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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在稅率設計上采用了超額累進稅率和比率稅率兩種形式。在超額累進稅率中,工資薪金所得實行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達到了45%。這樣的稅率設計會造成一些負面影響:一是稅率級數過多、過于繁雜,計算難度較大;二是稅率級數過多,會使納稅人為了降低邊際稅率級次而有意隱瞞各項所得;三是在現行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正是處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階層,個人所得稅的主要來源正是他們的工資薪金所得,如此會背離收入調節(jié)的公平性。
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作為納稅單位,沒有考慮家庭因素。即使兩個自然人的收入相同,包括金額和類型相同,就會繳納相同的稅額。但是沒有考慮這兩個人為之而付出的成本費用不同,兩個家庭成員人數不同,生活開支不同,教育支出不同,醫(yī)療支出不同,是否需要贍養(yǎng)老人等等不同,按照同種扣除額、扣除率計算稅額就會造成稅負不公。如今看來,上述弊端的存在,對實現“縮小貧富差距、建立和諧社會”的目標是有影響,因此對于現行個人所得稅進行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二、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政策建議
(一)選擇分類綜合稅制模式
純粹的分類稅制與綜合稅制方式,各有優(yōu)缺點。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稅制。我國可以先實行分類綜合課征模式,采取按年征收和按此征收相結合的方式。對于連續(xù)性、勞務性的所得,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實行綜合征收,按年計算,按月預繳,年末匯算清算。對于偶然性、資本性的所得,繼續(xù)按現行的分類方式征收,采用比例稅率,按次計算,代扣代繳,年末不再匯算。
(二)合理調整稅率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有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種類多、檔次多,不利稅收征管。在設計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時,應考慮“少級次、低稅率”的原則。首先,在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模式下,對綜合所得征稅考慮實行5%、10%、15%、20%、30%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通過稅率調整,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jié),縮小收入差距。其次,考慮通貨膨脹、經濟發(fā)展水平和人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改變現有固定費用扣除方法,設計靈活的稅制要素。如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將費用扣除標準每年隨物價指數進行調整,允許各地區(qū)根據本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情況,相應確定各稅目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這樣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各地實際狀況,也有利于調節(jié)個人收入水平。另外,可以根據客觀需要,綜合考慮家庭人口、住房、教育、醫(yī)療、保險等因素,適當增加一些扣除項目,使費用扣除更接近納稅人的實際生活開支。
(三)以家庭為納稅主體單位
從個稅的國際經驗看,個稅按家庭年收入計征,充分考慮了家庭的實際收入和負擔的家庭人口數,比較符合科學發(fā)展觀。由于個人的家庭人數不同、勞動力多少和收入高低不同、家庭費用項目和開支多少不同,以“家庭”為納稅主體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比以“個人”為納稅主體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更能體現納稅能力確定稅收負擔的公平原則。具體可以采用個人獨立申報和夫妻聯合申報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家庭扣除標準。
(四)切實加強稅收征管
我國目前實行了納稅編號制度,但是納稅人的納稅編號只在辦理納稅事宜時有效,而對其他辦理事項,如銀行業(yè)務辦理、房屋貸款業(yè)務辦理等則沒有法律效力,而且稅務機關、銀行、社保、教育、醫(yī)療等機構的信息沒能實現共享。因此,我們應該借鑒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做法,給所有的公民建立個人稅號,與儲蓄存款實名制對接個人稅號完整記錄所有個人信息、個人交易行為和信用狀況等,做到個人收入申報、信用消費、財產登記等全過程監(jiān)控。
(五)完善征稅的社會環(huán)境
現階段,我國稅收征管手段還不夠先進,對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和個人申報的方式。完善征稅的社會環(huán)境,首先做好稅收宣傳的長效機制,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源泉扣繳應該充分利用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方面的優(yōu)勢,規(guī)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和申報的程序。個人申報需要加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同時加強社會的各項保障制度建設,讓納稅人切實感受到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次大力發(fā)展社會中介組織,實現納稅業(yè)務專業(yè)化。大力推進個人銀行卡結算制度,逐步減少現金交易。
三、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難點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的《****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是關于全面加強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綱領性文件。和諧社會的建立必須以法治為中心,構建一個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夠安居樂業(yè)、和睦相處的社會,確保社會和諧穩(wěn)定、國家長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實安康的生活。只有堅持科學發(fā)展、以人為本、執(zhí)法為民,才能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那么如何在構建和諧社會背景下,合理地推進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呢?我認為以下幾點問題值得思考:
一、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選擇
個人所得稅是政府組織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和調節(jié)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雖開征較晚,卻一直伴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fā)展一并前行。從1993年開始制定具體稅則,到歷經十多年后的今天,個人所得稅已成為我國第四大稅種。但隨著社會經濟和個人所得稅收入規(guī)模的高增長,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與目前總體經濟發(fā)展狀況相較,已明顯地暴露出了滯后的一面,這就使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迫在眉睫。然而,個人所得稅改革是直接影響民眾利益、是民眾最為敏感的改革,從世界范圍來看,尋找對個人所得進行合理納稅的有效方法一直是國際性的難題,它不但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變化而變化,而且還應充分地結合本國國情,這就意味著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借鑒歐美國家已經改革和實行了兩百多年的個人所得稅法,結合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的趨勢,把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個人所得稅稅制作為改革的總體目標和指導方針是至關重要的。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在一定期間的純所得(凈收入)為征稅對象的一個稅種。作為納稅人的自然人,是構建和諧社會中最積極的因素。本著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精神,個人所得稅改革不宜強調個人所得稅的財政功能,而應偏重于其調節(jié)個人收入差距和調節(jié)經濟平衡運行的功能。從我國目前已經著手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的修改來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已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和剛出臺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要自行報稅的規(guī)定,都是出于調節(jié)與平衡的初衷。在1993年制定的以800元作為起征點時,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僅占當時就業(yè)人群的1%左右,而到了2002年,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就業(yè)人群已上升至52%左右。在收入提高的同時,居民的家庭生活消費支出也呈上升趨勢:2003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1993年提高60%,消費支出的明顯增長,已遠遠超過了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每月8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2006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1600元后,使近七成的工薪階層不再被列入納稅范圍,此舉直接地增加了中低收入階層的可支配收入,從而改善了廣大中低收入階層的居民生活,達到了藏富于民的效果,讓民眾真正感受到了經濟發(fā)展帶來的實惠。與此同時,由此項改革所增加的社會有效需求積極地拉動了內需,又極大地推動了國民經濟的增長,從而形成了稅收與經濟同方向增長的良性互動,并也適度體現出了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目的。但是,由于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是按項目分類征稅的,交納方式也主要以代扣代繳方式完成,這就使得納稅人在被動納稅時沒有自覺提供其全部收入項目的意識,而監(jiān)管部門又由于缺乏全面、有效的獲取相關信息的渠道,這就難以避免地造成了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其具體表現為:個人收入來源的多元化、模糊化,和大量的現金收入及非現金福利所包含的隱性收入;尤其是高收入的人群,其資產分布越是多元化,工資外的收入也越多,監(jiān)控也越難。另外,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手段也較為落后,公民的納稅意識淡薄等等,這些都給管理部門防止高收入群體稅收的流失帶來嚴峻的挑戰(zhàn)。再有,200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中65%來自于工薪階層,而約占我國總人口20%的富人所納個人所得稅的總額卻只占10%。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其收入和消費的總額卻占總人口數的50%。
很顯然,這種財富二次分配的不均,是有背于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的。此次稅務部門最終決定由納稅人主動申報,從邏輯上講,沒有實行主動申報制度之前,納稅部門如果無法發(fā)現高收入者的所有收入的話,高收入者可以心安理得地逃稅。但此制度實施后,如果高收入者主動申報時刻意隱瞞,那就是違法,性質就變了。因此,應該說主動申報制度不但能夠使長期遭詬病的“富人”逃稅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而且還會間接地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加大公民的自覺納稅意識。只要我們確立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總體目標——托起低收入者,防止貧富差距過大,促進社會經濟持續(xù)平衡穩(wěn)定地發(fā)展,并再分步、逐步制定出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階段性目標,那么我們就可以此作為改革的思路和構架,確保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始終沿著平穩(wěn)和諧的軌道向前進行。
二、個人所得稅改革中應體現人性化關懷
以人為本、執(zhí)法為民,是和諧社會的基本價值取向之一。我認為,人性化關懷也應該體現在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全過程之中。在這次要求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規(guī)定的有關事項通知中,稅務部門為了方便納稅人進行申報,提供了多種申報方式,納稅人不但可以通過網上申報或郵寄申報,而且還可以通過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申報。這充分顯現出新規(guī)定人性化關懷的一面,也應該是未來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必須考慮的一面。在這方面,可探索的內容還有很多。例如,就目前來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還是以個人作為納稅主體,而不是家庭。而在歐美國家則多了一種選擇,夫妻既可以獨立納稅也可以合并納稅,允許納稅人結合自己的具體情況,自主選擇最有利的納稅方式。由于納稅人的家庭狀況不同,其負擔差別也很大,如果我國在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時,也能把以家庭作為納稅主體納入稅體改革的內容,也讓人們擁有自主選擇的機會與權利,則可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出稅法的人性化關懷。另外,在制定個人所得稅細則方面,還可考慮合理地增加一些退稅、免稅方面的規(guī)定。比如適度考慮家庭成員構成情況、生活負擔的輕重而區(qū)別計稅標準或檔次;對于購房貸款中按揭款的部分,可否適度減稅、免稅等。在納稅所得扣減方面,能否將納稅人對社會慈善機構的捐獻及對公益事業(yè)的貢獻因素考慮進去,據其捐獻額度適當進行稅前扣減。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面,能否考慮一下,若是納稅人因健康原因或天災人禍而導致的申報遲延或納稅滯后,可制定相應的免責或免罰條例等等。這些細則內容的規(guī)定,雖然在稅款征收中對征納額的影響并不太大,但卻充分地體現出政府人性化關懷的一面,這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與宗旨也是相符的。
三、應讓納稅人得到充分的尊重
關鍵詞:全面二孩;個人所得稅;育兒支出
一、引言
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我國開始實施獨生子女政策,經過三十多年的時間,該項政策控制人口增長的初始目標已經實現,但同樣造成了老齡化嚴重、人口紅利消退等系列問題,如不解決勢必影響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發(fā)展。這一點可從日、韓兩國人口老齡化問題管窺一二。為此,我國2013年放開單獨二孩政策后,又于2016年實施全面二孩政策。“世界各國的人口政策實踐表明,單獨人口政策的作用十分有限,人口政策發(fā)揮作用必須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必須與本國的國情相適應”。①作為一項基本國策,我國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同樣是個系統(tǒng)工程,“牽涉到地區(qū)之間、城鄉(xiāng)之間、貧富之間、男女之間乃至不同年齡群體之間的平等和利益調整”,②需要包括稅收在內的一系列政策的配合。個人所得稅作為直接影響居民收入分配的主要稅收工具,正在醞釀由分類型轉向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型以便更好地促進公平分配,其改革的關鍵是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即綜合考慮居民整個家庭的收支狀況確定其應納稅額。這與“全面二孩政策的順利實施需要家庭作為支撐”①的政策訴求緊密相關。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應通過差別化費用扣除等設計為生育二孩家庭減負。這不僅有助于全面二孩政策落地,也符合構建公平型個人所得稅的目標要求。
二、實現全面二孩政策目標需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配合
(一)降低育兒支出需要個人所得稅的傾斜
眾所周知,“全面二孩政策本身只是影響人口出生的外因,內因則是育齡家庭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為”。②80后和90后作為育齡人群的主力,其生育觀念與60后或70后顯著不同,生育意愿和生育決策更多地受到個體利益的影響,生育政策對他們的制約作用不斷減弱。如2000年和2011年我國分別放開了雙獨二孩政策和單獨二孩政策,但年輕的育齡人群并未對生育政策的調整作出積極響應。從目前學者對居民生育意愿的調查研究看,影響居民生育決策的主要因素是經濟負擔。以人口大省山東省為例,據山東省衛(wèi)計委2015年對111個縣市的241個村級管理單位的19236個有效樣本的育齡夫婦二孩生育抽樣調查結果,影響“單獨”家庭生育二孩的主要原因是育兒成本較高,而對于年齡相對較大經濟實力相對較強的“雙非”家庭來說,盡管主要影響因素是身體原因,但經濟因素同樣不可忽略。③這一結論在張丹(2015)、卿石松(2015)、王文琦(2016)、陶濤(2016)等學者分別對西安、上海、南昌、北京居民生育意愿影響因素的相關研究結果中得到佐證。教育等育兒支出在我國居民家庭支出中占比近50%左右,高昂的育兒成本打擊了居民生育二孩的熱情。④居民希望通過減免個人所得稅降低其育兒支出。⑤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在降低居民育兒支出方面存有一定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納稅人和征管類型的設計不利于育兒支出的降低。一方面,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個人,未考慮居民整個家庭的收支狀況。這不僅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也不利于減輕育齡家庭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分類個人所得稅無法綜合考慮居民家庭的收支狀況,既不利于公平分配,更不利于促進家庭發(fā)展的稅收環(huán)境的形成。二是費用扣除的設計不利于降低育兒支出。孩子的養(yǎng)育成本除了母親的孕育成本外,還包括生活、教育、醫(yī)療等多方面支出。據《城市兒童生活形態(tài)(2012-2013)研究報告》,“兒童逐漸成為家庭消費的核心,在獨生子女家庭中,用于兒童的消費占到家庭開支的60%以上”。⑥2015年,僅教育支出一項“近五成的家長每年教育支出在6000元以上,29.1%的家庭投入近萬元。”⑦從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看,無論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還是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這些項目的費用扣除中均沒有單獨的育兒支出,而是包含在每月3500元或4800元的生計費用扣除中。按照當前“一刀切”的稅制設計,不考慮實際贍養(yǎng)系數,“全面二孩”實際上提高了居民的稅負水平。對于絕大數人來說,3500元的費用扣除面對日漸高漲的育兒支出等支出,有些捉襟見肘。我們可以借鑒OECD等國家的做法,進行差別化費用扣除,以降低育兒的個人所得稅改革負擔。三是稅率和稅收優(yōu)惠的設計不利于降低育兒支出。從稅率設計看,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形式主要有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和20%的比例稅率三種形式。對大多數家庭來說,其收入來源主要是工資薪金收入,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取消了15%這一檔稅率后,一些納稅人適用的稅率從10%直接爬升至20%,增加了稅收負擔。從稅收優(yōu)惠設計看,在現行個人所得稅中,盡管稅收減免較多,但是除了托兒補助費、獨生子女補貼、婦女生育津貼、生育醫(y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稅外,其他減免稅政策則與育兒支出無關。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養(yǎng)育孩子對女性的就業(yè)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例如生育和撫養(yǎng)孩子需要花費女性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并需要用工單位提假,這些都是居民養(yǎng)育子女的隱形成本。我們可以通過稅收優(yōu)惠設計,以激勵女性的生育意愿或降低用工單位的用工成本。
(二)良性人口增長機制的形成需要個人所得稅的支持
首先,從世界人口發(fā)展趨勢看,人口生育率總體呈下降趨勢。具體而言,較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1950—2000年間的人口生育率呈下降趨勢,進入二十一世紀后,除新加坡外的其他國家基本上止跌回升;欠發(fā)達國家與地區(qū)的生育率在1950—2015年間則呈持續(xù)下降的趨勢。①較發(fā)達國家生育率止跌回升的主要原因是,這些國家進入二十一世紀后紛紛采取了包括減免個人所得稅在內的人口激勵政策。②其次,我國人口增長過快趨勢得到抑制之后,人口老齡化、男女比例失調等結構性問題日漸顯現,低生育機制已然形成。2013年、2014年、2015年我國的人口出生率分別為12.08‰、12.37‰、12.07‰,③證明單獨二孩政策并未使人口增長明顯回升。為使全面二孩政策發(fā)揮好作用需要個人所得稅的支持。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應充分考慮全面二孩政策對居民家庭產生的經濟影響,通過納稅人、費用扣除、稅收優(yōu)惠等要素的設計以降低居民育兒支出,從而提高居民的生育意愿,進而促進良好生育機制的形成。
三、促進實現全面二孩政策目標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建議
(一)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構建以綜合課征為主、分類征收為輔的混合型模式
1.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改變納稅申報方式。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人口政策的落實和收入差距的調節(jié)最終都落腳在家庭上。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關鍵是如何界定家庭的概念。我國目前的家庭形式包括單人家庭、二人家庭、三人家庭、空巢家庭、丁克家庭等多種形式,兩代人構成的核心家庭占到60%以上。④面對家庭形式的多元化和小型化,為方便稅率設計,應以具有確定婚姻關系的家庭為納稅單位,即一夫一妻為一個納稅單位,包括其撫養(yǎng)的未成年人。單親家庭、單人家庭、空巢家庭等作為家庭的特殊類型處理。改變納稅單位的同時還應改變納稅申報方式,即建立以家庭申報為主、個人申報為輔的申報辦法,日常稅款繳納仍以源泉扣繳為主,年終匯算清繳采取自行申報方式。2.合理界定綜合課征和分類課征的范圍。國際上的做法通常有兩種:一是將收入分為勤勞所得和非勤勞所得兩類,對前者綜合計征,對后者分類計征;二是將收入分為經常所得和偶然所得兩類,對前者綜合計征,對后者分類計征。從目前情況看,較適合我國國情的做法是,將工資薪金所得、個人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具有經常性和連續(xù)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計征項目;將利息、股息、紅利等所得列為分類計征項目,采用“反列舉稅目”的方法確定征稅范圍,對列舉項目免征,不列舉項目課稅,從根本上解決由于納稅人不同、所得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和時間不同等導致的稅負不公。
(二)稅前費用扣除差別化,減輕育兒成本
混合型個人所得稅的綜合征收部分按年計算,分類征收部分按次計算繳納,因此,利息、股息、紅利等所得項目可與現行政策保持一致,不扣除費用,家庭開支在綜合征收部分扣除。家庭開支扣除,除考慮家庭日常支出外,還應將贍養(yǎng)老人、撫養(yǎng)孩子、教育、醫(yī)療、住房等支出納入扣除范圍。這一點,我們可以借鑒日、韓等國的經驗,將家庭按照婚姻狀況、經濟負擔狀況等劃分為不同類型,納稅人的身份不同,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也不同。此外,不同區(qū)域的納稅人可適用不同的扣除標準,并根據物價指數調整費用扣除額以消除物價因素對居民納稅的影響。
(三)降低超額累進稅率,調整稅收優(yōu)惠范圍
一是按照不同的計征方式設計稅率。綜合項目應采用累進稅率,并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減少稅率級次,可設計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分類項目可采用現行20%的比例稅率。二是取消針對外籍個人的探親費、子女費、伙食補貼等優(yōu)惠;增加生育二孩家庭的稅收激勵,可對其退稅,也可仿效殘疾人工資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做法,允許雇傭生育二孩女性的企業(yè)進行稅前工資加計扣除。
(四)建立家庭納稅信息系統(tǒng)
可建立以家庭為單位的稅務編碼信息系統(tǒng),以夫妻雙方其中一人的身份證號碼作為家庭申報的稅務編碼,以家庭每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的稅務編碼,家庭的所有收入信息都反映在家庭稅務編碼和各自的稅務編碼上。通過計算機網絡,稅務機關就可以掌握居民家庭的全部收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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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 稅制改革 問題 策略
當前,社會關注的焦點是個人所得稅的公平問題。如珠海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都坦言抱怨:我500萬元收入,交完稅后到手200多萬,應該加強對民營企業(yè)職務消費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但個人所得稅的征納依然以工資薪金為主流,嚴重阻礙稅收公平的實現,急需通過深入的稅制改革加以解決。
一、個人所得稅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2011年3500元/月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起征點實施以后,不斷有人呼吁繼續(xù)提高起征點,這說明個人所得稅制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其中最顯著的就是個人所得稅的公平問題。該問題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甚至引發(fā)偷稅、逃稅等違法行為,加上個人儲蓄存款實名登記制度不完善,個人收入很難確定,影響個人所得稅的公平。二是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夠完善,且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存在缺陷,個人隱性收入造成個人稅收嚴重流失。三是個人稅收信息不透明、不對稱,無法全面衡量個人真實的納稅能力,導致高收入人群少繳稅,違背稅收公平原則,低收入與高收入人群之間的差距也很難得到有效調節(jié),對社會的公平和諧產生不利影響。[1]據國家財政部的數據,2008年上半年個稅完成2136.73億元,其中工薪所得稅1308.05億元;2012年個稅總收入為5820億元,工薪所得稅3577億元;2013年個稅總收入6531億元,工薪所得稅4092億元;占比都在60%左右。對此,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早就指出:中國的稅負集中在中等收入和中下收入階層,富裕階層的稅負相對外國來說顯得太輕了。四是個人所得稅法沒有進行整體的考量修改,如社會呼吁較多的工資薪金項目起征點已提高了兩次,從當時的800元/月提高到了目前的3500元/月,然而其他項目的起征點標準沒有修改提高,如勞務報酬收入的扣除標準仍保留在20世紀80年代的800元/次。
二、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策略
(一)加大宣傳力度,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度
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宣傳,其內容不僅要涉及基本常識、征收模式及途徑、支出去向等,尤其要對納稅人宣傳其應當承擔的責任、義務。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國家并不是無償征收稅收,而是對資金進行集中的整合、合理的利用,惠民是最終的目的。所以政府應加大對個人所得稅的宣傳力度,使每一位公民都能正確認識個人所得稅,明白稅收在國家發(fā)展中的重要性。
同時,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登記制度是有效的策略。首先,應以銀稅聯網為基礎,不斷完善儲蓄實名制,特別是要進一步完善個人儲蓄存款賬戶的單一賬號制度,即除了銀行號的差異之外,個人儲蓄存款賬號都統(tǒng)一采用專用號碼,幫助解決個人所得稅稅源不明的問題。其次,商業(yè)銀行在日常工作中應進一步落實儲蓄存款實名制,按照個人真實的信用狀況提供個性化的分層服務,從而面向居民、個人拓展零售業(yè)務。第三,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要求為每一名從事經濟活動的公民專門設置一個個人實名賬戶,并設定一個專門的社會保障號碼。第四,基于現有的公民身份證編碼系統(tǒng),按照個人所得稅記錄和社會福利賬戶,包括醫(yī)療保險、養(yǎng)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及時建立起內容豐富的、重視收集經濟信息的個人賬戶平臺,促使人們能自覺自愿地把個人所得稅中的誠信納稅作為一種日常的、長期的行為來認真對待,為個人所得稅的公平提供條件。
(二)完善法律法規(guī),建立健全個人財產登記制度
首先,針對個人財產登記完善建立相關法律法規(guī)。我國應順應世界潮流,積極借鑒西方先進的立法經驗,并有機結合不動產登記的現實狀況,按照《物權法》進一步明確登記不動產物權的各項財產及順序,不斷完善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2]基于既有的《物權法》,國務院相關部門應按立法程序及時出臺相關法律法規(guī),細化不動產登記的各項原則性規(guī)定,并針對違規(guī)違法行為完善制定沒收財產等法律處罰措施,確保個人不動產登記能有法可依,真正強化個人所得稅中法律對納稅人的威懾力。
其次,專門針對高收入行業(yè)和人群完善建立財產登記制度。就一些高收入行業(yè)所產生的高收入人群而言,其收入主要是財產性收入,而個人所得稅卻以工資薪金為主流,忽視了這些隱性財產,有礙公平,應進一步落實該群體的財產登記工作。在我國,重點納稅人主要包括:金融、保險、證券、石油、石化、煙草、電力、電信、鐵道、房地產、民航、醫(yī)院、學校、高新技術企業(yè)、外國企業(yè)、體育俱樂部、中介機構等高收入行業(yè)的人員,以及影視明星、體育明星、歌星、模特、民營經濟投資者等高收入的個人等。針對該高收入群體,國家應完善財產登記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從而增強個人所得稅的調節(jié)力度,促進實現稅收公平。
(三)促進均衡稅負,確保個人稅收信息的對稱化
就均衡稅負的實現而言,個人稅收信息不對稱是重要的影響因素之一。如果納稅人、稅務機關及人員所掌握的信息不一致,就會導致個人稅收信息無法實現對稱化,極易導致個人所得稅出現征收不完全、不真實的情況。為促進實現均衡稅負,確保個人稅收信息的對稱化,可采取以下策略:
一是及時建立信息流通平臺,不斷提升納稅人、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三方信息的透明度。不對稱稅收信息的受益者是納稅人,他們的收入來源信息將影響其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額度,為少繳、不繳,他們不惜通過隱匿的手段破壞稅收信息的對稱化,以達到利己目的。如果能建立信息流通平臺,就能把個人收入信息匯總,并跟個人的銀行賬戶、資產等聯動,盡量避免個人所得稅申報不實。二是稅務機關應充分掌握納稅人的個人信息,特別是高收入人群,他們的收入是多元化的,獲取信息時面臨較大的難度,需通過不斷改進個人所得稅征管手段的方式提高征管水平,不斷擴大對納稅人信息的掌握量。三是稅務人員應不斷提升職業(yè)道德素養(yǎng)和職業(yè)技能,避免在繁雜的稅務工作中出現偷懶的現象,大大降低稅收信息不對稱的可能性,避免因稅務人員職業(yè)道德失范而無視納稅人隱匿個人收入信息的行為,甚至幫助納稅人逃避稅收監(jiān)管,對國家財政收入造成損害。
(四)考量整體,適時修正并公布各項目的起征點
國家稅務總局應組織各級稅務部門開展個人所得稅各應稅項目稅負盡職調查,以各行業(yè)各地區(qū)各群體的收入水平為依據,建立各項目起征點的數據庫信息和數據模型,以定量的數據和定性分析的科學方法來確定起征點,而不是讓納稅人感覺起征點只是一個毛估估的數字。在對呼聲較高工資薪金的標準進行調整的同時,要考量整體,考慮其他項目的公平和合理性并適時進行調整,以維護法律的嚴肅和公平。
三、結語
個人所得稅改革應得到深入的推進,通過采取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度、建立健全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確保個人稅收信息的對稱化等策略促進個人所得稅均衡、公平,及時解決以工資薪金為主流的稅制問題,有效調節(jié)低收入與高收入人群之間的差距,從而不斷促進社會的公平與和諧。
參考文獻
摘要:個人所得稅自開征以來,雖然一直在不斷改革和完善,但隨著經濟的發(fā)展,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并不能很好的解決日益嚴重的貧富差距擴大問題。因此,本文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背景下,以公平為視角,對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和征管模式進行分析,并提出科學、可行的改革建議。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社會公平
個人所得稅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也是調節(jié)個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稅收公平和稅收效率兩原則在不同時期應有不同側重。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fā)展,現行個人所得稅計征體系已不能有效地調節(jié)收入分配差距。所以,我國個人所得稅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結合,更注重公平的思路。依據這一總體思路,本文提出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具體改革建議:改分類所得稅制為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優(yōu)化費用扣除標準,建立激勵和督促個人申報的稅務制度等。
一、轉變征稅模式
個人所得稅征管模式有三種:分類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是指對同一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按其所得的不同來源,將他們分為不同類別的所得,并對每一類所得按照單獨的稅率來計算其所得稅的制度。我國是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的征稅模式。分類所得稅制的優(yōu)點是課稅簡便,能夠進行源泉控制,能有效地防止偷漏稅。但其不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許多國家用綜合所得稅制取代了分類所得稅制或實行綜合分類相結合的稅制。綜合所得稅是指對納稅人個人的各種應稅所得綜合征收。這種稅制多采用累進稅率,并以申報法征收。其優(yōu)點是能夠量能課稅,公平稅負。但這種稅制需要納稅人納稅意識強、服從程度高,征收機關征管手段先進、工作效率高。而我國現在的征管水平顯然還無法達到這種要求,國家還不能對納稅人各種類型、來源的所得進行較好地掌握和監(jiān)控。因此,當前我國還不具備實施綜合所得稅制的條件,所以,個人所得稅制模式的轉變不應對個人所得稅原有制度徹底否定,而應在原有稅收制度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實行“漸進式”改革,現階段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方向。
分類綜合所得稅制亦稱二元稅制,即對同一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不同種類的所得分類課征所得稅,納稅年度終了時,再將本年度的所有所得加起來,按照累進稅率計征所得稅,平時所繳納的分類所得稅,可以在納稅年度終了時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中扣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逐步完善,可以在目前所得分類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方法分別采取不同的稅率征收分類稅,同時在納稅年度結束后,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在對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匯算時,應按不同來源收入總額減規(guī)定扣除計算的總所得按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綜合的個人所得稅,以實現量能負擔原則,調節(jié)稅負,實現社會公平。
二、優(yōu)化費用扣除標準
首先,各項生計扣除在所得匯總自行申報時進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將納稅人的收入按其來源不同,分為十一個應稅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不同應稅項目分項計算。以某項應稅項目的收入額減去稅法規(guī)定的該項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為該項應稅項目應納稅所得額。造成了收入相同的納稅人納稅負擔的不同,所得來源單一的納稅人的稅負重于所得渠道多的納稅人;而且,不同的應稅項目其費用扣除標準不同,導致數額相等的一筆收入,界定的應稅項目不同,稅負也不同。因此,在對每項收入分類征收時不做任何扣除,只按規(guī)定稅率實行源泉扣繳,各項生計扣除在所得匯總自行申報時扣除。
其次,“費用扣除標準”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建立費用扣除標準的動態(tài)調整機制。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的設計中沒有考慮到通貨膨脹的因素,特別是在通貨膨脹率較高的時候,會加大納稅人的負擔。,那么在物價變動的情況下,就有必要對其標準進行調整。可以考慮每隔三年,根據這三年的通貨膨脹水平,結合其他相關要素,由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公布新的生計費用扣除標準。
再次,以家庭為納稅單位設計費用扣除,根據家庭負擔情況規(guī)范扣除標準。家庭是最基本的社會單位,居民的經濟行為在很多程度上是一種家庭行為,個人收入的差距最終要體現在家庭總收入差距上,對收入差距的調節(jié)應集中體現在家庭收入調節(jié)的層面上。在生計費用的扣除上,除了維持勞動力個人生存與發(fā)展之外,還應考慮勞動力的家庭費用扣除,建立以家庭為單位的費用扣除,更能體現量能負擔。考慮納稅人婚姻狀況,撫養(yǎng)子女的人數、年齡、子女教育支出,對家庭成員大病醫(yī)療支出中個人負擔的部分等因素。
最后,實行內外統(tǒng)一的“費用扣除標準”。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在計算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時將普通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納稅人區(qū)分開來。普通居民納稅人費用扣除標準是每月3500 元的,而非居民納稅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納稅人費用扣除標準是每月4800 元;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也參照執(zhí)行。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納稅人享受同樣的物價水平,規(guī)定了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違背了稅法公平原則。
三、建立激勵和督促個人申報的稅務制度
首先,在納稅申報環(huán)節(jié)進行費用扣除。要進行綜合課征就必須使納稅人能夠自行申報。要做到這點,就必須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從道德層面來做工作固然是必要的,但僅僅如此還是不夠的,還應該從利益層面來促使納稅人主動申報。建議的方案是:源泉扣繳時不做任何扣除,只按規(guī)定稅率扣稅。各項扣除在所得匯總自行申報時進行,在納稅人基本的生計費用扣除之外,還允許對其撫養(yǎng)子女、子女教育支出、大病醫(yī)療支出中個人負擔的部分等據實或限額扣除,這樣可以提高納稅人申報的主動性。
其次,為納稅人設立獨享的稅號。除了在納稅申報環(huán)節(jié)進行費用扣除以從利益層面來促使納稅人主動申報外,還應該為納稅人設立獨享的稅號。為每個納稅人設立獨享的稅號,是對納稅人進行管理的最基本條件。據統(tǒng)計目前我國有百萬人身份證重號,如果直接使用身份證號碼作為稅號,身份證大量的重號將給納稅人帶來不便。總之,在個人申報制度中要遵循一個原則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方便稅收征納雙方的操作。
最后,將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納入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為了保證公民自行申報制度的正常運行,政府要建立監(jiān)管監(jiān)測體系,將個人的申報納稅作為誠信記錄納入監(jiān)測體系考核指標,并作為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的一項重要參考指數,進而影響其信貸、投資等經濟活動,使所有納稅人都能在法律和制度的約束下主動申報納稅。
參考文獻:
[1]鄧力平.《和諧稅收與“十二五”時期我國稅收發(fā)展》,《稅務研究》,2010年第10期.
[2]石堅.《堅持個人所得稅制模式改革的方向》,《中國稅務報》,2013年3月.
論文摘要:個人所得稅的運行中存在許多急待解決的問題,從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應稅所得的確定和稅率結構的調整三個方面進行探討并指出改進方向。
1994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合并了原來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收人調節(jié)稅和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業(yè)戶所得稅三個稅種,通過這次改革,使我國個人所得稅朝著法制化、科學化、規(guī)范化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改革開放進一步深人和擴大,以及中國加人wto后必然引發(fā)的經濟格局和收人格局的變化,個人所得稅無論在法規(guī)上還是征管上都暴露出不少問題。本文從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應稅所得的確定和稅率結構的調整這三個問題人手,提出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建議。
1中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選擇
1.1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比較
目前世界各國對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選擇分為三大類:
①分類所得稅模式
分類所得稅模式是指歸屬于某一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如工資、薪金、股息紅利等,均應按稅法規(guī)定單獨分類。按各類收人適用稅率分別課稅,不進行個人收人的匯總。
其理論依據在于納稅人不同的收入體現了不同的性質,要貫徹區(qū)別定性的原則,采取不同的方式課征。因此,一般情況下工薪所得是依靠勞動取得的收人,其稅率相應較輕,而利息、股息、紅利和租金等則是資本性投資理財所得,其稅率相應較高。
它可以廣泛采用源泉課稅法,課征簡便,節(jié)省征收費用,可按所得性質的不同采取差別稅率,有利于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但它不能按納稅人全面的、真實的納稅能力征稅,不太符合公平負擔原則。英國的“所得分類表制度”是分類所得稅模式的典范,當今純粹采用這種課征模式的國家不多。
2逗蹤合所得稅模式
綜合所得稅模式是指屬于統(tǒng)一納稅人的各種所得,不論其從何處取得,也不論其是以何種方式取得,均應匯總為一個整體,并按匯總后適用的累進稅率計算納稅。
其理論依據為個人所得稅是一種對自然人課征的收益稅,其應納稅所得應當綜合納稅人的全部收人在內。
這種模式稅基寬,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綜合負稅能力,并考慮到個人綜合情況和家庭負擔等,給予減免照顧,對總的凈所得采取累進稅率,可以達到調節(jié)納稅人之間所得稅負擔的目的,并實現一定程度的縱向再分配。但它的課征手續(xù)較繁,征收費用較多,且容易出現偷漏稅,要求納稅人有較高的納稅意識,征稅人有先進的稅收征管制度。美國等發(fā)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屬于這一類型。
③混合型所得稅模式
混合型所得稅模式是分類所得稅模式和綜合所得稅模式的疊加,即先按分類課稅,再采用綜合所得稅模式對全部收人匯總征收并清繳。
其理論依據主要考慮兼有分類所得稅模式與綜合所得稅模式各自之所長,但這種模式在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兩方面都不可能有超出分類所得稅模式和綜合所得稅模式的優(yōu)點。日本、韓國、瑞典等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屬于這一類型。
1.2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模式的缺陷
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模式為典型的分類所得稅,將全部收人分解十一大類,采用十項不同稅率分別單獨課征。其缺陷表現在:
①相同數量的所得,屬于不同的類別,稅負明顯不同。
月所得在4001元以下時,各類所得的稅收負擔最高的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其次依次為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中方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而外方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則不必繳稅。隨著收人上升到20 000元以上,則勞務報酬的稅收負擔率最高。
②按月、按次分項計征容易造成稅負不公
現實中,納稅人各月獲得收人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納稅人收人渠道比較單一,有的則可能從多個渠道取得收人;有的人每月的收人相對平均,有的人的收人則相對集中于某幾個月。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實行按月、按次分項計征,必然造成對收人渠道單一的人征稅容易,月.稅負高;對每月收人平均的人征稅輕,對收人相對集中的人征稅重。
③稅負的不平容易造成納稅人通過“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項扣除等辦法來達到逃稅和避稅的目的,導致稅款的嚴重流失。
1.3中國個人所得稅模式的選擇
考察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模式的演變過程,可以看出,分類型所得稅模式較早實行,以后在某些國家演進為綜合型所得稅模式,更多的則發(fā)展為混合型所得稅模式。
綜合型所得稅模式不符合中國目前國情。美國是采用徹底的綜合型個人所得稅模式的代表國家,這與它擁有先進的現代化征管手段,對個人的主要收人能實行有效監(jiān)控相適應。同美國以及西方發(fā)達國家相比,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水平較低,收人難以全面監(jiān)控,涉稅信息的交流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科學高效的計算機支持系統(tǒng),不具備實施綜合型所得稅模式的條件。
混合型所得稅模式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具體做法是:對納稅人經常性的收人,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可采取綜合征收。對非經常性的收人,如利息、股息等,可采取分項征收。屬于分項征收的項目繳稅之后不再進行綜合申報與匯算,屬于綜合征收的項目也只就這一部分進行綜合申報與匯算。
推行分類與綜合結合的混合型所得稅模式,還應當實行嚴格的源泉扣繳制度,凡是能扣繳的都要實行扣繳,先把應收的稅款收上來,同時要實行有限度的申報制度。年收人在6萬元以下的,即使實行綜合征稅,也可以不申報,只進行年末調整,這樣可大大減少申報納稅人數,節(jié)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簡化征管的目的,適應我國當前的稅收征管水平,又體現了相對公平合理的原則,有利于加大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力度。
2中國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的確定
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的確定取決于征收范圍和扣除項目。
①征收范圍
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是列舉11個征稅項目,表面上看項目明確、清楚。實際執(zhí)行時,由于我國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居民收人貨幣化、帳面化程度比較低,還有直接或間接的實物分配等,各種收人名稱既多又不統(tǒng)一,難以對號人座,容易造成偷稅和漏稅。同時,隨著分配方式增加、分配體制的改革,收人分配的來源及項目逐漸增多,以原來的11個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難以實現個人所得稅的調節(jié)職能。從西方發(fā)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看,更多的是把原來的一些減免稅項目列人征稅范圍,同時,對于將在經濟生活中新的收人分配方式,及時納人征稅的范圍,以避免個人所得稅的流失。盡管發(fā)達國家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各不相同,但總體上看,其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均不僅包括周期性所得,還包括偶然所得;不僅包括以貨幣表現的工資薪金所得、營業(yè)所得、財產所得等,還包括具有相同性質的實物所得和福利收人,不僅包括正常交易所得,還包括可推定的勞務所得。總之,為稅收公平和反映納稅能力起見,將一切能夠給納稅人帶來物質利益和消費水平提高的貨幣和非貨幣收益均納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
建議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采用列舉免稅項目,明確免稅的項目后,其余收人和福利實物分配均為征稅范圍,以避免解釋不清造成偷稅和避稅,同時壓縮現行的減免稅范圍。現行減免稅的項目比較多,范圍比較寬,有10條免稅項目,3條減稅項目,還有其他一些政策減免。過多的減免違背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標,弱化個人所得稅的調節(jié)分配和組織收人的功能,還導致稅制復雜,給政策執(zhí)行和征收執(zhí)法帶來操作困難,又造成執(zhí)法隨意性。
②扣除項目
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考慮的因素過少,扣除額過小。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深人,個人的社會保障、子女教育和個人的再教育、醫(yī)療費用、購買住房的費用、贍養(yǎng)費用等,都是個人的大筆開支。因此,應在提高基本扣除額的同時,制定一些標準扣除,如醫(yī)療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據實扣除,教育費用、住房費用和贍養(yǎng)費用按標準扣除等。而且在全國實行統(tǒng)一的扣除標準,如果在收人高的地區(qū)規(guī)定較高的起征點,對收人較低的地區(qū)規(guī)定較低的起征點,實際上就違背了個人所得稅“殺貧濟富”,調節(jié)高收人的原則。
3中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
就稅率形式而言,超額累進稅率最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但是在不能普遍實行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而主要是采取代扣代繳方法的條件下,它只能適用于專業(yè)性和經常性的這一類所得,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和有固定基地的專業(yè)獨立勞動者勞務報酬所得,至于非專業(yè)性和非經常性的所得,則難以有效地累進征收,只能適用比例稅率形式。
改革后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可將上述4類所得設計相同的一套超額累進稅率,從而也可初步實現個人不同所得的橫向負擔公平。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功能定位 公平
近年來,由于非均衡發(fā)展的政策、強調效率的初次分配政策、國有企業(yè)改革的深入發(fā)展等等因素共同作用,中國貧富差距的擴大是有目共睹的,而且還有繼續(xù)擴大之勢,早在2000我國的基尼系數就達到了0.458,超過了0.4的國際警戒線,根據中國社科院2005年社會藍皮書報告,2004年中國基尼系數仍然在0.4以上。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運用適度的再分配手段對貧富差距進行調節(jié)提到了相當的高度,因此,作為調節(jié)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個人所得稅在調節(jié)個人收入、促進社會公平的功能越來越為人們所關注。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定位
一直以來,關于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功能問題就存在一些爭論,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主張個人所得稅以聚財為目的,對所有個人所得征稅,并降低邊際稅率,以增加財政收入。另一種觀點主張個人所得稅以再分配為目的,非“全民征稅”,并提高免征額,以利于低收入者,以調節(jié)收入分配。其實這兩種觀點也就是稅收原則中的效率與公平問題,從理論上來講,充分發(fā)揮個人所得稅的效率功能,是十分必要的,畢竟個人所得稅的起源和推廣的原始出發(fā)點都是為了充實國家財政收入;但就目前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筆者更傾向于贊同第二種觀點,即目前應充分發(fā)揮個人所得稅在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的功效,同時這也是由財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和調節(jié)收入分配功能的重要性決定的。
目前,我國貧富兩極分化的嚴重程度早已為人們所共睹。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大不僅影響社會穩(wěn)定,而且阻礙經濟發(fā)展,這是我國政府面臨的重大敏感問題,近些年來,我國政府一直在努力采取措施試圖解決這個問題,但與社會現實面臨的巨大壓力相比力度還是明顯不夠的。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存在一定程度的貧富差距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貧富差距過大,造成社會分配嚴重不公,政府就不能不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了。其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個人收入不公問題的主要手段主要有兩個:社會保障制度和累進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目前我國這兩種手段的作用還都沒有充分發(fā)揮出來。一方面社會保障制度雖然在不斷改革,但因其牽涉面太廣而舉步維艱,離完善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另一方面,個人所得稅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規(guī)定,使其調節(jié)收入的功能大打折扣。兩種手段比較而言,個人所得稅主要涉及到的只有政府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因此其制度改革相對更容易一些。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我國于1980年開征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扣除標準定為800元/月。當時的實際情況是:一是對外開放力度加大,來華投資和工作的外籍人員增加,為維護國家稅收,促進國際間平等合作,必須要實施個人所得稅法;二是國內居民工資收入很低,月平均工資只有64元左右,所以絕大多數國內居民不在征稅范圍之內。因此,800元/月的扣除額主要是根據外籍人員當時的基本生活支出水平確定的。1987年出臺實施了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將國內公民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收入合并為綜合收入,并規(guī)定每月扣除標準為400元至460元。1993年10月,國家對個人所得稅進行了重大改革,內外兩套稅制統(tǒng)一,工資、薪金所得的扣除標準最終確定為800元/月。
準確地說,個人所得稅800元/月的扣除標準是從1994年開始正式實施的,然而由于當時多數人的收入水平還無法達到征稅標準,所以當年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全年稅收收入的比重僅為1.51%,個人所得稅在當時并未被人們所關注。但是,從“八五”期間到“九五”期間,城市家庭人均年可控收入從2816.8元上升到5511.7元,同期在農村,人均年可控收入由1042.6元上升到2128元;2003年,這個數字分別上升到8427元和2622元。伴隨著人們收入的增加,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也增加了,而且其逐年遞增率遠遠高于全國總稅收收入和國內生產總值,2004年此項收入已達1737.05億元,占全部稅收收入的6.75%,成為我國繼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和營業(yè)稅之后的第四大稅種。
盡管如此,個人所得稅的功效仍令人不能滿意。不少學者指出,在效率方面,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漏洞很大,稅收流失較多(至少在1/2以上),征收潛力巨大;在公平方面,我國2004年個人所得稅中有65%來源于工薪階層,“貧富倒掛”現象十分明顯。這些問題之所以會出現,我們首先可以想到那些存在偷稅漏稅的不法行為和一些所謂的避稅行為,但歸根到底,制定設計方面的漏洞才是最根本的,我們不能本末倒置。本文就是基于此,對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針對性建議,以期能使個人所得稅在調節(jié)收入分配和促進社會公平方面更充分發(fā)揮其作用。
三、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凸現的主要問題
(一)分類所得稅課稅模式存在缺陷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辦法,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等11個項目征稅,在具體應用中,個人所得稅制是對各種所得,分別其不同來源,分別計征,不同來源的收入適用于個人所得稅法中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
對不同來源的所得,用不同的征收標準和方法,雖然具有簡單、透明的特點,但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顯缺陷,不利于調節(jié)作用的發(fā)揮,而且這種稅制模式已經落后于國際慣例,分類稅制所造成的納稅人實際稅負不公平的問題日益顯現。首先,分類課稅難以體現公平原則。相同收入額的納稅人會因為他們取得收入的類型(項目)不同,或來源于同類型的收入次數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這就產生了橫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納稅人,由于他們取得收入的類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額、稅率、優(yōu)惠政策,甚至同類型收入由于次數不同也會使這些因素改變,而出現高收入者稅負輕、低收入者稅負重的現象,從而產生縱向不公平;此外,不同類型所得的計征時間規(guī)定不同,分為月、年和次,不能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使課稅帶有隨意性。其次,分類課征造成巨大的避稅空間。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可以使一些收入來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等辦法避稅,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在總體上難以實現稅負公平;而且,各級稅務機關在征管中往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認定每項收入為哪個應稅項目,但仍存在收入項目定性不準確或難以定性的困難,一方面由此引起的稅務爭議案逐年增加,嚴重影響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實際操作的彈性也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和公開性,導致稅法執(zhí)法的不公平。
(二)費用扣除標準過于簡單
個人所得稅以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黑格爾-西蒙法則將其界定為一定時期內消費能力的增長,個人所得稅記稅依據應該是扣除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費用后的余額。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費用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結合的方法,外籍人員給予附加減除費用的優(yōu)待。這種費用扣除的方法雖然簡單明了,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稅款計算和征管的特點,但是存在照顧不到納稅人具體情況的弊端。在實踐中,不同的納稅人為取得相同的所得所支付的成本費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大,因此,讓所有納稅人從所得中定額扣除或定率扣除的做法顯然是不合理的,它忽視了納稅人的具體負擔情況、物價水平和地區(qū)個人收入差距,未能做到量能負擔。一些經濟較發(fā)達地區(qū)各自提高費用扣除額,不但起不到合理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作用,還會加大不同地區(qū)收入差距,形成稅收逆向調節(jié),既影響了全國稅法的統(tǒng)一性,也有失稅收公平。
此外,現有所得稅制中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也未予以清晰表述,而是一般來說,對所得稅應進行所得的生產成本、個人基本扣除、受撫養(yǎng)扣除、個人特許扣除、鼓勵性再分配扣除等五項扣除標準。因此,費用扣除標準的差異化、指數化和納稅單位的確定應是今后稅制改革要重點予以解決的問題。
(三)稅率設計不合理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區(qū)分不同的項目,分別采用5%-45%、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和20%的比例稅率,其中,工薪所得的邊際稅率達到45%,勞務報酬加成征收后邊際稅率為40%,個體工商戶和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的邊際稅率為35%,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的邊際稅率為20%。本來同屬勤勞所得的工資、薪金和勞動報酬,稅收待遇卻不一樣,一方面違背了公平原則,另一方面也給稅務管理帶來了不便。而且這種規(guī)定容易使人產生稅負不公平的感覺,實際上也極易產生累進稅率的累退性。結合我國實際的薪金水平,一直以來我國大部分納稅人只適用于5%和10%兩檔稅率,20%以上的另六檔稅率形同虛設,這意味著個人所得稅的主體部分落在了一般工薪階層身上。根據廣東省地稅局公布的消息,2004年廣東省共征收個人所得稅239.6億元,其中約70%即168億元,來自代扣代繳方式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個稅納稅人,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工薪階層。這與此前公布的全國情況基本相同。2004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為1737.05億元,其中65%來源于工薪階層。
四、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幾點建議
(一)實行綜合為主、分類為輔的課征制
綜合稅制是指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不再用目前工資、勞務費、財產租賃等分類計稅的辦法,而是用以上全部的綜合收入,通過綜合分析來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實踐表明分類所得課稅模式,既缺乏彈性,又加大征稅成本。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個人收入來源渠道的增多,會使稅收征管更加困難,效率更低。而綜合課稅模式能較好地體現納稅人的稅收綜合負擔能力,實現稅收公平原則。
中國經濟景氣監(jiān)測中心曾于2002年對北京、上海、廣州的700余位居民進行了訪問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普遍贊同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綜合稅制代替分類稅制。但由于綜合稅制的應納稅所得是按納稅人所得總額綜合計算,征收手續(xù)復雜,征管成本較高,且要求納稅人有較高的納稅意識,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制度,稅務機關有先進的稽查手段,否則難以實施。考慮到目前我國稅務機關的征稅能力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將綜合稅制與分類稅制相結合,兼收二者的優(yōu)點,應是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的必要選擇。
按照綜合分類相結合的課稅模式,首先可以考慮將各類應稅所得分類合并計征,對部分應稅、免稅項目予以調整。例如,將工薪收入、勞務收入等收入合并,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的數額,就其余額按累進稅率征收。其次,針對多頭收入的情況,逐步擴大課稅范圍。除了將一些過去出于優(yōu)惠政策鼓勵而尚未征稅的項目(如證券所得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納入征稅范圍之外,其他很多額外收入或福利項目也應納入課稅范圍,比如,個人取得的額外福利、投資收益、各種補貼、津貼、獎金和實物福利。另外,對于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票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繼續(xù)分類課稅。這樣做既有利于解決稅收征管中的稅源流失問題,又有利于實現稅制的公平和效率。
(二)采用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
對個人所得稅中的合理費用項目予以扣除是世界大部分國家都采用的,由于各國個人所得稅制不同,其相應的扣除項目和標準有所不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經營費用的扣除,適用于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所得;二是生計費用的扣除,適用于非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所得的勞動所得。對于生產經營費用扣除,按照純收入征稅原則和一般國家的通行做法,可采取據實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辦法扣除,目前學界已取得較為一致的看法,產生異議較多的是生計費用扣除標準。
生計費用扣除是個人所得稅的核心之一,它直接關系到國家和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到個人所得稅的公平效應問題。因此,我們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力爭做的科學合理。首先應合理估計城鎮(zhèn)居民實際生活支出水平,考慮根據納稅人的婚姻狀況、贍(撫)養(yǎng)人口多少、實際負擔能力等因素確定生計費用扣除額,按照“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者多繳稅,所得少者少繳稅,體現國家調節(jié)社會分配的政策精神。其次,要體現政策原則,即費用扣除應體現我國的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比如對撫養(yǎng)獨生子女的給予一定扣除額,對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納稅人可給予較多生計費用扣除,對各種社會保險基金繳納、住房公積金應考慮扣除等。再次,個人生計扣除應實行指數化調整,以較少通貨膨脹對個人生計的影響。此外,全國統(tǒng)一扣除標準有利于稅收公平,有利于人才在全國的自由流動,也有利于為中西部地區(qū)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公平的稅收環(huán)境。從國際通行做法看,個人所得稅基本扣除標準也都是統(tǒng)一的。
(三)優(yōu)化邊際稅率水平設計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米爾利斯(J•Mirrlees)等人在假定政府目標是使社會福利函數極大化等一系列限定條件下,得出結論:如果收入分配數量存在一個已知的上限,則最高收入檔次的邊際稅率應該為零;而對于低收入者,政府應當給予補助。在此基礎上,他們認為倒“U”型稅率結構是最優(yōu)的。目前世界性的稅制改革的主要特征就是降低稅率、特別是降低最高邊際稅率。因此,為了有效調節(jié)我國收入分配問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在稅率設計上應該是在堅持寬稅基的基礎上,采用較低程度的累進稅率。在具體設計上,可采用5%、10%、15%、20%和25%五檔稅率,納稅級次相應縮減為0.3萬元以下、0.3萬元~1萬元、1萬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和10萬元以上。
參考文獻:
1、于洪:《中國稅負歸宿研究》,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年7月版
2、靳東升:《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與完善要實現稅收公平》,載于《稅務與研究》,2005年第
6期
3、董再平:《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功能定位和發(fā)展完善》,載于《稅務與經濟》,2005年第
一、個人所得稅的功能
稅收職能由稅收的本質所決定,是稅收作為一個經濟范疇所具有的內在功能,具體表現在稅收的作用。稅收的功能具有內在性、客觀性和穩(wěn)定性特征。稅收的基本功能具體為組織財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資源配置與宏觀調控功能。個人所得稅作為一個重要的稅收范疇,其基本功能同樣為組織財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經濟調節(jié)功能(或資源配置與宏觀調控功能)[1].
1.個人所得稅的組織財政收入功能。個人所得稅以個人所獲取的各項所得為課稅對象,只要有所得就可以課稅,稅基廣闊,因此個人所得稅便成為政府稅收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2.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功能。市場經濟是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但由于在分配上是按照要素的質量和多少進行分配,往往會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從而影響社會協調和穩(wěn)定,進而損害效率。個人所得稅是調節(jié)收入分配,促進公平的重要工具。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收入分配主要是通過累進稅率進行的,在累進稅率下隨著個人收入的增加,個人所得稅適用的邊際稅率不斷提高,從而低收入者適用較低的稅率征稅,而對高收入者則按較高的稅率征稅。這有利于改變個人收入分配結構,縮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間的收入差距。
3.個人所得稅的經濟調節(jié)功能。微觀上,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的勞動與閑暇、儲蓄與投資、消費等的選擇都會產生影響。宏觀上,個人所得稅具有穩(wěn)定經濟的作用:其一,自動穩(wěn)定功能或“內在穩(wěn)定器”功能,指個人所得稅可以不經過稅率的調整,即可與經濟運行自行配合,并借這種作用對經濟發(fā)生調節(jié)作用;其二,相機選擇調節(jié),在經濟蕭條或高漲時,采取與經濟風向相逆的稅收政策,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扣除、優(yōu)惠等進行調整,實行減稅或增稅的政策,從而使經濟走出蕭條或平抑經濟的過度繁榮,保持經濟的穩(wěn)定。
由上述分析可知,個人所得稅具有組織財政收入、調節(jié)收入分配狀況和調節(jié)經濟的功能。我國個人所得稅政策施行20多年以來,在調節(jié)個人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縮小貧富差距和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都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如何改革我國個人所得稅體制,提高其調節(jié)個人收入的能力,緩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進社會主義社會和諧發(fā)展,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之一。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制模式存在弊端。征收個人所得稅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調節(jié)社會各階層收入分配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征稅額與納稅人收入水平相適應以保證各納稅人之間稅負水平均衡。分類所得稅制是將納稅人各種所得按照收入性質劃分為若干類,對不同類別的所得設計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分別計算征收。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將個人收入劃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等11類。這種稅收制度的優(yōu)點是可以實現分別征收,有利于控制稅源;缺點是各類收入所使用的稅率不同、免征稅額不同,導致不同類別收入的稅負不同,不利于調節(jié)收入差距,容易產生綜合收入高、應稅所得來源多的人稅負輕,綜合收入低、應稅來源少的人稅負重的現象[2].
2.征收范圍不全面。個人所得稅在課稅范圍的設計上,分為概括法和列舉法。列舉法又分為正列舉方式和反列舉方式。正列舉方式就是對稅法中明確規(guī)定的項目予以課稅,沒有出現在稅目中的項目不用納稅。反列舉方式則是明確規(guī)定出不在納稅范圍的項目,除此之外所有項目都要納稅。一般來說,正列舉方式的范圍相對于稅源來說是有限的,反列舉方式的范圍往往是接近稅源的。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正列舉方式加概括法,列舉法規(guī)定了10個應稅項目,并運用概括法規(guī)定了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收的其他所得。主要采用正列舉方式確定稅基范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稅范圍的擴大,雖然用概括法規(guī)定了其他認定的應稅項目,避免稅基流失,但是因其規(guī)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納過程中引起征納雙方的糾紛和納稅人逃避稅行為的發(fā)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特別是隨著技術市場、人才市場、房地產市場的發(fā)育和成長,我國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資收入為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趨勢發(fā)展。目前在我國居民所得中,不僅工薪、勞務報酬所得等勞務性收入成為個人的重要所得,利息、股息和紅利等資本性收入也逐漸成為居民個人所得的重要來源。此外,勞保福利收入、職務補助、免費午餐及其他實物補助形式也逐漸成為我國居民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新變化在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下都無法自動地成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使得所得稅的稅基過于狹窄。與此同時,許多公司利用這一稅制缺陷,減少現金獎金和工資的發(fā)放,取而代之的是大量地為員工購買商業(yè)保險、提供健身俱樂部會員卡、用餐券、假期旅游等福利,減少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金額,侵蝕稅基[3].
3.個人免征額標準缺乏科學性,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實際情況。設立個人免征額的目的之一是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勞動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資料及教育培訓費用,家庭成員所需生活資料的費用等。我國目前的個人的所得稅制度實行收入減去固定標準的免征額作為應稅所得額的方法,這種方法沒有考慮到不同的納稅人的贍養(yǎng)費用、子女撫養(yǎng)費用、教育費用、醫(yī)療費用等因素。在現實生活中,上述情況不同,各納稅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實行固定免征額的方法不科學[4].
4.稅率設計不盡合理。目前我國對工資薪金實行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45%,與世界各國相比,這一稅率偏高。過高的稅率一方面會增強納稅人偷漏稅的動機;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稅率在現實中極少運用,這一稅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無其實,卻使稅制空背了高稅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開始實施于1980年,在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時將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業(yè)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暫行條例》進行合并,形成了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基本結構。隨后經歷了6次修正了個人所得稅法,3次修正了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以及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了一系列關于政策和征管的規(guī)范性文件。雖然個人所得稅具有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jié)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根據目前的狀況來看,個人所得稅對調節(jié)居民收入差距并未產生很大的作用。一方面,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較小,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的整體稅制結構中的地位較低,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jié)功能發(fā)揮力量有限。1994年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1.42%,隨后逐年比重增加至2005年的7.28%,但是2006年開始比重開始下降,至2013年比重降至5.91%。另一方面,現行的分類制課稅模式存在很多的問題,使得個人所得稅不能很好地發(fā)揮調節(jié)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分析
我國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是源于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在我國居民的收入來源較為單一,征管水平不高基礎上實行的。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提高了居民的收入水平,同時居民的收入來源也多元化,在這種情況下分類制的個稅征收模式并不能衡量納稅人的真實水平,不能區(qū)別納稅人的負擔狀況,容易出現實際收入水平高的人比實際收入水平低的人的稅收負擔低的情況,加劇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的情況。
(一)分類所得稅制下稅目劃分不合理
我國目前采取的分類所得稅制,即對納稅人各項所得,根據其來源不同或性質不同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11項,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這種劃分方式存在著明顯不合理的地方:分類稅制難以體現稅負公平。在這種模式下收入渠道單一且應納稅所得額少的納稅人稅負重,反而那些收入渠道多元化、應納稅所得額高但分屬不同應稅項目下的納稅人的稅負較輕。由于不同來源所得按不同的稅率征收,收入高的納稅人往往由于其收入來源廣泛而導致他們可以通過多份收入進行多次費用扣除,從而實現不繳稅或少繳稅的目的。這并不能全面完整的反映納稅人真實的納稅能力,而且這種變相的合理避稅方式造成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
(二)費用扣除制度不合理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采取定額與定率相結合的方式,費用扣除按照居民的個人收入分別確定,沒有考慮居民的家庭實際情況,也沒有考慮物價因素、缺乏彈性,影響了調節(jié)居民收入的合理性。目前工資薪金的扣除標準全國統(tǒng)一為3500元/月,這一扣除標準沒有考慮納稅人實際情況。由于各個家庭在教育、養(yǎng)老、住房、撫養(yǎng)子女方面的支出各不相同,占到納稅人總支出的比例也是不同的。此外,居民的婚姻狀況、贍養(yǎng)及撫養(yǎng)人口對不同家庭的消費能力造成很大的影響,由此相應產生的醫(yī)療、教育等費用會實質上造成家庭稅收負擔不公平。對國內居民統(tǒng)一適用3500元/月,而外籍人員適用扣除4800元/月,這項政策制定之初是為了鼓勵外籍人員來華工作,有利于我國的對外形象,然而這種超國民待遇已經不適合我國的經濟形勢,也不利于社會公平。
(三)稅基較窄、稅率設計不合理。
我國現行的分類稅制包含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等11項征稅內容。但是對于工資薪金所得繳納的稅款比例占到個人所得稅稅收的50%以上。實際上目前我國個人除了獲取工資收入以外,還存在非貨幣性的附加福利,收入呈現多元化和復雜化的發(fā)展的態(tài)勢,個人的賬面工資不能完全反應個人的實際納稅能力。很多企事業(yè)單位存在低工資、高福利的現象,附加福利包括住房、醫(yī)療、各類補貼等,高收入群體還有“灰色收入”,這些收入難以用貨幣衡量,帶有一定的隱蔽性。對這些非貨幣性收入征管的缺失也使得稅基較窄,影響個人所得稅稅款的征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復雜,既有超額累進稅率,又有比例稅率;在比例稅率中又設有減免征收和加成征收,這既造成納稅人對稅法難于掌握和理解,也不便于稅務機關的征管。我國工資薪金所得最高邊際稅率是45%,勞務報酬所得最高邊際稅率是40%,生產經營所得最高邊際稅率是35%,稿酬所得減征后實際稅率14%。這一稅率結構存在明顯的不公平:如果某一納稅人的收入完全是靠工資獲得,那么其應納稅的最高稅率是45%,個人所得稅對其調節(jié)力度是最大的;如果納稅人是企業(yè)老板,則其應納稅最高稅率是35%,如果納稅人是作家,則其最高稅率是14%;同樣多的收入,由于來源渠道不同,其所要交納的稅額就不同。這影響了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jié)作用。
(四)個人申報制度的不合理,稅收征管存在難題
我國目前主要采取以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納稅申報方式進行繳納個人所得稅。從2007年起要求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進行主動申報納稅,但是目前我國居民的納稅意識淡薄的,讓其從被動納稅到主動申報納稅的轉變存在困難,外加對于條款眾多的稅法難于讓納稅人理解,這些都會阻礙自行申報納稅的實施。稅收征管的執(zhí)法力度不夠,我國的《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罰款。但是在實際執(zhí)法中遇到已離職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對其追繳稅款的難度很大。此外,稅務部門需要的納稅信息難以共享,缺乏法定協作機制。不同地區(qū)、不同部門之間難以達成協作,納稅人的收入、財產及日常消費數據難以實現共享。
三、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路徑選擇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早在2003年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就已經確定將個人所得稅由分類制走向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但是十多年已經過去,仍然沒有實質性的進展。在十上我國明確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但是根據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環(huán)境來看,目前可以實行的路徑可以有:
(一)費用扣除的調整
自2006年以來的費用扣除標準經歷了從1600元、2000元到3500元的三次調整。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的提高不僅是每次個稅改革呼聲最高的關注點,也是學術界長期關注的問題。但是提高費用扣除標準的意義到底效果如何?假如將此標準提高到5000元,稅率和級距都不變,那么對于月工資6000元的人來說在扣除標準3500元時需要納稅145元,扣除標準5000元時需要納稅30元,減稅115元;對于月薪20000元的人來說扣除標準3500元時需要納稅3120元,扣除標準5000元時需要納稅2745元,減稅375元。這就造成了個人所得稅所起到的“逆向調節(jié)”作用,即工資薪金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的情況下,只是單純的提高費用扣除標準會使得工資越高的人獲益越多,工資越少的人獲益越少,同時還會降低個人所得稅的有效稅率。費用扣除標準提高的越多,這種“逆向調節(jié)”的作用會發(fā)揮的更大,這與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居民收入差距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對于費用扣除的確定,我們常常關注扣除標準,對于費用扣除的內容關注較少。結合目前我國的國情,征稅要考慮納稅人的實際生活負擔及相關因素,如配偶的收入水平、贍養(yǎng)老人、子女數量、基本的醫(yī)療教育支出以及購買首套房子的房貸利息支出等。對此設定必要的扣除限額或者比例,這樣做的目的是對不同的納稅人實施差別化的扣除規(guī)定,實現負擔重的人多扣除,負擔輕的人少扣除。
(二)擴大稅基,規(guī)范稅收優(yōu)惠
我國的居民收入來源日益多元化,在工資薪金的收入之外員工還會獲得公司獎勵的非貨幣利,例如員工獲得公司的出國旅游、奢侈品獎勵等。公司為了給員工增加福利,種類繁多,稅務機關難以進行監(jiān)管以及核算,但是繼續(xù)將這類收入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會使得稅收公平難以實現。但根據目前情況來看,附加福利正在慢慢地從非貨幣性向貨幣性轉變,例如原有的福利分房變?yōu)樽》垦a貼、公務用車也逐漸采取貨幣化和社會化的方式進行。因此,稅務征管應當考慮附加福利逐步納入到應稅范圍,擴大稅基。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目的是對低收入群體及弱勢群體的照顧,體現公平原則。但是目前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的優(yōu)惠政策被一些中高收入人群利用,造成了稅基的侵蝕,應對稅收優(yōu)惠政策進行規(guī)范。首先,目前外籍人員的費用扣除標準本就比我國居民的扣除標準高,取消對外籍人員的各種補貼、費用的稅收優(yōu)惠規(guī)定。其次是取消獲得津貼和獎金的國內外高收入者的稅收優(yōu)惠,對超過標準的福利費、住房公積金等進行征稅。附加福利和稅收優(yōu)惠是目的是改善人民生活生平,但也成為一些高收入人員提供了避稅的途徑,為了加強國家在個稅政策上調節(jié)居民收入分配的效果,對高收入群體以及對附加福利和稅收優(yōu)惠的有效監(jiān)管,能增加財政收入,是擴大稅源、加強個稅調節(jié)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途徑之一。
(三)加強稅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