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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投資股權分配方案范文

        投資股權分配方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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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股權分配方案

        第1篇:投資股權分配方案范文

            上訴人(原審原告):甘肅冶金蘭澳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甘肅蘭澳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沁陽沁澳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沁陽沁澳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神火煤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神火公司”);

            案由:撤銷公司決議、變更工商登記和公司盈余分配糾紛。

            2009年10月18日,甘肅蘭澳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訴稱:沁陽沁澳公司原為其控股企業,注冊資本12250萬元。2006年在河南省沁陽市政府介紹下,甘肅蘭澳公司與河南神火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將沁陽沁澳公司注冊資本增加為2.33億元,雙方入股:河南神火公司以現金出資1.63億元,持股70%;甘肅蘭澳公司以原沁陽沁澳公司凈資產作價出資7000萬元,持股30%。在雙方合作過程中,河南神火公司沒有按協議及法律規定履行義務而出資,沒有依法、依約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作出董事會、股東會決議。2009年甘肅蘭澳公司要求召開股東會解決出資、股權比例和分紅等問題而未果。請求法院判決:一、撤銷沁陽沁澳公司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9月18日期間的9次股東會決議;二、撤銷沁陽沁澳公司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8月20日期間的8次董事會決議;三、確認《沁陽沁澳公司章程》中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肅蘭澳公司的持股比例條款無效,重新確認雙方在沁陽沁澳公司的有效出資和股權比例,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四、將2007年、2008年度全部稅后利潤的90%的41.2%給甘肅蘭澳公司分紅。

            一審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2006年6月23日,沁陽市政府、河南神火公司、甘肅蘭澳公司三方簽訂關于合作建設鋁工業基地的協議,約定:河南神火公司以現金出資1.63億元入股沁陽沁澳公司,持股70%;甘肅蘭澳公司以原沁陽沁澳公司凈資產作價7000萬元出資,在沁陽沁澳公司持股30%。2006年10月15日,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肅蘭澳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在償還甘肅中行原貸款期間,沁陽沁澳公司每年除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外,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直接用于分配。同年7月17日,河南光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光華驗字[2006]第003號驗資報告,與10月28日出具的光華驗字[2006]第006號驗資報告,均確認兩股東已將約定的注冊資金出資到位。而沁陽沁澳公司于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9月18日之間召開的股東會、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8月29日召開的董事會,除2009年9月18日的第3屆第8次股東會決議甘肅蘭澳公司沒有簽名外,其余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甘肅蘭澳公司代表均有簽名。另據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編制的2007年、2008年度沁陽沁澳公司的審計報告表明,2007年度沁陽 沁 澳 公 司 凈 利 潤249182309.00元 ,2008年 度 凈 利 潤51562911.57元。2008年7月30日,沁陽沁澳公司編制分紅方案,甘肅蘭澳公司分得紅利金額為25990762.33元。

            二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一、河南光華會計師事務所光華驗字[2006]第003號驗資報告載明:截止2006年7月17日,沁陽沁澳公司已收到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肅蘭澳公司繳納的第1期注冊資本金合計1.2億元人民幣。其中,河南神火公司以貨幣出資5000萬元,甘肅蘭澳公司以沁陽沁澳公司凈資產出資7000萬元。二、河南光華會計師事務所光華驗字[2006]第006號驗資報告載明:截止2006年10月28日,沁陽沁澳公司已收到河南神火公司繳納的第2期出資(1.13億元)。即沁陽沁澳公司實收資本為2.33億元人民幣,占已登記注冊資本總額的100%。三、沁陽沁澳公司章程第11條約定: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一) 河南神火公司以現金出資的方式入股沁陽沁澳公司,出資1.63億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70%;(二)甘肅蘭澳公司以經本公司雙方認可的合作前原沁陽沁澳公司凈資產7000萬元人民幣出資,占注冊資本的30%。第17條約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股東代表共同組成。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和公積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第25條約定: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四、2008年7月9日,沁陽沁澳公司召開第3屆第6次股東會并作出決議:應甘肅蘭澳公司要求,雙方同意以2008年4月底的沁陽沁澳公司資產負債為基礎,以分紅后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為上限,對經審計的2007年底可分配利潤進行分紅。出席股東會的甘肅蘭澳公司人員為姜淑蓮和王保昌,雙方均在該次股東會決議上簽字確認。五、2009年8月29日,沁陽沁澳公司召開第3屆第8次董事會并作出決議:討論通過沁陽沁澳公司分紅預案,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肅蘭澳公司按70%和30%的股權比例,對截止到2009年6月底可供分配利潤的70%予以分配,并同意向股東會申報。王保昌書面委托呂俊德參加了會議,并與姜淑蓮在該次董事會決議上簽名確認。同年9月18日,沁陽沁澳公司召開第3屆第8次股東會并作出決議:會議以70%股權同意,30%股權不同意,通過沁陽沁澳公司第3屆第8次董事會提交的公司分紅預案。姜淑蓮委托田國平、王保昌委托呂俊德參加了該次股東會,但沒在會議上簽字。一審訴訟中,甘肅蘭澳公司對委派田國平和呂俊德參加這次股東會的事實予以認可。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相同。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一、本案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應否撤銷。本案所涉的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除2009年9月18日的股東會決議甘肅蘭澳公司沒有簽字外,其余均有甘肅蘭澳公司代表簽字;庭審中,甘肅蘭澳公司也承認派人出席了2009年9月18日的股東會。即使沁陽沁澳公司沒有按規定時間提前通知甘肅蘭澳公司,但該公司也參加了股東會、董事會,是對會議的認可,且事后也沒有對此提出異議。因此,以上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可。而且,甘肅蘭澳公司的撤銷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的時間,除了2009年9月18日的股東會決議外,均超過了《公司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60天期限。該項訴請不能成立。二、甘肅蘭澳公司在沁陽沁澳公司的股權份額。如無相反證據,對于注冊資金是否足額到位,應以合法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為依據來確認。盡管甘肅蘭澳公司對河南光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有異議,但未能提交否定該驗資報告真實性的有力證據,該報告應予認定。對沁陽沁澳公司股東之間的協議、公司章程關于注冊資本金數額及股權的約定 (甘肅蘭澳公司占30%),本案予以確認。三、沁陽沁澳公司2007年、2008年兩個年度的利潤應否分配。股東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益,因此,甘肅蘭澳公司作為沁陽沁澳公司的股東,在沁陽沁澳公司盈利的情況下應當獲取紅利。本案中,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肅蘭澳公司既然對沁陽沁澳公司經營利潤的分配方式有明確的約定,雙方就應按約定的方式對沁陽沁澳公司的經營利潤進行分配。沁陽沁澳公司對公司兩年盈利的分紅比例,應按公司章程載明的股東出資比例進行。但2008年7月30日沁陽沁澳公司分紅方案中甘肅蘭澳公司已分得的金額應予扣除。根據《公司法》第4條、第22條、第30條、第35條、第38條第2款和第42條之規定,該院判決:一、沁陽沁澳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80日內將2007年、2008年兩個年度的凈利潤300745220.57元,扣除10%的法定公積金后,將其余部分的30%計61201209.55元分配給甘肅蘭澳公司 (應扣除甘肅蘭澳公司已分得的部分25990726.33元,實際應付55210447.22元);[1]二、駁回甘肅蘭澳公司的第1、2、3項訴訟請求。

            甘肅蘭澳公司和沁陽沁澳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法》和沁陽沁澳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的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的職權。據此,公司的盈余分配決定權在股東會,是否分配盈余、如何分配盈余均由股東會決定。這屬于公司自治的范疇。人民法院不應代替公司作出經營性判斷和選擇;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應當尊重公司的自治。根據沁陽沁澳公司2008年7月9日和2009年9月18日的股東會決議,沁陽沁澳公司已經將2007年度和2008年度的利潤為股東分配了紅利。在此情況下,甘肅蘭澳公司再要求以“補充協議”的約定內容作為利潤分配的依據,不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一審判決依據補充協議的約定對沁陽沁澳公司2007年、2008年度的利潤予以分配不當,二審應予以糾正。2011年5月19日,依照《公司法》第37條、第38條、第4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3項之規定,該院判決:一、撤銷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焦民三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二、駁回甘肅蘭澳公司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爭議的核心問題是:人民法院能否裁判公司分配股利(又稱紅利或盈余)給股東?這涉及到公司股利分配行為的性質、股東股利分配請求權的救濟方式和股利分配中的自治與司法干預等問題,以下分別予以分析。

            一、股利分配屬于公司自治事項

        第2篇:投資股權分配方案范文

        關鍵詞: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利潤分配和國外股利理論、以及發達國家股利策略比較來說,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實行的過程當中暴露了很多的獨特之處:上市公司當中,股利的分配傾向依然是變化方向讓人沒有頭緒,并上市企業施行哪一種分配的政策,傾向大的比例分紅或者不分配,都會有聲音提出不同的意見,覺得實施的結構不合理,不符合公司約定的公司準則。對于西方先進的財務股利政策的方法,在學習是過程里,我們應當立足于具體國情,學習國外科學的理論以及研究實踐,在企業利潤分配的這個重點上來探討是非常有意義的,有鑒于此,本文選取股利的政策來作為討論的目標。

        一、股利政策的基本介紹

        股利指的是公司股東們從公司所獲得的收益,它是以股東的權益金額為分配的準繩。但是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人們通常會把股利,股息還有紅利的概念搞混淆,準確的說這三者還是有些不同的。股息指的是優先股的股東按公司準則的約定比率每年拿取的營業利潤;紅利則是指普通股股東于派送股息之后從公司獲得的剩余收益。而股利政策是指在利潤分配時,企業在股利分配和留存收益之間做出選擇。

        二、我國存在的問題

        (一)股利的支付率普遍很低

        公司的股利政策主要是在以下兩者進行選擇:一個是積累還是進行分配;二是使用現金股利的方式還是采用股票股利。是積累還是分配這關系到投資者現在的利益和長遠的收益,同樣影響到上市公司未來可持續發展的潛力。這無論是對上市公司而言,還是對于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都是弊大于利。但是純粹地多保留較少的分配股利又會傷害到股東們的投資意愿,誘使股東由注重投資收益變成去獲取短期的投機性差價。

        (二)股利分配的方式缺乏穩定性

        頻繁地更改者分配利潤的方式,使得投資人很難去適應公司的政策。按國務院改革委《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相關規章,公司股利分配的方式有兩種即,使用現金股利還有股票股利這兩種。但是上市公司在現實的施行股利分配政策中,卻衍生性地使用了諸多的不是很合理股利分配方案,比如:只派現、只送股、派現又送股,和轉增股本或增資配股。

        (三)股利支付率的水平缺乏穩定性

        股利支付率缺乏連續性往往是為了平潤股利的賬面水平,但是企業的良好形象很可能因此受到不良影響。長期以來我國上市公司股利的支付率,或者股利的分配形式都過多的進行變換嚴重缺乏應有的連續性,上市公司一味地濫用財務管理的政策來修正自己的賬面卻使得投資者在面對股利政策的變化時感到無所適從。公司濫用股利政策是方式可以分為以下二種:第一、缺乏股價的閥值一味地比較,結果使得股價長期保持在超高市盈率的狀況下;第二、股利的支付率高低水平過于隨即,股利形式一下子派現有會突然送股或者索性不分配了。

        (四)股利分配的實踐操作非常不符合制度規范

        董事會在接受到股東大會對股利分配方案后具體擬定的專業性很差經常是隨便去更改股利的分配方案,節后就造成了在二級股票市場股價出現不正常的波動。另外,即使是同一家公司經常對自己的股份會針對性地來制定各種不同分配的方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本來是股份公司公司準則中最最基本的基本制度,但是由于我國上市公司的特殊情況,一個公司中經常是國家股、法人股和公眾股這幾種并存著,于是不少公司就對不同的投資人在同樣是公司股份的情況下使用了不一樣的股利政策。

        三、對股利政策問題的應對方法

        (一)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能力,使股利政策更加合理

        (1)提升上市公司的經營獲利水平,這個是根本;

        (2)研究公司的最佳資本結構,合理確定權益資金數額;

        (3)分析公司收益的穩定性;

        (4)分析企業所處于的成長所處的發展階段來制定對應有利于公司成長的股利政策。

        (二)進行股權分置,平衡股權結構的勢力對比

        我國上市公司不規范股利政策的現狀和上市公司極不合理的股權結構有很大的關系。在我國,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均由從國企直接地改制而來,國有股、法人股占絕對的的控股地位使得公司的股利政策往往傾向于大股東的利益。于此相對應的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基本上被渺視了,同時中小股東更是無力去左右公司股利的制定。

        (三)完善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制度

        (1)貫徹執行累計投票制度;

        (2)實行股東表決回避制度。

        (四)完善立法建設,遏制不分配行為

        進一步地讓信息披露變得更加透明。對于那年不分配利潤的公司要在年度財務報表中詳細披露不分配利潤的原因。這樣一來,既可以維護廣大投資者的權益,又可以不損傷公司的發展。

        (五)股利分配的方式可以使用多種方式

        上市公司的股利形式應該要多樣其實沒有必要去一定用現金股利。從我國企業的發展水平階段來看大多數還是處于成長期,集需要大量的現金資產進行項目改造、技術升級。所以通過強制企業使用現金的股利方式進行分配將會對上市企業會造成巨大的不良效果。

        (六)推進獨立董事制度

        獨立董事本來應該是強化輔助監督。但由于體制的執行還不成熟,我國其實真正意義上還沒有讓獨立董事揮作用的地方。但是新的《公司法》已經把獨立董事的規定寫入法律中,這就有法可依將會使獨立董事在實際工作中理由更加充分。

        (七)大力提高投資者的素質

        國外那些成熟的證券市場往往機構投資者是市場的主力,有實力的投資者有能力對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擁有較大的權重。投資機構具有很多有利于市場結構性發展的優良特質,所以在我國這個早已投機過度的市場,鼓勵發展機構投資者可以發揮他們資金的實力和理財的專業性,可以加強股市的穩定性使得股價最終來依據公司的經營成果而變化。并且讓廣大沒有投資專業知識的中小投資者們加入投資基金當中,這樣就可以讓資金流向效率高的投資對象以規避風險并且獲得收益。

        (八)讓資本市場發展更加成熟

        目前中國資本市場融資渠道過于單一并且融資成本過高。另外,股票等權益成本也大大的小于債務融資成本,使得上市公司過分使用股權并礙于債務成本有時就索性不分配。所以亟待讓資本市場充分發育,使各種融資渠道的成本基本維持平衡而不是讓有些融資方式徒有其名。(作者單位:江西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徐雪芬,紀建悅.公司治理與上市公司股利政策[J].新金融.2005,(1)

        第3篇:投資股權分配方案范文

        【關鍵詞】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股利政策

        改革開放至今,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短短的十幾年,股票市場今天已成為人們經濟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在我國的經濟建設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在充分肯定我國股票市場取得巨大成績的同時,仍應看到,我國的股票市場還十分年輕,與成熟市場相比,在立法、監管、規范等方面還有待于進一步的加強,有許多問題有待解決,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就是其中一個值得關注的領域。

        一、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存在的問題

        (一)上市公司存在不分配股利現象嚴重,股利支付率長期偏低

        股票作為一種資本投資方式,風險較高。上市公司為了補償其風險,應給予其較高的投資回報。然而在2000年以前,大多數公司沒有股利分配,在證券監督委員會對股利分配做出強性規定以后,許多上市公司不得不進行股利分配,但現金分配極少,遠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根據滬深兩家1173公司的2001年年報,其中有452家未進行年度股利分配,所占比例為38.53%。2001年度有盈利但不進行股利分配的公司達274家。在分配預案中實施股利分配的668家公司中,現金支付率在25%以下的公司有120家,其中每股收益超過0.80元的5家公司現金股利支付率竟低于15%。不考慮超能力分配的53家公司,有分配能力的上市公司平均現金股利支付率也僅為35.3%,比起國際證券市場50%的現金股利支付率仍屬偏低。[3]

        (二)股利分配方式呈多樣化,且無規律

        我國上市公司無論是股利支付率,還是股利分配形式均頻繁多變,缺乏連續性。股利支付率時高時低,股利形式多變,毫無規律可言,投資者很難從現行的股利政策推知未來股利如何變化。2000年以前,股利分配的公司較少;2000年-2004年,分配現金股利的公司數量迅速增加;2005年以后,分配現金股利的公司總體有所下降,但在各種股利分配方式中,現金股利仍居絕對的主導地位。[4]大部分公司迎合市場和政策的需要,市場喜好送股則送股,市場喜好公積金轉增則轉增公積金,市場流行不分配則不分配。

        (三)股利政策多變不穩定

        上市公司中能夠連續進行股利分配的公司很少,短期行為嚴重。派現、送股、轉增股本、派現并送股、派現并轉增股本、送股并轉增股本等多種股利分配方式在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均有出現,且不穩定。即使股利分配方式多樣化,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也很難從現行的股利政策來預測企業未來的發展前景:是否分配股利、股利可能以何種形式發放均無從參考,沒有任何規律。股利分配政策不穩定,使股利政策向市場傳遞信息的功能不能發揮。股利分配政策不穩定也直接影響了廣大股東的投資收益,加劇市場股票投機行為,不利于市場資源配置。

        (四)股利分配過程中,股票股利未得到充分利用

        由于轉增股本擠占了其空間,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中沒有充分運用股票股利。雖然股票股利逐步發展,形勢良好,但從總體比例,遠低于現金股利的比例。上市公司的分配方案加以分析,不難發現若大股東是個人投資者或民營企業,上市公司會更加傾向于分紅派現。而股票股利未得到充分利用。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問題的形成根源

        (一)股權結構不合理,股權集中度較高

        2005年證監會、國資委等部委通過頒布實施《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致力于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異,國有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權重呈下降趨勢。但由于歷史原因,在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中,國有股總量和權重整體上仍占絕對優勢。未流通的國家股和法人股約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0%,流通股約占40%,這就導致了部分上市公司中大股東處于絕對控股地位。[5]在這種情況下,使得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人”現象嚴重,是否支付股利以及以何種方式支付,很大程度上都反映了控股股東的意愿。控制性股東是公司中具有控制權的大股東。控制性股東出于維護自身利益的目的,可以左右公司的股利分配,打亂公司已計劃的長期股利分配方案,甚至使公司根本無法從長遠利益考慮制定適度的股利政策,從而侵占中小股東利益。

        (二)資本市場發展尚不成熟,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約

        當前,我國對股利分配的探索還處在起步階段,由于缺乏科學的股利分配理論作指導,使得管理層制定股利政策時沒有章法可循,這就直接導致了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十分不規范。由于我國股市還不成熟,紅利與股價之比很低,與資本利得相比更微不足道,投資者主要期望從股利波動中獲利。少數與上市公司利益相關的個人或機構為了賺取該企業股票的投機收益,利用其影響促使管理當局分配股票股利,甚至高比例送股或轉增股本。與成熟資本市場恰恰相反,在西方成熟股市,投資者大都關心的是拿到手的現金股利,而不在乎虛有的送股。

        我國的經紀市場尚未完全建立,并購市場尚不發達,市場退出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這使得公司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約。由于政府部門保護等多種原因而遲遲無法成功實施上市公司退出機制,導致嚴重虧損甚至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沒有及時退出市場,一些公司即使長期被暫停上市,但依然沒有從證交所摘牌,公司的相關責任人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這種外部制約機制的匱乏,也使得上市公司從融資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制定股利政策。而極少考慮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第4篇:投資股權分配方案范文

        [例1]2008年1月1日,A公司與B公司達成合并協議約定:A公司以銀行存款800萬元,原價1000萬元(已計提折IH300萬元)的固定資產(當日公允價值為800萬元)以及原價1000萬元(已攤銷200萬元,并已計提減值準備160萬元)的無形資產(當日公允價值為600萬元)向B公司投資,占B公司股份總額的60%,享有B公司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21萬元。B公司當日所有者權益總額3000萬元。A公司當日“資本公積金――股本溢價”科目貸方余額180萬元,“盈余公積”科目貸方余額100萬元。分別按下列兩種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情況一:A與B同為C公司的子公司(即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則合并日A公司會計處理為:

        (1)借:固定資產清理 7000000

        累計折舊 30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0

        (2)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17790000

        應收股利 210000

        累計攤銷 20000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160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800000

        盈余公積 100000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7000000

        無形資產 10000000

        銀行存款 8000000

        注:17790000=30000000×60%-210000

        情況二:A與B之前沒有任何投資關系(即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則購買日A公司會計處理為:

        (1)借:固定資產清理 7000000

        累計折舊 30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0

        (2)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21790000

        應收股利 210000

        累計攤銷 20000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16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7000000

        無形資產 10000000

        銀行存款 8000000

        營業外收入 600000

        注:21790000=8000000+8000000+6000000-210000

        以上會計處理均是參照會計準則進行,但筆者認為,情況一中,A公司合并日應確認對B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應為1800萬元,不應扣除21萬元股利,這是因為:

        (1)如果B公司是2000年1月3日宣告分派(但尚未發放)現金股利35萬元(A公司享有60%,即21萬元),則2008年1月1日,B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為3035萬元,A公司取得的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權投成本為1821萬元(3035×60%),2008年1月3日,A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收股利 21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210000

        此時,A公司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1800萬元(1821-21)。如按有關教材的解釋,由于B公司推遲了兩天宣告分派現金股利,A公司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就增加了21萬元(1800-1779),顯然有悖于會計信息質量的可比性要求。

        (2)《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使用說明指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在購買日按企業合并成本(不含應自被投資單位收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而對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則無以上括號內的內容,說明筆者提出此觀點符合準則制訂者初衷。

        [例2]A公司于2007年5月1日取得B公司80%的股權。為對B公司進行該項控股合并,A公司發行了600萬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價3元)作為合并對價。當日,B公司的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為2000萬元;A公司享有B公司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20萬元;A公司為進行上述企業合并支付的審計費用、資產評估費用、法律咨詢費用等直接相關費用10萬元。分別按下列兩種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情況一:A與B同為C公司的子公司

        (1)借:管理費用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2)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15800000

        應收股利 200000

        貸:股本 6000000

        資本公積――一股本溢價 10000000

        情況二:A與B之前沒有任何投資關系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17900000

        應收股利 200000

        貸:股本 6000000

        銀行存款 10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2000000

        注:17900000=6000000×3-200000+100000

        注意,凡借記或貸記“股本”科目的金額均按相應的股票面值計量;此外,無論是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還是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發行普通股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均不屬于應計入企業合并成本的范圍,應沖減溢價收入等。

        二、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的成本法

        [例3]甲公司20×3年1月1日以800;廳購入乙公司3%的股份,購買過程中另支付相關稅費3萬。乙公司為一家未上市的民營企業,其股權不存在明確的市場價格。甲公司在取得該部分投資后,未以任何方式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及利潤分配情況為:20×3年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1000萬,當年宣告分派利淮1900萬;20×4年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2000萬、當年宣告分派利潤1600萬;20×5年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1600萬、當年宣告分派利潤400萬。

        (1)20×3年取得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8030000

        貸:銀行存款 8030000

        (2)20×3年5月2日宣告分派利潤

        借:應收股利 27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270000

        (3)20×4年5月2日,應累計沖減投資成本金額為450000元[(9000000+16000000-10000000)×3%],已沖減投資成本270000元,應再沖減投資成本180000元。

        借:應收股利 48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180000

        投資收益 300000

        (4)20×5年5月2日,應累計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為-3000元[(9000000+16000000+4000000-10000000-20000000)×3%],小于0,說明甲公司至20×5年5月2日止未“超額分配”現金股利,應將已沖減的投資成本恢復至零為限:

        借:應收股利 120000

        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450000

        貸:投資收益 570000

        會計處理驗證分析:(a)甲公司至20×5年5月2日止已經沒有“超額分配”的現金股利;(b)甲公司投資以來累計分得現金股利87萬元(27+48+12),根據(a),已不存在“超額分配”的現金股利,應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c)以上20×4年5月2日的會計分錄已確認投資收益30萬元,20×5年5月2日的會計分錄又確認投資收益57萬元,合計確認投資收益87萬元;(d)累計沖減的投資成本已經恢復至零。以上會計處理正確。

        三、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的權益法

        [例4]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2007年至2009年對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投資業務的有關資料如下:(1)2007年3月1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2000萬購入丙公司股份,另支付相關稅費10萬。甲公司持有的股份占丙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20%,對丙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有重大影響,并準備長期持有該股份。甲公司取得該項投資時,被投資方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為1000萬,預計折舊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已使用4年,公允價值為900萬元。2007年3月1日,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950097元;(2)2007年4月1日,丙公司宣告分派的2006年度的現金股利100萬元;(3)2007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分派2006年度的現金股利;(4)2007年11月1日,丙公司因合營企業資本公積增加而調整增加資本公積150萬元;(5)2007年度丙公司實現凈利潤400萬元(其中1至2月份凈利潤為100萬元);(6)2008年4月2日,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于2008年3月1日提出的2007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審議通過的分配方案為: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按凈利潤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分配現金股利120萬元。該利潤分配方案于當日對外公布;(7)2008年,丙公司發生凈虧損600萬元;(8)2008年12月31日,由于丙公司當年發生虧損,甲公司對丙公司投資的預計可收回金額為1850萬元;(9)2009年3月20日甲公司出售對丙公司的全部投資,收到出售價款19510萬元,已存入銀行。要求編制甲公司對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分錄。

        (1)借;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成本) 20100000

        貸:銀行存款 20100000

        (2)借:應收股利 2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成本) 200000

        甲公司取得該項投資時,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1900萬元(9500×20%)的,不調整已確認的初始投資成本。

        (3)借:銀行存款 200000

        貸:應收股利 200000

        (4)借: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其他權益變動)30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00000

        (5)投資后被投資方實現的賬面凈利潤為300萬元(3至4月,即不含1至2月的100萬元),按公允價值調整后的凈利潤為258.33萬元[300-(900-600)/6×10/12],投資方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151.67萬元(2158.33×20%)。

        借: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損益調整) 516700

        貸:投資收益 516700

        (6)借:應收股利 24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損益調整) 240000

        (7)2008年被投資方實現的賬面凈利潤為-6001萬元,按公允價值調整后的凈利潤為-650萬元[600-(900-600)/6]投資方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130萬元(-650×20%)。

        借:投資收益 13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損益調整) 1300000

        (8)借:資產減值損失 6767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676700

        注:67.67萬元=(2010-20+30+51.67-2A-130)-1850

        (9)借:銀行存款 19500000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676700

        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損益調整)10233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成本) 19900000

        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其他權益變動)300000

        投資收益 1000000

        同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00000

        貸:投資收益 300000

        [例5]2007年1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其庫存商品對乙企業投資,投出商品的成本為180萬,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200萬,增值稅率為17%(不考慮其他稅費)。甲上市公司對乙企業的投資占乙企業注冊資本的20%,甲上市公司采用權益法核算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投資合同約定,被投資方如果發生巨額虧損,投資方應按照虧損額1%的比例支付乙企業扶助款項,以幫助乙企業盡快盈利。2007年1月1日,乙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公允價值)為1000萬。乙企業2007年實現凈利潤500Er。2008年乙企業發生虧損2000萬。假定甲企業賬上有應收乙企業長期應收款30萬且乙公司無任何清償計劃。2009年在調整了經營方向后,乙企業扭虧為盈,當年盈利800萬。2007年1月1日,乙企業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250萬(假定乙企業2007年1月1日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要求編制甲上市公司對乙企業該項投資相關的會計分錄。

        (1)甲上市公司對乙企業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成本) 234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800000

        貸:庫存商品 1800000

        (2)甲公司取得該項投資時,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乙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16萬元(1250×20%-234)的,應按其差額調增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并計入營業外收入。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成本) 16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60000

        (3)2007年乙企業實現凈利潤5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1000000

        貸:投資收益 1000000

        (4)2008年乙企業發生虧損2000萬元

        借:投資收益 384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 3340000

        長期應收款 300000

        預計負債 200000

        以上先沖減“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科目,沖減至零為限;不足沖減的,再沖減“長期應收款”科目,沖減至零為限;仍然不足沖減的,再確認預計負債,但以投資合同約定的虧損額的規定比例為限。此時,尚有未確認的虧損額16萬元(2000×20%-384)應登記在備查簿中。

        (5)2009年乙企業盈利800萬,投資方應享有160萬,先沖減登記在備查簿中的尚未確認的虧損額16萬,然后再按與上述順序相反的順序,減記已確認預計負債的賬面余額,再恢復長期應收款的賬面價值,然后增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科目的金額,同時確認投資收益。

        借:預計負債 200000

        長期應收款 300000

        第5篇:投資股權分配方案范文

        股權分配合同書范文一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投資合作全腦教育培訓中心達成如下投資合作協議:

        一、投資合作背景

        1.1 培訓學校初期資本為人民幣 元整,后期資本投入按各人所占股份比例分擔。

        二、合作與投資

        2.1 合作方式

        雙方共同投資,共負風險,共享利潤。

        2.2 投資及比例

        2.2.1 雙方各自投資額及比例如下:

        甲方: 投資 元人民幣,占總投資比例

        乙方: 投資 元人民幣,占總投資比例

        2.2.2 雙方應于20xx年 月 日前將投資款繳納于指定賬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財務收據。

        三、收益分配

        3.1 利潤分配比例

        3.1.1 雙方經營全腦教育培訓中心期間的收益分配以雙方實際投資的比例予以分配。

        3.1.2 利潤分配計算及時間

        3.1.2.1依照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所規定提取相應的發展基金或公益金等之后予以核算公司的可分配利潤。

        3.1.2.2 每季度核算一次公司可(由誰核算,于哪天分配)分配利潤并予以分配。

        四、轉讓投資或股權份額

        4.1 不論雙方是否作為股東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一年內,雙方均不得轉讓投資或轉讓股權份額。(前期必須要把一年的財務預算做出來。并且保證在自然情況下的財務預算的變動范圍)

        4.2 本協議生效之后,一方要轉讓投資或轉讓股權份額,需提前2個月通知其它合作方且取得其它合作方的書面同意,其它合作方有優先認購權。在其它合作方既不同意轉讓投資或轉讓股權、也不認購所轉讓的投資或股權份額時,轉讓方可以向雙方之外的他方轉讓投資或轉讓股權份額。

        五、股權變更登記

        5.1 股權變更之后雙方的持股比例與雙方的出資比例一致。

        六、合作經營管理

        6.1 合作經營期間,由甲方出任法人代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2 合作經營期間的公司管理、業務拓展、財務管理、人力資源配備及薪資等事項及其它重大問題由雙方共同決定,實行股份決策制,股份持平時以票數決定。

        七、未盡事宜

        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

        八、附則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簽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 期: 日 期:

        股權分配合同書范文二甲方:

        乙方:

        丙方:

        以上三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東莞市東坑鎮。

        二、經營范圍:

        公司的經營范圍將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三、公司的注冊資本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50萬元整(¥:1500,000元)

        經公司全體股東同意后,可向原審批機關和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增加或減少本公司的注冊資本。

        四、股東名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股東名稱

        認繳的出資額

        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出資方式

        馮xx

        500,000

        33.33%

        現金

        葉xx

        500,000

        33.33%

        現金

        肖xx

        500,000

        33.33%

        現金

        五、出資期限

        公司股東應于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各自認繳的出資額以現金方式出資繳入下列帳戶,否則應按實際出資來享有公司的股份,且要承擔違約責任。

        戶 名:

        帳 號:

        開戶銀行:

        六、依《公司法》和協議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七、股東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

        2.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

        3.優先購買其他股東的出資,優先認繳公司的新增資本;

        4.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資比例獲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

        5.依公司法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按期足額交納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2.負責提供成立公司所需要的各項手續等;

        3.籌建費用由馮就中墊付,公司成立后,經股東的授權代表審核后列入公司有關會計科目中;如公司未能成立,由各方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承擔;

        4.依公司法承擔的其它義務。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份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九、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經理。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3、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4、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5、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6、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7、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四人。其中甲方委派2人,乙、丙方各委派1人擔任董事。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設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4、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設經理,經理由甲方委派。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4、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5、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6、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乙、丙方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乙、丙方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乙、丙方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十、公司的籌建

        公司的籌建由甲方負責。籌建期間的費用以獨立的帳簿記載,公司成立后,經股東的授權代表審核后列入公司有關會計科目中。如公司未能成立,由各方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承擔。

        十一、本協議的終止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協議將終止履行:

        1.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公司未能在一年內設立;

        2.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解散。

        十二、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均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違約方的違法行為給守約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失,違約方應予賠償。

        十三、爭議的解決

        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各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訴一方注冊地的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十四、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經各方協商,可另簽訂補充協議。

        十五、本協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自各方簽字之起生效。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股權分配合同書范文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X方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于XXXX年X月簽訂本協議。

        1 公司名稱和住所

        1.1 公司名稱:

        1.2 公司住所:

        2 公司經營范圍:

        3 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XXX萬元

        4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股東名稱:_________________出資額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

        股東名稱:_________________出資額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

        股東名稱:_________________出資額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

        5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5.1 股東權利:

        5.1.1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5.1.2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1.3 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5.1.4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1.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5.1.6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5.1.7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1.8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5.2 股東義務:

        5.2.1遵守公司《章程》;

        5.2.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5.2.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比列)承擔公司的債務;

        5.2.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備注:所有股東在簽屬該協議日起X年內無特殊情況下不得退股,否則所持股份將自動貶值為當下股值的XX%被公司收回,由股東會管理。)

        6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6.1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6.2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6.3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7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1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 下列職權:

        7.1.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7.1.2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7.1.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7.1.4審議批準董事長的報告;

        7.1.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7.1.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1.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1.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1.9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7.1.10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7.1.11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7.1.12 修改公司章程。

        7.1.13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7.1.14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7.1.15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XX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X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長、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

        7.1.16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

        7.1.17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而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7.2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X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職權:

        7.2.1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猜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7.2.2 執行股東會決議;

        7.2.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7.2.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7.2.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2.6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2.7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2.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2.9 提名并選舉公司行政總裁(以下簡稱為CEO)人選,根據CEO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7.2.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3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7.3.1 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7.3.2 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7.3.3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7.3.4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特。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依次由副董事長和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7.3.5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7.4 公司設執行總經理1 名,副總若干,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7.4.1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7.4.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7.4.3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7.4.4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4.5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執行總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7.5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7.5.1檢查公司財務;

        7.5.2 對董事長、董事、執行總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7.5.3 當董事長、董事和執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董事和執行經理予以糾正;

        7.5.5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7.5.6 公司董事長、董事、執行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8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據書面報告,并應于第二年X月XXX日前送交各股東。

        9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9.2 股東會決議解散;

        9.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9.4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9.5 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9.6宣告破產。

        9.7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6篇:投資股權分配方案范文

        關鍵詞:創業板;IPO企業;財務審核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9-00-01

        針對創業板IPO企業的財務審核中應重點關注的幾個方面概述如下:

        一、內部控制調查

        發行人企業應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但創業板IPO企業初期,往往存在企業創始人股權較為集中,企業關鍵管理崗位等人員往往存在家屬裙帶關系聯結,公司治理往往會存在先天不足,難以形成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關鍵崗位未能達到內控要求,關鍵內部控制程序缺失,會計基礎不夠規范,財務管理基礎薄弱,對合規經營觀念淡薄,資產權屬關系不清晰,資產管理薄弱,財務不夠獨立,關聯關系未理清,關聯交易往來不夠規范公允。

        故要深入了解企業所處的行業環境和經營特點,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全面了解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判斷企業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內控是否有效,檢查有關內控的執行情況,從而判斷企業內控的可信賴程度。對審計中發現的內控薄弱環節,審計人員要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建議,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機制。確保內部控制制度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和效果這三性要求。

        二、與發行條件直接相關的調查

        1.發行人企業經營一種業務。發行人企業應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對主要經營一種業務的判斷,指的是一個類別的業務,不用以最終的產品來判斷,源自同一核心技術、同一原材料、同一客戶的業務等比較寬泛,一個公司在發展過程中自然生長的業務,有合理的商業邏輯的業務。若完全沒有關系,則輔業的幾個指標不能超過30%。一種業務之外經營其他不相關業務的,最近兩個會計年度以合并報表計算同時符合以下標準:其他業務(另外一種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總額不超過一定比例(30%),其他業務利潤占利潤總額不超過一定比例(30%)。

        2.成長性。成長性是創業板企業的必要條件,是目前創業板企業市盈率高的支撐。一些企業對外部經濟條件、氣候條件等依賴較強,因此成長性不確定。故要關注成長類型,成長的驅動因素是什么,市場及收入提升空間,成本費用控制手段,產品結構變化。審核中,為判斷成長性,一般每個季度要求企業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數據,根據財務數據判斷經營情況,安排審核進度。

        3.持續盈利能力。關注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型的客戶是否存在重大依賴;其最近一年的凈利潤是否主要來自合并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特別要關注新增客戶和新增項目導致的利潤增長,這種增長是否有可持續性。

        4.是否存在稅收優惠依賴。要關注稅收優惠的依據,若依法納稅且所享受的稅收優惠均符合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法規的稅收優惠沒有實質,該部分無比例限制,發行人享受的稅收優惠下一年度應不存在被終止的情形。即關注稅收優惠的穩定性、持續性。對于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準文件或偶發性的稅收返還、減免等,必須計入非經常性損益,且在非經常性損益扣除后必須仍符合發行條件。其稅收優惠比例是否小于凈利潤的30%。并看是否可持續,趨勢上占比是否越來越少,如是,需做風險提示。

        5.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或有事項。關注企業是否存在重大承諾事項,有無重大償債風險,有無訴訟、專利糾紛、責任事故等重大或有事項,并審查企業對外擔保、抵押事項,是否存在因此可能導致的重大或有事項。

        6.財務獨立性。關注企業是否有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關注是否存在不符合常理、常情、常態的情況,如是否存在特殊捐贈、多次重組、年末大量大額合同,關聯交易是否公允。

        7.股利分配問題。對利潤分配方案申報時尚未實施完畢的,或者在審核期間提出向現有老股東進行利潤分配的,發行人必須實施完現金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發審會審核。利潤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或者轉增股本的,必須追加利潤分配方案實施完畢后的最近一期審計。

        8.關注無形資產占比(但不作為發行條件)。對于公司生產經營確實需要的無形資產比例是否偏高,有無存在對企業無用的無形資產投入注冊資本的情況,無形資產是否有完備的手續,研發費用資本化比較大的項目要關注其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形。

        9.稅收問題。關注企業的稅種、稅率是否合法合規,近三年內有無稅收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受過稅務部門處罰,有無存在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準文件,或偶發性的稅收返還、減免。有無存在虛假增值稅發票的問題,因此種情況證監會肯定不通過。

        三、對財務報表編制是否符合會計準則相關規定的審核,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1.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合理性。調查公司具體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折舊、壞賬計提等重要會計政策、估計與同行業橫向比較,與企業實際情況是否相符。關注近期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有無重大變動,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動對企業的經營業績影響是否重大,同一管理層對同一事項在報告期間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所做的會計估計應前后一致。

        2.收入成本的合理性。收入成本的確認方式和核算是否合理,能否反映經濟實質。分析收入會計政策的合理性,審核收入確認時點的合理性,成本確認和計算的正確性。看跨期收入和成本的確認是否有平滑業績的嫌疑。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企業,要重點關注完工百分比確定的依據,關注報告期末是否存在異動情形。分析財務數據是否與銷及業務模式符合。分析毛利率的合理性,與真實情況是否吻合。對季節性風險需作重要審查,并要求進行具體、定量的詳細披露。

        3.股權激勵是否屬于股份支付。檢查企業的股權激勵方式和政策,分析其股權激勵是否屬于股份支付,要充分論證股份支付所適用的條件,審核中高度關注運用股份支付處理操縱利潤的情形。

        第7篇:投資股權分配方案范文

        1、股利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具有很強的盲目性和短期性。股利政策的決策中,股利支付率和支付的穩定性是兩個重要的內容。但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中未流通的國有股和法人股處于絕對控股地位,使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較多地傾向于滿足大股東的意愿,而沒有把中小股東的利益放在應有的位置上,因而在股利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上,沒有把股利政策放在公司長遠發展戰略的高度進行決策,沒有明確的股利政策目標,股利分配隨意性強、短期性重,進而導致股票價格經常波動。這實際上不僅對公司信譽造成了直接影響,而且由于股票價格代表了上市公司的價值,也因此阻礙了公司最佳財務管理目標(企業價值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實現。

        2、既派又配現象普遍。“風險與收益對等”,因此,作為公司風險的最大承擔者——股東理應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有權利要求公司在有盈利的前提下分配利潤。然而,從1995年到1999年,不分配利潤的上市公司數在逐年上升,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中相當一部分僅僅只是微利,而同時現金流動性較差,如要派現,將嚴重影響其正常的生產經營;二是有些上市公司雖業績尚可,但總股本和流通股規模已相當大,使得這些公司的股本擴張能力減弱,送股也不可能。但自2000年以來,派現送股的上市公司數卻有所上升,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并不是大部分上市公司已扭虧為盈或者是公司已開始為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考慮,而是上市公司通過派現可以達到配股融資的目的,因為證監會就公司配股資格有如下規定:公司凈資產收益率必須連續三年超過10%,一些公司就采取了發放現金股利以降低凈資產額、提高凈資產收益率的作法。

        3、股利分配行為極不規范。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有些公司的董事會經常修改股利分配方案,使得股利政策缺乏連續性、嚴肅性和權威性,也造成了股票二級市場的異常波動;二是一家上市公司卻多種分配方案并存,這是因為我國上市公司往往同時擁有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等多種股票,為滿足這些不同投資主體對股利分配不同的喜好,不少公司就會同時制定多個分配方案,盡管這些方案可能會使不同投資主體的利益相互損害。

        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措施

        1、從國家方面來看,主要應作好兩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國有股減持、法人股流通的步伐以進一步優化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我國股票市場規模在不斷擴大、居民儲蓄存款也在逐年增加,資本市場已有能力消化法人股,因此,證券監管部門應積極探索和研究促進法人股流通的切實可行的方案。

        二是進一步完善有關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規,具體講,可增加對上市公司派發現金股利的限制和不分配股利的限制。對上市公司派發現金股利的限制可通過制定一個下限和一個上限來實現:對分配股利的上市公司規定一個最低限,而對那些抱有配股融資目的公司應規定一個最高限。制定下限是因為上市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有利于投資者對股票市場持有正確的心態、改變我國股票市場過度投機的現狀、進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上限是為了限制有些公司為獲得配股資格而大發股利。

        對上市公司不分配股利的限制是指證券監管部門可借鑒西方國家這方面的作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的分紅時間、規定公司保留盈余達到一定水平時必須分派現金股利,否則,公司將被加增額外稅款甚至終止上市資格,以限制公司超額累積利潤;另外,在審查上市公司配股資格時,除考核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外,還應把公司近幾年的分紅情況考慮進去,這樣既能促使上市公司盡可能利用好募股資金、提高股利分配意識,又能保障廣大投資者合理的投資回報。

        2、從上市公司方面來看,也應著重作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加強財務管理意識,充分認識股利政策對自身的重要影響,減少股利政策制定的盲目性,提高股利政策的決策水平。上市公司應充分認識到:股利政策的決策受到法律約束因素、公司自身因素、投資者因素等多方面的影響,如資本保全約束、資本充實原則約束;公司自身債務、未來投資機會、籌資成本、資產的流動性等方面的考慮;不同投資者對公司控制權的稀釋的不同關注程度和不同的投資目的等,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時,必須充分考慮以上各因素,權衡利弊,才能作出正確決策。二是盡量避免既派又配,積極采用多種籌資方式。如前所述,當前,上市公司既派又配現象很普遍,但實際上這兩種作法效果相反,很不經濟,這是因為現金股利需征稅,而且稅率高達20%,同時配股又需通過承銷才能完成,而承銷費用一般配股資金總量的一定比例提取,顯然,派現和配股同時進行會大大提高公司的融資成本。應當看到,上市公司融資方式有多種,如吸收直接投資、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尤其是可轉換債券、融資租賃等,不一定非通過配股這樣一種權益資本籌資方式才能籌措到資金,而且利用負債籌資還可充分發揮財務杠桿作用、提高權益資本利潤率、促進股東財富最大化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三是上市公司應根據本企業的成長生命周期,適時調整股利政策。企業的發展一般要經過一個較長的生命周期,而且每一個階段也將持續一個較長的時間,因此,上市公司應將自身的股利政策與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結合起來,針對各階段的特點,定性分析,在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穩定增長股利政策和低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的眾多股利政策種類中恰當選擇,以充分發揮各種股利政策的優勢,同時也可以在較長時間內保持股利政策的穩定性、避免短期行為,保持股票價格的穩定性、增強投資者的投資信心,進而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總之,筆者認為,國家和上市公司應共同努力,規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決策水平,以保護投資者合理利益,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8篇:投資股權分配方案范文

        關鍵詞:小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 長期股權投資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的差異比較分析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統一采用成本法核算。《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于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持股比例和性質不同,分別采用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

        (一)核算范圍的比較

        《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內容包括:(1)企業持有的對小企業、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2)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3)準備長期持有,并且活躍市場中有報價、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對于第(3)種長期股權投資在《企業會計準則》中通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內容包括:(1)企業持有的對其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2)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二)科目設置的比較

        《小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需要設置的科目有:(1)資產類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應收股利;(2)損益類科目:投資收益。

        《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需要設置的科目有:(1)資產類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下需要設置“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三個明細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應收股利;(2)損益類科目:投資收益、資產減值損失;(3)所有者權益類科目: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三)會計處理的比較

        1.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初始投資成本不同。《小企業會計準則》下,采用成本法進行初始計量。《企業會計準則》下,初始計量需要區分屬于同一控制下合并還是其他方式,如果屬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按照享有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確認初始投資成本,其他情況下,按照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確認投資成本。另外,若后續計量采用權益法核算,如果初始投資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兩者之間的差額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外收入,同時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2.持有長期股權投資期間,《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相同點是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下成本法核算一致。不同點是《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下權益法的核算不同。《企業會計準則》權益法下,需要根據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以及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的份額,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及“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同時確認“投資收益”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沖減“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而不是“投資收益”。

        3.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企業會計準則》下,若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準備,需要借方轉出“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權益法核算下,持有期間通過“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其他權益變動轉入“投資收益”科目。《小企業會計準則》下不涉及相關核算。

        (四)發生投資損失的比較

        1.確認條件不同。《小企業會計準則》下,損失金額與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和條件一致。《企業會計準則》下,投資損失僅與按照會計準則確定的可收回金額有關,與稅法規定不同。

        2.核算科目不同。《小企業會計準則》下,損失直接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和營業外支出。《企業會計準則》下,投資損失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和資產減值損失。《小企業會計準則》對于長期股權投資初始確認運用歷史成本,后續計量采用與企業會計準則成本法類似的處理思路。《企業會計準則》對于長期股權投資處理比較復雜,初始投資成本的確認需要區分企業合并及其他投資方式,企業合并進一步分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后續計量區分成本法和權益法。

        盡管《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核算方法不同,但是整個投資環節對損益的累計影響是一致的,只不過對各會計期間損益的影響不同。對于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核算的比較如上頁表1所示。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對于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核算實例講解

        例:甲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5 000萬元(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100萬元)取得乙公司30%的股權,甲公司對乙公司具有重大影響。2007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7 000萬元,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資產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等。

        (1)2007年乙公司向甲公司銷售商品,商品成本200萬元,價款300萬元,甲公司作為存貨至年末未對外銷售。2007年度乙公司實現凈利潤為1 000萬元。

        (2)2008年2月5日乙公司董事會提出2007年的利潤分配方案,按照2007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發放現金股利400萬元。

        (3)2008年3月5日乙公司股東大會批準董事會提出的2007年利潤分配方案,按照2007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發放現金股利500萬元。

        (4)2008年5月1日,甲公司收到了150萬元現金股利。

        (5)2008年乙公司因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導致資本公積增加100萬元。

        (6)2008年,上年乙公司向甲公司銷售的商品(商品成本200萬元,價款為300萬元),甲公司已全部對外銷售,2008年未發生內部交易。2008年乙公司發生凈虧損為800萬元。

        (7)2009年度未發生過內部交易。2009年度乙公司凈虧損為10 000萬元。

        (8)2010年8月10日甲公司銷售持有的對乙公司投資,出售價款為9 000萬元。

        甲公司分別作為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如表2所示(單位:萬元)。

        參考文獻:

        第9篇:投資股權分配方案范文

        一、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狀況

        (一)不分配公司比例大、股利支付率不高

        當前,雖然相關監督和管理部門已經加大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督力度,但上市公司中仍舊存在嚴重的不分配問題,更有部分公司根本沒有實施股利分配,監督部門規定要想再融資,必須實施現金分紅。因此,造成部分上市公司實施分紅的主要目的是完成再融資。[1]截至2016年2月4日,已有106家上市公司分紅預案,其中有86家公司了現金分紅預案。在86家公司的現金分紅預案中,分紅金額超過億元的公司有6家,它們分別是永大集團、浙江美大、史丹利、大富科技、百隆東方和金科股份,根據其的分紅比例計算,上述6家公司涉及分紅金額大約為1.5億元、1億元、1.43億元、1.92億元、1.65億元和2.07億元。這一結果雖說不算很低,但是由于在這些調查對象中存在部分上市公司現金派現能力較強,因而其現金分配比例相對較高,若將其去掉,得出的股利支付率則很低。

        (二)股利分配形式的多樣性

        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形式主要特點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方面,是在股利分配上大多數的上市公司都采用送股形式,很多上市公司在年終股利分配上都是采用送股方式,而通常不會直接派現,在很長一段時間,我國上市公司都側重于股票股利。如2013年,在股利分配方案中采用送股形式的公司在全國公司總數中更是達到了最高,約為55%左右,且在此之后也一直維持在的較高比值。

        另一方面,部分公司在公布股利政策時常常還會隨之出現股本擴張現象,包括配股和公積金轉贈股本,雖說其不是股利分配,但一般都與股利分配一起實施,這樣就會給投資者制造分配良好的假象,極大地干擾了證券市場的秩序。

        (三)股利政策波動多變,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

        一個上市公司經營持久和盈利高效的重要體現便是股利政策的穩定性,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穩定性的判斷主要從股利分配形式和股利支付水平兩方面進行。[2]通過對我國當前眾多上市公司進行分析可以看出,很多公司在股利支付和股利分配上欠缺穩定性和連續性,股利政策波動多變的情況十分明顯。一方面,是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不穩定且支付形式多樣,常用的三種形式分別為派現、送股及暫時不分配;另一方面,是上市公司盲目迎合市場需要,從眾行為明顯,如市場喜好送紅股則送紅股;市場喜好現金股利則派現;市場流行不分配則不分配。

        (四)股利分配行為不規范

        通過對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相關內容研究發現,其分配行為不規范重點包括三點:首先,是部門上市公司董事會在針對分配計劃制定上欠缺規范性。常常在原本制定計劃上胡亂篡改,從而給上市公司在市場中的正常運行帶來了較大影響;其次,是股利分配規劃不定性。我國股票類型包括有普通股、法人股、國家股等幾種,不同股票類型成本獲取以及股東股利側重點都各不相同。因此,為了更好滿足投資者需求的差異性,部分上市公式針對投資者制定了不同的股利分配方案,這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最后,是股利分配方案在實施過程中效率低下,常常存在延期問題。這給股東合法權益帶來了較大影響。

        二、股利政策對個人投資行為影響的實證分析

        (一)投資者更傾向于持有分配股利公司的股票

        即在公司股利政策的選擇上,分不分配股利會直接影響投資者的選擇。分配股利政策的公司會更受到投資者的青睞,具體表現在能夠分配股利的公司將會有更高的投資者持股比例。

        投資者更希望持有分配較多股利公司的股票,因為對于高股利分配公司的股票往往能夠起到一種“公示效應”,展現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的審慎。這樣,即使有投資人對投資者的業績不滿并且想要起訴,法院也會因為投資者的“審慎性”行為而偏向后者。同時,投資者往往享有稅收優惠,這樣投資者會更偏好那些分配較多現金股利公司的股票

        (二)投資者更傾向于持有分配股利較多公司的股票

        即在公司股利政策分配多少的選擇上,投資者會更傾向于那些分配股利較多的公司,具體表現在公司較高的股利分配政策將會導致投資者較高的持股比例。

        例如,養老金與銀行信托關系的研究。養老基金和銀行信托由于更嚴格的信托責任以及更大幅度的稅收優惠,養老金和銀行信托對比其他投資者來說,可能會更加偏好那些分配高現金股利的公司,而在我國社保基金企業年金也扮演了相類似的角色。

        (三)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更加偏好分配現金股利較多的公司的股票

        即不同的投資者會有不同的投資偏好,尤其是社保基金、企業年金這類投資者,因其有著更為嚴格的信托責任,所以他們更有可能表現出投資決策中的“審慎性”,因而他們可能更偏好于長期穩定的收益和較低的風險,所以會更傾向于投資那些分配現金股利較多公司的股票。而相對于其他投資者,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將會表現出更為明顯的偏好。

        三、建議與對策

        在資本市場中,投資者相較于個人投資者而言,一般有著較為理性的投資目標和比較長遠的投資目標,會以比較專業的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對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和公司的未來發展前景進行科學客觀的分析。同時,投資者由于對上市公司持有較為集中的股權,可以對公司管理層施加較大的影響力,從而發揮較強的監控作用。從這個角度出發,作者建議監管部門繼續著力擴大市場長期的資金來源,進一步優化投資者結構,大力引進培育投資者,推動社保基金、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長期資金,提高入市規模和比例。從資金來源看,基金購買者多數為普通居民,他們缺乏理性的投資理念和專業的判斷能力,往往根據市場短期漲跌而采取申購贖回,對基金經營的操作也造成了巨大壓力。因此,監管部門應推動保險資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長期性資金去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確保能夠使基金不再受短期業績的壓力,更多地關注企業的盈利能力和回報。同時,要加強對投資者投資行為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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