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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消費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及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
(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單位或者個人自建建筑物后銷售的。
(四)《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一是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改變資產用途;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的。二是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五)《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5個條件才能確認收入: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視同銷售”行為的流轉稅、所得稅及會計處理
(一)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分公司等 增值稅方面視同銷售征增值稅 ;應稅消費品計征消費稅;所得稅不確認收入;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按成本轉賬;應繳消費稅計入“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等科目。
(二)將自產產品用于加工另一產品增值稅方面不視同銷售 ;所得稅、會計準則均不確認收入;應稅消費品分情況對待①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不征收消費稅,如自產煙絲生產卷煙。②繼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如自產輪胎生產卡車。
(三)將自產產品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異地(不在同一縣市)分支機構用于銷售增值稅方面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應稅消費品不視同銷售;所得稅、會計準則均不確認收入。
(四)委托他人代銷自產產品、受托代銷他人自產產品增值稅方面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三者最早日期的當天。 應稅消費品不視同銷售;所得稅不確認收入;會計上分情況對待:采用視同買斷方式下發出貨物時確認收入;采用收取手續費方式發出貨物時不確認收入,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收入;代銷方的代銷手續費,按“服務業一業務”征收營業稅。
(五)將自產產品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股東分紅、對外投資、抵償債務增值稅方面視同銷售征增值稅 ;應稅消費品視同銷售征收消費稅,對外投資、抵償債務時按最高售價計算消費稅;所得稅方面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根據應付職工薪酬和債務重組準則,在會計上確認收入。
(六)自產產品對外捐贈增值稅方面視同銷售征增值稅;應稅消費品視同銷售征收消費稅;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按成本結轉 ;所得稅方面若符合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于銷售商品應確認收入的四個條件(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時確認收入。同時捐贈額支出不得超出會計利潤總額的12%,超出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也不允許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七)自產產品與他人進行存貨 、固定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增值稅方面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所得稅方面確認收入。會計上分情況:如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條件(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會計上以產品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在不同時滿足2個條件的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按成本結轉。應稅消費品涉及的消費稅處理為:會計上確認收入,應納消費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應納的消費稅由有關科目負擔。
汽車消費稅的計算辦法是銷售額×稅率,進口汽車消費稅按組成計稅價格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是:(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率)。汽車消費稅的稅率為3%至8%。
消費稅是流轉稅,征收的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消費稅暫行條例》),實際上是由生產企業和進口汽車企業向稅務機關繳納,而不是由汽車購買者繳納(當然最終還是消費者負擔)。目前汽車消費稅征收對象包括: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轎車、越野車、小客車。汽車消費稅稅率:轎車2.2升及以上8%2.2升以下5%越野車2.4升及以上5%2.4升以下3%小客車2.0升及以上5%2.0升以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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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屬于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立法的法規有( )。
A.《營業稅暫行條例》
B.《增值稅暫行條例》
C.《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D.《消費稅暫行條例》
2.下列各項中,不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
A.契稅
B.關稅
C.車輛購置稅
D.教育費附加
3.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下列屬于稅收保全措施的有( )。
A.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拍賣納稅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C.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D.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4.下列行為中,按稅法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有( )。
A.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
B.銀行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收取的租賃費
C.生產企業銷售貨物時收取的優質服務費
D.招待所預訂火車票的手續費
5.以下以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結算方式有( )。
A.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
B.預收貨款方式
C.托收承付方式
D.委托銀行收款方式
6.某一般納稅人為生產酒類產品的企業,該企業銷售自產糧食白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正確處理的有( )。
A.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B.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銷售額繳納消費稅
C.無論是否返還均于收取時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D.無論是否返還均于收取時并入銷售額繳納消費稅
7.根據現行消費稅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B.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計稅依據為含包裝物金額的銷售額
C.帶料加工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費
D.以舊換新銷售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銷售額
8.下列收入免征營業稅的有( )。
A.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所取得的收入
B.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取得收入
C.從事國際航空運輸業務的外國企業從我國運載旅客出境取得收入
D.保險公司攤回的分保費
9.下列項目中,按20%計征營業稅的有( )。
A.保齡球館收人
B.游藝
C.跑馬場收入
D.射擊場收入
10.租賃方式進口貨物中,進口完稅價格的確定方法有( )。
A.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以租賃貨物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B.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在租賃期間以海關審定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關鍵詞:增值稅;新條例;影響
一、準確劃分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范圍
我國原來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現在要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了,這是一般納稅人企業的重大利好消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會計準則》中的固定資產與《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固定資產范圍有所不同,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并不是說企業的所有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都能抵扣。
會計準則的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因此,它的范圍包括機器設備和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
而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固定資產和不動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因此,增值稅條例中的固定資產不包括不動產,只包括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也就是說,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固定資產范圍要小于會計準則的固定資產范圍,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購進固定資產可抵扣進項稅額,不等于用于建造不動產的貨物可抵扣進項稅額。
另外,雖然實行了消費型增值稅的轉型,但并不意味著所有上述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都能抵扣。如作為“運輸工具”的汽車的進項稅額,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即:征消費稅的汽車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其他汽車能扣抵扣進項稅額,而征收消費稅的汽車是指小汽車,所以,企業購買的汽車一定要分清汽車的類型,轎車和中輕型商務客車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而貨車和大型客車可抵扣進項稅額。這也是從預防出現稅收漏洞角度考慮的,將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排除在外了。
允許企業扣除購入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是這次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性轉型改革的核心。進一步消除重復征稅、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稅收負擔、鼓勵企業技術進步和促進產業結構調整,進一步降低對目前國際金融危機對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等等,對企業來講,都是重大的利好。
二、稅率方面的變化
1.礦產品稅率的變化
1994年稅制改革時,部分礦產品仍實行計劃價格和計劃調撥,歷史遺留問題較多,舊的條例頒布不久,經國務院批準,出臺了財稅字[1994]第22號文件,明確將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稅率由17%調整為13%。這一政策對采掘業的穩定和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是:對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使用低稅率,不符合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要求;礦產資源基本都作為原料使用,礦山企業少繳的增值稅在下個環節進項稅額而補征回來,政策效果不明顯;導致征納雙方要對這類使用低稅率的貨物與其他貨物劃分,增加了征收和納稅成本。
現在,新條例頒布后,出臺了財稅[2008]171號文件,明確礦產品稅率為17%,即:新條例實施后,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由13%恢復到17%。此次轉型改革后,礦山企業外購設備將納入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整體稅負有所下降,因此即使將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對礦山企業的影響也不會太大。
2.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有所降低
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即使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銷項稅額,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相應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同時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區分工業和商業設置兩檔征收率,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由原來的6%(商業小規模納稅人4%)降低至3%。
三、混合銷售按照主業征稅的例外范圍有所擴大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混合銷售征稅的一般原則是按照主業征稅,即: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人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一般原則中有例外,新條例和原條例都例外的規定,即:生產企業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業勞務,可分別交增值稅和營業稅,由于營業稅的稅率較低,所以,這種例外對企業是有利的。
原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第117號)文件規定:“混合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第一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第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第三安裝使用的產品必須是自己生產的,并且產品必須符合政策列舉的自產貨物目錄。要求的自產貨物范圍僅限于(1)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2)鋁合金門窗;(3)玻璃幕墻;(4)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而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①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與原政策相比,新條例取消了自產貨物范圍的限制,避免了例如銷售鋁合金門窗并提供安裝可分別計稅,而銷售塑鋼門窗并提供安裝要全額征增值稅的不合理現象。因此,企業要分別核算,充分享受該政策變化帶來的好處。
綜上所述,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短期內可為企業減負,同時增加企業投資的積極性;長期則可以刺激投資,擴大內需,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鼓勵資本向資本密集型和高新技術產業流動。當前,金融危機正向縱深發展,實體經濟面臨挑戰。此種形勢下,適時推出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于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提高我國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克服金融危機帶來的不利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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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為國內白酒行業,其生產經營的特點及產品的特性決定了整體稅負普遍高于其他食品行業,這也造成在當前市場環境下,為了應對競爭,企業盡可能采取一切手段降低納稅成本,這就導致了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另外,隨著稅務部門的稽查,加大了企業的納稅風險。所以,通過完善國家稅收管理體制,采取科學、高效的征納手段,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是減少白酒行業偷漏稅行為,促使其健康發展,最終做大做強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白酒行業納稅問題解決途徑
在我國,白酒有著悠久的生產歷史,但由于白酒的釀造工藝和產品特性,決定了酒類行業特別是白酒類企業一直稅負較重,通過粗略地計算,我們發現白酒企業的稅負平均占主營業務收入的 18%,其中消費稅占總稅負的 48%,因此,本文擬從目前國內白酒行業所涉及的主要稅務問題出發,探究其解決途徑。
一、白酒行業納稅存在問題分析
(一)發票管理不規范,偷漏稅現象比較嚴重
眾所周知,白酒行業生產是以大麥、小麥、水稻等農產品為主要原料,而上述原料的購進,除了正式的糧食生產購銷企業外,大量的還需要從農業生產者個人那里購買。依據稅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可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并按照收購發票注明的價款和規定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這使農產品收購發票成為增值稅鏈條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起到了減輕農產品經營及白酒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促進我國農產品轉化的作用。然而,近年來隨著金稅工程的全面實施,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而作為同等效力扣稅憑證的農產品收購發票,這一由企業自開自抵,未有任何認證制度約束的農產品收購發票,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稅款大開方便之門,成為基層稅務機關無法控制的一大政策漏洞。
(二)白酒行業涉稅行為分析
1.將白酒用于贈送、福利、抵債等行為的納稅處理問題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之規定: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及無償贈送他人,均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但企業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采取魚目混珠的辦法,故意逃避納稅義務。
這種情況大多存在于具有一定規模的白酒生產企業,這些企業為了達到少納稅的目的,有的人為加大損耗量,將因上述行為減少的白酒作為破損處理;有的采取源頭控制的辦法,即在生產環節將上述非正常銷售的白酒單獨入庫管理,這樣操作的結果是:一方面虛增了生產成本,逃避了增值稅和消費稅,而且減少了應納所得額;另一方面,對稅務機關來講,由于此種辦法未在正常的財務賬面體現,而基于白酒生產環節的復雜性,部分稅務人員對白酒生產經營過程缺乏足夠的了解,基于上述種種原因,稅務人員往往很難稽查,最終導致了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
2.白酒品牌使用費問題
白酒品牌使用費實際是部分知名白酒企業因有限讓渡其產品名稱的使用權而從使用單位獲得的一種收益。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和增值稅。(國稅發[2002]109號)。目前,白酒生產企業為了達到少繳稅的目的,通過單獨設立新公司,將對外收取的白酒品牌使用費在新公司核算,企業按特許權使用費項目以5%繳納營業稅,而減少了應繳的17%增值稅和20%消費稅。筆者認為,基于稅收管理體制的不完善性,為企業進行合理籌劃留下了巨大空間。
(三)稅收管理體制的問題
1.稅法體系不健全,稅種結構不合理,稅率設置不科學
從我國的稅收體制來看,消費稅屬于中央稅種,地方政府無權分享,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地方國稅機關缺少征納的積極性,所以往往先是考慮增值稅的按時入庫,以保證地方的財政收入,甚至出現了地方稅務部門替企業瞞報消費稅的情況,最終傷害了國家的整體利益。
2.稅收征管的信息化程度低,征收成本高
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通過金稅工程實施了全面有效監控,但白酒行業農產品收購發票尚無得力的監控措施和網絡。因為收購發票是企業自己開給自己抵扣,這就決定了其不可能向增值稅專用發票那樣建立一整套防偽開票、認證系統。同時農產品收購加工企業的共性問題之一就是現金交易,無法通過銀行對其資金流動情況進行有效監控。此外,對其收購的農產品很難進行盤庫檢查,落實真實的收購量,這也就使納稅評估等手段對其顯得蒼白無力。
二、思考及解決途徑
通過對白酒行業存在的上述問題的深入分析,現提出以下解決途徑:
(一)完善稅收征管制度
1.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的幾點建議
(1)嚴格進項稅額審核制度。對企業申報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必須按收購對象提供“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對疑問戶必須堅持先查驗后抵扣的制度;對連續負申報或稅負較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限期更正并實行收購憑證由征收機關代管監開。
(2)建立農產品加工企業包括驗質、過磅、倉儲、付款、盤存等方面的農產品收購制度。掌握收購貨物數量及進出倉庫的數量,積極推行大額收購數量月審制度,根據企業稅負率、收購數量等指標,對一次性購入數量較大的,應及時到企業進行確認,以防收購單位借機虛開收購發票。掌握有關產品的產出率,算出正常情況下產品的成品率、折損率等有關指標,防止企業虛開收購發票,以“進多出少”等手段來偷逃稅款。
2.實現稅制改革和稅制簡化,保持合理的稅收負擔水平,減輕逃避稅傾向,以減少稅收流失
針對目前我國消費稅隸屬于價內稅的情況,建議逐步推行“價外稅”,并在商品價格中表明賣價和消費稅,這樣既能讓消費者心知肚明,又能增強其納稅榮譽感;其次,建議將消費稅改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以增強地方稅務部門征稅的積極性;另外,基于目前白酒行業稅負較重,企業生產工藝落后的現狀,地方政府將有能力拿出一部分資金,扶持當地的白酒行業更新生產設備,提高工藝水平,而從稅收政策的層面考慮,國家可以出臺鼓勵白酒行業用于科研和新技術開發的費用允許加計扣除的辦法,并對企業累計納稅達到一定數額后采取一定比率的返還政策。應該說,上述政策措施的實施,必將對拓展稅源,促使國內白酒行業做大做強,為最終跨出國門,走向世界,大力弘揚我國的白酒文化發揮重要作用。
(二)合理的機構設置
總觀世界各國,其機構設置十分注重效率和權責分明。大多數國家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它們有各自的職責權限,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是業務聯系,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稅務機構內部按稅收征管功能設置征納、檢查、行政、計劃 研究 等科系。不僅如此,許多國家如美國、俄羅斯、意大利、日本、新加坡等還擁有一支稅務警察隊伍,負責查明和制止稅務違法行為,偵察稅務違法個人或稅務違法嫌疑人,并采取有利措施避免國家收入流失。所以,對于我國而言,除了進一步明確國稅和地稅機關的職能外,更要協調好兩者之間的關系,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并逐步建立起一支獨立的稅務執法隊伍。
(三)信息化的稅收征管
當今許多國家設置了計算機控制中心,并在全國各地形成聯網,與其他各部門進行信息交換,形成比較廣泛和嚴密的稅收監控 網絡 。在我國,應利用CTAIS系統的功能,加強稅務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包括農產品收購數量、銷售價格在內的各種涉稅信息。逐步實現所有農產品收購憑證的交叉稽核,及時糾正使用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中的違法行為。
總之,在我國現階段,白酒行業稅收流失現象嚴重、手段多樣、成因復雜,從而決定了對稅收流失的治理應該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部的。所以,一方面要逐步完善稅收征管體系,另外,通過大力宣傳,提高每一個公民的納稅意識,使其牢固樹立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理念,唯有此,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白酒行業稅收流失問題,并促使其健康發展,最終跨出國門,走向世界,將白酒這種古老的名族品牌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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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節省生產管理與組織成本、維持適度規模、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Core Competence)[1],或由于技術、生產能力的限制,企業通常會將一些普通業務委托其他單位代為加工(即外包業務);而一些專業從事加工業務的中小企業也因其特有的技術專長,依托大型企業,專門接受來料加工業務而得以發展壯大,由此便逐漸形成了一種“環大企業的產業生態圈”,刺激了一些相關業態的振興,帶動了區域經濟的發展。美國一家權威機構發表的報告稱,北美和歐洲有85%的企業實施了外包策略,2000年全球外包市場營業額約1210億美元,并將以每年10%的速度遞增。許多西方企業把委外加工策略作為企業再創輝煌的有力武器,研究發現,實施委外加工策略可使產品開發成本節約9%,生產能力和質量平均提高15%左右。據統計,近10年來,日本企業的外包占制造業成本的1/3以上,并使總生產成本下降了約20%.委外加工策略不但可以有效降低生產成本、縮短產品開發周期、提高產品質量,還可減少企業的長線投資、縮短戰線,從而可大幅規避企業面臨的市場風險。同時,由于外包業務的不斷生長,人們總能欣喜地看到:啤酒生產企業與瓶蓋加工企業、服裝生產企業與紐扣加工企業等共生共榮的繁榮景象,委外加工拉動了周邊經濟的振興與增長,促進企業規模經濟逐漸向產業規模經濟、范圍經濟發展。有關業務外包所帶來的諸多好處,中外大量的文獻,如發展經濟學的杰出代表英國經濟學家舒馬赫(E. F. Schumacher,1973)的《小的是美好的》、美國經濟學家小艾爾費雷德。D.錢德勒著名的《看得見的手-美國企業的管理革命》和《企業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等中都有精彩描述,并已被大量的經典案例所證實。從節約交易成本看,信息技術和全球化網絡的發展,將日益減少企業間的通訊協作費用,不斷擴充企業資源外包的形式、方法和范圍。可以預期,隨著社會分工和人們對外包業務認識的進一步深入,企業的委外加工業務也會日益增多。
然而,筆者也不無遺憾地發現,由于缺乏必要的明確指引,雖然是一種久已存在的、日益重要的常見業務,但時至今日仍有相當多的會計人員對于外包業務的相關稅務、會計處理和成本計量,并不清楚甚至存有十分錯誤的認識,影響了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質量,使委外加工這一極富價值的經濟活動的效益難以充分顯現。本文試圖圍繞相關問題展開討論,希冀能厘清對此問題的模糊認識,裨益于相關實務的發展與完善。
一、委外加工業務的政策界定
1993年12月25日(1993)財法字第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稱“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委托加工貨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根據1993年12月25日(1993)財法字第3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稱“消費稅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會計上是否作銷售處理,均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顯然,稅法中所稱“委外加工”僅為外包業務中的一部分,而判斷是否屬于委外加工業務的關鍵在于:確定構成產品實體成分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是否由委托方提供。只有“原料及主要材料”均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僅添加一些輔料進行加工的,才可界定為稅法中規定的委外加工業務;否則,如果“原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提供,對委托方而言,此種外包業務只能作為外購業務,應按物資采購業務進行處理,相應地,受托方也只能作為商品銷售業務處理。對于委托方提供了關鍵研制技術配方,由受托方進行加工的外包業務,筆者認為,其會計與稅務處理應根據該加工物資的技術含量,來加以判斷。
二、委外加工業務相關稅務問題的處理
1、關于增值稅的計繳。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于外包業務中的委外加工業務,由受托方按加工費計算應向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稅額。作為一種價外稅,增值稅的計稅加工費中不應包括應收取的增值稅額,同時也不包括受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即:
⑴含稅加工費=不含稅的加工費+增值稅額;
⑵增值稅額=不含稅的加工費×增值稅率或征稅率[2];將⑵代入⑴得:
⑶含稅加工費=不含稅的加工費×(1+增值稅率或征稅率),故有:
⑷不含稅的加工費=含稅加工費/(1+增值稅率或征稅率)。
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增值稅,符合抵扣條件的也可計入“進項稅額”,從銷售貨物收取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不符合抵扣條件按規定不能抵扣的,應直接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具體抵扣條件與外購貨物的并無二致。
2、關于消費稅的計繳。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5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并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稅款。除從量定額應稅消費品外,“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由于消費稅為價內稅(即計稅價格中應含此種稅),故相關的計算公式為:
⑴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消費稅額;
⑵消費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將⑵代入⑴,得:
⑶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故有:
⑷組成計稅價格×(1-消費稅稅率)=材料成本+加工費,即: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相應地,
⑸發出材料采用計劃成本時的組成計稅價格
=[發出材料的計劃成本×(1+差異率)+不含增值稅的加工費] /(1-消費稅稅率)。式中,實際大于計劃的超支(借方)差異率為“+”號,實際小于計劃的節約(貸方)差異為“-”號;
⑹發出材料為零售價時的組成計稅價格
=[發出材料的零售價×(1-差價率)+不含增值稅的加工費] /(1-消費稅稅率)。
根據消費稅實施細則的規定,“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⑴納稅人或代收代繳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⑵在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時,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的售價(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或無銷售價格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⑶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的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而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消費稅稅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分稅目作了相應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所納稅款計入加工物資成本,不再征收消費稅。
3、特別事項說明。一般而言,在正常商品銷售活動中,如果所銷售的貨物屬于應交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增值稅與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是相同的,都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但委托加工業務是一個例外。委外加工業務的增值稅額一般只以受托方收取的不含稅加工費為計稅依據計算,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則是受托方同類貨物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3],顯然,在委外加工業務中,兩者的計稅依據是不同的,后者總是大于前者。
三、委外加工業務若干會計問題的處理
1、關于委托方的會計處理、成本計量與報表列示問題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所發生的委外加工業務應通過設置“委托加工物資”賬戶[4]加以核算。委托方應將此賬戶的期末余額并入資產負債表的“存貨”項目中,作為企業的流動資產加以列示。企業委外加工物資的實際成本包括:
⑴委托方發出加工材料物資的實際成本。如果企業對所發出的材料物資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計價核算的,應通過結轉發出材料物資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或零售價還原為實際成本;
關鍵詞:視同銷售;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6-0029-02
會計上的銷售一般是指對外銷售,即對外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的行為。稅收上的銷售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對外銷售;二是視同銷售。
一、相關規定
《增值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都應征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人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于銷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額或取得索取營業額憑據時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即銷售自建建筑物時,既要交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又要交建筑業視同提供應稅勞務的營業稅;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于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當天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5條規定,納稅人在建工程、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均應作為收入處理。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79號《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18號《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被投資企業向投資方分配非貨幣性資產,在所得稅處理上應視為以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分配兩項業務,并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按國家稅務總局[2003]6 號令規定,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按國稅發[2003] 45號文件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和外購的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商業企業包括外購商品)用于捐贈,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6]31號《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或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凡流轉稅規定視同銷售的行為,企業所得稅大多也作為視同銷售行為處理。
二、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
增值稅的八項視同銷售項目中,用于投資、分配、贈送、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時,計算銷項稅額,其計稅依據銷售額不能用移送貨物的賬面價格,而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1)當月貨物平均售價;(2)近期同類貨物平均售價;(3)組成計稅價格。這八項內容所涉及的進項稅額,符合規定的均可抵扣。
然而,對于企業購買的貨物,如果用于投資、分配、贈送即向外部移送這三種情況,在移送時要計算銷項稅,如果購買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即內部使用這兩種情況,不需要計算銷項也不得抵扣進項,已抵扣的進項要做進項轉出處理。
企業自產或委托加工的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投資、分配、集體福利、贈送時,會計處理是:
借:在建工程
長期股權投資
應付福利費
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庫存商品――進項稅額
――除稅成本
借:待轉進項稅
在建工程
長期股權投資
應付福利費
營業外支出――增值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5條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
三、消費稅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
消費稅的視同銷售業務內容基本與增值稅相同,不同的是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用于內部管理時也要征收消費稅。視同銷售業務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同類售價計算,一般較多采用最高價和平均價,不采用最低價,沒有同類售價的,按組價計算。其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營業外支出
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四、營業稅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
營業稅視同銷售業務分為兩種情況:自營建筑行為和單位捐贈不動產。其營業額比照當月或近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或者按計稅價格確定。2003年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單位或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或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其會計處理為:
1.自營建筑行為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2.單位捐贈不動產
借:營業外支出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
貸:固定資產(開發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五、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
1.可直接在稅前扣除的視同銷售項目: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管理部門的非資本性支出,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這些支出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2.自用的金額在一定的數額內可以稅前扣除,超過標準部分不能扣除: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廣告性贊助支出,用于正常合法的業務招待開支,用于除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以及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等以外的社會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支出。稅法對納稅人的業務招待費、廣告支出以及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支出規定了一定的比例,在控制的比例內可以全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3.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項目:用于職工福利獎勵支出,用于職工醫院等非生產性機構、集資支出,用于非公益性、救濟性贊助、捐贈支出以及用于本企業生產的糧食白酒廣告及廣告樣品支出等等。對這類支出,稅法規定不得在稅前扣除。
4.形成固定資產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通過折舊逐步在稅前扣除的項目: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用于管理部門構成固定資產,通過計提折舊的形式,依照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逐步在稅前獲得全額扣除。
會計處理為:
1.可以扣除項目
借:相關科目(如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等)
貸:產成品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不可扣除項目:在年度終了時按照永久性差異作納稅調整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可以逐步扣除的項目:年度終了時按照時間性差異作納稅調整
借: 所得稅
遞延稅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以后年度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遞延稅款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卷煙; 消費稅; 稅收政策
從1994年1月到2009年5月,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經歷了多次調整,這些調整在納稅人、稅率、計稅依據及計稅方法等方面都有體現,對卷煙企業及其應納稅額也產生了較大影響。
一、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變動過程
(一)單一比例稅率從價統一征收階段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5號),規定甲類卷煙適用45%的比例稅率,乙類卷煙適用40%的比例稅率。對于納稅人自產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卷煙,應當納稅而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分別為(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和(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進口卷煙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
-消費稅稅率)。1994年6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甲類卷煙暫時給予減征消費稅照顧的通知》(財稅[1994]38號)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對甲類卷煙暫減按4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1994年8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卷煙臨時調低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政字[1994]158號)決定,進口卷煙消費稅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暫減按40%的稅率計征。由此可見,從1994年開始,卷煙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征收消費稅,稅率為有差別的比例稅率。但同年的一系列通知中對此進行了修改,實際上對卷煙實行的是單一比例稅率從價統一征收消費稅。
(二)差別比例稅率從價分類征收階段
1998年7月31日,國務院《關于調整煙葉和卷煙價格及稅收政策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1998]7號)調整了卷煙消費稅稅率結構。通知決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將卷煙消費稅稅率由實際執行的40%調整為一類卷煙50%,二、三類卷煙40%,四、五類卷煙25%。進口卷煙的消費稅稅率由40%調整為50%。納稅人自產自用以及委托加工的卷煙沒有同牌號規格卷煙銷售價格的,一律按照甲類卷煙的50%稅率征稅。因此,從1998年7月1日開始對國產卷煙分三類實行差別比例稅率從價征收消費稅,進口卷煙實行單一的比例稅率從價統一征收消費稅。
(三)從價從量分類復合征收階段
1.2001年6月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1號),調整卷煙消費稅稅率為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50 000支)150元。比例稅率為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卷煙稅率為45%;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稅率為30%。進口卷煙適用45%的比例稅率。同時規定卷煙消費稅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這期間國產卷煙消費稅分兩類實行從價從量復合計征,進口卷煙消費稅實行不分類從價從量復合計征,但在自產自用、委托加工和進口卷煙組成計稅價格中不包含消費稅定額稅。
2.2004年1月29日,為統一進口卷煙與國產卷煙的消費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4]22號),決定自2004年3月1日起,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辦法確定為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45%;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
3.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委托加工的卷煙,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分別為(成本十利潤十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和(材料成本十加工費十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此后納稅人自產自用、委托加工國產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中也包含消費稅定額稅。
(四)多環節分類從價從量復合征收階段
2009年5月2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84號)對煙產品消費稅政策進行調整。首先對卷煙生產環節(含進口)消費稅的從價稅稅率進行調整。甲類卷煙,即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卷煙,稅率調整為56%,乙類卷煙,即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稅率調整為36%,卷煙的從量定額稅率不變,即0.003/支。其次對在我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納稅人批發卷煙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加征一道從價稅,適用稅率5%。從此卷煙消費稅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收,而且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可見,從1994年1月1日始,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由最初的單一比例稅率從價定率征收,調整為差別比例稅率從價定率征收,后又調整為從價從量分類復合征收,2009年在對稅率進行較大幅度調整的同時,又對卷煙批發環節開始征收消費稅。
二、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變動影響分析
從1994年到2009年,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的變動,對卷煙企業的發展及應納稅額產生了比較大的影響。
(一)卷煙消費稅稅收要素變動分析
1.納稅人范圍逐步擴大。1994年稅制改革之初,只對卷煙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的納稅人征收消費稅。從2009年開始,對在我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也開始征收消費稅。卷煙消費稅納稅人的范圍逐步擴大,改變了過去消費稅單一環節征收的情況。
2.稅率不斷提高。從1994年至2009年,卷煙消費稅稅率發生了多次變動,稅率總體呈上升趨勢。如表1:
由表1可見,15年來,卷煙消費稅稅率在不斷提高,尤其是甲類卷煙的稅率由最初的40%提高到目前的56%,提高了16%,提高幅度較大。
3.計稅依據漸次拓寬。1994年1月1日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之初,卷煙實行從價定率征收,因此計稅依據為應稅銷售額,在其組成計稅價格中不包含定額消費稅。2001年6月1日,卷煙實行從價與從量復合計征,計稅依據為應稅銷售額和銷售數量,但在其組成計稅價格中仍不包含定額消費稅。2004年3月1日起,在進口卷煙組成計稅價格中包含了定額消費稅。2009年1月1日開始在國產卷煙的組成計稅價格中也包含了定額消費稅。
4.計稅方法發生變動。從1994年1月1日開始,卷煙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單一計稅辦法。2001年6月4日,卷煙消費稅調整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
(二)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變動影響分析
1.對卷煙企業的影響。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的變動對卷煙生產企業產生了較大影響。
適用同一稅率時卷煙產品結構向高端發展。1994年對甲類卷煙和乙類卷煙都按4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由于生產甲類卷煙比生產乙類卷煙利潤更高,這一方面使得卷煙生產企業的產品結構由低檔向高檔轉移;另一方面也使以生產低檔卷煙為主的中小煙廠盈利較低甚至出現虧損。
適用級差較大的差別稅率時加重高檔卷煙企業稅負。1998年起將卷煙消費稅由單一稅率改為三級差別稅率,解決了前面存在的問題,但以生產高檔卷煙為主的大型卷煙廠卻由于稅負的增加利潤大幅下滑,削弱了其原有的優勢地位,影響了行業的組織結構調整。同時,卷煙消費稅只在生產環節按照銷售價格從價計征,導致很多卷煙廠采用轉移定價的方法規避納稅。
復合計征時促進了煙草行業內部結構調整。2001年,實行從價從量復合計征,對以生產中高檔卷煙為主的大企業影響不大,總體稅負基本穩定,但大幅度提高了以生產低檔卷煙為主的中小企業稅負,導致中小卷煙企業出現嚴重虧損,促使這些企業退出了市場,促進了煙草行業內部結構調整。同時計稅價格由出廠價改為調撥價或核定價,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企業利用轉移定價方式避稅的空間。這次調整,再次使企業的產品結構上調,造成了高檔煙市場過剩而低檔煙市場緊缺的問題。
稅率提高導致卷煙企業整體稅負增加。2009年對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的調整,再次提高了卷煙分類標準,適當調高了卷煙從價稅率,擴大了卷煙納稅范圍。此次調整將導致煙草企業稅負增加,利潤大幅減少。
2.對卷煙企業應納稅額的影響。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的變動,會影響卷煙企業應納消費稅稅額的數額。本文以卷煙企業自產自用卷煙對此進行具體分析。假設某卷煙企業將本企業生產的甲類卷煙50箱用于職工福利,生產成本為50萬元,不同時期此卷煙生產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有較大差別。
1994年1月1日起,對甲類卷煙暫減按4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為(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其應納稅額為(50+50×10%)÷(1-40%)×40%=36.67(萬元)。
1998年7月1日起,納稅人自產自用的卷煙沒有同牌號規格卷煙銷售價格的,甲類卷煙按照50%稅率征稅,其組成計稅價格沒有變動,其應納稅額為(50+50×10%)÷(1-50%)×50%=55(萬元)。可見,稅率的提高導致了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增加。
2001年6月1日起,甲類卷煙按45%的稅率征收消費稅,實行從價從量復合計稅,從價部分組成計稅價格未調整,應納稅額為150×50÷10000+(50+50×10%)÷(1-45%)×45%=45.75(萬元)。復合計稅方法拓寬了計稅依據,但稅率得到降低,與1998年相比應納稅額有所降低,與1994年相比應納稅額有所增加。
2009年1月1日起,甲類卷煙按45%的稅率征收消費稅,實行從價從量復合計稅,從價部分組成計稅價格為(成本十利潤十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應納稅額為150×50
÷10 000+(50+50×10%+150×50÷10 000)÷(1-45%)×45%=46.36(萬元)。由于在組成計稅價格中包含了消費稅定額稅,計稅依據進一步拓寬,所以應納稅額進一步增加。
2009年5月1日起,甲類卷煙稅率調整為56%,計稅方法與從價部分組成計稅價格未變動,應納稅額為150×50÷10 000
+(50+50×10%+150×50÷10 000)÷(1-56%)×56%=71.70(萬元)。稅率的進一步提高,直接導致應納稅額的增加。
總之,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的調整,使納稅人、稅率、計稅依據以及計稅方法發生了變動,導致卷煙企業組織結構及產品結構的變化,總體上加重了卷煙企業稅負。
三、結論
綜上所述,從1994年開始,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的調整,使納稅人的范圍擴大、稅率逐步提高、計稅依據漸次拓寬。隨著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逐步提高,計稅方法由從價定率征收轉變為從價從量復合計征,以及組成計稅價格由不包含定額消費稅到包含定額消費稅,促進了卷煙企業的行業組織結構調整,也使卷煙企業總體稅負不斷增加。
【參考文獻】
[1] 成紅倫.我國卷煙消費稅政策研究[D].浙江工業大學,2009.
案例
美華公司以生產化妝品為主,以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限。預計5月28日銷售化妝品10000盒給永安商場,不含稅單價為每盒100元,單位銷售成本為40元。預計銷售費用為5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消費稅稅率為30%,所得稅稅率為33%,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率為3%.假設美華公司與永安商場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所有購銷業務均開具或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選擇銷售結算方式時,美華公司有以下幾種方案。
方案一:直接收款銷售結算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第一款規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在5月28日,無論是否收到貨款,美華公司都應該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
全部銷售收入金額1000000(元);
應納增值稅170000(元);
應納消費稅300000(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32900(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14100(元);
應納所得稅66990(元);應納稅金和附加合計=170000+300000+32900+14100+66990=583990(元);
稅后凈收益=203000-66990=136010(元)。
此方案優點是可以在銷售貨物的同時及時收到貨款,能夠保證企業在取得現金后再支出稅金。
方案二:分期收款銷售結算
若預計5月28日無法及時取得貨款,可以采取分期收款銷售結算方式。假設將上述貨款平均分成4個月收取,每個月收取250000元,合同約定分別在6、7、8、9月10日收取貨款。銷售費用50000元在6月份發生。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第3款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月28日發出貨物時,無需確認收入計算納稅。
6月10日,應收到貨款250000元,當日無論是否收到該筆貨款均需確認收入,計算納稅。
應納增值稅42500(元);應納消費稅75000(元);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8225(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3525(元);
應納所得稅=(250000-400000÷4-50000-75000-8225-3525)×33%=4372.5(元);
應納稅金和附加合計=42500+75000+8225+3525+4372.5=133622.5(元);
稅后凈收益=13250-4372.5=8877.5(元)。
7月10日,應收到貨款250000元,當日無論是否收到該筆貨款均需確認收入,計算納稅。
應納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與6月份相同,分別為42500元、75000元、8225元和3525元。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因銷售費用已經在6月份扣除,所以7月~9月份不再扣除銷售費用。
應納所得稅額=(250000-400000÷4-75000-8225-3525)×33%=63250×33%=20872.5(元);
應納稅金和附加合計=42500+75000+8225+3525+20872.5=150122.5(元);
稅后凈收益=63250-20872.5=42377.5(元)。
8、9月份應納稅金及稅后凈收益與7月份相同。
4個月稅金及附加合計=133622.5+150122.5×3=583990(元);
4個月稅后凈收益合計=8877.5+42377.5×3=136010(元)。
此方案雖然不能減少稅款總額,也沒有增加稅后凈收益總額,但可以延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以減輕企業流動資金壓力。
方案三:委托代銷結算
若美華公司于5月28日,將化妝品委托永安商場代銷,合同約定永安商場以單價100元銷售,每銷售一盒化妝品可提取4元作為手續費(商場在交付銷售清單時開具普通發票給美華公司)。美華公司5月份的銷售費用則減少為10000元。美華公司于7月20日收到永安商場的代銷清單,上列已銷售數量為8000盒,不含稅價款為800000元。永安商場扣除手續費后,將余款通過銀行支付給美華公司。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第5款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①5月28日,由于尚未收到銷售清單,所以無需確認該筆業務收入,也不需要計算繳納相關稅金,但5月份發生的銷售費用10000元,可以在計算5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7月20日,確認收入計算納稅應稅收入800000(元);應納增值稅136000(元);應納消費稅240000(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26320(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11280(元);
代銷手續費32000(元);應納所得稅=(800000-40×8000-32000-240000-26320-11280)×33%=170400×33%=56232(元);
應納稅金和附加合計=136000+240000+26320+11280+56232=469832(元);
該業務稅后凈收益=170400-56232-10000=104168(元)。
此方案的優點是可以保證稅金在收到貨款后支付。
結論:
1.若預期在商品發出時,可以直接收到貨款,則選擇直接收款方式較好;若商品緊俏,則選擇預收貨款銷售方式更好,可以提前獲得一筆流動資金又無需納稅。
2.若預期在發出商品時無法及時收到貨款,如果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則會出現現金凈流出,表現為企業賬面利潤不斷增加的同時,流動資金卻嚴重不足,企業為了維持生產可以向銀行貸款解決資金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