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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總體上看,“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對2013-2014學年度第2學期10所文科學院2013級本科學生以及2014-2015學年度第1學期6所理工科學院2014級本科學生的自評互評考核方式運行情況是高度認可的。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把自評互評納入“基礎”課程考核持肯定態度,認為自評互評較好地測評了學生的理論素養、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學生獨立思考能力,給予了學生更多交流機會和展現平臺,是當代大學生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有效載體。但與此同時,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對現行的“基礎”課程教學方式、考核方式,以及“兩支隊伍”融合等問題呈現憧憬與期待、抱怨與不滿、疑問與憂慮相交織的復雜心理。
(一)自評互評有助于提升課堂教學質量
但對“基礎”課程改進教學方式存在憧憬與期待。“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在回答“作為試點班級的任課教師,您認為本次改革試點對課堂教學質量的提升有推動作用嗎?如果有,體現在哪些方面?”這一問題時,有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持肯定態度,認為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擬定和設計對于提升“基礎”課程課堂教學質量發揮明顯的積極作用,它不僅有助于當代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樹立科學的理想、信念,而且有助于當代大學生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規范以及遵守校院規章制度等。除此之外,依托自評互評,能夠有效推動“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有針對性地結合行課學生客觀實際和學院人才培養方案來設計教學內容和改進教學方法,進而使教學效果和教學質量均取得較大改善。但是,一段時間以來,“基礎”課程任課教師習慣于按照教材章、節、目內容進行循規蹈矩的逐條講解,我們認為這種按照教材篇章順序進行傳統講授的教學方式略顯僵化、生硬,明顯與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改革導向不符,它不能夠解決教學知識要點多、教學計劃課時少、教學內容簡單重復、教學效果質量差等突出問題。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13位任課教師對“基礎”課程改進現有教學方式、方法存在憧憬與期待。
(二)自評互評有助于測評學生基本素質
但對“基礎”課程現行考核方式存在抱怨與不滿。“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在回答“您認為本次試點改革中有哪些值得肯定或不足的地方?”這一問題時,10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自評互評考核方式體現了測評公正、機會平等、團結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體內容和基本要求,有助于當代大學生認知、認同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初步做到了綜合測評學生的課程理論知識習得與理論素養、思想道德素質、法律素質。但是,有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對個別學院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管理過程的松散化和隨意性、成績測評的簡單化和趨同性等問題存在不滿情緒,對校、院關于自評互評考核方式所配套進行的課程平時成績改革導致課程平時考核繁瑣化、量化課程作業導致作業質量貶值化等問題存在抵觸情緒。調研發現,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通過相關政策來規范自評互評管理,強化平時課程考核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何使“基礎”課程考核方式進一步深化和完善,使剛性約束與柔性管理相結合,在克服以往考核方式存在“重智輕德”、“高分低能”等弊端的基礎上,真正達到“釋壓減負”、“知行合一”,既取得教學質的提高也獲得考核量的平衡還迫切需要全面的統籌規劃。
(三)自評互評有助于“兩支隊伍”融合
但對構建穩定、持久的長效機制存在疑問與憂慮。“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在回答“您認為怎樣能更好地實現大學生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隊伍和學工隊伍的融合?”這一問題時,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自評互評考核方式使我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隊伍與學工隊伍長期存在的“人為分裂”或“二元對立”等錯誤思想傾向有所遏制,有利于“兩支隊伍”的親密合作。依托自評互評,“基礎”課程任課教師主動與任課學院學工部門負責人聯系,全面了解對口學院的人才培養方案,熟悉行課學生專業的發展前景和畢業的就業現狀;同時,學工部門負責人(輔導員、班主任、副書記、書記)率隊深入課堂隨機聽課,既了解任課教師的授課特點,觀察行課學生的學習狀態,也使沒有上過“基礎”課的學工部門教師較好地熟悉“基礎”課程教材內容。通過課前交流、課后反饋,任課教師和學工部門負責人建立了較之以往更為寬泛的接觸和更為緊密的聯系,使“兩支隊伍”能夠群策群力、協同分析本院學生在課程學習和日常生活方面存在的問題。但是,一套穩定、持久的長效機制并沒有構建起來,“兩支隊伍”融合的深層次問題還沒有得到很好解決。
二、調查現狀分析
當前,我校“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建設和改革現狀呈現出穩中有進的良好發展態勢,但是,成績與問題依然并存。我們既要清晰看到“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對提升課堂教學質量和明確立德樹人教育任務的推動作用,對促使校、院人才培養體系科學化、完整化的助推作用,也要深刻認識“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所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尤其是其所面臨的合法性危機問題。結合調研情況,我們認為只有選擇正視現存問題,善于在不斷試錯中校正偏差,辯證、客觀、公正地看待“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建設和改革現狀,才是推進我校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基礎”課程教學改革、考核方式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自評互評意義尚需突出強調
“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并不是單純地為了考,而是多側面、多視角地考量每個學生的教育自主性、參與自覺性、表達自如性,甚至管理自治性。它既是一次常規的課堂教學,又是一次不同尋常的課程學習;它既是一次規范的過程考核,又是一次與眾不同的隨堂考試。因此,“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副書記等學工系統負責人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提高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在大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改革中的比重和分量,提升學生對“基礎”課程的心理認知和情感認同,真正讓當代大學生做到自我教育的主動性與課程考核嚴肅性的有機結合,使學生在愉悅接納“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過程中,達到受教育、長才干,鍛煉自我、完善自我的作用。
(二)自評互評指標尚需刪繁就簡
在具體實施自評互評考核過程中,學院制定了涵蓋明德與守法兩大匯報板塊的學生課外思想道德培養與綜合表現評價體系,要求學生必須在不低于5分鐘的時間段內至少匯報6方面內容:(1)在成都大學的自我定位與本期發展情況;(2)人生理想及自我實現的準備;(3)身心和諧發展情況;(4)學習目標與達成情況;(5)日常生活道德踐行情況;(6)個人法治、規則意識及遵守情況。它內在地要求學生具有較高的概括能力和良好的表達能力,旨在促使學生較為全面地去反思自我、認知自己。然而,不少班級學生在規定的時間段內根本來不及匯報完上述內容,這就帶來了匯報者匯報時蜻蜓點水、草率應付,點評者打分時無從下手、盲目給分的問題。我們認為學院還迫切需要根據具體院情進一步整合測評體系中的指標內容和具體維度,以利于學生匯報時特色鮮明、重點突出、詳略得當,學生點評時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評分客觀。
(三)自評互評過程尚需規范管理
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學生參與“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態度是積極的,考前準備也是認真、充分的。但是,教師們認為學生在參與自評互評考核過程中仍舊存在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例如,一些學生在自評匯報時嬉笑怒罵、嬉皮笑臉,主題不明確,重點不突出,觀點不集中,假話、大話、空話、套話、廢話較多;一些互評學生在聽講時心不在焉、心神不定,有的環顧左右而言它,有的充耳不聞,甚至有個別學生耍手機、看小說、睡覺等。還有一些學生在提問時樂于提一些與測評內容無關的嘩眾取寵話題,甚至說一些帶有人身攻擊性質的激進言語,還有個別學生在自己匯報完以后對其他同學匯報不上心,存在故意遲到甚至曠課缺席現象。這就迫切需要進一步規范自評互評考核過程,形成一套嚴格管理和嚴肅紀律的自評互評考評制度,營造一種相對嚴肅、緊張、活潑的測評氛圍。
(四)自評互評配套尚需豐富完善
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現行做法具有率先垂范的作用。但是,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強烈呼吁,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不能夠解決學生成長成才中的所有問題,“基礎”課程不能包打天下。同時,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介入也不是一勞永逸的,其功能和價值同樣不能無限拔高,僅僅依托自評互評考核方式來深化大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改革還是勢單力薄的。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在課程平時考核方面,要適度增加一些小測驗,以重點考核學生對重大現實問題、敏感問題或者熱點問題的分析和認識能力;在隨堂考試方面,要盡可能地設置一些開放式的、學生能夠理論聯系實際回答的問題;另外還需要配套進行“基礎”課程網絡化教輔、計算機考試等措施來幫助學生全面發展。
三、對策與措施建議
基于調研情況分析,上述問題的形成既有遠因又有近因,既有內因又有外因。總結起來大體有以下幾點:一是“基礎”課程任課教師隊伍的內涵建設力度不夠導致了課程的含金量不高;二是“基礎”課程教學方式的創新性不強導致了課程的吸引力不強;三是“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約束性不硬導致了課程的嚴肅性不夠。基于此,我們認為“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至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統籌兼顧,以利于推進“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建設和改革的科學化發展:
(一)培養專家型人師
古語說:“經師易得,人師難求。”“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要在自身專業素質、政治素質、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等內涵建設方面進一步加強。也就是說,要打造一支自身素質硬、理論水平高、教學效果好的高素質、高學歷、高職稱專家型“基礎”課程任課教師隊伍。那么,如何把現有的“基礎”課程“經師”培養成專家型“人師”呢?我們認為校、院有關部門除了加大力度外部引進優秀人才以外,更要注重內部培養,加大師資培訓支持力度。要給予“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更多的課程觀摩、學術交流、社會實踐、參觀考察的機會,定期組織省內外思想政治教育同行開展以交流經驗為主的教學研討,定期組織“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參加新課程標準、新修訂教材、新媒體技術等方面的培訓。同時,“基礎”課程任課教師還要盡可能多地了解當代大學生的專業知識、個性特點、價值取向……以利于“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更新現有知識結構,掌握先進教學手段,夯實專業技能基礎,完善教師道德人格,進而有效駕馭自評互評考核方式改革帶來的新問題、新挑戰和新要求。
(二)倡導網絡化教輔
古語說:“凡益之道,與時皆行。”在全球化、信息化、網絡化的今天,“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要善于做與時俱進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因為,現代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表明,當代大學生對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單純以課堂講授為主的“灌輸式”、“填鴨式”教學方法普遍滿意度較低,更是不滿足于網絡教學資源的匱乏,他們大都歡迎課堂討論、分組討論、小組辯論、網絡教輔等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的“雙主體”教學形式。鑒于此,“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在教育內容與教學方法方面雖然進行了不懈的艱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積累了一些經驗,但是,網絡缺失的教學方式并沒有從根本上取得理想的預期教學效果。我們認為問題的癥結在于面對當代“90后”大學生“無時不網、無處不網”的現實狀況,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的不足嚴重制約了師生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因此,“基礎”課程任課教師不僅要在常規授課方面下功夫,廣泛開展專題教學、案例教學、視頻教學等,還要充分利用好網絡教學平臺等新媒體,主動走進學生的網絡生活,借助網絡化教輔擴展自評互評的邊界和功能。
(三)增設計算機考試
關鍵詞:器官移植;供體;人格保障;來源;分配;知情同意權
【中圖分類號】R541.4【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7526(2012)04-0366-01
據全球移植中心名錄統計,目前全球已有70余萬身患絕癥者通過器官移植獲得了第二次生命。在我國,目前器官移植已超過2.5萬例。其中腎移植46002例次,我國腎移植數量已成為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國。但我國器官移植規模遠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醫療需求。我國目前每年進行腎移植約3000余例,而需求者達30余萬人。在全國500萬盲人中,有近3萬人可通過角膜移植重見光明,但因供體缺乏每年只有不到1200個病人能接受角膜移植。我國約有1億肝病患者,30%的肝病患者最后會發展成肝硬化,而肝的供給比腎還緊俏。到底是什么制約了器官移植的廣泛開展呢?下面將從供體的人格保障,供體的來源,器官的分配,供方和受方的知情同意權以及特殊器官移植五個方面簡要闡述現今器官移植中所面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1供體的人格保障
自然人享有人格權,是自然人生存、發展的客觀需要任何人均是其身體及各部分的所有者,應能自由地以自己意思處分,從現代思想出發,人的自己決定權是意思自治理念在人格權領域的具體體現,所以對于人在生存中,做出承諾從自己身體上分離一部分(如器官)的行為,自然應被視為該人行使其人身自決權的一種體現。活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權利主體,故具有處置其人格利益的自己決定權。
2供體的來源問題
(1)無償捐獻問題——捐獻的范圍。首先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器官捐贈這種純粹使提供者負擔肉體的不利益場合,無論如何也不得由法定人行使行為能力欠缺者的器官處分權。其次是遺體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是物權法的客體,歸屬于生前的本人和繼承法理下的其他人,在法律限制流通的范圍內可由權利人進行處分。
(2)允許死刑犯捐獻器官,擴大供體來源,以緩解現在供受嚴重不平衡的局面。允許死刑犯自愿捐獻器官,可滿足患者對人體器官的迫切需求,同時也滿足了死刑犯悔罪的愿望,有利于實現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死刑犯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具有按照法律規定和自己的意志立遺囑的能力和權利。按照《刑法》的規定,死刑犯也并沒有被剝奪捐獻人體器官的權利。
(3)嚴禁買賣器官。與“無償捐贈”相比,市場操作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體組織提供者的利益分享,能有效的解決人體組織和器官的供需矛盾問題,但是將會帶來人的商品化,醫療關系和研究關系的扭曲,影響供給源的純凈,甚至會危及當事人“知情”的有效性和真實性,與我國的利他主義觀念也嚴重不協調。綜上,我們有絕對的理由禁止器官的買賣。
3器官的分配問題
因為來源有限,供給緊張,怎樣分配供體也是個棘手問題。美國的分配標準包含了社會標準和醫學標準。美國議員倫理委員會曾制定合理分配器官資源的若干原則,大致是:回顧性原則,即照顧病人過去的社會貢獻;前瞻性原則,即考慮病人未來對社會的作用;家庭角色原則,即家庭中的地位;余年壽命原則,即考慮病人的年齡狀況;科研價值原則,即有科研價值者優先于一般病人。此外,還有一個廣為采用的原則,即排隊原則。韓國器官分配網是集中分配器官的組織,對受體選擇的優先機制有:①病人是否捐獻過器官;②年輕人先得;③先來先得。我國《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通過建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體系,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推動工作,確定人體器官移植預約者名單,組織協調人體器官的使用,同時規定人體器官移植預約者名單制度以及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原則確定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排序制度。相比之下《條例》的規定很模糊,沒有具體如何操作的原則,這也就是《條例》的不足之處。筆者認為應在此增加相關具體的操作標準。
4建立知情同意制度
器官移植術是具有高技術性和高風險性的醫療技術,三方當事人掌握的信息并不對稱,醫方具有相關的豐富專業知識,而捐贈人或接受人甚至對醫學術語一竅不通,因此他們實質上并沒有處于平等地位。故而,器官移植立法應貫徹利益權衡的民法理念,對信息弱勢者予以特別保護,尋求實質上的公平和平等。知情同意制度就是要求在器官摘取或器官植入前,必須由專業醫生對捐贈人或接受人進行器官移植術相關信息的充分說明,使之在信息平等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真實意志做出拒絕或同意接受器官移植術的意思表示。
5特殊器官的移植——生殖器官及腦移植中涉及的問題
1978年美國silbe首先進行了人體移植,對一例先天性無睪癥患者采用孿生兄弟同質移植。術后第8日受體中出現活動,2個月后數與活率達到正常人水平。2年后該受者的妻子分娩一健康男嬰。在我國,湖北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于1984年首先進行了一例雙側外傷性無睪癥患者采用父親供睪進行同種移植術,獲得成功。同時卵巢、子宮移植也在一些大醫院展開并獲成功。生殖器官的移植中身份權的認定成了爭論焦點,現在大多數傾向于依傳統的血緣、婚姻為基礎確定身份關系,而不是以受者子女的基因信息來確定親子關系,即無論供者與受者是什么關系,受者都是其生育的子女的父親或母親。
腦組織移植是擇取供體腦組織一定的神經元或特定區域的細胞群植入宿主腦內,使其存活、生長分化,并與宿主腦組織整合,以替代受到損害或變性的神經元進而重建其神經環路,并產生神經遞質等物質,達到調控神經功能、改善癥狀的目的,并不會使受者喪失原來的意識繼而被供者的意識取代,即生物學上的受者成為社會學上的供者,因而也不會帶來繼承、債務等一系列社會關系的變更。
在醫學領域中不斷尋求更新、更好的挽救患者生命方法的同時,醫學法律與倫理的研究也要跟上醫學的發展步伐,只有這樣,才可為拯救人類之偉大事業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李善國.移植的倫理難題[J].政治與法律,2002,(5)
[2]湯暉.器官移植的立法思考[J].政治與法律,2002,(5)
[3]郭自力.論器官移植的法律問題[J].中外法學,1998,(5)
引言
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進行,法制建設推進司法改革,全國審判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探索司法改革的新途徑,在司法改革領域中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為世界所矚目,也為社會主義建設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
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就是實現司法公正,這就不僅需要反映人類理性和良知的優秀法律和健全的司法體制,更需要一個高素質、高效率的司法群體去執行法律。在我們生活的社會中,法官是一個值得尊敬的職業,他們代表著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體現著人類的道德與良知。人們在評論法院和評價法官時,不僅是從法院整個審判工作,更是通過對法官言行舉止的切身感受來了解和衡量。只有維護法官職業的高尚性、法官的高素質性,才能夠保障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制順利進行。
而在現實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法官的形象顯然與人們的期待有一定距離……看看最近兩年的案件,也許我們能從中得到些啟示: 2003年法庭集體作假的案發1,還有那接連出現的法官集體腐敗案2……
過去,我們對法官的思想教育從未間斷,但對職業道德的教育并沒有提到應有的高度,對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的職業道德建設抓得很不夠;而法官的形象直接影響著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公信力,法官職業道德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關系到黨和政府形象。所以,無論法官的法理水平多高、業務能力多強、審判經驗多么豐富,對法官的職業道德教育都將是一個永恒的話題。
本文擬以建立“中立、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淺談對法官職業道德的理解,以期在推進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治化進程中有所裨益。
一、本文切入點——現代司法理念的確立
(一)理念的由來、含義
“理念”本是希臘語ideas,通常指思想。3它的原意是“圖畫”和“模型”,而后一些家賦予其新的含義,并形成了特定的概念。譬如,蘇格拉底、柏拉圖認為“理念”是圓滿的、真實的、永恒不變的,是本有的,由神所創造出來的非物質的實體,是現實世界的起源;康德則注入了理性概念,認為“理念”指從知性產生而超越經驗可能性的概念4;黑格爾是“理念說”的集大成者,他認為理念是“概念和體現概念的實在的二者的統一”。
拙見認為,對于 “理念”一詞,可以將其理解為一種“帶有理性的信念”,是一種升華了的觀念,或者更確切的說是一種價值觀。具體來說,“理念”是人們通過長期實踐活動出來的、并能夠廣泛適用于以后生產、工作、、生活等的原則、指導思想。一種制度在構建和設計之初,是需要有一種哲學原理作為其存在合理性的支撐,同時需要有一種成為其指導方向,作為其價值選擇的標準,這就是該制度的“理念”。在隨后的實際運作中始終貫徹它的理念,并使其得到驗證。在這個過程中,某人始終遵循的原則或信念、信仰,就相應可以理解為他的個人理念。也就是說,我們在討論“理念”時,一定要從兩方面入手:制度層面和人的層面。
(二)司法理念
“司法”的組成主要包括司法體制、司法組織、司法程序、司法人員、司法實踐、司法理念和司法環境。5我們這里討論的“司法理念”就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司法理念,即人們在認知司法客觀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基本觀念,是指導人們在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
(三)現代司法理念
1.什么是現代司法理念?
在明確了“司法理念”之后,再來分析“什么是現代的司法理念”。
現代司法理念就是以現代司法所要求的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等意識形態和精神指導來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從這個含義來看,每一項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都在一定程度上都要體現出現代性的司法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現代司法理念的主要包括司法中立、司法獨立、司法公正。
2.法官的司法理念:
從真理和實踐之間的辨證關系分析,我們就會發現:如果沒有正確的司法理念為指導,很難會有正確的法律實踐。正確的司法理念來自于法律實踐,并在此基礎上的加以總結,而它反過來又會對司法實踐起指導、推動的作用,同時又豐富并發展了自身……如此循環往復,不斷前進。所以筆者認為司法理念在司法活動中扮演著一個指揮者的角色,處于基礎性的地位。
探討司法理念,結合之前我們對“理念”所做的定位,也要一方面要從司法制度方面入手,另一方面就要從其主體來進行分析。由于篇幅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本文只分析人的層面,也就是今天討論的法官這個角度。
法官的司法理念就是法官在進行司法活動中所形成的總體上的原則和根本上的指導思想,也就是符合法律與司法品質的理念,其中便包括公平、正義、效率、廉潔等基本的司法職業道德觀。
二、培養法官的司法理念,必須樹立法官職業道德
(一)對道德的界定:
1.道德的含義:
在我國古籍中,最早是把“道”與“德”兩個詞分開使用的。道,本意是“道路”,引申理解為必然性的法則、等,同時具有價值評價的標準、理想的含義。德:本義為“得”,人之內在所得,即在成其為人的必要要求方面之所得。6
道德:(其英譯為morality, principles of good behavior),指相應于一定社會基本人際關系規范的行為標準及其個人的品德養成。7
我們可以再看幾個對于道德的經典理解:法國哲學家霍爾巴赫認為“道德是對他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而德國哲學家黑格爾則說過 “道德是主觀意志的法”; 德國唯物主義哲學家費爾巴哈更是稱“道德就是幸福”!
可以說,道德是由社會輿論和個人信念構成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它是一種無形的共用物品,是人們自我發展、自我實現的一種社會形式。他的社會功能是通過道德的行為規范,使一部分社會制度的成本私人化,并通過自覺的形成合作而提高制度運行的績效。8
2.道德的類型:
按照調整關系的不同,道德可以分為社會道德、宗教道德、自然道德、個人道德。按照存在的領域不同則可以分為戀愛婚姻家庭道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9而后者由于其分類的特點,在當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尤其是在當前建立社會主義道德體系的過程中,尤為突出。
(二)什么是職業道德?
1.定義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是把一般的社會道德標準與具體的職業特點結合起來的職業行為規范或標準。也就是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在特定的工作和勞動中所應遵循的特定的行為規范。恩格斯曾指出:“每一個階級,甚至每一個行為,都各有各的道德。”10職業道德是一般社會道德的特殊形式。馬克思和恩格斯在《費爾巴哈》11一文中指出:職業道德作為一種社會意識,是社會的、階級的道德在職業生活中的具體體現,反映行為的道德調解的特殊方向,又帶有具體職業或行業活動的特點,是一般道德原則和道德規范的重要補充。
2.職業道德的基本特點:
在范圍上,職業道德存在于從事一定職業的人中間,是家庭、學校教育影響下所形成的道德觀念的進一步發展;在內容上,職業道德具有較大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形成比較穩定的職業心理和職業習慣;在形式上,職業道德具有具體、多樣和較大的適用性。12可以說,職業道德是維護一種職業的信念與尊嚴的基礎。構筑良好的職業道德,有利于人們養成良好的道德習慣,有利于促進社會生活的穩定發展,推進法治化國家的進程。
(三)法官的職業道德:
1.法官的職業特性:
法官是社會生活中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每天翻閱案卷,分析案情,開庭審理,處理實體事務、程序事務和審判管理事務;他們每天都在運用法律思維方式,對事實做出判斷,解決一個個法律適用問題,通過日復一日的具體工作,將人類社會對公平、正義的信仰和追求具體化。法官不僅代表著國家的形象,同時肩負著醫治社會疾病、解決社會矛盾的極其重要的職能,是保護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公眾視為社會正義的守護神,社會正義的化身。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官的職業類似于醫生。良醫不但需要高超的醫術,有精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更重要的是他要有一顆救死扶傷的仁愛之心。除了為患者解除病痛外,他還應使患者體味到關愛,體味到生命的可貴。醫生是病人生命的守護者,而法官則是國家法律的守護者、實現者,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一名不稱職的庸醫或缺乏職業道德的惡醫,會給病人的生命帶來創傷,而一名不稱職的法官卻會給民眾乃至社會正義帶來難以抹去的創傷。因此,法官的德行,不僅僅影響著他個人的形象,而且還影響著公眾對法官職業、對法律正義的認知和評價。13正是法官職業的這種特殊性,決定了對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成為維護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礎。
論文摘要:培養創業型人才是我國高等教育堅定不移的辦學目標,高校創業教育攸關大學生就業和創新型人才培養,思想政治理論課是培養創業型人才的主渠道與主陣地之一。“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創業教育應該圍繞這一目標進行教學創新,合理安排教學內容,把創業素質、創業價值、創業觀念與創業方法等內容滲透到教學之中,重新設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創業教育內容,著重培養創業者的思想道德素養與法律素養,為培養創業型人才服務。
我國高校擴招之后,計劃體制下的大學生高就業率不復存在,就業問題逐漸凸顯,自主創業成為大學生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創業教育成為國家行為,創業型人才培養成為我國高等教育堅定不移的辦學目標。高校創業教育攸關大學生就業和創新型人才培養,思想政治理論課是培養創業型人才的主渠道與主陣地之一。“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作為一門面向當代大學生系統進行思想道德教育與法治教育的課程,在培養創業型人才思想道德素質與法律素質的過程中具有獨特的功能。我們應該不斷推進“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創業教育研究,為培養具有較高道德素養與法律素養的創業型人才服務。
一、“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創業教育的目標與路徑
“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陣地,目的在于幫助學生逐步形成堅定的理想信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與可靠接班人。與此相適應,“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創業教育的目標則是提高創業者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更好地為培養創業型人才服務,在培養創業型人才的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為順利達成“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創業教育的預期目標,教學創新的具體路徑則是圍繞創業者的思想道德素質與法律素質、創業活動中的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組織教學,幫助學生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與法律素質,深入認識創業活動中的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為學生未來創業奠定堅實基礎。
二、“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創業教育內容設計
創業是指通過發揮自己的主動性和創造性,開辟新的工作崗位、拓展職業活動范圍、創造新的業績的實踐過程。在國家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政策的前提下,大學生要通過就業觀的調適和自身素質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為創業者。[1](P.159)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則是創業者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為實現培養創業型人才這一目標,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各章中都應該滲透創業素質、創業價值、創業觀念與創業方法的教育,系統講授創業過程中的道德與法律。具體內容設計如下:
(一)緒論部分內容設計
緒論部分的教學目標主要是教育學生珍惜大學生活,適應新的環境,提高創業素質,為未來創業奠定基礎。創業教育的重點可安排在第二節,結合當代大學生的歷史使命、成才目標、形象塑造三部分內容,重點闡述以下問題:第一,創業素質是實現當代大學生歷史使命的必要準備,創業是極具挑戰性的社會活動,創業素質包括創業熱情、態度、價值觀、性格和工作能力等方面,這些素質有助于實現當代大學生的歷史使命;第二,創業能力是大學生成才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專業技能、人際協調等各種能力,都與大學生成才目標息息相關;第三,創業形象是當代大學生的嶄新形象之一,重點從形象塑造方面去分析創業者的形象。
(二)第一章內容設計
本章教學主要是對學生進行理想信念教育,結合理想信念教育可以重點闡述創業理想及其實現,教育學生要有遠大的創業理想,勇于創業,善于創業。主要安排四個主題:第一,創業是大學生成才的重要模式,創業理想對大學生成長成才具有積極的意義;第二,創業理想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的一部分,大學生應當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的實現過程中進行創業,并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第三,創業活動具有長期性、艱巨性與曲折性,給學生分析創業的風險,打好預防針,增強學生對創業風險的抵御能力;第四,創業理想的實現。
結合理想信念教育進行創業教育,可以在教育學生樹立創業理想的同時,又對創業理想實現的艱巨性有著清醒的認識。
(三)第二章內容設計
第二章主要進行愛國主義與民族傳統教育,在創業教育方面可以重點講授以下幾個問題:第一,創業者的愛國情懷,教學中可結合相關案例分析那些成功創業者所具有的愛國理想,勉勵學生努力尋找創業與愛國的最佳結合點,在創業活動中踐行愛國主義;第二,梳理中華民族精神中的創業精神與創業傳統,從中發掘一些創業思想和創業教育素材;第三,梳理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中的創業精神;第四,如何弘揚創業精神。從這幾個方面進行創業教育,可以使愛國主義教育更加生動形象、有聲有色,擺脫以往抽象闡述的弊端。
(四)第三章內容設計
教材第三章主要是進行人生觀價值觀教育,因而可以結合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教育進行創業教育,可以分析創業在人生歷程中的價值,創業對于拓展人生價值的重要意義,創業者面臨的心理環境、人際環境、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主要圍繞五個問題進行:第一,創業對拓展人生價值的意義;第二,創業者的心理素質要求;第三,創業者的人際環境、人際交往;第四,在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中進行創業;第五,科學發展觀對創業的指導意義。
通過這些問題的講解,可以讓大學生明確創業者應該具備的心理素質以及創業對實現人生價值的重要意義。
(五)第四章內容設計
本部分主要進行道德教育,包括道德基本原理、中華民族優良道德傳統、社會主義道德與公民基本道德規范等內容。因此,創業教育可以結合道德教育來進行,分析創業過程中的道德問題,讓學生明確創業活動的基本道德規范,并在以后的創業活動中切實履行。在教材基礎上重點滲透以下四個問題:第一,中華民族優良道德傳統對創業者的借鑒意義,教師可以系統梳理中華民族傳統道德規范,從中精選一部分與創業活動密切相關的具體規范,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經典;第二,創業者的榮辱觀,教育學生以創業為榮,以滿足人民需要為榮,以成功創業者為榜樣;第三,創業者的基本道德素質,尤其是對個人與他人、國家、社會的利益關系有正確的認識;第四,創業活動的基本道德規范,即社會主義道德和公民道德規范。結合道德教育所開展的創業教育,旨在使大學生明確創業活動的基本道德規范,提高大學生作為未來創業者的道德素養,并在以后的創業活動中自覺遵守各項道德規范。
(六)第五章內容設計
第五章主要進行社會公德教育,創業活動與社會公德密切相關,創業活動需要穩定的公共秩序,創業者自然應該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自覺維護公共秩序。本章主要講四個問題:第一,創業需要穩定的公共秩序,著重講解良好的公共秩序對于創業活動順利進行所具有的積極意義;第二,公共生活道德失范對創業活動的影響,此處重點進行相關案例分析,引導學生深化認識;第三,《環境保護法》對創業活動約束與規制,當前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伴隨著生態環境的急劇惡化,環境保護方面的教育自然要滲透創業教育始終;第四,網絡創業活動中的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創業活動離不開網絡空間,現實生活中的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同樣適用于虛擬空間,需要切實遵守。轉貼于 (七)第六章內容設計
本部分是創業教育的重要環節,可以把創業教育和職業道德、家庭美德與相關法治教育結合起來,著重分析職業道德及法律對創業活動的影響,家庭生活對創業活動的支持,重點講解以下五個問題:第一,創業者的職業道德,分析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等社會主義職業道德規范對創業活動的約束與規范;第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公務員法》等對創業活動的約束與規范;第三,創業觀教育,強化創業意識;第四,創業環境分析,主要是分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創業環境的優劣,明確創業風險,作好心理準備;第五,創業者的愛情、婚姻與家庭,教育學生兼顧創業與婚姻家庭,互相促進,協調發展。
(八)第七章內容設計
本章主要進行法律意識與法治精神教育,因而結合創業教育可以培養創業者的法治意識,主要從以下五個問題入手:第一,創業者所處的法治環境,分析我國法治建設和創業活動的辯證關系;第二,創業者應該具有的法治觀念,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權利義務等觀念有合理認識;第三,國家安全與創業,分析二者的互動關系,堅定努力維護國家安全的信念;第四,創業者的法律修養,在處理創業糾紛時能夠講法律、講程序、講證據、講法理。
(九)第八章內容設計
第八章主要進行法律制度教育,包括憲法、相關實體法和程序法,教學中可以從以下問題入手講解與創業相關的法律法規:第一,創業者的權利維護,重點講解憲法、民法和刑法;第二,民商法律制度與創業活動;第三,行政法律制度與創業活動;第四,經濟法律制度與創業活動;第五,刑事法律制度與創業活動。這些法律規范與創業活動的啟動、運行、調整密切相關,因此要教育大學生明確具體法律規定,以具體法規為導航,成為具有較高法律素養的創業者。
三、“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創業教育教學方法選擇
教學方法是手段,培養具有較高道德素養與法律素養的創業型人才是目的。因此,教學方法要始終圍繞有利于培養創業型人才這一根本目標來選擇。教學方法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三種:
第一,講授法。講授法是其他方法的基礎和前提,包括教師講授和組織學生講授,目的是對學生進行基礎知識基本觀點的教育,開展正面引導,讓學生明確創業過程中的基本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
第二,討論法。討論是講授基礎上的延伸,通過討論可以引導學生深化對創業活動中的道德和法律規范的認識,探討道德理想、法律理想和道德實踐、法律實踐之間的距離及應對措施,有助于增強創業者踐行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的自覺性。
第三,案例法。案例是理論的動態呈現,引用國內外大學生創業的成功與失敗案例,尤其是本校校友創業的先進典型,從中概括出他們創業成功的經驗和教訓,可以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并引導學生提高認識,即創業必須遵守相應的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
摘 要:新課程實施之后,思想品德教育淡化教材知識體系,強化學生積極參與、自主探究和活動實踐,更加注重學生的道德素質、心理品質和社會責任感的培養。這表明思想品德教學不再是傳統意義上單一的教學過程,而應該是一個教材、教學形式、教學方法以及教學手段、教學評價多維互動的教學過程。
關鍵詞:多維互動 思想品德 教學模式
作者簡介:譚正橋,男,廣東省東莞市可園中學,中學一級教師。
多維互動教學是把系統論、信息論運用到教學中而形成的一種以教師為主導、以學生為主體,以課堂和課外延伸為平臺的創造性教學模式。思想品德的多維互動教學就是教學過程中為實現思想品德的教學目標和任務,遵循學生的道德認知規律,堅持從學生實際出發,在組織教學中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地位,引導學生積極參與教學的各個環節,構建一個有效的、有實際意義的、易操作的多維互動教學過程,實現教師、學生、教材、教學媒體、社會之間的多邊互動,使學生在教學過程中始終處于主動參與、樂于思考、勇于探索的自主學習和交互合作的學習狀態,從而提高教學效率和促進學生正確的思想觀念、良好的道德素質、健康的心理品質和高度的社會責任感的形成和發展。
一、教材多維互動
在《思想品德課程標準(修訂稿)(2011)》中提出:“建立融合、開放、發展的課程資源觀,整合并優化校內外各種資源,充分發揮課程資源的教育功能,豐富教材內容,有效落實課程目標。”在思想品德的教學過程中,教師應善于根據社會的發展變化、特定的教學境況及學生學習的實際狀況,靈活和有創造性地使用教材,對教材的內容進行適當的取舍、改變和補充,以靈活的教學內容代替相對固定的教學,以使教學的內容更加符合學生的需要和貼近學生的實際生活。
例如八年級下冊第四課第二框“肖像和姓名中的權利”,如果我們沿著教材思路讓學生逐一活動,因為涉及到肖像和姓名兩大權利,就會顯得內容龐雜,費時費力,學生注意力會難以持久;如果由教師自己給學生講授肖像和姓名中有哪些權利和這些權利的重要性,則會陷于傳統說教,枯燥乏味。在教材內容的處理上,我們可以以教材為藍本,結合學生生活實際、心理特征和認知水平,把學生生活中耳聞目睹的,課內的、課外的、零散的、不連貫的事例整合起來,利用教材的《牛順改名的故事》,串在“牛順”身上,創設情景,然后把這些情景交給學生,讓學生參閱《牛順改名的故事》,同桌討論,去感悟,去探究,去發現肖像和姓名中有哪些權利,并且感受到權利的重要性。
這樣多維互動的教材處理體現了既源于教材,又不拘泥于教材,把教材內容融人中學生的生活中,創設教學情景,讓學生通過對生活的觀察、情景的感悟,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提高認識。
二、教學形式多維互動
英國學者麥克菲爾指出,任何道德教育課程如果局限于教室里,不指向社會現實,實質上不是道德教育,是非道德教育。思想品德教學不能拘泥于課堂教學,要注重社會實踐教學。《思想品德課程標準(修訂稿)(20ll)》明確提出,思想品德具有實踐性,要“從初中生的生活實際出發,將初中生逐步擴展的生活作為課程建設與實施的基礎;注重與社會實踐的聯系,引導學生自主參與豐富多樣的活動,在認識、體驗與踐行中促進正確思想觀念和良好道德品質的形成和發展。”社會實踐教學是思想品德課堂教學的延伸和深化,通過各種形式的實踐活動,可以讓學生在親身體驗和親自動手的過程中獲得正確的認識、情感的體驗和行為的養成。
思想品德教材每一單元的篇首都有“主題探究”,教師可以充分利用起來。例如在七年級上冊第一課第一框“新學校,新同學”,組織七年級新生對新環境適應狀況作自我調查與研究,讓學生在親身的調查活動中盡快適應新的環境和新的學習生活,盡快融人新的班集體,使自己的身心健康地成長。在思想品德的教學過程中,我們不能將教學形式僅限于課堂教學,必須建立多維互動的教學形式,把教材、教學與學生、學校、家庭、社會實際有機結合起來,才能使思想品德課堂更具生命力,更具魅力。
二、教學方法多維互動
在思想品德課中除了傳統的講授法,還要如《思想品德課程標準(修訂稿)(2011)》中所要求:“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積極引導學生自主學習、合作學習和探究學習,通過調查、參觀、討論、訪談、項目研究、情景分析等方式,主動探索社會現實與自我成長的問題,在合作和分享中擴展自己的經驗,在自主探究和切身體驗的過程中增強道德學習的能力。”多維互動教學方法不是單純指某一種具體的教法,它是一種嶄新的適合學生心理特點、符合時代潮流的教學方法,有多種類型。思想品德教學中,以下的幾種多維互動教學方法是比較成功,值得借鑒的。一是案例分析法,教師要善于在課堂教學中注入一些鮮活實例,組織和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分析,讓學生在學習活動中明白其中的道理,并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自然觀和世界觀。二是調查研究法,根據教學內容布置社會調查,引導學生接觸社會、深入實際、親自調查研究。三是辯論法,辯論法注重立足現實,能夠及時給予學生引導,使學生在辯論中取長補短,增強他們明辨是非的能力,培養他們思維的有序性和獨特性,深化對學生的情感、態度、價值觀教育,為學生的自主學習、學生間的相互學習創造有利的條件。四是模擬法庭教學,《思想品德》有部分內容是法律知識,對于初中學生,法律條文是抽象的枯燥的,然而現實生活是具體的實在的,針對初中學生模仿性強的特點,在法律知識教學中,可開設模擬法庭進行角色體驗。當然以上的教學方法并不是各自獨立的,教師必須針對不同課程和不同學生,應靈活運用多種教學方法,提高學生的接受程度。
例如在七年級上冊第九課第二框“防范侵害,保護自己”中可以選擇多種教學方法進行教學。首先從學生已有的生活經驗出發,通過電影中活生生的劇情,架設生活和教材的橋梁,激起學生學習興趣,從而使他們真正地參與到課堂中來。接著通過角色扮演,讓學生從中得到情感體驗,從內心深處感受到提高警惕的重要性,讓學生學會分辨是非,在復雜的環境中做出準確的判斷和正確的選擇。然后提出問題,讓學生通過合作探究的方式,互助學習,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培養學生對事物的正確態度,并且在探究新知識的同時獲得輕松、愉快、成功的情感體驗。最后在案例分析的過程中,師生、生生之間多元、多向對話交流,讓學生在交流的過程中,學習新知識并獲得相應的情感體驗。
四、教學手段多維互動
時代在前進,社會在發展,信息技術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并且在社會的各個領域得到廣泛的應用,教育領域也是如此。在這種社會大背景下,思想品德的教學內容具有理論性強、概念多等特點,如果采用一般的教學手段,往往會變成空洞說教,使教學枯燥乏味,達不到應有的效果,而積極采用現代教學手段,特別是多媒體技術,給學生以聲、光、影等立體化的感受,使抽象的思想觀點、道德規范、道德概念具體化、形象化。正如《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所提倡的:“大力推進信息技術在教學過程中的普遍應用,促進信息技術與學科課程的整合,逐步實現教學內容的呈現方式、學生的學習方式、教師的教學方式和師生互動方式的變革,充分發揮信息技術的優勢,為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提供豐富多彩的教育環境和有力的學習工具。”所以在思想品德教學過程中,我們要優化組合聲、光、音、像、圖、動畫、文字等最新信息資料,呈現教學所需“鮮活”情境。
在講八年級上冊第五課第一框“世界文化之旅”時,可以利用多媒體播放世界各國的文化習俗和風土人情,并配以優美動聽的解說,使學生在欣賞中猶如身臨其境,樂而忘返,感受到不同國家和民族有著不同的文化。這些形形、林林總總的文化,把大干世界裝扮成了一個百花盛開的大花園。學生在愉悅中既掌握了知識、培養了想象力,又進行了美的心靈陶冶,進而提高了課堂教學效率。
五、教學評價的多維互動
評價是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環節,也是檢驗思想品德教學效果的有效方式。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的評價必須是一個多維互動的評價。評價的方式有多種多樣,我們應充分利用《思想品德課程標準(修訂稿)(2011)》所提到的幾種評價方式。包括第一,觀察。在自然狀態下,有目的、有計劃地觀察學生在日常學習、生活中所表現出來的情感、態度、能力和行為,并記錄下來,作為對學生進行評價和引導的依據。第二,描述性評語。在與學生進行充分交流的基礎上,用描述性的語言將學生在思想品德某一方面的表現,如態度、能力和行為等寫成評語,并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評語應采用激勵性的語言。第三,項目評價。按照不同項目將學生分成若干小組,由學生自主設計活動計劃,可以圍繞真實的社會生活問題進行收集、組織、解釋或表達信息,如提交調查報告或小論文等。師生可以就小組成就進行分析,將小組評價與個人評價相結合。第四,談話。教師通過與學生各種形式的對話,獲得學生思想品德發展狀況的信息,據此對學生進行評價和引導。第五,成長記錄。建立學生的成長足跡袋,記錄學生在本課程學習中的各種表現,主要是進步和成就。以學生的自我記錄、自我小結為主,教師、同學、家長共同參與,學生以評價對象和評價者的雙重身份參與評價過程。
(一)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與司法考試之間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標。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直接決定著人才的培養方向和培養模式。關于我國現行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進行過較激烈的爭論,有的認為是通識教育,有的認為是職業教育,還有的認為是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結合。但是,我國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定位,集中體現在《高等教育法》和國家教育部制定的有關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研究報告》中規定,法學本科畢業生應具備下列知識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義觀念以及剛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學各學科的基本理論與基本知識;(3)具有創新意識與創新能力;(4)掌握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與技術;(5)了解法學理論的前沿和發展動態;(6)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7)具有運用法學理論與法律知識認識和處理問題的能力;(8)掌握現代文獻檢索和網上獲取信息的方法。從以上目標定位所涵蓋的知識和能力可看,中國的法學本科教育作為法學教育的基礎,屬于兼具通識教育特征的職業教育,具體而言,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培養能夠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質、強能力的法律專業人才。從形式而言,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是非常明確和理想的,但是,從反映和體現教育目標的法學教學內容來看,現行的法學教育目標主要是追求素質教育。具體而言,在教學內容方面,強調知識結構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培養學生具有深厚的專業理論基礎、寬廣的專業知識面和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為學生奠定從事理論研究或法律實務的基礎。在這種法學教育中,法學教學過于理論化,教育不注重培養學生面對案例的實際操作能力,法學是僅作為一種人文知識而非一種職業的科學知識引入的,法學專業與法律職業相去甚遠。從法學教育觀念上來講,在法學教育人才的培養上,沒有把培養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實用人才作為培養的目標,而是要把學生們培養成具有進行法學研究、寫作論文、能力的法學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長于進行理論研究,提高學生的學術素養,豐富學生的法學思想,夯實學生的理論功底。這一局面對我國的法學教育來說是一件幸事,這種教學目標對提升法學教育層次具有積極的作用。但與此同時,其使學生很少能夠在學習過程中接觸到法律應用的實際運作,無法形成法律應用思維和相關應用技巧與能力。簡言之,現行目標定位之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能力培養基本脫節、教育目標定位與司法考試價值去向之間產生矛盾。
(二)我國現行法學本科課堂教學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試
眾所周知,法律科學作為一門獨特的學問,具有獨特的語言、思維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識體系,法律科學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在法學教育中課堂講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從業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品德和法律職業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職業訓練基礎上。在法學教育中,理論教學對實踐具有指導意義,沒有系統的理論教學,實踐就失去了根基。但與此同時,作為一門具有極強專業色彩的職業,法律專業要求從業者應具備相應的實踐知識和技能。我國現行的法學本科課堂教學,是一種學科教學,也可稱為通識教育,多年來承繼重理論輕實務的傳統,所開設的課程偏向于法學理論,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具體運用。首先,從教師在課堂上所講的內容來看,大多數教師認為在課堂上需講的是法學各學科的知識體系,法律實務問題只是個法律技能的操作問題,很容易掌握,無須在課堂上講授,基于這樣的觀念,他們在課堂上主要以解釋概念、注釋條文、闡述理論為主,教學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的色彩過于濃厚,學生在接觸法學教育時,往往是將法律當做一種科學知識來學習,就如同學習歷史、哲學和文學一樣,強調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識的傳授和學習方法的掌握,對司法實務知之甚少。這種教學雖然使學生擁有比較扎實的法律知識,而且學生能夠在某個法學專題領域長篇大論,但卻使其很難運用所學專業知識來解決實踐中的一些簡單法律問題。這一情況充分,我國現在的法學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學理論知識為重,并且過于強調法律知識的傳授、法學人文修養和學術精神的培養等,而對法律知識的實際運用不太重視。這樣,法學教育局限在高等學校內部,有些學校認為法學教育純粹是自己的事,與法律職業界的聯系甚少。這種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將課堂講授這一環節凝固化,課堂上理論教學過多,過于強調知識的灌輸和純理論的探討,討論式教學、案例式教學、啟發式教學等其他教學方法運用過少,忽視職業素養和職業能力的培養、忽視分析及處理實際法律案件和糾紛的能力的培養。相反,司法考試,從其內容看,比較注重考察考生對與司法實務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或司法解釋的理解力,從考試的方式看,則比較多地考察考生對有關法條和司法解釋條款的記憶力和實際運用能力。我國現行法學本科教學模式的這種不合理性與滯后性是導致其與司法考試脫節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現行法學本科課程設計與司法考試科目之間存在一定差異
我國教育部確定了法學本科專業必須開設的14門法學核心課程,其包括法理學、法律史、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民法學、商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學以及國際經濟法學等。這些法學核心課程涵蓋了我國法律體系的主體,學生通過學習這些核心課程基本上能夠搭建完備的法律知識體系。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范圍不僅包括了這些核心課程外,還包括了與法律職業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法律職業道德規范等。從這點看,法學本科教育核心課程與司法考試科目范圍基本上相吻合。然而實踐中,各個學校在核心課程之外還開設了大量的選修課。這些選修課中很多不是本科學生所需要學習的,如外國刑法、比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選修課和其他課程內容重復,如開設了民法總論和物權法,再單獨開設擔保法全無必要。這樣下來,核心課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證,其課時被大量擠占。此外,給法學本科生的課程安排順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問題,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學課程的安排。從我國各高校法學本科專業的課程安排情況來看,絕大多數學校將法理學課程安排在大學一年級階段,這樣,剛從高中畢業進入大學的學生,在不知法律為何物的情況下,就開始接觸法理學,在抽象的理論學習過程中就出現厭學情緒。這一情況說明,給法學本科生安排課程時應充分考慮課程的性質、難易度、學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專業課程的安排上,應將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實踐性較強,學生容易接受的課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學、法制史等理論性強、實踐性特點較小的課程安排在后。從司法考試的考查內容來看,考試的大多數內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訴法、民訴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課程,這些課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較大,而其它課程所占分值較少,有的只占一、兩分,甚至有的內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法學本科教學改革建議
國家司法考試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是不可避免的,其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導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導向作用主要是通過引導本科教育的課程設計、培養方法革新、影響教學內容、提高學生能力來實現。
(一)應合理確定法學本科人才的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
培養什么類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問題。法律職業對法學教育總是發揮著決定性的影響和作用,它不僅決定了法律教育的培養目標、主要任務和發展方向,而且還必然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養過程發揮重要的引導作用。在當今社會中,法律職業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職業,它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學術流派、價值標準和各種制度規定在內的法律知識體系。就法學學科的本質而言,它是一門實踐性和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因此,法學本科教育不僅是以知識的獲取為目標,而主要是以獲得法律職業專業能力為目標。從這點看,法學本科教育應該屬于種職業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該以培養具備扎實的理論基礎、較高的心理素質和較強的適應能力的應用型法律人才為培養目標。同樣,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職業考試,其向法學教育轉達這樣的信息,即法學本科教育是應用教育,其不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專門的、相對抽象的知識體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備特定的法律職業思維、技能,必須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基于這點,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職能應該是使學生獲得更多法學理論知識的同時,使其具備能夠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和素質。法學本科教育的這種職能與司法考試制度的設計目標是一致的。
(二)優化課程設置,建構與國家司法考試相適應的法律知識體系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主要涉及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現行法律法規、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等方面,考試科目都是以14法學本科專業的14門核心課程為主體的,并且與本科教育的重點相一致。針對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法學本科教育應該將其側重點放在以上核心課程的教學上,尤其是其教學內容必須包含現行法律法規和法律事務的講授,教師在上課時,有針對性、有重點地對司法考試內容涉及的核心內容進行講授。這不僅不違反法學教育的學科屬性,反而為更高層次人才的培養打下堅實的基礎。為此,在法學本科課程的具體安排應適當與國家司法考試相適應。例如,先安排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等應用課程,而理論法學安排在應用法學之后。因為這三門課程中,民法、刑法決定了公、私法兩種不同的法律思維模式,訴訟法奠定了程序正義的理念,這些部門法的理論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礎理論,很多概念、術語、原則等在其他法律中還會反復出現,學生在有了較為具體的認識之后再學法理學等理論法學,更易于理解,知識才能一步升華和貫通。此外,針對司法考試科目范圍,應增加《法律職業概論》和《法律職業道德》等課程。這些課程的安排有助于學生對自己將來從事的職業有清楚的認識,進行職業規劃,激發學習興趣。不過,針對我國目前師資結構單一,教師缺乏實踐經驗的問題,上這些課程時,如果條件允許的話,可以安排司法機關的資深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等到課堂來給學生進行專題講座。此外,學生到大學四年級時,針對學生的考試需要,還可以給學生安排有關司法考試的專題講座,就司法考試的內容體系,考生所具備的能力和學習方法等,給學生進行介紹,讓學生正確、詳細地認識司法考試。
(三)改進課堂教學方法,使其適應司法考試目的
法律科學的本質決定了課堂教學必須與活生生的司法實踐緊密相連。在當今中國,法治建設迅猛發展,國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進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各種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數量也日益增多,因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而涌現出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增多。這一情況說明,法學專業學生在大學學習階段需要學習的法學知識也不斷增多,有時候,學生有時候還沒有學完一部法律的相關知識就出現這部法律被廢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況。對于即將成為法律人的人來說,要想在競爭越來越激烈、法律事務紛繁復雜的社會環境中占據一席之地的前提不僅是要具備較高的法學理論素養,而且還要熟悉和系統地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法律事務。傳統法學本科教育的最大缺點之一就是過于重視法學理論的培養,教師給學生提供的信息也僅限于抽象的理論和概念。這就導致法學教育的知識面過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適應社會對法學教育的要求。國家設立司法考試制度就是為社會挑選出足以為這個社會“定爭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選拔什么“哲學大師”、“思想家”等純碎的理論工作者,這說明司法考試的內容以現行法律法規為綱,考察重點為法學基礎知識和處理實踐問題的能力,考察范圍也比較廣泛和細致。針對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高校法學院系必須充分認識司法考試的性質和目的,不斷地改革其課堂教學工作中的不足,使課堂教學的方法和內容與司法考試的目的適當相符合。就法學專業教師而言,衡量其課堂教學水平高低時,不僅要看其是否重視采用最新版的教科書,而且還要看其能否將國家頒布的新法律法規的內容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以及法學理論發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課堂來。具體而言,法學專業教師在備課時,必須了解與司法考試相關的信息,并在上課時,可以通過課堂討論,案例教學等方法,將相關信息傳達給學生。其中,案例教學有益于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因此在基礎理論課程之后開設專門的案例分析課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討論課應當涵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領域,具體做法上,教師首先應給學生提供案例讓其課后研讀,然后在課堂上討論分析。通過課堂上教師與學生的雙向討論可以激發學生的思考,增強由事實推論法律的能力。
(四)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制度進行合理改進,使其與司法考試適當相適應
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進行改革的重點就是使其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要求與目標相符合,實現法學本科專業考試與國家司法考試的合理對接。當前,我國司法考試的低通過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學本科畢業生對司法考試試題的不適應,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學校對學生訓練程度的不夠,考試難度也較低,學生容易過關。從當前我國各高校法學院系的情況來看,大多數學校并未實行嚴格的教考分開制度,一般情況下,到期末時,任課教師自己出題,自己評卷。在有的學校,學生的考試通過率作為教師教學效果的重要標準來看待,因此,有的任課老師為了考慮到自己的教學效果達標,其試題難度一般不大,學生只須在臨考前背筆記就能夠通過考試,甚至平時聽課不認真的學生也能通過考前突擊背筆記順利過關,這樣,幾年下來,學生只要通過學校要求的所有課程考試,就可以順利拿到畢業證書。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作為我國目前難度較高的職業考試,其要求考生對法學各科基本知識的掌握要廣博,為此,考生必須根據指定的大綱、教材和參考書,全面而詳盡地備考,對于指定大綱的任何知識點,都不能抱有絲毫僥幸心理。在此種情形下,高校法學院系如果仍然沿襲陳舊的考試模式,其不僅不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而且還會直接影響學生將來的司法考試成績。基于這點,筆者建議,各高校必須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制度進行合理改進,在適當提高考試難度的同時,應突出試卷的分析性、靈活性和應用性特點,應切實落實教考分開制度,要嚴格把握學生的及格率,從而使本科期末考試制度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相接軌,使其成為司法考試的演練題。
(五)加強高校法學專業師資隊伍建設,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學理論,又通法律實務的教師隊伍
論文摘要:在后現代法學大行其道的背景下,法律領域的客觀性、普遍性、確定性等現性主義價值觀念遭遇了空前的沖擊。不斷強調法律領域的主觀性、禾確定性、差異性、不可預測性等等。在法律解釋領域,由于不斷地引介哲學解釋學的觀念,法律界人士開始利用哲學解釋學的資源。哲學解釋學不承認客觀重構的可能,強調作者獨立于文本和自我立法,造成法律解釋的任意。站在維護法治的立場上,國內外諸多學者在質疑聲中從不同的角度論證了法律領域的客觀性問題,然而,從知識社會學的角度對法律領域客觀性問題進行梳理,對于反思當下中國的法治具有知識性的貢獻。
一、導言
在后現代法學大行其道的背景下,法律領域的客觀性、普遍性、確定性等現性主義價值觀念遭遇了空前的沖擊。后現代主義代表著反現代主義、反基礎主義、反本質主義的價值理念,強調法律領域的主觀性、不確定性、差異性、不可預測性,等等。在后現代思潮之下,法律活動儼然演變成了一場游戲,甚至出現了諸多與法治終極目的不符的異類,不斷挑戰著人們對法治的信仰。司法裁判是解決社會糾紛,實現社會正義的終局方式,司法裁判領域恰恰是現代主義的重災區。幾乎司法裁判領域的所有因素都被解構了,法律本身被質疑為不確定,法律解釋遇到了“只要有理解,理解就不同”的尷尬,裁判事實成了法官任意打扮的小丑,判決結果受到了法官“法感”的左右。
法律的不確定性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此前法律的確定性是公認的正確命題。機械法學是法律確定性的最佳代表,機械法學排除法官的一切主觀臆斷,扮演著自動售貨機的角色。此時法律領域的客觀性似乎得到了堅固的維護。但自由法學打開了封閉的大門,承認世界的不可預測與人們認識能力的有限性,法律不再是確定不變的規約,而是法官可以解釋的材料。語言哲學和后現代思潮的沖擊,法律的確定性或者說客觀性被進一步擊潰。從法律概念到法律結構,法律的確定性與客觀性被完全地解構了。美國現實主義法學派的代表們將法律的不確定推到了頂峰,從規則到事實都遭到了懷疑。
在法律解釋領域,由于不斷地引介哲學解釋學的觀念,法律界人士開始利用哲學解釋學的資源。前理解、效果歷史、視域融合、對話等詞匯不斷進人法律解釋的視野。遺憾的是,哲學解釋學不承認客觀重構的可能,強調作者獨立于文本和自我立法,造成法律解釋的任意。本體論的解釋學過多加強了主觀主義、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的學術傾向,忽視了法律解釋客觀性的追求。對于事實的客觀性問題更是缺乏保障,從客觀事實讓位于法律事實,從法律事實讓位于法官事實,都反映了事實的主觀化趨勢。
如果這些學術思潮發生在法治發達的西方國家,至少有完善的制度與優秀的法官保障法律解釋與裁判在一定程度上的客觀性。但這一切如果發生在法治建設中的中國,后果將是難以想象的。在人治傳統久遠,法治脆弱的中國,法律的權威尚未建立,基本的現代法治理念還函待普及。在這樣的背景下,盲目地解構法律與司法裁判是危險的。當前,不是去過分強調司法裁判領域的主觀性,而是需要樹立人們對司法裁判領域客觀性的信心。不是將法律解構的體無完膚,而是要人們獲得踏踏實實的正義。所以,在后現代思潮的學術背景下,結合中國法治的發展階段,必須堅決地站在維護法律解釋與裁判的客觀性,維護法治的現代立場。“法律本身是否具有客觀性,以及法律診釋有沒有客觀性,這是法治命題能否在理論上成立的前提。”本文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逆潮流而動,甚至是老生常談,但筆者堅信在中國語境下,捍衛法律解釋與裁判的客觀性勢在必行。
二、法律領域客觀性的挑戰
對于客觀性的挑戰可謂來勢洶洶,本文沒有按照時間順序進行一一地展示,只是勾勒了挑戰的主要脈絡。目的是知識上的系統化,期望為客觀性的拯救有一個指南的效果。
日本學者來棲三郎的言論最激進和最具代表性:“法律家是何等霸道!常駐以客觀性之名,主張自己所為之診釋是唯一正確的客觀解釋。然而,在他人看來。法律家是何等的悲屈!彼等竟然以為依據的法律即可以將人類生活規范無遺;又倘若不做此想,便會感到心境不寧,從而法律家是何等虛偽不負責任!總是將主觀想法隱藏在客觀背后。
在西方,自由主義法學派在批判法律客觀性或者確定性時,是以概念法學為靶子展開批評的,耶林和赫克論述了概念法學的幻想和法律推理的部分不可能,顛覆了法律邏輯自足的體系。現實主義法學派更是有過之無不及,盧埃林是“規則懷疑論”的代表,堅持反對法律的預測性,主張法官能動地創造法律;弗蘭克是“事實懷疑論者”,認為法律適用中事實無從捉摸,受法官的偏見左右。批判法學派從語言學進行解構,加強了對法律的懷疑。
肯尼迪從規則內在矛盾角度解構法律,哈斯納斯從法律原則的內在矛盾瓦解法律,最終的目的是得出法律不確定的結論。社會法學派通過引人社會學因素,將法律邏輯自足和事實的確定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顛覆。哲學解釋學的興起,本體論的解釋學過多地加強了主觀主義、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的學術傾向,忽視了法律解釋客觀性的追求。
在中國,近年來受西方后現代主義思潮的影響,法律不確定,案件事實的模糊性等呼聲不絕于耳。面對復雜的司法環境,司法能動主義的聲音也在響起,法官面對法律時的姿態發生了微妙的變化,似乎有超越法律之嫌,法律的客觀性也受到挑戰。所以,筆者以為在當下堅持克制主義的司法立場,維護法律和法律解釋的客觀性,最終實現客觀的裁判尤其具有實踐意義。
三、法律領域客觀性的拯救
(一)法律文本客觀性問題
安德瑞·馬默(Andrei Marmor)認為,與法律有關的客觀性涉及兩個方面:適用于當下個案的法律規范本身是否是客觀正確的;法律理論能否擺脫主觀和偏見,獲致方法論意義上的客觀性。
波斯納認為歷史上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客觀性觀點。一是本體論上的法的客觀性理論,這種理論認為法律是實實在在地“就在那里”的什么東西。第二種是科學意義上的法的客觀性理論,這種理論認為,雖然人們沒有共同的意識形態,但如果他們有科學的世界觀,可以對法律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波斯納對這兩種客觀性持溫和的懷疑主義態度,波斯納通過運用反基礎主義與懷疑主義的實用哲學方法質疑了本體論和科學意義上的法的客觀性理論。波斯納提出了交談意義上的法律客觀性理論,即“合乎情理”。“交談意義上的客觀性”強調對話、協商過程,但不以形成共識為必要,試圖限制法官的悠意,努力發現法官行為中的可預測因素。“交談意義上的客觀性”的理論基礎是實用主義哲學和法律活動理論。同時,波斯納認為道德哲學對于建構“交談意義上的客觀性”并無多大意義。他認為道德哲學無助于法律難題的解決,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更沒有什么用處。
馬默堅持法的客觀性是綜合的。包括語義上的客觀性、形而上學的客觀性和邏輯上的客觀性。語義上的客觀性是指特定類型的陳述可以在語義學意義上是客觀的,即使這些陳述所描述的客體毫無真理性可言。形而上的客觀性,意味著真理性,談論中的陳述之真理性在于這個事實,即存在一個客體,且其特性與該陳述的描述相符合。邏輯上的客觀主義認為一個特定種類的陳述是客觀的,當且僅當該類型中的任一和每一陳述有確定的真值。邏輯上的主觀主義者否認將真值賦予他對此事主觀主義者的那類陳述的可能。
哈特指出法律規則由日常語言構成,而語言存在“意思中心”與“開放結構”兩部分,“意思中心”指語言的外延具有確定的中心區域,而“開放結構”存在著邊緣地帶,所以,法律既是確定的又是模糊的。哈特堅持客觀主義立場,認為法律可以具有一個無可爭議的意思中心,在意思中心可以具有法律本身的客觀性與解釋的客觀性。在邊緣地帶,道德判斷、政策影響、利益衡量等諸多主觀因素將進人這一領域,法律的客觀性將受到一定的沖擊。
德沃金是法律客觀性的堅強捍衛者,他將法律區分為“明確的法律”和“隱藏的法律”,前者是那種印有文字的文件,而后者是一種法意,只有通過診釋才能獲得。德沃金把法律作為一種解釋性概念,認為法律是一種建構性解釋活動的結果。因為法律規范總是以法律體系中的原則、政策、道德、普遍信仰、學說以及觀念等為文化背景,基于相同的背景,人們完全可以知道或者大體知道法律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在各種因素的扶持之下,法官可以為每一個案件尋找到唯一正確的法律答案。在法律的整體性概念中法律的客觀性得以保存。德沃金通過自然解讀、內在者的立場和反思平衡的方法闡述了道德客觀性,從整體性法學而言,其間接地維護了法律的客觀性。
沃爾豪特(Donald Walkout)在價值客觀性上區分了德國的理念論(idealist)和經驗主義的看法。前者指價值的客觀性就是超越個人的控制;后者在三個層面上主張客觀性:方法論上的客觀性,認識論上的客觀性,形而上的客觀性。
就國內而言,陳金釗教授在《拯救客觀性—關于法治方法的理論探索》一文中,雖然主要面向法律解釋的客觀性問題,但他認為法律解釋客觀性的前提是法律本身的客觀性,如果法律本來有客觀性,法學又提高一些基本方法的話,那么人們就可以得到法律診釋的客觀性。秦策將客觀性分為法律的客觀性和司法的客觀性。把法律客觀性當作司法客觀性的前提條件和上位概念來理解。另一種是把法律客觀性大體當作司法客觀性的同義語來使用。蔡琳認為價值客觀性包括以下部分:客觀性需要排除私人性和情感知覺,必須超越個體;客觀性意味著公共性并非否定場域的依賴性,可以基于一定的社會公共意識而存在;要求主體間性,體現于解釋和論證的客觀勝之上;法律涉及的道德是公共道德,私道德才良準有共識。
其實,不論學界關于法律客觀性有多少的界定,筆者認為的法律的客觀性就是法律本身具有確定的含義,能夠為人們所預期。換言之,法律具有可預測性,能夠指導人們的行為,并根據這種預期安排自己的行動。這樣界定的客觀性更具有指導司法活動的現實意義。 (二)法律解釋的客觀性
在《法律的概念》一書中,哈特涉及到法律解釋相關的內容,“哈特的法理學中與法律解釋問題最相關的是他提出的法律開放性特質的論述,企圖在形式主義法學和規則懷疑主義之間,開出一條中庸之道。哈特堅持一種客觀主義的立場認為具有內在觀點的人們通過閱讀法律規則,可以確定地找到規則語言的意思中心,從而做出客觀的法律解釋。他認為通過承認規則,可以將法律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區別開,確立法律的獨立體系,在經過法律自身的意思中心,法律解釋能夠保障客觀性。
德沃金主張“建構性的解釋”。這種解釋分為三個階段,在前解釋階段,人們憑借經驗確定法律解釋的客體;在解釋階段,解釋須為其客體之主要內容提供一般的確證;在后解釋階段,解釋者要調整自己為客體實際上要求什么的感覺,以更好地為第二階段的確證服務。德沃金提出“內在觀察者”的觀點,認為從內在參與者而言,法律仍然在法官的責任心之下獲得唯一正確的法律答案。作為內在參與者,法官不在超脫世外,其有法律和道德上的責任去發現“隱藏的法律”,正確地對待規則、原則和政治道德等。在整合性的解釋背景下獲得唯一答案。站在外在觀察者的立場上,容易引發主觀與客觀的爭論,但是內在的視角可以消解主觀與客觀的爭論,解釋者作為實踐者,解釋就可以避免任意。
波斯納主張“交談”意義上的客觀性,強調解釋上的說服力。認為法律推論的最終標準不是邏輯上的精確,也不是超越的道德真理,而是法律思考者在具體語境中理想交流的共識。他贊同客觀性是法律判決的一種文化屬性和政治屬性,而不是一種認識論屬性,無論法律具有什么客觀性,這種客觀性都處于文化的統一性,而不是形而上的實體和嚴格的方法論上的。也就是說,文化與政治越是同質的,形成共識的可能性就越大,法律解釋的客觀性也就越高。波斯納認為使美國法律更加客觀的唯一方法就是法院和立法機構在文化和政治上更加同質。他認為前提越是一致,就越有可能遵循三段論模式來進行法律推理,因此,法律就會表現為客觀、非個人化。同樣的道理,客觀的解釋是以存在一個文化解釋團體為前提的。同時,他還認為效率可以為司法判斷提供中立而客觀的準則。
貝蒂是立足方法論研究解釋學。為了維護解釋文化傳統經典中傳統意義的客觀性,貝蒂嚴格區分了“解釋”與“含有意義的形式”。解釋是理解主體的行為,“含有意義的形式”則是意義客觀化的存在。貝蒂認為含有意義的形式是精神的客觀化,即意義和意義的載體是吻合的。一切解釋都是對含有意義形式的解釋,通過解釋,把握這種形式中包含的含義。貝蒂的解釋學為文化傳統經典解釋理論提供了可操作的方法。
德國法學家科殷認為“在進行法學解釋時,解釋的前提也是客觀的態度,客觀的態度在法學里尤其重要,但是,倘若歪曲條文,按照主觀的派別目的進行解釋,恰恰是眾所周知地被視為嚴重違反法學家的職業倫理之一種。哈貝馬斯認為“規范主義的思路始終有脫離社會現實的危險,而客觀主義的思路則淡忘了所有規范的方面。這兩個方面的緊張關系,可以被理解為我們的一種提醒:不要固執于一個學科的眼光,而持開放的態度,不同的方法論立場(參與者和觀察者),不同的理論目標(意義詮釋、概念分析和描述、經驗說明),不同的角色視域(法官、政治家、立法者、當事人和公民),以及不同的語用研究態度(診釋學的、批判的、分析的等),對這些都要持開放態度。
在政治實踐中,客觀主義法律解釋與三權分立的思想十分契合。在西方本來就存在著“法院作為忠實人”的政治傳統。孟德斯鴻的分權學說認為,法官僅僅是宣布語詞的喉舌,他無法減輕法律的力量也無法緩和法律的嚴格。漢密爾頓認為法律的解釋權應該屬于法院,但是也擔心法院以主觀意志代替客觀判斷,可能以一己的意志代替立法機關原意的情況。法官對于法律文本的解讀不是法官的意志和世界觀,而是法律或立法機關意志的集中升華。
陳金釗教授站在維護法治的立場上,認為法律解釋的客觀性是法律解釋的原則之一。其法律解釋的客觀性主要包括法律本身的客觀性和法律解釋方法的客觀性。與哲學診釋學相比,法律解釋的客觀性主要表現為合法性和診釋共同體的認可。合法性就是解釋結果與法律文本設定的規范意旨一致,解釋主題表達了對法律的忠誠。解釋共同體的認可就是職業群體中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識。
無論哪種意義上的法律解釋客觀性,都具有司法克制主義的傾向,而克制主義可以維護法治的穩定。法律解釋客觀性論述的角度并不盡相同,法律解釋客觀性主要是一種法律解釋的姿態,即在維護法治的立場上不隨意地解釋法律,堅持司法克制主義的立場,達到法律解釋結果的客觀。
四、結語—反思中國語境
【關鍵詞】法律 文化 民族性 反饋作用
【中圖分類號】G6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6)32-0014-01
將法律研究置于法律和文化的雙重背景下,為研究法律文化提供了多重視角,法律和文化在相互對話中提升了層次,呈現出多元化的態勢,我們可以稱之為文化法學。在看待法律和文化這個問題上,我們既不可以把法律看作外在于文化的理想化的制度框架和人為秩序而非文化本身的產物,也要避免高估法律規范的強制作用,低估文化本身的力量,認為僅僅依靠先進法律可以改變落后文化。弄清法律規范與文化的關系對于破除法律理想主義,把思維的基點放在現實的基礎之上是有十分積極意義的。
一、文化的基礎性角色
文化是人類文明的重要產物,它包含了從物質層次、制度層次到觀念層次的各個方面,法律作為具有明確性、普遍性和權威性的人類自我調節的一種有意識的行為準則本身就是一種制度層次上的文化。我們在談論法律時不可忽視法律也是作為一種人類文化現象而存在的,因此不同文化基礎上的法律也是會表現出不同特點的。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儒家文化根深蒂固,“國君好仁,天下無敵焉”,儒學所表達的“為政以德”、“克己復禮”的思想也深深影響了傳統中國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儒家不把法治作為治理國家、約束社會群體的主要手段,而是更加傾向于道德層面,希望用教化的方式使人們為善,也就是“齊之以禮”,倘若不能實現,則“用之以刑”,就是用國家強制力的法律進行懲治,這種思想一直貫穿著封建社會的主流法制建設中。隋代的《開皇律》中,列出了十大重罪為“十惡”,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其中的“不道、不孝、不睦、不義”都是作為維護封建禮制和道德的目的,重視人倫孝悌,明長幼尊卑,甚至在立法上加以保障,這是一種對德的訴求。
儒學文化以“禮”為核心,以“孝”為最高美德,法律是統治階級維護森嚴的等級制度的工具,因此,古代中國的法律是不具備最高權威性的,皇權和家長權都凌駕于法律之上,其內容也多是與倫理有關。
中國傳統法律禮、德、刑相互交融,形成了中國古代獨特的文化傳統,即以德為主的德禮刑三位一體的治國理念。但是中國古代的法律不存在形式合理性,而是一種實質合理性法。
中國傳統文化有一種內斂性,它把道德放在一個制高點上,是支撐整個社會運作的基石,社會的混亂一般伴隨著道德的缺失,動蕩的時代總是禮崩樂壞的。而法律則是作為一種最基本的被大家認可的道德而得到國家強制的保障實施,成為社會穩定的秩序。
和中國強調感性,注重人倫的文化不同,西方式的文化基礎更加偏向于理性化。西方文明的淵源是古希臘羅馬時代,希臘經院哲學注重人的理性和思辨,羅馬繁榮的商品經濟決定了羅馬法律的大量內容是用于處理人際利益關系的而不是中國古代法的倫理道德問題。中國古代法律典型的缺陷就是私法不足,而羅馬法則形成了相對發達的體系。西方的這種理性因素也與宗教文化密切相關,新教倫理注重利益關系而非家庭關系,基督教的契約精神決定了法律的崇高性。法律實際上成為了解決利益糾紛的規則而被大家所認可,因此具有絕對權威性,契約成員被要求遵循規則。
西方的契約文化和理性精神決定了其法律是具有客觀性、系統性和邏輯性的形式合理性法,它強調形式正義,通過形式上的正義和程序上的公正來實現實質的正義,因此在司法上必須依據法律條文來進行判決。而中國古代法則更看重合理性,判決往往依據倫理來考量,法律并非是牢不可破的存在,只有公認的倫理才是應該被持久遵守的。
不同的文化底蘊會孕育出不同的法律體系,東西方的文化差異也包含了法律傳統的差異,并且這種差異也來源于文化上的區分,文化在法律的形成和發展中扮演著基礎性的角色。
二、法律的反饋作用
在人類文明獨立發展的時代,不同地區所采取的法律往往是由其文化基礎所決定的,但是當人類的世界開始日益連為一個整體,不同文明之間的交留日益復雜的時候,各個地區的法律便不再是單純當地文化的產物,文化和法律都可能會摻雜外來影響,那么法律便不再是和文化發展所同步的。文化的發展或許會先于法律,此時法律便不再能夠滿足社會的執法和司法需要,并且會阻礙社會的正常發展。倘若文化滯后于法律,造成法律領先于社會發展,則有可能先進的法律會帶動社會的進步。
在朝鮮王朝前期,由于農業經濟的發展和新興士族的崛起,原有的《高麗律》已經不能解決當時社會存在的糾紛和問題。在高麗后期,法制十分混亂,造成了諸多社會問題。因此,在舊有的法律體系已經阻礙了朝鮮整體的前行的時候,朝鮮廢棄了舊法,全盤吸收了先進的明朝的法律體系。而《大明律》對于朝鮮社會,也有著積極的推進作用。王朝初期,農民由于生產技術的提高,社會地位有所提高,城市的商業活動日趨繁榮,因此交易糾紛和借貸關系等都比過去更為復雜,大明律在朝鮮初立國還沒有能力單獨建立自己的法律體制的時候擔任了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小農經濟和制約商貿活動的作用。而在經歷了“壬辰倭亂”、“丙子胡亂”之后,朝鮮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政治上的朋黨之爭愈演愈烈,經濟上因為收取制度的崩潰以及農村的分化和都市商業的成長,開始實行大同法。由于“壬辰倭亂”、“丙子胡亂”兩次大的戰亂,造成了朝鮮社會土地大量荒廢,田制極度紊亂。進人18世紀,連收取制度也發生了紊亂,加上各級不法官吏進行的高利貸行為,不僅造成了貨幣的惡性循環,還加速了農村社會的沒落。大量的農民或者淪為流民,或者涌人了城市。這使得原本用于新興王朝的《大明律》已經無法解決朝鮮后期沒落社會的種種問題。清的崛起、明的滅亡使得《大明律》成為一種“先王之制”,在社會上的影響力已經大不如前,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續大典》應運而生。在應對社會沒落造成的諸多問題上,《續大典》采取了嚴刑峻法,對待盜竊等罪責都動輒斬首,并且進一步加強了對外封閉,鎖國政策進一步加強,封建社會的末世現狀在朝鮮首先表露出來了。借助《續大典》,朝鮮遏制了由于《大明律》的衰退而造成的社會動蕩,使得國家得以延續。
通過調整法律關系,使之適應發展的趨勢,并切實為文化發展所服務是可行的,但是試圖借助法律消滅舊有文化從而發展先進文化則是難以實現的。的時候中國的“破四舊”即是如此,用行政法的手段對所謂舊文化實行破除,歷史已經證明這樣只會造成巨大的破壞和動亂,并沒有真正實現文化的進步和發展。因此,我們要恰當的利用法律對文化、對社會的反饋,使之真正的指引并維護我們的發展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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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準則,是制訂、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民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整個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之中,從根本上體現了民法所調整的商品經濟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的本質要求,是民法精神實質之所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有的認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解釋法律的依據和補充法律漏洞的基礎[1];也有的認為,是民法規范從制定到實施所貫穿始終的根本準則[2];還有的認為,它是民法中最高層次的價值準則,是全部民法的主導思想所在[3];在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中定義為“在從事法律規范時指示方向的標準,依憑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使法律性的決定正當化”[4]。
雖然上述各種觀點和表述有所差異,但有許多方面是一致的。民法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是指其效力貫穿于民法始終的民法根本規則,是對作為民法主要調整對象的商品關系的本質和規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領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即民法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范起統率或指導作用,民法基本原則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上,無論是在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上,還是在判斷民事主體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終發揮根本原則的作用,任何對民法規范的解釋,任何對民事行為的合法性的判斷,只要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違反民法,就是無效的。
二、對民法基本原則的分析
在我國現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認了民事權利神圣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公序良俗原則等。其中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基礎原則;民事權利神圣原則和自愿原則反映了民法的法規特性;公平原則意在謀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衡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則對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以及個人利益與國家、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發揮雙重調整功能。
(一)民事權利神圣與自愿原則
從對民事權利的保護與限制來看,民事權利神圣和自愿原則側重于對民事權利及其行使的保護,其余原則側重于對民事權利行使的限制[5]。對民事權利及其行使的既保護又限制揭示了貫穿于民法調整全過程的一對深刻矛盾,即私人利益與國家、社會利益的矛盾。
民事權利神圣,指民事權利受到法律了的充分保護,任何人以及任何權利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侵害妨害之與不得限制剝奪之。民事權利神圣有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指民法以權利為本位,二是指所有私權皆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護,神圣而不可侵犯。民事權利神圣包括人格權神圣、所有權神圣與契約神圣三大基本點。
人格權神圣是指自然人作為一個市民社會或法律共同體成員的資格應該受到充分尊重,不得隨意剝奪或侵犯,并且尊重自然人的各種具體人格權[6],而具體人格權的范圍,不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具體人格權的上位概念為“一般人格權”,其作用便在于如果一項合理的人格權受到侵害,受害者便可以援引該權而保護自己。人格權神圣的要義在于平等,即把法律賦予的權利實際地落實到社會的成員身上;擴而言之,便是對人權的尊重與敬畏。
所有權神圣是指民事主體所有之財產應該受到特別的尊重,不得侵犯之。因為對所有之物(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是人得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是人得以與他人發生經濟交往的法律前提。故而從財產的角度看,任何法律人格都建立在財產之上,“無財產即無人格”。所有權神圣為其他財產權的神圣,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性權利的神圣,奠定了邏輯基礎。
契約神圣是指民事主體在私法范圍內訂立的契約之效力得到保護,不可侵犯。契約是當今社會的最基本特征,其實質是自由的人選擇一種不自由的狀態,各自讓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權利,同時規定出義務,并且以契約的形式固定下來,則該契約對于訂立它的人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在私法的意義上,契約乃是當事人自己給自己造法,人們通過契約的形式維系陌生人之間的關系,產生與維護信任,從而選擇滿足自己生存和發展的各種需要,故曰契約乃是現代社會最基本的機構。正因為契約有如此深遠之意義,故當事人訂立契約的權利與已訂立的契約,理所當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需要加以保護,此即為契約神圣。
自愿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7]。自愿原則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場上,準入的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自愿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自愿原則的核心是契約自由原則。雖然有商品經濟就有契約自由的觀念,但契約自由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卻是近代民法才得以確立。當然,契約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在某種意義上,一部契約自由的歷史,就是契約如何受到限制,從而促進實踐契約正義的記錄。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社會公平,注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契約的自由有諸多限制[8]。
民事權利神圣意味著私人利益應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合法的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但僅止于此還不足以指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規范的創設,因而有了自愿原則。當事人的私人利益只有他自己最清楚,他會根據自己的利益指向或要求,選擇他認為最有效的行為方式和形式設立、變更、終止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來實現或保護其利益。自愿,從公、私法劃分的層面理解,是指私法主體有權自主實施私法行為,他人不得非法干預;私法主體僅對基于自由表達的真實意思而實施的私法行為負責;在不違反強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體自愿達成的協議優先于私法之適用,即私人協議可變通私法⑤。因此,自愿原則有力地保障了私人活動的意志自由和私人權益,使其不受國家權力所支持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非法干預和入侵。
(二)公平、平等、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有三大道德支柱,第一是公平正義;第二是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第三是誠實信用。公平正義代表著一種基于人類本性而無需證明的終極價值和永恒意志。公序良俗代表著一種和諧美滿的團體秩序。誠實信用代表著歸仁向善的個人德行。”[9]因此,為實現民法的價值,公平、平等、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原則被各國民事立法所確定,從而達到對私人利益和權利的限制,使整個社會和諧有序。民法原則規定對私人利益和權利的比較具體化的原則性限制體現在:公平原則和平等原則是從權利主體身份層面加以限制,誠實信用原則是從權利主體的意思表示層面加以限制,公序良俗原則是從權利義務的內容上加以限制。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10]。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愿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契約當事人間的關系提出的要求,是當事人締結契約關系,尤其是確定契約內容時,所應遵循的指導性原則。它具體化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契約正義原則。契約正義系屬平均正義,要求維系契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作為自愿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基準。但公平原則不能簡單等同于等價有償原則,因為在民法上就一方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之間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斷依據采主觀等值原則,即當事人主觀上愿以此給付換取對待給付,即為公平合理,至于客觀上是否等值,在所不問。由此不難看出公平原則的具體運用,必須以自愿原則的具體運用作為基礎和前提,如果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產物,就不能謂為有違公平。
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11]。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現代社會,隨著在生活、生產領域保護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呼聲日高,平等原則的內涵正經歷從單純謀求民事主體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顧在特定類型的民事活動中,謀求當事人具體法律地位平等的轉變。我國民法明文規定這一原則,強調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意在以我國特殊的歷史條件為背景,突出強調民法應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12]。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不難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有適用于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款”,有“君臨法域”的效力。作為一般條款,該原則一方面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13]。
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14]。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它有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經濟的公序,是指為了調整當事人間的契約關系,而對經濟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經濟的公序分為指導的公序和保護的公序兩類。市場經濟條件下,指導的公序地位趨微,保護的公序逐漸占據了重要位置。與保護勞動者、消費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貸的債務人等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弱者相關的保護性公序,成為目前各個國家和地區判例學說上的討論、研究的焦點。良俗,即善良風俗,系指為社會、國家的存在和發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會所尊重的起碼的倫理要求。不難看出,善良風俗是以道德要求為核心的。
為了將公序良俗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區別開來,應將善良風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圍內,從而與作為市場交易的道德準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各司其職。與誠實信用原則相仿,公序良俗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效。這是因為公序良俗原則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因而能處理現代市場經濟中發生的各種新問題,在確保國家一般利益、社會道德秩序,以及協調各種利益沖突、保護弱者、維護社會正義等方面發揮極為重要的機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能預見到的一些擾亂社會秩序、有違社會公德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規定時,可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
(三)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對民事權利行使的一個宗旨性限制,許多國家的立法都有這一規定。我國《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一憲法規定必定要在民法中加以貫徹。這里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權利其實也意味著社會公共利益,因為這里并沒有特別指出某個集體性質的單位和某個具姓名的個人,而這種利益和權利主體的不特定性乃是社會公共利益主體公眾即公共社會的實質所在[15]。不特定性也就意味著整體性和普遍性。“所謂權利濫用,就是超出法律的范圍謀取利益。權利濫用導致了權利沖突,權利沖突又導致了社會危機,進而導致民法危機。這種民法危機的突出表現,就是公權力侵入私法領域,即所謂國家干預民事生活的‘經濟法現象’。而國家干預的泛濫又導致政府權力的膨脹和腐敗的滋生。事實證明,用國家干預來填補民法的道德空缺,無異于飲鴆止渴。”[16]因此,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就意味著出于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保護而對私人利益和權利的限制。
三、結束語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們的交往領域日益拓展,交往形式日益多樣化,因此法律規則亦越來越豐富多樣。但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廣泛性和活躍性,法律規則難以囊括各種社會關系。民事法律規范更是如此。民法的基本原則,蘊涵著民法調控社會生活所欲實現的目標,所欲達到的理想,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制度、經濟管理體制和經濟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集中體現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本質特征,其效力貫穿民法始終,是民事立法、執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總的指導思想,是指定具體民法制度和規范的基礎,即是法院解釋民事法律法規的依據,是補充法律漏洞、發展學說判例的基礎。因此,這就客觀上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須充分理解和掌握民法原則的要義,尤其是司法工作者在司法活動中必須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在特定的情況下需要直接適用這些基本原則來處理案件時,能夠充分重視民法的基本原則的這種補充功能,及時解決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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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等.
[7][11][12][13][15]民法通則[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7.
[8]例如在我國的郵政、電信、供用電、水、氣、熱力、交通運輸、醫療等領域所存在的強制締約,在保險、運輸等許多領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9]江 平,張禮洪.“市場經濟和意思自治”[J].法學研究, 1993(6).
[10][17]王衛國.論法典化與民法原則[R]. 2005年4月2日在“民法法典化和反法典化國際研討會”上的演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