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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壽險責任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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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壽險責任論文

        第1篇:壽險責任論文范文

        關鍵詞:壽險責任準備金;精算;計算機實現。

        中圖分類號:F840.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599 (2012) 17-0000-02

        法定責任準備金是純保費定義,根據評估假設,這部分數額是以用來做未來的賠款[1],這種未來法定義的準備金計算忽略了公司的費用和失效率,是根據被認可的生命表和利率假設。按照保單給付的本質和一定的計算方法而得。過去法計算的準備金,則是根據評估假設得到的過去的純保費收入的積累值與過去賠款支付的積累值的差額。計算準備金的方法與保險人過去的實際經驗沒有關系,她只是依賴于生命表和利率的評估假設[2]。

        然而在利用生命表計算躉繳純保費時,可以看到所用的計算非常繁雜,困難,在實務中不可行,為簡化躉繳純保費的計算,就引入基本換算函數。換算函數表達式有二種方法:未來法和過去法。下文討論將看出未來法在計算機實現時的優越性。

        1 概述

        1.1 責任準備金的監管必要

        當保險公司的風險和整個市場回報的協方差為零時,期間成本很小,搞定成本適中,對保險人的準備金監管可能甚必要,即使消費者不知情或信息不完善。當成本或固定的成本較低進而保險公司可能會選擇次優準備金水平,這種做法主要源于“消費者的無知”,這樣如果沒有監管,保險公司自身建立的準備金通常利于社會最優化水平,而監管者能夠確定并強制執行一個至少更接近社會最優化水品的準備金方案[3]。

        1.2 責任準備金估算的誤差

        壽險業中往年的準備金估算誤差會影響隨后年份的財務狀況,也就是說,隨后年份中的準備金實際仍然保留了這些誤差。這樣將導致日歷年度財務狀況和報告盈余與事故年度的財務狀況和報告盈余在數值上相差甚遠。

        1.3 責任準備金估算的意義

        保險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的負債,不是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是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款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資金準備[4]。所以保險公司應該準確估算責任準備金,隨時準備履行其保險責任。

        由于人壽保險采取均衡保費的繳費方式,因而在投保后的一定時期內,投保人繳付的均衡純保費大于自然保費(或支出),此后所繳付的均衡純保費又小于自然保費(或支出)。這種逐年提存的負債就是壽險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將其每年收取的均衡純保費中的“負債”部分提取出來,并累積生息,其終值就是應提取的壽險責任準備金。

        按照保險制度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負債應當計量,其金額應當是清償該債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既然保險公司責任準備金在會計處理上應當確認,那么這就涉及到一個計量問題。但由于責任準備金的計量需要運用大量的假設、經驗數據和貼現率,造成會計人員難以從保險合同交易中直接計量負債的結果,它需要依賴保險精算人員運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進行計量。因此,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算需要精算技術的配合,這也是本論文研討的初衷。

        2 責任準備金估算

        2.1 利用換算函數精算責任準備金的精算現值

        一般來說,為配合計算機系統完成精算,我們為簡化精算現值的精算,將會引入換算函數[5]的概念,定義如下:

        2.2 換算函數下壽險的責任準備金(過去法和未來法)

        設保單的生效年齡 ,持續時間 ,保額 個單位。

        1.全期繳費情況

        (1)終身壽險

        未來法:

        過去法:

        (2) 年定期壽險

        未來法:

        過去法:

        (3) 年期兩全保險

        未來法:

        過去法:

        (4) 年期生存保險

        未來法:

        過去法:

        2.限期繳費情況

        (1) 年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未來法:

        過去法:

        (2) 年限期繳費 年期兩全保險

        未來法:

        過去法:

        3 在計算機系統實現下過去法和未來法對比分析

        根據上文可以看到,條件 ,只是所用準備金公式的基本基本要求。那么按照這一要求在未來法中有唯一值對應,也就是說在未來法的公式中條件 對未來法有用可定出 。但按照這一要求在過去法中,沒有唯一值對應,從過去法公式中可以看出當 時, 取任何值,條件 對過去法無壓縮作用,即在推導過去發公式是滿足條件 的 產生了增根,而未來法沒有產生增根,故采用過去法計算準備金時還要借用未來法定出 的才能計算,也就是說未來法公式在計算機系統實現的條件比較完善,故在計算機系統中計算式采用未來法計算準備金。

        4 結束語

        本文通過分析壽險業責任準備金換算函數概念,明確中兩類精算模型的計算方法,同時比較,兩者在計算機系統中實現時的區別,最終明確在計算機系統中應選用未來法計算準備金。對類似的壽險精算概念在計算機中實現有較高的借鑒價值。

        參考文獻:

        [1]王曉軍等編著.保險精算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

        [2]喬治斯·迪翁,斯科特·E·哈林頓編.保險經濟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3]喬治·迪翁主編.保險經濟學前沿問題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

        第2篇:壽險責任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本文在傳統精算學的基礎上,對隨機利率下的財產險中的比例賠付額(賠付額與時間相關)進行了分析。計算了隨機利率下的比例賠付保險的純保費和責任準備金,以及相關公司的風險。本模型的特點是將隨機利率引入比例賠付保險,這樣計算的純保費等各項數據更加貼近實際;其次本模型中的賠付額與時間相關,這樣險種更加靈活,具有吸引力。本文對于保險公司的財產險實務具有參考價值。 

            引言 

            在保險實務中,利率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具有一定的隨機性。尤其在長期的經濟行為中,采用固定利率可能會帶來預期與實際之間的較大偏差,隨機利率(random interest rate)在保險精算研究中已經成為熱點問題。隨著對精算理論研究的深入,利率隨機性的研究在近年來越來越受到重視。 

            1976年,Boyle考慮了壽險與年金中死亡率與利率均為隨機的情況一“雙隨機性Ⅲ”。相應的隨機利率的一般理論由Panjer與Bellhouse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建立。Beekman與FueIIing在1991年得到了利率由O-U過程和wiener過程建模的某些年金的二階矩;1993年又得到了利率由O-U過程和wiener過程建模的終身壽險給付現值的前二階矩。 

            本文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將隨機利率引入了保險模型中,討論了在死亡率為DeMoivre分布(參見文獻[2])下的比例賠付問題,對財產險實務具有參考價值。 

            順便指出;當死亡率服從Makeham分布時的情況,隨機積分通常不可積,在這種情況下,則只能用數值積分來做。 

            1、基本原理 

            1.1精算現值與精算等價原理 

            保險實務中,純保費與理賠額的發生通常不會在同一個時間點上,應該將兩者放在同一個時間點上進行比較。一般將純保費與理賠額折現到保單(policy)生效這個點上。這樣,對純保費和理賠額的比較就不能單純的看其數額的大小,還要看資金的時間價值,保險標的物的死亡時間。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于是我們引入精算現值。精算現值與通常的資金現值的不同之處在于前者考慮了標的物死亡概率。收入(純保費)與支出(理賠額)在保單生效時的精算現值相等就是所謂的“精算等價原理”,純保費就是運用精算等價原理來計算的。 

            1.2布朗運動與隨機利率模型 

            傳統的精算理論都是假定利率是固定的。這往往與事實不符,因為利率是具有隨機性的。在保險實踐中,由于利率的隨機變動產生的風險,對保險公司而言是相當大的。 

            根據概率論中的大數定律,由于標的物“死亡”的隨機性產生的風險可以通過出售大量的保單來分散,但由于利率的隨機性產生的風險則不能通過這種方式來分散,且利率風險只存在于保險公司一方。嚴重時,甚至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破產。 

            2、隨機利率下的比例賠付保險模型 

            2.1模型描述 

            本文所述的保險和約主要應用于財產保險。模型如下:投保人對一種標的物進行投保,若標的物在一個指定的時間內“死亡”,保險公司會在死亡時刻提供一個與標的物價值成比例的賠付。而投保人在這個指定時期內以連續年金的方式支付其保費。 

            2.2純保費的計算 

            在上述的精算模型中,設標的物(轎車)在t時刻(0≤t≤5)報廢,在t時刻的賠付額的現值為Z1,投保人所繳納的保費的現值為POZ2。 

            2.3純保費責任準備金 

            由于死亡率隨著標的物“年齡”的增長而增大,如果各年支付各年的死亡給付成本,則死亡給付成本將逐年增加,使保險公司到保險末期難以承受高額賠付。 

            因此在時務中通常采用均衡純保費將給付成本在整個繳費期上平攤。在均衡純保費方式下,保險前期各年度的純保費支付死亡成本有余,而到了保險末期則不足以支付。

            前期的保費的剩余不是保險公司的利潤,而是其對投保人的一種負債,將會在保險末期給付。 

            3、實例計算與分析 

            考慮標的物價值P=10(單位:萬元),則P0=2,假設α=0.05,β=0.4,則a0=0.03,a1=0.22,a2=0.19,b0=e,b1=0.22,代入公式(8)(14),通過計算機編程計算可得計算結果。 

            從計算結果中,我們可以看到責任準備金是隨著時間的增加而不斷增大的,這是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保險公司賠付的概率不斷增大,則需要的準備金就越多。同樣,隨著賠償越來越確定,公司的損失風險就會不斷減小。 

            4、結論 

            (1)本文在傳統精算學的基礎上,對隨機利率下的財產險中的比例賠付額(賠付額與時間相關)進行了分析,計算了隨機利率下的比例賠付保險的純保費和責任準備金,以及相關公司的風險。 

            (2)根據精算等價原理,將隨機利率引入比例賠付保險,建立的隨機利率下的比例賠付保險模型。傳統的精算理論都是假定利率是固定的,這往往與事實不符。在保險實踐中,由于利率的隨機變動產生的風險,對保險公司而言是相當大的。應用本模型進行保險決策,則使計算的純保費等各項數據更加貼近實際。 

            (3)模型建立了“責任準備金”的概念和計算公式,使保險公司將前期的剩余提純以備末期使用。解決了由于死亡率隨著標的物“年齡”的增長而增大,死亡給付成本將逐年增加,使保險公司到保險末期難以承受高額賠付的問題。 

        第3篇:壽險責任論文范文

        論文提要:我國是世界上農村人口最多的國家,也是老齡人口最多的國家。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完善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前提之一。在當前社會背景下,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都離不開農村的穩定發展。本文從我國農村實際情況出發,提出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議。

        為了給中國的廣大農民們建立起真正能抵御老年風險的“安全網”,相關各部門應當積極出臺相應的政策支持、促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構建與發展。本文結合我國當前的具體國情,從經濟學角度,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進行考察、分析,為積極探索適合中國農村實際的養老保障制度體系而探討一下個人的觀點。

        一、加強農村社會保障立法

        一項政策、一項制度,要想得到真正的貫徹執行,政府首先就應明確其法律地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實施也不例外,這也同樣是各國推進農民養老金制度建設的做法之一,以法律來確保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連續貫徹執行。

        1、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應堅持的原則。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則:(1)保障范圍和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2)城鄉有別原則;(3)家庭保障與國家保障、社會保障相結合原則;(4)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5)強制保障與自愿保障相結合原則。

        2、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內容。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立法上,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內容:(1)保障對象;(2)保障項目;(3)保障水平;(4)保障基金的管理;(5)法律責任。

        二、改善外部經濟環境

        當前進行農村養老保障建設,首先要為城鄉整合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創造經濟、社會等條件。第一,有步驟地實現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農業勞動力轉移不僅是社會結構轉型的一般趨勢,同時也是提高農業生產率、增加農民收入的客觀要求,它是在農村推進現代化社會保障事業的必要條件之一;第二,深化農村內部改革,實行農業經營的規模化和現代化,切實提高農村集體的經濟實力與農民收入,增強農民參與現代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能力;第三,國家財政大力支持農村、農業發展,創造在農村推行現代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城鄉整合的社會經濟條件,以促進農村傳統養老保障模式向現代社會養老保障模式轉型;第四,促進金融市場改革。為配合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的開展,我國金融市場的改革勢在必行。首先,應該完善金融市場法律法規,規范金融市場的運作方式,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創造良性的投資環境。其次,伴隨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一步進入到金融市場,可以促進金融市場穩定地發展完善,從而反作用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保證其投資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第五,促進配套稅收制度改革。通過國家、集體,以及鄉鎮企業籌集資金而非農民自己繳費的方式為農民建立非繳費養老保險。如由于地理位置偏遠不便于社保部門直接收取保費的情況下尤為有效,而且也便于國家財政直接劃撥非繳費養老保險款項。

        此外,由稅務部門代為征收可以改變農保基金收支都由社保機構一手經辦,收支兩條線往往徒有虛名的狀況,資金挪用和浪費可得以避免。用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險資金,則可以從根本上將收和支分為兩個獨立的系統,便于加強資金運用中的管理,減少濫用和挪用現象,有效地避免農保基金籌集發放中的不規范行為,有利于農保基金的收支活動比較全面地納入規范的預算管理。

        三、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管理體系

        1、規范業務經辦流程。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養老保險的業務流程,但是由于各地管理手段等情況不同,經辦流程還不夠統一,流程設計及業務處理過于簡單、粗放、經辦帶有一定隨意性。今后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過程中,一定要規范業務經辦流程。首先,需要優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流程,按照統一標準、簡化程序的原則,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的基本框架,把好參保登記、繳費核定、基金征繳、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等幾道關。其次,要規范經辦業務操作規程。第三,需要統一社會保險對外服務的經辦。考慮設置統一到對外服務窗口和社會保險標識,統一窗口名稱和業務受理范圍,推進社會保險服務的社會化,增強社會保險服務功能,提高社會保險的服務能力。

        2、建設社會保險信息平臺。全國實施“金保工程”已經近兩年了,且各地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積累了一些經驗,有效地指導了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進一步開展。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尤其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平臺,以便農民們在外出打工后返鄉或在各地區間流動時仍能夠享受到統一的服務,感受到穩定保障。那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應該依托“金保工程”,建立業務管理、公共服務、基金監管等方面的應用系統,加快建設相類似的信息平臺。在信息平臺的基礎上構建一個數據中心,加強數據整合工作,推進全國聯網,實現“同人同城同庫”的目標。延伸信息網絡到各個經辦窗口,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面信息化。

        3、規范養老基金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尤為重要,其關系到近9億農民的活命錢。因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一定要建立長效的農保基金管理機制和相應的監管機制,按照本文“動態調整”的構想,實行養老保險基金高度統籌、各地稅收部門代收的非繳費養老保險的基金均上繳至省級社保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設立一個清算中心,統一管理各省基金的運用情況。

        四、發展多種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構建

        1、鼓勵商業壽險公司參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構建。我國幅員遼闊,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人口老齡化程度都呈現梯度變化趨勢,那么在人口老齡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對養老保障的需求也就越高。國家僅能為農民建立最基本的養老保障,對于更高的需求就需要通過商業壽險公司滿足。當然,政府也應該給予相應的支持。黨和政府目前正在著力解決“三農”問題,正在積極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有效形勢,并提出了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這為商業壽險公司開拓農村市場創造了條件。政府部門還可以考慮鼓勵農村壽險保費減免營業稅,個人人減免所得稅等,以扶持農村壽險業發展,保險監督機構應加緊制定和完善加快農村壽險發展的政策法規,為農村壽險業發展創造一個寬松有利的環境,鼓勵和引導保險公司積極開拓農村壽險市場。同時,商業壽險公司也要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處理好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關系,處理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關系,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做出應有的貢獻。

        2、建立農村社會救濟制度。農村社會救濟制度是把傳統的社會救濟運用于農村養老保障領域的一種實踐,目標是克服貧困和無助,實現人人老有所養,病有所醫。首先,應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解決年老農民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問題,僅維持生命所需的最低限度的飲食和居住條件。從目前中國的現實考慮,救濟的標準只能是廣覆蓋、低水平。其次,建立老人醫療救助制度。對于農村老人而言,疾病與貧困是一對難以分開的“惡魔”,只要攤上一個,另一個就會接踵而至。因此,建立面向貧困老人的醫療救助制度也是解決農民養老的重要部分。醫療救助主要是解決救助對象的基本醫療和大病治療,維系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五、加緊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專業人才培養

        由于我國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時間比較晚,研究社會保障的專業人員也就比較缺乏。對于一直停停辦辦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來說,專業人才更是少之又少。為了今后大力發展穩定、適合我國農村實際情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應該加緊培養專業人才。人才的培養是一項長期的根本任務,有了專業性的人才才能領導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隊伍為廣大農民們貢獻一份力量。過去,正是由于農村社會保障方面專業性人才的匱乏,產生了一些宣傳誤導現象,也不同程度地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足見相關的專業性人才是非常重要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應根據制度建設的需要,與相應的高校共建社會保障專業,專門輸送人才為建設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所用。對于已經在這個崗位上工作的人員應該采用職業資格考試的辦法,提升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同時,還需要盡快培養一批高層次的專業人才隊伍以及業務骨干,有針對性地派到國內相關大學或國外相關機構進行對口培訓,強化崗位培訓,促進崗位成才。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擁有穩定的人才隊伍為構建適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服務。

        第4篇:壽險責任論文范文

        【摘要】正確分析和認識中國保險市場狀況及其走勢,對規范中國保險市場、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均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基于此,本文在分析中國保險市場現狀和問題的基礎上,提出挖掘中國保險市場潛力的對策。

        【關鍵詞】保險市場發展現狀未來發展對策分析

        一、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的現狀

        第一,中國保險市場基本上還處于一種寡頭壟斷。從中國目前保險市場情況分析,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四大保險公司已經占有目前中國保險市場份額的96%。而其中,國有獨資的人保、中國人壽則幾乎占去保險市場份額的70%。中國人壽占去了壽險市場份額的77%,人保占去了產險市場的78%。而機動車險市場中僅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就占82%。這就是說,中國保險市場雖然初步形成了競爭的格局,但這種以國有獨資保險公司高度壟斷市場的局面,特別是以少數幾家保險公司寡頭壟斷市場的局面,就是目前中國保險市場的特點之一。

        第二,中國保險業的發展還處于一個低水平。按照保險業發展的規律,保費收入一般占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3-5%。從目前西方發達國家而論,年保費收入一般都占本國國內生產總值的8-10%左右,而我國1998年保費總收入約僅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5%,在世界排名70位左右。按人均保費計算,僅為100元人民幣,雖然較恢復保險業務初期的人均不到10元人民幣已有翻天覆地的變化,但仍在世界排名第80位左右。當然,我們要達到西方發達國家人均保費2000多美元的水平還有距離。因為,從總體上來說,我們的經濟還不發達,人均收入水平較低,但同時又說明在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過程中,中國居民的保險意識與投資意識還要有一個提高過程。

        第三,中國保險市場結構分布不均衡。從目前中國保險公司機構的分布而論,30家中外保險公司的總部基本上都設置在北京和中國沿海城市。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雖然在大陸已普遍設立,但多數又集中在人口密集、經濟發達的地區和城市,這就造成了保險市場發育不均衡性。

        第四,中國保險業的專業經營水平還不高。粗放式經營與銷售方式單一,產品結構簡單與供給不足,以及缺乏專業人才是經營水平較低的顯著特點。目前,各家保險公司已經開發和銷售的產品壽險產品品種并不少,但產品結構雷同和保險責任不足,是業內人士的普遍呼聲。中國保險從業人員中真正受過系統保險專業教育又有保險專業水平的保險專業人才不到30%,其中既了解國際保險市場又懂得精算和計算機技術的高級人才更是毛鳳鱗角。這都表明了當前中國保險經營水平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

        為進一步完善市場法制化的建設,使外資公司進入市場更加有法可依,保監會也努力提高保險市場的專業化監管水平,也按照世貿組織透明化的要求進一步提高了保險法的制訂和監管工作透明度,加強了監管工作的程序化和規模化的建設。這兩年來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推進的速度明顯快速化,大批外資機構人員和資金的介入讓中國的保險業更加快地走向國際化。市場是很大的,當我們在成長的時候,同樣目前國內的保險公司也同樣在迅速成長,國內的保險公司現在水準也很迅速地在提高。

        二、我國保險業發展對策

        1.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我國保險業改革和發展的主要思路是繼續深化保險業的企業改革,繼續落實各項改變措施,將改革不斷引入深化,鼓勵股份制保險公司,通過吸收外資和社會資金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支持符合條件的股份制公司在境內外上市,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現代保險企業。繼續培育多層次的保險服務體系,繼續培育和發展國際的大型保險集團,允許保險公司根據市場地位和業務發展需要整合內部資源,成為主業突出優勢互補的企業集團。完善保險市場的準入機制,增加市場主體,為保險市場注入活力。積極培育再保險市場,支持保險公司和其他各類投資主體參股設立保險公司,增強我國再保險市場的整體承保能力。規范發展保險中介市場,鼓勵和促進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創新經營模式,發揮專業經營優勢,逐步建立同意、開放、有序競爭具有中國特色的保險市場體系。

        2.提高監管水平,防范風險

        要提高保險業監管水平,加強國際保險監督合作。一是加強償付能力監管的制度建設,加大對違法違規機構的處罰力度,切實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二是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積極探索與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相適應的監管方式和手段,及建立動態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控模式。三是加強與國際保險監督管理協會的合作。繼續深入、廣泛地學習國際保險業監管的先進經驗,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步伐,逐步實現保險業監管的國際化。中國保險市場是世界上最大的潛在市場,是世界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保險業必將在開放中獲得更大的發展。

        三、我國保險業發展趨勢

        第5篇:壽險責任論文范文

        [英文摘要]:

        [關鍵字]:

        [論文正文]:

        保險投資是現代保險業存在與發展的關鍵。與此同時,保險業的穩健發展,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盈利性。顯然,這三者的協調是十分重要的。而它們的協調需要法律從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應當為保險投資監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國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資金運用,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0-1987年,為無投資或忽視投資階段,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上進入了銀行,形成銀行存款;第二階段從1987-1995年,為無序投資階段,由于經濟增長過熱,同時又無法可循,導致盲目投資,房地產、證券、信托、甚至借貸,無所不及,從而形成大量不良資產;第三階段始于1995年10月,為逐步規范階段,1995年以來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下同)、《保險業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保險法律法規,但由于限制過緊,加之1996年5月1日以來的7次利率調整,使保險業發展帶來新的問題,尤其使壽險業的利差損進一步擴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調整保險投資方式,1998年先后允許同業拆借、購買中央企業AA+公司債券,但仍解決利率下調對保險公司帶來的壓力,尤其難于解決壽險公司日益擴大的利差損。基于此,1999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保險基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這是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發展我國保險業的重要步驟。

        我國目前面臨著加入WTO,這要求我國保險業參照國際準則;同時,已進入21世紀,由于各國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給我國保險業帶來了新的機會與挑戰,這也迫使我國的保險監管應與國際大趨勢相接軌。本文擬在比較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之特點的基礎上,對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見。

        一、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的一般特點

        縱觀海外許多國家或地區保險法及細則對保險投資的規定,盡管早期工業國或后起工業國和地區的投資方式及演進的階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幾點帶有共性的特點值得我們思索:

        首先是確認和保證保險資金運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國、日本、法國、德國、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國的臺灣和香港的法律規定中,均規定了多種保險投資方式。這些方式具體包括:債券、股票、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等。英國則通過司法實務確認保險投資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資方式多樣且較靈活,使得不同的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的特點選擇投資方式,將盈利性大、流動性強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資方式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從而穩定了保險公司的經營,并進一步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

        其次是保險投資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在注重投資方式多樣化的同時,也規定了投資比例。如美國紐約州、日本、德國、我國臺灣等均有這方面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不僅涉及了風險比較大的投資方式所占總投資的比例,而且規定了某一投資方式投資與有關每一籌資主體的比例,這樣,前者有效控制了有關投資方式所帶來的投資風險;后者有效控制了有關籌資主體帶來的投資風險,從而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了條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險投資比例隨著保險業的發展階段而調整。如日本,在保險投資方式比例方面:存款從1947年的1/3,調整為1956年的35%,1969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拆借貸款從1947年1/20降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地方債券,從1947年的20%至1969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公司債券,從1947年的2/3,1987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股票則自1947年至1998年始終規定為30%;不動產則自1947年至1998年始終規定為20%。

        第三是關注壽險投資結構的不同性。保險投資的結構因產壽險不同而不同,產險業投資要求的流動性優于壽險,而壽險的盈利性和安全性優于產險業。法律的規定顯然要有所體現。比如,美國紐約州的保險法律在規定保險公司投資的形式和數額的同時,對人壽保險公司與財產和責任保險公司的投資結構確定了不同的原則。在紐約州保險法中,適用于壽險公司的投資法以謹慎標準為原則,而適用于財產和責任保險公司的投資法則主要以“鴿籠式”方法為原則。

        第四是加強證券投資的管理。在保險投資的發展過程中,證券投資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上升,總的趨勢是投資的證券化,但不同類型的國家或地區有所不同。早期工業國的保險投資已基本證券化,并且,在債券投資中股票和公司債券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趨勢,股票的比重則快于公司債券上升的比例;而后起工業國則還有一個過程。如在美國壽險資產中,貸款所占的比重,1917年為47.6%、1930年為55.1%、1940年為29.4%、1950年為28.9%、1985年為27.4%、1990年為23.6%、1995年為14.4%、1997年為12.2%;不動產從1917年的3%降為1997年的1.8%;有價證券則從1917年的44.2%上升為1997年的73.1,其中,股票投資的比重從1917年的1.4%上升到1980年的9.9%,在穩定10年后,1991年上升為10.6%,1997年為23.2%;公司債券的比重從1917年的33.2%上升到1980年的37.5%,其后1990年上升為41.4%,其后直到1997年為41%左右波動1。這種保險投資的證券化是同美國資產的金融化相聯系的,而這種資產的金融化,同保險業(尤其壽險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所要求的流動性和盈利性是密切聯系的。

        后起工業國和地區經濟發展的共同特點在于:在二戰后才開始發展,起點低、發展速度快。國家為了加速經濟發展,在強調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同時,也強調社會性,保險投資對推動經濟的高速增長,起了重大作用。其中,日本保險投資在促進經濟高速增長,使日本的經濟跨入經濟強國后,其保險投資由貸款為主逐步轉向證券投資;而韓國的保險投資結構的現狀與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正處于轉化中,我國臺灣壽險業貸款比重也較高,但不動產的比例較高,這與臺灣不動產穩定增值有關,同時,從動態看,有價證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趨勢。這說明,后起工業國或地區的保險投資結構演進為由直接投資向證券投資的演進是與其經濟發展密切聯系的。

        日本作為后起工業國,80年代以前其投資比例依次為:貸款、有價證券、不動產、存款;而80年代以后,有價證券和存款的比例呈上升趨勢,貸款和不動產投資的比例呈下降趨勢。1986年證券投資占第一位,貸款退居第二位,1984-1986年存款上升至第三位,不動產退居第四位。其中,從1975年至1996年間,壽險業的投資中,貸款從67.9%下降到34.6%,有價證券從21.7%上升到50.7%,不動產從7.9%降為5.2%,其他資產從1.4%上升為6%。在此期間,1986年是個重要的轉折點,有價證券的比例首次超過貸款的比例。日本保險投資是同該國經濟發展的過程相聯系的。就其過程的特點看,主要有:首先,注重保險投資的經濟效益。20世紀50-60年代,日本側重發展重工業,重工業經濟效益較好,于是保險公司投資于機械制造和化工工業;70年代末80年代初,轉向以輕工中小企業為主,同期壽險公司短期貸款占61.7%,后來證券投資效益好,又轉向證券投資,1975年為21.7%,1984、1986、1996年分別為35.1%、41%、50.7%;貸款投資占總資產的比率由1975年的67.9%,下降為1986、1988、1996年的39.2%、30%、34.6%。其次,關心投資的社會效益和社會影響,包括向新型產業投資、投向社會公用事業、社會開發性投資、為擴大生活消費投資;同時還注意擴大海外投資。

        韓國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投資方式有:有價債券投資、不動產投資、貸款或匯票貼現、對金融機構的存款、對信托公司的金錢或有價證券的信托、財政經濟部令制定的類似前述第1-5項的方法。并于第15條規定各類投資比例為:對股票的投資不得超過總資產的40%;不動產投資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5%;保險公司購買同一公司債權及股票或以此為擔保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對同一人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3%,對同一物件為但保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對同一企業集團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對同一企業集團發行的證券及股票持有量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外匯、國外不動產及外匯證券的持有量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中小企業(風險企業除外)發行的股票持有量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保險公司持有或作為貸款擔保的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公司總發行股票的10%,但持有國外法人的股票時,可以例外。對增強保險財產運用的健全性和效率性有必要時,金融監督委員會可按保險業務的種類和保險公司的財產規模,在第一款規定的各種財產利用比例的十分之五范圍內下調其比例。

        韓國壽險業自1950年以來,隨著經濟形勢的變遷,其保險投資中,不動產投資從50%以上降到了1997年的8.5%,其中,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劃,以及鼓勵出口發展重工業,壽險業資金運用轉向投放資本市場及放款。目前韓國保險業法及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規則規定各項資金運用投資對總資產比率為:股票不得超過30%;不動產投資為15%或以下(10%為營業用,5%為投資用);現金及存款為10%或以下。上述規定韓國政府鼓勵保險公司多放款給房屋專項貸款,以及中小企業貸款2。韓國保險投資結構的變化為:韓國壽險業投資中,其結構的順序依次由1981年的貸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現金及存款轉變為1997年的貸款、有價證券、現金及存款、不動產。盡管有價證券的比重從18.5%上升到27.2%,貸款從62.8%下除為48.5%3,但仍然以貸款為主。

        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投資結構的演變過程因產壽險而不同。從1991年至1997年,在財產保險業的投資中,其投資的結構順序依次為: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抵押貸款、貸款。其中,銀行存款57.58%降為54.04%、有價證券從17.36%上升為31.74%、不動產從21.11%降為11.2%、抵押貸款從3.96%降為3%,其中股票從7%上升到19.45%,這說明產險業保險投資仍然以銀行存款為主,這同財產保險主要屬于短期業務要求投資流動性較強有關。壽險業投資中,投資的順序依次為:貸款、有價證券、存款、不動產、國外投資和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從1986年至1997年,其投資比重分別變化為:貸款從31.29%上升為35.05%、銀行存款從23.77%上升為28.03%、有價證券從17.36%上升為28.03%、不動產從27.19%降為10.61%、國外投資從1989年的0.02%升為2.22%、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從1994年開始的1.95%上升為2.67%。其位次的變化為:有價證券由第三位上升為第二位、銀行存款由第二位下降為第三位。這說明壽險業保險投資中有價證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銀行貸款為主。

        由此可知,后起工業國和地區的保險投資與其經濟發展密切聯系,在經濟發展初期,保險投資中,貸款的比重較高,一方面對國民經濟發展提供了資金,帶動了經濟增長;另一方面,這些投資項目的高回報,帶來了保險投資的高盈利。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保險投資由貸款或不動產轉向有價證券投資為主,日本的情況,說明了這一點。韓國的現狀與日本發展的過程相似,韓國經濟仍然處于日本當年起飛階段,貸款比例很高;臺灣壽險投資貸款、房地產比例也較高,這是由于這一階段這些項目投資盈利性高。但隨著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金融市場的完善,也將逐步向證券化投資過渡。

        第五,細化保險資金運用的規范。不少國家和地區就保險資金運用的問題,注意從法律規范上較為詳細地加以規定。如日本不僅在《保險業法》中規定保險資金運用的基本范圍,同時在《保險業法施行規則》對其作出具體規定;我國臺灣在《保險法》有關保險投資規定的基礎上,相繼制訂了《保險業資金之專案運用與公共投資》、《保險業資金之專案

        運用與公共投資審核要點》、《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限制》、《保險業資金辦理外投資內容及范圍》。它構成了由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的基本輪廓,由特別法作出具體規定的立法模式。這樣便于根據不同時期的情況及時進行調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續性,同時又具有靈活性。

        二、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制度的幾點思考

        基于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所處的起飛階段,同時處于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投資工具有限、規范交易的制度及組織有待完善,對投資市場的監控和引導乏力。因而一方面基于我國實際,另一方面借鑒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的考察,本文認為欲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制度,應當考慮以下幾點:

        第一,應當確立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護保險公司實現盡可能多的盈利的指導思想。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的投資應在遵循安全性原則的前提下達到盡可能多的益利。因為保險公司也是企業,在確保其資金運用安全的條件下,要以盈利為目標,從而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這樣不僅有利于保險公司經營規模的擴大,而且有利于其償付能力的增強。

        第二,完善投資環境。一個完善的投資環境,應包括有效的投資工具、公平交易規則以及保證這種制度有效貫徹的組織,即投資工具的多樣化、交易規則的規范化、交易方式的靈活化、投資監管的有效化,以保證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有效和暢通。

        (1)完善投資工具。由于保險投資涉及不動產投資及金融市場的投資,因而,投資工具包括不動產投資和金融市場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場的投資是保險投資的主體,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關重要。其投資工具包括:債券、股票、票據、貸款、存款、外匯。其中:票據屬于短期金融工具,分為匯票、支票和本票;債券和股票屬于中長期金融工具,債券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證券,政府債券分為公債券、國庫券和地方證券;股票,含普通股和優先股。

        金融市場的投資工具應該是長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結合體,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不同層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資者選擇,可利用靈活多樣的投資工具,有利于保險投資者的選擇,進行投資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變現能力。就總體而言,保險公司應金融市場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業務的特點選擇投資工具。如在金融市場尚不成熟時,應選擇流動性強、安全性高的投資工具。但壽險投資則宜選擇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較高的投資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動性。同時,應建立與投資工具相配套的避險工具,如期權交易、期貨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資風險。

        (2)完善涉及保險投資的法規。投資法規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證投資市場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如不動產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但保法等,從而保證市場交易有據可依。

        (3)理順投資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的關系。法律的真正價值在于它的實施。為保證有關投資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必須建立相應的組織來保證。這些組織包括保險投資的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司法機構,如投資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機構,并且保證這些組織的合理分工協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辦事,切實保證投資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效實施,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凌駕于法律規章之上。

        第三,確認和保護保險投資主體在保險投資方式上有一定的選擇權。基于我國經濟發展處于騰飛階段,金融市場發育不全,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缺乏,而這些產業投資回報率較高,應允許保險投資主體有權實施抵押貸款或有區域選擇的不動產投資;無限度的政府證券投資、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債券投資和限制較嚴的股票與公司證券投資。當然,銀行存款在目前及未來依然是必要的。從長期來看,待我國經濟發展到較發達國家行列、金融市場發育完善,則可轉向證券投資為主,那是比較長遠的事。

        第四,在立法上,放松投資方式的同時,控制投資比例。從法律監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資方式規定的同時,如允許投資于有價證券、不動產、抵押貸款、銀行存款等,同時應規定投資比例4。前者是為了提高保險投資的盈利能力,多種投資方式,為保險公司提供了可供選擇的靈活的投資工具,從而,為保險公司提高投資回報率創造了條件,當然,也為理智的保險公司投資者提高投資組合來控制風險提供了選擇機會;后者則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了條件。這一比例分為方式比例和主體比例,方式比例規定了風險比較大的投資方式所占總投資的比例,這就有效控制了有關高風險的投資方式所帶來的投資風險;主體比例有效控制了有關籌資主體所帶來的投資風險,從而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了條件。主體比例,也應按投資方式的風險情況分別對待,對于高風險的籌資主體、高風險的投資方式,其比例應低一些,如購買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過投資的5%;購買同一公司債券不得超過投資的5%;購買同一公司的不動產不得超過投資的3%;對每一公司的抵押貸款不得超過投資的3%;對于較安全的投資方式但存在一定風險的籌資主體,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銀行不得超過投資的10%。保險投資必須強調盈利,因為能夠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由于某項投資報酬是該項投資所具風險的函數,如對保險資金運用不加以限制,勢必趨向風險較大的投資,以期獲得較大的報酬,而危及保險企業財務的穩健。因為每一種投資方式的風險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資方式伴隨著高風險,低風險的投資方式則伴隨著低盈利,顯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資方式,必將使保險公司面臨著全面的高風險,使被保險人有可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險保障,也不利于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因而,為了保證保險投資的盈利性,同時控制高風險,應規定有關高風險投資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業均有破產的可能性,無論采用風險大的亦或風險小投資方式,保險公司都會面臨著籌資主體對保險投資所帶來的風險,因而,為了控制每一籌資主體給保險公司所帶來的風險,必須規定投資于有關每一籌資主體的比例5。

        第五,法律應當對壽險和非壽險的保險投資作出區別性規定。由于壽險是長期保險,許多壽險帶著儲蓄性,更強調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動性較低的投資方式,如不動產、貸款;非壽險是短期保險,要求流動性強,不宜過多投資于不動產投資,而應投資于股票、存款。同時,從風險控制看,壽險公司投資的比例在主體比例方面,應嚴于非壽險,因為壽險期限長、帶有儲蓄性,控制主體比例,便于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從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立法。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險公司可自由運用的資金愈多,則保險投資方式上可選擇盈利性大、風險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償付能力的指標有:凈保費與凈資產之比;未決賠款準備金與凈資產之比。我國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標準。由于保險監管的核心在于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所以,對保險投資監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償付能力6。

        當然,完善投資環境與放松投資限制相互依存。結合我國國情及保險業的特點,二者應同時兼顧,在完善投資環境的同時,適當放松投資管制。而在投資管制方面,實行嚴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資方式的同時,嚴格控制投資比例。這一比例的大小隨投資環境的完善而逐步擴大,在投資環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資比例應該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圍內,其后逐步擴大。同時,在投資比例方面,也應因方式比例和主體比例區別對待,在初期,主體比例應當控制得更嚴些。這樣既保證了保險投資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資風險,從而保證我國保險業持續穩健地發展。

        【作者介紹】中國政法大學郵編;北京工商大學

        注釋與參考文獻

        1資料來源:根據1998《LifeInsuranceFactBook》整理,AmiricanCouncilofLifeInsurance,第109頁。

        2參考:周淑燕《南韓保險事業發展之梗概》一文(臺灣《保險專刊》第47期,1996年,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編制)第208-209頁。

        第6篇:壽險責任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我國商業保險公司雖已推出了長期護理保險,但尚處于起步階段。文章認為我國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盡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體系,達到增進老年人福利以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目標。

        歐美等發達國家為了適應本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考慮到“銀發市場”潛在的巨大購買力,適時推出了“長期護理保險”,為解決“老年護理危機”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我國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盡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體系,達到增進老年人福利以及促進經濟和諧發展的社會目標。

        國外長期護理保險概況

        世界衛生組織(WHO)將長期護理(Long Term Care,LTC)定義為“由非正規照料者(家庭、朋友或鄰居)和專業人員(衛生和社會服務)進行的照料活動體系,以保證那些不具備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繼續得到其個人喜歡的以及較高的生活質量,獲得最大可能的獨立程度、自主、參與、個人滿足及人格尊嚴”。因此,長期護理包括非正規與正規兩類支持性體系。正規的支持體系可能包括廣泛的社區服務(即公共衛生、初級保健、家庭保健、康復服務和臨終關懷)、私人療養院以及臨終關懷院,也指那些暫停或逆轉疾病和殘疾狀況的治療。

        長期護理保險(Long Term Care Insurance),也稱長期照料保險,是指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傷殘導致喪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長期照顧的人提供護理費用或護理服務的保險。老年人是長期護理服務的主要使用者。20世紀70年代,長期護理保險開始在美國商業保險市場上出現。到了1986年,以色列政府率先推出了法定護理保險制度。隨后,奧地利、德國、日本等國也相繼建立了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在長期護理保險的出資責任承擔方面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歸納起來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種是個人和家庭應承擔長期照料保險的主要融資責任,政府只有當個人無力承擔出資責任時,才能作為最后的責任人,由此形成了商業護理保險。商業護理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自愿開辦,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另一種是政府要確保老年人享受到綜合的照料服務,政府應居于主導地位,而不管老年人是否具有經濟上的承受能力,由此形成了社會護理保險。社會護理保險由政府強制實施,以德國和日本為典型代表。

        實行長期護理保險需要考慮的因素

        制定長期護理保險的必要性,在于老年護理保險的需求增加,而需求主體主要來自老年人個人(及其家庭)和政府。

        從個人及其家庭的角度看,個人及其家庭對于老年護理需求的增加,主要受人口變動趨勢和社會經濟發展趨勢兩方面的影響。人口變動趨勢主要指生育率下降、離婚率上升以及分年齡死亡率下降等因素的作用;社會經濟發展趨勢主要指人口教育程度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提高、工資收入和退休收入(包括社會保障金、退休金、資產等)也隨之增加等變化。

        老年人的平均預期壽命延長,老年人口高齡化趨勢日益顯現,患有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老年人數增多,如心、腦血管疾病、腸胃病、腰椎間盤突出等顯著增加,由此導致老年失能和殘障狀況突出,使老年人對于長期醫療護理或日常生活護理需求急劇增加,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家庭的護理功能在弱化。家庭結構趨于小型化、核心化,老年人獨居或與配偶共同居住的人數增多;即使與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大多也因子女工作而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護理。許多老人轉而求助于住院護理,或入住專業護理機構,而龐大的醫療費用和專業護理費用給老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負擔。我國的人口老齡化是建立在“四二一”家庭結構基礎之上,即一對獨生子女夫婦要撫養一個孩子和贍養四位老人,家庭的護理保障作用明顯不足。

        從政府醫療保險支出的角度看,在長期護理保險出臺以前,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險制度不能解決老人的長期護理問題,明確地將長期護理費用排除在外,其結果造成投保醫療保險的老年人將醫院當作護理場所,老年人長期住院費用導致醫療保險支出急劇上漲。

        長期護理險是適應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的保險產品。當前我國較低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較大的城鄉、地區差異決定了建立統一的社會護理保險制度尚不具備可行性。然而,商業性老年護理保險則有巨大的市場空間。一方面,老齡化發展迅速、護理需求較大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一般較高,市民保險意識也強,部分家庭已具備購買老年護理保險的能力;另一方面,老年護理需求的復雜性,決定了護理保險的內容應具有多樣性,而商業保險靈活的保單設計能更好地滿足這一要求。

        完善我國長期護理保險的政策建議

        (一)分階段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配套措施

        德國和日本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由政府強制實施,屬于社會保險制。在德國,社會護理保險制度基本上解決了老年人的護理需求和經費問題。其護理保險制度分為居家護理和住院護理兩個層次。近年來,其護理項目已經由日常生活護理,擴大到醫療護理和精神護理,還增加了心理咨詢和治療等內容,以滿足老年人的心理需要。

        日本護理保險一般采用“護理服務”給付方式為主,“保險金”給付方式為輔的做法。被保險人需要護理服務時,首先要提出申請,經過專門機構審查認定后,護理保險管理機關將根據病人實際身體狀況提供相應內容、相應等級的護理服務。日本護理保險制度中護理服務的內容十分廣泛,包括醫生、看護人員上門進行訪問護理;接送老人去日間護理設施,或保健設施進行康復訓練;以及出借輪椅、特殊床等福利用具等三大部分。

        在我國,現有的商業長期護理保險尚處于起步階段,還僅限于對護理費用的補償,一經確定喪失日常生活能力,老年人所得到的保險金金額也是相對固定的。今后,我國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不僅應給予老年人“保險金”的補償,而且應提供“護理服務”和“護理信息”在內的全面保障。與“保險金”給付方式相比,“護理服務”給付方式更能適應被保險人的多樣需求,而且能較好地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節省護理費用支出。在“護理服務”給付方式中,應恰當劃分護理等級,針對不同等級規定不同的給付數量和服務費用。此外,還應積極鼓勵“居家護理”方式,既滿足老年人居家愿望,又節省了住院等高昂護理費用問題。

        (二)制定適合我國實際的《長期護理保險法》

        我國應在調查的基礎上,做好長期護理需求的預測,研究長期護理保險繳費起始年齡、繳費標準,劃分長期護理等級,制定適合我國實際的《長期護理保險法》。

        德國1992年通過了《護理保險法》,1993年開始實施。它對護理保險的范圍、標準、支付辦法等都作了明確規定。自1995年起,所有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人員都有義務參加社會護理保險,即實行護理保險跟隨醫療保險的原則,護理保險為需要護理服務的參保人提供家庭護理,目的是為那些失去自理能力及需要經常性幫助的人支付護理費用,其主要管理機構是在法定醫療保險公司附設的護理保險公司。

        第7篇:壽險責任論文范文

        行政管理畢業論文

        保險是一項風險轉移的商業活動。由于風險無所不在無處不有,理性的人們應該厭惡風險[1],需要豐富多彩的保險產品規避風險。這正是保險公司存在的理由。

        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們的經濟行為往往是非理性的——這是心理學對經濟學的重要貢獻。面對風險決策,人們是會選擇躲避呢,還是勇往直前?保險公司如何面對客戶非理性——甘冒風險拒絕保險的行為呢?

        一.人的非理性拒絕保險

        讓我們來做這樣兩個實驗。一是有兩個選擇,A是肯定贏1000(1000,1),B是50%可能性贏2000元,50%可能性什么也得不到(2000,0.5)。你會選擇哪一個呢?超過80%的人都選擇A,這說明人是風險規避的。二是這樣兩個選擇,A是你肯定損失1000元(-1000,1),B是50%可能性你損失2000元,50%可能性你什么都不損失(-2000,0.5)。結果,超過70%的人選擇B,這說明他們是風險偏好的。

        可是,仔細分析一下上面兩個問題,你會發現他們是完全一樣的。假定你現在先贏了2000元,那么肯定贏1000元,也就是從贏來的2000元錢中肯定損失1000元;50%贏2000元也就是有50%的可能性不損失錢;50%什么也拿不到就相當于50%的可能性損失2000元。

        由此不難得出結論:人在面臨獲得時,往往小心翼翼,不愿冒風險;而在面對損失時,人人都成了冒險家了。這就是卡尼曼“前景理論”的兩大“定律”。

        人在面臨獲得的時候,喜歡躲避風險,而在面臨損失時,卻又傾向于冒險了。這是卡尼曼[2](Kahneman)與特沃斯基(Tversky)的“前景理論”[3]的重要觀點。理性使我們規避風險,非理性又讓我們有風險偏好。

        在人壽保險行為中人們有同樣的非理。純粹保障型產品沒有儲蓄型產品受歡迎。保險是一種損失性風險,這是由保險基本原理——損失補償——決定的。用“前景理論”的實驗描述人壽保險就是兩種選擇保險A有50%[4]可能死亡損失生命和1000元(保費)獲得2000元(保險金),50%生存但損失1000元(保費),不保險B有50%可能死亡損失生命,50%生存而沒有損失。如果把保險金當成對生命損失的補償,那么A是(-1000,1),B是(-2000,0.5)。大部分人選擇不保險B,這說明他們是風險偏好的。所以人們的非理性拒絕保險——風險規避——而尋求風險。

        二.非理性人壽保險產品

        顯然,保險公司不會有上述的損失概率達到50%的產品。保險人經營的風險發生的概率一般不高。這是保險產品的經濟可行性要求。理性上講,保險的目的是風險轉移與損失分擔。只有純保障性產品才是被保險人最理性的保險選擇。由于人們面對損失的非理性,純保障性保險產品往往不被市場接受。人壽保險市場主要是具有儲蓄[5]功能的產品。長期死亡險和短期意外險占總保費比例不到十分之一,加上健康險也不到五分之一。

        2002年全國人身保險保費2275億,其中人身意外傷害險保費79億,健康險保費122億,壽險保費2074億[6]。占人身險保費91%以上的壽險保費中屬于純保障責任的保費不到10%。大量的還本性的兩全險和養老金險,客戶可以反還保費同時又得到了保險保障。其實是用客戶保費的利息充當了保險保障的保費。這種利息收入對客戶不敏感。這就是芝加哥大學薩勒(Thaler)教授所提出的“心理賬戶”的概念。

        錢就是錢。同樣是100元,是工資掙來的,還是彩票贏來的,或者路上揀來的,對于消費者來說,應該是一樣的。可是事實卻不然。一般來說,你會把辛辛苦苦掙來的錢存起來舍不得花,而如果是一筆意外之財,可能很快就花掉了。

        這證明了人是有限理性的另一個方面:錢并不具備完全的替代性,雖說同樣是100元,但在消費者的腦袋里,分別為不同來路的錢建立了兩個不同的賬戶,掙來的錢和意外之財是不一樣的。

        比如說今天晚上你打算去聽一場音樂會。票價是200元,在你馬上要出發的時候,你發現你把最近買的價值200元的電話卡弄丟了。你是否還會去聽這場音樂會?實驗表明,大部分的回答者仍舊會去聽。可是如果情況變一下,假設你昨天花了200元錢買了一張今天晚上的音樂會票子。在你馬上要出發的時候,突然發現你把票子弄丟了。如果你想要聽音樂會,就必須再花200元錢買張票,你是否還會去聽?結果卻是,大部分人回答說不去了。

        可仔細想一想,上面這兩個回答其實是自相矛盾的。不管丟掉的是電話卡還是音樂會票,總之是丟失了價值200元的東西,從損失的金錢上看,并沒有區別,沒有道理丟了電話卡后仍舊去聽音樂會,而丟失了票子之后就不去聽了。原因就在于,在人們的腦海中,把電話卡和音樂會票歸到了不同的賬戶中,所以丟失了電話卡不會影響音樂會所在賬戶的預算和支出,大部分人仍舊選擇去聽音樂會。但是丟了的音樂會票和后來需要再買的票子都被歸入同一個賬戶,所以看上去就好像要花400元聽一場音樂會了。人們當然覺得這樣不劃算了。

        同樣的,保險客戶對所交保費與保費的利息建立了不同的帳戶,保費是自己付出的而利息是獲得的“意外”之財。顯然,保險客戶更看重保費。

        這種保險市場的選擇正好映證了“前景理論”的結論。面對客戶的非理性選擇,保險人要有針對性的非理性產品。

        三.非理性壽險營銷

        面對人們的非理性決策,在壽險營銷中必須抓住客戶心理,理性地進行非理性營銷。

        1讓計劃書看起來很美

        卡尼曼在做諾貝爾演講時,特地談到了一位華人學者的研究成果,他就是芝加哥大學商學院終身教授、中歐國際工商學院行為科學中心主任奚愷元教授[7]。

        來看一個奚教授于1998年發表的冰淇淋實驗。現在有兩杯哈根達斯冰淇淋,一杯冰淇淋A有7盎司,裝在5盎司的杯子里面,看上去快要溢出來了;另一杯冰淇淋B是8盎司,但是裝在了10盎司的杯子里,所以看上去還沒裝滿。你愿意為哪一份冰淇淋付更多的錢呢?

        如果人們喜歡冰淇淋,那么8盎司的冰淇淋比7盎司多,如果人們喜歡杯子,那么10盎司的杯子也要比5盎司的大。可是實驗結果表明,在分別判斷的情況下(評點:也就是不能把這兩杯冰淇淋放在一起比較,人們日常生活中的種種決策所依據的參考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人們反而愿意為分量少的冰淇淋付更多的錢。實驗表明:平均來講,人們愿意花2.26美元買7盎司的冰淇淋,卻只愿意用1.66美元買8盎司的冰淇淋。

        這契合了卡尼曼等心理學家所描述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們在做決策時,并不是去計算一個物品的真正價值,而是用某種比較容易評價的線索來判斷。比如在冰淇淋實驗中,人們其實是根據冰淇淋到底滿不滿來決定給不同的冰淇淋支付多少錢的。

        在為客戶設計保險計劃時,可以附加風險很低的保障責任。客戶花相對主險保費很少錢獲得很高保障(保額)。這讓客戶看起來很美的計劃書必容易讓客戶滿意。

        2突出客戶獲得“前景理論”的另一重要“定律”是:人們對損失和獲得的敏感程度是不同的,損失的痛苦要遠遠大于獲得的快樂。在壽險營銷中通過適當的話術突出客戶獲得的快樂,弱化損失的痛苦。

        先讓我們來看一個薩勒曾提出的問題:假設你得了一種病,有萬分之一的可能性(低于美國年均車禍的死亡率)會突然死亡,現在有一種藥吃了以后可以把死亡的可能性降到零,那么你愿意花多少錢來買這種藥呢?那么現在請你再想一下,假定你身體很健康,如果說現在醫藥公司想找一些人測試他們新研制的一種藥品,這種藥服用后會使你有萬分之一的可能性突然死亡,那么你要求醫藥公司花多少錢來補償你呢?在實驗中,很多人會說愿意出幾百塊錢來買藥,但是即使醫藥公司花幾萬塊錢,他們也不愿參加試藥實驗。這其實就是損失規避心理在作怪。得病后治好病是一種相對不敏感的獲得,而本身健康的情況下增加死亡的概率對人們來說卻是難以接受的損失,顯然,人們對損失要求的補償,要遠遠高于他們愿意為治病所支付的錢。

        健康險中有一種住院津貼的責任,相對補償性的醫療報銷責任,住院津貼是很受歡迎的產品[8]。被保人覺得報銷性責任沒有給他帶來額外“收獲”,而津貼卻有“收獲”。

        再來看一個卡尼曼與特沃斯基的著名實驗:假定美國正在為預防一種罕見疾病的爆發做準備,預計這種疾病會使600人死亡。現在有兩種方案,采用A方案,可以救200人;采用B方案,有三分之一的可能救600人,三分之二的可能一個也救不了。顯然,救人是一種獲得,所以人們不愿冒風險,更愿意選擇A方案。

        現在來看另外一種描述,有兩種方案,A方案會使400人死亡,而B方案有1/3的可能性無人死亡,有2/3的可能性600人全部死亡。死亡是一種失去,因此人們更傾向于冒風險,選擇方案B。

        而事實上,兩種情況的結果是完全一樣的。救活200人等于死亡400人;1/3可能救活600人等于1/3可能一個也沒有死亡。可見,不同的表述方式改變的僅僅參照點——是拿死亡,還是救活作參照點,結果就完全不一樣了。

        在表述方式上將得與失參照點平移以“獲得”為中心。例如損失20元保費,獲得200020元保額(保額加反還保費[9]),表述成(凈)獲得200000元。

        3改變客戶的參照系

        不過,損失和獲得并不是絕對的。人們在面臨獲得的時候規避風險,而在面臨損失的時候偏愛風險,而損失和獲得又是相對于參照點而言的,改變人們在評價事物時所使用的參照點,可以改變人們對風險的態度。

        比如有一家公司面臨兩個投資決策,投資方案A肯定盈利200萬,投資方案B有50%的可能性盈利300萬,50%的可能盈利100萬。這時候,如果公司的盈利目標定得比較低,比方說是100萬,那么方案A看起來好像多賺了100萬,而B則是要么剛好達到目標,要么多盈利200萬。A和B看起來都是獲得,這時候員工大多不愿冒風險,傾向于選擇方案A;而反之,如果公司的目標定得比較高,比如說300萬,那么方案A就像是少賺了100萬,而B要么剛好達到目標,要么少賺200萬,這時候兩個方案都是損失,所以員工反而會抱著冒冒風險說不定可以達到目標的心理,選擇有風險的投資方案B。可見,老板完全可以通過改變盈利目標來改變員工對待風險的態度。

        在制訂保險計劃時,有兩種方法可以改變參照系。一種是將保費損失隱含必要消費中或相對必要消費不明顯。例如,航空意外險保費相對機票價格不是損失。同樣,可以有列車旅客意外險、汽車旅客意外險等,只要保費不超過車票價格的5%,人們是不敏感的。另一種是提高客戶對現有生活的優越感,進而產生保持這種生活持久下去的愿望,從而厭惡風險增加保險需求。

        4幫助客戶完美

        再來看一個奚教授做的餐具的實驗。比方說現在有一家家具店正在清倉大甩賣,你看到一套餐具,有8個菜碟、8個湯碗和8個點心碟,共24件,每件都是完好無損的,那么你愿意支付多少錢買這套餐具呢?如果你看到另外一套餐具有40件,其中24件和剛剛提到的完全相同,而且完好無損,另外這套餐具中還有8個杯子和8個茶托,其中2個杯子和7個茶托都已經破損了。你又愿意為這套餐具付多少錢呢?結果表明,在只知道其中一套餐具的情況下,人們愿意為第一套餐具支付33美元,卻只愿意為第二套餐具支付24美元。

        這里顯示了人們追求完美的心理。“完整性”本身是一種美。一套餐具件數再多,破了幾個就不美了。如果客戶已經買保險了或是老客戶,我們可以指出他保險計劃存在“缺陷”,需要新的保險保障來完善。象補充醫療是對社保醫療的完善,補充養老是對社保養老的完善。人的生、老、病、死都需要保險保障。“完整性”是我們拓展保險市場的金鑰匙。

        5調整客戶“心理帳戶”

        人們分別為不同來路的錢建立了兩個不同的賬戶,掙來的錢和意外之財是不一樣的。同樣,也為不同的消費建立“心理帳戶”。有些消費帳戶預算總是會比較充裕而穩定,有些帳戶波動性大而成為臨時和備用帳戶。如果說服客戶動用臨時帳戶進行保險計劃相對比較容易。在客戶收入帳戶與消費帳戶之間有些關系緊密幾乎是同一個帳戶,有些比較隨意,有一個分配過程。往往固定收入用于固定消費聯系非常緊密,只有有盈余時才分配到非固定消費和投資帳戶。

        我們不要將保險計劃固定到消費帳戶。針對客戶的財務狀況,讓投資帳戶貧乏的客戶把保險列入消費帳戶,讓投資帳戶充足的客戶把保險列入投資帳戶。有些收入帳戶的“意外”收入需要時間分配到消費和投資帳戶。在這個過程中,引導客戶參與保險計劃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6小數法則

        現實生活中,人們在不確定條件下進行判斷,往往會以偏概全、以小見大。概率論中貝葉斯定理的大數法則告訴我們,一個理性推斷行為不僅會使用大樣本的所有信息,也會利用所有的先驗信息。但實際上人們往往只是重視了條件概率,而忽視了先驗概率。卡尼曼與特韋爾斯基提出了他們稱之為“小數法則”的許多例子,即人們通常會根據自己已知的少數例子來作推測。我們都知道,概率論中存在“大數定理”,指的是當分析樣本接近于總體時,樣本中某事件發生的概率將接近于總體概率。而“小數法則偏差”是指人們將小樣本中某事件的概率分布看成是總體分布。人們在根據現有信息對不確定事件進行判斷時似乎不關心樣本的大小,也就是與“樣本無關”。例如,投擲6次硬幣如果出現4次正面2次背面,人們會將這個結果“推論”到投擲1000次的情況,因而高估出現正面的概率。這也說明人們往往會過于簡單地將對不確定事件條件下的判斷建立在少量信息的基礎上。中國有句古話,“亡羊補牢”。如果發現鄰居被人偷盜,會加強自己家的防盜系統,安裝防盜門和防盜網等。其實,從社會總體上看,入屋盜竊發生的概率與鄰居家被盜沒有直接關系。人們往往從身邊發生的小數有時是偶然事件去推理,判斷。這正是與大數法則相對的小數法則。如果保險人從大數法則出發判斷損失概率是理性的,那么個人從個別事件推理出的損失風險是非理性的。

        保險人可以通過各種媒體,用專題節目、專欄[10]形式廣泛報道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意外事故、災難事件,加深讀者對各種危險的印象,觸發客戶非理性聯想,提高公眾投保意識。

        7悲劇的感染力

        假設這個小島上有1000戶居民,90%居民的房屋都被臺風摧毀了。如果你是聯合國的官員,你以為聯合國應該支援多少錢呢?但假如這個島上有18000戶居民,其中有10%居民的房子被摧毀了(你不知道前面一種情況),你又認為聯合國應該支援多少錢呢?從客觀的角度來講,后面一種情況下的損失顯然更大。可實驗的結果顯示,人們覺得在前面一種情況下,聯合國需要支援1500萬美元,但在后面一種情況下,人們覺得聯合國只需要支援1000萬美元。

        90%的破壞性產生的悲劇色彩給人們以震撼。這正是航空意外險在沒有推銷的情況下購買比例超過80%的原因之一。因為航空事故的死亡率幾乎是100%。新聞媒體的廣泛報道加深了人們對航空事故印象,提高了對航空危險的厭惡程度。同樣的原因,保險人通過各種媒體廣泛報道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意外事故、災難事件時,要選擇更慘烈、悲劇色彩更濃的事件進行更深入的跟蹤報道。

        四.最大化人們的幸福

        人們最終追求的是幸福,而不是金錢。這是經濟學新的發展方向。人們在追求金錢時,往往異化了。金錢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傳統經濟學認為增加人們的財富是提高人們幸福水平的最有效的手段。但奚教授認為,財富僅僅是能夠帶來幸福的很小的因素之一,人們是否幸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很多和絕對財富無關的因素。舉個例子,在過去的幾十年中,美國的人均GDP翻了幾番,但是許多研究發現,人們的幸福程度并沒有太大的變化,壓力反而增加了。這就產生了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我們耗費了那么多的精力和資源,增加了整個社會的財富,但是人們的幸福程度卻沒有什么變化。這究竟是為什么呢?

        歸根究底,人們最終在追求的是生活的幸福,而不是有更多的金錢。因為,從“效用最大化”出發,對人本身最大的效用不是財富,而是幸福本身。

        我們不能一味地用金錢來衡量客戶的得失。安全感的滿足、愛心與責任心的體現、時尚的追求等是一份保險計劃給人們心理上幸福感。所以在引導客戶的享受保險的諸多幸福與快樂前提是保險的交費計劃要確實可行,不至于成為生活的負擔。只有這樣客戶才能體驗純粹的幸福與滿足。

        通過完善的客戶服務,保險人與客戶建立緊密聯系,使客戶產生歸屬感。

        五.結語

        大多數人的行為作為個體不是非理性的,人們不會斷然地去冒險、也不會不加考慮地去買保險。我們總是會遵循某種可以使我們有預見地或系統考慮問題的方式來進行決策,只不過這些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偏離了傳統的理性決策模型。絕對的理性有兩個必要條件,一是必須占有足夠信息,二是具有完備邏輯。這兩個條件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都是無法真正滿足,何況在比較緊急時還有一個時效性問題,即運用邏輯盡可能快。所以人們非理性是絕對的。保險產品的特點和人們需求隱性化決定了人們非理性地拒絕保險。正是認識到了這一點,我們要針對人們的非理性進行產品設計和保險營銷。

        [1]創立博弈論的數學家約翰∙馮∙諾伊曼教授用個人收入的效用曲線解釋了理性經濟人也有風險偏好的情況。

        [2]卡尼曼因為對非理性經濟行為的研究,建立了“前景理論”而獲得200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

        [3]概括來說,前景理論有以下三個基本原理:(a)大多數人在面臨獲得的時候是風險規避的;(b)大多數人在面臨損失的時候是風險偏愛的;(c)人們對損失比對獲得更敏感。

        [4]生命表顯示60歲的人在20年間的死亡率超過50%。

        [5]這里不指因平準保費必然產生的儲蓄。

        [6]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統計資料。

        [7]奚教授用心理學來研究經濟學、市場學、決策學等學科的問題,是這個領域的主要學者之一。

        [8]保險人往往將醫療津貼產品作為附加險來促主險銷售。

        第8篇:壽險責任論文范文

        論文提要:我國巨災風險發生頻繁,損失逐年加重,而現有的保障體系對災區的經濟補償和人民生活的恢復只能是低層次和小范圍的。盡快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顯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二)對于災害發生可能性比較強的地區強制投保,并限額承保。設置免賠額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減輕受災以后的賠償負擔,也降低了保費,擴大保險范圍;另一方面也督促公眾做好防災防損工作,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第9篇:壽險責任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從現實生活中人們對保險不信任的現狀出發,分析了長期以來這種想法產生的原因,有些是機制問題,有些是從業人員素質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加強人管理和理賠外包的兩種方案。

        [論文關鍵詞]保險誠信人理賠誤導

        一、公民對保險不信任的現狀

        長久以來,保險似乎成了一個諱莫如深的詞語,只要有一個人說“我是賣保險的”,人們首先就會先入為主地對這個人產生一種不信任和排斥的想法,對他唯恐避之不及。人們的這種觀念,有些是因為曾經買過保險產品而沒有享受到良好的服務,有些是因為曾經被某些人糾纏得不勝其煩,而有些則是因為其他人口耳相傳保險的種種不是,從而產生這種不信任感。“保險都是騙人的”“保險都是收錢的時候給你笑臉,理賠的時候給你坐冷板凳”“有責任免除當初也不和我說清楚,人也不知道換了多少個”。這些負面的評論,經常充斥我們的耳朵,就難免會對保險產生懷疑。

        我們知道,保險產品是一種誠信產品,保險公司向客戶承諾:當發生保險事故的時候,保險人在合同范圍內給予理賠,幫助投保人度過難關。這種產品和其他企業賣的產品不同,在剛開始的時候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人們購買保險產品憑的是對于保險公司的信任。所以信任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是至關重要的,關系著保險公司的生死存亡。但是現在社會普遍存在的對于保險的不信任,使得保險銷售人員展業時經常感覺碰到一面摸不見的墻,保險銷售異常艱難。

        二、公民對保險不信任的原因分析

        人們對于保險不信任的原因有很多,也可能產生于不同時期,按照人們接觸保險的過程,我們分別從展業期,保險生效期,理賠期三個時間進行分析。在這三個期間,都可能產生不同的不誠信現象,導致人們的不信任。

        1·展業期。展業期是人們接觸保險的第一步,保險展業就是保險公司進行市場營銷的過程,即向客戶提供保險商品和服務。在這個期間,保險營銷人員(主要是保險人)給客戶推銷所賣產品的公司,介紹保險產品,促成保險交易。根據以往案例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會導致人們的不信任:

        (1)保險人沒有詳細解釋保險合同條款。從客觀原因分析是因為保險合同條款非常專業,內容冗長復雜、術語連篇累牘、措辭生僻難懂,一般人很難看懂,即使是保險業內人士也會有不理解的時候,另一方面,保險的專業詞匯有的時候和人們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有很大的出入,如果保險人本身業務不精,對合同條款包括合同中最關鍵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方法及比例、特別約定、承保和理賠時的一些限制條件等內容不熟悉,也沒能認真研究,無法和客戶解釋清楚,嚴重的會導致客戶的誤解。比如某意外傷害保險,這種保險只承保傷殘風險,對于一般的意外傷害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由于老百姓一般的意外傷害概念,經常包含了磕傷,碰傷等一般性傷害。所以,許多人買意外傷害保險時,如果人沒有解釋清楚,就會被意外傷害保險的名稱誤導了。

        (2)某些保險人道德素質不高。存在著誤導客戶的行為,有的避重就輕,過分夸大產品功能,私自承諾不能實現的投資回報,以虛夸回報為誘餌;有的只談收益,不講風險,對一些重要事實刻意隱瞞;有的為了多拿手續費,不是從客戶的實際需要出發,而是只賣貴的,不賣對的,一味向客戶推銷保費高卻不一定適用的險種;有的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比如最常見的也最容易引起糾紛的是退保時關于退保費的問題,很多客戶在退保的時候才發現退回來的錢遠遠低于自己所交納的保險費,而有些險種如果第一年退保,甚至有可能一分錢也拿不到。這些客戶在簽訂合同前對此并不知情,主要原因是他們的保險人沒有和他們說清楚。因為人主要靠業務提成獲得收入的,如果把這個事實告訴客戶,可能會使客戶打消買保險的念頭,從而導致交易不能完成,人也因此不能得到傭金,所以在利益的驅使下,人會做出故意隱瞞的行為。

        (3)人引導客戶填寫虛假資料。在客戶同意買保險后,人一般會讓客戶填寫一份投保書,里面的資料都要求客戶如實告知。這些內容關系到這個客戶是否符合投保條件,是否能夠承保。如果保險公司的核保①部門審核這個客戶不符合承保條件,不予承保,那么人前面的努力就都會白費。為了獲得傭金,有些人會讓客戶把一些重要事實隱瞞或者寫上虛假的資料。業務承保后,一旦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會以投保人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為由,拒絕賠付。即使是走上法庭,投保人一般也不能拿出人當初誤導自己的證據,最后往往是客戶不僅拿不到賠償,還白白支付了保險費。在很多人心中,人就代表了保險公司,所以就會有“當初騙我買保險,有事情時推得一干二凈”這種想法,從而給保險公司帶來負面影響。

        此外,人過于糾纏。即使是在客戶明確表示不想購買保險的情況下,人還是堅持要說服客戶購買,甚至擾亂他人的正常生活,引起客戶反感。

        2·保險生效期。人身保險除短期險種外,保險期間一般都很長,在這么長的時間內,投保人的生活可能發生很大的變化,其中涉及到保險合同的需要及時對合同進行變更,比如變更家庭地址或者聯系電話等,可是很多投保人都不知道這些內容需要通知保險公司。一旦因為疏忽忘記續交保費,而保險公司又因為聯系方式失效而通知不到頭保人,則可能會引起保單的失效。如果人和投保人保持聯系,一旦發生變動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則可避免這種情況。可實際上,保險人的淘汰率非常高,而剩下的這些人又在各保險公司之間跳動頻繁,他們經手簽訂的這些保單都成了“孤兒保單②”。業務員頻頻跳槽,保單長時間無人問津,即使保險公司安排了其他人接管這些保單,但因為這些人拿到的傭金是后續傭金(首期保費的5%~10%,且逐年遞減),遠低于新保單所得到的傭金(首期保費的20%~35%),所以他們往往會把精力放在開拓新保單上,而忽視對舊保單的維護。據上海保監局統計,目前上海各壽險公司中,除少數經營時間較短者之外,“孤兒保單”在保單中所占比例大致在10%~50%之間,極大地損害了客戶的利益。

        3·理賠時。理賠是最容易發生糾紛的環節。保險公司從自身角度出發,肯定是希望理賠支出是越少越好,所以各保險公司一般都會有一個激勵機制,來促使理賠部門盡量減少理賠金額。如某保險公司是這樣規定的:理賠部門員工的獎金和拒賠的金額相關連的,拒賠的金額越高,拿的獎金也會越多。這個規定有積極的一面: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騙保導致的理賠支付,從而在大范圍內保證所有投保人的公平;但也有其消極的一面:理賠人員可能會讓那些本應該得到理賠的案件以拒賠結束。在人壽健康險種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最常用的條款是———“沒有如實告知既往病史”。在這樣的案例中,如果單純由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判定是否賠償,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必然作出有失公平的判定。

        另一個客戶抱怨很多的是理賠程序麻煩的問題。因為客戶一般不是保險業內人士,所以對索賠時的流程,需要準備的材料等等都不熟悉,這個時候就需要人協助辦理。而人流失嚴重這么一個現象使得很多客戶得不到幫助,和人當初的承諾相去甚遠,索賠可能大費周折,再加上理賠時間長,這就難免給客戶“保險公司索賠難”的印象。

        三、針對不信任的解決辦法

        目前,社會對保險業滿意程度褒貶不一,消費者的投訴時常存在,為了提升客戶滿意度,也為了保險業能夠發展得更好,我們有必要對目前保險業不夠完善的地方加以改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加強對保險人的管理。

        首先,要提高人的持證上崗率,持證人員應具備基本的保險知識,能夠為客戶提供專業的服務。提高持證率也就是提高人的業務水平。第二,加強人信用體制建設。應建立保險人信用數據庫,客戶通過訪問這個數據庫,就可以很容易地了解人以往的獎懲情況。同時,行業自律組織也要發揮相應的作用,充分實現信息共享,完善行業“黑名單”制度,對違規違紀人員不僅要列入黑名單,而且嚴重的要將其驅逐出保險業,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信用公開的制度,既有利于客戶選擇優秀的人,又可以起到懲罰職業道德差的人、約束違規行為的作用。第三,提高人職業道德素質。中資壽險公司過去給人的培訓幾乎全是灌輸銷售技巧,是以如何賣保單為主的,對于人的道德教育卻不多,人職業道德良莠不齊。提高人職業道德,除了公司要把好增員質量關,即把那些思想素質比較好、業務能力較強、富有敬業精神的人吸引到保險銷售人員隊伍中來以外,還要完善公司內部的培訓系統,通過新的學習,來協調人職業與利益的關系,以達到職業和事業的平衡。第四,明確人的法律地位。現行的營銷模式決定了人不是保險公司的員工,不能享受員工的待遇和福利,所以很多人沒有把保險作為終身的事業,缺乏長期創業的意識,很容易出現各種短視的行為。要解決這個問題,保險公司首先應對人隊伍進行精簡,將素質低的、職業道德差的人清出保險市場,然后對剩下的人進行分流,一部分人留在保險公司成為公司員工,保險公司自己管理,一部分人轉換到保險公司工作,成為公司的合法員工。第五,改革傭金制度。首期傭金高而后續傭金低的現象使得人只顧開發新保單而忽視舊保單的維護,造成服務質量低下。保險公司應降低首期和前幾年的傭金支付比例,提高后續傭金支付比例,延長后續傭金的發放年限。在后續傭金的發放上,應綜合考察人的退保率、投訴率等指標,根據不同的成績設立相應的獎懲制度,增加人的違約成本。這樣才能強化人的長期服務意識,促使人主動關注業務質量和自身的信用建設。

        2·理賠環節外包。

        在發生保險索賠的時候,不論是保險人還是投保人,都有各自的立場。對于是否賠償和賠償多少的問題如果全部由保險公司說了算,顯然是有失公平。把判決的權力交給與合同無任何瓜葛的第三方,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公平現象,降低客戶的投訴率。雖然保險中介市場上有中立的保險公估人,但大部分的業務都集中在了產險市場上,對于人身保險介入甚少,一方面是因為沒有太多的精力處理這些小的案件,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保險公司不愿意公估人的介入。各保險公司應該把理賠業務分出去,因為第三方的判決保人比較信服,比較不會引起很大的糾紛,這樣保險公司可以從一堆的理賠糾紛中抽身出來,更好地設計自己的產品,提高對保戶的服務,從而增強自己的核心競爭力。

        [參考文獻]

        [1]馬莉娜·信用查詢倒逼保險人誠信[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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