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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對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是消費者權益的最主要保護力量。
消費者處于弱者地位的幾個方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量來源于五個方面:一是消費者及其組織,這里是消費者保護運動最初始力量;二是來自于社會輿論,在保護消費者運動中,社會輿論以其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力產生著特殊的作用;三是來自于經營者的保護;四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五是來自于政府的行政保護。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
之所以講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由政府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所充當的“角色”決定的,政府出面,運用自己的強制力,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入手,嚴厲打擊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詐銷售等不良行為,是對市場機制缺陷的有效彌補,是維護社會和經濟良性發展的必要手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職能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表政府承擔著保護消費者權益如引重要的任務,應該有一種自豪感,更應有一種做好這項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
四、進一步提高對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增強做好消保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我們每個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都要全局觀念,從講政治的高度來認識做好消保工作對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義,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整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五、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切實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
1、加強對消保工作的組織領導;2、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落到實處;3、加強“12315”申訴舉報服務網絡建設,使其在調解消費糾紛,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經濟違法行為中發揮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用;4、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消保隊伍,適應新形勢下消保工作的需要;5、多方聯手、密切配合、在全社會形成濃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氛圍。
關鍵詞行政保護職責職能責任感措施
引言
緊缺經濟時代的結束,買方市場的形成,使明智的高家提出了“消費者就是上帝”的口號,作為消費者的“上帝”,頭頂之上沒有象征至尊到崇的光環,相反,在市場的大海洋中,他往往處于弱者地位。現行市場各個行業都存在著質量問題,存在著假冒偽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兩,更以虛假的“折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欺詐、誤導消費者。因此制假售假是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主要根流,如不能從根本上得到遏制,消費者權益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得到維護。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給“上帝”應有的尊嚴,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筆者試從政府及工商管理部門加以論述。
一、政府對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是消費者權益的最主要保護力量。
對消費者權益的力量來源于五個方面:一是消費者及其組織。這是消費者保護運動最初始力量。消費者對經營者的商品據理力爭、討價還價以及日益完善的消費者組織①消費者運動,便是其具體表現;二是來自于社會輿論在保護消費者運動中,社會輿論其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力產生著特殊的人作用。它通過反映消費者的要法語和呼聲,鞭韃侵害消費者利益的經營者,對不良經營者形成巨大的社會壓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支持消費者保護運動,并對其他形式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產生促進作用;三是來自于經營者的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是矛盾統一體中的兩個方面,經營者要從消費者身上實現利潤,還必須沒法贏得消費者的認可。于是,明智的經營者認識到那種只顧盈利而忽視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最終將會使自己付出代價。于是,便單個地區通過行業協會有組織地主動加強自律,排斥不良經營行為,支持、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活動,客觀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四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保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通過具有準司法性質的仲裁程序保護自己的權益,當經營者嚴重侵犯消費權益觸犯刑律時,司法機關可追究其刑事責任。五是來自于政府的行政保護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日益表面化和廣泛化,使得國家政府認識到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僅是經營者和消費者自己的事,更是關系到社會穩定、社會再生產能否順利進行的社會性問題。于是,便通過制定法律、確定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部門、懲處侵犯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
之所以講保護消費者權益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由政府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所充當的“角色”決定的這是因為:一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各種經濟關系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最為普遍,所占的比重最大,必須多加關注,認真對待;二是妥善處理消費關系,關系到市場經濟能否順利發展。因為是眾多的消費行為和消費需求才構成了市場,有了市場才能較好地對資源進行配置。消費決定著生產的內容、規模、結構和增長速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營造放心的環境,可以促進消費,帶動經濟發展。三是在當代市場經濟體制下,商品的技術含量進一步提高,商家與消費者的經濟實力更加懸殊,消費者的弱者地位更加明顯。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僅僅是“私法”關系,因其涉及社會大眾,“公法”性質更加明顯。無論是從國家的一貫職能上看,還是從“保護神”的角度看,這一工作都應該成為政府的主要職責;四是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是實現政府“彌補市場缺陷”職能的重要途徑。市場規則不是萬能的,一些狡詐的經營者憑著假冒偽劣、騙買騙賣,投機取巧就可以獲得較豐厚的利潤,這種行為在侵犯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也損傷了誠實經營者革新創造、提高生產效率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出現“劣品驅逐優品”現象,在此情況下,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就濁了。對此情況,由政府出面,運用自己的強制力,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入手,嚴厲打擊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詐銷售等不良行為,是對市場機制缺陷的有效彌補,是維護社會和經濟良性發展的必要手段。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大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作為政府的主要職能,還有其特殊的意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們黨的根本宗旨和最高要求,也是我國政府的行政目標。人民利益包含了經濟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利益,然而,最基本的利益莫過于衣、食、住、行、用、醫療、文化、教育、保險等方面的生活消費利益,有效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是在實現我黨的宗旨,實現我國政府的行政目標。當代而方市場經濟國家尚且把保護消費者利益作為其主要職能,在我們這個視人民利益為至上的國家政府理應做得更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職能部門。
政府在保護消費者事業中應充當主角,各級人民政府的這一職能主要體現為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因此,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能更多地應當通過其具體的職能部門來行使。
按照法律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因此,政府的各個職能部門者責無旁貸地擔負著袋子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任務。但是,對此項工作又不能主次不分,而是積壓有分工,有所側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由此看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要職能部門。這主要是由以下因素決定的: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管理市場秩序的綜合性行政執法部門,以市場準入到商標廣告,到交易行為,一直到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懲處,涉及各種市場主體,不同層次的市場,幾乎各類交易行為,其管理職能與消費者的權益關系最為廣泛、密切。由其行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要職能,便于在維護市場秩序時保護消費者權益,通過維護消費者權益進一步改善市場秩序,收到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之效。而其他相關部門只是從某一個專門方面入手,對一定的專業市場或某一類專門交易行為行使管理職權,按其職能在某一方面盡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責;二是在建國初期即已成為至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50年時間內積累了豐富的管理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為做好消保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受到消費者的認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權益受侵犯時,找工商局解決己成習慣;四是工商系統遍及城鄉的執法機構和執法隊伍為方便消費者申訴,迅速處理權益之爭,打擊違法行為提供了條件。
四、進一步提高對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增強做好消保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1、做好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消保工作是全面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舉措,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在市場經濟中,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約,只有消費者在市場上進行消費,才能提高商品和服務進入消費領域,最終體現生產的目的,保證社會再生產正常進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在我國社會主義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的今天,無論是在商品領域還是服務領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時有發生,有時還非常嚴重,不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護,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就得不到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涉及面廣,包括消費者的衣、食、住、行、文化、教育、保險等方方面面。具有豐富的文化內涵。通過宣傳消費政策,消費警示,正確引導消費,抵制不良消費習慣,轉變消費方式,提倡積極向上,健康文明的消費觀念,逐步形成良好社會道德風尚。因此,我們每個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者要有全局觀念,從講政治的高度來認識做好消保工作對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義。
2、從某種意義上講,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整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涵蓋面很廣,不僅涉及市場準入,市場競爭、市場交易,也涉及市場主體退出;不僅涉及商標、廣告、合同管理,也涉及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僅涉及有形市場管理,也涉及無形市場管理,無論是我們嚴把市場主體資格準入關,保護商標專用權,還是整治虛假廣告,打擊合同欺詐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歸根到底都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主體資格,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工商部門應當也必須擔當起維權衛土的歷史重任,充分發揮工商綜合執法優勢,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作為監管社會主義統一大市場的突破口和切入點,全面推進監管職能到位。
3、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民心工程”、“形象工程”,對于確立工商行政管理的社會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三位一體,缺一不可。在一定場合下是生產者、經營者、同時也是消費者,可以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同12億中國人民利益都密不可分、息息相關,通過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案件,特別是“12315”申訴舉報服務電話的開通,使消費者維權更加方便。廣大消費者和政府之間架起了溝通橋梁,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增加了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增強了黨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執法問題,而是一項事關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全局性、嚴肅性的政治問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正是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證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從而得到社會偽認可,獲得了廣大消費者的好評,在監管和執法過程中,充分展示了工商執法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五、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切實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
1、加強對消保工作的組織領導,消保工作具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繁重、情況復雜的特點,因此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把消保工作列入黨組的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力爭為消保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寬松的環境。領導重視不只是體現在開幾次會,下幾個文件、現而辦幾次公、更應該現在、落實在支持消保具體工作上。要建立“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消保目標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要健全消保機構,充分消保人員,加大消保投入,保證消保工作順利開展。
2、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一是要深入開展“百家企業打假維權“活動。建立和完善打假維權協作網絡。要充分發揮工商、企業各自的職能作用,實現優勢互補,雙方聯手迅速快捷地查處各類假冒侵權案件,切實維護消費合法權益;二是要積極開展“消費者購物滿意街”創建活動,要與沿街經營戶簽訂創建目標責任書,明確經營者的權力和義務,堅持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教育經營者文明經商、合法經營,使廣大消費者敢于消費、放心消費;三是加強對各類廣場的巡查,改革監管方式,變靜態管理為動態管理,變消極被動管理為積極主動管理。實行市場定人、定崗、定責管理,及時調解消費糾份,查處侵權違法案件,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不留死角。對于那些屢查屢犯、屢都不改、多次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吊銷其營業執照,從商場、市場中清理出去。
3、加強“12315”申訴舉報服務網絡建設,使其在調解消費糾紛,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經濟違法行為中發揮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用。“12315”是順民心,合民意,適應新形象發展要求的“民心工程”,從它開通的那一刻起就成為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對促進工商職能到位,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展示工商執法形象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用開通“12315”特服電話情況看,在具體運行工程還存在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如經費不足、裝備簡陋、職責不清、任務不明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12315”功能的發揮,還不能使廣大消費者真正滿意。為全面推動“12315”網絡建設,國家工商局2000年9月在廣州召開了第一次全國工商系統“12315”工作經驗交流會,我們經濟欠發達地區應抵住這個機遇,制定規劃,加大投入,建立健全“12315”工作網絡,實現以市為中心市局、縣局、工商所三級聯動,對內協調各執法機構,增強整體執法效能,對外加強對市場全方位的監管,加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力度。
4、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消保隊伍,適應新形勢下消保工作的需要。我國已加入WTO,經濟全球化,市場一體化趨勢已成必然。相伴產生的是我國市場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市場競爭的加劇,消費環境、消費觀念、消費方式的變化。所有這些,都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帶來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課題。特別是高技的發展帶來的網絡銷售、電子商務、直銷等等都要需我們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如果我們的管理人員不注意學習新知識,掌握高科技,仍然沿用傳統落后的工作方式,顯然不能達到高科技條件下維權的需要。這就要求我們從事消保工作的人員一方面要具備較強的政治素養,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頭腦。要具有樂于奉獻、勤奮工作的意識,努力創造一流的工作業績,讓黨和人民放心、滿意,另一面要加強學習,既要學習黨的路線,以適應新形勢下的打假維權的需要;第三,要有改革創新的精神和意識,消保事業同樣如此,因循守舊只能使工作止步不前,要用改革創新的精神去研究,面對和解決消保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探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新途徑、新辦法,只有這樣,才能適應消保事業發展的要求,而不視時代的發展而淘汰。第四、隊伍建設要和反腐倡廉結合起來,做到廉潔奉公、從嚴治政,堅決杜絕辦人情案、關系案現象,對縱容、包庇制假售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人和事,要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黨政紀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5、多方聯手,密切配合,在全社會形成濃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氛圍。工商系統內部各業務科室要密切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同公安、質監局、商檢局等職能部門通力協作,共同保護消費合法權益。
廣大工商管理人員要有強烈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勤奮工作、不辱使命,為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健康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注釋:
1、消費者組織是消費者運動的產物,它的萌芽與發展離不開消費者運動的產生與發展。
2、行政保護即行政機關通過行政執法和監督活動對消費進行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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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行政管理》刊物25頁中國工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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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全書》經濟管理出版社
2004年9月(1253頁—12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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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為了有效保護民族文化的多樣性,世界各地紛飛掀起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浪潮。中國作為一個歷史大國,更加應該突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立法保護,該工作關系到中國與世界各國的文明交流與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此背景下,本文將側重從行政立法角度來探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問題,充分發揮行政法在非物質文化保護中的優勢,并總結行政法保護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不完善之處,建立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體系,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及特征分析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即是指那些以各種各樣的文化形式存在的、能夠滿足社會和人們的認同感、并為社會文化創造提供靈感的各種物質、藝術、場所、實踐、技能、工藝品等等,它的內容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首先是各種口頭傳說和表達,主要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其次是各種形式的表現藝術和表演藝術;再次是形式各異的社會風俗、禮儀、節慶等等;此外還有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最后是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分析
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鮮明的民族凝聚性,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體現出該國家或地區的精神風貌和民族特色,這是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的本質反映。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在文化傳承的過程中起著紐帶的作用,經過源源不斷的過濾和升華,可以將整個國家和地區的民眾凝聚在一起,保證民族生活的正常進行。其次是廣泛的群眾性,具體表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廣泛的群眾影響范圍與影響力。通過漫長歷史流傳下來的特定民俗的社會影響力是巨大的,可以超越地區和種族差異。再次是以口頭或者其他方式體現的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需要有一些特定的形式,要想順利在不斷繁衍的后代中流傳下去,必須最大限度的借助人的口頭、動作或者其他方式來傳播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此外,非物質文化遺產還具有變異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流傳的過程中往往會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影響,致使它的內容和形式都不斷的發生變化,因為,口語這種傳播形式本身具有很大的變動性,而且語言和行為很難在傳播的過程被原封不動的模仿和傳遞,同時流傳內容和形式也會隨著民族心理、地域觀念、社會變化的不斷變化而產生一些新變異。最后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類型呈現出明顯的多樣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流傳的過程中往往會受到當地民俗的影響和滲透而具有獨特的地區特色。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分析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保護現狀
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寧夏、江蘇等省先后制定了保護民間美術與民間藝術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這些法律規章率先開啟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1997年,國務院又頒布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云南、貴州、福建、廣西等省在國務院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又相繼出臺了適合自己本省的省級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這些地方性民族民間傳統保護文化的出臺,有效的保護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保護工作提供了許多寶貴的借鑒經驗。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現狀有待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系龐大,需要管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與數量眾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發揮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并將文化部門、文物部門等多個部門聯合起來,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質文化管理體系;建議專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機構,避免多方管理、責任推諉的現象的發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規定保護條例的總則、認定與傳承、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具體內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保護現狀
中央行政立法保護的現狀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基礎上,在總結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踐經驗而出臺的高級立法。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該《意見》明確指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意義、工作目標和指導方針,并給予了詳細的保護建議。《意見》指出應該建立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充分發揮政府在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主導作用,建立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其次,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由文化部牽頭,實行有國家發改委、教育部、國家民委、財政部、建設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聯合參與的保護聯席會議制;再次,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廣泛吸納有關學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社會團體等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意見;最后,實行專家咨詢機制和檢查監督制度,推動國家國務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專家聯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分析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與知識產權的客體并不完全對應。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指人們在科學、技術、藝術等知識文化領域形態中所創造的出的精神產品,它可以分為創造性成果、經營性標記、經營性成果三個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包各類傳統工藝、技能、語言、藝術等等,兩者之間的主體并不完全對應,知識產權客體中的經營性標記和經營性資信不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不能僅靠知識產權法來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工作。
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行政法的特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涉及公、私兩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應該確立國家范圍內 的公法的權威性,由國家來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的歷史文物,這需要著重發揮行政法管理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時的高效、及時、主動的優勢;另一方面,確保締約國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總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化遺產的專門機構,采取合適、恰當的法律、行政、財政等措施,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法保護體系的建議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申報、確認和普查制度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的完整過程中,要切實實行國家、省級、市級、縣級四級申報確認制,對有申報資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按照由低到高的順序逐級進行申報。同時還要注意有優先申報的問題,對具有共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堅持優先申報的原則,“端午節”申遺事件就給我敲響了警鐘,提醒我們要抓住申遺的最佳時機,切不可被動。
2.加強行政立法保護,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
目前中國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不夠完善,能夠起保護作用的法律具體包括《文物保護法》、《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實施方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以及地方性的文物保護法規等,為此,應當建立專門的行政法,借助行政法來調整和規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鼓勵行政機關積極進行創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對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
3.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個引入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聽證制度的實行可以廣泛征 集和了解民意,可以幫助行政人員全面了解真實情況,以減少人力和物力投入,達到節約資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現行的聽證制度主要包括處罰聽證價格聽證、立法聽證、環境聽證、許可聽證等等。
4.實行行政獎勵制度,鼓勵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可以實行行政獎勵制度,這樣可以充分發揮個人和團體的積極性。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對授獎主體進行必要的規范,明確各級授獎主體的權限和職責;其次,明確規定獎勵的范圍和條件,使得獎勵范圍和條件明確化,應該包括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再次,明確規定獎勵的等級和標準,利用多種激勵方式,發揮激勵的整體效應。
四、結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全人類的寶貴精神財富,它的重大歷史文化價值遠非物質財富可以衡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任重而道遠。通過上述本文的探討,筆者主要分析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及特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三個方面的內容,以期能夠促進非物質文化保護工作的逐步完善,建立完善的行政立法保障體系,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權利;具體內容
中圖分類號:D998.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1-0198-02
國際人權具有普遍的意義和價值,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利器和重要手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必須遵循國際人權法的基本原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人權法保護具有重要的價值和豐富的內容。
一、國際人權的由來和普遍意義
人權問題原本屬于國內法管轄的范疇。第一次世界大戰戰后,國際社會嚴重關注戰爭期間出現的嚴重侵犯基本人權的情形,制定了若干人權保護的專門性公約,人權問題由此開始進入國際法領域。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由于戰爭期間法西斯大規模踐踏基本人權,國際社會強烈呼吁加強國際人權法保護。1945年《聯合國》強調:“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為貫徹精神,聯合國制定了一系列國際人權法保護的基本文件,人權問題由此全面進入國際法領域。二戰后國際社會制定的國際人權保護的基本文件主要是指一宣言兩公約。一宣言即聯合國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兩公約即聯合國1966年 “國際人權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國際法所確認和保障的國際人權具有普遍意義。其普遍意義體現為如下方面:第一,人權主體的普遍性。即人權適用于一切人。正如《世界人權宣言》所宣稱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1966年國際人權兩公約都強調人人平等享有人權。第二,人權價值的普遍性。即人權的價值理念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信奉。《聯合國》在序言中重申“人格尊嚴與價值”。1966年國際人權兩公約都強調要尊重人的尊嚴。第三,人權規范的普遍性。即人權規范在國際范圍內得到普遍適應。《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以及1966年國際人權兩公約等國際人權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國家、組織或個人都必須遵守,如有違反,則應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人權法保護的基礎性權利――文化權利
文化權利是非遺產國際人權法保護的重要依據和主要內容,因而奠定了其在非遺國際人權法保護中的基礎地位。法國學者格赫勒?瓦薩提出“三代人權理論”。根據該理論,人權是不斷發展的,目前已發展至第三代人權。第一代人權的基本內容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第二代人權是有關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權利;第三代人權是有關民族自決、生存和發展等方面的權利。根據格赫勒?瓦薩的理論,文化權利屬于第二代人權的范疇。《世界人權宣言》以及1966年國際人權兩公約等國際人權文件確認了文化權利的地位和基本內容。一些區域性的國際文件也對文化權利做了明確規定。這些區域性的國際文件主要包括:1948年《關于人的權利與義務的美洲宣言》、1961年《歐洲社會》、1992年《歐洲地區語言或少數民族語言》等。
根據國際人權文件的規定,文化權利的具體內容如下:第一,文化參與權。即人人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規定,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第二,文化自決權。即每一民族都享有自由決定其文化事務的權利。文化自決權直接來源于民族自決權。1966年國際人權兩公約均規定,所有人民均有權“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此外,《土著人民權利宣言》第3條和第31條(1)款、《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約 》第11條和第7條(1)款均規定了文化自決權。如,《土著人民權利宣言 》第3條規定,土著人民基于自決權可“自由謀求自身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第三,文化認同權。即不同民族、社區的成員對于本民族、群體文化的普遍認同以獲得歸屬感的權利。《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國家不得否認那些人種、宗教或語言占少數的群體的成員共同享有自己文化的權利。《土著人民權利宣言 》《墨西哥城文化政策宣言》等國際文件亦確認了文化認同權。第四,文化平等權。文化有強勢、弱勢之分。特別是在當前全球化背景下,受西方強勢文化的沖擊和擠壓,發展中國家的傳統文化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中的土著傳統文化瀕臨嚴重邊緣化甚至消亡的危險。如,當前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土著語言、土著傳統生活方式的快速消失的困境即是明顯的例子。《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際文化合作原則宣言》《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等都主張各種文化都必須予以尊重和平等對待。尤其是對于少數群體的文化平等權,有關國際文件特別予以強調。第五,文化獲益權。即民族、社區及其成員所享有的對于民族、社區文化所產生的利益的獲取權。根據《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人人有權享有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也規定了文化獲益權。需要指出的是,文化收益權既包括物質上的收益權,也包括精神上的收益權。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人權法保護的具體內容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為代表的有關非遺國際法保護的基本文件,對非遺產國際人權法保護做了明確規定。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嚴格遵循保障普遍人權的理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參照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而制定,強調指出,“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只有符合國際人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才能為公約所保護。由此可見,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法保護必須要體現普遍人權的基本要求。
有關非遺國際法保護的文件充分貫徹人權保護的理念,詳細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人權保護的具體內容:第一,文化參與權。即有關群體、個人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的權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規定,各國應努力確保那些創造、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區、群體、個人最大限度地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公約將公眾參與作為基本原則,體現了公眾參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第二,文化自決權。即有關國家、民族、社區自主決定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保護政策、利益分享等事務的權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所規定的國家原則、公眾參與制度,也是國家、民族、社區、群體文化自決權的重要體現。第三,文化認同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伊斯坦布爾宣言》均明確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須能夠“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產生歸屬感和連續性”。第四,文化平等權。從總體上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弱勢文化,其文化空間在國際上面臨著被擠壓的威脅。因此,有關非遺國際法保護的國際文件均強調要尊重有關群體、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第五,文化收益權。即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利用的收益權利。《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明確規定,應當像保護通常的精神產品一樣保護民間創作成果。《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呼請有關政府部門加強民間創作的知識產權保護。
可見,有關非遺國際法保護的文件的上述規定,體現文化權利的基本內容,充分印證了非遺的國際人權法是以文化權利為核心內容。
綜上,國際人權法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應有之義,具有應然基礎和正當性。國際人權具有普遍的價值,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必須遵循的準則,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有力武器。任何違背國際人權基本精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為國際法律所承認。文化權利是非遺國際人權法保護的基礎性權利。非遺國際人權法保護主要是保護有關權利主體以文化權利為核心的文化參與、文化認同、文化平等、文化收益等方面的權利。當然,國際人權法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并不僅僅限于文化權利的保護。在非遺國際保護中,國際人權法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指引和規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向縱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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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復議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1 對行政復議的性質定位不明確
行政復議的性質關系到行政復議立法的價值取向,也關系到整個行政復議制度的構架,以及行政復議工作的發展方向。因此,對行政復議正確定性非常重要。一直以來,對行政復議的性質定位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的層級監督和糾錯機制,稱為監督說另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復議制度是一種行政救濟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時,申請復查及糾正的救濟制度,屬于通常所說的民告官的范圍,稱為救濟說。雖然二者并不對立,但層級監督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在性質上以行政手段為主導;而救濟是外部行為,獨立于行政執法機關之外,在性質上以司法手段為主導,理論上二者不能共存。
1.2 行政復議范圍還需完善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有些界限需要進一步明確,特別是有些熱點、難點問題。如:《行政復議法》沒有將內部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因而導致公務員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與保護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一樣,兩者都應該有充分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手段。國家公務員雖然可以通過行政申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申訴與行政復議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語,后者的救濟更加有效。《行政復議法》將公務員合法權益的救濟排除于復議之外,這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一大缺陷。隨著我國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應的出現了一些新問題,這也迫切要求我們完善《行政復議法》,與國際接軌。
1.3 行政組織機構設置不合理,工作機制不順暢,且缺乏獨立性
按照復議法規定,我國的行政復議機構是各級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從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機構不同于行政機關內部的其他執法機構,較之其他業務機構相對獨立,從而在復議審查過程中主持人與執法者身份相分離,從而體現法律審查中的自然公證法則。但從行政組織結構上看,它在組織關系上與其他內設機構并無太大區別,因而在承辦具體復議事項時難免由于行政機關內部的上下級領導關系而受部門利益或偏私的影響,其復議活動實際上無法獨立進行,從而無法保證在復議審查中的公證、中立的立場。而這種設置上的缺陷,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復議工作機制的不順暢。
1.4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不暢,增加累訴
《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是相互銜接相互配套的法律制度,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完整的行政及救濟的程序,行政管理相對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選擇先申請行政復議,尋求行政救濟;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訴,尋求司法救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除法律規定復議前置的以外。但在實際情況中,兩者并沒有銜接好,主要體現在:①行政復議申請范圍與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沒有銜接好;②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該不該提起訴訟問題沒有銜接好;③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審查上相互矛盾。
2 對行政復議制度改革的思考
行政復議制度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寄寓于社會主義政治的法律規范,在社會全面進步和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下,必須本著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在總結過去的經驗與不足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相關制度的成功典范,結合我過的國情,順應現代行政法的發展方向,進行必要的改革,全面加強行政復議建設,以此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維護法律公正統一。
2.1 在性質上,要對行政復議制度作準確和明確的定性
對行政復議制度的準確且明確的定性是行政復議制度發揮作用的前提。從理論看,首先,行政復議從性質上分析,政復議都是作為法院司法救濟以外的一種行政救濟制度存在;其次,行政復議的啟動應以申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告不理,是被動的監督;再次,從行政復議表現形式看,它是一種居中裁決行為,是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兩個平等當事人之間進行居中裁決的司法行為,而不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單向監督行為。從實踐看,行政復議實行全面審查原則,通過對案件的審理,糾正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是行政復議的職責所在。將行政復議定性為行政救濟制度,也并非一定走全盤司法化道路,行政復議不必通過搬用司法機關辦案程序來體現救濟性質,完全可以有自己的特色,但必須堅持機構的獨立并有嚴格的程序。
2.2 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從實體上適當擴大行政復議的受案和審查范圍
行政復議法通過概括、列舉、排除三者結合的方式確定行政復議的范圍并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可復議的范圍之中,這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重大創新與進步,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目前我國行政復議的范圍仍然較窄,需要進一步擴展。行政復議領域的拓寬可能會涉及兩個比較大的方面,一是申請人資格的標準需要大大放寬,只要是受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企業或其他團體、組織,都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二是行政行為的范圍也要放寬,不但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抽象行政行為也應當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同時我國行政復議法把內部行政行為排除在行政復議的范圍之外,這種做法容易導致公務員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得不到行政復議的救濟,也與現代行政法治的平等精神相背馳。因此,有必要把內部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的范圍。
2.3 建立行政復議的回避制度和聽證制度
為了加強對行政復議行為本身實行有效的監督,首先要建立行政復議的回避制度,如果行政復議人員是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或有其他的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行政復議的公正性,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或其應當自行回避。其次要建立行政復議的聽證制度,對于案情重大、復雜,涉及利益面廣影響力較大的行政復議案件必須適用聽證程序。聽證一般應公開進行,但如果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但聽證內容必須以筆錄的形式保存下來。
2.4 理順行政復議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的關系
【關鍵詞】科研評價體系;應用技術型大學;科技創新能力
近年來,我國科學技術不斷發展,科研評價體系也隨其在不斷發展,科研評價體系是指在一個科研機構通過建立合理的科研評價體系,或是國家通過建立合理的科研評價體系,實施對科技單位進行績效評價的一種體系。它往往以考核成果、資金效益以及成果轉化為效益等方面進行評估,最終對某一科研機構或科研項目運用一定的科技術評價體系進行全面考核,其包含對“業績”和“效益”兩個方面的考核。而作為高校應用技術大學科研評價體系目前還存在諸多問題,如行政干預過多、評價機制不成熟、評價機制缺少科學方法、評價分類不準確等。研究應用技術大學科研評價體系構建與優化,對促進此類大學科技創新能力提升有重要的意義。
1 大學科研評價體系現狀
1.1 評價方法現狀
目前,大學科研評價體系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有專家團隊評價法、行政申報審批法、社會開放績效評價方法、政府機構專門考核法等。專家團隊評價法是指通過組建專家科研評價體系團隊,由其根據國家評價體系標準進行各項逐級審核和評價,最終給科技項目和內容進行全面的評價,它具有權威性,但缺點是不容易發現創新價值的科技項目,因專家們的知識和學識有限,以及在科技領域中運用有限,從而使得評價使用的方法,或個人研究不足,最終使得評價存在諸多問題。行政申報審批法,是指根據大學行政級別通過一所大學規定每一年申報科技項目數量,由行政機構組織專門機構進行評價和管理,最終確定其價值運用和運用綜合評價方法進行科技項目的評價。社會開放績效評價法,是指根據科研評價體系,以社會人群運用為標準,實現價值社會化后,運用公眾開放的評價機制進行評價,它往往是在科技試點和運用過程中的一種評價,往往不作為科技項目專項評價,一般是輔助評價的一種手段。
1.2 評價基礎與執行運用現狀
大學科研評價體系的評價基礎是科技項目的確立和科技研究創新理論的出現,然后再到實驗室研究成功后,通過文獻理論和撰寫與發表,以及聘請專家進行技術監督后,確定有科技價值后,再通過行政申報程序和方法進行申報。因此,大學的科研評價體系的評價基礎必然是以行政審批為基礎,由大學科研人員和機構進行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申請為基礎,最終通過合格審查后層層上報這一種層級的行政申請基礎在操作和運用。到目前為此,大學科研評價體系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較多問題,如論文造假、運用抄襲、科研理論水平不高、社會運用價值不大,最終使得執行過程中出現較多難以控制的內容等。
1.3 評價結果現狀
目前,我國大學的科技項目多,但通過評價結果后,真正能夠轉化為技術和企業運用技術的科技項目少,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就是大學科研評價體系評價結果不理想,很多為低水平科技能力或是根本不具備創新能力的科技創新的內容,并且大學的科技研究主要在產品應用的外觀設計和普通運用的技術水平的提高,多不具備創新型研究與開發,最終使得評價體系在評價過程中,出現了由于評價機制不完善,存在較多問題,如大學中科技項目在評價體系評價后無法轉化為成果運用或是全面推廣運用,有的也是根本無法使用或是缺少相關資金和設備根本不能啟動運用等。
2 應用技術大學科研評價體系存在的問題
2.1 行政干預嚴重
在應用技術大學科研評價體系運用過程中,往往是泛行政化成為正常現象,資源都是掌握在行政領導手中,如成果評價、研究考核、職稱申請、科研報告等都是按照行政級別的辦法來辦。如在職稱各應用技術大學就明確規定,需要發表一定的科技論文的科技研究者才能申請科技職稱和研究考核,并還分省級、市級、國家級職稱來判斷,這也是按行政級別來進行論文檔次來發表的。在行政體制下,學術研究和科技論文研究成在不自由、不公平現象,創新成果的評價只能在行政體制下被認可,最終由主管部門確定,很容易引起不信任和不公平現象。在應用技術大學科研評價體系中的資源分配、科學爭論、學術分析與討論、學術評價等都存在對權力判斷和認定的現象,其評價活動的行政性往往要大于學術性,官大真理多的現象成為笑談。行政干預嚴重是,使得應用技術大學的科研資源分配及其成果評價最終由行政管理部門分配和確定。
2.2 分類不明確,評價缺乏規范性
應用技術大學的科技項目和活動是多方面、多層級、多層次、多類型、多學科領域的,但卻因為應用技術大學的科研評價體系中的分類不明確,出現一些交叉科技可以選擇不同分類,最終使得研究結果出現了層次上的差別。另外,由于科技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需要從不同分類來確定一個標準值進行科研評價,而同時,還需要選擇一定分類來進行標準值判斷,如果分類不準確,在兩個相似或相同的出現兩種不同分值,最終使得評價分類不準造成差異,容易引起被評價人類的通過評價體系漏洞來進行歸避。應用技術大學的科研評價分類不準主要表現在,其交叉領域分類出現無法選擇,或是選擇不當就引起評價分值過低。另外,由于評價分類缺乏科學規范化的標準體系,使得分類過于自由或是有一些根本沒有細化分類,最終使得評價缺乏規范性。
2.3 評價機制缺乏系統性
應用技術大學科研評價體系由于是直接導入的國家科研評價體系和高效科研評價體系來運用的,本身存在很多不能細化的內容,或是其評價標準體系本身存在諸多漏洞,由于應用技術大學涉及科技內容廣泛,單一的考核考評體系根本不能含蓋其科技項目內容。如像應用技術大學的生產工具科技項目、荒山開發科技項目、泥土提煉生物蛋白項目等這一些應用技術由于采用原單一的科研評價體系出現考評內容不全面,且價值預測與估計、風險控制預測、科研成功與否的預測等都存在不確定性,而在評價機制不成熟和不健康的情況下,最終使得評價出現不公平、不合理,以及可能被權利利用而成為一種形式。我們知道應用大學的科技項目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向上逐級上報的,而在這一個過程中,如果出現多項目的科技選擇時,行政干預作用過大,最終使得好的科技成果往往不被選送上級部門審核和批準。另外,由于應用技術大學的學術造假嚴重,學術造星運動不斷產生,最終使得學術研究成為一種形式,而評價機制自然發揮不了作用,在這樣的情況下就缺乏系統性。
3 優化應用技術大學科研評價體系建議
3.1 減少行政干預,創建定量與定性分析指標
作為應用技術大學的科研評價體系一定要從根本上減少行政干預,要給科研評價自由、真實、完整、合理、規范地進行必要的科研評價流程和程序進行審定,而不能完全行政化,所有科研評價成果必須圍繞行政評價結果來從事科研評價活動。筆者認為行政是程序,更是一種完整的監督,而不應成為一種形式主義或是權位主義的一種過場。為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用技術大學科研評價體系應設立評價宣傳、運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指標進行考核,然后通過對其的評價后由應用技術大學行政管理進行文件傳遞和國家相關程序辦理,而不將行政管理作為一些權利評選代表。其科研評價采取省級專家團隊+科技水平評估機構+機構認定+行政管理基本傳遞流程和文件流程檢查等幾重事項進行綜合評價,從而達到去行政化,并運用定量和定性指標進行綜合評價。作為科研評價其應以理論技術文獻10%+科技價值評估50%+社會試用結果20%+專家團隊評價20%+其它10%的標準進行評價。
3.2 合理進行科學分類,導入第三方評價體系
作為應用技術大學科學分類,應創建應用類科學技術詳細執行規范標準,其以國家科技分類標準為基礎,詳細對應用技術大學的科技項目進行更詳細分類,通過分類成功后,積極將科學技術評估機構和專家團隊科研評價機構導入評價機制體內。運用雙重評價,實現定百分比例值來計算其價值,然后再通過定性對其價值的趨勢分析和應用分析等,最終使得在分類合理的情況下,導入的第三方評價體系能夠公平、公開、合理、全面、及時地進行科研評價機制的建設。
3.3 注重科技產出的導向性指標
作為應用技術大學科技項目,應以應用研究為主導,并且以應用技術在局部試點推廣成功后來進行綜合評價,即以試點產出為突破口來預測,通過一項技術發明后,在一定地區應用和推廣后進行認定和評價,這更利用科技項目社會價值預測和評估,因為有其試點來區域為實例來證明。另外,由于科技項目沒有申報科技專利權保護,我國還要積極將專利申請改為以申請時間來審核,不管多少年未通過,其只要最先報的,才享受最先評價,其它的都延后,如果后來的先評價,則需要提供更詳細的運用價值分析和理論體系的運用框架。應用技術大學的科技項目申報、評價必須以產出為標準進行綜合評價,不能像尖端科技那樣采取保護理論和一切絕密為本。而應建立起應用術成果保護評價機制,并且要創設相關應用技術科技研究機制等來推動科研評價體系改革和發展。
3.4 加強評價開放機制建設
作為應用技術大學的科研評價,其要建立開放的評價管理機制,即要實現以科技研究竟為目的,要把行政手段的干預減少到不影響科研評價的標準以及評價內容,同時,還應積極將科研評價標準進行詳細分類管理,創建應用技術大學的詳細分類標準規范執行手冊,同時,建立相應的分類評價分值進行相應對應。通過這一些基礎確定后,在科技論文寫作和發展中還要建立科技論文學術造假評審核機構,要嚴厲打擊科技論文造假,還科技理論空間一個理性的空間,而不被權利和金錢所左右。而在科技項目綜合研究方面,要強調應用技術大學開放的政策、積極鼓勵大學中師生參與科技發明和創造,并給予獎勵,以及通過一定渠道為其募集資金進行社會運用等。只有通過開放的科技研究后,才需要建立開放的科研評價機制,即評價采取高校人人評價,要實現現代技術評價機制,在論文方面要建立社會監督與信息反饋機制,在科技研究方面,要創建大學專家團隊科研評價機構、引入第三方科研評價機構等進行科技專項評價和估價,通過定量和定性指標建設后,指導應用技術大學科研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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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環境責任的不明晰是造成一次又一次污染事件的根源所在,所以在環境法律中應當明確政府的環境責任,本文就從環境責任的概念、政府環境責任強化的動因等方面分析我國目前在環境法律中政府責任的現狀,為政府責任的完善提供思考的基礎。
關鍵詞:環境;環境責任;政府環境責任
一、政府環境責任概述
關于政府環境責任的概念從目前的觀點來看主要有兩種:一種認為是,政府環境責任與環境行政責任相同,是環境資源行政主體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范所應當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另一種認為政府環境責任不僅是一種政治責任、行政責任,還是一種道德責任、法律責任。①從法學的角度看,“責任“有三層含義:一是分內應做的事,這種責任也可以被看做一種角色上的義務;二是某人對某事的發生、發展、變化以及由此所產生的結果所負的責任;三是因為沒有做好應該做好的事或沒有履行一定的義務而承擔的責任。②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責任主要有兩方面的含義:第一、一個主體由于其承擔的社會角色而應該履行的義務;第二,一個主體因違反第一性義務而應該承擔的責任。因此對“環境責任”的定義應當是社會主體在一定范圍內對環境保護應當履行的責任。因此,政府環境責任,是指在環境保護領域,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執行公務的人員,根據法律規范的需要和政府的職能定位所確定的自己分內應做的事,以及沒有做或者沒有做好自己應做的事時所要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包括積極后果和消極后果兩個層面。③
二、強化政府環境責任的動因
政府作為對環境管理的主體,有義務為公眾提供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并引導企業和個人履行環保義務,依法懲治破壞環境的行為,我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環境責任意識是在近些年來不斷發生重大環境事故中逐漸意識到的,因此政府環境責任強化的動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近年來環境問題日益突出。近三十多年來,我國在經濟方面取得的成就舉世矚目,經濟總量已躍居全球第二,但是經濟快速增長的代價是我國環境的嚴重破壞,土地沙漠化,大氣污染,水污染,這些無不時刻影響著我們的健康。大家耳熟能詳的其它污染事件有: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沱江水污染事件、紫金礦業重大污染事件和哈藥總廠污染事件等,近年來之所以不斷發生環境事件是因為政府及其環保職能部門忽視環境保護而引發的一系列環境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也是政府逐步開始反思我國環境領域存在的問題。
第二、社會大眾要求政府對環境治理的要求越來越高。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大一部分人對精神的追求大于對物質的追求,同時人類作為自然界的一部分,人類的生存狀態與環境有密切的聯系,環境的好壞直接由人類感知和體會,當環境影響到人類生存狀態時,其必然要求環境的改善,然而在當代社會,環境的管理是政府的職責之一,這里的“職責”就是指政府的“環境責任”。在環境日益受到嚴重破壞和公共環境利益不斷受到非法侵害的現實狀態下,政府作為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需要付出切實的行動來維護適合人類生活的環境。
第三、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完善要求強化政府責任
。我國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不斷頒布實施了新的環境保護類的法律法規,但是在現有環保法體系中對政府部門在環境保護行為方面規制的法律法規相當有限,要從根本上結合政府在環境包括領域內不作為、亂作為、遲作為的現象,必須加大在法律法規中對政府這些行為的規制,加大政府的環境責任。在修改《環境保護法》時,應強化政府在環境保護和治理中的責任,把政府納入到環境保護法中法律所調整的主體,最大限度地吸納和借鑒現有立法成果,并創建和強化一批行之有效的環境行政管理制度。④
三、政府環境責任問題所在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資源的大量開發,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我國現有的環境責任履行方式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公眾對環境保護強烈呼聲的要求,經分析,我國目前政府的環境責任問題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政府環境責任法律法規的缺失。《環境保護法》的第一章第7條第1-2款明確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這一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國務院以及各級政府在決策權力和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職權做了規定,但是對于各級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在沒有履行環境管理職責后所承擔的責任在規定中有漏洞,因此,加強政府的環境責任則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政府及主要官員扭曲的一味追求經濟增長的思維。
第二、環境法律缺乏有效性。目前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已經形成了環境法體系,但現實是我國的環境質量并沒有因為環境法律數量的增長而在環境質量方面有相應的改善,恰巧是越治越污。這就是“環境法律的失靈”,環境法律失靈的表現是“法律對政府、企事業組織和公民進行規范以及調整的制度、方法和責任等方面的失靈”。⑤環境法制的建設一直在進行,但環境法律的執行效果卻不盡人意,并且一些地方的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法律所要求的目的根本沒有達到。從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來看,法律很明確規定了單位和個人保護環境的義務,把一切重點放在對企業的環境管理上,對政府行政職能的履行和行政責任方面則沒有過多的規定,法律沒有對政府由于決策失當而引起的環境危害沒有足夠的注意,⑥這是環境立法不足的表現。
第三、政府在環境法律的執行中缺乏執行力。政府環境執行力,往往被稱為政府環境第二性義務,是指政府由于違反第一性環境義務而招致的法律責任,即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環境職責、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而應承擔的不力法律后果。⑦政府在環境法律的執行過程中執行力不強或不執行的原因有很多方面:第一,環境法律規定的違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這是由于環境法律懲罰性責任小而導致的;第二,經濟增長指標導致政府環境保護消極作為。地方領導政績的體現方式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經濟的增長,在這一執政理念的指導下,必定會以犧牲地方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的高速增長。
四、小結
對環境的保護不僅是政府的職責,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正所謂“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在政府切實履行職權,承擔環境責任的前提下,并正確引導公民和企事業單位共同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科學發展觀而努力。
(作者單位:蘭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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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 張雷著:《政府環境責任問題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年版,第22頁。
② 張雷著:《政府環境責任問題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年版,第31頁。
③ 李雯:《政府環境責任問題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
④ 張志偉:《政府環境責任問題研究》[D],東北林業大學學位論文,2010年。
⑤ 蔡守秋:《論政府環境責任的缺陷與健全》,《河北法學》2008年第3期。
論文關鍵詞 思想政治教育 法制教育 大學生 受教育權 權利實現
論文摘 要 大學生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的憲法性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在我國受到憲法、法律和我國批準的國際公約的確認和保障。從憲法精神、行政法、民法、刑法視角來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的實現中存在一些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分析,對這些問題進行思考,從而得出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與建議。
教育對一個人的成長與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受教育權是大學生依法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是學校教育的終極目的,學生受教育權不容侵犯,而實踐中侵害學生受教育權的現象屢見不鮮。大學生主要生活在學校這個特殊的環境,這增大了學生侵權的可能性。當然還存在其他個體、機關等等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侵犯,所以有必要對現有的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問題進行憲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歸類、分析和研究。
一、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的提出
1.從憲法精神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問題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存在一些憲法學方面的問題。如我國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高校應該試圖提高辦學水平、豐富教育資源、提升教育質量、完善管理制度,以此來保證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近年來,由于學生維權意識不強,對侵犯受教育權概念模糊,學校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現象比比皆是,在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
2.從行政法視角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問題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涉及一些行政法方面的問題。高校入學資格審查、紀律處分、學籍管理、學位授予等原因引發的糾紛大量出現,典型的如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這起案件是學校與學生之間的行政侵權案件,這說明近年來行政案例越來越普遍化。
3.從民法視角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問題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存在很多民事問題。“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①。”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齊玉荃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陳曉琪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荃根據憲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具體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
4.從刑法視角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問題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涉及一些刑法方面的問題。馬加爵案件之所以會引起如此廣泛關注,是因為它代表了一類特殊人群——大學生。馬加爵在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犯罪行為是否與其他群體適用同等刑法?這引起我們的深思。大學生在服刑的同時也應當受到人性化對待,犯罪的同時應當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筆者認為服刑期間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利不應當被剝奪。
二、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學理分析
1.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憲法學分析
大學生與高校之間存在憲法方面的法律關系。我國憲法第46條的規定是具有歷史正當性和解釋力的。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國家對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學生實施著全方位的保障與供給,當時“國家培養青年”義務在教育機會均等的前提下確實落到了實處。然而,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憲法第46條對大學生學習權愈來愈失去了其應有的解釋力和涵蓋力,時至今日更是凸顯了其內在矛盾性。
2.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行政法律關系分析
大學生與高校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作為行政法律關系的相對人,大學生有義務遵守學校的合法的管理制度。但作為行政相對人,大學生也擁有一系列的相對人權利。當高校公共權力不當介入其自由領域時,大學生有拒絕的權利;而對于高校的管理工作,大學生則有監督權、參與權;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大學生有請求的權利等。
3.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民事法律關系分析
大學生與高校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大學生與高校之間擁有完全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隨著高校擴招和實行繳費上學,使大學生與高校間的關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尤其是大學生在承擔相對高昂的學費的同時,其“消費者”意識開始覺醒,作為教育資源的“消費者”,大學生享有諸多的權利,如知情權、參與權等。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高校管理者和大學生之間權利義務是平等及對等的。
4.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刑法關系分析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存在刑法關系。近年來由于社會文化價值觀的劇烈變化,與學生自身的價值觀形成反差,激化了學生內心的矛盾,加上大學生的這一群體自身心理特征,校園犯罪的案例呈上升趨勢。作為刑法關系的雙方,受害者有權利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做出相應的補償;被告有權利提出上訴,要求律師辯護,在審判期間應當受到人性化對待。
三、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的對策與建議
1.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在憲法方面的思考
憲法和法律應保障其救濟渠道暢通無阻。在我國司法界,法院通常會認為被告雖然明顯的侵害了公民的憲法規定的受教育權,但是由于我國沒有憲法訴訟制度,不能通過憲法訴訟予以救濟;而憲法在我國又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因此法院對受教育權案件的態度通常是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只有司法救濟才能給憲法全力以最有力的救濟。
2.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在行政法方面的思考
行政訴訟保護范圍應進一步擴大。行政訴訟范圍僅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只好把人身權和財產權做擴大解釋,受教育權被解釋為“直接或間接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直至把受教育權遭受侵害引發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損害的結果視為受教育權本身。這種解釋非常牽強,在事件中也會遭遇法院不予受理的結果,在行政訴訟保護范圍還不夠全面。
3.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在民法方面的思考
民事訴訟保護范圍不夠完善。因民事訴訟無權審查學校做出的公權力性質的處分行為,所以即便學生勝訴,其受教育權也難以得到有效救濟,同時無法追究侵犯受教育權者的行政責任。正如齊玉荃案勝訴后其家人所說:“經濟賠償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我們希望法院和政府能對冒名頂替者本人,以及其中的責任人、責任單位拿出一個讓老百姓能接受的說法。”這類事件說明在民事訴訟保護范圍方面還不夠全面。
4.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在刑法方面的思考
完善刑事法律保障受教育權。《刑法》第418條規定:“國家機關公務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盡管該條涉及了學生招生工作,但是對受教育權整個實現過程的保護還沒做到。為了有效利用刑事法律保障受教育權的實現,在條件成熟時,應通過修改刑法設立專門刑名嚴厲打擊嚴重侵害受教育權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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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是傳統的知識產權行為在網絡媒介中的延伸。我國應采取一切措施保護網絡知識產權,使其在更加開放、更加和諧的環境下長足發展
1我國網絡知識產權存在的問題
網絡知識產權就是由數字網絡發展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我國使用網絡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發展。因國際互聯網絡的廣泛應用給知識產權帶來了一個大課題。隨著國際互聯網的商業化發展,網絡正日益深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網絡提供的更多便捷、更龐大的資源共享體系,給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了更大的困難,網絡環境下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日益增多,嚴重侵害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網絡環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懲治的不力是導致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屢屢發生的重要因素。
2網絡知識產權受侵權的原因
2.1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化人們在傳統的社會現實與網絡社會中的道德觀念存在很大差異。傳統的社會,依靠法律法規,社會道德以及社會輿論等的監督,以及周圍人們的提醒或者注視下,傳統的法律和道德都會相對很好的被維護。而網絡社會是一個相對非常自由的空間,既沒有中心,也沒有明確的國界和地區的界限,人們受到的時間空間的束縛大大縮小。
2.2法律不健全現行的(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僅局限于支付報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作為文摘、資料刊登的規定,也是不完善的。當網絡論文在網絡環境下以數字化形式存儲、傳播時,各類作品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傳播形式發生很大變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網上被公開,就會產生傳播,下載,復制等一系列的行為。在網絡環境中,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即沒有起到指導人類行動規則的作用,也沒有起到強制作用,法律的權威在網絡侵權者眼中蕩然無存。
3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措施
3.,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在信息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網絡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充分、更廣泛的信息自由權利,它的合理利用,將有力地促進人的自由自覺地全面發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互聯網本身就是通過互通有無、互相幫助建立起來的。作為網絡社會的一員,在深被網絡社會的福澤的同時,也應有維護網絡秩序和安全、為網絡社會作貢獻的意識。在網絡上,有些信息的獲得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以回報提供服務者的勞動,信息是生產人高投入的結果,我們應該尊重信息生產人的勞動,試圖“不勞而獲”,或者“少勞多得”則是不道德的行為。
3.2加大執法力度,保護網絡知識產權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犯條第2款的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種“法定許可”制度,是對知識產權的有限保護,是在法制還不夠健全的情況下的一種權宜之際。盡管如此,這樣的權宜之際,實際執行效果卻不十分理想。對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規定落到實處,以維護論文作者應有的合法權益。
①加強法律意識的宣傳。當前,知識產權的法制宣傳比較弱,全社會的法制意識還沒有完全樹立起來。大家在充分享受網絡帶來的實惠、盡享人類文明成果的同時,缺乏一種良好的輿論氛圍和法制意識。因此,有關部門,特別是法制宣傳部門,要通過報刊、電視、電臺、網絡等多種形式,宣傳《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提高網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促使他們自覺按法律的規定辦事。多數網絡用戶在使用BT下載的時候,沒有意識到自己在做侵權行為。加強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違法的。②加大執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除了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人的自覺性來保證法律法規的實施外,還要通過有關部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懲治違法行為,從而把法律的規定落到實處。這樣,就可以把自覺執行與督促執行相結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實效。因此,知識產權保護部門,要采取隨機抽查、突擊檢查與經常性檢查等多種措施,加大行政執法檢查監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違法的典型案例,維護網絡論文作者的合法權益。③加大監督力度,促進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鑒于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網絡論文的保護,主要是社會效益,沒有或基本沒有什么經濟效益,相對于其他方面的執法,沒有利益的驅動,執法部門的積極性普遍不太高的實際情況,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要發揮職能作用,定期聽取和審議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報告,適時組織人大代表開展視察調研活動,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督促政府有關部門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并把保護措施落到實處。④技術保護。數字網絡環境下,權利人僅僅享有控制作品在網上傳輸的權利還不夠,還必須借助于一定的技術措施實現自己的權利。為了保障信息系統安全和網絡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可采用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數字水印技術、控制復制技術等。⑤立法完善。網絡立法的形式應當是建立一部類似于《著作權法》、《商標法》或者《專利法》這樣的法律,全面規定網絡的法律問題。另外,在一些基本法中補充有關網絡內容的規定。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網絡法還要做出實施細則,成為一個由網絡法為核心的,由基本法的相關內容為配套的,由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作補充的,由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作為法律實施說明的,這樣完整的法律體系。此外,在理論研究中,網絡法律研究可以成為一個綜合的學科,將網絡法律問題都概括進去。之后,在每一個網絡法律的分支中,都可以建立分支學科,各自有自己的體系,有自己的理論。
4總結
論文關鍵詞:民生行政司法救濟
論文摘要:我國著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改善民生、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這些國家政策的調整為我國行政法學發展提供了寶貴契機。尤其是,改善民生的國家政策將推動行政訴訟研究,有序參與的民主政策促進行政司法救濟的研究,而利益統籌政策將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對這一領域的熱切關注將直接影響我國行政法學的未來發展。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的行政法學在激烈的社會變遷中已成為一門充滿無限生機的學科。每一種行政法理論背后,皆蘊藏著一種國家理論。黨的十七大報告不但確立黨的綱領而且確立了國家的未來發展綱領,隨著我國的國家政策對民生問題的高度關注,對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嶄新課題。
一關注民生促進行政法學研究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必須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改善民生作為當前社會建設的重大任務,表明了執政黨及其政府力圖解決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的勇氣和決心,彰顯了對現代國家社會功能的嶄新認識。在轉型時期的當下中國,民生問題已非簡單的衣食住行.教育、醫療,就業、環境、社會保障、公共福利、收入分配等都與民生改善息息相關。在民生問題成為政府基本的施政目標之后,行政法學無疑應當更加關注社會性規制研究。從“十七大”報告的論述上看,發展民主政治將成為我國未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任務。在行政過程中的公民有序參與將打破政府對公共事務的壟斷,然而,在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進行密切合作的背景下,行政法學的使命就遠非拘泥于對公共權力的馴服,它不僅要防范公權力作惡更要激發公權力行善。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提升,因公權力的行使侵犯私權利而引發的行政爭議也日趨復雜,如何確定及依法保護行政訴訟中訴之利益已成為行政司法領域急需探討的問題。
二關注民生定位行政訴訟中訴之利益
“訴之利益”的定位是行政訴訟中的基礎性概念,它與當事人行政訴權的行使、法院審理范圍的界定密不可分。雖然行政訴訟能夠為公民利益提供有利的保障,但審判權不是萬能的,法院只對能夠審查的行為,由合格的當事人在適當的時候提起的訴訟才能受理。行政訴訟中對訴的利益的審查,旨在明確何種私權利可以對公權力的行使提出質疑,進而避免無意義的訴訟阻礙行政效率的實現。由于訴訟途徑是保障公民利益免遭公權力侵害的最后屏障,而訴權是公民利益得到司法救濟所必需的程序權。
隨著國家政策對民生的高度關注,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需依法維護的“訴的利益”也產生了重大變化。第一,從“自然權利”到“社會權利”的擴大。公共事業的提供和社會福利的保障成為了政府必須承擔的義務,與之相對應的是公民享受這些服務的權利,就業權、環境權等新型權利被納入了法律保護的范圍,法律對于權利的保障已經不限于人的自然屬性,轉而強調為個人充分發展物質、智力和精神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二,從“法定權利”到“法律保護的利益”擴大。隨著政府角色的轉變,對傳統行政訴訟模式構成了極大的沖擊。一方面,在行政行為已經“無孔不入”的情形下,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接觸范圍擴大,對公民利益構成了更大的威脅,另一方面,在給付行政的理念下,越來越多的政府行為不再是針對具體相對人做出,而是提供給社會大眾;第三,依法維護的訴訟主體資格擴大化。我國的行政訴訟法頒布之前,公民對行政機關的一直適用民事訴訟法,可以說我國的行政訴訟是從民事訴訟發展而來的,因而民事訴訟中“訴的利益”界定標準對日后的行政訴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雖然2000年的《若干解釋》將原告資格擴大適用于“法律上利害關系人”,但《若干解釋》也只是將可以請求司法救濟的“個人利益”的范圍適當放寬,所謂的“法律上利害關系人”仍然是為自己的利益提訟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政府行為已經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每一個角落,在一些公民曾經只能被動接受而沒有任何發言權的領域,有越來越多的人站出來對政府決策說。不”,這對現行法律的空白與滯后形成了巨大的沖擊。從2000年起,壘國范圍內出現了各式各樣的公益訴訟案件,人們紛紛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己任,有人將其稱為“一場方興未艾的法律運動”。然而面對公眾的熱情關切,由于缺乏制定法的有力支撐。法院只能予以謹慎的回應,這促使我們對如何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行法理思考。
三關注民生掏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利益統籌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在利益主體和利益內容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根本方法就是“統籌兼顧”,利益統籌貫穿于利益的激勵,表達、協調和保障的壘過程,但關鍵還是體現在對不同利益沖突的化解上。也就是說,多元的利益訴求和多元的利益表達不可避免地會引發不同利益之間的沖突,而利益沖突的消除實際上也就是一個統籌不同利益的過程。在社會沖突不斷加劇的情況下,利益統籌的理念應當貫穿于各種社會糾紛尤其是行政糾紛的解決之中。
(一)構建以行政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目前,處于社會轉型期中多元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在不斷加劇。特別是隨著城市房屋拆遷、農村土地征收的強力推行,民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在局部地區日趨緊張.甚至暴力事件也時有發生。盡管行政訴訟制度的實施已有20年之久,但民眾在與政府之間發生糾紛時往往首先采取的都是內部施壓、上訪等非常規性的方式,最后通過司法尋求解決的并不占據主流。私力救濟的盛行特別是潮的涌現反襯出公力救濟尤其是行政訴訟的無能。我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數長期處于低迷狀態即是明證。也許救濟與法治之間亦敵亦友的悖論關系可能會成為其作為具有補充性的“特殊行政救濟”的理論基礎,但正式行政救濟社會認同度的下降卻值得格外警醒。
筆者認為,鑒于我國當前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現實狀況.應當著力恢復司法在行政糾紛化解中應有的核心地位.從根本上扭轉行政糾紛解決無序的局面,進而把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從家庭的血緣關系、從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地緣關系、從單位的計劃管制關系、從國家機關的非權力化關系(調解關系)中解脫出來。以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至少有三項急迫任務:一是系統改造現行制度,徹底改變是行政糾紛化解主渠道的現狀,二是吸收域外“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機制的合理成分建立起公正、透明,專業,有效的行政裁判制度,為行政糾紛的及時化解提供新的渠道;三是進一步修正現行行政復議特別是行政訴訟制度,擴大行政司法救濟的受案范圍,使司法常規手段成為民眾最為信賴的行政糾紛解決機制。
(二)在行政司法救濟中貫徹糾紛解決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