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進口證明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加盟店全國開花
發展局面形勢喜人
德致堂視力保健工作室管理嚴格、平衡發展、實行區域保護。在吉林省,自2007年3月馬強先生同德致堂簽約并在長春市建立第一家視力保健工作室開始,到2009年10月僅僅兩年多的時間,德致堂的六家視力保健工作室已遍及長春市的二道、朝陽、綠園、寬城等幾個大區,為市區內各中小學近視孩子帶來了更多視力康復的機會。本刊記者曾多次到長春市內視力保健工作室采訪,深入具體地了解了保健工作室的全貌。目前,德致堂視力保健工作室已在吉林省的長春、吉林、松原、延邊、白山五個地級市先后落戶,一度引起當地媒體積極關注。
山東省一直以重視教育,教育發展規模和文化背景深厚而在全國享有盛譽。隨之而來的是學生近視總數也在不斷增加,因此矯正近視的市場潛力巨大,也是德致堂比較看好的地區之一。目前,德致堂在山東地區已經發展了20余家視力保健工作室,覆蓋了濟南、青島、萊蕪、濟寧、菏澤、濰坊、臨沂等多個地級市。2008年10月,德致堂走進濟南舜耕國際會展中心參加第四屆山東加盟連鎖、特許經營展覽洽談會和《現代營銷?創富信息版》第二屆讀者節,會上,德致堂專利產品近視康和聰明護眼燈以及明目貼受到眾多家長和孩子的歡迎,百余名有意向客戶和家長現場預約加盟或購買產品。近期,山東地區加盟勢頭火爆,2009年8月以來,青島市市北區楊女士、青島即墨市等眾多客商又加入到了德致堂視力保健工作室這一其樂融融的大家庭……
2009年,除東北地區和華東地區發展迅速之外,德致堂的品牌還得到了西北、華中、華北、兩廣、東南沿海地區等省份投資者的認可。廣州市越秀區的陳先生、江蘇省鹽城市的周小姐分別于2009年7月和8月相繼加盟德致堂視力保健工作室,更有一些兩個人爭著加盟一個地方的感人事例真是不勝枚舉……
康復手法多樣
提升效果明顯加快
葉黃素軟膠囊的研發成功并推廣應用,豐富了德致堂實力保健工作室的視力康復手段,重要的是提高了孩子視力的康復效果,加快了康復速度。求速度同時,保證效果,德致堂從來都是一絲不茍。孩子的體質和眼球病變程度、年限都有區別,德致堂視力保健工作室的工作人員為每一個孩子做好細致系統的詢問,了解每個孩子的具體情況,依據孩子不同情況制定各自的康復方案,在近視矯正過程中配合多種康復手段,讓孩子不因一成不變的方式而產生煩躁心理,除近視康按摩膏外,配合德致堂眼保儀進行保健,再配合葉黃素多維軟膠囊口服調節人體內部營養元素及微循環,孩子視力更快康復就不足為奇了。除此之外,很多成年人、老年人也在德致堂視力保健工作室做視力保健,特別是對于易患眼疾的上班族來說,下班后到視力保健工作室做上十幾分鐘的眼部穴位按摩,更是一種健康的休閑方式。
口碑效應!不少視力保健工作室都是孩子家長開設的,北京市朝陽區的李女士就是回太原老家探親,見到自己的患有近視的侄子在德致堂視力保健工作室矯正近視取得了很好效果,回到北京就果斷做了北京朝陽區的。等等這些,都充分證明了德致堂品牌的市場活力,也充分說明了德致堂依靠高科技產品的優勢帶來的真真正正的口碑效應。效果好,市場才能好,加盟商的收益才能穩。
“保姆式”全程服務
活動指導、廣告宣傳有保證
德致堂加盟總部對加盟商提出了嚴格的要求,要有一定的學習能力、資金實力以及市場開拓精神。意向加盟者先電話溝通,經過公司了解適合做,再來總部考察,總部會有專人接待,讓加盟者細致了解公司的各個方面,把德致堂的全貌展示給加盟者,做到放心加盟。簽約加盟后,總部會進行系統、全面的培訓,根據市場動態隨時增加內容,加盟商手冊人手一份,學習一部分就消化一部分,學員隨時可向授課老師提問,直到明確掌握學習內容為止,培訓結束還要考試,合格后公司總部才發結業證書。工作室開業,總部還會派出專家親臨現場,幫助加盟商做好開業前的很多準備工作,手把手地進行指導,讓加盟商放心加盟,輕松上路,舒心經營。
在各工作室經營過程中,總部專家還會不定期的做電話回訪,了解各視力保健工作室情況,同時,還開設24小時咨詢熱線,加盟商有問題及時反饋,及時解決。節假日,公司總部會在網站上及時通知各視力保健工作室提前訂貨,保證節日期間的正常運營。
同時,每逢愛眼日和五一、十一長假,總部還會根據市場情況開展各種各樣的活動,讓利給廣大近視孩子和家長,擴大德致堂視力保健工作室在當地的影響力。自2004年面向全國推廣視力保健工作室以來,德致堂一直在全國各大知名刊物,如《特別關注》、《家庭》、《知音》、《家庭醫生》、《家庭之友》、《愛情婚姻與家庭》、《現代營銷》和山西晚報、錢江晚報、東南商報、大河報、河南商報等知名媒體上進行長期宣傳,使越來越多的近視患者了解德致堂,使各地德致堂視力保健工作室的影響力越來越大,也使加盟商從成功走向更大成功!
德致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總部
地址: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冬青街7號國家大學科技園A1座十樓
電話:0371-67993816 67993819
進口固體廢物案
2008年,同業公司準備從A口岸申報進口橡膠類貨物。2008年5月,公司代表攜帶多種橡膠樣品向A海關咨詢進口監管政策,但因其提供的樣品資料不全,相關工作人員沒有當場給予答復,要求其進一步提供樣品的詳細資料。之后,該公司向A海關提交了樣品來源、用途、成分等詳細說明資料。6月初,接受咨詢的工作人員用電話明確答復,其所咨詢的樣品應歸入稅號4004類,屬國家禁止進口貨物。2008年6月中旬,同業公司進口的貨物運抵海口,并于6月26日向A海關申報進口122.72噸“未硫化的復合橡膠帶片狀”,總價55224美元,商品編碼申報為40059100。A海關在查驗時發現單貨不符,于2008年7月取樣送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檢驗。研究所出具鑒定結果,判定送檢“樣品是輪胎簾布層、緩沖層和胎圈的邊角廢料,樣品未經過硫化,屬于不允許進口的固體廢物”。A海關根據此鑒定報告,將同業公司進口的該票貨物歸為商品編碼40040000類,品名為“橡膠(硬質橡膠的除外)的廢碎料、下腳料及其粉、粒”,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期間,貨物賣方韓國高麗公司通過韓國駐中國大使館向A海關來函一份,稱:“我方于2008年6月將同業公司向我方訂購的122.72噸貴國海關進口商品編碼40059100的未硫化復合橡膠約定發貨至A海關后,便與同業公司失去了聯系,貨款至今未付清……望將貨物退運或讓同業公司向我方付清貨款”。2008年10月,A海關認定同業公司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對其科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并責令同業公司將該票固體廢物退運出境。
同業公司不服A海關行政處罰決定,向A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認為其想進口的貨物是未硫化復合橡膠,屬于國家允許進口的貨物,其進口行為是正規的國際貿易,實際到港的固體廢物是由于國外客戶發錯貨造成的結果。且韓國方已發來函書,表明交易標的物是商品編碼為40059100的“未硫化復合橡膠”,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海關申請辦理直接退運手續……屬于錯發、誤卸或者溢卸貨物,能夠提供發貨人或者承運人書面證明文書的”,允許公司向海關申請退運。
復議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了解到,同業公司在貨物實際進口之前就曾經向A海關咨詢橡膠類貨物的監管政策,且貨物到港后,申請人并未向A海關申請提前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化驗,而是直接向被申請人申報進口。此外,韓國方出具的書函并不能證明韓國方發錯貨物,反而表明韓國方認為自己并未發錯貨。復議機關根據上述事實和理由,確認A海關原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予以維持。
貿易糾紛還是違規行為
在海關監管實踐中,與上述案例相似的情況時有發生:貨物進境后,經海關查驗發現單貨不符時,當事人經常以出口方發錯貨物為由,要求海關準許其辦理直接退運手續而不應對其進行行政處理。那么如何區分貿易糾紛與違規行為呢?
2007年4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第四條對當事人因發貨錯誤或貿易糾紛而申請直接退運的情形做了明確的規定:“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海關申報辦理直接退運手續:屬于錯發、誤卸或者溢卸貨物,能夠提供發貨人或者承運人書面證明文書的;有關貿易糾紛,能夠提供法院判決書、仲裁機構仲裁決定書或者無爭議的有效貨物所有權憑證的。”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海關監管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這種因發貨錯誤或貿易糾紛而允許收貨人申請直接退運,免于其他行政處理的情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申請直接退運時間限制在貨物進境后、向海關申報前
進口貨物自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進口貨物進境后,收貨人或者其委托人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查驗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海關監管結束。在此過程中,收貨人應在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查驗之前確認進口貨物是否正確,如有發貨錯誤或貿易糾紛現象,應在申報之前向海關申請直接退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海關對申報不實行為的行政處罰,并沒有主觀認識的條件限制,因此,如果進口貨物收貨人在向海關申報后才發現發錯貨物或產生貿易糾紛的情事,即便申請直接退運,也無法避免承擔申報不實的法律責任。
進境貨物收貨人在貨物到港后至向海關申報前,是否有條件確認貨物,排除發錯貨物與貿易糾紛的可能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這給予了收貨人充裕的貨物確認時間;《海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經海關同意,可以在申報前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這在法律上對收貨人提前驗貨的權利予以了保障。
收貨人在申請直接退運時應提供具有較高證明力的相關證據
《辦法》第四條將“提供發貨人或者承運人書面證明文書”作為因發貨錯誤申請直接退運的前提條件、將“提供法院判決書、仲裁機構仲裁決定書或者無爭議的有效貨物所有權憑證”作為因貿易糾紛申請直接退運的前提條件,充分表明收貨人在因發錯貨物或貿易糾紛申請直接退運時,必須提供客觀的、具有較高證明力的書面證據。
行政復議情況
天盛公司對A海關認定其申報不實并無異議,但不服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于是向A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天盛公司在《復議申請書》中稱,該公司實際進口貨物與申報情況不符確實違反了海關監管規定,但實際進口貨物與申報貨物稅率并無差異,且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并非國家許可證件管理商品,該公司申報不實的行為既未影響國家稅款征收,也不影響許可證件管理。根據《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該公司上述行為應按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定性,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而A海關根據《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對其所作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適用依據錯誤,處罰畸重,應予糾正。天盛公司請求復議機關撤銷A海關所作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該海關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本案涉案貨物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自動進口許可證是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的收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須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申領的許可證件,該類證件屬于《處罰條例》第六十四條所規定的“許可證件”范疇,進出口貨物申報不實涉及自動進口許可證明的,該申報不實行為應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處置。本案中,申請人天盛公司將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申報為非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被申請人A海關根據《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所作處罰決定適用依據正確,并無不當。2006年6月3日,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A海關對天盛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提示
本案涉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申報不實行為的處理問題。所謂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是指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進口貨物,該類貨物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國家限制進口貨物,進口經營者須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發放的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向海關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相關入世承諾的逐步兌現,越來越多的原進口許可證或配額證管理的商品轉為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目前,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商品已達2000余種,涵蓋了眾多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敏感商品,例如汽車、鋼材、原油等,上述商品已成為當前海關監管工作的重點之一。近年來,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商品所涉走私違規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特別是在通關環節,自動進口許可商品申報不實的情形時有發生。現行《處罰條例》對涉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申報不實的行為作出了處理規定,但由于許多進出口經營單位對上述規定缺乏正確理解和認識,既不能正確對待海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也不能采取適當措施妥善解決有關問題,給海關執法工作造成了困難,對企業自身權益也產生了不利影響。
自動進口許可證明是否屬于《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所規定的“許可證件”?
進出口許可制度是國家貿易管制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國家根據本國民族工業發展狀況和國內市場的需求情況以及其他政策因素,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一類商品的進出口實行限制的制度。
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凡屬于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如進口機電產品、化工產品、進出口金銀產品、精神藥物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在向海關申報時必須交驗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相關批準文件;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處罰條例》專門明確了“許可證件”的含義。根據《處罰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許可證件”是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當事人應當事先申請并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準予進口或出口的證明文件。《處罰條例》所規定的“許可證件”并不僅限于國家實行配額或其他限制性管理措施的限制進出口貨物所需的證明文件,凡是需要經過當事人事前申領并由國家主管部門核準頒發的進出口證明文件都屬于“許可證件”范疇。根據《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自動進口許可證明是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的收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須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申領的證明證件。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完全符合《處罰條例》關于“許可證件”的特征描述,屬于《處罰條例》所規定的進出口許可證件范疇。
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申報不實海關如何處理?
這里所說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申報不實是指進口貨物經營單位在辦理報關業務過程中將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申報為非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行為(即前文案例所述天盛公司的涉案行為)。
近年來,隨著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商品種類的不斷增加,該類違法行為在海關執法實踐中比較常見。與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不同,上述違法行為同時構成《處罰條例》所規定的兩類違法情形:一是當事人實際進口貨物為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商品,但其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有關自動進口許可證明,構成《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所規定的“無證進口”行為;二是當事人實際進口貨物與申報情況不符(將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申報為非許可證件管理商品),構成《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申報不實”行為。對于上述違法情形的處理問題,《處罰條例》分別作出了相應規定。執法實踐中,對于當事人的“無證進口”行為,海關依據《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涉案貨物作出不予放行決定(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涉案貨物屬于國家限制進口貨物,海關在不予放行有關貨物的同時,還要對當事人科處貨物價值30%以下的罰款);對于當事人的“申報不實”行為,因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同樣屬于進口許可證件,海關依據《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對上述行為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申報不實行為定性處理,對當事人科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在前文所述案例中,A海關正是根據《處罰條例》的上述規定,對天盛公司的申報不實行為進行定性處理的。
不予放行貨物如何處理?
進出口貨物因不能提交相關許可證件被海關作出不予放行的決定后,如何處理上述貨物直接關系到貨物所有權人或收發貨人的切身利益,是進出口企業非常關心的問題。需要說明的是,在海關對無證貨物作不予放行處理后,有關當事人不應消極對待,而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配合海關解決問題,妥善處置貨物,避免有關貨物長期滯留口岸而產生巨額倉儲費用或因無法結關放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根據有關規定,“無證進出口”當事人在此情況下有以下3種處理方式可供選擇:
第一,積極爭取補辦有關許可證件,以使貨物順利通關。事實上,有些許可證件還是存在很大補辦可能的,例如前文案例所涉及的自動進口許可證明,當事人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有關主管部門通常會核發此類證件。當事人補來許可證件的,海關將在依法辦結有關手續后放行貨物。
第二,如果無法補辦有關許可證件,當事人亦可向海關申請退運無證貨物。海關將依據有關規定對當事人的退運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退運。
進口貨物享受優惠稅率的基本條件
進口貨物必須符合《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并遵守直接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原產國應為新西蘭。
直接運輸
“直接運輸”指原產于新西蘭的貨物,從新西蘭直接運輸至我國境內,途中未經過中國、新西蘭以外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第三方運抵我國的新西蘭貨物,不論在運輸途中是否在第三方境內轉換運輸工具或者暫時儲存(停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也應視為“直接運輸”:未進入第三方境內進行貿易或者消費;貨物運輸途經第三方境內時,未經除裝卸或其他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需處理以外的其他處理。
原產地證書的基本要求
新西蘭原產地證書應由新西蘭授權機構簽發,并加蓋“正本”字樣和簽證機構印章;必須符合規定格式并以英文填制、含有包括新西蘭通知中國海關的印章樣本等內容的安全特征、編號不重復、所列的一項或者多項貨物應當為同一批次的進口貨物,并且僅對應一份《進口報關單》;必須注明確定貨物具有原產資格的依據;原產地證書如需更正,其更正內容須有更正人員加以簽注。
進口貨物申報
貨物申報進口時,需提交的單據包括報關單、原產地證書正本或原產地聲明(貨物完稅價格總值不超過1000美元,或行政裁定確認貨物原產地為新西蘭時提供)、補充申報(未提交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情況下)、商品發票正本、裝箱單及其相關運輸單證。
如貨物經第三方轉運,則還需提交在新西蘭境內簽發的聯運提單、貨物的商業發票正本、第三方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或者能夠證明其符合直運規則的相關文件。
補充申報
如進口人在貨物進口時未能提交原產地證書正本、原產地聲明或者其他原產地證明文件,但進口貨物是按新西蘭原產貨物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的,該貨物可以先憑保放行,如在一年內補交有效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或者符合海關要求的其他原產地證明文件的,可以申請退還保證金。
《協定》實施一年內的特殊情況
自《協定》實施起一年內,進口人即使未在進口時向海關補充申報,也可憑有效原產地聲明、其他原產地證明文件及海關要求提供的與貨物進口相關的其他文件申請退稅。
農產品特殊保障措施
《協定》第三章“貨物貿易”就4類共11個稅則號列的農產品規定了特殊保障措施。海關按照“先接受申報,先適用協定稅率”的原則確定有關農產品進口適用的關稅稅率。當有關農產品進口數量超過《協定》規定的觸發水平時,海關總署即對外實施特殊保障措施公告,并按最惠國稅率對超量進口的有關農產品征收稅款。對于在途農產品的適用稅率問題,具體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8年第91號公告。
羊毛毛條國別關稅配額
申報進口《協定》規定實施國別關稅配額的相關羊毛、毛條產品時,進口人必須向海關同時遞交原產地證明文件和注明“新西蘭羊毛、毛條國別配額”字樣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
出口貨物申報
《協定》項下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向海關提交《協定》項下電子格式原產地證書或原產地證書正本的復印件。
不予適用協定稅率的情況:
1 貨物原產地與規定不符;
2 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未正確填寫,或者原產地證書所用的安全特征與海關備案資料不一致;
3 原產地證書與其他單證不符;
4 原產地證書所列貨物信息與實際貨物不符;
5 新方對中國海關核查請求未有回復;
6 新西蘭未將相關授權機構的名稱、授權機構使用的相關表格和文件所用的安全特征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變化通知中國海關;
7 進口人有規避原產地規則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的嫌疑。
海關決定不予適用協定稅率時,應向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人出具《進口貨物不予適用協定稅率告知書》。
報關單的填制要求
《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均應按照以下要求填報:
1 由于《協定》項下貨物未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報關單“備案號”欄不填寫原產地證書編號,而在“隨附單證”欄填報原產地證書代碼和編號。
第二條進口或者出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遵守本條例。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依照本條例有關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務院林業、農業(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全國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與履行公約有關的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代表中國政府履行公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出口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批準進口或者出口的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五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依照本條例,組織陸生野生動物、水生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專家,從事有關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科學咨詢工作。
第六條禁止進口或者出口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需要進口或者出口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批準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并有重要價值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第七條進口或者出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口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限制出口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態安全要求;
(三)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
(四)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生態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來源合法;
(三)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
(四)不屬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
(五)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名稱、種類、數量和用途;
(三)活體瀕危野生動物裝運設施的說明資料;
(四)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轉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的期限和理由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申請人取得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的進出口批準文件后,應當在批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申請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申請表;
(二)進出口批準文件;
(三)進口或者出口合同。
進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出口國(地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出口證明材料;出口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進口國(地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口證明材料;進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再出口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簽注的允許進口證明書。
第十三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條例規定和公約要求的,應當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對不予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并說明理由。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的期限和理由應當通知申請人。
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在審核時,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四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在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時,需要咨詢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的意見,或者需要向境外相關機構核實允許進出口證明材料等有關內容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送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咨詢意見或者向境外相關機構核實有關內容。咨詢意見、核實內容所需時間不計入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工作日之內。
第十五條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以及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在審批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時,除收取國家規定的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生態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和影響的,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提出臨時禁止或者限制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措施,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從不屬于任何國家管轄的海域獲得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入中國領域的,參照本條例有關進口的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涉及外來物種管理的,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涉及種質資源管理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在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指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口岸進行。
第二十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按照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規定的種類、數量、口岸、期限完成進出動。
第二十一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接受海關監管,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將海關驗訖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副本交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備案。
過境、轉運和通運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關監管。
進出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定監管區域和保稅場所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接受海關監管,并按照海關總署和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
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接受檢驗檢疫。
第二十二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應當將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有關資料和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年度進出口情況,及時抄送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進出口批準文件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組織統一印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及申請表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組織統一印制。
第二十四條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批準進出口、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出具虛假意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非法進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沒的實物移交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罰沒的實物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經檢疫合格后,予以處理。罰沒的實物需要返還原出口國(地區)的,應當由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移交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依照公約規定處理。
第二條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進口貨物收發貨人、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人(以下統稱當事人)申請將全部或者部分貨物直接退運境外的,或者海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責令直接退運的,適用本辦法。
進口轉關貨物在進境地海關放行后,當事人申請辦理退運手續的,不適用本辦法,應當按照一般退運手續辦理。
第三條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由直屬海關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決定。
第四條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直接退運手續:
(一)因國家貿易管理政策調整,收貨人無法提供相關證件的;
(二)屬于錯發、誤卸或者溢卸貨物,能夠提供發貨人或者承運人書面證明文書的;
(三)收發貨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退運,能夠提供雙方同意退運的書面證明文書的;
(四)有關貿易發生糾紛,能夠提供法院判決書、仲裁機構仲裁決定書或者無爭議的有效貨物所有權憑證的;
(五)貨物殘損或者國家檢驗檢疫不合格,能夠提供國家檢驗檢疫部門根據收貨人申請而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文書的。
第五條申請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應當在載運該批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后、海關放行貨物前,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貨物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
第六條當事人向海關申請直接退運,應當按照海關要求提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申請書》(格式見附件1)、證明進口實際情況的合同、發票、裝箱清單、已報關貨物的原報關單、提運單或者載貨清單等相關單證、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證明文書以及海關要求當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對當事人提出的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申請,海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當事人不具備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申請資格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簽收申請材料后5日內一次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僅存在文字性、技術性或者裝訂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當事人當場更正,并由當事人對更正內容予以簽章確認;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當事人按照海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申請。
依據前款第(二)項規定作出告知,以及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申請的,應當制發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申請告知書》(格式見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申請受理決定書》(格式見附件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格式見附件4),并加蓋本海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注明日期。
第八條除當場作出直接退運決定的外,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直接退運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于經審查決定予以直接退運的,應當向當事人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決定書》(以下簡稱《準予直接退運決定書》,格式見附件5);
于經審查決定不予直接退運的,應當向當事人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決定書》(格式見附件6)。
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直屬海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延長直接退運審查期限通知書》(格式見附件7),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當事人。
第九條對在當事人申請直接退運前,海關已經確定查驗或者認為有走私違規嫌疑的貨物,不予辦理直接退運,待查驗或者案件處理完畢后,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未明確規定的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退運的,由海關責令當事人將進口貨物直接退運境外:
(一)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經海關依法處理后的;
(二)違反國家檢驗檢疫政策法規,經國家檢驗檢疫部門處理并且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或者其他證明文書后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經海關依法處理后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責令直接退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對需要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的,由海關根據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書,向當事人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以下簡稱《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格式見附件8)。
第十三條當事人收到《準予直接退運決定書》或者《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后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向海關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的申報手續。
第十四條當事人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的申報手續時,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先填寫出口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再填寫進口報關單,并在進口報關單“關聯報關單”欄填報出口報關單號。
第十五條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備注”欄填寫《準予直接退運決定書》或者《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編號;
(二)“監管方式”欄均填寫“直接退運”(代碼“4500”)。
第十六條經海關批準或者責令直接退運的貨物不需要驗憑進出口許可證或者其他監管證件,免予征收各種稅費及滯報金,不列入海關統計。
第十七條對貨物進境申報后經海關批準直接退運的,在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出境申報手續前,海關應當將原進口報關單或者轉關單數據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因進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承運人的責任造成貨物錯發、誤卸或者溢卸,經海關批準或者責令直接退運的,當事人免予填制報關單,憑《準予直接退運決定書》或者《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向海關辦理直接退運手續。
第十九條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應當從原進境地口岸退運出境。對因運輸原因需要改變運輸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運出境的,應當經由原進境地海關批準后,以轉關運輸方式出境。
第二十條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進口貨物的直接退運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反傾銷,就是指進口國為了抵制傾銷而采取的各種貿易救濟措施,其通常以反傾銷稅的征收和價格承諾為主要手段。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反傾銷是世貿組織允許的,世界各國均可采用的維護公平貿易秩序,抵制不正當競爭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由于近十年來,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普遍增強,國際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且世貿組織成立后,傳統的貿易保護做法,如配額、許可證等非關稅措施受到了嚴格約束,因而反傾銷正被一些國家濫用,成為其實施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我國目前已成為最大的受害國。
第二節正常價值在反傾銷中的地位
一、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必要條件
WTO《反傾銷協議》規定只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進口國才可以實施“反傾銷”措施:(1)確實存在“傾銷”;(2)存在對進口國國內產業的損害或威脅;(3)認定傾銷與損害或威脅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僅從這三個必要條件來看,當反傾銷的申請人出于維護自身利益的考慮提出了反傾銷調查的要求時,被訴企業只要能證明實際情況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就可以使進口國反傾銷當局最終裁定不采取反傾銷措施。因此在應對反傾銷調查的過程中,被訴企業一般都是著力從三個方面提出抗辯,只要有一方面抗辯成功就能勝訴。
(1)出口產品沒有構成“傾銷”——證明產品的出口價格沒有低于正常價值;
(2)進口國國內產業沒有受到損害,或者即使出口產品構成“傾銷”,但進口國國內產業也沒有受到損害:
(3)被訴產品即使“傾銷”,和損害之間也沒有因果關系。比如證明損害是別國產品造成的。新晨
二、正常價值在反傾銷訴訟中的地位分析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登記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的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警用車輛登記業務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第三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在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機動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在辦理登記的場所公示。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信息,便于群眾查閱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四條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并建立數據庫。不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登記的,登記無效。
計算機登記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登記軟件全國統一。數據庫能夠完整、準確記錄登記內容,記錄辦理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并能夠實時將有關登記內容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章登記
第一節注冊登記
第五條初次申領號牌、行駛證的,除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檢驗的車型外,應當在申請注冊登記前,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申請注冊登記,應當填寫《機動車注冊登記/轉入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并交驗機動車。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廠牌型號、顏色、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及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進行確認,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的拓印膜,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七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注冊登記,應當登記下列內容:
(一)機動車登記編號、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
(二)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三)機動車的類型、制造廠、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出廠日期、車身顏色;
(四)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
(五)機動車的使用性質;
(六)機動車獲得方式;
(七)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和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
(八)車輛購置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的名稱、編號;
(九)機動車辦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日期和保險公司的名稱;
(十)機動車照片記錄的機動車外形;
(十一)注冊登記的日期;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憑證涂改的,或者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銷售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六)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七)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節變更登記
第九條申請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應當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對于準予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交驗機動車。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屬于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的拓印膜,收存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
第十條更換發動機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于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并交驗機動車。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收存發動機的來歷憑證。
第十一條機動車因質量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于更換整車后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并交驗機動車。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確認機動車,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收存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退還原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不屬于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查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于變更后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提交法定證明、憑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查驗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編號,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收回號牌和行駛證,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檔案應當密封,交由機動車所有人攜帶,于九十日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第十三條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應當填寫《機動車注冊登記/轉入申請表》,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并交驗機動車: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查驗并收存機動車檔案,確認機動車,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四條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變更雙方應當共同到車輛管理所,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變更前和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行駛證;
(四)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戶口簿》。
車輛管理所按照第十二條第二、三款和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登記,應當分別登記下列內容:
(一)變更后的車身顏色;
(二)變更后的發動機號碼;
(三)機動車更換車身、車架后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
(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五)更換整車后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編號、出廠日期、注冊登記日期;
(六)機動車所有人變更后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七)變更后的使用性質;
(八)需要辦理機動車檔案轉出的,還登記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名稱;
(九)變更登記的日期。
第十六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填寫《變更備案申請表》,可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車輛管理所備案。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變更: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后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機動車增加車內裝飾等。
第三節轉移登記
第十八條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于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并交驗機動車。屬于海關解除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確認機動車。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編號,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和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轉移登記,應當登記下列內容: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二)機動車獲得方式;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四)轉移登記的日期;
(五)海關解除監管的機動車,登記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的名稱、編號;
(六)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登記機動車登記編號;
(七)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現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登記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名稱。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情形的;
(二)機動車與該車的檔案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
(三)機動車未被海關解除監管的;
(四)機動車在抵押期間的;
(五)機動車或者機動車檔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機動車涉及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
第二十一條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的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作廢,并在辦理轉移登記同時,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
第四節抵押登記
第二十二條申請抵押登記,應當填寫《機動車抵押/注銷抵押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證明、憑證,由機動車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抵押登記內容。
第二十三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抵押登記,應當登記下列內容:
(一)抵押權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號碼;
(三)抵押登記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申請注銷抵押的,應當填寫《機動車抵押/注銷抵押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證明、憑證,與抵押權人共同申請: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注銷抵押內容和注銷抵押的日期。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抵押登記日期、注銷抵押日期可以供公眾查詢。
第五節注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并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七日內將《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交回車輛管理所。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辦理注銷登記,在計算機登記系統內登記注銷信息。
第二十七條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并提交有關滅失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對因機動車滅失無法交回號牌、行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作廢。
機動車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請注銷登記的,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第三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停駛或者停駛后恢復行駛的,應當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停駛的,交回號牌和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收回或者發還號牌和行駛證。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登記證書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申請時應當填寫《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對申請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換發,收回原機動車登記證書。對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確認機動車,并于十五日內重新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期間應當停止辦理該機動車的各項登記。
第三十條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填寫《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發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發號牌,原機動車登記編號不變。
補發號牌期間應當給機動車所有人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
補發、換發號牌或者行駛證后,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行駛證。
第三十一條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駛出本行政轄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憑證;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核發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所有人發現登記內容有錯誤的,應當及時要求車輛管理所更正。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予以確認。確屬登記錯誤的,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更正相關內容,換發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編號,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十三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被盜搶,車輛管理所應當根據刑偵部門提供的情況,在計算機登記系統內記錄,停止辦理該機動車的各項登記。被盜搶機動車發還后,車輛管理所應當恢復辦理該機動車的各項登記。
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或者車身顏色被改變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憑有關技術鑒定證明辦理變更。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檢驗合格標志,應當提交行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后,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委托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行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核查后,出具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委托書。
機動車在檢驗地檢驗合格后,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被委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并提交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委托書。被委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大型載客汽車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機動車,不得委托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委托人申請各項機動車登記和相關業務,但申請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除外。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相關業務時,應當提交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與人共同簽字的申請表。
車輛管理所應當記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臨時行駛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種類、式樣,以及各類登記表格式樣等由公安部制定。機動車登記證書由公安部統一印制。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進口機動車是指:
1.國家限定口岸進口的汽車;
2.各口岸進口的其他機動車;
3.海關監管的機動車;
4.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無合法進口證明和利用進口五大總成非法拼(組)裝的機動車。
(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指:
1.進口汽車的進口憑證,是國家限定口岸海關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2.其他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各口岸海關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3.海關監管的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監管地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4.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無進口證明和利用進口關鍵件非法拼(組)裝的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該部門簽發的《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三)機動車所有人是指擁有機動車的個人或者單位。
1.個人是指我國內地的居民和軍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和外國人;
2.單位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
(四)身份證明是指: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上述單位已注銷、撤銷或者破產,其機動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和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已注銷的企業單位的身份證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證明。已撤銷的機關、事業單位的身份證明,是其上級主管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已破產的企業單位的身份證明,是依法成立的財產清算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
2.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館、領館或者該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證明;
3.外商在華獨資企業或者外商駐華機構的身份證明,是《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4.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其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5.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
6.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7.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8.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五)住所是指:
1.單位的住所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個人的住所為其戶籍所在地或者暫住地。
(六)住所地址是指:
1.單位住所地址為其身份證明記載的地址;
2.個人住所地址為其申報的住所地址。
(七)機動車獲得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購買、繼承、贈予、中獎、協議抵償債務、資產重組、資產整體買賣、調撥等。
(八)機動車來歷憑證是指:
1.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或者舊機動車交易發票。在國外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該車銷售單位開具的銷售發票及其翻譯文本;
2.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者判決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3.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仲裁裁決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4.繼承、贈予、中獎和協議抵償債務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繼承、贈予、中獎和協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5.資產重組或者資產整體買賣中包含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6.國家機關統一采購并調撥到下屬單位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和該部門出具的調撥證明;
7.國家機關已注冊登記并調撥到下屬單位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該部門出具的調撥證明;
8.經公安機關破案發還的被盜搶且已向原機動車所有人理賠完畢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保險公司出具的《權益轉讓證明書》。
“世界離不開中國,中國離不開世界。”在向更高目標邁進的過程中,中國并沒有孤芳自賞,而是以開放的姿態設法帶動同屬發展序列的非洲大陸,使我國在經濟和外貿發展上走近非洲,而不是讓中非關系僅僅停留在政治上的如影隨形。
自今年1月1日起,我國對來自蘇丹等25個非洲最不發達國家(以下簡稱“非洲25國”)的190個稅目的進口商品實施零關稅的特別優惠(以下簡稱“特惠措施”)。這是實現中非雙邊貿易互利雙贏的目標的第一步,走好這一步對非洲的發展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分享我國經濟發展成果的重要途徑。
然而邁好這一步也并非易事。“特惠措施”實行以來,通過零關稅進口的商品十分有限。2004年我國在特惠項目下自非洲25國進口的總值為2.1億美元,今年1季度,我國以一般貿易方式自非洲25國進口特惠目錄內的商品2645萬美元,其中享受特惠待遇的商品僅為269萬美元,占當期特惠目錄下商品進口總值的10.2%。特惠措施影響力的發揮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在受惠的非洲25國中,除蘇丹和剛果以外,大多數受惠國家與我國貿易規模較小。2004年,我國自非洲25國進口39.7億美元,自蘇丹和剛果兩國進口就占據了82.5%。此外,進口值過億美元的只有貝寧、馬里和贊比亞3個國家,而進口值不超過百萬美元的國家有7個,因此“特惠措施”的影響對非洲25國中大多數國家而言只是“嬰兒般的一小步”。今年1季度,我國僅自11個非洲最不發達國家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特惠目錄內商品,且國別集中度較高。其中自贊比亞進口1595.5萬美元,占60.3%。自埃塞俄比亞、多哥、剛果和貝寧共進口945.5萬美元,合計所占比重為35.7%,其余6國所占比重僅為4%。
目前,直接運輸規則是影響特惠措施效應發揮的制約因素。享受特惠的貨物應當符合直接運輸規則。貨物直接從受惠國進入我國關境,憑原產地證明享受零關稅;如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在第三國(地區)必須未發生貿易行為,并且除原產地證明外,還應提供由出口國簽發的全程聯運提單、原廠商發票以及未再加工證明等一系列單證。非洲25個受惠國中,有些屬于內陸國家,有些國家的港口較小,難以承擔大宗貨物的運輸,受惠國之間轉運十分頻繁。如贊比亞的銅通常經由坦桑尼亞出口、埃塞俄比亞的芝麻經由吉布提出口等。根據措施要求,此類情況進口企業就必須提供相關單證。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非洲國家的市場運作極不規范,運輸主要由私營企業經營,無法出具有效的全程聯運提單,同時部分國家出具證明的機構也未予明確,因此此類單證很難獲取,導致特惠措施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