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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13. 131
[中圖分類號] G64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6)13- 0234- 01
0 引 言
科研經費作為高校完成科研工作任務的重要保障,如何規范、高效利用科研經費,創造出更多更有價值的科研成果,創新并完善高校中普遍運行的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是目前需要研究解決的難題。
1 高校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及現狀
目前我國高校科研經費配置體系采取國務院、部委、學校和研究者四級管理機制。這種高校科研經費配置現狀的突出特點是:各部委的科技規劃集中體現國家意志,具有明顯的集中制特點;而各部委的科技規劃沒有經過專職部門協調,具有明顯的分散管理特征。由于缺乏一個專門的協調部門,各部委之間的科研規劃造成了資源重復配置。
2 高校科研經費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高校科研經費管理中存在的問題。①科研經費分配環節效率低。②科研經費使用環節效益低。③科研經費使用績效評價不足。④科研經費運行全過程缺乏監督。
(2)高校科研經費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①體制因素。在科研經費立項方面:我國現行科研經費管理體制呈現“九龍治水”的格局,缺乏部門之間的統籌協調;對高校基礎研究投入不夠,使得基礎研究面臨短期內研究成果不顯著、長期研究經費不足的現實問題;課題立項信息缺乏公開。在科研經費管理方面:我國實行科研經費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是科研經費的責任主體,對科研項目承擔法人責任,校長對科研經費管理承擔領導責任,而科研處、財務處、審計處、紀檢監察處等部門分擔落實學校的法人責任;科研項目負責人為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這種管理體制,由于項目負責人缺乏相應的財務管理知識,而且監管周期間隔長,監管力量薄弱,監管工作漏洞多,已不適應當前科研經費監管要求。②制度因素。首先評價考核制度不完善。很多高校將承擔科研課題數量和經費總額與職稱晉升、工資待遇等直接掛鉤。其次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很多高校自行出臺了許多激勵政策,如對科研項目進行校內配比政策,這導致了科研經費濫用的現象。再次缺乏有效的問責機制。對分配課題經費的部門、承擔課題任務的部門和個人缺乏有效的問責機制。最后對科研經費缺乏有效地監管。對于相應的監管部門沒有具體可行的監管制度及體系,監管限于形式,沒有真正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
3 高校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改革建議
(1)科研經費管理體制改革。在科研經費立項方面,重視政府職能和市場機制的有機融合。在科研經費管理方面,建立“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科研經費管理體制,合理確定學校、院系、項目負責人的職責和權限及制定學校相關部門的科研經費管理職責。強化主體責任,明確院系監管責任,落實項目負責人直接責任。確保科研經費使用權、管理權和監督權有效行使。(2)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制定。①改革科研經費預決算管理。高校財務人員應全面參與科研項目的申報、立項、驗收結題等過程,做好科研經費預算編制和執行工作。雖然科研項目經費來源不一,但可以根據科研項目的要求,合理劃分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協作費用。②加強科研經費收支管理。學校科研管理部門須根據相關部門的批文、科研合同、學校相關部門文件辦理科研經費的立項與入賬手續,按照預算批復或合同要求使用經費。對于勞務費的列支,從尊重勞動者的勞動創造的角度來看,有必要在勞務費中列支參加科研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同時在科研費用中合理體現人工費用成本,也有助于提高科研人員的積極性,杜絕用其他類型發票來充抵勞務費用的現象。③強化科研經費形成資產的后續管理。凡使用科研經費形成的資產,均屬于國有資產,應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形成學校儀器設備的共享體制,避免儀器設備的重復購置,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率。④明確科研經費結轉和結余經費管理。對于科研結余的經費,為了避免長期結題不結賬的狀況,可以明確結余的經費可以用于科研儀器設備運轉的維護、其他研究發展項目的預研和啟動、研究生助研勞務費等方面,從而增加科研人員的積極性,避免一些不良現象發生。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動物防疫檢疫工作經費,是指根據和文件規定,自2012年8月20日起,暫停征收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費,所需動物防疫檢疫的工作經費(以下簡稱“防檢經費”),由縣財政預算內安排50%,鎮(街道)財政年度配套50%,具體各鎮(街、開發區)防疫檢疫類型參照文件執行。
第二條縣級防檢經費由縣農業局負責編制預算,年度經費按年分二次撥付到各鎮(街、開發區)財政專戶。鎮(街、開發區)在收到縣財政補助資金后與本級配套資金一并撥付到本鎮(街)畜牧獸醫站(或相關動物診療站)。要做到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截留、擠占、挪用。
第三條該防檢經費必須專項用于畜禽免疫、動物檢疫(包括市場檢疫、屠宰檢疫、產地檢疫和交通道口管理)、疫情普查、疫情統計、疫病檢測、畜牧生產調查、技術推廣等公益,具體包括鎮(街、開發區)畜牧獸醫站(或動物診療站)人員工資、福利和獎金支出、醫療及養老等社保支出、必要的辦公和交通費用支出、相關培訓和繼續教學支出、勞保用品和特殊人員體檢支出、困難畜牧獸醫人員救助及其它相關支出等。
第四條各鎮(街、開發區)畜牧獸醫站必須設立專用帳戶,帳戶名稱可為“××鎮(街)畜牧獸醫站”。部分已注銷畜牧獸醫站的鎮(街),建議設立相應的動物診療服務站(企業管理性質),實行鎮(街)畜牧獸醫站、動物診療服務站二塊牌子、一套班子,以便做到有專用銀行帳戶、財政(或稅務)部門的統一往來帳收據。
第五條各鎮(街)政府為該防檢經費監管的責任方,必須加強對防檢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條防檢經費的支出要求票據規范,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齊全,按財務制度要求建立相應財務帳冊,并用規定會計科目實行專帳核算,或委托鎮(街)會計站負責,并逐月將經費使用情況上報鎮(街)分管領導。
第七條動物防疫檢疫工作事關現代畜牧業的科學發展和畜產品安全,要求各鎮(街)加強領導,配套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有錢辦事、有人抓事、平安無事。
第八條縣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將組織財政、審計部門對各鎮(街、開發區)的防檢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凡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住房制度改革和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構筑物、附屬物),除道路、河道、防洪墻、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公共綠地、廣場等市政建設工程項目以外的非市政建設工程項目需要拆遷的,均適用本辦法。
原集體土地上房屋,土地轉為國有后拆遷的,補償辦法另行制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系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法定代管人和承租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符合城市規劃,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南京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南京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規劃、建設、國土、公安、商業、教育、衛生、郵政、電信、工商行政、稅務、供電以及市政公用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八條 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九條 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需要拆遷房屋的,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答復。對經審核許可拆遷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按規定收取拆遷管理費。
第十條 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經批準的規劃方案;
(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四)拆遷方案(包括拆遷范圍、拆遷對象、拆遷期限、實施步驟以及拆遷償款的測算方案等);
(五)有關銀行出具的已專項收存申請人不少于拆遷補償總額80%的資金證明;
(六)拆遷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因凈地出讓拆遷的,申請人除應當提交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市政府的有關批準文件。
第十一條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拆遷人確需延長規定期限的,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的15日內,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延長期限。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實行拆遷實施單位的資格審核制度和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第十三條 未取得拆遷資格的申請人,需要拆遷涉及他人房產權益的自管房屋,必須委托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不涉及他人房產權益的,申請人在領取拆遷許可證后,可以自行拆遷。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第十四條 實施道路建設補償用地項目拆遷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補償用地的凈地評估價值,向銀行申請拆遷補償專項抵押貸款,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城建、工商行政、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停辦拆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房屋翻建、房產交易、房屋析產、房屋使用交換以及房屋租賃備案等手續。停辦時限為一年,申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逾期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將許可事項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應當對拆遷政策、辦事程序、補償價格實行公開。
第十七條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書面拆遷補償協議。
拆遷補償協議應當使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規范文本,并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監證。
第十八條 拆遷補償協議監證后,拆遷人應當根據協議的約定,通知有關銀行向被拆遷人開具拆遷補償款專項存款憑據。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需要以拆遷補償支付其購房款的,應當向有關銀行提交經監證的拆遷補償協議、經備案或者登記的購房合同、拆遷補償款專項存款憑據以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出具的拆遷補償款使用通知,由銀行支付給售房人。
被拆遷人購買房屋價款中的拆遷補償款部分,可免交契稅。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購房經費不足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貸款。被拆遷人購房后拆遷補償有余額的,余額不超出拆遷補償款總額20%的部分,被拆遷人可以現金提取。
被拆遷人提取拆遷補償現金的,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一條 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具體標準另行制訂。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不得提出超出本辦法規定的要求或者附加條件;拆遷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壓低補償標準。
第二十三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糾紛仍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評估,并依法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四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債務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未按照前款規定處理的,拆遷人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典權的房屋應當依法清典。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后,拆遷人應當將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證交由原發證部門收回。
第二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事宜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拆除撥借房產、國家經租房產以及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產,必須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加強對拆遷資料的管理。拆遷工作結束后,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房產管理部門移交有關資料。
第三章 住宅房屋拆遷
第三十條 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由產權置換補償款和居住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其計算方法如下:
產權置換補償款=[綜合經濟住房價格-(磚混一等房屋的重置價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居住區位補償款=居住區位補償價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第三十一條 拆除公有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拆遷補償款:
(一)產權置換補償款的2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為城市或者單位住房基金(視同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原公有住房);
(二)產權置換補償款的80%和居住區位補償款支付給購買本市成套住房的被拆除房屋承租人。
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現住房面積(含他處住房)超出房改政策規定的現住房購房面積上限標準的,超出部分的居住區位補償不再支付,產權置換補償款歸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所有。
第三十二條 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含已購房改房),拆遷人應當將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三十三條 拆除私有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租賃關系由租賃雙方自行建立的,拆遷人應當根據租賃雙方有關處置租賃關系的書面協議所約定的方式支付拆遷補償款。約定不成的,拆遷人應當以拆遷補償款購買的本市成套住宅房屋,補償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以房屋補償的,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
(二)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賃關系,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選擇以房屋補償,并繼續保持租賃關系,或者選擇貨幣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將產權置換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區位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
租賃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處置好租賃關系的,拆遷人依法辦理證據保全并對拆遷補償款提存公證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拆遷貨幣補償與住房分配貨幣化相結合。沒有領取過住房補貼、且在拆遷范圍以外無其他住房的被拆遷人,以按照本辦法計算的補償款所能購買的屆時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與被拆遷人應享有的購房規定的補貼標準面積有差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足面積標準的,被拆遷人所在單位有條件的可對不足部分按屆時房改標準予以補貼;
(二)超出面積標準的,被拆遷人所在單位不再給予補貼。
第三十五條 被拆遷人因原住房面積過小(不含空掛戶),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過渡住房,拆遷人按照人均建筑面積8平方米的標準,提供過渡住房。被拆遷人繳納過渡住房入住費后,承租過渡住房。
承租過渡住房的租期未超過五年的,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人搬離時支付拆遷補償款。超過五年的,拆遷人應當將產權置換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區位補償款不再支付(均不計利息)。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人確有另處住房,拆遷后不再購房的,經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后,可以現金提取產權置換補償款。
第三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除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支付下列補助費用:
(一)搬家補助費;
(二)一次性過渡補助費;
(三)電增容費、煤氣、電話、空調、有線電視拆裝補助費。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拆遷
第三十八條 非住宅房屋系指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拆遷公告前,具有合法手續且實際作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為營業房和非營業用房。營業用房,系指直接從事營業活動的商業服務用房;非住宅中除營業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統稱非營業用房。
第三十九條 非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由產權置換補償款、商業區位補償款和一次性綜合補助費三部分組成,其計算方法如下:
產權置換補償款=[綜合非住宅價格-(磚混非住宅房屋的重置價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商業區位補償款=商業區位補償價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一次性綜合補助費應當根據被拆除營業用房的實際使用人上繳稅費情況綜合確定,支付給被拆除房屋的實際使用人。
第四十條 商業區位補償價格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商業區位、層次和使用功能的不同,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調節:
(一)以商業區位一級為基價,每降低一個區位等級補償款依次遞減;
(二)營業用房以一層房屋補償額為基價,二層遞減20%,三層遞減40%,四層及四層以上遞減50%(最低不低于同區位居住區位補償標準),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遞減70%;
(三)非沿主干道房屋按照所在區位的次一級區位補償,區位等級最低的不再降低。
第四十一條 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根據租賃雙方有關處置租賃關系的書面協議所約定的方式,支付拆遷補償款。約定不成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選擇房屋補償或者貨幣補償。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選擇房屋補償的,由拆遷人以拆遷補償款購買房屋補償給房屋所有人,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應當結算拆遷補償款與補償房屋價格的差價。
以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期在1年以內的,商業區位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二)承租期超過1年,在2年以內的,商業區位補償款的8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20%支付給承租人;
(三)承租期超過2年,在5年以內的,商業區位補償款的6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40%支付給承租人;
(四)承租期超過5年,在10年以內的,商業區位補償款的4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60%支付給承租人;
(五)承租期超過10年,在20年以內的,商業區位補償款的2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80%支付給承租人;
(六)承租期超過20年的,商業區位補償款全部支付給承租人。
第四十二條 對拆遷范內被拆遷人的生產場地,拆遷人應當按照區位給予補償。
本辦法所稱生產場地系指直接用于生產的露天場地,包括貨運企業的貨物堆場,汽車運輸、修理企業的停車、修車場,醬品廠的露天制作場地,水泥預制構件生產場地。
第四十三條 拆除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由拆遷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10%補償,有重型設備的,按20%補償。拆遷單位非生產用房,按5%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實施拆遷的,對委托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被委托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標準,擴大或縮小補償范圍的,對拆遷實施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的,對拆遷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訟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脅迫、侮辱、歐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妨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依法拆遷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價格和費用標準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市所轄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拆遷實施辦法,并報市政府備案。
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禁止價格欺詐。
第五條 本市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基準價標準及浮動幅度,兩年公布一次。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危改回遷小區,在未成立業主大會前,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1998]54號)文件的規定,由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部門批準建設的,按照政府指導價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
危改回遷小區是指執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京政辦發[20xx]19號)政策的危改回遷小區。
第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需要調整時,應由業主大會或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第八條 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交納。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體方式由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在房屋買賣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一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執行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區,電梯、水泵運行維護費可依據其實際支出,按建筑面積或戶合理分攤,具體辦法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協商達成一致之前,電梯、水泵運行維護費執行政府指導價。
第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五條 業主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開始交納物業服務費。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計收物業服務費用,但不得一次性預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公示。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監督管理物業收費和物業服務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建設委員會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在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對其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
浙江省廢舊物資經營業務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廢舊物資經營業務的增值稅管理,堵塞稅收管理漏洞,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境內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回收單位)和利用廢舊物資進行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利廢企業)。
第三條 回收單位是指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和單位(不包括個人和個體經營者)。回收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后的各類廢棄物品。但不包括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
第四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屬于回收單位,其回收并拆解銷售的報廢汽車,可比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利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回收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其取得銷售方開具的銷售發票(本省的為《浙江省廢舊物資銷售統一發票》),凡符合增值稅抵扣規定的,可依票面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第二章 回收單位免稅資格認定
第六條 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回收單位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準予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
(二)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完整、準確地記錄廢舊物資購銷業務,并設置完整的廢舊物資倉庫臺賬、廢舊物資購銷資金臺賬。根據實際發生的購銷業務,保管出入庫原始憑證、收付款原始憑證、計量原始憑證,逐筆登記有關臺帳、賬簿,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證相符。
(三)在本地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持有有效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具備準確計量設備。
第七條 回收單位應根據《浙江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認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申請認定其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資格。取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認定證書》后,方可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三章 發票管理
第八條?持有《認定證書》的回收單位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購《浙江省收購統一發票》(以下簡稱收購發票)、《浙江省廢舊物資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發票)。
第九條?回收單位在收購廢舊物資時,應按下列規定索取或開具合法的發票:
(一)廢舊物資出售方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的,應向其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二)出售方為城鄉居民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及非經營性單位的,由回收單位自行開具收購發票。
第十條 回收單位必須按下列要求使用收購發票:
(一)項目填寫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額和支付的貨款金額相符。
(三)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四)按投售人逐筆開具,不得按多個出售人匯總開具;出售人的名稱必須真實,不得以他人名稱開具。對于收購金額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于填列身份證號碼。
(五)以現金支付收購款項的,收款人應在收購發票上簽名;以現金支票付款的,現金支票的收款人必須與銷售方名稱相一致。
(六)回收單位不得非法買賣、轉讓收購發票;不得借開、代開、虛開收購發票。
(七)收購發票只能在本縣(市)范圍內開具,不得攜帶收購發票跨地區使用。
第十一條 回收單位應憑主管國稅機關核準的版面、數量及購票方式,向主管國稅機關領購廢舊物資發票和收購發票,如經營規模發生變化,需要擴大版面、增加使用數量,應及時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
回收單位銷售廢舊物資開具廢舊物資發票時,不得超范圍開具,開具的內容及項目應與所經營廢舊物資范圍相一致。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監控
第十二條 利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如實填寫《利廢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附件一),辦理利用廢舊物資基本情況登記,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生產裝置及處理廢舊物資工藝流程簡要說明;
(二)利用廢舊物資生產的產品情況說明;
(三)外購廢舊物資的存放場地說明;
(四)廢舊物資的主要供貨單位說明;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利廢企業應逐票填寫《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的,該張憑證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第十四條 利廢企業取得廢舊物資發票,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第十五條 回收單位兼營應稅、免稅項目的,應分別單獨核算應稅、免稅項目銷售額,未分別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稅政策。
第十六條 回收單位收購、利廢企業購入廢舊物資,對月累計交易額在一萬元以上(含)的供貨業戶,應按戶登記《大宗廢舊物資供貨業戶清冊》(附件二),以備核查。
第十七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將下列單位列入重點監控對象:
(一)新認定的回收單位;
(二)新成立的利廢企業;
(三)廢舊物資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含)的回收單位;
(四)廢舊物資年抵扣稅額100萬元以上(含)的利廢企業;
(五)申報抵扣的廢舊物資超過全部進項稅額的50%以上或在同類企業中稅負明顯偏低的;
(六)以廢舊物資為原材料委托加工生產貨物的利廢企業;
(七)以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生產出口貨物的利廢企業;
(八)有關聯關系的回收單位、利廢企業。
第十八條?主管國稅機關應根據申報情況、發票使用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對重點監控對象進行評估。評估時可對下列內容進行案頭審計或實地核查:
(一)納稅申報情況;
(二)收購發票、廢舊物資發票使用情況;
(三)廢舊物資耗用與產成品的投入產出比例情況;
(四)廢舊物資耗用與燃料、動力的比例關系情況;
(五)產品的月產量、銷量及成品率波動情況;
(六)資金往來是否存有大額現金支付、期末應付賬款有無異常掛賬、委托付款等資金結算有無異常情況;
(七)以廢舊物資為原材料委托加工或生產出口貨物業務情況;
(八)其他需要核實的內容。
第五章違章處理
第十九條 回收單位、利廢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稅收違法、發票違章等行為的,應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回收單位涉嫌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和收購發票的,一經查實,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市國家稅務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浙江省廢舊物資經營業務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局稽查局、直屬分局:
現將《浙江省廢舊物資經營業務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不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不得領購《浙江省廢舊物資銷售統一發票》。
第二條 租賃非居住房屋應在法律、政策范圍內堅持自愿、平等協凋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牟取暴利或進行非法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本市城鎮范圍內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及私人自有的房屋。
第四條 南京市非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機關為市房產管理局。
第五條 凡本市城鎮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出租非居住房屋,均須由產權人(單位)持房屋產權證件,向房屋所在區房產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市房產管理局批準,取得《非居住房房屋出租許可證》后,方能出租。
第六條 租賃非居住房屋的雙方,須持有關證件及身份證明同至房屋所在區的房產管理機關辦理租賃手續,并向區房產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條 租賃雙方辦理租賃手續須使用統一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訂立合同的雙方。
(二)出租房屋的面積、租期。
(三)租金及交付方式。
(四)違約的責任。
(五)租賃期間,雙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一方如因特殊情況需中止合同,應提前三個月征得對方同意,并商定補償損失之費用。
(六)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若需改建,應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另簽協議。人為損壞的設備必須賠償。
(七)合同期滿,如出租方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或出賣,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八條 為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制止哄抬租金,本市所在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及私人出租的非居住房屋租金,由市物價局和市房產管理局制定各類非居住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月租金基數(如附表),由租賃雙方根據房屋據地區繁華狀況和房屋具體用途在基數三倍以內(含)三倍)協商議定。超過基數三倍至八倍的按下列規定征收超標費:
(一)超過基數三倍以上至五倍部分,征收超標費百分之五十。
(二)超出基數五倍以上至八倍部分,征收超標費百分之七十。
超出八倍部分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第九條 出租者須在簽訂租賃合同后,憑合同向所在區房產管理機關辦理交納稅費申報手續。區房產管理機關按月代征房產稅、營業稅,并用專用發票開具房租收據。出租者一律憑收據向承租者收取租金。承租者必須取得有稅務機關監制章的發票,方可作為房租支出憑證,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租者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一)承租者擅自將承租房屋分租、轉租、轉讓、轉借以及在本系統內調劑使用或以房入股,聯營牟利的。
(二)承租者利用承租房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者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的。
第十一條 嚴禁出租者在租約約定租金外另收租金或其它費用。
嚴禁雙方以其它方法逃避租賃管理。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者屬非法租賃,其非法租金予以沒收。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者,由租賃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所在區房產管理機關仲裁。不服仲裁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者,除沒收出租者非法所得外,對租賃雙方各處以另收租金和其它費用的總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者,除責令按規定辦理手續外,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理或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 凡在本辦法前已經自行簽訂租賃合同的,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三月內,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換約手續,逾期不辦,視為非法租賃。換約時應遵守下列條款:
(一)原租賃合同租金高出租金基數的,由租賃雙方根據上述規定,自行協商議定新的租金。不論原租賃期是否屆滿,一律和硒辦法公布之日起實行新議定租金。
(二)出租者一律不準借口統一換約收回房屋,租賃期屆滿后,發該房繼續出租,原承租者有優先租賃權。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有超標費及罰沒款項,一律由房屋所在區房管機關收取,并由市房產管理局統一上繳市財政。
第十七條 本市屬屬各縣城鎮非居住房屋的租賃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凡本市制定的與本辦法相抵觸之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南京市非居住私房和單位自管出租租金基價表
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
結 │ 鋼筋混 │ 混 合 │ 混 合 │ 磚 木 │ 磚 木 │ 磚 木 │
金 構│ │ │ │ │ │ │ 簡 易
額 │ 凝 土 │ 一 等 │ 二 等 │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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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國家不斷加大對高校科研經費的投入,社會各界把更多的目光投向高校,對高校科研經費的使用也是日益關注。本文從分析高校科研經費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產生的原因入手,從預算編制、管理辦法的重構、管理和服務并重理念的提出、科研績效考核以及科研項目涉稅問題的解決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為當前高校科研經費管理提供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高校 科研項目 資金管理
一、 引言
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大對高校科研經費投入,2013年全國高等院校R&D經費856.7億元,2009年全國高等院校R&D經費468.2億元,5年間投入增加了388.5億元,增長了82.98%,年均增長16.6%,遠超過全國GDP的平均增速。為實現本屆政府提出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目標,科技是一個重要的推動力。我國必須不斷加大對科技的投入,尤其是高校作為科技人才的集聚地,需要持續加強投入。
隨著對高校科技投入的不斷增加,高校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益也日益受到重視。2012年開始,國家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和辦法,加強對科研經費的監管力度。相關部門也逐漸加大對科研經費使用的追蹤問效和審計力度,審計中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高校科研經費管理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二、 存在的問題
(一)預算的功能還沒得到充分發揮
預算編制不夠合理、科學,預算執行剛性不足,控制不力,預算調整較為隨意,缺乏依據等問題依然存在。特別是預算項目和會計科目之間銜接還缺乏有效的技術手段,給預算控制帶來一些麻煩。根據各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要求,各類科研經費在申報時必須按照預設的預算項目編報項目經費預算,而根據高校會計制度要求,在核算科研經費等經濟業務時,必須通過特定的會計科目來反映。由于會計科目和預算項目內涵不盡相同,不是一一對應關系。比如“數據采集費”主要指用于數據采集的人工費、差旅費、郵電費等,這一個預算項目所對應勞務費、差旅費和郵電費等三個會計科目。而且,在預算執行中,有些預算項目之間可以互相調劑,沒有確定的金額和比例,給預算控制帶來一定難度。比如,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要求,“嚴格控制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項目實施中發生的三項支出之間可以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
(二)科研經費管理缺乏一個統一的辦法,執行難度較大
科研項目根據經費來源的不同分為縱向項目和橫向項目。縱向項目又有國家、省、市(廳)等不同級別之分,就國家級的項目就有諸如《“985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科技部科技計劃管理費管理試行辦法》《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管理辦法,橫向項目一般根據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有些甚至都沒有相應的管理辦法。多種經費管理辦法的存在,雖然有利于對各自的項目經費進行有效的監管,但是總的來說,由于各經費管理辦法相互獨立,不利于科研人員和高校財務人員對政策的理解把握,影響科研經費的管理和執行。
(三)科研經費支出管理不到位較為突出
一方面,部分教師法制意識淡薄,他們認為科研經費是自己爭取來的,尤其是橫向科研經費,經費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歸課題組所有。另一方面,高校片面放大了財務、科技處等部門的服務職能,弱化了這些部門的經費管理職能,雙方力量懸殊,導致高校經費管理相關部門地位不高,起不到很好的監督作用。再者,有的高校內審部門不注重對科研經費進行審計,這些都造成對項目負責人使用科研經費的過程缺乏有效的監督與控制,使科研經費支出存在無序性和隨意性。
(四)科研項目經費績效管理有待加強,資金使用效益偏低
部分科研項目資金存在超預算范圍、超支出標準使用的現象,如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績效工資等人頭費開支內容不合規、不合理,且占比較大。另外還有超標準列支會議費、差旅費,列支較大比例與本項目無關的辦公費用等。科研項目經費結余過大,結題不結賬現象依然存在,結余資金往往被用于非科研項目開支,這些都影響了資金使用績效。
(五)科研項目涉稅問題還比較突出
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財政部財綜[2013]57號)指出,“行政事業單位取得非國庫集中支付來源的財政性資金,暫可向付款單位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根據文件要求,高校從兄弟高校、全額撥款的科研單位和政府其他部門取得的項目經費,可以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應為非稅行為,不需要繳納各項稅金。但是稅務局卻認為這些經費應該納稅,理由是根據國稅總局的規章制度要求,只有經批準的技術研發、技術轉讓及與之有關的技術服務才屬免稅范圍。還有,稅務部門還要求高校就科研經費結余繳納企業所得稅,我們認為是不合理的。根據制度要求,高校不需對業務成本進行核算,包括科研經費,高校對科研用房、水電費、固定資產使用費以及科研人員工資沒有對象化,均從教育事業費中支出,沒有分攤列入科研成本。另外科研項目經費的目的是研究而不是盈利,根本不是經營行為,而且科研項目的研究是一種周期性的行為,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年末結余并不是最終的項目結余。因此,對高校征收企業所得稅是十分不合理的行為。
三、對策分析
(一)科學編制預算,完善預算調整程序
由財政部門牽頭,進一步完善制定科學的支出定額標準,對科研差旅費、會議費、勞務費等項目,制定明確的人均定額標準,并嚴格按標準編制和執行預算。同時,根據科研工作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對材料費、測試費和協作費等項目,要賦予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合理的調整自,適當允許相近科目支出之間調劑使用,并強化預算約束。
(二)制定統一規范的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國家相關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眾多,根據現行的經費管理辦法,不同來源的科研經費,支出項目及其范圍也不相同。對所有的科研項目,均通過制定規范的經費管理辦法統一管理,比照目前國家863計劃、國家支撐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明確科研項目經費開支范圍,規范項目實施單位行為。
(三)加強財務信息化水平
通過財務管理軟件,對預算項目和會計科目進行對應和分析歸集,使科研經費報表能夠直接從財務賬上取數,便于及時向管理部門和項目負責人提供經費分預算項目的使用明細,及時糾正執行中的偏差,保證預算執行的科學性。
(四)進一步做好科研經費管理和服務工作
要加強對科研經費的管理,通過制定各類管理制度,賦予財務處和科技處在經費管理和監管方面的主體地位;要認真執行國家相關經費管理制度,嚴格審核各項經費的開支標準和開支范圍,執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各項制度,對人頭費的開支一律通過個人銀行卡發放,對符合政府采購要求的貨物、服務采購一律按法定的采購方式、采購方法和采購程序執行;重點加強對科研項目外協經費的管理,建立外協單位定期審查制度。同時,要進一步強化科研服務工作,服務和管理并重。要加強科研服務隊伍建設,在財務處、科技處和各院系設立專、兼職的科研服務崗位,配合項目負責人開展科研項目的全過程管理;要加強對科研服務崗位人員和科研人員的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工作,重點強化科研項目負責人的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意識,使科研項目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熟悉掌握科研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科研活動、依照預算合理使用經費。
(五)建立科學高效的科研績效管理機制
進一步明確高校績效工資的政策范圍,建議科研勞務費和科研績效支出不占學校總績效;根據高校科研項目的實際績效安排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比重可適當加大,以充分體現績效支出對項目推動的激勵作用,同時可緩解科研人員找票報賬的情況;強化科研項目結果管理,弱化項目結轉結余管理硬約束,通過政府、企業購買科研服務的形式,將研究成果和科研產品推向市場,項目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好的,其項目結轉結余允許用于安排其他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六)要進一步落實科研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部門要和財政部門加強協調,就高校科研項目涉稅問題出臺相應管理辦法,明確高校科研項目的征稅范圍。要從鼓勵科研和落實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的角度出發,對科研項目的結余免征企業所得稅,即使征收,也應根據科研項目的研究周期的凈結余征收,而不能簡單按各項目年末結余征收。Z
參考文獻:
1.國家統計局,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全國科技經費投入統計公報[R].2013.
[關鍵詞]企業;科研經費;財務規范化問題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6117
隨著政府對企業科研工作支持力度的加強,企業獲得了越來越多的科研經費。一方面,這些科研經費為企業的科研及產業發展提供了巨大支持;另一方面,在科研經費的管理中,也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如何管理好科研經費,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率,成為擺在企業面前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文就企業科研經費管理中常見的幾個財務規范化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1常見問題
(1)經費使用與預算不符。按照政府部門出臺的科研經費管理辦法規定,科研經費開支范圍一般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其他支出等。有些企業在使用科研經費時,報銷了不屬于該課題預算范圍內的費用,比如該課題沒有預算燃料動力費,這就意味著不能報銷水電和氣費,但實際報銷時卻出現了這一類費用。還有一種情況,有些企業超出科研經費管理辦法規定的范圍報銷費用,比如招待費、辦公用品等,按規定,這些費用是不允許用科研經費支付的。
(2)經費支出明細核算混亂。具體核算時,混淆各類核算項目應該核算的內容。比如:某公司內部對科研形成的產品做了一個測試,測試所用的材料應列入材料費,做賬時卻列入了測試化驗加工費,這樣核算是不正確的。另一種情況是做賬時沒有分具體核算項目。某一個科研課題的經費到賬后,財務為其設置了專門的明細科目用于核算相關費用,但未設置反映支出類型的明細核算項目,做賬時,課題所有支出都記入科目“研發支出――××課題”,這就看不出支出的費用是材料費還是其他費用,給科研經費的管理帶來很大困擾。
(3)經費使用與任務完成進度同步性差。在理想狀態下,項目經費的使用進度與科研任務的完成進度應大致相當,但由于有一些課題的經費下撥時間晚于任務開始實施的時間,就造成了課題的一部分支出使用了企業的其他經費進行墊支,未計入項目經費中,直到項目經費到賬后,相關費用才能計入其中。另一種情況,執行科研任務時,實施任務的主體沒有關注經費使用情況,經費一到賬就用掉很多,科研任務進行到中后期經費不夠用。
(4)科研經費未單獨核算。一些企業使用了科研經費,在記賬時,未將科研經費單獨列出,而是把科研經費混淆在企業的期間費用或生產成本中,到項目檢查的時候,再根據需要把用于科研課題的費用以自制賬表的形式列出或調賬。仔細檢查會發現,這些科研費用在多個關聯度不高的會計科目或會計核算項目中反映。具體表現為:如果要求企業在一兩分鐘的時間內將賬上的該科研費課題的支持經費用找出,往往做不到。
(5)外撥給合作承擔單位的科研經費與預算不符。如果一個科研項目除牽頭承擔單位外,還需其他合作承擔單位一起完成,那么在訂立科研任務合同書時,主管科研課題的政府部門就會與課題牽頭承擔單位及合作承擔單位都簽訂任務書。在編制項目預算申報書的時候,也需要編制包括牽頭承擔單位及合作承擔單位在內的各個單位的具體預算。這個科研課題的全部經費會由政府部門全部下撥到牽頭承擔單位,然后再由牽頭承擔單位按任務書簽訂的金額分撥給合作承擔單位。實際操作時出現了一些問題,有些課題外撥科研經費的對象不是當初簽訂任務合同書時候的單位;有些外撥經費的金額與任務書不同,或者多于任務書所列金額,或者少于任務書所列金額。
2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
(1)企業及相關管理人員責任意識不強,相關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不高。有些企業認為科研經費管理的大部分責任應落實到課題負責人身上,與企業沒有太大關系。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企業往往不注重對科研經費的管理,對相關管理人員的培訓也很少。由于對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學習不夠,責任意識缺失,對怎樣合理合法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率,企業就不會有太多關注。
(2)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及監督機制不完善,尤其是科研經費管理方面的制度,甚至出現了缺失的情況。一些小的企業為了應付檢查,內部管理制度只是照搬國家和地方的相關管理辦法,制定了一些大框架,而沒有根據單位具體情況制定細則;一些企業則是制定有比較細致的制度及管理辦法,但具體操作時并未執行;更有內部控制糟糕的企業,在科研經費管理方面,缺失了相關的辦法規定。如此一來,企業在使用科研經費時,就產生了很大的隨意性。
(3)科研經費預算編制流于形式。沒有根據科研課題的具體情況做好調查分析工作,未仔細籌謀規劃,甚至簡單按比例分配各支出科目經費預算,只以盡可能多地爭取到國家科研經費為目的,在用好科研經費方面欠考慮。一些企業的科研課題預算編制完全由課題組成員完成,缺乏與財務人員的有效溝通,造成了課題經費預算不能完全切合相關政策法規的局面,既影響課題經費的申報,又影響課題經費的使用。
3解決這些問題的措施
(1)強化企業及相關管理人員責任感,加強學習,落實具體管理責任到個人。企業應認識到,科研經費管理是法人負責制,不只由課題負責人責任。企業應定期組織科研課題管理人員學習,學習國家及地方的科研管理辦法及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對財務人員,還要加強財經法規及財務專業知識方面的培訓。如果企業科研課題很少,管理科研經費時,可在財務人員中指定專人管理科研經費,從科研經費預算申報、日常科研經費報銷、到科研課題中期檢查至驗收結題整個階段,都參與進去。要注意,財務人員參與科研經費管理,不能免除課題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的管理責任。如果企業科研課題較多,則可以在課題組另設“課題管理秘書”,從事某幾個課題的具體科研經費管理工作,定期與財務人員溝通,財務人員可只從大的方面對科研經費進行管理和控制。
(2)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管。企業應依據國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規,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出能夠落到實處的財務制度、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等各類制度。企業可在財務以外設審計人員,定期對科研經費的執行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于企業撥給合作單位的科研經費,也應要求合作單位定期交回資料,如科研經費明細賬、憑證及合同等,以便于了解合作單位對科研經費的使用及管理情況,如有問題,及時溝通解決,防止重大問題的出現。
4建議
(1)經費使用與預算不符。需明確哪些費用是科研經費不允許報銷的,比如單獨的招待費、辦公用品等可用單位日常維持費用支付的,不能列入科研經費;應在提取的間接費中支付的費用,如實驗室日常水電等,不能再列入科研經費的其他支出科目中。同時,要根據科研任務需要認真編制經費預算,支出經費時認真核對預算。科研工作帶有實驗性質,經費的使用不可能一絲不變的按計劃執行,如果執行中遇到了實際支出與預算不符的情況,有時是可以調整預算以適應實際情況的,但需按相關政策法規辦理。
(2)經費支出明細核算混亂。企業應根據國家及地方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擬定本單位科研經費管理辦法,設置各個核算明細科目或項目。首先,在設置明細上,企業通常有兩種做法,一種做法是設置明細科目,然后在明細科目下設置材料費、設備費等明細核算項目,歸集科研課題費用時,記入科目“研發支出――××課題/材料費(或其他費用)”。查看明細賬時,就查看該××課題的科目明細賬。另一種做法,就是以材料費、設備費等支出科目做明細科目,在明細科目下以科研課題名稱做明細核算項目,歸集科研課題費用時,記入科目“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材料費(或其他費用)/××課題”。查看某一課題的使用明細,可通過查看某一核算項目(即××課題)的項目明細賬來實現。同時,明確科研課題需用到哪些經費,哪種支出該如何歸類。舉個例子,本課題組成員到外單位參加會議發生的費用應計入課題差旅費,而不是會議費。這一點處理好了,會大大提高科研經費的利用效率。
(3)經費使用與任務完成進度同步性差。企業應擬定好科研工作計劃和科研經費使用計劃,并經常自我檢查,確保兩者大致相當。對于合作單位的科研經費,要及時下撥,不能拖到最后才撥出。同時,這個問題的解決,也不能只靠企業自身。如果相關的科研經費管理部門能及時下撥前補助項目的科研經費,就能杜絕企業所謂的用自己的經費墊支科研經費的情況。
(4)科研經費未單獨核算。單獨核算不是要求企業為這個科研項目去單獨建一個賬套,而是在企業現有的賬套中,用單獨的會計科目或會計核算項目來實現對這個科研課題的明細核算,讓企業能在很短的時間內看到科研課題的所有支出。如果企業在多個不相關的明細科目或核算項目上核算該課題的支出,又需要花較長時間才能找出該課題的所有支出,這就不是單獨核算。有一種情況需要區別對待,如果企業在完成一個科研課題時,把這個課題任務中的多個步驟進行分解,分給該企業內部的幾個實驗室完成,同時將課題經費在主課題下分成幾個子課題,相應的子課題經費給相應的實驗室,單位始終統一管理,通過主課題及子課題的明細科目匯總(不涉及其他科目),可查看到該科研課題的所有支出。這種情況,不可武斷地認為沒有單獨核算科研經費。注意,單獨核算不只針對國撥專項經費,單位自籌經費也應單獨核算,并且要與國撥經費分開。
(5)外撥給合作承擔單位的科研經費與預算不符。課題牽頭承擔單位撥給課題合作單位經費時,應仔細核對預算,若合作單位名稱變更、撥出經費變更,需上報撥付科研經費的政府部門批準。同時加強對本企業外撥科研經費的監管,要求合作單位定期交回相關會計資料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溝通解決。課題合作單位也應積極配合課題牽頭單位的管理工作,及時反饋相關信息。
實際操作中,對科研經費的完善管理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工作中不斷改進。正是這樣,作為科研經費管理人員的我們,更應加強學習,不斷思考,為科研經費管理工作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財政部科技部關于調整國家科技計劃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EB/OL].http://wwwmostgovcn/tztg/201109/t20110929_90076htm
1科研經費管理的現狀
在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絕大部分高校能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等部委的要求,加強管理,合理使用,保證了科研項目的順利實施。但從近幾年審計、檢查的結果看,也有部分高校對科研經費管理重視不夠,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制度執行不嚴格,致使學校在科研經費管理方面出現了一些問題,影響了正常的科研工作。當前高校科研經費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1.1科研經費支出不規范。
高校科研經費普遍沒有進行預算管理,不同渠道來得經費主要是設項目號,在代管科目使用,報銷內容不明確,票據種類繁多,與科研活動無關的內容很多,但真正屬科研項目使用的不多,如日用品、招待費、禮品等等居多,從事科研使用的房費、水電費、固定資產使用費、科研人員工資等支出不計入科研成本,而是在教育事業費中列支。
1.2現有管理辦法對科研經費支出的不合理限制
由于國家現有管理辦法對科研經費的一些正常支出存在限制,使得本來合理的支出內容在現階段無法據實列支,導致申報科研經費預算時該包含的內容不能列入,支出預算無法準確制定。如科研項目立項審批部門認為,高校從事科研人員的工資來源于國家給高校的財政撥款,不應計入科研項目成本。可實際情況是國家并沒有單獨給高校核撥科研人員經費,而是依據高校在校生人數和綜合定額標準核撥經費,這樣核撥的經費數額僅支付教學人員的工資及學校的水電暖等運行維持經費都不足,根本沒有能力支付科研人員的工資。
1.3資產管理不善
購置的固定資產不入賬,有的固定資產即使入賬了,卻公私不分。還有的科研負責人片面地認為科研經費購置的物品不是學校資產而是個人用品,與學校沒有關系。高校對科研成果形成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版權、軟件等自創的無形資產尚未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科研管理部門只對部分專利進行記載,沒有對全部的無形資產進行管理,學校沒有將科研成果、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入賬管理,其價值的確認沒有規范處理,形成浪費和流失。
1.4無形資產管理管理意識淡薄
高校財務對無形資產基本沒有賬務處理,而由校科研部門掌握資料,主要有專利權、著作權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這是一筆可觀的財富。目前有些高校對這部分的資產管理重視程度不夠,管理比較弱化,自我保護的宣傳力度不夠,造成無形資產在不知不覺中流失,給學校帶來的是經濟損失。
1.5成本效益意識淡薄,沒有實行全成本核算
科研經費核算主要體現在科研課題的經費核算,科研人員從選題、定題、研究直到課題結束,大多數高校沒有進行項目的成本核算,無人考慮科研成本的高低。科研人員成本效益意識淡漠,造成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高成本,喪失了市場競爭力。科研成本核算僅僅是科研課題發生的直接費用,其間接費用和期間費用,如從事科研所用的房費、水費、電費、固定資產使用費、科研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幾乎沒有在各課題中分攤。各科研課題的間接費用和期間費用只好從高校的事業經費中支出,從而造成各高校每年的事業經費全部花光或略有超支,而科研經費總有結存。這樣,科研課題的研究成本并沒有得到真實的反映,并在某種意義上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
2加強科研經費管理的措施
科研經費是高校開展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質基礎。如何科學地管理科研經費,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益,成為高等學校科研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針對當前高校在科研經費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明確經濟責任,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確保科研工作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號文件和發改委、科技部、科學院、教育部、基金委以及一些相關部委,上級部門對高校科研撥款除給學校相關部門下發文件等,根據上述文件和有關精神,我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工作:
2.1加強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管理
高校取得的各類科研經費,不論其資金來源是橫向渠道還是縱向渠道,均是學校收入,必須全額納入學校綜合預算編制中,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集中核算、課題編號、專款專用。除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合同另有規定外,凡使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均屬于學校的國有資產,必須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因此,學校資產部門應有權調配儀器設備,在學校財力有限的情況下,避免重復購置,妥善安排實驗時間,提高儀器設備使用率,達到資源共享,既滿足科研需要又能滿足教學需求。科研人員在進行科研過程中,在原有設備基礎上,自行試制成新的設備或購買零配件完全自制設備,對這種自制設備要及時請專家評估,促使設備保值增值。從事科研使用的房費、水電費等支出應計入科研成本,而不應該在教育事業費中列支。
2.2加強科研項目結余經費管理。
結題不結賬是高校科研項目結余經費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針對此問題我認為:高校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結合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和財政部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先制定出校內科研經費結賬管理辦法,明確課題結賬的時間和結余經費的用途。科研項目結束或通過驗收后,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已結題課題的相關信息。原則上,項目負責人應在結題六個月內根據學校制定的科研經費結賬管理辦法辦理項目經費的財務決算工作。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結賬手續的科研項目,學校有權按照校內科研經費管理辦法進行處置。科研項目結余經費,不得留歸項目組成員所有、長期掛賬,嚴禁用于發放獎金和福利性支出。
2.3規范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管理
除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凡是運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與學校用其他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一樣均屬于學校的國有資產,必須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高校還應加強對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和保護工作,除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合同另有規定外,科研成果推廣應用、轉化轉讓應由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成果轉化法》和《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執行。未經學校允許,泄露學校的技術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科技成果的,應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同時在科技成果轉化成收入后,從中給予科研人員一定獎勵,以此激發他們的創新熱情和潛力,更好地為高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