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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合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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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合同

        第1篇:涉外合同范文

        法定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乙方:中國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國工程師、技術工人、行政人員(翻譯、廚師)在_________國工作。具體人數、工程、工齡和月工資見本合同附件(略)。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人員出入中國國境和過境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乙方人員出入_________國國境的簽證和在_________國境內所需辦理的居留、勞動許可證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

        第三條

        1.乙方人員在_________國工作期間,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人員支付每月的工資。

        2.凡工作不滿一個月的乙方人員,按下列公式計算:不滿一個月的工資=月工資/30天×工作天數(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資應以乙方人員到達_________國之日起到離開_________國之日止計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將乙方人員該月的工資,包括加班費,列具清單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單開出之日起三天內按清單所列金額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當天牌價電匯給_________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帳戶,并按_________國_________銀行的規定負擔其手續費。同時書面通知中國駐_________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

        5.甲方將乙方人員月工資和加班費的25%以_________國_________貨幣支付并匯給中國駐_________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在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帳戶。

        第四條

        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從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旅費,并負責將此費用匯到上述乙方帳戶。乙方人員從_________返回_________,由甲方通過___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員提供機票。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只限往或返單程的行李超重費,其重量為20公斤。

        第五條

        1.甲方負責乙方人員的住宿費。在工作期間和加班時間提供從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負責國營醫院的醫療費。

        2.乙方人員的工資和加班費不交所得稅。

        3.甲方為乙方人員在_________國家保險公司投保生命保險。其保險費每人為_________(貨幣及數量)。

        4.甲方向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電、空調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員的居住面積如下:

        (1)組長、工程師、技術員、行政人員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員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廚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飯所需的餐具。

        第六條

        1.乙方人員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

        2.根據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員加班時,加班工資按下列比例計算:平時加班為日工資的150%;周假日加班為日工資的200%。

        第七條

        1.乙方人員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_國官方規定的節假日為_________天。

        2.乙方人員每年享受帶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數,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報酬,其工資按下列方法計算:(月工資/30天)×假期工作天數。

        第八條

        1.根據總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內終止本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人員應享受三個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資,但以最短的時間為準。乙方人員將有權享受回_________的機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斷電、斷水、材料供應不足等,在停工期間甲方照付乙方人員的工資。但根據工作需要,甲方有權使其在其它項目上工作。

        第九條

        在緊急情況下,(乙方在國內其家庭人員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書面通知后,對有事人員給予兩個月的緊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時總假期的報酬。超過兩個月的期限沒有工資,對此乙方負責其旅費。

        緊急事假,超過兩個月的時間,乙方應在兩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予以替換,并負責替換者的旅費。

        第十條

        1.乙方人員因工作生病或傷殘,甲方在兩個月內負責支付在_________國內的醫療費和全部工資。如在兩個月內不能痊愈,乙方應負責替換,在此情況下的一個月內甲方負責傷者回_________的旅費和替換者來_________的旅費。同樣,甲方將根據_________國通行的規定對傷病者給予補償的各種措施。

        2.在_________期間,乙方人員如發生死亡,甲方應辦理一切喪葬或遺體火化以及遺體和骨灰運回_________的一切善后費用。還有行李及遺物運回的費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___國保護法的規定向死者家屬支付撫恤金。

        第十一條

        1.乙方人員在_________服務期間,應遵守_________國現行法律和規章制度,要保守機密,不泄密,在其執行任務期間或合同結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員應尊重_________當地的風俗習慣。

        2.甲方應為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時間以外和住地內的社會活動自由,尊重乙方人員的生活習慣以及對推動工作的良好建議。

        第十二條

        1.服務期為_________年,從乙方人員到達_________地算起,其間包括乙方人員在_________國內或國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期滿后根據甲方要求,經乙方同意可以延長。

        3.當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員在工作_________年后,月工資增長15%。

        第十三條

        1.乙方人員在工作期間,甲方有權撤換其不稱職的任何人員,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后的一個月內予以替換,不給任何費用。

        2.在合同期內,乙方人員擅自放棄工作,將不給予機票待遇,但由于執行工作而生病,且有醫療證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簽字期間或簽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___的人員,不享受從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機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規定在工作結束時,負責其從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旅費。

        4.甲方不允許乙方人員在工作以外的時間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開業。

        第十四條

        1.自工作開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個月的預付款,并在四個月內償還。

        2.乙方人員抵達_________后,_________國現行出差補貼規定適用于乙方人員。

        第十五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事故的一方應在十五天內電報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有效證明,經雙方協商決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亦可商定補救辦法的補充協議,以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任何一方或雙方違約都必須承擔責任,負責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雙方應相互提供履約合同的銀行擔保書,或協商約定其它形式的擔保。

        第十八條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者。

        第十九條

        雙方對合同的內容及其實施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條

        雙方在發生重大情況變化時,可協商修改、補充乃至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但不影響當事人對于損失賠償的請求權和合同關于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二十二條

        甲方協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請一名當地律師擔任乙方的法律顧問,以協助和指導乙方履行合同和解決爭議,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適用法律選擇由雙方協商同意的第三國實體法,并參照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_________國_________市簽字。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見證人(簽字):_________

        第2篇:涉外合同范文

            (1)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涉外合同訴訟管轄的其他規定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世界各國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主要是考慮具體案件同本國必須具有某種聯系因素或連結因素。由于各國強調的聯系因素不同,從而形成了不同的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

            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屬地管轄權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為行使管轄權聯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則。具體說,在涉外民事訴訟中,訴訟當事人的住所、或其財產、或訴訟標的物、或產生爭執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如其中有一個因素存在于一國境內或發生于一國境內,該國就取得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在這個原則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為行使管轄權的根據,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則。

            ②屬人管轄權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行使管轄權聯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則。目前,大部分實行屬地管轄權原則的國家為了維護本國公民的利益,也開始以屬人原則作為補充:凡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為本國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國國內,本國法院可以藉此主張管轄權;在實行屬人管轄權原則的國家,對于訴訟標的物在本國境內的案件,也開始行使管轄權。

            ③實際控制管轄權原則,主要是指英、美等國以“實際控制”或稱“有效控制”作為行使管轄權的根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從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屬地管轄權原則,并以屬人管轄權和實際控制原則作為補充。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就體現了屬地管轄權的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也借鑒了“實際控制”原則中的合理因素,如爭議的訴訟標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財產在我國領域內,我國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它既考慮對物行使管轄權的地域連結因素,又考慮了對該物實際控制的因素。

            (3)應訴管轄應訴管轄是指受訴法院對案件不一定有管轄權,但基于被告的應訴而確定了其對案件的管轄。這種管轄的確定原則與國內合同訴訟的管轄確定原則有很大不同。國內合同訴訟的管轄一般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確定管轄。但在涉外訴訟中的應訴管轄與選擇管轄不同,在國內訴訟中是不能實行的。應訴管轄的管轄法院不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前確定的,法院的管轄權也不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當事人起訴后,對方當事人以應訴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訴法院管轄的制度。雖然應訴管轄不是當事人事先協議確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但是它同樣是以當事人的意志為前提的,這種確定管轄的原則也是國際上公認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亦對此予以確認。

        第3篇:涉外合同范文

        電話:電傳:電報掛號:

        乙方:中國___公司法定地址:

        電話:電傳:電報掛號:

        第一條

        根據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國工程師、技術工人、行政人員(翻譯、廚師)在_國工作。具體人數、工種、工齡和月工資詳見本合同附件(略)。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人員出入中國國境和過境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乙方人員出入_國國境的簽證和在_國境內所需辦理的居留、勞動許可證等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

        第三條

        1.乙方人員在_國工作期間,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人員支付每月的工資。

        2.凡工作不滿1個月的乙方人員,按下列公式計算:不滿1個月工資月的工資=--×工作天數(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30天

        3.上述工資應以乙方人員到達_國之日起到離開_國之日止計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將乙方人員該月的工資,包括加班費,列具清單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單開出之日起3天內按清單所列金額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當天牌價電匯給北京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___公司___帳戶,并按_國___銀行的規定負擔其手續費。同時書面通知中國駐_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

        5.甲方將乙方人員月工資和加班費的25%以_國_貨幣支付并匯給中_國駐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在___銀行___帳戶。

        第四條

        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從___到___的旅費,并負責將此費用匯到上述乙方帳戶。乙方人員從___返回___,由甲方通過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員提供機票。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只限往或返單程的行李超重費,其重量為20公斤。

        第五條

        1.甲方負責乙方人員的住宿費,在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提供從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負責國營醫院的醫療費。

        2.乙方人員的工資和加班費不交所得稅。

        3.甲方為乙方人員在_國家保險公司投保生命保險。其保險費每人為(貨幣及數量)__。

        4.甲方向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電、空調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員的居住面積如下:

        (1)組長、工程師、技術員、行政人員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員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廚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飯所需的餐具。

        第六條

        1.乙方人員每周工作6天,天天工作8小時。

        2.根據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員加班時,加班工資按下列比例計算:平時加班為日工資150%,周假日加班為日工資的200%。

        第七條

        1.乙方人員享受周日假和_國官方規定的節假日為17天。

        2.乙方人員每年享受帶薪休假30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數,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報酬,其工資按下列方法計算:月工資--×假期工作天數。30天

        第八條

        1.根據總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內終止本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人員應享受3個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資,但以最短的時間為準。乙方人員將有權享受回___的機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斷電、斷水、材料供給不足等,在停工期間甲方照付乙方人員的工資。但根據工作需要,甲方有權使其在其他項目上工作。

        第九條

        在緊急情況下,(乙方在國內其家庭人員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書面通知后,對有事人員給予2個月的緊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時總假期的報酬。超過2個月的期限沒有工資,對此乙方負責其旅費。緊急事假,超過2個月的時間,乙方應在2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予以替換,并負責替換者的旅費。

        第十條

        1.乙方人員因工作生病或傷殘,甲方在2個月內負責支付在_國內的醫療費和全部工資。如在2個月內不能痊愈,乙方應負責替換,在此情況下的1個月內甲方負責傷者回___的旅費和替換者來___的旅費。同樣,甲方將根據_國通行的規定對傷病者給予補償的各種措施。

        2.在___期間,乙方人員如發生死亡,甲方應辦理一切喪葬或遺體火化以及遺體或骨灰運回___的一切善后費用。還有行李及遺物運回的費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國保護法的規定向死者家屬支付撫恤金。

        第十一條

        1.乙方人員在___服務期間,應遵守_國現行法律和規章制度,要保守機密,不泄密,在其執行任務期間或合同結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員應尊重___當地的風俗習慣。

        2.甲方應為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時間以外和住地內的社會活動自由,尊重乙方人員的生活習慣以及對推動工作的良好建議。

        第十二條

        1.服務期為___年,從乙方人員到達___地算起,其間包括乙方人員在___國內或國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年。期滿根據甲方要求,經乙方同意可以延長。

        3.當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員在工作___年后,月工資增長15%。

        第十三條

        1.乙方人員在工作期間,甲方有權撤換其不稱職的任何人員,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3個月內予以替換,不給任何費用。

        2.在合同期內,乙方人員擅自放棄工作,將不給予機票待遇。但由于執行工作而生病,且有醫療證實者除外。

        3.在本合同簽字期間或簽字后,凡乙方已在___的人員,不享受從___到___的機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規定在工作結束時,負責其從___至___的旅費。

        4.甲方不答應乙方人員在工作以外的時間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開業。

        第十四條

        1.自工作開始,甲方向乙方支付2個月的預付款,并在4個月內償還。

        2.乙方人員抵達___后,___國現行出差補貼規定適用于乙方人員。

        第十五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事故的一方應在15天內電報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有效證實,經雙方協商決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亦可商定補救辦法的補充協議,以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任何一方或雙方違約都必須承擔責任,負責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雙方應相互提供履約合同的銀行擔保書,或協商約定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十八條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者。

        第十九條

        雙方對合同的內容及其實施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條

        雙方在發生重大情況變化時,可協商修改、補充乃至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但不影響當事人對于損失賠償的請求權和合同關于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假如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二十二條

        甲方協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請一名當地律師擔任乙方的法律顧問,以協助和指導乙方履行合同和解決爭議,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適用法律選擇由雙方協商同意的第三國實體法,并參照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2份,雙方各執1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_國_市簽字。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職務:職務:

        簽字簽字

        第4篇:涉外合同范文

            (2)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世界各國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主要是考慮具體案件同本國必須具有某種聯系因素或連結因素。由于各國強調的聯系因素不同,從而形成了不同的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

            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屬地管轄權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為行使管轄權聯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則。具體說,在涉外民事訴訟中,訴訟當事人的住所、或其財產、或訴訟標的物、或產生爭執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如其中有一個因素存在于一國境內或發生于一國境內,該國就取得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在這個原則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為行使管轄權的根據,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則。

            ②屬人管轄權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行使管轄權聯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則。目前,大部分實行屬地管轄權原則的國家為了維護本國公民的利益,也開始以屬人原則作為補充:凡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為本國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國國內,本國法院可以藉此主張管轄權;在實行屬人管轄權原則的國家,對于訴訟標的物在本國境內的案件,也開始行使管轄權。

            ③實際控制管轄權原則,主要是指英、美等國以“實際控制”或稱“有效控制”作為行使管轄權的根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從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屬地管轄權原則,并以屬人管轄權和實際控制原則作為補充。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就體現了屬地管轄權的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也借鑒了“實際控制”原則中的合理因素,如爭議的訴訟標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財產在我國領域內,我國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它既考慮對物行使管轄權的地域連結因素,又考慮了對該物實際控制的因素。

            (3)應訴管轄應訴管轄是指受訴法院對案件不一定有管轄權,但基于被告的應訴而確定了其對案件的管轄。這種管轄的確定原則與國內合同訴訟的管轄確定原則有很大不同。國內合同訴訟的管轄一般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確定管轄。但在涉外訴訟中的應訴管轄與選擇管轄不同,在國內訴訟中是不能實行的。應訴管轄的管轄法院不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前確定的,法院的管轄權也不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當事人起訴后,對方當事人以應訴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訴法院管轄的制度。雖然應訴管轄不是當事人事先協議確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但是它同樣是以當事人的意志為前提的,這種確定管轄的原則也是國際上公認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亦對此予以確認。

        第5篇:涉外合同范文

        日期:20 年 月 日

        地點 市

        本合同經下述雙方簽署:

        1. 市衛生局局長 先生(以下簡稱甲方)

        2. 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經理 先生(19 年 月 日由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權)(以下簡稱乙方)

        出生地: (國家)

        國籍: (國家)

        總部: (國) 市

        在a國的通訊地址: 信箱

        鑒于甲方要興建的 學校10000m2的教學樓,乙方提交報價已于 年 月 日被 市衛生局招標委員會接受并已中標。根據a國 部1983年2月5日第318號決議,雙方締約于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要完全、準確地按照該合同條款、技術規范、設計圖紙、工程量表、價格表及與合同條款有關的書面協議,在 市對 學校10000m2的教學樓(該工程為樓房,包括全套家具、設備、空調)進行施工。

        乙方承認自己對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確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同意締約,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合同金額

        本合同總金額為 第納爾。兌換美元比例為70%。

        這個金額是用單價乘實際工程量的方法計算出來的,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于“分段工程”則根據臨時報表進行支付,臨時報表的書寫方法應是雙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對乙方的支付要根據合同及其附件的規定。

        合同價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為施工所承擔的所有費用、開支、義務、各種稅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維修費及在合同期內規定的保修、保養費。乙方無權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價格,如市場物價上漲,貨幣價格浮動,生活費用提高,工資的基限提高,調整稅法、關稅及稅務,在a國國內或國外新增加賦稅。

        (三)工期

        乙方必須根據本合同第號附件的說明,在自移交場地之日起的380天之內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節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內。如果乙方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認為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話,可書面通知甲方,說明原因,并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證實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移交場地

        根據甲方向乙方發出的通知,進行工地交接,交接時須簽訂紀要,雙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場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紀要,并將紀要的復印件寄給乙方。起草紀要之日等于乙方接收場地之時。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認在簽訂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圍的環境,掌握了所有與工程施工有關或對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地質土壤情況、水源、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流量、勞動力的提供范圍等。由這些因素產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負責。

        (六)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自被通知中標的第2天起的30天內,向甲方寄存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該合同總額的20%,或在指定期限內將以前寄存的投標保證金補充到上述比例。該合同只有在寄存保證金之后才對甲方產生義務。

        有現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條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按第五十六條規定,保函須在合同整個執行期中都有效,直到最后交付工程為止。

        該保證金始終都由甲方保存,作為乙方完美施工和履行甲方權利的保證。乙方應在甲方發出掛號函件后,最多在一個月內,按可能業經被扣除的金額的相同額度補足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的余額,或者從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擔費用。甲方有權索賠,只要用掛號函件通知乙方即可,無須訴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

        甲方有權從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債務。

        (七)圖紙和規范完善無缺

        甲方提交的任何技術說明、設計、繪圖中的所有錯誤或疏忽,隨時可以更正。乙方應親自審查規范、設計、圖紙的有效程度,并在適當的時候把自己的意見告訴甲方。在甲方接受這些意見的情況下,甲方就要對這些意見負責,就如同是其自己提出來的一樣。

        (八)施工進度計劃表

        乙方自接收工地起,15天內向甲方遞交一份施工計劃,闡明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方法、施工進度、施工安排、運進施工現場的設備,以及建立臨時設施等。乙方應根據甲方意見和施工進展情況,對自己的施工計劃進行調整。

        (九)合同內容的變更

        甲方有權調整合同內容,但增加或減少的工程量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5%。實際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在合同金額的15%之內,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補償。

        上述調整金額,要用業已議定的單價計算。如果沒有這種單價,則在責成乙方進行調整時的當地市場價格或世界市場價格的基礎上進行計算。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如果乙方認為提出的調整會導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交工,乙方可以自通知進行調整之日起最多兩個星期內向甲方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否則,等于放棄權利。這樣,乙方就要在原工期內完成包括調整部分在內的工程,并交付使用。

        甲方在收到乙方呈交的延期要求時,可將工期延長到其認為是適當的時候。

        (十)支付條件

        1. 在乙方接收工地、提交履約保函并辦完合同注冊登記付稅手續之后,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 %的預付款。支付預付款應在乙方提交與預付款等值的保函之后,該保函應該在施工期間始終有效,且應開自一家a國的銀行,或是經過這家銀行認證,同時不許附加任何條件,也不得被作廢。上述銀行須承認有一筆與保函等值的款項由甲方支配,并承認可全部支付甲方,無須提醒,無須訴諸司法部門,也無須辦理其他手續,同時也不管乙方或第三者提出的異議。預付款應從支付給乙方的月工程進度款中按預付款在合同總價中所占的比例扣除,直到扣完為止。保函額度也可以按預付款收回的金額遞減。

        2. 乙方運到工地而又是工程實際需要并被甲方接受的材料,其費用中的 %應付給乙方。條件是乙方提供的材料應是優質、適用、符合規定,為甲方工程師所接受,并須妥善儲存在倉庫里。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乙方運到工地的機器設備,這些機器設備是工程的組成部分,在安裝時應是完好無損的,但屬乙方所有的機械則不包括在內,因為這些機械并非是工程的組成部分,只不過是為了施工而引進到現場。上述預付款要首先從乙方用庫存材料所完成的工程的進度款中扣除,直到全部收回為止。

        3. 對符合條件與規范而且是實際上完成了的工程,甲方在雙方確定的單價基礎上,向乙方支付其造價的 %。這些支付款項的金額應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報表而定。這些款項要在扣除本條第一款所述的預付款比例和先前業已支付的入庫材料費后才能支付,每月支付金額不少于 第納爾。甲方支付本條規定的月工程進度款,要在工程報表得到甲方認可的45日之內進行。條件是完成的工程應全部符合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

        支付要在審查報表、支付申請單、并證實無誤后進行。支付遲于45天時,乙方可按 銀行規定的利息率索取利息。由于乙方對工程量的統計欠及時,或者在制作工程量表時乙方(或其代表)外出,或甲方認定工程的進度差、乙方(或其代表,或其分包人)的表現差,甲方對其逾期支付不負責支付利息。同樣,由于報表出現缺陷、疏忽和錯誤不管是被甲方發現還是在支付前被a國任何稽核、監督單位發現甲方對其逾期支付也不承擔支付利息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可將支付(月進度)款的時限適當推遲,以便對報表進行校正。本文規定的因遲付而享受利息的規定不適用于預付款、合同決算款、過期退回保證金,以及材料款。一言以蔽之,這個規定只適于月工程進度款。

        4. 乙方應向a國有關方面交的款項,可從其與甲方簽訂的合同的收益中扣除。

        5. 甲方從每月的月工程進度款中扣除5%的金額,作為保證施工完好的保留金。在工程竣工和按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初步驗收后,遂將這個比例金額付還乙方。也可以依據一份符合本規定且與上述比例等值的保函,把這個比例的金額付給乙方,該保函自初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開出有效。

        6. 在遵守貨幣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的情況下,乙方可以把用于工程而從國外購來的進口材料款、機構設備款匯往國外。也可根據現行規定和狀況,把本合同的盈余款額匯往國外。

        (十一)信用證

        為本合同施工而需要從國外進口的材料費、設備費,乙方可以用一家a國的銀行所開的信用證兌換外匯。

        這個金額的確定要根據乙方開信用證前向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單子總價而定。

        信用證可以分著開。根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須進口的每一批施工材料、設備的時間表而確定支付金額和日期。同時根據該表確定信用證的有效期。

        在確定受益人之后,開給乙方的信用證,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給任何其他受益人。上述信用證的每次支付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1. 每次裝運支付75%金額時,要提供下列憑證:

        (1)五份認證的原始帳單。

        (2)一套貨運單據,證實已按正常的海運價付過運費。

        (3)由a國一國保險公司為甲方開的為之承擔一切風險的保險文件,從制造廠到a國項目現場均在保險范圍。

        (4)裝運清單。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由甲方承認和批準的檢查證明。

        (6)制造廠家的證明和a國駐國外領事館或領事館在原件上認證。

        2. 當這些材料和設備根據工藝要求和技術規范安裝完畢后,甲方通知銀行并支付15%比例的信用證金額。

        3. 信用證金額的10%保存在全部合同工程初步驗收結束時為止。上述支付比例,由甲方通知銀行支付。

        (十二)甲方有權檢查材料及其種類,只有甲方開了證明以后才允許啟運。

        海關稅收以及所有儲存費,運往現場的開支,裝卸費只要沒有得到有關方面豁免,都由乙方根據法律交付。

        為辦理信用證及付款手續上的需要,乙方負責向其在a國國內外的開戶銀行提交一份合同副本。

        (十三)完美施工

        乙方應根據工程圖紙、技術規范和施工計劃及專業技術規定的要求認真地進行施工。在施工中要使用優質材料、設備、機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要給甲方工程師提供所有樣品,并給予充分時間進行認可。

        因材料有瑕疵,或制造粗糙,或施工錯誤而致使甲方拒收的任何工程部分,需對之進行修理或拆除時,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十四)第三方保險

        乙方應在一家保險公司對因施工而使第三者及其財產蒙受損失的責任進行保險。不論什么情況,保險金額均為 第納爾。為避免可能發生的工人和其他人員傷亡,避免給社會和個人造成損失,乙方須采取必要的措施,其中包括按交通規定設置白天與夜晚的路標(用標記和指示燈)。由于施工,由于乙方或其人,或其承包人,或其職工的不慎而可能造成的死亡、事故、損傷,乙方要負直接責任,并獨自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索賠和補償。

        (十五)工程保險

        乙方應在一家保險公司交納保險金,對現場已完成的工程、材料和器具遭到破壞、失火或被竊進行保險。保險文件要為承包商承擔一切風險。根據本合同第五十四條,到工程初步接收時此項保險才可結束。

        (十六)乙方未盡保險義務

        乙方在開工時,要為其前兩條所規定的保險義務提出已履行的證據。如對保險未盡義務,或沒有支付這筆款項,甲方可以代為保險,承擔這筆費用,可將這些費用從乙方應得的款項中扣除。在所有情況下,甲方都應停止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項直至乙方確實已經承擔此項保險義務并支付這筆款項。

        (十七)分包合同

        不允許乙方將合同中規定的工程分包出去,但經甲方的書面同意后,允許乙方和那些有能力和經驗的專業施工公司,就合同中的部分工程的施工簽訂分包合同。在所有情況下,把部分工程分包出去的乙方,始終都要和他的分包人一起對執行本合同共同負責。

        (十八)轉讓合同

        不允許乙方向他人轉讓整個或部分合同,如乙方違反這一條規定,合同就被廢除,履約保險金就被沒收。這無須經過任何法律手續,也不影響甲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如有必要,甲方還有權向乙方索取因物價上漲所增加的費用。但允許簽約人將其應得款的全部或局部轉讓給a國的一家銀行,條件如下:

        1. 針對甲方的轉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成立。

        2. 這種轉讓不影響甲方對乙方的權利。

        3. 一旦乙方向某銀行轉讓,就不能反悔,除非得到銀行的同意。

        (十九)施工監督

        對簽約工程的施工監督和對乙方施工的檢查,由甲方工程師或管理機構授權的職員承擔。如甲方工程師認為工程進展緩慢,可以向乙方提出書面警告,要求增加工人,增加機械設備,加班以及采取其他以保證工程順利進行和按時竣工的措施。所有這些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工程師和他的職員有權在任何時候進入現場,對施工的工程進行檢查、管理,乃至旨在使施工順利進行的命令和指示;這些指令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記入現場記錄;乙方和他的工人、分包者應執行這些指令,而且不使用那些甲方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條件或附件條件的材料。為了保證按技術規范和合同條件進行施工,在甲方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時,他們有權書面通知停工,或者不接受不符合議定的材料和工程;同時允許在不影響工程造價、不違反合同宗旨的情況下,根據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細小的調整和修改。對于那些需要增加費用的工程應經甲方批準。甲方工程師有權要求乙方做材料試驗、材料分析、檢查材料強度和提交各工期的照片,這些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只有甲方要求再次對這些材料進行檢查和試驗,而且兩次試驗結果都符合技術規范要求時,甲方才承擔這筆費用。

        為繼續施工起見,乙方也可以要求甲方工程師進行任何一項必要的檢查。這要由乙方向甲方工程師或其代表提交一份書面報告,由后者在報告的復印件上作收訖簽字。在這種情況下,甲方工程師應作必要的檢查,并盡快提出意見,把檢查結果記入工地記錄。

        (二十)甲方工程師辦公室

        乙方應在現場為甲方工程師提供辦公室。該辦公室應完全符合條件,包括全套設備。建立辦公室、供電、安裝設備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二十一)乙方的現場代表

        乙方應指定現場代表,負責接收并執行甲方工程師的指令,同時應為他設立一個具有同等施工經驗、有高度技術水平的技術機構,該機構成員在整個工作期間均應在現場。

        對于現場代表和技術機構成員的選配和更換,應事先經甲方同意。必要時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人選,這不影響乙方完美施工的責任。

        (二十二)為管理工作和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乙方和他所屬的工地負責人、代表、職工,要為甲方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到現場進行檢查、測量、試驗及其他工作,同時還應照顧到其他承包人在現場及其附近地方的施工,并為他們的施工創造有利條件。

        (二十三)維護工地秩序

        乙方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對那些玩忽職守,拒絕執行工程師指示,或者技術能力差,或有關當局要求解雇的職工,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命令后的24小時內把他們送出現場,對任何擾亂工地治安的行為應馬上報警。

        (二十四)合同文件應保存在工地

        乙方現場至少應保存兩套合同文本、技術規范、工程圖紙及其他與本工程有關的文件,以便在甲方工程師或他的代表需要時參閱。

        (二十五)已完工程的計算

        每月底在甲方代表同意的情況下,乙方出資對完工部分進行計算,同時應由甲方代表參加。工程計算必須由雙方代表簽字才有效。如果乙方拖延工程計算,他就要服從甲方的算法并承擔計算費用。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一種估算,用上述計算方式計算出來的實際完成的工程,才是實際工程量。

        乙方應保存專門的記錄,把由雙方簽字的月統計表中反映出來的工程量記錄在案。

        (二十六)設備處理

        未經甲方同意不允許乙方將他運入現場的材料、工具、機械、設備、臨時設施運走和處理,直至工程初步交工時為止。上述材料設備丟失、損壞、被竊等,甲方概不負責。

        (二十七)保護公共設施

        如果在現場挖掘土方工作的過程中,發現電線、水管管道,或者其他東西,乙方應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時報告甲方或專門機構。乙方根據有關指示,負責修理那些被破壞的公共設施,并恢復原狀,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十八)文物和有價值的物品

        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和有價值的物品時,乙方在采取防止損壞、打碎的措施的同時,應立即告訴甲方、文物局和警察局,如果這些文物不易搬動,應就地停工,并通知甲方代表和專門機構或警察局。

        (二十九)停工

        只有根據甲方的書面命令,才允許乙方停工。在停工期間,乙方負責保護工程。

        如果停工的原因不是屬于乙方,那么甲方應向乙方補足相當于停工時間的工程,如果停工時間超過6個月而原因又歸結于甲方,那么乙方有權要求終止合同。

        在這樣的情況下,乙方有權要求索取他已經施工的工程費用和停工期間的實際損失,但不許要求其他方面的賠償。

        (三十)誤期罰款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期限,或在其他業已議定的期限內完成施工,他應承擔誤期罰款。比例如下:

        如果甲方認為可以從已經完成的工程中獲益的話,每誤期一天的罰款占延期工程總價的1%,如果甲方認為不能從已經完成的工程中獲得收益的話,每誤期一天的罰款占工程總價的0.1%。

        在所有的情況下,罰款均不應超過合同總價的5%。即使未因延誤工期而造成損害,誤期也要罰款,無須提醒,不用警告,不用提交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也不影響甲方因誤期使自己蒙受的損失要求乙方賠償的權利。

        如果甲方證實乙方誤期是由于意外原因所致,那么誤期罰款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罰款可以從保證金或者乙方在甲方處的應得款項或者從其在任何其他的公共機構的應得款項中扣除。任何罰款的扣除并不意味著免除乙方承擔施工以及完成議定工程的責任。

        在乙方于甲方處還有足夠款項償還延期罰款的情況下,甲方根據自己的全面估計,可以延期索回罰款。但要有乙方提出申請,并闡明延期交納罰款的詳細理由和延遲期限。

        (三十一)廢除合同

        在不影響甲方取得誤期罰金和賠償權利的條件下,在遇到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廢除合同,沒收保證金。

        第6篇:涉外合同范文

            2、訂立涉外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涉外經濟合同的條款必須齊備,文字表達必須準確;

            4、要注意訂好擔保條款;

            5、對于仲裁條款應明確地加以規定。

            涉外經濟合同一般應具備條款1、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國籍、主營業所或住所;

            2、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

            3、合同的類型和合同標的種類、范圍;

            4、合同標的的技術條件、質量、標準、規格、數量;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的費用;

            7、合同能否轉讓或者合同轉讓的條件;

            8、違反合同的賠償和其他責任;

            9、合同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方法;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涉外經濟合同爭議的解決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者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所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處理涉外經濟合同爭議的實體法適用情況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者發生爭議后,對于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已有選擇的,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項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為依據。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是中國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區的法律或者是外國法。但是當事人的選擇必須是經雙方協商一致和明示的。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律,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合同條款無效。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者發生爭議后,對于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未作選擇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允許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以前作出選擇。如果當事人仍不能協商一致作出選擇,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

            如果當事人未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時,對于下列涉外經濟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在通常情況下是: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并訂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買方確定的條件并應買方發出的招標訂方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的,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銀行貸款或者擔保合同,適用貸款銀行或者擔保銀行所在地的法律。

            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加工,適用加工承攬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技術轉讓合同,適用受讓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工程承包合同,適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科技咨詢或者設計合同,適用委托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勞務合同,適用勞務實施地的法律。

            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運轉地的法律。

            合同,適用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關于不動產租賃、買賣或者抵押的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動產,適用出租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倉儲,適用倉儲保管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合同明顯地與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關系,人民法院應以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處理合同爭議的依據。

            5、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所的,應以與合同有最密切關系的營業所為準。當事人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為準。  6、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如果同涉外經濟或者我國其他與涉外經濟合同有關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7、在應當適用我國法律的情況下,如果我國法律對于合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8、在應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時,如果適用該外國法律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則不予適用,而應適用我國相應的法律。

        第7篇:涉外合同范文

        電話:電傳:電報掛號:

        乙方:中國___公司法定地址:

        電話:

        電傳:

        電報掛號:

        第一條

        根據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國工程師、技術工人、行政人員(翻譯、廚師)在_國工作。具體人數、工種、工齡和月工資詳見本合同附件(略)。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人員出入中國國境和過境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乙方人員出入_國國境的簽證和在_國境內所需辦理的居留、勞動許可證等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

        第三條

        1.乙方人員在_國工作期間,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人員支付每月的工資。

        2.凡工作不滿1個月的乙方人員,按下列公式計算:不滿1個月工資月的工資=--工作天數(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30天

        3.上述工資應以乙方人員到達_國之日起到離開_國之日止計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將乙方人員該月的工資,包括加班費,列具清單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單開出之日起3天內按清單所列金額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當天牌價電匯給北京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___公司___帳戶,并按_國___銀行的規定負擔其手續費。同時書面通知中國駐_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

        5.甲方將乙方人員月工資和加班費的25%以_國_貨幣支付并匯給中_國駐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在___銀行___帳戶。

        第四條

        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從___到___的旅費,并負責將此費用匯到上述乙方帳戶。乙方人員從___返回___,由甲方通過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員提供機票。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只限往或返單程的行李超重費,其重量為20公斤。

        第五條

        1.甲方負責乙方人員的住宿費,在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提供從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負責國營醫院的醫療費。

        2.乙方人員的工資和加班費不交所得稅。

        3.甲方為乙方人員在_國家保險公司投保生命保險。其保險費每人為(貨幣及數量)__。

        4.甲方向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電、空調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員的居住面積如下:

        (1)組長、工程師、技術員、行政人員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員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廚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飯所需的餐具。

        第六條

        1.乙方人員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時。

        2.根據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員加班時,加班工資按下列比例計算:平時加班為日工資150%,周假日加班為日工資的200%。

        第七條

        1.乙方人員享受周日假和_國官方規定的節假日為17天。

        2.乙方人員每年享受帶薪休假30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數,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報酬,其工資按下列方法計算:月工資--假期工作天數。30天

        第八條

        1.根據總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內終止本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人員應享受3個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資,但以最短的時間為準。乙方人員將有權享受回___的機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斷電、斷水、材料供應不足等,在停工期間甲方照付乙方人員的工資。但根據工作需要,甲方有權使其在其他項目上工作。

        第九條

        在緊急情況下,(乙方在國內其家庭人員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書面通知后,對有事人員給予2個月的緊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時總假期的報酬。超過2個月的期限沒有工資,對此乙方負責其旅費。緊急事假,超過2個月的時間,乙方應在2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予以替換,并負責替換者的旅費。

        第十條

        1.乙方人員因工作生病或傷殘,甲方在2個月內負責支付在_國內的醫療費和全部工資。如在2個月內不能痊愈,乙方應負責替換,在此情況下的1個月內甲方負責傷者回___的旅費和替換者來___的旅費。同樣,甲方將根據_國通行的規定對傷病者給予補償的各種措施。

        2.在___期間,乙方人員如發生死亡,甲方應辦理一切喪葬或遺體火化以及遺體或骨灰運回___的一切善后費用。還有行李及遺物運回的費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國保護法的規定向死者家屬支付撫恤金。

        第十一條

        1.乙方人員在___服務期間,應遵守_國現行法律和規章制度,要保守機密,不泄密,在其執行任務期間或合同結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員應尊重___當地的風俗習慣。

        2.甲方應為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時間以外和住地內的社會活動自由,尊重乙方人員的生活習慣以及對推動工作的良好建議。

        第十二條

        1.服務期為___年,從乙方人員到達___地算起,其間包括乙方人員在___國內或國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年。期滿根據甲方要求,經乙方同意可以延長。

        3.當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員在工作___年后,月工資增長15%。

        第十三條

        1.乙方人員在工作期間,甲方有權撤換其不稱職的任何人員,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3個月內予以替換,不給任何費用。

        2.在合同期內,乙方人員擅自放棄工作,將不給予機票待遇。但由于執行工作而生病,且有醫療證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簽字期間或簽字后,凡乙方已在___的人員,不享受從___到___的機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規定在工作結束時,負責其從___至___的旅費。

        4.甲方不允許乙方人員在工作以外的時間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開業。

        第十四條

        1.自工作開始,甲方向乙方支付2個月的預付款,并在4個月內償還。

        2.乙方人員抵達___后,___國現行出差補貼規定適用于乙方人員。

        第十五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事故的一方應在15天內電報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有效證明,經雙方協商決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亦可商定補救辦法的補充協議,以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任何一方或雙方違約都必須承擔責任,負責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雙方應相互提供履約合同的銀行擔保書,或協商約定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十八條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者。

        第十九條

        雙方對合同的內容及其實施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條

        雙方在發生重大情況變化時,可協商修改、補充乃至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但不影響當事人對于損失賠償的請求權和合同關于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二十二條

        甲方協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請一名當地律師擔任乙方的法律顧問,以協助和指導乙方履行合同和解決爭議,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適用法律選擇由雙方協商同意的第三國實體法,并參照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2份,雙方各執1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_國_市簽字。

        甲方乙方

        代表:

        代表:

        職務:

        職務:

        第8篇:涉外合同范文

        關鍵詞: 商務合同 銜接手段 詞匯特點

        一、引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化和加入WTO,進出口貿易日益頻繁,涉外經貿英語合同的運用也日益增多。國際商務合同是指涉外經貿活動中,雙方就某一具體事務的權利和義務協商一致后達成的書面法律文件。其文體正式,語言嚴謹、周密、精確,具有法律英語的特點。正式國際商務合同的文體特色使其在銜接手段上也有自己的特點。本文根據韓禮德的銜接理論,擬從照應手段、連接、替代、詞匯銜接特點等方面,探討涉外商務合同英語文本銜接手段的特點及語義嚴謹性是如何實現的,以期對撰寫和翻譯商務合同有所幫助。

        所謂銜接(cohesion),是語篇中語言成分之間語義聯系或語篇中某個成分與另一個成分之間可以相互解釋的關系。關于語篇的銜接手段,韓禮德(Halliday)和哈桑(Hasan)有系統的論述,他們將其分為照應(reference)、省略(ellipsis)、替代(substitution)、連接(conjunction)和詞匯銜接(lexical cohesion)。銜接手段因語篇特點而異,如連接在描寫體、論證體和說明體語篇中較為常用,詞匯鏈多見于說明和科學語篇。涉外商務合同是一種實用性很強的文體,其語篇銜接手段也有其自身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二、照應手段

        照應手段是指語篇中一個成分作為另外一個成分的參照點,如用代詞等語法手段來表示語義關系。韓禮德和哈桑將照應分為人稱照應(personal reference)、指示照應(demonstrative reference)和比較照應(comparative reference)。

        1.人稱照應

        人稱照應指用人稱代詞(如he,she,him,them)及其相應的限定詞(如his,her)和名詞性所有格(如his,hers等)表示的照應關系。商務合同中少用或者不用人稱照應,并避免人稱代詞或物主代詞的使用。通過分析合同文本,發現合同多以通過重復使用Party A/Party B,the Buyer/Seller,the contractor/client,the licenser/licensee等名詞來實現上下文人稱的照應,其目的是為了表達的嚴謹和準確。

        例1.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whereby the Buyer agrees to buy and the Seller agrees to sell the under mentione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此合同由買賣雙方共同簽署,買方同意購買且賣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并共同遵守以下所列各項條款:)

        本條款反復使用Buyer(買方),Seller(賣方),而不用we,you或the one who,其目的是為了準確地表述,避免歧義的產生和理解上的混淆,體現了合同條款的嚴密性。

        2.比較照應

        比較照應指的是用比較事物異同的形容詞或副詞(如such as,the same as,similar to,similarly等)及其比較級(如more,better等)所表示的照應關系。它是語篇銜接中最為常見的一種語言現象。值得一提的是合同英語such as出現的頻率很高,其原因是該結構有很強的限定作用,用來避免發生歧義。

        例2.Should the Sellers fail to load the goods,within the time as notified by the Buyers,on board the vessel booked by the Buyers after its arrival at the port of shipment,such expenses as dead freight demurrage,etc.,and consequences thereof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s.

        such as結構在本條款中起著很強的限定作用,它可以把被修飾的詞語鎖定,避免發生爭議。在這一點上,合同英語與普通英語不同。在普通英語中一般常用which或that來引導限定性或非限定性成分。

        3.指示照應

        指示照應指用指示代詞(如this,these,that,those等)或相應的限定詞及冠詞(the)等所表示的照應關系。涉外商務合同中this,that,these,those和the作為前置限定詞的使用與其他文體沒什么區別。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英語中一類特殊的指示詞的使用頻率非常高,即,由副詞here/there+介詞構成的古體復合副詞,如:herein,hereinafter,thereof,thereto等。這些古體指示語的運用一方面能體現合同的莊重嚴肅,另一方面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尤其是一些比較長的詞語的重復如公司名、專業術語等,使意義更加清楚、簡明。

        例3.This agreement shall begin on the date hereof(of this Agreement)and shall continue for 5 years thereafter(after that date).(此協議由協議書之日開始并在該日之后連續五年有效。)

        例4.In the event of the death of any partner,this partnershipshall not be thereby dissolved by that death).(如有任何一合伙人逝世,合伙關系不應因其逝世而解除。)

        三、連接手段

        連接關系是通過連接詞及一些副詞或詞組實現的。語篇中的連接成分是具有明確含義的詞語。通過這類連接性詞語,人們可以了解句子之間的語義聯系,甚至可以經前句從邏輯上預見后續句的語義。涉外商務合同中連接成分可表示時間關系(如first,then,to sum up)、空間關系(如beneath,adjacent to be),因果和推論關系(如consequently,in the above case,for this reason)、對比關系位(如the contrary,in any case),使語篇前后的邏輯關系明確和語篇的整體組織嚴謹。除此之外,商務合同連接語依據其自身的特色,可分為以下兩類。

        1.古體連接詞

        除使用普通英語中常用的連接詞外,商務合同中連接詞最突出的特點是頻繁使用一些古體詞來銜接上下文。這些古體詞通常由here(理解為this),there(理解為that),where(理解為which或what)后綴一個或兩個介詞(如in,by,after,before,of,under,on等)構成。常見的這類詞有hereafter(此后),hereby(特此),thereafter(在下文),thereby(因此),thereupon(隨后;因此),whereby(由是;憑那個)等。

        古體詞語的運用一方面使商務合同在文體上顯得莊重嚴肅,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用詞重復和文句冗長,使商務合同簡潔、質樸而又準確、精密。

        例5.This Contract shall come into force from the date of execution hereof,(hereof相當于of this contract)by the Buyer and the Builder(本合同自買方和建造方簽署之日生效。)此例中hereof相當于of this contract,它的運用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復的同時也使意義清楚、明了。

        2.專用連接詞

        商務合同中常使用一些普通英語幾乎不用的專用連接詞,如:whereas(鑒于),in witness whereof(作為協議事項的證據),therefore(now)(茲特),in consideration of(以……為約因),now these presents witness(茲特立約為據),in the presence of(見證人),for and on behalf of(代表某人)等。專用銜接語的使用使商務文件顯得文體正式、行文嚴謹。

        3.側重性連接詞

        在商務合同中,有些連接詞雖可以與相應的基礎英語中的連接詞相比較,但其更側重于使用某些連接詞。如表示可能發生的后果或事件一般不用普通英語中的if引出,而用in case或in case of或in the event of,表示對業務往來雙方條件的規定,多用provided that少用if,如:

        例6.In case the buyer fails to issue L/C on time or he fails to issue the L/C in correct form or with acceptable content on or before Dec 25th,2008.(如果買方沒有按時在2008年12月25日之前或當天開出信用證)

        四、替代手段

        替代(substitution)指的是用替代形式去替代上下文出現的詞語,一為避免重復,二為銜接上下文。替代分為三類:名詞性替代(nominal substitution)、動詞性替代(verbal substitution)及分句性替代(clausal substitution)。

        名詞性替代指的是用替代詞one,ones和the same取代另一個名詞詞組。動詞性替代指的是用動詞do替代動詞詞組。分句性替代指的是用替代詞so和not來取代小句。其中,so表示肯定意義,not表示否定意義。

        商務合同中多用名詞性短語(如:the same,the above mentioned,the above said,the under mentioned等)來替代上文出現的成分,一般不用one和ones;動詞替代或小句替代也很少出現。究其原因有二:一,上述名詞性短語表達的意義更清楚明確;二,one或ones、動詞替代和小句替代易使合同雙方混淆替代詞與被替代成分之間的關系,從而產生理解上的歧義,進而給雙方造成法律糾紛。

        例7.If any of the above mentioned clauses is in consistent with the fallowing Additional Clause(s),the latter to be taken as authentic.(以上任何條款如與以下附加條款有抵觸時,則以以下附加條款為準。)

        五、詞匯銜接手段

        詞匯銜接是指語篇中出現的一部分詞匯相互之間存在語義上的聯系,或重復,或由其他詞語替代,或共同出現。韓禮德和哈桑將詞匯銜接分為兩大類:復現關系(reiteration)和同現關系(collocation)。其中,復現關系可進一步分為四種:原詞復現,同義詞、近義詞復現,上下詞復現和概念詞復現;同現關系可進一步分為兩種:反義關系和互補關系。商務合同中詞匯銜接手段特點主要表現在原詞重復和同義詞、近義詞復現上。

        1.原詞復現

        原詞復現是詞匯銜接中最直接的方式,它是指具有同樣語義同一形式的詞匯或派生形式的關鍵詞匯在同一語篇中反復出現。商務合同中原詞復現的頻率很高,尤其是一些專業術語和關鍵詞的重復使用。這種看似嗦累贅的重復在商務合同中是完全必要的,在加強語氣的同時,能增加合同條款的嚴密性和準確性,避免歧義和爭議。

        例8.The parties hereto shall,first of all,settle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by friendly negotiationsShould such negotiations fail,such dispute may be referred to the People’s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on such dispute for settlement in the absence of any arbitration clause in the disputed contract or in default of agreement reached after such dispute occurs.

        上述條款共兩句話,其中重復的詞匯有dispute(五次),negotiations(兩次),contract(兩次)。普通英語中用詞盡量避免重復,因為重復會使語言表達顯得單調呆板,詞匯貧乏。然而從英文合同的方面來看重復是十分必要的,因為詞語替換容易造成語義擴大、語義縮小或語義含糊、引起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理解上的差異,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2.同義詞和近義詞復現

        在商務合同英語中,同義詞和近義詞復現的頻率也很高,即同(近)義詞或相關詞由and或or連接并列使用,例如:furnish and provide,field and area,by and before,till and including,teams and conditions,support and maintenance,licenses and permits,charges,fees,costs and expenses,fulfill and perform等。這種詞匯并列使用至少可以達到兩個目的:一是通過兩個或多個詞語的共同含義來限定其唯一詞義,從而排除了由于一詞多義可能產生的歧義,這正是合同語言必須表達嚴謹、杜絕語義歧義或漏洞的需要;二是通過兩個或多個詞語的并列來體現商務合同英語的古體性與正式性。例如:

        例9.Each party to this Agreement shall perform and fulfill any of the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本協議的各方均應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

        例10.The contract is effective till and including Dec.31,2006.

        在合同中,時間的確定是十分重要的。為了避免歧義、引起誤解,在詞語選擇上務必準確無誤。在例10中,如果沒有including加以界定,“till Dec.31,2006”是否包括2006年12月31日就會使當事人造成誤解。

        六、結語

        綜上所述,商務合同是為了準確嚴密地規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而采用的一種正式契約文體。為了表達的嚴謹性和正確性,其在語篇銜接手段上也表現出不同于普通英語的特點。這些特點一方面使商務合同在文體上莊重嚴肅,另一方面使合同準確嚴謹,避免歧義和爭議。

        研究商務合同語篇銜接乎段的特點,有利于我們更好地了解合同英語語篇內部繁復多樣的銜接乎段,準確地撰寫和翻譯商務合同,實現英文本涉外經濟合同的交際功能。

        參考文獻:

        [1]Halliday,M.A.K. & Ruqaiya Hassan.Cohesion in English[M].London:Longnan,1976.

        第9篇:涉外合同范文

        關鍵詞:涉外合同 當事人意思自治 權力限制

        1.我國涉外合同法律適用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發展

        隨著跨國經濟的發展,涉外合同越來越普遍,由于涉外因素的存在,與一般的合同相比,涉外合同存在多個連接點,在法律的適用上,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面臨著多重選擇,同一個合同適用不同的法律出現的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所謂涉外合同法律適用中的意思自治是指當事人就其涉外合同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有權對合同準據法進行選擇,該準據法得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1]。實質上就是傳統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在涉外合同中的延伸。1980歐洲共同體的《合同債務的法律適用公約》以及《海牙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等國際條約和一些國際裁決將意思自治原則確立為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這一舉動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首肯。

        1985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下稱“《經濟合同法》”),首次確定了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5條第1款沿用了經濟合同法的規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對經濟合同法第5條的規定進行了細化,該司法解釋已經失效。199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除了在126條沿用《經濟合同法》第5條的規定,還強行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合同適用中國法。

        但是《合同法》中籠統的規定并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特別是中國加入WTO后國際貿易的發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對涉外民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詳細規范。2010《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更詳細的規定了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至此,上述這些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對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規定,共同形成了我國現階段較為成熟的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法。在這些法律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為確定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

        2.我國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內容

        2.1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

        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有明示選擇和默示選擇兩種。明示選擇是當事人通過語言,文字等明確的表達了其選擇的法律,是國際上首肯的方式。但是對于默示選擇各國規定不一,大概有三種立法模式:其一,完全認可默示的選擇方法,例如歐盟的《羅馬合同公約》和《海牙合同法律適用公約》都允許法官按照案件的情況確認當事人的默示選擇,其二,有限度的承認默示選擇,例如法國和美國,1955年《海牙動產買賣公約》規定,在確認當事人默示選擇法律意圖時,其依據僅限于包含了某國法律條款或采用某國格式條款的情況[1]。其三,完全排除默示選擇,例如我國、土耳其和秘魯;

        我國最高法院在《規定》中確立了當事人明示選擇法律的方式,同時在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意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適用異議的,應當視為當事人已經就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做出了選擇”。筆者認為該條是對默示選擇的有限認可。但《適用法》中僅承認了當事人明示選擇的方式,對上述有限默示選擇未做出規定。從法律位階上看,《適用法》的效力高于《規定》,故我國現行的有選擇方式為明示選擇,不承認默示選擇。

        在《適用法》頒布前,很多學者呼吁應當確立當事人默示選擇的方式,認為默示選擇對于確定當事人對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的選擇有一定意義。但筆者認為,默示選擇是對當事人意思的推定,偏差在所難免,若完全承認默示選擇可會使訴訟變得復雜,且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和審理的難度。不建議承認完全的默示選擇,但可借鑒《海牙動產買賣公約》的內容,承認有限的默示。

        2.2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

        對于選擇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時間,有學者認為當事人只有在涉外合同訂立之時選擇適用的法律才是合法有效的,認為只有在合同訂立階段確定了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才能據之指導、預測自己的行為。但是這種觀點過多的限制了當事人的選擇,沒有得到廣泛采納。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允許當事人對法律適用做出選擇,就應當允許當事人對自己既有的選擇做出修訂,只要當事人各方意思自由,并達成一致。我國最高法院的《規定》承繼了這一觀點,將當事人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的時間延伸至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因為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案件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都未最終確定,此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其之前選擇適用的法律進行變更。

        2.3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范圍

        首先,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一國的實體法,不包括程序法和沖突規范。我國不承認反致和轉致,所以當事人只能選擇準據法,不能選擇沖突法,準據法按其性質是實體法。對于審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法,通行的國際私法理論認為程序問題應適用法院地法,不允許當事人對程序法做出選擇。

        其次,對于當事人是否可以選擇與合同沒有任何關聯的國家的法律,各國態度不一,歐洲大陸法系學者強調當事人只能選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等與合同有實質關聯的國家的法律。但實際上國際貿易紛繁復雜,上述與合同履行有關聯的地區的法律并不一定是當事人熟知的法律,故作此限制會削弱法律的預測和指導功能,也阻礙了當事人通過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及責任,實現控制風險的目的。與之相反,以英國為代表的大多數國家都不要求前述客觀聯系,允許當事人選擇與合同履行無實際關聯的國家的法律。我國采納了英國學者的觀點。

        3.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

        雖然當事人意思自治體現了私法自治的原則,但這并不意味著當事人的選擇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我國現行法律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做了以下幾種限制,如果當事人的選擇違反了以下規定,則該選擇無效。

        第一:如前所述,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一國的實體法,不包括程序法和沖突規范。如果選擇了沖突規范及程序法,則該選擇無效,對于程序法適用法院地法,對于實體法若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沒有重新作出選擇,則由法官按照最密切聯系地原則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

        第二:當事人不能通過意思自治規避我國的強制性規定。

        首先: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有些合同只能適用中國的法律,不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例如,《合同法》第126條規定,中外合資企業合同等必須適用中國法,而不論當事人是否對合資合同適用的法律做出了選擇。最高院的《規定》在此基礎上,在第九條羅列了九類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不允許當事人進行選擇。

        其次:當事人選擇法律時不能規避法律關于弱勢群體保護的規定。

        我國頒布的《適用法》借鑒了歐盟《合同之債法律適用條例》中的規定,對消費者合同及勞動合同應適用法律做了強制性規定,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是我國立法上的進步。

        在消費者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訂立中,消費者和勞動者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如果不加限制的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則生產者,銷售者以及用人單位等強勢的一方的意思很可能是處于支配地位的意思表示,不利于保護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利益。《適用法》中規定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同時也認可消費者有條件的選擇適用的準據法,保證了消費者選擇的靈活性。

        對于勞動合同,規定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因為工作地的法律與勞動者聯系最緊密,只有在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才適用用人單位主營地的法律,有利的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

        第三: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和我國的公共利益。

        第四,在選擇適用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時,不能選擇適用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

        實踐中,除了當事人選擇了程序法或沖突規范之外,如果當事人的選擇適用的法律違反了上述規定,則當事人的選擇無效,涉外合同適用中國的法律。

        4.我國意思自治原則的不足及建議

        4.1我國意思自治原則的不足

        第一,不承認默示選擇,限制了當事人的選擇。

        第二,雖然我國在《合同之債法律適用條例》中增加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平衡了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弱勢群體的利益,但與國外法律相比,我國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自由度過大,特別是在國際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一般都比較強勢,如果放任當事人對使用的準據法進行自由選擇的,勢必造成托運人或者乘客的利益遭到損害。

        4.2建議

        第一,應當借鑒《海牙動產買賣公約》,承認有限的默示,同時,允許當事人對法官的推定提出異議,如果雙方當事人均提出了異議,再由法官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應適用的法律,即用盡最大可能仍不能確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則由法官按職權確定比較妥當。因為,按我國現行的法律,在無明示選擇的情況下,法官會直接按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應適用的法律,而最密切地的法律可能并不是當事人熟悉或者希望適用的法律,所以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但采用上述方案則前述問題可以解決。因為若當事人同時對法官的推定提出了異議,說明法官的推定與當事人的實際意思表示不符,當事人放棄適用合同中提及的法律,此時應視為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的法律,由法官以最密切聯系地原則來確定。

        第二,應當借鑒歐盟《羅馬條例I》中對運輸合同沖突規范的規定,將運輸合同劃分為貨物運輸合同和客運合同,分別強制性的規定其應當適用的法律,主要的做法為:

        在貨運合同中,貨運合同當事人應當適用承運人慣常居所地法,選擇當事人的慣常居所作為連接點來選擇適用的法律是國際上的同行做法,但是在貨運合同中,要同時要求承運人的慣常居所地同時又是收貨地或托運人的慣常居所地,如果不能滿足上述條件,就不能適用承運人慣常居所地的法律,而適用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發貨地的國家的法律。一則發貨地與承運合同聯系密切,符合國際通行的以最密切聯系地作為選擇法律的連接點,同時可以避免承運人選擇其慣常居所在規避對托運人有利的發貨地的法律。

        對于客運合同,允許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選擇適用的準據法,但對其選擇的法律進行限制,只能選擇旅客慣常居所地法,承運人慣常居所地法,始發地和目的地法與承運合同有密切關聯的所在地的法律。如果當事人未做選擇的,而旅客慣常居所地同時又是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的,則由法院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選擇適用旅客所在地法律,以保護旅客的利益。

        參考文獻:

        [1]吳昊 論涉外合同法律適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則 《中國水運》2007年第5卷 第4期

        [2]李鳳琴 歐盟合同之債法律適用制度的新發展 《時代法學》 2010年4月第8卷 第2期

        [3]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4]齊湘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起草過程中的若干爭議及解決 《法學雜志》 2010 第2期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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