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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廣告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信息傳遞的主要方式越來越多的進入了我們的日常生活,在市場經濟運行中,具有輔佐企業開拓市場,引導社會消費的功能,是國際國內市場信息交換的有效渠道。但是,目前我國廣告所具有的開拓市場、促進消費、信息傳播的積極作用還不能完全正確發揮,廣告活動中的不正當行為也表現得日益突出,損害了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商業活動中與誠實信用、公平交易的商業規則和商業道德相背離的各種行為。廣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則包括狹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限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基本特征
1.不正當競爭是經營者違反有關法律規定,采取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2.不正當競爭是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具有民事侵權性。
3.不正當競爭是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
二、廣告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廣告主在廣告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廣告主是指為推銷產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廣告主在廣告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利用廣告詆毀或者間接詆毀其他經營者、生產者的商品和服務
“商業詆毀行為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為了占領市場,針對同類競爭對手,故意捏造和散布有損其商業信譽和商業聲譽的虛假信息,以削弱競爭對手,使其無法正常參與市場交易活動,從而使自己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的行為”。一般而言,在有科學依據和證明的情況下,與其相同的產品或可類比產品具有可比性時,在廣告中進行比較宣傳是允許的。但比較必須在一定限度之內,且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如:比較對象可比性原則;比較內容客觀真實原則;比較方式科學、用語準確規范原則;適用范圍限制原則等。因此陳述客觀存在不能含有借以詆毀他人、抬高自己的表現和傾向。在實際生活中,往往有些企業利用自己的產品或服務的特點,采用不正當的比較廣告詆毀或者間接詆毀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其目的希望在短期內占領市場或擴大市場份額,快速獲取產品利潤。
2.采用虛假夸大的廣告內容誘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應當是商品或服務的客觀反映,有的企業以自身的利益為重,不在產品質量、品種、性能、外觀上努力,卻在廣告的欺騙上下功夫。不法廣告主采取欺騙、誤導消費者,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廣告形式有以下幾種:
(1)利用廣告推銷假冒偽劣商品,廣告所介紹的商品、服務本身就是虛假、帶有欺騙性的。現實生活別是種植、養殖業等方面的致富廣告,內容虛假不實的現象比較突出。
(2)廣告本身是真實的,產品的性能、質量也無問題,但在廣告中的承諾卻是虛假的,帶有欺騙性。比較常見的有:“超值回收”、“百萬元大酬賓”、“無效退款”等等。這主要是抓住消費者的某些心理,從而達到擴大市場份額的目的。
(3)廣告主自我宣傳內容虛假,提供不實的資料和證明,這類虛假廣告主要利用消費者對大企業、名牌產品、獲獎商品的信任來推銷自己的劣質產品和服務。
(4)夸大商品、服務的功能,欺騙誤導消費者。這類虛假廣告其特點是片面夸大產品的某一特性,使用絕對化用語,刻意回避產品性能、質量上的某些不足。如“百萬酬賓”、‘‘無效退款”、醫療廣告的“治逾率99%”等。
(5)對商品的原料作虛假的表示,產品介紹虛假,欺騙、誤導消費者。這類廣告主要反映在食品的銷售領域,劣質食品由于價格低廉,消費者不易辨別從而客觀上排擠了競爭對手。
3.利用廣告服務指標的形式,不正當地獲取他人商業秘密,侵犯廣告作品著作權
一些企業為了減少廣告成本支出,采取“比稿”或‘招標”等方式向社會征集廣告創意。在接到多份廣告的策劃書后,采取改頭換面的手法,博采眾長為己用,不正當地剽竊他人的勞動成果。
(二)廣告經營者在廣告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廣告經營者是接受廣告主、廣告者委托,提供廣告服務的中介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活動中進行公平、有序的競爭,有利于我國廣告業整體服務水平的提高。但其在廣告經營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不容忽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廣告經營者利用回扣或給廣告主、廣告者提供種種便利條件承攬廣告業務
為了爭取有限的客戶資源,廣告公司往往以中介費、介紹費、勞務費等名義向廣告主、廣告者等有關人員提供報酬或其他好處,以獲得廣告業務或取得好的版面、時段、價格,促成廣告交易的完成。
2.利用行政壟斷地位優勢排擠其他廣告經營者
我國廣告業的形成與發展,遺留著舊體制和市場發育的不完善的問題,狹隘的部門利益驅使,使廣告市場的經營主體存在著嚴重的不平等,尤其是某些具有壟斷地位的行政部門和廣告經營者往往利用自身的“先天”優勢,排擠其他廣告經營者的競爭。如擁有獨占地位的行業設立的廣告公司,象公交、地鐵、鐵路等系統成立的廣告公司,不同程度地獨占著本系統的廣告資源,壟斷著行業的廣告業務或廣告媒介,從而妨礙了公平競爭。
3.以優厚條件互挖廣告人才,獲取廣告經營信息和廣告客戶資源,侵犯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
一些廣告公司不是在廣告人員的培訓上花大力氣,而是采取直接從其他公司挖來現有廣告人才資源,這些人力資源為新的廣告公司帶來廣告信息和廣告客戶,擾亂了廣告經營市場秩序,對廣告經營者整體水平提高產生了消極影響。
(三)廣告者在廣告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
廣告者是廣告費用的制定者和實施者,是廣告經營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媒介。媒介的公正、規范與否,對廣告公司和廣告主的影響非常大。對廣告者來說,廣告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在利用自己的媒體或其他手段的優勢地位,妨礙、排斥廣告經營者的正當競爭。而目前廣告者在承接、收費等管理方面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混亂。因此出現了諸如非廣告經營部門、非廣告經營人員承接廣告業務;新聞和廣告不分,以欄目替代廣告;媒體夸大發行量、收視率,統計資料虛假,以此招攬生意,欺騙客戶;媒體利用自身優勢妨礙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之間的正當競爭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由于新聞媒體的體制特點,廣告者在廣告市場中往往處于優勢壟斷地位,一些媒體利用市場缺陷,為本部門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甚至有的媒體在‘竟標”、‘拍賣”的過程中暗箱操作,使廣告市場競爭失去了公正性。
三、廣告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
(一)從行業自律角度進行規制
1.提高廣告公司的專業化水平
面對激烈的競爭,我國的廣告企業,必須學會按照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運用先進的整合營銷觀念和手段,為廣告主提供各方面的綜合服務,同時向集團化、專業化經營發展,擺脫小作坊式的經營方式,靠質量和信譽贏得客戶、贏得效益,從而促進廣告市場競爭的有序化。
2.提高廣告經營者的道德水平、法律和自律意識
我國的廣告行業協會應主動適應市場經濟的特定需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凝聚作用,盡快組織制定廣告行業自律公約,在促進會員自律的同時,規范、引導公平競爭,保護廣告經營單位合法權益方面發揮其特定的、積極的作用。
3.確定廣告協會的法律地位
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把廣告協會的地位和作用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使大部分廣告行為靠行業內部的制約規范。
4.力口強廣告市場從業人員素質建設
發展與繁榮廣告文化市場,必須建立一支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具有高尚道德情操和高超技術的廣告文化創作與經營隊伍,進一步提高廣告文化的思想性、真實性、典型性,把握廣告宣傳中的人生價值取向。
5.制定行業規則,形成審查監督機制
審查監督機制的制定與建立,就是保證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思想性,杜絕不健康廣告對大眾的不良影響。
(二)從工商、行政監管角度進行規制
1.改革廣告監管方式,規范廣告競爭行為
將監管重點轉移到廣告業內的不正當競爭、媒介壟斷和廣告創意保護等方面,加強市場行為監管,著手制定廣告競爭機制,規范廣告業內存在的商業賄賂,剽竊廣告創意、串通投標等不正當行為。
2.服務、管理并重,促進廣告企業發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方面要改變執法形象,積極主動地為企業運用廣告戰略開拓市場搞好服務,聯合經貿部門共同開展對廣告業發展的研究和指導。另一方面,要積極引導媒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督促媒介單位建立和落實嚴格的廣告審查員責任,切實擔負起廣告的把關責任。
3.簡化前置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應取消傳統的廣告經營許可前置審批制度,納入并聯審批體系。但對廣告從業人員仍堅持基本的從業資質,以保證廣告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從法律保障角度進行規制
1.擴大虛假廣告范疇
《廣告法》有關虛假廣告的規定過于簡單,既沒有明確的概念,又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實際操作難度較大,易造成虛假廣告認定方面的混亂。而且《廣告法》規定的虛假廣告的范圍僅限于商業廣告,但日前出現了一些《廣告法》沒有包容的‘‘邊緣性”廣告,如帶有宣傳色彩的虛假公益廣告,虛假科普廣告等,它們均被排除在《廣告法》的范圍之外而依然逍遙法外。
2.建立規范的虛假廣告公眾舉報制度
虛假廣告同其他違法行為的重要區別在于虛假廣告的公開性和其它違法行為的隱蔽性,這就是建立虛假廣告公眾舉報制度的依據和意義所在。
3.賦予廣告受眾對虛假廣告的起訴權
從廣告目的、廣告行為、廣告結果三個方面可以確定,廣告主與廣告受眾之間的直接法律關系是客觀存在的。權利受到侵害,就應當明確權利主體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至于該種權利的性質,可依據《廣告法》關于“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原則來確定。
4.虛假廣告的法律構成與責任應予以明確
1.立法方面
(1)立法單一,層級較低,缺乏權威。
我國在規制競爭市場環境方面除了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輔之以《商標法》《廣告法》等在單個領域進行約束之外,并沒有其他相關法律。網絡的發展和普及給競爭市場帶來的沖擊迫使我國頒布了一系列的部門規章、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和自律公約,在一定程度上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起到了規制的作用,但是這又導致了多頭立法的現象,使得立法的層級較低,不具有權威性,單一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滯后性無法適應網絡經濟帶來的挑戰,致使網絡不正當競爭的現象愈演愈烈。
(2)法律覆蓋范圍不足,主體不明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是經營者,而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這就暗指主體是需要登記注冊的。但是我國很多網絡上的經銷商大都是未經注冊登記的個人或者組織;而且《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服務是營利,而那些網絡服務商為用戶提供免費服務以獲取點擊量,從而賺取高額的廣告費用又該如何規制,也是有待探討的。法律對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以及違法行為范圍的覆蓋面不足,導致經營者利用這一法律缺陷進行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達到不受法律規制還能獲取超額利潤的效果。
(3)賠償金額不明確。
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損害賠償被限定在1~20萬之間,當無法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時,以不正當競爭者在其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利潤為賠償金額,這就使得我國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賠償金額計算方法不明確,并且處罰力度不高。由于賠償金額過低,讓企業的違法成本過低,無法起到震懾不正當競爭者的作用,受侵害的經營者和消費者也得不到合理的賠償。
2.司法方面
(1)訴訟時間過長,無法及時阻止違法行為。
由于我國對網絡不正當競爭的司法實踐尚不成熟,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也沒有可以依據的專門法,導致案件的審理時間過長,使得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維權道路更加艱難。在我國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中、基層法院承受著巨大的壓力,而網絡不正當競爭的訴訟案件大多集中在各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這就影響了案件審理的效率和質量。網絡不正當競爭本身就具有即時性,過多的拖延訴訟時間會導致電子證據的惡意損毀,對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的勝敗訴也會產生一定影響。
(2)電子證據的取證、舉證制度不完善。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是依賴網絡進行的,所以電子證據就成為解決當事人糾紛的關鍵。可是電子證據進入我國司法實踐領域的時間并不長,我國在電子證據取證和舉證方面存在很大的技術難度。電子證據具有的無形性、多樣性、易破壞性和高技術性,使得不正當競爭者可以隨時對電子證據進行破壞和刪除,這也給承擔舉證責任的被侵權人帶來很大難度。我國目前的司法隊伍中掌握電子證據方面的專業技術人才并不多,辨別電子證據真偽的能力還不夠,采集電子證據的設備也沒有達到世界先進水平,對這方面的資金投入不多等等原因都制約著電子證據的使用和發展。
(3)公益訴訟制度尚未應用到網絡不正當競爭中。
網絡是一個面向全人類、全社會的信息技術手段,通過網絡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的也就不單單是某個個體的利益,而是廣大網民的利益。可是真正通過訴訟程序進行維權的卻只有少數。當廣大消費者和使用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并不知道應該怎樣進行維權。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這就說明我國已經將公益訴訟應用到消費者的維權道路上來。但是由于我國在《民事訴訟法》中明確公益訴訟制度的時間較晚,在實踐中對公益訴訟制度的應用還僅僅局限于環境領域,所以還存在很多不足,比如訴訟費用的承擔、賠償費用的分配等相關問題還沒有相關的規定,就使公益訴訟制度無法在網絡不正當競爭領域中推廣。
3.執法方面
(1)執法部門缺乏獨立性。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這導致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執法部門不具有獨立性,在法律法規授權下,其他部門亦可參與執法,造成多頭執法的現象。這樣不僅會使執法資源過多浪費,還會造成執法標準不一,各部門相互推諉等現象的出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既要受上級機關的業務指導,又要服從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領導,使其執法過程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擾,執法部門不具有獨立性。
(2)執法投入不足。
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有很多,不僅要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執法,還要處理很多行政管理工作,再加上網絡不正當競爭的手段和方式多樣,又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量,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很難對網絡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投入大量精力進行專一執法,就導致了本來執法難度就高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難以得到更好的規制。并且網絡本身具有極高的技術性,但是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不正當競爭這一高技術含量行為的執法能力還未達到一定水平,致使執法效果不理想。
(3)巡查手段落后,時效性不強。
網絡是一個隨時變化的經濟載體,各大企業的網站也是在不斷更新和發展的,而我國的執法部門仍然采用傳統的巡查手段,無法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及時的發現和處理,并且簡單滯后的巡查手段還會造成時間和精力的浪費。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者通過發達的科學技術手段應對執法部門落后傳統的巡查方式,他們在執法部門尚未發現或剛發現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時便采取毀滅證據等措施,這對被侵權人維護其合法利益造成不良影響。
二、我國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規制的完善
1.立法方面的完善
(1)在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同時制定網絡專門法。
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方面要推進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改,另一方面要加快網絡專門法的制定,使二者成為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這不僅能解決我國目前網絡不正當競爭多頭立法、權威不足、層級較低的現象,還能更好地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美國針對域名使用制定了《域名和通用網址法》,德國針對網絡服務制定了《信息與通用服務法》。我國可以借鑒美國和德國的立法經驗,制定專門針對網絡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明確新興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并對新興的網絡名詞做出規范定義,例如域名搶注、視框鏈接、默認設置等。
(2)擴大主體和違法行為的范圍。
①擴大主體范圍。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的前提就是要確定網絡不正當競爭主體范圍,應該制定網絡經營者的市場準入制度,對其在網絡上進行的行為,不論提供的是否為營利,只要通過提供的服務進行直接或者間接的獲利,即應視為網絡經濟的主體;應該進行登記注冊相關的電子營業執照,并且提供詳細準確的登記信息,以便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和公示。②擴大違法行為的范圍。對違法行為范圍的規定決定了法律適用范圍的大小。由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形式多樣,德國在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增加了一般條款,并保留了原來的列舉條款,使二者相結合以便應對無法全面列舉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方式。我國在制定網絡專門法和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時也可采取此種方法。制定列舉條款時,根據網絡的特殊性增加典型的和高頻發生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一般條款時,引入商業道德作為判定是否屬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標準。
(3)明確法定賠償金額。
我國可以通過設立保證金制度,并由法官對損害賠償進行推定以解決賠償金額不明確的現象。由網絡經營者向中國互聯網協會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并將保證金額予以公示,在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后,可以提取相應的保證金作為先行賠償。同時,在設定懲罰性賠償金額時,不僅要對上限進行規定,還要設置下線,提高《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一萬元的最低賠償金額,防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者利用違法成本遠遠低于其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所獲利潤的現狀進行違法行為。
2.司法方面的完善
(1)提高訴訟效率。
提高網絡不正當競爭訴訟效率的方法之一就是制定審限制度,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審理級別的不同設定不同的審理期限,合理壓縮各訴訟環節的時間。另外,也可以通過合理調配各級法院中的人力資源來提高訴訟效率。設置合理的調配制度,將本轄區內受理案件量少的法院中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員就近分流到案件量大的法院,協助其審理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并且規定只可以是上級人民法院調配到下級人民法院,而不能有下級人民法院到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協助審理案件,避免下級人民法院對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進行偏袒,影響司法公正。
(2)加強對電子證據的規制。
①電子證據的采集和保全。針對電子證據的易損壞性,制定電子證據的保全制度是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必要手段。我國可以通過建立專門的電子證據認證機構,對電子證據的采集、認定、審查、辨析和保存等相關程序進行統一管理執行,培養專業的辦案人員,加大對電子證據認證機構的資金投入,完善相應設施以保證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②建立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勢在必行。由網絡不正當競爭者承擔舉證責任,不僅可以提高處于弱勢群體的被侵權人的勝訴幾率,還能在一定程度上維護訴訟公平,提高訴訟效率,減輕被侵權人承擔過高的電子證據舉證責任。
(3)完善和推廣公益訴訟制度。
公益訴訟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賦予了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對于還沒有明確規定的訴訟費用承擔情況,我國可以設立專門的基金委員會,由政府撥款或社會捐款等形式提供相關費用,也可以在賠償金額中提取適當金額作為訴訟費用,但要保證訴訟費用的公開和透明。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認定后,對于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可由消費者協會進行保管,廣大消費者可以根據其消費證明及有關證據到消費者協會領取適當的賠償。
3.執法方面的完善
(1)建立專門的執法部門。
為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要建立專門的獨立執法部門,這不僅能夠緩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過多的現象,還能避免多頭執法,各部門間互相推卸責任的現象。網絡執法部門的建立要以專業的網絡技術人員為核心,嚴格規范審查、備案、公開制度,對執法的結果進行公開公示,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并實現社會對執法活動的監督。
(2)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是提高執法水平的關鍵。針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不斷提高執法者的業務水平,加強對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組織學習網絡信息技術和對電子證據的辨別能力、技術應用與相關知識,使得執法工作能夠與時俱進。與此同時,還要加強對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宣傳,強化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使其深入了解網絡不正當競爭會侵害其知情權和選擇權。
(3)建立網絡巡查數據庫。
網絡巡查數據庫的建立可以為執法人員提供高效便捷的執法途徑。通過對網絡數據的整合建立相應的數據平臺,在網絡上進行巡查,及時發現不正當競爭行為,定期向上級報送相關的巡查情況,一旦發現不正當競爭行為就要進行及時的初步取證,保存相關數據,并對處理結果進行公示,做好反饋和檢查的工作。這不僅能夠節約執法資源,還能夠大大提高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執法效率。
三、結論
[關鍵詞] 知識產權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關系 行為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現代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除了調整經營者之間的關系以外,還調整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因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產生的社會關系。上述兩類關系都屬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因此,從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來看,它與知識產權法一樣,同屬民事范疇。
不正當競爭概念最早出現時,主要是指侵犯工業產權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冒用競爭對手的商品標識,詆毀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以及竊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領域最早出現的國際條約―《巴黎公約》規定,制止不正當競爭為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之一;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締結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也規定制止不正當競爭為知識產權有關權利的一種。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傳統的三項知識產權法律的關系主要體現在;第一,從制止不正當競爭的目標來看知識產權法屬于廣義的不正當競爭法的范疇。無論是商標法、專利法,還是著作權法,可以說都是通過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來實現對合法權利的保護的。第二,從調整范圍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對某些行為共同予以規范,這就是所謂的法條競合。例如,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可同時成為專利法、著作權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對象。仿冒商品的包裝、裝潢的行為也就同時構成專利侵權、著作權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知識產權法的規定優先適用。第三,從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又是知識產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知識產權制度起著重要的補充作用。凡是現有知識產權專項立法不能保護或者超出其保護范圍的內容,均可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調整,如商業秘密、未注冊商標、作品名稱等。
同時,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有著不同的立法目的,因此,二者在保護方式與保護重點方面有所不同。知識產權法以確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的方式,保護權利人的有關知識產權在保護期內不受侵害;反不正當競爭法則通過確認競爭行為的公平性、正當性以及對市場競爭秩序的影響,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經營者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的目的。
二、與知識產權法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我國相關立法所列舉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中,下列情形可歸屬于知識產權保護領域:
1.商品假冒行為
商品假冒行為包括商品主體混同行為與商品虛假標示行為。前者指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致使其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發生混淆的行為。后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質量及榮譽、產地或來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做不真實的標注,致使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發生誤認的行為。與商品主體混同行為不同,商品虛假標示行為并不一定與特定的商品主體相混淆,也可能并非直接損害某一特定競爭者的利益,但這類行為構成對同行業其他競爭者整體利益的損害,構成對廣大消費者利益的損害。
商品主體混同行為,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中,表現為三種情形:(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商品虛假標示行為,規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中,它可以分為三類:(1)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2)偽造產地,對商品原產地、商品來源或出處進行虛假表示;(3)對商品質量做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虛假宣傳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虛假宣傳,導致用戶和消費者誤認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就虛假宣傳行為做了明確規定。
虛假宣傳所采用的宣傳手段主要是廣告形式,諸如報紙、雜志、廣播、電視、廣告牌、商品宣傳欄等各種廣告媒介;此外還包括其他宣傳形式,例如商品信息會、商品展銷會、產品說明書等推銷商品和介紹服務的宣傳形式。
虛假宣傳的內容涉及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產地等。其表現形式有兩類:一種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虛假宣傳,例如,將一般產品宣傳為名牌產品,將國產商品宣傳為進口產品,將人為合成材料宣傳為天然材料等;另一種是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即通過宣傳上的渲染手段導致用戶和消費者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對商品的選擇。
3.侵犯商業秘密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是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權的侵權行為,而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或者在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無過錯,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定式,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后果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以列舉方式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使用以前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因此,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法經營者應依反不正當競爭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何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必須有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獲取商業秘密之人是用不法手段獲取了商業秘密,權利人可以針對不同的侵權者收集不同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
(1)如果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專有技術轉讓合同》或《專有技術使用許可合同》等,則要受讓方在無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如超范圍、超期限使用了專有技術,不按約定的期限方式歸還技術資料導致泄密,后續改進成果違約進行擴大使用等。
(2)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挖走企業中掌握商業秘密和雇員,通過雇員泄密非法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如一些競爭者或以厚利作誘餌,或以職位作籌碼,挖走企業中掌握商業和秘密的雇員,以該雇員的泄密為已服務;或一些雇員故意或過失地利用指導、顧問、兼職等身份將屬于企業所有的專有技術泄密,轉讓給其他單位。
(3)雇員違反勞動合同關于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擅自離職自行開辦與原單位有競爭的企業或為競爭企業工作。
(4)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構成侵權行為的。權利人在搜集證據證明侵權人行為客觀存在的同時,也應注意保護自己的專有技術等商業秘密;收集侵權人的名稱、住所、主要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況;侵權產品的基本情況,如名稱、規格、型號、主要分布地方;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侵權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人具有主觀過錯等,通過大量的證據證明侵權人用不法手段獲取了權利的商業秘密并應為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達到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懲戒不法經營者的目的。
關鍵詞 不正當競爭 律師 原因 表現形式 防范措施
1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原因
(1)案源不足。目前,法律服務市場混亂,無論是“有證”或“無證”的機構都競相爭案源。從本部門,本地方的局部利益出發,搞行業壟斷,律師案源得不到保障;從法律經濟學角度分析,即法律服務需求小于法律服務供給。
(2)利益驅動。律師為了完成任務、保全工資與實現效益提成,也不得不各自為戰,廣拉關系多方走動,用支付回扣這一常見的手段來籠絡有關人員。
(3)財務制度不嚴。在實踐中,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不嚴格,給不正當競爭大開方便之門。
(4)管理弱化。由于我國律師行業管理存在著機構空缺、人員不足、財力不到位等一系列問題。從而導致在管理方式上只注重主導性工作,疏于法律服務市場的管理;在管理力度上,只注重管理工作的一般布置,疏于檢查、監督;在管理行為上,只注重表面上的被動工作,疏于主動的工作。
2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
2.1使用虛假手段
包括以假亂真的混淆行為,即采用假冒手法,造成公眾對律師的混淆;迷人眼目的誤導行為,即通過錯誤的引導,使公眾對其從事的服務產生錯誤的理解;引人誤解的行為,有的服務單位將自身只有幾個人的單位稱作是大型所或綜合所,把聘用的兼職或名譽人員也稱為是本單位從業人員,宣稱擔任某某政府法律顧問,宣稱某某學者、教授是本單位顧問,以暗示該律師事務所在同行中的地位;有的宣稱自已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或其他執法機關有某種特殊的關系;有的利用各種形式炫耀自已,聲稱能包贏官司。
還包括虛假宣傳。有的律師通過虛假的名片和虛假的言行進行宣傳;有的律師在名片上任意擴大自己的頭銜,聲稱具備某方面知識特長,擔任某要人法律顧問等等,以此宣傳、擴大自己的身份和地位。
還包括有償新聞。一些新聞單位、記者拿了人家的錢,昧著良心寫文章,對一些律師大吹大擂,為不正當競爭鳴鑼開道。
還包括捕風捉影的詆毀行為,即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信譽、聲譽,以抬高自己,貶低對手,模糊被服務者的視線。誤導與詆毀不同,誤導者炫耀自己,并不直接貶低具體的競爭對手;詆毀是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直接貶低具體的競爭對手。通過詆毀行為貶低他人的信譽,必定使他人的信譽受到損害,從而給他人造成利益損害。律師通過貶低他人信譽的方式打擊競爭對手,必然損害正常的競爭秩序。
2.2使用賄賂手段
主要指投桃報李的賄賂行為,即律師為了排擠競爭對手,通過秘密收買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雇員或人的方式,以金錢、物品或其他不當利益為誘餌來招攬業務,獲取優于其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如有的律師以回扣、傭金、介紹費或者饋贈金錢、實物的形式發展顧問單位、吸引案源,甚至競相提高回扣標準。這種行為不是依靠服務質量、收費合理之類的客觀條件去吸引當事人,而是依靠賄賂引誘當事人,必然違背競爭原則,扭曲市場關系,損害其他律師的合法權益,既構成不正當競爭,也是司法腐敗現象產生和蔓延的原因之一。
2.3使用壟斷手段
“壟斷”一詞我國古已有之,本意指高而不相連屬的土墩,后來逐漸引申為把持和獨占。律師行業的壟斷,主要是指借助國家機關或管理部門的權力,或兼有其他身份的影響,或通過與國家機關、管理部門聯合設立某種機構對該地區、部門的某種法律事務進行壟斷和專項。
2.4使用其他手段
包括競相削價的“傾銷”行為,即為了招攬業務,律師之間競相以低于收費標準較大幅度的數額來引誘當事人。這樣,就必然存在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或者特別低的盈利幅度來銷售商品──法律服務為手段的傾銷行為。如以競相壓低收費的辦法來爭奪顧問單位,爭奪案件來源。
還包括順手牽羊的“搭售”行為,即利用自己的某種優勢地位或被服務者有求于自己的心理,在從事法律服務時,違背被服務者的意愿強行從事其他法律服務或要求對方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還包括誘以重利的“招募”行為,即為了吸引人員擴大業務,采取不正當手段,競相提高報酬標準。
3如何防范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
3.1明確法律服務主體
目前參與法律服務市場競爭的主體繁雜,除律師外還有其他許多合法和不合法的服務主體。明確服務主體,是保證律師行業及至整個法律服務市場公平競爭的基本條件。當前,服務主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具有合法服務資格的主體,主要是取得執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等服務單位和領取了執業證的律師等法律服務者。二是領有其他行政機關違法頒發的證件的服務單位和服務者,如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由民政、工商行政機關頒發的離退休法官協會、法律咨詢公司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單位和人員。三是沒有執業證而從事法律服務活動的無照服務單位和服務者,主要有可以辦理執業證件,但從來沒有辦理執業證件的無照服務單位和服務者;或者不能辦理執業證但從事法律服務的服務者;或者曾經領取過執業證件但在執業證件已失效、過期或者吊銷后仍從事法律服務的服務單位和服務者。
在上述三種類型中,只有第一種類型,才可以明確為服務主體,而第二、三種類型,屬于應當取締之類,不能成為法律服務主體。
3.2完善服務市場體系
法律服務市場體系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但因管理不規范,該放的放不開,該管的管不住,處于軟弱無力的狀態,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一定程度的混亂。同時,各行政職能部門受利益驅動,紛紛利用手中的行政權管轄服務主體。這些問題應當加以解決,要真正做到:(1)規范和區分律師與其他服務者的業務范圍,有力制止違法執業行為;(2)將已經被行政壁壘肢解了的法律服務市場統一監管。(3)將眾多位于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之下的內設機構合并為一處,力爭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統一有序的法律服務市場體系。
3.3健全服務市場法規
關鍵詞:建筑工程 招標 不正當競爭 行為分析
中圖分類號:TU76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與認定
所謂不正當競爭,就是指經營者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擾亂社會經濟正常合理競爭秩序。而建筑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稱為串通投標招標,其指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或投標者與投標者之間采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排擠其他招標投標者,損害其他投標招標者的利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及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88年1月16日的,《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的暫行規定》中第三條和第四條對建設工程串通投標招標行為的認定。其主要表現形式:
1投標者之間的串通約定,一致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輪流以高價或低價中標;投標者內部競爭,內定中標人,參加投標。
2投標者與招標者枝江相互勾結,對其他正常競爭對手實施排擠的行為,對招標這公開開標前、開啟標書、并向投標者告知競爭對手相關有利情況或協助投標者撤銷標書、更換報價;招標者向投標者泄露標底等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原因
2.1工程建設市場混亂
有的施工企業在同一次招標中以總公司名義參加投標,又以分公司名義參加投標,這是我們常說的“一標多投”,或者同一份投標書上有2個以上的報價;部分建設單位不按規定選擇總承包單位,導致分包管理不嚴,界線不清,在承包工程中任意轉包工程,最后形成層層轉包,最后使工程質量、工期、投資等得不到有效控制。
2.2建筑工程中較大的利潤
工程建設中較大的利潤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滋生的根本因素,較大的利潤一方面驅使投標者為了中標不擇手段;另一方面為投標者為不擇手段競標提供了資金來源。
2.3法律規定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機制的不完善
雖然我國頒布《招標投標法》,經過增刪,征求專家意見,借鑒國外立法經驗,依然不能滿足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求。首先我認為,目前招標法應對招標某些環節上,缺少了一定的嚴密性及強制規定,從而導致一些人為調控的因素。其次,在招標投標實際操作中,專業機構的監督及制約機制力度不強。部分地區對招標投標的一些相關規定,具有一定的地方保護色彩,導致地方壟斷,多個管理部門等混亂現象。最后,招標機構,不能只依靠行業自律等手段來進行自我約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上缺少硬性的規定及依據,從而使監管制約乏力,很難保證真正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標投標活動。
3.建筑工程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防治措施
3.1加快立法進程,加大執法力度
在《招標投標法》實施過程中,根據出現的一些問題和實際操作的需要,國家計委相繼頒布了《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此外,我國還有《建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等規范和約束招投標活動的法律,另外還有《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等法規條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國的法律原則,還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3.2規范招投標程序
一是招標的組織者與具體操作者要行為公正,對其工作內容要嚴格保密;二是要認真編制招標文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統一量,放開價,工程量清單要盡可能準確,工程造價要隨行就市,確定合理標底是編寫合同應全面,詳細,慎密,技術規范內容應詳實,準確,可操作;四是完善投標、評標、定標過程,制定嚴密的評標細則,要充分遵循標段劃分的原則,達到合理劃分工程標段的目的。招標文件中要將評標時采用的方法,標段的劃分,規則寫清楚;五是要做好招標過程中關鍵時間的控制,這包括:編制招標及投標文件的時間;投標截止時間與開標時間;評標時間與簽訂合同的時間等。
目前建筑市場上的評標方法主要有無標底法、合理低價法、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是目前我國工程界,尤其是規模大、技術難度大、施上條件復雜的大型工程普遍采用的評標方法。評標專家組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以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評標的主要因素有投標報價、施工技術、社會信譽、歷史業績等。在采用綜合評分法時,投標人往往本著保本微利的經營思路來進行報價決策,投標報價低價中標的競爭手段,容易造成過度低價競標的惡性循環和隨之而來的串通競標。目前采用的這種評標辦法過于單一,可人為操作的因素較多。對評標方法的不斷完善,也是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必要條件。把好評標關,真正做到評標方法合理,評標規則完善,才能維護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既符合國際慣例,又符合我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已經成為我國工程招標發展的必然趨勢。
3.3規范招投標機制自身問題
在招投標管理過程中.完善信息制度,確保招標信息公開透明;堅持科學合理、公開、公平、公正的評標原則,各級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必須嚴格堅持科學合理的量化評標辦法,盡可能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切實加強標底價格管理,各級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必須抓好標底的“編、審、定”三個環節,標底價格審定應以現行工程造價管理政策和定額取費標準為基本依據,不得在標底編制中故意壓價和高估冒算,標底價格審定時,應和編標人員核實其編制中的失誤,并予以調整.審定結果應在正式開標前向該工程招標領導小組通報;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管,嚴格評標專家責任.建立評標定標專家人才庫,盡量減少評標委員會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可能性;加強招投標誠信體系建設,建立招投標市場信用體系,維護招投標市場的正常秩序,確保招投標市場的健康運行.推進招投標市場誠信體系建設,遏制串通投標現象的滋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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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論文摘要:本文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主體的規定出發,論證將行為主體限定為經營者是不合適的,不利于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有效發揮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提出應將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將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擴大到任何違背誠實信用和商業道德的自然人或組織。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可見,我國立法明確地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界定為經營者。然而在執法和司法的實踐中,對于如何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主體,卻存在著很多爭議。究其原因在于對經營者的內涵和外延見仁見智,看法不一,使得許多實質上違背了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受到應有的制裁,從而大大影響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用的發揮。本文認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主體的認識,應立足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來考察。
一、對我國立法規定的評價
如前所述,我國立法規定經營者必須具備兩方面的特征:一是行為特征,即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二是主體特征,即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具體而言包括各種企業法人、公司、合伙、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對于這一規定,學界多數人都認為不應僅僅局限于狹義的經營者概念上。首先,立法所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身就不限于經營者:如《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列舉了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限制競爭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這里的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顯然不能理解為經營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規定:“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對這里的第三人并沒有加以限定,應該理解為可以是非經營者的個人或其他單位和組織。這樣,立法規定本身就自相矛盾,顯得很不嚴謹。當然從嚴格的意義上說,政府的限制競爭行為是屬于一種行政壟斷行為,在競爭法理論上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有很大區別,我國當初立法時將這兩部分合并規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是權宜之計,等我國的《反壟斷法》頒布后,限制競爭的行為將不會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范。因此,我們以此來反駁將經營者作為純正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體的理由似乎不很充分。但是,我們換一個角度來看,如果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行使其管理職能時和其他經營者相互串通實施了侵害同業競爭者的合法權益,比如在產品質量評比中由于主管機關的負責人員收取了相應的好處,而將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授予優質獎,而一些本來應獲得獎勵的企業卻沒有得到應有的榮譽。在這種情況下,行賄企業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毫無疑問的,那么與之共謀的主管部門也不應以其非經營者而逃避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其次,在實踐中也存在大量非經營者實施的影響競爭秩序的行為,比如職工為泄私憤披露所在企業的商業秘密,職工本身既不是為了營利,也不是為了與企業競爭,但其行為破壞了企業的競爭優勢,其后果與其他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并無二致,僅僅依其身份的不同而承擔不同責任顯然也是不合理的。再比如在實踐中常見的集體跳槽現象,集體跳槽者離職時如果涉及到泄露跳出企業商業秘密的,則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明列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其并未帶走原企業的商業秘密,但是跳入企業在集體跳槽中起了積極策劃作用。從競爭對手那里挖走一個團隊也并非主要是看中這些人才的價值(當然他們也的確需要這樣的人才,但也可以從別處得到這類人才),而主要目的是通過將競爭對手的全部或大部分關鍵人才挖過來,從而使競爭對手的業務運行陷于癱瘓,以此擊垮對手。在這種情況下,挖人的競爭企業和集體跳槽者顯然是共同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對于集體跳槽者并不能將其稱之為經營者,難道就不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制裁嗎?答案應當是否定的。再如,在新聞報道中,如果記者因失誤或者受競爭企業指使報道失實,給企業帶來了負面的影響,損害了企業的競爭優勢,記者也不應以其是非經營者身份而逃避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裁。
再者,對于經營者的外延,一般都認為是那些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但在實際生活中,有很多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主體實施了大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比如,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在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到期后從事的經營活動,未經登記或批準可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擅自從事的經營活動。這些行為既妨害了國家有關登記管理制度,又損害了其他合法經營者的正當權益,也損害了健全的市場秩序。這種非法經營者的行為顯然也應該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規范。這些主體所實施的行為與合法經營者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主客觀上并沒有本質區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進行制裁能更有效地打擊這類行為,更好地實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當然,這并不影響市場監督檢查部門對其非法經營本身再進行處罰。
如上分析,現行立法實際并沒有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嚴格限定為經營者。理論上,一些學者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平競爭者的合法權益,是對競爭領域的經營者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范的特別侵權法,因此適用主體只應是相關市場中的競爭者(經營者),對于其他主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求諸于一般侵權法而不必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沒有全面掌握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精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經歷過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以不正當競爭立法的創始國德國為例:德國立法機關在1896年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將不正當競爭行為視為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法,其立法宗旨僅僅在于保護競爭者的個體權益。從20世紀3O年代開始,競爭法學者和司法機關逐步認識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旨在保護競爭對手的個人權利,而且還承擔著保護其他市場參與人(特別是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任務,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對象從一元化走向多元化。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更是作為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立法目的在于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體現了國家意志對經濟活動的一種干預,設立了專門的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將行政責任作為主要責任的規定都表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公法色彩。因此,對侵犯市場主體的正當權益的行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比適用一般侵權法要使行為人承擔更為嚴格的法律責任,除了民事救濟途徑之外,還可由行政機關追究行政責任,從而也就能更有力地制約這類違法行為。
二、對國外立法的考察
盡管我國立法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限定為經營者,但各個國家對不正當競爭主體的規定卻不盡相同,有的明文規定或者實質上將主體限定為經營者:如巴黎公約第l0條之二(2)規定:“在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信用的任何競爭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雖然從形式上沒有對主體做出規定,但對其做了限定:一是在工商活動中,二是競爭行為。因此,從實質意義上理解,仍然是將主體等同于經營者。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規定“對于在商業交易中以競爭為目的而實施違背善良風俗行為的任何人,可以請求停止行為和承擔損害賠償。”此規定和巴黎公約的規定類似,形式上雖沒有對主體進行任何限定,但通過規定其他構成要件(特別是“商業交易”、“以競爭為目的”)來限定其適用范圍的。由此可見,其適用對象實際上就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各類企業。荷蘭將不正當競爭行為界定為“根據社會上接受的一般觀念而認為不可接受的所有旨在促進商號或公司的銷售或者增加其利潤的行為”。臺灣公平交易法第2條規定:“(事業)本法所稱事業如下:一、公司;二、獨資或合伙之工商行號;三、同業公會;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第4條規定:“(競爭之定義)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人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這樣就將主體明確規定為事業(即我們通常所稱之企業或經營者)。還有的國家或組織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主體未做限定,任何人均有可能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范對象: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于1996年起草的《反不正當競爭示范法》規定“在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信用的任何行為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西班牙1991年的《反不正當法》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在客觀意義上違反誠實信用的任何行為。”意大利民法典2598條:“無論何人都不得有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或間接使用任何其他不符合職業道德原則并容易損害他人企業的手段。”從各國的立法情況來看,有的國家將不正當競爭行為主體限定為經營者,有的則沒有限定。但即使在立法上將主體限定為經營者的國家,在司法適用時,也傾向于做擴大解釋來規范日益繁,多的不正當的市場行為。整體趨勢是隨著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宗旨的多元化,其涵蓋的范圍也在日益擴大。
此外,在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認定為經營者時,是否應當將其限定為在特定市場上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各國也有不同的規定。有的國家或國際條約將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為競爭行為,如前述巴黎公約和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規定。對于競爭的理解有廣狹義之分,狹義的競爭關系是指商品之間具有替代關系(商品相同或基本近似)的經營者之間的相互爭奪交易機會的關系。廣義的競爭關系認為,競爭本質上是對顧客即交易對象的爭奪。從更廣的范圍看,無論經營者之間是否具有狹義的競爭關系,在最終意義上都是在爭奪同一群體的消費者公眾,沒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同樣也會存在著對顧客或者交易機會的爭奪。因為,顧客擁有的金錢是有限的,以有限的金錢面對眾多的購買需求,只能做出“顧此失彼”的有限選擇。多數學者認為對競爭關系應從廣義上去理解,因為:其一,不正當競爭行為歸根結底是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競爭的行為,謀取競爭優勢的方式既可以是直接損害競爭對手,也可以是間接損害競爭對手,還可以采取損害消費者的方式,競爭優勢的謀取并不以損害特定的競爭對手為限。其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對象具有多元性,既包括經營者,又包括消費者,同時還包括整個市場秩序,而在經營者之中既可以是其嚴格意義上的競爭對手的經營者,還可以是沒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如果將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競爭關系作嚴格的或者狹義的解釋,則無法達成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目標,只能作繭自縛。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沒有將不正當競爭行為限定為競爭行為。首先,該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將其立法目的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表明了立法目的的多元性。這就是說不論侵害競爭對手、其他經營者,還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都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其次,該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未要求其行為為競爭行為,又未要求嚴格的競爭關系。實踐中,有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人以其與受損經營者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為由提出抗辯,在將競爭關系作廣義上理解之后,這種抗辯理由就不能成立。比如,在虛假廣告中,沒有具體的競爭對手,只是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在非同類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時,雖然兩類商品有不同的銷售對象,不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但行為人顯然有利用對方商標知名度來擴大自己銷售范圍的意圖,屬于違背商業道德的“搭便車”行為,最終會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損害。對于這些行為,就不必以存在競爭關系為前提,而直接可以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對其進行規范。將競爭關系定位于廣義的競爭關系,在適用法律時就不需要考慮競爭關系的因素,也即不必刻意將競爭關系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了,這樣就會大大擴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范圍,也就更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工程招投標 不正當競爭行為 防范
1 概述
我國從1981年開始在吉林省吉林市和深圳特區率先試行招標投標,取得了良好效果,從此揭開了我國招標投標的新篇章。此后,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我國在工程建設項目、機電設備進口、政府采購、藥品采購、科技項目等領域,都逐步推行了招標投標制度。從我國30多年的實踐看,招標投標制度對于約束交易者行為、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障國有資金的有效使用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特別是在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制度是一種科學合理的工程承包發包方式,通過招標投標競爭,只要是正當的競爭,不僅能夠有效的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還可以加快工程建設進度,進而使企業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然而,因為我國的建筑市場發育還很不健全,經驗不足以及不完善的相關規劃制度等原因,導致我國在具體操作工程的超標投標過程中面臨挑戰,例如串標、圍標、排斥投標、傾向招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文分析了工程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及原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防范工程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建議。
2 工程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及原因
2.1 工程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中指出,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中指出,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在招投標過程中根據不同的表現可以把不正當競爭行為分成兩類。一類是參加投標的各投標人之間串通一氣,他們通過口頭或者書面協議,避免形成競爭關系,這種行為嚴重的損害了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另一類是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相互勾結,例如通過招標人協助投標人撤換標書、更改報價,招標人向投標人泄漏標底,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投標人與招標人商定先低價中標,中標后再給招標人額外補償等方式,以此來排擠競爭對手。
例如,某學校因為和一家建筑公司有著長期的合作關系,在對學生宿舍樓進行招標的過程中,希望是這家建筑公司中標。所以兩方達成一致的協議,在招標的過程中,學校為了使該建筑公司中標,要求建筑公司在投標報價的過程中盡量的壓低投標報價,等到簽合同時再把工程款提高。結果不言而喻,這家建筑的報價是最低的,這家建筑公司中標。但是在簽合同時,該建筑公司以成本提高為由,把中標時的報價提高了10%,最終的工程報價比原先所有投標人的報價都要高,盡管如此學校還是和該建筑公司簽合同了,嚴重的損害了其他投標人的權益。在招投標過程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形式多種多樣,例如,串通中標、陰陽合同、張冠李戴、請人陪標、排斥投標、隱性公告、傾向招標等。
2.2 工程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原因 在工程招投標中,造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原因有如下幾個方面。首先,我國招標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太完善,在招標投標的一些環節上缺乏某些嚴密性和強制性的規定,程序設計上存在一些漏洞,有某些可以人為調控的因素。其次,建筑市場競爭激烈,投標人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千方百計采用各種手段甚至違規行為爭取中標。最后,不正當競爭行為本身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一些違規行為很難取證、認定,極易規避監管,即使不正當競爭行為被發現,只要情節不是特別嚴重,一般情況下對于招標人和投標人的懲處力度并不大,其違規成本遠小于收益,因此,招投標管理機構監管不嚴,也導致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發生。
3 工程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防范
工程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損害了相關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招標者的利益,阻礙了市場競爭機制的良性發展,不利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此外,這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也使得業主無法選擇出真正合格滿意的中標單位,做到有效控制造價,那么工程的質量也就得不到保障,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為了有效防范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3.1 加快立法進度,加大執法力度,加強法制宣傳 招標投標是一種競爭機制,應當頒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的規范,雖然我國頒布和實施了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為建筑市場的發展提供了法治基礎,但相關配套的規章制度等還有待完善。此外,要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線,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建立機制防線,加大打擊力度,建立懲戒防線,從而減少違法違規現象的產生。同時,各級檢察機關應不斷提高對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的偵查水平和公訴水平,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及時進行查處。通過加快立法,加大執法力度,狠狠打擊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建立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3.2 規范招投標程序,在各個環節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 在整個招投標過程中,最能夠有效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是資格審查和評標兩個環節。資格審查主要是審查潛在投標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標人在審查投標人時,不僅要審查其的資質、業績、信譽,也要同時審查投標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如果發現同時投標的單位之間有關聯關系,應該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這些關聯單位串通一氣,嚴格規范招投標過程。
對評標方法的不斷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可防范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產生。目前,評標可以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綜合評估法”是我國多年來一直采用的方法,在商務標、技術標合格的條件下,將工程報價、工程質量、施工工期、企業信譽、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等分別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標。因此,評標時應綜合考慮技術標、商務標,不應片面追求低價,可適當提高技術標所占的比重。例如,在香港,技術標的評審約占70%~80%的比例。把好評標關,真正做到評標方法合理,評標規則完善,才能維護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對于那些有標底評標的,為了防止招標人有意泄漏標底,應該對標底嚴格保密。
3.3 發揮招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管理職能 首先,應該強化和落實各相關制度,比如招標投標備案制度、招標投標書面報告制度、招標結果公示制度、邀請招標批準制度等。其次,應該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管理制度,應該對招標投標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管,并建立相應的信用檔案,記錄市場主體的業績、不良行為等,及時的對外公開。在進行工程招投標的管理中,應該考慮到該信用檔案因素,如果信用不良堅決杜絕其參與招投標。此外,在招投標的過程中,為了杜絕違法違規行為,可以通過設立投訴舉報部門來達到監管的目的。通過建設項目報建、招標投標備案,以及對開標、評標過程的監督,可以充分發揮招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職能,規范工程招投標活動,真正保證工程建設效益,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
3.4 放開招投標市場,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投標環境 放開招投標市場,即所有符合資質要求的潛在投標人不受地域限制,均可參與投標,這樣擴大了潛在投標人的范圍,從而減少了串標、掌控投標的可能性。同時,要減少潛在投標人信息的披露,對容易造成圍標、串標和評標不公的一些關鍵信息應做好保密工作。正式投標人越多,圍標、串標的成本越高,成功的機會就越小,也更加符合公平競爭的原則,從而可減少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
4 結束語
實行工程招標投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市場競爭的公開、公平、公正,不正當競爭行為顯然違背了這一目的。因此,在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過程中,我們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大執法力度,加強法制宣傳,規范招投標程序,加強招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管理職能,放開招投標市場,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投標環境,從而杜絕工程招標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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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經濟;手機平臺;不正當競爭
1. 研究背景
伴隨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網絡正在不斷影響和改造著我們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這種時代背景下,我們社會的各個方面都逐漸地被網絡所不斷改變,本文的研究背景,主要是基于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我國網絡環境的改善。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于2013年7月17日的第3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3年6月底,我國網民規模達到5.91億,較2012年底增加2656萬人。互聯網普及率為44.1%,較2012年底提升2%。在新增加的網民中,使用手機上網的比例高達70.0%,高于使用其他設備上網的網民比例。與此同時,截至2013年6月底,我國手機網民規模達4.64億,較2012年底增加4379萬人,網民中使用手機上網的人群占比提升至78.5%。3G的普及、無線網絡的發展和手機應用的創新促成了我國手機網民數量的快速提升。而據工信部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7月底,我國的移動互聯網用戶規模已經達到8.2億戶。
第二,網絡經濟的發展和電子商務的不斷普及。在互聯網技術迅速發展的前提下,產生了一種建立在計算機網絡基礎之上,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核心的新的經濟形態――網絡經濟。而隨著許多交易行為向手機平臺上轉移,以及手機轉賬和支付技術的實現,手機平臺也開始發展成為一個新興的交易市場。
第三,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在網絡虛擬平臺上,不論是基于網絡平臺的實體產品交易,還是虛擬的網絡服務的交易的過程中,網絡經濟這一虛擬市場中也同樣產生了許多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逐漸由傳統的經濟中向網絡經濟中蔓延。
2. 手機平臺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總結起來大致可以分為幾種類型。第一,侵犯商業秘密。即利用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非法獲取、轉讓、公開他人商業秘密,或者利用黑客行為篡改、破壞他人計算機系統內部信息數據等。第二,詆毀網絡商譽。由于網絡信息傳播的快捷性,在網絡上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他人商業聲譽、商品聲譽的行為往往影響會更加巨大,加之一些“網絡水軍①”的存在,往往會誤導網絡民眾,對競爭者造成巨大損害。第三,域名相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網絡經濟時代,域名具有唯一性,并且與商標類似還具有識別性、排他性,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是域名搶注和域名仿冒,利用他人的良好商譽,誤導消費者來獲取利益。第四,網絡鏈接相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網絡鏈接主要是利用相關技術將網頁、文檔之間進行鏈接,從而使得用戶可以通過一個網址來瀏覽其他的網址或者統一網址的不同欄目。如果這種網絡鏈接沒有獲得對方授權,或者越過他人允許擅自接入其他人網頁的信息,會減少他人網站的點擊率和訪問量,使他人利益受損。第五,網頁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個好的網頁設計可以吸引更多的點擊率和訪問量,吸引更多用戶,甚至有不少網頁還具有獨創性,是設計者們創造性的勞動成果,因此若是抄襲他人網頁設計方案,或者估計仿造他人網頁試圖混淆消費者,來獲取利益的行為,必然損害到網頁原創者的利益。第六,客戶端軟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故意設計軟件使其與其他軟件不相兼容,或者產生沖突破壞得計算機的正常運行等情況,提示、誘導用戶在安裝軟件時卸載其他軟件的行為,或者設計一些普通計算機用戶難以卸載或者需要專業技術人員才能卸載的軟件等行為。
手機平臺作為網絡平臺的延續,上述的六種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手機平臺上依然存在,但是,前五種行為與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相同的特點,因為手機的網絡接入使用的是無線應用協議(Wireless Application Protocol,即WAP),但同樣也支持萬維網(World Wide Web,即WWW)的使用,因此,就前五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而言,手機平臺與網絡平臺并無實質區別,二者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和法律適用并無差異。但是,手機究其作為網絡服務的移動客戶端這一點而言,則與普通的網絡平臺有很大區別,同時由于前五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在關于網絡不正當競爭的研究中都有所提及,便不再作為重點論述,在此關注的主要內容就是在手機平臺上客戶端軟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 手機平臺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適用及其完善
3.1 經營主體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是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界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是對經營者的范圍的界定。但是,時至今日,商品交易的平臺已經由實體的商品市場擴展在虛擬的網絡市場甚至手機平臺的網絡市場。
在互聯網上進行的經營行為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提供網絡信息或應用服務的情況,這是在網絡平臺上出現的與傳統的實體服務相區別的服務行為,根據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另外,“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因此作為網絡信息或應用服務的提供者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經營者的界定。第二種是網絡零售,這種行為其實是與實體市場的零售行為一脈相承的行為,二者的區別不過是將零售這一行為有現實變為網絡,只是改變了交易環境而已,同時,我國的《網絡零售管理條例》也正在制定之中,相信對網絡零售的行為起到指引和規制的作用。
3.2 競爭關系
關于手機平臺經營和服務提供的行為競爭關系的界定,這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前提。首先,在手機平臺的信息服務行為中,服務的提供者之間是具有平等資格的市場主體,根據服務內容的不同提供不同的信息服務,但在同一種信息服務類型中,服務的提供者之間是存在競爭關系的,他們互相爭奪網絡用戶的點擊率或者金錢,以此來提高市場占有率或者獲取利潤。而在手機應用服務的行為中,服務的提供者之間的競爭關系則難以界定。手機平臺上的應用服務五花八門,同一類型的應用服務確實存在著競爭關系,但若涉及到不同類型的應用服務,二者是否存在競爭關系則難以確定。
3.3 法律責任
在民事責任方面,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即民事損害的賠償是以權利人所遭受的損失或者侵害人的非法所得作為賠償標準的。而在網絡經濟的環境中,由于互聯網的虛擬性的特點,權利人具體所遭受的損失或者侵害人所獲得的非法利潤往往是難以計算的。尤其是許多涉及到商譽、域名或者市場占有率等無形財產時,僅靠《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是不能滿足現實需要的。
在行政責任方面,雖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責任規定得較為詳細,但是具體到網絡經濟,尤其是手機平臺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時候,則明顯有些不夠用,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使用的是列舉的方式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責任加以規定,但由于網絡經濟發展相對較晚,因此許多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難以適用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行政責任的規定。
另外,手機平臺甚至包括整個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對其進行規制時還有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即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中的一些證據的保管、認定和追查的問題。因為網絡不同于現實社會,通過一些特定的技術手段往往就能將證據痕跡加以抹除甚至修改和處理,因此,對于一些案件的調查取證的進行也提出了挑戰。
3.4我國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的完善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于頒布于1993年,至今已有20年時間,在這其間,網絡經濟極其迅速地得到興起和發展,當年的法律條文難以預測現下及以后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雖然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得以實施,但在其中并未就新興的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規定。不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改已經進入了我國的立法議程,修改稿中已將域名作為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對象加以規定。根據我國網絡經濟的現存狀況和手機客戶端和互聯網平臺的新的發展,對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未來完善的方向,在此謹提出幾點意見。
第一,設立一般條款,完善列舉條款。要設立對于實體和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完整包容的一般條款,在列舉條款中應增加典型的、危害性較大的一些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要明確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網絡市場競爭者的權利和義務。在網絡經濟這一環境下,經營者的權利義務與實體經濟情況有所區別,立法中加以明確,可以對網絡經濟中的行為起到很好的規范作用。
第三,提高行政責任中的罰款或者嘗試增加“懲罰性賠償”條款。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行政責任關于罰金的上限設定為二十萬元,經過二十年來社會經濟的發展,二十萬元的罰金上限已經與當前的經濟規模和經濟發展狀況不相符合,難以起到太大的處罰的作用,因此可以相應加以提高。同時,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當網絡經濟的環境下,不僅會影響到競爭對手的權益,還可能會對網絡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加之網絡經濟損失許多難以估算,因此適度加入“懲罰性賠償”機制,也是對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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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 不正當競爭; 行政監督。
隨著互聯網的蓬勃發展,諸如“開心網域名之爭”“微軟黑屏反盜版”“百度競價排名”“蒙牛伊利網絡黑公關”等等網絡事件不斷出現,不僅危害了我國的互聯網的健康發展,而且深深地傷害了消費者的“心”。2010 年底發生的用戶最多的兩家企業騰訊 QQ和奇虎 360 引發的網絡大戰從年初打到年尾的包含著諸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針對性攻防,表明網絡競爭到了白熱化程度,各種不正當競爭手段層出不窮。[1]而在這次事件中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部門卻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集中反映出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考量的難度,以及政府如何處理新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的理論研究缺失和實踐經驗不足。
一。 我國網絡環境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監督現狀及缺陷。
( 一) 政府缺位現象嚴重。
特別是在騰訊 QQ 和奇虎 360 的網絡大戰中,這一點體現得特別明顯。隨著網絡時代的全面到來,互聯網成為了人們第二虛擬活動空間,對于人們的生活、學習具有重要作用。而在這場風波中,受益最多的是政府為何失語? 政府卻在這場網絡大戰中,沒有及時站出來,致使這場網絡大戰極大傷害了消費者的權利。因此要建立一個和諧的、健康的、安全的發展環境,直接關系到社會發展的安全與穩定。
( 二) 網絡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制滯后。
現階段,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使用的是加入世貿組織以前的版本,并沒有對我們國家現在進入新的發展時代后,特別是互聯網時候后的具體情況進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應措施。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要缺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適用主體方面,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只規制于經營者的行為,即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二是適用范圍方面,傳統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在一國領域內具有效力,至于互聯網上《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的地域范圍,很多問題的解決成為法律盲區。三是適應社會發展方面,在信息時代各項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更新是其顯著特點,而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處理現實問題時,很多方面都存在空白。
( 三) 處罰力度過輕,震懾威力不足。
當前司法實踐中,互聯網領域的違規懲罰基本沒有超過百萬的,這對收入每年達到上億的網絡公司而言,是很小的懲罰,根本不能起到法律的威懾作用。這樣的事實告訴我們,現有的行政執法環境部但不能有效地制止互聯網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之風,還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這種現象的發展和存在。
二。 我國網絡環境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監督的完善措施。
( 一) 從政府管理理念角度。
首先,我們要建立“一切為了人民”的思想,保障人們在一個健康的和諧的網絡環境中得到發展和有效的溝通。其次,有關責任部門應該建立監督、引導與自律相結合的制度管理原則,落實網絡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權利。最后,建立全新的管理理念,我們的互聯網正處在一個迅速發展的時代,因此結合網絡實際情況和全世界的國際合作是十分有必要的。
( 二) 從政府管理過程角度。
一是事前監督。我們應該建立一部完善的法律體系,完善相關的司法解釋,讓行政監督“有法可依”。二是事中監督。如果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發生,那我們要根據制定好的監督預案進行,迅速找出事情發生的根源,嚴厲處罰不正當競爭行為發起的一方。
三是事后監督。事情發生以后,相關部門應該及時進行調查總結,向社會進行公布,嚴厲處罰違法企業,責令其進行整改,端正好為人民服務的態度,不能夠包庇違法企業。同時,將這些案例的審判的結果,及時由法院整理判例,制定出司法解釋,不斷更新和補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例。最后,結合行業技術優勢,創新監管手段的形式。如美國的網絡監管,是以立法為基礎,以技術為主要手段,充分發揮非官方性質的行業自律的作用,為互聯網的發展創造寬松而健康的環境。[3]這樣的思路十分值得借鑒。
( 三) 從行政監督立法角度。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普魯塔克說: “法是一切人和神的主宰”。[5]足以看出構造一部完善的法律的重要性。在網絡監管行政立法時,我們要堅持法制統一原則、監管、引導與自律相結合原則、公民參與原則、比例與利益平衡原則等。[4]為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提出幾點解決方法: 一是擴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范圍。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既要在基本法學理念的指導下進行修改,同時也要考慮網絡空間的特性。二是完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以前的審判案例的基礎上盡快完善司法解釋也是十分必要的。三是學習各國較先進的法律和適應各國立法發展趨勢。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應考慮到網絡的各種特性,讓法律更加貼合網絡的實際情況。
( 四) 從社會角度出發。
由于行政監督有很多局限性,因此政府應該積極讓更多的社會組織和輿論媒體加入到網絡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的監督隊伍中來。這樣不僅提高了公民的自主意識,而且也使得我國民主監督的程度提高,同時,也讓行政監督的整套制度更加科學有效。因此,我們可以從加強企業自律、暢通監督途徑、提高網民的自身水平和道德水平方面來保障社會的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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