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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場地借用申請書范文

        場地借用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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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地借用申請書

        第1篇:場地借用申請書范文

        九江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租汽車客運管理,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保護合法經營,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出租汽車客運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道路運輸管理辦法》、交通部《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管理規定》、《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規范》和《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客運是指轎車、九座以下小型客車,按照用戶要求的時間和地點行駛、上下車及等待,并按里程或時間計費的客運方式。

        第三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出租汽車經營者),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出租汽車客運的主管機關。

        市、縣(市、區、山)公路運輸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運管部門)是市、縣(市、區、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公安、城建、工商、財稅、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做好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群眾有權向交通、物價主管機關或交通運管、物價檢查部門舉報或投訴,受理部門應當認真及時查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運管部門對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行使出租汽車客運的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調控運力投放,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負責出租汽車經營者開業申請、停業審批。對符合開業標準及具備營運條件者,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出租汽車經營權證》和《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

        (三)維護出租汽車客運市場正常秩序,對乘客比較集中的機場、車站、碼頭、賓館、飯店、風景點等出租汽車站點和出租車經營者進行管理,并對其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

        (四)根據當地出租汽車運力發展的要求和規定,依照先審批、后購置的原則,辦理新增出租汽車手續。

        (五)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買受和公開拍賣,買受和拍賣收入用于城市交通設施建設,買受的拍賣辦法另行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權證》是政府核準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和經營范圍的資格證明。(六)協同物價、稅務、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出租汽車收費標準和辦法,安裝計價器。負責印制、發放和管理出租汽車客運票據。

        (七)配合公安、城建等有關部門做好出租汽車客運的交通安全和創建文明城市的管理工作。

        (八)受理乘客投訴。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人員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七條 運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本辦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潔奉公,秉公辦事。運管人員違反本辦法,經營者和群眾有權向交通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舉報,受理部門應當認真及時查處。

        第三章 經營條件和資格

        第八條 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申請個人是國家政策允許的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員。

        (二)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并具備營運條件的車輛、資金。

        (三)有符合規定并與車輛數量相適應的堅實、平整的固定停車場地。屬租賃、借用停車場地的,應提供租賃、借用場地合同或協議。每輛車停車面積不得小于車輛投影面積的1.5倍。

        (四)出租汽車駕駛人員應持有駕駛執照和經行業管理部門培訓合格發給的《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經營業戶應有相應配套的管理制度,配備安全、機務、業務、質量等崗位管理人員。

        第九條 經營出租汽車客運的業戶及其駕駛人員必須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江西省經營性收費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出租汽車經營權證》、《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方可經營出租汽車客運。

        第十條 凡申請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下列手續:

        (一)持申請書、主管部門批文(個人持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和資金來源等有關材料,填寫開業申請表,報所在地運管部門審核。運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書及必需的文書證明資料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開業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購車審批手續,方可購車;不符合開業條件的,應當說明情況,作出答復。

        (二)持運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辦稅務登記,向物價部門申辦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并在保險公司辦理車輛保險手續。

        (三)持上述證照在車籍所在地運管部門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后,領取《道路運輸證》。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需變更登記事項時(包括經營單位內部車輛易主),須在變更前15天內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要求歇業的,須提前30天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江西省經營性收費許可證》以及未使用票據,結清稅費,經批準后方可歇業。

        第四章 營運管理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在營運期間必須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各項技術性能指標符合綜合性能檢測標準,并備有以下安全、服務設施:

        (一)車門上噴有所屬企業或代管單位名稱。

        (二)車頂上裝有出租車標志燈

        (三)車內裝有準確有效的里程計價器和待租顯示器。

        (四)車內裝有安全隔離護網,前排座位備有安全帶。

        (五)車內醒目處張貼明碼標價表。

        (六)車上配有有效滅火器。

        (七)車身兩側部位噴有明顯、清晰的監督舉報電話號碼。不得在出租汽車上張貼廣告

        (八)出租車內設施、設備齊全有效,衛生清潔無異味,后備箱內無雜物。

        (九)車身外觀良好,無臟物,無嚴重銹斑和脫漆;前后牌照整潔、清晰;門窗開閉自如,鎖止可靠,玻璃齊全明凈。

        第十四條 出租車駕駛員在營運服務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治安、交通管理等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二)攜帶《道路運輸證》、《駕駛證》、《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等證件;服裝整潔、儀表端莊、講普通話,使用文明用語(請、您好、對不起、謝謝、再見)。態度和藹、微笑服務。重點旅游區的經營者還應會用簡單的日常外語會話。

        (三)出租車駕駛員要了解本地區的地理環境,熟悉道路、街巷及通往外地公路路線;熟知本地機場、汽車站、火車站、港口客運站及公路、水路、民航等不同的旅客運輸方式售票點位置;熟知本地的涉外賓館及其它知名度較高的旅館、飯店、招待所、影劇院、醫院等公共場所和黨政機關辦公地點,熟知本地名勝古跡、風景區等旅游景點。

        (四)出租車駕駛員在空車時必須顯示空車待客標志,做到招手即停(交通叉口和設有禁停標志的地段除外),有客立載;乘客電話約車時要迅速答復,對乘客一視同仁,不挑客,不得拒載乘客。

        (五)乘客上車時,駕駛員應主動開啟車門,幫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乘客攜帶物品不得超過車內及行李箱的容積;要準確、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的有關問題,做到有問必答;要提醒坐在前排座位的乘客系好安全帶,檢查車門是否關牢,注意乘客安全。

        (六)開車時,應先啟動里程計價器,選擇最佳路線行駛,不得繞道。如因道路改造或其它原因確需繞道行駛,應主動向乘客說明情況;應根據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調、音響等設備;必須按里程計價顯示的車費數額收費,并給乘客有效的票據,嚴禁多收車費和索取禮品、小費。

        (七)出租車在營運途中,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招攬他人同乘。

        (八)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不得向乘客套換和索要外幣;不得敲詐勒索、刁難和中途甩客;嚴禁利用出租汽車進行違法活動,發現違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和本單位報告,不得知情不報。

        (九)出租車在營運途中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向乘客說明情況,及時檢修,如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應請乘客改乘其它車輛,小收或免收車費。

        (十)出租車在營運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按規定保護好現場,迅速組織搶救受傷者,并立即報告公安交警、交通、保險等有關部門,以便及時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十一)遵守出租汽車管理站點、停車站點及其它公共場所秩序,服從管理人員調度,按序出車,嚴禁欺行霸市、強拉強運。

        (十二)應乘客要求,出租車超過經營區域運行的,駕駛員必須到車籍所在地運管部門辦理批準手續,開出行車路單,登記乘客身份,以確保駕駛員、乘客和車輛安全。

        第十五條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必須做到: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接受運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按時填報行業報表。

        (二)制定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經常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和職業道德教育,搞好專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服務質量。

        (三)執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戰備、搶險救災、春運和外事等各項應急任務。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稅費。

        第十六條 出租汽車收費標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物價部門審定后實行。運管部門應在主要公共場所設置出租汽車收費標準告示牌。

        第十七條 運管部門應在乘客比較集中的公共場所設置出租汽車管理站點,實行現場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十八條 各級運管部門應加強對出租汽車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人員進行教育處理;對模范遵守本辦法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運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 應有3人以上,著裝整齊,佩戴統一標志,文明執勤,持證檢查,依法辦事,禮貌待人。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出租汽車經營者,運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核準擅自購置營運車輛的,購車人事后要求辦證經營出租車業務的,符合條件者,按有關規定處罰后予以辦證;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擅自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并處以非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罰款。

        (二)出租汽車在運行中未帶《道路運輸證》或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的,可處以100--300元罰款。

        (三)未按規定放置出租汽車頂燈標志和空車待租標志,或未張貼明碼標價表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0元以下罰款。

        (四)車身兩側未按規定標明單位名稱和監督電話號碼的,扣留《道路運輸證》,責令限其改正,并可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五)出租汽車駕駛員未佩戴《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未經上崗培訓,無《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擅自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責令其培訓后上崗,并按有關規定處罰。

        (六)出租汽車未安裝計價器或擅自拆除計價器的,扣留《道路運輸證》,限期到市計量部門修復或驗正,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七)使用已損壞或超過有效期未鑒定的計價器,扣留《道路運輸證》,限期到市計量部門修復或驗正,并處以300元以下罰款。

        (八)對不啟用計價器的,乘客有權拒付運費,運管部門予以中止車輛運行3天,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九)不按規定收取運費或利用計價器作敝多收運費的,多收部分退還乘客,運管部門予以中止車輛運行5天,并罰款300-500元。

        (十)顯示空車待租后,無故拒載乘客、挑客的,處以100元至3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中止其車輛運行。

        (十一)對未經運管部門批準超越經營區域營運的出租汽車,予以中止車輛運行5天,并處以500--1000元罰款。

        (十二)對使用其它票據代替道路運輸業專用票據,或使用廢票、假票的,收繳其票據,并按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或屢犯的,責令停業整頓,或繳銷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

        第廿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應在接到運管部門通知之日起3天內到運管部門接受處理,逾期無故不到者,除按規定對違章經營者進行處理外,并對經營業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廿二條 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一年內記載4次違章處罰的,年度審驗時,扣留《道路運輸證》七天;一年內記載6次違章處罰的,繳銷其《道路運輸證》,取消營運資格。經營單位一年內受4次以上警告處罰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受6次以上警告處罰的,繳銷其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

        第廿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運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廿四條 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款一律上繳財政,并做到處罰決定和收罰沒款相分離。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五條 本辦法罰則的依據是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上述規定修改后,本罰則按新規定執行。

        第廿六條 本辦法由九江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廿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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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場地借用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強制性認證;改進措施;3C標志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09)01-0019-02

        一、強制性認證的定義

        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是政府為保護廣大消費者人身和動植物生命安全,保護環境、保護國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制度,它要求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法規。其主要特點是:國家公布統一的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統一的標志標識,規定統一的收費標準。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相關證書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方能出廠、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

        二、強制性認證的程序

        強制性認證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環節:(1)認證申請和受理。由申請人向指定的認證機構提出正式的書面申請,按認證實施規則和認證機構的要求提交技術文件和認證樣品,并就有關事宜與認證機構簽署有關協議(與申請書合并亦可)。(2)型式試驗。型式試驗由指定的檢測機構按照認證實施規則和認證機構的要求具體實施。(3)工廠審查。工廠審查是確保認證有效性的重要環節,由認證機構或指定檢查機構按照認證實施規則要求進行。(4)抽樣檢測。抽樣檢測是針對不適宜型式試驗的產品設計的一個環節和工廠審查時對產品的一致性有質疑時,為方便企業,抽樣一般安排在工廠審查時進行,也可根據申請人要求,事先派人抽樣,檢測合格后再做工廠審查。(5)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認證機構應根據檢測和工廠審查結果進行評價,做出認證決定并通知申請人。(6)獲證后的監督。為保證認證證書的持續有效性,對獲得認證的產品根據產品特點安排獲證后的監督,其內容包括產品一致性審查和工廠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查兩部分。

        三、強制性認證存在的問題

        強制性認證制度實施至今,已經過了六年多的歷程,各項工作日趨完善,但仍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一些不和諧的音符損壞了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1.企業規模較小,人員素質不高。目前,個體企業大多為家庭作坊式企業,缺乏健全的質量保證和執行體系,企業人員的質量意識和技術水平較低,不能很好地理解和自覺執行認證的相關要求和標準,主要精力用在了組裝加工,而忽視產品的檢驗和質量控制。在工廠檢查中發現這些企業大都存在下列問題:(1)3C標志使用不符合認證要求。主要表現在未按規定程序申請3C認證標志印刷/模壓,擅自使用未經批準的3C標志印刷/模壓式樣;未按規定對3C標志使用進行控制,存在濫用、誤用3C認證標志的情況。(2)部分企業生產設備和檢測儀器能力不足,不能滿足產品質量標準要求,或缺少相應的設備儀器。(3)部分企業的采購和進貨檢驗失控。企業不能對影響安全的關鍵元器件和材料進行有效控制,未按照實施規則的要求進行檢驗和確認,其提供的檢驗記錄完整性和有效性都很差。(4)部分企業擅自變更獲證產品的關鍵部件/材料和結構,不按照認證要求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并得到批準,致使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的樣品不一致。(5)部分企業存在檢驗儀器和設備未定期校準或不進行校準的情況,致使檢測儀器設備的精度處于失控狀態,不能從根本上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6)部分企業缺少工藝參數規定和監控記錄,缺少運行檢查記錄,對生產設備的維護保養管理不善,致使生產過程控制和檢驗管理不能達到3C認證要求。

        2.由于3C認證費用較高,同時每年都要進行監督檢查,不僅要交檢查費,加上接待費、不能明說的其他費用等等,這些費用對一個小企業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另外由于企業素質低,特別是領導層素質較低,同行之間大都是老鄉或有直接間接的關系,為了減少開支確保生存,大家共用一張3C證書,費用分攤或收取一定的使用費,誰有關系能攬到活誰就用,況且這些企業之間沒有緊密的關系,各自為政,都有自己獨立的企業和人員,生產水平相對較差,技術能力更不用說。這樣,使許多無證企業也堂而皇之地進入了市場,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了正規企業的正常利益,致使消費者利益受到極大損害。

        3.個別工廠審查員個人素質較低,在工廠檢查中有收受賄賂之嫌,特別是監督檢查為一人進行,更為審查員的不法活動提供了方便。盡管工廠監督檢查一年才進行一次,但往往提前數日給企業打電話,讓企業做好準備,從資料方面進行補充,如此還屬于好者,能夠督促企業加強和提高工廠能力。有個別人員,針對上述檢查中存在的問題,睜只眼,閉只眼,甚至有的企業設備根本不能滿足要求也給予通過。讓企業認為,監督檢查也只不過是走過場,好吃好喝好招待,只要給夠咨詢費,保證通過沒問題。

        4.少數生產企業盲目降低生產成本,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擅自變更獲證產品的關鍵元器件以及涉及產品安全/電磁兼容的設計、結構,致使獲證產品有效性得不到落實。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有效實施,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5.少數未獲證產品在市場上的存在,導致市場混亂,損害了獲證企業的利益。在此情況下,一些獲證企業為了生存,便會使用一些不誠信方式以適應混亂的市場,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充合格等等,必定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極大地破壞了認證制度的有效實行。

        6.目前,對獲證組織的監督檢查主要依賴認證機構一年一次的現場檢查和國家主管部門的年度抽樣檢測,無論是認證機構監督檢查的頻次還是國家主管部門抽樣的覆蓋面都存在很大的不足,使不誠信企業存在很大的僥幸心里,助長了企業生產劣質產品的風氣。同時,對問題企業的處罰力度明顯較輕,威懾作用較差,不能從根本上杜絕不誠信企業的生存空間。

        四、解決問題的措施

        (一)加大工廠檢查力度,提高監督有效性

        根據產品特性、行業特點以及管理情況,對高風險產品、質量管理薄弱、缺乏誠信的企業加大現場檢查、飛行檢查的頻次和力度,尤其要對企業經常出現的問題加大現場檢查力度,也可以通過有效溝通,讓地方技術監督監管機構對這些問題進行監督,以切實保證不符合內容得到有效整改。

        (二)提高監督效率,減少企業費用

        針對突出問題加強檢查,但一定要嚴格控制檢查員到企業大吃大喝,杜絕收受咨詢費,減少企業負擔,讓企業有限的資金投入到正常的生產中去,提高產品質量,保證企業的順利發展。同時,建議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參與到監督檢查工作中,或國家直接將任務交給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在日常工作的同時完成對當地企業的監督檢查,減收或免收費用,國家再對這些企業進行抽檢,形成相互監督,這樣既減輕了企業的負擔,又確保了檢查的嚴肅性。當地技術監督人員也及時掌握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在以后的時間和工作中,督促企業整改,讓企業沿著正確的軌道發展。

        (三)暢通認證機構與地方技術監督部門的認證信息渠道,強化溝通機制

        3C認證機構應及時將獲證企業的工廠檢查情況和產品存在的問題通報當地技術監督局,有針對性和有重點地對獲證組織進行執法檢查。同時,地方技術監督局應及時向3C認證機構通報其執法檢查信息,形成合力共同對獲證組織進行監督。

        (四)加大對市場流通領域的監管力度

        市場現售的產品最能代表獲證產品的真實水平,有的企業不是做不好,而是故意不做好。為了有效防止企業檢查時一個樣,檢查后又是另一個樣的情況,必須建立完善的監督體系,監管部門除了嚴把廠門關外,還必須嚴把市場關,斷絕假冒偽劣產品的銷售渠道。對檢查中發現的濫用3C標志、弄虛作假的不誠信企業,應通過有效渠道向社會予以公開,防止其產品流入市場和使用環節。特別是沒有取證的企業,一定要取締,對于借用或合用3C證書的情況,一旦查實,堅決查除,決不估息,強制規范市場秩序,確保取證企業的利益,進而保證消費者利益的有效落實。

        (五)加大對強制性認證產品企業人員的技術培訓

        各有關部門應有針對性地舉辦培訓班和質量分析會,幫助企業正確理解認證要求,提高其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水平。另外,為方便獲證企業自覺執行認證要求和減少其認證成本,認證機構應簡化認證程序,明確且細化認證要求,使企業愿意履行3C認證申請,自覺按3C認證要求去組織生產。

        第3篇:場地借用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餐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制名額內雇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

        (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1.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制造及裝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產品的制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3.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本業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

        (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

        第三條工人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

        第四條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雇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

        第五條雇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采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簽請負責人核定。

        第六條雇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

        第七條雇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后依據試用成績,簽請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條雇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并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條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

        1.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2.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務于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第十一條經雇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并填繳下列書表,由雇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

        a)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透視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

        b)員工調查表二份。

        c)學歷證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證。

        d)保證書一份。

        1.聯保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

        2.2寸半身照片七張。

        勞務主管單位對于新雇員工應行填繳的前項各種書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規定者應拒絕其到工。

        第十二條解雇員工,除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一個月工資。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即時解雇:

        1.有犯罪行為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2.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3.一年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準者。

        4.保證人退保或通知調換保人后,經二個月仍不能覓人繼續為之保證者。

        5.犯有過失情節重大經會議通過者。

        第十三條員工辭雇或解雇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并向勞務主管單位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

        第十四條各業務主管單位將人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一登記及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按月造具員工動態月報表二份呈報本公司核備。

        第三章保證

        第十六條員工的保證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區有固定住所、或服務機關便于查對,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經當地政府登記并給有營業執照工廠或商號。

        (二)現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之人士二人。

        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工人,以按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取具保證人為原則,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第十七條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為保證人。

        第十八條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公司蒙受損失者,保證人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責任。保證書格式另定。

        第十九條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員工,應每半年辦理對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辦理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

        第二十條保證人職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報告主管單位,如保證人死亡或保證人的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他情事時,被保證人應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保證。

        有以上情節的保證人,被保證人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二十一條員工因故須更換保證人者,應聲明理由并另行覓妥新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經繳呈核準后方予發還原保證書。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應即通知被保證人更換保證。

        第二十三條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保證書得予注銷。

        第四章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二十四條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后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鐘后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準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第二十六條各主管單位,對于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并隨時與勞務或警衛主管單位聯系。

        第二十七條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準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滯留。

        第二十八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

        第二十九條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后呈報所屬主管備查。

        第三十條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條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后,由監督人員于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后,加班員工應于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注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第三十二條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后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

        第三十三條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控制。

        第五章差假

        第三十四條員工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出差簽派單,呈經主管核準后,交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于原簽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準。

        第三十五條員工于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假期內除予醫療外并給予半數工資,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8日,子女得喪假

        6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8星期,流產并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第三十七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務主管核準后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業務主管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

        第三十八條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準。

        第三十九條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

        前項休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給30%撫恤津貼,休假治療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期間給50%撫恤津貼。

        第四十條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于事前呈經主管核準:

        (一)參加政府舉行的考試或訓練。

        (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查、或后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召集。

        (三)擔任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的會議或訓練。

        (四)產業工會理干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開的會議。

        (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

        (六)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

        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條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第四十二條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以不另派加工為原則,工人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

        第四十三條因私事必須外出經業務主管核準給有出公司許可證者,在十分鐘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因病逾限呈請特準給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無法復工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核給資遣費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條年中到工的員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比例核給。

        第四十六條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

        第四十七條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八條員工特別休假,由業務主管擬訂交由勞務主管商同所屬產業工會排定。

        前項特別休假,如員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產需要中途通知銷假者,應加給該未休假期內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員工特別休假時效應繼續累計,凡排定特別休假日程內,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規定的紀念日均不補假。

        第五十條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學校及幼兒園的員工不予特別休假。

        第六章工資

        第五十二條員工工資均按日給制支給,工資等給標準依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新進員工工資,由所屬主管單位按教育、經驗、智識、責任、技能、體能、環境、危害、及所擔任的工作擬訂,送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前項工資不得高于同一單位具有相當資格條件的原有員工的現支工資。

        第五十四條員工工作未滿一日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工資。

        第五十五條員工加工,得按每小時計給工資。

        第七章獎懲

        第五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全年請假(包括與公司無直接關系的公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

        (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

        第五十七條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

        (一)全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

        (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

        (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

        (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

        (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

        (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

        (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

        (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

        (四)對于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

        (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從優晉級,優先轉類并報本公司敘獎:

        (一)記大功積計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條各項情形之一并經會議評議,認為特具功勞者。

        第六十條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在公司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

        (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

        (一)在公司內斗毆者。

        (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

        (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

        (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

        (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

        (八)不注重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

        (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

        (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

        (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

        (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誣控同事者。

        (九)疏于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

        第六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議推派代表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革:

        (一)借端聚眾罷工、怠工煽動工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

        (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五)竊取公物者。

        (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

        (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

        (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

        (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第六十四條未經列舉而與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各條情節相當者,比照予以獎勵或懲罰,但比照第六十三條規定應予開革者,應提經會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員工獎懲應由業務主管或警衛主管單位簽擬意見,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條員工犯有過失情節重大者,在未確定懲罰前得先行予以停職。

        第六十七條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組長為之。并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條員工功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年度者為限,在同一年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考績

        第六十九條員工考績應于每年年終舉行一次,其在當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參加。

        第七十條年終考績應由所屬主管單位按員工工作、品行、學識三項秉公考評,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考評項目內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學識15分、合計100分為滿分。

        第七十一條員工年終考績等第、分數,規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滿60分者。

        (六)戊等:未滿50分者。

        前項列特等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2%,列甲等以上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30%。

        第七十二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從未請假、遲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績總分數五分;請假在三日內者增加其總分數二分;全年請假積計超過15日未滿30日者,減總分數二分;30日以上未滿60日者,減總分數五分;60日以上者考績列特等時,得晉一級,列其余等級者均不得晉級。

        第七十三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曠工半日以上者,每滿半日減考績總分數二分。超過二日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四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獎懲者,依下列規定加減其考績總分數,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按其功過事實加減分數者,不在此限:

        (一)記大功一次加15分,記大過一次減15分。

        (二)記功一次加5分,記過一次減5分。

        (三)嘉獎一次加2分,申誡一次減2分。

        第七十五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懲誡處分而經獎勵抵消后,仍留存記過一次以上的處分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六條員工年終考績獎懲標準規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應予限制獎勵者,從其規定。

        (一)特等:晉三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之一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二)甲等:晉二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計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的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三)乙等:晉一級,但已支最高年功級者,改發相當晉一級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四)丙等:仍支原級。

        (五)丁等:降一級。

        (六)戊等:降二級或提工廠會議通過予以開革。

        第七十七條員工考績列甲等以上,其晉級后已達最高年功級,或現任領班職務,已達一等一級工資者,遇高一類有缺得舉辦轉類考試,就考試成績70分上者,按成績依序錄取轉類至額滿為止。

        第七十八條前條所列員工至當年年終考績連續三年成績列特等者,得免參加轉類考試,并優先予以轉類。

        第七十九條員工經轉類后,依照原支工資改敘轉升工類的等級。

        第八十條員工年終考績分數,轉類考試成績分數,或免除參加轉類的考試之資格條件相等,而編制工級不敷分配時,以年資較深者為優先。

        第八十一條轉類考試于每年年終考績完畢后,視實際需要舉辦。

        第八十二條舉辦員工轉類考試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為委員,組織員工轉類

        考選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八十三條舉辦員工轉類考試,應將考試日期、參加考試員工姓名、考試科目及有關規定事項于考試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條員工參加轉類考試的順序另訂。

        第八十五條員工轉類考試科目如下:

        (一)一般學科30分:分為1.國文。2.數學。3.常識(各占10分)。

        (二)本業智能70分。

        前項考試程度,職員按高中畢業,其余按畢業程度為準,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條轉類考試試題,由員工轉類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八十七條轉類考試成績,由員工轉類考選委員會評定呈經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條員工應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終考績俟退伍返公司復職后補行辦理。

        第八十九條員工年終考績與轉類考試成績以及其獎懲情形,最遲應于次年3月15日前呈報本公司核備,并于當(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福利及衛生

        第九十條為增進員工技能及知識水準,得視實際需要,在不妨礙工作原則下,舉辦各種講習及教育,員工無故不得拒絕參加。

        第九十一條為增進員工福利及提倡員工正當娛樂,公司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各項福利設施及康樂活動。

        第九十二條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健康。

        第九十三條為增進員工健康,公司應設醫務室為員工治療疾病。

        第九十四條員工患傳染病者,應予停止工作,依照規定給假治療,經醫師證明確已痊愈后方準復職。

        第十章撫恤退休及保險

        第九十五條員工傷亡恤助,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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