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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閱卷申請書范文

        閱卷申請書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閱卷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閱卷申請書

        第1篇:閱卷申請書范文

        逐步實現行政復議業務工作的規范化。行政復議業務工作規范化是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工作的關鍵。要切實規范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審查、決定、善后”四個環節的工作。

        (一)以暢通為目標。

        一是要落實行政復議權利告知制度。主動向行政相對人告知行政復議權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制發的所有行政執法文書中載明行政復議權利告知內容。各級政府法制部門每年要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文書落實行政復議權利告知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是要實行行政復議受理重心下移。行政復議受理工作要貼近基層、貼近群眾。各縣(市、區)要在鄉(鎮、辦)設立3個以上的行政復議申請代辦點。接受行政復議申請,并負責宣傳行政復議法律知識、解答群眾咨詢;有條件的還可以利用政府門戶網站,開辟網上受理平臺和設立行政復議電子信箱,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方便、快捷、經濟的申請渠道。

        三是要進一步規范行政復議受理程序。申請人通過當面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和通過信函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書的行政復議機關要向申請人出具已收到申請書的回執;對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立案通知書;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人提出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要做好記錄。

        四是要加強與工作機構的聯系與溝通。建立行政復議機構與工作機構的聯系機制。工作機構應依法正確引導人通過行政復議渠道解決。同時,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接待人員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等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

        (二)以合法為目標。

        一是要規范行政復議案件審查程序。行政復議機構受案后。制作閱卷記錄,制定調查方案。書面審查的基礎上,根據案件需要,進行實地調查,對涉及多方當事人利益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均開行政復議聽證會,增強辦案透明度,保證案件處理的公開性、合法性、公正性;案件審查完畢,行政復議機構集體討論形成結案意見并報復議機關批準作出復議決定。

        二是要靈活運用行政復議審查方式。對事實清楚、爭議較小的行政復議案件。要采用實地調查、公開聽證等方式審理;也可實行案件會審、會商方式,聘請政府法律顧問或有關專家學者參與行政復議案件研究論證,確保案件得到正確處理。

        三是要全面細致審查行政復議案件。審查案件過程中。審查證據真而專,情況調查實而全”原則,主體適格、客觀事實、法律適用、程序運用、行為適當性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

        (三)以公正為目標。

        一是要嚴格依法裁決。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要以事實為依據。公平作出行政復議裁決。對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該變更的堅決變更,該撤銷的堅決撤銷,該確認違法的堅決確認違法,該責令賠償的堅決責令賠償,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增強行政復議公信力。

        二是要提高行政復議決定文書質量。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要借鑒司法裁判文書的形式和內容。詳盡地闡述作出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增強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說理性和權威性。

        三是要積極運用和解、調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協調的程序。特別是大規模群體性復議案件,要認真做好調解工作,促進社會和諧。

        (四)以和諧為目標。

        一是要監督行政復議決定的落實。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撤銷、變更裁決或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要監督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對拒不履行的要下達責令履行通知書。

        二是要督促行政復議中存在問題的整改。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對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發現的規范性文件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對行政機關違法問題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督促原具體行政行為機關糾正違法行為或做好善后工作。

        二、加強制度建設。建立行政復議長效機制

        也是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的應有之義,制度建設是行政復議工作的根本保障。要逐步建立與《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相配套的行政復議制度體系,確保行政復議每個環節有章可依。

        (一)落實行政復議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是本機關行政復議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要求。無論本機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還是作為被申請人,行政首長都要親自聽取匯報、研究案情、審查把關,對涉及群眾關心的社會熱點、難點和有重大影響的行政爭議案件,要親自督辦和處理。

        (二)建立行政復議工作備案制度。要加大對行政復議的監督力度。

        (三)堅持行政復議案卷定期評查制度。市縣兩級政府法制部門要堅持實行年度行政復議案卷評查制度。政府法制部門要進行不定期抽查,督促辦案部門對評查發現的問題限期改正,并將評查結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之中。

        (四)完善行政復議案卷檔案管理制度。市縣行政復議機關要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審結行政復議案件后,應即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訂裝成冊,由專人負責歸檔管理。

        (五)探索行政復議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工作考核評價機制。把行政復議工作納入年終政府部門目標責任制考核。同時要建立激勵機制,對在行政復議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不積極履行職責、不依法配合行政復議工作,甚至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部門,要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對違法情節嚴重的相關責任人,要提請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應責任。

        三、加強隊伍機構建設。確保行政復議高效運轉

        加強行政復議配套設施建設,要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湛、作風優良的行政復議工作隊伍。保證行政復議工作平穩高效開展。

        (一)加強機構建設。加強行政復議隊伍建設,保證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辦,重大復雜案件至少有3人承辦。要確保行政復議隊伍相對穩定,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縣(市、區)法制部門和市直有行政復議職能的機關要有專門的科室受理行政復議案件。

        第2篇:閱卷申請書范文

        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零九條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條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必須受理;對下列,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內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狀或者口頭,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節審理前的準備

        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一十七條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一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三節開庭審理

        第一百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

        第一百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二十三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鑒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一百二十八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二十九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三十一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四節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一百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第一百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第五節判決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判決書應當寫明: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第一百四十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十三章簡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第一百四十五條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十四章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八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十五章特別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條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七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六十九條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四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條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五節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條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條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后,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第一百八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第一百八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第一百八十三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一百八十九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一百九十條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一百九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條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一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生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條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第一百九十六條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條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條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

        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條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第二百條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后,應當在十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并發出公告。

        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

        債權人可以組成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協議。

        第二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可以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織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清算組織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百零二條企業法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由人民法院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三條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還債的財產。

        第二百零四條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二百零五條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由該企業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3篇:閱卷申請書范文

        一、貫徹落實新刑訴法:公訴環節非法證據參與性排除機制導入

        新《刑事訴訟法》確立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及偵查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對于《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我國權威學者評價道: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僅告知辦案人員如何收集和運用證據,還是對非法取證行為的一種法律制裁和救濟,伴隨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和實施,我國刑事證據制度可以稱之為“有了一個跨越式”的發展,其歷史意義不可低估。

        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環節非法證據排除實行的是檢察機關運用公訴權經依法裁量后自主排除非法證據、直接進行程序性制裁的模式。公訴排除非法證據符合權利保障與規制職權的現代刑事證據法的正當性基礎,這對于檢察機關落實《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具有重大意義。

        筆者認為,公訴權行使刑事訴訟證據監督職能理應高度重視非法證據“參與性”排除機制,即在非法證據處于未然狀態或者形成之初,檢察機關以一種開放透明的理念與心態,合理借助與引導辯護權協同公訴權,排除非法證據的形成因素或者現實載體,對偵查行為進行監督,對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權利進行有效保護。“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預期效益決定了其未來的走向。”盡管建構與完善公訴環節非法證據參與性排除機制需要占用和耗費一定的刑事訴訟資源與成本,甚至提高辦案難度,但是,其能夠產生明顯的制度收益——遏制非法證據于未然與盡早排除非法證據,從而拓展刑事訴訟法證據監督的思路空間,提高證據監督效率,最終充分落實《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二、提升證據對抗參與性:公訴提前介入與辯護調查取證協同監督偵查

        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證據監督的傳統工作方法主要包括: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核實證據;通過書面審查發現非法證據疑點。這實際上都是都是檢察機關通過單方面的內部工作對偵查機關(部門)進行的一種靜態證據監督,雖然是發現非法證據的必要方法,但如果沒有配置動態性、參與性的監督程序,難以發揮有效發現并提前排除非法證據的訴訟監督職能,也難以形成公訴與公安機關之間的對接機制,最后極有可能導致公訴無法有效防止違法取證和違反程序辦案,證據監督形同虛設,公訴監督與偵查活動無法同步,偵查權因缺乏監督造成非法證據的滋生。因此,除了在檢察機關審查工作的靜態環節嚴格審查非法證據之外,公訴部門應當積極用好用足且不斷拓展當前法律所賦予的訴訟監督機制,通過公訴提前介入偵查與吸收辯護律師力量強化證據對抗的雙重路徑,對偵查機關(部門)的非法取證行為進行有效的動態訴訟監督,在非法證據未然之際進行及時阻止,實現非法證據動態發現、控辯雙層監控、及時排除的高效證據監督運轉機制。

        (一)公訴提前介入排除非法證據的基礎定位

        公訴提前介入排除非法證據,其定位顯然應當是偵查活動合法性的監督者。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施行之后,傳統的公訴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的角色定位有必要進行合理轉型,從部分突出公訴與偵查形成合力,實質性地轉置為全面強調監督偵查行為合法性。

        (二)公訴提前介入偵查階段保障辯方參與性,強化證據對抗性

        公訴部門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的過程中,有必要充分發揮律師行駛調查取證權的證據對抗力量,引導辯護力量對偵查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外部性的訴訟監督,保障其對證據合法性進行監督的參與性。由于律師在偵查階段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涉及多方面與跨部門的協調工作,公訴部門有必要通過合理刑事引導偵查權,理性涉及律師申請公訴部門收集證據、自行調查證據的條件及申請被否定后的救濟程序。框架性建議是:

        ——偵查階段,公訴部門提前介入的,律師在承辦案件過程匯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收集、調取證據:(1)涉及國家利益(國家秘密)、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例如商業秘密、隱私權等)的證據材料;(2)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司法機關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3)律師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證據材料。

        ——律師申請調取證據,應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基本信息、索要調取證據的基礎內容、申請調取證據原因及其待證事實。在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不準許律師申請調取證據的,應當送達書面通知書,律師應當有權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的合理時間內向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其的合理時間內作出答復。根據律師申請,經調取未能取得相應證據的,應當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并說明原因。

        ——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同意調查取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偵查機關(部門)執行調查取證工作。根據證據的種類差異,偵查機關(部門)調取證據應當符合程序規范:(1)調取書證應當是原件。無法調取原件的,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制件,但應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2)調取物證應當是原物。提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品或者通過照相、錄像進行物證固定,但應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3)調取計算機數據或者視聽資料應當是原始載體。無法提供原始載體或確有困難,可以提供復制件,但應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與記錄復制情況。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可以自行調取。

        三、強化辯護意見參與性:實現非法證據排除控辯專向交流

        為了實現律師在審查階段提出非法證據排除意見的參與性、有效性、公正性與合理性,在控辯意見交換中提高非法證據審查質量與效果,并使律師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意見真正能夠起到維護犯罪嫌疑人權益的作用,筆者建議采取如下操作辦法,使半封閉的審查程序運行模式轉化為參與模式:

        (一)律師提出非法證據排除意見的程序啟動

        檢察機關審查部門在受理偵查機關(部門)移送審查案件之日起十日內,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發出《聽取排除非法證據意見通知書》,載明律師發表意見的時間與地點。確認律師需要發表意見的,安排兩名以上審查部門承辦檢察官在接待室聽取律師對于證據合法性的律師意見,記錄其認為相關證據屬于非法證據或者合法性層面有瑕疵的意見。

        (二)審查律師意見

        律師提出排除非法證據意見的,檢察機關審查部門應當做好證據審查復核工作,對于受委托的律師提出確需檢察機關收集、調取證明相關證據系非法取得的,檢察機關審查部門應當及時自行或者建議偵查部門收集、調取。對于收集、調取相關證據、材料、情況說明的結果與信息,應當及時向律師反饋。

        (三)采納律師意見

        對于律師提出的排除非法證據意見,檢察機關經審查、分析,最終做出是否采納的決定,并在案件審結之日前將意見的采納情況反饋給律師。是否采納律師排除非法證據的反饋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因為作為司法機關作出的一種結論性文書,應當體現嚴肅性和規范性。

        四、結論:通過參與性證據監督機制落實《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4篇:閱卷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第三條國家統計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四條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

        必要時,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決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有關工作。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負責所屬單位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

        (一)熟悉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七條國家實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時間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科目為: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統計法基礎知識。

        第八條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與統計核算、統計實務專業大專,統計學類、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可免于參加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科目的考試。

        統計學類、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以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公布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統計用)》為準。

        第九條國家統計局負責編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命題、制定考試管理辦法和考務規則等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的設定、試卷的印制、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造冊等工作。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成績通知等工作。

        第十條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應當公開舉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事先公布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第十一條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在向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人員,在提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時,除提交前款所規定的材料外,還需同時提交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第十二條具備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網絡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所需材料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規定。

        第十三條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應當將有關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四條申請人申請統計從業資格,應當如實向受理申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受理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事項無關的材料。

        第十五條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承辦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章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應當對已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報送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收到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做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書面決定,并頒發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加蓋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印章。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作出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證書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八條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轉讓、出租和出借。

        第十九條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由國家統計局統一設計樣式,統一制定編號規則。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編號、頒發和管理工作。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送達工作。

        第二十條統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可持有效證明,向原承辦機關提出補發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請。原承辦機關進行審查后,報原發證機關依法予以補發。

        第二十一條對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實行統計繼續教育。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統計局和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依法撤銷已經授予的統計從業資格:

        (一)、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其已取得的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因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原因被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得授予統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中的各種違法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統計從業資格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并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八條已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情況的;

        第5篇:閱卷申請書范文

        香港雷豫堂(以下簡稱雷豫堂)是香港著名的醫藥保健機構,主要經營進出口中成藥、化妝品及各類保健用品等。F高校是某市重點大學,其生命科學學院教授劉老在真菌生物學領域研究成果卓著,成功地從菌絲體中提取了PS-D,引起國際關注。F高校也于1989年申請了發明專利(下稱89專利),劉老即該專利的發明人。

        雷豫堂從中看到了商機,便于1989年11月與F高校就劉老研究的真菌藥物達成了合作開發的意向,雷豫堂成為F高校PS-D產品的海外商。同時,雷豫堂為F高校的PS-D產品相關研究提供經費,創造條件,雙方共同研制,成果共享。通過雙方的共同努力,F高校于1993年獲得了兩個新藥證書。但是其PS-D產品中八項重金屬含量超標,影響了海外銷售,雷豫堂便向F高校提出剔除重金屬的要求。F高校仍由劉老主持該項研究,至1997年,雖解決了七項重金屬的含量超標問題,但鉻離子的剔除仍未成功。至2003年,經檢測鉻離子含量仍然超標。

        2005年2月,劉老成立了靈芝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次年10月F高校正式給劉老辦理了退休手續。2007年,靈芝公司全面解決了PS-D產品中重金屬含量超標問題。同年,靈芝公司與雷豫堂共同申請了發明專利(下稱07專利),發明人為劉老。

        F高校認為,07專利系劉老的職務發明,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均應屬于F高校。在與雷豫堂和劉老多次交涉未果后,F高校一紙訴狀將靈芝公司與雷豫堂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確認07專利的申請權屬于F高校。

        “兄弟”專利

        2009年3月末的一個傍晚,窗外下著小雨,有些微冷,空氣中彌漫著泥土的味道。“驚蟄一過,春寒加劇。先是料料峭峭,繼而雨季開始,時而淋淋漓漓,時而淅淅瀝瀝,天潮潮地濕濕,即連在夢里,也似乎把傘撐著。而就憑一把傘,躲過一陣瀟瀟的冷雨,也躲不過整個雨季。連思想也都是潮潤潤的。”這是余光中先生的《聽聽那冷雨》中的文字,雨中的上海也正是這幅情景。早春二月的江南雨冰冷且細膩,沾濕了行人的衣裳,也打擾了人們迎接春天的心境。律所里的年輕人都已回去,我獨自坐在辦公室里享受著難得的安寧,也在靜靜地思考著四月份兩個知識產權論壇的事情。手機鈴聲劃破了沉寂,是蘇州陳律師的電話。陳律師與我多年交往,幾句閑聊后便轉入正題。原來他的一家顧問單位遇到了專利權屬糾紛的官司,希望我能參加訴訟。

        第二日上午,陳律師陪著一位客人走進我的辦公室,并介紹說他就是雷豫堂的總經理郭先生。郭先生個頭不高,雖已年近七十,但目光炯炯有神,嗓音洪亮,中氣十足,一副精明干練的派頭。郭先生簡單向我說明來意,雷豫堂被F高校,案由是專利權屬糾紛。他與陳律師合作多年,對陳律師信任有加,這次訴訟感到比較棘手,因此希望陳律師能引薦一名知識產權專業律師。陳律師便向郭先生推薦了我。交談中我還了解到,郭先生除了擔任管理職務以外,他本人也是生物醫藥領域的教授,是個管理和專業都精通的全才。通過郭先生深入淺出的講解,我對案情經過有了更細致的了解。

        云芝是一種真菌類植物,生長在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的云杉樹上,因其覆瓦狀的菌蓋層層疊加,構成有趣的波浪環狀圖案,宛如云彩,故而得名。20世紀70年代,日本的科研人員曾從云芝菌絲體中提取PS-K作為抗癌藥在日本市場公開銷售。F高校教授劉老自20世紀80年代初便開始對云芝進行研究。他領導的研究小組分離并收集了近一百種云芝菌株,并成功地從深層培植菌絲體中提取了PS-D。實驗證明,該物質不僅對癌癥病人各類治療有很好的輔助醫療作用,還能夠增強人體免疫力,起到良好的保健作用。為此,F高校于1989年申請了發明專利。

        雷豫堂了解到劉老的研究成果后,就與F高校洽談并建立了合作關系,成為F高校PS-D產品的海外經銷商。1990年10月9日,雙方簽訂會議紀要,約定F高校在劉老主持下開發云芝等真菌藥物系列產品,雷豫堂為該項目提供經費、創造條件,雙方共同研制,成果共享。1991年5月18日,雷豫堂又與F高校簽訂協議、約定PS-D臨床研究經費雙方共擔,成果共享。

        雷豫堂在海外銷售的過程中發現F高校的PS-D產品中重金屬含量超過了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食品衛生標準,便通過劉老向F高校提出剔除重金屬的要求。F高校仍委派劉老主持該項課題的研究。到1997年時劉老的研究小組已成功解決了七項重金屬的超標問題,但仍有鉻離子的剔除未能取得進展。此后,F高校PS-D研發的重點便轉向去除鉻離子。

        2002年11月,劉老突發大面積心肌梗死,不得不停止一切工作,PS-D除鉻研究也隨之中斷,F高校再未向劉老下達PS-D去除鉻離子的科研任務。2005年劉老成立靈芝公司,雷豫堂又與靈芝公司就PS-D剔除重金屬研究簽訂技術合作協議,約定雷豫堂投資,靈芝公司研發,專利成果雙方共有。次年10月,F高校正式為劉老辦理退休手續。2007年,靈芝公司在PS-D剔除重金屬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全面解決了PS-D八項重金屬超標的問題,為PS-D的海外銷售掃清了障礙,并與雷豫堂共同申請了07專利。F高校得知后靈芝公司與雷豫堂,稱該發明專利是劉老的職務發明,要求法院確認F高校才是專利的申請權人。

        聽到這里,我不禁產生了疑問:“F高校在大陸地區銷售PS-D產品時無需剔除重金屬,為什么雷豫堂在海外市場銷售時卻要剔除重金屬?”郭先生耐心地解釋說,F高校經營的PS-D產品是國家Ⅱ級新藥。眾所周知,藥品有攝入劑量的限制,因此國家標準對其重金屬含量沒有限量要求,故而F高校沒有必要讓其產品剔除重金屬。但是,雷豫堂為在公眾中推行保健理念,將PS-D原料出口改包裝后,作為功能食品在香港及其他海外市場銷售。食品沒有食用劑量的限制,若服用過多,其中過量的重金屬就會危害人體健康,所以雷豫堂銷售的PS-D產品中八項重金屬含量都必須符合銷售各國或地區的標準。而07專利與89專利相比較,一個重要區別就是07專利解決了PS-D中剔除重金屬的難題。

        我又問:“劉老之前在F高校已經完成的去除七項重金屬的方法與07專利剔除重金屬的方法與有區別嗎?”郭先生回答說:“完全不同。前者采用化學方法,后者采用生物方法。二者的技術方案有本質區別。”

        至此,我對本案的事實已有了大致的把握。對于F高校與靈芝公司來說,焦點在于07專利是否劉老的職務發明:但對雷豫堂而言,是否職務發明的問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07專利是不是合作研發。根據郭先生所講的情況,我初步分析,07專利極有可能被法官認定為職務發明,那么F高校無疑將是該發明的專利申請權人之

        一。因此,雷豫堂與F高校能否在該課題上成立合作研發的關系才是雷豫堂的關鍵利益之所在。

        郭先生向我表示,希望聘請我和另外一家律師事務所的楊律師一同作為雷豫堂的人參加訴訟。靈芝公司則聘請了崔律師和臧律師作為其人。郭先生希望我們四人能夠組成一個律師團隊,并以我為主來共同完成訴訟,我欣然應允。

        裂痕初現

        在郭先生的安排下,我帶著助手與另三位律師會面商討對策。崔律師,臧律師作為靈芝公司的人,自然要在職務發明的問題上做足功夫,只有職務發明這座大山,靈芝公司才能享有07專利的申請權。楊律師則支持靈芝公司的觀點,認為07專利不是職務發明,雷豫堂在剔除重金屬課題上的合作對象是靈芝公司而非F高校,雷豫堂應與靈芝公司共享專利申請權。因此她竭力主張舉證上要將重點放在雷豫堂與靈芝公司的合作上。看到這個局面,我不免有些擔憂,因為我的觀點與其他幾位律師存在明顯分歧。

        從F高校提供的證據來看,我認為對劉老最不利的是他在2001年填寫的《F高校考核登記表》。劉老在“主要工作內容”一欄中寫道:“主持PS-D產品外銷的品質檢驗及市場開拓,解決了PS-D中七項重金屬的超標。”在“自我考核”欄中寫明:“迄今,我們雖然已剔除了PS-D中的七個超量重金屬,擴大了海外銷量,但Cr含量仍高于英聯邦國家限定的標準,……明年我將動員全所力量,改革工藝,爭取盡早攻克該項科研任務。”我認為這份證據使靈芝公司在職務發明問題上處于下風。倘若我們全盤否認雷豫堂與F高校在剔除重金屬研究上的合作事實,一旦07專利被法庭認定為職務發明,雷豫堂將無路可退,這個策略的法律風險頗大。

        我的觀點非常明確,雷豫堂與靈芝公司存在合作是事實,但與F高校合作剔除重金屬也是事實,無論07專利是否職務發明,雷豫堂都是合作者,都應當是專利申請權的共有人之一。因此我主張無論是靈芝公司還是雷豫堂,都不要過多糾纏于職務發明問題,而應該把重點放在專利權共有問題上,盡力爭取三方共有的結果。

        當然,雷豫堂顧及與劉老因多年合作建立的情誼,在訴訟中選擇支持靈芝公司的觀點,我也表示了充分的理解,但我仍然把心中的擔憂向郭先生交了底,并向郭先生建議,F高校,雷豫堂與靈芝公司都為07專利的最終完成作出了貢獻,本案最好的結果是爭取三方共享專利申請,因此應以此為目標與F高校談判爭取調解。郭先生對我的主張非常贊成,也認為如果三方共有權利將是最佳的結果。

        不久便傳來了壞消息。在三方談判時,F高校在解決專利權歸屬的同時,還希望捆綁解決與本案毫不相關的PS-D產品市場的分割問題。但他們提出的市場分割方案過于苛刻,雷豫堂與靈芝公司均表示不能接受,最終談判破裂。雙方初次調解不成,無奈重回訴訟戰場。

        果然在訴訟中,我與楊律師之間的分歧很快便顯現出來。法庭組織第一次交換證據時,楊律師的質證意見主要是支持靈芝公司人的觀點,即重點強調07專利是劉老的非職務發明,是雷豫堂與靈芝公司合作研發的成果。而我的質證意見則強調,07專利是不是職務發明與雷豫堂無關,不論職務還是非職務,雷豫堂均是合作研發的投資方和技術成果的共有人。法官立即指出:“你們同一當事人的人之間說話不能自相矛盾。”我只好自我解嘲:“我同意楊律師的觀點,我們之間是不矛盾的,我只是從另一個角度提出觀點,證明雷豫堂與F高校之間存在合作關系。”

        我一邊努力說服楊律師改變觀點,一邊也在思索如果分歧繼續存在,正式開庭時我又該如何應對。

        連環發問

        2009年7月29日早晨,我和助手來到法庭時,對方的兩位律師已提前到庭。這兩位律師也都是執業多年的資深律師,在知識產權訴訟方面也是功力老道,實力不容小覷。本案已于6月18日進行了第一次聽證,從雙方的證據來看,我方的形勢不容樂觀,此次庭審可謂背水一戰。

        本案最核心的問題之一便是劉老的退休時間,而目前對方握有表明劉老退休時間為2006年10月的關鍵證據,對方人必然會以此在職務發明問題上大做文章,這點無疑讓我方非常被動。我多年的執業經驗告訴我,在被動的情形下更要沉著冷靜,思維清晰,利用對方的心理優勢,抓住機會才有可能變被動為主動,化腐朽為神奇。

        法庭調查一開始,對方即提供了多份證據證明系爭專利系職務發明并否認雷豫堂和F高校有合作關系。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職務發明主要有三類本職工作、單位交付的任務和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本職工作或所分配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對方提供的《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審批表》確實反映出劉老退休時間為2006年10月,若以此認定劉老的退休時間,則無論是本職工作,本單位交付任務或是從退休時間至涉案專利申請時間的間隔,還是07專利與89專利的異同,無不符合職務發明的認定標準。我知道若不能在劉老的退休時間上提出其他證據或抗辯,針對07專利非職務發明的其他抗辯也無異于隔靴搔癢,法官將難以采納。

        待對方人舉證完畢后,法官示意我發言。我成竹在胸地問道:“根據高校的人事管理規定,退休人員應當提交退休申請書作為存檔以記錄退休時的各項情況,請問對方能否提供劉老的退休申請?”對方人先是含糊其辭,后又說不清楚。我繼續分析道:“F高校作為著名的高校,具有非常嚴格的人事管理制度,不可能沒有或遺失劉老的退休申請書,顯然F高校確實持有該份申請而拒絕提供,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應推定我方的主張成立,也即劉老的退休時間為2003年10月。事實上劉老已于2001年提交退休申請,因F高校一再挽留而同意延期退休兩年,因為這份證據可以對方一直試圖歪曲的劉老2006年10月的退休時間,因此對方一直拒絕提供該申請書。”我一口氣說完上述觀點,其間對方人氣急敗壞,多次想打斷我的發言被法官制止,最后只能勉強應付道會回F高校查明。

        隨后我又問道:“對方人反復強調劉老利用了F高校的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是否可以詳細列明?”對方人又無法講明,只是一味辯稱這些資料為保密資料,不能隨意查閱。開庭至此時,我的心里又多了幾分把握,可以看出無論是法官還是對方人的態度都有了變化,形勢已經產生了微妙的變化。我知道現在是時機發問最重要的一個問題了,也就是對比雷豫堂和F高校對涉案專利研發的投入,這是我方的最后一道防線。因為只要法官認可雷豫堂和F高校合作研發涉案專利,即使涉案專利最后被認定為職務發明,雷豫堂也可以作為專利申請權人之一,這是我們最壞的打算。

        我繼續發問道:“對方人可以

        告訴我F高校對于涉案專利申請的資金投入有多少嗎?”對方對這個問題依然支支吾吾。當我要求對方具體列明時,對方人又一味回避,東拉西扯。此時的情況和我之前的預計如出一轍,我當即乘勝追擊道:“對方人一直無法說清F高校對于涉案專利申請的投入,而我們則可以向法庭提交我方投入資金的詳細情況。”隨即我詳述了雷豫堂從1991年至今的各項資金投入,包括研究費用、測試費用、學術會議組織費用及凈水設備等投入共計611萬元人民幣。當我說到611萬這個數字時,審判席上本來在低頭閱卷的法官都抬頭望向我,顯然有些意外,我方的投資居然如此之高,人對投資數據如此清晰。

        本來這已是我準備的最后一個問題,不料對方人在解釋F高校的投資時東拉西扯,自亂陣腳,提到K生物化學廠是其合作研究涉案專利的下屬企業,而我方曾為07專利的研發向K生物化學廠投資達110萬元人民幣,對方人這樣的陳述無異證實了我方和F高校的合作關系。我自然不會放過這個大好機會,當即追問道:“既然K生物化學廠是F高校下屬企業,那我們110萬的投資是否等于給了F高校?”對方人也意識到失言,此時又出爾反爾百般狡賴K生物化學廠非其下屬企業,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漏洞百出,而我的觀點已經全部闡明,無需再作口舌之爭。

        法庭調查收到良好的效果后,法庭辯論也就比較順暢。我在辯論時總結道,劉老的退休時間應該是2003年10月而非F高校所稱的2006年10月,而且我方和F高校的合作關系由來已久,雷豫堂不僅是涉案專利研究的提出者更是主要的投資人。退一步說,即使07專利技術屬劉老的職務發明成果,雷豫堂作為該項目的投資人和合作研發者而享有涉案專利的共同申請權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后記

        庭審后,法官又與各方當事人作了溝通,努力調解此案。與我所料相同,法官亦希望能達成三方共有專利申請權的結果。但是由于相關當事人在市場分割、職務發明等問題上拒絕讓步,至此文脫稿時,調解仍未成功。但我認為如下兩個問題是值得探討的。

        1 關于專利(申請)權的三方共有問題

        本案涉及兩個權利共有關系,一是F高校與雷豫堂的共有,二是F高校與靈芝公司的共有。

        (1)F高校與雷豫堂應共有07專利申請權

        首先,雷豫堂與F高校的合作關系由來已久。雷豫堂于1990年2月便與F高校就開發PS-D新產品達成了協議,不僅建立了海外代銷關系,同時也啟動了雙方在PS-D產品領域的合作研發進程。隨后雙方進一步就PS-D新產品的臨床研究簽訂合同,約定成果共有,F高校于1993年獲得兩個新藥證書。但是雷豫堂向海外銷售PS-D產品時發現該產品重金屬超標,于是便向F高校提出剔除重金屬的要求。可見,雙方在PS-D產品上的合作并未完成,仍需繼續研發,這并非是對PS-D之外的新產品,而是對PS-D產品的完善。因此,剔除重金屬項目屬于PS-D系列產品研發的繼續,是對雙方通過1990年和1991年簽訂兩份書面文件建立的合作關系的延續,毋需再簽訂書面合同。而且從1990年至2005年期間,在PS-D剔除重金屬項目上,雷豫堂與F高校存在大量合作的事實和行為,均在共同努力、合作研發。雷豫堂為該項目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和設備,F高校則委托劉老主持研究工作。這就充分表明,F高校與雷豫堂均認可PS-D剔除重金屬是合作研發,而且是對以前合作關系的延續。

        其次,雷豫堂是PS-D剔除重金屬項目的提出人。F高校經營的PS-D產品是藥品,對重金屬含量沒有限量要求,因此沒有剔除重金屬的需要。但是,雷豫堂根據市場需要將PS-D原料改包裝后,是將其作為功能食品在香港及其他海外市場銷售的,其中八個重金屬含量都必須符合銷售各國或地區的標準。顯然,作為PS-D產品的海外商,剔除PS-D中的過量重金屬是雷豫堂必須解決的問題。因而,雷豫堂向PS-D產品的提供者、最初研發者即F高校提出了PS-D剔除重金屬課題,希望繼續合作完善PS-D系列產品。F高校也認可PS-D剔除重金屬課題不是國家項目,而是F高校的橫向課題,即應企業的要求確立的科研項目。雖然其沒有明確該項目來自哪個企業,但是本案眾多證據均表明,雷豫堂就是該項目的提出人,F高校PS-D剔除重金屬課題是來自雷豫堂的橫向課題。既然雷豫堂是該項目的提出人,那么雷豫堂與F高校形成后續的、實質上的合作關系就不言而喻了。

        最后,雷豫堂是07專利成果的主要投資人。本案有許多證據都表明了雷豫堂為F高校,靈芝公司在PS-D產品的相關研發上均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和設備還出資主辦了兩次與PS-D研發相關的國際學術會議并將會上國內外專家發表的研究成果結集出版,作為F高校研發完善PS-D產品的參考資料。據不完全統計,雷豫堂為PS-D相關研究投資總額達611萬元人民幣。如果沒有雷豫堂的慷慨支持,07專利的研發是不可能完成的。

        基于以上分析,雷豫堂作為PS-D剔除重金屬項目的提出人、07專利研發的合作人以及投資人,其理應與F高校共享07專利申請權。退一步說,即使07專利技術屬劉老的職務發明成果,那么這也是F高校與靈芝公司之間爭議之所在,不應動搖雷豫堂的共有人地位,最多只能改變雷豫堂的共有對象而已。如果是職務發明,07專利應由雷豫堂與F高校共有:如果是非職務發明,則應由雷豫堂與靈芝公司共有。

        (2)F高校與靈芝公司應共有07專利申請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屬于執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又主要利用了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應當按照該自然人原所在和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達成的協議確認權益。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對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貢獻大小由雙方合理分享。”

        07專利與劉老在F高校任職時所進行的剔除七項重金屬的技術方案明顯不同,具有顯著進步。劉老是該技術的主要創造性貢獻人,因而該技術應屬劉老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此外,07專利的研發始于劉老所在的F高校,而終于他創辦的靈芝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對07專利的申請權,F高校應與靈芝公司共有。

        基于上述兩個共有關系,07專利的申請權不應由F高校獨享。F高校、靈芝公司和雷豫堂對07專利技術的研發,其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去除PS-D產品中的過量重金屬,其目的也是清楚的,那就是拓展PS-D產品的全球市場,使該產品在香港乃至全世界都得到認可,從而實現全球產業化目標。故由F高校、靈芝公司和雷豫堂三方共有07專利申請權,顯然最符合事實、法律和等價有償,公平合理的原則。

        2 關于本案的調解

        在知識產權的民事訴訟中,我歷來主張以調解為和,這樣既節省訴訟成本,提高效率,又便于當事人各方案后維持合作關系。和則兩利,對則俱傷,于本案更是如此。

        F高校與雷豫堂從1989年以來一直存在著良好的合作關系。尤其在PS-D領域,雙方共同完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當然,雷豫堂在劉老未退休時便與其成立的靈芝公司就PS-D剔除重金屬項目另行簽訂技術合作協議的行為并非沒有瑕疵,因此我說服雷豫堂同意調解。但F高校在調解過程中一來堅持將權屬糾紛與市場分割問題捆綁解決,真可謂“醉翁之意不在酒也”;二來沒有一個領導愿意拍板為調解結果承擔責任,導致F高校在調解過程中優柔寡斷、猶豫不決,不作決定。

        第6篇:閱卷申請書范文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若干意見》(滬教委基[*]13號)的精神,現就*年本縣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計劃、報名、考試、錄取及相關保障機制等工作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招生計劃的制訂和管理

        1.本縣*年初中畢業班學生數為8767人,今年本縣計劃高中階段入學率為98%以上,普職比為5.8:4.2。

        2.本縣普通高中招生計劃按“辦學招生數”計算,即包含本縣高中學校在本縣的招生數,不含外區高中學校在本縣的招生數。本縣擇校生計劃數限定為本縣公辦高中(不含綜合高中、轉制高中)計劃招生數(不含擇校生數)的15%,經批準個別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擇校生計劃數不得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數(不含擇校生數)的20%。普通高中的班級學額數控制在50名以內。

        根據今年招生計劃編制的要求,結合普職比的情況,今年本縣高中階段意向性計劃為

        高中中專職校技校

        外省市公費三限民辦轉制綜高29061654821

        963644340480288540

        3.職業技術類學校的計劃數包含測試入學和統考錄取兩部分,用于“測試入學”的分流計劃,根據往年分割比例的落實情況,作出適當的安排。根據市教委的文件精神,按“全數公布、分批使用”的原則執行。

        4.經市教委批準跨區縣招生的崇明中學,在外區的招生計劃數列入“提前錄取”志愿(零志愿),在本縣的招生計劃不列入“零志愿”。

        二、報名工作

        (一)報名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應屆初中畢業生、結業學生和18周歲以下(1986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屆初中畢業生、結業生(非高中階段學校在讀生),均可報考本市高中階段各類學校。

        2、持有本市“藍印戶口”的初中畢業生,無論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均與本市常住戶口考生同等待遇,報考高中階段各類學校。

        3、持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證》的國內外人員,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初中畢業的應屆生,可報考本市普通高中。

        4、持有市人事局頒發的《工作寄住證》人員的子女,經市政府協作辦批準的市外在滬企業在滬工作人員的子女,原上山下鄉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邊支內人員的子女,初中階段已在本市借讀的,初中畢業后申請繼續借讀,經縣教育局批準可報考高中階段各類學校。入學后戶口不遷入學校,不改變戶口性質,畢業后按“非上海市生源”相應的有關辦法處理。

        5、在滬投資的臺灣人士子女、持《香港居民、澳門同胞、華僑、外籍華人子女來滬就讀證明》者,到居住地或就讀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報考普通高中。

        6、符合上海市教委《關于印發[上海市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規定的外國初中畢業生,經區縣教育局批準,可報考居住區(縣)內指定的普通高中學校。沒有設立指定學校的區(縣),考生可持居住區(縣)教育局的證明到鄰近區(縣)教育局申請報考。

        7、上述報考對象之外的初中階段在滬借讀的非本市戶口的初中畢業生,應回戶籍所在地報考高中學校,如有特殊困難要求借讀報考本市普通高中者,須按市教委《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的精神,向縣教育局提出申請,并在申請書中承諾高中畢業后回原籍報考高等學校。縣教育局按有關政策,從嚴掌握,嚴格審批。經同意可報考本縣招生的普通高中(不含跨地區普通高中)。

        8、本市戶口初中階段跨區縣就讀的考生,可回戶口所在區縣報考,也可在就讀區縣報考。在就讀區縣報考,與就讀區縣戶籍考生同等對待;參加“測試入學”的考生,應在就讀區縣報考。

        (二)“測試入學”和“升學統考”集體報名由縣招辦委托初中學校審核報名資格及辦理手續。集體報名時間從5月8日開始。

        (三)“升學統考”個別報名由縣招辦審核報名資格及辦理手續。“升學統考”個別報名時間:6月5日(周六)、6月6日(周日)兩天。

        (四)上海市回民中學面向外區縣招收少數民族學生,同時兼收漢族學生,列入“提前錄取”志愿。

        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學面向外區縣招收特困家庭學生,列入“提前錄取”志愿。

        (五)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設置“測試入學”和“統考入學”考生志愿表,考生按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參加測試入學。參加測試入學的考生,可在“測試入學志愿表”中填報10個以內的志愿。不愿參加測試入學的考生,不在“測試入學”志愿欄中填寫志愿。參加“統考入學”的考生,可在“統考入學”志愿欄中填寫16個志愿(包括提前錄取志愿),參加“測試入學”并已被錄取的考生,其“統考入學”志愿自然失效。“測試入學”志愿和“統考入學”志愿分兩次填報。

        考生志愿表填寫完畢,交縣招辦后,任何人不得要求更改。

        志愿表中招生學校“代碼”與簡稱必須保持對應一致;若有誤差,投檔時以代碼為準。

        (六)“統考入學”志愿表中設“提前錄取志愿欄”,投檔順序為“O”志愿,供考生填報一所列入“O”志愿學校。

        考生填報“O”志愿被錄取者,原所填1至15志愿自動取消。考生不填報“O”志愿或填報“O”志愿未被錄取,不影響其后的15個統考入學志愿的投檔、錄取。

        (七)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須作為一個單獨志愿填報,投檔時與其它志愿同樣按錄取總分與志愿順序依次擇優錄取。考生被志愿表中“擇校”志愿學校錄取后,不得要求放棄該志愿而順延至其后的公費高中或其它志愿。

        三、畢業考試(測試入學)和升學考試

        (一)畢業考試(測試入學)

        1、*年本縣初中畢業考試(測試入學)時間為5月21日(周五)、5

        月22日(周六)、5月23日(周日)。

        初中畢業考試(測試入學)命題由市教委教研室統一提供,由縣教育行

        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做好質量分析。

        2、初中畢業考試(測試入學)的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政治(開卷)、物理、化學六門學科。

        初中畢業考(測試入學)六門學科,卷面分各為100分,文化考試總分滿分為600分。

        體育測試作為初中畢業考試(測試入學)一門學科。成績滿分為4分。計入考試總分。*年初中畢業考試(測試入學)總分滿分為604分。

        考試日程:

        5月21日上午8:30—10:00語文

        下午1:30—2:30物理

        下午3:00—4:00化學

        5月22日上午8:30—10:00數學

        下午1:30—2:30政治(開卷)

        5月23日上午8:30—10:00英語

        3、考生必須參加畢業考試,并按《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取得相應的證書。

        (二)升學考試

        1、*年高中階段學校統一招生文化考試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年上海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文化考試命題工作的意見》組織命題。

        2、*年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統一文化考試的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政治、物理、化學六門學科。使用二期課改新教材試點區,物理、化學、英語等學科均實行一卷分叉,不單獨命題,分值、難度與面上相等,由考生自主選擇。

        返滬考生的英語和政治學科今年仍單獨命題,從2005年起不再單獨命題。

        語文、數學、外語學科卷面分各為120分;政治學科(開卷)卷面分為50分;理、化兩科合卷,卷面分為120分,其中物理部分為70分,化學部分為50分。*年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統一文化考試總分為530分。

        體育測試屬升學考試一門學科。成績滿分為4分,計入考試總分。

        *年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總分為534分。

        3、*年高中階段招生統一文化考試日期:6月18日(周五)、19日(周六)、20日(周日)。考試日程:

        6月18日上午8:30—10:30語文

        下午2:00—4:00理化

        6月19日上午8:30—10:30數學

        下午2:00—3:10政治

        6月20日上午8:30—10:15英語

        (其中8:30—8:35為聽力試音時間)

        四、考務工作

        1、*年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統一文化考試的考務工作,認真貫徹市教育黨委、市教委、市國家保密局《關于加強教育招生考試中保密工作的暫行規定》滬教黨密[2001]2號文件精神,嚴格按市教育考試院《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統一文化考試考務管理暫行規定》(滬教考院中招[2002]6號)文件精神執行,縣招辦在縣教育局的直接領導下,牢固樹立依法治考的觀念,精心組織、嚴格程序、規范操作、工作到位,切實加強對招考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明確崗位職責,落實監督機制,確保中考保密、規范、安全、優質運作。

        2、閱卷工作由縣招辦負責,在縣教育局的直接領導下和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具體指導下進行。閱卷過程中要加強保密教育和管理,嚴格執行市教育考試院制訂的評分標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閱卷場所和干擾閱卷工作正常進行。

        3、升學統考考分公布后,縣招辦在二日內接待考生查分,按“查分不查卷”的原則由考生提出查分申請,由招生工作人員查核卷面成績,不對答題內容進行復查。

        五、錄取工作

        (一)中等職業學校藝術類專業繼續實行提前招生,具體按市教育考試院《關于*年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藝術類專業提前招生實施辦法的通知》(滬教考院中招[*]1號)文件執行。藝術類專業招生文化考試時間為5月4日。

        (二)完善優秀初中畢業生(以下簡稱“優秀生”)免試推薦升入市、區(縣)重點普通高中和市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市中職校”)全國中等職業教育示范專業(點)(以下簡稱“國家級示范專業”)就讀制度,進一步加大招生學校的自、增加學生的自主選擇機會,引導初中學生全面素質的提高。

        1、建立初中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形成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主要有:基本素養、學業成績、個性特長、校長推薦意見等。

        2、市重點普通高中招生計劃數的10%以內和市中職校“國家級示范專業”招生計劃數的5%以內面向全市招收“優秀生”,經市教委審核、平衡后分別下達。縣教育局依據初中學校畢業人數和辦學水平將市重點普通高中和市中職校“國家級示范專業”“優秀生”計劃全額分別下達至轄區各初中學校。初中學校根據市“優秀生”的有關規定,以公開、民主、自愿的程序,分別產生與下達指標等額的推薦優秀畢業生名單。

        3、被推薦的市優秀生,根據下達在本縣的市重點普通高中、中職校“國家級示范專業”的招生計劃數,結合自己的綜合情況和意愿,可自主填報2個志愿。

        4、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按學生志愿順序進行投檔;招生學校按各區縣、基地的推優生計劃數進行自主錄取,若一志愿投檔數大于計劃數,應根據事先公布的錄取原則進行擇優選擇,投檔數小于計劃數原則上應如數錄取,并按規定招收二志愿的推優生。

        5、建立操作規范。根據市教委的有關規定和精神,建立全市招收優秀生工作的統一操作規范和初中學校的推薦程序;指導招生學校認真制定優秀生擇優錄取原則和操作辦法;制定優秀生投檔、錄取流轉程序等規定。

        6、建立優秀生公示制度。市教育考試院要根據市教委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推優生的各項公示工作。初中學校必須公示所分配到的計劃數,推薦、批準名單要張榜公示3個工作日,推薦過程和結果要公平、公正、公開。高中招生學校必須事先公示擇優條件和招生錄取辦法,要公示優秀生錄取名單,接受考生和社會的監督。

        7、建立誠信制度。初中學校提供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材料及校長特別推薦意見必須真實負責,經跟蹤反饋檢驗予以適當的獎懲。招生學校擇優錄取過程必須按“規則在先、嚴格程序”的原則進行操作,公平、公正,誠信守諾。

        8、被推薦而未能錄取的市優秀生,其材料退回縣招辦,可向縣重點高中推薦。

        9、縣重點普通中學推薦生工作原則上參照市重點普通高中招生錄取辦法進行。

        (三)“測試入學”錄取工作

        “測試入學”錄取縣劃定文化成績控制線,錄取原則是:按考生的畢業測試成績和志愿順序投檔,擇優錄取。

        (四)統考入學錄取工作

        1、經市教委批準跨區(縣)招生提前錄取(零志愿)的學校,繼續實行“區(縣)投檔、集中錄取”的辦法,縣中招辦在市的工作日程表所規定的時間,根據考生的錄取總分(統考文化總分+體育測試成績+政策性加分,下同)和志愿,按計劃數1:1.1比例實行差額送檔,招生學校按事先公布的錄取原則結合考生的統考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意見”等自主擇優錄取,其余材料按規定時間退回縣中招辦進入下一批次投檔。

        2、統考1至15志愿的錄取原則:按考生的錄取總分和志愿順序依次投檔,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3、投檔錄取次序:“零志愿”學校---普通高中---中職校---征求志愿。投檔方式采用“一次性投檔分批錄取”。投檔錄取過程的批次明晰,做到前一批次結清后再啟動后一批次的操作,按考生的志愿順序依次、逐個投放,體現擇優原則。

        4、部分區重點中學經市教委批準可跨區(縣)招生,志愿不列入“0”志愿。

        5、部分綜合高中經批準可跨區(縣)招生,錄取批次與其它普通高中相同。

        6、民辦高中納入統一招生計劃,計劃下達、報名、投檔、錄取均與公辦高中相同,各校招生計劃數的10%作為調節性計劃,自主錄取。不得擅自擴大調節性計劃比例。

        7、招生學校(專業)錄取人數低于20人的學校(專業)終止本年度招生,由縣中招辦和招生學校負責進行調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調劑工作。

        8、物理、化學實驗技能測試不及格的考生不能錄取重點普通高中和重點中職校。

        9、*年普通高中招收體育特長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體育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初中畢業體育特長生招收暫行辦法)的通知》(滬教體[2002]21號)執行。有資格招收體育特長生的學校應在考前申報招生對象,體育專長生名單由基教科依據體育測試比賽成績進行審定,審核名單報招辦備案,文化考試成績達到一定要求。招收外區縣的考生,應通過考生就讀區(縣)中招辦辦理錄取手續。

        (五)招收外省市優秀初中畢業生工作

        經市教委批準*年可招收外省市優秀初中畢業生的崇明中學,應根據市教委的有關文件精神,嚴肅招生紀律,遵守工作程序,把握對外宣傳口徑,處理好與外省市之間的關系,積極穩妥地開展“外招”的各項工作。“外招”計劃列入本縣“辦學招生計劃”。

        (六)先進獎勵加分和政策照顧加分

        1、初中畢業生最后學年評為上海市市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少先隊員加15分計入錄取總分;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初中畢業生最后學年評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級三好學生加15分計入錄取總分。

        2、初中畢業生最后學年評為上海市的區(縣)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少先隊員加10分計入錄取總分。

        3、烈士子女加16分計入錄取總分。

        4、歸僑青少年、歸僑子女、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少數民族學生、臺灣省籍學生加8分計入錄取總分。

        5、來上海定居的出國留學人員的隨歸子女一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子女,在國外生活5年以上,在語言適應期3年以內的,加8分計入錄取總分。

        6、原上海城鎮上山下鄉知青子女,符合回滬入戶條件,從外省市初中畢業后來滬報考,加12分計入錄取總分。若符合其他加分條件,還可累加一項計算。

        7、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軍隊飛行員的子女加5分計入錄取總分。

        (七)嚴格執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權益。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和代替學生選擇志愿。無體檢專業限制的招生學校不得自行設置體檢障礙,無男女性別比例的學校和專業不得限定性別錄取比例。

        2、任何未經市教委批準、列入統一招生計劃的學校和辦學單位,不得在統一招生錄取結束前招收應屆初三畢業生。

        3、招生學校招生宣傳材料、招生簡章、招生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文字表達必須準確,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4、縣中招辦按學校招生計劃數投檔(另有規定除外),若計劃數未名有兩人或以上同分,則首先應選取當年校級三好學生,然后比較其統考的數學、語文、外語三科總分,再如同分,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單科考分進行錄取,如個別仍無法區分,則有縣中招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5、嚴格執行市制定的“最低投檔控制線”。境外考生報考普通高中“指定學校”,錄取時參照普通高中最低投檔線。情況特殊者,經批準可適當放寬錄取。

        6、任何招生學校不得錄取線下考生,不得招收無檔案和無投放計劃考生,不得跨越縣中招辦自行招生錄取。

        7、繼續堅持和完善中等學校招生考試公示制度,縣中招辦和招生學校必須按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公示項目表》中所規定的項目,對考生和社會進行適時公示。

        六、升學指導和信息管理工作

        (一)要十分重視對畢業班學生的升學指導和擇業指導。要通過廣泛的調查研究,了解畢業班學生的升學取向趨勢,以增強升學指導工作的準確性、針對性和適時性。要加強對學校負責招生的領導、畢業班教師的招生政策和升學業務培訓,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傳口徑一致。

        (二)繼續完善中招工作的計算機網絡結構,提高網絡的利用率,增加通過網絡聯系工作、傳送資料、匯集數據、通報情況的信息功能,使全市中招工作的指揮調度、動態管理、資源共享、數據匯總等效率再提高一步。

        (三)嚴格執行市中招工作的統計口徑和標準。縣中招辦統一按“中招數據庫系統”的要求處理各類招生數據,保證招生數據的統一、準確、迅速、安全。

        七、加強領導,勤政廉政。

        第7篇:閱卷申請書范文

         

        律師實習的個人心得體會1

         

        人生苦短,歲月流長。無謂的感嘆已毫無意義,不覺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將結束,一個多月的實習生活也隨之成為了美好回憶。在此,我首先要感謝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務所實習,給我提供了這種學習實踐的平臺;感謝李老師和楊律師對我的指導,讓我有自己動手將所學知識用于實踐的機會,讓這種對工作的渴望成為了現實;感謝小姚姐和趙律師對我的幫助與關懷,以及其他律師的尊重和理解,讓我能愉快的度過這個暑假。

         

        在這一個多月里,我學到了許多學校里很難學到的東西:為人、處世和工作,特別是大大提高了處理事務的能力和把所學知識運用于實踐的能力。在李老師和楊律師的指導下,我參加庭審三次,外出取證五次、立案三次,參加調解一次,同時書寫了大量的法律文書。其中,法庭記錄五份,調查筆錄六份,取保候審申請書及保證書六份,行政答辯狀一份,民事賠償協議書一份,民事起訴狀三份,詞一份,人身損害賠償清單兩份,通知證人出庭申請書一份,民事裁定上訴狀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份,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另外,我還獨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執行問題、離婚和解除同居關系、賠償、人身傷害及工傷等各方面。對這段重要的人生經歷,也是最可貴的學習經歷,我做了如下總結:

         

        一、社會關系方面

         

        律師作為法律服務工作者,他的本質屬性是社會服務,因此律師所要處理的社會關系,往往大于純法律關系。除了基本的家庭親友關系、同事關系外,要下大工夫在當事人、證人、公檢法獄政部門等他們身上。對商人來說,顧客是上帝;而對律師來說,這些人都是上帝,哪個也惹不起,哪個也不能得罪。從比較功利的角度來看,他們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親友關系。一支超強戰斗力的作戰部隊,必然有堅實的后勤保障,一個要叱咤職場的律師,當然要有和睦的家庭關系和穩定的親友關系。律師是相當辛苦的一種職業,長期奔波于當事人、證人與法院之間,需要大量的時間和充沛的精力。要是哪個律師經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親友的瑣事煩的焦頭爛額,心情老是悶悶不樂,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當事人委托的案件,哪有時間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師能事先處理好這些關系,不僅會節約大量時間和精力,同時也產生了一個穩定的案源。可謂一箭雙雕,何樂而不為?

         

        2、同事關系。世上沒有永恒的敵人,也沒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這句話就大錯特錯了。人是感情最為豐富的一種高級動物,沒有感情的人幾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關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會關系,是社會最基礎的人際關系之一。律師在我們這里作為從業人員較少的一種職業,同事也就不應該限于自己所在事務所里的人,而是本區域內所有法律服務工作者。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同一事務所里的律師不能同時為原、被告雙方。但根據現實需要,同所的律師出現兩軍對壘法庭的情況也很常見。這樣以來,使這種同事關系更加復雜化。在所里大家需要團結融洽、和睦相處;而在法庭上為了自己當事人的利益爭得面紅耳赤,互相給對方難堪。那他們平時在事務所里表現出來的和氣是真的嗎?若是,那這些律師需要多么大的氣量;若不是,那如此虛偽又要多累呢?但我寧可相信他們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標。

         

        3、與當事人、證人的關系。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就要盡職盡責為當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當事人和證人的信任對律師開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處于對對自身利益的考慮而隱瞞一些事實,很容易導致律師的工作誤入歧途,陷于兩難境地。證人也時常因對某些社會關系的顧忌而拒絕作證或提供虛假證言。這些對律師來說都是非常危險的。因此,如何讓當事人毫無顧忌的把事實講清楚,讓證人放下顧慮能為當事人作證,證明客觀事實的存在,這便體現出律師的執業水平和綜合素質。對這一點,我從楊律師那里學到了許多有用的東西:

         

        (1)端正態度、擺正身份、作好應對一切困難的思想準備;預見事情將會出現的最壞結果并設計好解決方案。

         

        (2)注意觀察社會環境與生活細節,尋找到與當事人(證人)共同的話題,拋磚引玉,進而進入主題;夾敘夾議,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價值的線索。

         

        (3)換位思考,從當事人(證人)的角度考慮問題,以情動人,以理服人。

         

        4、與公檢法獄政機關的關系。從工作性質上來說,律師與警察、檢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員都不是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盡管他們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這種利益只與案件本身有關,也正是這種利益沖突將這些不同職務的人聯系在了一起。對于一個案件來說,無論是在偵查起訴、審理還是執行階段,律師是介入時間最長的一種人。他們要跟與此案相關的各行政、司法機關打交道,而此過程中也常因對案件的認識不同發生一些爭議。對這種情況的出現,律師無能為力,或者說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處理又體現一個律師的水平。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應當為當事人的利益盡職盡責,但理論與實踐總是有差距的。在處理這些矛盾時應該注意區分輕重緩急,最好先禮后兵,決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與這些國家職能部門的關系。因為人總是有感情的,感情是會延續的,如果那樣后果將不堪設想,留下的后遺癥是會給律師帶來長期的麻煩。

         

        二、法律運用問題

         

        由于我接觸法律才兩年,有許多課程還沒有學習,加上平時學得并不太扎實,因此在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上仍有許多問題;以前又未參加真正的實踐,所以在實踐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剛來那幾天一樣,我似乎覺得自己每時每刻都在學新東西,接觸到的一切都是新鮮的。關于法律知識和運用方面,我感觸較深或記憶深刻的有以下幾方面:

         

        1、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庭審理規則問題

         

        在一個月的實習過程中,我參加刑事審判2次,民事審判1次,參與立案2次,大體看到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辦案實際情況。也許是我過于理想化,沒有從審判實際出發考慮問題,也許這正是學生的純真與幼稚。但無論怎么理解,問題的確是客觀存在的,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在我印象里較深的有:

         

        (1)基層人民法院所設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轄權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庭根據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數量和經濟發展狀況等情況設置,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而在實踐中又該以何為依據呢?派出人民法庭與基層人民法院內設庭之間又是怎樣的關系呢?就麥積區人民法院對周邊區域的管轄而言,開發區法庭、北道埠法庭、馬跑泉法庭之間不以行政區劃為限,那他們的管轄權又是以何為標準的呢?發生管轄權沖突時該如何解決的?不會只是你簽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實際就是這么做的。我認為至少應該由法院院長簽字才說得過去吧!況且當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屬于哪個法庭管轄?反正我是沒弄清楚,是因為法院內部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嗎?還有特別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還在審理離婚一類的民事糾紛?待以后有時間再仔細研究了。

         

        (2)關于法庭秩序問題。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

         

        開庭時書記員要首先宣讀法庭紀律,可我參加的幾次開庭,無論是刑事審判還是民事審判,都未發現書記員向法庭作過任何有關法庭紀律的表述,即使是隨便的提醒。也許他們認為這沒有必要,但我覺的這正為其它不規范行為埋下了隱患,這是其一。

         

        第二,除審判長外,其他審判人員以及公訴人員隨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審判中,法警幾乎都是老的早該退休的爺爺輩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轟鬧法庭,這些人員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這些前輩們,只是審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這樣他們還比較心急,呆在法庭沒幾分鐘就沒影了,要帶被告人候審或需要交換證據時,審判長法錘敲幾下才能把人叫來。在民事審判中,書記員在法庭辯論階段竟然退庭了!

         

        第三,參加法庭審理的人員幾乎都沒有關閉通訊工具,甚至有人在當庭接電話。這種情況你說還審理什么呀?內外隨時保持聯系,如何確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實?

         

        (3)法官自審自記現象。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還是在上面第(2)條。書記員隨意出入法庭,法庭記錄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審判員大人代勞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人民法庭審理案件,必須有書記員記錄,不得由審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記錄。我個人認為,要是書記員或是其他審判人員確實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決,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幾分鐘,這絲毫不會影響法庭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應該是可行之法。

         

        2、執行難問題

         

        原來在學校學習理論知識時,常從新聞報道或學術文章上看到關于一些案件的執行情況,執行難似乎進入標題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還不以為然,認為那些情況只是個案,絕大多數判決應該是可以順利執行的,而從我在所里實習這段時間遇到的情況來看,執行難的確是一個很值得關注的問題。

         

        記得一天有位當事人來咨詢:他因故借給村小學一筆款,后學校因沒錢還債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決結果:學校敗訴還款。但是,因學校沒錢而使得法院判決成了一張空頭支票,當事人陷入無期的等待。案子放在執行庭已經4年了,可法院給當事人的答復是村小學沒有帳戶,也沒有其他可執行的財產,要當事人自己想辦法。面對這種情況,你說該怎么辦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工作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

         

        (1)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2)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3)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別授權都無法查明的東西,怎么能讓當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難道真要當事人拿著法院的判決書去到大街上叫賣嗎?艱難的訴訟道路盡頭等你的將是一紙空文,在程序上正義是實現了,可當事人得到了嗎?

         

        3、頻發的離婚案件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的進步,現代人快速的生活節奏也導致了婚姻家庭關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這段時間,幾乎每個律師手里都有離婚案件,什么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幾句話也說不清楚,但我對這些案件進行了簡單分類,大體有三類:未領取結婚證(同居)、領證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關系。《婚姻法》第8條關于結婚登記的規定,是強制性規范而不是任意性規范。因此,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認其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當然法律規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數都是1994年后的情況。)對于解除同居關系,主要還是涉及兩方面的問題:子女和財產。對子女問題,法律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待子女的方法和離婚時所對應的各種情況相同。對于財產,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禮:若有,彩禮應該退還,但數額較小時可以不在退還;若沒有彩禮,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財產,但可以比照離婚處理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

         

        (2)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生活。根據《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只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結婚登記,是確立夫妻關系的唯一的標志和法律程序。登記后,不論是否同居,或者是否舉行婚禮,都不影響夫妻關系的確立。一經結婚登記,就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了保護,一方或雙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記后未同居和未舉辦結婚儀式的情況下,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就會觸犯刑法。遇到這種情況,一方或雙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如果雙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交回結婚證,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條規定的精神進行判決。這時,一般不存在子女問題;但可能涉及彩禮的返還問題。

         

        (3)夫妻生活多年。這種離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義上的離婚,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法律規定的比較詳細。最明確的規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當然還有其他法條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4、法律文書的寫作

         

        (1)寫作態度問題。

         

        在學校里雖然我認真學習過一學期的法律文書寫作課程,也練習過許多文書的寫作,但對我今天在律師事務所的工作幾乎沒多少幫助。原因有二:

         

        其一,學校講授和練習的法律文書寫作集中于公、檢、法各職能部門的文書類型,雖然對律師所用文書也有所涉及,但只是帶過而已,似乎沒怎么重視這塊,而且所講內容均跟刑事訴訟有關。也許我們老師認為我們最多只能進入國家職能部門,當不了律師吧!

         

        第二,法律風險的要求不同。在學校里看著案例寫文書,當然寫的好了得的分數自然高,可幾乎沒怎么考慮法律風險問題,寫錯了大不了少得點分數而已,不會有什么責任問題。而在所里寫東西就大不一樣了,無論是格式上還是內容上都需要慎重下筆。格式體現一位律師的基本素質和技能,出現瑕疵將會導致當事人、法官對律師產生不稱職的影響;內容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發生紕漏直接導致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得不到應有保障。那就不僅僅是律師的聲譽問題,而是當事人會不會追究你法律責任的問題。

         

        到事務所后,李老師和楊律師為我提供了大量書寫各種法律文書的機會,使我很快學會了許多常見法律文書的寫作技巧。就寫作這一點,使我既愛又恨。給我寫作的機會是鍛煉我的能力,可每次分到的任務都不是那么容易完成,甚至我從未見過或是聽過的文書也要試著寫。我總不能說我不會寫吧,畢竟還在大學里呆了兩年,不會寫就不該到這地方來。既然來了就得按要求去做。所以,克服這種不會寫的心理是非常重要的,只要你努力去做了,結果總比自己想象的要好。實踐中我也是這么做的,李老師和楊律師在大體肯定的前提下不忘對細節進行指導、對技巧進行點撥,對我寫作能力的提高起了很大作用。

         

        (2)寫作技能問題。

         

        在律師所提供的各種法律服務中,書寫法律文書是一項對律師的法律功底、邏輯思維、文字表達能力等均有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師法律專業素質的一個重要尺度。在我認為律師寫作文書的技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要充分領會當事人的意圖和目的。在下筆之前首先應該占有資料和事實,注意加強與當事人的交流和溝通,不能自以為是,現實中發生的許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無法預測的。當然也不能一味的依從當事人的意志和愿望,還要融入自己的見解和知識,發揮本人的聰明才智,用法律的語言將當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創造性的表達出來。要是沒有充分表達,或者錯誤表達了當事人意圖和目的的法律文書,不論寫的多么完美,也同樣是南轅北轍,毫不可取,甚至還要給律師本人招惹麻煩。

         

        第二,在書寫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頒布過關于法律文書格式的規范,律師在書寫時一定要參照,特別是向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呈送的訴訟文書和正式的合同協議、遺囑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師閉門造車,自創一套,否則不僅會帶來程序上的麻煩,甚至導致你寫的東西無效,成為廢紙一堆。另外,在書寫上要注意相應得要求,涂改之處一定要當事人摁印確認。

         

        第三,在文書內容上,一定要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律師在進行法律文書寫作之前首先應該對可能涉及的法律規定進行確認;認真研究案件事實情況,對涉案的法律關系仔細分析和定性。在內容上努力做到準確、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經得起推敲和考驗。切忌事實表達錯誤、法律運用錯誤或有重大缺陷。同時要求主題明確,法律邏輯清晰,表達簡練流暢。

         

        5、其他問題:

         

        鑒于理解程度和其他原因,還有對許多問題的看法或感觸等下次我再總結了,但提綱我大致列一下:

         

        (1)關于如何很好的接待法律咨詢;

         

        (2)公安機關經常成為咨詢者意圖起訴對象的原因;

         

        (3)犯罪低齡化的原因及與社會環境的關系;

         

        (4)當前基層司法機關是如何保證程序合法的。

         

        三、后記

         

        在學校,我是一名勤于思考、善于學習的學生。

         

        在家里,我是一個尊敬長輩、孝敬父母的孩子。

         

        在所里,我是一個怎樣的人呢?該成為怎樣的人?我思索過,但無法回答。

         

        人生充滿了酸甜苦辣,成功與失敗,歡樂與痛苦。即便如此,每個人也都應該在不同的舞臺上去盡力展示不同的自我,不論是否有觀眾在喝彩或詛咒。因此,我也強迫自己登上舞臺,但我并不擅長歌舞,我努力模仿著,是否是在耍猴戲也不一定,舞者的水平只有觀眾看得最清楚。我不奢望能給觀眾留下美好的回憶,但我期盼自己沒給大家帶來痛苦與不便。

         

        最后,向你們各位獻上我最美好的祝福:祝大家工作順利,身體健康,天天都有好心情。

         

        律師實習的個人心得體會2

         

        20_年5月4日,我申請在某某律師事務所實習。光陰似箭、日月如梭,實習期在忙忙碌碌中度過。在指導老師和律師所精心指導下,經過一年腳踏實地、勤勤懇懇、埋頭苦干的學習,本人深感確實收獲頗豐。

         

        實習期間,我對律師及律師職業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具體包括:

         

        一、對律師職業的認識更深刻。

         

        經過一年的實習,對律師職業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體會。律師是維護權利的職業。具體為:1、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律師最為基本的職責;2、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這是新《律師法》對律師的基本要求;3、推動社會的和諧與進步。實踐證明,律師參與訴訟、仲裁有利于推動糾紛解決,有利于配合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公正解決糾紛;4、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律師在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方面負有職業上的責任。律師是法律專業人士,而法律的核心是公平和正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這不僅是《律師法》對律師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合格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始終遵循的基本原則。在今后的法律人生涯中,我會將思想付諸行動,忠于事實,忠于法律。

         

        二、對律師職業道德了解更深入。

         

        律師職業道德的核心在于誠信。律師誠信是律師職業道德重要的基本原則。律師宣傳時,要做到規范宣傳。律師收費過程中,要做到規范收費。案件過程中,應當保守當事人及國家秘密。辦理案件過程中,要注意處理好法官、檢察官、警察、仲裁員其他法律職業人員關系。

         

        三、對律師執業技能感悟更深刻。

         

        最為根本的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一切案件都要以案件客觀事實和證據、以現行法律規定為準。要以一種“心中永遠充滿正義,目光不斷往返于事實和法律之間”的心態去辦理案件。對于案件客觀事實,一定要注意證據的收集與運用,因為事實是建立在證據基礎上,事實是靠證據來證明的。因此,對證據的收集、提交、運用、質證是很關鍵的。證據越充分、越完整、越客觀,對案件客觀事實的還原就越有力。對于案件適用的實體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一定要研究透。對其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適用范圍、條件等務必要吃透,對程序法律問題一定要非常的嫻熟。因為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沒有程序,實體公正則無法啟動、無法推進。

         

        四、我對法律職業和法律人的理解更透徹。

         

        在實習中,通過從事具體的律師實務,對法律職業或者說法律人的理解不斷加深,也越來越體會到理論與實踐的差異,理想與現實的沖突,在往后執業過程中應該特別注意和克服這些差異和沖突,學會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現實的法務工作。學習法律實務,辦理各種案件,與不同的人打交道,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同時,也豐富了自己的知識。看人生百態,觀社會風云,這正是律師行業的魅力所在。社會在發展,情勢在變化,新的問題,需要新的思維,只有不斷的努力學習,勇于實踐,才能做與時俱進的合格律師。

         

        實習期間,我對律師的實務及案件的流程有了更深刻、更直觀的認識,具體包括:

         

        一、學會了律師在受理案件后的實際操作程序并且協助他們填寫卷宗、對卷宗進行編碼以及整理卷宗并草寫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書,然后請律師審查并給予指導。我們邊整理邊看,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對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也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及流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雖然寫的都是一些比較簡單的文書,還是照著模板寫的,但還是出了不少錯誤,所以一遍遍的檢查核對就在所難免了。由此我們也體會到了律師也是普通人,他們也要做大量的瑣碎的工作。他們的生活以及法律工作并不如我們以前想象的那么簡單,里面的辛酸和汗水也是常人所無法想象的。

         

        二、旁聽案件。對案件的審理并不像我們想象的那樣充滿了激情的辯論,并不精彩也不動人心魄。以前在學校活動中我們參加的模擬審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較注重程序,法庭審理比較嚴肅,但在實際中的民事審判后很多程序性的問題都省略了,覺得庭審嚴格但有靈活的一面。

         

        三、還跟著律師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門調查取證。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我們深深體會到辯護律師通過閱卷所獲得的案件材料非常有限,法律對律師向被害人、證人取證有很多限制。

         

        四、其他,諸如蓋章,整理案件的資料,復印材料,送文件等。在一年的實習時間里,我們配合所里內勤,幫忙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五、空閑時間經常向律師拿一些案例學習,看看他們最后是怎么處理雙方爭議的焦點。我們最有體會的是參加了案件的開庭審理,細致的了解了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了律師舉證、辯論等全過程。

         

        為加強和鞏固實習效果,我做了以下事情:

         

        一、循序漸進。實習階段一般時間都較短,不可能面面俱到,還受到此階段收案情況的影響。對此,我們從整理卷宗,打號,蓋章,整理案件的資料,復印材料,送文件等一般雜務開始,然后通過參加庭審旁聽,填寫與修改法律文書,熟識程序的全過程。

         

        二、理論指導實踐,理論結合實踐。課堂上的理論與實際的工作常有脫節的地方,這常是我們的疑問。這讓我們深深認識到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教育和實踐的確是有一段距離的。對此,我們抓住每一次機會提高自身業務素質,促進知識向踐行的轉化。

         

        三、階段總結。隨時記錄自己的心得體會,也許是粗淺的認識,也許是一點點小小的意見與建議。但就是這一點點經驗與真知,才是真正的收獲。及時與不同實習單位的同學互通信息、相互交流實習心得,及時分析實習中存在的問題,并切實采取相應的措施。

         

        總的來說,在實習期間,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律師的責任和壓力。很多法律現象和法律事實,不是單純依靠法學理論和法律條文能夠解決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個人是無法克服的,需要整個法律界以及全社會為之努力,才可能改變。作為一名律師,既要尊重事實、也要恰當運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在事實與法律之間尋求平衡。這不僅需要扎實的基本功,還需要有駕馭社會的藝術。然而,我在以下方面仍需改進:

         

        1、業務學習

         

        一年來,通過從事具體的律師業務,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不斷加深,也越來越體會到理論與實踐的差異。一條看似明確的法律規定,運用到現實中,問題卻是層出不窮,一個看似簡單的實際問題,反饋到法律上,往往卻是模棱兩可,而在自己進入律師行業以前對這種現象可能是既看不見,也想不到,而這正是律師賴以生存的空間。實習一年,自認為在業務上的收獲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條,學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終身學習能力對于一個律師業務發展和業務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學習只是給從事律師職業打了一些基礎,或者說是僅僅為了邁過律師職業的門檻。社會飛速發展,新的情勢不斷出現,法律持續更新,現在是一個學習型的社會,根本不存在一勞永逸的學習,律師行業更是如此,沒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師注定是要被淘汰的。終身學習能力對一個律師的生存至關重要。

         

        2、執業態度

         

        一年來,跟隨所里各個律師辦理業務,勤奮和認真是他們的共同特點,這給我感受很深,我想這是一個律師應有的執業態度,在這一點上我要檢討自己的惰性和準備不足,這反映自己對律師工作的認識和從事律師職業仍顯準備不足。律師不僅不是一個輕松休閑的職業,而且還是一個充滿挑戰、需要付出艱辛的工作,獨立、勤奮和認真是一個律師必須具備的執業態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賴心理,但為了所從事的職業和自我實現,必須克服這種惰性和依賴,以自我實現成為習慣,而不是惰性和依賴。

         

        3、人際交往

         

        良好的人際交往能力是一個優秀律師的重要素質。自己在人際交往方面存在缺陷,一年實習期,這方面并未得到多大改善,緊張、無序、混亂、拘謹的場面依然如故,這應該是缺乏自信的表現。對此,在以后的執業過程中,自己要盡可能多學習,充實自己,提升自信心,人際交往從日常生活做起,從身邊做起,得體表現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際交往中找到自己,實現自己。

         

        4、執業規劃

         

        一年來,自己所從事的非訴業務更多一些,這幫助我擴大了視野,增長了見識,對律師業務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認識。但訴訟業務才是律師業務的基礎,也是非訴業務的基礎,訴訟更能準確地理解法律,運用法律,規避風險,在接下來的執業中,自己應當加強訴訟業務的鍛煉,主動參與訴訟業務,以期更全面的發展。在專業化方面,自己一年實習期從事的業務基本屬于民商事領域,在今后的執業過程中應當適當地拓展專業面,以擴大視野和見識,但重點仍然應當放在民商事領域。

         

        經過一年的實習,我對自己的人生有了更加清晰的規劃和追求。想要做一名優秀的律師,從成為合格的實習律師開始,我一直告誡自己要耐得住清貧和寂寞,要踏踏實實做事,認認真真做人,我一直在努力堅守自己的信念。我認為只有這樣才能將利益和誠信分得清,不為利益而毀掉自己的誠信。

         

        經過一年的實習,我領會了最根本的律師職業道德與準則。我知道要想成長為一名合格的執業律師,應該時刻謹記律師職業道德與準則。誠信做人,認真做事,忠于事實,忠于法律,全心全意為當事人提供質的法律服務。在我今后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爭取將每一個案件做成精品,不求達到令每一個當事人滿意,但至少要盡力做到無愧我心,無愧我心中對法律的信仰。

         

        經過一年的實習,我掌握了最根本的案件處理流程,在協助指導律師處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不僅學會如何起草各種法律文書,還學會了如何分析案情。實習期間所遇到的好多案件,不是單純依靠法學理論和法律條文能夠解決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是個人無法克服的,需要整個法律共同體以及整個社會為之傾注心血,才可能改變的。作為一名律師,首先要尊重事實,其次要恰當運用法律,更為重要的是要在事實與法律之間尋求平衡。

         

        經過一年的實習,我還深刻的認識到,終身學習能力對于一個律師業務發展和業務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學習只是給從事律師職業打了一些基礎,或者說是僅僅為了邁過律師職業的門檻。社會飛速發展,新的情勢不斷出現,法律持續更新,現在是一個學習型的社會,根本不存在一勞永逸的學習,律師行業更是如此,沒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師注定是要被淘汰的。要成長為一名合格執業律師,不僅要不斷學習業務理論知識,還要不斷學習與之相關聯的各學科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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