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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急性胰腺炎是一種妊娠期嚴重合并癥,發病率為1/1200—1/1000,是妊娠合并外科疾病中死亡率是高的疾病。其發病急驟、病情進展快、臨床表現多樣、并發癥多、對母嬰危害大。我在上級醫院進修期間,醫院曾收治妊娠合并重型急性胰腺炎1例,現報告如下:
1、病例摘要
患者33歲,G2P0,因“妊娠33+2周,腹痛、嘔吐一天”,由當地醫院因先兆早產轉入我院。入院時查體:血壓110/75mmHg,腹部膨隆,中上腹部壓痛、反跳痛明顯,可捫及規律宮縮。專科情況:宮底臍上三指,左枕前,有規律宮縮25—30″/3—5′,胎心60—120次∕分之間,陰道無異常分泌物。入院后急診檢查,B超示:單活胎,頭位胎兒臍動脈S∕D比值偏高,羊水偏多。急查血淀粉酶提示:1356u/l,重度脂血,腹部B超提示:胰腺體積明顯增大,實質回聲減低,主胰管顯示欠清晰,未見擴張,胰尾周邊可見少量滲出液。考慮急性胰腺炎。入院后,給予胃腸減壓、補液處理,嚴密觀察生命體征、血糖、電解質、血氣等各方面指標,積極糾正水電解紊亂,積極降糖、糾正酸堿平衡、營養心肌等治療。于入院次日分娩一死嬰,分娩后在抗感染的同時行縮宮治療,產后測血糖15mmol/l,急查血氣提示:PH7.362、PCO23.53Kpa、PO220.74Kpa、HCO314.6mmol/l、BE-8.5,治療行積極控制血糖,糾正代謝性酸中毒;抑制胰酶、胃酸分泌,胃腸減壓、改善胰腺局部微循環,抗炎治療,充分擴容、糾正電解質紊亂,補充所需能量,積極營養支持。三日后,腹部B超提示:急性胰腺炎伴胰周積液、腹腔積液,同時查血糖15.2mmol/L,住院28天后,在胃鏡下十二指腸營養管置放成功,腹部透視提示,鼻腸管已在空腸上段。再次腹部B超檢查提示:1、胰腺周圍包裹性積液。2、胰尾深部異常回聲區,考慮小網膜囊積液。3、左側腹包裹性積液。行胰腺周圍積液穿刺術,抽出黃色積液約300ml。住院46天,痊愈出院。
2、討論
目前妊娠合并急性胰腺炎的病因不十分清楚,很多學者認為,妊娠合并急性胰腺炎與膽道疾病及妊娠期間出現的高脂血癥關系密切、妊娠期受雌激素、孕激素、絨毛膜促性腺激素、催乳素、胰島素等多種激素影響,膽固醇和TG明顯升高,血脂水平到孕晚期也達高峰,血脂在胰腺微血管中被脂肪酶水解,釋放大量游離脂肪酸,直接對胰腺細胞產生毒性,引起胰腺微循環障礙,導致胰腺炎及多器官損害。臨床上常表現為上腹部疼痛,伴惡心、嘔吐等,并常伴血、尿淀粉酶升高。本例患者因在當地醫院誤認為先兆早產給予硫酸鎂保胎治療,未及時明確診斷,延誤治療,以致胎死宮內,故每位產科醫生應對孕晚期腹痛要提高警惕,認真詢問病史,及時行血、尿淀粉酶檢測,必須排除急性胰腺炎,防止誤診、漏診而延誤病情,同時,及時與患者家屬溝通并告知疾病風險,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注冊會計師作為“警察”,本應在防范虛假財務報告、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上取到積極的作用,但近年來國內外多宗假賬事件的爆發卻嚴重打擊了財務報告使用者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這種合理預期。注冊會計師以至整個資本市場正面臨著嚴重的信任危機。本文從經濟人角度出發,認為注冊會計師行為也是在權衡效益和成本的基礎上做出的理性選擇。以此為依據,獨立審計報告其實是報告公司與注冊會計師相互博弈的結果。而虛假審計報告之所以成為可能,原因正在于外部條件不理想以致“虛假財務報告——虛假審計報告”成為雙方博弈的精練納什均衡解。本文在建立報告公司與注冊會計師雙方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框架的基礎上,對虛假報告成因進行剖析,并從報告公司、注冊會計師、信息用戶三方互動機制的角度對重建財務報告信任關系進行初步的。
報告公司管理層與注冊會計師不完美信息下的動態博弈
本文所建立的公司管理層與注冊會計師的動態博弈模型是以博弈雙方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做出的理性選擇為前提的。在雙方博弈的第一階段,公司管理層首先選擇報告策略:誠實報告或虛假報告。公司管理層做出何種報告策略,主要取決于虛假報告帶來的收益和虛假報告可能引致的成本兩方面。虛假報告收益的因素包括公司股權結構、管理層報酬契約、資本市場條款(體現在公司首發、增發、配股、ST、PT等方面對會計數據的硬性規定方面)以及稅收等方面。影響虛假報告成本的因素主要包括虛假報告被發現的概率以及在發現后被有關方面懲罰的力度大小兩方面。注冊會計師外勤審計策略也有兩種 : 一種是執行比較詳細的外勤審計以增加發現虛假公司財務報告的概率,本文簡稱為詳查法;另一種是執行比較粗略的外勤審計,本文簡稱為略查法。注冊會計師執行詳查法的審計成本要高于略查法下的審計成本。但注冊會計師選擇何種外勤審計策略,主要受到本所執業能力、外部監管力度以及對公司管理層信任程度等因素的影響。在外部條件一定的情況下,若注冊會計師過分信任公司管理層,則更可能選擇略查法以節省審計成本,反之,則更可能選擇詳查法以減少審計風險。注意,注冊會計師在做出策略選擇之前,是不清楚公司管理層所采取的具體報告策略的。
在雙方博弈的第二階段,注冊會計師根據外勤審計結果選擇審計報告策略:如實報告或失實報告。一般說來,在注冊會計師未掌握報告公司弄虛作假的真憑實據情況下,不太可能出具與外勤審計結果不一致的審計報告,因為公司管理層會通過與注冊會計師的交流來避免這一現象發現。為了簡化模型,本文假設只要注冊會計師選擇詳查法,就一定能發現財務報告中存在的舞弊,而采取略查法,則一定不能發現財務報告中存在的舞弊。因此,在雙方的策略組合(誠實報告,詳查)、(誠實報告,略查)、(虛假報告,略查)下,注冊會計師的報告策略都將選擇如實報告,因為他并沒有發現財務報告中存在舞弊,此時,博弈結束。但是,在注冊會計師執行詳查法查出財務報告中存在的舞弊時,情況就變得復雜起來。由于公司管理層舞弊的動機是舞弊帶來的巨大收益,管理層是不甘心輕易放棄這種收益的。因此,管理層首先將采取“蘿卜+大棒”策略誘迫注冊會計師就范,給定管理層的這種誘迫策略,注冊會計師根據成本與效益原則采取共謀或抵制行為,在注冊會計師選擇共謀的情況下,博弈結束。一旦注冊會計師選擇抵制策略,博弈便進入第三階段,管理層將有兩種策略:對財務報告進行改正或不改正。而注冊會計師則根據管理層對財務報告的改正情況進行如實報告。至此,雙方的一次博弈結束。鑒于公司管理層拒不改正財務報告虛假成分而被注冊會計師如實報告后將前功盡棄,損失巨大,故管理層對其報告進行改正是理性行為。同時,無論注冊會計師選擇何種外勤審計策略 : 只要管理層舞弊而未被注冊會計師揭穿后所獲得收益大于虛假報告“東窗事發”后引致的成本,管理當局都會選擇虛假財務報告,因為即使在注冊會計師查處財務報告中存在的舞弊而且也拒絕管理層的誘迫情況下,管理層可以通過對財務報告進行改正使得其支付仍和誠實報告情況下相同(或者只是略微小于)。
信任危機的成因與信任機制重建
在審計實踐中,由于公司管理層存在對虛假財務報告進行改正的機會,且這種改正并不需要改正成本(或改正成本很低),導致注冊會計師根本抑制不了的管理層造假的動機,因此,本文認為,改正成本為0或趨近于0是注冊會計師完全喪失“經濟警察”功能的根本原因。而注冊會計師出于自身成本效益考慮,卻很有可能采取略查或共謀行為,而這些都不利于社會公眾利益。
據此,財務報告信任危機的成因便逐漸清晰起來。投資者知道,管理層在外部條件一定的情況下(指舞弊收益大于成本),必然選擇造假。投資者也知道,注冊會計師根本抑制不了管理層造假的動機,充其量只能減少財務報告中的虛假成分。注冊會計師的續聘和解聘權表面上是由股東大會決定,但的公司治理結構導致了管理層真正擁用續聘和解聘注冊會計師的權力,因而注冊會計師抵制管理層誘迫的成本便加大了。并且,獨立審計行業的惡性低價競爭也嚴重削弱了注冊會計師執行詳查的能力。由于目前的執業環境很難滿足讓注冊會計師選擇詳查且保持獨立的外部條件,因而,投資者有理由不信任注冊會計師行業。可見,投資者對于管理層和獨立審計的不信任是財務報告信任危機的主要原因。
更深一步,投資者之所以不信任公司管理層與獨立審計,是出于其對外部環境的判斷。由于監管層對弄虛作假的懲罰相當的有限,導致舞弊收益大于成本已成為全的“共同知識”,因而,投資者對監管層也缺乏信心。
如何重建財務報告信任關系呢?本文認為,信任關系的重建必須要從人角度出發,充分考慮公司管理層與注冊師的成本效益,更多地從外圍入手,通過改變博弈參與者的支付從而參與者的行動策略來達到治理假賬的目的,即給定嚴格的外部條件,使公司管理層沒有動機去造假,注冊會計師也沒有動機改變自己的“詳查——抵制”策略。為此,圍繞著建立的公司管理層與注冊會計師的博弈框架,重點針對改變參與者的支付,本文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重建財務報告信任關系:
1. 嚴格約束公司管理層與注冊會計師的共謀行為。共謀行為性質最為惡劣,雙方“狼狽為奸”的配合將使得虛假財務報告日后被曝光的概率降低。為此,應從改變注冊會計的支付入手,努力增大欺詐損失,減少注冊會計師被公司管理層解聘的損失。可行的做法有: 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管力度,注協或者財政部每年都應對獨立審計進行嚴格的復查,一旦查出,則給予嚴厲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處罰 ; 改變公司管理層與注冊會計師的契約簽訂方式,但由于目前優化公司治理短期很難奏效,因而可考慮會計師事務所的定期輪換制度,在合同期內公司更換注冊會計師須向有關監管層而不是向流于形式的股東大會申請且注冊會計師有權申述。
省人大常委會:
今年7月19日,收到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后,教科文衛委即將修正案草案印發11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省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書面征求意見。8月6日至7日,教科文衛委組織調研組,赴金華、義烏等地進行調研,召開了由當地人大、政府及有獎部門負責人和人大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征求對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見。8月17日,徐志純副主任主持召開了省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省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和專家學者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此外,教科文衛委會同省法制辦、省人口計生委赴臺州等地進行了立法調研。在認真分析、匯總和研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9月5日,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2002年省人大常委會頒布施行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調節我省人口計劃、穩定人口增長率、控制人口增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部分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下人口的發展趨勢,需要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作適當調整。調研中,部門、專家和人大代表普遍認為,修正案草案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順應了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條例的修改,既反映了基層計劃生育工作者的心愿,更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心聲。條例的修改將進一步減少人民群眾對計生政策的抵觸情緒,增加對人口與計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有利于改善基層干群關系,促進我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不斷向前發展。調研中,部門、專家和人大代表亦表示,對條例的修改內容滿意但不滿足,希望對農轉非居民的生育政策、社會撫養費征收等問題也一并進行適當修改。教科文衛委認為,條例的修改和完善應與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相一致,與我省的現代化建設和戶籍制度改革同步。待條件成熟時再作修改。同時,應加強新時期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和人口老齡化等問題的研究。
教科文衛委認為,省人民政府提請的修正案草案,符合國家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和全國總和生育率控制在1.8以內的總體要求,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有利于人口結構的調整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內容基本可行。同時,修正案草案第二條關于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項的修改,從法理的角度欠準確,在文字表述上也值得推敲。建議修改為:“已滿法定婚齡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征收。”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收到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后,隨即將條例草案函送給各設區市人大常委會和省級有關部門,書面征求意見。8月中旬,財經委組織調研組,分赴杭州、嘉興、臺州、麗水等地,采取召開座談會的形式,分別聽取了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人大代表、燃氣經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財經委還就條例草案中的有關問題,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交換了看法。在認真分析、匯總和研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9月7目,財經委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燃氣是現代社會的重要能源。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燃氣的生產和消費規模不斷擴大,應用范圍日益廣泛。西氣東輸工程實施以來,我省城市更進入了大規模利用天然氣的時期,全省燃氣事業得到進一步快速發展。截止2005年底,全省燃氣普及率達97.99%,其中11個設區城市燃氣普及率達98.47%,位居全國第三。
在充分肯定燃氣對優化我省能源結構、改善城鄉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起到積極作用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看到,雖然我省燃氣事業發展迅速,但燃氣企業經營行為不規范、市場秩序混亂、服務質量不高、安全隱患嚴重等問題也日益凸現,并且越來越對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燃氣是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涉及到千家萬戶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加強對燃氣行業的管理規范,確保安全生產與健康發展,顯得尤為重要與迫切。同時,隨著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實施,對燃氣行業的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對燃氣企業的資質審批已被取消,相應的措施又沒有及時制定,對燃氣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應對措施也不多,致使政府有關部門對燃氣市場的監管幾乎處于真空狀態,形勢比較嚴峻。在調研中,各地普遍反映,抓緊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實際的燃氣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對于依法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秩序,保障燃氣企業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財經委認為,省政府提請的條例草案,遵循了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建筑法等上位法關于燃氣的有關規定,借鑒了外省燃氣地方性法規的經驗,吸收了多年來我省在規范燃氣市場秩序、促進燃氣事業發展等方面的做法經驗,內容基本可行。同時,財經委對下列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一、關于燃氣工程規劃和建設問題
條例草案分別對燃氣發展規劃、燃氣工程建設作了規定。在調研中,各地普遍認為,這些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夠。鑒于規劃與建設對于燃氣事業發展具有基礎性作用,又涉及到多個主管部門,建議將規劃和建設單獨設立一章,細化管道燃氣專項規劃和瓶裝燃氣供應點設置規劃的有關規定,并增加明確以下內容:1、在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工程中,按照燃氣專業規劃必須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2、燃氣工程的設計文件,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技術專家進行審查。3、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依法實行招標。4、燃氣工程竣工后,應將其安全等設施報經有關部門驗收。5、對在安全保護范圍內可能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二、關于燃氣行業從業人員的規范管理問題
在調研中,各地反映,目前燃氣市場秩序之所以比較混亂,很重要的原因是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對送氣工等人員的管理不到位。這類人員大多是臨時雇用人員,沒有勞務合同關系,缺乏專業培訓,業務素質較低,在進行送氣、安裝等活動中,工作不規范,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較弱。有的送氣工甚至還非法從事灌裝液化氣、倒賣液化氣瓶等活動。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一款,明確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加強對從業人員和臨時雇用人員的管理培訓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關于燃氣壓力容器等燃氣設施的監管主體問題
條例草案分別對氣瓶標準、燃氣設施定期檢測、燃氣充裝量及粘貼合格標志等作出規定。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條例草案對違反上述規定設定了處罰條款,并明確執法部門為燃氣主管部門。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燃氣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屬于特種設備的范疇,應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液化氣鋼瓶、燃氣設施等開展安全監督。對于燃氣計量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也明確了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管。因此,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明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監管和處罰。
四、關于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問題
條例草案對申請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應具備的條件、特許經營協議內容等作了規定。財經委認為,該項行政許可事項屬于《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公共資源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考慮到燃氣的危險性、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影響和燃氣經營權資源的有限性,設定該項行政許可是必要的。但從調查情況看,目前全省很多城市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都未能像條例草案規定的那樣,以招投標的方式取得特許經營權。這些企業在前期已投入了大量的建設資金,生產經營也已步入了正常軌道。有的企業與政府簽訂的經營期限還比較長。對于這類企業,如果也規定必須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取得特許經營權,勢必對當前各地的燃氣市場帶來一定的影響。為了既維護現有燃氣企業合法權益,又促進燃氣市場合理有序競爭,建議進一步細化條例草案的有關內容,對已取得經營權的管道燃氣企業按照所列條件予以審核過渡,符合條件的,授予燃氣特許經營權;原經營合同(協議)有不符合國家或省有關規定的條款的,通過協商等方式,在作必要的調整和修改后,再授予燃氣特許經營權;不符合條件的,不授予燃氣特許經營權,由此造成其財產損失的,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依法予以補償。此外,各地認為,條例草案關于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條款過于原則,建議進一步細化。
五、關于瓶裝燃氣經營許可問題
瓶裝燃氣目前仍是我省城鄉居民使用燃氣的重要方式。從調查中了解到,我省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和供應站點近年來數量增長較快,但受經濟利益驅動等因素影響,企業違規經營、站點隨意設置等現象也比較嚴重,安全隱患較多。對此,各地各部門普遍要求加強監管,確保瓶裝燃氣供應和使用安全。《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后,《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11項又明確保留“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因此,財經委認為,條例草案對瓶裝燃氣經營設立行政許可制度,并明確設立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和供應站點應具備的條件,是合適的。在調研中,各地各部門還提出,目前燃氣經營企業、供應站、分銷點等設立差異較大,而條例草案只對設立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和供應站點的條件作了較原則的規定,建議對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及銷售點的設立分別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此外,建議增加燃氣企業有重大事項變更,應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的規定。
六、需要增加與細化的內容
一是根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參與應急預案的制定及演練。建議增加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的有關規定。
二是由于燃氣安全涉及到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等多個方面,而條例草案對這些內容規定過于簡單,建議對燃氣器具市場秩序規范、安裝維修企業經營行為等作出具體規定。
三是增加對瓶裝燃氣運輸、燃氣機動車加氣站設立與管理及賓館、飯店、食堂等因自身生產、生活的需要設置燃氣瓶組的規定。
四是建議在總則中增加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的條款。
七、關于法律責任問題
一、工作完成情況
2014年6-12月,我科認真開展內審工作,著重做好三項工作。
1、做好學校財務帳的內審工作。我科堅持“自查與檢查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內審工作,對各學校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送達審計和就地審計。2014年下半年共審計了17所學校,根據審計過程中掌握的第一手材料,及時客觀地撰寫了審計報告,呈送給主管領導。在審計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及整改要求,如實填寫在審計報告中,并對學校做了反饋和指導工作。
2、做好學校校長離任審計工作。我科對校長任職期間的財務收支、固定資產以及經費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校長離任審計,并對其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做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評價,下半年共完成14所學校校長的離任審計。
3、監督各學校固定資產的政府采購工作。為確保學校資金有效利用,防止因采購問題而出現各種違紀行為,為日后對學校固定資產進行審計檢查打下良好基礎。我科要求各校在采購之前,上報一份采購申請表后,方可采購。下半年各學校采購共計54筆,其中政府采購48筆,自行采購6筆。
二、工作中取得的成績、特點
2014年下半年,我科完成全部內審工作,內審質量較高,獲得了局領導和各校的滿意。特別在監督各學校固定資產的政府采購工作上,取得了良好進展,各校能夠在采購之前,自覺上報一份采購申請表,規范固定資產的政府采購工作,防止出現各種違紀行為,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三、分析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我科在審計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仍以傳統的封閉式審計為主,對審計中的教訓經驗、方法技術進行總結研究,并從中探索審計規律,建立健全審計機制,并將其上升為審計理論,這方面工作還有欠缺。
四、下一步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我科要進一步創新審計手段和方法,改變傳統的封閉式審計,由單一的賬面審計向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審計進行轉變。既要注重帳面審計,又要注重查閱會議記錄、統計資料等其他相關資料,深入調查了解,發現賬外其他情況,提高審計效率與審計質量。
五、來年工作計劃
關鍵詞:村賬托管;村財審計;建議
一、審計機構及人員配備存的問題。當前擔任村財審計主要任務的鄉鎮無獨立的村財審計機構,而是由鄉鎮經管站代替,審計人員大部分也是從經管站抽調,雖然農業廳發給了村財審計證,但有證的人員中大部分人員都是直接從事村賬托管的村級會計,據今年3月份開展的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全市抽調的村財審計人員統計結果為31人,其中市經管站6人,鄉鎮經管站25人,在鄉鎮經管站人員中,直接任村賬托管會計的有22人,占所抽調的鄉鎮經管站人員的88%,雖然審計進行分小組鄉鎮之間交叉審計,但也存在會計和審計機構及人員均由鄉鎮經管站負責,讓人覺得“既當運動員,又當栽判員”,不符合會計和審計不相容的崗位分設的原則,也不符合審計的獨立性原則。
二、審計過程和結果存在的問題。當前審計主要是三年一次的村級組織換屆選舉而進行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年度為三個年度,其他年度一般未組織審計,這樣就造成了審計工作量過大,審計人員過少,時間短的情況,如2012年建甌市組織的村財審計情況看,從4月上旬開始到5月底完成只有二個月的時間,實際上用于審計外勤查三個年度的會計憑證取證的時間過少,只能對已入賬的原始憑證的收支審計,而現在全面實行村賬托管后,賬務處理比較規范,村級均設有村務監督小組,所有的支出單據均蓋村務監督小組印章并由監督小組長簽名,從賬面基本上無法審出什么問題。但會計報表提供的數據是否賬實相符限于時間和人員等因素的限制,無法取證,如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相當一部分是壞賬或無需支付的,歷次審計后要求核銷到目前還掛在賬上,因此,所得出的審計結果有的項目存在虛增或虛減的現象。
三、村賬托管完成后,農民把關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農村財務管理工作交給鄉鎮的經管站,做好村賬托管就是維護農民的利益,更是做好當前村級穩定工作的重要一環,而村財管理的最后的監督是村財審計。本文針對上述發現村財審計存在的問題,從以下六個方面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1、在鄉鎮組建獨立于村賬托管的會計服務中心之外的村財審計機構。為確保村財審計能夠不受外界干攏獨立行使審計職責,建議在鄉鎮增設村財審計或與鄉鎮的內審部門合并設置審計機構,只有設立獨立的村財審計機構,才能保證村財審計的獨立開展。
2、配備相應的審計人員。鄉鎮應根據鄉鎮的大小配備2-3名專職的村財審計人員,并規定審計人員不得在村財托管所屬的會計服務中心任會計或出納。才能使村財審計人員完全獨立行使審計職權。
3、經費保障,《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在履行法定審計職權時,不得向村集體收取審計費用。審計經費列入農業部門行政管理經費,就鄉鎮一級村財審計機構而言,由同級財政安排。為確保村財審計機構的正常運行,應將村財審計機構所需費用包括人員經費各公用經費納入鄉鎮的年度預算,在村財審計中不得向被審計的村收取審計費。
4、改變審計的方式,把當前的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全面審計改為以獨立的村財審計機構在每個年度后的年度例行審計與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這樣能夠及時通過審計發現和糾正村級經濟運行可能出現的問題,也為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全面審計打下基礎,減輕三年一次的離任審計的壓力。
5、落實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整改措施。在三年一次的審計中,都會查到一些問題,在審計報告中要求被審村(場)整改,對于個例的問題都能及時整改,但對普遍存在的問題,如前所述的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等,每次的審計報告都提出了具體的整改辦法,卻未能整改。如建甌市從2006年起的村級換屆都組織了審計,對應收款項等債權進行核實,屬于長期掛賬無法收回的辦理法定的手續后給予核銷,但從今年的審計統計數據來看,95%的村(場)都未對應收款項等債權進行清查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形成了嚴重的賬實不符,進而影響會計報表的質量,也影響審計報告的質量。
6、村財審計的權威性有待提高。目前村財審計的主體是村民自治這一特定的單位,在審計中發現的既使是嚴重的經濟問題,審計單位也很難作出處理決定,還要由有權處理的部門進行處理,這樣村財審計的權威性就較低,另外,對于重要的專項審計也未能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來審計,如現在各項上級專項補助資金的拔付和使用,都是由提供資金的部門委托審計局專項審計,還有當前農村大部份資金是村民籌資籌勞財政給一定比例的獎補資金的一事一議資金的審計也是財部門委托審計。要改變這一現狀,還是要加強自身的建設,提高審計的能力,才能提高在村財審計的權威性。
參考文獻
【1】葉智學.張家旺.閩北村賬托管后村級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現代農業科技.2009年(14)
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浙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議案后,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即將條例草案印發11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12個省級有關部門征求意見。2月上旬開始,財經委又會同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中小企業局的同志赴臨安、安吉、永康、臺州、瑞安、杭州等地進行調研,分別聽取當地政府部門、人大代表、中小企業等的意見,并走訪了中小企業和擔保機構。后又召開省級有關部門座談會,聽取意見。期間,由葉榮寶副主任帶隊赴外省學習考察了中小企業立法工作,并就條例草案中的有關問題專門與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中小企業局交換了看法。在此基礎上,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研究,并在3月lO日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中小企業迅速發展,已成為我省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經濟發展的主要力量。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促進法)頒布實施后,我省進一步加強了對中小企業的服務和扶持,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但在新形勢下,我省中小企業在發展中還存在著融資難、擔保難、用地緊缺、服務體系不健全等問題。為充分發揮我省體制機制優勢,大力推進中小企業的不斷發展,認真貫徹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不斷改善中小企業的發展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盡早制定一部切合浙江實際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符合上位法規定和我省實際情況,總結了多年的工作實踐經驗,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內容基本可行。現就條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關于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的職責問題
條例草案第四條對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的職責作了規定,但該規定過于簡單,為了更有利于中小企業工作的開展,建議條例草案對該條文內容進行充實修改。一是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的職責要與中小企業法和我省的三定方案相銜接,明確其為中小企業綜合指導、協調和服務的主要職責。二是將第三條第二款內容移作該條文的第二款,使鄉鎮人民政府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職責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相銜接。
二、關于中小企業的創業扶持問題
條例草案第二章創業扶持對中小企業的市場準入和發展都作了規定,總體上講這些規定有利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但都比較原則。調研中市縣普遍反映,規定不夠具體,可操作性不強,特別是對中小企業建設用地,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的內容過于籠統。對于“鼓勵投資建設多層標準廠房”的規定,各地反映,由于中小企業生產類型不同,生產廠房層高、層次要求都不相同,如僅建設標準廠房難以滿足中小企業的需求。而且根據我省塊狀經濟的特點,迫切需要根據產業特色建設多層廠房,才能適應中小企業個性化的廠房需求。為解決中小企業用地緊缺的問題,還要多方著手,統籌用地。條例草案除規定建設符合產業特點的多層廠房外,還需從充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進行土地置換、統籌使用閑置土地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才能緩解中小企業用地的困難。因此建議對中小企業用地的條文作相應較具體的修改完善。另外,在創業準入方面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對上述類型的初創小企業,可以按照行業特點降低注冊資金限額。”由于修改后的公司法已大幅度降低了公司設立的準入條件,且此表述也不符合公司資產法定的原則。因此建議將該規定修改為“其注冊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限額執行”,同時刪去“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的規定。
三、關于中小企業資金支持問題
條例草案明確了省級財政預算中應當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但各地反映,一是希望比照中小企業促進法,在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保證扶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安排。二是希望在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基礎上,根據財政收入增長的情況,專項資金能逐步有所增加。三是希望除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外,還可以廣泛吸納捐贈等社會資金,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因此,建議條例草案根據以上反映作修改補充。同時對鄉(鎮)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在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規定“財政充裕的鄉(鎮)人民政府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并制定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因“財政充裕”很難從量上界定,所以建議刪去“財政充裕”,由于上款已規定“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故該款可刪去“并制定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一句。
四、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問題
目前我省中小企業仍存在融資難問題,除了引導有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項目融資、債券發行等途徑融資,緩解資金短缺外,建立擔保和再擔保體系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根本途徑。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提出的“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信用再擔保機構”的要求,建議條例草案中增加逐步推進落實以上意見的內容。同時由于我省中小企業數量多,擔保機構又處于建立發展期,為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建議條例草案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資金用于擔保機構的建立、風險補償或獎勵”的內容,積極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五、關于中小企業市場開拓問題
中小企業不斷增強開拓國內外市場競爭力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條件,在國內外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新形勢下,建立與大企業的配套協作關系,是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延伸產業鏈條,帶動相關產業,推進中小企業專業化生產,促進生產向精、特、新發展的重要途徑。同時,中小企業要通過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強產品質量管理,不斷提升企業層次和產品檔次,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發展壯大。建議條例草案第六章市場開拓方面增加以上相關內容,并強調大企業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支持。
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還規定了政府采購向中小企業購買產品和服務的原則,但按照“同等優先”的要求,中小企業較難獲得優先,因此建議刪去“同等”二字,修改為“政府采購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優先的原則,向中小企業購買產品和服務”,以體現政府采購對中小企業的扶持。
六、關于職工培訓問題
我省中小企業多數是民營企業,其經營管理者整體素質還不是很高,因此不但要加強對企業職工的培訓,更需加強對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培訓。條例草案僅對職工培訓作了規定,未對經營管理者培訓作出規定,因此,建議增加相關內容。同時條例草案對培訓經費的轉引規定,一是規定不具體,不易操作;二是反映提取的教育經費,用于培訓的不多,用于考察學習的比較多。因此建議增加依法提取和專款專用、按實列支的規定內容,以落實培訓經費,保障中小企業整體素質的提高。另外,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發展,培訓的方式方法也要不斷改進,通過網絡技術等,多形式多渠道地開展培訓,提高培訓的質量和效果,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相關內容。
七、其他
【關鍵詞】 供電企業; 經濟責任審計; 內部審計
《中央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所指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依據國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經濟活動,以及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活動。按照該項規定,電網公司對領導干部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并按干部任免權限“誰任命,誰審計”的分級負責、分工審計原則,根據“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要求,加強對重大經營決策、重大經營風險、重要管理事項、重點控制環節和大額資金的檢查,對領導干部職責范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評價。在實際開展市級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深刻感受到,遵循科學的審計程序,獲取領導的支持,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做好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實行審計成果轉化,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等,對于成功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具有重大影響。
一、市級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程序
(一)審前準備
市級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對象是所屬二級單位(縣電力局、專業管理所或相關多經企業)的正職。根據市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指令書》和《關于對部分中層干部進行離任審計的通知》精神,進行審前調查,制訂審計方案,成立審計組,選派審計人員,確定審計任務,聽取被審單位離任領導任職期內的工作自述,查閱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計報表及其附屬經濟資料,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業務范圍、經營管理、內控制度、財務收支及人員情況、離任時的財務狀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找準審計切入點,確定審計分工和完成審計目標的具體日程。
(二)審計實施
審計實施中,審計人員通過實施審計程序,采用審核、觀察、監盤、詢問、函證、計算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同時作好審計記錄,寫好審計工作底稿,并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通過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經營成果、財務收支、資產質量和有關經營活動、重大經營決策以及經營績效審計,正確評價領導干部工作業績和廉潔自律情況。
(三)審計終結
審計終結階段的主要工作是撰寫審計報告,在界定企業負責人工作業績和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時,針對不同職責范圍的審計對象選擇適當的審計內容和考核指標。根據電力企業的生產和核算特點,對縣級電力局和城區局級主要領導考核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有:售電量、銷售收入、銷售成本、內部利潤總額、售電均價、電費回收率、資金上解率、綜合線損率和全員勞動生產率等指標計劃完成情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對獨立核算的多經企業考核企業領導任期內各年年末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增減變化情況、各年產值、成本、利潤指標完成情況、職工人年均收入情況、稅費上繳及企業所得稅減免情況、普通股股利分配情況、資產保值增值和管理情況等;對報賬制核算的專業管理所考核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主要工作業績從財務資產管理、供用電管理基礎工作、營銷管理、工程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制訂及執行情況等諸方面進行考察和認定。離任審計完成后,要做好審計檔案歸檔保管工作。
二、幾點體會
(一)領導重視是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前提
1.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我國干部管理的需要而開展的,已成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監督制度,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從立項到審計評價都必須有一定的行為準則。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企業強化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的一種有效方式,日益受到電網企業各級領導的重視,國家電網公司和省、市電力公司分別制訂了《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和審計業務指南,促進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2.經濟責任審計涉及企業經營管理全過程,上級領導將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營效益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經濟責任實施中,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均由單位主要領導親自簽發和提出意見,并將審計報告作為考核、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領導的支持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供了寬松良好的外部環境。
3.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廣泛,審計方法靈活多樣。利用核對、比較、詳查或抽查及內部控制制度查驗等審計方法進行對比分析,對業績指標采取縱橫對比法,對重大經營決策和特定問題作出分析。通過分析比較,摸清家底,肯定成績,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管理建議。離任者自覺接受審計,配合審計,明確了其在任的經濟責任。繼任者明確工作思路,盡快適應新的環境,保持了工作的連續性。上級領導和繼任者借助審計力量,全面了解單位的真實情況,進一步規避和控制風險,確定其經營決策。
(二)獲取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是保證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關鍵
中國內部審計具體準則指出“審計證據,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從事審計活動中,通過實施審計程序所獲取的,用以證實審計事項,做出審計結論和建議的依據”,它是解除或追究被審計人經濟責任的依據。審計證據具有相關性、充分性、可靠性的特點。相關性即審計證據與被審計事項密切相關;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足以支持審計意見;可靠性是指證據的可信程度。審計證據質量的高低不僅影響審計證據的證明力,而且關系到審計報告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因此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是保證電網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關鍵。
證據的類型取決于審計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廣泛,包括內控制度、重大經營決策、財務收支、績效、工程管理、營銷審計等,需要獲取多方面的證據。其中:財務審計是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企業財務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依法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取證目標是證實會計報表所作的各項認定;績效審計是在傳統的財務支出審計的基礎上,從企業支出的成本和取得的效益、效果來衡量其物質資源、人力資源配置與消耗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取證目標則是各項經營指標、效率指標和效益指標等的實現情況;電力營銷審計是對電網企業的市場營銷組合因素(即電力產品、價格、地點、促銷)效果的審計。其取證要關注電量、電費、線損數據來源真實性、電價政策執行的正確性、電費回收的及時性,回收率指標完成的真實性、電費資金管理的安全性和賬務管理的合規性、電力營銷管理工作的規范性、線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及其執行效果;工程管理審計主要關注工程立項、建設過程、工程(預)結算、工程竣工決算各環節的審計取證等等。
在實際工作中,市級電網企業領導干部任期短至1~2年,長至7~8年,跨越時間長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有些證據可能難以取得。同時,由于“先離任后審計”現象的存在,導致審計發現情況不能及時向當事人了解,而繼任者受到對情況不了解或不愿觸及矛盾等因素的影響,有可能增加審計發現和落實問題的難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證據的質量。
(三)審計的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和重要環節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在對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的基礎上,對其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的綜合評價。根據國家電網公司、省、市電力公司對企業負責人的考核要求,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主要包括:企業財務狀況評價;企業經營成果評價;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評價和企業重大經營決策評價。審計評價的方法是:以市級電網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為標準進行對比評價,確定資產經營責任和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采用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平均水平為標準進行對比評價,分析任期內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以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先進水平為標準進行對比評價,尋找本單位的差距。對取得的成績和查證的問題進行審計界定,分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不同于傳統的財務收支、經營管理、經濟效益審計等,傳統審計對事不對人,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政策性強,且既對事又對人的復雜的審計方式。該審計不僅工作量大,而且經濟責任劃分、審計評價都有一定的難度。一是可能因為以前家底不清,造成對接任認定困難;二是離任者非常關注審計評價,成績多本人感到滿意,問題多離任者不肯接受,因此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和重要環節。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遵循客觀性、相關性、公正性、發展性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熟練掌握相關政策,謹慎評價,建立在全部事實的基礎上,全面看待被審計人的功過。同時認定經濟責任不脫離當時當地的客觀環境和歷史條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審計范圍內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注重數據,作出真實、客觀、公正的評價。對非審計事項、審計中未涉及的事項、審計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作評價,堅持數據評價原則和準確性原則,使用規范語言。
(四)審計成果的轉化和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價值所在
審計成果是指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決定等結論性文書和其他相關的審計成果資料。審計成果運用是審計工作的最終環節,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鍵和價值所在。
電網企業應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要求,內部審計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大局意識,不斷創新,把審計結果轉化為紀檢、財務和人力資源部門需要的審計成果。同時與人力資源部、紀檢監察部門統一安排,分工協作,建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審計部門對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跟蹤督促落實,明確專人負責,有針對性地安排后續審計或審計回訪,加強對審計建議、意見的整改落實,督促被審計單位加強對被審問題的認識,以促使其加強管理。審計成果的有效利用,一方面,能夠促進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擴大內部審計影響力,提高內部審計監督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能夠加強干部管理監督,促進電網企業在干部選拔、加強干部廉政勤政建設、完善防范機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五)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是做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保證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專業性強,且實行的時間不長,在審計內容、方法、程序、評價上還需逐步規范。內部審計人員在參與市級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普遍感覺到,要在較短的審計時間內對企業負責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一個較準確的定量、定性評價,難度較大,且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內部審計人員要嚴格遵守審計人員職業道德,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在實踐中不斷提高自身專業技術水平、調查研究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工作的責任心。目前,市級供電企業現有內部審計人員以財務和工程審計人員為主,而經濟責任審計對審計人員知識面要求高,客觀需要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層次呈現多學科、多領域的狀態,需要復合型人才。一名合格的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較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必須熟悉會計業務及其風險控制,了解供電生產的特點、主要流程及營銷管理知識,了解和掌握新技術的運用,學會與企業不同專業人員交流、溝通,具備較好的文字表達能力,從而保證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科學性,增強審計風險防范能力,把市級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干得更出色。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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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核。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不得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制定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基金經理等人員管理的具體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經理的任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章任職條件和審核程序
第六條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四)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申請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擬任人)任職資格進行審核的申請及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前條第(三)項規定的從業經歷證明;
(四)最近3年工作單位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離任審查報告或者鑒定意見;
(五)對擬任人的考察意見;
(六)擬任人身份、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七)擬任人基金從業資格證明復印件;
(八)擬任人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九)任職條件、任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托管銀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前款除第(二)項、第(九)項以外的申請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應當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審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進行審查。考察、談話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談話應當作出記錄并經考察人和擬任人簽字。
第九條申報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機構的章程等規定作出選任或者改任的決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擬任人未按照擬任機構的規定履行擬任職務的,除有正當理由的外,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任免董事和基金經理,基金托管銀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報送任職、免職報告材料。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獨立董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二)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時間;
(三)最近3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任職;
(四)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五)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職。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職報告材料應當包括:
(一)董事任職報告和任職登記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六)項、第(九)項所列材料。
獨立董事任職報告材料還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工作經歷的證明,以及獨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書面承諾。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基金經理任職報告材料應當包括:
(一)基金經理任職報告和任職登記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的證明;
(四)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七)項所列材料。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董事職務,基金托管銀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免職報告材料:
(一)免職報告;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免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等規定的法律意見書。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經理職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免職報告材料。
第十七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免職報告材料進行審查。免職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機構改正。
第十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的任職和免職報告材料進行審查。
董事、基金經理不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規定予以更換。任免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維護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不得從事與所服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銀行的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第二十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勤勉盡責,切實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規定的職責,不得,不得違反規定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職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未經規定程序不得離職。
第二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參加公司的活動,切實履行職責。
獨立董事應當審慎和客觀地發表獨立意見,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應當認真執行董事會決議,有效執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安全完整,促進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應當協助總經理工作,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公司各項制度、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稽核。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嚴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關投資制度的規定,審慎勤勉,充分發揮專業判斷能力,不受他人干預,在授權范圍內獨立行使投資決策權。
第二十五條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的各項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確保本部門切實履行托管人職責,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保障基金財產的獨立與完整。
第二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應當加強業務學習,跟蹤行業發展動態,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擬任人在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中作弊,或者提交虛假任職資格申請材料的,中國證監會3年內不受理其任職資格申請。
第二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銀行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考核制度,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建立考核檔案。
中國證監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考核檔案進行檢查,對高級管理人員守法合規情況等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建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高級管理人員從事基金業務的相關情況。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銀行應當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予以披露。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兼任其他職務的,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并自批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性機構兼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擔任基金托管銀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職務。董事兼職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其兼職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長應當在知悉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
(二)辭職、離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務;
(三)擬因私出境1個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歸;
(四)直系親屬擬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經營性機構兼職;
(六)其他可能影響高級管理人員正常履行職務的情形。
督察長發生以上情形時,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被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者被工商、稅務和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的,公司應當自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及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者督察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由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務,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報告。
董事會決定的人員不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董事會限期另行決定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
代為履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90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因故同時不能履行職務,董事會不能按照前條規定決定代為履行職務人員的,主要股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
(一)業務活動可能嚴重損害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力,導致出現或者可能出現重大隱患,可能影響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
(三)違反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義務;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建議任職機構暫停或者免除其職務:
(一)最近1年內中國證監會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兩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監管談話后不按照規定整改;
(二)最近1年內受到行業協會紀律處分、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兩次以上;
(三)擅離職守;
(四)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或者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履行監管職責;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按照前條規定作出建議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機構。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3個工作日內向任職機構作出說明,任職機構對中國證監會擬作出的建議有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任職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建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暫停或者免除相關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銀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規定免職未滿兩年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和基金經理的離任制度,對離任審查等事項作出規定。
基金托管銀行應當建立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制度,對離任審計、離任審查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三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離任審計,并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審計報告應當附有被審計人的書面意見;被審計人員拒絕對審計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注明。
第四十條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督察長、基金經理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并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基金托管銀行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并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審查報告應當附有被審查人的書面意見;被審查人員拒絕對審查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注明。
第四十一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的,應當配合原任職機構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在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期間,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任職。
第四十二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后,不得泄漏原任職機構的非公開信息,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離任未滿3個月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經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未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擅自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的報告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二)違反程序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
(三)對中國證監會作出的暫停或者免除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建議,未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聘用從事投資業務的人員;
(五)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離任審查。
第四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兼任其他職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第四十七條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吊銷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吊銷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