別是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CDP增長存在著密切的正相關關系,可以考慮運用GDP來編制稅收收人,主要有彈性系數法(稅收彈性系數是指稅收收人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之比)和稅收負擔率法(稅收負擔率是指稅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兩種方法。

        (3)改變稅收工作考核辦法。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勢下,各級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對稅務部門工作業績的考核標準應多樣化,稅收收人計劃任務完成情況不應當成為考察和評價稅收工作的唯一標準。能否完成稅收計劃任務主要取決于經濟的發展情況,所以在稅收計劃執行階段,應當將稅收計劃作為預側性、規劃性、指導性計劃,而不是強制性、必須完成的指令性計劃,對稅收工作的評價應該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質的要求。沒有質的量是沒有意義的,應當適當弱化稅收計劃任務的考核,強化依法治稅工作的考核,由稅收計劃的數量考核逐步轉變為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將重點放在考核稅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率、納稅申報率、申報真實率、催報催繳率、稅款人庫率、滯納金加收率、違法行為處罰率、涉稅復議變更撤銷率等指標。衡量稅收工作的優劣,不應單純看收人總童的多少,關鍵是看是否堅持依法治稅,依率計征,縮小應征與實征的差額。

        (4)切實改革政府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稅收計劃是財政預算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要改革現行的稅收計劃,在財政預算上必須堅持“量人為出”的原則,徹底改變當前財政支出制約稅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財政預算與稅收計劃差別較大,由此產生的財政支出缺口,應通過緊縮支出、發行國債或者其他途徑解決,而不是將組織收人任務強加于稅務部門,這樣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稅收計劃產生的負面效應,保證稅務部門依法治稅的獨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計征。

        第3篇:稅收征收管理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稅收;稅收管理;稅收秩序一、目前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單純追求收入目標,稅收職能單一化傾向日益明顯1994年稅制改革以寫作論文來,我國工商稅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億元的速度遞增。除了經濟增長、加強征管等因素外,維系高增長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為和支持政府行為的稅收“超常措施”。為了完成任務,各級政府和財稅部門繼續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糧”、“無稅空轉”等現象日益公開化、普遍化。任務高壓下的稅收征管,其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其一,剛性的任務標準弱化了剛性的稅收執法,看似力度很大,實質上是對法律尊嚴的自我踐踏。其二,大面積的超收,人為改變了正常情況下的稅收數量和規模,掩蓋了稅制的運行質量和真實的稅收負擔程度,為宏觀決策提供了虛假的數字依據。

        (二)一些稅種先天不足,稅收對經濟調節乏力稅種設置、稅率設計的目的,最終要通過征收管理來實現。稅收征管中的一系列問題,使一些稅種的設置初衷大打折扣。現行消費稅的征稅對象主要是煙酒。由于大量的欠稅和稅收流失,該稅種的調節作用無法發揮,與政策設計的初衷大相徑庭。而且,從中央到地方,對煙酒稅收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實際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積極扶持政策,完全偏離了限制消費和生產的初衷,稅收調節嚴重乏力。

        (三)財務核算虛假,稅收監督不到位1.偷稅逃稅普遍化、社會化,稅收差額嚴重。稅收差額是衡量一國稅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標。據調查,我國的稅收差額大體在30%-40%。當前的突出問題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盜竊、偽造、倒賣和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數額巨大,觸目驚心。2.財務核算成果人為控制,經營指標虛假。受各種利益因素影響,許多企業建有兩套或三套賬目,在上報經營成果或計算稅金時,往往使用虛假賬目,形成稅收監督的真空。一些沒有設立兩套賬目的單位,在財務核算上也摻雜許多虛假成分,看似規范合理的會計核算掩蓋著許多經過處理的問題。虛假的財務核算不僅導致稅收流失,還造成國民經濟統計指標的失真。3.某些企業腐敗嚴重,侵蝕稅基。企業負責人的腐敗,屢禁不止,局部地區愈演愈烈,已經成為社會毒瘤和頑癥。盡管企業腐敗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反映在財務上,毫無例外都是化公為私,侵吞國家資財,侵蝕稅基。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社會原因———整個社會的執法狀況欠佳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相繼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的狀況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一直嚴重困擾各級政府和執法部門。在這樣一個社會大環境下,稅收執法始終處在各種矛盾的焦點上,行政干預、人情干預、部門配合不力、司法腐敗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制約著嚴格執法。1.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難。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軌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以多種具體操作上的理由拒絕暫停支付和扣繳稅款。金融部門為防范風險,實行貸款抵押,企業資產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給銀行,稅務機關扣押、查封企業財產,有時沒有標的物。2.法人案件處理難。一般說來,對納稅人個人的稅務違章案件比較容易處理,而對法人涉稅案件的處理往往會遇到來自地方的行政干預和社會的壓力。企業的稅收問題被查實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護,稅務機關一般也要作出讓步。第6期何朝陽:淺析我國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79一些地方企業普遍困難,稅務機關在案件處理上,不得不考慮社會穩定和稅源延續問題,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3.涉稅違法案件處罰難。稅收執法專業性較強,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證,一些涉稅違法案件查處遲緩,久拖不決,處罰不及時、定案不準確、執法不到位的問題比較突出。

        (二)法制原因———稅收立法滯后于改革進程1.大部分稅種沒有通過人大立法,而是以條例形式,法規層次低,而且具體條款頻繁修改,缺乏應有的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一些正在執行的條款不能作為認定納稅人犯罪的依據,客觀上存在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執法上的雙重標準。2.稅收程序法律依據不足,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收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原則,可操作性差。3.沒有建立獨立的稅務司法體系,稅務機關的職責和權力脫節。

        三)內部機制原因———稅收征管機制落后機構設置條塊分割,重疊交叉,成本過高,效能低下。一方面,各種經濟成分的重新組合,各種所有制形式的頻繁變動,各行業的相互交融,使得企業的經濟性質、經營方式、隸屬關系呈現明顯的多極性和不穩定性。反映到稅收征管上,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征管范圍無法劃清。另一方面,隨著企業主管部門的合并、撤銷、精簡、改變職能,原有的行業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屬機構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稅務直屬分局和區局并存,給稅收成本的控制、機構精簡、管理效能的提高帶來一定負效應,也給納稅人辦理稅收事宜帶來諸多不便;征收分局與稽查分局在任務承擔與職能行使上相脫離;交叉管理,稅負不公,爭搶稅源,漏征漏管嚴重。

        三、對策分析

        (一)改革稅收計劃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學性1.實事求是,增強稅收計劃管理的科學性。稅收計劃的制定,除了參考國民經濟宏觀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收入外,更應從經濟稅源的實際出發,緊密結合市場變化,遵循從經濟到稅收、積極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則,以“發展變化”的總觀點來預測分析經濟稅源,使稅收計劃盡量與實際稅源相吻合。為確保計劃制定和分配的科學化、合理化,一要根據不同行業、不同所有者結構確定相應的調查方法和參數依據,為科學編制稅收計劃奠定基礎;二要在具體編制計劃過程中,采取因素測算法與抽樣調查法進行綜合驗證,合理科學地確定每一因素,避免簡單推算,提高計劃準確度;三要開發設計出稅收計劃信息管理軟件,建立縱向可與各級稅務部門聯系的征管數據庫,橫向可與各部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場動態的數據庫,并科學地將這些信息分類、解釋、分析、轉換成編制、分配稅收計劃的正確依據。2.完善會計改革,保證計劃執行的準確性。現行稅收會計核算辦法雖以申報應征數作為核算起點,建立了基層征收機關分戶分稅種明細賬,但由于諸多方面原因,在基層會計實踐中,除入庫數額外,其他數據一定程度上缺乏真實性、完整性,影響了稅收計劃利用會計資料來計算稅收增減因素、測算稅收負擔和稅收增減幅度、預測稅源及其變化趨勢。必須進一步完善和加強稅收會計改革,進一步提高計算機在計會領域的應用水平,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稅源和稅收收入以及欠稅情況。3.注重調查研究,增強計劃分析的針對性。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制定稅收計劃的同志應經常深入基層了解情況,及時反映征管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掌握經濟稅源結構和變化情況以及發展趨勢,提高預測稅收收入的能力。在稅收計劃執行情況分析中,要實現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既要分析客觀原因,更要分析主觀原因,做到有情況、有數據、有比較、有辦法、有預測,抓住重點。還要實行稅收計劃分析與稅收統計分析相結合,充分發揮現有信息資料的作用。4.實行綜合評價,增強計劃考核的合理性。當計劃與實際稅源有較大的差距時,不能以計劃沖擊稅法。對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的考評,不能把計劃完成情況好壞作為唯一標準,要強調依法治稅,加大對執法情況監督考評的份量,以促進稅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

        第4篇:稅收征收管理法論文范文

        [摘要]加工貿易稅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稅制度、出口退(免)稅制度和征稅制度。加工貿易保稅制度有全額保稅、定額保稅和不予保稅之分。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方法雖然因具體貿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與一般貿易相比更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加工貿易征稅制度則對不同貿易方式、不同來源料件、區內區外企業實行了區別的征稅待遇。

        [關鍵詞]加工貿易保稅出口退稅稅收制度

        一、加工貿易保稅制度

        保稅制度是一種國際上通行的海關制度。我國加工貿易稅收實踐中,對于來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規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輔料及包裝材料,海關全額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生產環節消費稅,包括免征工繳費的增值稅。但是,進料加工方式下,海關則區別情況對進出口貨物實行全額保稅、定額保稅或不予保稅。一般來說,保稅工廠、保稅集團、對口合同可予以全額保稅;其它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應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關已征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于已征稅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經向海關提供確鑿單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無誤,準予向納稅地海關申請已納稅額返還。此外,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征稅,待其加工復出口后,再按實際消耗進口料、件數量予以已納稅額返還。

        但是,若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無論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進口,只要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等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等特殊監管場所,均實行全額保稅。但是,基于歷史原因,我國多數加工貿易企業位于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之外,因此對于這些企業而言,進料加工進口貨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稅甚至不予保稅的可能。

        二、加工貿易出口退(免)稅制度

        對于來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以免稅為主,不予出口退稅的政策。如果出口企業是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稅,但對其耗用的國產材料則不辦理出口退稅,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而是計入成本。

        但是,對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出口退(免)稅制度。該貿易方式下出口貨物的消費稅的退(免)稅辦法與一般貿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的退(免)稅則有所區別,即根據進料加工復出口的具體貿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稅計算方法。

        1.作價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退稅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其中:“銷售進口料件金額”是指出口企業銷售進口料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稅率”是指當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于或等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而若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則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海關對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是指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委托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應退稅額=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該原材料等的適用退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工繳費金額×復出口貨物退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應征稅額-減征稅額

        3.自行加工復出口

        (1)實行“先征后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

        (2)實行“免、抵、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其中: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且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即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的關稅和消費稅

        這里,當納稅人有進料加工業務時則應扣除“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且當“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于“出口貨物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時,“免抵退貨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按0填報,其差額結轉下期;按“實耗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按“購進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其中“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如上所述。

        —當期應退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當期免抵退稅額之間的小者由此可見,當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時,與一般貿易出口相比,加工貿易出口有助于減輕企業承擔的征退稅率不一致導致的稅收負擔。因為,一般貿易出口企業需要承擔所有征退稅率差額部分的負擔,而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則只承擔國產料件部分的征退稅率差額負擔,若加工貿易企業全部使用進口料件,且全額保稅,則基本不受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出口退稅率降低的影響。

        此外,當加工貿易企業將用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時,貿易部門與稅務部門對這類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稅收處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據目前的有關規定,海關對深加工結轉業務視同進出口貿易實行保稅監管,即并不對該項業務征收任何進出口稅費;但是,稅務部門則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資企業(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資企業)“不征不退”的免稅期滿之后,對所有企業的深加工結轉業務均視同內銷先征稅,然后再在出口環節辦理退稅,并且深加工結轉環節使用的國產料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顯然,這種不一致增加了此類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發展,也不利于加工貿易價值鏈條在國內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貿易企業便利用特殊監管區域或特殊監管場所的稅收優惠制度,來解決此類問題。根據《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55號)、《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4]150號)、《關于保稅區與港區聯動發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7號)、《關于洋山保稅港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26號)等的規定,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運入區內(或中心內)的貨物視同出口,準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區內(或中心內)企業銷售給區外(或中心外)企業的貨物視同進口,當該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時,準予其按照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執行。這樣,深加工結轉業務中,上下游企業就可以通過上述區域或場所獲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業的貨物入區(或中心)就可以獲得退稅,而下游企業從相應園區(或中心)進口貨物并獲得發票,向海關辦理“進料加工”就可以享受進口料件保稅,從而減輕了這些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加工貿易征稅制度

        1.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

        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享受免稅;但是,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則必須按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此外,若該不予退(免)稅的貨物為應稅消費品,還應按復出口貨物的出口數量或離岸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2.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的規定

        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全部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不征收出口關稅;如部分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則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關稅。具體計算公式是:

        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其中,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審核確定。

        企業應在向海關備案或變更手冊(最遲在成品出口之前)時,向海關如實申報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3.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與產(成)品內銷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準予內銷的有效批準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稅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款并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內銷征稅,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追回退(免)稅款。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加工貿易企業可向海關申請內銷,并免于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屬于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予提交許可證件。海關對申請內銷的邊角料根據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價格計征稅款,并免征緩稅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貿易出口應稅商品或不予退(免)稅商品的征稅制度對進料加工、來料加工以及國產料件、保稅進口料件區別對待,沒有一視同仁,這顯然不利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發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企業使用國產料件的積極性,從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產品的國內增值率。其次,雖然加工貿易料件與制成品內銷制度中規定“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但未明示該規定是否也適用于制成品,從而使得企業可能利用加工貿易方式規避國家對某些制成品的進口限制,在國內銷售該類產品。最后,根據規定,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內銷的制成品,其補稅時的完稅價格按制成品的成交價格審定;而區外企業內銷制成品時,則按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或與料件相同或類似的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一般情況下,制成品的成交價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價格,而且根據“關稅升級”理論,制成品的進口關稅稅率也要高于料件的進口關稅稅率。因此,這種差異顯然對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不利。

        總之,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并且其稅收管理涉及稅務與海關等多個部門,從而導致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因此,在引導我國加工貿易順利實現轉型升級的前提下,我國各相關部門應協調統一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在盡可能保持稅收中性的基礎上,合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而確保我國加工貿易制度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第5篇:稅收征收管理法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在一定條件下阻止欠繳稅款又未提供相應擔保的納稅人出境,是《稅收征管法》中確立的一項保障稅款征收的措施,但對阻止出境構成要件的規定較為模糊,免責條件顯得過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標準也完全缺位,對納稅人權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因此,除了考慮國家稅收利益之外,有必要從納稅人的權利的角度,重新審視阻止出境措施,從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兩個方面對其加以規范。

        在一定條件下阻止欠繳稅款又未提供相應擔保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為“欠稅人”)出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為《稅收征管法》)中確立的一項保障稅款征收的措施,該法第4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與之相對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為《實施細則》)第7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顯然,上述法律法規對于阻止欠稅人出境構成要件的規定較為模糊,免責條件過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標準也完全缺位,對欠稅人出境自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侵害。盡管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此前曾制定《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國稅發E19961215號文,以下簡稱為《辦法》),規定了阻止出境的相關標準和程序,但對欠稅人的權利保護仍然考慮得不夠周詳。因此,除了考慮國家稅收利益之外,也有必要從保護納稅人權利的角度,重新審視阻止出境措施的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阻止欠稅人出境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分析

        (一)可行性——阻止欠稅人出境并不違憲

        眾所周知,出境自由是公民遷徙自由的重要內容,也是各國憲法所普遍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在我國,1954年《憲法》即確認了公民遷徙自由的權利。1982年《憲法》雖然將其刪除,但從基本權利的性質看,憲法本身只有確認的效力,并無創造或廢止的能力。作為應然性的權利,憲法未明確規定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并不意味著公民不享有此項權利。g13遺憾的是,我國《稅收征管法》第44條有關阻止出境的合憲性問題并未引起我國大陸地區學界和實務部門的重視。相比之下,我國臺灣地區的學者對此則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其焦點就在于為了保全稅收而對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加以限制,以對基本人權的限制達到征稅之便利是否合理。盡管其大法官解釋稱“行政院……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上述辦法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抵觸”。但有些學者仍然認為,這一解釋僅以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為出發點,論證限制出境之合憲性,而并未論證《稅捐稽征法》的合憲性,因此仍有探討之空間。

        從法律上來講,任何權利(包括公民的基本權利)都是有界限的。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必要的范圍內,法律可以對基本權利加以限制。正如《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言,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權利不抵觸的限制,是可以被允許的。顯然,《稅收征管法》設置阻止欠稅人出境措施,其法理依據即在于保障國家稅收,維護公共利益,立法意圖本身亦無可指責,因此,這一措施并不存在違憲之嫌,在稅收實踐當中也是可行的。

        (二)必要性——財產性稅收保全措施的不足

        稅收必須通過納稅人繳納稅款來實現,相應地,《稅收征管法》也賦予稅務機關廣泛的行政執法權來確保稅收目的的實現,如該法第38條所規定的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在內的直接針對納稅人財產權的稅收保全措施。而阻止出境針對的實質上是欠稅人的人身權而非財產權,除非欠稅人在被阻止出境之后自行繳納所欠稅款,或者提供擔保以換取出境自由,否則,就阻止出境本身而言,并不能保持或增加納稅人現有的財力狀況或支付能力,最終可能無助于稅收的實現。而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欠稅人并無出境之需要,或者根本不打算出境,阻止其出境便無任何意義,稅務機關以阻止出境迫使欠稅人繳納稅款的目的勢必落空。基于此,有學者認為,阻止出境的手段是否有助于實現稅款征收的目的,值得懷疑。

        實際上,盡管國家的稅收管轄權確定之后,其存在雖不受國境的限制,但其行使卻不可能隨心所欲。從獨立角度來講,外國稅務機關不能到中國強制執行其稅收決定,中國稅務機關也不能到國外執行職務。即便存在這種可能,由于難以查清納稅人的財產所在,強制執行往往也會落空。而如果欠稅人存在通過出境逃避稅收的嫌疑,則阻止其出境無疑是最為現實的舉措。因此,在德國稅法中,針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被稱之為“物的假扣押”。而針對人的限制出境、拘提管收、監視居住等,則被稱之為“人的保全假扣押”。換言之,針對欠稅人的人身權的阻止出境的措施,雖然無法直接保全欠稅人的財產,但確實是為了保障稅收安全的舉措,將其歸入稅收保全措施之列以彌補單純的財產性稅收保全措施之不足當無不妥。

        另一方面,阻止出境對于欠稅人而言也是一種現實的或潛在的壓力。在這種壓力的作用下,出于各種考慮,欠稅人可能向稅務機關主動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當的擔保。特別是對于臨時來華或者僅僅來華一次的外國人來說,這種措施更是具有立竿見影的效果。因此,相對于查封、扣押或凍結等財產性稅收保全措施來說,盡管阻止出境僅僅屬于一種間接的強制措施,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欠稅人主動履行納稅義務。從這個角度來看,對欠稅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確實又有其必要性。

        二、阻止欠稅人出境的實體要件

        如上所述,阻止欠稅人出境的立法意圖無可指責,對于以逃避稅收為目的而出境的欠稅人而言,其作用也是十分明顯的。但是,《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范性文件關于阻止出境實體要件的規定卻過于寬松,極易造成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權利的過度侵犯。因此,有必要完善相關制度設計,使得阻止出境在對納稅人權利損害最小的情況下發揮最大的效用。

        (一)阻止出境的欠稅數額標準

        如果運用比例原則來衡量阻止出境措施,必須充分考慮納稅人所欠稅款之數額。如果欠繳稅款的數額過小,則無阻止欠稅人出境的必要,除非欠稅人欲定居境外,且今后也無重回境內之可能。對于欠稅數額的具體標準,《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未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216號文,以下簡稱為《通知》)第1條第1款對此明確規定:“各地稅務機關對欠稅人實施出境限制應嚴格掌握,原則上個人欠稅3萬元以上,企業欠稅2O萬元以上,方可函請公安邊防部門實施邊控。但對拒不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不受上述金額限制。”

        筆者認為,本著慎重保護納稅人權利的考慮,對欠稅數額可采取雙重限定標準,即一方面,欠稅數額必須達到一個法定的具體而明確的標準,并且該標準應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而及時加以調整;另一方面,應當同時要求欠稅數額必須達到欠稅人應納稅額的一定比例,方可對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二)對稅務機關行政裁量權的限制

        為避免或減少稅務機關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時的隨意性,對于確無必要阻止出境的情形,應由法律直接作出除外性規定,而不能任由稅務機關自由裁量。例如,對于公益性單位的負責人,其出境本身是基于公益目的,況且與單位之間并不存在財產聯系,實無阻止其出境之必要。而即便屬于稅務機關裁量范圍內的事由,也必須嚴格遵循“權力用盡原則”。具體而言,就是要求稅務機關必須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性稅收保全措施,只有在上述措施無效的情況下,方可考慮采取阻止出境措施,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欠稅人的人身權利的影響。而《通知》也強調了這一點,該通知第1條第2款規定:“對納稅人的欠稅事項,凡能在境內控管的,盡可能不要留待欠稅人出境時解決。”與此同時,在個案中還應考慮欠稅人的具體情況。例如,欠稅人無力繳納所欠稅款,也無法提供相應擔保,但確有奔喪、探病等緊急事務需要出境,稅務機關就應當考慮一定限度內的融通余地,否則,一概阻止其出境也明顯違背人倫。

        (三)被阻止出境對象的具體認定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44條的規定,只要納稅人存在欠稅情形,又未能提供擔保,稅務機關就可以決定阻止其出境。如果欠稅人是自然人,那么欠稅人即是被阻止出境的對象。如果欠稅人是單位,則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但從實務操作來看,對于單位納稅人而言,即便有必要阻止出境,阻止的對象是否必然為法定代表人也是值得研究的。例如,合伙企業中即不存在所謂的“法定代表人”,全體合伙人可以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即代表合伙企業。顯然,如果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此時就無法確定阻止出境的對象。而《辦法》第3條則規定:“欠稅人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對象為當事人本人。欠稅人為法人的,阻止出境對象為其法定代表人。欠稅人為其他經濟組織的,阻止出境對象為其負責人。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時,以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阻止出境對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國境內的,以其在華的主要負責人為阻止出境對象。”應當說,這種規定更符合實際,與《稅收征管法》也未必存在沖突。

        此外,如果欠稅人死亡,自然無從阻止其出境。但是,在欠稅人留有遺產時,是否應當阻止其繼承人出境呢?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據此,繼承人應以其所繼承的遺產為限承擔被繼承人的納稅義務(繼承人自動放棄繼承的除外),否則,稅務機關可對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三、阻止欠稅人出境的程序要件

        除了必須滿足相關實體要件之外,阻止出境的程序要件則關乎納稅人的知情權和救濟權等一系列權利。不過,“在考慮法制建設的時候,中國的法學家更側重于強調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實體合法性方面,而對在現代政治和法律系統中理應占據樞紐位置的程序問題則語焉不詳。”對于阻止出境而言,無論是《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還是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相關的程序性規定均存在較大漏洞,亟待立法進一步予以完善。

        (一)阻止出境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從形式上看,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是針對特定主體的一種人身限制,因而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但問題在于,該措施同時牽涉稅務機關和出入境管理機關,而實際作出阻止出境決定的行政主體,究竟是負責稅款征收的稅務機關,還是負責出入境管理的公安機關。進一步言之,如果欠稅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以哪個行政機關為對象尋求法律救濟,則直接關系到納稅人權利能否得到有效保護。

        在我國臺灣地區,早期的行政法院判例認為,稅務征收機關對出人境管理機關的通知,只是請求出入境管理機關限制當事人出境。至于當事人是否實際被限制出境,取決于出入境管理機關的決定。稅務征收機關的通知行為只是一種事實通知,不產生限制當事人出境的效果。因此,當事人不能針對這種通知申請救濟,而只能在出境申請被實際駁回后,針對出入境管理機關的行為申請救濟。不過,行政法院現在則認為,當事人是否有限制出境的必要,是由稅務征收機關決定的。出入境管理機關無從審查財政部決定是否妥當。因此,當稅務征收機關將副本通知當事人時,即產生法律上的效果,可以申請行政救濟。

        我們知道,作為負責稅款征收的稅務機關并沒有阻止欠稅人出境的權力,而只能向出人境管理機關提供相關信息,提示其阻止欠稅人出境。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僅僅是“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人出境。《辦法》中也只是規定,在符合條件時,稅務機關應當“函請”公安機關辦理邊控手續,阻止欠稅人出境。而無論是稅務機關的“通知”還是“函請”,抑或類似的其他作法,均不能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出入境管理機關可以不受其約束。我們從中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人出境,只是基于自己的職權。如果納稅人不服,只能以出入境管理機關為對象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阻止出境之決定必須送達欠稅人

        讓行政相對人知曉針對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是行政執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對被阻止出境的欠稅人而言,其有權知曉自己已經被采取了阻止出境的稅收保全措施。這一方面使得欠稅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另一方面,阻止出境措施的效用也方能得以發揮。而實務操作程序卻是,稅務機關并不是對欠稅人作出并送達阻止出境決定,而是直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進而由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人出境。顯然,這樣做實質上剝奪了欠稅人知情和申請救濟的權利,從而構成嚴重的程序瑕疵。:

        雖然《辦法》第3條規定:“經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欠稅人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又未提供納稅擔保且準備出境的,稅務機關可依法向欠稅人申明不準出境。”但此處的“申明”應采取何種形式,是否具有強制性,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均不無疑問。

        第6篇:稅收征收管理法論文范文

        著名稅務專家,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稅務管理系主任,會計學(中國第一位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方向)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博士后,《陽光財稅叢書》編委會主任,創立“稅收籌劃規律”,首次提出“稅收籌劃契約思想”,是國內稅收籌劃領域的領軍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領域為:稅收理論與實務、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企業會計準則、財務管理、產權與企業重組等。

        編者按

        《財會學習》從本期起分十二期連載節選自著名稅務專家蔡昌所著的《稅收籌劃實戰指南》(預定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系列文章,有興趣的讀者可詳細參閱該著作。本期將總括性闡述稅收籌劃的操作空間與實戰方法,從下期起將連載稅收籌劃具體各項實戰策略。

        一、稅收籌劃操作空間

        (一)走近稅收籌劃

        二十世紀90年代以來,稅收籌劃在中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中國稅務報》在千年之交開設“籌劃周刊”,推動稅收籌劃在微觀經濟層面的發展,以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收研究機構等為代表的諸多中介機構也將稅收籌劃作為主流推廣項目。國內財務、稅收領域不斷涌現出稅收籌劃專家,他們也在推波助瀾,為爭取企業合法權益搖旗吶喊。

        什么是稅收籌劃,如何認識稅收籌劃?學術界對于稅收籌劃的認識,存在著以下五種稱謂:稅務籌劃、稅收籌劃、納稅籌劃、稅收策劃①、稅收規劃②,其實這些說法并無本質差別,尤其是前三個概念基本上是混用的。但國內對“tax planning”一詞大多譯為“稅收籌劃”,《中國稅務報》開設的周刊也稱之為“稅收籌劃”。但也存在不同的看法,蓋地教授認為“稅務籌劃”與“稅務會計”相對應,稱為稅務籌劃對于納稅人更為妥帖③。黃鳳羽針對“稅收籌劃”與“稅務籌劃”的概念之爭,發表了如下見解:“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國內從事稅收籌劃研究的學者,所遵從的兩種不同研究范式與分析線索。‘稅收籌劃’觀點主要體現了以稅收學中的稅收管理和稅收制度為基礎的分析范式,‘稅務籌劃’觀點主要代表了以會計學中的稅務會計和財務管理為基礎的研究思路。在某種程度上,二者體現了殊途同歸的學術思想,也是國內稅收籌劃研究‘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發展趨勢所使然,都是值得加以肯定的……循著研究傳承的邏輯一致性,既然在“tax planning”一詞引入我國之初就將其譯為‘稅收籌劃’,況且這種譯法也沒有什么不妥之處,并能夠更好地體現納稅人減輕稅收負擔的中性結果,今后也不妨繼續沿用約定俗成的規范用語。”④

        關于稅收籌劃主體,目前有“征納稅雙方”⑤與“納稅人一方”兩種觀點。稅收籌劃主體僅包括納稅人一方的觀點是主流觀點,大量的文獻都支持這一觀點。筆者認為,所謂的征稅籌劃,其實是不存在的,只不過是征稅計劃或征稅規劃,即針對不同性質、不同表現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采取不同的監控方式和征管模式,以實現稅款征收管理的計劃性和有效性。

        1.稅收籌劃的學科定位

        關于稅收籌劃的學科定位及與其他學科的關系,學術界普遍認為稅收籌劃應屬于財務管理范疇。稅收籌劃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籌劃的目標與財務管理的目標應該一致。從財務管理的角度看稅收籌劃,稅收籌劃的預期目標應該包括三個部分:降低實際稅收負擔、防范納稅風險、實現整體財務收益。對于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的關系,蓋地教授有著精辟的見解:“在會計專業中,稅務籌劃可以不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是作為稅務會計的組成部分。”⑥查爾斯T·亨瑞格等著的《會計學》中更是一語破的:“稅務會計有兩個目的:遵守稅法和盡量合理避稅。”但是,稅收籌劃是一門新興的復合性、應用性學科,融財務學、會計學、稅收學、法學、管理學知識為一體。稅收籌劃學科本身自成體系,所以許多學者還是傾向于把它單獨作為一門學科。對于稅收籌劃與管理會計的關系,許多學者認為,稅收籌劃實際上也可歸為管理會計范疇,因為不僅有著涉稅會計決策,而且也給企業管理提供有效的內部會計信息。

        2.稅收籌劃的概念

        關于稅收籌劃的概念,可謂眾說紛紜,目前尚難從詞典和教科書中找出權威的說法。下面是國內外學者的一些代表性觀點:

        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DF)編寫的《國際稅收詞匯》中是這樣定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

        美國著名大法官漢斯有一段精辟的論述:“人們合理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降低稅負,是無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人,還是窮人。納稅人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征的,而不是自愿的捐款。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純粹是奢談。”

        美國南加州大學W·B·梅格斯博士在與別人合著的《會計學》中,對稅收籌劃作了如下闡述:“人們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稅收籌劃……少繳稅款和遞延納稅是稅收籌劃的目標所在。”另外,他還說:“稅制的復雜性使得為企業提供詳盡的稅收籌劃成為一種謀生的職業。現在幾乎所有的公司都聘用專業的稅務專家,研究企業主要經營決策上的稅收影響,為合法地少納稅制定計劃。”

        唐騰翔、唐向在《稅收籌劃》一書中寫道:“稅收籌劃指的是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安排和籌劃,盡可能地取得‘節稅’(Tax savings)的稅收利益。”⑦

        蓋地在《稅務籌劃》一書中,把稅收籌劃定義為“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稅境(Tax boundary)和現行稅法,在遵循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以規避涉稅風險,控制或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和安排。”⑧

        從上述觀點來看,雖然稅收籌劃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但大家存在一些共識,即稅收籌劃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合理降低稅收負擔和稅收風險的一種經濟行為。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既定的稅制框架內,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戰略模式、經營活動、投資行為等理財涉稅事項進行事先規劃和安排,以達到節稅、遞延納稅或降低風險為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

        對稅收籌劃宜從多個角度去觀察,從多個層面去理解,切忌呆板和僵化,正所謂“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實際上,在稅收征納對局中,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對稅收環境的反應和適應,這種反應和適應不僅僅是減輕稅負,還有降低納稅風險的要求。所以,納稅人應該分析中國稅收環境的特征,掌握不同層面稅收政策的差異性,了解稅務當局的征稅信息,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收籌劃活動。

        (二)“第三種眼光”的視野

        1.“第三種眼光”看籌劃

        2003年7月,《中國稅務報》曾對筆者的著作《稅收籌劃—策略、技巧與運作》進行專題報道,并稱筆者的這些籌劃思想為“用第三種眼光看籌劃”。下面援引這段文字:“稅收籌劃是企業管理的當然構成內容,不能離開企業的整體戰略來談籌劃,籌劃應服從企業的整體戰略。成功的籌劃離不開理論的指導,理論必須與企業的實際問題結合,在共性中尋求每個企業的個性方案,我們把這種認識稱為‘第三種眼光看籌劃’。”⑨

        “第三種眼光”看稅收籌劃,筆者曾在一些文章和著作中提及。筆者對稅收籌劃思想與實踐情有獨鐘,在《稅收籌劃規律》著作中曾有一段精彩的論述:“稅收籌劃是致用之學,其實踐性很強,歸納和研究稅收籌劃規律是一種捷徑,可以起到舉一反三的作用。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和日趨復雜,稅收籌劃運作逐步深入到企業的多個層面,籌劃方案的系統性、技巧性要求越來越高。許多好的籌劃方案源自于一種靈感,大氣磅礴,渾然天成,看不到一絲雕琢的痕跡。”

        筆者所提倡的“用第三種眼光”看稅收籌劃的核心思想有以下三個:

        一是從戰略規劃的角度談籌劃,而不是局限于細節。

        二是從會計管理的角度談籌劃,而不是只盯著稅收。

        三是從理論聯系實際的角度談籌劃,而不是紙上談兵。

        2.稅收籌劃的深層理解

        從市場經濟的國際經驗來看,稅收籌劃早已有之,在西方有“皇冠上的明珠”之美譽。為了科學理解和運用稅收籌劃,這里對稅收籌劃做進一步詮釋。

        (1)嚴格意義上的合法籌劃,是指既符合稅收立法規定,又符合稅收立法意圖的稅收籌劃。許多“鉆空子”、“打球”之類的籌劃技法其實不是真正的籌劃,而是偷稅、避稅乃至逃稅的違法行為。

        (2)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涵蓋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納稅人依法納稅,但同時又有避免多繳稅的權利;第二:納稅人可以合理謀劃其涉稅事項,盡可能實現稅負最小化;第三:納稅人需要維護其正當權益,采用經濟手段抑或法律手段都是正當的、適宜的,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

        (3)納稅人通過稅收籌劃防范和降低涉稅風險,這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操作:第一,吃透和領悟稅收政策,正確運用稅收政策;第二,提高納稅自查的能力,在納稅申報之前進行全面的檢查、過濾,排除隱患;第三,掌握納稅技巧,提高納稅方案的設計能力;第四,從戰略角度審視企業的財稅業務,做到戰略、經營、財務、稅務的協調。

        (三)稅收籌劃不是偷稅、避稅

        1.偷稅(Tax Evasion)

        偷稅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法,通過對已發生的應稅經濟行為進行隱瞞、虛報等欺騙手段以逃避交納稅款的行為。偷稅也可以稱為逃稅,具有明顯的欺詐性和違法性。

        在我國稅收實踐中,偷稅被解釋為:“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⑩《刑法修正案(七)》已經把“偷稅罪”修改為“逃避繳納稅款罪”。對于偷稅,可以概括為以下五種形式: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5日對發票違法行為進行司法解釋: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用于記賬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賬憑證的行為。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對于本條爭議最多的是納稅人取得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且進項稅額已入賬是否屬于偷稅行為。對此國家稅務總局以規章的形式進行了界定:納稅人非法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已經記入“應交稅金”作進項稅額,構成了“在賬簿上多列支出……”的行為,應確定為偷稅。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最高人民法院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偷稅罪的本項偷稅手段(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表述是一致的)的司法解釋中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4)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后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主要表現是納稅申報表、申報資料與納稅人賬簿記載的內容不一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征管司的釋義,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是指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通過修改、涂抹、挖補、拼接、粘貼等手段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擅自虛構有關數據、資料編制虛假的財務報告或者虛報虧損等。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可能有兩種結果,一種是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對于這種行為,應該認定為偷稅。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另一種后果是,并未產生實際的不繳或少繳稅款的事實,但卻影響了申報的真實性,可能造成以后納稅期間不繳或少繳稅款,如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增加了虧損額,但還沒有造成實際的不繳或少繳稅款。對于這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責令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編造的虛假計稅依據,同時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5)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這里容易與騙取出口退稅混淆,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納稅人是否繳納了稅款。這里主要區分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納稅人先繳納了稅款,然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偷稅;

        第二,納稅人未繳納稅款,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

        第三,納稅人先繳納了稅款,然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比所繳納的稅款數額要多的稅款,如納稅人先繳納了100萬元的稅款,然后騙取150萬元的稅款。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分別認定:對于騙取的出口退稅款中與納稅人繳納數額相等部分,如本例中的100萬元,認定為偷稅;對于超過已繳納的稅款部分,如本例中的50萬元(150-50),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

        在理解本條時應當注意到一點,就是騙取的出口退稅與已繳稅款之間有著同一筆業務的因果聯系,這時可以認定為偷稅。否則,即使納稅人其他貨物繳納了增值稅、消費稅也應當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

        2.避稅(Tax Avoidance)

        (1)避稅的概念。聯合國稅收專家小組對避稅的解釋為:避稅是一個比較不甚明確的概念,很難用能夠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的措辭對它作出定義。但是,一般地說,避稅是納稅人采取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處的方式來安排自己的事務,以減少其他應承擔的納稅數額,但這種做法并沒有違犯法律。雖然避稅行為可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但使用的手段是合法的,而且納稅人的行為不具有欺詐的性質。

        國際財政文獻局在1988年版的《國際稅收辭匯》中解釋為:“避稅一詞,指以合法手段減少其納稅義務,通常含有貶義。例如該詞常用以描述個人或企業通過精心安排,利用稅法的漏洞,或其他不足之處鉆空取巧,以達到避稅目的。法律中的規定條款,用以防范或遏制各類法律所不允許的避稅行為者,可以稱之為‘法避稅條款’。”

        《中國稅務百科全書》中對避稅的解釋是:避稅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納稅前采取各種合乎法律規定的方法,有意減輕或解除稅收負擔的行為。

        避稅定義各有不同,但上述對避稅的解釋都說明了避稅是用合法手段或不違法手段減輕納稅義務的一種行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從各國法律界定和稅收實踐看,也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在美國,避稅與偷稅實際上并沒有明確界限,避稅被廣泛解釋為除偷稅以外種種使稅務最輕的技術,人為的避稅技術并不是為了經濟或業務發展的需要,經常與偷稅緊密聯系,因此應加以制止。格拉斯哥大學稅務學訪問教授湯姆·林奇(Tom Lyrich)對避稅有一段精辟的評論:“‘避稅’一詞不幸地被冠以一種不守規矩的含義,事實上,它涵蓋了很多方面的內容,比如,不僅包括對簡單和現實的業務的重新組合,而這種組合安排顯然是合理而方便的,還包括復雜的組合策略。這些組合安排并無實際的影響—除了減輕納稅負擔外并無其他實質意義,這些人為的規劃并不違法,但許多人認為這種行為應該受到懲罰,而且,更重要的是避稅會潛在的導致無效率。”在巴西,只要不違反法律,納稅人有權選擇使其繳稅最少的經營模式,但納稅人執意選擇必須在納稅義務法律事實發生之前進行。

        但是,在國際上,越來越多的國家認為避稅是錯用(misuse)或濫用(abuse)稅法的行為,是納稅人通過個人或企業事務的人為安排,利用稅法的漏洞(loopholes)、特例(anomalies)和缺陷(deficiencies),來規避或減輕其納稅義務的行為,避稅也已成為一種政府制止的活動。究其原因,避稅雖以非違法的手段來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但其結果與逃稅一樣危及國家稅收,直接后果是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間接后果是喪失稅收制度喪失公平性。

        總之,避稅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通過對生產經營活動及財務活動的安排以期達到納稅義務最小化的經濟行為。由于避稅的行為并不違法,所以在我國稅收實踐中,對避稅并沒有嚴格的法律界定和明確的法律責任,但對于納稅人利用稅法漏洞和缺陷來人為減少稅負支出的避稅行為,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性的反避稅措施,調整納稅人的財務結果并要求補繳稅款。

        避稅形式多種多樣,譬如原來我國對香皂征收消費稅,因其屬于護膚護發品系列,而肥皂則不屬于此系列,所以不征消費稅。對此有一廠商鉆政策的空子生產了一種名為“阿爾貝斯皂”的介于肥皂和香皂之間的產品,這一做法顯然帶有避稅傾向。在國際領域,避稅最常見、最一般的手法是利用“避稅港”(指一些無稅收負擔或稅收負擔極低的特殊區域)虛設經營機構或場所轉移收入、轉移利潤,以及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轉移收入和利潤,實現避稅。由于通常意義上的避稅行為有悖稅法精神,也可以說是對稅法的歪曲或濫用,故世界上多數國家對這種行為采取不接受或拒絕的態度,一般針對較為突出的避稅行為,通過單獨制定政策或在有關稅法中制定特別的約束性條款來加以反對。

        (2)避稅的分類。避稅行為在經濟領域普遍存在,從本質上講,避稅和稅收籌劃其實有著密切的聯系,正如一枚硬幣有正反兩面一樣。避稅則是從政府角度定義,側重點在于回避納稅義務;而稅收籌劃只不過是從納稅人角度進行的界定,側重點在于減輕稅收負擔。由于征納雙方立場不同,納稅人從個體利益最大化出發,在降低稅收成本(包括稅收負擔和違法造成的稅收處罰)而進行籌劃的過程中會盡量利用現行稅法,當然不排斥鉆法律的空子或利用稅法漏洞;而稅務當局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貫徹立法精神,必然反對納稅人的避稅行為。但這種反對僅限于道義上的譴責,正如勞德·鄧寧所說的那樣:“避稅可能合法,但不道德。”所以,只要沒有通過法定程序完善稅法,就不能禁止納稅人在利益驅動下開展避稅活動。根據避稅活動的行為方式及其影響,可以把避稅分為以下兩類:

        第一,灰色避稅。它是通過改變經濟活動的本來面目來達到少繳稅款的行為,或者是企業會計核算和納稅處理中所反映的信息不符合經濟事實。

        第二,中性避稅。它主要是利用現行稅制中的稅法漏洞或缺陷,或者是利用稅收政策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的差異性,通過對經濟活動的周密策劃和適當安排,從而將應稅行為改變為非稅行為,將高稅負活動改變為低稅負活動。比如,政府對白酒征收較高的消費稅,于是納稅人就改變自己的消費行為,多消費紅酒或啤酒,這也算是一種避稅。納稅人的這種改變消費行為的避稅之舉就屬于中性避稅,在法律上不受約束,在道德上也不受譴責。

        “稅法漏洞”是指所有導致稅收失效、低效的政策條款。稅法漏洞由于稅制體系內部結構的不協調性或不完善性而難以避免,這些條款往往自身規定矛盾或在具體規定中忽視某個細小環節,抑或存在較大的彈性空間和不確定性。缺陷性條款多表現在法律程序、定額稅、轉讓定價及稅收管轄權等方面,在國際稅收領域,因各國利益及稅收制度的諸多差異而廣泛存在。

        避稅行為在實踐中可能有一定的機會主義傾向,通常也會采取微妙的、狡猾的欺騙性形式。避稅又與不完全信息聯系在一起,信息不對稱助長并強化了避稅行為,避稅極易走向扭曲、誤導、模棱兩可或混亂等故意行為。如灰色避稅就帶有典型的機會主義傾向,應該受到商業倫理的約束。而中性避稅是納稅人的一種適應,是對稅收環境的一種敏感反應,不僅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而且也與商業倫理并不相悖,是一種市場利益驅動下的正常行為。

        市場經濟是以制度為基礎的法制經濟,但市場經濟的運行離不開倫理基礎,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在一定程度上也依靠倫理的力量,因為倫理會影響人類的行為方式。對于避稅行為,存在著社會道德壓力,而不僅是一種法律問題。避稅行為是否觸及倫理道德,不一而足,必須將其放在特定的經濟制度與環境中來考察,正所謂“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

        二、稅收籌劃實戰方法

        (一)稅收籌劃的戰略思想

        1.戰略管理與稅收籌劃的關系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現代經濟社會,戰略管理顯得越來越重要。戰略管理的本質是敏捷地識別和適應環境變化,為企業持續發展提供路徑指南。稅收籌劃是企業戰略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也隨著經濟的發展而日益成為戰略管理中的關鍵性因素。戰略管理與稅收籌劃的關系極為密切,兩者既相互聯系又有所區別:

        (1)戰略管理決定著稅收籌劃

        戰略管理是首要的,稅收籌劃是為之服務的。稅收籌劃只有在戰略管理的框架下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稅收籌劃對企業戰略管理能夠起到一定作用,但絕不是決定性的作用。

        (2)戰略管理涵蓋稅收籌劃

        戰略管理是從宏觀角度看待問題的,它關注的是企業整體,戰略管理不僅考慮稅收對企業的影響,還考慮其他非稅因素對企業的影響。稅收籌劃是在戰略管理中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3)戰略管理與稅收籌劃目標一致

        戰略管理和稅收籌劃有著共同的目標,即都是從企業整體利益出發,為股東創造最大價值。在實現這一目標過程中,稅收籌劃也明顯帶有長期戰略的痕跡。

        2.企業戰略—稅收籌劃的導向

        企業戰略是一個企業為之奮斗的目標及其為達到目標而尋求的途徑相結合的產物。如果沒有企業戰略,聽任內部各自為政,各行其是,則達不到資源配置與戰略目標的整合效應。

        在探討企業戰略與稅收籌劃的關系時,必須強調的是:企業戰略是首要的,其次才是稅收籌劃,稅收籌劃只有在企業戰略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當然,在某些條件下,稅收籌劃可能在確定企業戰略時,能夠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絕對不是決定性的作用,下面從多個角度分析:

        (1)市場超越一切

        當企業決定是否進入某個市場時,考慮最多的不是稅收籌劃,而是首先考慮這個市場的潛力如何,企業能否在短期內占領這個市場。比如,許多外國投資者在考慮投資中國時,其實看重的并不是中國優惠的稅率、優厚的待遇,而是廣大的消費市場和廣闊的發展空間。當然,優惠的稅收待遇能夠為投資者提供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但投資者有時為了擴大市場份額,是很少考慮稅收成本的,甚至有的投資者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如擴大市場份額,擊垮競爭對手,逃避政治經濟風險以及獲取一定的政治地位等,可能把投資由低稅區轉向高稅區。

        (2)稅收籌劃為企業戰略服務

        當企業決定是否進入某個產業時,考慮最多的也不是該行業能否享受稅收優惠,而是主要考慮企業進入該行業后能否有長期的發展潛力。在決定是否進入某個行業時,企業首先要考慮清楚行業的供貨方或原料提供者,即上游企業是一些什么性質的企業,與企業選擇的廠址的相對位置如何;其次要考慮它的潛在市場在哪里?下游企業是一些什么性質的企業,處于壟斷狀態還是競爭狀態呢?第三要考慮該行業的潛在進入者有哪些,構成的潛在威脅有多大?至于籌劃節稅問題,則應列在這些因素之后考慮。

        (3)企業的戰略目標決定了稅收籌劃的范圍

        企業在考慮采取某項經營活動時,往往不是從稅收籌劃的角度出發的,雖然稅收籌劃能夠滲透企業經營管理的每一個環節,但它并不是企業的首要目標,企業存在的唯一理由是能夠盈利,能夠為投資者帶來收益,而不是能夠少繳稅款。因此,企業采取的某些政策措施,雖然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說可能是不劃算的,但符合企業的戰略目標。

        3.稅收籌劃的戰略管理方法

        (1)稅收鏈

        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多種多樣的,因此,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面臨的稅收問題也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性質的稅收,又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所得性質的稅收,還有諸如房產稅、印花稅等其他性質的稅收。如果從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來看,其主要活動分為供應、研發、生產、銷售等環節,即企業先采購原材料,然后設計和研發產品,繼而進行生產加工,最后再到市場上銷售產品。所有這些環節都為創造價值或實現價值服務,因此從總體來看就構成了產品的價值鏈。在這條產品的價值鏈中,有一部分價值是以稅收的形式流轉的。企業所承擔的稅收,如果沿著價值流轉方向觀察,也形成了一個鏈條,即所謂的稅收鏈。稅收鏈如圖1所示。

        利用“稅收鏈”有利于分析稅收的形成過程與環節。對于企業來說,許多稅收都是在流程中形成的,所謂稅收的流程觀其實也就是“稅收鏈”的思想。

        如果企業具有“稅收鏈”的觀念,就能夠找到稅收籌劃的易勝之地,即與哪些利益相關者合作最有效,在哪個流程籌劃最合適,籌劃的空間最大。基于“稅收鏈”的企業稅收籌劃戰略,關鍵是企業在稅收籌劃時應該具有系統觀念,從整體和全局出發,不能僅考慮某一類或幾類利益相關者的稅收利益,而應該視野更開闊,考慮到所有利益相關者的稅收利益。

        “稅收鏈”思想要求企業從利益相關者視角看問題,不僅要考慮企業自身的稅收情況,還要從企業與利益相關者的交易在整個“價值鏈”上的位置來考慮,照顧到利益相關者的納稅要求,這樣才能真正利用“稅收鏈”均衡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2)合作博弈—稅收籌劃的戰略管理方法

        合作博弈是稅收籌劃活動中很重要的一個概念,它包括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合作,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的合作,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作,這種合作并不是雙方合謀、偷稅騙稅,對抗國家,而是一種正當的行為,很多場合下可以達到雙贏或多贏的效果。

        1)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博弈。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企業之間或集團內部組織之間通過轉讓定價,實現利潤的轉移,將高稅區的利潤轉移到低稅區。

        企業之間主要涉及以下六種合作:一是利用商品交易的籌劃,如利用原材料、零部件及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的交易籌劃;二是利用提供勞務的籌劃;三是利用無形資產及特許權使用費的籌劃;四是利用資產租賃業務的籌劃;五是利用貸款業務的籌劃;六是利用管理費用的籌劃。

        2)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作博弈。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作也是一種相當重要的合作。按照一般的經營常識,商品最終總要銷售給客戶,因此企業與客戶的合作就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比如裝修勞務,到底是由企業方還是客戶方提供裝修材料,這是可以協商解決的。再如住房出租業務,出租人與承租人在租金額度以及支付方式上也是可以進行合作的。雙方的有效合作可以大大降低稅負。

        3)企業與稅務機關的合作博弈。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不僅存在著一定的合作,而且這種合作還具有一定的籌劃空間,這就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創造了條件。由于稅務機關征稅本身是要花費成本的,而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錯綜復雜,稅務機關根本無法完全掌握企業的經營活動。這樣,對于稅務機關來說,詳細地了解每個企業的具體情況,并對每一項經營活動進行監控,就需要花費高昂的成本。如果企業能夠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協商,就能夠減少兩者之間的交易成本。比如,涉及到轉讓定價時,要求企業與稅務機關商議確定轉讓定價。

        (二)稅收籌劃的風險思想

        1.稅收籌劃的風險分析

        納稅人設計稅收籌劃方案存在一定的風險,下面分析稅收籌劃風險的存在原因。

        (1)稅收籌劃方案設計具有主觀性

        稅收籌劃方案的形式及其實施,完全取決于納稅人的主觀判斷,包括對稅收政策的理解與判斷、對納稅活動的認識與判斷等。通常,稅收籌劃方案操作成功的概率與納稅人的業務素質成正比關系。全面掌握稅收、財務、會計、法律等方面的政策與技能,有相當的難度。因而,稅收籌劃方案的主觀風險較大。

        (2)稅收籌劃方案設計具有條件性

        稅收籌劃方案設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稅收籌劃方案都是在一定條件下設計與確定的,并且也只能在一定條件下才可以實施的。方案的設計過程實際上就是納稅人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對財稅政策的靈活運用,有時是利用政策的優惠條款,有時是利用政策的彈性空間。而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與財稅政策等條件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稅收籌劃方案設計的風險也就不可避免了。

        (3)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權利義務的不對稱性

        稅務機關和納稅義務人都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之一,其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主體雙方是行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所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不對等,表現為稅收征管法中賦予稅務機關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和在稅收征管中“程序法優先于實體法”的規定,都可能造成納稅人設計的稅收籌劃方案存在操作風險。

        (4)征納雙方對稅收籌劃方案認定的差異性

        嚴格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方案應當具有合法性,納稅人應當根據法律要求和政策規定設計稅收籌劃方案。但是由于納稅人生產經營行為的特殊性,籌劃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稅法規定,是否會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籌劃方案的認定。如果納稅人所設計的方案并不符合稅法精神,諸如一些“打球”的做法,稅務機關可能會視其為避稅,甚至當做是逃避稅收,那么納稅人會為此而遭受重大損失。

        2.稅收籌劃方案的風險類型分析

        稅收籌劃方案設計主要涉及兩大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稅收政策變動的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不能準確預測到經營方案的實現所帶來的風險,實質上是一種簡單的經營風險,即經營過程未實現預期結果而使籌劃方案失效的風險。政策變動風險與稅法的“剛性”有關,目前中國稅收政策還處于頻繁調整時期,這種政策變動風險不容忽視。

        譬如,原來許多企業通過變相的“公費旅游”為雇員搞福利,導致稅收大量流失,為彌補政策漏洞,稅法對此明確規定,公費旅游及各種變相形式的公費旅游應按人均旅游費用計入工資薪金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政策使得利用“公費旅游”的節稅方法失效,如果納稅人在政策變化之后繼續采用該稅收籌劃方案,則會導致稅收籌劃風險。

        3.稅收籌劃風險管理

        (1)稅收籌劃風險管理模式

        1)風險規避。風險規避是指為避免風險的發生而拒絕某種行為或某一事件。風險規避是避免風險最徹底的方法,但其只能在相當窄的范圍內應用。因為企業不能為規避風險而徹底放棄稅收籌劃方案。

        2)風險控制。風險控制是指那些用以使風險程度和頻率達到最小化的努力,風險控制在于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減輕風險損失的程度,包括風險防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3)風險轉移。風險轉移是將風險轉嫁給參與風險計劃的其他人身上,一般通過合約的形式將風險轉移,譬如納稅人可以與方案設計者簽訂最終方案風險責任約定以及其他形式的損失保險合約等風險轉移合約。

        4)風險保留。風險保留是風險融資的一種方法,是指遭遇風險的經濟主體自我承擔風險所帶來的經濟損失。風險保留的重心在于尋求和吸納風險融資資金,但這取決于人們對待風險的態度:一種是風險承擔,在風險發生后承擔損失,但可能因為須承擔突如其來的巨大損失而面臨財務問題;另一種是為可能出現的風險做準備,在財務上預提風險準備金就是常用的辦法之一。

        (2)稅收籌劃風險管理的具體措施

        1)密切關注財稅政策的變化,建立稅收信息資源庫。稅收籌劃的關鍵是準確把握稅收政策。但稅收政策層次多,數量大,變化頻繁,掌握起來非常困難。因此,筆者建議企業建立稅收信息資源庫,對適用的政策進行歸類、整理、存檔,并跟蹤政策變化,靈活運用。因此,準確理解和把握稅收政策是設計籌劃方案的基本前提,也是保證籌劃方案質量的基礎。

        2)正確區分違法與合法的界限,樹立正確的籌劃觀。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而合理、合法地籌劃涉稅問題、科學安排收支,這也是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應樹立正確的籌劃觀:稅收籌劃可以節稅,但稅收籌劃不是萬能的,其籌劃空間和彈性是有限的。

        3)綜合衡量籌劃方案,降低風險。一個好的籌劃方案,應該合理、合法,能夠達到預期效果。但是,實施籌劃方案往往會“牽一發而動全身”,要注意方案對整體稅負的影響;實施過程還會增加納稅人的相關管理成本,這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還要考慮戰略規劃、稅收環境的變遷等風險隱藏因素。

        4)保持籌劃方案適度的靈活性。由于納稅人所處的經濟環境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稅收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在稅收籌劃時,要根據納稅人具體的實際情況,制定納稅方案,并保持相當的靈活性,以便隨著國家稅制、稅法、相關政策的改變及預期經濟活動的變化隨時調整項目投資,對籌劃方案進行重新審查和評估,適時更新籌劃內容,采取措施分散風險,趨利避害,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

        5)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切忌盲目照搬。稅收籌劃雖有一定的規律,但籌劃方案設計并沒有固定的套路,因為每個企業都是個性的,不存在最好的方案,只有最適合企業特征的方案。針對不同的問題,因地制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注:

        ① 莊粉榮所著《實用稅收策劃》(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把稅收籌劃稱為“稅收策劃”。

        ② 劉心一,劉從戎所著《稅收規劃—節稅的原理、方法和策略》(經濟管理出版社,2006),把稅收籌劃稱為“稅收規劃”。

        ③ 蓋地所著《稅務籌劃》(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書名都明顯體現“稅務籌劃”的稱謂。

        ④ 黃鳳羽、馬蔡琛:《從“消極避稅”到“陽光籌劃”:中國稅收法制化的路徑選擇》(天津財經大學2005年稅務籌劃教學研討會交流論文)。

        ⑤ 張中秀所著《公司避稅節稅轉嫁籌劃》(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1)一書認為:稅收籌劃=稅收籌劃+征稅籌劃。賀志東所著《征稅籌劃》,站到稅務機關的角度,專門對征稅籌劃進行探討。劉建民等所著《企業稅收籌劃理論與實務》認為,稅收籌劃的內容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種是站在稅收征管的角度進行的稅收籌劃;另一種是站在納稅人減少稅收成本的角度進行的征稅籌劃。

        ⑥ 蓋地:《稅收籌劃幾個基本理論問題探討》(天津財經大學2005年MPACC稅收籌劃教學研討會論文集)。

        ⑦ 唐騰翔、唐向:《稅收籌劃》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14頁。

        ⑧ 蓋地:《稅務籌劃(修訂第三版)》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13頁。

        ⑨ 鄒國金:用“第三種眼光”看籌劃,中國稅務報“籌劃周刊”2003年7月1日。

        ⑩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第7篇:稅收征收管理法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避稅活動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關聯企業在交易中規避法律,不合理避稅愈來愈成為我國現行稅制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關聯方交易中不合理的避稅方式常見的有轉移定價、收購虧損關聯企業等六種方式。規制關聯方交易不合理避稅的對策可以從完善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信息披露、稅收制度等方面入手。

        一、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的概念界定

        我國的新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準則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三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具體包括: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受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所謂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業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主要有:購銷商品或其他資產(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租賃、融資、擔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等。

        目前,世界上有些國家在法律中規定交易量達到一定的要求才認為是關聯交易;而有些國家則要求交易行為對該公司具有重要影響;或兩者兼而有之;或兩者兼而有之而偏重某一方,均視為關聯交易。對此,《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概括為“關聯者之間的交易,是指在關聯者之間相互轉移資源或義務,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二、關聯方交易中不合理的避稅形式

        避稅是指納稅人以不違法的手段和方法,利用稅法的某些不完善之處,通過資金、費用、成本、利潤轉移等方法躲避納稅義務以期達到最大限度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一種經濟行為。避稅行為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可以接受的避稅,指納稅人根據國家稅收政策導向,通過對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精心安排自己的經濟事務,以減輕稅收負擔,這使得納稅人實現其避稅愿望成為可能,亦即當稅法等規定紕漏過多或不夠嚴密時,納稅人納稅的愿望就有可能通過對這些稅法中的不足之處的利用得以實現;另一類是不可以接受的避稅,即狹義的避稅,指納稅人違背國家的納稅意圖,利用稅法上的漏洞和含糊之處,曲解稅法的含義,其實質是違法的,是以不違法或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屬于逃稅行為。避稅的實質就是納稅人把納稅對象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適當調整,從而使它的適用稅率降低,或者使其應稅所得額減少,進而達到少納稅或消除納稅的目的。

        1.轉移定價避稅

        這是關聯交易避稅最主要的方式,或者是關聯交易避稅中的核心問題,即利用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企業間的稅率差異,通過關聯交易的不合理定價降低稅負。轉移定價,是指企業集團內部成員企業之間或其他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品、勞務或財產而進行的內部交易作價,也包括同一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內部交易作價。轉移定價避稅有多種形式:收入與費用的轉讓定價、勞務收入的轉讓定價、貸款業務的轉讓定價、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等。

        關聯交易轉移定價具有正反兩方面的效應。應該說,利用關聯交易非正常定價的最初動機就是避稅。企業集團經常通過在關聯企業間人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價格來調節各關聯企業的成本和利潤,以達到其逃脫稅負的目的。例如,在所得稅和流轉稅(關稅、增值稅)領域,利用關聯交易避稅最為嚴重的是一些外資企業。這些外資企業賬面連續多年虧損但卻不斷增資。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一部分外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者利用轉移定價或者低價向其國外關聯公司銷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價從其國外關聯公司進口原材料和機器設備等,或者二者兼而有之。這嚴重損害了我國的稅收利益。

        2.收購虧損關聯企業避稅

        集團公司、母子公司等關聯企業之間以銷售資產方式進行重組,可以是子公司向母公司注入資產,可以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資產,也可以是母子公司之間互相置換資產。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所以,如果盈利企業收購虧損企業,就可以將虧損企業的虧損逐年彌補盈利,從而減少應納稅額,合法避稅。

        3.利用優惠條款避稅

        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著經濟發展不平衡、資金短缺、技術落后等問題,因而我國主要利用優惠政策來引導投資方向、吸引外資和外國先進技術。根據稅法規定:對向能源、交通設施以及“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的利潤,在五年內減半征收所得稅;以分得的利潤再投資于上述行業和地區的,免征所得稅。為此,一些企業為了減少應納稅額而努力掛靠上述行業和地區。更有甚者,有的企業在優惠期滿后,變更企業名稱,重新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4.租賃方式避稅

        從避稅角度看,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方法,對承租人來說,其好處在于既可以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的負擔和風險,又可以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利潤,從而減少納稅額,并為企業今后繼續從事這種無本贏利的經營方式奠定基礎。對出租人來說,租賃也給他帶來好處,他不必為如何使用或利用這些設備款而操心,同時,還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租金收入。此外,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經營利潤收入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措施。

        5.信托方式避稅

        信托避稅法是通過在某一特別稅收優惠地區設置信托機構,讓非優惠區的財產掛在優惠區信托機構下,利用稅收優惠避稅的方法。在特區設置信托機構,實行財產信托是常見的一種。所謂財產信托,是指企業將其擁有的機器、設備、房產虛設為避稅地的信托財產,然后將這部分財產的經營所得、利潤收入掛在特區信托公司的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三、規制關聯方交易中不合理避稅的對策

        1.完善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控股股東在關聯方交易中有決定權,具有利用會計政策的選擇權為自身謀利的行為動機,并且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與關聯方交易相關的會計準則和制度體系的制定工作,提高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完整性、真實性和透明度。一方面是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披露應加強管理,另一方面,目前我國關于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規定不夠全面,只要求披露關聯交易方,關聯交易的內容、數量、金額以及該項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對關聯交易定價基礎的披露沒有要求,也缺少第三人對此次關聯交易的公允性提出意見。

        2.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強化推行獨立董事制度

        2001年8月21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這標志著我國已經廣泛關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小投資者保護等問題。但是在執行過程中,由于企業對獨立董事的激勵通常較小,企業并沒有最大限度地調動獨立董事的積極性來行使其職責。因此,我國要強化規范獨立董事制度,對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交易發表獨立的意見。

        3.規范關聯企業關系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目的之一是為國有企業改革服務,很多企業上市采用控股的子公司上市這種“剝離上市”和關聯企業自身行為的不規范,使上市公司與控股大股東或第一大股東之間發生關聯方交易的頻率過高。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在企業改組上市過程中,應該規范關聯企業之間的關系,對有關企業上市之前的改制,資產重組時應將供應、生產、銷售組成具有獨立完整的系統并迫使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這樣會大大地減少關聯方交易的產生,為杜絕不當關聯方交易打下堅實的基礎。

        4.完善稅收制度,加強反避稅立法

        目前,我國的稅收法規在不同地區、部門、行業、稅收主體之間的稅收待遇上存在一定差別,如1994年稅制改革統一了國內企業所得稅,但是,仍然存在著國內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兩種不同的所得稅。這就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機會。因此,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實際并借鑒外國反避稅經驗,制定符合我國情況的防范轉讓定價避稅的實施規則,以控制轉讓定價為重點,規范和促進我國反“避稅”工作的深入開展

        5.強化稅收征管,提高征管人員素質

        我國100萬的稅務人員中,反避稅人員不足200人,人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的反避稅工作進度。相對于目前上市公司愈演愈烈的關聯交易來說,反避稅人員更是遠遠不足,應加強專業反避稅人員的培養。

        參考文獻:

        [1]張中秀.稅收征管與反避稅[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5.

        [2]馬兆瑞.關聯企業的避稅行為及其防范[J].現代財經,2000(3).

        第8篇:稅收征收管理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會計電算化,稅務稽查,挑戰,對策

         

        會計電算化就是運用計算機技術和專門的會計核算軟件來替代傳統的手工建賬、記賬、報賬以及部分代替人腦完成對會計信息的分析、預測和決策的全過程。論文格式,對策。會計電算化的產生不僅是會計數據處理手段的變革,而且對會計理論和實務也產生了深遠影響,給稅務稽查帶來新的挑戰。

        一、會計核算軟件與手工會計核算的區別

        會計核算軟件與手工會計核算除會計核算工具、會計信息載體等不同外,還存在下列差異。

        (一)記賬規則不完全相同

        手工會計核算采用平行登記法分別登記明細賬和總賬,以便檢驗登賬的正確性。會計核算軟件登賬(記賬或過帳)操作由軟件完成,登賬的正確性是由軟件的正確性來保證的,只要記賬憑證數據錄入正確,就能保證賬實相符。

        (二)財務處理流程類型存在差別

        由于企業規模和會計業務的繁簡程度不同,在手工會計核算中,以登記總賬的方式不同來劃分出不同的賬務處理程序,一般會計部門會選定其中的一種來規范本企業的財務處理程序。會計核算軟件處理會計數據是由計算機完成的,計算機由于處理速度快,存儲容量大,一般不會因會計數據量大而影響記賬,因此不用區分登記總賬的方式,也就無所謂區分賬務處理流程類型。

        (三)內部控制方式不同

        手工會計核算主要靠會計人員在工作中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工作流程,加強不同崗位間的稽核工作來達到內部控制的目的。例如,手工會計采用賬賬核對、賬證核對、賬表核對的方法來保證會計數據的正確性。由于會計核算軟件利用了計算機處理數據的特點,在數據處理方法上與手工不同,造成了原手工會計下的部分控制方法部分地被融入到會計核算軟件中,例如,只有審核過的記賬憑證才能登賬等規則和控制,都被編制在軟件中,因此以會計核算軟件運用為主的會計工作中的內部控制部分地被會計核算軟件所取代,在這種情況下的內部控制特點主要表現為軟件控制和人工控制相結合,內部控制向綜合控制發展。

        二、會計電算化對稅務稽查的挑戰

        (一)用會計核算軟件易做假賬,隱蔽性強

        傳統手工核算如果要做假賬,從記賬憑證開始,相應的明細賬、總賬、報表都必須手工記錄,環節多,工作量大、痕跡明顯、證據直觀,因而易于發現。而計算機核算如果要做假賬則由于是計算機的記賬、算賬、登賬,其過程是計算機內的邏輯運算過程,環節少、工作量小、痕跡不明顯、證據不直觀,所以隱蔽性極強,查處難度大。論文格式,對策。常見的做假手段有以下幾種:

        1、利用會計核算軟件中預先設置的“后門”做假。有的會計核算軟件設置有打包程序,當記賬憑證營業收入科目金額超過設置金額時,計算機在登帳時自動會將多余營業收入打包轉走,不記收入賬簿。

        2、在數據錄入時做假。在計算機中制作記賬憑證時,更改數據或會計科目編碼或記賬方向,由計算機自動產生一套的假憑證、賬簿、報表,打印出來的假賬、假報表無修改痕跡,且計算機是根據輸入的假信息自動試算平衡,會計邏輯關系也沒有破綻。這種在輸入記賬憑證時做假的手法,稽查人員很難全面的進行核查比對,只能采取抽查辦法,抽查就難免有漏網之魚,難于兼顧全面。

        3、利用部分可修改程序做假。由于各種財務軟件的編制程序是按系統層次結構組織而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進行更改或添加的。以工業財務會計核算軟件為例,會計信息系統一般包括7個子系統模塊:財務處理子系統、工資核算子系統、材料核算子系統、固定資產核算子系統、產品成本核算子系統、產成品銷售子系統、會計報表子系統。論文格式,對策。各模塊之間是相對獨立的,可進行修改。模塊與模塊之間是通過定義文件連接產生報表,而定義文件的取數也是可以通過人工修改的。計算機中各種執行文件很多,要在眾多的文件當中尋找做假程序文件或查處不合法定義文件不是件容易的事。

        4、修改數據庫做假。在制作記賬憑證時輸入正確數據,在計算機中生成一套正確的賬、表后,又重新進入賬、表數據庫,手工在數據庫修改相關賬、表數據,然后再打印出來。這樣產生的假賬隱蔽性更大,因為記賬憑證的信息與原始單據是一致的,會計邏輯關系也是正確的,人仍不易想到憑證與賬、表的數據不一致。

        (二)會計核算軟件版本繁多,稽查人員難掌握、難鑒別

        當前,市場上的會計軟件既有各部門、各系統自行開發研制的具有特性的軟件,又有商品化軟件,無論是規模、研發人員水平,還是設計語言,設計標準都不盡相同,軟件系統林立,版本繁多。稅務稽查人員要全面熟悉并掌握這些軟件十分困難。另一方面由于稅務稽查隊伍的信息化技術掌握程度相對滯后,很難對各種財務會計核算軟件的編制程序、應用程序是否合法合規做出鑒別。

        (三)法規制度不健全,監管不到位

        1、認證監督機制滯后,財政部從1994年始至今,相繼頒布了《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規則》等規章,由于剛性不強,可操作性差,缺乏檢查和處罰措施,在現實中對會計核算軟件的研制、銷售、安裝、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實際上是處于一種放任和無序狀態。

        2、稅務部門對此項管理工作不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第六十條又規定了納稅人對此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由于稅務管理人員在思想上對這項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和稅務部門缺乏既懂計算機技術又懂會計核算的復合型人才,管理工作執行情況很不理想。

        3、軟件開發公司出于自身知識產權保密性的考慮,不希望使用單位報送,而使用單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也不愿報送。且大多數財務軟件開發商都使用了加密裝置,如果開發商或使用單位不提供加密狗,稅務部門無法對其應用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核。

        三、應對會計電算化的稅務稽查對策

        會計電算化乃大勢所趨。稅務稽查只能正視這一現實,積極研究應對措施。

        (一)建立管理機制,加強對會計核算軟件的管理

        1、建立會計核算軟件市場準入機制。以法規形式進一步要求所有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在進入市場前,都必須經國家指定部門的鑒定認可后方可生產銷售,自行研制或委托開發的會計核算軟件必須經國家指定部門評審后方可使用。論文格式,對策。

        2、稅務機關應建立企業生產經營會計核算模擬數據模型,對納稅人報送的會計核算軟件利用模擬數據對其合法、合規及準確性進行審查和分析。對經審查不符合國家財務會計核算要求的軟件,應責令納稅人停止使用。論文格式,對策。

        3、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納稅人會計核算軟件報送工作的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嚴格處罰措施,督促納稅人按期報送會計核算軟件和軟件使用說明書,對各種會計核算軟件實行檔案化管理。論文格式,對策。

        (二)對電算化稅務稽查在法律上予以規范

        應在立法上明確,稅務機關有權對實行會計電算化的納稅人開展電算化手段的稅務稽查。

        稅務機關應制訂電算化稅務稽查規程,規范電算化稽查的對象、方式、過程及稅務人員對企業的電子資料的保密責任等。

        (三)編制會計電算化稽查軟件

        在目前條件下,可在現場實施稽查之前,組織稽查人員分析研究企業上報備案的會計核算軟件,借助企業本身的財務軟件進行電算化稽查,同時積極摸索編寫稅務機關自己的電算化稽查軟件,在實踐中試用和完善。

        (四)提高稅務稽查人員素質

        目前,不少稅務稽查人員缺乏必要的計算機知識,單靠現有的稽查人員還難以實施會計電算化稽查。因此,建議采用由稅務稽查人員和計算機專業人員相結合,組成電算化小組的形式開展稅務稽查。稅務稽查人員必須加強計算機知識的學習培訓,只有這樣,稅務稽查才能跟上信息化時代的步伐。

        [參考文獻]

        [1]陸國斌、王忠孝.新編會計電算化[M]大連.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2008

        [2]中國會計學會編寫組、初級會計電算化[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

        [3]韋艷蘭、地方稅務稽查實務[M]南寧.廣西民族出版社.2000

        [4]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

        第9篇:稅收征收管理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征信系統,個人貸款,應用

         

        近幾年,中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其中商業銀行個人信貸業務的推動作用不容忽視,個貸業務在刺激需求、穩定經濟等方面逐漸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作為一名信貸工作者,每當想起不良貸款給銀行造成的損失都十分痛心,深究其中的種種原因,誠然有銀行產品設計不合理、抵押物貶值等原因,但這都不是主要因素――個人信用制度體系不完善、公民守信意識薄弱才是根本原因,筆者就此談一下如何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

        1.個人信用制度的含義

        個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經濟生活中管理、監督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整套規則、政策和法律的總和,其主要目的是為證明、解釋和查驗自然人信用情況提供依據,并通過一系列法規、制度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行為。

        個人征信是指征信機構通過合法渠道采集、調查、分析消費者個人的資信,以信用調查報告的形式提供給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為其授信決策的參考依據。

        2.個人信用體系薄弱的原因

        1.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規律,政府一道命令銀行就要貸出,使國有企業把銀行貸款當作“第二財政”,借銀行錢不還的風氣日益濃重。

        2.受多年來拖欠銀行貸款風氣的影響,我國公民的守信意識普遍不強。筆者在車貸工作中就遇到類似情況:一旦借款人手頭資金緊張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貸款,好些的幾月后一起還上,而有的客戶索性就不還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證件貸款。免費論文參考網。

        3.制度不完善、缺乏對違約借款人的應對措施。眾所周知,建立法制社會最重要的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國的《刑法》《民事訴訟法》已日漸完備、但是對處理借款人拖欠、騙用銀行貸款的相關法律還較薄弱,拖欠貸款銀行只能起訴后執行抵押物,可是車貸中汽車貶值快很難足額抵償貸款,而房貸中只要戶主不搬出貸款住房銀行最終也沒什么辦法,而且我國對于惡意拖欠銀行貸款者也無法進行刑事訴訟,這些都增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3.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就銀行方面而言,個人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可包括風險識別、評估、風險防范與處理幾個部分,風險識別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又是識別客戶質量的首要條件。

        從社會意義來講:(1)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2)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擴大內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執行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效率;(5)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我國融入國際社會的現實需要;(6)完善個人信用體系,是適應我國個貸事業飛速發展的必然趨勢。

        4.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的對策

        4.1加快個人信用體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在我國,個人信用數據源至少與10個以上的政府部門有關,或者由這些部門負責管理。除國家《保密法》、《商業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數據有限制規定以外,目前尚沒有其他對個人信用數據進行管理的政策法規,也沒有對某些不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個人征信數據進行嚴格界定。但到目前為止,在許多政府部門管理的數據中,只有部分工商數據向社會開放。免費論文參考網。修改后的法律應明確規定何種個人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和范圍以及時限等等。

        其次,盡快出臺關于征信數據開放和規范使用征信數據的法律法規。一是應該建立界定數據開放范圍的法律或法規;二是應盡快出臺關于界定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或法規,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征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如進一步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為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奠定基礎;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保證個人的財務數據完整;建立個人基本帳戶制度,保障個人征信能及時與主動進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序,豁免其剩余債務,保障個人信用制度良好運行。

        4.2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個人征信管理模式

        筆者認為,我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必須由政府來建立并管理,這樣可以減少欺詐、舞弊等不實行為;同時由于市場經濟中所有市場要素和體系的建立都有賴于市場行為,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夠自發形成信用的供需機制。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是建立個人征信系統的最佳模式。

        4.3建立最廣泛的數據采集機制

        目前,國內最權威的央行個人征信系統也只是實現了國內銀行的內部征信(即便這樣各銀行之前也存在壁壘),即通過查詢人行征信系統可以獲悉客戶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國內銀行的貸款和信用卡還款情況――可這樣的數據采集廣度是遠遠不夠的,要知道并不是每個人都會去貸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統對那些信用卡有過違約記錄的客戶打分不高,但仔細分析,那些經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往往是有較好超前消費意識并且收入穩定的優質客戶,而系統對那些不曾有過任何貸款和信用卡記錄的人打分往往比這些有逾期記錄的客戶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們現行的征信系統僅僅通過這些信息判斷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會“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錯誤結論,甚至會導致優質客戶被拒貸而漏掉壞人的結果。

        同時,筆者通過總結實際工作經驗,認為人行征信系統也有需要改進的地方:一是數據更新較慢:一般客戶信用卡和貸款信息往往1個月才更新一次,這給需要申請新貸款的人帶來許多不便。免費論文參考網。二是對于逾期記錄的保存時間問題――對于人行征信系統中的貸款逾期記錄到底保存多長至今沒有明確說法,使那些有過非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有違約記錄的人再申請貸款很困難。三是對于違約金額計算過于苛刻:建議征信部門把小額欠款的客戶不納入逾期貸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4建立相應的懲罰機制,提高個人守信意識

        個人信用制度的運行中,對失信行為的懲罰機制是極為重要的一環。嚴厲的懲罰機制,將加大人們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護。我國個人信用制度懲罰機制建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 建立合理的懲罰尺度,以對不同程度的失信行為施以相應的處罰;(2)建立快速收到有關失信行為的信息或舉報機制;(3)根據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將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按照時間長短記錄于各相關數據庫中;(4)建立被懲罰人申訴機制。

        總之,當前個人征信應采取適時而進的新方法,積極度量風險,科學管理風險,合理評價風險。

        參考文獻:

        [1]谷秀娟.金融風險管理-理論、技術與應用[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6.

        [2]武劍.中國銀行業實施內部評級法的前景分析與策略選擇[J].國際經濟評論,2003,2.

        [3]施華強,彭興韻.商業銀行軟預算約束與中國銀行業改革[J].金融研究,2003(10).

        [4]錢小安.建立中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的構想.財經科學,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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