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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 名 : 性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
通信地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需要,從事 崗位工作,乙方工作地點在
。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乙方所在的崗位實行 。
2、甲方因生產需要加班的,經與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時間由乙方根據自身健康條件自行安排。
3、甲方保證乙方在合同期內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和生產經營特點等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甲方應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所在崗位及技能水平、勞動成果等情況,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2、乙方在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乙方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乙方在試用期滿后,
4、甲方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00元,并實行長效的工資增長機制。
5、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發放時間為每月的15日,如遇特殊情況,甲方和乙方協商順延時間。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在合同期限內,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為乙方繳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其產生的費用由甲方以工資形式發放到乙方手中,由乙方自行購買,與甲方無關,此項費用將在工資表中體現。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
1、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和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小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3、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4、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甲方安排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1、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1、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2、甲方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3、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勞動合同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甲乙雙方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爭議處理
1、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合面履行,并嚴格依法執行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和給付經濟補償的規定。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十、其它事項
1、乙方在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甲方可以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2、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3、具體約定事項:
4、本合同期內,乙方居住地址、聯系電話及通信地址等事項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甲方。
5、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6、本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及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甲乙雙方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章)
一般說來,不同聘用期限的合同所追求的目標是不同的。
(i)短期合同:主要是為了提高人員的流動性,及時進行知識、技術的更新;
(ii)中期合同:主要是為了提高員工的合作性、創造性,最大限度地發揮員工的創造力;
(iii)長期合同:主要是為了保持用工單位工作穩定性,使用工單位能持續穩定發展。
一個理想的用工合同比例是同時達到上面的要求.而實際上,這 3個要求很難同時滿足。一個優化的用工合同比例就是最大程度地滿足這3個要求。為此,引入符號含義如下:
x= (x1,x2,x3):一個確定的用工比例;x1:短期合同的百分比;x2:中期合同的百分比;x3:長期合同的百分比;
f1(x1):短期合同工的百分比為x1時,能夠滿足人員的流動性、知識更新的程度;
f2(x2):中期合同工的百分比為x2時,能夠滿足發揮創造力的程度;
f3(x3):長期合同工的百分比為x3時,能夠滿足持續穩定性的程度。
其中, ,表示相應指標的滿意程度越高,顯然 是單調不減函數。
一、基于最大滿意程度的數學模型
理想的用工合同比例,滿足 ,即所有指標的滿意程度都達到100%。如果不能達到理想情況,可以尋找一個用工合同比例,使上面的3個指標之和盡量大,以此作為最優聘用比例[1],這樣建立的數學模型是(模型一)
現在的問題是如何求fi(xi),i=1,2,3。顯然fi(xi),i= 1,2,3是xi的單調不減函數,當某種合同比例很低時,對應指標的滿意度很低(為零),隨著xi的增加滿意程度也逐步增加,xi達到一定數值時,滿意度為100%=1,就不再增加了。模糊數學里,這樣的函數有兩類:左半梯形分布和S形分布。左半梯形分布的非零部分是線性函數,易于計算,用于單個指標的描述是可以的。但在本問題中,由于模型的特點,最優解將優先滿足斜率大的指標,造成較大的誤差,不易應用。而S形分布相對比較適合,S形分布函數fi(xi), i=1,2,3的分析表達式為:
其中, 這個模型中有6個參數:a1,a2,a3,c1,c2,c3,這些參數確定后,就可以求出最優的用工比例。
2在模型(1)中,fi(xi)是一個分段函數,不便于求解,如果作如下假設即可將其簡化
(1)限定每個指標的滿意度大于50% =0.5;
(2)若fi(xi)=1,對任意;
(3)某一個指標的增加以其它指標的減少為代價。這樣可以把模型一化簡為下面的模型二
在模型二中,目標函數可以化簡為
當參數給出時,就可以算出滿足條件的最優用工合同比例。這個模型的優點是:參數比較小,決策者只要給出單因素的參數值,就可以得到整體的最優解;這個模型容易計算,如果對結果不滿意時,還可以修正參數,得到新的結果,便于比較。另外,這個模型僅僅利用參數反映各指標的大小,而各個指標是視作同等重要的。如果決策者把各個指標的重要程度視為不同,則可以引入加權系數來反映各指標的重要程度。從而可得模型三
其中
二、基于價三個模型是基于滿意程度最大化的數學模型,而滿意程度最大化的目的是為了創造財富,即產生價值。不管知識、技術創新,還是保持用工單位的穩定性,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用工單位的收入。因此可以把模型三中的權重看作是各類指標可以產生的價值(大于1),這樣的價值(收入)函數為 ,用工的費用支出為: 。這里把長期合同工的費用看做1,參數k1,k2,ω1,ω2,ω3都要參照長期合同工的費用確定。基于價值最大化的數學模型為模型四
也可以把模型四轉化為形如三的模型,共有11個參數,決策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側重,按照可利用的資源情況,確定各參數的值,就能得出最優的用工合同比例[2]。
三、模型評價
企業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勞動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任務。
第三條勞動報酬
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和乙方的工作崗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支付辦法和標準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假
(一)甲方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作制度。因生產經營的需要,雙方協商可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但不得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并支付加班費。
(二)根據行業特點,經批準實行___________工作制。
(三)甲方保證乙方按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具體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方和乙方對繳納社會保險的方式約定如下: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福利待遇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乙方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三)乙方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甲方按規定定期免費為乙方進行體檢。
(四)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七條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在協議期內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二)甲方有權按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
第八條本協議的解除、變更、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本協議的內容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本協議到期,自行終止。
(三)雙方就本協議解除條件的約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解除本協議有關補償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違反本協議的責任及其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甲乙雙方履行本協議發生勞動爭議先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未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理。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經審查,本協議符合國家法律和市政府規定,予以鑒證。
甲方:xx
乙方:xx 身份證號碼: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李國民為本單位臨時職工。雙方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1、工作任務
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工作任務。
2、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甲方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每個工作日連續加點不得超過三小時。
3、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等有薪假期待遇。
4、勞動報酬
甲方聘用乙方期間發放基本工資每月2000元(發放到中原銀行卡上,卡號:6236600018877365),如期發放,不拖欠。無其他福利待遇。(根據單位實際情況法定節日給與適當的物資獎勵)
5、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由甲方決定。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經常無正當理由不能完成合同所規定的工作任務的。
3)、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安排單位之外工作的。
4)、其他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認為不適應在甲方工作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沒有相應保護措施,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其他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
第一條 乙方在其《勞動合同》期內,甲方為乙方提供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的租用住房,地址為_________.
第二條 以上租房費、管理費等,按標準每月從工資中扣除。房租和管理費隨物價上漲情況,作必要調整。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_________的有關規定,向當地水、電管理部門繳交水、電費其他有關費用。
第四條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改動房屋結構、上下水管道和電器線路。如甲方批準乙方進行改造,改造費用由乙方自付。對擅自拆除、改動的租房者,除責令其修復外,將終止租用合同。
第五條 乙方租用的住房涉及原有設備的正常維修及公共衛生由甲方負責,住房內設備的非正常維修費由乙方自己負責。
第六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住宅管理規定,應愛護住房,自覺保持樓梯、過道的清潔衛生,對門、窗、水電設備要愛護使用,不得損壞。如有損壞,由乙方按價給予賠償。
第七條 本合同受勞動合同的約束。勞動合同終止,本合同自動終止。如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乙方應于解聘之日起60天內將住房及全部鑰匙全部完好交回甲方;如甲方解聘或辭退乙方時,乙方應于被解聘之日起90天內將住房和鑰匙完好交回甲方。若乙方被甲方除名,則應在60天內完好交回住房。
第八條 如發生第七條所列任何情況,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日起將乙方收取保證退回住房的住房押金_________元,如乙方按期交回住房及鑰匙時,將押金如數退還本人。乙方不按時交回住房、過期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權通過法律程序強制乙方搬出,并有權對乙方超期搬出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乙方過期居住的,甲方將每月征收_________元的住房租金。
第九條 本合同所提供的租房,其產權、使用轉讓權屬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轉賣、轉租、或轉讓給他人使用,無權改變其居住用途,否則甲方將終止合同。
第十條 甲方將根據乙方職務等變化,有權調整向乙方提供的租房,乙方應無條件服從。甲方調整租房時,對未住滿6年以上職工自己所付出的裝修費用,視使用時間長短給予部分補償。
第十一條 甲方對企業做出特殊貢獻及服務時間長、表現優秀的員工,將提供充滿永久性使用住房權利。永久使用權僅給予乙方及其配偶享用,他人不得繼承,其產權仍歸甲方所有,取得永久使用權的乙方不得轉賣、出租及轉讓給他人使用。甲方提供永久使用權住房時另簽新合同。
第十二條 隨著國家房改工作的深入進行,甲方如按國家房改政策,采取必要的房改措施時,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租房使用的乙方要服從于甲方房改的規定。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并從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
(1)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及時為其辦理退工登記手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因各種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在7個工作日之內,由用人單位按現行勞動管理體制(市屬或區屬)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辦理退工登記手續。
(2)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用人單位遞交材料3個工作日之內辦妥退工登記手續,收下該職工的《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并在第8頁上相應欄目內登記蓋章,審核《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審核表》,并在表上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和期限,在《就業登記證》第18頁起的相關欄目內作記載蓋章;收下該職工的人事檔案,并在《職工退工(失業)后檔案轉移保管表》作記載蓋章。
(3)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發給《職工失業證明書》和《蘇州市市區失業人員職業指導教育通知書》兩聯單,并在下半聯注明應參加市勞動就業管理服務中心定期組織的就業指導教育的時間和地點,委托用人單位轉發失業人員本人。
(4)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工失業證明書》兩聯單交給失業人員本人,并告知失業保險待遇審核結果,通知其按《蘇州市市區失業人員職工指導教育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職業指導教育。
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乙方(職工)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聯系電話:
注:乙方保證以上信息真實有效,如有變更將及時通知甲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政府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條款。
甲乙雙方均同意在本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將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如實告知對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甲方將在本合同中如實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等情況。乙方保證在簽署本合同后,已了解相關情況并無其他想要了解的情況。
同時,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及資料均為真實有效。
簽訂本合同前,乙方已閱讀并理解甲方及用工單位所有規章制度,并承諾自覺遵守。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 (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 月。如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 個月。
第二條 甲方派遣乙方至: (以下簡稱“用工單位”)工作。乙方在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為 .派遣期限屆滿,如用工單位無異議派遣期限自動延長一個派遣期限,或依據用工單位的通知。如續延的派遣期限超過本合同期限,則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合同自動續延至派遣期限屆滿。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三條 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及內容由用工單位決定。乙方了解并同意用工單位或甲方有權根據需要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和職責進行合理調整。甲方有權將乙方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工作,并約定相應的派遣期限或試用期。變更后的派遣期限或試用期另行通知。乙方確認并自愿接受甲方安排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點工作:用工單位在國內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用工單位關聯單位所在地;用工單位客戶和供應商所在地;用工單位開展業務、從事活動在上海地區、江蘇地區、浙江地區等多個區域的多個用工單位工作,乙方應當服從,乙方表示確認。
第四條 經甲方與用工單位協商,甲方可以將乙方撤回,乙方應當服從。
甲方撤回乙方,或用工單位將乙方退回甲方,甲方除可按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與乙方解除、終止合同外,亦可在合同期內重新將乙方派出或安排乙方在甲方待崗。
第三章 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 甲方要求用工單位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工作場所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乙方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時間實行 工作制(標準工時或特殊工時)乙方服從用工單位工作時間的安排。乙方加班應取得用工單位的同意。具體按照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確定。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乙雙方就勞動報酬的約定如下:
(一) 乙方的工資 元,用工單位可以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表現和經營狀況對乙方工資進行調整。乙方了解并同意,乙方的工資中包含了法定應由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的福利,即使甲方或用工單位未在工資單中明確羅列該費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獨生子女費、托兒補助費等。
(二) 并由甲方或用工單位為乙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及依法應由其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等費用。
(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乙方在無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為準。乙方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指無工作期間包括但不限于因個人原因造成的無工作狀態, 以及因乙方被用工單位退回由甲方安排待崗。
(四)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病假工資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資的80%.
第五章 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
第八條 甲方按照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和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乙方入職后應及時向甲方提供社保轉移單。因乙方怠于提交相關資料造成甲方無法為乙方提供相關福利,由此產生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乙方發生工傷事宜均由甲方負責辦理理賠申報手續,但乙方應自該事實發生之時起二十四小時之內通報給甲方。
第十條 甲乙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5日內,乙方應按照相關規定向甲方提出失業申請或到相關機構直接辦理。
第十一條 如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失業申請和有關材料,即乙方不需甲方為其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乙方須自行承擔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切責任。
第六章 勞動紀律
第十二條 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自覺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三條 乙方須遵守甲方及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參加甲方和用工單位的各項活動;維護甲方和用工單位的合法利益,保守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將用工單位的任何秘密資料和物品向外界泄漏或攜走。如乙方與用工單位有其他特殊約定,如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止協議等,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四條 乙方應:
(一) 如實向甲方提供乙方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及社會保險轉移單;
(二) 如實向甲方提供乙方的真實身份證明,包括學歷證、身份證、工作經歷等;如乙方從事的崗位根據國家要求應持有職業資格證書,乙方須持有并向
甲方提供;
(三) 應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工作安排。
(四) 乙方如與用工單位另行簽訂本合同以外的其它協議,應在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甲方處備案,甲方保護乙方已備案的合法權益。
(五) 乙方如提出辭職,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及用工單位,并按用工單位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六) 乙方因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或嚴重失職、違法行為等,被用工單位解聘時,不享有任何經濟補償,甲方及用工單位也無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解聘。
(七) 乙方離職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屬于用工單位的任何物品。
(八) 乙方離開用工單位時如領取了競業禁止補償金,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到與用工單位有直接競爭的單位工作。
(九) 乙方未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按時向甲方提交繳納社會保險等所需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社保轉移單、身份證、戶口本、照片、醫療藍本、學歷證書和健康證明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滯納金全部由乙方承擔。
(十) 乙方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如發生其合法權益受到用工單位侵害時,應自權益受侵害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有關事實和證據。
(十一) 如果因乙方原因導致對用工單位及其他第三方的任何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違反合同的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對勞務用工單位及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等)應由乙方承擔。
(十二) 乙方需對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個人行為負全責。 如因乙方個人原因,導致甲方或用工單位受到其它第三方的索賠,乙方對此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十三) 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十五日內辦理離職手續(包括但不限于領取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等)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出現違反本章規定的行為,甲方可根據其情節給予各種處分(包括經濟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并協助用工單位依法追償相關損失。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十六條 在合同執行期內,如有下列情況發生,甲乙雙方同意變更本合同:
(一)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本合同相關內容隨之變更;
(二)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用工單位解除與甲方的派遣合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執行時,雙方同意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變更并履行本合同;
(三) 甲乙雙方中有一方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影響本合同執行時。
第十七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
第十八條 乙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一) 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詳見附件二);
(二) 嚴重違反甲方或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或本合同規定的;或有以下嚴重違紀行為的:
ü 違反甲方或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受到一次書面警告后,再犯可受書面警告的錯誤的;
ü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乙方因行為不當而被行政拘留、勞教或觸犯刑律免予刑事處分的;
ü 工作中,有暴力、恐嚇、侮辱、誹謗、擾亂工作秩序以及性騷擾行為;
ü 乙方在與甲方維系勞動關系期間累計曠工2天(含2天)以上,或因曠工受到書面警告又犯同樣錯誤;
ü 乙方與其它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建立勞動關系的;
ü 違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培訓、保密等協議的;
ü 乙方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三) 嚴重失職、,不服從管理,給用工單位或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使甲方或用工單位遭受經濟損失在人民幣伍佰元(或 元)以上或給甲方和用工單位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
(四) 乙方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的、或隱瞞重大疾病史、或隱瞞不適合到用工單位工作的背景及其他重要情況的;
(五) 乙方向甲方或用工單位隱瞞其與原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系或尚有其他未了結事宜的,按原單位勞動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不能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或在用工單位工作的;
(六) 有營私舞弊、貪污、盜竊、弄虛作假、欺騙、欺詐等行為;
(七) 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甲方有權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因甲方撤回或被用工單位退回,乙方應在撤回或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到甲方客戶服務部門報到:
(一) 乙方不能準時報到的,視為曠工。甲方有權依據第十八條的規定對乙方進行處理。
(二) 甲方安排乙方待崗期間,如乙方不能從事甲方安排的工作,甲方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解除本勞動合同。
(三) 甲方指定乙方到其他用工單位報到,乙方拒絕又不能提出合理理由的,自甲方指派乙方到用工單位報到之日起視為曠工。甲方有權依據第十八條的規定對乙方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除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乙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用工單位。
第二十三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應送達用工單位及甲方。如乙方已將書面通知送達用工單位而未及時送達甲方,則視為已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四條規定終止。
第八章 經濟補償和賠償
第二十五條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六條 甲方解除、終止本合同且乙方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符合經濟補償條件的,若乙方已在用工單位獲得經濟補償金的,甲方不再額外支付。
第二十七條 乙方符合領取經濟補償金的,可自其與用工單位完成工作交接后到甲方領取。
第二十八條 因乙方的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效,給甲方或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乙方除應支付甲方違約金外還應賠償甲方和用工單位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違反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規定,給甲方或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乙方除應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外,不足以彌補甲方和用工單位的損失時還應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乙方因任何原因離職時,如未能完成用工單位或乙方的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歸還公司資料、財物,配合財務核查,賠償損失等。甲方有權暫停支付乙方工資或經濟補償金,以及暫停辦理人事手續,在乙方完成以上工作交接后,甲方或用工單位再發放給乙方。
第三十一條 由于乙方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或用工單位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或用工單位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該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用工單位的直接損失,以及甲方或乙方尋
找接替者的費用。
第九章 勞動爭議處理與其它
第三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甲乙任何一方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用工單位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并另簽補充協議。
第三十四條 甲方及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通知: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向對方發出通知,并視為送達:
(一) 如為傳真形式,則應以傳送記錄所顯示之時間為準,除非傳送之時間為該日下午五時之后,則送達日期應認定為在接收地的下一個營業日;
(二) 若為專人派送(包括特快專遞方式派送),以收件之日期為準。如乙方地址變更必須及時通知甲方,否則甲方發送達至乙方登記地址后即為通知生效;
(三) 以掛號郵件遞送時,按郵局出具收據之日起十(10)個工作日為準;
(四) 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時,應以接受人收到郵件后系統顯示的時間為準。
(五) 以短信方式傳送時,應以短信發送成功后系統顯示的時間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其他約定: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人:
關鍵詞:非正式員工;勞動合同法
一、引言
在我國,很多企業在勞動合同的簽訂方面存在著不規范的行為,很少有企業和員工簽訂較長期的合同,《勞動合同法》從法律的角度,限制了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務派遣在我國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現在我國的勞務派遣形式多樣,但是仍然存在著種種不規范。《勞動合同法》首次從法律的角度對勞務派遣進行了規制。隨著經濟的多元化發展,非全日制用工成為當前一種靈活雇傭的形式,《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做了明確定義和規范。
二、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
目前我國勞務派遣發展迅速,但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較為普遍。考慮到勞務派遣涉及到三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設專節進行了規范。
第一,規定設立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資金應當一次到位。同時明確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且必須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工作期間支付最低工資等,加大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促使勞務派遣市場的合理化和規范化。
第二,針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責任不清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幾項措施:一是規定用工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福利待遇,進行崗位培訓,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二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違約責任等。三是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是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一些權利,包括要求同工同酬的權利、工資正常調整的權利、對勞務派遣協議的知情權、工資不被克扣的權利、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權利等。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的條款。這說明勞務派遣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在合同中寫明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那么就意味著勞務派遣單位應該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之前就與企業簽訂了協議。但是卻沒有指出現在存在的先招募大量的勞動者后,再與企業簽訂用工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的行為是不是屬于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無工作期間需支付不得低于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很可能與企業簽訂的是一年的用工協議,但它卻需要與勞動者簽訂為期兩年的合同,當勞務派遣單位與企業的協議到期后,剩下一年的時間就需要勞務派遣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薪酬。可見國家出臺勞動合同法的目的之一就是減少失業率,使得盡可能多的勞動者有最低工資。然而這有可能傷及勞務派遣單位的利益,所以其實施難度非常大。也許等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以后,勞務派遣單位就不復存在了。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訂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這就意味著,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簽訂兩次兩年期限的合同后,就需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在勞動者的勞動生涯中,如果勞務派遣機構沒有派遣任務,他就需要支付勞動者的薪酬。由于勞務派遣規模較大,巨額的薪酬它必然不會承擔。也許將來勞務派遣單位會徹底的消失,但是非正式就業的普遍化需要中介機構,將來的勞務派遣將以外包機構等其他形式出現。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企業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很多企業使用非正式員工的最大原因就是節約勞動力成本。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將促使企業雇傭正式員工以節約成本。這樣非正式員工利益不僅得不到保護,反而會導致失業率上升。又或者,這一個規定最終成為一紙空文,得不到有效實施。
三、有關短期契約工的規定
現在的研究一般將非正式員工分為三類,合同在一年以內、勞務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對于合同在一年以內的短期契約員工,《勞動合同法》并未有明確的規定。
在雇用短期契約形式的非正式員工方面最突出的一個問題時也經常采用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舊觀念,以往企業在管理中,為了實現勞動關系的短期效益,減少用人成本和避免用工管理的不便,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上一般采取一年一簽的方式。但《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執行后,企業要慎重使用一年一簽的方式。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施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可以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所以,企業在延用一年一簽勞動合同的管理方式,勢必在平衡角度上將企業置于被動。因此,改變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舊觀念,探索中長期用工思路是企業當前的戰略要求。
四、有關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
近年來,以小時工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發展較快。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傳統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適應了用人單位靈活用工和勞動者自主擇業的需要,成為促進就業的重要途徑。為了規范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非全日制就業健康發展,勞動保障部于2003年了《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勞動合同法》在總結這一政策執行情況的基礎上,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做出特別規范。
(一)非全日制用工定義
所謂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定義為: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這種方式主要是指鐘點工以及一些兼職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
(二)非全日制用工簽訂書面合同情況
對于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將會受到支付雙倍工資等嚴厲的懲罰。對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勞動合同法第69條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也是與其短期性、即時結清性以及相對簡單性的特點相符合的。在這種用工方式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主要是工資支付關系,權利義務較為簡單,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幾天的時間,因此,允許雙方訂立口頭協議,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后,無須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從勞動者維權的角度講,如果條件許可,應盡量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在多家單位同時工作的情況
對于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在其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未依法終止、解除之前,不得再和其他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這屬于工作關系的排他性。
但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則與此相反,享有和多家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權利,這個規定也是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特點相符合的。當然,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上述權利也并非毫無限制的,其必須保證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下,主要是按照小時數計算工資,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按周、按月或按工作量計算工資。不論是小時工資還是計件工資,具體數額雙方協商確定,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72條的規定,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按小時計算工資,可以類推出相應的小時工資加以比較。工資結算可以每天即時結清,也可以約定每周一結,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這一規定的提出解決了現實生活中有關在校大學生、離退休人員的用工,是否受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約束的問題。根據勞動部1995年制訂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一直以來認為大學生兼職不受勞動法調整,對于其報酬可以雙方約定,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約束。離退休人員在實踐中,也一直是按勞務關系處理。在新法實施后,上述情形用工,也應受到本法的約束和保障。
(五)非全日制用工試用期的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履行期限相對較短,因此,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試用期,即使雙方做了試用期的約定,也是無效的,一律按照正常用工期看待。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適合自己的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一般而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往往低于勞動合同中約定對同一崗位的工資,以致于很多單位把試用人員當成廉價勞動力,甚至利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相對容易的特點,頻繁地更換試用人員,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確定性,也增加了勞動者的經濟負擔。非全日制用工本來就屬于靈活用工形式,勞動關系的不確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強,而且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職工,所以更應該嚴格控制試用期來加強對非全日制勞動者的保護。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六)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系的終止情況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靈活性,這也是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相對簡單的權利義務相對應的。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無需提前通知。而且在非全日制用工狀態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的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有別于全日制用工。
本法是第一次用法律形式確定非全日制用工,較其他國家的定義,本法界定標準較嚴。非全日制用工是與全日制用工相對的概念,在我國出現的時間不長,但呈現出較快增長的趨勢,勞動合同法針對其特點設專節做了相應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出終止用工,終止用工應該通知另一方。書面通知、口頭通知均可。任何一方提出終止用工都不用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靈活性,從而促進就業,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為寬松的規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法所指的“終止用工”既包括因勞動合同期屆滿而導致的終止,也包括勞動合同期沒有屆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五、結論
國家立法機構本著減少失業率,規范就業市場的目的,出臺了《勞動合同法》,這是對我國立法制度的一個補充。但是國家立法機構還需要對其進行更好的補充解釋,各地方政府也需要出臺嚴密嚴格的實施細則來保證它的實施,執法機構應該進行嚴格的監管,同時這更離不開企業的配合。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開始實施,我們希望能夠看到這部法律很好的實施,真正的解決了非正式員工雇用中的許多不合理的現象,規范非正規就業,更好的保護非正式員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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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單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
被派遣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乙方接受甲方轉移派遣(以下簡稱派遣),到________崗位工作。
派遣期限為24個月,從xx年 12月 1日起至 xx年11月31 日止。
第二條 合同期限及試用期
本合同期限為 二 年,從生效之日起計算。
試用期為 三 個月,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由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決定。
第四條 勞動報酬
乙方的工資比照學校事業編制內人員的工資標準予以核定。由甲方在收到用工單位當月劃撥的款項后十個工作日內(最遲不得超過當月最后一天)、通過郵局以工資卡的方式按月支付給乙方,并代繳個人所得稅。試用期的工資為正常工資的80%。
第五條 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
甲方負責為乙方依法辦理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手續(“四險一金”費用由用工單位支付)。
乙方工傷、患職業病等待遇由用工單位支付給甲方,甲方收到款項后及時支付給乙方或家屬。乙方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殘死亡的,用工單位可依據《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在確定工傷殘疾等級之日或死亡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工傷待遇撥付給甲方,甲方收到相關費用后負責及時支付給乙方或家屬。
乙方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意外死亡的,用工單位可依據吉林省吉勞險字(91)6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在乙方死亡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待遇撥付給甲方,甲方收到費用后負責及時支付給乙方家屬。
乙方因患職業病或工傷導致無法履行崗位職責、又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所發生的賠償、補償、工資及其它費用均由用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的時間和數額承擔。
第六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由用工單位依法向乙方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用工單位不能依法履行義務時,由甲方向用工單位交涉,維護乙方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紀律
一、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和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應服從甲方及用工單位的管理和教育。乙方同意用工單位對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按照工作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第八條 保密和競業限制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或幫助他人使用甲方及用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乙方應將甲方和用工單位的技術資料、商業資料返還,不得保留。乙方若違反上述約定,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三萬元,同時賠償給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簽
一、當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甲乙雙方同意可以對合同條款進行適當變更。
二、合同的解除
(一)在本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需對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乙方經試用期或年度考核不勝任本職工作的;
2、乙方嚴重違反甲方或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
3、乙方無故連續曠工15天或年曠工累計超過30天的;4、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或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或用工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過甲方或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本合同的;
7、乙方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8、在甲方依《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進行裁員時。
(二)在本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由用工單位支付給乙方一個月工資后,解除本合同,并不需對乙方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