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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道路 橋梁 防水技術 現狀 對策
由于混凝土本身不怕水,所以以前很多人認為道路橋梁等無需采用防水措施,因此在道路橋梁的設計過程中對于道路橋梁的結構都非常不重視。然而正是由于這些設計的缺陷帶來了很多的危害,大大縮短了道路橋梁的使用壽命。雖然現在在道路橋梁的防水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還是存在不少的問題,同時與西方發達國家也存在不小的差距。為了促進道路橋梁防水技術的發展,相關的工作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需要不斷的開拓創新,不斷地對道路橋梁的結構進行優化、同時加大科研力度,從而研究出更好的防水材料。
一、道路橋梁防水技術的現狀
1、所使用的防水材料落后目前在道路橋梁的防水過程中使用的主要防水材料仍然是瀝青混凝土,雖然瀝青混凝土在道路橋梁的防水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很難達到日益提高的交通量對路面的要求。由于瀝青混凝土的半剛基層抗低溫能力很差,而且在溫度降低時發生低溫收縮裂縫的現象十分普遍,因而瀝青混凝土道路橋梁的使用壽命往往都比較短,相比之下造價十分昂貴。在水分滲透到路面以下后,在水分的散失過程中瀝青混凝土道路橋梁很容易發生干縮裂縫,在一定的條件下就會在形成反射裂縫。此外道路橋梁的瀝青面層與半剛性基層的連接也比較困難,在結合面上的不連續應力會發生很大的變化,從而也會對其使用壽命產生很大的影響。由于水分散失比較困難,從而使得水分大量滯留在半剛性層而形成泥漿,使整個路面的承載能力下降,嚴重時還可能導致界面形成滑動,從而使整個路段嚴重損壞。
2、道路橋梁的結構設計不合理在道路橋梁的防水過程中,使用好的防水材料固然重要,然而道路橋梁的結構對于其防水能力也有很大的影響。目前在我國的道路橋梁的設計過程對于道路橋梁的結構顯得重視程度不夠,很多道路橋梁的結構都很不合理。很多道路橋梁都沒有完善的排水系統和滲入水排出系統,這些在結構設計方面的缺陷嚴重的影響了道路橋梁的排水能力,降低了其使用的壽命。經研究表明若干細微構造設計的不合格而形成的道路橋梁的薄弱環節是道路橋梁滲漏的主要原因。例如在橋梁建筑時,如果橋頭的搭板、橋墩甚至是欄桿底座等設計不合理都會對整個的橋梁產生極大的影響。
3、相關法規不完善目前我國在關于道路橋梁防水方面的法律法規還顯得很不完善。由于對于道路橋梁的排水系統的建造會增加成本,加上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因此很多的不法承包商在道路橋梁的建設過程中偷工減料,不注重對道路橋梁排水系統的建設,追求短期的經濟效益,使得道路橋梁的使用壽命大大降低。在道路橋梁的設計過程中,很多設計圖紙都沒有非常細化的防水設計,更沒有詳細的防水材料的選擇方案,有時候是由于設計人員的工作態度所致,然而更多的是因為沒有相關的行業標準和規定,在設計的過程中無章可循。沒有一個完善的行業標準不僅會使得當前的道路橋梁建設出現很多的問題,而且出于長遠的考慮其也不利于整個行業的發展。
二、促進道路橋梁技術發展的措施
1、加大投入研究新型的防水材料防水材料作為提高道路橋梁防水技術主要因素,其在道路橋梁防水中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現階段我國使用的主流的防水材料與西方的一些發達國家相比還是顯得非常落后。使用好的防水材料不僅可以使得防水層的厚度大大降低,而且其抗拉強度、耐熱性、低溫柔度抗裂、不透水性等性能都會得到極大的提高。例如自粘YN――橋面防水卷材,其需要的厚度僅為1.6~2mm,但其高溫抗剪強度卻大于0.5MPa、其瀝青混凝土的攤鋪溫度在130~180度的范圍內,而且其經高溫碾壓后完全不滲水,擁有如此優越的使用性能,你可能會認為他的造價會非常高,但事實并非如此,其工程造價僅為30元/m2,這比幾乎所有的防水材料的造價都低。
2、采用合理的道路橋梁結構道路橋梁防水的最好結果就是可以完全防止水滲透到路面下,當然這就對于道路橋梁的排水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道路橋梁的排水性能主要是通過完善道路橋梁的結構來保證的,例如道路橋梁在設計時必須使其有一定的坡度,這樣才能保證外來的水能夠及時的排出,此外所有的道路橋梁在設計時都必須要有排水通道,而且在粗粒式瀝青混凝土和細粒式瀝青混凝土中間必須要加設土工布防水層,從而使深入到基層的水能夠及時的排出去。如果土基的排水性不好或者是不允許水滲入,則在到了橋梁的內部還要設計相應的排水通道,此外對于道路和橋梁旁邊的檔土墻也要設計相應的排水系統。
3、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任何事情的發展如果沒有相應的完善的約束,那么其發展的速度必定會受到很大的影響。目前我國在道路橋梁防水方面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在很多時候都會出現無章可循的現象。對此政府部門應該加速完善《城市道路橋梁防水系統的設計、施工、檢測技術規定》等相關的法律法規。
從而使得在道路橋梁的排水系統的設計中在設計圖紙的細化、防水材料的選擇等方面有相關的行業標準可以參照。無規矩不成方圓,好的行業標準是整個行業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為此相關的工作人員必須要引起足夠重視。
摘要: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存在著重流轉,輕持有,稅制不統一,立法層次低、征稅范圍窄、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為此,在立足當前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需求的基礎上,通過合并稅種,下放管理權限,開征不動產閑置稅、完善各項配套改革措施等,盡快完善稅制,緩解社會矛盾,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一、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中,涉及到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費等10余類。隨著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產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房地產稅制與經濟發展存在矛盾,不同稅種之間也存在沖突。這不適應當前人們已購有較多較高價位住宅,需要進行有區別的財產占有關系的稅收再分配調節,緩和社會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適應需要通過稅收調節房地產供需關系及其結構,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要求。
(一)重流轉,輕持有
房地產持有階段課稅少、稅負輕;而流通環節,多個稅種同時課征。著重對營業性房屋、個人出租房屋征稅,如個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產稅,又要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明顯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但不對個人非營業性住房征房產稅,這相當于給了土地持有者無息貸款,只要未流通,就無須為土地的增值而納稅。這樣做實際上鼓勵了土地持有,助長了土地投機,導致了高房價與高空置率的存在。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截止2007年4月,全國商品房空置面積為1.27億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億平方米,全國空置率超過25%,大大超過國際公認的10%的警戒線。一邊是1億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邊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買不起房子,這一不正常的現象已到了需要嚴重關注的時候了。
(二)稅制不統一,內外兩套有違公平
內企及華籍居民適用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外企和外籍人士適用土地使用費和1951年當時的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城市房地產稅。這不僅給稅收征管增加了難度和成本,還造成內外資企業競爭起點不同,稅負不公,不利于統一市場的構建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培育發展。
(三)稅收立法層次低,征稅依據不太充分
按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稅收的征收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征稅、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納稅。這里所指的法律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但我們現行的企業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法律依據是由國務院制定并以暫行條例的形式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級次較低。
(四)征稅范圍窄,財政功能不強
房產稅限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還把行政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財政撥付事業費的機構、個人居住用房等房產列為免稅對象;土地使用稅也排除了農村土地,僅限于對城鎮土地征稅。房地產稅范圍過窄,稅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難以成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
(五)稅、費不清,費高于稅
目前,我國涉及房地產開發、銷售全過程的所有稅收,約占建設成本的9%;而如配套費等各類規費卻達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稅收征管難度大
考慮到將來的稅制改革,需要進行財產評估的稅種和數量會很多,而我國的房地產評估業起步較晚,既不規范也不成熟。房產評估制度作為房地產稅收的主要輔助手段還很不健全,目前還無法幫助實現房地產稅收的順利征收。
二、房地產稅制改革的總體思路
采取“一清,二轉,三改,四留”的辦法,即對現行涉及房地產方面的稅種進行整合,清理取締不適應經濟發展的稅種,合并稅基重疊或有緊密關聯的稅種;將流轉環節過重的稅收負擔轉移到房地產持有階段;把一部分體現政府職能,屬于稅收性質,且便于稅收征管的收費,改為征稅;對符合國際通行作法,又屬必要的少量規費,繼續規范化保留。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房產稅,簡化稅制;提升房地產稅收的立法層次;擴大稅基,公平稅負;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估價制度等配套措施,促進我國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具體設想
(一)合并稅種,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或不動產稅
把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使用費,以及屬于稅收性質的其他收費,合并為全國統一的物業稅。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難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我國物業稅的主要設想如下:
1.擴大征收范圍,確定征免界限。要改變房地產稅收重流轉,輕持有的現狀,就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擴大不動產的征收范圍,取消那些不適應現實情況的減免。一是取消個人所有非營業性住房免稅的規定,初期可把征稅范圍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別是對占用土地資源多,擁有住房面積大的豪宅、別墅等高檔房實行高稅率,而對占土地資源少、擁有住房面積小的低收入階層給予稅收減免政策。這樣可改變部分居民買不起房,而買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過低,就多買多占的現狀。這筆稅款應專項使用,作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建設專項基金,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建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也可作為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有困難的家庭提供購房或住房租金補貼,這樣將高收入者的收入轉移給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國逐漸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馬太效應”,緩和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二是取消對事業單位有關免稅的規定,把非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用地用房納入征稅范圍。三是把農村的工商營業用房和高標準住房納入征稅范圍。
2.對房產稅以評估市場價作為計稅依據。現行房產稅一是從價計征,是以房產余值(房產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二是從租計征,以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這很不合理,按歷史成本價余值征收,使得稅收收入與房地產價值背離,國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還將承擔通貨膨脹損失;從租計征的則對其實際租金難以把握,且對經營行為征稅與營業稅有交叉;而且對同一宗房地產按從租計征與從價計征兩種方法分別計算出的稅額相差很大。
3.對土地使用稅應按類型和用途分別制定稅率。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分地區按單位面積實行固定稅額的辦法,一是國家不能及時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稅率過低,且不同等級土地之間的稅額差距太小,體現不了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對促使土地使用者節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顯;三是隨著城鄉經濟的發展,許多地方城鄉結合部難以區分,分設在城鄉的企業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會產生稅負差別;四是部分減免稅規定,過多地照顧了納稅困難企業,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積大而經濟效益差的企業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影響企業間的平等競爭。對此可借鑒國際通行作法,對個人住房按類型、經過評估的市場價格采用三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制。
4.全國稅率應有彈性。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全國不宜采用統一稅率。可設立一個彈性控制區間,各地根據經濟發展的水平、納稅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許可的范圍內選擇適用的稅率。
(二)提高立法級次,下放管理權限
中央制定物業稅的基本法,對稅法要素做原則性規定,而由省級立法機關或政府制定細則,明確具體征收范圍、稅目稅率、減免優惠、實施辦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僅有利于維護中央的稅制統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靈活處理稅收問題,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逐步把物業稅培育成為縣市級地方稅的主體稅種。
(三)開征不動產閑置稅
目前,土地、房屋資源浪費現象相當嚴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購而不用的情況,有的地方政府還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資時高價出讓。國內有1億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總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過50%,占壓資金超過2500億元。而我國商品房開發商大多以銀行貸款為主,房子銷售不出去,必將威脅金融業的良性運行。為制止這種坐享房地產自然增值帶來的收益的行為,打擊囤積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資,制止資源浪費,優化資源配置,防范金融風險,需要采取稅收強制措施,開征不動產閑置稅。這樣可大大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產投機,避免任何因房地產泡沫給國家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完善各項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產登記制度,全面掌握房地產各方面情況,找準征稅目標。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產市場價格為依據的價格評估體系。三是注意房地產稅制改革與其他稅制之間的協調。房地產稅制的變動,將關系到有關房地產業的多項稅收和收費,因此,要把該項改革和整體稅制完善結合起來,處理好相關稅種之間的關系。
參考文獻:
關鍵詞:教學方法;應用型人才;課程考核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34-0180-03
從字面看,“教學”既包括“教”也包括“學”,那么教學方法是教師“教”的方法和學生“學”的方法的總和。在教與學的關系中,學生的“學”是由教師的“教”指導的,教師“教”的方法往往決定了學生“學”的方法,所以在教學方法中應當重視教師“教”的方法。教師的教學方法涉及教學過程的所有重要環節,具體包括課程內容的組織、教學形式的設計、課堂教學的方式和手段、學生參與教學過程、學生獲取知識的方式以及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方法等。每一種教學方法都有它特有的作用和局限性,這就決定了教學目標的實現必須依靠多樣的教學方法體系。本文以《中國稅制》課程為例談談應用性人才培養目標下,教學方法的改進路徑。
一、《中國稅制》課程的教學目標和基本內容
應用型人才不僅要具有扎實的理論基礎、寬泛的知識面,還要具有實際業務操作能力。在此目標下,《中國稅制》課程的教學目的是讓學生掌握制定稅法的基本原則和稅收的經濟效應等基本稅收理論與知識;熟悉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并能運用基本稅收理論分析稅收制度,提高學生稅收經濟學方面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學生理論分析能力;掌握現行稅法中主要稅種征稅辦法和具體規定,如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的相關規定,通過授課和實踐讓學生熟練掌握這些規定和方法,能夠計算各個稅種的應納稅額,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運用稅收理論分析經濟現象和稅收制度,使學生初步具備設計、解釋稅收制度的能力,能探討稅收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
為此《中國稅制》的主要教學內容包括兩大方面:一方面是稅收基礎理論。主要包括:稅收基本概念、本質及其特征;制定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稅收負擔與稅負轉嫁分析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及稅法的分類等。另一方面現行稅收制度中各主要稅種稅款的計算及征納管理。
二、《中國稅制》課程教學方法改進路徑
(一)重視運用熱點新聞講解稅收理論知識
應用性人才必須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只有掌握了相關的理論,才能更好地分析和解決問題,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實踐操作過程。稅收理論知識很重要,但初學者會覺得枯燥,本部分并不太好講。很多教師還是習慣于課堂講授的單一教學組織方式,這種方式以教師為主體,偏重于對概念與理論的系統講授,學生只是被動接受知識,很難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學生更會覺得課堂沉悶。沉悶的課堂又影響教師講課的激情。兩者陷入惡性循環之中。要打破這種沉悶的現象,在理論教學中教師可以采用熱點問題導入、新聞導入、案例導入等方法調動學生學習興趣。比如講到稅收原則時,可以用當前國家調控房地產的“國五條”中對個人轉讓房產按差價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這個熱點問題作為切入口,因為該問題在各大網絡和媒體已引起廣泛關注,甚至可能涉及到一些學生自己家庭投資理財行為,所以學生們會很感興趣。再比如講到稅負轉嫁時,可以用香港限制游客攜帶奶粉數量這一新聞作為講課背景,分析為什么新西蘭的奶粉、法國的香水、意大利的時裝等在香港的零售價格要遠低于大陸。每個時期都會有一些熱點問題或經濟政策可以用稅收的相關理論進行分析,選擇這些熱點問題,容易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好奇心。課堂講授理論知識切忌“空對空”,理論來自實踐,理論的講解也要回到實踐中去,否則教師照本宣科的“教”,學生“照本背誦”的“學”,教學效果肯定不理想。但是要真正做到“理論回到實踐中去”不僅需要教師投入時間精心備課,更需要教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課堂組織能力,能夠將理論講解得深入淺出、通俗易懂,對新聞熱點的分析也要能夠放得開、收得回。除此之外,還可以采取提問、討論等方法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
(二)重視知識與實踐的結合
應用型人才必須具有較強的實踐操作能力,對于《中國稅制》課程而言,要具有準確計算各主要稅種稅款的能力。這要求教師在教學中應當重視學生稅法基本條款的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實踐教育可以增加學生對知識的掌握,提高學生的實際動手能力;從社會層面,實踐教育可以增強學生對社會的了解,提高其社會能力和社會責任感。為了培養學生的操作能力,適合通過案例教學和大量的練習來讓學生鞏固消化所學知識。
教師通過對案例的介紹、分析和討論,才能將抽象的概念和復雜的法律規定講深、講透,才能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進行同步思維、思考和訓練,實現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有機結合,才能使課堂氣氛活躍、內容生動形象。比如增值稅是我國最大的流轉稅,其稅法內容繁雜,稅款計算考慮的特殊情況多,是《中國稅制》課程教學中的難點。為了使學生系統、全面掌握增值稅的計算,可以設計一個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稍復雜些的工業企業,盡量將增值稅計算殊業務的處理囊括在企業的經營業務中,以此為案例訓練學生的操作能力。在案例講解規程中,可以給學生發放增值稅專用發票票樣,使學生更好地理解增值稅價外稅的特征及由此特征決定的增值稅計稅依據的稅務處理。通過認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學生可以更加直觀地體會增值稅稅款計算流程,更好理解增值稅稅法的相關知識。為進一步規范案例教學,教研室可以組織任課教師編制典型教學案例集,每年進行更新,為教師教學提供豐富資料,并建議教師在授課時使用統一的典型案例組織教學。同時為了節省課堂教學時間和提高課堂教學效率,編寫稅收實務習題集,根據課程進度設計典型例題和練習題印發給學生。每次課堂上挑選一兩個典型例題作為課堂精講題目,而習題留作學生業余同步訓練,這一做法成本低,效果好。
(三)重視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應用型本科人才除必須具有深厚的理論知識和實踐操作能力外,還必須具有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也是本科教學的重點和難點。讓學生獨立思考,就需要允許和鼓勵學生提出不同的觀點和探索不同的做法,是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基本條件。本科院校都會設置畢業論文、學年論文等實踐環節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課程教學中也可以通過自學、撰寫課程小論文、讀書筆記等方法提高學生的能力。
《中國稅制》課程要求學生掌握19個稅種的稅款計算及稅款的繳納和管理,由于課堂教學有限,不可能也不應該對每個稅種一一講解,所以除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幾個主要稅種詳細、系統講解外,其他稅種都應當采取學生自學的方法。
課程小論文也是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重要途徑,在教學中應根據我國當年稅收政策或者其他稅收領域的熱點問題布置課程小論文,學生充分利用網絡、圖書館、資料室等資源。查資料、寫文章,一是可以拓展學生知識面,開闊視野;二是學生能夠了解學科前沿,逐步培養學生駕馭資料、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興趣和能力;三是通過鍛煉,學生掌握文章寫作的基本技巧和方法。
課外閱讀在教學過程中,還應結合課程內容提供經典著作、學科前沿性論文等閱讀資料,要求學生閱讀這些資料。通過課外閱讀促使學生關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各種稅收現象和稅收問題,運用所學專業理論知識進行理解分析,提醒學生主動學習、自覺學習。這樣有利于培養學生時常關注社會經濟現實的習慣,訓練學生運用稅收理論知識來理解分析財政現象與財政問題的能力,同時提高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豐富課余生活。
(四)重視課程考核方法的改進
高校課程考試是教學中的重要環節,對教學具有很強的導向作用,關系到教學目標的實現。科學的考試方法能夠有效促進學生學習,很好地落實教師“教”的內容。相反,不科學的考試可能會毀掉教學中教師所做的一切努力。為了保證上述《中國稅制》課程教學方法能達到應有的效果,應當重視課程考核方法的改進。可將《中國稅制》課程考核分三個部分:一是正常的閉卷考核。主要考察稅收理論知識和主要稅款的計算與繳納,這部分占課程總成績的60%;二是其他小論文、課外閱讀筆記,占總成績的20%;三是平時考勤和作業,也是占總成績的20%。為了督促學生自學,保證自學的效果,期末考試試卷中自學部分的分值應占到卷面分數的20%。為了防止小論文的寫作流于形式,教師應安排一定的課堂時間,給每個學生不超過五分鐘的時間講解自己論文的核心的觀點,這樣為學生提供了參與課堂教學的機會,既鍛煉了能力,又激活了課堂,并為畢業設計和順利走上工作崗位奠定了一定基礎。然后教師依據學生的論文觀點和現場表達能力給學生打分,作為評定課程總成績的依據之一。為了鼓勵學生完成課外閱讀,將課外閱讀落到實處,要求學生根據課外閱讀撰寫讀書筆記,教師定期檢查并給予等級評定,作為最終評定課程總成績的依據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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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財稅政策問題建議
中小企業是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中小企業發展面臨著多重挑戰。而財稅政策作為國家調控社會經濟的重要手段,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中意義重大。
一、財稅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
中小企業由于其自身特點,在其發展中普遍存在融資、自主創新等問題,財稅政策為中小企業解決這些難題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財稅政策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的作用
1.財稅政策可以緩解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中存在的市場缺陷。
2.財稅政策能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相對公平的融資環境。
3.財稅政策能推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建設。
(二)財政政策促進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作用
1.財稅政策能降低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成本。
2.財稅政策能有效化解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風險。
3.財稅政策能增加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收益。
二、我國現行中小企業財稅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中小企業財政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財政政策支持手段單一。運用財政政策資金撥款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效果不明顯。雖然政府采購政策中存在對中小企業的政策傾斜,但是我國中小企業大多勢單力薄,生產的技術含量低、產品附加值不高,客觀上難以滿足政府采購的需要,所以,政府采購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方面很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政府支持資金小。目前,我國中央財政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每年不足20億元,加上其他共享的政策資金,不足百億元,難以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加之政府對各種中小企業進行多頭管理,難以將政策性資金集中起來,進行組合安排、配套使用,導致財政性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的整體效果不明顯,很難形成政策合力,降低了財政政策對中小企業支持的影響力度。
3.中小企業社會負擔相對較重。中小企業往往成為各級地方政府部門攤牌各種費用的對象,尤其是許多鄉鎮企業和經濟落后地區的中小企業,仍然是“三亂”的主要受害者,政府治理“三亂”和為企業減負的努力也主要集中在國有大中型企業上,很難真正落實到中小企業本身。
(二)現行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1.中小企業稅法體系不完善。現行的稅收立法體系幾乎都是采用小條例大細則的形式,臨時通知、補充規定不斷,沒有一套系統的專門為中小企業量身定制的稅收政策法規體系。
2.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缺乏導向效應。目前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很大一部分還僅僅停留在解決殘疾人就業、廢舊物資回收等低科技層面,具有“扶貧”的性質,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制定的針對性、作用性不強,定位不合理。
3.優惠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大多屬于在稅收分配環節的直接讓利。在目前企業效益普遍不佳,虧損、微利企業大量存在的情況下,以所得稅為主的優惠措施,對大多數中小企業來說形同虛設,對經濟的引導和刺激作用不是很明顯,從而使得稅收政策的調控作用得不到應有的發揮。
三、完善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建議
(一)完善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
1.財政補貼。財政補貼是政府對中小企業符合政府要求的做法給予財政上的援助。主要包括:①就業補貼。對提供較多就業機會的中小企業給予就業補貼,促進其吸收更多的失業者,以緩解就業壓力。②研究與開發補貼。通過制定各種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與開發計劃。對符合計劃所提出條件的中小企業給予專項補貼和專項基金。
2.貸款貼息。貼息貸款是一種政府對中小企業貸款的利息補貼。其能夠以較少的財政資金帶動大量的社會資金參與對中小企業的援助。貼息貸款的具體做法:一是對中小企業的自由貸款給予高出市場平均利率部分的利息補貼,以使中小企業能夠按市場平均利率獲得貸款,提供中小企業在自由信貸市場中的借貸能力;二是對中小企業的長期低息貸款提供貼息,以幫助中小企業獲得最難取得的長期信貸資金。
3.政府優惠貸款。它主要是指政府用財政資金通過私人金融中介結構,或建立專門的政府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直接提供少量的優惠貸款援助。政府優惠貸款主要是解決中小企業獲得長期貸款困難的問題。其具體做法是,政府設立專門的中小企業長期低息貸款專項基金或建立專門的政府金融機構。由他們按一定的標準選擇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發放貸款。
(二)完善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1.制定專門的中小企業財稅法律。應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立法,以《中小企業法》為法律主體,從細致的分類著手,涵蓋全面的政策支持及稅收制定,可以為解決糾紛提供切實的法律依據,改善中小企業的弱勢地位。
2.調整和完善增值稅。其一,盡快推行增值稅轉型,逐步將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可在高新技術企業先實行,刺激其進行投資。其二,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企業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會計核算資料,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沒有偷稅行為,都可按一般納稅人對待。
3.降低稅率。降低營業稅和增值稅等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利潤稅等直接稅的稅率,是很多國家較為常見的優惠政策。
4.稅收減免與返還。稅收減免是針對稅額而言的,包括全額減免、定額減免和定比減免,主要針對中小企業的創建時期和其產品與服務的出口環節,以促使中小企業實現技術進步。
5.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對中小企業有兩方面的好處:一是加速技術設備的更新換代;二是降低當期的應稅額,從而減少稅款。
注:本論文是2011年度遼寧省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遼寧省微小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研究》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論文內容摘】:本文將從理性思維;講求實效;理論先行,方法科學;知行合一行重于知三個方面闡述如何進行納稅評估加強稅源管理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報送的納稅申報資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種外部信息,運用--一定的技術手段和方法,對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履行納稅義務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進行綜合評價。通過對納稅資料系統的審核、分析和評價,及時發現并處理納稅申報中的錯誤和異常現象,監督、幫助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為稅源管理、日常檢查及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等工作提供信息和依據。
一.理性思維,講求實效
現代國家的稅法,都是經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來的,這表明稅法屬于制定法而不是習慣法。它一開始就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形成的規則,而不是對人們自覺形成的納稅習慣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認可。稅法屬于制定法,而不屬于習慣法,其根本原因在于國家征稅權凌駕于生產資料所有權之上,是對納稅人收入的再分配。稅法屬于侵權規范。征納雙方在利益上的矛盾與對立是顯而易見的,離開法律約束的納稅習慣并不存在。從法律性質看,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義務性法規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具有強制性,它所規定的行為方式明確而肯一定,不允許任何人或機關隨意改變或違反。稅收是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向國家的無償讓渡。稅法的強制性是十分明顯的在諸法律中,其力度僅次于刑法,這與義務性法規的特點相一致。從稅法的角度看,納稅人以盡義務為主。并不是指稅法沒有規定納稅人的權利,而是說納稅人的權利是建立在其納稅義務的基礎之上是從屬性的。并且這些權利從總體上看不是納稅人的實體權利,而是納稅人的程序性權利。例如,納稅人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有依法提請行政訴訟的權利等等。但這些權利都是以履行納稅義務為前提派生出來的,從根本上也是為履行納稅義務服務的。
由此可見,征納稅雙方在利益上的矛盾是顯而易見的。勿庸諱言,納稅人進行的稅務委托、稅牧籌劃等都是為了尋求最小合理納稅的幫助。而征納雙方的經濟信息又是不對稱的,按照約翰•納什的“零和博弈”理論,誰獲得的信息更客觀,誰將會更有利。對稅收征管而言,盡管存在著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征稅依據,對稅法內容理解上的差異。但稅法信息是公開的,對每一個納稅人都是一視同仁的。納稅人對自身組織機構、經營狀況,財務情況等信息的掌握,遠高于稅務機關。所以說,征納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主要還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信息不對稱。所謂的稅收的經濟觀,就是稅收的多少,取決于經濟發展的水平。納稅評估這項工作,正是為了獲取真實的經濟發展信息,使稅收工作建立在客觀現實基礎之上而展開的。由于稅法的特點,這項工作的開展將是比較困難的。對此,我們必須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在思想上重視起來,要理性地思維,一切從實際出發,講求實效。納稅評估工作任重而道遠。
二.理論先行,方法科學
究竟怎樣進行科學的納稅評估,用什么樣理論作指導,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問題。現行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在這方面的理論闡述是不充分的。我們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國經濟已融入到全球經濟一體化中去。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頒布的((國際審計準則》,其理論體系已被我國政府采納。這也是中國人世承諾的條件之一,因為我國的有關組織,是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正式成員。因此,我國審計監督體系是完備的,其理論是先進的,其方法是科學的。稅務部門正在逐步借鑒、采納政府審計中一些先進的理論和方法為稅收工作服務。比如,納稅評估工作中的約談制,就是審計中的符合測試程序在稅收工作中的具體運用。所謂符合性測試程序是為了獲取證據,以證實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設計的適當性及其運行的有效性。再比如,納稅評估工作中的評估主要指標的計算就是審計中的實質性測試程序在稅收工作中的具體運用。所謂實質性測試程序包括兩部分:(1)交易和余額的詳細測試;(2)對會計信息和非會計信息應用的分析性復核程序。運用這一類審計程序是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上的各項認定是否公允的證據。可以說,符合性測試程序和實質性測試程序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始終。
如果我們評價企業內部控制為高信賴程度,說明控制風險為最低。而控制風險越低,我們就可以執行越有限的實質性測試。如果內部控制為低信賴程度,說明控制風險很高,那么,我們只有依靠執行更多的實質性測試程序,才能控制檢查風險處于低水平。可以看出,無效的內部控制必然導致我們增加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具體到納稅評估工作中,最重要的第一步,應是調查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內部的控制程序。如果生產經營內部控制程序不值得信賴,那么,我們將無法從納稅人提供的經濟資料中獲得真實的經濟發展信息,納稅評估主要指標的計算更是無從談起。納稅評估這項工作就會流丁形式。所以說,我們工作的重點應是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而不是在指標的計算上。關鍵在于取得客觀真實的原始資料。計算機學上有一句名言:輸入的是垃圾,輸出的也是垃圾。由于符合性測試程序和實質性測試程序有著完整的體系,其理論內容也較多,在這里就不展開了。
對于獲取企業經濟信息的方法,我們共同回顧一下歷史,仍然以審計為例:從1844年到20世紀初,審計方法是對會計賬目進行詳細審計;從20世紀初到1933年,審計對象轉為以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為中心的全部會計報表及相關財務資料,審計的范圍已擴大到測試相關的內部控制,并廣泛采用抽樣審計。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抽樣審計方法得到普遍運用,通過財務報表分析可以確定審計的重點。審計理論及方法發展演變的脈絡,對我們稅收工作,其借鑒意義非常重大。人類的實踐活動是應由理論指導著的,沒有理論指導的實踐是盲目的實踐。機關是要講求效能的,方法科學是很重要的。
三、知行合一行重于知
稅收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它體現著國家在經濟上的存在。馬克思說,稅收官后面緊緊跟著嚇人的法官。稅務人員肩負著使命是很重要的。同時,社會對稅務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為權力和義務從來都是相互統一的。稅務機關是所有宏觀經濟管理部門中專業性較強的一個機關,它深入到社會各個階層、各個部門。尚沒有哪部部門法像稅法那樣包含著內容那么多。稅法的執法力度僅次于刑法。它要求稅務人員既要精通稅法,又要精通會計財務理論,我們不能妄自尊大,但亦不能妄自菲薄。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育的不斷完善,國際上先進科學的經濟管理理論、方法被我國大量吸收采納。如,從1993年的會計“接軌”、“兩則”的頒布,到2005年《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就是一個很好地說明。目前,、財政部已經并實施的具體會計準則有:“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收入”、“債務重組”、“建造合同”、“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非貨幣易”、“或有事項”、“無形資產”、“借款費用”、“租賃”、“存貨”、“固定資產”、“中期財務報告”等。可以說,這些準則的內容就是我們稅務工作的對象。不精通這些知識,如何工作。例如“財務失敗預警系統”概念的引入,對于我們快速診斷企業的經濟狀況大有裨益。而運用多變的模式思路建立多元線型函數公式,即運用多種財務指標加權匯總產生的總判別分(稱為Z值),來預測財務危機,對于稅務部門來說,更具實用價值。最初的“Z計分模型”,由美國愛德華-阿爾曼在20世界.60年代中期提出,用以計算企業破產的可能性。其判別函數為:
Z=0.0121+0.0142+0.0333+0.0064+0.9995
式中:Z--判別函數值;I一一(營運資金÷資產總額)×100;2--(留存收益÷資產總額)×100;3--(息稅前利潤÷資產總額)×100;4-一(普通股和優先股市場價值總額÷負債賬面價值總額)×100;5一一銷售收入÷資產總額。
如果企業的Z值大于2.675,則表明企業的財務狀況良好,發生破產的可能性較小;反之,若z值小于1.8l,則企業存在很大的破產危險。如果z值處于1.81-2.675之間,阿爾曼稱之為灰色地帶。進入這個區間的企業財務是極不穩定的。為了動態管理稅源,快速獲得企業量化的總體經濟狀況,對重點稅源企業有必要進行Z值的排序。
我們要更加重視總預算的作用。現行納稅評估辦法中的主要指標所需信息,多取之于企業的財務報表、賬簿等這些信息反映的都是企業實際已經發生的情形。而納稅評估的主要作用是面向未來的,是有預測性的。總預算是指預計利潤表、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它反映企業的總體狀況。其反映的經濟信息,對于納稅評估來說,意義更大。
我們在進行納稅評估時,要注意可持續增長率這個問題。可持續增長率的高低,取決于4項財務比率。銷售凈利率和資產周轉率的乘積是資產凈利率,它體現企業運用資產獲取收益能力,決定于企業的綜合實力。收益留存率和權益乘數的高低是財務政策選擇問題,取決于決策人對收益與風險的權衡。企業的實力和承擔風險的能力,決定了企業的增長速度。因此,實際上一個理智的企業在增長率問題上并沒有多少回旋余地,尤其是從長期來看更是如此。
財務會計和稅法體現著不同的經濟體系,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服務不同的目的。財務會計核算必須遵循一般會計目的,其目的是為了全面、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以及財務狀況變動的全貌。稅法是以課稅為目的,根據經濟合理、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依據有關的稅收法規,確立一定時期由納稅人應交納的稅額。稅法還是國家調節經濟活動,為宏觀經濟服務的一種必要手段。財務會計原則和稅收法規的本質差別在于確認收入實現和費用扣減的時間,以及費用的可扣減性。所得稅會計就是研究如何處理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或虧損)之間差異的會計理論和方法。隨著經濟的發展,法制的完備,財務會計與所得稅會計的差異將會越來越大。有鑒于此,我們在進行納稅評估時,對取自納稅人的財務指標,必須對其進行全面的分析,有些財務指標是不能直接運用的。廣大稅務人員必須不斷地更新知識,與時俱進。
生產力的諸因素中,人是最活躍、最革命的因素。國家推行稅收管理員制度,對于開展納稅評估,強化稅源管理,實現稅收工作“科學化、精細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好的制度需要人去執行、去落實。對于納稅評估這項工作,我認為以管理科室為主,綜合科室、征收申報大廳為輔的管理方式較好。其理由有三:第一對納稅人的組織結構、經營狀況、財務核算情況的詳盡了解,非管理科室的人員莫屬。第二在納稅評估工作的執行中,對一些適用法規,政策的確認上,評估指標的具體含義、計算及一些具體實務的協調溝通上,綜合科室必須切實負起責任來。而綜合科室的職責也在于此。第三,征收申報大廳經過近幾年的信息化建設,其掌握的征管信息是比較充分的,如果它的作用能夠確實發揮出來,對納稅評估工作是有很大支持作用的。我們在進行納稅評估時,調賬問題是很重要的。賬務調整,能夠正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生產經營情況。根據審查結果,正確及時地調整賬務,既可防止明補暗退,又可避免重復征稅。但賬務調整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應該由綜合科室的專門人員來做。管理科室的工作是稅收工作的重中之重。《稅收管理員制度》的出臺,對于解決淡化責任、疏于管理,開展納稅評估,強化稅源管理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論文摘要:在借鑒國外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模式——減免稅制和稅前扣除制的基礎上,筆者提出了以非營利組織的法律界定為切入點,完善我國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設想。認為非營利組織應當是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法人。針對非營利組織的特質,建議在稅法中應當區分公益性和互益性、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的非營利組織,并賦予不同的減免稅待遇;應當統一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稅前扣除標準,允許超限額部分遞延扣除,并建立公益性捐贈的直接扣除制,允許境外公益性捐贈限額扣除。
一、非營利組織的法律界定
目前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關于非營利組織的法律界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將非營利組織分為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其中第10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第10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2條規定,允許捐贈者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所涉及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1)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4)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5)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6)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8)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9)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非營利組織給的界定并不明確和統一。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從法律上特別是正在制定的《稅收基本法》中明確界定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國外關于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標準,一般文獻經常引用沃夫(Wolf)所歸納的非營利組織的5項特質作為認定標準:(1)有服務大眾的宗旨;(2)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結構;(3)有一個不致令任何個人利己營私的管理制度;(4)本身具有合法免稅地位;(5)具有可提供捐贈人減(免)稅的合法地位。1993年聯合國、世界銀行、經合組織等共同編寫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中,也闡明了非營利機構的性質和主要特點:(1)向社會提供公益;(2)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以營利為目的;(3)非營利機構并不意味著其不能創造營運結余,但是其結余不得“分紅”;(4)非營利機構通常得到優惠的稅收政策,包括免交所得稅;(5)非營利機構受到社會和政策的嚴格審視,有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6)財產處置的特殊性,即非營利機構的所有權不能是私有的,其財產不能在市場上交易,不能強迫兼并。從上述著名學者和國際組織給出的標準可以看出,盡管有關學者或國際組織對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標準存在一定差異,但都包含了公益性、非營利性和稅收優惠性的三大特點。“公益性”即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宗旨應當體現社會公共利益,目標在于彌補市場和政府的雙重缺陷,滿足社會公共需求,而不是謀求國家利益或者個人利益最大化;“非營利性”即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宗旨不是為了獲取利潤并在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而是為了從事公益事業或追求成員的共同利益;“稅收優惠性”即非營利組織不同于一般的企業或者個人,作為特別納稅人享有特殊稅收優惠待遇,也就是說,國家通過稅式支出支持和鼓勵非營利組織的發展。非營利組織作為稅收法律關系主體至少應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非營利組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法人;(2)非營利組織是非政府、非營利的社會組織;(3)非營利組織以公益性或者互益性為其活動宗旨;(4)非營利組織是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社會組織。因此,筆者認為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應當包含公益性、非營利性和稅收優惠性要素,即非營利組織是指依法成立,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并且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法人。
二、國外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模式
各國稅法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規制一般包括: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和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
(一)非營利組織自身特殊稅收待遇規制模式——減稅或免稅制
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主要表現為稅法對不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所得和其他財產或行為的減免稅優惠。從各國稅法對非營利組織自身減免稅待遇的法律規制來看,各國稅收立法普遍遵循的規則主要包括:
1、將非營利組織分為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不同性質的非營利組織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如,日本《法人稅法》將非營利組織主要分為:公共法人和公益法人。公共法人具有很強的公共性質,且其所進行的事業均屬于公共服務或準公共服務,因此免征法人稅;公益法人是以追求公益為目的的法人,所以只對其所得中的由收益事業中所產生的所得進行課稅,對其他所得不課稅;在德國,如果一個非營利組織以追求公共福利、慈善事業或者宗教發展為其活動宗旨,該組織則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特別稅收優惠待遇;然而,當一個非營利組織以為會員服務或者使會員受益或互惠為其活動宗旨時,就不能完全享受特別稅收優惠待遇。從上述各國稅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由于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承擔了大量的社會救濟和公共福利等社會責任,從而相應減輕了政府責任和財政負擔,因此,各國稅法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規制主要在于強化稅式支出,擴大減免稅范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雖然也承擔了相應的社會責任,但其主要宗旨還是為其成員提供服務,而不是服務于整個社會,如果對其進行大量減免稅,則會相應增加財政負擔造成稅收流失。因此,各國稅法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的規制主要在于弱化稅式支出,縮小減免稅范圍。
2、將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分為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不同性質的商業活動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非營利組織作為社會分配中的特殊主體,其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捐贈收入、撥款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以及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各國稅法基本上都對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收入、撥款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全部免稅,但對其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是否免稅各國在稅法規制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如,菲律賓《稅收改革法》規定,非營利組織有權享受免稅待遇,但是只要這些組織通過使用房地產或者其他資產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該組織從中獲得的任何類型和性質的收入,無論進行何種處置都必須依法納稅。美國國稅局的指導原則是,如果一個免稅機構財富的產生和分配或者創收服務的開展,對其實行免稅目的是重要的,而不是靠創收用于其他目標,那么它的創收活動就是與教育、科研、慈善等或該機構的其他免稅目的“有關”的。當一個機構的無關經營活動達到相當程度,以致令人懷疑其創辦與經營的主要目的是從事無關經營活動時,這個機構的免稅資格就會受到威脅。因此,凡經美國國內稅務局查實并賦予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均可得到所得稅、財產稅、失業稅的全額免除。但是,如果非營利組織從事與其組織宗旨無關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時,其所得稅、財產稅和失業稅都應當依法繳納。從上述各國稅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盡管各國在處理非營利組織的公益性和營利性的關系問題上有不同的認識,但各國都普遍認為,只有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收入用于公益或非營利目的,并且該活動對于公益目的的實現是必要的,才能享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待遇,否則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收入就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如果普遍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將會造成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破壞。
3、非營利組織能夠享受多個稅種的稅收優惠待遇,而且不同性質的非營利組織所享受優惠待遇的稅種范圍不同,靈活性比較大。由于非營利組織受不分配利潤的約束,即非營利組織獲得的凈收入不能分配給對該組織實施控制的成員,必須完全用于公益事業或非營利事業的發展,因此,幾乎所有國家都對非營利組織獲得的捐贈、政府補貼或撥款、會費等收入免征所得稅和利潤稅。而當非營利組織屬于公益組織范疇時,其享受稅收優惠的稅種還會涉及到商品稅、財產稅、行為稅等其他若干稅種,對此各國稅法有不同的規定。如按照德國稅收法案的規定,具有免稅資格的公益組織一般可以享受到的免稅待遇主要包括:免征法人所得稅;公益組織在繼承遺產后其免稅身份還可持續10年,并且免征遺產稅和捐贈稅;免征商業稅和凈資產稅。在澳大利亞,依據其聯邦和各州稅法的規定,依法登記取得法人地位的非營利組織可以提出免稅申請,免稅稅種主要包括所得稅、資本增值稅等聯邦稅,以及土地稅、印花稅、財產稅等各州稅。從上述各國的稅法規定可以看出,各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范圍因“公益性”和“互益性”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公益性組織的稅收優惠范圍要大于互益性組織的優惠范圍,從而體現了各國政府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支持和鼓勵。
(二)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模式——稅前扣除制
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表現為稅法對企業或個人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捐贈給予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優惠,即允許捐贈者在納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捐贈部分,從而使企業或個人因其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捐贈而獲得一定的稅收收益。但稅前扣除的幅度,因捐贈對象和捐贈數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日本稅法規定,個人對特定公益事業的捐贈,以超過1萬日元的捐款為稅前扣除對象,但該項扣除的最高限額為綜合課稅所得總額的25%,超過部分不得扣除。企業向特定公益法人的捐贈,不得超過捐贈扣除的最高限額(捐贈計人費用的最高限額=期末資本金額×0.00125+當年所得金額×0.0125),即企業的捐贈金額小于該最高限額時,則按實際捐贈金額扣除,而當企業的捐贈金額大于該最高限額時,則按相當于該最高限額的金額扣除,超過最高限額部分不得扣除。按照美國聯邦稅法的規定,只有向符合《國內稅收法典》第501C3條款要求的公共慈善組織的捐贈才可以獲得稅收優惠,其中個人稅前扣除的最高額度為個人毛所得的50%;企業稅前扣除的最高額度為應稅收入的10%,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順延扣除,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從上述各國的稅法規定可以看出,各國主要是針對向公益性組織實施捐贈的企業或個人給予不同程度的稅前扣除優惠,這一方面表明各國政府對公益組織發展的稅收支持,鼓勵企業或個人向公益組織提供捐贈;另一方面,各國稅法也都通過規定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來控制稅式支出,防止納稅人濫用稅收優惠損害國家稅收利益。
三、我國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現狀及其缺陷
(一)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現狀
在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包括:
1、非營利組織自身享有的特殊稅收待遇。目前直接針對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有:(1)所得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屬于免稅收入,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2)流轉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以及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根據《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規定,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以科學研究和教學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等免征營業稅。(3)財產、行為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非營利組織享受的財產稅、行為稅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稅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和房產,以及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和房產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的免征契稅。從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規范非營利組織自身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模式為免稅制,即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關稅、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等多個稅種。
2、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目前對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有:(1)企業所得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個人所得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向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3)印花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給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從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規范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模式為稅前扣除制并輔之以免稅制,即允許企業或個人將其公益性捐贈按一定標準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并對捐贈財產所立書據免征印花稅。
(二)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缺陷
我國現行稅法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缺陷主要體現在:
1、沒有明確劃分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及其相關的稅收待遇,缺乏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目前,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只規定了取得免稅收入的非營利組織的條件,并沒有明確哪些組織屬于公益性組織哪些組織屬于互益性組織。也就是說,不論是公益性組織還是互益性組織取得的收入一律免征企業所得稅。而在流轉稅法、財產稅法和行為稅法中只是采取列舉的方式規定有關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待遇,并沒有明確享受相應免稅待遇的非營利組織是公益性組織還是互益性組織。這樣就形成了在我國稅法體系中,不論是公益性非營利組織還是互益性非營利組織都享受同等稅收待遇的立法局面。這不僅會造成有限免稅政策資源的浪費,擴大了政府的稅式支出,相應減少了政府的財政收入;而且還會導致稅收優惠政策被濫用,使非營利組織成為逃避稅的重要渠道。應該說這與各國稅法旨在支持公益事業發展,強化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稅式支出,弱化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的稅式支出的立法原則相悖。
2、沒有將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劃分為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缺乏對不同性質商業活動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目前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雖然明確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不包括其從事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并沒有明確從事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是相關商業活動收入還是無關商業活動收入。也就是說,無論是相關商業活動收入還是無關商業活動收入,只要是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都要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雖在但書中規定:“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以此體現立法上的靈活性,但也導致了稅收執法上的混亂和財稅主管部門的隨意。在其他稅法中也都沒有明確非營利組織的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所享受的不同稅收待遇。如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房產稅暫行條例中,只是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和房產,以及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和房產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但沒有明確這些單位利用其土地、房產從事營利活動時該土地和房產是否享受免稅待遇,更沒有明確其營利活動是相關商業活動還是無關商業活動以及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問題。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從所得稅的角度看不利于非營利組織通過多渠道籌措公益性資金來發展公益事業,從財產、行為稅的角度看不利于防止非營利組織濫用免稅政策從事商業活動,形成不公平市場競爭。
3、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稅前扣除標準不統一,缺乏促進社會公益事業全面發展的稅收激勵機制。目前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中存在著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兩檔標準進行稅前扣除,即全額扣除和按年度利潤總額12%或應納稅所得額30%的標準扣除。不同扣除標準導致同屬公益性捐贈,但享受不同稅收優惠的不公平待遇。綜合比較各國的扣除標準,我國的扣除比例明顯低于國際標準,而且不允許超限額部分遞延扣除。另外,“兩法”允許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是指通過中國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也就是說,一方面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直接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境外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也不允許稅前扣除。而我國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捐贈收入,因此,這一規范既不利于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促進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全面發展,也不利于鼓勵我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國際公益慈善組織進行捐贈,促進國際公益救濟事業的開展。
四、完善我國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設想
基于現行稅法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法律規制存在的缺陷,筆者認為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特殊稅收待遇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優化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稅收優惠
1、區分公益性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并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在我國稅法體系中,由于沒有將非營利組織劃分為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幾乎所有的非營利組織都享受稅法規定的相同免稅待遇,這種做法不僅會增加政府有限的稅式支出,而且還會削弱對公益事業的重點支持。因此,筆者建議在稅法中應當明確區分公益性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給予免稅待遇,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給予減稅待遇。這樣既體現了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發展的全面支持,又體現了政府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發展的重點扶持,從而反映出稅收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2、區分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并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由于對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不加區分的與營利性組織的商業活動一樣正常予以征稅,會影響到非營利組織公益目的的有效實現,不利于鼓勵和扶持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因此,筆者建議在稅法中應當將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分為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對相關商業活動實行減免稅,即對非營利組織為公益目的采取經營性商業活動所涉及的財產、行為以及取得的收入減稅或者免稅;對無關商業活動正稅,即對非營利組織與公益目的無關的經營性商業活動所涉及的財產、行為以及取得的收入正稅。
(二)強化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稅收優惠
關鍵詞:稅收遵從成本;影響因素;因子分析
中圖分類號:F810.4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0)01-0072-05
一、引言
稅收遵從成本指納稅人(或第三人,尤其是企業)為遵從稅法或稅務機關要求而發生的費用支出。這種費用支出是指稅款及稅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與閑暇的扭曲,商品消費或生產選擇的扭曲)以外的費用。[1]它包括時間成本,即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耗費的時間;貨幣成本,即與稅務顧問相關的報酬支付;心理成本,指納稅人認為自己納稅卻沒有得到相應回報而產生不滿情緒,或者對誤解稅收規定可能遭受處罰而產生的焦慮;非勞務成本,指在納稅活動中發生的如計算機、復印機、電話、傳真、信箋等通訊設備和辦公用品的成本等;以及稅收籌劃成本、訴訟成本、賄賂成本等。現代的稅收遵從成本研究重點除了分析稅收遵從成本組成和規模外,也關注稅收遵從成本的影響因素,以對癥下藥找到對策。國外研究文獻將稅收遵從成本高的原因多歸結于稅制的復雜、稅收政策的不穩定、稅負重等宏觀因素和納稅人自身的特征、納稅方式的選擇等微觀因素,并運用實證研究的方法予以證明。但由于國情不同,稅收遵從成本的影響因素和各因素的影響程度各國并不相同。
中國對稅收遵從成本的研究剛剛起步,主要以企業為研究對象,在有限的研究文獻中,一些學者如于海峰(2003),李坤、於鼎丞(2004),戴長春、韓嬌(2005),焦桂奇(2006),楊志安、韓嬌(2007),王琨(2007),朱寧輝(2007),徐小明(2007)等分析了影響中國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因素:稅法缺乏規范性和穩定性、稅收制度存在缺陷、兩套稅務機構的設置、管理信息化不到位、稅務機關缺乏服務意識等。和國外研究相比,當前中國對稅收遵從成本影響因素的研究主要從理論上進行分析,而對于在中國當前稅制和稅收征管制度下,這些因素對企業稅收遵從成本是否有影響、影響程度如何、哪些是企業眼中主要的影響因素等卻缺乏實證證明,從而影響了所提出的對策措施的說服力。為回答這些問題,本文嘗試從實證研究的角度,采用問卷調查方式獲取基礎數據,運用因子分析方法對中國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找出關鍵因素,為降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對策研究提供參考。
二、問卷設計與數據來源
(一)問卷設計
綜合國內外關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已有的研究成果,本研究選取可能影響中國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15個因素(分別以X1-X15表示,見表1)設計調查問卷表,每個影響因素有5種評價方式,要求被調查對象對各影響因素的重要性進行評價。在問卷的數據統計中采用李科特五點量表進行測度,5=非常重要、4=重要、3=重要性一般、2=不重要、1=非常不重要。
(二)樣本選擇及數據來源
稅收遵從成本具有累退性(特別對企業而言)是從各國稅收遵從成本測算結果中得出的重要結論。[2]按照這一結論,本次研究選擇中小企業為問卷調查對象。2009年6-8月,在中小企業集中的浙江寧波地區選取150家企業發放了調查問卷,回收135份,回收率為90%。其中有效問卷125份,占回收問卷的93%。在被調查的企業中,員工人數在800人以下的企業占到90%,以從事制造業為主,占被調查企業的85%,只有21家企業(占有效問卷17%)使用了稅務。
由于問卷的專業性較強,在調查中采取了三個措施保證調查結果的有效性:一是在2009年3月對10家企業試發了問卷,并根據反饋情況對問題的設計作了修改和說明;二是盡量采取上門訪談方式發放問卷,及時回答填制者疑問,保證問卷的順利完成;三是特別要求由企業里對稅收政策和納稅事務較為熟悉的財務主管人員或稅務主辦人員填寫問卷。
三、利用因子分析找出影響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關鍵因素
因子分析(Factor Analysis)是一種降維、簡化數據的技術。它通過研究眾多變量之間的內部依賴關系,探求觀測數據中的基本結構,并用少數幾個“抽象”的變量來表示其基本的數據結構。這幾個抽象的變量被稱作“因子”,能反映眾多變量的主要信息。[3]這些因子變量是對原有變量的重新組構,能夠反映原有眾多指標的絕大部分信息,而且相互之間沒有線性相關關系,可看作是由眾多原有指標提煉出來關鍵變量,可以進行命名解釋。基于這些特點,利用因子分析法對企業的選擇結果進行分析,能找出企業認為的影響稅收遵從成本的關鍵因素,從而為探究原因和提出對策建議提供數量化依據。在分析中本文使用了應用軟件SPSS15.0。
在進行因子分析以前,需要檢驗變量之間是否適合進行因子分析。首先對15個影響因素進行相關性分析,根據得到的15個因素的相關系數矩陣表,發現相關系數顯著性檢驗的P值存在較多小于0.05的值,說明原始變量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相關性,可以進行因子分析;KMO檢驗數值為0.712,據統計學家Kaiser給出的度量標準,KMO值>0.7,表示變量間有共同因素,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參與因子分析的15個因素的Bartlett球形檢驗值是202.665,其對應的相伴概率為0.000,也表明這15個影響因素不是獨立的,相互之間有關系,進行因子分析是有意義的。
根據因子分析的總方差解釋表(見表2),筆者提取了6個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它們的累積貢獻率達60.391%,因此可以認為這6個因子能解釋大部分變量,反映了原變量大部分信息。為了得到比較明確的綜合因子解釋,采用方差極大旋轉法對因子載荷矩陣進行旋轉,從旋轉后的因子載荷矩陣(見表2)發現這6個因子所包含因素的荷載系數都大于0.500,這說明他們能很好地代表所解釋的各個因素,因此這6個不存在相關關系的因子可以看作是企業認為的影響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6個方面關鍵因素。第一個因子變量由X10、X8、X11、X9、X7組成,反映了稅收征管情況對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影響,命名為稅收征管影響因子;第二個因子變量由X3、X6組成,與稅制的復雜性、公平性相關,命名為稅制特征影響因子;第三個因子變量由X14、X15組成,與企業的納稅的人員素質、設備條件相關,命名為企業納稅素質影響因子;第四個因子變量由X12、X13組成,反映了稅收環境對稅收遵從成本的影響,命名為稅收環境影響因子;第五個因子變量由X2、X1組成,與稅法的明確性、穩定性影響有關,命名為稅法特征影響因子;第六個因子變量由X4、X5組成,反映了稅種、稅率對稅收遵從成本的影響,命名為稅收要素影響因子。
四、實證結果分析
經過因子分析法的降維處理后,我們得到了無線形相關關系的6個因子,從方差貢獻率(表2)可以看出,企業認為影響稅收遵從成本大小的六個方面依次是稅收征管情況、稅制特征、企業的納稅素質、稅收環境、稅法特征和稅收要素的規定,并結合這6個因子所包含的組成因素的重要性評分均值(表2),可以對影響中國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因素作出分析。
(一)稅收征管影響因子分析
稅收遵從成本的大小是指納稅人在辦理涉稅事務方面所花費的貨幣成本、時間成本和心理成本等稅外負擔的大小,它與稅務部門的征管水平直接相關。因此企業認為它對稅收遵從成本影響最大。從被調查企業對稅收征管因子所包含的5個因素的重要性評分均值看(見表2),稅收征管的效率、納稅服務體系的完善是其中兩個主要因素。近年來,隨著納稅服務體系的建立與不斷完善,企業對其帶來的好處深有體會,從稅收遵從成本角度看,企業認為稅收信息服務可以使其節省搜集必要的涉稅信息所需的時間成本和非勞務成本;納稅技能服務可以幫助辦稅人員掌握納稅技能,節省稅務咨詢和的貨幣成本;而優質的納稅環境服務、稅務信息網絡系統的建立、納稅救濟系統的完善則對降低納稅的時間成本和心理成本有很大幫助。
與已有的研究中關于國、地稅機構分設是稅收遵從成本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的結論不同,由于被調查企業處于沿海發達地區,近年來由于稅收征管信息化的推進,辦稅程序逐漸簡化與優化,稅收申報繳納方式日益多樣化,納稅人“多頭跑”、“多次跑”等問題大大緩解。在有效回收的125份問卷中,采取數據電文申報(主要是電話申報)的企業有102家,占82%;而在繳款方式的選項中,120家企業選擇了“代扣款項”;在“接受國稅或地稅機關檢查次數”一欄中,企業填寫的一般是“1年一次”或“2-3年一次”,對國、地稅重復征管、稽查帶來的成本負擔感受不深,大都認為稅務機構的分設在目前不是影響稅收遵從成本的主要因素。
(二)稅制特征影響因子分析
稅制的復雜性和公平性特征對企業稅收遵從成本有著重要影響,在調查中企業認為稅制如果過于復雜和不公平,會增加為納稅所花的時間,產生心理壓力和不公平感。這與國外學者的研究結論相符。
外國學者在探討稅收遵從成本影響因素時,大部分認為復雜的稅制是引起稅收遵從成本偏高的重要原因,稅制復雜對遵從成本至少有三個直接影響:一是請稅務的納稅人越來越多,貨幣成本上升。William Gale(1999)曾統計在美國為了完成稅收申報單納稅人請稅務的比例從1981年的42%上升到1997年的51%。[4]二是稅收申報單越來越復雜,遵從的時間成本增加。三是增加納稅人納稅時的心理成本。稅制的公平性也影響著企業稅收遵從成本,這種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減稅免稅為主的稅收優惠的存在造成企業納稅人之間的不公平,不僅損害企業依法納稅的積極性,也給企業帶來額外的遵從成本,比如會使一些企業產生如印度學者Saumen Chattopadhyay和Arindam Das-Gupta(2002)所說的稅收賄賂成本。二是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一方面影響企業對稅法的準確把握,增加企業納稅的時間成本,加大企業聘請稅務顧問的貨幣成本,另一方面由此引起的稅收執法的隨意性增加了企業稅收遵從的心理成本。三是部分稅種課征制度不合理,由此帶來的不公平感刺激了企業偷逃稅和進行稅收籌劃的動機,也會使相關遵從成本增加。但是過分強調稅制公平必然造成稅制的復雜,因此優化稅制需要尋找兩者間的均衡。
(三)企業納稅素質影響因子分析
企業納稅素質是指企業相關管理人員和直接辦稅人員依法納稅的綜合素質,包括對稅收政策的熟悉程度、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履行納稅義務情況等。面對變化較快的稅收政策、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差異而需要的納稅調整、會計電算化和網絡申報技術的應用,中小企業的辦稅人員常覺得力不從心,企業納稅素質對稅收遵從成本的影響不容忽視。這次調查中由于83%的被調查企業采取自行申報的納稅方式,他們普遍認為企業辦稅的人員素質是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直接影響因素,因此降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也要從企業自身尋找對策。
(四)稅收環境影響因子分析
這個因子主要考慮與企業納稅相關的外部因素如稅務機構的完善程度、稅收腐敗情況等對企業納稅成本的影響。稅收腐敗特別是稅收執法腐敗對納稅成本的影響明顯,如稅收處罰的自由裁量導致尋租行為,產生額外納稅成本;稅務機關肆意復雜化納稅程序,收取不合理的費用,增大企業納稅的時間成本和貨幣成本,沒有尋租的納稅人則因不滿而增加心理成本。印度的Saumen Chattopadhyay和Arindam Das-Gupta(2002)在2000-2001年度印度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遵從成本的研究中首先討論了稅收賄賂成本,但由于各種原因賄賂成本和收益數據獲得困難,不作為主要影響因素,本次調查結論也是如此,63家企業選擇了稅收腐敗對稅收遵從成本影響“一般”,占被調查企業數的50%。
稅務機構作為社會性的稅收服務組織,對稅收遵從成本的影響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節約企業納稅的時間成本,但增加了貨幣成本(與稅務顧問相關的報酬支付)。第二,降低納稅風險,減輕心理成本。第三,企業在稅務的幫助下,可以實現盡可能多的稅收籌劃收益,減少稅收遵從成本。只有當企業自辦納稅付出的時間、精力高于費用時,企業才會委托稅務。在發達國家,稅務業發達,納稅人傾向于用請的貨幣成本代替時間成本,稅務成本在遵從成本中占了很大的比重,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但在發展中國家稅務業不發達,稅務機構存在服務質量不高,收費不低,提供的服務需求結構不合理等問題,納稅方式得不到企業的廣泛認同。克羅地亞(2004)、斯洛文尼亞(2004)在稅收遵從成本的研究中就發現納稅人納稅很少通過稅務完成,稅收不是影響稅收遵從成本的主要因素。本次調查中只有21家企業使用了稅務,很多企業對稅務的影響缺乏直接感受,重要性評分不高。
(五)稅法特征影響因子分析
從稅法因子包含的兩個因素的重要性評分的高均值可以看出稅法的穩定性和明確性對稅收遵從成本的影響至關重要。
國外稅收遵從成本理論文獻將稅收遵從成本分為臨時性成本與經常性成本。臨時性成本一般指只發生一次的成本,是因稅法變化或開征新稅或稅制結構發生變動所帶來的成本。稅法的變動,必然加大了企業學習新規定和適應新法規的成本,增加企業培訓會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的支出,從而加重了稅收遵從的臨時成本。稅法的頻繁變動,使中小企業為熟悉新稅法付出了時間和心理的代價。
稅法的明確性指稅收的法律條文應當清晰易懂,便于稅務機關監管和納稅人遵循。明確的稅法可以清晰界定稅收義務,避免模糊立法帶來的不確定性有可能導致稅收爭議,減輕納稅人難以形成理性預期而承受的心理成本,從而降低稅收遵從成本。在中國稅法體系中存在著許多不明確之處,相關條文理解的多義性和稅法執行中的隨意性,加大了企業納稅的時間成本、貨幣成本和心理壓力。
(六)稅收要素影響因子分析
國外實證研究表明不同的稅種具有不同的稅收遵從成本,如澳大利亞的ATAX(the Australian Taxation Studies Program)研究小組對聯邦稅遵從成本研究結果顯示:對企業而言,所得稅的遵從成本是最高的;[5]但是20世紀80年代歐洲學者通過研究發現增值稅似乎并不比所得稅簡單,尤其在納稅成本方面。在英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率為3.4%,而增值稅為3.7%。[6]克羅地亞的Helena Blazic(2004)在研究中將遵從成本分稅種進行了分析,也發現增值稅的遵從負擔最重,增值稅的遵從成本占到企業總遵從成本的一半。[7]稅種對稅收遵從成本的影響程度可由各稅種的納稅規定的復雜性、申報手續的繁簡等來衡量,在實踐中企業納稅時各稅種的納稅成本很多是一起發生的,不易區分,所以在15個因素中,被調查企業認為稅種對稅收遵從成本影響最小。
調查發現,與稅種相比,企業對稅率對其遵從成本的影響的感受要深得多。Burkhard Strumpel早在1966年的文獻中就從理論上分析了稅負對納稅遵從成本的影響機理,認為根據稅負調整自己的經濟行為是納稅人的理性的選擇,為了避稅、尋找稅收漏洞和稅收籌劃占了納稅人遵從成本的大部分,遵從成本的產生不僅來自于遵從稅法的要求,而且來自于納稅人想降低稅負的渴望。[8]John Hudson和MichaelGodwin(2000)在對英國的PAYE和國家保險稅的實證研究中證明了這一說法,他們發現稅種的征收率對稅收遵從成本影響最大。[9]全國工商聯企業家執委問卷調查顯示,當前中國85%的企業認為稅負偏重。[10]重稅負成為影響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一個因素。
五、結論
以125家企業的調查資料為基礎數據來考察影響中國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因素,雖然存在一定的偏頗性,但從中仍可看出稅務機關的征管效率,稅收服務體系的完善,稅收制度的復雜與否、公平與否,稅率的高低,稅法的穩定性與明確性以及企業納稅人員素質是企業認為的影響稅收遵從成本的主要因素。因此制定統一的稅收法典,提高稅收立法層次,建立稅式支出制度,規范稅收優惠減免制度,構造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少減免的稅制結構,提高企業的納稅素質,完善納稅服務體系,規范稅務機制成為降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可行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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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Affecting Factors of Tax Compliance Costs of Enterprises
Xue Jing
(School of Public Economy and Management,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Shanghai200433, China)
關鍵詞: 經濟法 教學法 案例
一、總論的教學法
經濟法總論理論性較強,學生不易掌握。經濟法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國家用“有形之手”來輔助市場之“無形之手”,以彌補市場經濟之缺陷。從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看,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產業革命加速了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生產社會化和壟斷,市場經濟自身的三大缺陷(市場障礙、市場的唯利性、市場調節的被動性和滯后性)暴露無疑,市場調節失靈。生產的社會化和資本主義的生產資料私人占有制之間的矛盾無法解決,經濟危機頻頻爆發,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經濟發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嚴重阻礙。這就要求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整,要調整就要有法律依據,經濟法應運而生。其任務就是要解決市場經濟之缺陷,故其內容就必然包括市場規制法、國家投資法和宏觀調控法。因此,“市場三缺陷―國家調節三方式―經濟法體系的三構成”[1]是理解和掌握經濟法總論的一條重要的思維主線。
二、分論的教學法
(一)結合最新經濟法規,引導學生理解法條規定。
教師應結合最新經濟法規,講解熱點問題,以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如結合新疆經濟工作會議對新疆的稅收優惠政策,講解新疆資源稅改革方案的核心內容――資源稅稅率,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對新疆稅收的影響。結合發改委產業協調司對汽車產能過剩的抑制,結合房地產調控政策講解怎樣利用利率、稅收等經濟杠桿進行宏觀調控。
分論法條枯燥,單純死記硬背效果不好,且容易忘記。在理解的基礎上的記憶,同學們不但能引起學習興趣,而且能舉一反三,不易忘記。教師應引導學生理解法律為什么這樣規定,例如講到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權利時,提問普通合伙人為什么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引導學生極積思考。
(二)結合典型案例進行互動討論。
大部分經濟法課本偏重于學科理論框架與部門經濟法基礎理論的講授,忽視重點法律條文與實踐案例的結合與分析。而經濟法課程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操作性很強的課程,教師在對學生進行基本概念基本理論教學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將重點法律條文應用于實踐,使學生深刻領會經濟法的國家調節作用,以案說法,學會運用法律條文處理經濟實踐案例。
教師可以結合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的一些典型案例指導學生進行討論。上課前各學習小組通過互聯網搜索到有關經濟法的熱點問題、經典案例、當地的真實案例,老師確定后分發給各小組先行討論。上課時各小組發表各自意見,并開展辯論對抗。最后各組出一名同學總結,教師點評,并給各小組打分,計入平時成績。對于課堂學習中獨立思考、積極發言、敢于表達個人觀點的同學,對于分析問題的思路具有創造性的同學,增加其平時成績的分值。由于這些案例都是同學們津津樂道的焦點,互動討論又與考試成績掛鉤,因此能充分調動學生的主動能動性,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勇于創新的思維方式。例如:就王海打假案組織學生討論“知假買假能否要求雙倍賠償”。可以將學生分成兩組,一組代表王海,另一組代表經營者,要求根據自己的角色各自陳述理由。學生既可以鞏固已學過的經濟法知識,又可以鍛煉口頭表達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自學研討法。
教師可選擇內容相對簡單、資料搜集較容易又貼近生活的章節,讓學生自學討論。例如“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等章節的內容,可采用此種方法。在課前提出問題讓學生自學,上課時由學生充當“老師”進行講解。其他學生在聽講過程中,隨時可以提出問題,“學生老師”予以解答,允許學生互相討論不同觀點,教師總結學習內容并對學生觀點進行講評。自學研討法一改以往“滿堂灌”的教育模式,可以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參與性。現實生活中的經濟類案件往往是豐富多彩的,學生碰到的問題對教師來說也可能是全新的,這就給教師和學生提供了一個互相交流的平臺,只要學生言之有物、論之有據,老師就應給予肯定,這樣可以開拓學生的創新性思維,增加學生的學習興趣。
(四)案例延伸成論文。
所謂案例延伸,簡單地說就是學生在學習某一基本理論知識的基礎上,通過仔細觀察現實生活,努力尋找反應理論原理的案例,并用所學過的理論對所觀察到的事實現象進行分析,以進一步加深對所學理論與分析方法的理解。[2]通過案例延伸可使課堂討論的經典案例進一步擴大成果,指導學生查閱專著、論文,參照專家學者對該問題的觀點,分析各種觀點的優缺點,形成自己的觀點,并寫出論文,增強同學們的創新能力和撰寫論文的功夫。
(五)加強實踐教學,布置實踐性作業。
教師應大力拓展實習基地,同當地的工商局、稅務局、財政局、證券公司、企業等保持密切聯系,將所學知識應用于實踐,并在實踐中學習書本上沒有的實務經驗,加深對理論知識的理解。教師應鼓勵同學們自己作調查,例如在學習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讓同學們自己到市場上對服裝、蔬菜等價格做實際考察研究,到消協了解消費者投訴、索賠、調解的真實案例。在講稅法、財政法時,帶領同學們到稅務局、財政局實地學習有關財政、稅收的實際操作流程。帶領學生到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旁聽有關案件的審理,也可帶領學生走訪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安排學生到企業實習,使其親身體會市場經濟體制下現代企業的法制觀念及存在的法律問題。
經濟法課的主要目的是讓學生理解法理的精髓,能夠比較嫻熟地將法理應用于實踐,因此在作業上教師不能簡單地讓學生將知識點重復一遍,而應以實例形式布置,讓學生充當實例中的某一角色,問其應如何解決實際問題。如“社會分配方案之我見”、“調控房價法律政策之檢討”、“阿拉爾市物價調查與反思”等。這種實踐性作業與將來學生的工作實踐接軌,學生在做作業的過程中通過查閱法規,領會法理,既能鍛煉能力,又能掌握經濟法理論知識。還可以將課上沒有時間討論的大型案例由學生在課下討論思考,以作業形式反饋上來。做實踐性作業,學生不僅要反復閱讀教科書,而且要查閱大量的課外書籍,無形中可擴大視野,提高獨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六)開展多媒體教學。
多媒體教學可以同時利用圖形、聲音和動畫等效果,聲情并茂,案例生動有趣,配合最新的政策信息影視文件,深受學生喜歡。所以,教師應該多利用多媒體教學,調動學生課堂的積極性,達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七)開設送修課。
教師應為法學專業學生開設經濟學課程的選修課。經濟法素有“七分經濟,三分法”的說法,因為法作為上層建筑是社會經濟基礎的反映。沒有良好的經濟學底蘊,學好經濟法就是一句空話。
參考文獻:
[1]漆多俊.經濟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92.
引言
1998年以來,為拉動國內需求,抵制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應付復雜的國內外經濟環境,我國政府采取了以加大基礎設施投入、擴大國內需求為主要內容的積極財政政策。在該政策指導下,我國國債發行數量不斷攀升,在促進國民經濟增長方面成效顯著。近年來,隨著西部大開發的升溫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等需要,政府財政支出一時難以回縮,由于財政收入增長受到限制,從而形成赤字增加和國債大量發行的局面。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國債風險,探討化解國債風險的方案對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 國債風險的基本含義
國債是國家公債的簡稱。在我國,國債是由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以人民幣支付的國家公債,包括具有實物券面的有紙國債和沒有實物券面的記帳式國債。國債是國家為維持其存在和滿足其履行公共只能需要,在有償條件下籌集財政資金時候形成的政府債務 .[1]
準確認識國債風險,首先必須澄清一種誤識,即認為由于政府擁有強制征稅權和貨幣發行權,所以政府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無論如何也不會發生從而否認國債風險的存在。這種看法完全將政府當作一個擁有獨立利益的經濟主體,而未認識到政府屬于公共權力機構,承擔著為公眾謀福利的職責。對政府來說,風險是對社會公共福利造成損害的可能性,或者說是對整個社會經濟發展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如果政府通過貨幣化融資和強制增加不合理稅收來償還債務,必定會損害各微觀經濟主體的利益,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因此,在實行財政法治化、公共化的現代國家,國債風險的概念不可能不存在 .[2]
1994年《預算法》實施之后,我國財政只能通過舉債而不能再通過貨幣化融資的方式來彌補財政赤字。因此,我們可以從動態和靜態兩個角度來定義國債風險 :從動態來說,國債風險是指國家債務累積規模越來越大,占GDP的比重不斷上升,給財政造成沉重的還本付息壓力,從而對整個社會經濟長期發展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從靜態來說,國債風險是指某一年度內政府財政無法按既定規則籌得足夠的資金來償還到期的本息,喪失國家財政信用的可能性。靜態的國債風險就是通常意義上的國債危機,但是,能夠影響國民經濟長期發展的動態意義上的國債風險顯然也不能忽視。
二 國債風險法律控制的途徑
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中,國債已成為各國政府不可缺少的宏觀經濟調控工具,如何控制國債風險也為各國所重視。控制國債風險的途徑并非單一,其中,對國債風險的法律控制可謂最有效、最直接、也最符合建立在法治化基礎上的現代財政理念的要求。
第一,制定《國債法》,建立起規范、完善、系統的國債發行、購買、流通體制。目前,我國國債發行、購買、流通并沒有專門的法律制度加以規范,主要是遵循《預算法》的有關規定,而這對于整個國債法律體系的健全稍顯不足。
首先,《預算法》在當今國債體系的地位要求我們必須嚴格遵守《預算法》,強化預算約束力。國債發行規模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進行測算和估計,真正體現出法治管理的視野和高度,沿著配合和服務于政府宏觀經濟政策的軌道進行,不能越軌。《預算法》實施以來,我國國債年初確定的發行額基本上是按“財政赤字+本年本息支付”這個公式確定的。政府在預算年度中期多次增發國債是否嚴格貫徹了預算約束還頗值探討。
其次,國債發行、購買、流通等諸多事宜,必須有專門的基本大法加以規范,對于現行《預算法》來說,要對國債進行全面而周密的調控,不光從理論上不可行,而且也是一種過重的負擔,難以實現有效調控。完善的國債法體系的建立對于國債風險的控制將是一個根本性的保證。
第二,建立具有高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國債市場,并加大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力度。
一般而言,國債市場問題比發行問題更為重要。一個具有較高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國債市場,不僅便于確定新發國債的發行條件,而且能為其他籌資人發行債券建立成本標準。同時,它還有利于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管理,便于中央銀行利用國債市場開展公開市場業務,強化財政支出管理,提高所籌資金的使用效益。這是從市場體制層面對國債風險進行防控的有效措施。
目前,中央銀行雖已實行了公開市場操作,但力度仍小,尚難以對整個宏觀經濟產生很大的影響 .[6]今后,要加大公開市場操作的力度,須在以下兩個難點有質的突破:一是以何種方式使中央銀行持有大量的國債,同時又不會造成通貨膨脹;二是調整和完善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利率體系,使公開市場操作成為商業銀行可從中央銀行獲取資金的最主要來源。中央銀行在國債發行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對于防范國債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在流通市場上,應當適度增加向金融機構發行國債的份額。我國的國債主要面向個人發行,其利率水平是參照銀行存款利率確定的。這就決定了國債發行利率必須高于銀行存款利率,而且其期限不能太長。在目前我國居民的投資渠道較少、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和城鄉儲蓄存款穩步增長的情況下,面向個人發債不失為一種穩健的做法。但是,由于面向個人發行債券發行期過長、發行成本過高、債券期限較短等問題,以及存在國債規模越來越大的實際情況,必須考慮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多發行國債。這樣不僅可以使國債期限品種多樣化,而且能夠降低國債發行成本和風險。
第五,規范國債用途,國債只能用于具有公共性的建設項目。首先,國債乃是取之于民的財政收入,在償還時又是一筆巨大的財政支出。取之于民自然要用之于民,國債必須用于公共性項目上。其次,建設性項目具有直接的償還債務的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財政借款的風險。在我國,建設性項目既包括公共預算中的公共投資項目,也包括國有資產經營預算中的贏利性投資項目。由于后者完全建立在市場競爭機制的基礎上,風險太大,因此,為了實現國債用途的穩健,降低國債風險,必須規范國債用途,并進行程序上的審查監督手續。
第六,建立健全國債發行效益的考核體系,并積極探索宏觀監測、預警指標體系。對財政風險進行測算,是對財政風險進行控制的有效方案;對國債發行建立效益考察,有利于提高國債發行的效率和業績和提高財政支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從中國現代化過程中經濟轉軌、宏觀調控的客觀需要和各國實踐通例來看,建立一套監測、預警指標體系確有必要。但由于相關影響因素的多樣性與差異性所造成的國債問題的復雜性,在迄今為止所得到的國際經驗中,尚無一種相對成熟的關于國債風險的宏觀監測、預警指標體系可供完全借鑒。大量資料顯示,我國國債風險有被嚴重低估,至少是不準確、測算公布的可能性。因此,在法律上搭建一個指標體系框架對國債風險進行監控刻不容緩。
三 結 論
在我國財政赤字和國債規模擴大的同時,必須強化風險意識與防范機制,全面把握現實情況,精心和穩妥地把握赤字與舉債的合理數量界限,正如中國企業高峰會議上所指出的,要十分重視國債和赤字規模問題,注重加強財政償債能力和財政風險防范的研究,在國債規模總量擴張的同時,注意對國債結構進行適當的調整,以及短期舉債與中長期可持續發展和深化改革的銜接,爭取克服體制、結構等方面深層矛盾,爭取財政經濟良性循環的綜合環境,這樣才可能迎來國民經濟的新一輪高速增長。
國債風險控制的核心和靈魂是:在國家能夠掌握和控制風險的范圍內,盡可能充分發揮國債手段的積極作用,促進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 .[7]從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期考察,宏觀經濟保持穩定增長是一個國家提高償債能力、控制和化解風險的重要物質基礎。經濟不發展,提高償債能力便會成為無源之水。從較短時期看,為拉動經濟增長,國債發行規模的擴張又勢必會相應增大政府的償債風險。因此,對國債風險的控制要正確把握和平衡潛在風險與經濟增長之間的微妙關系,并從中積極尋找既能抑制風險又能促進經濟發展的方法。
「注釋
1 劉建文主編:《財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頁。
2 這意味著各國只有國債風險程度大小之分,而非國債風險有無之分。后一種提法容易產生誤導和混淆的弊端。
3 傅志華:《國家財政安全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頁。
4 搜狐財經
5 魏陸:《開放經濟下的財政政策風險研究》,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頁。
6 何開發:《中國財政風險》,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