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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制,采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
養老保險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傷保險暫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統籌地區根據國家有關行業類別、行業費率的規定和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本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向社會公布后施行。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行業類別、行業費率的規定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類別,并按照相應行業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第七條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上月的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人數發生增減變化的,應當在5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審核;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審核的,應當于收到繳費申報材料之日起3日內審核完畢。用人單位應當于核定后5日內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的,由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后,由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 工傷保險費由經辦機構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
經辦機構收繳工傷保險費,應當出據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憑證。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一)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工傷認定調查費的支出,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兩級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儲備金由統籌地區按照當年征繳工傷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十提取,其中百分之二上解省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滾存總額達到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時不再提取。儲備金用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省級儲備金按比例支付,具體比例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征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意見后制定。
重大、特大事故處理完畢后,需要由省級儲備金支付部分,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支付。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規定時限進行申報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對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三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存在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屬于下列情形的還應當分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取得證明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有關證明、人民法院的裁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二)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五)屬于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有效證明;
(六)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和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七)其他特殊情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對于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應當受理;對于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材料的,用人單位應當于15日內提交。用人單位未按時提交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材料作出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后,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將《工傷認定決定書》于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分別送達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對于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核發《工傷證》,《工傷證》由工傷職工本人保管。
第十九條 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受到職業病危害,到現用人單位后被確診患職業病的,現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現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工傷認定申請,現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條 省和統籌地區應當依據《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具體承擔以下鑒定、確認工作:
(一)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
(二)護理依賴等級鑒定;
(三)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四)配置輔助器具確認;
(五)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
(六)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七)其他受委托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療的,應當自停工留薪期滿之日起15日內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檢查、檢驗等診療資料。
工傷職工由于工傷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應當在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一并提出確認申請,并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三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對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并提交初次鑒定的結論。
作出初次鑒定的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移送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因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工作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第二十五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工傷職工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到所在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經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其工傷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受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再次鑒定的,由申請方預交鑒定費,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一致的,或者再次鑒定結論認為喪失勞動能力的原因與工傷無因果關系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用由其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要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護理。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前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將受傷職工及時送往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服務機構搶救,脫離危險后仍需治療的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傷害之日起7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經搶救脫離危險后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脫離危險后未及時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或者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未向經辦機構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不予報銷,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日常就醫或者回原籍就醫的,可以在本人長期居住地選擇一至二個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 具備資質的醫療服務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擬開展工傷醫療服務的,可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工傷醫療服務條件的,由經辦機構根據工傷醫療服務需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簽訂后,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名單。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還應當提交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職工供養親屬范圍的確定材料。
經辦機構應在15日內核定完畢,并按照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第三十二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國內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境外進行治療的,其工傷醫療費用及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或者限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三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工資,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10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工資,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后再次發生工傷的,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程序履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手續,按照新認定和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五條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和城市居民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2年調整一次。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每半年在本單位公示一次,接受群眾監督。
用人單位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該單位職工可通過職代會、工會或者自行向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提出質詢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該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可以將有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四十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八章 附
一、基本情況
(一)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建設,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一是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嚴格執行重大事項決策機制,將重大事項提交局黨組會或局班子會議進行集體研究;涉及專業事項邀請專家共同參與決策,以提高決策的科學性;起草制定人社領域重大政策(或涉及民生政策)時,嚴格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通過后才予以發文。截止2019年10月底,我局尚無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二是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及清理監督工作,全面實行行政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認真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上位法立、改、廢情況,及時修改、廢止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三是研究制定了《龍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龍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龍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三項制度,為我局行政執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并在政府網站上主動公開了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人員及執法輔助人員、執法依據、執法程序、救濟渠道、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
(二)完善依法行政監督機制,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一是強化全程監督。堅持人社各項工作自覺接受黨委監督、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司法監督,把監督向事前防范和事中監督延伸。二是強化社會輿論監督。建立投訴舉報登記制度,暢通舉報箱、網絡、電話(12345及辦公電話)等平臺,建立輿情收集、評估和處理機制。三是強化制約監督和問責。加大對干部職工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糾正損害群眾權益等違反“”規定的問題,保障各項惠民政策和資金落到實處,使群眾在自身受益的同時,增強監督主體意識,自覺參與監督。四是強化政務公開。嚴格實行信息公開、財務公開、事務公開,充分利用縣門戶網站、公開宣傳欄、報刊等載體,定期或不定期公開涵蓋政策法規、人事人才、社會保障、勞動關系、就業創業等涉及民生利益等內容,切實保障廣大群眾對人社事業的知情權和建議權。
二、主要做法
(一)規范勞資糾紛調解制度,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一是建立健全勞資糾紛調解組織。根據勞資調解工作的實際需要,配合全縣“大調解”工作,成立縣勞資糾紛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局長擔任,各鄉鎮(街道)以勞動保障所為中心成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小組。2018年開始,根據省廳推進鄉鎮(街道)勞動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工作需要,整合調解隊伍,按要求設立以鄉鎮(街道)、工業園區為管轄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實現了統一名稱、統一制度、統一臺賬等要求。目前15個鄉鎮街道加一個經濟開發區均已完成調解室的布置及各項制度、標牌的上墻等工作。二是充分發揮鄉鎮(街道)基層調解組織作用。按照“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充分發揮鄉鎮(街道)與企業聯系直接、便捷的優勢,形成與總工會、司法、法院等部門有效配合的聯合調解機制,使矛盾糾紛在基層即得到及時處理,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勞動爭議。同時加強與企業調解組織的工作聯系,建立常態化溝通渠道,主動深入企業開展預防排查、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咨詢,協調企業開展矛盾糾紛預防調解工作,也進一步發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作用,幫助企業規范用工管理,防范用工風險。2019年我縣鄉鎮(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35起,調解131起,調解率達97%。三是創新仲裁調解機制,以柔性方式化解糾紛。為縮短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時間,減少爭議雙方的訴累,勞動仲裁委主動創新調解機制,實行“預調解”。“預調解”指通過現場咨詢、電話投訴等方式了解勞動爭議后、仲裁立案前提前調解勞動糾紛。針對簡單糾紛直接電話調解,針對復雜的糾紛,現場核實,預約協商,爭取當面調解時一次性成功。調解未成功的,在立案后也會視案件復雜情況再次安排1-2次調解。避免因勞動爭議案件時間拖長引起雙方矛盾發酵,引發更嚴重的矛盾激化等后果。
(二)強化勞動監察執法監督,有效解決欠薪問題。一是成立勞動保障監察派出機構。將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定位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在各鄉鎮(街道)設立勞動保障監察派出機構,建立“一級執法、二級監管、三級網格”的勞動保障監察新體系,并已逐步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網格化監察執法管理模式和全覆蓋、全方位、全動態、全過程監督檢查的勞動保障監察機制,對轄區內企業的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實行動態監管,有效提升基層欠薪防范處置能力。二是建立“兩金”制度予以保障。制定實施《欠薪應急周轉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建設領域民工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納管理制度》,共籌集欠薪應急周轉金460萬元、工資保證金3020余萬元,積極預防和解決因欠薪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三是重點完善建設工程領域管理制度。在全市率先制定《建設領域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實施細則》,印發《工程建設項目用工規范化管理指導手冊》,全方位落實建設領域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用工實名管理、銀行工資等相關規定,從源頭上預防建設領域欠薪問題。四是開辟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制定實施《欠薪案件調解仲裁“綠色通道”制度》和《重大集體工資爭議案件掛牌督辦制度》,建立縣司法局、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三方協助機制,進一步簡化手續,縮短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結案周期,努力做到案件快審快結。五是健全勞資糾紛群體性事件處置機制。制定《突發性群體勞資糾紛事件處置預案》、《防范處置勞資糾紛群體性事件工作辦法》等文件,構建責任明確、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體系,同時建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有力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全面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2019年以來,我縣相繼開展了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根治欠薪”夏季專項行動及根治欠薪夏季行動“回頭看”專項檢查等系列工作,累計出動檢查人數120余人,檢查在建工程項目110余次,涉及民工0.8萬余人;檢查工業企業、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等530余家,涉及民工2.2萬余人;在元旦春節、中小學開學等重要時間節點,集中力量開展專項檢查,依法嚴厲打擊惡意欠薪、惡意討薪行為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今年1至11月,勞動監察大隊快速調處欠薪糾紛230件,為1000余名勞動者追繳工資1500余萬元,受理舉報投訴案件34件,共為94名勞動者追繳、補繳工資79.26余萬元。2017年-2019年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5起。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建立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將存在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企業納入“黑名單”管理。2018年12月,我局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2起,其中葉亞青因拖欠何某等12名勞動者工資共計12.6萬元,我局將其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強力震懾。
(三)依法加強工傷認定效率,開展部門聯動行動。一是開通24小時值機的工傷事故報案電話0570-7011011。2018年度接聽報案來電共620余通,均登記在冊,工傷查勘車輛2018年度累計里程數高達3萬公里;二是繼續加強政保合作。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龍游分公司派駐5名工作人員參與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其中2名負責配合社保科工作人員開展案件調查。2019年共受理案件1561件,調查821件,經調查發現虛假和不符工傷案件17件,認定工傷案件1305件;三是推行工傷認定簡易程序。確保事實清楚、申報材料齊全的工傷案件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申報皆實現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及足額結算支付。2018年度簡易程序共認定437起,占認定總量的33.5%;四是與應急管理部門開展聯合行動。傳發《工傷事故預警信息》,針對重大傷亡突發事件及時上門開展聯合調查,同時與工亡職工家屬面對面交流,解釋工傷認定的相關政策,安撫家屬情緒,配合用人單位做好協調工作;五是積極應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2017年-2019年,共有行政復議1起(復議結果維持工傷認定)和行政訴訟7起(維持工傷認定1起,撤銷工傷認定1起,撤訴4起,勝訴1起)。
(四)完善宏觀調控,貫徹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督監管機制。貫徹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措施有關情況機構改革后,我局已完成行政執法監管事項目錄清單的認領工作,涉及人社系統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共13項,并根據人員變動等實際情況,對執法人員再梳理,建立執法人員清單。截止2019年11月底已完成“雙隨機一公開”、“掌上執法”檢查172戶次,其中雙隨機檢查15戶次,掌上執法(移動端)已檢查157戶次,檢查人員23人,人均檢查6.8戶次。2019年度我局“雙隨機”抽查任務完成率、抽查任務公示率、檢查完成率、檢查結果公示率均達到100%。
二、存在的問題
(一)社保基金稽核難度依舊存在。一是養老待遇追回難。由于目前發現待遇重復領取人員大多是外地人員,且年齡較大,部分人員因患病等原因家境貧困,而且發現時發放時間較長,追回的數額較大,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較難接受,抵觸情緒大,即使同意退還,也大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退還,對一些應退額較大的老年人,預計到其死亡時也無法如數退還,因此追回工作壓力很大;二是針對“一人在兩地同時參保”的情況,雖然對這部分人員已采取發函的方式告知本人或其所在單位,讓其限期整改,但由于缺乏相關的政策依據、處罰條款,對“兩地同時參保”這一違規現象還是屢禁不止;三是企業繳費基數稽核查處難。對參保率及繳費基數未達標的企業缺少相關政策制度的約束及制裁,導致企業對自身違規情況的整改不重視,繼而還存在違規問題。
(二)依法行政工作人員隊伍薄弱。由于人社業務涉及面廣,業務復雜,涉及的各項法規政策也較為龐雜,而工作人員人手有限,面對大量錯綜復雜的情況往往感到力不從心。
三、下一步工作計劃
2020年,我局將繼續堅持“以人為本、保障民生”的宗旨,深入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圍繞車俊書記的“六問”,著重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大力加強依法行政領導、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辦事質量,努力推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的科學發展,具體如下:
一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制定事中事后監管計劃,整合監管事項,集中人員和力量,統一開展執法行動,強化日常監管和執法檢查。積極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進一步將人社業務延伸至基層和線上辦理。
二是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建立健全內部評議考核機制。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共同打擊人社領域內違法犯罪行為。繼續推行重大執法法制審核、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等制度,用行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繼續落實執法隊伍管理制度,健全行政執法人員檔案管理,確保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率和培訓率保持在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