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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單位人”到“社區人”:完善與創新基層社會管理體系的現實背景
改革開放30余年來,我國社會結構的一大變化是大量社會成員由“單位人”轉變為“社區人”。大量社會成員身份的轉變,給我國基層社會管理帶來了諸多難題。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是隨著單位制的解體,原有的單位組織管理網絡弱化,而我國社區發展明顯滯后,尚不足以承擔基層社會管理重任。一些基層的社會糾紛和社會矛盾由于不能及時解決或處理不當,影響了當地社會的安定團結。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要求社會管理體制的創新。面對日益復雜的現實情況,必須轉變基層的社會管理體制并加以完善。
二、從“管制”到“治理”:完善與創新基層社會管理體系的理論基礎
“管制”和“治理”是管理社會事務的兩種不同行為方式,二者在諸多方面存在著差異。
一是行為主體及權威來源不同,從一元到多元。傳統的“管制”強調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的絕對地位,管理行為的主體及權威的全部來源都只能是政府,呈現出典型的一元化特征。而“治理”雖也需要權威,但來源渠道不一定是政府,更強調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強制與自愿的合作,更多的是依靠合作網絡的權威,是一個多元參與的結構體系。
二是權力運行的向度不同,從自上而下到上下互動。“管制”的權力運行方式總是自上而下,依靠政府的政治權威,通過強制的行政命令,對社會事務進行單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則非常強調權力的上下互動,強調通過合作、協商、參與等方式實現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是一種建立在市場原則、公共利益和認同之上的合作,其權力運行的向度是多元的、雙向互動的。
三是社會參與程度的不同,從強調服從到鼓勵參與。政府“管制”因推崇權力的唯一性及絕對性,非常強調社會對其絕對服從,排斥社會參與,以便政府對社會控制及管理的順利實施,但也造成社會參與性及政府回應性的嚴重不足。“治理”則強調合作網絡的構建,重視公民社會的培養,鼓勵多元參與,強調民眾通過社區、NGO、NPO等社會組織與政府對話,表達自身利益訴求,廣泛參與社會事務的管理。
四是管理方式的不同,從控制、規制、法制到服務、協調、回應。“管制”強調政府對社會的絕對控制,強調結構規制和行動規制,實行統一化管理,較少容忍差異性、多元化的存在。“治理”體系則是一個多主體平等參與的對話網絡,以服務于各成員為宗旨,以成員的共同利益為追求目標,強調通過合約參與者的自律行為、互動性減少規制成本,增加公共事務的回應性。
從“管制”到“治理”,不僅是行為方式的轉變,更體現了價值理念的嬗變。通過治理的實現,政府對于基層社會事務將由直接管理、控制變為引導、協調多元參與。所以,治理是一個更契合現實的理念,是一種更能實現基層社會管理良性運行的行為方式。
三、從“依賴政府”到“發展社區”:完善與創新基層社會管理體系的路徑選擇
當前,我國正處于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同時也是社會矛盾集中凸顯期,要想在基層實現總書記提出的“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等社會管理的基本任務,就必須創新并完善我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體系,完成從“政府管制”到“社區治理”的重大轉變。
首先,要以轉變政府職能為首要前提。一方面,政府必須厘清行政事務與社區自治事務、政府委托事務與社區自治事務的邊界,實現國家權力運作模式由“統制”、“管制”向治理、自治的轉變,實現由政府絕對主導向引導、疏導的轉變,實現由行政命令向協調、溝通的轉變,實現由直接提供服務向購買服務的轉變,實現由管理向服務的轉變,最終實現由“全能政府”、“管制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務政府”的華麗轉身;另一方面,政府應該專注于指導和幫助社區成立社區組織,為社區提供法律法規及政策方面的支持,幫助社區大力提高其自治能力,在資金投入、設施建設、人員配備等方面給予社區大力支持,確立社區在基層社會管理中的主體地位。要改變“管制”模式下,政府直接向社區提供公共產品的做法,變“服務生產者”為“服務購買者”,通過鼓勵、扶持一批NGO、NPO等社會組織,使之有能力承擔生產公共產品、提供公共服務的重任,促使政府實現從“全面干預社區”到“政策引導扶持”的職能轉變。
其次,要以多元參與為實現途徑。一方面,要激發和培育社區居民的公共精神和參與意識,強化社區居民的公民意識和身份認同,構建社區公共意識。要推動社區制度規范化、配套化建設,完善社區居委會及業主委員會的建設,暢通社區居民利益表達渠道,從軟件和硬件兩方面來推動社區居民的積極參與;另一方面,要積極培育和發展NGO、NPO等社會組織,政府取消對其進入社區的政策,并從財政、稅收、準入登記等方面對其提供政策及資金上的支持,鼓勵其獲得在社區內開展活動的持續資源,規范相關社會組織行為,實現政府、社區、居民與社會組織的良性互動與良好合作。
再次,要以加大投入為實現保障。一是要加大人員方面的投入,加強專業人員培訓。政府要選派一部分具有社區管理及服務專業知識、掌握專業技能的人員進入社區,更要加強對現有社區服務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通過關于社區管理及服務知識的教育培訓,建設一支高水平的社區管理及服務人才隊伍,努力夯實基層組織,壯大基層力量。二是要加大資金方面的投入,將更多的財政資源投入基層社區。加大政府財政轉移支付能力,財政預算支出適當向社區傾斜,另外可以通過政策導向,引導企業、社會組織等對社區建設進行投入,實現社區建設資金來源的多元化。三是要加大物資方面的投入,加快社區基礎設施建設。對原有的社區基礎設施加以修繕,并興建一批新的設施,如社區活動中心、社區服務中心、社區游樂健身設施等。
最后,要以社區發展為目標追求。一方面,通過轉變社區治理觀念,實現社區治理的善治模式;通過構建社區利益協調機制,完善多元社區治理主體;通過與時俱進的制度建設,為社區治理提供制度保障;通過完善責任監管,形成監督與約束機制。通過以上建設,實現社區自身的發展,增強其自治能力,使其真正成為基層社會管理的主體;另一方面,社區治理也并不是完全摒棄政府作用的自治,必須堅持發揮政府的引導、協調作用,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調、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下,實現社區的發展,最終實現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的有序進行。
摘要:基層社會矛盾需要最大限度地通過個體以及各種基層社會組織的力量參與的方式來化解,矛盾頻發凸顯了基層社會組織在解決基層矛盾糾紛中的作用。要真正化解基層矛盾糾紛,需要重新定位基層社會組織的功能。
關鍵詞:基層矛盾;基層社會組織;利益機制;功能;定位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各種利益主體和思想觀念日趨多元化,在這一背景下,基層矛盾的呈現了密集、易發、高發的特點。在社會治理機制尚不能完全跟上社會變遷的節奏的情況下,如果這些矛盾不能及時解決,可能會衍生出更廣、更深、更嚴重的矛盾。在和社會建設過程中,一個科學有效的,能夠化解矛盾的基層社會組織的作用尤其重要。
一、基層矛盾糾紛凸顯了基層社會組織的功能
任何社會均難求永久不變,在現今這樣經濟利益主體和思想多元化的社會中,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的多元化解機制應該成為法律考慮的一個必要因素,只有這樣才有助于把矛盾化解于萌芽階段。美國的著名社會法學家斯科•龐德說:“吾人皆有許多欲望和需要,而欲得到滿足。...........個人的欲望常和他人的欲望沖突,或妨礙他人的欲望。法律的工作可以說是一種社會工程的艱巨任務,也就是一種致力使生活必需品能為眾人所分享的工作。”為使法律達成上述目的,龐德建議,法學家首先需要對特定文明社會的實際事項或眾人的實際需要做出調查,求得社會眾人行為的基本原則,也就是社會的法律基理。根據這些基理原則,再制定“利益綱目”,分列社會利益、公眾利益與個人利益。如此,在發生任何爭執,也就是不同的利益訴求發生沖突時,立法者和司法者可利用既定的“基理”與“綱目”,本著“最少數的利益遭受損失”的原則,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解決機制。[1]
但是,法治國家的建構并不意味著國家通過法律調控社會生活的一切,恰恰與此相反,它更意味著最大限度地通過個體以及各種基層社會組織的力量參與的方式來解決社會自身問題。[2]我們雖然應該強調法律在均衡社會沖突利益上的功能,求得特定的社會于特定的時間內能夠獲致社會公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只有在普遍意義上才能發揮作用,也是就說,并不能切實有效阻止利益沖突的發生。這就需要搭建這樣一個平臺,能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快速迅即地出一個合理的解決之道的平臺。這樣的平臺,只有內生于人民群眾的社會實際生活中才能有效的發揮這種職能――基層社會組織具有先天的這種特性。
基層社會組織作為一種新型機制,能夠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解決基層矛盾的糾紛。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適應我國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的發展變化,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利益訴求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對于統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妥善處理各種利益矛盾,加強和改進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大意義。
二、基層矛盾紛爭背景下基層社會組織的功能定位
基層社會組織是否能真正發揮其內在功能,取決于三個要件。第一,基層社會組織存在的前提是政府和基層社會組織間關系的順暢,基層社會組織不是“與政府爭權”,而是在“幫助政府更好的管理社會”[3]。第二,基層社會組織功能的有效發揮取決于其是否具備一個科學的決策層和比較合理的組織架構。第三,在具備前面兩個方面的同時,確立了問責機制,建立起了一個有效的社會監督體系十分的關鍵,能夠有效的完善基層社會組織自主管理能力的不足。在面對基層矛盾糾紛高發的情況下,基層社會組織在滿足這三個條件的基礎上,客觀上需要重新定位其內在功能。
首先,基層社會組織作為利益協調機制組織。基層社會組織作為一個與政府共同管理社會的機制,能夠更好的培育出正確的價值觀,能有效的發揮利益協調的機能。在眾多領域之內各個利益群體在其所組成基層社會組織中都有其話語權的存在空間。一方面是來自本群體的聲音,一方面是來自共同體的聲音,在兩種聲音合力之下的思想輿論更能真實的反應大眾的心聲,從而確認下來的價值觀也更容易被大眾所認可和接受。基層社會組織機能的發揮能夠引導人民正確處理多重復雜的個人和集體、局部與整體、眼前和長遠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達到合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避免利益矛盾糾紛的引發。
其次,基層社會組織作為利益訴求機制組織。基層社會組織架構出了制度性的平臺,它不僅僅是一個從屬附庸的組織,而是一個可以和政府處在同一個平臺上進行對話的利益訴求機制組織。一方面它對群眾的利益要求能夠正確及時的作出對應的回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它能正確的定位出人民群眾利益沖突的性質,很好的克服了把矛盾糾紛盲目政治化或形式化的風險;再一方面它能掌握好妥協和讓步的尺度,使調解和互助成為解決糾紛的理想化形式,提高其解決相似基層矛盾糾紛的效率;最后它還采取了認錯與相關責任相結合的處理方式,改變了以往“全對”或“全錯”式令人難以接受的做法。通過這種基層社會組織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不僅能使訴求得到相關應當的關注以外,而且從利益表達者來說,也很好的提高了利益表達的理性化程度。
再次,基層社會組織作為矛盾調處機制組織。為人民群眾更好地化解矛盾提供了更多的選擇:一是基層社會組織得以建立起來的群眾基礎比較好,這種通過民主程序建立起來的制度,能更好的找出利益沖突的焦點,更有利于社會公平分配的實現,可以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機率;二是由于基層經驗信息比較充實,有充實的糾紛解決資源,能為當事人提供相應的便利和幫助,使糾紛發生后能夠及時妥善的得到解決;三是能夠起到鼓勵民眾合理選擇糾紛解決的途徑,規范化的基層社會組織程序,能夠保證糾紛解決處在一個獨立和公正的環境下得到解決;四是基層社會組織本身的特征在突發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發生時,能夠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穩定社會秩序、對受害人提供直接救助,并在事后能夠及時的啟動責任追究機制。
最后,基層社會組織作為權益保障機制組織。基層社會組織在社會保障體系中也能找到發揮自己機能的一席之地,促進權益保障機制職能的有效發揮。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對外開放的擴大,為了防止貧富差距過分懸殊,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基層社會組織在建立和完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方面能夠切實發出不容忽視的聲音。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基層社會組織極力呼吁逐步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有效的貢獻了自己獨具優勢的功用。最后表現在在健全公共財政制度方面上,基層社會組織能夠利用其所占有的大量豐富的基層群眾資料,來反映民眾對公共產品的需求狀況,從而有益于把更多的財政資金投向需求比較急迫的相應的教育、衛生、社會事業等領域中。
三、結語
只有充分發揮基層社會組織的功能,社會自身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效率才得以提高,才能更大程度地激發了社會的活力和動力,保障社會的穩定和有序進行。在社會體制改革中,國家政府職能應從以前的“大包大攬”的狀況中掙脫出來,應把一些社會能夠自我管理的事務逐步轉移給相應的基層社會組織來管理,提高全社會的公民意識。政府只需必要的管理、引導和服務,以便基層社會組織自我發展能力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進而促使基層社會組織實現人民自己的矛盾自己解決的局面。
參考文獻:
[1]馬漢寶.法律思想與社會變遷[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328
[論文關鍵詞]農民 組織化水平 鄉村 治理結構
[論文內容提要]我國農村弱質性的社會基礎以及農民組織化水平低的基本狀況,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所以,要在尊重農民權利和自由、保障農民權益的基礎上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必然會對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產生積極影響,從而影響;村治理結構的改革。因此,要不斷擴大農村自治體的規模,逐步實現鄉鎮自治,實現農村社會自主治理和民主治理。
在我國,農村居住分散情況十分普遍,農民原子化現象十分嚴重,農民相互分離,處于散漫的低組織狀態,這是一個不爭的農村現實情況,人們常常用“一盤散沙”來形容。然而,農民的這種低組織狀況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社會主義新農村“可以理解為中國農村社會基礎再造的過程,針對當前的社會理想、國家目標或現代化導向,有目的、有意識地對農民之間的連接關系以及由此形成的農民與國家、市場之間的關系結構進行調整和改造,使得二者之間能夠有高度的契合,能夠實現順利的對接。同時,也可以理解為農民如何形成一致行動的能力與國家力量相配合實現國家目標并獲取自身福利的實踐過程”。而農民與國家、市場高度契合、順利對接、形成一致行動能力的結合點就是農村組織化的社會基礎。
一、當前農村組織存在的問題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組織化的社會基礎。尤其在農村,要在尊重農民權利、保護農民權益的基礎之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因為“現代的個體都是權利主體,它們之間因權利而平等,彼此之間的聯系只靠契約建立。為了實現權利,大規模的社會組織和普遍的社會交往成為必需”。。然而,在我國,農民的組織化水平仍然比較低,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我國農村社會,非正式組織的數量少、種類單一。有學者把我國農村組織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認為“在我國農村社會,正式組織包括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村支部、村委會等;非正式組織則主要包括宗(家)族組織、宗教組織、農民自發的維權組織以及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等”。。然而,就我國廣域的農村社會和龐大的農民數量而言,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數量顯然很少,組織種類也比較單一,不能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第二,從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趨勢上看,一些組織出現衰微趨勢,而一些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還不穩定、不成熟。首先,就農村社會中的宗族組織而言,雖然宗族組織和宗族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仍會在以后很長時間影響基層農村社會,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則是民工潮的出現,因為農民再也不會被固定在生他養他的血緣和地緣社會,宗族勢必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千年基礎”,因此,宗族會不斷地瓦解,不斷地渾蝕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對于農民的維權組織來說,只能算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它為維護農民的權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權益得到解決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由于它產生時間短,所以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成熟,而且數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組織在農村社會迅速復興,填補了人們的精神需求,農村成為宗教活動的重要場所,人教人數不斷增加,但即使這樣,宗教組織也沒有成為農村社會的主導組織。
第三,就正式組織而言,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組織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沒有發揮應有的組織功能。首先,從國家與社會層面上看,由于農村實行和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以及國家在農村推行“鄉政村治”,農民開始自我管理,實行村民自治,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逐步分離,尤其在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以后,村民自治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力支撐,難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已經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行。其次,從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運行機制來看,“村兩委”相互掣肘,影響村級組織的有效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黨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樣,“村兩委”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就難免產生矛盾和沖突,“在這個問題上,抱怨是雙重的,黨支部方面認為村級直接選舉削弱了黨的領導,村委會方面認為組織法不落實”。加之“組織體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夠,組織運作的規范性、統一性、靈活性還都很差”,因此,“從改革之初到現在……一套真正體現鄉村經濟社會內在要求的組織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沒有帶來組織體系的適應性提高,也沒有有效地保障鄉村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行”。。最后,從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上來看,農民對村級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從鄉村生活的觀察出發,我們沒有辦法得出基層組織對于農民的服務越來越好、農民對于基層組織越來越親的整體判斷。相反,農民和基層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這已經被一項“農民對村組織、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調查所證實。
從一些數字可以看出,村民對村組織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點不可信”和“有點可信”之間,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組織;更嚴重的是,在農村社會的實際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敗、不檢點的行為也引起了農民的極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組織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動依靠的不是權威而是權力。農民對村干部和村組織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礙了“村兩委”組織功能的發揮和鄉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觀地說,基層組織在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是強大而積極的,但比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強人意。或者說,目前的基層組織體制,如果說在動員和組織經濟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鄉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適應的。所以,改善鄉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檢討的,是改造基層組織體制”。“基層組織改革必須有大動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現在的任務是要再造基層組織體系”。再造農村社會基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
二、農村(民)組織在農村基層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整個社會的發展狀況,為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歷史性的機遇,創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我們要在現有的農村經濟政策的空間里改造基層農村社會基礎,逐步解決“三農問題”,在農村社會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這有利于促進基層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具體體現在: "
首先,在基層農村政治建設上,農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公民民主意識的成長,有利于農民利益表達和民主參與過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對國家權力社會監督的機制化。從民主管理的角度看,農民組織可以平衡農村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制約基層政權組織的權力,防止強勢群體侵犯農民權益,“必須讓社會中的主要利益團體聯合參與政府組織,以此來防止任何一個利益團體可能將自身的意志強加于其他利益集團”。。從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格局的深刻變動,農民的利益關系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此而產生的許多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就需要農村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單個農民的利益表達和訴求就顯得“軟弱無力”,在整個政治參與體制中處于劣勢;而且,作為單純原子化農民的政治參與,容易帶來政治參與的失序和低效,需要農民組織起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建立與國家政權的聯系通道。從農民組織的公益性來看,它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關注社會的多元化需求,統籌社會各方,兼顧弱勢群體,發揚民主,實現社會公平。廣大農民應該組織起來,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結成各式各樣的農民組織,集中農民意見,代表農民利益,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對話,有序地進行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以增強農民與國家、市場和社會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層農村經濟發展上,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設現代農業,實現農業向科學化、商品化、集約化轉型;有利于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經營的有序競爭,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宏觀組織。應該把原子化的農民個體結成代表農民權益的組織,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也可以以專業經濟合作組織、農村合作社、農民互助協會等形式,參與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貿易和流通體系建設中去。另一方面,隨著市場化、信息化和農業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電話、電腦、網絡等現代信息傳輸工具在農村的使用,農村市場服務型中介組織發展很快。這些中介組織在市場營銷、信息服務、農產品加工、儲藏和農資采購經營等方面提供了許多便捷服務,有利于農民r解市場信息,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規模,避免盲目生產}在彌補市場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層社會和文化建設方面,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對于農民個體來說,一方面,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以及國家權力對農村社會控制的減弱,使得農民在生產、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從而產生對各種社會組織的需求。在現實生活中,農民自發結成各種組織,如生產幫扶組織、特困戶救助組織、兒童上學接送組織等。這些農村社會組織在社會互助、公共援助、社會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進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戶進行生產,大多數農村家庭很難備足各種農具,很難具有足夠的資金、技術,或因家庭勞動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種農村組織的幫助。除了在物質利益方面需要實際幫助以外,農民在體育、衛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還需要組織實體,以便于開展各種體育活動、衛生活動、文化活動等。這些活動既能滿足農民的社會情感需求,也能滿足他們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農村組織的各種活動,不乏有迷信活動、非法宗教活動以及違法活動。所以,我們要對農民進行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素質,使廣大農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消費觀、婚育觀,不斷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讓農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他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既然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基層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那么,就應該給予農村社會組織和農民組織相應的法律地位,保障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在基層社會的活動,提高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國內有關鄉村治理理論和農村(民)組織對鄉村治理結構的影響 "
國內理論界對于鄉村治理理論的研究以及鄉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徑選擇,大多是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視角出發,立足于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而很少有專文從尊重農民的權利、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的視角,提出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對于鄉村治理結構改革的影響,而這恰恰是解決中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的核心所在。
中國問題的實質是農村問題,而農村問題的實質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出路在于改造農村社會的社會組織結構以及農民的聯結和組織方式。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組織化水平低、農民居住分散以及農民群體具有散漫性的特點,鄉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種農民組織,再造農村基層組織化的社會基礎。理由是:
根據多中心治理理論,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式各樣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使這些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成為鄉村治理的中心,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進行合作治理,實現基層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互動,“一方面,社會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則組織起來,有序地參與到政策形成過程中去;另一方面,從這種制度化的參與機制中,國家權力獲得了穩定的支持來源(合法性)和控制權”。在經濟上,這些組織參與基層社會的經濟管理,可以把鄉鎮政權從繁重的經濟事務中解脫出來,切斷了鄉鎮政府作為“謀利性政權人”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這些組織參與鄉村社會的政治民主建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這樣,鄉鎮政權可以從傳統的政治管理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來越不是服務的直接供給者而是調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員”。這樣就切斷了上級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壓力型體制的通道。在社會文化建設上,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可以為村民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群眾文化活動和互助活動,實現農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這樣,鄉鎮“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了網狀管理系統”。鄉鎮政府與農民組織及其他社會主體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過對話建立合作關系來實現鄉村治理的目標。
從國家對農村社會政治整合的轉型來看。由于實施城鄉一體化和“工業支持農業、工業反哺農業”的農村戰略,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整合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以農業稅費改革特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動為標志,國家對社會的整合開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給式整合”轉型。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應該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維護農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農民權益,對農村社會應該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層社會的內在潛力,為鄉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內生動力。這種內生動力借助于國家、市場和社會等外在力量的推動,使農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堅實的社會組織基礎。把農民組織起來,讓農民組織在基層農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中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利,以便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共同參與鄉村治理。
顯然,上述的治理結構必然涉及到鄉鎮政權改革的未來走向問題。從現有的對未來鄉鎮改革的各種觀點來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為了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在實際生活中,鄉鎮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這一方面反映出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而復雜的艱巨任務,不僅僅是因為我國農村地域廣闊、農民數量龐大、農村生產水平低下的歷史和現實狀況所形成的黏滯性給治理帶來難度;還因為我國以為主要形式的農村改革到現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時間,而要在這短短的時間里理順鄉村社會的各種結構和關系,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隨著整個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各種新的政策、措施會不斷出臺,各種新的情況也會不斷產生。所以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的調適過程。但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看到,我們所采取的立足于解決鄉鎮現實問題的鄉村治理路徑,都難免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弊病。因為隨著一個問題的解決,難免又會出現新的問題,同時又產生解決新的問題的方法和途徑。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鄉鎮問題,就要尋找產生鄉鎮問題的根源:農民組織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會。
[關鍵詞]社會治理;農村宗族;村民自治
[中圖分類號]D4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5)02 ― 0086 ― 02
中國農民聚村而居,村與宗族始終是中國農村社會的基本組織形式。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 中國農村社會發展的轉型使得傳統宗族勢力重新找到了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和資源空間,宗族組織在農村開始活躍,對農村村民自治的實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一、基層社會治理中農村宗族對村民自治的積極影響
(一)農村宗族德育傳統對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起到了凝聚作用
農村宗族比較注重傳統道德教育,通過宗族文化這個載體,宗族道德被不斷傳承,很多宗族都秉承了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傳統道德,盡管其中不乏封建倫常色彩,但也凝聚了許多傳統道德精華,對宣揚和保持優良傳統道德具有一定教化功能。《曲阜孔府檔案史料選編》中選錄的孔子宗族的族規家訓中,就規定“務宜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雍睦一堂,方不愧為圣裔”、“崇道重道,好禮德”〔1〕。山東淄博翟氏在總結該族歷史經驗時,提出“尊老、敬老、贍養老人,乃吾族之美德……如果人類把血脈相連的親緣丟掉,那么罪惡便會瘋長;如果人們把最具良知的孝道忘記,那么世間便失卻了真情。”〔2〕在長達兩千余年的封建社會中,農村宗族宗法關系一直與基層政權并存,農村宗族承擔著一定的組織、協調、教化和救助的義務,維系了農村社會的秩序和穩定。時至今日,在宗族文化內化下的傳統道德仍然是維系農村社會安定秩序的重要基礎,在解決農村社會矛盾和糾紛方面發揮著很好的調解功能。實踐證明,現代文化與傳統宗族文化經過適度整合可以統一, 其功能可以促進當代鄉村社會的和諧。
(二)農村宗族力量對基層行政權力的制衡影響了鄉村政治民主化進程
馬克思曾經提出社會參與國家、社會制約國家、社會收回國家這三種防止國家權力蛻變的途徑,村民自治就是社會參與國家,社會制約國家和社會收回國家的重要表現形式。〔3〕隨著國家制度安排的多樣化,村莊內部的公共事務由國家嚴密管控變成了村莊社會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形成了國家與社會的分權。在農村,村民會認為村委會背后有鄉鎮政權的支持,他們往往會在認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時尋求宗族力量的幫助,宗族力量無形中成為制約基層行政權力的一種獨特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村委會選舉的競爭性和選舉的公正性,影響了鄉村政治民主化的進程。①借助宗族這種隱性的形式,農民形成了一定的利益表達共同體,參與鄉村政治,悄然改變了農民對政治的冷漠觀望,逐漸由動員性政治參與向自覺性政治參與轉變,推動了村民自治的發展和鄉村民主化進程。
(三)農村宗族力量與國家行政權的博弈促進了新型治理權威的形成
農村社會一般并存著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行政權威和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形成的宗族權威,并隨國家法律、政策的變化而消長。改革開放之后,隨著村民自治的普遍推行,國家行政權的觸角開始從農村抽離,由于村民自治組織的功能比較單一,其利益價值取向和村民的實際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它更強調依法治理。〔4〕而廣大農村仍然是一個熟人社會②,鄉親間的關系讓人們依賴彼此,更加注重一個“情”字,人們會認為宗族權威本土化一些,基層政權和村民自治組織權威與宗族權威博弈的結果是形成了一種新型的農村村落權威,這種權威既是依據父系血緣關系而形成的宗族觀念,同時也是基于農村村民自治組織的權威而形成。它是傳統與現代的結合,是倫理道德規范之治和國家法律之治的結合,著名學者諾斯指出,歷史實踐證明:一個國家的現代化必須要以其本身的傳統作為歷史的起點,否則結果就會是四處碰壁,頭破血流。這種新型村落權威的形成發展體現了現代化進程中對歷史傳統的揚棄。
二、基層社會治理中農村宗族對村民自治的消極影響
(一)農村宗族族規形成了與國家法制的緊張狀態
農村宗族以族規宗法替代法律,形成了與國家法律法規的緊張沖突。宗族“人治”主導下的族規制度規范過分強調族規家法的重要性,強化同一宗族對本族的文化認同感,這種狹隘的宗族思想與現代社會所要求的法治相差甚遠,損害了法律的規范性。從族規所涉及到的內容上來看,有些族規存在明顯與國家法律的抵觸之處,如林氏族規第十條規定,凡是有族人做事不端,違反了族規祖訓者,交予公祠審議后,才可以交由政府機關處置。〔5〕違規者一般會受到訓斥,罰款,嚴重者將會受到身體上的懲罰。有些強大的宗族勢力依仗著“家大族大”稱霸一方,對國家的法律政策視而不見,甚至運用暴力抵制正常執法。此外,農村宗族力量對農村集體械斗的影響由來已久,宗族常常成為農村集體械斗的主導性力量。宗族族規文化所傳遞出來的精神與公共權力所要求的民主、平等格格不入,抑制了鄉村社會競爭精神的成長。
(二)農村宗族力量影響了村民自治權的行使
農村村民主要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地域關系為基礎構成了他們日常的生活范圍和生產關系,形成 “熟人社會”亦或“半熟人社會”,這也是宗族力量的存在基礎。隨著我國基層民主的推進,農村宗族力量不可避免和村民自治權的行使產生了碰撞和沖突,宗族力量從某種程度上排斥了法治社會的形成,阻礙了村民自治權的行使。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是民主選舉,選出具有一定威望和凝聚力的村民委員會對于村民自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在宗族力量強大的一些村落,農民希望選舉時“自家人”和“本房人”能夠當選,村委會的選舉實際上演變為各大宗族勢力謀求本宗族利益的舞臺。它以犧牲沒有強大宗族勢力可以依靠的小戶村民的利益來換取部分村民所謂的公平,形成大族壟斷的局面,造成了村民自治組織職能弱化甚至異化。
(三)農村宗族文化的傳播抑制了現代農民的培育
農村宗族力量的復興使多子多福的生育觀、宗法裙帶關系網、臣民意識等帶有封建文化印記的落后思想意識得以形成和蔓延,宗族“不僅使社會內部缺乏有機的聯系方式和變革因素,而且使社會在與外界的聯系中傾向于封閉和保守”〔6〕,村民人格獨立性與創造性被壓抑,創新意識和進取精神缺乏,與現代社會對公民的要求格格不入,不利于現代農民的培養。我國是農業大國,8億多農民的現代化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面臨的嚴峻課題。不僅要使他們在經濟生活上得到改善,而且要使他們在思想觀念、價值取向、心理結構、思維方式上也要走向現代化。
三、基層社會治理中規制農村宗族促進村民自治的對策
(一)在法治框架內合理整合農村宗族力量
農村宗族力量的發展和存在與現代法治要求有背離之處,應將族規宗法納入到社會規范體系和道德準則中來,確保族規宗法和國家法律政策在同一個規范體系中,在吸收族規宗法中傳統精華的同時,逐步消解與國家法律沖突的部分,使德治和法治在農村基層以恰當的方式結合。當前鄉村社會的選舉為宗族力量參與農村公共事務管理提供了一個合法入口和現實平臺。在農村基層選舉以及治理整合中,要在國家法律規則范圍內,將宗族力量整合改造到國家政治體系中,使其在法治框架內參與農村社會公共權力角逐。
(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村民自治作為一種農村治理的制度設計與安排,其發展水平取決于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狀況。農村的推行使得農村生產呈多樣化發展,村民與村委會的利益關聯弱化,村委會對農民收入影響微乎其微。在市場條件下,只有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才能為村民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村民與村委會之間的利益關聯也才會隨之增多,村民參與村民自治的政治熱情才能增高。另一方面,只有集體經濟發展了,宗族力量的經濟職能才可能弱化甚至分化,村民參與基層民主才能更為理性,較少受宗族力量的影響,現代民主法治的土壤才可能逐步形成,從而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入發展。
(三)要加強農村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設
首先,要修訂完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村支兩委的職能劃分,當兩者的職能權限不明確,出現了重合或者職能管理空白,國家法律政策就難以在鄉村落實。要修改村委會選舉中的委托投票制度,明確禁止全權委托,并就“近親屬”的范圍作補充規定。進一步完善村務監督機構對村委會的監督權,完善對侵害村民自治權的法律責任。其次,要建立維護村民自治權的司法救濟制度。目前, 村民自治權運行中的經濟糾紛、選民資格糾紛、政治權利問題(如賄選)等均未納入司法保護范疇,司法保護的缺失損害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性。再次,要對農村宗族問題專項立法。宗族問題不能簡單地依靠行政手段和外部強制加以消除,只有持續在農村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法治建設,讓科學、民主、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宗族力量才會喪失生存的空間。
〔參 考 文 獻〕
〔1〕譚毅溪,石勇.宗族復興對農村法制建設的影響〔J〕.江西社會科學,1998,(11).
〔2〕新續翟氏五支世潛?序言.轉引自馮爾康.18世紀以來中國家族的現代轉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45.
〔3〕王禹.我國村民自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19.
〔4〕朱炳祥.村民自治與宗族關系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198.
〔5〕林氏宗族族規,2000年修訂,第56條.
〔6〕工寬讓,賈生華.傳統農民向現代農民的轉化〔M〕.貴州:貴州人民出版社,1994:31.
① 據對中部某縣26個村委會選舉的調查,很多村為了讓各自參與競選的宗族候選人成功獲選,宗族之間都進行了比較激烈的宣傳活動。不少大宗族的候選人在關注自身競選的同時,也更為關注競選對手和選舉主持者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選舉的透明度、公正度。
② 盡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大批農民進城務工,農民在城鄉之間大規模的流動,在城鎮化過程中,大批農村村落被消解,但從整體來看,農村社會仍然是熟人社會。
[收稿日期]2014 ― 12 ― 15
【摘 要】近年來我國社區媒體的興起,不僅僅是傳統紙媒應對危機,尋求自我轉型發展的探索創新,從本質上看更是政府改革、社會治理大背景下,政府與社會尋求溝通之道的必然產物,社區媒介的中國特色之路,產生了獨特的第三方組織,在政府與社區之間起到溝通和橋梁作用。
關鍵詞 社區報 媒介社區化 社會管理 創新
一
自2014年以來,筆者先后北上南下,對我國京津冀、晉粵滬等地區的傳統紙媒單位做了一系列的調研,綜合業界與學界的研究,初步得出以下結論:至少在未來很長的一段時間內,傳統紙媒的改變之路似乎只有兩條,一條是政府買斷的黨報公益化,另外一條是以提供購買服務為主的媒介社區化。前者對于已經產業化了的傳統媒介而言,是一種被動的危機,而后者卻是一條可以主動嘗試的機遇。相比較而言,前者對于傳統媒體本身而言無異于扼腕斷臂,而且對于處在社會轉型期的中國社會而言,后者的意義或許更大于前者。
根據相關資料與調研,目前在我國能夠成功運營的媒介社區化模式,主要為傳統媒體與基層政府合作共同創辦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中,我們不禁會擔心社區媒介在運營中能否保持自身的獨立性與主體性?一些研究者也曾就作為舶來品概念的社區報在我國10年的發展實際,質疑社區報可能遭遇到了“水土不服”,但在筆者的調研中發現,很多社區媒介的“操盤手”對這一問題卻一直持有樂觀態度。在他們看來,在全球化政府改革與科學政府新型管理時代到來的背景下,政府沒有必要事無巨細,在政府職能轉型的過程中,必然會改變以往單一社會管理主體的模式,轉為尋求多元化社會管理主體的模式,將以往自身的很多職能分化到更多的社會組織身上,在政府的領導下協同解決社會問題,這才是社會管理創新的應有之義。未來媒體的工作就是把政府職能與百姓需要連接起來,以市場的辦法解決社會問題,非黨報媒體產業的未來出路必然是轉型為社會服務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成為政府和社區之間最強有力的平臺與橋梁。只有走出藩籬、鳳凰涅槃,才能在市場與營銷競爭中,占領最好和最后的終端——社區家庭。所以,基于我國的媒介環境與以往社區報的實踐經驗,采取與政府部門合作的模式,而且一定要保證社區報的最終話語權和管理權在基層政府手中,在這個基礎上,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回歸公共服務,在他們看來,這將是中國媒介社區化最安全的模式,至少在現階段是如此。于是,正如同數十年前一樣,在一片紙媒將要消亡的哀嘆聲中,以服務和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為主的社區媒介不斷出現,媒介社區化競爭浪潮,實際上已悄然到來。
本文結合筆者對我國京津冀、晉粵滬等地區的傳統媒體的調研,綜合相關的文獻研究,以合肥地區的社區報為案例進行分析,試圖解答社區媒介是如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又是如何提供公共服務的,以此來思考社區媒介未來可能的發展機制。
二
社區報,是指服務于城市中的社區讀者,強調其歸屬感的報紙。①自2004年以來,這種早已在歐美地區存在的媒介形態,不斷被國內媒體嘗試創辦。在當下中國的媒介管理體系下,社區報成為了媒介社區化的主要代表。
2013年5月22日,合肥晚報報業集團旗下合肥晚報推出了安徽省第一張社區報《濱湖新聞》,開始在傳媒大變革以及合肥“大建設”背景下試水社區報的探索。截至2014年7月1日,共創辦了10張社區報,并且爭取在年內完成15張的布局任務。通過對這10份社區報進行文本分析以及對相關人的訪談,我們發現,合肥地區社區報在實踐媒介社區化的進程中,運營團隊除了在新聞業務方面“創新”和“苦干”外,還積極的探索社區媒體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模式與機制。
1、深耕社區大小事,建設新型關系紙
在新媒體時代,圍繞著單純的新聞傳遞問題,社區報并沒有時效性優勢,像合肥地區已經創辦的10份社區報全部是周報。而且如同前文所述,社區報要做的就是想辦法將政府與社區更好的連接到一起,做好平臺與橋梁。所以,很多社區報經營者干脆把社區報定義為“關系紙”,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新聞紙”。
(1)做家門口的新聞。好的社區新聞正是“當地的新聞、原創新聞、社區報記者自采新聞”②。2013年《濱湖新聞》發行之后,以“報道家門口的事”為宗旨,還開設了“鄰里事”、“菜籃子”等版面,提供一些類似轄區大媽帶你逛菜市場推薦當季菜譜,家庭主婦帶你逛超市選擇優惠產品,轄區銀行的理財經理向你推薦最新的理財產品等內容。這些來自特定轄區的生活信息,雖然“小”,但對于生活在該城市社區的居民而言,卻是與他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而這種面向小區域的新聞信息是很容易被追求高發行量的傳統都市報所忽視的。社區居民想關注的事情,才是社區報要重視的事情。社區報借助可以貼近生活、貼近社區的優勢,拉近社區居民與社區報的距離,吸引更多的社區居民關注,獲得社區居民的信任。
媒介社區化與傳統新聞理論并不矛盾,只是強化和彰顯了媒介社會功能中傳播、協調和娛樂功能,弱化了社會監督的功能,更加追求社會效益,而不是商業效益。
(2)做政府與社區的連心橋。社區報借助信息傳遞將基層政府與社區聯系在一起,將社區居民聯系在一起,把社區居民的心情、感情、生活與需要的服務聯系在一起。社區報創辦的“公民議事廳”、“市民會客廳”等,吸引社區居民來嘮嘮開心事、煩心事,聊聊家常事、社區事。這種互動、交流的過程,為社區報提供了最有價值的社區新聞素材,將社區居民的所思所想、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呈現給基層政府。與此同時,社區報將基層政府為社區建設所做的工作反饋給社區居民,幫助社區居民及時的了解相應的法規政策。社區報的這項工作的最大意義就在于開放性的社區空間,為社區和社區居民與政府之間就社區建設問題的協調與協商提供“連心橋”,實現各方之間的信息溝通,用民主的方式解決社會問題,避免以往因為缺少交流而造成的矛盾。
(3)做社區形象建構的幫手。社區報對基層政府管理創新的探索還體現在對基層社區建設的形象建構與呈現上。社區建設的水平需要通過社區形象的建構來呈現,社區形象的建構又要通過媒體的傳播來實現,然而基層社區對于傳統媒體來說,并不是時時刻刻都具有新聞價值的。社區報背后擁有傳統媒體資源、專業的人力資源以及可以帶來的社會資本,一方面它本身就可以參與到所在社區的形象建構與呈現之中,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自身的優勢吸引更多的注意力。《北城新聞》從2013年12月5日開始,以美好鄉村的生態宜居、興業富民、文明和諧,以及美好鄉村建設前后圖片對比做了4個專題,集中展現了長豐縣農村的變化,這些變化的背后反映出來的正是基層政府社會管理水平的提高。社區報在這些版面的建構之中,讓硬性的政策宣傳、主題塑造,軟性的走入讀者心中。這種潤物細無聲般的形象建構,對希望能夠及時宣傳自己轄區內取得的成績的基層政府而言無疑是多了一個幫手。對基層政府部門來說,和這個“幫手”合作,不同于以往在涉及宣傳的時候,有被動的感覺,而是相互依存的信賴。社區報作為社區的一部分,主動參與社區建設,與政府部門互動,這也是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應有之義。
2、培育社區參與感,建構社區共同體
社會轉型期間,由血緣、宗族等組成的“熟人社會”被由社區形成的“生人社會”所代替,社會人口流動大,人際交往少,人際關系淡漠,這種狀況尤其出現在一些新建設的社區之內。當下中國的社區發育程度對于社區居民而言,僅僅是一個生活區域,對社區中還要上班工作的青壯年群體尤其如此。他們在正常的上班時間內,活動范圍是同工作區域相關的,而下班之后的活動范圍基本上與社區活動關聯不大,多屬于個人生活圈內的活動。“在個人至上的工業化和現代化社會,一群陌生人如何超越個體私利形成具有集體責任感和歸屬感的社區?”③自滕尼斯以來,這個困擾西方社區研究的核心問題也在困擾著當下中國的社區建設。
在分析合肥晚報社區報的文本,以及對社區報負責人的訪談之后,認為合肥晚報社區報對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探索還體現在利用文化的力量,打造“紙上空間”,搭建“戶外舞臺”,培育社區居民的參與感,吸引社區居民參與到社區建設之中,以此來建構社區的生活方式與社區的共同體意識,提高社區居民對社區的歸屬感與認同感。
(1)“紙上空間”與社區建構。合肥晚報社區報現已發行9份社區報,每份社區報根據社區發育程度與文化構成,制定不同的報紙定位,以此來實現社區報的辦報風格的差異化。這種差異化的背后,一方面體現著社區報為了適應社區文化的差異而做出的調整,另一方面也體現了社區報為了培育不同社區文化所做的努力。
“中國目前所辦社區報還是‘中國特色’,行業印記明顯,社區居民的參與度過少。”④合肥晚報社區報在差異化定位的同時,招聘市民記者,吸引社區的居民參與到社區報的內容生產之中,讓社區居民既是社區報的讀者,也是社區報的作者。開放、參與、分享、互動,這是互聯網時代對媒介轉型提出的新要求,也是與社會管理創新理念所重合的部分。社區報定期設定相關的議題,用一種開放的心態,吸引社區居民參與到報紙的新聞生產之中,利用社區報形成的“紙上空間”,參與、分享、互動。
社區報打造 “紙上空間”,進行輿論引導,讓社區居民在潛移默化之中將社區報看成是“自己的報紙”,在這個空間之中進行著關于社區建設的交流,進而實現社區居民對社區文化的認同,完成社區共同體在社區居民想象中的建構,形成“我們的社區報,我們的社區”的觀念。
(2)“戶外舞臺”與社區建構。打造盡可能多的戶外舞臺,這是基層政府部門在推進基層文化建設的時候,可能想做卻力不從心的地方。社區報參與到戶外舞臺的搭建中,可以利用市場的力量,通過吸引贊助或者投放廣告等方式,獲得財力支持;通過動員社區居民參與進來,解決人力問題;通過與基層政府合作,獲得基礎設施的支持。比如,《濱湖新聞》組織的“濱湖狂歡節”系列活動、《北城新聞》同長豐縣合作舉辦“美好鄉村請您回家看看”活動、《高新新聞》組織“高新區植樹節植樹活動”;《老城新聞》組織老城區桃花節相親活動等等。
由社區報與基層政府合作共同舉辦或者單獨承辦這種社區活動,讓多元化的力量參與到社區文化建設中,這本身就符合文化體制改革的理念。這種開放的戶外的文化活動越多,社區居民就越來越主動的走到戶外,走到社區的公共空間之中,由陌生變得熟悉,逐漸形成一種生活方式。這種現實中面對面的交際互動,對社區居民形成社區共同體意識具有積極意義。
3、回歸公共服務事業,探索公共服務模式
“公共服務社會化,不僅有政府‘放權’的過程,更有政府‘還權’的過程,把本應由社會承擔的那部分公共管理職能真正交由社會來行使。”⑤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一個重要的理念就是推動社會管理主體的多元化。在政府職能轉型期間,很多原本屬于政府職能范圍內的社會工作,慢慢將會轉移給一些有能力的社會力量。
“如果能夠將一個新聞機構從這種商業化模式中解脫出來,就像美國的大學一樣,成為一種社會組織而不是盈利組織,新聞還會有美好的未來。”⑥美國學界和業界掀起的關于“報紙公共服務模式”思潮的目的實際上就是呼吁媒體向公共服務轉變,而不是依舊一味的追求經濟效益。這股思潮對正處于媒介轉型期間的中國媒體而言同樣具有可借鑒之處。
在具體操作上,社區報深扎在社區,通過舉辦市民議事廳(珠江時報社區報)、市民會客廳(合肥晚報社區報)等類似的項目,致力于幫助政府解決社區居民的日常所需。而這些大事小情,往往又是基層百姓投訴無門、政府恰恰又無暇顧及的小問題,有些做法甚至寫進了當地區街部門的年度工作報告里。
一些地區社區報的負責人想把社區報與政府的更多職能部門緊密對接,建立聯動機制,比如組建基于社區和媒體聯合基礎上的“市民服務中心”,集中精力解決政府為民服務的“最后一公里”問題。社區媒體作為擁有公信力、號召力、影響力的社會組織,有能力參與到社會公共服務的整合與提供之中。
社區志愿服務是社區公共服務的主要內容,是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的主要途徑之一。社區志愿服務體系的建立與完善,社區志愿者隊伍的招募,社區志愿者資源整合,以及社區公共服務的展開,都需要一個強有力的社會組織來協調組織,而基層政府委托的社居委由于還要處理行政性事務,分身乏術,回歸公共服務的社區報正好彌補這個欠缺。合肥晚報與合作街區如廬陽區、濱湖區啟動了合肥晚報社區義工合晚“幫客”的志愿者組織,建立和運營著一支專業化、細分化、常態化服務的社區義工隊伍,細致科學服務轄區有需要的家庭和人群,并以此為引領,將相關經驗和組織架構推廣到市內的其他社區,最終形成系統和規模化的合肥晚報社區義工組織,深耕社區,服務百姓。
三
媒介社區化是傳統媒體面對媒介變革帶來的碎片化、分眾化現象,所采取的產業轉型之路,同時也是傳統媒體應對城市化布局的新舉措。從本質上看更是政府改革、社會治理大背景下,政府與社會尋求溝通之道的必然產物,社區媒介的中國特色之路,產生了社區報這種獨特的第三方組織,在政府與社區之間起到了溝通和橋梁作用。盡管當下社會轉型過程中,對社區媒體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提供了有利的機遇,但我們還要看到以往實踐中未曾解決的一些危機,社區媒體在完成作為媒介本身的職能的同時,更要提供社區與政府之間溝通、協商、協調的民主平臺,在潛移默化之中培育社區居民的公民意識,重構社區的共同體意識,提高社區居民參與社區自治的自覺性,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協調社會力量回歸社會公共服務,共同參與到社會管理之中,或許,這正是中國媒介社區化能否成功的關鍵所在。
參考文獻
①陳凱:《走進美國社區報》[M].南方日報出版社,2011:14
②④寧田甜,《目前在中國,沒有一份真正意義的社區報》[N].《大河報》,2013-05-20
③楊敏,《作為國家治理單元的社區——對城市社區建設運動過程中居民社區參與和社區認知的個案研究》[J].《社會學研究》,2007(4)
⑤陳慶云,《我國公共管理研究的基本內容及其重點》[J].《公共行政》,2003(3)
⑥王學鋒,《迎接新聞業的“小時代”》[J].《中國記者》,2014(5)
關鍵詞:新媒體 社區治理 微信
一、呼倫街道微信公眾平臺的基本情況
2013年呼倫街道率先創建了“呼倫街道微信公眾平臺”,打開了黨群、干群溝通的新途徑,榮獲了“第三屆全國基層黨建創新案例優秀獎”。目前,呼倫街道微信公眾平臺由兩部分組成,訂閱號提供組織、技術支撐,微網提供應用信息和服務支撐。
二、呼倫街道微信公眾平臺實際中發揮的作用
(一)充分發揮了政務公開的職能。平臺在實際工作中就是堅持向群眾“講實情、說真話、辦實事”,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也避免了虛假信息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方便了居民,提升了民主意識和民眾參與熱情,確保公眾有效監督。
(二)充分發揮了匯聚民意的職能。呼倫街道利用平臺試圖探索創新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新機制。如微信平臺收到居民群眾咨詢、反映問題的意見及時回復,變“單向灌輸”為“雙向溝通”。針對轄區企事業單位及居民個人存在的一些常見問題,利用平臺的自動回復系統,及時地、細致地給予解答,搭建了匯集民智新平臺。
(三)充分發揮了便民的職能。平臺在實際工作中將一些社會謠言及時澄清,對居民關心的國家普惠惠民政策及時,起到了一定的正面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謠言的擴散傳播,避免群眾產生心理恐慌而導致的社會秩序混亂,做到了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
三、呼倫街道微信公眾平臺社區治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問題
1.傳統治理方式的思維慣性。筆者曾在街道等基層單位工作,經過對公眾平臺的實際運營及創建過程中,明顯可以看出,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的應用還薄弱。微信作為一個獨特的公共空間建構了一種新的社會生活模式,對新媒體的應用重視程度還有待進一步增強。
2.推廣應用滯后。基層干部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他們還不能完全掌握和運用新媒體,還不能成為新媒體參與社會治理的支持者和推動者,制約了新媒體在基層政務上的運用和發展。
3.運營人才缺乏。雖然以微信等為代表的新媒體平臺在基層政府社會治理中的角色越來越重要,但是懂得新媒體運營的人才缺乏,運營人員缺少必備的知識體系和專業素質,沒有開發能力,只能被動應用,不能適應形勢和民眾需求,成為制約新媒體發展的關鍵。
(二)原因分析
1.新媒體的覆蓋小。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還是一個新鮮事物,而微信正是新媒體產品代表,它的應用在社區居民的認同感上還是問題重重,社區活動、交流方式、情感歸屬、科技自身的問題影響其應用。
2.新媒體的投入不夠。在深化改革時期,對社會建設尤其是對基層社區治理還沒有納到重要位置,使得基層不能適應社會轉型的社區治理方式,對于創新社區治理方式等方面投入也很欠缺,缺乏人、財、物等的投入。
四、完善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應用的對策建議
(一)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要搭建平等交流的開放平臺,推動不同主體間實現合作共治。公眾權利的高效有序運行,需要建立公眾利益表達機制,搭建訴求互動表達平臺,通過各方表達自己的利益需求和認真考慮他人的利益訴求,在平等協商和彼此妥協的基礎上達成對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共識①。所以,在社區治理過程中要充分利用新媒體搭建交流自治的開放平臺,保證信息的真實和完整,提升決策的可行性,實現共治與善治。
(二)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要建立雙向權利運行模式,加強對權利的監督制約。利用新媒體建設的互動、監督平臺能夠較為充分地實現在均等條件下對所有人的開放,使所有利益相關者自由自愿參與進來,并不受任何歧視與阻礙,全天候、全過程、全方位實現有效監督,并通過新媒體傳播的放大效應,形成有效的互相制約機制。
(三)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要協調社會利益關系,形成多元沖突、矛盾激化的緩沖地帶。目前社會轉型期,需要健全和蓬勃發展的社會,增強社會的構建需要公共領域的培育,國家和社會之間存在極大的張力,而“公共領域”充當了這種張力的緩沖地帶②。新媒體參與社區治理對于緩解錯綜復雜的社會矛盾,不同階層和利益主體之間找到一個平等平臺,運用新媒體表達對社會的態度、觀點與立場,政府通過新媒體利用大數據云計劃,進行處理分析,搜集社情民意。
(四)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要不斷開發新媒體推送便民服務功能,創新社區治理服務路徑。群眾希望獲得“一站式”且無間斷24小時、零距離的服務,新媒體為這些期待提供了可能。在社區治理中,互聯網思維與“網絡化基層管理”已經成為了一個新的發展趨勢③。利用新媒體高效、便捷、傳播網狀等特點,打造為民服務平臺,社區各項業務工作及服務流程,提供各類民生服務。新媒體可以通過一系列專門的、有針對性、細分群眾的服務,對服務對象實現興趣愛好、職業年齡等專業化細分,滿足各類公眾群體的個性化需求,實現政府與公眾之間的互動溝通,凝聚共識。
五、結語
本文對呼倫街道運用新媒體參與社區治理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所遇到的問題和解決辦法,以治理理論和調查研究為視角,進行了認真的梳理和總結,為推進社會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提供了參考。
注釋:
①金世斌:《公共權力運行中的公共利益悖論及其消解》,《上海城市管理》,2014年第05期,第11-13頁。
②宋瑞霞:《公共領域:國家與社會之間張力的緩沖地帶》,《法制與社會》,2014年第02期,第9頁。
③楊敏、楊玉宏:《“服務D治理D管理”新型P系與社區治理新探索》,《思想戰線》,2013年第3期,第23頁。
參考文獻:
[1]Melvin Delgado, Community Social Work Practiceinan Urbancontext: The Potentialofa Capacity Enhancement Perspectiv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2000.
[2]彭蘭.網絡傳播概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3]俞可平.治理與善治[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4]宋瑞霞.公共領域:國家與社會之間張力的緩沖地帶[J].法制與社會,2014,(06).
關鍵詞: 基層糾紛;多元解決機制;機制創新;法治進路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0829(2014)05-0032-04
針對當前基層糾紛現狀,如何更好地構建基層糾紛多元解決機制以及如何尋求在法治化路徑下進行糾紛解決,是改善基層治理機制、維護基層群眾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障,是回應社會轉型期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實現社會治理和體制創新的主要任務。課題研究的基本思路,即在對當前基層糾紛現狀進行介紹、說明的前提下,對當前基層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具體適用進行評述,提出通過優化現有糾紛解決機制、尋求以法治化手段為主綜合運用多種方式解決糾紛的路徑。
一、當前基層糾紛總體情況概述
(一)基層糾紛的基本內容
所謂糾紛是指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對抗、矛盾沖突存續的一種持續的狀態。當前發生在基層地區的糾紛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傳統型糾紛,如婚姻糾紛、繼承糾紛、撫養糾紛、贍養糾紛、宅基地糾紛;另一類是非傳統型糾紛,也叫新型糾紛,是指處于社會轉型期的基層地區基于經濟社會發展、政策調整等因素沖擊下產生的矛盾、沖突,如村民自治糾紛、村干部特定行為產生的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土地征用征收糾紛、農房拆遷糾紛、環境污染糾紛、消費者侵權糾紛、農民工勞務報酬及用工損傷損害糾紛等。總體來說,糾紛主體日趨多元化,涉及群眾生存、發展權利的糾紛持續增加,糾紛涉及的領域逐漸擴展,糾紛造成的破壞力更加持久。
(二)基層糾紛的基本特征
目前發生在基層地區的糾紛呈現的基本特點主要是:傳統型糾紛的數量持續上升,利益糾纏與糾紛緣由更加復雜,由糾紛引起的矛盾、沖突程度高,如關于贍養父母的問題、夫妻離婚問題及遺產繼承問題等,一旦不能及時、妥當地處理,往往極易演化成惡性的刑事案件;非傳統型糾紛的類型明顯增多,利益訴求表達多元化,訴求渠道相對不夠暢通,權利表達與利益救濟機制相對缺失,糾紛烈度明顯增強,糾紛解決方式多樣化并趨向尋求法治化方式解決,對息事寧人的認識基于利益導向不同而趨向復雜化。
(三)對當前基層糾紛的理性判斷
基層糾紛產生后,矛盾得不到化解,訴求得不到回應,很容易產生不滿情緒,即使微小的糾紛也極有可能產生“蝴蝶效應”,最終引發惡性刑事案件或。雖然糾紛的產生有消極作用,但是也有其積極意義,必須客觀、全面地看待糾紛的發生:其一,在社會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糾紛的產生不可避免,糾紛的產生從根本上來說是經濟發展、社會轉型、利益結構調整等諸多因素作用的結果,一般糾紛是“高壓鍋”的安全閥,典型糾紛是制度發展變革的契機和動力。其二,糾紛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在進行糾紛解決時,必須要對糾紛有著理性的認識,要掌握正確處理轉型期各種矛盾、糾紛的主動權,必須在社會治理進程中不斷分析糾紛產生的根源,從源頭上化解糾紛并采取預防措施防止此類糾紛的再次發生。其三,減少、解決和預防糾紛是政府的基本任務與職責所在,政府作為社會公共服務的主要提供主體,必須負起責任,在送法下鄉、提供糾紛解決多元機制和途徑等方面發揮優勢,[1]44-45注重作為社會公共產品的糾紛解決機制的提供和完善,增強制度建構與機制創新的積極性。
二、基層糾紛多元解決機制適用的實證分析
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已成共識,也是當前走出糾紛解決困境的基本出路。目前在基層中存在國家糾紛解決機制和非國家糾紛解決機制兩類。國家糾紛解決機制層面上可以劃分為兩大體系、四類機制。兩大體系是指司法體系與調解體系,四類機制在基層的具體表現即以司法所為中心的人民調解機制、以公安派出所為中心的治安糾紛解決機制、以人民法院和各類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為中心的調解機制。此外,在基層中還存在各類具有協調性質的調解機制,如鄉鎮和縣區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綜合治理辦公室、縣區以上各類協調委員會和協調機構。對基層糾紛多元解決機制適用的評述主要是派出所、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法庭這四類國家糾紛解決機制。
(一)以公安派出所為中心的治安糾紛解決機制
基層治安糾紛解決機制處理的糾紛類型多為治安糾紛及糾紛主體間存在不同程度暴力沖突的糾紛。基于基層群眾對公安機關作為執法機關這一認知的高度契合以及基層派出所設置的網絡化布局,快速反應的警務機制,糾紛化解的免費性、快速性、主動性和一定程度的強制性等特點滿足了基層群眾對糾紛解決的基本要求,基于這些因素的綜合考量,在未來相對較長一段時期內,不僅會有越來越多的糾紛流向公安機關,而且排查與解決民間糾紛也將成為基層警務工作的重點。對于以基層派出所為中心的治安糾紛解決機制,應當從快速化解社會沖突、保障人民群眾權益和維護基層和諧穩定的角度統籌謀劃。[2]34-39一方面,作為一種化解矛盾沖突的應急反應機制,治安糾紛解決機制對預防與減少因糾紛而轉化為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這一糾紛解決機制還需要從加強隊伍建設、優化內部管理、完善績效考核、增加技能培訓等方面對現有機制進行完善。
(二)人民調解組織糾紛解決機制
近幾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將基層調解組織的機制建構和制度完善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一方面高度重視基層調解組織機構的規范化建設:以司法所為中心,形成了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村調解小組三級調解組織;以鄉鎮黨委為中心成立綜合治理辦公室或社會矛盾調處中心,進行行政調解;此外,還設立大量行業調解組織、特殊部門調解組織等。另一方面,在調解組織運行機制上予以完善,不僅建立了具有一定職能分工的辦公場所,經費投入有所增加,調解隊伍不斷壯大,調解人員業務水平得到進一步提升,而且建立了調解檔案制度,制作了格式化的調解書,規范了調解的工作流程。
然而,由于調解組織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確定性不強、權威性不夠、調解組織專業性不強等因素,也致使其在化解新型糾紛方面能力較弱。同時,適用人民調解處理糾紛的案件數量逐年下降,調解的運行規則被國家機制層面的司法“侵入”,基層群眾自愿選擇適用人民調解化解糾紛的意識也比較弱化。但是也應該意識到,以和為貴、重視和解是我們一直以來的文化傳統,作為東方經驗的調解制度的存在仍具有現實需要。基于糾紛主體的多元化及尊重主體選擇的多元化,人民調解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最為及時,修復社會關系的成本最為低廉,在防范社會沖突、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中具有天然優勢,是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在很長時期內都無法完全替代的。保障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其功能應該從重塑調解理念、強化調解功能、創新調解組織機制、量化評價指標、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和加大扶持投入力度等方面進行。
(三)訴諸的糾紛解決機制
當前,通過解決的糾紛以政策性糾紛為主,主要包括歷史遺留問題、法律問題和特殊問題的案件等。基于歷史傳統和現實需要,作為利益訴求渠道和具體的權利救濟機制,與其他解紛機制相比較,可以綜合調配使用多種行政資源,促使案件得到快速解決。
不過,通過解決糾紛問題也存在不足。例如中各部門之間的“踢皮球”現象,上訪群眾“討價還價”的纏訪、反復上訪、越級上訪現象等屢禁不止,不僅糾紛得不到較好解決,而且導致基層群眾滿意度較低。除此之外,通過,上級政府部門把案件特案特辦,在某些情況下,不僅容易增加糾紛解決的成本,而且易導致與基層組織、上級組織、社會和諧穩定之間形成緊張關系。以政府為中心,以為手段,通過行政權力和資源集中來化解糾紛的方式,對日益增多的基層糾紛往往應接不暇甚至無力應接。[3]25-27
在目前社會轉型期,盡管制度仍然存在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但制度作為人民群眾進行權利表達與利益訴求的渠道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當前,在國家層面,已經對機制在制度與運行機制上進行了大量的創新,如完善約談制度,取消排名通報制度,實行網上受理制度,中央與地方建立點對點的通報機制,創新涉法涉訴上訪和越級上訪處理機制等。基層政府也在積極通過暢通常規性、法治化案件解決渠道,探索設立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等措施實現其制度創新和機制創新。
(四)以人民法院為中心的司法糾紛解決機制
基于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傳統糾紛解決機制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不斷弱化。而與此同時,由于基層群眾追求糾紛解決結果一致性的現實需要以及法律消除糾紛解決差異具有優越性等特征,加之轉型期社會的高風險性需要發揮司法在風險控制、糾紛化解、秩序重建等方面的作用,近幾年來,國家對人民法院進行了重建,讓人民法院成為基層社會中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基層地區獲取司法服務的便捷性增強,法律的上傳下達使法律的實踐性、法律定紛止爭的功能得到了更好的展現。從現在來看,基層地區的人民法院越來越成為基層社會中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的重要部門。
當然,人民法院解決糾紛也存在一些現實問題:一是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區劃設立還是按照人口數量兼顧行政區劃設立的標準問題;二是基層糾紛尋求司法解決的案件數量逐年上升,面對不斷增多的案件、愈加復雜的案情,如何提高法官審判水平、保證審判質量的問題;三是人民法院在糾紛解決過程過度強調調解可能導致與人民調解組織功能上的重合問題;最后,如何解決基層地區人民法院存在的場所建設滯后、專業司法人員缺少、經費保障不到位等現實問題。
三、基層糾紛法治化解決進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
(一)法治化解決糾紛是必然要求
首先,法治化解決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在遵循依法治理與加強法治保障前提下積極穩妥地化解矛盾與糾紛,這就意味著法治建設的核心是要建立良好的法律運行機制和促進法律秩序的生長。[4]3法治化是解決基層糾紛的最佳方案,強調法治化解決并不排斥依法治理前提下尋求其他解決方式。其次,法治化解決是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運用的具體體現,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在處理社會糾紛時,基本內容就是由政法思維轉換為法治思維,由激烈程度較高、破壞力較強的革命方式轉變為相對溫和的、社會易于接受的法治方式。再者,依法解決糾紛才能徹底化解矛盾沖突。依法解決糾紛具有較大的明確性和強制性,它通過提供常規化手段和制度化路徑,以規則為導向,遵循法律原則和法治精神,通過法定程序化解矛盾沖突。法治化解決的根本即在于修復秩序或者重建秩序。
(二)法治化解決糾紛的基本內容
首先,基層糾紛的解決必須以維護基層群眾的權利為根本出發點與立足點,借助多種糾紛解決機制,有效運用法律解決復雜的社會糾紛矛盾,實現糾紛解決法律功能與社會功能的協調統一,能夠最大程度地維護基層地區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其次,依法防止糾紛發生是首要環節。必須具備足夠的預防意識,通過搭建權利表達平臺、基層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暢通權利表達渠道,優化社會管理。再者,充分重視基層組織、家族因素、親友配合等要素在糾紛解決中的積極作用,善于借助社會力量與運用調解手段等多種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最后,法制化解決糾紛要將抓工作重點與解決現實問題相結合。一方面要以依法治理、及時公正、切實維護基層群眾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另一方面要將公正解決民事爭議、打擊坑農違法犯罪、清除黑惡勢力等工作作為重點,實現依法維權與維護穩定的協調統一。
(三)法治化背景下糾紛解決機制的定位
基層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建構的根本宗旨,是建立多樣化發展的具有不同功能又相互配合的糾紛解決體系,既強調中立、公正地解決糾紛,又要求不同機構之間呈現高度的協同性與聯動性,形成一個良性互動、功能互補、程序銜接、彼此支持的體系結構,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矛盾沖突。尋求法治化解決糾紛過程中,必須注重糾紛解決機制是系統、公正和科學的,糾紛解決體系要以能夠形成良性的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為出發點與落腳點。人民調解組織必須堅持運作機制上的非國家性、糾紛解決過程與形式中的非司法性;司法機關必須堅持運作機制上的國家性、糾紛化解過程中法律的權威性;治安調解應該堅持嚴格法治主義,即“嚴格的依法而為”特征。[5]153-155
(四)政府主導優化基層治理
當前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在公權力引導之下建構的。其中,黨委、政府在基層社會糾紛治理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如何構建長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實現基層治理的優化是一項重要工作。一是完善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統攬全局,協調各方,鼓勵和支持社會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二是注重源頭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此外,要加強基層地區糾紛排查調處網絡規范化建設和矛盾糾紛信息網絡系統工程建設,把大量矛盾化解在尚未激化、釀成沖突和激烈對抗之前。三是加強自身治理。通過積極轉變職能加快法治型政府建設,嚴格依法行政,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糾紛解決機制不僅是社會治理的有效方式,還是向社會提供的公共產品,要通過服務型政府建設以及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不斷加強糾紛解決機制的“產品”供給。
參考文獻:
[1]李浩.論農村糾紛的多元解決機制[J].清華法學,2007(3).
[2]左衛民.中國基層糾紛解決研究――以S縣為個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張林海.轉型期非制度化的突出問題及矯正路徑探析[J].理論導刊,2010(6).
社會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挑戰 經過多年的探索實踐,我國已經初步構建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工作格局, 為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管理工作面臨著更加錯綜復雜的形勢、更加嚴峻繁重的任務、各種難以預料的困難和挑戰。與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的要求相比,社會管理工作客觀上存在著諸多不太適應的地方。
(一)經濟體制改革深化引發的社會心理失衡現象日益突出
如今,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已經進入攻堅階段,下一步改革的難度越來越大,因改革引發的社會不滿情緒正在不斷蔓延。首先,勞動要素在社會財富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明顯偏低,引發了占勞動就業人口絕大多數的普通勞動者對社會的不滿。不合理收入分配方式造成的收入差距日益擴大已經成為人們對社會不滿的重要因素;其次,資源配置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方式導致人們利益直接受損的現象引發了人們對社會的嚴重不滿,特別是國有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導致一部分職工分流下崗甚至權益受損,引發了下崗分流職工及其家庭對社會的不滿;第三,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國外市場變化對國內企業經營的影響日益擴大,由此可能引發員工權益受損和大規模失業等社會問題, 從而引發社會不滿甚至釀成事端;等等。總之,種種對社會不滿的因素匯聚在一起,很容易造成社會心理失衡進而影響社會安全穩定。因此,如何切實保護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逐步理順各種利益關系,最終實現共同富裕的奮斗目標,是社會管理工作必須研究的新課題。
(二)社會結構調整滯后于經濟結構變化帶來的社會不適日益明顯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重要指標表明,社會結構指標整體滯后于經濟結構大約15 年,中國的就業結構要達到工業化中期水平還需要25 年時間,消費結構要達到工業化中期水平需要9~16 年時間①。社會結構滯后于經濟結構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社會的不適應,這主要表現在:首先,經濟主體日益多元化,對不同經濟主體的監管難度明顯增大;其次,社會組織方式多樣化,社會組織的管理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第三,社會弱勢群體在就業市場中處于不利地位,合法權益經常受到傷害;第四,住房、醫療、教育等方面負擔過重,成為人們抱怨社會的重要導火索;第五,中國社會建設水平滯后, 社會安全保障水平低,人們對社會的總體滿意度低。因此,如何適應經濟主體多元化的形勢,加快我國社會結構調整,提升社會安全保障水平,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是社會管理工作必須破解的重大難題。
(三)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社會貧富差距繼續拉大引發的社會分化正在突顯
首先,中國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貧富差別、城鄉差別、行業差別、地區差別持續拉大,已經接近甚至超過了社會的可忍受范圍。其次,我國社會分層結構開始出現剛性化和固化的趨勢,體力勞動者與非體力勞動者、管理者與非管理者日益“分殊”,貧困階層和富裕階層的社會地位出現了代際傳遞和固定化跡象。第三,收入分配秩序的混亂進一步降低了人們對現行社會分層結構的認同度② ,人們對上層精英群體所擁有的財富、權力和聲望的合法性或正當性存在著強烈的質疑。因此,如何調整好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利益關系,促進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社會整合,是社會管理工作面臨的新挑戰。
(四)快速推進的城市化與滯后的社會管理導致的社會失序正在增多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城市化率已經從1978 年的18% 提高到2009 年的46% 左右, 總計有超過4億人口進入城市就業生活。未來20~30 年內,估計我國還會有5億左右的人口進入城市就業生活,這給城市和農村的社會管理提出了許多新的課題。快速推進的城市化與滯后的社會管理結合在一起,造成大量“城市病”和農村社會問題的涌現。首先由于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等現實原因,使得農民工很難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務,難以參與城市公共生活;第二,城市化進程產生了一個因失業、下崗、患病、殘疾、孤寡等原因而形成的城市貧困群體;第三,城市化進程中的舊城改造和開發建設涉及眾多主體的利益格局調整、原有居民的安置補償等,容易引發矛盾糾紛;第四,城市中存在著不少因心理疾患而導致的自殺現象;第五,農村留守老人、婦女和兒童群體普遍缺乏安全感,生活質量低下;第六,大多數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因此,如何適應快速城市化的需要,適時調整完善包括戶籍管理、社會保障等在內的社會政策, 切實加強城鄉基層服務管理,是社會管理工作無法回避的難題。
(五)高度流動性社會引發的社會風險日益擴大
據統計,全國有約2億多人口處于流動狀態,有300 萬外國人在中國長期居住生活。中國社會正在由一個低度流動性的社會演變成一個高度流動性的社會① , 各種跡象表明,中國正在進入一個高風險社會,各種社會風險都因流動性的增加而放大。因此, 如何更好地認識和把握高度流動性社會的規律,更加充分地認識和控制現代社會的各種風險,創造出更有適應性、更具靈活性的現代社會動態管理模式,是社會管理工作必須面臨的艱巨挑戰。
(六)信息化社會對傳統社會管理方式構成了挑戰
信息通訊技術的迅速發展與普及,既讓中國人民分享了信息技術帶給人類的福祉, 也讓我們進入到一個充滿著不安全感的社會。目前全國有4億多網民,7億多手機用戶, 一方面,“數字鴻溝”把能夠接近和使用信息通訊技術的人和不能接近與使用信息通訊技術的人分隔開來;另一方面,由于網絡空間特有的身體缺場、匿名性、符號性、隨意性等特點,給人類帶來了許多新的社會問題,特別是新型信息技術犯罪進一步擴大了人類的不安全感。同時,信息化社會下的網絡民意表達更加暢通,網絡民間輿論頃刻間便可能催生公民的集體行動。因此,如何更好地運用信息技術并駕馭好信息技術,使信息技術更好地造福于我國人民并盡量控制住信息技術帶來的風險,這是信息化社會給社會管理工作提出的無法回避的新挑戰。
創新社會管理的基本思路 中央已經明確提出,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扎扎實實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創新社會管理是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社會安全穩定領域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戰略舉措。要努力構建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相適應的、符合現代社會管理要求的工作格局,就必須遵循“更新理念,擴容職責,調整機構,健全機制,夯實基礎,突出保障,完善政策,法律支撐”的基本思路。
(一)更新理念
就是要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清醒地認識到社會問題特別是社會矛盾多發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積極發揮社會各方面的主體作用,不斷拓寬社會管理的工作領域,不斷擴大社會管理的社會參與。
(二)擴容職責
就是要根據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對社會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把協調社會關系, 規范社會行為,開展社會動員,提供社會服務,化解社會矛盾,疏導社會心理,加強治安防控,打擊預防犯罪,應對社會風險,維持社會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維護人民權益, 促進社會公正,解決社會問題,推進平安建設,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作為社會管理的基本職責。
(三)調整機構
就是要根據社會管理新的職責要求,按照大部制的改革方向,對各級現有的負責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相關機構進行適度整合,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暢通、力量整合”的社會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
(四)健全機制
就是要不斷創新社會管理的方法、手段、途徑、載體和措施,充分調動黨委政府各部門、群團組織、軍隊、事業單位、公司企業、社會組織及人民群眾等參與社會管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五)夯實基礎
就是要主動適應社會管理“基礎在基層,基層是基礎”的要求,主動搭建基層社會管理工作平臺,積極推動基層社會管理工作向社區(村)延伸,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強化基礎工作,進一步做大做強做實基層,努力把城鄉社區建設成為社會服務管理的基礎平臺。
(六)突出保障
就是要按照社會管理承擔的職責任務,科學合理地確定開展社會管理工作所需的經費、物資和技術裝備,并把上述開支統一列為社會管理專項經費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確保各級特別是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經費隨著地方財力的增長而逐年增長。進一步加大對經濟落后地區社會管理工作經費的轉移支付力度。
(七)完善政策
就是要針對當前社會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加強調查研究,逐步調整不適應當前社會管理需要,不符合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要求的社會政策。進一步完善各項社會政策, 努力縮小不同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逐步縮小貧富差距。切實提高人民群眾的社會保障水平,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感。
(八)法律支撐
就是要認真總結社會管理的實踐經驗,科學把握經濟社會發展對社會管理提出的新要求。通過一定的程序把黨關于社會管理的意志轉化為國家的正式法律,用國家立法的形式對社會管理的地位、方針、原則、目標、任務、職責、權力、體制、機構、機制、平臺、考核、保障、懲處等明確下來,用法律規范為社會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撐。
創新社會管理的具體對策建議 創新社會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有計劃地、分步驟地穩步推進,下面提五點具體建議:
一)整合社會管理工作機構
新形勢的發展變化,要求各級社會管理領導機構及其工作機構必須能夠更加有效地整合、協調有關社會安全穩定和社會管理的各類資源,以不斷地減少和消除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諸多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形成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整體合力。這就需要我們對各級社會管理領導機構及其工作機構實現高度統合, 對現有的與社會安全穩定、社會管理相關的機構進行適當的調整合并。從中央開始,省(直轄市、自治區)、市、縣(區)、鄉鎮(街道)都要對相關機構進行整合,通過機構調整把目前分散的力量更好地整合起來,形成一個強有力的“拳頭”。
要明確地把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開展社會動員,提供社會服務,化解社會矛盾,疏導社會心理,加強治安防控,打擊預防犯罪,應對社會風險,維持社會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維護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公正,解決社會問題,推進平安建設,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等工作職能明確賦予新的社會管理領導機構及工作機構。考慮到社會管理工作對象的多樣性、工作職責的豐富性及工作職能與機構名稱的統一要求,可以考慮將新設立的社會管理領導機構命名為“社會管理委員會”。各級社會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各級社會管理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職能,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各級社會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下設若干專項工作委員會,分別負責推進重點行業、重要系統、重點領域、重要地區的安全穩定工作。
(二)完善社會管理工作機制
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工作。要不斷完善社會管理的各項工作機制,進一步發揮好各部門各單位特別是社會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作用,真正實現齊抓共管。要進一步健全完善領導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評比等制度,進一步加大社會管理工作的考核獎懲、激勵約束和責任追究力度。要進一步健全“屬地管理”和“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等制度,更加有效地整合基層社會管理資源,充分發揮基層黨政組織、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等的作用,努力實現政府行政管理、社區自治管理和社會組織監督管理的有機結合,形成社會管理的強大合力。
要從人、財、物等各個方面進一步加大對社會管理的保障力度,進一步加大對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的轉移支付和以獎代補力度,確保各級社會管理工作機構有人辦事,有錢辦事,能辦成事。要進一步完善志愿服務、適當補償、市場購買、舉報獎勵等制度,進一步拓展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渠道和途徑,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社會管理中的主體作用,積極推動群防群治工作的社會化、市場化和職業化。要進一步完善網格化服務管理模式,有針對性地做好社區服務管理、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兩新組織服務管理、民族宗教工作服務管理、外籍人員服務管理、刑釋解教人員幫教服務管理等,不斷滿足不同社會群體的服務需求,努力擴大社會管理的覆蓋面。
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健全覆蓋更加廣泛、環節更加合理、上下更加暢通、傳遞更加便捷、反應更加靈敏、處置更加高效的社會管理信息情報網絡,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層次、動態性的情報信息匯集和分析機制,努力獲取深層次、預警性的社會信息,加強對社會輿情的綜合分析和研判。要對各類影響社會治安和安全穩定的信息情報和安全隱患作出更加及時的分析判斷和決策部署,以更加統一更加權威的指令來指導基層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進行提前防范和高效處置。要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訴求表達機制,完善重大決策和重大項目出臺前的風險評估機制,統籌兼顧不同方面群體的利益訴求,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要全面實現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 推動調解領域和調解網絡的不斷延伸,推動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要建立健全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的長效工作機制,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三)建設社會管理工作平臺
各級社會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政策與決策協調平臺、信息溝通平臺、指導督查平臺和執行實施平臺,從不同層次推動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深層次因素的逐步解決,為經濟社會長期持續健康發展、國家長治久安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中央及省(直轄市、自治區)社會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主要側重于法律政策與決策協調平臺的建設。要積極主動地研究分析社會管理的全局性、方向性、根本性、戰略性問題,積極推動社會管理體制和社會政策的調整完善,為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政策、組織等方面的保障支持。各部門出臺政策、重大決策時要充分聽取同級社會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認真做好安全穩定方面的風險評估工作。通過法律完善和政策調整來推動地區、城鄉協調發展,不斷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人民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市、縣(區)社會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主要側重于信息交流、決策協調、指導督查等平臺的建設。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和本地區特點,有針對性地加強社會管理信息交流平臺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全面、上下暢通、傳遞快捷、反應迅速的信息情報網絡,為上級各項工作的落實提供強有力的信息支持。要主動積極地協調好同級各部門的政策決策,形成社會管理政策的整體合力。要進一步強化對屬地社會管理的指導、督查工作力度,進一步加大社會管理的考核力度,努力消除本地區的不安全不穩定因素,努力減少本地區的社會矛盾糾紛,努力確保本地區的安全穩定大局。
鄉鎮(街道)社會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主要加強社會管理執行實施平臺的建設。進一步強化鄉鎮(街道)社會管理委員會的職能,配齊配強鄉鎮(街道)社會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要在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的領導下,由鄉鎮(街道)社會管理委員會牽頭,建設基層社會管理工作中心,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將矛盾排查調處、維護社會穩定、社會治安防控、推進平安建設、城市管理、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各項工作納入這一平臺,將治安志愿者、保安員、(流動)人口管理員與信息員等納入基層社會管理工作中心統一指揮,整合優化基層管理資源和力量,增加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的人、財、物等資源,豐富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的手段方法,實現各有關部門信息資源共享,協作聯動,實行矛盾聯調、治安聯防、工作聯動、問題聯治、平安聯創。
積極主動地將社會管理工作不斷向社區、農村、企事業單位、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網絡社會等延伸,不斷拓展社會管理的工作平臺。大力加強社區、農村兩委班子建設和社工隊伍建設,根據實際情況在基層城市社區、農村社區、組織單位、企業經營單位及廠礦林區中建設社會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或社會管理工作站。積極整合、依靠社區、農村、企事業單位、兩新組織等的積極力量,承擔起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和社會治安防控等工作,切實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工作。
(四)抓緊研究調整社會政策
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政策主要包括就業鼓勵及扶持政策、收入調整政策、稅收政策、社會保障政策、教育政策、衛生政策、住房政策、戶籍政策、社區發展政策等等。為更好地應對各類社會風險,要加強不同社會政策的協調,積極推行發展型、整體性社會政策。當前要重點加強勞動力就業培訓,努力創造更多就業或創業機會,進一步加大勞動監察工作力度,為勞動者提供及時有效的勞動保護,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勞動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在收入調整方面,要逐步提升勞動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切實提高普通勞動力的工資水平,逐步縮小不同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下決心杜絕收入分配中的“同工不同酬”等不合理現象。在稅收政策方面,要逐步調整我國的稅收結構,適當降低各類納稅主體的稅負水平,促進各類經濟組織的可持續發展, 進一步改善職工生產勞動條件,努力實現安全生產,不斷提高職工的工資福利水平。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政策,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先逐步實現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逐步提高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覆蓋率。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救助政策,進一步提升農村地區的社會救助水平。進一步推動義務教育向學前教育延伸,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適時調整各類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進一步加大對中西部高等院校建設的資助與扶持力度,努力實現教育資源的均衡化。繼續推動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改革醫療醫藥管理體制,提供包括疾病控制、預防接種和衛生知識普及在內的公共衛生服務,進一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水平,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的扶持力度,進一步提升農村地區的衛生健康水平。在加大對商品住宅市場監管的同時, 進一步加大“兩限房”、經濟適用房、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設力度,進一步完善城鄉住房保障體系,努力實現“人人享有安全衛生住房條件”的基本目標。以我國已經形成的城市群(帶)為依托,大力提升大中城市的產業聚集度和協作水平,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時大力扶持發展中小城鎮,進一步提高我國城市化水平。適時調整現行戶籍管理政策, 制定出日程表, 供基本公共服務。進一步推動社會管理重心下移, 堅持做好群眾工作,密切聯系群眾,緊緊依靠群眾, 泛動員社會各界參與。努力培育各類社區組織, 區合作治理平臺,提升社區服務水平, 社會信任,增進社會團結, 聚力,努力培育社會生活共同體。
(五)加強社會管理法制建設
必須進一步加強社會管理的法制建設,強化社會管理的法律地位,要通過立法等各
種途徑對各級社會管理領導機構及工作機構進行充分授權,進一步提升社會管理的地位
和權威性,不斷健全與社會管理相關的法律體系,為社會管理工作的創新提供強大的法
律支持。
積極推動社會管理領域法律的前期調研和立法工作。中央有關部門要積極推動社會管理領域立法的前期調研工作,為社會管理領域的立法工作做好充分的準備。進一步明確社會管理的地位、方針、原則、目標、任務、職責、權力、體制、機構、機制、平臺、保障、懲處等,不斷推進社會管理的法制化進程,為社會管理不斷向兩新組織、網絡社會等延伸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積極推動社會管理相關法律體系的完善。要適時研究制定社會管理法律法規及實施條例,制定保安服務、治安巡防、志愿服務、數字化管理、網絡管理、兩新組織管理等配套法規條例,不斷完善社會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積極指導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 加緊制定修改社會管理領域的地方性法律法規,為社會管理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
(袁振龍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綜合治理研究所)
參考文獻:
① [德]烏爾里希?貝克,何博聞譯,風險社會[M],南京:譯林出版社,2004 年版。
② 丁元竹,社會發展管理[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6 年版。
③ 馬仲良.論社會管理體制改革[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年版。
④ 陸曉文著,社會建設:世界經驗與中國道路[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年版。
⑤ 馬曉強等,歐洲一體化與歐盟國家社會政策[M],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 年版。
[關鍵詞] 電子政務; 社區管理; 社區信息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5. 067
[中圖分類號] D630.1; C91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05- 0115- 01
1 電子政務發展對社區管理信息化提出新的要求
近些年,隨著電子政務相關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電子政務的實踐也開展得如火如荼,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給政府的管理模式帶來一場前所未有的革命。電子政務的本質是運用信息和通信相關技術打破原有行政部門之間的有形的組織界限,建構虛擬組織,讓這種虛擬組織成為政府、社會以及公眾之間有機服務的系統,從而實現社會管理和內部管理等功能。電子政務是一種開放、有序和高效的管理模式,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社區也必將面臨這場信息化建設的挑戰。社區的信息化建設將是社會管理與和諧社區構建的關鍵環節。構建社區服務、管理與社區政務間的有機信息服務平臺是今后一個時期對社區治理的基本要求。
同時,電子政務的發展對我國基層社區管理的信息化建設也提出新的要求:
(1) 電子政務的組織結構特征對社區治理模式的影響。長期以來,金字塔式的結構是我們用來組織和管理的結構形式,權力和信息是從金字塔頂端有序流向底部的。電子政務的發展對組織結構提出全新的要求。在社區管理中既要求社區管理體系結構具有網絡化的形態,同時社區公共部門之間的組織界限會趨于模糊,人、財、物、信息都有明確的歸屬。電子政務模糊組織的水平界限的途徑是以多功能團隊取代職能性部門,圍繞組織工作流程進行工作。因此社區信息化必須建立在明確的組織工作流程基礎上,權責不分、分工不明確將阻礙社區信息化工作的機動性和適應性發展。
(2) 電子政務在治理理論的層面上要求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有序、互動的信息系統實現高效的社會管理。多元主體參與下的社區信息化將是提供社區服務的更好的平臺,同時能幫助政府提高管理效率,節約政府管理開支,同時社區信息化系統將為政府的科學決策提供真實有效的數據,并能在政府、社區和公眾之間提供有效互動的平臺。
(3) 社區信息化從技術和管理層面看,包括某一特定范圍內的基礎設施與功能設施的全部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社區信息化的內容一般分為管理和服務。管理包括政府管理、社區居民自我組織和管理。服務包括政府公共服務、社會公益服務、社會商業服務和居民自我服務等。通過社區信息平臺建設,加強社區和上級政府的對話,消除沖突,提高公民政治參與的能力與效率,促進行政組織與公眾關系的改善。在全新的管理和服務模式下,科技成為一種制約或引導人們行動的結構程序。伴隨著非正式溝通范圍的不斷擴大、溝通渠道的多樣化,電子政務的全新理念必將逐漸深入社區信息化建設的進程中。
2 現階段社區信息化實施路徑
一種社區發展模式的選擇,實質上是社區內民眾生活方式的選擇。社區的信息化建設就是為社區公眾創造一個文明、和諧、健康、積極的生活方式,因此社區信息化的本質是社區治理方式的轉變,是以目前飛速發展的信息技術為契機,深化改革和社區治理理念的創新。我國現階段社區信息化建設路徑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更新觀念。社區信息化建設要“以人為本”。目前,社區居民的需求有3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生存的需要,包括社會保障、勞動就業、衛生保健等,這是為了滿足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第二個層次是生活水平提升的需要,是在現有生活水平基礎上所做的改善型服務;第三個層次是對群眾自治組織管理的需要,它滿足民眾政治參與、經濟參與和文化參與的需求。針對以上3個層次,社區信息化建設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首先是服務方式的轉換,引進先進的信息技術,建立一個全方位的、先進的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平臺,使居民可以高效獲取服務;其次是服務內容的轉換,建立對不同群體的服務組織流程。
(2) 引入商業營銷理念。營銷理念看重組織和受眾間的溝通,需要將組織所要表達的信息有效、準確地傳達給受眾。因此在社區信息化建設中可以適當運用廣告所采用的媒體為載體,直觀地宣傳城市社區信息化建設,使人們充分感知社區信息化建設的發展為自己的生活所帶來的便捷,進而在思想方面去主動適應社區信息化發展的要求。這也要求社區管理部門做好社區信息化的效益宣傳:社區信息化建設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從長遠來看,能提高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效率水平,增強政府運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社區信息化建設所帶來的信息資源的發展、共享和價值體現了其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