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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員工股票期權是激勵員工為公司長期發展而努力工作的一種有效的薪酬制度。為了進一步促進和規范員工股票期權制在我國的推廣,必須設計一套完整可行的稅收政策。
員工股票期權(EmployeeStockOption)(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或ESO)是指企業授予其員工的一種選擇權,允許員工在將來一定期限內以一定價格購買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與在證券市場交易的股票期權不同的是:ESO的行權權力不可以轉讓,對非原始受益人無任何價值;ESO有效期平均為4~6年(自授權期算起),持有者通常要求必須持有2~3年才可以行權;而且,ESO的行權價格一般大于或等于授權時標的股票的市場價格,亦即不具有普通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ESO可視為企業所有者向員工提供激勵的一種報酬制度,企業的未來股價上升越多,市價與行權價差額越大,員工獲得的行權收益就越大。期權的使用將員工薪酬收益與股東利益緊密聯系起來,在員工追求最大行權收益的同時實現股東財富的最大化。
美國是世界上實施股票期權制最早、最廣泛的國家。據美國NationalCenterforEmPloyeeOwnership(NCEO2002年的統計數據顯示,至2002年美國公司實施的股票期權計劃約為4000個,受益的美國員工數目達800~1000萬,比1992年上升了10倍。為了配合股票期權制的推行,美國在稅法上制定了詳細的專門規范股票期權操作及應稅實務的規定。比較借鑒美國股票期權稅收制度,對我國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的選擇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美國股票期權的個人收入稅政策
美國聯邦稅務法(InternalRevenueCode,IRC)將股票期權分為兩大類:激勵型股票期權(IncentiveStockOptions,ISO)和非激勵型股票期權(NonqualifiedStockOptions,NSO)。ISO必須滿足IRC第422條款的所有要求,其中包括:期權行權價不能低于贈予時標的股票市價;期權的受益人必須是授權公司的員工;受益人每年可行權買入的股票在贈予時的市值不超過10萬美元;受益人必須至少持有股票期權兩年,且至少持有行權買入的股票1年等等。NSO指未滿足IRC要求的股票期權。ISO受益人與NSO受益人所獲的收益適用不同的個人收入稅政策。
(一)ISO與NSO的個人普通收入稅政策比較
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分四個階段:贈予(Grant)、授權(Vest)、行權(Exercise)及出售(Sale)。由表1可知,NSO受益人在贈予日及授權日一般不需繳稅,除非行權價格低于贈予時標的股票市價;在行權日,NSO受益人按標的股票市價高于行權價格的差額,繳納個人普通收入稅;如果NSO受益人在行權后1年內出售行權買入的股票,股票售價與行權價格的出售差額收益作為短期資本利得(最高28%的比例稅率)征稅,如果股票持有期限超過1年,則出售差額收益作為長期資本利得(1)征稅。相反,ISO受益人在贈予日、授權日及行權日都不需納稅,只有當受益人將行權買入的股票出售時,才就出售價格與行權價格的差額計算繳納長期資本利得稅。
由于普通收入稅率(10%~35%累進稅率)比資本利得稅率高,ISO受益人不但可以推延行權差額的納稅時間,而且應計算繳納的稅額亦比NSO受益人的少,因此ISO比NSO更受公司員工的歡迎。然而,由于另一個平行稅則AMT的存在,接受ISO的員工并不一定比接受NSO的員工更有利,相反還會背上沉重的稅收債務負擔。
(二)股票期權的最小收入稅制(AMT)
最小收入稅制(AltemativeMinimumTax,AMT)是為了防止納稅人通過利用抵扣額、免稅額等稅收優惠不交或少交普通收入稅,以保證高收入納稅人多納稅的原則而制定,它是與普通收入稅相平行的兩大美國稅制。納稅人在計算本期應繳納的收入稅額時,首先計算普通收入稅下的應稅收入額,然后加回一些特定的免稅及扣除項目,得到AMT的應稅收入額來計算應納AMT,最后比較應納普通收入稅額及應納AMT,取其高者為本期實際應繳納的收入稅額。若本期應納AMT大于應納普通收入稅額,多出部分稱最小遞延稅款(MinimumTaxCredit,MTC)。MTC是納稅人的一項稅收資產,當未來期間普通收入稅額大于AMT稅額時,納稅人可以用MTC來抵扣差額部分稅額。
可見,NSO受益人在行權時已繳納了普通收入稅,不受AMT的影響;但ISO行權差額由于可以遞延納稅,屬AMT計算的一項加回項目,將影響行權當期ISO受益人實際應繳納的收入稅額。在20世紀90年代前,股票期權的授予對象僅限于一些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需要將行權差額加回計算AMT稅額的納稅人數量很少,因此AMT稅制相對不受注意。但在過去的十幾年間,越來越多的公司采納了員工期權制,其中由于ISO比NSO更受員工的歡迎,公司發行的股票期權大部分是ISO。隨著2000年開始NASDAQ指數的不斷下滑,許多高科技公司股價下跌了80%~90%,不幸的是,大多數員工都在市場最高峰期時行權,導致巨額的行權差額,盡管這些行權差額非實質上的收入,不用繳納普通收入稅,但卻帶來了龐大的AMT債務,這些AMT債務如今甚至比手中持有的股票更值錢。鑒于此,全美納稅人協會、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及美國律師協會等組織強烈要求國會修改AMT稅制,不再要求將ISO受益人的行權收益納入AMT的加回項目(2),但目前仍沒有實質上的進展。
二、我國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迄今為止,我國的稅務法規體系中尚未有一部類似美國AMT的最少納稅額規定的法規。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賦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偏低的應稅收入進行稅收調整的權力,但主要指當關聯企業間不按照獨立企業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時,稅務機關有權合理調整應稅收入額,而未規定是否應對個體納稅人申報偏低的應稅收入額進行調整,更沒有規定明確的納稅調整項目及調整方法。
同時,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法規對股票期權的稅務處理加以規定,現行稅法亦未像權的特征將其分類,但明確指出股票期權的受益人應在行權及出售行權買入股票時所取得的差額收益按以下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1.行權差額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8]9號規定:“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從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于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離華后以折扣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形式取得的在華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國稅函[2000]190號規定“應確定為來源于我國的所得,但該項工資薪金性質所得未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或機構、場所負擔的,可免予扣繳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在我國企業履約或執行職務期間獲得股票期權的情形相當普遍,這些人員在華時間較短,一般屬于“無住所個人”,但稅法未對可免予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未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或機構、場所負擔的”工資薪金性質所得作出明確的定義,實際征稅工作中對此均作免稅處理。由此造成的稅收流失很大,不符合國際慣例。(3)
2.出售差額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行權買入股票所取得的售價與行權日市價的差額收益,屬有價證券的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賦予財政部權力另行制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按照(94)財稅字040號規定,鑒于我國證券市場發育還不成熟,股份制還處于試點階段,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此文已被延續執行兩次,至今為止,對國內A股、B股的轉讓所得仍未征收個人所得稅。(4)但對于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轉讓行權買入的海外股票,仍需就出售差額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合而言,我國現行稅法中未因股票期權的激勵作用而給予受益人相應的稅收優惠。與美國ISO受益人行權收益按最高15%的優惠稅率繳稅,且可將納稅義務日延遲至出售行權買入股票日相比,我國股票期權受益人統一按工資、薪金性質以5%~45%的累進稅率于行權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受益人行權時高額的個人所得稅負擔,大大降低了股票期權制的激勵力度。我國現行對股票期權的稅務處理事實上已成為股票期權制度在我國實施的主要障礙之一。(5)
三、對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評述
借鑒美國有關股票期權的個人收入稅架構,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應當考慮以下問題:
(一)是否參照美國經驗將股票期權分類
美國將股票期權分為激勵性和非激勵性兩類,分別制定不同的稅收政策,目的是鼓勵更多的公司員工長期持有股票期權及行權買入的股票,充分發揮股票期權在提高員工積極性方面的巨大作用,因此持有ISO的公司員工比持有NSO的公司員工獲得更多的稅收優惠。
■(此處有公式或插圖)
為了符合國內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目前實施的股票期權計劃具有變通性和過渡性的特點,種類很多,如上海貝嶺的“虛擬期權”計劃、山東泰達的“獎勵期權”計劃、吳忠儀表的“期權+期股”計劃等等,但其中大部分是年薪制的改良延伸,與真正意義的股票期權有較大差距。因此統一設計稅收政策有悖公平原則,不利于股票期權制的規范化發展。
我國可以參照美國稅收政策的制定思想,對不同性質的股票期權進行分類,同時考慮到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分類的標準略有不同。首先應分辨受益人持有的股票期權是“面向過去”的“假期權”還是“面向未來”的“真期權”,杜絕將股票期權當作“工資獎金”等傳統薪酬工具來使用的行為;其次應將“真期權”分為“虛擬性股票期權”及“現實性股票期權”,再將“現實性股票期權”分為“激勵性股票期權”及“非激勵性股票期權”(見圖1)。
(二)是否應統一于行權日征稅
盡管行權日受益人取得的行權收益并非真正的現金收入,但NSO受益人可選擇出售行權買入股票的時間,而ISO受益人必須持有股票至少1年,因此美國稅法規定NSO受益人于行權人就行權收益繳納普通收入稅,但允許ISO受益人推延納稅期限到出售行權買入股票日。與美國相比,我國現行稅法規定股票期權行權收益統一于行權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做法存在明顯缺陷,種類繁多的股票期權的受益人取得實質性收入的時間不同,其納稅義務日理應不同。
根據我國股票期權的種類,可考慮采用以下措施:對于在授權日即賦予確定性收益權、持有人不需承擔任何股價波動風險的“假期權”,其本質與傳統薪酬工具相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日應為授權日;對于“虛擬期權”,盡管受益人的行權收益大小取決于未來股價的變化,符合股票期權的定義,但受益人在行權時即取得確定性的現金收入,納稅義務日即行權日;對于不存在持股期限要求的非激勵性期權,受益人可在行權日出售股票來取得現金收入,受益人若選擇不出售股票,是期望股票投資取得更多的差額收益,屬主動承擔股價波動的市場風險,因此行權差額的納稅義務日應為行權日;而對于激勵性股票期權的受益人,由于持有期限的限制,被動承擔股價波動風險,其最終收益不確定,納稅義務日理論上應為收益首次確定日,即持有期滿日。
但為了鼓勵推行股票期權制,充分發揮股票期權的激勵作用,國際上通常給予激勵性股票期權的發行公司及受益人一定的稅收優惠,我國亦應參考此做法,將激勵性股票期權受益人的行權收益的納稅義務日推延至行權買入股票的出售日。
(三)是否應規定于納稅義務日一次性計算繳納行權收益的個人所得稅
行權收益的納稅義務日是期權受益人獲得實質性收入日,可以是授權日、行權日或出售日,受益人應一次性全額繳納行權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如“假期權”及“虛擬期權”受益人可規定在授權日及行權日當期一次性全額繳稅。但對“現實期權”而言,受益人并非一次性行使股票買入權或出售權,如在1個月或1年內分幾次甚至幾十次行權,同時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尚屬發展階段,大多數企業的股票,特別是非上市企業的股票市場成交量很小,大規模一次性買入或出售股票,會導致股價不正常的波動。建議結合股票期權的種類及股票轉讓的難易程度,允許將行權收益總額分6個月或12個月分攤到受益人各月薪金中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允許將行權收益總額分6個月分攤的企業可規定為上市公司、已發行在外的股票數大于1000萬股的公司及本次發行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數與已發行在外的股票數的比例不超過50%的公司。其它企業適合按12個月分攤的方法。
上市公司激勵性股票期權的受益人,自第一次出售行權買入股票日算起,按6個月內全部出售完畢的假設,分6個月分攤繳納行權差額的個人所得稅。對于上市公司未規定持有期限的非激勵性股票期權的受益人,自第一次行權日算起,按6個月內全部行權完畢的假設,估計6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分6個月預繳行權收益的個人所得稅,6個月期滿匯算清繳;若在6個月內已全部行權,則于最后一次行權日當期匯算清繳。這樣既保證了稅法的公平原則,又適當照顧我國企業實施股票期權制的靈活性和積極性。
(四)是否允許出售行權買入股票的差額收益免稅
對于是否允許出售差額收益比照A、B股市場股票買賣差額收益而免稅的問題,許多學者有不同的看法。杜娟認為出售差額應視為有價證券轉讓所得,而宋宇的看法則相反:“期權受益人這部分收益表面上看是財產轉讓所得,是資本利得,但實際上其期權的獲得是由于雇傭關系而產生的,股票價差收益是由于行權而帶來的,不同于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所得,其實質是工資薪金收益的延伸,是工資薪金收益的另外一種形式,應據此課征個人所得稅。”(6)
筆者認為,該看法忽略了股票期權行權與出售是兩個相互獨立的過程,行權差額與出售差額實際上是
兩個不同性質的收益的本質。行權差額為受益人接受雇傭的所得,但一經行權,出售差額大小則與是否存在雇傭關系無直接關系,相反決定于股票市場的價格走勢,受益人與A、B股市場股票投資者承擔的是相同的市場風險,獲取的是相同的股票投資風險收益,兩者出售差額收益的稅務處理亦應相同,即繳納相同的資本利得稅。鑒于目前A、B股市場投資者的買賣差額收益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則股票期權受益人的差額收益亦應免稅。
(五)是否應比照美國AMT規定受益人須繳納的最小限額所得稅
我國現行稅務法規體系尚屬發展健全階段,不少法規仍不完善,國人納稅意識亦相當淡薄,偷逃稅現象屢見不鮮,對于暫時處于稅收灰色地帶的股票期權行權收益,受益人所在企業主動履行扣繳義務的少之又少。
行權收益比個人普通薪金收入金額要大得多,由此流失的個人所得稅款很大。對于類似的工薪收入者以外的高收入者征管困難的問題,楊斌建議推行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最低限度稅制度,即按一定的標準,如按企業全年營業額或支付的職工工資額等,分行業、地區確定最低限度稅稅基等級,按5%的最低稅率起征收,如果納稅人按此辦法納稅多于普通的申報納稅辦法,可選擇申報辦法,多繳的稅款可予退還。(7)該建議與美國AMT相類似,同是在普通收入稅制外,另設一平行稅制,目的是保證高收入者多納稅,維護稅收政策的公平性。
但目前美國國內對AMT增加ISO受益人的債務負擔表示強烈不滿。美國硅谷高新技術企業及美國投資者協會認為AMT的制定與推行ISO股票期權制的初衷相違背:發行ISO的目標是為了鼓勵員工成為企業長期的股東,提高員工的積極性,而AMT事實上是對員工的紙上收益征稅。事實上,ISO受益人需繳納最低限度收入稅的問題并非新問題,它自AMT制定以來就存在,2000年股票市場的急劇下滑給美國中收入階層帶來的災難性打擊使這個問題更趨白熱化。美國律師協會于2001年提交參議院財政委員會的議案中提到:“現在在稅法的修改上沒有比廢止個人AMT更緊迫的事情。個人AMT不再滿足它當初制定時的目的,相反它的錯綜復雜給持有人帶來預想不到的巨大負擔。”
筆者認為,借鑒美國經驗制定最小限額所得稅的決定應當相當謹慎。即使不考慮AMT對股票期權制推行的負面作用,當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因稅率設計過于繁雜,操作難度大,已不適應我國現有的征管水平,再制定一個計算更復雜、操作更隱性的平行稅制不僅會提高稅收征管成本,而且可預見個人將花更多精力和時間在與政府征稅機關的博弈中,間接造成經濟效率的損失。因此,從我國當前的稅收征管水平和公民納稅意識等約束條件出發,簡化稅制將是必然趨勢(8),制定最小限額所得稅制不可行,當前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加強征管上。
[參考文獻]
[1]KayeAThomas.ConsiderYourOptions:GettheMostfromYourEquityCompensation.FairmarkPressInc,2002.
[2]InternalRevenueCode-IncomeTax.TheLegalInformationInstitution.
AComparisonoftheTaxPolicyofStockOptionbetweenChineseandAmericanStaff
LONGWen-bin1,ZHANGJian-gong2
(1.FinanceandEconomyDepartment,TechnologicalandNormalInstituteofGuangdong,Guangzhou510630,China;"2.Property&IaboratoryManagementDivision,SouthChinaUniversityofTechnology,Guangzhou510640,China)Abstract"TheEmployeeStockOptionisaneffectivesalarysystemtostimulatethestafftoworkhardfortheircompa-ny'sdevelopment.InordertopromoteandregulatetheextensionofoursystemofEmployeeStockOption,asetoftaxpoliciesshouldbesetup.
Keywords:EmployeeStockOption;systemofpersonalincometax;AlternativeMinimumTax
[收稿日期]2003-08-27
[作者簡介]龍文濱(1973-)女,湖南衡陽人,廣東技術師范學院講師碩士,注冊會計師,研究方向:經濟、會計和稅務;張建功(1971-),男,河南周口人,華南理工大學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科長,博士,注冊資產評估師,研究方向:資產評估、管理。
(1)根據2003年5月美國國會通過的《就職與成長減稅法案》從2003年5月6日至2009年1月1日,長期資本利得稅最高稅率從原來的20%削減到15%。
(2)見“JointVenture’STaxPolicyGroup’SPositionPaperonAMTandIncentiveStockOption”,
(3)謝琴:《股票期權與我國個人所得稅問題淺析》,《山西財政稅務專科學校學報》2002第2期。
(4)(5)陳紅:《我國實施股票期權制度的稅收障礙及對策》,《廣東商學院學報》2002年第6期。
(6)宋宇、張茂槐:《股票期權的稅務問題》,《稅務研究》2001年第6期。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在經濟運行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和發展,金融投資必將越來越流行,金融資產所得也將越來越普遍。無論從市場調節的角度來看,還是從財政收人的角度來考慮,對金融資產所得的征稅都日益重要起來。美國作為世界上資本市場最為發達的國家,目前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對金融資產所得較為完善的課稅體系。本文擬在介紹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的基礎上,進一步探討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中長期建設思路。
一、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在當前美國資本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金融資產主要有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資產的投資所得主要為利息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分紅收益)和資本利得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價差收益)。在明確以上分類的基礎上,下面分別對美國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作一介紹。
(一)美國股票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針對買賣證券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均屬與證券交易有關的稅收設置。這一稅制的設置主要是為了調整證券市場資本的流動情況。美國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曾對股票交易行為征收證券交易稅,但是近來考慮到證券交易稅的征收不利于資本流動,于是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取消了該稅種。
對于個人股票投資所獲得的現金紅利所得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個人所得稅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即為投資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對個人股利所得的優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計列法”,允許股東收到股息的第一個200美元不列入總所得。對公司所獲得的股利,美國將之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計列,計證公司所得稅。
對于股票投資的資本利得所得,美國從一開始就對其征稅。在美國變現的資本利得最初是作為普通所得來完稅的,并且從1921年稅法開始,它們就適用于優惠的低稅率。從1942年至1986年,僅僅對持有期長于6個月或一年以上資產的資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為50%,1979—1986年為40%)計入應稅所得。在此期間的大部分時間,這類資本利得稅的稅率被限制在25%以內。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刪除了資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別,從1988年開始,全部變現的資本利得都將作為普通所得納稅,資本利得的最高稅率定為28%.
(二)基金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1.投資共同基金收入的納稅與投資其它證券收入的納稅方法一樣。共同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并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同樣,共同基金的資本利得也以同樣的方式轉給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資本利得規定來報稅。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據它收到的紅利、利息以及實現的資本利得來繳稅。
2.美國共同基金投資收益的三種計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資者賣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單位,從賣掉所有基金單位的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中減去成本就得到應稅金額。如果投資者只賣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單位則比較難計算繳稅的金額,因為很難判斷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單位被賣掉了。美國聯邦稅務局因此也規定最先買進的股份最先賣掉,即通常所說的先進先出法則。如果投資者的基金單位價格上漲了,則先進先出法會產生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大的應繳稅額。另外,基金投資者還可以通過計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來計算資本利得或損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導致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高的賦稅比率。還有一種更加復雜的方法是具體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賣掉了,這樣投資者就可以賣掉最高成本的股份,從而導致最小的資本利得和最低的稅率。
(三)債券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當前美國有一個發達的債券市場,債券市場的品種也相當多。從發行主體來看,有聯邦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按發行方式來進行細分,有原始發行折扣債券、市價折扣債券等。不同類別的債券在稅收處理時也稍有差別。
1.聯邦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于美國聯邦政府債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國聯邦政府繳稅,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繳稅。因此持有美國國債會明顯減少個人所得稅。正因為投資國債可減少繳稅和投資國債的安全性,國債的利率比企業債券要低。
2.地方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地方政府債券資本利得的納稅辦法同投資股票一樣,但以溢價購買地方政府債券的投資損失則不能以資本利得或其它收入來沖抵。
3.原始發行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原始發行折扣債券是指在首次發行時以面值的折扣價出售的債券,如果持有到期,則發行人一次性將等于面值的價值支付給投資者。此類債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將計算所得的利息作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來賦稅,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賦稅。對于1982年7月1日之后發行的此類企業債券,每年根據單利來計算所得利息。
美國聯邦稅務局還規定如果原始發行折扣債券以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來出售,則可認為無資本利得或損失,因此不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但如果出售價超過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則需要按照資本利得來賦稅或按照普通個人所得來賦稅。
4.市價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市價折扣債券是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以某一價格購買某債券,通常該債券的到期贖回價格會高于此購買價格,這兩個價格之差即是市價折扣量。投資市價折扣債券的賦稅與原始發行折扣債券賦稅一樣,都是將折扣部分當作普通利息收入來納稅。但是投資市價折扣債券在沒有實現利潤——市價折扣量前不需要賦稅。如果市價折扣量小于市價折扣債券到期贖回價的0.25%,則不需要納稅,即該市價折扣量在報稅時可當作零來處理。
5.可轉換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通常可轉換債券轉換成同一發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繳稅,但轉換成不同發行人股票的交易則需要繳稅。任何沒有應計的原始發行折扣不再被確認,但在轉換時的市價折扣需要在轉換成的股票被處理(出售或贈與)后確認。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規定。
美國聯邦稅法對資本損失是否能一次性從資本利得中扣除有具體規定。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可從資本利得中扣除,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還可以以投資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資收入)3000美元來相抵,但不得超過3000美元;即該投資者的通常收入的納稅額最多可減少3000美元,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帶到下一年度再申報。
二、我國現行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數十年的發展,無論從上市公司家數,還是從交易硬件設施建設來看,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證券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品種也日益多元化,投資者結構也日益優化。但由于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調整一直被認為實質性的“利好”或“利空”,從而使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體系建設一直處于停滯狀態。目前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股票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向股票交易的買賣雙方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沒有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沒有關于資本損失扣除的相關規定。即無論投資者盈虧狀況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須交納印花稅。在上市公司有分紅時,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二)共同基金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規范化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較短,管理層出于培育機構投資者的目的,對其發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稅收方面的一些優惠措施。投資者在投資于共同基金時,可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收到基金的分紅時,要交納一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繳。
(三)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上仍缺乏一完善的企業、個人信用系統建設和權威獨立的債券評級機構,使得事實上我國的債券市場極不發達,目前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債券品種僅限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發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方式。這樣我國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就相對很簡單。投資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投資于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思路探討
借鑒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證券交易的硬件環境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構建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1.改變印花稅的征收環節,放在發行環節征收。將現行的印花稅并入到證券交易稅存在的前提下單獨設置項目。這樣一可以還印花稅的本來面目;二可以解決一級市場稅收調控真空的問題;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復征稅。
2.開征證券交易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運用證券交易稅對于抑制市場過度投機,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是很有必要的。結合我國現狀,我國的證券交易稅有必要僅對“賣方”征收,稅率為4‰~6‰左右。在具體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這樣一方面可以吸引資金,達到鼓勵中長期投資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過度投機,達到穩定股市的目的。
3.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是投資者因買賣證券而取得的價差收入。我國現行稅制對征券交易的價差收入缺乏應有的稅收調節。盡管證券交易是一種風險性極強的投資行為,但這種行為畢竟引發了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因此,我國應開征此稅,對過高的價差收入作適當的調節。目前比較簡單和可行的構想如下:(1)對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稅,但被認定為營業易(投機)的證券利得予以課稅。(2)對營業易的判定標準是:以一個股東帳戶為基準,該帳戶在一個公歷年度交易次數超過30筆或轉讓股票票面總價值超過某個數量指標,即判定為營業易。同時結合不同的納稅人(投資基金、機構、自然人等)設定不同的差別稅率;按不同的證券持有期限規定一系列的減免稅措施。
(二)基金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從美國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來看,盡管美國共同基金的組織形態大多為公司型,但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雙重征稅,一般在基金環節都是免稅的,共同基金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時,由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和美國差別不大,但對于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是否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就值得探討。在封閉式基金的情況下,基金單位的價格也是由二級市場基金單位的供求狀況決定的,稅收對基金單位交易的活躍程度影響并不是太大,而對交易基金單位不征收證券交易稅,不符合稅制建設的公平性原則。建議在這方面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適用證券交易稅,稅率上可與股票交易的稅率相當。對于投資者交易開放式基金單位而言,稅率可適當調低一些。
(三)債券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極不發達,這種狀況的出現與我國債券市場大發展的外部環境仍不成熟不無關系。但債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促進其發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當然,債券市場大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在于外部環境的創新,在相關稅收政策選擇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適當降低企業債券投資利息收入所適用的稅率。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創新。
目前我國在資本損失彌補方面的制度設計尚是一片空白。在這方面的制度創新,可借鑒美國的做法,允許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從資本利得中扣除,以體現國家和投資者間“風險共擔”的原則。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以投資者的經常性收入(如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來相抵,但不得超過某一固定值。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遞延到下一年度再抵免,但最長遞延年限不可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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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在當前美國資本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金融資產主要有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資產的投資所得主要為利息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分紅收益)和資本利息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價差收益)。在明確以上分類的基礎上,下面分別對美國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作一介紹。
(一)美國股票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針對買賣證券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均屬與證券交易有關的稅收設置,這一稅制的設置主要是為了調整證券市場資本的流動情況。美國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曾對股票交易行為征收證券交易稅,但是近來考慮到證券交易稅的征收不利于資本流動,于是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取消了該稅種。
對于個人股票投資所獲得的現金紅利所得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個人所得稅毛所得內。在 計算 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即為投資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對個人股利所得的優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計列法”,允許股東收到股息的第一個200美元不列入總所得。
對于股票投資的資本利得所得,美國從一開始就對其征稅。在美國變現的資本利得最初是作為普通所得來完稅的,并且從1921年稅法開始,它們就適用于優惠的低稅率。從1942一1986年,僅僅對持有期長于6個月或一年以上資產的資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為50%,1979-1986年為40%)計入應稅所得。在此期間的大部分時間,這類資本利得稅的稅率被限制在25%以內。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刪除了資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別,從1988年開始,全部變現的資本利得都將作為普通所得納
稅,資本利得的最高稅率定在28%。
(二)基金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1.投資共同基金收入的納稅與投資其它證券收入的納稅 方法 一樣。共同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并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同樣,共同基金的資本利得也以同樣的方式轉給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資本利得規定來報稅。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據它收到的紅利。利息以及實現的資本利得未繳稅。
2.美國共同基金投資收益的三種計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資者賣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單位,從賣掉所有基金單位的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中減去成本就得到應稅金額。如果投資者只賣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單位則比較難計算繳稅的金額,因為很難判斷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單位被賣掉了。美國聯邦稅務局因此也規定最先買進的股份最先賣掉,即通常所說的先進先出法則。如果投資者的基金單位價格上漲了,則先進先出法則會產生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大的應繳稅額。另外,基金投資者還可以通過計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來計算資本利得或損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導致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高的賦稅比率。還有一種更加復雜的方法是具體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賣掉了,這樣投資者就可以賣掉最高成本的股份,從而導致最小的資本利得和最低的稅率。
(三)債券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當前美國有一個發達的債券市場,債券市場的品種也相當多。從發行主體來看,有聯邦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 企業 債券等。按發行方式來進行細分,有原始發行折扣債券、市價折扣債券等。不同類別的債券在稅收處理時也稍有差別。
1.聯邦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于美國聯邦政府債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國聯邦政府繳稅,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繳稅。因此持有美國國債會明顯減少個人所得稅。正因為投資國債可減少繳稅和投資國債的安全性,國債的利率比企業債券要低。
2.地方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地方政府債券資本利得的納稅辦法同投資股票一樣,但以溢價購買地方政府債券的投資損失則不能以資本利得或其它收入來沖抵。
3.原始發行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原始發行折扣債券是指在首次發行時以面值的折扣價出售的債券,如果持有到期,則發行人一次性將等于面值的價值支付給投資者。此類債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將計算所得的利息作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來賦稅,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賦稅。對于1982年7月1日之后發行的此類企業債券,每年根據單利來計算所得利息。
美國聯邦稅務局還規定如果原始發行折扣債券以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來出售,則可認為無資本利得或損失,因此不需要繳納資
本利得稅。但如果出售價超過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則需要按照資本利息得來賦稅或按照普通個人所得來賦稅。
4.市價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市價折扣債券是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以某一價格購買某債券,通常該債券的到期贖回價格會高于此購買價格,這兩個價格之差即是市價折扣量。投資市價折扣債券的賦稅與原始發行折扣債券賦稅一樣,都是將折扣部分當作普通利息收入來納稅。但是投資市價折扣債券在沒有實現利潤——市價折扣量前不需要賦稅。如果市價折扣量小于市價折扣債券到期贖回價的0.25%,則不需要納稅,即該市價折扣量在報稅時可當作零來處理。
5.可轉換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通常可轉換債券轉換成同一發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繳稅,但轉換成不同發行人股票的交易則需要繳稅。任何沒有應計的原始發行折扣不再被確認,但在轉換時的市價折扣需要在轉換成的股票被處理(出售或贈與)后確認。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規定。
美國聯邦稅法對資本損失是否能一次性從資本得利中扣除有具體規定。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可從資本利得中扣除,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還可以以投資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資收入)3000美元來相抵,但不得超過3000美元,即該投資者的通常收入的納稅額最多可減少3000美元;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帶到下一年度再申報。
二、我國現行 金融 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數十年的 發展 ,無論從上市公司家數,還是從交易硬件設施建設來看,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證券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品種也日益多元化,投資者結構也日益優化,但由于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調整一直被認為實質性的“利好”或“利空”,從而使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體系建設一直處于停滯狀態。 目前 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規定僅有以下幾方面:
(-)股票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向股票交易的買賣雙方各征收4‰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沒有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沒有關于資本損失扣除的相關規定。即無論投資者盈虧狀況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須交納一比例不低的印花稅。在上市公司有分紅時,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二)共同基金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規范化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較短,管理層出于培育機構投資者的目的,對其發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稅收方面的一些優惠措施。投資者在投資于共同基金時,可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收到基金的分紅時,要交納一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目前我國的債券市場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權不發達,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債券品種僅限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和 企業 債券,發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發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方式,這樣我國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就相對很簡單。投資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投資于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思路探討
借鑒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證券交易的硬件環境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構建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1.改變印花稅的征收環節,放在發行環節征收。將現行的印花稅并入到證券交易稅存在的前提下單獨設置項目,這樣一可以還印花稅的本來面目;二可以解決一級市場稅收調控真空的 問題 ;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復征稅。2.開征證券交易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運用證券交易稅對于抑制市場過度投機,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是很有必要的。結合我國現狀,證券交易稅有必要僅對“賣方”征收,稅率為4-6‰左右,在具體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這樣一方面可以吸引資金,達到鼓勵中長期投資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過度投機,達到穩定股市的目的。3.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是投資者因買賣證券而取得的價差收入。我國現行稅制對證券交易的價差收入缺乏應有的稅收調節,對這部分所得應不應征稅,在國外是逐漸增多的,如國庫券、企業債券、股票、投資基金等,其中尤以股票的交易最為活躍。盡管證券交易是一種風險性極強的投資行為,但這種行為畢竟引發了企業財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 社會 分配不公。因此,我國應開征此稅,對過高的價差收入作適當的調節。目前比較簡單和可行的構想如下:1.對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稅,但被認定為營業易(投機)的證券利得予以課稅。2.對營業易的判定標準是:以一個股東賬戶為基準,該賬戶在一個公歷年度交易次數超過30筆或轉讓股票票面總價值超過某個數量指標,即判定為營業易。同時結合不同的納稅人(投資基金、機構、 自然 人等)設定不同的差別稅率;按不同的證券持有期限規定一系列的減免稅措施。
(二)基金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從美國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來看,盡管美國共同基金的組織形態大多為公司型,但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雙重征稅,一般在基金環節都是免稅的,共同基金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時,由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和美國差別不大,但對于目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是否應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就值得探討。在目前僅為封閉式基金的情況下,基金單位的價格也是由二級市場基金單位的供求狀況決定的,稅收對基金單位交易的活躍程度 影響 并不是太大,而對交易基金單位不征收證券交易稅,不符合稅制建設的公平性原則。建議在這方面應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適用證券交易稅,稅率上可與股票交易的稅率相當。對于投資者交易開放式基金單位而言,稅率可適當調低一些。
(三)債券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極不發達,這種狀況的出現與我國債券市場大發展的外部環境仍不成熟不無關系,但債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促進其發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當然,債券市場大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在于外部環境的創新,在相關稅收政策選擇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適當降低企業債券投資利息收入所適用的稅率,結合我國債券市場的中長期發展戰略,針對不同的債券品種,適用不同的稅收規定。
【摘要】我國現行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證券市場、抑制過度投機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建議:進一步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辦法;建立一套系統、健全的證券稅制;消除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紅利的重復征稅;統一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稅種設置現狀
1.證券發行環節。對于一級市場證券發行如何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沒有明確規定。而實際上,對于股票發行并不是不征稅,我國的《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有關的稅目對此已作出了征稅規定。例如對溢價發行股票的稅務處理,按照有關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在一級市場溢價發行有價證券,由此取得的溢價收入在企業財務上列入“資本公積”科目,不征收所得稅。但該筆收入作為企業自有資金,應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征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對國家發行的公債免征印花稅,對溢價發行股票的購買者,則沒有征稅規定;針對各省的柜臺交易市場,交易雙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分別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2.證券交易環節。開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二級市場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按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分別按一定的稅率繳納印花稅。自1999年6月1日起,B股印花稅稅率下調為0.3%,2001年11月16日起,A股印花稅下調為0.2%,同時規定對債券買賣免征印花稅。對于在上海、深圳證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辦理法人協議轉讓和個人繼承、贈與等,作交易轉讓時,其證券交易印花稅統一由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代扣代繳。
3.證券所得環節。國際上有關證券所得的稅收設置,針對投資所得(利息、股息和紅利)和資本所得(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分別開征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但開征了證券投資所得稅,其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中。證券投資所得稅是對從事證券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征收的稅額,按納稅人的不同,可分為對個人證券投資者征稅和對企業證券投資者征稅。現行規定如下:一是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所得征稅,采取20%的比例稅率,計稅依據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為合理稅負,從1991年起,計稅依據改為每年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超過銀行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并由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另外,對投資于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均免征證券投資所得稅。二是對企業投資獲取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采取33%的比例稅率。對于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稅。其他外國企業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上述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4.征收其他稅。我國對證券行業內的金融機構還征收其他稅,如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證券營業稅是指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營業收入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的營業稅。按照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我國證券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金融證券業的營業收入,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的法人,稅率為5%,而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相關的證券營業稅。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缺陷
1.政策缺陷。在當時特定的情況下,借鑒香港對證券交易征收印花稅的做法及時推出我國的證券市場稅收政策很有必要,但具有明顯的臨時性特征。政策實施后,在不同時期還根據實際情況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完善。如《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辦法》未能涉及股票之外的證券品種,因而對于1997年之后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批準成立的新基金交易是否征收印花稅,就缺乏明確的政策規定。為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得不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文)進行補救,規定對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在1999年底前暫不征收印花稅。2000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又以補充規定的形式對基金單位是否征收印花稅作了說明。因此,我國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代表的證券市場稅收政策,從總體而言,不具有完整性,尚處在探索階段。
2.證券交易過程中存在的稅收缺陷。我國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開征的是印花稅,從當前實際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第一,稅種缺乏獨立性。證券交易印花稅從收入歸屬、征收管理方面來看,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但是,從有關該稅種的制度規定來看,由于當前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行政法規或法律,而主要是分散在一些部門規章、國務院通知等政策規定之中,存在政策代替法律規定的缺陷,因而證券交易稅不具有獨立性。第二,征稅范圍過窄。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二級市場上個人交易的A股、B股課征,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不征稅,對國家股和法人股免稅,對二級市場以外的股票轉讓和交易,稅收的約束幾乎處在空白狀態。第三,對買賣雙方課征,不利于資本的自由流動。第四,稅率設置不合理。我國現行證券印花稅對股票交易雙方實行按交易額的0.2%的固定比例稅率征收,既沒有考慮交易額大小和證券持有期長短等因素,也沒有適當的減免稅規定,容易造成中小投資者的實際稅負較重,而機構和大戶投資者稅負較輕,不能體現“鼓勵長期投資,抑制過度投機”的原則。
3.證券投資收益分配過程中存在的稅收問題。一是稅收負擔不均等。一方面是各上市公司之間的稅收負擔不平等,相比較而言,特區企業比內地企業在稅率上更低些,既不統一,又不公平;另一方面,同一上市公司內部的各股東之間稅負也不平等,我國只對個人股而不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稅,違背公平原則。二是缺乏避免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重復征稅的機制。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作為企業所得一并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則規定個人取得的上述收入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費用扣除。這種做法實際形成了重復征稅,增加了企業和個人的負擔,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對股息、紅利收入產生稅收歧視,而且會妨礙股東將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不利于高效益企業的發展,進而從總體上降低了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4.對證券交易的凈收益即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不明確。資本利得指股票、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資產的增值或出售而得到的凈收益,證券市場中習慣上被看作是證券交易過程中因差價而取得的收益。目前,我國對資本利得征稅不是很明確。《個人所得稅實施細則》中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現行的辦法是,對股票轉讓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優惠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的確有很大的促進作用,但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規范,它的負面效應也越來越明顯,它會促使股票投資者注重短期炒作,增加了股票的投機成分,不利于中長期投資,容易引發股市的震蕩。同時,國家對企業的資本利得規定也不盡相同,對內資企業的資本利得納入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中,其資本損失不沖減當期所得,而對外資企業轉讓不是其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資本利得卻暫免征稅,并且資本損失可以沖減當期所得,導致內外資企業的不公平競爭。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相關建議
1.建立系統和健全的證券稅收制度。盡管我國目前證券稅收政策目標是多重的,但政策工具卻是單一的,主要是證券交易印花稅,代替其他稅種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隨著證券市場規模的日益擴張,有必要建立相對獨立的證券稅種和稅制,實現政策工具的多元化。這是因為:一是為了實現政府在證券市場中的多重政策目標。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在籌集財政收入方面能有效地發揮作用,但在調控市場及調節收入分配方面作用不大。二是我國稅制結構變遷的必然選擇。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稅制結構將實現由現行的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逐步轉向以所得稅為主。此時,所得稅無論在收入總量,還是調控作用方面都將發揮更大的作用。與此相適應,證券市場的稅收政策工具也將由現行的主要依靠證券交易印花稅轉變為同時依靠印花稅和資本利得稅、遺產和贈與稅等多稅種,因此,我國稅制結構的變遷也要求構建系統和健全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
2.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辦法。一是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確立為獨立的稅種。雖然就實質而言,我國當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但其法律依據不足,而只是作為印花稅的特別稅目得以確立其法律依據僅僅是國家稅務總局和體改委聯合的公文,這與我國制定稅法的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有必要通過授權,由國務院頒布一些補充規定,以此來提高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法律級次,將其真正確立為獨立的稅種。二是按證券品種和持有時間長短實行差別稅率。對不同的證券品種實行差別稅率,能有效地對某些券種加以扶植,體現國家的投資結構政策。至于各應稅品種稅率的高低,應根據其預期收益率和流動性來確定。同時還應根據投資者持有證券品種時間的長短,分別設計不同的稅率,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的稅率越高,這樣有利于提高證券品種的流動性,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三是實行單向征收,將納稅人確定為證券交易的賣方。當前的雙向征收,提高了有價證券的交易成本,在我國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情況下,對組織財政收入、打擊投機行為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從實際來看,這種作用的有效性是有限的。從理論上分析,僅對賣方征稅有利于鼓勵長期投資,抑制投機,這也是實踐中多數國家的一般做法。
3.消除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的重復征稅。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力爭避免重復征稅,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國借鑒。西方國家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來消除或緩解重復征稅:一是實行扣除制或雙稅率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許公司從應稅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國為了減輕重復征稅,規定股東每年取得的第一個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稅。雙稅率制又稱分率制,即對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稅率征稅,對留存收益按高稅率征稅。這樣做也部分減輕了重復征稅,但公司的額外負擔并未減輕,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實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當股東個人獲得股息或紅利,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扣除這筆收入在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已支付的稅款,這一方法為西方大多數國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東個人所得的股息或紅利收入不作為個人的一項所得,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希臘和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都采用這一做法,它可以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在我國,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既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還能與國際常規接軌。免稅制雖然可以做到徹底消除重復征稅,但勢必減少財政收入,在目前我國財政拮據的情況下不宜采用。
4.統一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政策。我國股份制企業間的稅負不公平,其實質就是對上市公司實行稅收優惠。一般來講,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良好的經營管理基礎,而且能通過發行股票募集到資金,因此,理應成為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對其減免所得稅的優惠,勢必減少國家財政收入。這種以減少國家收入為代價來換取企業內部轉機建制的政策,可能使這些企業缺乏加強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內在壓力,實際情況也證實了這一點。同時對上市公司減免稅,對非上市公司是極不公平的。上市公司原有的良好經營基礎和上市融資已經為這些公司提供了市場競爭的優勢,若再加上稅收優惠,就會使非上市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處境更加艱難。從國家宏觀政策角度考慮,優勝劣汰只能通過促使企業內部的優勢得到真正發揮來實現,而不是通過“殺富濟貧”的政策來實現。因此,國家應該執行規范、統一的法人所得稅,改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及各上市公司之間稅負不公的局面,這樣才能促進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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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YANGHua-sheng
目前我國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征收的是印花稅,但問題較多,一是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是就交易行為課征,與印花稅的名稱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講不嚴謹,比較勉強;二是經濟學上的“馬太效應”所昭示的窮者愈窮,富者愈富的原理在股票市場上表現得尤為突出,一般來說,機構、大戶容易獲利,這是小投資者所無可比擬的。但目前為股票交易行為設計的印花稅是不論交易數額大小,持券期限長短一律按同一比例對雙方征收的比例稅率,它雖然對控制股票交易頻率可發揮一定作用,但對于國家重點調控的資金大戶對股票市場的操縱現象卻無能為力,也不能采取免稅額度方式給中小投資者以適當的優惠,難以實現相對公平,對調節收入也起不到什么作用,這顯然是有悖于印花稅的設計初衷。
對證券交易行為的征稅方式改革已勢在必然。為了鼓勵投資、減少投機,應以證券交易稅取代目前的印花稅,但考慮到中國新舊稅制銜接以及兼顧兩家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利益,在目前情況下最適當的選擇是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兼征。不過,印花稅只對一級市場股票發行時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或合同課稅以改變目前對一級市場不征流轉稅的狀況,以調節一級市場股票發行價格,縮小一、二級市場的利益差距,也可以為國家獲得一筆財政收入。證券交易稅是對證券二級市場“零售”環節征收的流轉稅,而且規定只對賣方征收,借鑒國外對證券交易行為課稅的具體經驗,稅率不宜太高,最好不要超過5‰,在具體的實施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另外,為了避免稅源流失,納稅方式應以“源泉扣除課稅”為主。考慮到國債在我國經濟發展和證券交易市場中的特殊地位,對國債轉讓收入宜從輕課稅。
二、證券交易過程中的稅收問題
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的平等稅收權力問題
平等負稅是稅收的一個基本原則,對股份制企業也不例外,但我國的股份制在平等負稅方面上還有許多問題亟待完善,主要表現在上市公司之間和上市公司各股東之間的稅負不盡公平合理。
無論是從公司平等競爭還是從稅法的嚴肅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求統一稅制。但股份制企業實際執行中卻存在很大的不公平。主要表現在:(1)實行新稅制后,已批準的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企業繼續執行15%的所得稅率。(2)各省市的滬深兩地的上市公司,除了少數執行統一的33%的法定稅率以外,許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慮,為增強地方企業在股票市場上的競爭力,經省市人民政府批準,所得稅率有的按24%執行,既不統一,又不公平。(3)特區企業與內地企業在所得稅上存在較大差異,影響了內地股份制公司的競爭力。
這種不規范不公平的做法,其實質就是對上市公司實行稅收優惠,這一做法造成的后果是極其嚴重的:(1)一般來講,能夠允許上市的公司都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良好的經營管理基礎,而且在該公司股票發行、上市中,又可募集到一大筆資金,這樣的企業理應是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如果一上市就較大幅度地減免所得稅收,勢必造成大幅度地減少國家財政收入。這種以減少國家財政收入為代價來換取企業內部轉機建制,可能使得受惠企業缺乏加強經營管理和提高效率的內在壓力,既不一定能真正促使企業實現轉機建制,又使得我國本來就十分困難的財政雪上加霜,擴大財政風險。(2)對上市公司大幅度地減免稅,對于非上市企業是一個極不公平的因子,上市企業原有的良好經營基礎和上市過程中吸收的大筆社會資金已為其提供了市場競爭中極大的優勢,這已是其他非上市企業望塵莫及的,加之稅收上的優惠,使非上市企業在競爭中的處境更加難堪。特別是在同一行業中,國家對企業上市有一個行業分布的選擇,同行業中,效益良好的企業未必都能上市,那么不能上市的企業實際上很難得到平等競爭的外部條件。因此,我們要執行規范統一的法人所得稅,改變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以及各上市公司之間的企業所得稅不一致的局面,要求它們承擔相同的稅負,執行統一的33%的所得稅率,中央政府應統一掌握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對省市級地方政府在企業所得稅減免問題上嚴格控制,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進而促進股市的正常發展和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
稅收權力不平等的另一個方面則是股份企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負稅要求不盡一致,對國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稅。這種只對個人股征稅的做法既違背了公平負稅的準則,也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則并且不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目前,不少股份企業通過不公平的分配股利方案,侵占國有股,造成國有資產的隱性流失;同時還通過不規范的折股手段將國有資產增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使之成為全體股東享有的權益,導致國有資產被蠶蝕,其原因之一就是國家股的股東“缺位”。如果對國家股、法人股的股利也征稅,從而事實上把國家股作為國家所有的股權,這將有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此,應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和股權平等的要求,所有因持有股份而獲得收益的股東,不論其本身是國家、法人還是自然人,他們的股利所得課征相同的稅收,并都由股份制企業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控制。也許有人會問,對國家股獲得的股息征稅不是國家自己征自己的稅嗎?就如把錢從自己的“左口袋”拿出又放進“右口袋”,這有必要嗎?其實這樣做在目前是非常有益的,有助于稅務部門代表國家行使對股份公司的利息分配的監督權,防止股份制企業通過少分或不分國家股息而造成國有資產和稅源的隱性流失,從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從更深遠的意義上看,對包括國家股、法人股在內的所有股東征收股息所得稅,有助于通過利益來驅動國家盡快形成一個實實在在的法人代表,并把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擺在平等的法人地位上,在此基礎上促進國有股上市流通。國有股上市流通有利于削弱政府對資源的直接行政控制,有利于企業借助市場打破部門、地方行政隸屬關系,促使資源能夠真正合理流動起來,改變國有股的凝固狀況,并以此優化經濟結構,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三、證券投資收益分配過程中的稅收問題
我國證券收益分配中的稅收問題主要有二,一是缺乏避免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的重復課稅的機制;二是對證券交易的凈收益及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不明確。
股息紅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所得,稅后利潤在股東之間分配就成為股息。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將企業獲得的股利作為企業所得一并征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則規定個人取得股利、紅利所得應納20%的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樣做雖然有利于加強控制稅源、擴大稅基,但毫無疑問形成了重復征稅,增加了股份公司的額外稅負。對股份公司的利潤和分派股息分別課征是不合情理的,它實際上是對股息收入的一種歧視性待遇,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也妨礙了經濟效率的提高。
我國現行的稅法將股份公司獲得的股利作為企業所得稅一并征稅,而股東在取得股息時還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形成了重復征稅,這在稅收理論上是說不過去的。為此,我們要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引入避免對股利雙重征稅機制。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力爭避免重復征稅,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們借鑒。西方發達國家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來消除或緩解重復征稅:(1)扣除制或雙率稅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許公司從稅收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國為了減輕重復征收所得稅,就規定股東一年取得的第一個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稅。雙率稅制又稱為分率制,即對公司分配股息按低稅率征稅,對留存收益按高稅率征稅。這樣做也可以部分地減輕重復課稅,但公司的額外負擔并未觸及,故很少使用。(2)抵免稅和免稅制。抵免制的核心是通過將公司繳納的部分或全部稅款歸屬給股東所得股息中去,以抵免股東的個人所得稅。這一方法為西方大多數國家所采用。免征制是指股東個人所得的股息收入不作為個人一項所得,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希臘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都使用這一做法,它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課稅。
隨著股份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完善和發展,我國消除證券市場上股息重復課稅的問題也理應提到議事日程上來,筆者認為,在我國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這種做法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課稅,還與國家常規做法接軌,免稅制雖然可以徹底消除股息重復課稅問題,但是必然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這在我國當前財政容易拮據的情況下不宜使用。由于股息相對穩定,確定其避免重復征稅的方法相對簡單。比如我們也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對個人股東取得的第一個200元實行免稅而對超過200元的股息按部分抵免制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做既照顧了小投資者的利益,又方便了稅收征管,保證重點稅源不流失、不遺漏。
[論文摘要]股票期權費用化有效防止了企業粉飾財務報告和期權持有人過多攫取期權收益。但在會計確認和計量過程中,存在著較大的法律制度障礙,從而影響了這一制度效用,相關的會計準則、稅收制度、《公司法》以及《證券法》都應該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股票期權一般是指經理股票期權(EmployeeStockOwner,ESO),起源于美國,是指公司內部特定員工(如經理人)享有的一種不可轉讓的選擇權,即以某一約定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本公司普通股的權利。員工在約定的期限內,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進企業股票,并在他們認為合適的價位上拋出以賺取一定的差價,從而構成企業對員工的一種激勵。由此,經營者就可以獲得當日股票市場價格和行權價格之間的差價收入。如果在該獎勵規定的期限到期之前,管理人員已離開公司或者管理人員不能達到約定的業績指標,那么這些獎勵股份將被收回。這樣就可以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利益與企業的經營業績聯系在一起,以提高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積極性,推動企業的發展。
一、股票期權費用化的制度概述
在上世紀90年代,在股票期權的發源地美國就引發一場關于股票期權是否費用化的激烈爭論,管理層、投資者和報表使用人都從自身的角度闡述截然不同的觀點,但最終以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123號準則“以股權為基礎的雇員薪酬計劃的會計處理”(FASB123),為這次爭論畫上了句號,并且推出了一套“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方法(FairValueBasedMethod)”。時至今日,股票期權作為職工的一種薪酬,將其作為一項費用進行會計處理已毫無爭議,并且名正言順地進入了企業的財務報表之中。
(一)股票期權的國際會計處理準則
在國際上,股票期權費用化的會計處理方法也有相關的準則可循:對于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IFRS2)頒布前,國際會計準則未要求公司記錄授予或執行期權產生的費用,條件是行權價格至少等于期權授予日股票的公允市場價格,但折價期權的授予會產生與所屬期間利潤配比的費用,其數額等于行權價格與授予日股票價格的差額。因此,期權的使用在會計方面不會對公司的稅前收益產生影響。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于2004年頒布了IFRS2,以規范“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share-basedpayment)的會計處理問題,該準則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公眾公司必須將股權激勵而產生的費用計入其年度損益報告。
(二)我國的會計處理準則
在我國,證監會于2006年1月4日,在官方網站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在新的《公司法》、《證券法》實施之際,股權分置改革初見成效之時,出臺《管理辦法》顯示了股市監管層推進股市市場化的良苦用心。緊隨其后,財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這種政策層、監管層相互和諧的運作與安排,說明了會計準則的制定在內容和形式上應適應經濟和企業的發展。
財政部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23號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修訂)》,該準則對于股票期權費用化、直線攤銷、公允價值計量等問題進行了規定。比如,對于權益結算支付,應當按照授予職工和提供類似服務的其他方權益性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對于授權后可立即行權的權益結算支付,根據股份支付協議,按其授權日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同時按照股份面值總額增加實收資本或股本,并按照實際行權金額與面值總額的差額增加資本公積;對于職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能行權的權益結算支付,根據股份支付協議,按其授權日公允價值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同時增加資本公積。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等待期內采用直線法攤銷,分期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
毋庸質疑,將股票期權確認為薪酬費用不但能更可靠地衡量酬勞成本和公司利潤,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真實性,使財務報表更具有信息含量,改進報告盈余的可信度,而且還可以抵銷公司為推高股價而有意操縱利潤的可能性,或減少操縱利潤的數值。
二、股票期權費用化的制度缺陷
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是有價值的,也應在企業授予時計入費用。但期權費用化的順利實施必須有相應的制度予以保障,否則就會使這一科學的激勵措施產生許多負面影響,弱化其激勵作用。就目前的制度設計而言,將股票期權費用化還存在制度方面的缺陷,具體體現為以下幾方面:
(一)股票期權價值計量方法評述
中國財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會計準則,其中首次以《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范了企業以股份為基礎進行支付的業務,其確認和計量的原則也趨同于國際準則,吸收了IFRS2和SFAS123中較為成熟的理念。
1.我國目前不具備采用公允價值法的假設條件。上文已經提到,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已經明確了股票期權的費用化處理。該準則中明確規定股票期
權價值的計量方法采用“公允價值法”,這種方法同時記錄了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然而股票期權不可轉讓,受制于授權條件且存在一個等待期,所以要決定股票期權的公平市價是相當困難的。所以要決定股票期權的公平市價是相當困難的。因此,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需要利用期權定價模型進行估計,如常用的Black-Scholes模型,[7]由于該模型設置了多達8項的假設,其中,該模型假設,股票價格服從對數正態分布,股票投資回報的波動性在期權有效期中是固定不變的;在期權有效期內,股票無紅利,或者有已知的紅利;存在著一個固定的無風險利率,投資者可以按照無風險利率任意地借入或貸出。此類假設在我國無一能夠滿足。也缺乏相應的市場參照。而我國的資本市場處于非強勢市場,股票價格并不一定能正確反映股票價值,而且非流通股的大量存在,因此在實際中是很難滿足其假設條件,從而無法得到準確的期權價值。
因此,筆者認為,在實際操作中,股票期權如若按“內在價值法(IntrinsicValueBasedMethod)”計價可以做到客觀、真是地反映其內在價值的,因為現行股價和行權價格都是可以確定的。[8]相反,若按公允價值法計價,股票期權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主觀估計。
2.股票期權費用的“直線攤銷”法瑕疵。從本質上講,企業員工獲得期權是因為為企業提供了勞務,由此帶來的薪酬費用應當分攤至員工提供勞務的各年限里。根據配比原則,將此項費用在員工服務期間予以攤銷。但在現實中,如果是不確定的股票期權,由于授權日的行權價不確定,所以授權日不是計量日,不必進行會計處理,但在資產負債表日,應以股價為基礎,估計費用,并記錄期權,以后逐期進行攤銷,直至計量日,才能調整確認預提費用,并將余額在剩下的服務期內攤銷,并在行權后將期權轉為股本。這種方式比較容易撐握,但由于目前股票市場不十分完善,且當股價變化較大時,會計調整多容易出差錯,會給操縱利潤者帶來方便。
(二)股票期權費用化的稅務制度問題
在通常情況下,股票期權運作包括三個階段:授予、行權和轉讓階段。而課稅環節一般發生于這兩個環節:一是在股票轉讓時征稅,二是選擇授權時或行權時征稅;同時,企業授予職工股票期權或職工行使股票期權時,收益視為職工因工作年限和業績所取得的薪酬所得,而在轉讓股票期權時的收益,大都視為資本利得。
國家稅務總局于1998年01月20日的《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按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從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于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時按《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還規定,當前對個人轉讓股票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通知》中的“認購股票”并不等同于股票期權,前者是一種行為,而后者則是一個行權的過程,股票期權作為一種選擇權,其收益具有不確定性。由于被授予人在行權和出售股票時都有收益,導致其納稅環節和計稅所得的確定都很復雜,而稅法對此未作任何明確規定。
三、結語
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機制,減少了現代企業制度下公司的成本,股票期權費用化不僅能起到干燥劑的作用,擠出報表盈利數字中的水分,使不同激勵方式的公司之間的財務報表具有可比性,而且還能夠防止企業高級管理層通過股票期權牟取暴利。要使這一激勵機制達到預期的制度效用,還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會計準則、稅收制度,以及《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這將是學術界和實務界研究和探討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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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代企業資本結構的理論框架
1958年,美國學者莫迪利亞尼和米勒(Modigliani and Miller)在《美國評論》上發表了論文《資本成本、公司財務與投資理論》,該文提出了在完善的市場中,即沒有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沒有企業破產風險、資本市場充分有效運作等假定條件下,企業資本結構與企業的市場價值無關。這一令人意外的結論由于其簡潔、深刻,與流行的觀點相悖,在理論界引起很大反響,被稱之為MM理論。由于MM理論的奠基,現代企業資本結構理論的不斷得以深入。
1、公司所得稅觀點
MM理論在受到實踐的挑戰后,作了修正。考慮到受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按照稅法,企業對債券持有人支付的利息計入成本而免繳企業所得稅,而股息支出和稅前凈利潤要繳企業所得稅,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企業負債率達到100%時,則企業價值最大,而融資成本最小。這一結論與現實不相符。
2、個人所得稅觀點
考慮個人所得稅的影響,個人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的所得稅率不同抵消了公司所得稅率不同的差異。在此情況下舉債對公司價值沒有影響,即資本結構與公司價值無關。即使個人所得稅沒有完全消除公司所得稅的不對稱稅負,它們也大大減少了這種不對稱,同時還減少了杠桿凈效益。杠桿會帶來納稅利益,這就是公司為什么不100%舉債的原因。
3、財務危機和破產成本觀點
在20世紀70年代,人們發現制約企業無限追求免稅優惠或負債的最大值的關鍵因素是由債務上升而形成為企業風險和費用。企業債務增加使企業陷入財務危機甚至破產的可能性也增加。隨著企業債務增加而提高的風險和各種費用會增加企業的額外成本,從而降低其市場價值。因此,企業最佳資本結構應當是在負債價值最大化和債務上升帶來的財務危機成本之間的平衡,被稱為平衡理論。這一理論可以說是對雙M理論的再修正。
4、成本觀點
依據成本學說的創始人詹森和麥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認為,企業資本結構會影響經理者的工作努力水平和其它行為選擇,從而影響企業未來現金收入和企業市場價值。比如說,當經理人不作為內部股東而作為人時,其努力的成本由自己負擔而努力的收益卻歸于他人,其在職消費的好處由自己享有而消費成本卻由他人負責。這時,他可能偷懶和采取有利于自身效用的滿足而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動。與此同時,該理論認為,債權融資有更強的激勵作用,并將債務視為一種擔保機制。這種機制能夠促使經理多努力工作,少個人享受,并且做出更好的投資決策,從而降低由于兩權分離而產生的成本。但是債券融資可能導致另一種成本,這種債權的成本也得由經營者來承擔,從而債券融資比例上升導致舉債成本上升。均衡的企業所有權結構是由股權成本和債權成本之間的平衡關系來決定的。
5、不對稱信息的影響研究
20世紀7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羅斯最早將不對稱信息引入企業的資本結構分析。他僅僅放松了MM定理關于充分信息的假定。由于信息不對稱,企業經營管理者對企業未來收益與投資風險有內部信息,投資者沒有內部信息,但投資者知道對管理者的激勵制度,投資者只能通過經理者輸送出來的信息間接地評價市場價值。企業債務比例或資產負債結構就是一種把內部信息傳給市場的信息工具,負債比例上升是一個積極的信息,它表明經理者對企業未來收益有較高期望,傳遞著經理者對企業的信心。因為舉債會使經理者努力工作,同時也使潛在的投資者對企業價值的前景充滿信心,所以發行債券可以降低企業資金的總成本,企業市場價值也隨之增加。為了使債務比例成為可靠的信息傳遞機制,羅斯對破產企業的經理者加上“懲罰”約束,而使企業債務比例成為正確信號。之后,邁爾斯和麥吉勒夫進一步考察不對稱信息對融資成本的影響,發現這種信息會促使企業盡可能少用股票融資,因為企業通過發行股票融資時,會被市場誤解,認為其前景不佳。由此新股發行總會使股價下跌。但是,多發債券又會使企業受到財務危機的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資本結構的順序是:先是內部集資,然后是發行債券,最后才是發行股票。這一“先后順序”論在美國1965—1982年企業融資結構中得到證實。這段時期是美國企業內部積累資金占資金來源總額的61%,發行債券占23%,發行股票占27%。
6、控制權理論
哈里斯一雷斯夫模型探討了詹森和麥克林所提出的股東與管理者之間利益沖突所引發的成本。他們分別用靜態和動態兩個模型,說明了管理者在通常情況下是不會從股東的最大利益出發的,因此必須給予他們以監督和戒律。而債務正是作為一種懲戒工具,債務不僅使股東具有上的權利,而且還強制管理者提供有關企業各方面的信息,所以“最優的負債數量取決于在信息和懲戒管理者機會的價值與發生調查成本的概率之間的平衡”。
綜上所述,由于資本市場的缺陷,不對稱稅率、不對稱信息、交易成本(包括破產成本)的存在,企業資本結構與市場價值有關,綜合考慮資本市場缺陷,就會產生一個新的觀點:對資本結構的選擇是一個包括各種權衡并且導致公司在各種籌資方式中形成常見擇優順序的動態過程。我們稱這種觀點為資本結構的資本市場缺陷觀點。
二、我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現狀、原因及后果
對深滬2000年以前上市的1000多家公司進行隨機抽樣,抽出證券代碼最后一位為5的上市公司105家,平均資產負債比率按下式。平均資產負債比率=Σ抽中上市公司資產負債比率/105。得出2000年平均資產負債比率為46.73%,即是說,股東權益:總負債=53.27%:46.73%。其中總負債中債券融資所占比例極小,只有少數公司有債券融資,2000年未兌付的企業債券只有幾百個億,還包括了非上市公司,故46.73%的債務主要是銀行貸款。
其中股東權益包括了股本、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與留存收益,股本與資本公積金主要由發行股票而來(除了股本中有少量來自利潤轉增資本,資本公積金中有小部分資產評估增值應看成是內部積累外),為了得出股東權益比率中發行股票的融資與內部積累的比例,將盈余公積金與留存收益可近似看成是內部積累(嚴格意義是不同的),對深滬2000年底已上市的1000多家公司進行隨機抽樣,抽出證券代碼最后一位為5的深滬上市公司各前25家,共50家,按公式平均盈余公積金與留存收益占股東權益比率=Σ(抽中上市公司盈余公積金+留存收益)/Σ抽中上市公司股東權益計算,得出2000年平均(盈余公積金+留存收益)/股東權益=16.05%,即是平均(股東+資本公積金)/股東權益=83.95%,具體計算過程從略。
發行股票所占融資比例大約53.27%×83.95%=44.72%,將盈余公積金與留存收益近似看成是內部積累(嚴格意義是不同的),內部積累所占融資比例大約為53.27%×16.05%=8.55%。考慮到兩點修正:1、由于股本中有少量來自利潤轉增資本,應看成是內部積累,資本公積金中有小部分資產評估增值應看成是內部積累,2、盈余公積金與留存收益不完全是內部積累,一增一減,內部積累所占融資比例大約還是8.55%,但是股票所占融資比例要比44.72%小一些,故可以認為上市公司的融資次序為銀行貸款——發行股票——內部積累——發行債券。
這與西方企業融資的先后次序正好相反,造成這個結果的原因如下:
1、銀行貸款比例高。我國企業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無償撥款,80年代初實行撥改貸之后,銀行貸款成為企業外部融資的惟一方式,直到80年代末期,才有了股票與企業債券的融資方式。在80年代,銀行對國有企業貸款要求很低,90年代雖然加強了貸款抵押要求,但對沒法還貸的企業,很少實施破產程序,銀行對貸款企業的軟約束造成了企業的高負債率。另一方面,我國銀行很少像日本、法國、意大利一樣參與企業的治理,故企業通過貸款融資并不造成控制權的損失。上市公司由于近年發行了大量的股票,已使資產負債比例大大降低,比起非上市公司要低得多。
2、上市公司留存收益所占比率較低。首先,我國和大部分家一樣,內部融資比率相對于發達國家為低(黃永巖,2001),我國企業處于擴張期內部積累不多,資產負債比率普遍較高。在企業的生長期,企業的迅速擴張需要大量的外部資金,企業會更多地依賴于銀行等中介,因而債務融資比率較高(隨著公司財富的不斷積累,必然用成本較低的內部資金來替代外部資金,從而降低債務融資比率,這是Giannetti(1999)對企業生命周期對歐洲八國融資結構的影響作的分析,它對于其它國家企業生命周期對融資結構的影響也適應)。其次,由于公司上市發行審核制度配以額度管理容易造成尋租行為,證券市場優勝劣汰的機制尚未真正建立,并且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等問題都是造成上市公司業績整體水平較低,留存收益水平不高的原因。
3、股票融資比例高。資本成本是資本預算項目的必要報酬率,是投資者在考慮的情況后愿意提供資金時的報酬率。任何投資的必要報酬率是投資者愿意為當前投資提供資金所期望獲得的最低報酬率。按照這種觀點,銀行貸款的資金成本最低,企業債券次之,股票籌資的資金成本最高。但由于我國股票市場僅僅只有十年的,市場基本處于供不應求的狀態,二級市場股價大部分時間處于高估的狀態,企業往往將股票融資視為免費的午餐,將其成本只視為所需支付的紅利。另外,我國目前處于轉軌階段,證券市場機制不健全,投資者用腳投票的功能并沒有發揮,上市公司并不擔心采用股票再融資引發市場股價的下跌。
4、企業債券融資比例極小。首先債券融資成本低于股票,其次可以免交企業所得稅,世界各國稅法基本上都準予債券利息支出在稅前列支,而股息支付則是在稅后進行。因此,企業舉債可以進行合理的避稅,這樣可以使每股稅后利潤增加。公司資本結構的選擇應考慮的基本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債務清償能力與充分利用利息避稅能力。可是我國由于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發育不平衡,債券市場發展嚴重滯后,企業發行債券受到政府額度的嚴格控制,使企業通過債券融資的余地非常小。我國自1986年發行企業債券以來,累計發行3000多億元,平均每年只有200多億元,2000年上市公司通過股票籌資1554億元,企業債只有100億元,是股票籌資的6.4%。而美國公司2000年1-11月份通過債券籌資達9350億美元,同期發行股票籌資只有1460億元,債權融資是股權融資的6.4倍。
從資本結構的資本市場缺陷觀點看我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不合理造成的后果:
1、從資本結構理論的成本的觀點看: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大多不擁有股份,或持股比例很少,幾乎是完全的者;而債券融資雖然對經理有很強的激勵作用,促使經理努力工作,減少道德風險,但是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沒有債券融資,債權的激勵與約束作用無從發揮,這使得成本很高。
2、從資本結構理論的不對稱信息觀點看:上市公司熱衷于大比例送股、配股、增發新股等籌資方式,不喜歡發行債券,這傳遞了這樣的信息,經理們對上市公司的前景并不看好,或者干脆就是短期行為。現實中也確實如此,很多上市公司通過大比例送股、配股、增發新股之后業績大幅滑坡。
3、從資本理論的控制權理論看:債權融資是保證股東權益的一種手段,債務不僅使股東具有法律上的權利,還強制管理者提供有關企業各方面的信息。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不發行企業債,表面看來股東掌握了控制權,但由于國有股占大部分,國有股東的虛設使得實際上是管理者掌握控制權,又由于缺乏債權的約束,使得成本很高。
綜上所述,我國上市公司融資結構不合理,亟待改善。
三、改善我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建議
1、大力債券市場,提高上市公司債券的融資比例
我國企業債券發展落后的原因,主要是政府近年來,重視國債與股票發行,輕視了企業債的發行,對企業債券實行額度控制,債券發行規模受到嚴格限制。債券市場的落后已到企業的資本結構,政府要淡化或者逐步取消計劃規模管理,盡快推行企業債券發行核準制。同時,在企業債券利率方面應給予較大的靈活性,讓企業債券利率盡快市場化。
2、加快商業銀行的改革步伐,完善銀行的信用制度
銀行債務的軟約束關鍵在于銀行自身未解決治理結構,所有者缺位使銀行經理獲得了較強的內部控制權,而政策性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鑒別困難又進一步加大了經理人的道德風險。所以在保證國有控股的前提下,應對國有商業銀行實行股份制改造,分散國有股權以讓其他股東得以行使監督權,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所有者缺位的困境。另外銀行當務之急是要建立一套信用制度,指引貸款方向,根據企業的信用等級和市場導向決定是否放貸。
3、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加速證券市場的市場化改革
公司的治理結構是對公司控制權的合理配置,使公司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形成相互制衡的機制,以產生對經營者的有效激勵和約束。資本結構的合理與否直接影響這個機制的形成。故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必須解決這樣一些問題:企業未來的治理結構中,是商業銀行還是資本市場的各行為主體更適合充當企業主要的外部出資人?即融資結構是以間接融資為主還是以直接融資為主?應當建立一套怎樣的機制,才能使國有商業銀行或資本市場(通過市場各行為主體)有動力和壓力來有效選擇和監控企業經理人員的經營行為?資本市場的主體是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應以投資基金、中介還是企業為主體?
證券交易稅收改革的重點是法制化
文/吳弘
證券交易稅收是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需要付出的成本之一,也是國家管理證券市場的一種體現。在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中,證券交易稅收也在不斷地完善與調整,但相應制度建設卻明顯滯后。
證券交易稅收主要有三種:
一是證券交易稅或印花稅,二者雖作用與功能比較近似,都是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的稅,但證券交易稅在名稱、征稅范圍與方法、稅率方面都更為規范,它按交易額乘以稅率、僅對賣方單方面征收,有益于抑制頻繁買賣的短期炒作行為和穩定股市。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向證券交易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交割憑證的人征收的稅,按交易額向雙方征收。我國印花稅伴隨證券市場同步而生,多次調整后的稅率在國際比較中是比較高的。發達國家出于資本流動性的考慮,原來稅率較高的丹麥、澳大利亞等國家近年紛紛取消印花稅,英國、瑞士等雖還征收印花稅,但稅率普遍比較低。1994年我國稅制改革中擬開征證券交易稅替代印花稅,但因故未能實行,當前需要推動其實現。
二是資本利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買賣差價收益的一種調節。國際上為鼓勵長期投資,部分發達市場與少量發展中市場都對長期持有證券的資本利得,按持有時間給予稅收減免,對短期資本利得則按納入普通所得征收,而對個人資本利得規定一個免征額僅就超過部分征稅。我國由于市場剛起步,還需要積極培育,尚不宜將資本利得稅作為單獨一個稅種開征。
三是紅利所得稅,是對投資者所得股息、紅利、利息等資本收益征收的稅(政府債券除外)。國際上通常通過扣除制、雙率制、抵免制等方法避免重復課稅,這在我國當前財力情況下也應予以考慮。
證券交易稅收與其他稅收一樣具有三方面功能,即:財政收入功能、調控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時至今日,證券交易稅收已成為我國重要的稅收來源,增長強勁,對國家財政的貢獻相當大;但證券交易稅制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調控功能并不明顯。在稅收調控方面,如何體現稅負公平來提高投資者信心,如何通過降低投融資成本來促進資金流動,如何通過差別稅率來鼓勵長期投資等,都大有文章可做。尤其是不僅要在市場過熱時適度提高稅率以抑制過度投機,還要在市場低迷時適當降低稅率以活躍市場交易,這才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目前作為我國證券交易稅收依據的所得稅或印花稅的立法和規章中,并無涉及證券交易印花稅、紅利所得稅等的專門規范條文,難以適應證券交易稅收的特殊性,也使一些決策或征管行為因缺乏依據、隨意性而廣受非議。因此可以預計,完善證券交易稅收法制,加強征收的合法性、規范性與合理性,將成為下階段資本市場稅制改革的重點,并以此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證券交易稅有礙于資本市場的繁榮
文/魏雅華
全球120多個國家中,只有不到20個國家在收取證券交易稅。也就是說,超過80%的國家,是不收證券交易稅的。其原因是,許多發達國家認為,證券交易稅有礙于資本市場的繁榮。
在收取證券交易稅的20個國家中,僅澳大利亞、中國(包括中國香港)兩個國家,為雙向收取。其他如:
美國:為了繁榮證券市場,克林頓政府在上世紀最后10年,已取消了證券交易稅。
韓國:只對賣方征收0.3%的證券交易稅。
日本:實行差別比例稅率,單向收取,稅率最高為0.3%,最低為0.01%。
西班牙:對證券的賣方征收不超過0.11%的證券交易稅,只對超過200萬比塞塔的部分征收。
比利時:對上市股票征收0.035%的交易稅。
意大利:單向收取印花稅0.05~0.075‰。
澳大利亞:單向收取0.3%的證券交易稅。
印度尼西亞:實行單向收取500印尼盧比的固定稅額印花稅。
馬來西亞:對印花稅按0.1%的稅率征收,同時由買方負擔0.3%的轉移印花稅。
泰國:證券交易單向征收0.1%的印花稅。
新加坡:對交易的買方征收0.2%的轉手費用,同時征收0.1%的印花稅。
法國:交易額小于15.3萬歐元繳納0.3%,交易額超過15.3萬歐元則繳納0.15%。此外,股市交易所得須繳納資本利得稅。2005年,法國政府已經取消了市值低于1.5億歐元的中小企業股票交易稅。法國政府正在研究取消股票交易稅。
我國香港:證券交易稅在不斷下調中,1993年4月1日開始實行稅率為0.15%,2000年4月下降到0.125%,2001年8月再次下降到0.1125%,2001年9月1日至今為0.1%。現在,香港證券交易所正在與政府協商,免繳證券交易稅。
國內目前股票交易單邊征收3‰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再加上3.5‰的固定傭金,實際上投資者的單邊交易成本為6.5‰,雙向收取已達13‰,是全球收取證券交易印花稅最高的國家。
2007年,中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高達2005億元,是2006年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10.1倍。如果再加上交易費用,已高達3500多億元。而2007年中國1750家上市公司的總利潤才不過3300億元。也就是說,將中國股市上市公司的總利潤全部用來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費,還差200多億元,這樣的殺雞取卵的稅收政策實施后,使中國股市的總市值損失高達17萬億元。并造成70%的投資人損失慘重。
過高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不利于提高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
應盡快改為單向征收證券交易稅。■
資本市場稅收應體現三大原則
文/賀宛男
民建中央關于《完善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稅收政策》的提案之所以能成為政協一號提案,包括印花稅在內的資本市場稅收問題之所以會在社會上激起強烈反響,絕不僅僅是因為印花稅過高、市場又正處于深度調整,中小股民大多被套的功利性原因,乃是因為國家對資本市場的稅收政策缺乏長期考慮,始終抱著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更多地將稅收作為干預市場的調控工具,十多年來的稅收調控和稅收干預已經積淀了太多的問題。
現在是到了對資本市場稅收進行梳理,加以通盤考慮和總體設計的時候了。前提是要體現三大原則。
首先是體現公平原則。現在一是各種投資工具之間不公平。例如,股票交易要征收印花稅,但國債、企業債、基金、權證等投資工具均不征收;同為股票,流通股交易要征印花稅,國家股、法人股交易(即限售股轉讓)卻可免征;同為流通股交易,在交易所集中交易要征收印花稅,場外交易(通常都是大宗交易)無需征收,等等。二是各種投資主體之間不公平。例如,對個人投資者,不僅股息紅利要繳納所得稅,連紅股也要按面值征稅;而國家股、法人股的紅股無需征收,如果某企業虧損,紅利分得再多也無需征收。這種種不公平,集中到一點就是盡量多征個人投資者的稅,多征股市的稅。而從深層次上說,則是視流通股為私產(流通股長期以來被稱作個人股),視國家股、法人股為公產,以及把買股票當作投機倒把(至今還將股票投資稱作“炒股”),把買國債視為支援國家建設。這是立法者在思想深處對私產、對股市的一種根深蒂固的歧視。
第二是體現效率原則,即易征易管的原則。民建中央提出征收股票差價收益所得稅即資本利得稅,遭到了大多數人的反對。這是因為中國股市尚處在新興加轉軌時期,這個時期的特點一是投資回報率低,投資股市主要靠差價,而不是像成熟股市那樣主要靠紅利;二是股市不確定性大,市場常常大起大落,一會兒牛、一會兒熊,差價收益和差價損失在技術上很難計算和處理。而且差價收益只是個人所得的一部分,要準確合理地予以征收,就必須對個人所得建立完全而全面的征信系統,這一點不是短期內可以做到的。所以從征稅的效率原則考慮,還是印花稅易征易管,成本又低,只是印花稅應改為交易稅,并且降低稅率,改雙向征收為單向征收的好。
關鍵詞:資本結構;MM理論;資本市場
企業資本結構是企業資本的來源、組合之間的組合相關關系。從狹義上講,是指企業長期負債和股本之間的構成比例關系。企業從不同的途徑籌集資本構成資本的總和。隨著企業經營的不斷變化,資本的構成情況也在不斷地變化。但是,我們相信負債與權益之間一定存在一個最優的比例。
究竟什么樣的資本結構才是最優的?理論界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許多學者對資本結構優化問題作了深入的探討,提出了許多觀點。例如股東財富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相關利益者的利益最大化,企業利潤最大化,等等。
但在實際生活中上,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如何確定最佳資本結構是很復雜很困難的。時期不同、地區不同、企業發展階段不同都會導致最優資本結構的不同。企業往往需要擬訂幾個籌資方案,再根據本行業的特點在以上幾種標準中權衡,甚至會幾個標準都涉及。
一、企業資本結構理論的發展
有了最優資本結構確定的標準,但公司具體如何確定最佳的資產負債比,經濟學家們有各種各樣的結論。
(一)“MM”理論
1958年,Modigliani和Miller發表了名為《資本成本、公司財務與投資管理》的奠基性文獻,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著名的“MM”理論,提出在完善的市場條件下,即如果企業的投資決策與籌資決策相對獨立,沒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沒有企業破產風險,資金市場充分有效運行,則企業的資本結構與企業價值無關,資本結構的調整和選擇不影響企業的市場價值。由于以上結論建立在公司無稅負假設上,然而現實中這一現象是不存在的。所以,不久,Modigliani和Miller又對原理論作了進一步的推進,在原有模型中加入公司所得稅因子,即在公司稅的影響下,企業負債會因利息是免稅支出而相對增加企業價值。也就是說,有負債企業的價值等于相同風險等級的無負債企業的價值加上賦稅節約的價值。負債越多,節稅額則越多,公司總資本成本則越低。然而,實際中企業不可能無限地增加負債。為了解釋這個問題,Miller于1977年又引入了個人所得稅因子,根據企業借款可以產生稅盾利益與個人擁有債權獲取利息收入后要多繳個人所得稅的矛盾,建立了米勒模型。
(二)均衡理論
均衡理論實際上是在“MM”理論基礎上引進財務困境成本和成本后修正的一種模型。
所謂財務困境成本,是指當企業發生財務危機時所需支付的直接與間接的費用。因為MM理論中認為負債越多,稅盾的作用越大,但隨著公司債務比率的增加,公司陷入財務危機的概率也增加,而引起的財務困境成本一方面會降低公司的市場價值,另一方面會降低公司債券購買者的積極性,加大公司債券發行成本和發行困難,提高資金成本。
而成本則出現在現代經營權與所有權二權分離的條件下,股東與管理者之間、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產生各種關系,為了有效而合理地處理這種關系而引發的成本即為成本。
由于企業管理者受雇于企業所有者,他們往往會借用債權人的資金為所有者謀取利益。經營的好,股東將獲大部分的收益;一旦出現虧損,風險大部分會轉移到債權人身上。由于以上風險,債券持有者為保護其自身利益,會提出債券發行必須要有的若干保護性條款,并且要求企業對這些條款的執行進行監督,這就提高企業的負債成本。
由于企業財務困境成本和成本的客觀存在,隨著負債的不斷增加,企業財務困境成本和成本的作用顯著增強,抵消部分利息減稅的收益,而當負債達到一定程度后,稅盾作用就完全被抵消,甚至負債的損失大于減稅的收益。因此,當企業減稅收益與負債的財務困境成本及成本相互平衡時,企業資本結構最優。
(三)成本理論
在均衡理論中的成本重要是針對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關系而說明的,但是Jensen and Meckling認為,企業資本結構會影響經理者的工作努力水平和其它行為選擇,從而影響企業未來現金收入和企業市場價值。他們提出了兩類利益沖突:一類是管理者與股東的利益沖突;另一類是全體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沖突。其中管理者與股東的利益沖突表現為,當經理人員努力工作時,他承擔全部努力的成本和經營失敗的風險。由于努力而獲得的公司收入只有一小部分歸于經理人所有,更大比例的收益歸于股東;而當經理人員增加在職消費,他可以獲得全部好處,卻只承擔一小部分成本。所以,相對于經理人員只有部分股權的公司來說,經理人員具有全部股權的公司市場價值較高,二者的差額構成成本,它隨著經理人員持股比例的增加而減少。由此可見,舉債是一種可以緩和經理和股東利益沖突的激勵機制。隨著債務比例的增加,股權成本將減少,債務成本將增加,最優資本結構是債務源于成本的收益與成本平衡的結果。
(四)信號理論與融資優序理論
美國經濟學家羅斯認為MM理論關于充分信息的假定有所偏差,在現實生活中,經營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企業經營者了解企業的未來收益情況與投資的風險,但投資者并不了解內部信息,他們只能通過經理傳遞出來的信息間接地評價市場價值。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就是一種傳遞信息的工具,當負債比例上升,表明經理對企業未來收益有較高期望,傳遞著經理對于企業的信心。前面我們提到激勵機制,即舉債會使經營者努力工作,這樣使得潛在的投資者對企業的前景充滿信心。所以發行債券可以降低企業資金的總成本,企業市場價值也隨之增加。
隨著Myers和Majluf進一步考察不對稱信息對融資成本的影響,發現信息不對稱會促使企業盡可能減少股票融資,因為這種行動會傳遞給市場極其不好的印象,認為企業遇到困境,由此引起股價下跌。但是,多發債券又會使企業受到財務危機的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資本結構的順序是:先是內部集資,然后是發行債券,最后才是發行股票。
(五)管理者偏好理論
這種觀點認為公司資本結構的變動是隨著內部現金流量、凈現金股利支付和可行的投資機會三者關系的變動而改變的。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實際上是建立了一種財務寬松區間(financial slack)。管理者偏好理論表明:首先,與外部籌資相比,公司偏好內部籌資,因為內部籌資相對成本較低且可避免外部籌資所引起的監督與控制,從而降低成本;其次,如果外部籌資確實必需,管理者會往往更傾向于新債發行,因為新債的發行成本要低于新股發行的成本。
二、西方企業資本結構理論在我國的適用性
從西方的資本結構理論可知,負債的稅收節約價值在資本結構的確定中非常重要,而稅收節約價值與公司所得稅稅率相關。公司所得稅率越高,企業由于債權融資所支付利息的稅盾作用就越大。公司所得稅率越高的國家,企業應更傾向于債權融資,而股權融資傾向相對較低;公司所得稅率低的國家,企業債權融資傾向相對較低,股權融資傾向相對較高。
從我國的情況來看,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率偏高,企業理應傾向于債權融資。但是,事實上并非如此,我國債權融資的比重遠遠小于股權融資比重。而這種情況的出現與我國的實際情況是分不開的。
首先,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健全,資本市場還不發達,融資形式有限,且約束條件也較多,無法隨意進行套利活動。這樣MM理論的假設就都不成立。
其次,我國的稅收以流轉稅為主,稅收中80%主要來自增值稅、消費稅等,所得稅僅占20%左右。這樣一對比,僅靠所得稅的稅盾作用就相對較小。
第三,西方有著較完善的金融市場,企業可以自由選擇市場上的各種資金來源,市場上各投資主體可自由選擇自己的投資對象。而我國資本市場尚不健全,通過股票投資的企業很少,債券籌資更是受到嚴格管制。
而與發達國家內部融資優先、債務融資次之,權益融資最后的排序方式不同,我國眾多的上市公司則是盡量避免借債。這是因為在我國,即使是上市公司也無法自由地選擇融資方式,融資成本和風險都相對較高,而絕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效益比較差,缺乏內部融資能力。而且,較之股票市場,我國的債券市場更加不成熟,企業幾乎沒有通過發行債券融資的機會。所以說,西方的理論在我國的具體實踐過程中并不完全適用,我國上市公司還應當結合經營環境的變化和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融資方式。
三、西方資本結構理論對我國市場的啟示
盡管西方資本結構在中國并不完全適用,但是可以給我國企業資本結構及公司治理問題以極大的啟示。
首先,西方的資本結構理論說明稅收、破產風險及資產種類都會影響到資產結構的確定。負債會帶給持續盈利企業相當大的抵稅效益,但風險較大的企業還是盡量減少負債,而無形資產占總資產較大比重的企業也應保持一個較低的負債權益比率。
其次,西方成熟的理論之所以在我國套用不上,其主要原因是因為我國市場自身的不完善。因此完善我國市場,增加資本市場的自由度是非常重要的。同時,借鑒西方經濟學家理論發展的思路和方法,對我們研究中國企業的資本結構,尤其是國有企業資本結構、國有股等問題具有很大的指導意義。
第三,大力發展我國企業債券市場,培育理性的投資者,強化債權人的“相機性控制”,進一步完善審批制度是優化我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必行之路,而這些都需要我國政府給與法律及行政上的支持。
四、總結
從理論上講,每個企業均有其最優資本結構。但是,實際上企業卻難以準確確定這個比例。現代資本結構理論盡管有著較為嚴格的假設,但是卻給企業資本結構的確定提供了一般理論,對中國資本市場不完善的實際情況也有很好的指導作用。
在現實中,企業最優資本結構的選擇受到諸多因素制約,例如資本市場的完善程度,管理者進行決策時遵循的原則標準,金融或信用等級評定機構的態度,企業未來收益能力和負債能力,企業控制能力等。不同環境的企業選擇的最優資本結構的具體方法也不同。我國的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要根據自身的特殊情況,選擇適合本企業的目標資本結構。只有這樣,我國企業才能更好地增強自身的競爭力。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企業融資行為會更加趨于合理,資本結構理論也能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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