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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工傷保險論文范文

        工傷保險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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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保險論文

        第1篇:工傷保險論文范文

        【摘要】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本身的建設還不夠完善。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根據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通過對國外工傷保險制度與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一定程度的比較,就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和不完善的地方,提出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對策思考。

        【關鍵詞】工傷保險;制度;對策

        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發展到今天,實踐過程中得到了一定的貫徹,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從總體來看,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發展的時間較短,制度本身的建設不夠完善。我們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就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和不完善的地方,采取各種措施加以解決和完善。

        1提高立法層次,建立更具強制性的工傷保險制度

        已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世界各國,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工傷保險的特征都是由國家立法,實行強制和互濟,工傷保險的內容也是按照制定法律由政府直接組織或指導實施。德國是工傷保險立法最早的國家,早在1884年就頒布實施了《工傷事故保險法》,挪威于1895年頒布了《工傷保險法》,美國在1908年聯邦政府頒布《美國聯邦雇員傷害賠償法》。以上國家由于采用基本法的形式規定工傷保險制度,效力高,在實施過程中具有較強的強制力,執行起來自然也較為順暢。我們國家的工傷保險歷經了十多年的改革,1996年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004年開始施行《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前者是部門規章,后者是行政法規,在實踐過程中,由于效力較低,難于發揮工傷保險制度作用。例如,有些企業不參加工傷保險,嚴重影響工傷保險統籌基金的基數,以致造成工傷保險難于達到真正分散風險的目的。另外,各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或辦法,使得工傷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沒有體現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嚴肅性。因此,必須盡快制定出自成體系的較為完整的全國統一的工傷保險法或者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法,使我國的工傷保險立法進入正規的國家權力機關立法層次,以便提高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與執行的力度;制定和頒布全國統一的工傷保險法或者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法有助于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身法律意識的提高,更有助于弱化行政權力直接干預工傷的處理,這樣有利于社會補償機制的建立,從而促進工傷保險法法律制度的全面建設。

        2建立健全我國的勞動行政執法隊伍,提高經辦水平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勞動保障糾紛將會越來越多,其社會影響亦越來越大。尤其是工傷糾紛,由于直接涉及到職工的人身權利和經濟權利,因此十分敏感,社會關注程度較高。我國勞動保障業務整體來說具有較為濃重的計劃經濟色彩,本著“與時俱進”的精神,勞動保障的執法隊伍應該得到加強,逐步淡化其“行政色彩”,強化其“法律特點”,時機成熟時在法院系統建立“勞動保障法庭”,形成一支專業化、高水平的勞動保障法律事務經辦隊伍。在工傷保險開展較好的國家(比較有代表性的如德國),工傷保險經辦及糾紛處理基本是通過法院的勞動法庭處理,這對我國有很好的借鑒和啟發意義。建立勞動保障法庭,是勞動保障事業貫徹“依法治國”方針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我國的勞動保障事業發展將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3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

        從國外的工傷保險狀況來看,工傷保險的覆蓋面是相當廣泛的。1964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工傷事故補助公約》,其中規定,工傷補助是對因工負傷者提供的保障。工傷補助的對象應當包括:因工受傷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因工傷不能工作并中斷收入者;因工而永久地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者;因工死亡者需贍養的人口。由此看來,工傷保險對象應包括:公務員、各類企業職工、臨時工、季節工等。實行強制性工傷保險的德國,其工傷保險的對象甚至超出了國際標準。在1885年工傷保險創立之初,首先在部分工業行業建立,以后逐步發展到所有雇員。1942年,德國全部企業為工傷保險制度所覆蓋。1971年,各類人員為這一制度所覆蓋(從工人到國家工作人員及中小學生甚至幼兒園兒童)。德國統一以后,1990年,該法對前東德地區生效。目前,德國8,500萬人口中有5300多萬人處于工傷保險的保護范圍。我國2004年的《條例》對工傷保險覆蓋范圍進行了進一步的擴大,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傷戶都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但是,就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覆蓋范圍仍然比較窄。我國大量的人口在農村,在農閑季節他們涌進城市、城鎮做臨時工、季節工,這部分人數量比較多,可是未能納入工傷保險的范圍。因此,我國應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工傷保險的對象應包括各種從業人員。同時加大執法力度,使現行《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能夠真正參加工傷保險。

        4統一工傷認定標準和完善工傷認定工作

        在工傷保險中,確定工傷是決定是否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我國工傷認定的依據是2004年施行的《條例》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條例》第20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申請之日起60日作出工傷認的決定。也就是說,我國工傷認定機構由勞動行政部門組織保險經辦機構來組成,至于如何組成,該機構的性質如何,權威性如何,該《條例》未作明確的規定。工傷認定機構是一個重要的機構,立法應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工傷認定程序作為一種秩序,權威在秩序中至關重要,工傷認定更多體現的是醫療專家的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的結合,威信因素大于權利因素,在這一意義上與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有很大的區別。人們之所以相信工傷認定結論更多出于對專家專業水平的認可及專家在該領域從業的經驗所形成的威信。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成立一個由法律授權的完全獨立的、由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組成的機構來專門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特別是這個機構不能隸屬任何行政機關,屬于國家法律特許的社會服務組織,這樣將有效地限制行政權力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擴張,其結果必然是工傷認定的結論科學含量上升,行政權力含量下降,這樣會使當事人各方更加滿意,從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端。如果當事人對認定結論不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5完善工傷保險基金運營機制和解決長期待遇費用平衡問題

        5.1完善工傷保險基金運營機制:

        各國政府在工傷保險領域注重選擇基金制的原因,在于工傷事故與職業病的補償具有長期性的特點,并且工傷事故與職業病的發生是不可預見的,使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無法精確預算,為實現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可能,實行基金制是可行的選擇。但是若儲存的基金因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致貶值,則實行基金制的好處就會大打折扣。因此,基金的儲存應當與基金的運營統一起來,即將可能遭遇的貶值風險與可能獲得的投資收益統一起來。我國目前的工傷保險尚未規定工傷保險基金運營制度,所以建立這種制度來實現工傷保險基金的增值勢在必行。

        5.2切實解決長期待遇費用的平衡問題:

        國外工傷保險基金有的實行“現收現付”制,即經過精算,當年基金基本平衡;也有的國家如日本實行的是“部分積累模式”,即當年籌措的資金除應付當年支出外,還留有部分積累,以降低未來基金支付的風險。這種辦法把一段時間內將花費的長期費用在相應的時間內征收上來,并考慮將來利息收入的增加因素確定費率,實際上是階段性儲備積累。該制度以3年內確保保險費穩定(行業費率不變)和6年內資金平衡為基礎。具體說,確定保險費率時把基金籌集金額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等于該年度新增長期待遇領取人年金數量的6倍,第二部分為下年度短期待遇所需的費用。該辦法的好處是當代人與下代人的負擔能夠合理分配。同時,根據不同工種確定費率,可能有利于勞動力從工業部門流向技術開發部門。“基金階段平衡制度”所積累的資金,將支付給未來的年金享受人員。我國的《條例》確定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工傷保險基金收付原則,對于長期待遇的支付是不合理的。日本的工傷保險待遇短期實行“現收現付”,長期待遇按當年新增人數所需年金的6倍征集上來。這一做法值得我們借鑒,這將有助于解決目前我國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費用難于平衡的問題。

        第2篇:工傷保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現狀;問題;對策;江蘇南京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城市化、工業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外來務工人員日益成為推動南京市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外來務工人員的工傷保險卻存在諸多的問題,影響了外來務工人員的身心健康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如何保障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在工傷發生時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以保證其最大限度的恢復生產力,成為南京市工傷保險工作的當務之急。筆者通過對南京市主城區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現狀進行調查分析,試圖提出完善南京市工傷保險的政策建議。

        1、調查方法

        為了解南京市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現狀,本調查隨機選擇秦淮、白下、玄武、建鄴等4個區作為南京市主城區的代表,采用問卷與訪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查。問卷涉及外來務工人員基本情況、安全生產情況、政策聽說情況和外來務工人員對工傷保險改革的建議等4個方面內容。本調查共發出問卷320份,實際回收問卷320份,有效問卷率100%。

        2、南京市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現狀

        2.1基本情況

        南京市主城區外來務工人員總體素質不高,受教育程度普遍為初中(43.1%),其次是高中(22.5%)、小學(18.8%),這也直接或間接地導致了他們的收入處于中等或偏下水平,調查顯示,接近60%的外來務工人員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其中包括8.1%的人收入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850元)。在務工形式來看,被企業(單位)招用在固定崗位就業的人數占總人數的55.2%,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的人數占總人數的44.8%。

        2.2安全生產情況

        一是工作安全狀況、保障措施較好。南京市主城區外來務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情況總體較好,絕大部分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目前工作的安全狀況及安全保障措施還是比較滿意的。這主要與外來務工人員從事的職業有關,大部分被訪者都是從事第三產業的勞動者,工作本身的安全性好、工傷事故發生少。二是安全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但是在被調查者中,接受過安全教育和培訓僅占到總人數的51.2%,還有近1/2的人沒有接受過任何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訓,這遠遠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在調查中還了解到,接受過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人員基本上是從事企事業單位的保安、門衛等相對安全職業的人員,而從事建筑、安裝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職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并沒有接受相應的安全教育。三是健康檢查和安全保障措施。根據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利。而在調查中,只有1/2左右的人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中,80.63%的被調查人員表示對自己目前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滿意或比較滿意,13.12%的人表示對目前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太滿意,只有6.25%的人對目前的安全保障措施不滿意。四是疲勞加班。南京市多數外來務工人員工作狀態相對較好。1/2以上(60.9%)的被調查人員表示,多數情況下他們不需要在極度疲勞的情況下還必須加班工作,33.8%的人則表示,有時候即使已經極度疲勞,還是要加班工作,這部分人主要分布在餐飲行業等服務業,他們在生意淡季時清閑,但是在旺季就要加班加點。

        2.3對工傷保險政策的了解及實施情況

        一是外來務工人員對工傷保險相關政策知之甚少。調查結果顯示,在《工傷保險條例》、“農民工平安計劃”、《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南京市建筑業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等幾項與南京市外來務工人員切身相關的工傷保險政策中,有1/2的外來務工人員一項政策都沒聽說過,還有32%人只聽說過其中1項。而法律意識薄弱,將直接影響他們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二是工傷保障責任的承擔問題。41.56%的被調查者認為工傷保障的責任應由單位承擔,20%的人認為應由單位和政府共同承擔,12.5%的人認為工傷保障責任應該由政府、單位和個人3方共擔。三是工傷保險率。在320名被調查者中只有19.69%的人參加了工傷保險,而另外79.69%的人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的參保率很低。在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有21.77%的人是沒有與用人的單位簽勞動合同,13.28%的人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合同中并沒有有關工傷保險的相關條款,值得注意的是,還有包括3.76%不知道工傷保險、不知道辦理途徑等,因為對工傷保險缺乏了解而沒有辦理。

        3、存在的問題

        調查結果反映了南京市主城區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現狀中存在著突出問題:一是工傷保險參保率低;二是外來務工人員法律知識欠缺,工傷保險維權意識和能力差;三是用人單位安全培訓不到位。因此,應完善南京市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制度。

        4、對策

        4.1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

        雖然國家規定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但由于外來務工人員流動性大、對工資待遇要求比較短視等原因,南京市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參保率很低。因此,必須強化政府在工傷保險工作層面上的監督和規范職能采取各種強制甚至懲罰措施,強制雇主為雇員辦理工傷保險,防止出現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方面的逃保、漏保現象。

        4.2強化工傷保險法制宣傳,加強法制教育

        只有具備熟悉工傷保險法律常識,勞動者才有意識和能力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大工傷保險法制宣傳力度,在社會群眾,尤其是外來務工人員群體中進行廣泛宣傳,工會等部門也有責任協助進行培訓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相關知識,使其與雇主簽訂勞動或勞務合同時知道要求雇之為自己辦理工傷保險[1,2]。

        4.3加強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工傷預防能大大降低工傷事故的發生率,進而減少工傷康復和補償的壓力,降低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同時,積極預防也減輕了勞動者的恐慌和壓力,使其持續有效地進行生產工作,減少了因工傷事故和職業病而導致生產停止而帶來的損失[3,4]。政府應監督用人單位健康安全教育情況,強制其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宣傳。

        5參考文獻

        [1]許素睿.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2009(4):59-62.

        [2]孟繁元,田旭,李晶.我國農民工a傷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農村經濟,2006(2):47-49.

        第3篇:工傷保險論文范文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加強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從2010年起我市開始做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一是成立了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領導小組,副市長李建豫任組長,辦公室設在人社局,書記兼任辦公室主任。為了抓好市級統籌工作,組織人員在新鄉、開封、平頂山等地進行了調研學習,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二是制定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方案。在學習外地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組織人社局、財政局、國資委等部門研究制定方案,2010年12月底經市政府同意,下發了《南陽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意見》,《意見》對市級統籌的方法、原則、操作要求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我市正式啟動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標志著我市工傷保險又上了一個新的層次、新的臺階。三是完善運行制度。為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市人社局制定下發了《南陽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經辦工作實施細則》,對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后的運行做了進一步詳細規定,為了落實《實施細則》,市工傷保險處制定下發了《南陽市工傷保險參保征繳暫行辦法》《南陽市工傷保險待遇審核支付暫行辦法》《南陽市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使工傷保險實際統籌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規范,實現了“六統一”。

        1.統一參保范圍。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統一了參保范圍,規定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須參加工傷保險。2.統一繳費標準。根據勞社部發〔2003〕29號文件規定,按照參保單位所屬行業風險類別,對轄區內參加工傷保社會保障險單位的行業基準費率進行了重新確定。

        3.統一待遇計發項目標準。下發了《關于南陽市工傷職工住(轉)院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因工負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及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用標準的通知》,統一了待遇支付標準。

        4.統一基金財務管理。對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市工傷處統一負責基金會計核算、業務管理和待遇審核支付工作。縣級開設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用于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5.統一經辦服務流程。按《南陽市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內控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操作流程,并明確劃分了機構之間的工作職責,在參保登記、費率確定、申報繳費、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等各個環節上明確了操作辦法,使整個工傷保險業務經辦工作在一個有序規范的制度下運行。

        6.統一信息管理。鑒于目前還沒有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信息網絡系統,我市建立了信息報送制度。將各縣參保繳費信息細化并制成電子表格,由各縣(市)區經辦機構于每年12月前以電子郵件形式報送工傷保險參保繳費信息和單位參保繳費總表,及時準確地掌握各縣參保人員信息變動情況。

        二、存在的問題

        市級統籌以來,經過兩年多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工傷保險經辦工作平穩運行,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機構還不夠健全,13個縣市區只有6家有專門的經辦機構,7家還與醫保或養老合署辦公;人員方面,既使有專門機構的,人員也還沒有配足,存在缺編現象。二是工傷保險待遇撥付周期較長。從申請到撥付要經企業、縣市區、工傷處、財政等多個環節,由于未實行信息化管理,對工傷人員待遇撥付進行的是手工開票,撥付時間長,影響工傷職工的待遇享受,引起了不必要的矛盾。三是各縣市區的人員、經費沒有上劃,不便于管理,影響了大家的工作積極性。

        三、思考與建議

        1.加強隊伍建設。積極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呼吁,統一縣市區經辦機構規格,增加人員編制,及時將專業人員補充到經辦機構,形成一支高素質的工傷保險經辦隊伍。

        2.加快信息化建設。對完善市級統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要盡快建立起信息化服務平臺,通過網上銀行對工傷待遇進行撥付,減少撥付周期,在確保工傷人員合法權益的同時,可既減少工傷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又使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能在不考慮基金支付風險的情況下放手推動高風險企業擴面工作,實現擴面參保與待遇享受之間的有機結合。二是要盡快建立起“金保工程”,實現與縣市區遠程數據連接,可既滿足縣市區工傷保險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又可極大地提高工傷保險業務處理的準確性、及時性,進一步提高工傷保險經辦業務水平。

        3.盡快實現人員上劃。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后,對各縣市區只上劃了基金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沒有上劃,致使管理體系不相匹配,導致了市級協調管理的成本額外增加。建議盡快實現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市級垂直管理,為向更高統籌層次過渡奠定基礎。

        第4篇:工傷保險論文范文

        2006年以來,我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工作從企業自保向社會統籌邁出重要一步,以“低費率、多層次,統籌兼顧”為特點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逐步形成,基金規模不斷擴大,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不斷提高,信息化建設取得突破,老工傷問題得到妥善解決,經辦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初步構建起以工傷補償為主體,以意外傷害險為補充,積極探索向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延伸的工傷保障制度。

        (一)確立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和實施原則

        按照自治區政府《關于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實行省級行業統籌管理的通知》(內政辦字[2005]335號),2006年全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全部參加了工傷保險自治區級統籌。

        (二)政策支持力度不斷加大

        為順利開展工傷保險各項工作,自治區制定并陸續出臺了相關的配套政策,如《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業務管理規程(試行)》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臺規范了業務經辦行為,為自治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平穩運行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構建多層次工傷保險框架體

        以維護企業職工權益為宗旨,在不斷夯實基礎、完善配套制度、規范管理體系的基礎上,逐步建立以工傷保險為主體,職工意外傷害和其他互助形式為補充的多層次工傷保險框架體系,在充分發揮工傷保險主體作用的同時,借助行業和社會的力量,最大程度的保障工傷職工和工亡遺屬利益,使這些弱勢群體在遭遇不幸后能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較多的經濟賠償。

        (四)工傷保險保障范圍和待遇水平不斷提高

        2006年參保人數為10萬人,2006-2009年企業政策性破產2.4萬人,通過加大工作力度,2013年參保人數為10.48萬人;在保障范圍不斷擴大的同時,工傷保險基金的規模也在不斷增加。2013年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16356萬元,比2006年的4311萬元,增收12045萬元,基金規模擴大近4倍。

        (五)完成“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工作

        從2011年開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布置和要求,在確保穩定的前提下,積極穩步開展老工傷實名登記、待遇核定和支付工作。截至2013年,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43949名老工傷人員登記入庫納入了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在自治區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積極爭取到中央和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政策7667萬元。

        (六)建設工傷保險信息平臺

        針對自治區煤炭企業分布于我區各盟市,點多面廣、路途遠,企業經辦工傷業務不方便、待遇賠付速度慢的實際情況,2008年開始建設統一高效的煤炭行業工傷保險系統業務管理和信息服務平臺,2009年11月煤炭行業工傷保險信息系統正式啟動運行。目前自治區勞動部門、煤炭社保局與參統煤炭企業之間通過信息平臺,實現網上工傷認定、登記、繳費、審核、支付等功能,起到了方便企業和提高管理水平的效果。

        (七)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存在的問題

        工傷保險制度在我區煤炭行業啟動并實施9年來,對于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和礦區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參保擴面工作難度大,擴面范圍有限。由于各地區工傷保險啟動時間不同,造成同一煤炭企業(集團)跨統籌區域參保或選擇性參保。二是老工傷納入基金統籌管理,制度建設仍不完善,對基金支撐和平穩運行影響較大。三是基金支出結構和結余水平不盡合理。四是業務經辦專業化、信息化程度不高,影響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提高。當前,這些問題都不同程度地影響和制約我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

        二、促進我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事業續健康發展的幾點思考

        (1)堅持以維護職工權益為宗旨,努力讓工傷保險制度惠及更多的煤炭企業職工,必須不斷擴大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覆蓋面。工傷保險制度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在保障勞動者權益、分散企業用工風險、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方面越來越發揮出重要的作用。促進工傷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核心是要堅持以人為本,以關愛人的生命安全健康為本,維護好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是我們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方面,要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要將企業勞動合同用工和臨時雇傭工作為參保稽核重點,全部納入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范圍;二是要將企業跨注冊地或行政區域,在異地生產經營的煤炭企業職工采取相對集中方式參加自治區統籌,使工傷保險選擇性參保問題得到解決;三是將2006年工傷保險啟動以前,已在屬地參保的煤炭企業職工轉回自治區參保;四是鼓勵煤炭企業為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積極辦理意外傷害險,逐步擴大意外險保障實施范圍,研究意外險和工傷保險協調發展的問題,強化意外險和工傷保險的互補性,真正發揮意外傷害補充保險的作用;五是研究全區重點煤炭企業和地方煤礦統籌管理模式,逐步提高這些煤炭企業工傷保險統籌層次,不斷擴大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統籌覆蓋面。

        (2)堅持統籌兼顧,確保工傷保險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必須不斷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啟動以來,工傷保險各項工作平穩推進,目前仍需從三個方面盡快對工傷保險制度加以制定并完善:一是統一政策,保證同一集團(公司)工傷職工待遇享受標準的一致性,避免屬地勞動部門為單純完成擴面任務指標,出現跨統籌區域參保的問題。二是積極應對當前經濟下行,煤炭企業停產、半停產的困境,探索將全區重點煤炭企業和國有地方、鄉鎮、民營煤礦納入自治區統籌管理模式,基金由自治區統籌運作,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擴大基金規模,增強抗風險能力,充分發揮工傷保險制度設計中的應對重大工傷事故能力的優越性;三是“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給基金運行和經辦管理帶來考驗,加強醫療服務協議化管理,積極探索老工傷就醫管理模式和辦法,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四是研究制定工傷費率浮動辦法,深入調查,積極研究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有機結合的途徑和方法,建立起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相結合的機制,利用經濟杠桿的作用促使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發揮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對工傷預防的激勵和約束作用,減輕企業負擔;五是積極探索工傷康復和預防制度。工傷康復和工傷預防是工傷保險制度設計的重要環節。要大力促進工傷康復,提高工傷職工生活自理能力和再就業能力;要有效開展工傷預防,最大限度地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對廣大職工的傷害。下一步,力爭在工傷康復和預防工作上有所突破,真正建立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相結合的三位一體的現代工傷保險制度。

        第5篇:工傷保險論文范文

        商業保險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共性是:它們都是為了化解可能出現的風險而存在的一種方式,都是社會保障的一種形式。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促進社會的穩定和團結,推動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商業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區別在于,商業保險完全是建立在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的,并且保險資金完全是由投保人個人支付。然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是基本養老保險中的一種,是國家作為責任人強制性要求企業員工訂立的相關保險合同,并且保險資金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承擔。

        2商業保險的作用和意義

        2.1化解社會養老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近年來,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越來越嚴重,企業退休人數迅速擴大,國家和企業在養老保險基金財政上的支出迅速上升,同時,社會相關醫療服務設施跟進需求也在不斷擴大,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我國的財政負擔。如何有效地統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為職工養老資金不斷“造血”,已經成為了國家、企業和個人面臨的重要問題。商業保險作為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可以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在雙方資源平等的前提下,商業保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錢生錢”,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養老資金的“造血”問題,有助于化解我國社會養老問題,推動社會和諧發展。根據調查,截至2011年底,我國保險業總投資達6.01萬億,全行業投資收益率達3.6%,僅比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高出0.1個百分點。到2013-02,保險行業的投資達到了7.5萬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了19.56%.商業保險充分發揮了“錢生錢”的優勢,科學地利用了人員、營業網點和精算效率等。保險業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2.2推動保險公司發展,滿足社會發展需求

        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也越來越完善,商業保險也在迅速發展。調查顯示,截至2012年底,我國商業保險深度為3.7%,保險密度為165美元,與世界很多發達國家相比仍然還有一定的差距。我國商業保險參與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中的時間比較晚,并且發展規模和效率都處于初期階段。近年來,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使得保險市場也在逐步完善,而商業保險參與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中的市場前景非常廣闊。人作為社會中最基本的元素和最活躍的因素,養老已經成為了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業保險個性化的養老產品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它可以為不同的人員提供相應的養老服務,從而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歡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直是企業吸引優秀員工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國家對于個人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手段。將商業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結合起來,可以為商業保險公司籌措資金,使其不斷發展壯大,進而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

        2.3有助于保障晚年生活,提高幸福指數

        以前是養兒防老,現在是投資防老。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觀念都在改變。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更加關注整個周期內的生命財富分配,尤其是晚年沒有了勞動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因此,養老保險成為了每個企業員工所看重的福利之一。商業保險可以為投保人提供更加個性化、優質化的服務,所以,在當今社會,商業保險被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將商業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結合起來,有助于實現商業保險與養老保險的良性互動,有助于保證個人的晚年生活,不斷提高我國企業職工晚年生活的質量。

        3結束語

        第6篇:工傷保險論文范文

        當前我國正處在新舊經濟體制轉換時期,建立新型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深化改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持社會安定和健康發展的“安全網”和“穩定器”。由于醫療保險資金的流失、不完善的醫療保障制度、較窄的醫療覆蓋面以及較高的醫療水平等因素的影響,當前我國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為此我們探究出應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存在風險的防范對策。

        1.完善我國的醫療衛生體系和制度

        在防范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和制度的同時,我們也要完善我國的醫療衛生體系和制度,這樣才能夠更好地防范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風險。相關的醫保機構和單位要有效地管理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基金,管理和控制醫療費用;重組以及優化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的機構,實現優勢互補以及資源共享,將相關的醫療行為規范化;招標采購醫院所需藥品,減輕病患攀比的心理,進而防范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風險。

        2.強化醫療保險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現階段,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正在我國全面推行。在相關的調查研究中發現職工的工資與醫療保險籌資以及醫療保險基金總額存在著比較大的差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成本比較高、漏洞較多、協調性差而且機構規模大;大部分的醫療保險單位不重視了解和檢查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的相關情況,很多城鎮職工在醫療費用發生時臨時參保的現象非常的普遍。我們要強化醫療保險資金的審核,定期審計參保單位,大力宣傳醫療保險的籌資政策,實現醫療保險的管理的經濟化以及籌資的法制化,明確城鎮職工的口徑和薪酬總額,建設權責明確、精干以及高效的醫療保險機構,加強溝通和統一領導。

        3.建立多層次、廣覆蓋以及低水平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當前我國處于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我國各個地區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生活質量以及收入等方面存在著很大區別,因此,我們應該以滿足醫療的市場需求為目標,建立多層次、廣覆蓋以及低水平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很好地體現社會公共服務的效率和公平,防范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風險。一方面,我們要通過完善和建設公務員醫療補助以及醫療保險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促使其能夠很好地體現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多層次;另一方面,要擴充我國城鎮職工的參保人數,盡最大努力保障低收入人群的醫療衛生,完善和建立基本醫療制度。

        二、對目前我國城市職工商業保險的風險防范

        1.建設網絡化的城鎮職工商業保險服務

        控制商業醫療保險風險的決定性因素是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因此,我們要建設網絡化的城鎮職工商業保險服務,促進醫療服務提供者與商業保險公司之間實現利益的共享,從而進一步加強提供者的控制風險意識,提高商業醫療保險的服務質量。

        2.建設專業化以及智能化的商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醫療保險發展和經營的平臺和基礎是專業化和智能化的信息管理系統,這個信息管理系統是由手術代碼庫、疾病診斷、藥品庫、核算分析子系統、風險監控子系統以及醫院網絡管理子系統、自動理算核賠子系統、專家和自動核保子系統共同構成的,該商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處理理賠業務和承保業務的規模大、效率高,而且能夠非常清晰地分析和統計商業保險所存在風險的因素。傳統的商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主要是針對系統集成問題、人機界面問題以及業務流程問題等商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共有問題而設計,但是,目前我國城鎮職工的商業保險業務具有實時性、頻繁性以及復雜性等特點,這就要求商業醫療保險的信息管理系統具有有效的管控性,能夠處理復雜的業務流程,能夠滿足商業醫療保險的風險管控以及業務拓展的要求。我國在商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專業化和智能化建設方面先進處在初步發展階段,因此,我們在建設專業化和智能化商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過程當中可以借鑒和吸收美國先進的技術和經驗,促使我國的商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快速良好的發展,進而減輕核賠以及核保業務人員的壓力,推動“全國聯保”商業醫療保險業務的發展。

        3.提高商業保險銷售隊伍和管理隊伍的素質和水平

        醫療保險銷售隊伍和管理隊伍的專業化素質和水平是其經營的關鍵所在,是醫療保險良好快速發展的奠基石。商業醫療保險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因此我們應該強化銷售支持隊伍、醫療管理隊伍、理賠隊伍、核保隊伍、核算隊伍以及精算隊伍等隊伍的專業技能和知識,提高商業保險銷售隊伍和管理隊伍的素質和水平,從而進一步保證商業保險的業務質量和效率。

        三、小結

        第7篇:工傷保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工傷保險補償 侵權損害賠償 關系模式

        一、工傷保險補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系

        1.二者的聯系

        從過錯責任到無過錯責任再到雇主責任險最后到工傷強制保險,這是工傷保險發展所經歷的四個階段。由此可見,工傷保險是在雇主責任險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是商業保險被國家公權力介入,并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強制性的保險。勞動法和民法對于工傷事故加以規范的角度是不同的,前者是從工傷保險關系的角度,而后者則是從工業事故無過錯責任特殊侵權行為的角度。這就使得工傷事故被賦予了雙重性質,是勞動保險與特殊侵權行為的一種競合。然而這種競合從實質上說,其實是勞動法與民法這兩個基本法的法規之間的競合。因此,工傷事故責任實際上也是民事侵權責任的一種。

        2.二者的區別

        (1)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種,工傷保險制度體現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關系,它的目的在于對工傷職工進行補償和救助,屬于社會法的范疇,工傷保險補償的給付義務人是特定的社會保險機構。而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則通常是由民法進行調整的,是基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而產生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是一種民事糾錯制度,它是以個人過錯為基礎的,因此應該屬于私法的范疇。

        (2)目的及功能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是處于較弱勢的地位的,為平衡二者間的地位差距,在國家強制力的干涉下,工傷保險制度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一定的工傷保險費,這樣做的目的是,在工傷事故發生后,能使工傷職工從社會保險機構處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同時,這一制度也能較快的把用人單位從沉重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中解脫出來,進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經營風險。而侵權損害賠償則具有損害填補的功能,其目的是使損害恢復到未發生的狀態。即在行為人對他人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等造成不法侵害時,使受害者得到救濟,它最根本的制度價值就是平衡個體利益。

        (3)歸責原則不同。工傷保險責任的歸責原則已完成了向補償不追究過失原則的轉變。這既簡化了法律程序,并且提高了勞動者獲得補償的效率,也最大限度的發揮了社會保險的功能,更使得用人單位不用因對勞動者的補償問題而不能正常營業。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損害賠償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三大原則時,應根據具體情形的不同而加以區分。而一般是以過錯原則為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是在特殊侵權的場合。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工傷職工要想承擔較小的舉證責任,就要主張工傷保險補償而非侵權損害賠償。

        (4)賠償標準和賠償范圍不同。作為社會保險的一種,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它是為了維持工傷職工的最低生活需要,而只對其損害的一部分加以補償,從而使他能盡快的恢復勞動能力和生存能力。而作為一種完全的損害填補機制,侵權損害賠償目的是使受害勞工恢復到損害發生前的狀態,通常需要由法院依照已經發生的費用和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等具體確定其賠償數額,而侵權人的承擔責任的能力、法官的個人偏好等因素也會影響確定后得到的結果。因此民事損害賠償的賠償范圍較為寬泛,且賠償數額一般較多。

        二、工傷保險補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競合的關系模式分析

        1.擇一模式。這種模式下,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可以自由選擇工傷保險補償或是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一種。這種模式的好處在于把選擇權交給了勞動者自己,但也存在著不合理之處。它使受害勞工陷入一種兩難境地,一邊是提請有較高賠償金的侵權賠償請求權,但卻面臨著訴訟過程漫長繁復,訴訟結果尚不確定,責任人負擔能力無法保證等因素。加上受害勞工事故后在經濟上的迫切需求,所以他們大多會選擇程序簡易、及時有效的工傷保險補償。所以這種模式的“擇一”基本上就會變成“唯一”,這不利于對勞工的保護,因此這種模式現已被大多數國家所棄用。

        2.替代模式。是指用工傷保險補償取代民事損害賠償,這種模式的優勢在于工傷損害發生后,工傷保險補償能及時有效地保障勞動力的存續及再恢復,維護勞工合法權益。而且用人單位只需交納工傷保險費,便可從巨大的賠償負擔中解脫出來,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這種模式也有很大缺陷,它剝奪了工傷職工的自主選擇權,且工傷保險補償往往低于侵權損害賠償,這使工傷職工難以得到充分的救濟。此外,如果不加區分的采用替代模式,就會導致由于第三人的違法行為侵犯了受害勞工的權利,但是他卻不需要承擔任何的侵權責任,這就放任了這種違法行為,違背了公平正義的原則。

        3.累加模式。又可以稱作兼得模式,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以后,工傷職工在依照侵權行為法獲得了賠償救濟的同時,還可以申請工傷保險補償。該模式在最大程度上保護了受害勞工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在民事賠償和工傷補償標準都偏低的情況下。然而,不對侵權人加以區分的采用此模式,會加重用人單位的負擔,影響用人單位的發展,這明顯有悖于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

        4.補充模式。指工傷職工既可以對侵權行為提請損害賠償,也可以申請工傷保險賠償,但最終獲得數額以其實際所受的損失為限。此模式主要有先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后再以工傷保險補償不足的部分或先提出工傷保險補償救濟再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兩種形式,前者多用于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后者多用于工傷事故引起的勞資糾紛案件中。這種模式既不會違反“受害人不能因損害而獲益原則”,而且用人單位也不會因其已為勞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費而必然免除損害賠償責任,這有助于企業增強預防工傷事故發生的意識,從而積極的為勞動者改善他們平時的工作環境,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但這種模式也不盡完善,如一起工傷案件引發兩訟的情況增加,這就增加了司法成本,浪費了社會資源。而且在有些案件中,前面一個案件的審理結果會影響到后面一個案件的進行,因此,往往由于各種時限超過了法律的規定,而使受害勞工喪失多種權利。

        三、完善我國工傷保險補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競合處理模式的建議

        本人認為,在認定勞動者屬于工傷并對其進行賠償的過程中,不把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過錯這一因素考慮在內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為很多工傷事故的實質就是雇主侵權。因此,在處理工傷事故時,我們不應該僅僅用一種處理模式,而應該區分用人單位有無過錯以及過錯程度,然后分別采取不同的處理模式,這樣既可以使工傷職工的補償最大化,也可以對有過錯的單位進行適當的懲戒。

        1.當用人單位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應采用替代模式。工傷職工只能請求工傷保險補償,由工傷保險機構承擔給付責任,而不得再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雇主不承擔責任。因為根據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的目的,就是想把用人單位從高額的賠償風險中解脫出來,以保證企業的順利發展。而且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采用這種模式能夠使勞動者得到有效而及時的救助,并且能激勵用人單位及時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

        2.用人單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主要指由于用人單位違反了相關的規定,致使發生了工傷損害,或者是沒有及時的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在這種情況下采用補充模式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障工傷勞動者的利益,對用人單位起到一種懲戒的作用,并且符合我國法律法規中關于“工傷職工在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仍可以‘依照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或第三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

        3.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時,當勞動者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可以直接認定用人單位存在過錯,而不需要區分工傷發生的原因。這時應采用補充原則,由工傷保險機構對工傷職工支付工傷保險補償,不足的部分可以再對侵權人提訟。這樣才能既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又能對用人單位的這種違法行為給予必要的懲戒。

        4.第三人的侵權導致工傷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應采用兼得模式。這樣工傷職工既可以從工傷保險機構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同時也可以獲得民事損害賠償。由于工傷保險補償與第三人侵權到時的損害賠償屬于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它們可以同時存在,因此,應該取消工傷保險機構的代位求償權。

        (2)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時認定的工傷。這時要看勞動者在交通事故中的負什么樣的責任,當第三人對交通事故負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責任時,使用補充模式是較為合理的,這也是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實際做法。這樣既能保障勞動者得到及時足夠的救助,又能平衡侵權者與被侵權者之間的關系,而且,從廣義上講,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風險也屬于社會風險的一種,是勞動者為了履行工作必須付出的風險,這樣把風險歸入到工傷保險的范疇是很合理的。法律法規的不一致將直接導致司法實踐者無法可依,這與依法治國的理念相違背,也致使各地對相同或類似案件在的處理上存在很大差異。因此,制定一個統一的關于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迫在眉睫。本文就是同時考慮到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針對由于不同原因而發生的工傷事故,采取不同的處理模式。從而對怎樣處理工傷保險補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競合提出了新的探索,以期更好的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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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周文博. 工傷補償與民事侵權賠償競合問題研究[D].吉林:吉林大學碩士研究生論文,2011.3.

        第8篇:工傷保險論文范文

        王榮

        在現實中,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時有發生,比如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違章駕駛的機動車撞傷,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那么工傷職工在獲得侵害人的賠償后,還能否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呢?

        對于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引起了非常大的爭議,給司法實踐造成了很大的困惑,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對這一問題做一個非常清晰的分析,以便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規來,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的情況下,工傷職工可以分別依照《工傷條例》和《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賠償,即可以得到雙重賠償。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理由:

        第一,我國法律承認第三人侵權與工傷事故能夠競合,但法律并沒有規定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救濟方式。

        根據《工傷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在這幾種情形下發生的工傷,大多數是由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因此,既使工傷是由第三人侵權引起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工傷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救濟方式。所以,工傷職工當然有權同時選擇兩種救濟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需要說明的是,這里引起工傷的“第三人”應該是指除用人單位和本單位正在履行工作職責的職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如果工傷事故是本單位正在履行工作職責的其他職工引起的,那么工傷職工則不能再向引起工傷事故的職工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因為該職工履行職責的行為是代表本單位,其行為后果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即只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時勞動者就不能獲得雙重賠償的。

        第二,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同時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侵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此,第三人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這一點在實踐中并沒有爭議,故不再贅述。

        第三,職工發生工傷后享有工傷待遇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扣減工傷保險待遇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我國的《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工傷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另外,《工傷條例》第五章專門對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

        如果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并依法認定為工傷的,那么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工傷條例》第五章的規定給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就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形成的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這與工傷職工與侵害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完全不同的。作為給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保險待遇,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不能減少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否則就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按照《工傷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保險條例》規定的全部工傷保險待遇(包括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部分)。這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時對工傷職工應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用人單位也不得以侵權第三人賠償了相關費用而拒絕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法律并沒有賦予工傷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對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因此不得要求勞動者先向侵害人索賠后才能申請保險待遇。

        《工傷條例》及其他法律并沒有賦予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對因侵權引起工傷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要求工傷職工必須先向侵害人索賠后才能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也不能從工傷職工應享有的保險待遇中扣減其從侵害人處獲得賠償款項。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貫徹《工傷條例》的實施意見中,規定如有第三方責任賠償的部分,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這樣的規定同樣沒有法律依據,與《工傷條例》的規定相抵觸,侵害工傷職工依《工傷條例》獲得工傷保險救濟的權利。

        第五,原《工傷辦法》第二十八條的適用問題。

        主張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不能獲得雙重賠償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原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工傷辦法》。該辦法確立了工傷保險與交通事故競合時,工傷保險實行差額賠償的原則。其中第二十八條對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的保險待遇支付問題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的部分,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而且規定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筆者認為原勞動部制定的《工傷條例》屬于部門規章,而且只是試行辦法,而國務院頒布的《工傷條例》屬于行政法規。當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都對職工工傷保險做出規定時,作為效力較高的《工傷條例》實施后,自然就取代了原來的《工傷辦法》,所以在《工傷辦法》已不在具有法律效力了。遺憾的是,很多專業人士包括一些法學專家并沒有認識到這一變化,仍然沿襲舊的《工傷辦法》的做法,深受《工傷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影響,這不能不說是廣大勞動者的不幸。

        第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工傷職工也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述規定的第一款是規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傷保險關系,因此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工傷條例》的規定處理。另外,該規定從另一個角度明確了發生工傷的職工不能向用人單位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只能按照《工傷條例》的規定要求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損害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第二款是規范用人單位以外的侵權第三人與被侵害職工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非常明確地規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持。所以,當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發生競合,受害職工可以分別依照不同的法律獲得救濟。

        當然,勞動者獲得人身損害賠償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在賠償標準、歸責原則、法律適用等方面是存在非常大的差別的。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失,其應得的保險待遇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主要適用《勞動法》和《工傷條例》;而人身損害賠償則需要考慮侵權行為的法定歸責原則、侵害人和受害人各自的過錯、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以及侵害人的賠償能力等因素,主要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

        在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實際操作中有一個值得引起注意的現象,那就是工傷職工在向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時,工傷保險機構或者用人單位和侵害人往往都要求被害人提供醫療費用和其他費用的原始發票(或者其他原始票據),否則僅憑復印件不予賠償。筆者認為由于侵害人的賠償責任和保險機構支付保險待遇均屬于法定義務,只要工傷職工實際發生了相應的費用和經濟損失,侵害人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能以沒有提供發票原件為由予以拒絕。尤其是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在其內部操作規程中應當明確勞動者可以憑經核實無誤的發票復印件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以保障工傷職工的救治權和經濟補償權。當然,作為受害職工應證明其發票的原件的真實性(如在復印件加蓋原醫療單位的公章證明與原件一致,或者出示原件由對方核實后提供復印件)。

        綜上所述,由于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侵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而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在兩者發生競合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可以扣減工傷保險待遇,也沒有規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對侵權責任人享有代位求償權。所以,工傷職工在獲得侵權責任人的賠償后,仍有權依據《工傷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筆者在此也呼吁有關部門能盡快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勞動者在獲得侵害人的賠償后仍然有權享受全部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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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本論文由《法律圖書館》網站收藏,

        第9篇:工傷保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建筑安全;保險;博弈論

        中圖分類號:F407.9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無論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建筑業始終是一個事故發生率比較高的行業之一。據國際勞工組織(ILO)估計,2003年全球的重大職業安全事故總數為35.5萬起,其中建筑業的安全事故約6萬起,占16.9%,也就是說該行業每10分鐘就會發生一起致命事故。此外,在工業化國家,發生在建筑工地上的死亡人數在與工作相關的死亡中占據的比例高達25%~40%,而該行業雇傭的勞動力在全部勞動力中所占比例為6%~10%。在我國各行業安全事故中,工程建設施工安全事故位居第三,緊排在交通和礦山行業之后,是事故多發行業之一。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局的統計,建筑行業2000年發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2001年發生事故1,004起,死亡1,045人;2002年發生事故1,208起,死亡1,297人;2003年發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2004年發生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2005年發生事故2,288起,死亡2,607人;2006年發生事故2,224起,死亡2,538人,由此可見,建筑安全形勢不容樂觀。本文從經濟學角度對建筑安全問題進行多方面分析,希望對這個行業的發展有所幫助。

        二、建筑安全職業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分析

        職業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是當今世界各國改善建筑業安全狀況的一種最為有效的經濟手段之一,主要有三類:一是采用工傷保險制度,其特點是由政府或社會公共機構在全國、地區或一定行業范圍統一收繳、管理基金,工傷職工待遇既含有短期的醫療,又有長期的生活補助;二是由雇主依法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傷害保險,也稱雇主責任制度,其特點是由商業保險公司運作資金,一次支付傷害待遇;三是兩種制度并存。

        我國采用的是工傷保險制度與雇主責任制度并存的制度。一方面要推廣福建、大連、佛山等地的經驗,推動工傷社會保險機構主動介入工傷預防工作;另一方面要在安全生產領域引入商業保險,在各類企業特別是小企業積極推行雇主責任制度。同時,還應積極探索意外傷害保險行業自保或企業聯合自保模式,通過工傷保險、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行業自保或企業聯合自保三種保險模式,促進建筑企業以及建筑業職業安全健康水平的提高。

        工傷保險制度對于安全生產的促進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工傷保險直接干預事故預防工作;另一方面是通過工傷保險自身的管理形成對事故預防的間接影響作用。具體表現為:費率機制可以刺激企業改善勞動條件、工傷保險基金可增加工傷事故預防的支出、工傷保險機構可促進對安全生產的監察。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實際上屬于雇主責任制度,它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傷殘、死亡、支出醫療費用、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作為賠付條件的人身保險服務。它可以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的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是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一種重要手段。

        三、建筑安全投入產出理論分析

        我國建筑安全投入水平長期偏低,這與思想認識偏差有很大的關系,大家普遍認為安全投入是一種純粹的消費,能省則省。而事實上,從目前的研究和實踐看,安全投入不僅僅是一種消費,更是一種投資,只不過這種投資產生的回報不像常規投資那樣產生現金流收益,而是安全事故造成的企業和社會損失的減少,是社會財富和資源的節省,是對人的生命健康的保護。

        根據香港理工大學的研究顯示,在1999~2001年的三年間,香港全社會的安全投入占建筑業總產值的比例分別為0.889%、0.974%、1.041%,總體上呈上升趨勢;與此同時,1999~2001年全香港因建筑安全事故造成的社會損失占建筑業總產值的比重分別為0.799%、0.585%、0.444%,事故損失呈明顯的下降趨勢。研究結果表明,增加安全投入確實能減少安全事故的社會損失,而且還能產生巨大的社會經濟效益。

        建筑安全增值函數I(S)是一條向右上方傾斜的曲線,它隨著建筑安全性的增加而不斷增加,當建筑安全性達到100%時,曲線趨于平緩,其最大值取決于技術系統本身的功能。(圖1)

        事故損失函數L(S)是一條向右下方傾斜的曲線,它隨著建筑安全性的增加而不斷減少。當系統無任何建筑安全性時,系統的損失為最大值(趨于無窮大),當建筑安全性達到100%時,損失趨于零。損失函數和增值函數曲線在建筑安全性為S0時相交。當建筑安全性小于S0時事故損失大于建筑安全增值產出,當建筑安全性大于S0時建筑安全增值產出大于事故損失,此時系統獲得正的收益,建筑安全性越高,系統的建筑安全效益越好。

        無論是本質增益還是拾遺補缺,都表明安全投入可以創造價值,可以用安全功能函數F(S)來表示,即F(S)=I(S)-L(S),如圖2所示。(圖2)

        對F(S)進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1)當安全性趨于零時,安全技術系統毫無安全保障,系統不僅毫無利益,還將出現趨于無窮大的損失;(2)當安全性達到S0點,由于正負功能抵消,系統功能為零,因此S0是安全性的基本下線,當S大于S0后,系統出現正功能,并隨S增大,功能增強;(3)當安全性達到某一接近100%的值后,功能增加趨于平緩,并最終限于技術系統本身的功能水平。

        由此說明,安全不能改變系統本身創造價值的水平,但可以保障和維護系統創造價值的功能,從而體現安全的價值。

        四、博弈論在建筑安全理論方面的分析

        博弈論是研究眾多決策主體的行為發生直接相互作用時的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減少安全事故,提高建筑安全水平既有經濟效益,又有社會效益,但對于建筑企業來說,卻為什么不愿意投入呢?首先,從宏觀過程上看,建筑安全對生產和經濟發展的作用具有滯后性,即建筑安全活動的效果不是在一開始就能顯現出來,而是貫穿于整個過程,甚至在過程之后相當一段時間才出現。因此,建筑安全措施和對策應先于服務系統功能的出現。其次,從微觀手段上看,建筑安全手段的效果往往是預防型的,而事后搶救型的建筑安全措施有時效性,建筑安全系統相對服務系統,是控制系統。這就出現了矛盾:一方面企業出于眼前及局部利益,不愿意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另一方面出于長遠及全局利益的考慮,又需要企業加大安全投資。如何化解這一矛盾,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政府希望通過制定一些政策來規范企業的行為以避免或減少事故的經濟損失和社會負面影響,而企業則希望國家在基礎設施、安全培訓、科技、信息以及市場培育方面給予更多的支持,在這個競爭中,雙方存在著某些“摩擦”,但在總體上來說,雙方都可以得到好處。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種競爭,要使大家都可以從中受益,重要的是要完善市場經濟的秩序。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政府和企業之間也需要建立一種競爭的制度和秩序,如何建立卻是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間博弈的結果。

        1、政府與企業間的博弈。表1演示的是政府與企業的支付博弈過程。假設Ce為企業遵守建筑安全規章制度所需付出的成本,Re為遵守制度給企業帶來的收益;Cg為政府檢查的成本,Rg為企業遵守規章制度后給政府帶來的收益;F為政府對不遵守建筑安全規章制度企業的罰款額。(表1)

        當Re-Ce>0時,企業安全措施能夠獲得收益,此時納什均衡為“采取措施”、“不檢查”,這也是該博弈中最完美的結果,對企業、社會均有利。

        當-F

        當Re-Ce

        2、企業與企業間的博弈。表2演示的是企業與企業之間投資決策的博弈過程。假設市場上僅有兩家競爭建筑企業,兩個建筑企業的雇主和雇員均樂于建立建筑安全的工作環境。兩個建筑企業面臨同樣的兩種選擇:增加安全投入或不增加安全投入。I表示企業在競爭中處于劣勢;D表示企業在競爭中處于優勢;P表示企業競爭形勢不變;A表示企業競爭形勢不變但安全水平增加。(表2)

        當企業1采取“增加安全投入”策略時,企業2為了得到競爭優勢,他的最優策略是采取“不增加安全投入”;當企業1采取“不增加安全投入”策略時,企業2為了不使自己陷入競爭劣勢,他的最優策略也是采取“不增加安全投入”。這樣的話,無論企業1采用什么策略,企業2為了自身利益一定會選擇“不增加安全投入”策略。反之,無論企業2采用什么策略,企業1也會為了自身利益而選擇“不增加安全投入”策略。

        分析可以看出,在市場競爭的條件下,兩個企業都會選擇“不增加安全投入”策略,顯然這個結果不是最優的,最優的結果應該是兩個企業都選擇“增加安全投入”策略。所以,國家如果想要提高建筑安全生產水平,必須制定強制的安全投入規定,監督企業執行,這樣才能達到目的。

        五、結論

        建筑安全問題是目前我國經濟運行中面臨的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不僅關系到建筑行業的發展,而且關系到社會的和諧與進步。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勞動者不僅需要有生命的保障,而且對舒適的工作場所和生活環境、職業病的防治等方面提出了需求,這是人的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從建筑安全科學和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對與建筑安全相關的保險、投入產出理論和博弈論三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并且得出了相應的結論,希望能促進建筑業更健康、更安全、更穩定地發展。

        (作者單位:重慶大學建設管理與房地產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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