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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當前社會矛盾糾紛日益多樣化、復雜化、尖銳化的形勢下,迫切需要以“全民共建共享”理念為指導,打造一套科學完備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建設平安中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推進社會治理精細化,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2015年10月13日,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七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會議指出,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對于保障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社會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現狀
(一)整合矛盾調解專項平臺
矛盾調解專項平臺,主要是以各地現有的、具備一定專業經驗的矛盾調解中心和各類調解委員會、調解室為依托建立起來的專業的矛盾調解專項綜合平臺。以許昌市為例,矛盾調解專項平臺,主要是以各區縣已經建立的、并有一定工作經驗的矛盾調解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依托而整合起來的,目的是實現矛盾糾紛統一受理、分流處理、專項解決機制,努力形成人民{解與司法調解相互銜接、協作配合的矛盾糾紛調解專項平臺,逐步將家庭關系、鄰里糾紛、環境保護、消費糾紛、物業管理等的相關糾紛集中到專項平臺進行調解。
1.整合有效平臺,集中資源配置。我國在多元化解機制中應積極有效的整合各類平臺并優化資源配置,夯實多元化解機制的基礎。許昌市各縣區結合本地實際,努力健全軟、硬件設施,建立了高標準、多功能的專業的矛盾調解中心。各縣區的專業人民調解中心有專職隊伍、有固定經費、有規章制度等,并已經受理了大量各類矛盾糾紛,實現了矛盾調解專項平臺建設的良好開局。具體如下:禹州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建起了集協調管理和調解于一身的專業人民調解綜合平臺:魏都區以許昌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依托,建設專業人民調解中心;丁莊辦事處將專業人民調解中心與已經建立的“說事評理幫幫團”和“巧嘴說事”有效銜接起來,開辟了更好的矛盾糾紛收集和化解渠道等。
2.建立規范制度,健全調解機制。科學、規范、便民的調解制度是多元糾紛化解機制長期有效運行的重要保障,國家應重視多元化解機制的制度構建和體系建設。許昌市各縣區矛盾調解專項平臺普遍提供“統一窗口、內部分流”的便民調解服務,建立“統一受理、分流處理、專項解決機制、限時辦理、監督反饋”機制。在值班考勤、評價反饋、綜合管理等各項制度下,完善一系列、流程化的工作制度,實現矛盾調解專項平臺的專業化、綜合化。
3.選配金牌調解員,壯大調解力量。工作在矛盾調解一線的調解員是我國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的最終落實及實施效果的保障,國家應重視對矛盾糾紛調解人員的吸引和培養,加強調解隊伍建設。許昌市各縣區在優秀人民調解員的基礎上,還積極組建以各行業具有行業專業背景和法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專業知識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在專業領域不斷著力,以期及時有效地解決各項糾紛,此外在調解隊伍的建設過程中,各縣區十分重視選調調解經驗豐富、勤勉敬業、熱心調解事業的優秀人民調解員,在隊伍組建之后,強調專業人民調解中要用語文明、舉止得體、服務高效等,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人民調解服務。
(二)以社區作為調解平臺的根本點
從根源上看,社區矛盾是各種社會矛盾在基層最集中的表現。社區是政府和社會組織中最基層的工作單位,當前已成為大多數矛盾糾紛的交匯地、直接發生地。許昌市各縣區一直在實踐和探索一種行之有效的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力求將矛盾解決在內部、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有力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區自治。
1.網格化管理延伸服務觸角。全面實行矛盾調解網格化管理,不僅體現了我國高效便民的法治思維,提高了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的效率,還是我國社會管理模式不斷提高的表現。許昌市魏都區、許昌縣、鄢陵縣、襄城縣、禹州市、長葛市按照無縫覆蓋、動態調整、便于管理的要求,將村居(社區)劃分為四級縱向網格,點面相連,更好地層次化、針對性進行調解服務,同時推動網格內的協作互助,定期流轉服務、強化交流,實現“人在格中走、事在網中辦”。其中魏都區還建立了專項信息平臺,將社區、街道、樓院三個層次,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技術等技術手段綜合管理。全區所有人口和所有的房屋、場所均納入平臺管理,形成了一個強大數據庫,在信息平臺上進行工作調度和安排。
2.服務細節化,切實保障民生。建立網格服務機制和網格排查化解機制,在網格內推行排查小隱患、控制小苗頭、調處小糾紛、辦理小事務、解決小問題、整治小環境等“六小”微服務。
3.多隊伍群防群治。即村級警務助理工作隊伍,法制宣傳隊伍,信息收集隊伍,人民調解隊伍,義務聯防工作隊伍,網格聯防隊伍。
4.多網防控,筑牢立體防控。即社會面巡邏防控網,視頻監控技防網,群防群治防控網,出城過濾卡口防控網,網絡信息防控網,信息收集網,特殊人群關愛服務網,安全防范法制教育網。
(三)調解訴訟無縫銜接
被譽為“東方經驗”的調解制度與訴訟的無縫對接,不僅可以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還可以法院的工作壓力,促進法律。政策和群眾利益的平衡。許昌市各縣區均推出了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其中,魏都區還創新建立了訪調對接,檢調對接,實現訴與非訴的無縫對接、快捷化解。訴前先調解,引導當事人不急于進行訴訟,到人民調解中心或行政調解中心先行調解:訴中聯動調解,適時與鄉村、社區等各部門進行對接,實現聯動調解;訴后做好安撫工作,及時向鄉村和部門通報案情,共同向當事人作判后釋明工作,實現案結事好。在司法指導、委托調解和司法確認三大抓手下做好糾紛解決工作。
二、我國基層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困境
(一)矛盾多元化解機制仍以訴訟為主
國家雖積極引導和鼓勵基層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但事實效果并不理想,矛盾化解仍以訴訟為主,解決方式仍相對單一。雖然許昌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通過網格化管理,已經滲透到各縣區的城市社區、農村社區、街道和村路。但是作為一個城市,社會階層復雜,隨著社會利益格局和人們的價值觀念發生了深刻變化和調整,人們對于糾紛的利益訴求也更加復雜,更多的人有糾紛解決的困擾,但是仍然有大部分群眾不知道糾紛解決的多種方法,僅僅對于訴訟較為熟悉。此外,建設法治社會的呼吁使得民眾對于除訴訟之外的糾紛解決機制不甚了解,而是動輒采用訴訟的解決方法,這也使得法院的工作壓力越來越大。
(二)人民調解員的數量缺乏,調解隊伍整體素質不高
人民調解制度在我國有著廣泛的群眾基礎,也是人們最能夠認同的“說和”的糾紛解決方式,比訟來,是不斷協商,能夠相對不傷感情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同時有著鮮明的中國特色。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法治進程不斷推進,人民調解制度也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也顯得越來越力不從心。
人民調解制度的一大特點就是調解進程的推進以及調解結果對于調解員的依賴性過高,同樣的糾紛,不同的調解員來解決可能結果大相徑庭,這不符合法治社會的基本初衷,因此人民調解員的整體素質就顯得尤為重要。以許昌市目前的情況來看,人民調解員大多是有著公益熱情的普通老百姓擔任,他們更多的是利用傳統文化中的基本道理以及說教的方式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而不是運用基本的法律法規等,這對于社會法制的發展處于不利狀態,這使得人民調解工作陷入尷尬。人民調解工作的另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其公益性,即其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性質,這就意味著其供養需要政府、社會等,其資金來源限制性較強,基于我市的情況,對于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顯然很有制約,因此,資金問題也是人民調解制度進步的重要阻礙。
(三)矛盾化解主體分散化,難以協調統一
矛盾往往是由各種原因和條件相互交織而成,經常會出現“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的復雜關聯,社會矛盾由于社會各個因素的交叉存在,更是使得各類社會矛盾之間相互糾結疊加、復雜難解,因而也必然要求矛盾化解體系本身的整體性和統一性。此外我國社會管理是習慣于將國家公權力主體凌駕于一切之上,公權力的管轄范圍幾乎沒有遺漏,這種大包大攬的管理方式很容易不恰當地排除其他社會力量。但是,政府的力量畢竟有限,在應對復雜社會矛盾過程中其顯現出來的資源、能力不足也使得其自身公信力不斷下降,這對于糾紛解決百害無利。事實上,現存矛盾化解體系主要采取的是按類型分別應對,各個主體之間按照既定工作模式各自為政、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綜合協調,甚至多個主體之間存在著職能交替疊加或者存在推諉可能。
(四)各類解紛主體銜接協調不夠
在現實運作中,訴訟與非訴機制缺乏應有的銜接,訴訟方式過于被青睞,也同時導致非訴方式很難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從而其被重視程度也不斷下降,導致當事人在選擇解決方式的時候不會優先考慮。此外,在制度中對于非訴和訴訟的銜接也沒有合法規范的呈現形式,顯得無章可循,使得訴訟中的法官、非訴中的主體機關無所適從,既不想過多地照管對方,也確實無法形成良性配合和規范化的模式。非訴訟解紛方式之間也同樣存在著互補銜接機制不足的問題,沒有規范的管理方法和模式,可供選擇的解紛渠道不足,糾紛沖突最終還是進入訴訟渠道。
三、完善我國基層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建議
(一)加大宣傳多元化理念,提高解紛主體多元化意識
我社會快速轉型發展使得各類矛盾增多,而現有解紛機制顯得力不從心,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正體現了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新理念的制度安排。正是將糾紛解決權由國家壟斷逐步向社會回歸,建構一套“以訴訟為核心、以調解為基礎、以社會為依托、以法制為保障”的多元化解紛系統。因此,應不斷加強矛盾多元化解機制的宣傳,使普通百姓更深入地了解各種矛盾糾紛化解的程序、優勢和效果,能主動尋求不同的糾紛化解機制,切實使矛盾多元化解機制得理念深入人心。
(二)構建信息聯網化糾紛解決機制
在線糾紛解決機制(ODR)“是一種將計算機信息處理功能與便利的通信網絡相結合的訴訟外爭議解決模式,是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DR)在網絡空間的運用。”隨著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人們的工作生活與網絡結合得越加緊密,網絡和信息化在為人們生活提供高效便捷低廉服務的同時,也由此產生了新的糾紛和糾紛解決機制。
1.ODR的充分利用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隨著移動互聯網在中國的高速發展,互聯網滲入的工作領域和工作模式在不斷改變著傳統的行業和領域,對于糾紛解決領域也不例外,利用互聯網進行管理已經成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體現。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lC)的第36次全國互聯網發展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6月,我國互聯網普及率為58.4%。手機網民規模達6.74億。對于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來說,納入ODR是糾紛解決機制現代化的重要變現,ODR是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一“元”。
2.建立網格與網絡相互嵌套的多元矛盾化解機制。ODR作為一種新型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其運用過程和運用結果也是衡量我國糾紛解決成效的重要一環,決不能排除在外,對于ODR要用較為包容的態度,在規范中發展,同時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創新規范方式,讓其更適應現在社會的發展,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作用。在互聯網虛擬世界之外,將既定基層行政區劃中的街道、社區、村鎮等基層單位劃分為若干個管理網格,在、公安、司法、工商等政府部門的協調配合下,充分調動各部門的積極性,協同參與,使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最大限度地覆蓋更多的普通民眾。從而使糾紛化解在萌芽階段,最大限度地發揮預警機制的重要作用,從而高效及時地化解社會糾紛。
(三)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
國家應積極支持鼓勵地方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雖然目前許昌市有些縣區也在嘗試和探索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但是目前三個調解之間的銜接還不夠深入,工作尚未完全展開,未能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有機銜接,對于解決具有行政性質的案件,如山林權屬爭議等具有無可替代的最好效果;人民調解與公安、勞動、農林業等行政部門的民行調解銜接,是人民調解可優化的最重要領域,這些方面覆蓋了大部分的調解案件,應該予以充分重視;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緊密結合,是現代法治進程中的重要內容,僅僅依靠司法、依靠國家強制力難以化解糾紛于無形,達到最好的社會效果,因此人民調解和法院調解的銜接是開辟訴訟與調解對接的“綠色通道”;與此同時,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者的銜接聯動也至關重要,如法院、公安、司法部門等聯合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訴調銜接工作機制,使交通事故糾紛“三調”聯動處理有規可循。
(四)拓展專業化、職業化、社會化的調解組織
針對特殊領域的專業性問題,可以多部門牽頭,聯合建立專門的調解委員會,如司法部門、衛生部門、保險部門可以聯合建立和諧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這樣對于醫療糾紛的解決就多了專業化、職業化的保障。此外比如交通事故糾紛、勞動爭議、物業管理等重點、熱點矛盾問題,都可以采取此類方式,探索形成更加專業、職業、聯合性的糾紛解決組織。又如,矛盾調解中心可以與行業協會建立調解法律服務平臺,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中心工作站,使調解更加專業化、社會化。
一、排查工作制度化
開發區司法所重視對矛盾糾紛的排查和預防,將矛盾遏制在萌芽狀態,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既是當前開發區人民調解工作的要點,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性工作,我們按照“維穩工作要抓重點,重點工作要走捷徑,捷徑工作要常規化,常規工作要制度化”的工作思路,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三項制度。
一是建立預防排查工作機制。排查時間為每月兩次,排查措施采取定時、定點、定人、定責的“四定”排查工作方法;排查方式采取拉網式、排雷式、布控式的“三排”方式;排查效果以排得準、查的快、上報及時為標準,真正做到了民情,知民意,切實保證了矛盾糾紛信息準,情況明,底數清。
二是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通報制度。堅持每月兩次的糾紛排查調處通報制度,以墻報或簡報的形式在各社區(村)居民廣場對外通報,讓廣大干群知曉本地糾紛發生情況,調處情況和調解協議履行情況,有利于社區(村)居民遵紀守法自覺性,調動干部調解糾紛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三是建立零報告制度。堅持在敏感時期每天16點之前向司法所報告“平安”情況,做到“有事報情況,無事報平安”,真正將矛盾糾紛排查在事發地,遏制在萌芽狀態,及時化解在基層。
二、排查組織網格化
開發區司法所進一步健全了開發區、社區(村)、居民組三級排查調處工作網絡。通過司法所網格管理社會化建立了開發區調解網格,真正形成了“以網格片區為龍頭,以人民調解員為骨干,以社區(村)排查組為依托”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動“網格”,通過“網格”可以及時查清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事件及當事人,分析矛盾糾紛的成因、事態性質及影響,以便通過“網格”將其排解,今年一季度開發區無一起因調解不及時或處置不當致使矛盾激化的糾紛或發生,真正實現了“小矛盾不出居民(組)、大矛盾不出社區(村)、重大矛盾不出開發區”的調解工作目標。
三、信息反饋多元化
近年來,農村經濟在不斷飛速發展的同時,受到經濟轉軌、利益格局調整和文化思潮變革等因素影響,一些社會關系與矛盾糾紛趨于緊張和復雜,存在某些不安定的隱患、不和諧的因素,影響了基層的社會和諧和健康發展。本文通過對旺蒼地區鄉鎮的矛盾糾紛研究厘清農村矛盾糾紛呈現的主要現狀與特征,并尋找妥善化解之道。
一、當前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種類
(一)干群之間的矛盾糾紛
1、干部作風問題導致群眾對基層組織缺乏信任。由于農村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加之近年來青壯年都外出打工,基層人才的外流造成村領導班子成員素質整體不高成為不爭的實事。素質的參差不齊又使農村干部出于理解不同或者個人的私心,在政策執行上時常出現偏差。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對待群眾缺乏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對村民反映的問題敷衍塞責,推諉拖拉,對正當要求置若罔聞,對發現的矛盾糾紛不及時調處,或者采用高壓政策或“一言堂”,以人治代替法治、從而使小糾紛激化成大矛盾。簡單粗暴的工作方式引起了雙方的對立,基層群眾把對個別干部的埋怨轉化成對政策的不理解和對村委會的不信任。而群眾的上訪也讓村委會把其劃為“刁民”,干群關系十分緊張。
2、管理職能與體制問題導致行政效率低下,難以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基層組織網絡建設不健全,各項工作條塊分割、機構龐大、冗員過多、加之工作人員人浮于事、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等現象時有發生,部門聯動協調工作機制作用、群防群治作用發揮不好。一些村社綜治網絡、人民調解網絡不健全,培訓機制、激勵機制、考核機制的不健全導致基層工作網絡作用發揮不好,對因宅基地、土地、婚姻、鄰里關系等引發的民事糾紛不能及時妥善化解處理。矛盾長期得不到化解,基層群眾對村委會的不滿與日俱增。
3、基層管理存在“一言堂”導致群眾民利受到損害。當前,農民的民主法制意識逐步增強,然而少數村干部在村級集體事務管理中,沒有真正貫徹“一事一議”,最多是形式上做到了村務、財務公開,但對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就開小會個別干部拍板決定,侵犯了村民的利益從而引發村民不滿。村務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群眾對干部多心、不放心,有意見,反映村干部吃喝貪占和財務混亂的越級上訪問題仍居高不下。
(二)基層群眾之間的矛盾糾紛。
由于歷史原因,基層法治觀念薄弱,村民還沒有養成 “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識,從而導致鄰里之間及家庭內部矛盾不斷加深。這些糾紛既影響著村內的和諧、民風的純樸,也使干群關系更一步惡化,群眾間的糾紛主要表現為:
1、因宅基地、林地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近年來國家始終對“三農”問題高度重視,隨著“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力度的加大,各項惠農政策和保障民生舉措的相繼出臺,土地作為一種稀缺資源,作為農民賴以生產和生活的物質基礎,自古以來被農民視為安身立命的根本。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對土地的依賴性越來越強,土地和土地所承載的利益比歷史上任何一個時期都更讓人眼紅。補償款兌付、林權糾紛、宅基地糾紛正呈逐年增多之勢。只要涉及土地權屬糾紛往往調處難度都特別大,處理稍有不慎極易引發,激發人民內部矛盾的升級。
2、因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引起的糾紛。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婚姻家庭觀念發生了轉變,近年來農村離婚率逐年上升,婚姻矛盾逐年升級。伴隨“打工潮”青壯后村民紛紛外務工,身處“花花世界”長期兩地分居,造成婚姻基礎動搖。因離婚、解除同居或贍養、繼承、財產分割引起的婚姻家庭糾紛,因雞毛蒜皮的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大量涌現。
二、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特征
1、矛盾糾紛的多元化。矛盾主體增多,矛盾關系廣泛、復雜,往往是國家、集體、個體和多種經濟組織的矛盾交織在一起,矛盾糾紛呈現多元化。
2、矛盾糾紛復雜化。因農村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差異性和有關機關的行政行為和辦事程序的隨意性,導致了社會矛盾糾紛復雜化。農村矛盾糾紛由從前 “一因一果”向“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轉化。現在農村矛盾糾紛不確定性與以前相比大為加強,一個簡單的糾紛往往牽扯幾人或一個群體的利益,矛盾糾紛的復雜性大大的增加了調處的難度。
3、矛盾糾紛呈現群體化。隨著農村法治進程的推進,基層群眾民主法制意識越來越強,加之農村矛盾糾紛與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涉及面廣加上血緣宗親等因素,極易發展成群體行為,若處理方式不當,或者調處不及時,極易引發。
4、矛盾糾紛的季節性。農村矛盾糾紛常常伴隨著春耕大忙,外出務工人員返鄉等時節集中暴發,呈現明顯的季節性。
5、解決方式激烈化、網絡化呈現對抗性。矛盾之初,村民大多通過向村社或者鄉鎮干部反映問題,希望能解決糾紛維護自身權益,這時大多簡單糾紛都能及時化解。但一些重大、復雜、疑難糾紛的解決耗時過久,加之一些基層干部工作方法簡單,對待群眾缺乏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對村民反映的問題敷衍塞責,推諉拖拉,對正當要求置若罔聞。致使當事人失去耐心,認為自己的問題靠正常程序反映根本解決不了,“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只有把事情鬧大了才能得到根本解決,故動輒就大鬧。另外,個別基層群眾片面追求個人利益,為謀取利益最大化,不顧法律、道德約束,通過網絡把歪曲的事實發表在網上,希望通過網絡不斷給政府施加壓力。這些都造成了干群關系的緊張,當事雙方的對立。一些政府部門對待非正常上訪事件,頂不住壓力片面強調“和諧穩定”,在處理過程中不嚴格按照法律政策規定,做出過多的妥協讓步又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人民群眾不信法的惡劣影響,助長了不按正常渠道合法表達合理訴求的歪風邪氣。
三、處理農村矛盾糾紛的對策
矛盾糾紛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積極預防和及時化解基層矛盾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依法、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調處機制,從實際需要來看,當前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1、充分發揮法制
宣傳、教育疏導功能,促使群眾學法、守法、用法。一是加強對農村重點普法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加大對村社普法宣傳工作的指導力度,將普法宣傳工作貫穿于各項工作的各個環節。二是積極探索法制宣傳教育方式方法。把普法工作與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新農村建設等結合起來,創新“法律七進”活動形式,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系統性和社,!會參與性。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開展送法下鄉、法律咨詢、法制講座等活動。完善普法平臺建設,深入開展“法律七進”、“法律明白人工程”等活動,充分利用“網絡普法”、以案說法等形式,增強普法宣傳的互動性和趣味性。通過培訓學法骨干,達到以點帶片,以片帶面的學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會氛圍,提高廣大農民群眾遵守法律的自覺性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主動性。從而形成了“政府牽頭,部門聯動,全民參與,共促法治”的“大普法”格局。三是要把農村法治教育與德育教育相結合。將依法調解貫穿于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全過程,在調解過程中加強法律宣傳工作,全面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形成依法表達訴求和維權的氛圍,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還要將“寬以待人”的傳統文化貫穿于調處矛盾糾紛具體案件的全過程。主動營造仁和禮讓的調解氛圍,以傳統倫理道德文化和民間諺語、典型案例等說服、教育當事人,引導雙方當事人在調處過程中冷靜分析,寬容,促使糾紛當事人互諒互讓,積極引導當事人思想觀念轉變,實現了調處結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最終達到握手言和。2、健全制度, 強化指導,確保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實效。基層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指導作用,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幫助村級自治組織健全村務管理制度, 著力提升基層各項事務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做到決策民主、內容合法,程序規范,形成了村級工作運作有序、村干部行為規范,村級制度較為完善的工作局面。同時鄉鎮政府要把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建立科學、合理考核考核體系,把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與新農村建設、“依法治理”等相關考核結合起來,制定相關獎勵政策,建立起一整套的獎懲體系,為矛盾糾紛調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3、扎實開展依法治理工作、減少基層矛盾糾紛的發生。要以“會前學法”制度為抓手,繼續堅持領導干部法制講座、學法考試等制度不放松,全面提升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意識和法律素養,推動“法律七進”、“依法治理示范鄉鎮”創建等各項工作高效開展,確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依法行政、不損群眾利益。要加強對村主要干部培訓工作,規范黨務、村務行為,加快基層民主化進程,從根本上減少或杜絕了因村務管理混亂而引發矛盾糾紛。
4、深化社會管理創新,構建化解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
(1)提高認識,深化社會管理創新,努力把大調解工作向縱深推進。要深刻認識到大調解工作是為“第一要務”服務這一本質,站在發展的高度認識大調解工作,緊緊圍繞發展這一中心任務做好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要深刻認識到大調解工作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牢固確立“以人為本”、“為民服務”的工作理念,千方百計提高調處成功率,努力為基層群眾解決實際問題,維護基層群眾的合法權益 ;要深刻認識到大調解工作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大調解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我們必須積極適應國家法治化進程的需要,有力地提升大調解工作社會效果,增強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實效性。
(2)著力構建 “大調解”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在健全組織網絡的基礎上,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種資源,形成上下聯動,立體防控的工作格局。進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糾紛的預防、排查、調處機制,定期對各類矛盾糾紛、安全隱患和突出問題進行全面細致排查,及時掌握人民群眾訴求和矛盾糾紛產生的成因,分析研判各類不穩定因素,建立化解工作預案,健全快速反應機制。通過加大部門間配合力度,創新大調解工作格局。探索調解工作向專業化、行業化發展。創新調解新模式,推動調解隊伍專業化、社會化建設。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格局,逐漸形成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倡導和支持一般民間糾紛向非訴訟解決渠道分流。切實建立起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會矛盾的新機制,努力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牢牢把握調解工作的主動權。
(3)建立協調機制,實現三大調解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鄉(鎮)村兩級調解組織在矛盾糾紛預警、控制、調處方面的獨特作用,通過信息員建立全方位的預防機制。著重“抓早、抓小、抓苗頭”,做到早預防、早介入、早教育、早調解,達到早消化、早控制、早轉化、早結案,把可能發生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把可能轉化成巨大影響事件的矛盾糾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效控制矛盾糾紛。對排查出的重大、疑難、復雜糾紛實行“領導包案制”落實責任人,避免矛盾糾紛激化擴大,對化解糾紛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糾紛擴大的責任人追究責任。還要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深入開展矛盾糾紛 “大調解”五進活動 ,通過現場調解以案釋法等形式,加大普法宣傳力度,不斷增強廣大群眾的守法意識和明辨是非能力,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糾紛發生。逐步規范,加強三大調解的聯動機制建設,規范調處程序,加強訴調對接、人民調解司法確認,打好“組合拳”,確保三大調解密切配合,有機銜接,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把調解工作的效果最大限度地發揮好、實現好。
5、健全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網絡暢通訴求渠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機制,拓展援助渠道,擴大農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范圍,確保法律援助“應援盡援”,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總之,隨著農村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矛盾糾紛成總體上升趨勢,對此我們要有充分的認識,對排查出來的各類矛盾糾紛,要進行認真地分析研判并妥善處置,發揮大調解“為政府分憂、為分流、為法院減負、為公安減壓、為群眾解難”的積極作用。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和積累調處矛盾糾紛的經驗,積極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維持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為不斷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1、李杰《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現狀及對策》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法院高度重視多元化糾紛機制改革工作,主要領導靠前指揮,強力推進,任務分解到部門,工作具體到人,規章制度明確具體,對接程序清晰明了,工作做細做實。對工作不力馬虎敷衍的,加強督促檢查;對工作存在薄弱環節的,積極幫助指導,確保訴調對接中心發揮實實在在的糾紛化解功能。
二、轉變觀念,開拓視野。**法院努力轉變過去僅靠法院一家調解的傳統觀念,將訴調對接平臺從單一平面的銜接功能向多元化立體的服務功能轉變;將訴調對接機制從單向輸出向雙向互動轉變;將訴調銜接對象從重點突破向全面啟動轉變;將訴調對接操作規范從零散差異向系統整合轉變;將專門法官的培養從經驗型向職業型轉變;將法院內部調解機制從粗放型向精細化轉變。
三、加強宣傳,扎實推進。采用新聞媒體、微信微博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作用。讓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靈活、高效、便捷、費用低廉的優越性,引導其更多選擇適合的糾紛解決方式,從而不斷擴大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受眾面和影響力,深入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工作向縱深發展。
人民法院的審判功能正在發生變化,司法資源應當根據糾紛的性質進行合理配置。*法院為適應解決糾紛的多元化需求,對矛盾糾紛的調解、和解工作高度重視,主要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訴調對接中心
(一)成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領導小組,院長任領導小組組長,分管訴訟服務中心的副院長擔任副組長,立案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庭、審判監督庭、人民法庭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在訴訟服務中心下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平臺,統一命名為“訴調對接中心”,中心成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立案庭,具體負責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工作。
(二)訴調對接中心的主要職能,是對訴至法院的糾紛進行過濾、輔導、分流,除依法不得調解、明顯不適宜調解以及當事人拒絕調解的以外,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當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開展委派調解、委托調解;負責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名冊管理;負責建立法院與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以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組織的銜接機制。
(三)訴調對接中心加強與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民商事調解組織,公證機構,律師協會,工會、婦聯和共青團等組織部門的對接工作,制定對接程序和工作規則,建立工作聯絡溝通機制,發揮各自化解糾紛優勢,形成解決糾紛合力,把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二、創新多元化糾紛解決工作機制
(一)探索建立特邀調解組織及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明確進入名冊的調解組織及調解員的條件,特邀調解組織及調解員的資質認證制度,進一步拓寬選任領域。健全特邀調解組織及調解員的工作考評及退出機制,完善名冊的公開機制及使用流程,提高名冊使用率。
一、非訴人民調解工作主要做法
(一)緊扣市區工作實際設機構,在組織建設上走出司法非訴人民調解特色。
一是強化組織保障。區成立了非訴調解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司法局主要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各專業委員會的主要領導擔任,負責市區非訴調解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督查,抽調業務骨干為落實非訴調解工作的具體責任人。二是搭建非訴調解工作平臺。在各專業單位設立人民調解窗口,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增設人民調解室,辦公地點設在各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專業單位實現對接,有效提高矛盾糾紛調處的針對性。三是確保人員到位。非訴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了8名專職調解員并常駐各專業非訴調解室工作,邀請各基層司法所人員、各行業德高望重的退休人員、執業律師、公證人員和學法律專業的實習生為兼職調解員,對相關案件進行調解或協助調解。專職調解員月薪工資為基本工資加調解成功并形成卷宗的獎勵工資,兼職調解員每參加一起調解,補助100元。
(二)非訴工作出新招,無縫對接顯成效。
1、創新方法,豐富手段。我區非訴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完善,不斷創新,逐步探索出了一整套調解方法。如搶抓關鍵、利益平衡、辯法析理、案例誘導、冷卻處理法和溫情感化等,將這些方法靈活運用,巧妙有機地結合到一起。一是抓住關鍵點。對于一些爭議標的不大而案情卻相對復雜的案件,并不固守查清事實這一教條,而是本著利益平衡的原則,在盡量了解案情的同時,尋找雙方當事人的實體利益平衡點,圍繞這個平衡點進行調解,取得了較好效果。二是辯法析理誘導。在民事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調解過程中,根據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理出頭緒,講明法律,說清道理,通過及時耐心的啟發疏導和說服教育以及相關案例,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如訴前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雙方當事人劍拔弩張,情緒激動,矛盾隨時可能激化。對此,調解人員辦案人員分頭到原被告家中,在指出雙方均有過錯并做其思想工作的同時,向雙方講述了一起因瑣事互毆,打人者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而被害人致殘的案例,教育雙方摒棄前嫌。最終通過引導和說服教育,雙方當事人互相道歉,握手言和。三是借力使力。一件糾紛到了法院,雙方當事人都托人的為數不少。對此,調委會工作人員借助雙方“說情人”,利用他們來開導當事人,為糾紛調解創造有利條件,并針對當事人比較相信人、律師的特點,通過人和律師協助調委會做當事人的工作,促成調解等方法,取得了較好效果。四是冷熱處理重感化。針對不同糾紛的特點,準確把握調解時機,分別適用“冷處理”、“熱處理”、“溫處理”等不同方法,對于打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當事人情緒比較激動或矛盾較為激化的案件,不急于調解,而是先放一段時間,使當事人的情緒“涼”下來,從而使當事人能夠冷靜下來,正確分析案情,從而愿意接受調解;對當事人已有調解意愿,但還拿不定主意的時候,趁熱打鐵,不失時機地擺事實、講道理,進行“熱調解”;對與當事人接觸進行調解的時候,要出以真心、付出真情,讓當事人相信調解人員是他的貼心人,會為他主持公道,從而愿意講出真實的想法,愿意接受調解人員提出的調解意見,進行“溫處理”。同時通過“部門聯動、司法為主”的聯合調處方式,委托親朋好友等社會人士進行調解,從而將社會資源引入司法領域。
2、堅持原則,規范調解。為實現非訴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解決糾紛過程中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非訴調解委員會確立了四項“調解原則”。一是合法原則,即民事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調解的過程和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公開原則,即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調解;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調解的,可以不公開調解。三是效率原則,即及時、便捷調解,化解矛盾,減輕當事人訴累,調解不成的,及時進入訴訟程序。四是規范原則,即在制作調解書時,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規范來進行制作,防止出現調解書不規范問題。非訴人民調解委員會自成立以來,未出現違法調解、強迫調解的問題,沒有出現超期限調解和調解書不規范的問題,各項工作已走上規范化軌道。
二、非訴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與司法行政機關建立銜接機制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各非訴人民調解室、司法所調處的民間糾紛而達成的協議,因沒有強制力,其中有部分未能執行。從調解看,一般是由各非訴人民調解室、司法所將達成的協議提交人民法庭、法院來確認。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確認,當事人的稱謂以原糾紛協議雙方為原被告。相當于把調解協議書拿到法院去“公證”,賦予其法律強制力。但是從調解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當事人雙方不愿到法院確認。因為選擇非訴人民調解、司法所調解,就應監督執行。無須再費精力到法院確認,而且發生訴訟費用,對協議雙方不經濟,并且費時費力,增加訴累。
(二)在案結事了方面銜接機制有待于完善細化。
調解中,經常發生各非訴人民調解室、司法所調解不了的案件或調解后反悔的案件以及調解后不能履行的案件,最后當事人采取訴訟方式。這就存在一個糾紛解決的銜接機制問題。如果非訴人民調解室、司法所與法院共同做好這類矛盾的受理、調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案結事了。
(三)建立大調解格局成員單位的職能作用沒有充分發揮,有待于進一步夯實。
現實中有很多糾紛未通過各級組織處理而直接進入到法院來,給法院帶來前所未有的工作壓力和風險。因此,有必要落實大調解格局成員單位的職責。即各種糾紛分散由各鄉鎮調委會、村級組織、有關單位去調處。調處無果的,可以由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立案后進入程序進行處理,多元化解糾紛,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
(四)調解組織、調解員培訓不夠扎實。
調解組織的培訓主要以鄉鎮政府為主,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參與培訓的較少。究其原因是:各級調解組織、調解員的設立、配備均由各鄉鎮政府、各單位確定,培訓機會少,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主動聯系時遇不到機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只是通過個案的審理,與各調解員接觸并現場指導培訓,沒有形成規模培訓。調解依靠對地方習俗了解經驗及自身的威信,缺乏法律上的分析和判斷,難以讓當事人信服。
(五)調解協議書的確認工作還存在一些難點。
一是調解協議簽訂和協議確認書完成之間的時間差問題。比如在處理企業勞資糾紛時,當事人(主要是農民工一方)在簽訂協議并當場履行協議后就離開,之后再向他們送達確認書并簽收回執時很難找到其人。二是基層調委會制作的調解協議書質量也存在一些問題。由于不少調解員的文字表達能力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制作的協議書質量不高,已成為開展調解協議確認工作的一大瓶頸。
三、非訴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對策及建議
(一)繼續完善大調解模式。由縣(區)委、政府統一領導,政法委協調,司法行政機關、政府各職能部門、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參與,以非訴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既充分發揮作用,又相互銜接配合,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只有整合現有調解資源,實現功能互補和程序銜接的有機統一,才能使各種調解在充分發揮各自功能的前提下,達到相互協調,互相促進,實現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方面作用的最大化、最優化。解決辦法:一是選擇一個矛盾多發行業單位或街道(鄉鎮),實行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的試點,由政府出資與人民調解組織簽訂解決糾紛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探索適應市區以及不同行業結構、矛盾易發單位等社會矛盾糾紛解決的多元化模式。二是在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銜接方面,可在各單位設立人民調解窗口。其優勢在于:一方面對屬于人民調解范圍的民間糾紛就近就便進行訴前調解;另一方面邀請非訴人民調解員、司法員調解、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指導等創造程序上、制度上的便利。更重要的是,能夠為糾紛當事人利用調解機制解決糾紛提供最大的方便。
(二)非訴調解協議確認機制,有待于在調解中進一步完善和明確。當前,我區非訴民事調解協議的基本操作流程已具雛形,但還有待進一步細化,有待形成更為具體的書面操作文本,要根據不同類型的案件,制定相應的具體措施,便于確認工作有章可循,使確認工作進一步規范化。所以我們在確認工作中,要對法律精神更深入理解,既要拓展確認工作的適用范圍,又要嚴格劃定確認的,使這項新制度發揮其應有的最大功能。
(三)要拓寬工作領域。要把非訴調解從民事案件訴前調解、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調解引入到社會各行各業矛盾糾紛的化解中,特別是治安行政、勞動爭議、、產品質量責任爭議、合同爭議、醫療糾紛、環境污染賠償等許多領域。在立法或司法解釋對非訴調解做出明確法律定位之前,非訴調解組織完全可以發揮自身的優勢,不斷拓展調解領域,探索與行政調解新的銜接機制。
(四)加強素質提升。要切實提高人民調解隊伍的專業素質和工作水平,調解人員素質決定人民調解工作的成效,同一個矛盾糾紛,經不同素質的人員來處理,其效果是不一樣的。綜合素質高的人民調解員,能夠以恰到好處的方式方法,使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冰消雪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雙方之間的關系恢復到未發生矛盾前的友好、和睦狀態;反之,不但不能化解矛盾,而且可能使矛盾激化。因此,要建立人民調解員定期培訓工作制度,由法院、司法機關抽調業務骨干,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集中培訓。不定期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依法公開審理的各類案件,有效提高他們調處糾紛和適用法律的能力。
(五)物質保障亟待加強。為確保非訴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要按照《人民調解法》規定,把調解員津貼納入財政預算。各黨、政、企事業單位和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均應設立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和調解室,真正實現“人員固定、場所固定、工作時間固定”。為激發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還要按月發放定期津貼。
(六)社會宣傳要加強。為提高非訴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知曉率,要積極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開展非訴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促進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化解社會各類矛盾糾紛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地發揮。
關鍵詞:社區法官;工作機制;訴調對接;能動司法
中圖分類號:D92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4)02-0072-03
社區法官工作制度是法院主動將司法資源下沉至基層,在轄區內的社區建立社區法官工作室,指定法官進駐社區,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的制度。法院派駐社區的在職法官稱為“社區法官”,“社區法官”與“退休法官”、“社區法官助理”共同負責社區法官工作室的運行。自2002年青島市北法院首創“社區巡回法官”工作制度以來,社區法官工作機制的探索已經過了十個年頭。該制度使得法院與相關職能部門在職能上深度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社區搭建起矛盾糾紛化解的工作平臺,把司法服務延伸至社會各個領域和基層社區,探索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一、構建社區法官工作機制的理論基礎
(一)契合能動司法的工作理念
美國法學家諾內特將法律分為回應型法、自治型法、壓制型法3類。回應型法注重于法律、政策以及社會公認的準則引導,其功能是調整而非裁判,強調司法應在實質意義上回應社會需求,擺脫形式主義的束縛[1]。當前我國能動司法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將社會目標的實現作為司法的基本方向;二是把多重社會價值以及多元社會規則作為司法考量的重要依據;三是把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方式;四是司法工作更加突出便民、利民[2]。社區法官工作機制就是要法官改變以往的辦案方式,變“坐堂問案”為“主動服務”,要求法官走出法庭,走進社區,拉近法官與群眾的距離,改變傳統的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的單一矛盾化解方式,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使得法院與社區(村)的基層組織共建法律服務網絡,促使矛盾化解在基層萌芽狀態。社區法官制度契合了當下能動司法的工作理念,生動詮釋了“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是人民法院創新社會管理、化解社會矛盾、打造“無訟社區”的必然要求。
(二)適應社區協同主義的要求
德國學者貝特曼(Bettermann)于1972年首先在民事訴訟理論中使用協同主義的概念。隨后德國學者瓦塞曼(Rudolf Wassermann)系統詮釋了協同主義的概念,他強調民事訴訟應當由自由主義向社會主義轉變,強調當事人與司法機關的協同關系,要求所有訴訟參與者協同訴訟,共同化解矛盾糾紛[3]。在基層社區矛盾日益多發的背景下,吸收和借鑒民事訴訟中的協同主義理論,有利于從根本上化解糾紛。社區協同主義是強調法官、基層自治組織與當事人間的協同關系,要求各糾紛相關方相互配合,盡早化解糾紛。社區協同主義的糾紛化解理念是創建社區法官工作機制的理論基礎,充分體現了社區法官工作制度的功能性質,是對社區法官制度的應然模式的理想思考。
(三)有利于實現訴調對接
訴調對接中的“訴”代表法院的司法程序,“調”代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非訴調解程序。訴調對接的本質是實現矛盾的司法化解與司法外化解的有效銜接,實現法院與社會調解組織職能上的良性互動、作用上的優勢互補[4]。當前,司法機關應當加大對民間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力度,促使民間調解走上主體多元化、程序規范化、內容專業化的良性軌道。經過實踐的探索,我們發現社區法官工作機制創造性地發展了訴調對接機制,將司法資源下移,使法官深入社區、貼近群眾從而實現了從技術性法官到社會性法官的轉變;社區法官工作機制注重培育社區矛盾自我消解的能力,實現了單純依靠政府力量到依靠民間力量轉變;通過派駐社區法官工作室,加大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力度,豐富了調解主體、規范了調解程序、提升了調解能力,提供了帶有準司法性質的法律服務,實現了由基層社會的糾紛解決機制到具有普適性法律效力的正規糾紛解決機制的轉變。
二、和諧社會語境下該制度的價值分析
(一)有利于和諧社區的構建
社區法官參與和指導社會矛盾的化解是現代管理理念和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滿足了傳統治理和鄉土社會的需求,交替體現基層社區的特殊需要。社區法官工作制度具有兩個突出優點:其一能夠充分依托鄉土優勢為社區服務。社區法官助理全部來自基層社區,他們或是社區干部或是有威信的長者,熟悉鄉村的風土人情,便于開展工作;二是有利于充分發揮法官的專業優勢,助推矛盾化解。社區法官依靠自身扎實的法律知識,搭建起法院與基層群眾交流互動的平臺,延伸了司法的觸角,提升了影響力,有效降低了糾紛成訴率,使得糾紛化解更具權威性,有利于和諧社區的構建。
(二)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當代中國法律人普遍認同的法律文化大體上是舶來品,而廣大民眾尤其是基層群眾認可的法律文化則是傳統的,現代和傳統之間的張力導致當前我國司法改革舉步維艱。”[5]在現代法治理念下,司法的最終目標是通過一定的法律規則和程序,公正、權威、高效、終局地化解糾紛。然而社會公眾在思想上尚不能完全接受法治意義上的程序公正理念,法律與習慣與情理時常發生沖突,加之司法部門權威不足,司法工作人員威信不高,“案結事不了”的現象經常發生。社區法官工作制度推行親民路線,社區法官經常深入基層社區與一線干部群眾溝通交流,有利于了解社情民意,增進與群眾的感情,增強群眾對司法工作的認同,法官在社區深入人心,司法公信力也在無形中得到有效提升[6]。
三、社區法官工作機制的具體設計
社區法官工作制度的出現,不是為了標新立異,而是為了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糾紛,降低司法成本,方便群眾訴訟,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人民法官為人民的宗旨理念。當前,構建社區法官工作機制需要明確社區法官的工作模式、社區法官的選任、社區法官的工作職責等。
(一)工作模式
當前我國社區法官工作模式主要有3類:一是以山東青島市北區法院為代表的法官巡回開庭進社區,便利群眾訴訟,這種方式在全國比較多見;二是以江西上饒兩級法院和河南省法院做法為代表的聘請社會熱心公益、熟悉法律且具有較高威信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群眾作為法院司法協助員或社會法官,配合法院開展司法輔助工作或者作為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訴訟;三是以上海楊浦法院為代表的“青年法官巡回審判+退休法官進駐社區”模式[7]。
借鑒以上社區法官工作模式,筆者認為應當建立“法官駐點巡回審判+退休法官進社區+社區法官助理協理”的工作模式。“法官駐點巡回審判”是指法院派駐在職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區法官工作室開展上門立案、巡回審判、指導人民調解、接受法律咨詢等工作,為群眾提供司法服務;“退休法官進社區”是指人民法院聘任的退休法官以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員進駐社區與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人員一起工作,參與糾紛的排查和矛盾化解工作;“社區法官助理”是指法院聘任的熱心公益、熟知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威信較高的社區干部以及社會賢達人士作為法院的“社區法官助理”,積極配合社區法官開展司法輔助工作或者作為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訴訟,社區法官工作制度的3類主體中,退休法官與社區法官助理駐在“社區法官工作室”工作,法院在編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工作室開展巡回審判、指導人民調解、接受法律咨詢等工作。
(二)人員配備
社區法官的選任是指對派駐社區的在職法官的選任。法官個人權威是社區法官工作制度正常運行的保障,社區法官以馬錫五審判方式中人格化法官為核心類型,其表現關乎人民群眾對法院的整體印象和評價,因此必須科學選配社區法官。社區法官應當具有以下條件:一是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調解技能;二是熟知民事法律規定,能夠滿足群眾的法律需求;三是要有群眾觀念,樂于群眾工作;四是善于溝通,能用群眾聽得懂的語言、信服的態度、認可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五是要有大局意識,司法工作中能主動服務于工作大局[8]。通過與各鄉鎮、街道簽署《共建和諧社區協議書》,每個社區法官分包幾個社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到“社區法官工作室”開展工作。退休法官及其他退休司法干部選任主要是聘請優秀的法院退休工作人員及其他司法干部,他們進駐社區,長期在社區工作。
社區法官助理是在社區法官及退休法官和司法干部的指導下負責民間糾紛調處并協助法官完成各項司法輔助工作的人員。社區法官助理是社區法官工作制度中三類主體之一,社區法官助理的選任事關社區法官工作模式的運行,因此科學選配社區法官助理至關重要。社區法官助理主要是選擇那些熱心公益、熟知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中的工作人員以及有威信的社會賢達人士。為了豐富社區法官助理法律知識,提升工作能力,應當對社區法官助理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培訓,由社區法官親自指導,社區法官助理直接協助法官調處案件,培育法律素養與鍛煉調解技能,提高糾紛化解能力,經培訓考核合格之后頒發“社區法官助理”聘書,正式上崗,協助社區法官開展糾紛調處工作。社區法官助理制度使得訴訟與調解相互銜接,通過助理調解,法官指導,調判相結合,最大限度地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有效調處糾紛,化解社區矛盾。
(三)職權劃分
社區法官主要承擔以下工作職責:(1)定期到社區法官工作室開展巡回審判、指導人民調解、接受法律咨詢等工作,積極調處社區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2)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深入社區群眾中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積極配合當地政府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事件,為事件的處理提供法律意見;(3)積極指導社區法官助理開展工作,通過跟班學習、聯合調解、審查確認調解協議等方式提高社區法官助理調解水平和業務技能,灌輸自愿、公正、合法調解的理念;(4)積極到社區開辦法制講座,開展送法下基層、進企業等活動,為群眾提供細致周到的法律服務;(5)指導社區的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工作,提升社區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促進社區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9]。
社區法官助理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1)處理社區法官工作室的日常事物,對要求解決矛盾糾紛的當事人進行登記、預處理以及預約社區法官;(2)接受社區法官委托,協同調解成訴的民事糾紛;(3)負責處理簡單民間糾紛,在社區法官指導下,積極運用各種社區資源化解矛盾;(4)提請社區法官及時對糾紛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5)協助社區法官開展文書送達、案件調查、傳喚當事人等司法輔助工作;(6)指導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工作。
四、相關配套措施的出臺
一是確立相關配套制度措施。社區法官工作制度的實施需要與之配套的制度、程序或措施,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兩便原則以及新設置的小額訴訟制度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口頭,法官可以利用節假日或者午間、夜間時間進行審判,判決書可以口頭宣布,由書記員記載入卷,經當事人同意可以不受舉證時限、審判程序的限制等等,從而賦予社區法官運用更加靈活、簡便的司法程序的權利,降低訴訟成本。同時,要注意訴訟和調解的對接,避免調解階段投入司法成本的浪費[10]。
二是明確社區法官的受案范圍。國外治安法官一般受理小額民事案件和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我國雖然也明確規定了人民法庭可以審理刑事自訴案件與民事案件,但在標的額和案件類型上沒有特別區分。在社區法官的探索實踐中,有必要明確社區中最常見的與群眾聯系密切的婚姻家庭案件、撫養、贍養、撫育、收養、繼承、相鄰關系、小額民間借貸、爭議不大的人身以及財產損害賠償等糾紛適用調解前置的程序,由社區法官室工作人員進行前置調解;同時還應賦予社區法官助理協助法院查詢當事人、送達文書、協助執行等工作職權。
三是建立符合司法規律與國情的管理模式。社區法官工作制度是人民法院司法審判工作的延伸,對于社區法官應當實行雙重管理,一方面接受法院的業務指導與工作考核,另一方面深入基層社區與社區干部一道參與綜合治理。為規范管理,結合社區法官工作的開展情況,應及時制定《社區法官工作規則》《社區法官矛盾調處制度》等具體工作制度,建議將社區法官工作制度運行所需的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給予有效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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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曄晗,鄧愛君.社區法官叫“阿彪”[N].人民法院報,2010-3-3.
何莉說,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高級法院《關于為生態移民攻堅工程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我們于2012年2月23日在全縣18個生態移民村設立了生態移民巡回法庭,在其中有條件的16個生態移民村設立了調解室,確立了圍繞一個中心,開展六項工作,突出四大特點,體現四大特色的司法服務模式,服務生態移民工程,促進生態移民村和諧發展。全縣18個生態移民村每個村都有一名包案法官和一名人民調解聯絡員,并支持建設一個調解室,按月開展巡回審判,每月開展一次法制宣傳,每半年開展一次大走訪活動。
何莉代表說,我們還結合生態移民村實際,總結推廣了省時省力又省錢的四大特點工作法。一是靈活機動。開庭、調解不拘泥于常規形式,隨時可將審判法庭設在田間地頭、村委會等場所。做到及時開庭、及時調解、當場執行,從速從快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二是貼近群眾。人民法官為人民,攜卷下鄉,上門辦案,主動化解矛盾糾紛。三是快捷便利。對當事人因身有殘疾、腿腳不便或年事已高,不方便到法院開庭的案件,主動將法庭搬進移民村,讓移民不出村就能解決訴訟問題。四是減少訴累。全院上下增強主動服務意識,為生態移民群眾排憂解難,為了讓移民群眾打得起官司,我們在生態移民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全部免除訴訟費。
至今,她還清晰地記著該院法官成功化解多年鄰里糾紛的一樁案例。被告買某某在原告楊某屋后有一塊面積3畝大的旱改水承包耕地,因多次灌水過量,導致原告房屋地基塌陷,墻體產生裂縫。當地鎮政府、村委會等有關組織3年中數十次進行調解,提出由被告負責對受損墻體進行翻建,但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拒絕調解。在其后的耕種中,原被告雙方先后數次為澆水問題大打出手。原告便一紙訴狀將買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買某某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賠償房屋損失4萬元。
生態移民巡回法庭受理后,包村法官立即到現場進行實地勘察,委托有關部門對房屋受損情況進行鑒定,并在當地進行走訪。包村法官了解到,原被告拒絕達成協議是有顧慮的,原告的擔心在于被告在以后的耕種澆水中會再次對房屋造成損害,即使這次的賠償達成協議,以后雙方還會發生矛盾。被告顧慮到,這次若是賠償了原告的損失,以后這地還敢不敢種了,種地的收入還不夠賠償。
找準了問題的癥結,包村法官便巧妙提出了等量變更雙方承包耕地經營權的主張。這一主張提出后,原被告雙方劍拔弩張的氣氛一下得到緩解,之前拒絕調解的強硬態勢立馬有所轉變,被告竟主動提出對原告房屋損失進行賠償,被告的真誠感動了原告,對于賠償也作出了讓步。最終,雙方握手言和,順利達成協議,被告買某某的上述耕地與原告位于所在村的一處耕地互易承包經營權,并賠償原告房屋損失1.8萬元。
一、著力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健全調解組織網絡。各企事業單位要聘請調解能力強、社會威信高、群眾基礎好的同志為調委會組成人員,同時注重年齡結構、知識層次的合理配比。鞏固壯大車間、班組、部門信息員隊伍建設,建立起反應靈敏、匯報準確、覆蓋面廣的多層次信息網絡。充分調動廣大調解員、信息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做到“有其責、有其為、有其獎”。行業性糾紛矛盾集中、突出的企事業單位可探索建立專業化人民調解委員會,進一步擴大人民調解網絡建設的覆蓋面。
規范調解組織建設。各企事業單位要以深化領導層思想認識為突破口,進一步重視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做好調解組織的人員和物質保障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做到人員公示、制度上墻、保障到位、運作規范。
健全基礎臺帳。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總結部署工作,研究工作中的重點、難點,進行政治業務學習,有關會議、學習、活動等情況要作詳細記錄。調解工作年度有計劃,半年有小結,年度有總結。調處的矛盾糾紛要登記在冊,制作調解協議的要形成規范的調解卷宗。
建立矛盾糾紛預警機制。每月進行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元旦、春節、5月份和9月份及其他重大活動期間要做好重點排查,各調解委員會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企業改制、勞資糾紛、醫患糾紛、拆遷糾紛等行業性、區域性矛盾糾紛進行專項排查,對各類矛盾糾紛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報告、早調解。廣大人民調解員要變被動調解為主動調解,主動及時地調解多發性、易激化糾紛,積極介入熱點、難點糾紛和群體性糾紛的調解工作,努力減少和消除由此引發的、“民轉刑”案件,切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更好地發揮企事業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著力加強人民調解能力建設
著力加強調解能力建設,扎實提高發現、預防、控制、化解和處置矛盾糾紛必須具備的各種本領,要具備處置復合性糾紛、群體性糾紛、突發性事件的應對能力,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
加強人民調解員的教育培訓。通過教育培訓進一步提升民調干部的政治理論、法律知識、調解實務、崗位技能等綜合素質。按照分級負責、分批實施的方法,實行學習班集中短訓與培訓基地定期脫產參訓相結合的形式,對各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的調解人員輪訓一次。年內區司法局將組織企事業民調干部集中培訓,并選送部分調解骨干至法院培訓基地參加不少于20個工作日的脫產培訓實習。各調解組織要定期組織自我培訓,每年的政治業務集中學習時間不少于6個工作日,重點學習《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及調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有關維護社會穩定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民調干部的調解技能和調解本領,使調解人員達到“四懂”(懂方針政策、懂法律法規、懂業務知識、懂調解技巧)、“四會”(會預防、會調查、會調解、會制作調解文書),具有善于調解疏導能力、規范的語言表達能力、法律適用能力、調查事實的能力、協調各方的能力。
加強調解隊伍的專業化建設。各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要在社會矛盾糾紛涉及的各個行業、領域大力培養發展專業調解員,特別要在社會糾紛多發的交通、建設、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等行業或部門首先發展專業調解員,形成一批具有較高素質、較高調解能力的調解專家。
加強調查研究。廣大調解干部要積極撰寫調研文章,理性思考,系統提煉,著力把握矛盾糾紛特點和規律,及時總結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行之有效的經驗和方法,提高對新時期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的駕馭能力。
加強對調解工作的宣傳。為配合*區政府對20*至20*三年來的民調工作的總結表彰,區司法局將通過電臺報紙等多種渠道,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專題宣傳活動,各調解組織要積極開展宣傳活動并報送人民調解成功案例和人民調解員先進事跡材料,通過宣揚先進典型事跡,進一步弘揚正氣,營造調解光榮、防激化有功的良好氛圍。
三、著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創新和發展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穩定。但伴隨著經濟社會的深刻變化,社會利益和群眾訴求呈現多元化趨勢,各種矛盾糾紛需要多層次化解。價格是調節利益關系最直接、最靈敏的杠桿,價格工作具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矛盾集中、社會關注度高的特點,決定了價格工作必然牽涉社會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價格問題容易成為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全省物價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重大意義,充分認識行政調解在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認真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相關要求,以預防和化解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價格行政爭議為重點,針對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充分發揮物價部門行政資源多、調解范圍廣的優勢,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妥善協調各方面價格利益關系,確保不同社會群體的價格利益得到兼顧,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健全機構,加強領導。建立省、市(州)、縣(市、區)三級價格行政調解組織體系。省物價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價格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物價系統價格行政調解工作的政策調研、組織推動、綜合協調、指導督促、考核問責。各市(州)、縣(市、區)物價部門要及時成立相應的價格行政調解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組建一支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法律素質高的價格行政調解員隊伍,負責本轄區內價格行政調解及信息報送工作。同時,市(州)、縣(市、區)物價部門要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基層價格監督網絡和社會義務價格監督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其人民調解的基礎性作用,及時把價格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全省各級價格行政調解組織要在同級“大調解”工作領導部門的領導下,按照“逐級調解、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工作。
三、明確范圍,把握原則。價格行政調解的范圍是物價部門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價格行政爭議;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價格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民事糾紛。各級物價部門要始終堅持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要積極研究探索調解價格民事糾紛的新方法,不斷提高價格行政調解的成功率,力爭做到小糾紛不出村(社區)、一般糾紛不出鄉鎮(街道)、疑難糾紛不出縣(市、區)、重大糾紛不出市(州),從源頭上預防、減少重復越級上訪和不穩定因素,防止因價格問題引發重大。同時,價格行政調解必須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把調解貫穿于處理價格行政爭議和化解價格民事糾紛的全過程,引導當事人友好協商、互諒互讓,力爭實現“定分止爭,案結事了”;對不愿調解或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要引導當事人運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妥善解決;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強化價格行政調解意識,認真落實行政主管責任制和分級責任制,著力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價格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