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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地流轉;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土地債券
1.基本概念與相關理論概述
1.1 農地流轉與農地金融
農地流轉指農民將自身的土地通過轉租、轉包、入股、換地等方式實現經營權的變更。所謂農地金融是指以土地產權的抵押作為獲取信用的保證,使土地經營者獲得發展所需的資金,解決土地經營者的資金短缺困難,以實現農業單位投入的產出增長。
1.2 農地使用權抵押
農地使用權抵押指農民以自身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抵押,從而獲得自身經營所需的資金并履行按時足額償還借款的義務。由于農業自身的高風險性,銀行一般不愿向農民提供信用貸款,而農民又無法向銀行提供理想的抵押物。作為農民主要財產的土地,不僅具有較高的價值,而且因為土地的稀缺性,價值一般不會隨時間而貶值,這恰好能滿足銀行所需抵押品的要求。
2.農地流轉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農地流轉,特別是農地使用權抵押,與金融支持是密不可分的。由于農地的資源稀缺性,其價值的貨幣衡量往往數目巨大,特別在人口劇增的情況下。這就使以農地使用權抵押為代表的農地流轉所需的資金很大。同時,由于農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往往與農業長期性投入相關,投入期限較長,無論是企業、個人還是政府財政都無法滿足其資金的長期需求,在這種背景下,金融支持就成了農地流轉的唯一選擇。
通過e-views對1990~2010年的支農資金和第一產業產值的相關性分析可得,二者的相關性達到了0.85,建立二者的線性方程:
其中:NC表示農林牧漁總產值;ZZ表示支農資金總額。該式中變量的T檢驗和F檢驗都是顯著的,可決系數也達到了0.732,能通過經濟意義上的檢驗??梢?,金融支持對以農地抵押為代表的農地流轉有著明顯的促進作用。
3.我國金融支持農地流轉主要潛在制約因素分析
3.1 農地流轉的支持金融機構缺失
金融機構要實現長期持續的農業支持,必須保證一定的贏利性,這就要求農地流轉的支持金融機構將追求利潤,或者至少是保本微利作為經營目標。
農信社在經過1996年的行社分離和國家注資消除部分歷史包袱后,經營已經傾向商業化,目前已經基本實現虧損扭轉,將原本具有雙重屬性的農地流轉的金融支持業務交給商業化運作的農信社來負責,對農信社來說不僅會間接加重其運營成本、增加其資金運用風險,因此,從這個角度看,我國目前農地流轉的支持金融機構是缺失的。建立符合農地流轉規律、具有雙重屬性的金融機構是我國農地流轉金融支持的當務之急。
3.2 農地流轉的資金缺口大
(1)長期的“以農哺工”政策致使農業自身積累能力弱,無法完成農地投入的完全自身積累。
(2)農業生產回報率低,農民放棄經營土地。與第二、第三產業相比,我國農業的回報率偏低。在此背景下,越來越多的農村年輕勞動力放棄經營土地,開始進入經濟發達的城市務工,從事第二、第三產業。這樣,農村的大量土地要么交予家中的老人經營,要么閑置,為了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該部分土地的流轉需求相當旺盛,這就加大了對農地流轉的金融資金的需求。
(3)農業自身的高風險性,農民貸款缺乏理想的抵押品。由于農業生產的對象受自然條件的影響很大,導致農業自身擁有很高的經營不穩定性。農業的高風險,農民貸款缺乏理想抵押品的條件下,使得追求利潤的金融資金不愿涉足。
4.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金融支持的合理選擇
4.1 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金融支持的選擇
借鑒農地金融比較成功的國家、地區的經驗,我認為目前國內流行的一種觀點較合理:我國的農地抵押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和農信社共同承擔。具體說,由農發行作為主管機關來主管農地使用權的抵押貸款,并且負責發行土地債券,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農發行的基層機構來負責農地抵押貸款的發放、回收等具體的業務。 轉貼于
4.2 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金融支持模式的可行性
從我國金融支持農地流轉的政策性和商業性入手,其資金來源主要有:
(1)財政部支農政策資金。土地抵押貸款有一定的政策性,目的又是促進我國農業發展,提高農民收入,優化財政支農資金的效率,那么財政性資金理應成為其資金的來源之一。政府可以將每年財政預算支出中的比如農業基本建設支出項資金,通過“農發行總行——農發行分支行——農信社土地抵押貸款部”發放到農民手中。由于農信社土地抵押貸款部的上級直接是農發行縣級支行,而且該部門業務專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財政支農資金被挪為它用。
(2)股金。合作性質是跟農業的自然特性緊密聯系的,合作化經營對降低信息收集成本、監督成本、管理費用以及化解風險方面都有幫助。為此,貸款農民在取得貸款的同時,以貸款額的一定比例,比如5%購買農信社土地抵押貸款部的股份——美國農地系統便是采用的這種方式。這樣,整個農地金融系統可以憑借乘數效應創造更多的資金。從理論上,100RMB股金可以通過農民入股的方式變成(假設農民購買貸款額5%的股份):
銀行獲得了足夠的資金支持,能更好的執行土地抵押貸款的業務,貸款農民在每年年末還可以獲取一定的股息以及紅利,這是一個雙方都樂于接受的結果。
土地抵押貸款金融機構在成立之初的啟動資金,可以參照美國聯邦土地銀行的方法:政府在其成立之初,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一筆“種子資金”,但是所得股權不具有投票權,不能干預銀行的正常運轉。銀行在今后的運營當中,逐步歸還政府的資金,直至還清為止,政府完全退股。
(3)土地債券。以農地使用權為抵押的農地金融的國外運作成功經驗之一便是以抵押土地做擔保發行土地抵押債券。農地抵押貸款由于農業土地價值高、期限長,需要相當大的資金量來支持,商業性銀行無法承擔,發行土地債券,不僅能獲得大量的經營農地抵押貸款所需的資金,而且能將位置固定、價值較大的農地分割為便于流通的、價值較小的債券。這在擴大抵押貸款的參與者同時也將土地抵押貸款金融機構的資產證券化,為金融機構帶來了充分的流動性,加速了資金的流轉速度。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農地使用權;流轉;“瓶頸”;對策
一、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的必然性和迫切性
(一)進一步緩解農村人多地少矛盾的需要
由于城市規劃、環境污染、水土流失(20世紀最后20年,光沙化面積就由1000多平方公里猛增到2460平方公里)以及違規“圈地”等各種原因,我國的耕地以每年500萬-700萬畝的速度劇減,尤其是最近幾年,全國耕地一下子少了1億多畝,人均耕地也相應由1980年的2畝減少到2003年的1.43畝,僅為世界人均耕地的1/4………這愈來愈突出的人多地少的矛盾,一方面使得農地負荷太大,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面臨威脅;另一方面又使得農村富余勞動力(指從事第一產業的農村不充分就業的勞動力)大量產生。在耕地以每年500萬-700萬畝的速度減少的同時,農村勞動力卻以每年600多萬的速度增加,據測算,全國現有的4.8億農村勞動力中,農業生產實際需要為1.7億,已從事非農就業的有1.6億,另外1.5億屬于富余勞動力——要解決包括緩解農地超載力、增加繼續從事農業生產者的人均自然資源占有量在內的這些問題,除了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和流轉農地使用權外,目前還沒有其它更好的辦法。
(二)進一步優化農地資源配置的需要
近年來,一方面,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農民的非農就業門路越來越廣,特別是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另一方面,受農業生產力水平、農業稅費負擔等因素的影響,農地經營不僅無厚利可圖,有的還虧本倒貼(占總農戶77.5%的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戶人均純收入實際上還處于負增長狀態)。于是,越來越多不安于“臉朝黃土背朝天”現狀的農民紛紛加入第二、三產業的隊伍,非農收入在他們的家庭經濟中的比重也隨之而日益增加,2002年,全國農村居民的非農收入首次超過了務農收入。然而,由于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善,不無后顧之憂的廣大農民仍把農地視為最基本、最可靠的保障(哪怕是既脆弱又低效能),他們甚至寧可繼續支付農業稅費也不肯輕易轉包或完全放棄農地使用權,就連那些已有相對固定非農職業、非農收入并主要依靠非農收入而生存的也不例外。這種現象再加上有償退出農地承包機制、農地流轉制度尚未健全等其它原因,使本來可以“暢其流”的農地資源卻大多依然呈“固態”,有的勉強維持“亦工亦農、亦商亦農”的低效兼業經營狀態,有的則干脆棄耕撂荒,湖北全省僅2000年就有5.18%的耕地撂荒,其中常年撂荒的達1.65%,涉及42.47萬農戶。結果,一些增人而未增地的農戶、種田能手無法通過農地的合理流轉有效地解決“有田者不種、種田者少地”的現實矛盾,有限的農地資源也未能得到充分的開發、利用。
(三)農業現代化進一步發展的需要
在充分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解放農村生產力等方面的歷史功績是無可爭議的,但隨著農產品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其固有的美中不足也日漸凸顯:第一,勢單力薄的生產主體既不利于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建設,也不利于抵御自然災害。第二,面積少、規模小的小農經營一般只能維持或基本維持自給自足,能進人流通領域的農產品數量極為有限。況且,狹小的社會活動范圍也使得單干的農戶難以及時獲取最新的農業信息、無法準確把握不斷變化的市場行情,盲目、無序的生產又容易導致結構趨同、產需脫節等。第三,以各自獨立、零星分散為特點的農業格局既不利于農業機械、農業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也不利于農地連片經營、綜合開發以及農業經濟結構的調整,嚴重制約了專業化、規?;⒓s化農業的發展。也正因此,這些年來,我國農業的經營成本一直居高不下。以1999年為例,糧食、棉花、戶養生豬的成本分別是出售價格的82%、94%和99%。另據浙江省農村固定觀察點的l0村資料記載,1995年畝均凈收益為680.04元,1999年為505.71元,4年間減幅達25.6%,如果扣除人工和物質費用等因素,則1995年的畝均純收益為34.51元,1999年為一174.72元……可想而知,不把農地、資本、技術等農業生產資源的合理重組、優化配置落到實處,我國的農業很難有新的發展出路。
二、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的“瓶頸”
(一)城鄉二元結構及其不合理的政策
市場經濟要求生產要素自由流動,但在以戶籍制度為根基的二元分割的城鄉格局下,農民先辦證后進城等規定和城市正規就業部門不“垂青”于農民等現象,直接或間接地阻礙了農地的流轉。近年來,雖然非農就業領域有所拓寬,農民進城務工的機會也有所增多,但除了那些有能力在城市投資幾十萬、上百萬和在城里有住房、有穩定收入來源又繳得起一大筆增容費的人之外,絕大多數進城農民工的戶口只能繼續留在農村。他們的“農民”身份并不因為自己不再務農而發生變化,進城后也無法與城里人平起平坐:他們不但要按規定辦理諸如計生、就業、暫住、健康等各種各樣的證,繳納諸如就業管理、治安保護等各種各樣的入城費(多的時候,各種費用加起來每年不下千億元)而且還免不了要在職業選擇、勞保福利、子女上學、城市生活等各方面備受歧視,合法權益也常常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等等。如此巨額的非農就業成本,無疑成了農民離鄉離土的一大藩籬。
(二)農地使用權流轉法律法規體系不完整
2003年3月1日開始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方式。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這說明,對于農地流轉和農民權益的合法性問題,法律已經作了肯定性的回答,政府的政策也已逐漸放松了對農地流轉的限制。但是,城鎮居民、外商投資者等能否成為農地流轉的受讓人?受讓人可否再轉讓?可否以農地使用權作為股份制、合伙制企業中的出資等諸如此類的問題至今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況且,農地流轉具體的操作程序、形式、流轉對象、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認定、合同的管理和監督、仲裁主體、調處糾紛和矛盾的辦法、政府在農地流轉中的地位、職責、作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也基本上是空白。我國沒有一部完整的指導農地流轉工作的法律法規,甚至全國性文件也少得可憐,因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幾乎無法可依,解決問題的任意性太大、難度也大。此外,現行法律制度還未對農地所有權主體進行清晰的界定,雖然《憲法》和其它一些重要法律都明確規定了農地歸集體所有,但不同法律對“集體”一詞所涵蓋的范圍的解釋也頗有出入,有的指鄉(鎮)、村兩級,有的是指鄉(鎮)、村或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等。結果不難想象,缺乏有效制衡機制的農地所有權者與基層政府之間常常因此而相互“較勁”:后者往往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濫用行政權力,違法侵害集體農地所有權,前者則濫用甚至肆意擴充農地所有權的權能,違法改變農地用途或出售集體農地而從中謀取利益等等。
(三)農地使用權流轉市場不發育
依托統一、開放、公平、公正、規范、有序而非雜亂無章、自由泛濫的農地市場,在市場經濟規律下進行農地流轉的整體運作,是完備的農地流轉制度的一個重要因素。但由于生產力發展水平、宏觀政策環境等方面的原因,我國農地市場尚未完全發育,農地流轉過程中仍呈現出約束過多、管理薄弱、缺乏動力機制的現狀。農地使用權的流轉也仍然處于自發、分散和無序狀態。除了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推進的流轉外,大多數屬于農戶之間的私下轉包,效率低下自不待言,運作程序、管理形式也欠規范,流轉的價格依據、利益補償關系的協調以及農地股權的確定等隨意性的空間都很大,雙方的權益經常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因此,應盡快使農地使用權的穩定性與農地資源的流動性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有機地統一起來,有力地促成農地使用權往資金雄厚、效益高、技術先進、管理科學、開拓能力強等專業種植大戶、種田能手、龍頭企業以及其他現代農業經營者流轉,多方盤活農地資源。
(四)中介服務機構不完善
健全完善的農地使用權流轉中介機構不但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委托、農地信托、農地評等定級、地租地價評估、政策和法律咨詢、市場預測、項目推介、合同的公證、監督和仲裁等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系統,而且能為當事人處理涉及所有權、承包權、使用權等主體利益的各種經濟關系,便于當事人準確了解、掌握農地流轉的市場行情,節省人力、物力、財力。節約交易和履約等合同行為成本,使農戶之間小范圍、臨時性、個別性的農地使用權流轉變為大范圍、長期性、經常性和整體性。然而,我國至今還沒有一家正式的農地使用權流轉中介機構掛牌運作,在信息不靈、數據不全和各種管理不到位的情況下,挨家挨戶、零敲碎打的供需方直接流轉不僅是盲目的,而且成本高、成交率低、成交規模和范圍小(一般局限于本村、本小組內、有的只是在親友或鄰居間私下進行),糾紛隱患多。而暫由集體經濟組織充當中介推動的流轉,雖易于操作,目前也比較常見,但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的雙重身份使得實際掌握了農地處置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在農地流轉的具體運作過程中很難擺正自己的位置。不但無法確保透明、公正、公平和效率,還會助長農地尋租等腐敗之風的蔓延。也正因此,近年來。農戶的正當權益屢遭侵蝕,坑農事件時有發生,有的還相當惡劣。如:以發展為由違背農民意愿下達硬性指標強制流轉或以穩定為由限制農地流轉,利用“賤買貴賣”、不給或少給流轉農地的農民補償安置費等從中揩油。2003年,國土資源部就受理了8000多件次群眾上訪,其中涉及非法占地和征地補償安置的高達6成以上……顯然,發展、規范、完善多層次、多類型的農地使用權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和壯大經紀人隊伍也是當務之急。
(五)農地流轉的金融動力不足
首先,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業務基本上局限于各自的領域。相互之間缺乏業務上的交叉、競爭。農村金融服務的多樣化和現代化發展也還沒有完全到位。其次。金融機構普遍對風險大、回收期長、回報率低的農地貸款不太感興趣,因而那些需要農地流轉、連片規模經營等大額資金的農戶、非農戶和農村企業雖“嗷嗷待哺”。
金融機構仍“無動于衷”。近年來,正規金融市場內,農村信用社所開展的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也只是滿足少數農戶簡單生產的需求而已。正是由于資金支持不足,農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經營中的許多投資前景看好的項目“胎死腹中”或功虧一簣。要改變這一現狀,除了增加中央財政投資、不斷完善“農村信用社+國有商業銀行+其它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功能外,還必須積極通過相關政策,全方位、多渠道地集合民間各種資金,逐步實現農業投資主體的多元化。
三、促進我國農地使用權順利流轉的主要對策
(一)積極為農地使用權的依法、自愿、有償流轉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l、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解決了農民的醫療、失業、養老等基本保障問題,無異于免除了農民的后顧之憂,可以使農民對農地的依賴程度迅速由大變小、由小到零,農地使用權的流轉當然也就越來越快、越來越順利。不過,政府的財政暫時還無力全部為農民的社會保障“買單”,這筆保障金只能是在政府的引導、組織、協調下通過多種渠道加以籌集:第一,集體補助。源自鄉村集體資產的收益,包括集體資產改制中收回的價值形態資產、鄉鎮企業的部分收益、在農地使用權流轉中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其它股權收益、租賃收益等中拿出一部分給予補助。第二,從農地使用權流轉的所得之中拿出一個固定的份額。用來建立農民的養老保險基金。即“以土地換保障”。第三,政府的財政支持。第四,企業、個人的繳費等等。
2、在以市場調節為主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政府的協調、引導、管理、服務等職能。農地流轉固然不應由政府一手操縱,大包大攬、橫加干預。但離開了政府政策的支持,農地流轉市場難以成熟和完善,其效益和作用也難以充分發揮。而就眼下的情況看,政府的政策支持應著重從以下幾方面人手:首先。深化城鄉戶籍制度和勞動就業制度的改革,徹底取消城市中普遍存在的各種限制農村人口流動、阻礙農民進城的不合理規定,盡快統一城鄉勞動力市場,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到城里安家落戶。對進城務工農民,政府要一視同仁地進行管理、服務,并準許那些在城里已經有固定住所、穩定職業和收人的農村流動人口在就業地或居住地登記戶籍。并與當地居民平起平坐,依法同權利、共義務。其次,在深人研究、不斷總結的基礎上,逐步制訂適合農村經濟發展、便于操作的有關農地流轉的配套政策和條例,真正把尊重農戶意愿、維護農戶的農地流轉合法權利落到實處。既要允許、倡導農戶在承包期限內通過抵押、人股、出租、托管經營、“以地招商”、“資本置換”、“反租倒包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償地流轉農地使用權,又要創造條件確保具備農地經營能力和條件的外鄉人、城鎮居民、外商投資者等都享有均等的受讓機會,最大限度地促進農地資源的跨行業、跨地區大范圍流動。譬如,允許受讓者在征得出讓者的同意和不改變原合同約定的用途后進行再轉讓;為外來承包農地的農戶提供子女上學、征地建房便利等等。再次,積極為農地流轉市場的培育和規范化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如建立綜合配套的農業信息、農業技術、勞動力、資金等市場,不斷完善公開公平的農地招標投標和競價承包機制,對農地流轉合同的基本條款、訂立程序、跟蹤監督等實行規范化管理,依法保護農戶的農地流轉收益權、及時解決征地補償問題,加大對從事農業規模經營的專業大戶、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等等。
(二)發展農村小城鎮,加速“農村城鎮化一農民市民化一農地使用權流轉”的良性循環
一般情況下,農民市民化后就基本可以不再依賴農地過日子,原先對農地的那種“熱土難舍”也將逐漸淡化,客觀上也就有利于農地使用權的流轉。通過發展農村小城鎮來推進農村的城鎮化和農民的市民化更為切實可行。那么,如何搞好農村小城鎮建設呢?首先,應綜合考慮地理區位、交通條件、經濟基礎、發展潛力、總體布局等具體情況,有規劃、有目的地選建一批中心或次中心小城鎮,充分利用大中城市技術、市場、信息、資金和現代化管理經驗的對外輻射發展小城鎮的二、三產業并逐步與大中城市之間形成有效的產業互動。例如,以農副產品的轉化和精深加工為區域特色產業,延長小城鎮企業的產業鏈,引導小城鎮農產品加工朝食品工業集團化方向發展。把大中城市的工業鏈延伸到小城鎮.零配件生產和一般加工環節盡量由大中城市往小城鎮轉移,在不斷調整城鄉經濟結構中擴大小城鎮的就業容量。其次,合理兼顧小城鎮的規模發展。太小的城鎮容易分散人氣,難以發揮城鎮應有的功能優勢,也無法形成相應配套的服務,尤其是容易造成土地資源的無效浪費和開發成本、經濟活動成本的無效增加。因而.經過周密規劃新擴建的小城鎮應不斷化小為大、化散為聚,特別是要通過改善自身的軟硬環境吸引更多的民營企業往中心或次中心小城鎮聚集,從而不斷繁榮小城鎮經濟、確保小城鎮的穩步、平衡、協調和可持續性發展。
論文關鍵詞:流轉模式,中介機構,農地流轉
安順市西秀區地處貴州省的中部,屬中丘原區。截止2007年,西秀區共轄15個鄉鎮,農村人口50多萬,人均耕地約0.087hm2。全區耕地存在土壤薄瘠,土地利用細碎化等問題,導致土地資源配置效率低,迫切需要通過農地流轉,促進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筆者通過對西秀區寧谷、龍宮、轎子山、七眼橋、巖臘和舊州6個鄉鎮,21個行政村組的部分農戶進行調研,略作淺析。本次調查獲得農戶樣本99份,業主樣本19份,鄉鎮政府樣本6份。涉及土地面積352.5畝,其中耕地299.8畝,園地5畝,林地28.6畝,其它17.1畝。
本文設貼現率為r,土地使用權流轉年限為i,則農戶的流轉收益包括農地租金收益y。和轉移勞動力的年收益y1,轉出收益Ys=,流轉的成本一是為尋找業主或中介,并進行談判而產生的交易費用CCs;二是農戶轉出土地前的經營收益y2,則轉出的成本Cs= CCs +。通過農地流轉,農戶的收益增量Ys=Ys一Cs。當Ys>0,農戶在流轉中受益,將促使農戶增加農地供給。
1 農地流轉中的影響農戶的因素分析
1.1 農戶在流轉市場中主體地位逐步邊緣化
農戶作為流轉市場主體之一,其意愿未得到充分尊重,利益訴求不能及時得到體現,導致其市場主體地位從內外部兩方面逐步邊緣化。內部影響主要體現在農戶因自身素質有限,出現自我邊緣化的趨勢。農戶素質太低,無法進行高附加值項目開發,也缺乏與政府或中介機構進行有效溝通的渠道,導致CCs在y。中所占比例過大。盡管國家給予糧食直補、油菜補貼等多種農業補貼,但總額太少,凸顯種地的機會成本太高,部分農戶寧愿不要y。,轉而追求y1,粗耕和棄耕突出。調研發現巖臘鎮某村全村近200人,目前還剩70多名老人和小孩,調查涉及的11.3畝耕地均是粗耕。外部影響首先體現在沒有明確農地產權代表和執行主體的界限、地位和利益關系等。地方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不受約束的占有土地權益,農民則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體系之外,使y。為0,加劇社會矛盾。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強制農戶進行土地流轉,并享受了相關權益,農民不能享受完全的自主權,所獲y。極低,甚至沒有,大大降低Ys,扭曲了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
1.2 流轉模式單一,流轉價格體系不科學
根據屠能的農業區位理論可知,在一定假設條件下,距城市周圍的土地利用類型是呈圈層變化的[1]。在農戶與業主對級差地租I和級差地租Ⅱ涉及的超額利潤的博弈中,不適宜的流轉模式和流轉價格都將制約不同圈層土地利用和土地流轉。調查發現西秀區農戶采用的流轉模式比較單一,流轉價格混亂,扭曲了農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偏離了帕累托最優。調查發現愿意轉出農地的農戶約47%選擇租賃,約16%愿意選擇代耕,約10%愿意采用轉包。橫向比較發現2008年西秀區愿意轉出農地的農戶估計的每畝轉出最低地租與最高地租差距為420元,轉入的最低地租與最高地租差距為400元;不愿意轉出農戶估計的轉出最低地租與最高地租差距為300元,轉入的最低地租與最高的地租差距為250元;二者估計的轉出地租均價差距為70元,轉入的地租均價差距為20元??v向比較發現2007年實際轉出價格比2006年的低約30元,2008年比2007年高約60元,2008年的轉出均價為每畝390元。分析發現2006年至2008年西秀區農戶農地流轉的供給價格彈性系數分別約為:0.51、0.53、0.50。
1.3 缺乏中介服務,增加交易費用
P/C
B SS(MC1)
P1 C F
P0 E0 DD(MR2)
E1
A
MR1
0 Q1 Q2 Q
圖1 農戶直接進入市場支付的交易費用的剩余情況
初始產權明確后,若缺乏中介服務,CCs增加,則新的制度安排帶來的生產價值的增量小于其運作成本,將降低流轉雙方的流轉意愿,進一步增加CCs,形成惡性循環,阻礙農地流轉[2]。圖1中SS為農戶的農產品供給曲線(即其邊際成本曲線MC1);MR1為農戶邊際收益曲線;DD為消費者(購買者)的需求曲線(即農戶的邊際收益曲線MR2);MC2為消費者(購買者)邊際成本。在完全競爭市場中,市場均衡點為SS與DD的交點E0,均衡價格為P0,農戶的農產品剩余PS0和消費者(購買者)剩余CS0分別為PS0=P0E0A的面積,CS0=P0E0B的面積。實際流轉過程中,單個的農戶因為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只能被動接受價格,市場均衡點為MC1(SS)與MR1的交點E1,價格為P1。在這種情況下,農戶的農產品剩余PS1和消費者剩余CS1分別為:PS1=P1EA的面積,CS1=P1CB的面積。消費者(購買者)剩余減少了P0E0CP1這塊面積,這部分剩余被農戶單獨進入市場所承擔的市場交易費所消耗。調查發現西秀區農地流轉沒有中介服務,出現了流轉前,農戶和業主存在信息不對稱,不能直接進行交易,CCs增大。在選擇“轉出土地的花費”時,99戶農戶有30%將CCs主花在請親戚朋友幫忙的吃喝中;農地流轉時,農戶缺乏中介服務,不能進行流轉和外出打工,減少打工收益y1,增加流轉成本Cs,降低農戶的收益增量Ys;流轉結束后,業主開發破壞了土壤耕作層或者私自轉變農地用途,增加農戶后續生產成本,且違反國家的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政策,缺少契約保護的農戶卻得不到合理的補償,造成農戶與業主之間矛盾尖銳,也使資源配置進一步偏離納什均衡。
2 建議
2.1 增強農地流轉主體的市場意識,促進農地流轉市場化
市場具有優化配置資源的功能,只有讓農地資源進入市場,以市場機制為導向,依法、自愿、有償的進行資源配置,才能逐步完善的市場法律體系,增強農地流轉主體的市場意識,實現流轉雙方共贏[3]。在農地流轉中,首先要逐步完善農地流轉的外部環境,特別是法律體系和政策的完善。盡快制定《土地流轉法》等法規,在法律中明確“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構成要素和運行原則,明確農地產權代表和執行主體的界限和地位;明確“農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利益關系等;放松農地金融限制;加快農地經營權證券化進程等。其次要注重流轉主體自身的內在思想觀念、生產關系、社會行為等方面的積極地改變,特別要提高流轉主體的獨立自主決策意識和契約意識,增強其市場意識,確立其市場主體地位,促進農地流轉市場化。并使流轉主體能正確處理生態環境與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保護以及管理和經營之間的相互關系,能貫徹多學科并重,農、林、牧等多部門統籌,上下游、左右岸兼顧,治山與治水相結合,經濟、技術、政策等手段并用的小流域綜合治理開發的宏觀理念。
2.2 豐富農地流轉模式,完善農地流轉價格機制
西秀區農地流轉中需要推廣的流轉模式主要有:一是專業合作制。即把農村的種植大戶集合起來,組成專業合作組織。此流轉模式適合信息平行傳導相對順暢,經營規模不太大,工業化程度不高的項目,如幺鋪鎮的無公害蔬菜專業合作社和巖臘的竹蓀種植專業合作社;二是聯營制。即土地原承包關系不變,種植項目由公司確定,并為農戶提供種子和技術,實行分散經營,公司按保護價收購產品。此模式適合信息縱向相對順暢,經營規模大,工業化程度較高的項目,如舊州的香米生產聯營合作和陜西安康龍泉縣的結對聯營合作。三是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即農戶放棄農村宅基地,將宅基地被置換為城市發展用地,農戶在城里獲得一套住房。建立城鄉統一的公共服務體制,農戶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享受城市社保。此模式適合城市化發展較快的區域進行新區建設采用。如成都地震災區實行的宅基地換住房。
完善價格機制就是要在加快形成統一開發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發展各類生產要素市場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反映農用地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生產要素和資源價格形成的評估體系和機制[3]。
2.3 完善機構,強化職能,提供優質農地流轉服務
各級政府要及時了解和掌握農地流轉動態,在充分尊重流轉主體的基礎上,為農地流轉提供優質的服務。首先是建立專職職能政府機構。建立專職職能政府機構,并強化其職能作用,理順管理體制,促進農村基層組織的創造力釋放,使林業、水保、“退耕還林(草)”等與小流域綜合治理相關的機構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實現改造生態環境,控制水土流失,增強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的后勁;其次是建立中介機構。一是建立土地流轉評估和融資中介機構,為農用地流轉提供租金確定和資金融通服務。二是建立農戶維權NGO和中介監督機構,使農戶能夠在維權組織的幫助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建立監督機構防止委托人和人之間的“權利失衡”,保障中介組織的活力[4]。再次是建立信息溝通綠色通道。通過設立專線,及時掌握流轉動態,配套農村基層組織和中介的服務,降低流轉雙方信息獲取成本,增加交易透明度;最后是適當激勵,樹立典型。良好的激勵機制可使業主在實現合理的個體利益的最大化過程中增進集體利益和社會利益最大化。如對地方經濟貢獻較大的業主,給予政策、資金和項目等方面的綜合激勵,進一步促進農地產業化經營。
參考文獻:
[1]畢寶德.土地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5月第5版
[2]張曉輝.農村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研究[J].學術交流,2007年第9期
[3]馮玲玲、邱道持、趙亞萍、石永明.農地流轉中二維主體的博弈研究[J].農村經濟,2008年第11期
論文關鍵詞:返鄉農民工;推拉理論;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被稱為社會的“安全網”和“穩定器”,通過社會保障可以使全體社會成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而在我國,農民工群體卻未真正享受到一視同仁的待遇,他們在城市的生存現狀不容樂觀。據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調查,2009年春節前全省回鄉農民工已達950多萬人,其中,從省外返回660多萬人,受經濟危機影響回流人數占總數的60%。隨著金融危機影響的不斷擴大,將有越來越多的農民工失去城市工作,被迫返回農村。農民工在返鄉前,多數已經在城市退保;返鄉后,又面臨著失去農村原先土地的境地。針對這種狀況,筆者認為,應當根據返鄉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從不同的責任主體進行歸因分析,進而有針對性地提出完善返鄉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對策。
一、概念界定與理論剖析
返鄉農民工屬于農民工群體的一部分,要界定返鄉農民工的概念,首先要明確農民工的概念。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鄭功成指出,“農民工是我國制度變遷與社會轉型期間所出現的特殊群體,特指具有農村戶口身份卻在城鎮務工的勞動者?!毖芯哭D型社會學的學者孫立平看來,“農民工這個稱謂表明的不僅僅是一種職業,也不僅僅是一種社會身份,而是一種職業與社會身份的結合??梢姡瑢W者們主要強調的是農民工的身份與職業的特殊性。
20世紀50年代末,唐納德?博格等人提出系統的人口流動推拉理論模型。該理論認為,在流入地中存在一種把外來勞動力吸引過來的“拉力”,同樣,在流出地,也存在著一種把原居民排斥出常居住地的“推力”。依據該理論,本文從不同主體層面所產生的“推力”與“拉力”為切入點,對返鄉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進行了歸因分析。
基于以上對農民工的界定以及對推拉理論的分析,筆者將返鄉農民工界定為:在城市生活一段時間后,因城市“推力”或農村“拉力”自愿或被迫返回農村,擁有農村戶籍身份卻從事非農產業、具有城市打工經驗的人。
二、返鄉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包括繳費性的社會保險,還包括非繳費性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而居于城市邊緣的農民工在社會保障的享有方面存在問題,具體表現在:
(一)工傷保障低
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明確規定外來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但是實際的執行效果并不理想。2008年的一份調查表明,河南省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僅占12.9%,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在農民工集中的建筑、煤礦等風險較大、職業危害較重的行業中,由于工作條件差,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由于行業自身管理松散、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規范缺失及農民工自身參保較少等情況,使得農民工獲得的工傷保障普遍較低。
(二)醫療報銷難
對于醫療保障,大多數農民工往往難以同城市居民一樣享受公費醫療和以住院為主的大病醫療報銷補償待遇,而是仍以參加原籍的“新農合”為主。但是,參加“新農合”的農民工在城市看完病只能回到原籍進行報銷,這就給在城市務工的農民工帶來極大不便,農民工一旦出現大病,就免不了兩地奔波,承受著身體和精神的雙重壓力。
(三)養老門檻高
按養老保障相關政策,繳費滿15年后才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而流動頻繁的農民工很少能夠實現規定年限的累積。另外,由于我國各地統籌政策不一致,造成養老保險在地區間轉移接續相當困難。根據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企業雖然允許農民工退保,但退保后的農民工只能拿回個人賬戶中的份額,社會統籌部分則成為城市的“創收”所得,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挫傷了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四)福利救助不平等
農民工作為城市建設者,在為城市發展做出貢獻的同時卻無法享受對等的福利待遇。一方面,他們不能同等地享有城市居民所擁有的住房、醫療、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另一方面,處于低收入階層的農民工也沒有與城市貧困居民一樣被納入“低?!本戎秶?,甚至還被城市貼以標簽加以排斥,弱化的社會救助和不平等的社會福利使農民工常常游離在城市福利的“邊緣地帶”。
三、返鄉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歸因分析
返鄉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筆者借助推拉理論的視角,分別從政府、企業、農民工個人三個不同的主體層面進行歸因分析:
(一)政府層面
雖然我國城鄉二元分割的戶籍制度將農民工隔離在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之外,但是近年來不斷完善的“三農”政策卻在一定程度上鞏固了農地保障。
1、戶籍制度
195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確立了一套較完善的戶口管理制度,形成了城鄉二元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隨之出現城鄉二元化特征,在城市的農民工無法納入與市民同樣的社會保障體系。因此,制度障礙是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最大推力。
2、惠農政策
2006年國家全面取消征收農業稅,實行以工補農政策,再加上各地農村通過大力推進農村城鎮化、農業產業化建設,為返鄉農民工提供了就地、就近就業的機會;2012年國家又通過了強民生保穩定的一系列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吸引了返鄉農民工立足農村求得自身發展。可見,惠農政策是農民工返鄉獲取農地保障的拉力。
(二)企業層面
城市務工企業的內外環境直接影響返鄉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的落實情況。
1、自身狀況
由于農民工在城市所從事的主要是低成本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如果按國家相關規定為農民工交納社會保險,就會因成本升高而背負財力負擔,因此,企業很少愿意主動為農民工落實社會保障。因此,企業“先天不足”是農民工在城市不能獲得社會保障的客觀推力。
2、外部環境
自從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來,我國大批沿海出口企業都受到了嚴重影響,無法應對危機的農民工成為了這次危機爆發后的犧牲品。因此,金融危機成為農民工返鄉最直接的推力,受雇于其中的農民工因企業改革或破產而失去城市中的工作被迫返鄉。
(三)個人層面
農民工在城市中表現出的較高的異質性,將其推向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邊緣,同時,農民工濃厚的鄉土情節又將其“拉”回農村以期獲取農地保障。
1、流動性與組織性
有調查顯示,農民工在餐飲、工廠等企業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從事建筑等純體力勞動的農民工,在一個地方平均工作周期為2-3年。農民工的高流動性使他們難逾越養老保障的累積年限的門檻。另外,由于缺乏組織,農民工進城大多是處于一種自發的狀態,當自身保障缺失時,也沒有力量與途徑向外界提出維權訴求。
2、技能與觀念
河南省進城農民工中,有45.3%的人沒有接受過任何培訓,25%的人只接受過不超過15天的簡單培訓,接受過正規培訓的人員僅占13.1%。在維權意識方面,79.3%的農民工沒有與雇主簽訂勞動合同,56.4%的農民工對于勞動相關法律知識了解一點,32.6%的農民工則根本不清楚。由此可見,技能的欠缺和維權觀念的淡薄使農民工在主觀上無力去爭取本應享有的權益保障。
3、鄉土情節
農民工沒有城市戶籍,農地還是大部分農民工返鄉后最終的歸宿和保障。同時,在鄉土中國的差序格局中,仍存續著農民工返鄉前的初級群體,這些由血緣、地緣關系紐帶維系著的家庭、朋輩、鄰里關系也是農民工返鄉后不可或缺的保障。因此,鄉土情節是農民工返鄉的主觀拉力。
四、完善我國返鄉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對策
根據對返鄉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歸因分析,筆者仍從政府、企業、農民工個人三個不同的主體層面探討解決返鄉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對策。
(一)政府層面
在建立健全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體系的同時,應進一步鞏固返鄉農民工的土地保障。
1、推進土地制度改革
政府應通過立法保障返鄉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使返鄉農民工再次進城,其土地承包權也不能隨意剝奪;在堅持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農地流轉機制,保障返鄉農民工的基本利益;另外,政府還應適當提高對返鄉農民工的失地補償標準,保證農民工返鄉后有基本的生存保障。
2、建立健全返鄉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體系
(1)工傷保險實現“全覆蓋”。政府應依法加強針對企業“安全生產計劃”的監管力度,在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行業強制為農民工參保,保證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全覆蓋;同時,還要通過政策引導和扶持鼓勵用人單位為農民工提供符合衛生安全條件的食宿等服務,切實保障農民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還要依法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依法懲處從事危及農民工生命安全的違規企業。
(2)醫療保險推廣“信陽模式”。河南省信陽市在外出務工農民集中地選建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就地參合、就地就診、就地報銷的思路,制定農民工參合、就醫、補償的具體辦法。河南各地方政府應參照信陽模式,充分了解外出務工農民就醫的具體需求,在農民工集中地建立“定點”醫院,以方便生病的農民工就近就診。同時,政府還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的監管,規范醫務人員的行醫行為,確保農民工獲得有保障的醫療服務。
(3)養老保險推行“一卡通”。政府應著力構建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社會保障的統籌層次。針對農民工流動大的特點,在各務工地推行“一卡通”制度,保證農民工不僅在不同企業間轉移時養老保險能夠順利接續,而且返鄉后同樣可以實現農村社會保障與城鎮居民社會保障的順利對接,從而實現返鄉農民工養老保險順利續保。
(二)企業層面
企業應強化責任意識,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從源頭上降低風險,建立“過渡性”養老保險。
1、強化責任意識,消除身份歧視
企業作為社會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也肩負有一定的社會責任。因此要加強企業對于員工風險防范的教育引導,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同時,用工單位還應消除對農民工的身份歧視,實行同工同酬,保障農民工在企業中獲得一視同仁的待遇。
2、建立“過渡性”養老保險
低成本的勞動密集型企業要建立養老保險,應遵循序漸近的原則,逐步建立“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的過渡性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為主、社會統籌為輔的儲蓄積累制模式,給符合條件的農民工開設一個類似身份證號碼一樣的、獨一無二的養老金個人賬戶,企業為農民工繳納的養老保險按比例計入個人賬戶。以彌補因流動造成的社會統籌保障金的流失,以增加農民工對企業的信任感和內聚力。
(三)個人層面
返鄉農民工應從自身觀念、技能、組織性方面進行改進,以爭取更多的保障。
1、轉變意識,提升素質
返鄉農民工應轉變就業觀念,積極參加政府或企業組織的各種培訓,努力學習從業技能和管理知識,提高創新、創業能力,從而提升返鄉后的市場競爭力,并借助政府的惠農政策,利用學到的經驗和技術,促進自身脫貧致富。
關鍵詞:貧富差距;公平;市場經濟
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在人人們整體收入水平顯著提高的同時,也出現了收入差距拉大地現象。據世界銀行的統計數字,我國的基尼系數在改革開放前為0.16,2003年已經至0.458,超過了國際公認的警戒線0.4,到達危險的邊緣。2004年我國基尼系數已超過0.465,并將在2006年逼近0.47。
我國現階段的發展目標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但對于什么是市場經濟?什么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沒有人能給出準確的回答,但可以肯定的是要立市場經濟就必須承認以下兩點:(1)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人們之間的收入差距是必然的,因為市場經濟的一個核心名詞就是競爭,而由于人們的能力各不相同,這就必然導致收入差距。(2)市場經濟必須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之上,當然我并不是說平均主義的公平,而是一種是機會平等的公平。
引起貧富差距是多方面的因素,但關鍵是在這種因素存在是否違公平的原則,這才是最主要的。一個人市場經濟下一個人收入的多少,歸根結底取決于本人的可替代性的大小。一個人的可替代性越高,收入越低,反之則越高。例如,靠腦力吃飯的微軟總裁蓋茨無人可替代,收入必然會很高。同理,靠體力吃飯的科比?不萊恩特,也是無人可替代,收入也是很高。他們收入高,大家也是認為公平的,所以他們所到之處才會受到英雄般的歡迎。人們對他們并沒有產生仇富心態。
我國現階段的貧富差距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別:一是區域差距,主要表現沿海地區與中部地區、
西部地區之間的人均收入差距;二是城鄉差距,也就是城市地區與周邊農村地區的人均收入差距;三是處于同一發展水平的地區(如同一省區、同一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的 差距。對與前兩種類別,其主要是由于某種固態資源有關,如氣候、地理環境、自然資源、或后生自然資源交通等。對于第三種類別,其主要由以下三種因素所引起的,第一,占有資產等要素多少不同,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育,資產等要素帶來的非勞動收入可能還會有所增加,這就使可以取得非勞動收入的群體與貧困群體收入差距出現繼續擴大的趨勢。第二,人力資本投資多少不同。人力資本投資的差別表現為工資收入的差別是世界各國普遍出現的一個經濟社會現象。隨著勞動力市場的發育,人力資本投資差距造成的收入差別越來越明顯。這種差別表現在能不能找到工作以及工資收入多少。第三,體制等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
對于前兩種類別以及第三種類別的前兩種因素所形成的收入差距并不是人們經常談論的,因為由于地理環境或由于資產要素、人的能力等因素所造成的收入差距,大家沒話好說,這也是市場經濟所提倡的。而現實生活當中人們不能容忍的是體制上的不公平、不公正所引起的貧富差距。這也是這片論文所要討論的主題,從我國現階段來看,體制上的不公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國現行的政治經濟體制給予一些當權者的行政資源造成了大量的權力尋租和權錢交易的現象。例如,在維護農地集體所有的名義下,中國的農地不準自由買賣,只能由地方政府低價壟斷收購。在這種情況下,為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出臺的有關征用農地的改革措施,使一些享有特權的地方官員和享有金融壟斷的開發商,可以作權貴之間的交易。農民作為土地的真正主人,則沒有得到公正補償。農地集體所有本來說是保護窮苦農民,結果已經造成四五千萬因失地而致貧的農民。這部分為數眾多的失地農民,本來應該憑借土地產權,分享至少2萬億元的土地增值,作為重新創業的啟動資本,并會因此大大改善中國城鄉收入的基尼系數值??墒?,在土地集體所有制下,巨額的土地增值往往落入一些地方政府手中,并造就了一批富得冒油的開發商。這種例子還有很多,如小煤窯的開采,一些地方官員憑借一些行政資源(如開采許可證頒發等)進而入股或得到一筆不小數目的錢。這些人并不是由于他們有多大的能力,而是由于他們掌握一些行政資源。
第二:我國一些壟斷企業憑借其在市場中的壟斷地位而獲得高額的利潤。我國目前的國有大型壟斷企業主要在電信部門、石油部門、電力部門、醫療部門、教育部門、金融部門等,有數據顯示,這些行業職工的平均工資是其他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資外收入和職工福利待遇上的差異,實際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間。他們并不是由于他們的體力或腦力的不可替代性,而是憑著他們所在的企業掌握壟斷性的權力和壟斷性的地位,進而可以獲取高額的壟斷利潤。
第三:我國現階段應行的一些體制還有一些不合理的現象,比如稅收制度,有的專家指出,稅收本身是一種再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收入分配差距。但是我國的稅收常常是一種反向的調節。比如個人所得稅,工薪階層在城市分配中的收入約占1/3,但其所承擔的個人收入所得稅在45%到75%之間。這說明,工薪階層和富人的收入差距,由于稅收的調節不是在縮小,而是有所擴大 。還比如我國的再分配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如國家財政每年花大量的投入大量的錢,而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并不完善。
那么對于上述體制上的不公平現象,我們應該怎樣去處理這個公眾最為痛恨的成因?
首先,我認為要更進一步推進市場經濟改革,來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們的收入差距擴大,不是由于過度市場化,而恰恰相反,是我們的市場化不足,很多交易并不是在自由競爭、公開透明的市場上完成,而是由一些官員暗箱操作,權錢交易。所以說我們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其次,加強法制建設,整治非法收入。要加強市場監督和管理,嚴厲打擊走私販私、假冒偽劣等違規、違法經營行為,要強化對權力的約束,增加執行公務的透明度,制止各種亂收費、亂攤派現象,要嚴懲、整治非法收入。要通過立法規定公務員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增強公務人員辦事過程的公開性、透明性和程序性,完善權力的制約機制,完善稅法,加強征管,逐步消除非法收入形成的條件與環境。以《行政許可法》的實施為契機,加快政府改革,減少審批項目,不斷減少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降低因“尋租”和“共謀”等濫用權力的行為而使“權力精英”和“經濟精英”獲得不當利益而引發的貧富差距。
最后,加強對壟斷行業的監管。當前,政府對壟斷行業高收入的調節,只限于個人所得稅,這既不會取消大大高于平均利潤的壟斷利潤,也不會對職工的高收入發生較大的影響。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借鑒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以法律和規則的形式,對政府壟斷的范圍和壟斷價格等等加以限制。按照國際慣例提高一些壟斷行業的市場準入程度,引入競爭機制,縮小國家壟斷性行業的范圍,減小壟斷行業與非壟斷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對少數必須由國家壟斷經營的行業,要加強對其收入分配的控制和管理,防止該行業與其他行業收入差距過大。
參考文獻:
[1] 于金富,中國特色的分配制度是按要素分配[J].經濟學家,2005.6.
[2] 權衡,政府權力、收入流動性與收入分配[J].社會科學,2005.5.
[3] 世界銀行,2006 年世界發展報告:公平與發展[R].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論文摘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作為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戰略任務,是我國政府的一項重要使命。它的宗旨、任務和目標,都體現了政治正義的價值訴求。政治正義也對推進這一偉大事業提出了具體的實施要求,主要包括:加大公共財政支持“三農”的力度、重視涉及“三農”的制度改革與創新、維護和增進農民的合法權益。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問題。更是一個重要的政治問題。通常說來.政治總是折射出人類對良好公共生活的理想追求。總是蘊涵著諸多價值理念,政治正義便是其中之一。社會主義由不成熟到成熟。由不完善到完善,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當中.要實現的兩大任務就是:一是集中精力發展社會生產力;二是推進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特別是讓正義成為社會主義制度的首要價值。這樣。我們就得以從政治正義的視閾來解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這一課題。
一、政治正義: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性質詮釋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一項充滿了政治正義色彩的偉大事業。之所以這樣說,是基于以下三點理由。
(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宗旨體現著政治正義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宗旨是.通過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帶動農村,來統籌城鄉發展、縮小城鄉差距。實現農村地區的現代化。這樣的宗旨,充分體現出政治正義的精神實質。
政治正義要求,“每一個人對于一種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適當之體制都擁有相同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而這種體制與適用于所有人的同樣自由體制是相容的”?!尽窟@就是說,人應當被平等地對待。而政治正義是以社會基本制度作為其主題的。政治正義首要關注的是“基本制度的框架和應用于該框架的各種原則、標準和戒律”。因此,政治正義必然要求社會基本制度無條件地保障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與權利。
然而,長期以來我國推行的是一種工農分割、城鄉分治的二元式制度安排。“農民這一群體在不平等的制度安排中陷入被歧視的境地”。[3】這種二元式制度安排在理論上不符合政治正義的要求,在實踐上也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造成了域鄉之間巨大的發展差距。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其出發點就是要改革過去那種城鄉分割的歧視性制度,讓公共財政惠及廣大農村地區。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都出臺了一系列支持“三農”的政策措施。這些政策和措施.既使社會財富的分配有利于農民這個受惠最少的群體,體現出分配性的政治正義;又是對計劃經濟時期農民為國家建設的資金積累所作貢獻的償還和回報.體現出補償性的政治正義。
(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任務體現著政治正義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主要任務是。促進農民就業、增加農民收入。這一任務,是政治正義的具體體現。建國后.我國推行城鄉分割的制度安排,將農民牢牢地束縛在了土地上,導致了農業中的勞動力數量龐大、勞動者普遍處于半失業或季節性失業的狀態之中、勞動力價格異常低廉,這些因素的影響
交織在一起,又造成了農民和農村的貧困化。目前這種制度安排仍未被徹底改變。其一個突出的表現是。勞動力市場城鄉分割,城鄉居民在就業機會、擇業自由、勞動報酬、職業地位、社會保障等方面都處于不平等的狀態。這種不平等集中體現為農民工的工資長期滯留于低水平狀態,甚至還時有拖欠。農民這一群體在社會利益分配格局中處于“受惠最少者”的弱勢地位,正是長期以來農民就業不充分、收入增長緩慢的根本原因之所在。政治正義要求“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l‘‘應該有利于社會之最不利成員的最大利益”?!篒I而農民處于弱勢地位的事實,恰好與這一要求背道而馳,因此必須改變城鄉分割的制度安排。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就是要盡可能地增加農民收入。使農民和農村走向富裕之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樣,農民的就業不充分乃至貧困化,很大程度上是城鄉二元制度造成的,這一現象是對農民極大的不公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促進農民就業、增加農民收入為主要任務,使利益分配朝著農民傾斜,這既是對城鄉二元制度的一種校正,又是對政治正義的生動體現。
(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目標體現著政治正義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要促使農民在社會角色、就業方式、生活方式、思維方式、行為模式、能力素質等方面向市民轉變,在農村地區實現人的全面發展。這一目標帶有強烈的政治正義色彩。建國以來。我國在遷徙、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等方面,對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采取區別對待的做法。在這種制度安排的背景下,農民的利益實現、農民的全面發展,都無從談起。而政治正義的平等自由原則強調,公民之間權利的平等性是絕對的、不可補償的,必須無條件地得到社會制度的保障。顯然,農民在城鄉二元制度下的境遇不符合平等自由原則,有悖于政治正義的有關要求。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就是要本著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提高農民的能力素質,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提高農民的生命質量,提高農民的生命價值。這樣,就能夠不斷縮小農民與其他社會群體之問的地位差距、權利差距、收入差距和能力差距,減少城鄉二元制度的負面效應進而徹底改革這一制度。在此意義上可以說,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目標也是政治正義的體現。
二、政治正義: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施要求
為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取得成功,政府必須按照政治正義的要求來推進這一偉大事業,至少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加大公共財政支持“三農”的力度我國“三農”問題的一個重要成因是財政的支持力度嚴重不足。因而實施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就要加強公共財政對于“三農”的支持。這也是國外新型農村建設取得成功的一條重要經驗。縱觀世界,大凡農村發展成就斐然、城鄉差距明顯縮小的國家,其農村建設在財力、物力上都得到了公共財政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狀況已初具公共財政為農村公共物品“買單”所需的條件。2004年。我國GDP達到13.65萬億元,財政收入達到2.63萬億元。國家稅收和地方稅收占GDP的百分比也接近20%。因此。加強公共財政對“三農”的支持。已是情勢使然。
公共財政在支援“三農”時其自身的運作也應滿足政治正義的要求。例如,國家應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增大體制性、制度性的補助,削減中央各部門配置資源的權力。同時,應建立規范的橫向財政轉移支付,事權財權一起下放,做到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使財政體制具有平衡地區問提供基礎性公共服務的財政能力,從而縮小城鄉之間、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人均享受基本公共物品和社會福利的差距。
(二)重視涉及“三農”的制度改革與創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改革一切涉及“三農”的不合理制度,并適時創立科學合理的新制度。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政治正義的精神實質并滿足政治正義的價值訴求。
涉及“三農”的制度改革與創新涵蓋的范圍很廣,主要包括農村稅費改革、鄉鎮機構和管理體制改革、農村義務教育體制改革、縣鄉財政體制改革、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農地征用制度改革以及針對戶籍、土地、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項制度的改革。這一系列的制度改革與創新,其作用在于建立起城鄉統一的制度安排體系,為農民創造一個平等進入、公平競爭、合法取勝的制度環境。這樣的制度改革與創新正是對政治正義的踐行。
例如。以政治正義的標準來衡量即可發現,我國現行的農地征用制度極為不合理。目前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土地的所有權,農民只擁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流轉權?;谶@種制度安排,在征用農村土地時,開發商可以直接與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談判,作為土地使用者的農民可能會在村民大會上失語或者失勢,更有甚者在農民缺乏知情權的情況下自己的土地就會易主,而自己得到的只是部分的補償,這種補償又遠遠低于市場價格。結果,土地被征用后農民不但喪失了作為生存和保障來源的土地資源,而且還分享不到土地增值的級差收益,從而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業、失利又失所的生活困境。從政治正義的視角看來.這絕對是一種不正義的現象。因此,必須改革現行的農地征用制度。
(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切實維護、增進農民的合法權益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必須保護農民享有的平等權利,實現、維護和發展農民的合法利益。這樣方能奠定和鞏固這一事業的合法性基礎.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與創造性。
農民的合法權益過去之所以長期得不到有效的維護和增進,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廣大農民組織渙散.缺乏集體談判能力。相關研究表明,“由于農民居住的分散性、生產方式的封閉性、社會交往與聯系的局限性、思想觀念上的保守性,他們并沒有形成一個緊密的利益集團,人數眾多的優勢被組織程度的松散所抵消,因而表現出的集體力量十分微弱。他們只能充當社會利益分配結果的被動接受者,而很少有可能以主動進取者姿態和實力影響社會利益的分配向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傾斜”。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日益推進,農地非農化的速度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強制性的政府征地行為,有效保障了城市建設的土地供給,但同時也嚴重侵害了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從當前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困境以及養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職責的一般規律出發,對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制度建設中的政府職責進行了界定。
1、政府行為失范是導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權益受損的重要原因
自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進人上世紀90年代后,我國的城市化水平日新月異。隨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速,導致土地非農化、農民失地的的問題日益嚴重。農民失去了土地,“農民”身份不復存在,其低廉的生活和生存保障也隨之失去,雖然農民在“轉非”之初,有一定數額的安置補助費,但那往往是杯水車薪,這就使得大量的被征地農民長期處于“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的邊緣境地,因征地引發的社會矛盾不斷加劇,甚至危及社會穩定。導致被征地農民權益受損的原因很多,其中政府在解決被征地農民問題中的某種程度的不作為是主要原因之一。
其一,錯誤的政績觀導向。長期以來,“發展是硬道理”被片面地理解為“gdp增長是硬道理”。畸形的發展觀必然導致錯誤的政績觀。各級政府官員的考核、升遷、獎懲無不與gdp增長、城鎮擴建“美容”、道橋修建、招商引資等量化指標密切掛鉤。土地是政府掌握的最大財產之一,通過有效運作土地資產,以地生財,可以實現收益最大化。為此,不少地方政府及其官員為了追求政績、擴充財政,盲目審批、出讓國有土地,從事低征高售等投機活動,甚至認為“經營城市就是搞房地產,城市競爭就是地價競爭”。激烈的地價競爭,使得投資環境較好的經濟發達地區,也競相壓低地價,降低門坎,以增加吸引投資的“亮點”。根據國土資源部的統計,20世紀90年代以來,地方政府土地出讓金年平均收人在500億元以上,縣、區土地出讓金收人已占到其財政收人的1/3以上,有的高達60%。
其二,政府角色錯位。我國政府在征地過程中具有行政和市場雙重主體資格:當政府作為市場主體時,政府就是經營者,負責土地供給,牟取土地經濟利益;當政府作為行政主體時,政府又成為社會管理者,它一方面負責供給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調控政策,另一方面又對自身的征地行為進行監督,成為征地過程中的監督者。政府的這種雙重角色正是造成征地過程中頻頻出現的諸如以地生財、權利尋租等行為失范的深層次原因。在土地交易中,地方政府對依法行政、規范市場秩序、優化市場環境的“服務員”角色漠然視之,卻熱衷于成為農民與用地單位之間利益博弈的“裁判員”和“運動員”。這樣的博弈結果絕無公平、公正而言。在北京市郊區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利益問題的調研中發現,基本所有鄉鎮政府都參與了和用地單位的征占地談判,一些鄉鎮甚至明文規定鄉鎮政府應收取的土地流轉收益比例。
2、政府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上應積極作為
征地是政府行為,養老也是政府行為,政府要進一步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政思路,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市化發展與解決被征地農民問題,構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積極肩負起制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加大財政投人,確保所需資金及時籌集到位,并通過有效運作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后顧之憂。
2.1城市化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宗旨,充分體現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和意志
建國初期,國家通過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讓廣大農村、農民付出了沉重代價。在當前城鄉差距加大的社會背景下若繼續采取“農業為工業積累”的征地思維是不可取的。這種觀念不改,農民永遠不能享受“國民待遇”,城市化和現代化也不可能順利實現。強調以人為本,就是強調城市化以保障和維護被征地農民等經濟主體的利益為宗旨,不應以犧牲他們的利益為代價。為此,各級政府部門應切實確立“以民為本,不與民爭利”的指導思想,把政府職能的重點從城市建設、盲目擴張、招商引資轉移到社會保障、就業和教育等服務上來,其中關鍵是加速土地要素市場改革將土地控制和管理的權力從政府手中還給市場和社會?!罢肋h只是一個服務問題,而不是權力問題?!贝送?,要進一步完善黨政干部政績考核機制,把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狀況作為一項考核內容和指標,切實改變一些地方存在的一味追求政績、損害農民利益、粗放用地的現象。
2.2合理設計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
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構建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它涉及到現階段我國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條件以及現有和可能達到的綜合國力水平。所以,為被征地農民設計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這一復雜的問題只有政府部門才可能解決,各級政府必須要承擔養老保險政策制定的責任,具體包括制度模式選擇、統籌資金的來源、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運營和監管等問題。鑒于我國各個地區發展很不平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水平無法在全國范圍內完全統一。各地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調整,使得本制度既能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養老問題,又保持了當地的競爭力。
2.3在資金籌集和保值增值上發揮應有的作用
在土地收益分配的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獲得了土地收益的大部分,在這種利益分配格局之下,政府有必要,也必須為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提供資金。同時這也有利于吸引那些不愿意為養老存錢的被征地農民積極參加這個養老計劃,從而減少制度推行的成本。在基金人不敷出時,政府應充當“最后出臺”角色,即當養老保障基金收人不抵支時,由財政給予補貼。
各國實踐證明,依靠發達的金融市場進行養老金的高效管理和多元化投資,是養老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徑。但當前我國的金融市場發育還很不完善,無論是市場主體結構還是經驗、技術等方面,都難以滿足養老金進人市場后所產生的需求。為此,政府必須大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我國商業銀行的改制進程,培養大量的合格金融中介機構,完善金融市場主體結構,同時積極推進資本市場建設。此外,作為政府還必須制定完善基金監管的系列制度,形成養老基金監管的合理模式,確保養老基金的安全運行。
2.4加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有序推進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運行需要國家在法律上加以確認,并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保證被征地農民的權益不會受到侵犯。現階段為彌補這方面的法律空白,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發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立法。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一是規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適用范圍,同時對受益人的資格和條件、發放標準和補償辦法做出明確的規定。二是規定養老保障繳費義務人和國家的財政責任。三是規定養老保障的服務機構、管理機構和監督體制。四是明確規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的種類以及應負擔的法律責任等等。以法律為依據,嚴格規范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運行和管理,只有這樣,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工作才能公平、高效、健康地發展。
【關鍵詞】擴大內需;農民收入;意義
我國正處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關鍵時期,面對國際金融危機和世界經濟陷入低迷,擴大內需,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農村居民的消費能力,是確保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的必然抉擇。擴大農村需求,對于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保持我國經濟聘問較快發展具有特殊重要意義。
1.農民增收的意義
面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為保持經濟持續較快增長,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中央提出實施擴大內需的發展戰略。那么如何能夠擴內需?一個國家內需大小的主要衡量指標只能是居民消費率,我國的居民消費率一直比較低迷,今年來甚至與國民經濟即GDP的不斷增長成反比。
2.農民增收的現狀
2.1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民收入的基本狀況
2.1.1第一階段,快速增長階段(1979-1984年)。這一階段我國國民經濟經歷了從通貨膨脹到通貨緊縮的急劇變化,經過三年的治理整頓,我國國民經濟已成功地實現了“軟著陸”,宏觀經濟形勢明顯好轉,鄉鎮企業和小城鎮建設有了新發展,國家也再次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農民收入出現“井噴式”增長。
2.1.2第二階段,徘徊不前階段(1985-1988年)。隨著以農產品流通體制改革為主要內容的農村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國家取消實行了30多年的農產品統購派購制度,除個別品種(主要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品種)外,一律實行合同定購和市場收購相結合,也不再向農民下達指令性計劃。
2.1.3第三階段,減收停滯階段(1989-1991年)。這一時期,我國農業.生產走出低谷,糧棉油等主要產品出現恢復性增長,但在同時出現了農民增產不增收甚至減收的局面。這3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0. 7,有的年份還出現了負增長。農民收入基本上處于停滯狀態,退到了農村改革以前的增長水平。
2.1.4第四階段,緩慢起落階段(1992-1996年)。這一階段農民收入增長形勢逐漸好轉??鄢飪r上漲因素后,這5年間農民收入實際年增長5. 6,但其間波幅較大。我國國民經濟經歷了從通貨膨脹到通貨緊縮的急劇變化,經過三年的治理整頓,我國國民經濟己成功地實現了“軟著陸”,宏觀經濟形勢明顯好轉,鄉鎮企業和小城鎮建設有了新發展,國家也再次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農民收入出現“井噴式”增長。
2.1.5第五階段,.恢復增長階段(1997-2005年)。這一階段由于農業轉型和體制轉軌,農業步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伴隨農村經濟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的顯現,加上受東南亞金融危機及國際市場農產品普遍低迷的共同影響,農副產品相對過剩,出售價格持續低迷,農業增產不增收的問題日益嚴重;鄉鎮企業發展滑坡,鄉鎮企業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吸納功能明顯減弱,農村經濟發展嚴重受阻,農民增收缺乏支撐,收入增長十分緩慢,是改革開放以來最為低迷的時期。
2.2農民收入低速增長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不利影響
農民收入低速增長不僅直接影響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農戶生產投入的增加,而且對城鄉農民收入差距的縮小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增長產生了不利影響。
2.2.1農民收入增長滯緩,迫使農民緊縮消費。農民消費支出的停滯和下降,導致目前農民的總體消費水平仍然較低,生活消費仍未擺脫以必需品為主的生存型消費模式。
2.2.2農民收入增速減緩,直接影響農戶的投入積極性。2005年農民人均生產費用支出比上年減少6元,將物價變動因素扣除后,實際投入量比上年下降約2個百分點。這既反映出農民生產積極性受道了影響,又反映出農民現金收入不多。
2.2.3農民收入低速增長,使一度縮小的城鄉差距呈現再度擴大的趨勢,在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獲得全面發展方面產生了較大負面影響。一方面,一部分城市居民由于對日常工業用品,特別是耐用消費品的需求基本飽和,而新的消費熱點尚未形成,因此產生了消費疲軟現象;另一方面,大多數農民受收入水平的限制,從而導致購買能力不足,無法進入更高層次的消費狀態。
2.3辯證認識現階段農民收入增長滯緩問題
對現階段農民收入增長滯緩的認識,既要看到它對農村、農業及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的負面影響,認識到它是當前農村經濟改革與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引起高度重視和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但同時又必須看到,這是在我國農村、農業和整個國家經濟發展到一個新的歷史階段難以避免的現實經濟現象,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和必然性。
3.制約農民增收的諸種因素分析
3.1制約農民增收的自然因素
3.1.1洪澇、暴雨等自然災害,造成農民減收甚至絕收。
3.1.2農業生產周期長等特點,增加了農業成本,致使農民增產不增收甚至增產減收。
3.1.3閉塞、偏僻的地理環境和農業經營分散的狀態,使農民生產的回報率大打折扣。一是交通不便,多村處在高寒邊遠山區,路途遙遠,地勢險要,村級通車難度大。
3.1.4自然資源的限制,使農民生產效率降低。我國雖然地大物博,但耕地面積比例不大,種植業可利用層面有限,并且投資邊際效益遞減。
3.1.5生產生活條件的低劣,加重了自然災害的損失程度。
3.2制約農民增收的社會因素
3.2.1農產品供求格局發生變化,農民增收日益受市場約束。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快速持續的發展,使我國農產品的供給總量已經能夠滿足需求,絕大多數農產品已由賣方市場過渡到買方市場,由長期短缺轉變為供求基本平衡;全國主要農產品的供求矛盾,已由總量矛盾為主轉向以結構矛盾為主。
3.2.2農外產業發展速度放慢與城鎮化進程滯后,農民非農業收入銳減。農外就業是農民進入買方市場后農民增收的重要來源。我國農村人多地少,家庭經營規模一直很狹小,勞動生產率低,農民只靠從事農業生產和出售初級產品是很難富起來的。
3.2.3國家的宏觀收入分配政策偏差,使農民增收面臨明顯不利的社會經濟環境。發展農業,一靠政策,二靠科學,三靠投入。
3.2.4農業生態環境惡化,對農民收入增長有很大影響。近幾年來,由于工業的迅速發展和人口的急速膨脹,自然資源消耗極大,生態環境遭到破壞。
3.2.5農產品價格下降。受農產品供給總體過剩、品種結構不適應市場需求,以及國家連續兩年大幅調低糧食、棉花收購價格的雙重影響,最近幾年大部分農產品價格持續走低,不少農產品價格已低于成本,導致農業增產,農民不增收,甚至增產越多,虧損越多。
3.2.6農業結構調整乏力,且缺少資金、技術支持。目前,絕大多數地區,農業產業化經營還沒有成規模,小農戶大市場仍是我國產業的基本格局。普遍的農產品過剩,全面的農產品降價,使農戶如一葉扁舟處于大海之中,惶惶然而不知所措。
4.金融危機對農民增收的影響
美國的次貸危機對農民增收的影響深遠,從農民收入來源結構看:一是工資性收入增速放緩,受企業不景氣、農民工提前返鄉、務工報酬下降、勞動力轉移等影響,增長幅度有較大回落,二是家庭經營收入增長緩慢,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和去年其本持平。
4.1農村務工富余勞動力回歸,農民工資性收入下降明顯
金融危機以來,世界各國深受其害,世界經濟發展面臨困境,我國作為世界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也不可避免。危機發生后,我國產品和服務出口大幅下降,很多企業運行維艱,倒閉、停產、停工現象時有發生,為此,作為我國主要的農村富余勞動力的吸納地――東南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一些重要城市,尤其是珠三角、長三角所提供的就業崗位驟減,而且很多崗位的勞動報酬也大幅下降,農民工擇業、就業越來越艱難,同時金融危機的負面影響正在我們這兒顯現。
4.2農業面臨下滑壓力,農民在第一產業上獲得收入存在不確定性
農業的低收益、高成本、高風險特點,是農民工不愿意從事農業生產的主要原因。近幾年來,農產品、農資市場沉浮不定,農業生產所獲利潤空間被壓縮的很小。
4.3農民增收滯后于經濟增長和消費增長
一方面農民收入水平還偏低,差距在拉大、速度比較緩慢。另一方面,農民的生活支出卻逐年在增加,農民生活和生產費用大幅度增加,農民收入增加低于支出增加不平衡的現象比較明顯。
4.4農業資金投入不足是制約農業發展的瓶頸問題
目前,由于經濟危機的影響,涉及到農業信貸問題,雖然相繼推出了小額農業貸款,但擔保條件比較苛刻,貸款的投放面和投放額還難以滿足農業生產的資金需要,農村全部貸款所占比例很低,信貸資金不足成為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的瓶頸之一。
5.增加農民收入的途徑及對策
5.1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要從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入手,抓“工程型”增收。一是要增加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投入,吸引更多社會資金投入,建立多元化、可持續的投資機制。二是國家的投入應盡量采用直接投資或以工代賑、以獎代補、直接補貼等形式,讓農民直接受益。同時,增加投入應與推進“一事一議”制度建設結合起來,推動形成規范的“一事一議”制度。三是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可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中介來開展,這有利于集約利用各種資源和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四是以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和農村沼氣管護為重點,探索農業農村基礎設施管護的新機制,延長基礎設施的使用壽命,并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5.2提高農村經營管理水平
要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利用專業合作組織開展規模經營,解決購買生產資料和銷售環節單打獨斗現狀,降低農業生產經營成本,提高農業比較效益;探索農地入股合作利益分配新模式,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增強合作社活力,讓農民能夠獲得銷售、加工等更多產業鏈條上的收益。
5.3穩定農產品價格
農產品價格劇烈震蕩,大大增加了我國調控農產品供需平衡的難度。因此,要加強和改善農業宏觀調控,充分發揮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統籌處理好糧食安全與農民收入的關系,健全農產品價格保護機制。
5.4完善農業風險防御
要建立農業穩定增產增收的保障機制,大力發展農業保險業,建立完善的農業保險機制。要設立農業重大自然災害風險基金和損失風險保償機制,保障涉農險保和農民的利益。擴大保險覆蓋面,切實落實國家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完善農產品價格保護機制。
5.5大力發展現代農業
農業經營性收入是農民增收的一個主要來源。要因地制宜拓展農業的多功能性,打造功能多樣、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可持續發展的現代農業。積極引導和支持農民發展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落實財政扶持、信貸服務等優惠政策,扶持一批服務功能強、內部運作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p>
【參考文獻】
[1]陳鑄里.農民增收的制約因素分析與對策思考[J].湖南農業大學學報.2002,(01).
[2]傅小龍,曹舒璇.農民收入問題的重新認識及對策[J].重慶交通學院學報.2006,(01).
[3]鐘再群.增加農民收入必須破除四大壁壘[J].湖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01).
[4]期刊論文.農民增收、內需擴大:新農村建設的持久深層動力[J].2008,(6).
[5]期刊論文.農民增收與新農村建設的互動關系――探索良性協調的農村經濟發展之路 ,河北農業科學[J].2008,12(2).
[6]謝霓泓.政府行為對農民收入影響的分析[J].重慶工商大學學報(西部論壇),2006.
[7]增加農民收入是擴大內需的主要方面[J].2002.01.22.
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養老;家庭養老
家庭養老在農村養老體制中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是由以下幾方面的因素決定的:一是家庭養老是老年人的一種自然選擇。絕大多數農村老年人習慣于在青壯年時期將自己的全部收入和積蓄用于養育子女和置辦家產,并在年老時全部交由子女掌管,不預留自己的養老費用,而是由子女擔負起父母年老時的供養責任。表面看來,這是晚輩對長輩哺育的一種回報和反哺,其實質則是老年人對自己青壯年時期勞動成果的延期享用。二是家庭養老是老年人的一種精神選擇。在當前的社會條件下,老年人的需求不僅僅是經濟上的供養、衣食住行等物質生活方式的滿足,更需要的是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中的照料。調查資料表明,85%的老人希望由配偶或子女來照料日常生活。三是家庭養老在農村有著豐厚的文化底蘊和歷史淵源。在農村老人享有極高的威望和權利,已自覺不自覺地養成了尊老、養老的良好習慣,形成了以孝敬、贍養父母為榮,以虐待、歧視老人為恥的社會風氣。四是農村家庭經濟供養的能力得到增強。1978—1997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家庭財富從233元增加到5940元,其中,人均金融資產從18元增加到1334元;每年糧食存量從人均64公斤(1980年)增加到562公斤[1]。絕大部分農民新建或改建了房屋,電視機、電冰箱、電話、摩托車等已進入普通家庭,娛樂、教育、文化、服務等支出的比重大有提高。農民收入水平、生活質量、文化教育程度也得到提高,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能力和主動供養自覺性得以增強。
土地被認為是農村家庭養老的基礎,這也是農村養老與城鎮養老的一個重要差別,本論文試圖論述土地在不同情況下對養老的支持程度,為制定農村養老政策提供實證依據。土地對于廣大農民來說,是就業保障、生活福利和醫療養老保障的可靠手段,是“衣食之源,生存之本”。我們所指的土地對養老的支持程度是指土地對農民養老經濟需求的滿足情況,通過調查了解農村老人的養老需求,滿足這些需求的經濟支持有多大比例來源于土地收入。
除了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在我國大部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時難以普及,因此,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作為解決農民養老問題的方式,仍具有現實意義。通過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和比較利益水平,提升土地的保障能力。積極促進農業結構調整,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提高農產品的價格競爭力和加工增值程度,同時,改善政府對農業的調控方式,加強對農業基礎設施、農業科技、農產品營銷等方面的支持。積極鼓勵土地流轉制度創新,使土地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將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以股份的形式界定給農民,農民可按股分紅。此外,各地應盡快建立與完善土地流轉制度,使土地通過反租倒包、轉包、租賃、土地產權入股、大戶托管等形式,合理有償地流轉起來,使農民從土地上獲取更多養老支持。
一、農村土地養老保障問題研究回顧
關于農村土地對養老的經濟支持問題,學術界存在不少爭議。劉書鶴認為,我國的基本國情是人多地少,在城鄉均難以充分就業的大勢下,土地的作用就在于它保證了廣大農民就業或部分就業的條件,保證或部分保證了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來源。雖然農民外出打工者呈增長趨勢,但多數在外生活不穩定,如果找不到工作或對工作不滿意,還可以回來種地[2]。
肖來付認為,在傳統的小農經濟條件下,土地是農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謀生手段,也是農村家庭的重要經濟來源,可以說,土地是家庭養老的基礎。然而,在如今社會轉型的過程中,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民所能夠占有的土地資源不論是在數量上還是質量上都出現了危機,“土地養老”的保障功能呈現出弱化趨勢[3]。
溫鐵軍明確提出,農地現在最主要的功能不是生產資料而是社會保障;姚洋也認為,“這種平均主義的農地制度具有一種內在的社會保障機制”,他把這種機制稱為土地社會保障制度,認為這種制度的正面作用可能足以抵消平均主義農地制度在生產效率方面的損失(姚洋,2000)。梁鴻通過對蘇南地區的研究指出,土地已經不能擔起抵御農民家庭生活風險的重任,他把這稱為“最后一道防線的虛化”(梁鴻,2000)。齊莉梅根據對我國東、中、西部的實證研究,分別把農村人口自身擁有的土地、家庭等養老資源和社區、國家等外部供給的制度保障資源的狀況描述出來。指出傳統意義的耕地保障功能已經不能適應和滿足工業化社會、老年化社會的生活保障和養老保障需求,只有耕地經營規模大、農業市場效益高的地區,耕地才能產生現代社會意義的生活和養老保障作用(齊莉梅,2004)。
一般認為,土地保障只是在風調雨順的好年景才能靠得住。我國自古以來是一個災害頻繁的國家,每年不少地區都會遭受自然災害的侵害,國家在這樣的時候也會全力以赴地扶貧救災,幫助農民渡過難關。有學者認為,無論是在什么樣的情況下,農民獲得的只是生存保障,即解決溫飽問題。然而,人生問題不僅是溫飽問題,還有生病、傷殘、老年喪失勞動能力等問題,一場重病,就有可能使一個家庭陷入貧困甚至傾家蕩產。在我國,農民對于土地,只有經營權而沒有所有權,農民沒有權力變賣土地以解決燃眉之急,所有只有靠借貸(高利貸)或變賣家產(大多數人除了最基本的生活用品,沒有多余的家當)解決面臨的困難。從國際范圍來看,雖然許多國家農民都需要依靠土地養老,但基于土地實現養老的途徑卻很不同。在土地私有制國家,農民即使遭遇產銷風險(天災人禍、信息不對稱、生產過剩)和道德風險(子女不孝),生活失去保障,但由于他們擁有土地所有權,仍然可以通過出租和出賣土地養老。在我國,農民依靠土地養老面臨的各種風險,不僅大于發達國家,而且大于其他發展中國家,土地對于農民來說,只是一個附帶風險的初級保障,因此依靠土地養老是靠不住的(劉翠霄,2006)。
也有學者對土地保障或“土地福利化”提出質疑,“土地福利化”是指由農民耕種自己的分地來給自己提供保障,而社會組織(政府、社區、企業)不對此承擔任何義務。這種由于政府不承擔任何義務,因而農民也享受不到任何權力的所謂保障,根本不是社會保障。社會保障的核心是“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這是指提供保障的義務不能“私有化”,即政府不能把自己的義務推卸給農民,而土地保障或“土地福利化”等于政府讓農戶自己保障自己,即把保障的義務私有化了,既然如此,還有什么必要再談農民的社會保障?(秦暉,2003)
我們認為,土地是農村家庭養老的基礎,傳統社會土地為農民提供絕大部分生存保障(盡管是低水平的),在人們的收入多元化的今天,土地收入仍然占農民收入的很大比例。國家統計局2008年4月24日的數據顯示,據對全國31個?。▍^、市)6.8萬戶農村住戶的抽樣調查,2008年一季度農村居民人均收入1494元,其中,工資性收入人均608元,農民務工收入人均355元。其中,本地務工收入人均123元,外地務工收入人均232元,農民出售農產品的收入人均555元,出售種植業產品的收入人均284元,出售林產品收入人均13元,出售牧業產品的收入人均236元,出售漁業產品的收入人均22元[4]??梢姡苯踊蜷g接的土地收入占農民收入的37.15%。目前,我國仍有3/4的農戶是純農戶或以農業為主的兼業戶,他們收入的主要來源仍然是農業,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廣大農戶,來自農業的收入高達60%以上[5]。在不同地區、不同的農業經營方式,農業收入差別很大,為農民養老提供的保障程度也不同。因此,有必要研究土地的養老保障程度,了解土地利用形式對養老保障程度的影響
二、農村土地養老保障功能弱化的現狀
隨著土地收入比較效益的下降和人們養老消費的增加,土地收入對農民養老的支持程度普遍降低。梁鴻在2000年對蘇南農村地區土地保障能力作了估算和評價。鑒于我國現階段農地的所有制形式,農戶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土地保障作用主要來源于土地的收成。蘇南大部分家庭的土地收益在5000元以下,占有耕地家庭總數的90.6%,平均家庭土地收益為2521元。只有9.4%的家庭土地收益在5000元以上,平均為6518元。土地收益與家庭生活消費相比,在一般農戶中,有81.6%的農戶的土地收益已不能應付家庭日常的生活消費支出。也就是說有81.6%的農戶靠土地收益已經不能完全保障日常生活,何況農民的養老支出除了吃穿、看病和零花錢,還包括人情往來和文化休閑開支。在蘇南土地收益減去日常生活消費支出的剩余金額,在500元以下的為4.9%,在500—1000元的為4.3%,在1000—2000元的為4%,超過2000元的為5.2%[6]。如果以1000元剩余收入為具有保障能力的標準,那么在蘇南地區,在整個有耕地的一般農村家庭中,只有9.2%的家庭尚有一定的土地保障能力(約占家庭總數的8.1%)。
通過調查說明,目前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老人的消費層次主要在滿足吃穿和看病等基本需要層次,但是,由于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發達地區和貧苦地區農村老人的消費結構和生活質量有明顯的差異。
根據我們對100人的調查,農民的人均年養老費用2000元,農業收入的年人均625元,養老支持程度為31.25%。綜上所述,可見,目前農村家庭中的土地保障功能是比較弱的。
為什么保障程度下降,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一是農業的收入在降低,二是養老費用在提高。
導致農業收入低的原因很多,首先,農業利潤難以實現。農業生產面臨自然和市場雙重風險,農民的收入難以有穩定的預期,農產品的完全競爭市場結構以及農資價格的持續上漲,抵消了政府的惠農政策,是農業收入難以提高的重要原因。據有關部門統計,2008年的主要農資品種比1990年平均漲幅400%以上,根據我們對河北、山東、河南、遼寧等地50戶農民的訪談結果,除去種地生產資料投入,大多數老年人的種地純收入平均只有400元,其中,有18%的老年人的農業純收入為負值,他們不能通過在土地上的勞動來養活自己。能夠靠土地收入吃飯的人為34.1%。能夠除吃飯支付日常生活費和醫療費用的分別只有22.4%和12.3%??傮w來說,能夠靠土地收入來供給吃飯和日常生活的比例非常低,還不到1/4。以河南沈丘縣D村老王家為例,家庭人口五人,兒女、兒媳均在外常年務工,他與老伴經營全家承包的5畝土地,主要種植小麥、玉米,2007年的每畝生產成本:種子45元(包括麥種:0.6元/斤*20斤;玉米種:5.5元/斤*6斤),化肥428元(包括復合肥:110元/袋*3;尿素:98元/袋*1),農藥70元,機械149元(包括耕作:72元;收割:60元;播種:17元),水電39元,總投入(不含人工成本)為731元。而每畝的收入為:小麥900斤,單價0.82元,畝毛收入738元;玉米800斤,單價0.73元,畝毛收入584元。加上政府的糧食直補46元,一畝地全年收入1368元,扣除成本每畝只有637元的收入。這一收入是不含自用工費用的,根據當地的折算,每耕種一畝地,需要投入的勞動力大約需要12天,當地每天的勞動力工資標準是50元,這樣每畝的勞動力成本是600元,扣除勞動力成本,種糧的農民每年的純收入只有37元。所以,農民這樣評價農業的收入:“我們一年到頭種田得到的就是自己的人工錢”??梢钥闯?,農業的生產和收入水平實際上相當于為農民提供了一個低工資的就業機會。農業的收入只是保障了農民的溫飽,按照當地的養老費用(我們估算平均為每年2000元)農業收入的保障程度僅為31.25%。
其次,農業經營面積小。我國農村人口多,耕地少,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經營耕地僅2.07畝,戶均耕地僅7畝左右。這一現狀決定了農民一家一戶不可能單純依靠土地大幅度地增加收入。按照經濟學原理,如果人均耕地面積不變,單靠增加其他要素的投入量將帶來邊際收益遞減。在現有的人地比例下,農民即使像繡花一樣來經營土地,增收幅度也非常有限。這也是為什么我們試圖通過調整農業結構提高農民收入的效果不理想的原因之一。我們對北京、河北的調查,由于人均土地面積小,產業結構調整并沒有給農民帶來顯著的收益。
再次,農業保障的實現是有條件的。土地對養老的保障體現在土地收入的積累和老年后的勞動能力兩個方面。根據調查,農村居民有32%的農戶沒有儲蓄,43.6%的農戶沒有明確的儲蓄計劃,只有25.5%的農戶有很強烈的儲蓄傾向。其儲蓄的目的更多考慮子女教育和子女婚嫁。我們對50戶的老年農民調查,幾乎全部都是為了子女而儲蓄,沒有為防范養老風險而儲蓄的動機??梢?,在農村儲蓄不是家庭養老保障的可靠經濟來源。那么就只有在土地上勞動才能實現土地的部分養老支持。在我們的調查對象中,有勞動能力的老年人從60歲到80歲,存在較大差異。平均勞動年齡按70歲(調查對象中86%老人70歲后不再參加農業勞動)算,70歲以后失去農業勞動能力的農民就難以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特別是糧食種植業由于利潤低難以轉租他人)。
養老費用的提高也是土地養老支持程度降低的一個重要原因,與傳統社會相比較,當今社會不僅養老支出的項目在增加,而且標準不斷提高。傳統社會農民的土地養老保障實際上是溫飽型的養老保障,除了維持最低水平的吃飯、穿衣、住房外,一般沒有什么其他需求。而今天的養老保障除了溫飽,還包括了娛樂(如看電視)、通信、醫療、人情往來等,需要支付水電、煤或煤氣等費用,據我們粗略統計,隨著社會的發展,今天的養老保障項目比30年前多出了2陪多。而且標準不斷提高,以穿衣為例,過去的“新三年,舊三年,縫縫補補又三年”傳統已經不見了,過去沒有電視、冰箱、電話等費用,而今天這些成為老年人生活必需品。但是,農民人均的土地面積不僅沒有增加反而減少了,土地帶來的相對收入不僅沒有增加反而降低了,農民的收入結構正在發生變化。這是土地養老支持程度降低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提高土地養老保障功能的可行性分析
那么有沒有辦法提高農民土地的養老保障程度呢?近些年,各地通過變革農民土地的利用方式和調整產業結構,在提高土地養老支持方面有不少經驗值得總結。其中,影響較大、效果較好的有以下四種情況:
1.土地股份制改造
土地股份合作制始于1992年,廣東南海區進行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試驗,其基本做法:(1)將集體資產及土地折價入股。以聯合社(行政村)或經濟社(村民小組)為單位,通過全面丈量土地、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確定固定資產的凈值和土地價值,作為入股依據,把全村或全社的土地集中起來,由聯合社或經濟社統一規劃、管理和經營。(2)配置股權。以凈資產量化給符合條件的當地村民配置股權。配股方法則各地因地制宜,多種多樣。(3)股權管理。規定股權不得轉讓、抵押、贈送、繼承和不得抽資退股。(4)進行“三區”規劃。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劃分為基本農田保護區、工業開發區和商業住宅區。近些年,許多地方在嘗試推廣社區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南海區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為保護農民利益提供了一個較好的“平臺”:一方面,通過將包括土地在內的集體資產作股量化,給農民配股分紅,使農民能夠獲取穩定集體資產收益。據統計,2005年,全區股份分紅金額達10.29億元,人均股份分紅1523元[7]。另一方面,社區合作組織經濟實力的增強,使其有能力為農民提供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建立了合作醫療、退休金發放、升學參軍補助等項制度,還通過修建道路、學校、幼兒園、綠化環境等公共基礎設施,改善了農民的生活環境,提高了農民的生活質量。對土地股份合作制學術界褒貶不一。但從養老保障的角度看,這一做法無疑值得研究和借鑒。因為當老年人勞動能力下降或失去勞動能力后,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保障農民土地利益的實現,為養老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以土地入股,農民自然可以獲得其所帶來的贏利,從而為農民提供一項較為穩定的經濟收入,解決了基本的生活問題。此外,土地的股份制改造為社區合作組織改善農村的設施和發展社會事業提供了基礎。
2.促進土地流轉
調查中發現土地養老支持程度與土地的經營規模和土地能否自由流動有關。首先,土地養老支持程度隨著土地經營規模的提高而提高。我們比較了同一村莊經營耕地面積的大小對養老支持情況,種糧的農民人均一畝土地的養老支持程度為31.25%,人均5畝土地的養老支持程度為159%。在遼寧的一戶農民承包了690畝耕地,老兩口每年純收入可達5萬元以上,可提供全部的養老支持。在北京郊區,我們也比較了不同經營耕地面積的農戶的養老支持情況。但是,如果耕地面積增加到人均10畝,每年的純收入可達到6000元以上,可基本滿足農民養老的經濟需求。我們調查的一戶78歲的老人,還供養著一位98歲的老父親,兩個老人承包了50畝果園,靠78歲老人管理(采摘季節要雇工),每年的收入在3—5萬元,可以提供兩位老人的全部養老費用,每年還有儲蓄。當我們問這位78歲的老人失去勞動能力后怎么辦時,他說:“希望把土地作價轉讓給他人”。由此看出,土地流動對規模經營和老年保障都是重要的。就是被學術界指責的“反租倒包”也是受到老年農民歡迎的,在山東榮成寧津鄉夏家村一老年農民這樣講述自己的愿望:“當不了了,希望能把土地租給別人種,能給我個口糧就行”。因為大多數年輕人對經營農業沒有興趣?!胺醋獾拱边@種形式對解決老年人的土地價值實現是一個可以考慮的途徑。
無論是規模經營還是土地出租的實現,都依賴于土地產權的變革。土地產權擁有形式影響資源的有效配置和農民生產積極性的進一步發揮,也影響到養老支持程度。國際經驗證明,私有產權的保障比國有產權和公有產權更有效率,韓國和日本的的成功說明了這一點,我國臺灣的也證明了這一觀點。臺灣在1949—1953年期間將土地分給農民(農民得到了長期穩定的土地權利),在隨后的10年里,農民家庭年收入增長150%(羅伊,等,2000)。蓋爾·約翰遜認為,可以將土地所有權交給農民以補充農民養老金的不足[8]。也有學者提出,賦予農民永佃權,土地可以成為農村老年人穩定的投資方式。農民就可以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流轉,這既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能夠更充分地發揮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9]。
3.調整產業結構
為了了解不同種植結構對養老的支持問題,我們對果樹種植和蔬菜種植戶進行了調查,特別是對設施農業的收入進行了詳細調查。結果表明,經營設施農業可以提高農民收入,每個大棚(占地一畝)年純收入平均為7200元,比糧食種植高出10陪多。但勞動時間和勞動強度明顯增加,如種大田作物平均每畝每年需要的勞動工作日為15天左右,設施農業則需要200個工作日(春秋冬三季)。而且設施農業勞動強度大,一般到65歲便難以勝任大棚里的勞動。但由于收入高,對儲蓄養老具有一定意義。此外,發展果樹與設施農業和大田作物相比,既可穩定收入,又能節省勞動力,這也是提高土地養老支持程度的有效措施之一。
4.發展旅游服務業
最近幾年在大中城市周邊出現的觀光農業、休閑農業、采摘農業、旅游農業等,其實都是農民依托自己的承包地,通過調整種植業結構,發展鄉村旅游,為城市居民提供休閑、度假、農事體驗的新型產業,我們對京郊農業旅游的發展進行了系統的研究,發現鄉村旅游業的發展不僅為農民致富搭建了一個很好的平臺,而且顯著延長了老年人的就業年齡,為農村養老保障開創了新的空間。以土地為依托發展旅游服務業有三個顯著特點:一是農業結構得到有效調整,人們可以根據旅游消費者的需要調整自己的種植結構,如有的農戶種植黃瓜和南瓜,有的種植杏核、櫻桃,有的則種植花卉等,這種種植結構的調整是充分尊重消費者需要基礎上的自組織現象,因此充滿了活力和生機。二是農業產業鏈條有效延長,鄉村旅游業的發展使農產品從田間一直延長到餐桌,升值空間是其他產業化途徑難以實現的。三是農民收入顯著提高。無論是產業結構調整,還是產業鏈條的延伸,都為農民增收提供了條件,在我們的調查中,鄉村旅游戶平均收入在5萬元,特別是為老年人創造了一個“老有所為”的機會。多數鄉村旅游戶認為,只要他們能夠勞動,可以為他們提供足夠的養老保障。
以上這些提高農民養老支持程度的途徑不是在任何地方都能發揮作用的,如鄉村旅游的發展就只能在大中城市周圍和有獨特資源的鄉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實施也只有在經濟發達地區才能實現。因此,提高農民養老支持的具體方法要因地制宜。
四、結論
農村家庭養老無論是對社會、對老人均具有重要意義。家庭養老具有國家、社會等其他方式無法替代的功能。因為養老包括“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前兩者國家和社會可以給以適當的幫助,但第三個功能卻是國家和社會無法替代的;同時,家人更了解老年人的各種需要和生活習慣,與公共養老機構相比,在保障資金相同的情況下,老年人的生活質量相對更高些。完善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制度可以使我國避免走上西方式福利國家的覆轍,走出一條中國式的社會保障之路。但是,家庭養老的鞏固、繼承與發展依賴于土地提供的養老支持程度。我們特別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提高土地養老支持程度有助于農村老人提高生活質量
土地對老年人的作用有三個,一個是作為生產資料,老人自己在土地上進行生產,土地的產出是老人的收入來源,作為日常消費經濟來源。另一個作用是土地的交易價值,當老人不愿意或者沒有能力種植土地時,可以把土地交給子女或轉包給他人,也可能被征用或占用,老人可以得到別人因為耕種土地而交付的轉包費或征地補償金。對農村老人來說,給子女耕種和轉包給別人都是以放棄土地使用權換取生活來源為代價。以上兩種情況下,老人都能直接從土地得到收益。第三個是土地作為有價值的資源,通過土地的繼承交換子女養老,土地的繼承能否交換子女養老,取決于土地作為生產資料和交易資源的價值。
實踐證明,土地的產權制度、土地的利用方式影響土地的養老支持程度。姚洋曾對農地的不同的產權擁有對經濟績效的影響作過系統研究(姚洋,2001),他從土地的保險功能及其對土地制度改革的意義方面回顧了土地在中國農村所扮演的集體保險功能,并通過理論模型研究了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在什么時候不會阻礙農地產權改革,地權改革所帶來的效率改進就足以抵消土地的嵌入式保險功能的損失。要發揮土地的保險作用,建立一個完善的土地租賃市場是必不可少的條件。大多數學者認為,地權的不穩定和土地交易權受限制對土地產出率具有負面的影響,其影響途徑是降低要素配置效率和減少農戶對土地的長期投入,在某些時候還會造成農戶降低對土地的短期投入(何凌云,等,2001)。因此,我們認為,要提高農民的土地收益和養老支持程度,重要的是要穩定土地承包權,有必要變目前的有限期承包為無限期承包,給農民以承包地的轉讓、租賃、抵押、繼承等權利,這樣不僅使農民對土地收益有較長的預期,也可以加速土地的流轉。一部分失去勞動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獲得土地流轉的收益,另一部分有勞動能力的老年人可獲得規模經營的收益。另外,國家對農業的投入和農產品保護政策也是提高農民的土地收益和養老支持程度的重要方面。
2.提高土地養老支持程度有助于傳統文化的繼承和保存
應該看到,現代人敬孝意識在趨向淡漠。在實際生活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對父母盡孝往往被一些人放在最次要的位置。有的甚至把老人看成是家庭的包袱,厭惡、不贍養甚至遺棄老人的現象也時有發生。要強化人們敬老和養老的意識,僅靠宣傳是不夠的,因為家庭養老作為一種文化是由特定的生產方式和其特定的經濟基礎所決定的。文化的保存需要載體,其中土地較高的收益和繼承是重要載體之一。齊美爾認為:“人與人之間的所有接觸都是以給予和回報等值這一圖式為基礎,……沒有這種相互性,社會平衡和凝聚便不復存在……在不能等值的關系中,感激起到了補充物的作用,它建立了相互關系以及服務和回報服務相互關系的紐帶,甚至在這些關系沒有由外在強制加以保證時也是如此”(布勞,1987)。有了交換,社會才成為可能,才有了關系和人倫。當然,父母和子女之間撫育和供養的交換,不同于一般的市場交換,它是在溫情中進行的,而且是不對等的。父母對子女的養育更多地出于生物本能,是自覺的行為,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則在血緣親情之外,還有道德壓力和責任,主要體現為一種社會行為。由于社會的變遷使贍養正在從倫理取向向利益取向傾斜,從生育倫理型的養老模式轉變為交換型的養老模式。這樣,老人自身所擁有的資源,對其老年生活保障起著重要作用。實施上,農民收入低是導致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要鞏固和完善農村家庭養老,必須切實采取措施保證農民增加收入,盡快脫貧致富,使得贍養扶助老人不僅成為大家自覺自愿的行為,也成為大家力所能及的行為。
3.提高土地養老支持程度不能替代社會養老體系建設
需要指出的是,我們主張強化家庭養老意識,以家庭養老為基礎,并不是否定社會養老和社區養老。中國農村養老應該走“家庭養老保障為基礎,社區養老服務為核心,社會養老支持為主體”的養老保障體系。家庭提供吃穿住行費用,履行贍養義務。但隨著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難以全部承擔老年人的照料事務,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就顯得十分重要??梢越梃b日本介戶保險制度中介的做法,建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提供生活照料服務、精神慰藉服務、醫療衛生服務、文化娛樂服務、體育旅游服務等涉及老年人生活的各個方面的服務。上海的經驗值得農村養老借鑒。上海市的居家養老服務從2000年開始啟動試點,至2005年底已在全市19個區縣都成立了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在233個街道(鎮)建立了助老服務社,并建成了83家社區老年日間中心[10]。參與老年人的社會救助和幫困,為老年人提供個性、多樣化的養老服務。政府的責任在于發展和完善老年人的醫療保健事業,加強養老基礎設施建設,為老年農民提供養老補貼等。由于農產品的特點,靠土地收入養老存在很大風險。土地不同于養老金,它需要通過勞動才能實現其價值,老年人在喪失勞動能力后只能找人代耕,而隨著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這種方式經常會遇到困難。因此,政府通過養老保險、合作醫療等建立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或者說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障體系)是其他途徑不可替代的。提高土地養老支持程度的意義在于強化家庭養老意識,減輕國家養老負擔,但不能替代社會養老體系的建設。
參考文獻:
[1]武深樹,鄧真惠.構建非均衡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J].當代財經,2003,(1):25
[2]劉書鶴.農村老年保障體系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26.
[3]肖來付.農村養老保障的模式[DB].中國社會學網,/shxw/default.htm,2008-2-27.
[4]張毅.一季中國農民人均現金收入1494元同比增18.5%[DB].新華網,,2008-4-24.
[5]張艾,嚴平.農民增收困難的原因分析及其對策[J].安徽農業科學,2006:(10):2270.
[6]梁鴻.中國農村現階段社區保障的經濟學分析[M].北京:百家出版社,2000:174.
[7]朱啟臻.農村社區合作組織理論與實踐探討[M].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2007:194.
[8]蓋爾·約翰遜.中國農村老年人的社會保障[J].中國人口科學,199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