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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法醫論文范文

        法醫論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醫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法醫論文

        第1篇:法醫論文范文

        一、例證法――征引事實,議而不空

        例證法,是用令人信服的典型事例證明論點。“事實勝于雄辯”,擺出典型事實論據,道理不言自明。運用例證法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事例要典型、確鑿、有影響力,可優先考慮名人事例;二是敘述事例要簡明扼要、重點突出,切忌拖泥帶水、詳略不分;三是事例要豐富全面、兼顧古今中外,忌單一狹隘,同類事例較多時可用排比句簡單列舉;四是舉出事例之后要做有針對性的深入分析,以透過現象揭示出深刻的道理,而不能以敘代議或就事論事。

        如,佳作《掌聲響起》中的片段:

        掌聲響起,功成名就,萬人矚目,鮮花似海,贊語如潮,多么美妙的一刻!然而我卻不禁要高呼一句,別讓掌聲成為你奮斗的絆腳石。有一句時下流行的話,叫“被窩是青春的墳墓”,套用一下,掌聲也可以埋葬一段本該更輝煌的人生。王安石筆下那個神童方仲永,就在掌聲的輪番“轟炸”下,終于做了那句“小時了了,大未必佳”的最生動的注解。鄉里鄰人,漸漸“賓客其父”,可以想象,仲永單純向學的心就是在走鄰串舍時不斷響起的掌聲中漸漸泯滅的,直到最終“泯然眾人”,空余后人一聲長嘆。

        作者為了證明“掌聲也可以埋葬一段本該更輝煌的人生”的觀點,在簡述方仲永的事例之后,分析了方仲永“大未必佳”的原因就是掌聲使其泯滅向學之心。由于做到了敘述與分析、議論有機結合,使得文章既富有理性,又不失感性生動,情理并茂。

        二、引證法――名言名句,引理論事

        引證法,是引用名人名言、古詩名句、俗語諺語、格言警句證明觀點。因為所引的名言名句是世人公認的,已為無數事實所證明的智慧結晶,能夠深刻地反映事物的本質,所以具有很強的說服力。運用引證法需要注意的是:一、所引的名言名句要有很強的針對性,其所表達的觀點應與主題高度契合,不能斷章取義或生搬硬套;二、引用要簡潔,不宜拖泥帶水、一味堆砌前人言論,從而埋沒自己的意見。此外,若是直接引用,務求文字以及標點準確無誤;若是間接引用也須準確表達其意。

        如,季羨林的《不完滿才是人生》中的片段:

        每個人都爭取一個完滿的人生。然而,自古及今,海內海外,一個百分之百完滿的人生是沒有的。所以我說,不完滿才是人生。關于這一點,古今的民間諺語,文人詩句,說到的很多很多。最常見的比如坡的詞:“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此事古難全。”南宋方岳(根據吳小如先生考證)詩句:“不如意事常八九,可與人言無二三。”這都是我們時常引用的,膾炙人口的。

        作者由“人人爭取完滿的人生而不得”引出自己的觀點“不完滿才是人生”,而后引用蘇軾和方岳的詩句來佐證,詩句與主題完全相符,引用恰當、精練而準確,增強了觀點的說服力。

        三、喻證法――設喻類比,鞭辟入里

        喻證法,是借用人們比較熟悉的通俗易懂的事物作比喻、以論證抽象道理的論證方法。運用喻證法可以使說理更簡單明了,更容易獲得讀者的認同,更形象、生動、富有趣味。運用喻證法需要注意的是:一、作比喻的事物要力求淺顯、通俗而貼切,使得道理顯而易見,不應用比原事物更為艱澀難懂的事物作比;二、可比事物較多時,應選擇最為生動有趣的事物作比,用淺顯生動的語言揭示深刻的道理,以增加閱讀的趣味;三、比喻應與說理緊密結合,切忌只拿喻體作分析,結論不歸結到本體,使說理流于膚淺,不夠透徹。

        如,魯迅先生的《拿來主義》,在論述“我們要運用腦髓,放出眼光,自己來拿”的主張時,以“大宅子”作比喻展開形象的議論;在論述拿來主義的“占有,挑選”的原則和方法時,又以“魚翅”、“鴉片”、“煙槍和煙燈”、“姨太太”作比喻,形象地闡述拿來主義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態度的“占有,挑選”的原則和方法,使原本枯燥的說理情趣盎然,也表達了作者愛憎分明的強烈情感。

        四、對比法――正反對比,說理深刻

        對比法,就是把正反兩方面的論點和論據加以剖析、對照,達到否定錯誤觀點、證明論點正確的目的。在對比論證中,可比的因素很多:一種是縱比,即對比歷史和現狀、過去和現在;另一種是橫比,即把甲事物和乙事物在美與丑、深與淺、先進與落后等方面,面相對照,在雙方相互的映襯、對照中,觀點即可得到顯豁的表明。在進行對比論證時,一要注意確立合適的對比點,即比什么,對比雙方必須具有可比性;二要注意對比量的對應,正面講幾點,反面也要講幾點,針鋒相對,辨明是非。

        如,佳作《好奇心》中的片段:

        第2篇:法醫論文范文

        (一)法律利益是法的本位

        經典作家從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歷史唯物主義科學方法論出發,明確指出法根植于作為生產力和生產關系有機統一的生產方式,其中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對作為上層建筑的法的存在和發展起著直接決定性作用,法的內容和性質、法的存在和發展、法的功能與價值的實現都取決于生產關系,此便是法的本原或實質淵源。而生產關系究其實質無非是人們在追求各種利益的實踐過程中所結成的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利益關系是人格化了的社會關系。從此種層面來看,社會利益才是生產方式對法發生根源性作用的橋梁和紐帶。只有以利益為視角,方能深刻地解釋法產生和存續的實質性根源以及法律制度構建的邏輯起點。從此層面,我們可以將法律所保障的利益(法律利益)視為法的本位。首先,利益是法律產生的根源。利益先于法而客觀存在,利益從一般利益轉化為法律利益以尋求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根本性原因,在于人類的社會利益出現了原有制度無法調和的分化、沖突,法律就是為了適應社會發展、調節不同利益之間的沖突而產生的。其次,利益是法律存續和發展的基礎。法律存在的價值在于保障經法律確認的合法利益的充分、公平、有序的實現。依照一定的標準對客觀存在的各類利益進行評估,并在此基礎上對利益進行選擇確認、平衡取舍,以實現對利益的協調分配并保障利益的最終實現是法律核心職能。再次,利益是法律實施的動力和歸宿。法律創制和實施的主要目的便在于保障合法利益的實現,因此一切法律制度的構建、運行都必須以其所旨在保障的合法利益為邏輯起點。可見,利益是法律產生、運行和發展的基礎,利益關系是法律調整對象,對法學的解釋不應僅僅停留在法律的文字或者立法者的主觀觀念上,而是應追溯到作為法的本位的“利益”上。

        (二)環境利益的界定

        如上文所述,法律所確認、保障的利益是法的本位。想要對環境法的本位進行深入了解就必須從作為其物質基礎的特有的利益形態———環境利益著手。利益并非實體性的范疇,而是表示客體所客觀具有的功能、屬性與主體之間的需要與被需要、滿足與被滿足的功利關系的哲學范疇。要對利益進行全面的把握就必須從“主體的需要”和“客體所客觀具有的功能、屬性”兩個要素入手,對環境利益的界定也不例外。人的生態需要是人類環境利益產生的根源。“生態需要”是在20世紀中后期由生態學家在環境危機的背景下提出的理論范疇,具體是指人為了維持其作為自然生命物種的正常的生存、繁衍而對外部環境系統所具有的生態功能的攝取狀態。環境所客觀具有的生態功能是環境利益形成的客觀基礎。長期以來,人們只關注各類環境要素所對應的物質實體的使用價值及其通過交換而形成的經濟價值。隨著環境危機的日益深化,人們逐漸認識到各類環境要素按照特定的客觀規律相互影響、相互作用所組成的環境系統更為關鍵的效用在于支持地球整個生命系統的維持、演變和進化并保持其動態平衡的價值,此種價值可具化為生物多樣性的產生和維持、氣候氣象的調節和穩定、旱澇災害的減緩、土壤的保持及其肥力的更新、空氣和水的凈化、廢棄物的解毒與分解、物質循環的保持等不同的功能,筆者將之稱為“環境生態功能”。環境生態功能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人類維持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就是充分利用生態功能的過程。只有保證環境生態功能的正常發揮,才能保證整個環境系統的正常運轉,實現人與環境系統的物流、能流、信息流的良性循環,從而使人類的生態需要得到充分滿足,并最終促成環境利益的實現。基于此,我們可以將環境利益界定為各環境要素按照一定的規律構成的環境系統所客觀具有的特定的生態功能對人的生態需要的滿足。

        (三)環境利益是環境法的本位

        客觀來說,人類環境利益的實現有賴于各類環境要素按照一定的規律所構成的環境所客觀具有的生態功能的正常的發揮。然而自人類產生以來,人類基于社會實踐所取得的各類的進步都影響著環境生態功能,甚至以侵害、犧牲環境生態功能為代價。人類文明早期,人們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多僅是局部的,人類的影響尚未超過生態環境的負載限額和忍受閾值。然而,進入工業文明后,人類社會科技及生產力飛躍式的發展助燃了人類對物質利益(特別是經濟利益)極端不合理的盲目追求,人類對自然過度的索取及伴隨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已經超越了環境本身所具有的環境容量和負載閾限,對環境生態功能造成了不可逆轉的損害并危及到人類的正常生存、繁衍及可持續發展,此又使人的生態需要得不到正常、充分的滿足,并使得原本具有“共同性”、“公益性”環境生態功能成了“稀缺性資源”。資源“稀缺性”的產生使得不同社會集團、不同階層根據自身實力對其進行“爭奪”,此必將引發環境利益的分化、沖突,此種沖突既包括環境利益之間的沖突,也包括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等其他利益形態之間的沖突。當原有社會制度(包括原有的法律制度)無法應對激烈的環境利益沖突以保障社會有序運轉的時候,便催生了旨在能有效調控環境利益沖突的新的社會制度,而環境法便作為其中最為重要的一種新制度應運而生。由此可見,環境利益作為一種獨立的社會利益形態自人類產生便先于法而客觀存在,當人的環境利益可以得到充分滿足時,則無需為法律所調整;而只有當環境利益的實現產生競爭、出現沖突的情況下,才需要法律這類權威性的社會制度對之進行調節。環境法起源于環境利益的分化、競爭,對存在沖突的環境利益關系進行有效調控以保證主體的環境利益充分、公平、有序的實現是立法者制定和實施環境法的根本動因。從本體層面上看,環境法是統治階級通過立法對環境利益獲取方式的設定、許可,即通過環境立法為主體設定正當的行為模式以促成法律所確認的環境利益的實現。環境利益是環境法存續和有效運行的本質性基礎,是確定環境法的價值、目的、作用等基本問題的根本性導向,是一切具體的環境法制度的出發點和歸宿,必須以“環境利益”為基點出發,方能全面、清晰認識環境法。綜上,環境法是以保障環境利益為其根本性追求的獨立的部門法,環境利益是環境法的本位。環境利益具體是指環境所客觀具有的生態功能對人的生態需求的滿足。可見,環境法的內容并不是“無所不包”的,而是僅以確保人的生態需求得到充分、正常的滿足(即環境利益充分、公平、有序的實現)為根本追求,并進而致力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生態功能,以確保人類正常生存、繁衍及可持續發展。與環境有關的人身利益、財產利益、精神利益均不是環境法本位利益形態,并不為環境法所直接、積極的調控、保障,學界對環境法所做出的“綜合性”的定性是不恰當的。當然,法律利益體系內的各類利益形態并不是毫無關聯的,在很多情況下也存在交疊,因此環境法在保障環境利益的過程中可能會同時對人身利益、財產利益等其他利益形態進行間接、附帶的保障。但當環境利益與財產利益等其他利益形態發生沖突時,環境法作為以環境利益為本位的部門法,應該優先、側重保障環境利益。目前環境法學界所普遍認可的“環境立法目的二元論”的觀點(即認為環境法除了保護環境外,還應以保護人體健康和經濟發展為目的)是不恰當的。對環境法的定性、定位、立法目的、基本原則等核心基本問題的研究,也應立足于“環境利益”這一根基,方能“清晰認知、定紛止爭”。

        二、環境法本位錯解原因分析

        如上文所述,受“泛權利主義思潮”的深刻影響,我國環境法學界不少學者想當然的直接將環境權視為環境法的本位,此是造成學界環境法本位錯解的原因之一。通過對現有文獻分析可以發現,在持“環境權是環境法的本位”主流觀點的學者中,也有不少學者在其論證中肯定了環境法所保障的利益對環境法本身的基礎性作用,但其得出的結論卻仍然是“環境權是環境法的本體”。如有的學者在前文肯定了環境法所保障的利益對環境法以及環境權的基礎性意義,并將環境權界定為“人們對其生存環境享有特定的生態性環境利益的權利”,而后文卻直接將各國環境基本法的目的條款、原則條款中的重要內容視為是對環境權的肯定。而事實上,這些條款并沒有過多的提及環境權的內容,而僅是對環境利益合法性、重要性的肯定。筆者認為,此種“怪象”源于環境法學界學者對“法益”理論的誤讀,致使學者們直接將環境權與環境利益同質化,導致觀點的錯誤表達。“法益”理論起源于德國,并在19世紀逐步興起并獲得歐陸刑法學界的核心地位。20世紀中葉,為了解決傳統犯罪社會危害性理論空洞性的問題,我國刑法學界逐漸引入了該理論。近年來,我國民法、行政法、環境法等其他部門法學者也開始對“法益”理論展開探索。從研究成果分析,刑法學界的主流觀點是將“法益”理解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雖然目前刑法學界也有學者做出了不同的界定,但從總體上看均是從法律與利益的關系角度展開的。但當“法益”概念被引入其他部門法后卻出現了“異化”,除部分學者延續了刑法學界的原有思路外,多數學者以權利為視角對“法益”展開研究:如有的學者將“法益”界定為權利之外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有的學者提出“法益”是“權利”和“弱保護法益”的綜合;還有的學者將“法益”直接等同于權利。可見,與刑法學者從法律與利益的關系角度展開界定不同,我國其他部門法學者對“法益”的理解多與“權利”掛鉤,即將權利與利益進行“同質化”釋義,他們對“法益”界定的差別僅在于“法律所保障利益=法益>權利”、“法律所保障利益=法益+權利”、“法律所保障利益=法益=權利”等不同范圍的定量上。環境法學者也深受此種理論解讀的影響,大多數學者直接將“環境法保障的利益”與“環境法益”以及“環境權”做了同質化的理解。而延續此種研究思路,即使是肯定了利益基礎性地位的學者也很容易得出環境權是環境法本位的觀點。事實上,利益是法律存在、運轉的根源,而權利、權力以及義務是法進行利益調控的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法律利益與法律權利-法律義務-法律權力則是完全不同層面、不同質的事物。可以說,“法益理論誤讀”是造成學界環境法本位錯解的另一原因。

        三、環境權、環境義務的再定位

        上文中,筆者提出環境利益才是環境法的應然本位。延續此思路,我們必須要進一步對歷來被學界視為環境法本位的環境權和環境義務進行再定位。法律是人類社會利益保障的重要工具,而立法者主要通過賦予相應的主體以權利、權力以及相應的義務,從而為主體設定行為模式以引導、調控主體的行為,并進而保障合法利益公平、有序、充分的實現。其中,法律權利是最為重要、最為有效的利益保障機制之一。權利在本質意義上是一種手段,即人們通過行使權利以實現特定的利益,“回避這一事實,權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內容和追求的方向”。輯訛輥縱然目前學界對權利的界定并不統一,但學者們遍認可“權利是主體為追求或維護利益而進行的行為選擇,并因社會承認為正當而受國家和法律承認并保護的行為自由。”輰訛輥法律通過權利為主體設定了行為模式,權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制作用于人的行為,并影響人們的行為動機,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式,使復雜的利益關系簡單化和固定化,并用法律符號來表示人與人的利益關系,構成對利益進行調控、保障的有效機制。法律義務也是法律保障利益的重要的機制,“義務以其特有的利益約束和強制功能作用于人們的行為,與權利等其他機制有效結合影響人們的行為動機,引導人們的行為。”輱訛輥雖然目前學界對法律義務的界定也并不統一,然而從本質上看,義務是為了對法律所確認的合法利益進行更好的保障、調控,而由法律為相應主體設定的應當“為”或者“不為”的行為模式,若主體偏離法律所預設的行為模式,將可能引發法律責任。輲訛輥傳統法理學者普遍認可法律權利、法律義務對法律利益的保障、調控的功能,但常忽略法律權力在利益保障中的作用。目前學界普遍將“強制力”視為權力的本質,同時也承認此種強制力“不過是實現某種利益的手段。”輳訛輥從源起角度看,近現代法理學中的“法律權力”是法律對利益進一步有效調控、保障的產物,即主體在通過個體的力量(即權利)仍無法有效調和社會中所存在的利益沖突時,由社會各主體共同讓渡其權利匯聚而成的一種公權強制力。與法律權利主要針對個體利益不同,法律權力主要針對公共利益。對個體需要的追求是人類的天然本能,因此個體利益的實現向來是積極、自覺的,法律只需通過權利賦予主體追求之“自由”便可。而對社會公共利益確認、協調并保障其實現則需要社會公共機關通過具有強制力的社會活動加以實現。可見,法律層面的權利、權力以及相應的義務具有極強的工具性價值,均只是法律設定主體行為模式并保障合法利益公平、有序、充分實現的機制。具體看來,法律權利對應著人的個體性、“個人利益”,其以“自由”為其價值的本質追求;而權力對應著人的社會性、“公共利益”,以“秩序”為其價值的本質追求。權利機制和權力機制相互關聯、功能互補,兩者以不同的運行機制共同調控著由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構成的社會整體利益。而法律義務又為該兩者機制的順利運行提供保證和支持,即權利機制與權力機制的有效運行均需要法律義務機制對之進行支撐。法律主要是借助權利、義務、權力之間的有效配合來實現對社會利益的調控并進而促使利益的充分、公平、有序的實現的。具體到環境法領域可知,環境法實際上就是確認和規定統治階級所認可的環境利益及為實現環境利益而應為的行為模式的規范體系,而環境權、環境權力以及相應的環境義務是環境法據以設定合理的行為模式以保障環境利益實現的機制。環境法正是通過環境權、環境權力、環境義務三者的有效配合來以調控人們的行為,并最終實現對環境利益的有效調控。由此可見,環境權、環境權力以及環境義務具有極強的工具性價值,其存在的終極價值無非在于為社會關系參加者設定符合統治階級價值判斷的行為模式,并通過主體法定權利的享受、法定權力的執行以及法定義務的履行使法律所確認、保障并調控環境利益得以公平、有序、充分的實現。鑒于此,我們應擺正環境權的地位,從工具意義層面對環境權展開客觀的認識,不應過分夸大環境權在環境法中的地位。同時,應客觀的認識到環境權、環境義務以及環境權力是處于同一平臺的法律用于調控環境利益的機制,三者之間沒有孰輕孰重的問題,缺少任何一個機制,法律都無法對環境利益進行有效調控。因此,學界在展開對環境權的研究時,也不能忽略對環境權力、環境義務的研究,同時應關注該三者之間的配合。具體來看,環境權作為一種法律權利可以界定為主體為追求或維護環境利益而進行的行為選擇,并因社會承認為正當而受國家和法律承認并保護的行為自由。

        四、總結

        第3篇:法醫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網絡交易本質上是銷售行為,應該依法納稅,研究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征管問題已經勢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國企業網絡交易所產生的稅收問題的基礎上,從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出發,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以解決網絡交易的稅收難題。

        [論文關鍵詞]網絡交易稅收征管稅收監控

        一、我國網絡交易的現狀

        網絡交易是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在網絡中推銷商品并進行貨款結算。這種交易快捷、方便的營銷手段正逐漸被人們所接受。企業網絡交易對于傳統商務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它突破了時空的限制。促進了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進程。據IT市場研究公司(IDC)的調研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網民人數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國:預計到2012年將增至3.75億。根據iResearch艾瑞咨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國B2B電子商務發展報告》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通過B2B電子商務完成的交易額達到21239億元,較上年增長65.g%:據2008年3月我國商務部編寫出版的《中國電子商務報(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國19267家大中型企業的電子商務采購金額達到5928.6億元,電子商務銷售金額達到7210.5億元。據此估算,2006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總額超過15000億元。2009年全球的企業網絡交易總額有望突破900億美元”。隨著我國企業網絡交易的不斷發展,虛擬企業、虛擬銀行、網絡營銷、網上購物、網上支付、網絡廣告等網絡交易正在迅猛發展。其實,網絡交易的電子形式并不改變其貿易的特性,其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無疑能為國家帶來可觀的稅收。但稅務部門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設還跟不上電子商務的進展,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制度還存在著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規章尚未對企業網絡交易這個新興事物如何計稅、納稅作出明確規定,網上交易成了稅收的真空地帶,網上交易的稅收損失逐年擴大,企業網絡交易的稅收流失問題嚴重。

        網絡交易本質上仍然是銷售行為,如果它沒有相關的免稅政策,那么網絡交易就應該依法繳稅。如何針對企業網絡交易中的稅收問題加強和完善我國的稅收制度及稅收辦法,已成為國內外稅收中討論的熱點問題。2007年8月7日,我國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舉行了一場影響著全國4000萬網絡貿易用戶的研討會,會議的議題為是否應向進行網絡交易的群體進行征稅,大多數專家認為不能因為稅收問題把電子商務行業毀掉。在2008年“兩會”上,民建中央委員聯名提出了“關于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提案:電子商務是一種交易方式,按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無論是線上線下,只要達成了交易就應納稅,否則將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和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避稅,而資本通過網絡進行國際流動,也將導致大量稅收流失或轉移。網絡經濟引發的稅收問題已經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

        研究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原則、政策、法規、征管和企業如何在網絡貿易條件下合法、高效納稅等問題已經勢在必行。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我國企業網絡交易所產生的稅收問題,從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出發,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以解決網絡交易稅收難題。

        二、企業網絡交易存在的稅收問題及影響

        (一)網絡交易稅收征管不到位

        我國商業貿易的快速發展給稅收帶來了機遇,但同時也對傳統稅收征管提出了挑戰。企業網絡交易的納稅人、適用稅種、適用稅率等難以界定。使稅收征管從一開始就陷入無從著手的窘境。

        企業網絡交易的銷售往往既無合同又無協議,雙方均通過電子商務(網絡)的形式形成交易,網上的價格可以隨時被修改、刪除或變更,銷售計量難以得到真實、合法的保證,且隨時有收不到或收不足價款的可能。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是企業進行稅務管理的基礎。傳統企業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確。然而在企業網絡交易行為中,通常買賣雙方的網上交易往往被虛擬化、無形化、隨意化、隱匿化,實物形態存在的商品以數字在網絡上進行傳輸。對于企業網絡交易的銷售收入,無論是在線實現商品銷售收入,或是在線實現服務收入,都面臨著確認問題。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稅收征管的一大難題。

        在網絡交易時代,網絡經濟的虛擬性,無紙化的交易沒有有形載體,許多交易對象都被轉換為數字化信息在互聯網上傳播,交易雙方在網絡中以加密的電子數據形式填制。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增加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不易查清買方和賣方的身份,收入難以確定,征收稅款無從下手,從而造成稅款大量流失。無紙化的網絡交易卻不能適應傳統的貨幣交易的稅收征管制度,為我國現行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務稽查等環節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難題。

        (二)稅務機關稽查難度大

        在電子商務的環境下,企業網絡交易具有無形性、隱匿性、虛擬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點,供求雙方在網上直接見面,網上看樣品、談價簽合同、支付貨款,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系統生成各種電子憑證,無紙化的網絡交易程度越來越高,企業網絡交易對象均被化威“數字化信息”在網上傳送,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其交易對象的性質和數量。電子憑證可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跡,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據,無法追蹤。據2007年10月18日河南財經報道,網上交易通過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數據、賬簿、憑證以數字形式存在,可以隨便修改而不留痕跡,且納稅人可以運用加密技術隱藏相關信息。而目前的稅務管理、稅務稽查以財務賬冊、財務報表等書面憑證為主,對網上交易相關資料的收集十分困難,使得傳統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網上交易規模大、對象多,我國沒有設立專門的網上交易稅務管理機構,普通稅務人員日常管理難度大。

        (三)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據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網絡交易的稅收歸屬于增值稅當中。納稅人應該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對網絡交易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目、稅率等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主要表現在:納稅主體不清晰、征稅對象不明確、納稅地點難確定、納稅環節將改變、法律責任難定性。企業網絡交易稅務登記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網上身份認證制度,稅務機關沒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網址、電子郵箱號碼、電子銀行賬號等上網資料,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交易的情況、申報納稅情況不清楚,無法在線核查和監控。隨著企業網絡交易的發展,商業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說,企業網絡交易利用互聯網的虛擬世界,已無法依靠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法律制度來規范網上交易行為的課稅。

        三、完善我國網絡交易稅收的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針對網絡貿易的稅收條款

        目前我國尚沒有與企業網絡交易相配套的稅收方面的法律規定,使得網絡稅收問題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借鑒國際經驗,以現行稅法為基礎,對企業網絡交易中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各要素給予明確的界定,以確保建立公平的稅收法制環境。

        建立專門的企業網絡交易登記制度,使用企業網絡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明確電子申報數據的法律效力;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例如,我國可以立法規定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因為如果沒有相關登記,稅務部門根本無從查起。同時我國應加快制定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財稅政策,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費優惠政策,加強電子商務的稅費管理。

        針對網絡貿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來源地、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互聯網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重點修改與網絡貿易關系重大的流轉稅、所得稅法。流轉稅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首先,增值稅法中要增加有形貿易(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不論這種有形動產通過什么方式實現,都征收增值稅;其次,營業稅法的修訂,把網上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而將在線交易明確為“特許權”,按“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目征稅;再次,相應的所得稅也應適當調整,如因網絡貿易引起的所得稅稅基在國家之間任意發生轉移,造成國際避稅,給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帶來嚴重的沖擊,因此網絡貿易在所得稅法中的完善成為稅法修訂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制度能夠規范網絡交易市場,促進良性的競爭市場,使其健康地發展起來。

        (二)建立完善的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實現征稅自動化

        為適應網絡經濟的“無紙化”,必須盡快建立電子納稅申報制度。征稅機構必須首先實現電子化、網絡化,并使自己的網絡和銀行、海關、工商、網絡營銷者的私人網絡甚至國外稅務機構的網絡連通,建立完善的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實現征稅自動化。全國從國稅總局到省、地市、縣四級建立一個統一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通過計算機網絡和該系統實現稅務機關對企業網絡交易及電子商務經營狀況的嚴密監視。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可以減少征稅成本和工作量,增強稅務部門的征稅效率和監管力度。而納稅人則不出門就可以通過該系統進行報稅和繳納稅款。同時,稅務局與銀行實現了稅銀聯網,保證了稅款能及時上繳國庫。

        稅務部門應當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自動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三)在互聯網上設立稅收監控中心

        稅務部門可以在互聯網上設立一個稅收監控中心。要求企業提供有關的合法身份證明和銀行賬戶信息、稅務登記證等資料,與提供網上支付手段的銀行、交易雙方的認證機構等部門聯網。當買方企業登錄到賣方企業主頁的網站,選購商品,通過賣方主頁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要求每一筆交易都被實時地傳送到稅收監控中心。通過該中心,反饋信息給買方,保障買方合法的權益,同時也能令賣方(網絡交易企業)順利完成電子票據的生成,以此無紙憑證進行繳稅。稅務部門通過在互聯網上的稅收監控中心,提供統一的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將發票系統與企業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行對接,掌握網絡交易賣方進貨渠道、進貨量、進貨價格等信息。這樣,稅務部門聯合物流公司、倉庫、銀行等各個環節通過交易平臺的稅控裝置,獲得了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就可以監控網絡交易的應納稅額,實現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加強了網絡交易平臺的征稅管理。

        (四)完善征納雙方共享的網絡交易稅務管理平臺

        由于企業網絡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間完成傳遞與計算機自動處理,原材料采購、產品生產、需求與銷售、銀行匯兌、保險、貨物托運及納稅申報等過程無需人員干預,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因此,它要求稅務、財務管理從管理方式上,能夠實現業務協同、遠程處理、在線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第4篇:法醫論文范文

        作者:盧立程 單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法律文本經常使用正式詞匯、抽象名詞、拉丁語、常用詞匯不常用的含義、古語和術語行話;而且采用大量的復雜句,且遵循一套系統的標準結構。因此,在法律翻譯中,譯者往往采用直譯的策略。但正如上文所說,由于語言和文化的差異,不同語言文化背景下的法律之間存在一定的不可通約性,這就要求譯者必須進行創造性翻譯。以往對法律翻譯創造性叛逆的研究雖然指出了創造性叛逆的必要性,但其譯文例子均選自不同法律法規的譯文,零散拼湊,難以讓讀者獲得對法律翻譯創造性叛逆的整體認識。[6]在這樣的研究背景下,本文選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英譯本作為語料,從不同層面探討了創造性叛逆在法律翻譯中的客觀存在和表現形式。1.詞匯上的創造性叛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英譯本中,詞匯上的創造性叛逆主要體現為詞語增減、詞性轉換以及肯否定轉換。例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Wherethedebtorwaiveditscreditor’srightagainstathirdpartythatwasdueorassigneditspropertywithoutreward,therebyharmingthecreditor,thecreditormaypetitionthePeople’sCourtforcancellationofthedebtor’sact.[8]12翻譯中增加詞語能夠把原文字里行間或上下文語境中隱含的意思清楚地表達出來,有助于實現譯文文本的目的[7]。在法律翻譯中,由于兩種語言表達上的差異,譯者在保證原文信息準確傳達的前提下,還要考慮譯入語的表達習慣。因此,為了讓譯入語讀者更好地接受譯文,準確傳達信息,譯者在翻譯中有時也可以增加一些詞語。在例1中,原文的上下文語境中隱含著“除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意思,所以在譯文中,譯者有意增加了”againstathirdparty”,使英語讀者對該法律條文的理解更加準確。例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Acontractshallbeinwritingifarelevantlawor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orequires.Acontractshallbeinwritingifthepartieshavesoagreed.[8]3有時候,原文的某些詞語無須翻譯出來。理由是,省略的內容在上下文語境中已有體現,或省略后譯文更加精煉,更符合譯入語的表達習慣。在例2中,譯者用兩個“so”代替了原文的兩個“采用書面形式”,在準確傳達原文信息的同時,避免了在同一個句子中多次出現“inwriting”。例3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且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0條)Whereaftereffectingcombination,division,orchangeofdomicile,thecreditorfailedtonotifythedebtor,therebymakingitdifficulttorenderperformance,thedebtormaysuspenditsperformanceorplacethetargetedmatterinescrow.[8]12如果說詞語增減體現出來的創造性叛逆相對有限的話,那么法律翻譯中詞性轉換所體現的創造性叛逆則明顯得多。例如,漢英兩種語言在詞性分類上大體相同,但在詞類上未必對應。漢語中的一個名詞在英語中也許找不到同為名詞的對應詞。因此,在翻譯成英語時可以轉換成另一詞性。[2]74動詞和名詞的轉換是最常見的一種詞性轉換。由于漢語傾向于使用動詞,而英語傾向于使用名詞,所以在法律翻譯中,漢語的動詞結構,往往會翻譯成英語的名詞結構。在例3中,原文的“分立”“合并”和“變更”等三個動詞被分別譯成了名詞combination,division和change,符合英語的表達習慣。例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6條)Whereacontractistobeconcludedinwritingasrequiredbytherelevantlaworadministrativeregulationorasagreedbytheparties,ifthepartiesfailedtoconcludethecontractinwritingbutonepartyhasperformeditsmainobligationandtheotherpartyhasacceptedtheperformance,thecontractisformed.[8]6對于漢語法律條文中經常出現的“不……”或“未……”等表達(如上例),很多人可能會直接譯為英語的否定表達“donot”,但現實中英語法律條文多采用肯定形式的failtodo來表達否定功能。因此,翻譯漢語法律條文中的“不……”或“未……”等表達時,譯者常常會進行肯定和否定的轉換,以符合英語法律文本的表達習慣。2.句法上的創造性叛逆翻譯界的學者們一直在為直譯與意譯孰優孰劣爭論不休,但在法律領域卻基本一致,那就是法律翻譯應提倡直譯。直譯,體現在句法上,就是必須忠實于原文的句子結構。Coode將法律條文分成四個構成部分:情形、條件、法律主體和法律行為,并且認為法律條件句中各個成分的順序是不可顛倒的,譯文只需完全復制原文的句子結構和順序即可。[9]。

        Coode總結出來的法律條文的句子結構和順序可以表示如下:情形條件法律主體法律行為[10]例5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0條)Whereapartysplitsaftertheexecutionofthecontract,unlessthecreditorandthedebtorstipulateotherwise,thelegalpersonsortheorganizationsarisingfromthesplitshallenjoyjointandseveralcreditor’srightsunderthecontractandassumejointandseveralliabilitiesunderthecontract.[8]14根據Coode的分析模式,例5的句子結構可以劃分成以下幾個部分:情形:Whereapartysplitsaftertheexecutionofthecontract,條件:unlessthecreditorandthedebtorstipulateotherwise,法律主體:thelegalpersonsortheorganizationsarisingfromthesplit法律行為:shallenjoyjointandseveralcreditors’rightsunderthecontractandassumejointandseveralliabilitiesunderthecontract.然而,由于漢英語言上的差異,在一部法律法規的翻譯中,始終遵循這個句子結構和順序有時會出現困難。此外,不管漢語的定語有多長,其總是位于所修飾的中心名詞前面。而在英語中,除了可以用單個的詞語充當定語成分外,還可以用分詞短語、后置定語或者定語從句來修飾中心名詞。這些特征都要求譯者在法律翻譯中進行句法上的創造性叛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英譯本中,句法上的創造性叛逆主要表現為句子結構的調整。例6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受買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65條)Ifatargetedmatteriscomposedofseveralobjectsandoneofthemfailstomeetthecontractedrequirements,thebuyermaydissolvethepartofthecontractinconnectionwiththatobject.如果按照Coode的分析模式,例6的譯文應該表達為:Whenatargetedmatteriscomposedofseveralobjects,ifoneofthemfailstomeetthecontractedrequirements,thebuyermaydissolvethepartofthecontractinconnectionwiththatobject.[8]26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英譯本中,譯者有意使用了一個不同于Coode分析模式的句子結構,避免了重復使用同一結構而造成的單調和乏味。例7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Anagreementconcerninganypersonalrelationshipsuchasmarriage,adoption,guardianship,etc.shallbegovernedbyotherapplicablelaws.[8]2有時候,為了更好地傳達原意,獲得更好的接受效果,法律翻譯中的譯文句子結構和原文句子結構并不一致。在例7中,“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在原文中充當定語,修飾后面的名詞“協議”,符合漢語的表達習慣;如果按照這個句子結構進行直譯,那么譯文中agreement前面就會出現一連串的修飾語,不僅不夠精煉,還可能影響讀者的理解,所以譯者選用了后置短語來修飾agreement,使句子結構和意思均清晰明了。

        總而言之,在法律翻譯中,創造性叛逆與忠實的翻譯策略并不沖突,兩者相輔相成。當原文和譯文在語言和文化方面的差異使得譯者無法采取忠實的翻譯策略,或者采用忠實的翻譯策略效果不夠理想時,創造性叛逆便為譯者提供了另一條出路。雖然法律文本的權威性和精確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譯者創造性發揮的空間,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翻譯中譯者的創造性就不重要。翻譯,無論是文學翻譯還是應用翻譯,都是譯者創造性的勞動。既然是創造性的勞動,那么創造性叛逆就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當然,法律翻譯的創造性叛逆并不是隨意的,沒有限制的。譯者不能為了創造性叛逆而進行創造性叛逆。說到底,創造性叛逆必須是為了更準確更精煉地表達法律文本的原意,使譯文更容易被譯入語讀者接受,從而更好地實現交流目的。

        第5篇:法醫論文范文

        提出這樣的問題并非多余。現代科技,尤其是以信息革命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發展方興未艾,以此為動力的經濟全球化進程正在加快。這說明作為后現代文化重要特征的媒體化生活和消費性藝術,至少在可以預期的未來仍將是現代人文化生活的重要方式;況且在科技與市場的互動關系中不斷注入的高新技術含量,將使它變得越來越新穎和宜人。在這樣的時代趨勢中,波德里亞所說的那種只與它的有限主體聯系的“稀缺、珍貴、惟一的物品”,(注:〔法〕鮑德里亞:《消費社會》,第115頁,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即真正的藝術作品,是否還會存在?它是否會像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一直“朝著另一種論述(即商品與消費)滑去”,(注:〔法〕鮑德里亞:《消費社會》,第112頁,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并最終在生活藝術化的符號碎片中消解成一堆泡沫?

        基于這樣的認識來看高新技術時代經典藝術的命運,我們會發現:盡管高新技術的發展及對經濟、文化的巨大影響,危及到經典藝術的生存。但是,人們對經典藝術的追求仍在以新的形式表現出來,適應文化變遷需要的新的經典確認原則正在形成,信息技術的內容革命則將為經典藝術提供嶄新的生存與發展空間。

        當代全球性的高新技術熱潮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來,高新技術向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方向發展,不僅引起了相關技術和產業的不斷變化,而且引起了生產方式、經濟結構、思想觀念、社會生活等各方面的深刻變化。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由信息業,尤其是被稱為第四媒體的網絡業的巨大發展而變得明朗、敏感和尖銳起來的“全球化”問題。

        美國是現代信息技術的發源地和最先進的國家。美國人成功地將自己的技術優勢迅速轉換成巨大的經濟效益,而作為這種轉換中介和目的的,卻是文化。一項統計數據顯示,美國控制了全球75%的電視節目的生產和制作,使不少第三世界國家的電視臺成為美國電視的轉播站;當今傳播于世界各地的新聞,90%以上由美國和西方國家壟斷;美國電影產量僅占全球電影總產量的7%,卻占據了全球電影總放映時間的一半以上。這些美國文化產品在占領別國文化市場的同時,也輸入美國的文化價值觀,對別國文化構成明顯沖擊。這種現象引起我們如下思考:

        一是信息殖民問題。托夫勒曾預言:“誰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網絡,誰就將擁有整個世界。”可見對信息網絡的控制絕不單純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它還必然伴隨一種新型的文化殖民。目前英語文化,尤其是美國文化,憑借先進的傳播技術在全球范圍內形成了新的文化霸權。這不僅對發展中國家構成威脅,對一些發達國家同樣構成威脅。法國司法部長雅克·圖邦認為,英語占主導地位的互聯網是一種“新形式的殖民主義”。為此,法國人曾通過一項法律,要求在法國互聯網上進行廣告宣傳的文字必須譯成法語。當時的法國總理希拉克就提出,這是“要確保莫里哀和加繆的語言不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漏掉”。人們已經意識到,在技術層面日益趨同的形勢下,文化才是一個民族的身份證。

        二是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匯流問題。現代信息技術數字革命不僅帶來了信息產業的新面貌,也帶來了文化產業的新生機,它使這兩個現代社會的標志性產業走到一起,并合成一體。實現這種融合的第一步是傳媒匯流,即由數字技術作為一切信息傳媒形態的技術基礎而為與信息相關的一切產業提供一個統一的平臺,大眾傳媒、通信和信息業因此而匯合為一,通過統一的寬帶系統,為用戶提供服務。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及歐洲發達國家已基本解除了傳媒業、通信業、信息業之間傳統的行業管理壁壘,以及各國之間對傳媒業的管理壁壘,完成了適應信息社會要求的第一次制度創新。如果說這還只是一種形式革命的話,那么接下來的必然趨勢將是對內容革命的呼喚,信息社會也因此進入第二次制度創新階段,即實現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的匯流。

        面向高新科技時代促進文學藝術發展--信息革命對經典藝術的召喚來自:第一

        在這方面,美國人再次走在世界前列。美國雖然沒有什么文化遺產,卻率先將“內容產業”納入商業和產業化軌道。通過1997年“北美行業分類系統”的頒布,美國已向世人宣布了他們將信息內容,特別是文化內容,作為信息產業的主體。由此來看美國文化的信息殖民問題,大概沒人再相信它只是一種經濟行為了。認識到這一點的世界各國都在力爭后來居上,要在信息全球化本身就含有的文化全球化過程中搶占制高點。歐洲小國芬蘭以擁有諾基亞這樣的信息產品品牌而在信息技術方面處于世界前列,而正是在它的倡議下,歐洲文化產業發展框架性合作計劃于2000年啟動。我們可以從1999年歐盟文化部長的一次非正式會議文件中看出這項合作計劃的動機:“商業壓力和由此而來的內容貧乏,而不是文化的多樣性,是存在于我們這個日益發展的由數字電視造成的廣播時代自身中的固有威脅。可靠而高水平的公共服務應該是歐洲的競爭優勢所在。保存歐洲人的文化認同至關重要。如果沒有有價值的內容,技術的未來發展是沒有意義的,這是新千年的最大挑戰。”面對這種世界性的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的匯流趨勢,經典藝術的命運又將如何?我認為,這場信息技術的內容革命既為經典藝術提供了嶄新的生存與發展空間,也要求我們把握機遇創作出具有鮮明中國氣派和深厚文化底蘊的經典作品,為“世界文學”的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

        論文面向高新科技時代促進文學藝術發展--信息革命對經典藝術的召喚來自

        首先,作為文化重要代表的經典藝術,將在建立多元文化平等交流、理解與融合基礎上的“世界文學”過程中發揮突出作用。應當說,不同文明或文化之間本身并不存在對抗的必然性,引起對抗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由各種因素造成的相互之間的誤解乃至敵視;二是某種文明或文化試圖憑借某種強權推銷自己而消除異類。在當代世界文化格局中,這兩種現象依然存在,而尤以后者更為突出。這使得加強多元文化之間的平等交流和理解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最能有效實現這種交流和理解的文化載體,正是文藝作品。

        早在馬克思與恩格斯提出“世界文學”主張的二十年前,歌德曾與愛克曼談起他讀了一本中國傳奇后的感受。他說,這部書“并不像人們所猜想的那樣奇怪。中國人在思想、行為和情感方面幾乎和我們一樣,使我很快說感到他們是我們的同類人,只是在他們那里一切都比我們這里更明朗,更純潔,也更合乎道德。在他們那里,一切都是可以理解的,平易近人的,沒有強烈的和飛騰動蕩的詩興,因此和我寫《赫爾曼與竇綠臺》以及英國理查生寫的小說有很多類似的地方。他們還有一個特點,人和大自然是生活在一起的……”當愛克曼問到這是否是中國最好的作品,歌德說:“絕對不是,中國有成千上萬這類作品,而且在我們的遠祖還生活在野森林的時代就有這類作品了。”歌德之所以對中國的一部普通作品都如此重視,是因為他既從中感受到人類心靈相通的深邃與博大,也意識到與此相比,堅持一種狹隘的民族文化立場顯得多么可笑。因此他說:“民族文學在現代算不了很大的一回事,世界文學的時代已快來臨了。現在每個人都應該出力促使它早日來臨。不過我們一方面這樣重視外國文學,另一方面也不應拘守某一種特殊的文學,奉它為模范……對其他一切文學我們都應只用歷史眼光去看。碰到好的作品,只要它還有可取之處,就把它吸收過來。”(注:〔德〕愛克曼輯錄:《歌德談話錄》,第112-114頁,人民文學出版社,1978年。)

        歌德的意思很明白,“世界文學”并不是對民族文學的否定,而是強調各民族文學應當在相互交流中用一種更開闊的眼界去吸收其他民族文學中的優秀內容來豐富和發展自身。在文化全球化已被信息全球化浪潮裹挾而至的今天,這種觀點尤其值得重視。文化全球化不是文化的類同化、均質化,而應是消除時空障礙之后的多元文化之間的平等交流、理解與融合。如果說由于種種原因而使當年的歌德未能接觸到中國最好的作品,那么在由數字平臺所構筑的世界文化大舞臺上,我們有什么理由不去將它們展現在世人面前,讓全世界都分享到這份人類精神的偉大遺產。這正是在創造一種多元文化融合的“世界文學”過程中,我們的競爭優勢所在。

        其次,應當提倡和強化當代中國文藝家的文化使命感和經典意識,創作出具有鮮明中國氣派和深厚文化底蘊的藝術作品,去參與多元文化融合的全球化競爭。德國前總理施密特在其近著《全球化與道德重建》中指出,席卷全球,從歐洲直到中國、日本和印尼邊遠城市的“娛樂工業所促成的低檔次電視節目,尤其是極其廉價的乃至十分不良的節目的全球化正危害各國的文化傳統”,聽任其發展,“我們將坐吃山空,變得退化,成為那種面向收視率、廣告收入和銷售指標并追求大眾效應的低水準偽文化的犧牲品”。要改變這種狀況,我們除了應當重視民族偉大文化成就和價值的傳承,也應當重視培養新的有價值的民族文化的創造能力,“這種能力可以表現于文學、戲劇、哲學、音樂、繪畫、雕塑、建筑、思想科學等各個方面……而這樣做的前提是意識到我們所面臨的危險”。(注:〔德〕赫爾穆特·施密特:《全球化與道德重建》,第62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從當前中國文藝的創作實際來看,這種危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

        面向高新科技時代促進文學藝術發展--信息革命對經典藝術的召喚來自:第一

        一、對民族性與世界性的關系缺乏正確把握,就像歌德所反對的那樣,在重視外國文學的時候,拘守于某一種特殊的文學,奉它為模范,結果是失去了自身的民族文化特色。作家邱華棟曾尖刻但不乏深刻地指出,今天中國“幾乎每一個‘走紅’的‘現代派’、‘先鋒作家’、‘前衛作家’的背后,都站著一個西方文學大師,而這些作家們則像個侏儒一樣站在大師的前面,費力但悲壯地貢獻出了他們的雜交漢語文學變種文本”。(注:邱華棟:《影響下的焦慮與抗爭》,《城市的面具》,第117頁,敦煌文藝出版社,1997年。)事實上,只有堅持創作的民族文化特色,向人們展示世界一隅的獨特生活,引起人們的關注和理解,這樣的作品才會真正具有世界性的意義與價值。

        二、在深度追求與世俗追求之間做片面取舍。創作應當面向大眾,反映他們的生活,表現他們的情感;但同時也應當有更高的追求,那就是要能同時展現出生活的意義和價值,或是成為人們理解這種意義和價值的“可以想象的暗指”。這是對文藝作為一種文化的根本要求。懷特就曾指出:“人(用文化的象征含義)建設了一個可以生活的世界……一層文化的紗幕垂在人和自然之間,不透過這層紗幕,人什么也看不見……滲透的是話語的精髓:是超出感覺的意義和價值。除去感覺之外,支配人的還有這些意義和價值,而且它們常常比感覺對人的作用更重要。”(注:轉引自〔英〕麥克爾·卡里瑟斯:《我們為什么有文化》,第38頁,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

        第6篇:法醫論文范文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司法行政復議具有行政行為的基本法律特征。認識和確定行政復議的性質,有助于發展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保障行政復議職能的正確發揮和行政復議活動的正確運行。筆者認為,行政復議在形式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行政監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法律途徑;在程序上是一種按行政司法程序運行的程序規則。本文將重點論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的范圍、管轄以及程序。

        關鍵詞:司法行政復議特征范圍管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司法行政主體做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司法行政復議的特征

        1、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做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第11條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做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督

        司法行政監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做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現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書、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護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

        8、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留場就業決定或根據授權做出的延長

        勞動教養的期限決定不服的。

        9、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10、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另外,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的規定,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抽象行政行為的特點在于它的普遍約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體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單獨申請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綜上說明,下列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范圍:

        1、執行刑罰的行為

        2、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3、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4、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三、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

        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是指各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在受理上的具體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對人在提起行政復議之后,應當由哪一級行政復議機關來行使行政復議權。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如下: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為促進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該規定第8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司法行政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如《公證程序規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申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前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監獄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3、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由行政復議機關應訴。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訟。因為我國《行政復議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四、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案件所應遵循的步驟。它性質上屬于行政程序。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大體上依次經過四個階段,即申請、受理、審理和決定。

        1、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

        由于司法行政復議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在審查被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的基礎上,依法做出的一種行政行為。因此,沒有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則不能啟動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審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復議作為監控司法行政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就不可能發揮其功能。

        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復議機關提出要求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司法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申請人是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里的“認為”是指申請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至于在客觀上是否受到侵害,則需要通過審理才能確定;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復議機關無法進行審理,申請人的請求也無法實現;③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復議請求是申請人復議時向復議機關提出的具體要求;④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否則復議機關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應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司法行政復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包括:①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③申請復議的理由;④申請的年、月、日。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

        2、司法行政復議的受理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做出如下處理:

        ①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所規定的受案范圍的應予受理。

        ②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③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復議的法定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即為受理。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后,應書面做出答復,并將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機關。

        3、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

        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是對復議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爭執的焦點進行審查的過程。審理是司法行政復議中的最實質性階段。通過審理,查清事實,為適用法律即做出決定打下夯實的基礎。

        ①審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采取書面審理較為簡便,具有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調查的方式適用于較為復雜、影響較大的司法行政復議案件。

        ②審理的依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機關文件送達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③審查的內容。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復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4、司法行政復議的決定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的審理,最后做出決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誤機關文件抵達的,有重大疑難情況的,需要與其他機關相協調的,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的,以及其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等情況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司法行政復議決定有以下五種:

        ①維持決定。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司法行政復議相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內容適當的,應當做出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

        ②履行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③補正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責令被申請人補正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如果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做出責令被申請人補正的決定。

        ④撤銷或變更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或變更。

        ⑤重作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做出撤銷決定后,有時尚需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此外,申請人在申請司法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要求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物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注釋:

        ①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②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成立的一種組織,它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③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同時其合法權益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在對等原則下他們與我國公民一樣有權作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行政復議。

        參考文獻資料:

        第7篇:法醫論文范文

        一.醫療關系的契約化特質

        通常情況下的醫療關系4到底是不是合同關系?至今仍然沒有形成定論。反對醫療合同關系的理由,筆者總結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我國合同法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有違約行為,違約方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具體到醫療活動中,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合意是祛病除痛、挽救生命,如果允許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采用違約之訴;那么,在審理中,法院就無須審查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醫務人員是否盡了法定的義務,只要醫療行為未能達到治療效果,醫療機構都應承擔賠償責任。然而,醫療行為是一種高風險性的活動,在醫療過程中常會產生與患者預期不一致的結果,允許患者以違約提訟對醫療機構來說是不公平的。

        (二)違約的損害賠償僅限于財產方面的損失,而且只在締約方能夠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才由違約方賠償。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更廣,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因此,從這一點上,適用侵權更有利于保護病人的利益。

        (三)“治愈疾病”是醫生的法定義務,而不是約定義務。醫療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侵害的是病人的絕對權而非相對權,這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侵權。

        (四)醫療關系中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等,患者只能被動地接受醫生的治療方案,使得醫患雙方并非平等的合同關系。

        (五)由于醫學倫理的限制,醫院在一般情況下不能拒絕病人,這就與契約自由原則相矛盾。

        筆者認為,以上幾點反對理由雖不無道理,但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一點談到適用違約之訴對醫方不公。這里反對者誤解了醫療行為中雙方約定的具體含義。如果將醫療關系視為合同關系,它是以醫治傷病為目的,給予謹慎的注意,實施適當的診療行為本身為目的的“手段債務”,而并非“結果債務”。的確,醫患雙方的共同意愿都是為患者“祛病除痛”,但這并不是“約定”的內容;醫療合同中雙方的“約定”實際指的是醫生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而不是診療達到預期的結果。凡是醫生違反其注意義務,就可認定其違約,而追究違約責任。這和侵權構成要件中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內容完全相同,并沒有加重醫方的責任。

        第二點論及違約的賠償范圍窄于侵權,因此適用侵權更有利于對病人的保護。這的確是適用“違約說”處理醫療訴訟的不足之處,我將在第七部分提出改進辦法,在此不贅。

        反對者的第三點理由是醫生的治療行為是一種法定義務,違反此種義務對病人造成損害侵犯的是絕對權而非相對權。從《執業醫師法》等法律來看,醫生的確負有治療病人這一法定義務;但是,當醫患雙方經過掛號這一締約程序之后,這一義務就轉變為一種約定義務;同時,對于醫方來講,也是一種強制締約義務。所以醫療事故或差錯侵害的是患者的相對權而非絕對權。至于醫療行為也有可能對患者的固有利益造成損害,這完全可以用履約過程中的“加害給付”予以解決。

        第四條理由是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等,因而地位不平等。筆者認為這一因果關系并不能成立。社會分工使得我們每一個人在某種意義上都是無知的,合同所起的作用正是調節社會成員之間的資源和信息。正如在大多數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正是缺乏專門知識才會將事務交由受委托人處理。之所以會有雙方地位不平等這種觀點,是由于我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形成醫院高高在上、病人“求醫問藥”的畸形局面。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醫患關系也必將從“主動--被動”型轉向“雙方參與型”5的平等關系。

        第五點涉及醫療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處,但并沒有動搖一般醫療關系的契約化特質。

        “契約之本質在于意思之合致。”在一般醫療關系中,醫方和患者都為了達成一個共同的目的——治愈疾病,而實施醫療行為。同時,醫患雙方處于相互依存、共同參與的平等地位。因此,醫療行為的雙方形成合同關系。

        二.醫療合同的特性

        “合同作為聯結市場主體的紐帶和市場關系的法律表現,它的作用機制與市場與市場機制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6由此可見,絕大多數合同的目的都在于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而醫療合同則是一種帶有人身性質的合同;所謂“懸壺的目的在于濟世而非贏利”,獲取利潤并非醫療合同的首要目的。因此,醫療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處,主要體現在:

        (一)締約過程中,對意思自治的限制

        意思自治是指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其發生依據;在合同中,一切債權債務,只有依當事人的意志成立時,才具有合理性,否則,便是法律上的“專橫暴虐”。7

        但是,意思自治并非絕對的,它必然受到各種限制。在醫療合同中,這一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對于醫方來說,醫生的醫療行為必須受到醫療道德或醫學倫理的規范。“治療病人乃醫生之天職”,醫生沒有是否締約的選擇自由;公法也將締結醫療合同作為醫方的義務。因此,醫療合同是一種強制締結的合同。

        另一方面,對于病人尤其是身患急病重病的病人來說,求生的欲望和醫療知識的匱乏導致了其締結醫療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虛假性。“一個生命垂危的病人被一個手拿定式合同的醫生擋在門口并問他是否愿意接受合同條件時,病人的回答的肯定性是可想而知的。單從表面上看,這種接受也是自愿的。但這是扭曲的自愿。”8飽受病痛折磨的病人難保不會“急病亂投醫”。同時,醫療合同的格式化以及醫患雙方實力的懸殊也決定了病人接受醫療合同的無奈。

        (二)履約過程中,醫療行為的風險性

        醫療行為的直接對象是生理或心理處于不正常狀態的生物體,對象的特殊決定了醫療行為所要承擔的風險遠大于其它民事行為。

        首先,醫療行為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對人體產生不同程度的侵害。不管是手術刀切開身體還是用藥后所產生的副作用,嚴格上說都是一種侵權行為。盡管可以用“可允許的危險”進行抗辯,但醫生稍有不慎,“允許”的醫療行為就將變為“不可饒恕”的醫療事故。

        其次,世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個個體。人與人之間不同程度地存在個體差異。受體的差別使得對于同樣醫療行為的反應的差別使得對于同樣醫療行為的反應因。有的個體差異可以通過事前檢測從而予以避免,有的卻是難以防范的。

        再次,醫療行為的發展永遠是跟在疾病演變之后,正如出現了SARS才開始研發治療非典的藥物一樣。醫療行業每時每刻都受到各種疑難雜癥的挑戰。

        三.醫療合同的性質

        醫療合同作為一種服務合同,是以醫生提供勞務為內容的合同。關于醫療合同的性質,學說不一。有委托合同、準委托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等等。

        筆者認為,由于在治療疾病過程中手段的多樣性和過程的復雜性,涉及到疾病的診斷、手術的實施、藥品的買賣、化驗、檢查等;與此同時,前面所介紹的醫療合同的特性也使醫療合同與傳統的有名合同存在差別。因此,醫療合同難以套用某種有名合同,應將其作為一種綜合性的無名合同更為合適。

        四.醫療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狀態。它描述的是締約各方自接觸、洽商直至達成合意的過程9。按照臺灣學者王澤鑒的觀點,傳統合同訂立的模式有三種:1.要約和承諾意思表示一致,2.意思實現,3.交錯要約。對于醫療合同的訂立采用何種模式,筆者認為不可一概而論。醫療合同可細分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矯正”五種類型。

        其中,“急救”是指醫療機構對于送到醫院的高危病人直接施以救治措施的行為,往往是先救人、后辦手續,情況的緊迫性不容許行為前經歷締約過程。因此,即可視為依習慣或事件性質通過意思實現而成立的醫療合同。

        “防疫”行為是一種公權行為,雙方當事人沒有意思自治,更談不上經過締約過程。

        “求治、保健、矯正”這三種醫療合同與普通合同的訂立差異不大,須經過“要約——承諾”最后達成意思表示的一致。這里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此合同中,何者為要約?何者為承諾方?對于這一問題學術界目前仍有爭議,有學者認為患者方的掛號行為是要約行為,醫方接受掛號構成一項承諾。10但此時所存在的問題是:一。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必須具體明確。而患者由于專業所限,要約的內容無從確定,只能概括性地請求醫生為其診治,因此“似不應認為已提出要約”。11二。患者在提出要約后,相對方——醫療機構就應有權在接受和拒絕之間進行選擇。但在實踐中,醫方卻沒有享有此項權利。這種缺乏意思自治的承諾還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承諾嗎?又有學者認為在締約過程中,醫方為要約方,患者到醫院掛號為承諾,醫患關系成立于患者掛號時。12此種觀點的牽強之處在于通常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表現為主動的一面,而承諾則表現為較為被動,因為承諾只是對要約意思表示的接受13。而對醫療合同來說,首先是患者因疾病到醫院就診,醫方才能為患者掛號、診治;因此,它顛倒了主被動方。

        筆者認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傳統合同法觀點已發生了改變,“合同絕不是毫無例外地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的。當然,在要約被承諾時,雙方當事人需表示必要的同意。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的任何其他行為充分說明其愿受合同的約束,則這種行為就足夠了。長期以來,實際上根本沒有必要必須將同意寫進要約和承諾中,因為雙方當事人是面對面地訂立合同。”14由此可以看出,要約方和承諾方在醫療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的確定并不重要,只有合同的成立來源于雙方的合意并進而愿意接受合同的約束才是合同的本質所在。正如臺灣學者陳自強所言“一定要以契約是因要約承諾意思表示一致的框架來理解,難逃削足適履之譏。”15

        五.醫療合同的內容

        醫療合同的內容,從合同關系的角度講,是指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們既可由雙方約定,也可來源于法律直接規定。由于合同雙方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基本是對等的,所以,筆者僅闡述醫患雙方的義務來說明醫療合同的內容。

        (一)醫方的義務:

        1.診療義務:

        醫方運用醫學知識和技術,為患者診斷病情并進而施以相應的救治。這是醫方的主給付義務。具體而言,包括處方權、診斷權、處置權等。

        1.說明義務

        從廣義上講,醫療行為都具有侵襲性。為使其行為具有合法性,必須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這就要求醫方應對醫療行為的侵襲范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對患者進行說明。同時,作為平等的合同雙方,醫方還有義務向病人及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是,由于病人在了解病情后可能會對治療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執業醫師法》第26條專門規定了醫方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影響。

        2.轉診義務

        由于設備、技術等限制不能為病人提供合適的治療,醫院應建議病人轉診。

        3.保密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保密等義務。”病人的病情涉及隱私,醫方未經允許不得向他人透露。但此處的爭議焦點在于:醫院的實習教學和醫療合同的履行發生沖突如何解決?16筆者以為,還是應該將病人的隱私權放在首要位置,如果有實習生參與醫療行為,醫方應該同患者協商以取得患者的同意。

        4.保護義務

        醫方對于病人在醫院接受治療的過程中,應對病人及其家屬的人身、財產安全提供保護。

        5.保管義務

        不管是對于醫療糾紛的解決還是患者的繼續治療,病歷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因此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6.不作為義務

        出于法律規定或職業道德約束,醫務人員還負有不收“紅包”、不夸大病情等不作為義務。

        (二)患者的義務:

        1.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

        基于醫療合同的等價有償性,患者在接受了醫方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后,也應承擔相應的支付對價的義務。

        2.配合治療的義務

        醫療行為是一種依靠醫患雙方互動以達到治療效果的行為。患者和醫生處于“協力關系”,患者應配合醫生的診療行為,如據實告知癥狀、按時服藥等。嚴格來講,這是一種不真正義務,即權利人不得請求履行,違反它也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僅使負擔該義務的一方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的不利益。17

        除上述基本義務之外,在具體醫療合同中,醫患雙方還可進行約定。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況下執意出院,雙方簽定“自動出院,后果自負”的免責條款,這就改變了雙方的義務分配,減輕了醫方的責任。

        六.醫療合同的立法目的

        將醫患關系歸結為合同關系并通過法律將其固化的目的在于扭轉我國長期以來醫患不平等問題,使法律充分行使其社會調節器作用,并進而針對今年越來越多的醫患糾紛尋求一種社會成本較低而功效較高的渠道。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通過契約自由使損害賠償趨于合理。今年來醫療糾紛乃至訴訟的急劇增加導致了一個怪異的現象——雙方都成了弱者。一方面患者抱怨醫院居高臨下、雙方地位懸殊,另一方面醫方又對患者的巨額賠償苦不堪言。筆者以為,造成這一畸形局面出現的根本原因在于醫患關系未能真正實現契約化。雙方完全可以在醫療合同中就一些具體事項進行約定。比如,對醫療損害賠償即違約金預先進行設定,使其限定在醫院的承受范圍之內。同時,由于前述所言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在醫療活動中經常會出現意外,而且大多數是由于科學技術發展的局限性所致,由醫方來承擔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而合同法規定了因違約造成的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通過契約化即可使這一問題迎刃而解。

        (二)通過醫療合同將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法定化。現今我國醫生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大都僅限于一些內部規章、行政性法規其法律效力有局限性,且相互之間也存在不一致的現象。基于此,我們就有必要將醫療合同作為一種有名合同模式,把醫患雙方在醫療行為中的權利義務明確化。這樣將有助于醫療糾紛的解決尤其有利于保護患者的利益。

        3.發生損害時的責任承擔。醫療合同關系發生在醫方和患者之間,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醫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法律要求醫方首先應向患者負責,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償。這就有助于患者的損害及時得以彌補。

        七.醫療合同的不足及應對策略

        從各國的法律學說及學說來看,基本上都傾向于采侵權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向醫方尋求賠償。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侵權責任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更有利于保護患者的利益。對于這一問題,筆者以為可以嘗試在合同法中選擇性地對當事人的精神痛苦給予賠償。英國合同法就設定了三種情形由違約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寧和快樂的享受;二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或麻煩;三違反合同帶來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醫療合同的違反兼具以上三種情形的特點。由于違約患者所遭受的痛苦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身體上的,因此筆者以為在醫療合同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更能體現違約責任的補償。

        其次,醫療合同的設立可能會引起“濫訴”的出現。這就需要明確醫療合同是一種手段債務而非結果債務,治療目的是否達到并不能衡量合同債務是否履行,其標準應該是醫生在治療過程中是否盡到了專家的合理注意義務。

        最后,醫療合同設立的目的是保障雙方尤其是患者的利益。如果醫方因為擔心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敢大膽采用風險性較大的治療方法,顯然與立法原意背道而馳。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在于通過保險機制把醫方所承擔的高風險分散到全社會,使得患者在受到損害后能夠合理得到補償,同時醫方也不會因此而畏手畏腳。

        結語:

        醫療關系作為一種合同關系,之所以大都采取侵權理論予以解決,主要是為了更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利益。隨著合同理論的發展,違約和侵權的差異日趨縮小;我認為完全可以通過對合同制度的改進,用合同法上的辦法處理醫療訴訟,以期達到既能“防患于未然”又能“亡羊而補牢”的最佳效果。

        1蒲川道太郎,《德國的專家責任》,載梁彗星編《民法判例與學說研究二》,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330—331頁

        2.醫療關系是指醫師受患者的委托或其它原因,對患者實施診斷、治療等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由于醫療行為的復雜性,醫療關系也表現為多種形式,可將其細分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矯正”五類。其中,急救和防疫是基于職業倫理或社會利益而由國家公權干預的強制行為。而由求治、保健、矯正三種主流醫療行為所建立的醫療關系是基于雙方合意的一種合同關系。

        3.下森定,《論專家的民事責任的法律構成與證明》,載梁彗星編《民法判例與學說研究二》,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321頁

        4.通常情況是指出去“求治”、“保健”、“矯正”這三種主要的醫療關系

        5.柳經緯,李茂年,《醫患關系法論》

        6.《科賓論合同》,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58頁

        7.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45頁

        8.江平,《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600頁

        9.崔建遠,《合同法》,34頁

        10.柳經緯,李茂年,《醫患關系法論》

        11.(臺)吳建梁,《醫師與病患“醫療關系”之法律分析》,東吳大學1994碩士論文,10頁

        12.《醫患關系和醫療合同立法探析》

        13.柳經緯,李茂年,《醫患關系法論》

        14.海因克茨,《歐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版,22—23頁

        15.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法律出版社,74頁

        第8篇:法醫論文范文

        二、電子商務可幫助中小企業突破貿易壁壘,擴大貿易機會。因特網作為一個全球性的網絡,徹底消除了地域的界限,對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有形和無形壁壘有著積極的意義。在網上做生意,沒有了的限制,也沒有了種族的歧視,甚至公司的規模和經濟實力的差別都顯得不再重要。以美國為主的發達國家極力主張電子商務達成的國際貿易免征關稅,這一方面有力地推動了國際貿易的發展,促進國際貿易業務量的迅速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力地促進了世界范圍內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更快地向前推進。

        三、電子商務可幫助中小企業全天候業務運作,提高客戶滿意度。由于世界各地存在時差,進行國際商務的談判就相當不便,對企業來講,在傳統條件下,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時的客戶服務往往感到力不從心。而利用電子商務可以做到7×24的全天候服務,任何客戶都可在全球任何地方、任何時間從網上得到相關企業的各種商務信息。如果得不到理想的答案,還可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進行詢問,只要企業及時回復,即可使訪問者得到滿意的答復。電子商務全天候、不間斷運作可使全球范圍內的客戶隨時得到所需的信息,為出口企業帶來更多的訂單,并且可大大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四、電子商務可幫助中小企業降低國際貿易成本。與國內貿易相比,國際貿易的單證數量繁多,處理費用高昂。如1996年全球跨國貿易中以紙面單據為主的各種雜項開支達3500億美元,占當年世貿總值的7%。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國際貿易,既可節省大約90%左右的文件處理費用,又可縮短交單結匯的時間,加快資金周轉,還可節省利息開支,成本優勢十分明顯。另外,由于減少了大量的中間環節,買賣雙方可以通過網絡直接進行商務活動,交易費用顯著下降。在傳統的國際貿易業務中,因為大量的中間商的參與,國外進口商的買價往往是國內生產企業交貨價的5-10倍。現在有不少國際貿易電子商務平臺直接把中國生產企業和國外進口商的供求信息整合在網上,讓他們在網上直接交易,由于減少了中間環節,雙方都得到了實惠。

        五、電子商務可幫助中小企業提高交易效率。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國際貿易,買賣雙方可采用標準化、電子化的格式合同、提單、保險憑證、發票和匯票、信用證等,使各種相關單證在網上即可實現瞬間傳遞,大大節省了單證的傳輸時間,而且還能有效地減少因紙面單證中數據重復錄入導致的各種錯誤,對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十分明顯。在傳統的國際貿易中,每一程序包括簽約、洽談、報關、租船訂倉保險以及支付結算等都必須由人工參與,交易效率低,錯誤發生率高,受時間的局限性大。而通過網上辦理相關業務,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工參與,并且不受時間限制,提高了業務處理的靈活性,為客戶帶來更多的便利。

        六、電子商務可幫助中小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外貿企業可以通過建立相關站點主動供求信息,及時與客戶進行雙向溝通與交流,借助網絡宣傳自己的企業形象,擴大企業知名度,逐漸利用電子商務這一先進的工具為增強企業的國際市場競爭力服務。

        4結束語

        據統計,截止到2008年底,我國有1000多萬家企業成為或正在成為電子商務的用戶,中小企業網絡接入率已接近90%。我國中小企業應該充分利用電子商務這個有效工具,主動出擊國際市場,尋找更多的貿易機會,謀求更大的生存空間,順利渡過金融危機這個“寒冷的冬天”。

        參考文獻:

        [1]中投顧問.2009年第一季度中國進出口分析.中國評論新聞網,2009年4月21日.

        [2]新浪.阿里巴巴高管披露:09年重拳出擊投資.麥易網,2009年3月24日.

        [3]高功步,焦春風.中國中小企業電子商務國際化發展戰略[J].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05,(02).

        [4]劉繼萍.中國外貿企業電子商務發展戰略探討.中國經貿,2004,(02).

        第9篇:法醫論文范文

        (一)從實證研究來看

        全球化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環境資源的永續利用和經濟發展產生沖突,讓誰優先發展是值得深思的問題人類以自己的需要作為價值標準來衡量其他萬物的有用性,對自然大肆開發,對自然資源的掠奪式利用,資源日漸匱乏和生態系統的功能被忽略,社會發展大量消耗自然資源,威脅著生物多樣性系統,自然生態結構遭到破壞。生態主義者認為,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直接源于自認為可以征服萬物的人類主體性和中心性。環境問題是全球性的難題,對于我國西部貧困地區更面臨這樣的困境,中國西部貧困地區一般屬于自然環境較差和資源短缺較嚴重的地區。為了經濟社會的發展,過度地向自然索取,如草原的過度使用、水資源濫用,森林濫砍濫伐,植被退化、草場沙化、石漠化等。人們不以生態為本的掠奪式經濟開發,導致經濟發展的欲速不達,形成環境破壞、資源銳減,而經濟發展停滯不前或畸形發展的惡性循環。環境問題暴露出一個內在的原因,人們為了經濟發展客觀上犧牲了資源與環境。現象背后明顯地看出有和環境法相一致的價值導向———人類中心主義。

        (二)從學理上看

        對環境法立法本位的探討觀點各異,但都離不開環境與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生態本位法律價值觀應是現代環境法的法哲學基礎。環境法的基本理念體系應該是建立在環境與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面對生態危機,人類應該審視現有的環境價值觀和利益觀,從人類中心、非人類中心向生態主義的轉變,在此基礎上深入研究環境法的倫理基礎。學理界關于環境法本位的探討主要觀點有幾種:環境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這種觀點的代表人物是環境法教授呂忠梅。這種觀點認為維護環境的代內公平,代際公平要依靠資源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這種觀點是較為溫和的人類中心主義。但他們的觀點是立足于現實社會發展階段的,認為現在用法律來調整人和環境的關系還為時過早。環境法的本位是社會責任,主張任何環境主體包括國家、法人、非法人組織、個人都要承擔環境義務,這是環境主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任何活動都應考慮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種觀點是具有進步性的,對資源和環境的保護是有積極的意義的,但實質上還是以人類中心為理性思考基點的。環境法是以義務為本位的,這種觀點的代表是環境法教授徐祥民。傳統法律的模式是授予公民權利,權利人提出主張,國家機關加以救濟。非人類中心論的學界代表有鄭少華主張的環境法的自然本位學說和以陳泉生教授為代表的環境法生態本位學說,這兩種觀點是超越傳統人類中心論的思考模式,開創性提出環境法倫理基點不應只建立在人類的利益上,還應該兼顧后代人、自然和有生命的其他物種,在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上考慮自然的利益,生物的利益、生態權利和后代人的利益。比較各種學說,學者們雖觀點各異,但都是立足于環境與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把當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作為思考的倫理基礎。對比來看,將環境法主體拓展最寬的是自然本位學說和生態本位學說,這兩種學說不僅考慮各代人的利益,又擴展了主體范圍,從環境資源永續利用和人類長遠發展來看,自然本位和生態本位學說則更可取,這兩種觀點是非人類中心的典型代表學說。

        (三)從立法來看

        我國現行環境法立法以人類中心為出發點需要改變環境保護法確立了我國環境與資源法的基本原則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資源保護的協調發展原則,協調發展原則是符合人類社會的理性認識的,但不能否認這項原則是標準的以人類為中心的思維方式,環境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附屬。協調發展原則雖然明確了環境與資源的重要性,卻沒有將環境和資源的保護置于社會發展的核心位置,在人類趨利避害的本能驅使下,環境與資源保護必然淪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手段。可持續發展包括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更重視以代際的觀點審視本代人的發展,和關注后代人的生存發展需要。當代人在追求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不應讓不斷惡化的環境反過來制約經濟社會發展,而剝奪后代人享受的良好的自然環境的權益。

        二、生態本位的法哲學價值觀的學理發展

        (一)的生態主義觀

        馬克思經典著作中并沒有明確提出生態一詞,但并不意味著缺乏明確的自然生態觀,馬克思多次論述了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關系。馬克思提到“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馬克思恩格斯經典著作中提到,人們必須保持與自然的和諧關系,人類違背自然規律,不保持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必將受到自然的懲罰。人是“站在穩固平衡的地球上呼吸著一切自然力的人。”“不以偉大的自然規律為依據的人類計劃,只會帶來災難。”在馬克思恩格斯看來,人類常常忘記自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類以征服者、支配者的角色出現,在觀念上將人類與自然界對立起來。馬克思恩格斯承認自然界的優先地位,又強調人要了解自然界,人作為社會的存在要對自然界進行統治,但同時強調對自然掠奪式開發,會造成難以察覺到的間接影響和長遠利益,要求人在處理與自然的關系中要斗爭又要合作。馬克思恩格斯生態觀雖然是以人類為中心展開論述的,但卻是人類文明轉向生態文明重要的理論基礎。

        (二)生態本位的環境價值觀

        隨著工業化發展,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加劇,人口急劇膨脹,科學技術迅速發展,出現的環境問題由區域性向全球性擴展,資源短缺現象出現,環境污染加重,生態平衡被打破,直接影響到自然的可持續發展。隨著人類自然理性的提高,人們從地球科學,生態系統與人類關系,生態倫理等不同角度對環境問題的思想根源進行深入的學術探討,反省和批判以人類為中心的環境倫理觀,應該確立以自然生態為基礎的環境倫理理論。生態主義的環境法律觀念要求人類發展不能只考慮人類自身的利益和權利,同時考慮其他動物植物的權益。我們思考人和自然關系時,應該秉著兩條原則既要促進人類的生存發展又要有利于環境可持續發展、資源永續利用和生態平衡。不能將經濟社會的發展置于其他物種的生存、資源可持續利用、生態平衡等之上。生態主義的環境法律觀念還要求承認人類價值,也要承認其他物種的價值,尊重其他物種的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倡導注重人類的環境資源責任和代際間的公平,充分考慮其他物種對于維護生態平衡的作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三、生態主義對環境立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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