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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賒銷風險度;客戶信用;BP神經網絡;風險評價
引言
賒銷風險就是基于信用銷售以后所產生的對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表現為賒銷客戶由于各種原因,不愿意或無力償還賒銷貨款,使企業貨款無法回收,形成呆賬的可能性[1]。在賒銷過程中,客戶一般并不提供實質性擔保,因此,企業面臨的賒銷風險也隨之增加。近年來,一些企業經營陷入困境而使得供應鏈上的其他企業因賒銷貨款無法正常回收也相繼陷入停產和破產危機,這些實例就是最好的佐證。因此,探尋和建立行之有效的賒銷風險評估方法就彰顯出其重要意義。
本文從賒銷風險評價的目的出發,提出了基于賒銷風險度的賒銷風險度量標準。同時,將BP神經網絡引入賒銷風險評價,建立了基于BP神經網絡的企業賒銷風險評價模型。實證分析結果表明,該模型是有效可行的。
一、賒銷風險的度量標準及評價指標體系
1.基于賒銷風險度的賒銷風險度量標準。在綜合考慮賒銷風險的實質和不確定性的基礎上,本文提出將“賒銷風險度”作為一種新的賒銷風險衡量標準。賒銷風險度是一種以測度賒銷風險暴露程度(賒銷貨款安全系數)為核心的賒銷風險衡量標準,它是指對客戶開展賒銷業務中,在特定的交易方式下,該客戶由于各種原因,不愿意或無力償還賒銷貨款而使貨款將來形成呆死賬的可能性。具體計算公式為:
di=1-rt
其中,di為某一客戶i進行賒銷的賒銷風險度;rt為客戶i的當期貨款回收率;m為考核的回收期 [2]。這一標準的優越性可見文獻[2] 。
2.基于賒銷風險度的賒銷風險等級劃分。鑒于目前銀行業中運用比較成熟的五級信用分類制度在國內經濟生活中的普及性,論文根據賒銷風險度的大小將賒銷風險分為5個等級,各等級對應的標準及賒銷客戶特征(見表1) [3]。
3.賒銷風險評價指標體系。論文采用理論與實證相結合的方法確定賒銷風險評價指標體系,首先結合相關文獻和作者賒銷實踐,提出17項初始指標,然后用專家打分法和實證分析兩種方法對初始的指標體系進行篩選,最終確定12項指標(見下頁表2),具體分析過程略。
二、基于BP神經網絡的賒銷風險評價模型
目前對于賒銷風險評價研究尚少,且賒銷風險評價是復雜非線性的多因子綜合系統,具有模糊、不確定等特性,適合采用結構簡單、具有非線性擬合能力的神經網絡。基于以上考慮,論文將比較成熟的BP神經網絡用于賒銷風險評價,構建神經網絡五級分類風險評價評估模型,為賒銷風險管理提供一個全面的視角。
本文建立的BP神經網絡模型(如圖1所示)[4]。
圖1BP神經網絡模型
該模型分為兩大模塊:前一部分是歸一化模塊,這一部分主要核心技術是將原始數據轉化為[0,1]區間的標準化數據;后一部分是BP神經網絡(BPNN)模塊。上述模型中的BPNN模塊采用三層BP神經網絡。該網絡包括三層:輸入層、隱層和輸出層。
應用上述模型進行賒銷風險評價的步驟為:
1.指標歸一化。由于神經網絡的輸入要求在[0,1]區間,因此,在網絡學習訓練前首先要將各評價指標的原始數據進行歸一化。由于論文本文中的12個評價指標既有定量指標,也有定性指標,它們的標準化方法是不同的。
定量指標的標準化:
定量指標分為兩類:成本型(越小越好)和效益型(越大越好)。對于指標Fi,設其論域為di=[mi,Mi],其中mi和Mi表示Fi的可能最小、最大值,Si∈[0,1]是定義在論域di上的標準化函數。以下是兩種指標的標準化函數[5]:
成本型:Si=0xi≤mixi∈di1xi≥Mi
效益型:Si=1xi≤mixi∈di0xi≥Mi
定性指標的標準化:
根據定性指標取值,其標準化規則(見表3)。
2.網絡訓練。原始數據經過預處理后送入歸一化模塊,根據輸入信號按上一節的規則進行歸一化,得到12個歸一化值,然后,這些歸一化值被送入BPNN模塊。由以上分析可知,BPNN模塊輸入層的神經元數為12,即輸入信號x1,x2,…,x12對應于12個歸一化值;輸出神經元數為1,即輸出量O對應于賒銷風險水平。
神經網絡的學習過程也就是網絡參數修正的過程,本系統的網絡學習采用有教師的方法,網絡參數的修正采用梯度法實現。設現已有p個系統樣本數據[6~7]:
{a,Oa},(a=1,2,…,p)
式中,上標a表示樣本序號;a為樣本輸出,Oa為實際輸出。xai(i=1,2,…,12)為輸入變量,則輸入變量將按下式分配到隱層的第m個神經元,作為其輸入x′m
轉貼于
x′m=wimxai (1)
式中,wim是輸入層神經元i與隱層神經元m的權值。隱層神經元m的輸出O′m是其輸入x′m的函數,即:
O′m=F(xai)(2)
BP神經元的傳遞函數F(x)通常為對數Sigmoid函數。同理也可以計算輸出層各個單元的輸入和輸出,這里不作詳細敘述。
通過一定數量的網絡訓練過程,實際是修正網絡參數以確定最適宜的權值使對全部n個樣本的輸入,按式(1)、(2)的正向運算得到的實際輸出Oa與a期望輸出(樣本輸出)的殘差達到最小,即:
E=(Oa-a)2最小 (3)
權值及閥值的修正通過反向傳播算法的梯度法實現,具體過程略。
3.模型驗證。將n-p個驗證樣本的輸入矢量x*v=(x*p+1,x*p+2,…,x*n)置于網絡中,進行仿真預測,得到預測輸出矢量,檢驗與輸出矢量與實際結果的差異以檢驗網絡推廣能力。
4.模型確定。如果驗證通過,說明所建網絡泛化能力較強,可用于未來賒銷企業風險評級;否則,通過調整訓練樣本P的大小、隱節點數、訓練周期、目標誤差等重建網絡。
5.訓練結果分析。評級模型確定后,就可以直接用于企業賒銷風險評價輸出衡量企業賒銷風險等級的評價值α,該值的范圍為[0,1],按照設定賒銷風險等級,各個等級輸出分值范圍為:
一級:分值范圍為0
二級:分值范圍為0.05
三級:分值范圍為0.15
四級:分值范圍為0.3
五級:分值范圍為0.5
這樣可以從網絡輸出值中明確得出企業賒銷風險等級。
三、實證分析
選取東、中和西部地區賒銷客戶五級分類樣本426家,這些樣本的數據是2007年度的相關數據。從每個風險等級樣本中隨機選取290家企業作為模型訓練樣本,其余的136家企業作為檢驗樣本。
將訓練樣本按照標準化準則進行標準化,建立Matlab訓練模型。模型輸入神經元個數為12,輸出為5,規則層神經元采用tansig型函數,而輸出層神經元則采用purelin型函數。經過7614步迭代,BPNN模型收斂,誤差最小。將136家五級分類檢驗樣本輸入到以上訓練好的神經網絡中進行判別,模型總體預測精度(見表4)。從表4可以看出,模型的總體正確率為88.23%,這表明該模型是有效的。
表4模型對檢驗樣本總體判斷結果
注:括號外的數字為被錯誤分為該類的樣本數,括號內的數字為該正判樣本數占所屬類樣本總數的百分比。
結論
當前提出的許多衡量賒銷風險的方法,都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不能應用企業數據進行驗證分析,這也就失去了研究的現實意義。為此,本文提出了一種基于“賒銷風險度”的賒銷風險度量標準,并在此基礎上將企業賒銷風險劃分為5個等級,并建立了基于BP的企業賒銷風險評價模型。實驗結果表明,該模型是有效且可行的。
參考文獻:
[1]文彬.民營企業商業交易中的賒銷制度研究[J].學術研究,2009,(4):40-45.
[2]吳玉萍,基于支持向量機的企業賒銷風險評估模型[J].軟科學,2009,(6):130-133.
[3]薛鋒,柯孔林.粗糙集神經網絡系統在商業銀行貸款五級分類中的應用[J].系統工程理論與實踐,2008,(1):40-45.
[4]蔡秋茹,羅燁.企業資信的BP神經網絡評估模型研究[J].計算機技術與發展,2009,(10):117-119.
[5]徐澤水.不確定多屬性決策方法及應用[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論文關鍵詞:出口押匯,問題,對策
收稿日期:
引言
出口押匯業務已經在我我國商業銀行國際業務中得到比較廣泛的開展,一方面大大緩解了企業資金短缺的需求,使出口商能及時收回貨款,避免了匯率的風險,也避免了從普通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的繁瑣;另一方面也是商業銀行增加客戶來源、提高國際業務經營收益、擴大利潤規模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從銀行的角度分析辦理出口押匯業務存在的問題,不僅有利于規范銀行的管理和運作,提高銀行的競爭力,同時有利于我國出口企業出口創匯,提高我國出口企業的競爭力,進而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開展。
一、出口押匯的概述
(一)出口押匯的厘定
對于“出口押匯”的界定,我國各銀行的理解不一。盡管金融監管當局在《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習細則》、《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等金融規章中都使用了“出口押匯”的概念,但是沒有對其進行明確的界定[1]。我國各銀行對“出口押匯”的界定大致可以分兩類,一是將出口押匯作為有擔保的短期融資方式;二是將出口押匯與議付等同或基本等同對待。這里引用沈錦昶教授在《國際信貸概論》一書中對出口押匯的定義,“出口押匯指銀行買入出口商開出的匯票及有關貨運單據(有時也可以也沒有匯票)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其后,如進口商或匯票付款人拒付貨款,押匯銀行可向出口商追索”[2]。
(二)出口押匯的法律特征
1、出口押匯是一種融資法律關系。
在這種法律關系中,銀行是融資方,而押匯申請人(出口企業)是借款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受我國《民法》的約束。
2、出口押匯是附有特殊擔保機制的融資法律關系[3]
出口企業辦理出口押匯業務,需將其出口項下的單證作為抵押。在押匯申請人償還押匯款項前,銀行有權處分這些作為抵押品的單證。同時,如果進口商或匯票付款人拒付貨款,押匯銀行可以向出口商追索。
(三)有權辦理出口押匯的銀行
出口押匯,作為一項業務品種基本在國內各家商業銀行均有提供[4]。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國辦理該項業務的銀行為商業銀行。在我國,商業銀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主要商業銀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包括中信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恒豐銀行、浙商銀行、渤海銀行。因此,只要具備相應的條件,這些商業銀行均可辦理出口押匯業務。
二、銀行辦理出口押匯存在的問題
出口押匯是一項很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貿易融資業務[5],但是由于該項業務設計目標的內在復雜性和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沒有專門針對出口押匯的規范,使得銀行業務人員和客戶把握它具有一定的難度。因此,銀行在辦理該項業務時會存在一些問題。具體問題概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繞規模發放貸款[6]
出口押匯的主要作用在于為我國出口企業提供資金融通,加速出口企業資金周轉,鼓勵我國企業出口創匯。為了充分體現出口押匯業務政策的優惠性,政策規定出口押匯不得占用銀行的信貸規模指標。然而在實踐中,有些商業銀行卻出于對信貸規模和其他因素的考慮,將一般外匯貸款當作出口押匯業務,即擴大人民幣的貸款規模。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分別規定: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因此,將外匯貸款業務當作出口押匯業務,如果貸款數額超出了我國商業銀行關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不僅違反了國家法律及政策性的規定,而且還繞了貸款規模控制的紅燈,會變相的擴大人民幣貸款的規模。
(二)將打包貸款當做出口押匯
打包貸款是指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出口商以信用證為抵押向銀行申請發貨前取得一定資金融通的一種融資方式。在實踐中,在出口商僅僅提供信用證單據的情況下,銀行就為其辦理出口押匯。因此銀行實際上是將打包貸款當成了出口押匯。由于打包貸款下出口商不提供貨物出運的全套單據,因此對于辦理出口押匯的銀行而言,信用證只是還款來源的保證,而不是抵押。由于沒有貨物、沒有擔保,因此銀行會面臨回收貸款的風險。在出口企業無法按時提交信用證條款中要求的各種單證或全部信用證的所有條款時,商業銀行就無法用抵押的信用證向開證行提出付款要求,商業銀行能否回收貸款只能依靠出口企業的信譽。
(三)審查不嚴,造成國家退稅款流失
我國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于打包放款或者出口押匯,銀行在結匯或者入帳的同時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須待出口貨款收回后,才能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要求辦理有關手續,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但是,在實踐中,銀行為出口企業辦理完出口押匯手續,違規操作,無論貨物是否出口,出口單位是否收回外匯,都給出口商結匯水單,到外匯管理局核銷。因此,違規的出口押匯,便可以為企業套取國家退稅款提供了方便。商業銀行違規辦理出口押匯業務,不僅使國家退稅不實,而且也使銀行外匯資產帶來巨大的風險。
(四)與現行法律規定要求不一致,引發法律風險
銀行在實際辦理出口押匯時有時會在押匯協議中約定,在押匯申請人不能如期償還押匯款項時,則獲得對相關單據及其所指向貨物“所有權”。但是我國擔保法第66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但是由于各個國家的法律法規對同一問題規定的不同,勢必會引發一定的法律風險。具體到出口押匯協議,國內銀行在出口押匯實踐中采取與國內法不協調的做法,可能會幫助其贏得一些國外的訴訟。但是如果在涉外經濟貿易糾紛中,如果確定我國的法律為其適用的準據法,則會因為與我國法律相違背隨之會產生一些問題。
三、銀行的對策分析
銀行辦理出口押匯存在的問題,既有內部因素,諸如銀行自身利益驅使,如通過變換手法繞規模發放貸款,以增加銀行的收益;也有外部的原因,如銀行間為了競爭的需要,采取一些變通或違規的做法,以此來爭取客戶。而違規的業務行為,又違反了國家的宏觀的金融政策,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提高出口押匯業務質量,進一步規范銀行經營行為,必須進一步加強對外匯業務的管理。
(一)強化宏觀金融意識
銀行在制定經營計劃中,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貨幣信貸政策,在業務經營中嚴禁采取繞規模、變相發放押匯貸款的手段,使各項信貸業務做到真實、合法,確保銀行的金融業務在宏觀金融政策的指導下有效的開展。
(二)加大對人才的管理和培訓力度。
1、引進國際融資業務的高素質人才,提高銀行融資業務水平;轉變僵化的用人機制、指定合理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有效防止銀行優秀融資結算人才的流失。
2、提高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工作水平和質量。加強對銀行結算人員和有關貿易業務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督促業務人員學習銀行法律相關知識,使業務人員知法守法、懂法執法,正確辦理押匯業務和防范押匯風險。
3、重視員工和管理人員的道德、紀律和法制教育。要經常分析員工思想動態,針對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預防案件發生。
(二)加強銀行墊款資金的管理
由于出口押匯業務不同于其他外匯貸款業務,從押匯到實現出口貨款的收回需要一段時間,且貨款是否能按時足額收回具有不確定性,從出口方而言,一旦出口企業貨款不能收回造成的損失可能會殃及銀行,因此而導致銀行墊款的風險。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銀行通過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加強對出口押匯墊款資金實行跟蹤管理,對押匯日期、金額、核銷期限、未核銷原因等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并通過出口押匯的總賬與明細賬來反映押匯業務的管理、以及效益的情況。
(三)加強各種單據和申請人資格的審查[7]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中涉及的各種單據種類多、內容廣,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現出口押匯詐騙的風險。加強對各種的單據和申請人的資格審查不但涉及業務收入的獲得,而且還關系融資款項的回收。因此對單據審查不符條款、開證行或議付行資信和經營作風不佳、索匯路線曲折、申請人或開證行所在地區或國家政局不穩等影響到融資款項回收的情況,商業銀行要認真、嚴格對待,不符合自身經營原則的,堅決不予辦理。
(四)及時核銷銀行墊款
銀行在辦理出口信用證押匯業務時,在收到開征行或償付行的付款憑證后,按照議付寄單時的有關業務編號、金額、受益人等項目進行核對,如收匯無誤,即可沖銷對原申請單位的墊款[8]。如果國外銀行未能在正常的期限內償付貨款,銀行必須主動以電報或電傳的方式進行催收或進行必要的交涉。而在出口押匯業務遭到國外拒付且出口商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應及時向開證行索回全套正本提單以便控制貨權,同時應及時同時貨物的承運人,爭取控制非權利人提貨。如果經過努力,在貨款難以在短期內收回的情況下,銀行應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權,向押匯方索取貨款,改出口押匯為受妥后結匯的方式,以化解押匯風險。
(五)避開糾紛,嚴格按法律要求操作
雖然出口押匯協議中的流質約定與我國擔保法的條文不協調,但是這并不影響已經成立的單據質押本身的無效,因此不影響銀行和押匯申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為解決銀行實務與我國擔保法律制度不一致問題,押匯銀行在以信用證及其相關單據設定質(抵)押時,應嚴格按我國擔保法上有關抵押、質押的規定,嚴格規范業務所需要的各種法律文書,落實有效擔保的條件,包括:訂立書面質(抵)押合同;完成權利憑證的交付以及票據的質押背書等,以此防止因為擔保手續的疏漏引發押匯申請人或是善意第三人的抗辯[9]。
注釋:
①李金澤.《國際貿易融資法律風險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90
②沈錦昶.《國際信貸概論》[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142
③李金澤.《國際貿易融資法律風險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90
④李金澤.《國際貿易融資法律風險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90
⑤田慧宇.《商業銀行典型案例解析》[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193
⑥陳燕文,梁保祥.《金融案例分析》[M],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1999:473
⑦任遠.《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學》[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4:227
⑧陳燕文,梁保祥.《金融案例分析》[M],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1999:477-478
⑨田慧宇.《商業銀行典型案例解析》[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194
參考文獻1 李金澤.《國際貿易融資法律風險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90
2 沈錦昶.《國際信貸概論》[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142
3 陳燕文,梁保祥.《金融案例分析》[M],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1999:473-478
論文摘要: 作為一種新的網絡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的第三方支付,為網上支付提供了一個可行的實現途徑。本文介紹了第三方支付的概念、流程和特點,探討其目前在我國存在的問題。
網絡經濟時代的到來使得電子商務成為商品交易的最新模式。作為中間環節的網上支付,是電子商務流程中交易雙方最為關心的問題。如果這個環節不能解決,那么真正實現電子商務就成為空談,就沒有電子商務得以順利發展的基礎,使得電子商務快捷便利的優點大打折扣,而第三方交易平臺正是滿足了這一要求而應運而生。
一、第三方支付模式概述
1、概念。第三方支付是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獨立機構,采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提供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接口的交易支持平臺的網絡支付模式。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買方選購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臺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并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賬,要求發貨;買方收到貨物,并檢驗商品確認后,就可以通知第三方付款給賣家,第三方再將貨款轉至賣家賬戶。
2、第三方支付流程。第三方支付流程如下:①消費者在電子商務網站選購商品,最后決定購買,買賣雙方在網上達成交易意向。②消費者選擇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交易中介,用借記卡或信用卡將貨款劃到第三方賬戶,并設定發貨期限。③第三方支付平臺通知商家,消費者的貨款已到賬,要求商家在規定時間內發貨。④商家收到消費者已付款的通知后按訂單發貨,并在網站上做相應記錄,消費者可在網站上查看自己所購買商品的狀態;如果商家沒有發貨,則第三方支付平臺會通知顧客交易失敗,并詢問是將貨款劃回其賬戶還是暫存在支付平臺。⑤消費者收到貨物并確認滿意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臺。如果消費者對商品不滿意,或認為與商家承諾有出入,可通知第三方支付平臺拒付貨款并將貨物退回商家。⑥消費者滿意,第三方支付平臺將貨款劃入商家賬戶,交易完成;顧客對貨物不滿,第三方支付平臺確認商家收到退貨后,將該商品貨款劃回消費者賬戶或暫存在第三方賬戶中等待消費者下一次交易的支付。
3、特點。第三方支付有如下幾個特點:①可以消除人們對網絡購物和交易的顧慮,讓越來越多的人相信和使用網絡的交易功能。②可以為商家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幫助商家網站解決實時交易查詢和交易系統分析,提供方便及時的退款和止付服務,起到仲裁作用,維護客戶和商家的權益。③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一系列的應用接口程序,可以幫助商家降低運營成本,幫助銀行節省網關開發費用。④第三方支付服務系統有助于打破銀行卡壁壘。由于目前我國實現在線支付的銀行卡各自為政,每個銀行都有自己的銀行卡,這些自成體系的銀行卡紛紛與網站聯盟,推出在線支付業務,客觀上造成消費者要自由地完成網絡購物,手里面必須有十幾張卡,同時商家網站也必須裝有各個銀行的認證軟件,這樣就會制約網絡支付業務的發展,而第三方支付服務系統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二、第三方支付面臨的問題
1.市場競爭問題。支付公司之間的競爭最先反映在和銀行關系的競爭上。能否與各大商業銀行形成緊密合作,能否在和銀行的談判中將價格談到最低,成為支付公司競爭的首要手段。但支付公司和銀行之間的關系,并非只有合作。當銀行不通過任何第三方支付公司,而直接與商家連接時,第三方支付公司將面臨來自銀行的強大競爭。除銀行之外,目前我國第三方支付市場還面臨四種力量的競爭,分別是潛在競爭對手、替代品生產商、客戶、現有產業競爭對手。他們是驅
動產業競爭的五種基本力量。第三方支付市場的五種競爭力量在市場上的博弈競爭,將共同決定該產業的平均盈利水平,這五種力量的分化組合也將對第三支付平臺的發展產生深刻影響。
2.運行風險問題。第三方支付結算屬于支付清算組織提供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中央銀行將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門檻。對于已經存在的企業,第一批牌照發放后如果不能成功持有牌照,就有可能被整合或收購。政策風險將成這個行業最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資本對這個行業的投入,沒有資本的強大支持,這個行業靠自己的積累和原始投資是很難發展起來的。現在國家制訂相關法律法規,準備在注冊資本、保證金、風險能力上準備對這個行業進行監管,采取經營資格牌照的政策來提高門檻。此外,第三方支付還面臨著其它問題。如:誠信問題,用戶擔心的是支付后得到的東西是假貨,或獲得的服務,以及產品非網絡購買時當初所想;認知問題,網絡教育的不夠全面,很多人根本沒有機會接觸到電子支付;政府監管問題,第三方支付的出現,給支付體系監管提出了全新課題。
三、結論
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市場集中化程度低、同質化競爭十分激烈、標準化服務固然是市場所需要的,但更多商戶需要的是定制化的支付解決方案,創新已經成為第三方支付生存和發展的必然選擇。第三方支付的創新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個是電子支付技術的提高、另一方面是延伸業務增值服務的拓展。當前、對于第三方支付企業,最為關鍵的是理順上下游產業鏈的關系,避免惡性競爭,結合國情開展服務創新。第三方支付將成為引導網絡消費走入健康發展的軌道,促進中國網上支付完善和發展的主要途徑和必然趨勢。第三方支付服務也將成為解脫誠信困擾,邁向下一里程碑的重要環節之一,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助推器。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國際貿易是高收益與高難度、高風險并存的,如何做到既要拓展國際出口業務又能有效地防范風險?作為企業的核心與骨干必須準確把握上述問題。本文首先闡述了國際貿易風險具有的兩個功能,其次,分析了國際貿易風險的特性。最后,就國際貿易中風險的規避方法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1、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與國際市場接軌,但機遇與挑戰并存,在國際貿易中還存在不少風險。國際貿易業務中,由于受不可知因素的影響,與外方發生貿易糾紛是不可避免的。國際買方可能采用以下手段損害賣方企業利益:利用中國出口商對國際貿易規則不熟悉而設圈套進行欺詐,從而侵吞貨款;因自身財務問題而拖欠貨款,甚至破產倒閉從而逃避債務;因市場問題,以各種理由中止與中國廠商的合同、并拒收貨物,或采用拒付貨款、要求降價等手段讓中國廠商蒙受損失;發生國際貿易糾紛時,中外雙方解決爭議因人力、物力的消耗造成的成本較高問題。
國際貿易風險主要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流程中發生的風險。比如在交易前的準備環節,由于市場調查失真而引起的信用風險。由于國際貿易是一個緊緊依賴于環境的活動,尤其是對國際環境的依賴,所以,誘導國際貿易的風險因素極為繁多,國際市場競爭的激烈,國際國內環境的復雜多變,更使得國際貿易風險因素復雜化而難以準確把握,致使國際貿易風險事件經常發生,并導致重大的風險損失。然而,也正是環境的復雜多變,又給國際貿易帶來了有利的機會,使國際貿易活動有可能獲得風險收人。企業常常會對這種風險收人與風險損失、風險成本進行比較,在此基礎上進行決策并實施相應的管理行為。本文就國際貿易中風險的預見及規避方法進行深入的探討。
2、國際貿易風險的功能、特性及規避
2.1誘惑功能
誘惑功能是指國際貿易風險誘導經營者追逐風險利益。馬克思曾這樣評價過風險利益的誘惑功能:對于資本家來說,如果有20%的利潤,他們就會活躍起來;如果有50%的利潤,他們有的就會挺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他們就敢踐踏一切法律,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殺頭的危險。馬克思所描述的現象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已經成為過去,但他所指示的風險對企業經營的誘惑功能卻是深刻的,反映了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收益與風險伴生的規律。
風險誘惑功能的強弱,取決于風險收人與風險成本之間的比率或差額。風險收人是指國際貿易活動在風險因素構成的環境中所獲得的收人,它是國際貿易活動全部經營收人減去非風險經營收人的余額;風險成本是為克服風險因素的作用,企業所投人的資本、人力、時間、信譽和社會利益等。風險收人與風險成本之間的比率或差額越高,風險的誘惑功能越強,反之則越弱。
2.2約束功能
風險是一種帶來費用、損失與損害的不確定性。因此它在引誘貿易活動、追求風險收益的同時,也對貿易管理行為構成了約束。這種約束具體表現為國際貿易活動的威脅、抑制和阻礙,也就是風險成本與風險損失對國際貿易活動的約束。
國際貿易風險約束力的大小取決于風險損失的大小與風險成本的大小。當風險損失與風險成本都很大時,風險約束力就強;當風險損失較大、風險成本較小或風險損失較小、風險成本較大時,風險的約束力也較強;當風險損失與風險成本較小時,風險將更多地表現為對國際貿易行為的誘導。
2.3國際貿易風險的特性
(1)經營活動中風險的共性
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任何經營活動中都有可能會遇到風險,經營活動中的所有可能遇到的風險都有其共同的特性。
第一,風險的客觀存在性。人類存在的歷史證明,無論是自然界中的地震、臺風、洪水等,還是社會領域中的戰爭、瘟疫、沖突、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它們是獨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觀存在,也就是說,風險處處存在,時時存在。人們無法回避它,消除它,只能通過各種技術手段來應對風險,從而避免費用、損失與損害的產生。
第二,風險的相對變化性。風險的相對變化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風險性質的變化。比如車禍,在汽車沒有普及以前,表現為特定風險,到20世紀在西方國家汽車成為主要交通工具后,車禍就成為基本風險。又如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中的海難,對船東和出口商或是進口商而言,是純粹風險,而對承擔大量貨物運輸風險的保險人來講,卻是一種投機風險。②風險量的變化。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認識風險、抗御風險能力的增強。在一定程度上對某些風險能夠加以控制,使其發生的頻率降低,導致損失的范圍減少和損失的程度降低。預測技術和方法的不斷完善,對風險的估測日趨精確,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風險的不確定性。③某些風險在一定空間與時間范圍內被消除。比如,隨著通信技術和銀行業的發展,電子信用證和SWIFT格式成為信用證結算的主要手段,使得以涂改或偽造信用證進行欺詐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乃至消除。而同時,伴隨一項新活動的開始,又可能有新風險的產生。比如,EDI貿易方式的產生及發展,引起了電子提單及其他電子數據安全哇風險的產生和其他風險。
第三,風險的可識別控制性。所謂識別,是指可以根據過去的統計資料,通過有關方法來判斷某種風險發生的概率與風險造成的不利影響的程度,諸如費用、損失的損害;所謂控制,是指可以通過適當的技術來規避風險或控制風險發生導致不利影響的程度,現代管理科學的發展為風險識別與風險控制提供了理論、技術和方法支持。
(2)國際貿易業務中風險的特性
既然風險是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客觀存在的能夠引起損失和損害的不確定性,而國際貿易風險則是這種不確定性事件發生、表現和影響于市場參與主體的經營活動和結果的特殊形態。因此,我們可以分析、推導出國際貿易風險所具有的特征。
第一,國際貿易風險的客觀存在性。國際貿易風險是國際經濟交往的必然產物,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國際貿易風險是國際經濟活動中客觀存在的,這種客觀性表現為形成國際貿易風險原因的客觀性和必然性。產生和誘發國際貿易風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主要源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規律的復雜性和市場經濟參與主體的認識及其他方面能力的局限性。由此國際貿易風險就有了存在的客觀基礎和依據,就必然以風險成因的角度表現出來。國際貿易風險的客觀存在性還表現為國際貿易風險的不可避免性,在國際貿易風險存在基礎消除之前,國際貿易風險是“必然事件”,國際貿易經營者只能將其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內,但無法將其降低至零。另外,國際貿易風險的客觀存在性還表現在它是通過偶然性體現出來的。國際貿易風險的存在具有抽象性和不確定性,但風險的表現形式卻有個體性和差異性,風險的發生無論是范圍、程度、頻度,還是時間、區間、強度等都可以表現出各種不同形態,并以各自獨特的方式表現出來。
第二,國際貿易風險的無意識性。國際貿易風險形成于國際貿易主體在無意識的情況下發生的失誤,又在無意識的情況下承擔了這些失誤及其所產生的后果。總體說來,首先,國際貿易風險與有關經營商的主觀意識的無意識性密切相關。因為即使比較復雜的國際環境,在正常情況下,只要經營主體能夠準確意識到所處的環境,有意識地采取切實有效的避免風險的策略和措施,國際貿易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或降低。因此,國際貿易風險往往與經營行為主體的主觀無意識性相關,經營行為人的主觀無意識性包括其無意中做出了錯誤的判斷、無意中采用了不適合的貿易方式方法,無意中遺漏了貿易過程的某些環節,對貿易環境和競爭對手的分析失誤等。其次,國際貿易風險是經營主體無意中接受的,經營行為人事先對風險的發生并無足夠的覺察,或對風險的強度判斷失準,所采取對策與實際發生的風險不對等。再次,國際貿易風險不包括經營行為人故意行為所產生的后果。
2.4國際貿易中的風險規避方法
(1)廣泛咨詢收集貿易中的對方相關信息
現代社會是信息社會,誰掌握的信息量越多,勝出的機會就大大增加,就能避免國際貿易活動中的盲目性。到海外投資,一定要請國際政治專家幫助考證當地政治環境是否穩定,與周邊國家和地區關系如何等;與國外大公司、金融財團合作,一定要設法弄清楚他們與該國政府、議會之間的關系;雖然不能完全消除這些風險,但可以了解這些風險的發生規律。
(2)風險轉移
所謂風險轉移,就是將風險轉由其他主體承擔,自己不承保。保險是一種最典型的風險轉移技術,企業為避免火災、水災等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通常會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萬一企業遭受這類損失,保險公司將給予相應的賠償。這樣,企業就可以不承擔或不完全承擔這類損失,風險得以轉移。與保險類似的還有期權。對于將來準備以外幣支付來進口某項產品的企業來說,匯率上漲極為不利。于是,為避免匯率上漲帶來的損失,該企業將愿意支付一定的費用用以購買“保險”,即買入一個買權。保險是防范貿易風險的重要工具,企業應加強認識,積極利用。出口信用保險主要通過承保出口過程中面臨的政治風險和買家風險為出口企業提供風險保障。此外,信用保險還有其他一些重要的衍生功能:一是通過對買方信用風險的承保,推進銀行介入貿易融資,增強企業的融資能力;二是促進企業間交易由現金交易甚至易貨交易模式,變為更高效經濟的信用交易模式,企業的交易過程,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三是保險后的應收賬款資產質量得以提高,從而改善企業總體財務狀況,改善財務報表;四是幫助企業采用靈活的貿易條件,進而提高企業競爭力,鞏固貿易關系。
論文摘要:保險作為一種有效的風險分散方式,被廣泛應用于各種經濟活動中。由于我國保險行業及法律規章制度不夠完善,執行力度受干擾程度較大,因此經常會出現一些令人費解的司法判決及解釋。
梁樹新和張宏編著的《國際貿易實務》這本書的案例評析中有一個很普通的案例,后來被山東財政學院的精品課程—國際貿易實務作為經典案例進行宣傳。本人讀完后發現有很大的疑惑,之后通過細心查閱相關資料并研究該案情,發現確實有不妥之處。
案情回顧:
山東某外貿公司以CIF條件簽訂了一份出口淀粉的合同,裝運港為青島港,向當地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海運貨物一切險,保險金額為CIF價格加成10%0貨物運離發貨人倉庫在碼頭等待裝船期間,遭受了特大海潮,貨物嚴重受損,經檢驗部門檢驗,己構成實際全損。
外貿公司就受損貨物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理由有二:根據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中有關保險期限的“倉至倉”條款的規定,保險責任自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此案中貨物在碼頭等待裝船期間受損,屬于保險期內發生的損失:另外,造成被保險貨物損失的原因是海潮,屬于一切險的承保風險。
保險公司認可了上述索賠理由,但在賠償金額上不同意按保險金額,即CIF價格加成10%進行賠付,理由是貨物受損時尚未裝船,作為被保險人的外貿公司并未支付貨物的海運運費,亦即被保險人并未遭受運費損失。且海運貨物保險屬財產保險,根據財產保險補償原則的規定,保險賠償不能超過被保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而額外獲利。如果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賠付了被保險人,那么被保險人未支付的運費也得到了“賠償”,被保險人顯然通過保險而得到了額外的利益,是不合理的,因而支付保險賠償時要將運費從保險金額中扣除。
而外貿公司不能接受保險公司的說法,認為應按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金額獲得賠償。雙方在賠償金額上發生了爭議。雙方爭執不下,外貿公司遂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經取證后,最后判定外貿公司勝訴,保險公司應按投保金額賠償,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經典分析;
明確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標的是正確處理本案的關鍵。保險標的是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是保險事故發生的載體,在財產保險中是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害的財產。若能明確保險標的是什么,則可以澄清在風險發生時是否有一部分保險標的并未處于風險之中,即并未遭受風險,從而判定是否會相應地實行賠款扣減。本案的保險合同是海運貨物保險合同,保險單中的聲明部分明確表明承保的是“貨物”,因而保險標的就是出口貨物淀粉,而不是別的什么東西。盡管貨物的運費、保險費構成了貨物價值的一部分,但本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標的仍是有形的貨物一一淀粉。在此保險事故中,整批貨物,即全部保險標的都遭受了海潮浸損,保險公司理應以保險合同中的最高賠償限額為基礎進行賠付。如果確有一部分淀粉并來遭受海潮損失,保險公司當然有權利只賠付一部分保險金額。但保險人以構成保險標的價值一部分的運費沒有遭受風險為由而將運費從保險賠款中扣除的做法是站不住腳的。
現代國際貿易實務普遍將貨物的運費并入貨物保險價值之中一起投保,多數情況下并不將運費作為單獨的利益另外投保。這種做法在法律上也是有根據的。我國((海商法》第219條規定了確定貨物保險價值的基本方法:貨物的保險價值是保險責任開始時貨物在起運地的發票價格以及運費和保險費的總和。盡管在計算貨物的保險價值時可以并入運費,但需注意的是貨物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貨物本身,而運費只是貨物保險價值的一部分。而不是保險標的的一部分。尤其是采用CIF價格術語時,售貨合同往往規定投保金額為合同CIF價格附加一定比例加成,無論運費是預付還是到付,在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包含了運費、保險費在內的保險金額就成為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有效依據。如果保險標的發生了承保范圍內的全損,保險人就應按保險金額進行金額賠付(假設沒有免賠額)。
另外,根據契約自由原則,保險人也完全可以在保險合同別約定:“按CIF價值投保的貨物如果在運費尚未支付前遭受損失,保險公司將在賠款中扣除運費。”這樣,合同的特別約定就超越了有關法律的規定,這對雙方也是有約束力的。在這種情況下,本案中的保險公司即可按扣除運費后的保險金額予以賠償。
另類剖析:
以上是書本上的案例及對案例所做的分析,初看起來確實有一定的道理,但細細考量后就覺得存在紙漏之處。在本案例中,法院的判決有庇護外貿公司,將保險公司推向承擔交易失敗成本之嫌。在以往很多保險索賠的案例中,法院通常都是站在被保險人的立場上思考整個案件,而忽略了其司法中立的特殊地位。在這件案件中,法官考慮問題不夠周全,有失公正原則。
海運保險屬于財產保險的范疇。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損失補償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有損失,有補償”,二是“損失多少,補償多少”。堅持損失補償原則,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通過賠償而得到額外利益,從而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在實施損失補償原則時應該注意,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三者中又以低者為限。 本案中外貿公司以CIF條件投保的海運貨物一切險是屬于財產保險,作為財產保險,其最核心的原則應該遵守損失補償原則。
下面對案情進行詳細分析:
在CIF條件合同中,以此種方式訂立合同的原意是充分保證買家得到貨物,買家付了貨款+運費+保費。購買保險的目的就是充分保護買家的利益,該保險是為了當貨物在航行途中遭遇保險事故全損時,買家財貨兩空,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為CIF價格加成10%全額賠付給買家。以補償買家的經濟損失,保證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此種情況下買家,賣家,運輸公司三方都沒有因災害補償額外受益,完全符合財產保險公司的損失補償原則。
在此案中,貨物運離發貨人倉庫在碼頭等待裝船期間,遭受了特大海潮。貨物沒有越過船舷,從發貨人倉庫到越過船舷之前的滅失風險由賣家承擔。在該案中滅失風險由賣家(外貿公司)承擔,賣家對貨物擁有保險利益,可以成為保單受益人。因此賣家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可。保險公司依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因此賠償除運費以外的一切損失。理由是貨物在碼頭受損時尚未裝船,作為被保險人的賣家并未支付貨物的海運運費,即被保險人并未遭受運費損失。且海運貨物保險屬財產保險,根據財產保險核心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保險賠償不能超過被保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而額外獲利。如果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賠付了被保險人,那么被保險人未支付的運費也得到了“賠償,’,被保險人顯然通過保險補償而得到了額外的利益,這是違背財產保險根本原則的,是不合理的,會增加道德風險。因而支付保險賠償時要將運費從保險金額中扣除。由于貨物沒有裝船,賣方拿不到裝船單,不能通過信用證拿到全額貨款等。CIF價格加成10%即(貨款+運費十保費)* 110%,貨物在碼頭全損后,保險公司不補償運輸費用。賣方獲得保險補償(貨款加保費)*110%時,按如下方式分配:貨款*110%是歸賣方,保費*110%是補償買方所花費的保險費用。此時兩方都沒有因災害受損,保險公司充分保證了買賣雙方的利益。同時雙方也沒有以此災害補償而額外獲益。
但是事情從另一方面考慮,即假設貨物在航行中因保險事故受到全損的情況。此時由于貨物己越過船舷,在航行中。買家承擔相應的滅失風險。買家擁有針對貨物的保險利益,是保險受益人,索賠人應該是買家。法律依據是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的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第四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本案中的外貿公司只是投保人,不是受益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外貿公司沒有索賠權。此時擁有索賠權的是買方。
由于貨物已經裝船,賣方可以拿到裝船單,可以順利通過銀行信用證拿到全部貨款即CIF價格。買方此時損失貨物,又損失貨款,而且貨物也運輸過來了,運輸費也不能省。因此買家完完全全損失CIF價格。因此保險公司根據保單責任及損失補償原則全額補償買家的全部損失即保險金額。此時買方、賣方甚至運輸方都沒有損失,同時也都沒有因為災害補償而額外受益。
綜上所述,我認為這個案件原理應該分兩方面分別考慮。本案適合第一種情況,即保險公司只需補償給賣家除運費之外的一切損失:當有案例屬于第二種情況時,即保險公司補償包括運費在內的保險金額。這樣的補償原則符合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同時也符合最新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這樣的司法理解我認為是對該類案件最好的解釋。
反思:
論文關鍵詞:國際保理,保理商法律風險,規避
國際保理是一種由保理商為賣方提供的集商業資信調查與評估、應收賬款的管理與追收、貿易融資及買方信用風險擔保于一體的綜合性國際結算與融資方式。當前,在國際買方市場逐漸形成、貿易競爭日益激烈、國際貿易結算方式呈現出多元化發展的趨勢下,國際保理業務由于其特有的優勢,迎合了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從而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應用。
我國作為外貿大國,對國際保理業務也有著巨大的需求。外匯拖欠問題長期以來一直困擾著我國從事出口業務的企業,這些企業一直期盼能有安全有效的金融服務來解決這一難題,而國際保理的出現對解決企業外匯拖欠問題提供了一種現實和可能的途徑。像許多其他國家一樣,我國從事保理業務的保理商主要是銀行和非銀行保理公司,其中銀行的國際保理業務在國內始終處于領先地位,其業務量在我國現有的保理市場上占有絕對的份額。國際保理業務在給保理商提供新的、更廣闊的利潤空間的同時,也會給其帶來一些新的風險,如何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控制這些風險是一個重大的現實課題。
一、國際保理的概念
國際保理是國際保付的簡稱,它是18世紀80年代后期在國際貨物貿易中崛起的一種界于托收與信用證之間兼具商業和銀行雙重信用功能的結算方式。美國的《商業律師》一書中對保理業務的定義是:“在保理商和以賒銷方式銷售或提供服務的供貨商之間存在持續有效的安排,根據這一安排,保理商對通過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應提供下述服務:1、現金收購所有的應收賬款;2、保留銷售分戶賬并提供有關應收賬的其他賬務服務;3、收取應收賬款;4.承擔因債務人清償能力不足而產生的壞賬損失。同時還規定,保理商只有在提供至少兩項上述服務時才被視為是保理業務。”這一定義是基于專業實踐的考慮而作出的,與《國際保理公約》的規定相類似。概括而言,國際保理是為國際貿易賒銷方式提供的壞中集賬務管理、應收賬款收取、信用風險擔保和貿易資金融通為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國際保理業務一般涉及四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出口商)、債務人(進口商)、出口保理商、進口保理商;國際保理業務涉及的合同相應地包括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的貨物(服務)銷售合同、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之間的出口保理合同、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之間的相互保理合同。國際保理業務的法律基礎是債權轉讓,出口商通過出售應收賬款,即債權,從而獲取融資,保理商從出口商買斷出口商出售貨物(服務)的應收賬款,并作為新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進口商催收賬款。由于保理業務能夠很好地解決賒銷供應商而臨的資金積壓與進口商信用風險的問題,因而目前己成為國際貿易市場上的一種重要結算方式。[1]
二、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的法律風險
保理商提供的服務主要包括銷售賬務管理、應收賬款收取、信用風險擔保和貿易融資,銷售賬務管理是保理商利用其便利條件和專業知識提供的管理服務,不涉及責任與風險,所以保理商主要面臨著與其他服務內容相關的風險:即與貿易融資相關的出口商風險和與信用風險擔保及應收賬款收取相關的債務人風險,以及來自對應保理商的風險。
(一)來自出口商的法律風險
保理業務中,保理商和供應商簽訂保理協議和應收賬款的債權讓與是保理制度的核心和基礎,因此保理商面臨來自出口商的風險主要是應收賬款的法律風險。
保理不同于信用證的地方在于保理協議和基礎貿易合同密切相關,保理商通過購買出口方對買方的應收賬款,獲得對買方的債權,因此,應收賬款債權本身存在的法律風險是在國際保理業務中應該注意的保理商法律風險,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1)應收賬款債權的合法性風險。在保理中,并不是供應商的各類銷售的應收賬款都是合法的,如果存在合同欺詐、違背外貿管理的強制性規范等情形,則應收賬款債權不具有合法性,會損害保理商的債權。
(2)應收賬款債權的可轉讓性風險。債權的可轉讓性是保理商開展保理業務的前提條件,由出口商將其對進口商的債權轉讓給保理商,屬于民法中的債權轉移問題。如果保理商接受的債權是不可轉讓的債權,那么它無法實現債權的有效索償。
(3)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中的權利抗辯風險。根據債權讓與的一般規則,債務人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亦可向新的債權人主張。如果應收賬款債權本身存在債務人的抗辯,如認為供應商的供貨品質或交貨時間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提出債務抵消要求,拒絕向進口保理商付款,則保理商將有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4)應收賬款債權中的權利瑕疵風險。應收賬款債權瑕疵通常有如下情形:供應商己經將應收款抵押給第二人;供應商將轉讓債權的部分或全部債權己經通過保理協議轉讓給其他保理商;債權轉讓中,沒有將實現債權所必需的附隨權利如強制收款權、起訴權、留質權、停運權、對流通票據的背書權利等進行轉讓,導致保理商不能實現債權。
(二)來自債務人的信用風險
在保理業務中,保理商更為關注的是買方購貨商即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因為購貨商是貨款的最終支付者。保理商買斷供應商應收賬款,便成為貨款債權人,保理商和債務人之間也就建立起了債權債務關系,同時也承擔了原先由供應商承擔的應收賬款難以收回的信用風險。
保理商面臨的買方購貨商信用風險具體表現為:由于信息不對稱,買方購貨商隱瞞自身的資信狀況,偽造反映其還款能力的真實數據,不及時告知可能影響自己及時還款的各種事件,導致保理商難以正確評估買方的資信狀況。融資審查時缺乏客觀性和全面性,不能合理的確定債務人的信用額度,融資判斷失誤,高估了購貨商的資信程度,最終出現買方拖欠貸款,買方拒收貨物井拒付貨款,甚至買方無力償還債務或破產的信用風險。而且保理商是在一段時間后才追收賬款。在這段時間里,債務人的經濟行為的得失,必定會引起其信用水平的升降,影明其清償能力。也許進口商的資信水平原來不錯,但在履約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使得資信水平下降,無法繼續履約,而保理商的事中監督不夠得力,難以預料買方購貨商今后還款的意愿和能力。還有,如果債務人得到貨物后逃匿,保理商如無法找到債務人,則無法收取應收賬款。[2]
(三)來自對方保理人的信用風險。
在國際保理業務中,雙重保理機制是最為普遍而重要的操作方式論文開題報告。在這種保理方式中,存在著四方當事人,由兩個保理商通過保理協議共同提供保理服務。這樣,一方出口保理商不僅要而對來自供應商和債務人可能的信用風險,還要而對由另一方保理商(進口保理商)不履行義務而可能損害自身利益的風險。這種信用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進口商不能成功收取應收賬款或雖己成功收取賬款,但無力向出口保理商轉付相應款項。
(2)進口保理商不遵守保理協議,在收取相應的賬款后,逃匿或拒不向出口保理商轉付相應的款項。
(3)進口保理商成功收取應收賬款后,將該賬款挪用與其它經營項目而沒有及時向出口保理商轉付相應款項。這樣,在己向供貨商提供了預付款貿易融資后卻無法收到進口保理商應該轉付的賬款,出口保理商將而臨重大的損失。而進口保理商則承受著其能否從出口保理商那里收取相應的保理費的風險。[3]
三、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的法律風險規避
鑒于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為有效地控制和規避法律風險,保理商在國際保理具體操作中應注意如下幾點:
(一)簽訂保理協議,加強對應收賬款債權的保護。
在保理協議中通常以如下幾類條款來保障應收賬款的安全性。
(1)供應商擔保條款。由供應商在保理協議中做出承諾,保證所出售的應收賬款的債權是合法的債權;除了己經向保理商披露的因素外,一開始就不存在任何阻礙債權可轉讓的因素;保證在出售的應收賬款債權上不存在保理商所不知道的權利抗辯風險和權利瑕疵風險;保證債權轉讓的完整性等。
(2)通知條款。應收賬款債權的讓與通知可以由供應商發給債務人,經授權也可以由保理商發給債務人,通知直接關系到保理商的利益,是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之一。在保理協議中應當對通知的方式做出詳細的規定,如規定在發票上注明該債權己經讓與保理商,進口商應直接向保理商支付的字樣。
(3)協助條款。在保理協議中應規定;一旦發生進口商拒付情形,而且拒付并不是基于其與供應商之間的貿易糾紛時,保理商應該要求供應商承諾采取及時有效的行動,協助保理商追討債款。特別是因債務人所在國家法律對于保理商直接針對債務人提起訴訟設置障礙時,保理商應要求供應商承諾:不管是通過法院還是其他方式進行訴訟,都應該對保理商的訴訟進行配合,必要時保理商可以聯合供應商或使用供應商的名義進行訴訟。
(4)追索條款。保理協議應規定:如果對己保理的應收賬款債務人針對供應商提出抗辯、反索和抵消主張時,保理商將有權解除保理協議,并對其支付的預付款向供應商行使追索權。
(二)深入調研保理商法律風險,事前做好保理業務當事人的資信審查工作
資信調查是保理商控制風險的主要依據和保障業務正常運行的手段。可以說,做好了保理業務當事人的資信審查工作,保理業務的信用風險的防范就成功了一半了。
(1)對供應商的審查。供應商的信謄和能力,直接關系到保理商能否有效控制信用風險。因此在與供應商簽訂保理合同之前,保理商必須對供應商的信用狀況進行審查。應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看供應商是否為經營正當業務的合格法人,其產生應收賬款的業務是否在其經營范圍之內,還應審查供應商的財務狀況、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行業經驗及經營業績等,并在此基礎上綜合評定供應商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從而定是否做這筆保理業務。
(2)對債務人的審查。債務人的債務狀況和償還能力將直接決定著銀行保理商能否成功地追收賬款。保理商在多大程度上承擔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取決于行保理商所核準的信用額度。因此,作為銀行保理商核定債務人的信用額度的主要根據,對債務人的資信調查顯得尤為重要。銀行保理商應該利用其廣泛的分支機構和網絡,或者利用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1)的網絡和官方及民間的商情咨詢機構,通過多種渠道獲取有關債務人的信用信息,對債務人的負債情況,債務的集中程度,銷售能力和償還能力進行嚴格的審查,從而決定是否提供保理服務或何種保理服務。
(3)對對應保理商的審查。選擇資信狀況好、對抗風險能力強的保理商,是防范對應保理商的信用風險的關鍵。出口保理商和進口保理商要慎重選擇對應的保理商,事先對對應的保理商的資信狀況、風險對抗能力等作嚴格的審查。
(三)完善我國的保理業務法律體系,為保理業務風險防范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還是一塊亟待開發的沃土,我國目前沒有關于保理的專門法規。國際保理業務主要依據《國際保理公約》這一惟一的國際法及〈〈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執行,而這些法律規范還不能直接用于指導、監督我國保理業務的具體實施。“入世”之后,大力發展國際保理業務是國內融資市場所而臨的一項緊迫任務,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廣闊的市場前景。針對日前我國發展保理業務的需要,應該由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際保理公約》和〈〈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盡快制訂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國際保理業務管理法規和操作細則,加強對中國國際保理業務的風險監管,積極培育和發展一批資信良好、實力雄厚的保理公司,推動我國國際保理業務快速健康發展。
注釋:
[1]白志潮:〈〈淺談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的法律風險及防范〉〉,太原理工大學學報,2005年12月
[2]吳勝林 張一帆:〈〈我國國內保理業務的信用風險分析〉〉,江西青年職業學院學報,200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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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仇志剛李恒:〈〈我國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的信用風險及其對策〉〉,華東經濟管理,2004年2月
關鍵詞:商超供應企業 應收帳款 管理
隨著城市化經濟發展和人們購物習慣的改變,超市業作為一個新興業態,迅速發展、蔓延。超市行業利用其“銷售終端”的優勢,在與供貨商博弈的過程中處于優勢地位,供貨商與零售商矛盾的日益突出。如聯華封殺卡夫事件,空調業大牌格力與電器業龍頭國美相互抵制,以致合作關系破裂。康師傅與家樂福價格大戰等事件,雙方不僅在昂貴的渠道費用上存在爭議,同時在貨款積壓、結算期等問題上也矛盾重重,超市財務部門無條件的延長結算期限,在短期內供應商無法收回貨款,導致資金鏈斷裂的問題時有發生。如何協調供應商與商超零售商之間的合作關系受到關注。
一、商超供應企業與超市賣場博弈的被動地位帶來較高的財務風險
(一)零售商在賣方市場中的優勢地位決定了供應商必須承受資金周轉的壓力。
一般來說,供應商入場前需簽訂合作合同,在合同中約定貨款結算的期限以及利潤分配方式,結算方式,結算周期以及延期付款條件聲明等。為保證超市利益,超市方往往在合同中聲明有利于超市經營的條款,如較長的結算期限,先銷售后結算等。商超供應商多數的營業收入來自于商超賣場,對超市規定的貨款結算制度只能默然接受。筆者對幾家商超供應企業進行調研發現,商超供應企業商業債權占流動資產的比重均超過50%,商業債權的回收期均在200天以上。供超企業應收賬款在企業流動資產中所占比重很大,超過了50%,這將是不合理的資產結構,企業自主支配的資金比重過小,不利于投資經營。超市占用資金比重較大時,應收賬款周轉期限長,將會使得大量資金滯留,一方面增加了發生壞賬的風險,另一方面也占用了資金,不能準確的確定收入,進一步影響了再投資和再生產。
(二)現行的合作模式形成供貨商財務風險。
在與超市、百貨等大賣場的合作過程中,主要有經銷、代銷、和聯營幾種合作方式。
經銷模式。供應商與超市協定供貨價格,供應商貨物送達后結款,不承擔超市銷售費用,也不承擔銷售風險,即通常說的買斷經營。供貨商在結算關系中位置被動,且結算期長一般在30天以上,不利于資金的周轉。
代銷模式。超市與供應商形成扣點關系。供應商貨物在超市銷售,供應商獨自承擔經營風險,且實現銷售利潤時按合同約定比例支付一部分給超市賣場外,還需支付超市進場費、上架費、貨銷費、管理費等。按照協議,供貨商在銷售結束后也不能及時結清貨款。帶來了機會成本的同時,過多的應收賬款也會面臨壞賬、呆賬損失的可能性。
聯營是雙方按照合同約定,按一定比例分配利潤,支付和估、結算時間由商超擬定,供應商在算期限上失去了主動權。
(三)高額的通道費和進場費,促銷費用成為了拒付貨款的理由。超市規定的費用種類繁多,且掌握是否付款的權利,在付款前扣除了應收的費用,在結算過程中,供應商必須按照超市的規定,在規定的時間辦好相關手續,并提供發票,如果不能及時對賬或者提供發票,超市將不會結算貨款,賬期延遲至下一個結算期。
(四)超市定制的扣款條件給供應商帶來的壓力。在合作合同中,對于一些商家合同中會有特別約定,在一定的時期內供應商的銷量必須達到某一數額,如果銷售期過半,且銷量仍然保持在一個較低水平,商超為了保證自身的利益,將會拒絕本期的貨款結算,這不僅給供應商的銷售增加了壓力,應收賬款也將不能得到保證。供應商面對超市的強勢行為,為了保留合作機會,保證銷售道路,往往敢怒而不敢言,雖然有一紙合同,但也只能默默忍受。
(五)一些處于初創期的供應商,為了擴大市場份額,進行大范圍鋪貨。商品市場份額高的同時,形成了巨額的應收賬。由于網點分散、合作時間短,經營方式不成熟等因素造成了供貨商商業債權回收期限長,呆賬、壞賬比率較高的問題。
(六)超市采用風險轉移的方式,迫使供應商需要不斷的提高銷量來保證利潤,面對高額的雜費,供應商將只能加大促銷力度,擴管經營領域來保證利潤。
二、加強商超供應企業應收帳款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采取聯合談判方式,爭取有利地位
超市往往將供應商按照重要程度劃分為ABC幾個等級,A級為比較重要的供應商,一般能夠準時結算貨款,而C級供應商往往不能得到重視,不時將會面臨拖欠貨款的情況。零售商利用供應商的貨款形成短期融資,用于投資到其它項目,一旦發生虧損,只能拖欠貨款來緩解危機。因此,處于相同情況的供貨商應該結成聯盟,共同與超市談判,形成合理的合同條款,減少合同中不同名目的收費條款,縮短結算期限以及復雜的結算手續,以平等的方式在合同談判過程中爭取雙贏,減少供應商負擔的壓力和風險,促進合作的長久性。
(二)爭取較為有利的合作方式以及付款條件
顯然,現行的三種合作模式中經銷買斷方式是對供貨商最為有利的模式。在合作談判過程中,盡可能爭取這種模式。若只能采取代銷模式,則盡量爭取以商業匯票作為結算方式,最大可能保障供貨商利益。
(三)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對應收賬款進行規劃和控制
信用政策是企業財務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供應商應制定信用政策,增強對應收賬款進行管理。
1、累積經驗數據,制定性用標準
信用標準,是指獲得企業的交易信用應具備的條件,如果不能達
到信用標準,將不能以賒銷方式銷售。供貨商在與商超企業合作的過程中,應注意積累合作企業的信用記錄,按照各商超企業的信用記錄確定標準,將各超市分為不同的等級,對于信用較好且付款及時的超市,可以加強合作。對于處于信用標準低位的商超企業,將不同程度的減少賒銷數量來保證賬款回收。減少壞賬的損失和應收賬款的機會成本。并在合作過程中及時調整信用標準,加強與信用較好的商超企業的合作。
2、合理利用信用條件,加速帳款回收
在累積經驗數據的基礎上,供貨商應權衡制定帶有現金折扣的信用條件的成本與收益,制定合理的信用條件。在與商超企業制定合同時可以增加信用條件條款,以一定程度的現金折扣鼓勵合作企業能夠提前付款,加快資金的周轉,提高資金的利用率。
3、收賬政策
供貨企業應制定完善的收帳政策。同時,供貨商應及時與超市財務人員溝通,配合商超企業的結算管理。
(四)加強經辦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增強供貨企業的內部控制
據調查,很多商業債權無法及時、足額回收與經辦人員的職業操守有不可分割的關聯。因此,供貨企業一方面需要根據業務流程設置相應的內控節點;另一方面,需要增強經辦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并且把帳款的回收與經辦人員的業務提成綁結。通過增強對人的控制,保障商業債權的回收。
(五)增強財務部門商業債權的管理能力
企業應設置專門的應收賬款管理小組,熟悉超市的貨款結算周期和結算流程,按時與超市對賬,減少自身失誤,爭取在賬期期滿時順利收回貨款。定期匯總應收賬款,分析應收賬款在流動資金中所占的比重,及時與銷售部門溝通,減少賒銷的數量。關注供貨對象的賬齡,對賬齡較長的超市進行及時跟蹤,了解動態,加強雙方的聯系,盡快收回貨款,保證供應鏈的順暢。此外,由于商品明細種類繁多,超市為了促銷會更改報價,促銷人員應隨時核對報價,當供貨價與超市報價有差異時,應該及時與公司財務人員聯系,避免因供貨價與超市報價之間的價差造成的損失。為了更有效的對應收賬款管理,應定期對應收部門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及時了解超市制度和規定的更新情況,確保帳款回收。
(六)商品質量是提高競爭能力和收款的有效保證
貨款能否及時收回,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銷售量,銷售量的提高不僅可以盡快完成合同約定業務量,順利結算貨款,還可以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不斷提高企業的等級,取得優先付款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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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對外貿易;匯率風險;防范
進出口貿易是典型的涉外經濟活動,企業在外貿業務中要收付大量的外匯或擁有以外幣表示的債權和債務,故涉及外貿活動的企業受匯率變動的沖擊更為顯著和直接,面臨的匯率風險也更大。
一、匯率風險的形成機理
(一)匯率波動引發匯兌風險 在外貿業務中,從最初的合同訂立到最終的貨款交付,一般都有一段較長的時間間隔,在此期間若外幣升值,進口企業支付既定的外幣數額要付出更多的本國貨幣;而若外幣貶值,則出口企業收進既定數額外幣結匯時可得的本國貨幣更少了。雖然以外幣表示的款項數目沒有變化,但反映到企業的收益水平上,匯率波動帶來的損失可能遠遠超過企業進出口業務所獲得的利潤。
(二)匯率波動產生利潤風險和市場占有率下降風險 當人民幣升值時,在匯率完全傳遞的情況下,我國出口商的外銷價格如果與貨幣升值上升同等幅度,在國際市場上此商品價格需求彈性較大的情況下,那么出口的數量就會銳減,進而導致出口企業喪失市場份額,收益下降;如果出口商自己承擔一部分本幣升值帶來的利潤成本,只部分地提高出口品價格,則會直接導致其出口利潤下降。他們只有自己承擔大部分本幣升值帶來的成本,而無法向外國進口商轉嫁,因此,當前人民幣不斷升值的現實背景加劇了出口廠商的利潤風險和國際市場占有率下降的風險。
(三)匯率波動導致折算風險 在我國,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賬面資產上不僅有人民幣資產而且有外幣資產,但其綜合財務報表上的資產和負債都要統一折算為人民幣來表示。由于人民幣匯率的變動,資產負債表中某些項目的價值也會相應改變。目前我國規定的人民幣兌美元匯率日波幅遠遠小于兌非美元貨幣匯率的日波幅,對于最終財務成果以人民幣結算的我國企業而言,如果他們使用非美元貨幣計價結算,則其面對的匯率風險要高于用美元計價結算。
(四)匯率變動將強化企業預期并影響其業務拓展 現實的人民幣升值壓力將對出口企業的預期產生很大影響,并進而影響其業務拓展。在企業預期人民幣匯率持續走高的情況下,其可能會通過提價來確保正常收益,但當進口國的貨幣購買力保持穩定或出現對內貶值時,提價的結果將使得企業損失大部分客戶,進而導致經營困難。
(五)匯率變動可能導致企業價值變動 人民幣匯率改變有可能會導致企業價值發生變動。比如,對于我國外貿企業而言,如果基于公司價值的層面,在人民幣匯率的單邊升值走勢下,以未來美元現金流的現值衡量的企業價值,將出現較大幅度的縮水,從而 可能影響到企業的融資能力及投資價值。 二、人民幣匯率風險的衡量 在2005年7月21日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之后,人民幣就走上了逐步升值的道路,且升值幅度呈遞增態勢,我國企業對外貿易的匯率風險因此逐漸積累和放大。
人民幣匯率風險的程度可由方差計算的波動率和幣值變動幅度來綜合反映。從圖1可以看出,經過匯改初期的微幅波動之后,人民幣匯率的波動程度逐漸上升趨勢。2005年匯改至年底時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日間波動率僅為0.0001,人民幣匯率僅升值0.5%;2006年的波動率迅速上升至0.005,人民幣匯率也升值了3.4%;而2007年的波動率進一步擴大至0.017,人民幣匯率也升值了6.9%。這就意味著,在2007年,如果企業沒有做任何匯率風險的防范措施,僅人民幣升值一項就使其利潤率減少6.9%以上。而從2007年末到2008年2月底,人民幣兩個月升值幅度就達到2.1%。對于那些習慣了在國際市場上靠薄利多銷維持生存的國內企業而言,這種匯率變動的風險已經對其敲響了警鐘。 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單邊升值相比,人民幣對歐元匯率呈現出雙向波動的走勢。在2005年初至2007年末這段期間,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波動率為0.07,而對歐元匯率的波動率為0.15,可見國內企業對歐洲貿易的匯率風險程度 更高。另外,人民幣對歐元匯率的方向并不固定,匯率風險更難確認。
在2005年11月16日之前,人民幣對歐元匯率由10.98升值到9.43,但此后人民幣對歐元朝著貶值方向演變,至2007年末,已貶值到1歐元兌換10.65元人民幣,貶值幅度高達13%。這就意味著,那些以歐元作為結算貨幣的國內進口企業,匯率變動已經使進口成本上升了13%。表1反映了這幾種匯率的統計性質。 表1數據表明,人民幣與我國主要貿易伙伴的貨幣匯率波動差距還是比較大的。基于標準差和方差的分析都表明人民幣與港幣匯率波動幅度最小,與英鎊匯率波動幅度最大,與歐元匯率波動幅度也比較大,與美元和日元匯率波動幅度基本相當。
由于這幾種貨幣都是我國主要貿易伙伴使用的幣種,波動幅度的增加顯然是我國貿易商必須面對的交易風險。 上面的計算僅僅揭示了已經發生的風險程度,而將來要面臨的匯率風險還有進一步上升的趨勢。從國內外經濟形勢來看,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幅度將會持續擴大,升值速度也將繼續加快。
一方面,在各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國的國際收支順差將繼續增加。盡管國內經濟高速增長,但受到社會保障、教育以及體制方面的約束,國內需求提升乏力,加大出口是消化國內產能的主要方式,貿易順差的擴大必然增加人民幣升值的壓力;另一方面,國際社會對我國持續施加升值壓力。歐美等國為保護本國利益或轉嫁國內危機,通過各種途徑要求我國放寬匯率波幅,加快人民幣升值步伐,在強大的國際壓力下,人民幣匯率很難維持小幅微升的走勢。此外,國內的緊縮貨幣調控以及由此引發的升值預期,也會促使人民幣匯率繼續走高。因此,未來的匯率風險程度還將有所上升,成為企業外貿活動中面臨的首要風險。
三、匯率風險的后果評估
從目前情況來看,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并未對我國外貿總體格局產生根本性的影響。2005年至2007年,我國進出口貿易總額增長了52.9%,進出口貿易盈余更是增長了157.4%,這說明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還具有相當強的競爭力,勞動力、自然資源等要素稟賦的優勢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匯率波動的影響。盡管人民幣相對美元持續升值,但我國企業的成本優勢仍然較為明顯。而且很多企業以加工貿易為主,人民幣升值在增加出口成本的同時也降低了原料進口成本,兩相折中后并未受到多大影響;另一方面說明我國企業應對市場變化的能力有所增強,可以積極采取合理措施規避匯率風險。
但是總體的波瀾不驚并不能掩蓋局部的負面沖擊。由于特定行業的貿易模式區別較大,匯率波動的影響存在明顯的行業差異。人民幣升值對進口比重高、外債規模大的行業而言是長期利好,但對出口為主、外幣資產高的行業沖擊較大。其中,紡織服裝、農產品加工等低附加值、低利潤出口行業將受到影響。
紡織企業對于人民幣升值的承受能力也在不斷減弱。然而,對于那些技術和資本門檻較高的行業而言,如電子、機械、冶金等資本技術密集型行業,這些行業中的企業利潤率相對較高,且議價能力較強,能夠在合同中增加合適的價格條款規避風險,人民幣升值對其的沖擊相對緩和。 此外,近年來我國外商直接投資增長也比較快,在我國對外經濟合作關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我國引進外商直接投資已有相當大規模,2007年末累計使用外商直接投資達6189多億美元。表面上看,進入我國的外資既能獲得投資收益,又能獲得人民幣升值的收益,真可謂一舉兩得。
但是,人民幣升值帶來的風險從我國近兩年來外商直接投資的增長速度上早已體現出來,從2011年到2005年,我國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增幅為28%,而從2005年到2006年,這數值已經下降到15%,從2006年到2007年進一步下降到14%。這說明,人民幣不斷升值并沒有對外商直接投資產生更大的吸引力。因為一旦投資者將其外幣資產換成人民幣資產,等若干年后再兌換回去時,可能面臨人民幣更大幅度的升值所帶來的損失。
因此,人民幣不斷加速升值以及仍然存在的升值預期顯然會影響我國外商直接投資的流入。另外,已經獲取相當投資收益的外資也會在各種借口和渠道下流出我國。它們一方面已經取得了投資收益,分享了我國經濟調整增長帶來的收益;另一方面經過這兩年的人民幣升值,它們也獲得了升值帶來的好處,正所謂一舉兩得。因此,不斷加速升值的人民幣很可能促使它們盡快匯出以實現收益。 四、匯率風險的控制措施與建議 針對上述幾種主要的外貿風險,本文提出以下幾點風險控制的措施與建議。
( 一)合理選擇結算貨幣 在對外支付中,應多使用軟貨幣,而在收匯時則應多使用硬貨幣;在對外融資中,應爭取使用軟貨幣以便減輕債務負擔。從目前的國際貨幣走勢來看,美元將會延續弱勢,而歐元的強勢地位短期內難以改變,人民幣也將持續升值趨勢。因此,要力爭在對外貿易中以美元作為支付和融資的貨幣,而用歐元作為收入結算的貨幣,尤其是用人民幣計價結算。另外,還要注意保持外幣資產與負債的幣種匹配。
(二)積極利用衍生金融工具 在發達國家,外貿企業利用衍生金融市場的金融工具進行保值操作是規避國際貿易中匯率風險最常用的方法。匯率保值操作主要有外匯遠期、外匯期貨以及外匯期權。這些現代衍生金融工具在西方企業的外貿風險控制中得到廣泛應用,而我國企業對此還相當陌生。外貿企業應當積極主動學習掌握外匯避險工具。在匯率波動幅度逐漸擴大的情況下,培養外匯專業人才,不斷積累自己的外匯風險管理能力,以便在匯率發生波動時采取適當措施保全自己的利潤。
(三)擇機確定合同價格和結算方式,適當分散交易風險 我國出口企業在結算貨幣呈現貶值趨勢時,可適當提高出口價格,或與進口商約定按一定比例分擔匯率損失;當結算貨幣可能升值時,我國進口企業可要求境外出口商降低進口商品價格。外貿企業還可通過提前或推遲結算時間來規避匯率風險。企業可以根據結算貨幣的匯率走向選擇提前或推遲結算,如果預測結算貨幣相對于本幣貶值,我國進口企業可推遲進口或要求延期付款,而出口企業可及早簽訂出口合同收取貨款,反之,進口企業可提前進口或支付貨款,出口企業可推遲交貨或允許進口商延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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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第三方物流代收貨款貨到付款增值服務
當前,第三方物流服務已經超出了傳統意義上的運輸、倉儲、包裝、配送等常規服務,由常規服務延伸而出的增值服務正在成為物流業發展的新趨勢。從國外看,物流增值服務已在整個物流行業全面展開,跨國快遞公司中的敦豪(DHL)、聯邦快遞(FedEx)和聯合包裹(UPS)都已經開始選擇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由這些巨頭們領跑的速遞業不再是簡單的門到門、戶到戶的貨件運送,而是集電子商務、物流、金融、保險、等于一身的綜合性行業。那么,我國國內物流企業的增值服務又是如何開展呢?
1我國第三方物流企業代收貨款業務經營模式
隨著物流市場的逐步開放,國內的物流企業還面臨著來自跨國物流公司和國外物流資本的挑戰。論文百事通今后的5~10年,將是我國物流企業發展的關鍵時期,增值服務也將成為影響企業經營成敗的重要因素。而增值服務的成功與否,合適的經營模式是關鍵。
代收貨款業務是國內第三方物流企業近幾年內新興的一種增值服務,也有學者將之歸為物流金融增值服務中的模式之一。其中心內容是:發貨方(一般指存在郵購業務的公司)與第三方物流公司簽訂《委托承運和委托代收貨款協議》,發貨方將客戶訂購的物品交付第三方物流公司寄遞,并由第三方物流公司的終端派送人員在上門投遞的同時,根據郵件詳情單上標注的應付金額貨方向客戶收取貨款,第三方物流公司再定期將代收的貨款結付給發貨方。
代收貨款模式常見于BtoC業務,目前在發達地區的郵政系統和很多中小型第三方物流服務供應商中,該業務已經廣泛開展。這種方式把消費者采取郵購方式的風險降到最低點,能夠激發消費者的郵購熱情,讓消費者足不出戶就可以放心地訂購本地、異地甚至國際商品。這不僅加快了發貨方的流動資金周轉,有助于改善發貨方的財務狀況,轉嫁了部分回款風險,而且為發貨方節約了存貨持有成本和擁有及運作物流服務網絡的成本。
對第三方物流供應商而言,由于發貨方與第三方物流供應商的合作關系通常都是采取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其主要的盈利點就在于能將客戶與自己的利害關系連在一起,使其客戶群的基礎越來越穩固。此外,代收貨款模式的資金在交付前有一個沉淀期,在資金的這個沉淀期內,第三方物流供應商還等于獲得了一筆不用付息的資金。因此,可以說第三方物流企業代收貨款業務的經營模式是三方受利。
2我國第三方物流企業代收貨款業務發展現狀
2.1代收貨款物流企業現狀分析
目前,國內從事全國范圍內代收貨款業務的第三方物流供應商主要有郵政EMS、宅急送及佳吉快運等,更多的快遞公司則從事的是特定區域范圍內的代收貨款業務。從代收貨款所覆蓋的區域來看,中國郵政EMS的覆蓋范圍最廣,包含了近1800個城市及鄉鎮,而其他快遞公司則以一二級城市為主。
從代收貨款的收費標準來看,通常各物流公司采用在快遞郵寄費基礎上加上代收貨款業務手續費的計費方式,手續費一般為代收貨款金額的0.5%~3%不等。中國郵政EMS代收貨款業務的資費則包括了基本資費、投遞代收服務費和代收手續費。其中,基本資費可理解為快遞郵寄費用,按照當地EMS收寄局與發貨方簽訂的合作協議中資費標準收取;投遞代收服務費為每件10元;代收手續費按代收貨款的一定比例收取,范圍為2%~5%。此外,使用EMS代收貨款服務的企業還必須交納10000元/年的系統維護費,用于該項業務雙方貨幣結算、賬務核對、信息處理等工作。除基本資費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與當地EMS收寄局協商獲得一定的折扣外,其余資費均由國家局在代收貨款回款中統一扣除。
在快遞服務差異化不大的前提下,發貨方選擇代收貨款物流企業時最看中的即為服務區域的覆蓋面與服務資費標準。雖然目前全國有近40000家的物流公司,并從2003年開始代收貨款業務就在第三方物流企業中興起,但是筆者認為該業務領域就全國范圍來說仍然還處在成長階段。第三方物流企業代收貨款業務的進入壁壘很低,但是由于該行業與業務的特殊性,目前從事代收貨款業務的物流公司大多只是在各自的優勢區域中占據著自己的市場份額,而郵政EMS代收貨款業務雖然覆蓋面廣,但其幾乎比普通快遞包裹高出一倍的成本費用,也著實難以讓廣大的發貨方或消費者接受。因此,就第三方物流企業代收貨款業務領域來說,目前形成的是一種非壟斷競爭的不完全競爭市場結構,行業內也沒有形成統一的服務標準,第三方物流企業仍然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2.2選擇貨到付款銷售模式的企業及最終用戶現狀分析
選擇第三方物流企業代收貨款業務的發貨方,主要是一些推行直銷模式的郵購公司、電子商務公司以及商貿企業,也包含一小部分進行網上交易的個人。這些企業或個人通常都比較注重客戶服務質量,所銷售的產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差異性,最終用戶退貨概率小。
對最終消費者來說,郵購最大的障礙在于無法做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若非有過成功的購買經歷,郵購公司一般較難博得他們的信任。而一旦郵購公司采取貨到付款的銷售模式,將第三方物流公司代收貨款作為一項服務延伸的話,將大大促進最終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數據顯示,郵購業務采用貨到付款直銷模式前后營業額同比增長達到20%以上。
僅從網購的消費群體看,CNNIC的“第十七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我國上網用戶總數超過1.11億,另據正望咨詢的2006年度網上購物調查,京滬穗三城市的網上購物滲透率已經從2005年度的25.5%上升至2006年度的30.8%,而且中國網上購物還將繼續保持迅猛發展的勢頭,貨到付款的銷售模式必將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
3我國第三方物流企業代收貨款業務發展瓶頸
3.1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規模實力不足
我國物流行業進入門檻低,據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2006年調查,民營物流企業資產總額不到5000萬元的企業占29.63%,擁有100個以上網點的企業僅占受調查企業的18%,而在未受調查的企業中這一比例將更高。絕大多數公司在二三級以下的地區則采用的大都是或外網形式,民營企業“小、散、亂”的局面始終未得到根本的改變。
3.2缺乏良好的商業信用和金融信用
代收貨款業務中發貨方承擔的風險最大,由于與第三方物流企業通常采用的都是定期結算的方式,資金流滯后于物流,加上中國目前商業信用體系的不完善,國內第三方物流公司更無法像UPS公司那樣做到先代付貨款,因此,往往會出現貨送到后資金難以回籠的情況。物流與資金流的不同步極大限制了物流的運作及商業流通的發展,商業信用成為選擇合適的第三方物流供應商的關鍵。
3.3業務操作不能統
一、規范
目前不同的地區、不同的第三方物流企業都有不同的代收貨款操作模式及合同條款。為了控制代收貨款業務中的風險,有的第三方物流企業特別是實力較強的企業根據企業的自身情況和經驗積累,制定出各自的管理規范,從企業著手控制風險,起到了一定效果,但從行業角度來看,這種狀況不利于業務操作的風險控制,程序也比較繁瑣,同時不同企業的規范也給發貨方帶來了一定程度的風險。
筆者比較認同目前的操作模式之一是,送貨時必須先讓最終用戶付款,然后再開箱驗貨,若與隨貨發貨清單中的內容不符,可接受退貨,若屬于質量原因的應由最終用戶與發貨方確認之后方可退貨。在代收貨款這個環節中,第三方物流企業應真正做到的是一種服務的延伸,而并非僅僅將貨物送到簽收即可,其中還應該為發貨方承擔一定的責任,這樣才能形成真正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
3.4第三方物流企業管理水平不高
第三方物流業仍然屬于勞動力密集型行業,除自身的實力與品牌外,企業的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其發展水平。目前代收貨款業務投遞的成功率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僅從第三方物流供應商方面看,其中投遞的延遲率、終端派送的服務質量是影響代收貨款業務能否成功送達最主要的兩個因素。
3.5物流管理信息系統不完善
第三方物流企業開展代收貨款服務,需要消除物流系統各環節信息不暢所形成的障礙,利用信息技術對物流一體化系統實行有效管理。而手工操作存在的勞動強度大、效率低、易出錯等問題,已顯露出對該業務的不適應性。如無法提供完善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統和網絡,實現發貨方進行貨物狀態跟蹤、代收貨款結算、數據接口等功能,將容易引起代收貨款業務流程進行得不順暢,最終可能導致衰亡。所以,采用先進的管理手段和高效集成自動化的先進技術是支持和保證該業務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
3.6第三方物流企業開展代收貨款服務的理念尚待推行
郵購還不是中國消費者熟悉的消費方式,同時,代收貨款服務的理念在國內剛剛開展,有很多中小企業并不能完全接受這項增值服務,第三方物流企業要推介的不僅僅是一項服務,還是一種全新的購物模式。
4對發展我國第三方物流企業代收貨款業務的思考
現階段,我國發展代收貨款物流增值服務還遇到眾多的瓶頸,但這也正是我國第三方物流企業、行業以及政府需要努力改進的方向。
第三方物流企業應該對發貨方的需求進行適時引導,為其分析市場形勢,提供量體裁衣式的代收貨款服務模式,并努力讓發貨方體驗到該增值服務所帶來的好處。如果第三方物流公司能以自己的抵押或信用作為保證,借助現代金融創新支付方式與信息網絡,就能夠更大規模地推動發貨方選擇第三方物流企業代收貨款業務,只有滿足了發貨方的個性化、多樣化需求,才能提高廣大貨主對物流企業的信任度和認可度,也才會放心地接受其提供的增值服務,使其順利發展。新晨
構建完善的信用管理體系是第三方物流企業代收貨款業務健康發展的關鍵點。誠信建設需從政府做起,政府應倡導信用道德教育、增強全民信用意識,建立企業信用聯合征信制度、企業與個人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及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構筑社會信用體系的技術平臺。
21世紀中,第三方物流以知識化、科技化、服務綜合化與個性化為主要特征,隨著中國經濟逐漸與國際接軌,開展各項增值物流服務的法規、政策環境將日益完善,人們對第三方物流企業提供代收貨款服務的認識也將不斷提高。同時,我國第三方物流企業的不斷發展壯大,將使其在整條供應鏈上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提供更完善的物流服務,使發貨企業集中精力增強核心競爭力,全面提升企業形象,從而最終成為發貨企業獲得競爭優勢的重要戰略伙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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