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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議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類可飲用、食用的物質,具體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藥品使用的物質及煙草。通常來說,人們對于食品這一概念的理解較為模糊和寬泛。而食品安全關于食品的定義則較為嚴格。參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可將食品安全進行如下定義: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脅、損害人體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質、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對消費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隱患。具體說來,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衛生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數量安全3個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規范、約束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規范,以及由法律部門、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的有機整體,其是食品安全執法的行為準則、法律準繩。食品安全的覆蓋面極廣,從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到食品周轉,各個環節都會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規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個結構復雜、涉及面極廣的、協調統一的體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多部門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規、食品標準三部分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獲、生產、銷售、加工環節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其是順利運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前提與基礎,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據;食品安全法規,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種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其是對食品安全法律的補充與完善;食品標準,即整個食品行業的所有技術規范,其包括了食品的產品標準、質量標準、衛生標準、檢驗標準、數量標準、添加劑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等。它是食品生產、加工等環節操作中需要遵守的準則,同時也是評價食品安全的客觀標準。
二、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在法律法規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標準化法》、《質量法》)為核心,然而,在這些“核心”中,僅對食品質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規定,其中《標準化法》和《質量法》均頒布較早,覆蓋面較為狹窄、標準程度低下,已經很難滿足現代社會食品安全的實際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考慮較為欠缺,預防性措施體現較少,在發生新問題時,就會“力不從心”。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進行了補充與完善,但是站在法律體系的高度上來看,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著較多缺陷。比如:沒有明確的法律對政府責任加以約束。對于因職能部門或政府對食品監管不力而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責任應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另外,食品檢驗權也未真正落實。雖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勵、保護社會力量、社會團體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但實際上卻沒有賦予社會團體實質上的檢驗權。
(二)食品標準體系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食品標準體系包括食品工業行業標準(1164項)和國家標準(1070項目),雖然規定項目眾多,但大部分標準的制定時間較為久遠,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現代食品行業的發展要求。并且,在這些標準中,多為行業標準,而不是國家標準。在食品安全領域,我國起步較晚,技術也較為落后,再加上長期以來所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側重于發展經濟,而忽視了對人民健康的保護,在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時,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標準來保護行業經濟發展。目前,在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僅有40%與國際標準等效,而國內食品行業對國家標準的采用率卻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處罰力度不夠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更輕,不法人員的違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條規定了,對于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生產、經營食品及食品添加劑者,由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設備、原材料、工具。對于違法生產經營貨幣價值低于1萬元者,處以2千元-5萬元罰款,貨幣價值超過1萬元者,處以貨幣價值金額5倍-10倍罰款。從該條規定來看,相對于違法者違法獲利,處罰力度明顯較輕,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法律執行的持續性、規范化程度不足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我國相關部門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陣風”的處理、檢查,“一陣風”刮過,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活動就偃旗息鼓,避過風頭的違法分子就又恢復如初,甚至更為猖獗,這也是我國食品制假造假現象泛濫的關鍵原因。在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方面,缺乏規范性、持續性,讓我國食品安全陷入了“問題泛濫—打擊—問題暫緩—再度泛濫—再打擊”的惡性循環,難以從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問題。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
雖然我國現行的《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顯的進步,然而同發達國家比起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建設程度仍然相對低下,同時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與國際水平相去甚遠。鑒于此,我國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力度,不斷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擴大法律法規覆蓋面,讓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各個層次與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時,應當盡量與國際法律規范接軌,汲取國外先進、科學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和補充。與此同時,還要加強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證法制管理的長期化、規范化。
(二)統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標準
第一,要對食品行業所有的標準進行有效的補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核心,構建起地方標準、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統一、協調的標準體系。國外食品管理質量高的國家,其食品標準的制定者均為國家立法機構,對于一種產品只制定一套標準,該做法有助于標準的落實。我國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由立法機構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標準,著眼于食品安全監控,在食品產業鏈中落實相關標準與規程。同時,還要對現有的各類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清理,對于一些指標水平低下、不適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復的標準,要及時廢止,并補充一些與國界標準接軌的、重要的標準。
第二,在制定標準時應當注重標準的科學性,將危險性作為標準制定基礎。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與世界發展潮流、健康保護極不適應,為此,我國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對于所制定的標準,要進行多次實驗驗證,驗證通過以后方可公布、實施。
第三,我國食品安全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活動,指派專人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以提高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國際參與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三)完善監管體系
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監管模式,該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優點:一是能較好地適應我國的行政機構設置模式;二是能適應食品安全當前復雜的監管形勢。分段監管在擁有上述優勢的同時,也必須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監管缺位、越位現象普遍;地方與中央監管機構有著復雜的隸屬關系;監管機構責任追究未落到實處。分析國際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不難發現“品種監管”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青睞。品種監管,就是根據食品價值、市場需求進行食品分類,將有限的行政資源集中起來,重點監管重點食品,從食品生產加工到流通消費,實施全程監管,實現“以有限資源監管無限品種”。和分段監管比起來,品種監管具有明顯的優勢:一是集中性優勢,二是全面性優勢,三是連續性優勢,四是綜合性優勢。
鑒于品種監管的突出優勢,筆者認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應當轉變傳統監管模式,重點實施品種監管,同時輔以分段監管。要完成從分段監管向品種監管的轉變,首先應當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較高地位,同時加強其協調權和指導權;其次,建立第三方機構,尊重其獨立性,加強社會性監管;最后,還應當對監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漸實現品種監管為主、分段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關鍵詞】藥品;監管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6-112-01
藥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其不僅是人類生存發展必需品,而且在藥品的研制、生產、銷售和使用環節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的特征,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對藥品實行政府嚴格監管,主要包括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價格,其中尤其是藥品安全性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藥品監管重在對藥品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過程進行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其目的在于確保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和適當性”①。文章從我國藥品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著手,論證我國的藥品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我國藥品監管法律制度概述
我國藥品監管制度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法律所授予的職權范圍內,依據藥事法律法規、政策和國家藥品標準,對我國境內藥物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價格、廣告、質量檢驗以及管理過程所進行的監督管理的制度。藥品監管制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有權監管的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組織,運用行政權對藥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環節、銷售環節以及售后環節的安全進行全程的、長期的、有效的監督管理。其二是要對監管者自身的職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以防止權力的濫用。
二、我國藥品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藥品監管法律制度及監督管理體制尚待完善
我國現行的藥品監管的法律有一部,即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十幾部。此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的部門規章局令還有40余件,規范性文件若干。但對于我國藥品監管的現狀而言,還是嚴重匱乏。而且,目前對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等產品進行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零散不成體系,或者涉嫌違反上位法,或者久未修訂,早已不適應當前的形勢。2009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賦予了藥品監管系統食品和餐飲環節的監管職能。因此按照新的職能分工,藥監局的監管范圍擴大到涉及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過程。但由于種種原因,此項法律尚未得到徹底落實,此次改革的效果如何還有待于實踐的檢驗。
(二)藥品安全監控體制尚待健全
目前,由于藥品監管部門對藥品上市后監管的技術、人力、物力的不足,造成許多副作用大的藥品,只有在大量患者長期使用并產生嚴重不良后果后才得以發現,魚腥草注射液的不良反應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藥品生產企業往往只重視上市后的市場占有率和經濟效益問題,而對患者藥物反應的監控大多數都是消極被動的。世界衛生組織要求各國健全藥品不良反應監測體系國家,我國“由于受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制約,中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現狀同先進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②我國的藥物警戒工作剛剛開始,各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還不健全,各級醫療機構對報送不良反應沒有動力,缺乏積極性,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怕影響自己的產品銷售不愿報送,有抵觸情緒,這樣就容易造成發生群體性藥害事故。
(三)虛假藥品廣告問題較為嚴重
我國的現行藥品廣告管理制度是由藥品監管部門審批,由工商行政部門履行違法廣告的查處工作,藥品監管部門發現企業的廣告與審批不符或未經審批,要移交工商部門查處。藥品廣告的審批由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違法藥品廣告的查處權分散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這里藥品廣告的審批權與查處權不在一個部門,相互之間缺乏溝通,往往造成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機。新聞媒體對藥品廣告的法律規定是了解的,但他們也缺乏懂醫藥專業知識的人材,同時經濟利益的驅動,不法廣告沒有經過嚴格審查就進行了。
三、我國藥品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藥品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首先,應借鑒和引入發達國家的立法機制,抓緊修訂《藥品管理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其次,抓緊制定配套的藥品專門法律法規和執行條例,以形成完善的藥品監管法律體系。繼續完善藥品配套的監管法律法規,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增強法律法規可操作性,避免法律法規沖突。最后,修訂法律法規與國際接軌。在查找監管漏洞的基礎上,有計劃地推進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工作,將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定納入WTO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范圍內,不斷根據國內外環境的變化及時跟進和修訂相關內容。
(二)健全藥品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首先,加強藥品監管法制機構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打造出政治強、作風硬、業務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隊伍。其次,構建強有力的執法監督平臺。科學有效的監管和依法行政,建立良好的執法監督體系是促進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再次,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結合監管實際,建立健全監管執法責任體系,制定行政執法責任制度,推動崗位責任制度的落實。最后,強化行政復議工作。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大力加強制度建設,創新工作程序,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規范藥品監管行政執法行為、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中的重要作用。
指導老師:周桂黨。
注釋:
論文關鍵詞:信息安全;保護
信息安全包括以下內容:真實性,保證信息的來源真實可靠;機密性,信息即使被截獲也無法理解其內容;完整性,信息的內容不會被篡改或破壞;可用性,能夠按照用戶需要提供可用信息;可控性,對信息的傳播及內容具有控制能力;不可抵賴性,用戶對其行為不能進行否認;可審查性,對出現的網絡安全問題提供調查的依據和手段。與傳統的安全問題相比,基于網絡的信息安全有一些新的特點:信息安全威脅主要來源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計算機犯罪;人為錯誤,比如使用不當,安全意識差等;“黑客”行為;內部泄密;外部泄密;信息丟失;電子諜報,比如信息流量分析、信息竊取等;信息戰;網絡協議自身缺陷,等等。
1我國信息安全的現狀
近年來,隨著國家宏觀管理和支持力度的加強、信息安全技術產業化工作的繼續進行、對國際信息安全事務的積極參與以及關于信息安全的法律建設環境日益完善等因素,我國在信息安全管理上的進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我國的信息化建設起步較晚,相關體系不完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諸多因素,我國的信息化仍然存在不安全問題。
①網絡安全的防護能力較弱。我國的信息化建設發展迅速,各個企業紛紛設立自己的網站,特別是“政府上網工程”全面啟動后,各級政府已陸續設立了自己的網站,但是由于許多網站沒有防火墻設備、安全審計系統、入侵監測系統等防護設備,整個系統存在著相當大的信息安全隱患。美國互聯網安全公司賽門鐵克公司2007年發表的報告稱,在網絡黑客攻擊的國家中,中國是最大的受害國。
②對引進的國外設備和軟件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技術改造。由于我國信息技術水平的限制,很多單位和部門直接引進國外的信息設備,并不對其進行必要的監測和改造,從而給他人入侵系統或監聽信息等非法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機。
③我國基礎信息產業薄弱,核心技術嚴重依賴國外,缺乏自主創新產品,尤其是信息安全產品。我國信息網絡所使用的網管設備和軟件基本上來自國外,這使我國的網絡安全性能大大減弱,被認為是易窺視和易打擊的“玻璃網”。由于缺乏自主技術,我國的網絡處于被竊聽、干擾、監視和欺詐等多種信息安全威脅中,網絡安全處于極脆弱的狀態。
除此之外,我國目前信息技術領域的不安全局面,也與西方發達國家對我國的技術輸出進行控制有關。
2我國信息安全保護的策略
針對我國信息安全存在的問題,要實現信息安全不但要靠先進的技術,還要有嚴格的法律法規和信息安全教育。
①加強全民信息安全教育,提高警惕性。從小做起,從己做起,有效利用各種信息安全防護設備,保證個人的信息安全,提高整個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從而促進整個系統的信息安全。
②發展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安全產業,加大信息產業投入。增強自主創新意識,加大核心技術的研發,尤其是信息安全產品,減小對國外產品的依賴程度。
③創造良好的信息化安全支撐環境。完善我國信息安全的法規體系,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信息安全法、數字簽名法、電子信息犯罪法、電子信息出版法、電子信息知識產權保護法、電子信息個人隱私法、電子信息進出境法等,加大對網絡犯罪和信息犯罪的打擊力度,對其進行嚴厲的懲處。
論文關鍵詞 農村 食品安全 法律意識
近年來,從“三鹿奶粉”到“瘦肉精”,從“地溝油”到“毒豆芽”,頻繁爆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敲打著人們的神經,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和敏感問題。在媒體的廣泛報道、執法部門的大力查處下,城市的食品安全環境正在逐步改善,不良商家制售假劣食品的違法成本正在逐步增加。而在廣大農村地區,一些“問題食品”專供農村市場,形成了“城里有城里貨,農村有農村貨”的局面,這已經嚴重威脅了農民尤其是少年兒童的身體健康。
一、我國農村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農村消費者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意識
由于農村地區經濟欠發達,農民整體收入水平偏低,在購買食品的過程中往往圖便宜,簡單地追求低價格、好口感和分量足,至于所購買的食品是否是正規食品企業生產的,是否使用過量色素、防腐劑、增香劑等食品添加劑,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關強制性規定,消費者并不在乎,缺乏對食品安全性的考慮,這就使得一些“傍名牌”或者是在城市市場淘汰的過期、劣質食品流向廣大農村地區。造成了品質好、價格高的正規食品在農村沒有市場,買得起、吃著香的劣質食品在農村占領了市場。
(二)缺乏規范的食品生產和流通體系,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
當前,我國農村食品經營者多為家庭作坊、小賣部、小攤點等分散經營模式,食品經營者整體素質偏低,守法經營意識不強,食品加工戶無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現象普遍存在,生產條件差、衛生環境不達標、加工水平低等問題嚴重,甚至一些違法經營著過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違禁成分進行食品加工,嚴重危害了公眾的健康安全,對社會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三)缺乏法制宣傳教育,消費者維權意識不強
我國《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隨后還頒布了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條例,在我國《刑法》中也對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標準和出發標準予以提高。這在法律層面上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然而,在廣大農村地區,法律的宣傳和教育力度還不夠,廣大村民缺少了解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途徑,這一方面使得農村的制售問題食品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的威懾,另一方面,廣大農村消費者也缺乏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另外,從根源上講,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屬于熟人社會,講究人情,遇到糾紛和問題時很少想到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食品安全問題也往往得不到重視,即使購買或使用了問題食品,只要沒有造成嚴重的疾病,也往往不予追究,這也縱容了農村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
(四)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任務重、難度大
我國農村地域廣闊,食品生產和銷售的業戶多,經營分散,單個經營者規模小,隱蔽性強,有些還分布在邊遠山區。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往往位于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無照經營的多,并且這種小作坊形勢的食品加工店隱蔽性強,成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難點。此外,農村地區的食品生產和銷售往往是小本經營,而我國《食品安全法》對于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規定的最低出發標準為2000元,而有的小賣部或小作坊全部貨值也不過2000元,在監管過程中,出發標準難以執行到位。另外,部分農村小攤販、小餐飲店業主屬于農村弱勢群體,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往往考慮這部分農村群眾的生存問題和維護社會穩定,在依法取締或查處時容易對他們產生同情心而手下留情,這一難題使農村食品安全監管很難徹底進行。
(五)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缺乏人力和技術支持,監管不到位
在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中,監管資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在縣級以上地區,食品安全監管組織比較健全,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議事規則,監管手段較為先進,而在農村,雖然成立了食品安全協調組織,但是在農村食品安全形勢錯綜復雜、人少事多的情況下,工作難以抓到位。另外,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鄉鎮沒有向下延伸的專門機構,有的雖然設立了站、所,但是監管力量遠遠不能滿足廣大農村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需要。
監管技術水平偏低則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通病,農村問題更為突顯。農村食品監管部門檢測設備缺乏,沒有科學檢測的技術手段和專門人才。在廣大農村,抽檢樣品大部分要送省、市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檢測,周期長、成本高、效率低,往往出現抽檢結果還沒出來,該批產品已經賣光了的尷尬,導致監管人員積極性不高,有質量問題的食品不能夠及時被查處。
(六)農村地區食品經營缺乏規范的準入制度
農村食品的制作和銷售中,無照經營現象比較普遍。農村食品經營戶的隨意性很強,想開就開,相關就管,特別是一些家庭式的經營戶和個體小攤販,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銷售。這些經營者小本經營、流動性大、隱蔽性強,很少主動到當地工商等相關部門板栗證照手續。而對于這些無照經營戶,監管部門依法取締的成本高、難度大,經營者恢復違法經營的成本低、難度小,成為了農村食品市場監管的老大難問題。
二、解決我國農村食品安全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提高農民收入水平,從根本上改善農村食品安全狀況
價格低廉的假冒偽劣食品之所以在農村擁有廣闊的消費市場,歸根結底還是由于我國農村地區經濟欠發達,農民整體收入水平偏低,農民購買力不強所導致的。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只有農民的收入提高了,他們才有能力購買大品牌、質量過硬的商品,那些傍名牌的假劣食品也就逐漸失去了市場,農村食品安全狀況也就能得到改善。
(二)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農村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和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面對農村食品經營者和消費者食品安全知識缺乏的局面,政府應該加大對食品安全的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現有的宣傳設施,如電視、廣播,同時采用發放和張貼宣傳資料以及板報等形式在農村開展普法及食品安全教育。一方面,增強消費者識別食品優劣的能力,讓他們了解非法食品添加劑的危害,從而改變他們不科學的消費觀念,提高自我保護能力。通過對《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農村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在購買到假劣食品或者由于食用這些食品造成身體傷害的情況下,能夠通過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使流動食品攤點、小食品商店、小賣部、小作坊等食品經營者認識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違法應當受到的法律制裁,提高他們的自律意識和守法經營意識。
(三)政府加大財政投入,提高農村食品安全監管水平
針對我國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缺乏人力、技術手段和檢測設備落后以及欠缺部門協調合作機制的難題,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力度,將食品安全監管的力量向廣大農村地區傾斜。增加基層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數量,通過教育培訓原有監管人員和招聘高素質人才進入食品安全監管隊伍的做法,提高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整體素質。推廣先進檢測技術手段在農村地區的使用,為基層監管單位購置必需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和儀器,提高農村食品安全檢測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對農村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職責分工進行整合,橫向上消除管理部門職責重疊與遺漏現象,既要對目前分散在農業、衛生、環保、質監、工商等部門的監管權限進行全面的梳理,做出更加合理、明確的分工,又要有一個統一的權威部門能夠領導和加強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作,通過聯合檢查、信息共享等方式整合監管資源,形成監管合力;縱向上要增加監管部門在農村基層的下設機構,從而保證對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的經常性和廣覆蓋,盡量掃除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中的盲區。
(四)嚴格規范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在食品經營者成立時,要把好準入關,嚴格依法審批,依法登記注冊,對食品經營者主體的審批始終堅持嚴格依法辦理,對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條件的,衛生部門不發許可證,工商部門不登記發給營業執照,確保食品經營主體的質量過關。在經營過程中,要對經營者進行跟蹤審查,做到年度驗證驗照,對發現食品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照過期失效的,或者有重大食品違法經營行為的,要依法取消其食品經營資格或核減其食品經營范圍。監管部門在日常的執法過程中,如果發現食品經營者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應當依法對經營者進行處罰,不能縱容其違法行為的發生,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此外,還要監督食品經營者向供貨商索證索票,建立進貨驗收臺賬,并實施不合格商品下架與召回制度,切實保障農村的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推廣農村新型食品銷售模式,改善農村食品購買環境
浙江省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啟動了“百縣萬村放心店工程”,效果顯著,在引導經營者自律、為農民提供安全的購物場所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這種經驗值得在全國推而廣之。在放心店的建設中要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一方面,對現有農村傳統的“夫妻店”、“代銷店”按照放心店的要求進行改造。另一方面,鼓勵、支持和引導信譽好、規模大、實力強的經營性企業將銷售終端擴展至農村。根據商務部“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鼓勵實施商品準入工程的商貿企業到農村開辟便利連鎖機構,引導、扶持大型正規的超市、連鎖店進入農村,規范、整合農村食品市場,形成規模經營,這既有利于保證食品的質量和安全標準,形成示范,又有利于淘汰一些經營不規范、質量無法保證的企業,促進當地消費觀念和經營方式的轉變。
(六)構建農村食品安全的社會監督體系
充分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相關信息進行,同時要利用在農村地區廣泛采用的公示板、宣傳單等形式,對食品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和劣質商品進行曝光,使這些不良商家逐漸失去消費者的信任,失去市場競爭力,達到引導農村消費者選擇優良企業和購買安全食品的目的。
關鍵詞:危險駕駛 定罪標準 法益保護
刑法修正案八中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①“追逐競駛”、“醉酒駕駛”問題正式納入我國刑法規范。然危險駕駛罪的入罪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仍處于摸索階段。首先是一個入罪必要性考量,其次是定罪量刑標準,再就是法益的保護功能如何,這些問題均有待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
一、 危險駕駛罪的概述。
所謂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應當包含兩種行為:第一、行為人駕駛機動車以追逐競駛的方式在道路上行駛,情節惡劣;第二、行為人以醉酒狀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只規定了“飆車”和醉酒駕駛這兩種危險駕駛行為。因此,我國刑法中危險駕駛罪的危害行為應僅限定為“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這兩種行為。
雖然“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這兩種危險駕駛行為最為人們所關注,且最為多見,但如服用、麻醉劑駕駛、疲勞駕駛、無證駕駛、嚴重超載駕駛、或者明知車輛不符合安全要求仍駕駛等行為,其危險性與“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并無不同。危險駕駛行為根據英國法律被定義為:司機的駕駛方式遠遠不能達到令人滿意、謹慎和被期望的程度,并且對于令人滿意、謹慎的司機來說,很明顯,以此種方式駕駛是特別危險的。
(一)“追逐競駛”行為之認定
在我國對“追逐競駛”行為之認定,應把握以下幾點:
首先,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二中第119條規定給我們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的對“道路”的規定,道路所包含的是第一、公路、城市道路;第二、雖屬于單位管轄范圍,但是仍然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高校道路等允許公眾通行的場所)。該立法目的是符合我國的交通發展現狀。其次,“追逐競駛”并不等同于“高速駕駛”,相互追趕,相互競賽并造成嚴重后果即可認定為“追逐競駛”。而“高速駕駛”必須要速度超過一定的限度才能認定為高速駕駛。“追逐競駛”要求必須有一個及一個以上的追逐對象才可認定為追逐競駛,而“高速駕駛”則不要求有追逐的對象。再次,行為人如果由于情況緊急不得已造成了客觀上的“追逐競駛”,其主觀并無造成“追逐競駛”的故意,也并未造成法益的緊迫威脅,則不應簡單認定為“情節惡劣”加以處罰。再次,對“情節惡劣”的認定也需要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晰。對情節惡劣的認定必須結合行為人所處的客觀環境、潛在危險性、認識因素、主觀心態。若行為人只是由于情況緊急不得已造成了客觀上的“追逐競駛”,其主觀并無故意,也并未造成法益的緊迫威脅,則不應簡單認定為“情節惡劣”加以處罰。
(二)醉酒駕駛行為的認定
首先,對醉酒標準的認定。根據常識人們都可以知道,由于人們體質等方面的差異,對酒精反應和承受能力不同。只從血液酒精含量標準來判定是否屬于醉酒駕駛,存在一些不合理性。受制于當前的技術,通過血液檢測相對也比較客觀,可以建立一個全面檢測駕駛者實際駕駛能力的模型,通過駕駛者當時的認識能力、意志因素等加以判斷。從而得出更加全面、準確的信息。
其次,對“隔夜醉駕”和“非飲酒性醉駕”不能客觀歸罪。所謂“隔夜醉駕”即機動車駕駛人前一天晚上由于飲酒過量而致使第二天早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標并達到醉酒標準的駕駛行為。“非飲酒性醉駕”即機動車駕駛人因食用或者在體內注射了含有酒精的物品客觀上造成了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標并達到醉酒標準的駕駛行為。有報道就曾指出某些“豆腐乳”和醫用口服液含有酒精,而食用這種含有酒精的食品或藥品在短期內會造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標。因此如果駕駛者屬于正常駕駛且沒有造成任何危害的情況下,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有客觀歸罪之嫌。
再次,醉酒駕駛不應一概而認定為犯罪。深度醉酒狀態造成的病理性醉酒,容易急速發作并且完全失去或半失去對于所處環境的一切意識,產生一種使人完全無意識或半無意識的行為。因此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雖然危險駕駛已經法定,從刑事責任角度而言,完全醉酒狀態下,行為人喪失了全部或部分意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事實判斷上行為人是完全無責任能力者或部分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令其承擔與其行為不相當的刑事責任并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②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區分不同的情形,考慮駕駛者的客觀狀態。
二、危險駕駛罪和相似罪名的區分
(一)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分
從主觀方面來說,危險駕駛主觀心態是故意。這種故意可以表現為行為人在明知違反交通法規的情況下不顧他人和自身生命財產安全追逐競駛或醉酒駕駛并放任這種危險狀態的存在。其次,就危害結果而言,交通肇事罪須造成嚴重后果。因此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的區別是:前罪為故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后罪只能是過失。
從客觀方面來說,危險駕駛罪首先在駕駛行為上要求具有危險性,即行為人必須處于難以正常駕駛的狀態,而且這種行為產生危險,有可能給他人的人身、財產帶來損害。其次是有情節上的要求,“追逐競駛”(飆車行為)要求“情節惡劣”,醉酒駕駛也要求達到一定程度的嚴重狀態。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在客觀上則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行為人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2,行為人行為須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3.重大事故與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為有因果關系。交通肇事罪調整的是違反交通安全運輸管理法律造成重大事故的行為。危險駕駛罪調整的是嚴重違反交通安全運輸管理法律的行為,無論是追逐競駛行為還是醉酒駕駛行為都是屬于嚴重違反交通安全運輸管理法律行為的,而危險駕駛罪正是規范此類行為的。在調整的時間范圍上,危險駕駛罪屬于危險犯,交通肇事罪則屬于實害犯。危險駕駛罪的刑罰介入要比交通肇事罪提前,這樣有利于預防危險駕駛行為和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觀方面都表現為故意,但兩罪在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均有不同。從認識因素上來說,兩罪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轉化為現實可能性的程度認識不同。對于危險駕駛罪來說,行為人對于具體危險是有認識的,只是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認識不深,輕信自己能夠避免,因而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應當是放任或者過于自信的過失。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行為人希望或放任公共安全危險的發生,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故意的全部內容,這符合了此罪的立法目的。
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險”程度有所區分。駕駛者的現實情況和客觀環境等不同,其產生的危險性也不一樣。然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客觀上決定了要有與放火、爆炸等危險行為危險程度相當才可構成此罪。只有當其滿足了上述客觀要求,才能夠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此之外,危險駕駛罪必須要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沒有前提條件,只要對不特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就可以認定。同時必須注意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以其他危險方法”,作為一個“兜底”規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當其他罪名無法適用時,才能適用。
三、危險駕駛罪完善思路,踐行其法益保護功能
首先,應發揮好危險駕駛罪的預防功能。危險駕駛罪設立的首要目的就是預防危險駕駛的犯罪,保護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必須要發揮好其預防功能。媒體在報道時須合乎規范,客觀真實的報道相關事件,引導正確的價值觀。其次,加強普法教育。各類危險駕駛案件經媒體報道后,會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因此有關專家學者應當用能讓一般民眾能懂的方法對法律進行解釋,讓民眾了解。但“人們在考慮爭議案件時往往會不自覺的感情用事,當法理與情理沖突時,公眾的情感會偏離法理,對司法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③但是人們一方面有智力的需求,同時也有感情的需要,感情需要寄托在事物上,情理沖突是必然的。比如在農村,危險駕駛,醉酒駕駛依然大量存在,不能說是其合理性,這是法律的空白區,法律并不是萬能的。因此,在處理典型案件時,應注重對民眾的法律教育。可采取公開審判、電視直播等方式,讓公眾能直觀地了解整個案件。
其次,搞好刑法與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的銜接。刑法雖然規定了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但這只是對行為人人身和財產的處罰,對行為人資格的處罰還需要相關行政法律法規加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了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的處罰,但對高速危險駕駛行為并沒有相關資格處罰的規定,因此,為了能與刑法較好的銜接,應該對高速危險駕駛行為的資格處罰作出規定。可以參照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規定,對于高速危險駕駛機動車,情節惡劣的,吊銷駕駛執照,并在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高速危險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再次,堅持法律適用的統一。“所謂法律適用的統一即司法機關在司法中針對相同的案件相同的情況依照相同的法律,做出相同的或者是差異不大的結果出來”。④由于立法主體的多元和司法人員認識的差異,導致了司法機關在處理危險駕駛案件中適用法律不統一,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問題。要實現司法的公正,就必須解決“同案不同判”的問題。最高法院應建立健全全國的協調機制,加強對同類案件的指導,使司法人員在處理相同或類似案件時有統一的參考和認識,減少對相同或類似案件判罰的巨大差異。
總而言之,處理危險駕駛案罪與刑要相適應,以免同案不同判,同時,還應重視危險駕駛案例指導制度,形成此類案件的指導范例。我們也應對其有所覺解,只依靠法律的強制力并不能解決全部問題,應該調動人們的公共意識,形成對社會規范的自覺遵守的習慣.(作者單位:西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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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
② 肖中華,王海橋:《危險駕駛犯罪行為的刑法界定》,載《法學論壇》2009年第6期,第34頁。
論文提要:當今世界已進入了信息化時代,信息化和信息產業發展水平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標準。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了一條“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信息化道路。信息資源隨之成為社會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信息資源不同于其他資源的特殊性質,如何保證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成為我國信息化建設過程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信息化的內涵、信息資源的性質及信息的安全問題
“信息化”一詞最早是由日本學者于20世紀六十年代末提出來的。經過40多年的發展,信息化已成為各國社會發展的主題。
信息作為一種特殊資源與其他資源相比具有其特殊的性質,主要表現在知識性、中介性、可轉化性、可再生性和無限應用性。由于其特殊性質造成信息資源存在可能被篡改、偽造、竊取以及截取等安全隱患,造成信息的丟失、泄密,甚至造成病毒的傳播,從而導致信息系統的不安全性,給國家的信息化建設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如何保證信息安全成為亟須解決的重要問題。
信息安全包括以下內容:真實性,保證信息的來源真實可靠;機密性,信息即使被截獲也無法理解其內容;完整性,信息的內容不會被篡改或破壞;可用性,能夠按照用戶需要提供可用信息;可控性,對信息的傳播及內容具有控制能力;不可抵賴性,用戶對其行為不能進行否認;可審查性,對出現的網絡安全問題提供調查的依據和手段。與傳統的安全問題相比,基于網絡的信息安全有一些新的特點:
一是由于信息基礎設施的固有特點導致的信息安全的脆弱性。由于因特網與生俱來的開放性特點,從網絡架到協議以及操作系統等都具有開放性的特點,通過網絡主體之間的聯系是匿名的、開放的,而不是封閉的、保密的。這種先天的技術弱點導致網絡易受攻擊。
二是信息安全問題的易擴散性。信息安全問題會隨著信息網絡基礎設施的建設與因特網的普及而迅速擴大。由于因特網的龐大系統,造成了病毒極易滋生和傳播,從而導致信息危害。
三是信息安全中的智能性、隱蔽性特點。傳統的安全問題更多的是使用物理手段造成的破壞行為,而網絡環境下的安全問題常常表現為一種技術對抗,對信息的破壞、竊取等都是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的。而且這樣的破壞甚至攻擊也是“無形”的,不受時間和地點的約束,犯罪行為實施后對機器硬件的信息載體可以不受任何損失,甚至不留任何痕跡,給偵破和定罪帶來困難。
信息安全威脅主要來源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計算機犯罪;人為錯誤,比如使用不當,安全意識差等;“黑客”行為;內部泄密;外部泄密;信息丟失;電子諜報,比如信息流量分析、信息竊取等;信息戰;網絡協議自身缺陷,等等。
二、我國信息化中的信息安全問題
近年來,隨著國家宏觀管理和支持力度的加強、信息安全技術產業化工作的繼續進行、對國際信息安全事務的積極參與以及關于信息安全的法律建設環境日益完善等因素,我國在信息安全管理上的進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我國的信息化建設起步較晚,相關體系不完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諸多因素,我國的信息化仍然存在不安全問題。
1、信息與網絡安全的防護能力較弱。我國的信息化建設發展迅速,各個企業紛紛設立自己的網站,特別是“政府上網工程”全面啟動后,各級政府已陸續設立了自己的網站,但是由于許多網站沒有防火墻設備、安全審計系統、入侵監測系統等防護設備,整個系統存在著相當大的信息安全隱患。美國互聯網安全公司賽門鐵克公司2007年發表的報告稱,在網絡黑客攻擊的國家中,中國是最大的受害國。
2、對引進的國外設備和軟件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技術改造。由于我國信息技術水平的限制,很多單位和部門直接引進國外的信息設備,并不對其進行必要的監測和改造,從而給他人入侵系統或監聽信息等非法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機。3、我國基礎信息產業薄弱,核心技術嚴重依賴國外,缺乏自主創新產品,尤其是信息安全產品。我國信息網絡所使用的網管設備和軟件基本上來自國外,這使我國的網絡安全性能大大減弱,被認為是易窺視和易打擊的“玻璃網”。由于缺乏自主技術,我國的網絡處于被竊聽、干擾、監視和欺詐等多種信息安全威脅中,網絡安全處于極脆弱的狀態。
4、信息犯罪在我國有快速發展趨勢。除了境外黑客對我國信息網絡進行攻擊,國內也有部分人利用系統漏洞進行網絡犯罪,例如傳播病毒、竊取他人網絡銀行賬號密碼等。
5、在研究開發、產業發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等方面與迅速發展的形勢極不適應。
造成以上問題的相關因素在于:首先,我國的經濟基礎薄弱,在信息產業上的投入還是不足,尤其是在核心和關鍵技術及安全產品的開發生產上缺乏有力的資金支持和自主創新意識。其次,全民信息安全意識淡薄,警惕性不高。大多數計算機用戶都曾被病毒感染過,并且病毒的重復感染率相當高。
除此之外,我國目前信息技術領域的不安全局面,也與西方發達國家對我國的技術輸出進行控制有關。
三、相關解決措施
針對我國信息安全存在的問題,要實現信息安全不但要靠先進的技術,還要有嚴格的法律法規和信息安全教育。
1、加強全民信息安全教育,提高警惕性。從小做起,從己做起,有效利用各種信息安全防護設備,保證個人的信息安全,提高整個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從而促進整個系統的信息安全。
2、發展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安全產業,加大信息產業投入。增強自主創新意識,加大核心技術的研發,尤其是信息安全產品,減小對國外產品的依賴程度。
3、創造良好的信息化安全支撐環境。完善我國信息安全的法規體系,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信息安全法、數字簽名法、電子信息犯罪法、電子信息出版法、電子信息知識產權保護法、電子信息個人隱私法、電子信息進出境法等,加大對網絡犯罪和信息犯罪的打擊力度,對其進行嚴厲的懲處。
4、高度重視信息安全基礎研究和人才的培養。為了在高技術環境下發展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安全產業,應大力培養信息安全專業人才,建立信息安全人才培養體系。
5、加強國際防范,創造良好的安全外部環境。由于網絡與生俱有的開放性、交互性和分散性等特征,產生了許多安全問題,要保證信息安全,必須積極參與國際合作,通過吸收和轉化有關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的國際法律規范,防范來自世界各地的黑客入侵,加強信息網絡安全。
一、教學工作
作為一名教師,我始終把教書育人作為自己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做好繁雜的管理工作的同時,刻苦鉆研教材,努力上好每一節課。在課程安排上,服從領導安排,我先后擔任過語文、英語、社會等科目,均受到學生的喜愛。此外我還認真學習新課標,積極主動響應市教委的工作部署,努力創設高效課堂,同時我還抽出時間幫助年輕教師盡快進入角色,起到很好的傳、幫、帶的作用。連續兩年輔導學生榮獲國際華人小學生作文大賽二等獎;在全市課改論文大賽中撰寫的《課程改革下的語文課》榮獲xx區一等獎,同年撰寫的論文《給學生一個什么樣的語文課堂》榮獲xx市一等獎;所帶班級在全市調研大統考中榮獲第一名;被評為優秀班主任、十佳輔導員。輔導學生參加“紀念六十周年”作文比賽榮獲一等獎。
二、安全法制工作
1、安全
安全維系著學校的一些正常工作,學校共有27個教學班,2000多名學生,每天上下樓梯,上學下學的安全成了學校 的重中之重。“安全高于一切,責任重于泰山”在接受這項工作的那一天,我就暗暗告誡自己,一定要踏踏實實地工作,認認真真地負責,替校長分憂、對孩子負責、讓家長放心。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我每天一定是早早來到學校,看看樓梯口、校門口是否有學生早來,看看是否有老師忘了值班,如果有,我就替他頂一會兒。放學了,我要看一下今天 該誰帶班,有沒有人督促靜校。安排值班、督促值班、檢查值班,已經成了我的一種習慣,成為了我學校生活中的一部分。在政教處法制辦全體同仁的共同努力下,近年來全無事故平平安安度過了每一天,在此我感謝大家對安全工作的支持。在緊張的工作之余,我認真學習了《xx市中小學安全工作條例》,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完善自我。在政教處法制辦全體同仁通力合作下,我又系統完善了一整套安全工作資料并進行了歸檔,順利通過了xx市教育局安全法規處檢查。由于安全工作的扎實突出,我校被評為《xx市交通安全文明學校》、《河北省防震減災示范校》,同時我被評為xx市綜合治理先進個人。
2、法制
學校規模不斷擴大,學生人數也越來越多,這就給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壓力和困難。為了把住法制的脈搏,我認真學習《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憲法》、《刑法》以及《交通安全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提升自我,在張振生校長的領導下,我積極和班主任一道排查、解決,把不良現象扼制在初期階段。除此之外,我還經常配合班主任一起排摸班內管制刀具,預防惡性打架斗毆事件。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學生是祖國的未來,我協助班主任和任課教師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讓他們知法、懂法、守法,做一個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好學生,近幾年我校無一例師生出現違法亂紀事件。
3、依法治校工作
為了把法制工作落到實處,我積極組織全體教師學習有關法律法規,邀請法制校外輔導員給全校師生做法制講座。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關心和支持下、在全體師生的共同努力下,我校成功地舉辦了法制安全文化節,并在河北省法制安全文化節活動中取得xx市先進集體獎、河北省創新一等獎。隨著依法治校工作的推進,全校師生法制觀念增強了、依法辦事能力提高了,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也得到了維護,保證了國家教育方針和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實施,由于依法治校工作的突出,我校被命名為《河北省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并順利通過河北省驗收。
三、文字資料工作
隨著學校的知名度的提高,文字資料越來越多,根據需要學校又專門成立了寫作小組。作為寫作組的組長,我積極協助領導起草學校重要報告及匯報材料,幫助寫作小組成員整理各種資料和稿件。近年來本人先后為多期校報撰寫總領文章;為大型活動撰寫領導發言稿;為讀書節、法制安全文化節撰寫解說詞;為讀書節寫腳本;為親子教育、安全文明校園、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寫匯報材料;為拆除小平房向區領導起草報告;為我校縮減暖氣費向市熱力公司打報告;為治理學校周邊建筑隱患起草方案;為大型的藝術節、讀書節寫開幕詞、串詞以及解說詞;協助配合領導寫大型迎檢活動的安排部署方案;為薛雅琪同學量體裁衣撰寫講故事稿件,并輔導薛雅琪同學參加全國讀書、講故事大賽,薛雅琪同學先后奪得xx市一等獎、河北省一等獎、全國二等獎的佳績,我同時也獲得了同等榮譽的輔導獎。
四、關心下一代工作
孩子的教育是一項巨大的工程,要想使這項工程更好地去完成,那么就需要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形成合力,因此各校的家校工作也是日新月異。我校更家校工作是突飛猛進,承辦了大型親子教育啟動儀式,作為分管此項工作的我,代表學校在二十一個縣市區的經驗交流會作了工作匯報,我校的關心下一代工作走在了全區的前沿。由于我校家校工作的扎實和突出,我校被評為《河北省家長學校示范校》。
五、民革工作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號)為核心,以“安全責任,重在落實”為主題,唱響“安全發展”主旋律,把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安全科技、安全知識送進企業、社區、校區、家庭、鄉村,使“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促進全鎮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為實現“十二五”時期安全生產工作開好局提供強大的思想保證、精神動力和輿論支持。
二、活動主題
安全責任,重在落實。
三、活動時間
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四、組織領導
成立鎮安全生產月指導領導小組,由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全鎮安全生產月活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鎮安監站),負責全鎮安全生產月活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全鎮安全生產月相關活動,并綜合指導各村(居)委會、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
五、活動安排
按照全區安全生產月活動安排,結合我鎮實際,組織以下重點活動:
1、舉行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活動
6月12日是全國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屆時,我鎮將根據區指委會的安排,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各村(居)委會、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舉行咨詢活動。
2、組織安全生產宣傳報道
各村(居)委會、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自身特點和優勢,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板報、宣傳冊、標語、網絡、報紙等各種傳媒進行宣傳,全方位報道宣傳安全生產工作;各企業、學校、社區要制作安全生產宣傳櫥窗或板報一期。
3、開展職業健康三下鄉活動
針對目前一些企業負責人職業健康法律意識淡簿、管理人員和工人職業危害防治技術、防護知識匱乏的現狀,活動月期間,在全鎮組織開展職業健康法律法規、科技、文化“三下鄉”活動。
4、組織重點企業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各村(居)委會、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各自應急管理工作實際,通過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救援演練,檢驗和完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建筑施工、特種設備等應急預案。
5、積極參與省第六屆“井岡山安全發展”網上論壇活動“井岡山安全發展論壇”是我省安全文化品牌,每年舉辦一次。各村(居)委會、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組織人員撰寫論文,踴躍投稿,參加全省優秀論文征文評選活動,于6月22日前將電子版報至鎮
6、繼續開展安全生產六項創建活動
安全生產六項創建在我省已開展了兩年,表彰了一部分企業、工業園區、社區。要積極做好六項創建的申報工作。安全生產六項創建即創建安全工業園區、創建安全社區、創建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創建安全校園、創建安全鄉鎮、創建安全發展示范城市。
六、工作要求
論文關鍵詞 非機動車 行人 交通違法
一、合理完善非機動車與行人交通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 完善非機動車交通相關的法律法規
首先,要完善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標準體系建設。由于目前國家關于電動自行車的標準體系太過陳舊,應盡快建立科學、合理、完整的相關國家標準體系,給現在關于電動自行車標準的爭議一個明確的回應。同時,要建立和完善國家標準的有效審查和定期評價制度,避免國家標準的停滯不前,與社會經濟的發展脫節,保證國家標準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
其次,國家應統一立法,完善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目前,各地區對于電動自行車的相關法律規定并不統一,尤其是對待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政策更是相差甚遠。筆者認為,應當由國家統一制定全國范圍的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使各地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有法可依。
最后,各地區可在國家統一的行政法規的框架和原則內,針對本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更強的實施細則。具體可包括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管理和使用等環節,實現對電動自行車的全程、全方位監管,改變目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管理相互脫節、各自為政的狀況;同時,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試推行電動自行車準駕制度、非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等制度,真正將電動自行車納入正規管理軌道,從根本上改變管理失控、無序行駛的現狀。
(二)完善行人交通相關的法律法規
健全的法律和執法體系既是降低行人交通違法率的重要保障,也是行人自身安全出行的可靠保障。但是僅僅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無法全面有效的解決行人交通違法的所有問題。在實際的道路交通管理中,現行的法律法規存在諸多問題,如違法成本太低沒有震懾力,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可操作性不強等等,需要出臺配套的行政法規來完善行人交通的法制體系,規范出行行為,對行人交通違法行為起到震懾作用,最終保障機動車、非機動車與行人在“通行權”上的相對合理與公平,從而達到減少行人交通違法行為數量和降低事故率的目的。
首先,在立法上要提高行人交通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國外對于行人交通違法的處罰都非常嚴厲:在美國,對行人交通違法各州的罰款數額從2美元到1000美元不等,但是處罰記錄都要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中,而且如果情況危急,當地警察還有權力對亂闖紅燈的行人進行拘留;澳大利亞對行人亂穿馬路的行為罰款200澳元(約1300元人民幣);新加坡對行人亂穿馬路的行為懲罰更加嚴厲,第一次闖紅燈,罰款200新元(約人民幣1000元),第二、三次闖紅燈,最重可判半年到一年的監禁。相比之下,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為:“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很明顯可以發現在經濟快速發展、物價不斷上漲的今天,這樣的處罰非常輕,已經無法起到震懾的效果。筆者認為,盡快立法提高行人的交通違法成本是行人交通管理的重要措施。一方面,可以通過立法提高對行人交通違法的罰款金額,提高違法成本,這也是國際上多國的做法,而且已經有了非常好的效果;另一方面,與國際上多樣化的處罰方式相比,我們單一的罰款效果欠佳,應通過立法增加對行人交通違法的處罰方式,要盡快將對道路交通違法的處罰方式與國際接軌,借鑒國際上的有效做法,比如,讓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與個人的信用記錄相掛鉤,通報給所在單位或者媒體等等,以此約束行人交通違法的隨意性。
其次,要提高行人交通違法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實踐中交通管理部門執法難的問題一直存在,主要是因為相關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較差,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手段難以施行。比如說在交警對行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許多行人都是“耍賴”,喊著“我沒帶錢,沒帶身份證,你能拿我怎樣”,而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交警無其他措施可以采取,執法也很無奈。筆者認為,在下一步的立法中應及時予以明確,統一處罰的手段和方式。比如,未來的身份證會逐步的攜帶指紋等信息,如果行人“耍賴”,既不交罰款也不交代個人信息的話,交警可強制其輸入指紋,通過公安網查找其身份證信息,讓其無法逃避處罰;或者通過攝像、拍照等方式獲取當事人照片,通過公安網查找其身份信息,確定當事人真實身份,進而進行相應處罰。
二、完善非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設施建設
(一)行人、非機動車道路設施建設
目前,雖然我國機動車保有量在快速增加,公共交通也在不斷完善,但是還有很大一部分居民出行還是靠非機動車或步行,加上非機動車的經濟、便利以及較快的速度,行人與非機動車,作為與快速機動車交通形成對比的“慢行交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替代性,未來長時間內仍是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而行人與非機動車使用的“慢行交通空間”則依舊是城市道路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道路交通的設計、建設和管理部門,就應當將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同樣地提供安全的道路和交通環境,即提供更快捷、更安全、更舒適的“慢行交通空間”,改變現在偏向于機動車通行與道路建設的現狀。
首先,在城市道路規劃過程中要體現非機動車、行人優先的理念,盡快將非機動車道的規劃納入道路規劃。遇有交叉路口,要首先考慮方便非機動車、行人出行,可在道路規劃及建設過程中引入“城市慢行交通理念”,比如可以將交叉路口的機動車道從立體空間上與非機動車道進行分離,使機動車道交叉路口整體抬高形成高架快速交通流,非機動車道與人行道在地平面通行從而形成慢行交通流。這樣可以有效避免非機動車和行人與機動車在路叉通行所增加的危險,保障行人與非機動車的通行安全。筆者所在的石家莊市裕華路與中華大街交叉路口的機動車道就是按照這種方案設計的,實踐證明,這種設計很好的進行了“機非分離”,既保證了非機動車和行人在橋下的“慢行空間”的安全通行,又使得機動車可以在橋上的“快行空間”放心、安全、快速通過。
其次,為了避免非機動車與機動車搶道而造成的交通秩序混亂和交通事故隱患,在現有的關于非機動車不能侵占機動車道的基礎上,要盡快的制定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杜絕機動車對非機動車的“侵犯”,比如說,要盡快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不得以擠壓非機動車道來增加機動車道的寬度,要嚴懲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停車等等。與此同時,隨著近年來我國機動車保有量的持續快速增長,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則相對滯后,大中城市此類矛盾更加突出,從而造成機動車大量侵占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解決這一矛盾的根本方法是在城市的規劃過程中要重視對城市功能的科學、合理設計,根據公眾日益增長的停車需求,政府有關部門應盡快主導修建占地較少的立體停車場、地下停車場等,同時還可以將大型停車場的入口通過空中走廊或地下通道直接與機動車道進行對接,使機動車直接跨越非機動車和人行道進入停車場,從而有效防止大型商業區附近機動車擠占非機動車道的現象,達到避免交通擁堵、防止交通事故的目的。諸如此類,只有將違法治理與完善城市功能相結合,才能切實解決機動車侵占非機動車道的突出問題。
最后,政府部門應盡快加強非機動車交通出行系統的總規劃,為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提供安全暢通的道路空間。應盡快修改不合實際的非機動車道路技術標準,讓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有路可行,平等保護所有交通參與者的路權。通過完整的非機動車道路網、合理的交通設施布局、平整的非機動車道、清晰的交通標識等交通管理設施,保證非機動車交通的安全性、連貫性、舒適性,完善非機動車交通體系的建設。
(二) 行人過街設施建設
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有很大的差距,道路呈現多個等級,差別也較大,因此在行人過街基礎設施的建設上,應在堅持按照“慢行交通空間”優先、行人優先的理念前提下,根據不同道路的不同需求來不斷完善。
首先,城市快速道路及主干路,作為城市交通的主動脈,其最初建設的目的就是保證機動車輛的快速通行,因此目前此類道路上車速快、車流量大,因此必須避免平面交叉,而傳統的過街天橋或者地下通道等立體交叉設施又不能實現行人的方便、快捷、省力出行,這樣的不便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更多的違章通行,因此未來在立體交通系統的建設過程中要減少傳統的過街天橋、地道橋,應更多的在修建機動車道時將機動車道高架通行或者入地穿行,將地面規劃為“慢行交通空間”,降低行人的通行成本,減少行人橫穿機動車道的概率,在實現行人安全過街的同時,保證機動車的行駛速度。
其次,在城市的支路以及小區或單位內部,要以保障行人通行為優先。與快速道路與主干路不同,城市支路以及單位或小區內部,道路設計目的應首先是方便通行、保證安全,其次才是速度,所以在過街設施的設計理念上更要以行人為主,通過在道路上設置減速帶,增加平面交叉的人行橫道數量和信號燈等措施,強制機動車減速,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
再者,要滿足特殊人群對過街設施的要求。目前我國各地普遍為特殊人群設置有專用的交通設施,但部分過街設施設置還不夠科學,設計、規劃部門應在設置過街設施時多考慮殘障人士的需求,如為盲人在道路交叉口設置聲音提示,為坐輪椅的殘疾人士在人行橫道與人行道交界處應考慮設置斜坡,方便其通行。
最后,要加強交通設施的研究探討、合理配置。交管部門和設施管理部門對于交通設施要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障其正常使用,要不斷引進新技術,改變新觀念,研究新方法,使交通設施的配置更加科學、合理。要結合現有的SCOOT( Split-Cycle-Offset Optimization Technique )、ACTRA ( ADVANCED CONTROL & Traffic Responsive Algorithm) 和SCATS等信號控制設備,研究多時段、多相位控制方法,加裝流量感應設備,實施“綠波帶”(線協調控制)、自適應流量控制和同相位區域連鎖控制,探索信號控制設備同地理信息系統(GIS)、交通誘導系統及交通指揮系統相集成,實現交通智能自動化控制。
(三)大力發展公共交通
在規范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行人交通秩序的同時,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公共交通事業增加投入,加快制定公交優先戰略的具體政策,促進公共交通事業有效、合理的發展。通過增加公交線路,增加公交車的運行時間,擴大公交、地鐵的覆蓋范圍,用高質量、優服務吸引更多的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公交、地鐵、輕軌、鐵路、機場多元化通行,減少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上路的數量和幾率,緩解機動車以及非機動車對城市交通管理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三、完善非機動車與行人行政管理相關制度建設
(一)交通違法治理向非機動車與行人傾斜
一是加大對非機動車與行人的執法力度。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要積極依法管理,及時勸阻違法行為人,嚴格查處和糾正,加大執法力度,把對非機動車與行人交通違法管理上升到與對機動車駕駛人管理的同等高度,提高交通管理對非機動車與行人的震懾力。執勤交警在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亂穿亂拐、逆行,行人闖紅燈、翻越護欄等現場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中,必須見違必糾、糾違必嚴,對于那些企圖逃避交通違法處罰的,應該做好耐心的教育工作,讓他們主動承認,知悉自己違法行為的危險性;對于不聽勸阻,仍然違規違法通行,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處罰,形成嚴管嚴糾的態勢,轉變非機動車與行人的錯誤觀念,樹立交通守法意識,確保人民群眾出行安全。
二是提高執法中的技術含量以提高執法效率。例如,可以研發一種系統,這個系統可以根據行人的體態特征、頭像、指紋等信息與公安網身份數據庫校對來確定違法行人的身份信息等等來進行違法處理。
三是交管部門執法人員要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交通執法人員應當樹立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理念。在管理上,要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執法水平,實施人性化的管理;在執法過程中,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按照操作流程依法實施處罰,保證被處罰人陳述、申辯和提出異議的權利,從而促進和諧交通的建設,整個社會才能更加和諧。
四是要切實解決對非機動車和行人的行政處罰執行問題。要結合國家正在完善的司法執行改革,將行政處罰中失信被處罰人違法信息納入失信懲戒系統,依法依規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其他方式向社會予以公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相關信息,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相關人員予以信用懲戒和限制消費。必要時,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從而保證行政處罰能夠得到有效執行。
(二)加強超標電動自行車源頭的治理
在我國,電動自行車的保有量早就超過了2億輛,但是,這其中有百分之六十以上都是超標車,不能在速度、重量、功能等方面達到國家標準。為有效解決電動自行車超標的問題,應該盡早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的監管,聯合交管部門、工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一起,形成合力,定期抽查或檢查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制造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逐步建立和完善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的市場準入制度,對無證經營或者生產超標電動自行車經處罰仍不停止的要堅決予以取締,責令停止生產、營業,將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使用納入正規渠道管理。
(三)做好交通法普及教育,形成長期機制
一是加強基礎階段交通安全教育。要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主要是在中小學校和幼兒園階段,要進一步明確教育部門、宣傳部門、交通管理部門等共同的責任,明晰各部門的職責,避免互相推諉。
二是加強源頭教育。交通違法處罰的最終目的還是指引行人自覺遵守法律,所以提高個人素質、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安全意識、文明意識才是交通管理工作的源頭。對法律心存敬畏、深刻理解違反法律的后果,了解違法一定會付出沉重的代價,人們自然會遵紀守法。所以,無論是學校、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都必須從源頭抓起,長期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引導其遵守交通法,自覺抵制交通違法。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各單位有此義務的 。交通管理部門應對各單位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