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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且能充分發揮效力的期貨市場法律制度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為此,一方面需要學習和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的先進經驗;另一方面需要總結十多年來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的經驗教訓。本文旨在通過比較和總結,提出對我國期貨市場法制建設的有益建議。
一、其他國家或地區期貨市場法律及對我國的啟示
(一)美國期貨市場立法過程
當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最早于1848年成立時,美國并沒有相關的規范期貨交易的法令,這些市場僅僅依靠交易所自定交易規則。由于長期缺乏監督管理,一度導致市場局面混亂,囤積現貨、炒作期貨價格、非法交易及欺詐等事件層出不窮,于是美國政府1916年通過《棉花期貨法》試圖改善市場環境,但該法僅就棉花等級加以規范,對期貨交易行為未作規定。
1921年,第一個涉及期貨交易的《期貨交易法》應運而i,但1922年5月美國最高法院確定該法案的個別條款因賦稅問題而被宣布為違憲而失效,此法后重新修訂并改名為《谷物期貨法》,以管理當時境內九家期貨交易所。《谷物期貨法》于1922年9月21日正式頒布,這也是美國期貨交易法正式存存的開始,該法要求所有期貨交易應在規范的交易所內進行,交易所應公開更多的信息及限制市場壟斷的數量。所以該法最終還是約束了交易所本身。
由于受到1929年股市崩盤及經濟蕭條等事件的影響,以及為與1933年、1934年證券法配套,于1936年,1922年的《谷物期貨法》被修訂為《商品期貨交易法》,此后就存在的問題多次進行小規模修改。進入70年代以來,美國的期貨市場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國會根據新的市場條件,對1936年《商品交易法》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并將新法規定名為《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法》。1983年被修改為《期貨交易法》,1986年又被修改為《商品期貨交易法》。1992年由于《商品期貨交易法》在修改中較多的引入了一《期貨交易實踐法》的草案內容,所以又稱為《期貨交易實踐法》。此外,鑒于當時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管理規范煩瑣、缺乏彈性,導致期貨商及期貨交易所喪失海外交易和柜臺市場業務的競爭優勢,美國于1998年開始修訂《商品期貨交易現代化法》,該法案并于2000年12月ll目正式通過,其又被稱為~2000年商品期貨交易現代化法》,需要注意的是,該部法律名稱定義仍為《期貨交易法》。
(二)臺灣地區期貨市場立法過程
臺灣期貨業的發展,特別體現了臺灣對待市場開放的態度。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期貨市場的發展順序相反,臺灣先開放外國期貨市場的交易,再設立本地的期貨市場。l993年1月10日,”境外期貨交易法”正式開始實施,為境內投資者提供參與境外期貨交易通道,臺灣的期貨交易進入了一個新局面,但島內期貨市場的立法和交易所的籌設卻遲遲未能如期完成。
1997年1月9日,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和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分別推出”摩根·斯坦利臺灣股票指數期貨”和”道·瓊斯臺灣股票指數期貨”,在這種彤勢下,臺灣期貨市場的建立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繼1993年臺灣”境外期貨交易法”通過生效后,規范島內外期貨交易的基本大法”期貨交易法”, 1997年3月26日公布并丁-同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主要調整期貨經紀商行為的”境外期貨交易法”。1997年9月正式成立臺灣期貨交易所,隨后開始進行境內期貨交易。臺灣”期貨交易法”的頒布和實施,不僅預示著臺灣期貨交易法律制度初具規模,而且也有助于島內期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規范運作,同時為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臺灣這種獨特的經驗,對于大陸期貨市場的開放和發展,有很大參考借鑒意義。為保障證券和期貨投資者的利益,臺灣于2002年7月17曰公布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并于2003年1月1日開始施行。
(三)香港地區期貨市場立法過程
香港政府一貫采取不十預的經濟政策,基于這個政策,在上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香港政府對證券及商品i場幾乎沒有任何形式的監管,而在1973年至1974年間發生的股災,促使政府開始逐步推行系列監管市場和保護投資者的措施。1973年香港政府頒布的《商品交易所條例》,禁止開設及經營新的商品交易所:l975年香港立法局原則上贊同在香港成立一個商品交易所的建議,其后當局制定《商品交易條例》,使交易所可以在香港依法成立。1982年香港政府對《商品交易條例》進行了適當修改,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管。《商品交易條例》作為政府管理期貨市場的法規,對期貨市場政府監管機構一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義務、期貨交易所的成立及管理、交易商的資格和管制以及期貨交易的慣例都作了詳盡的規定,為期貨市場具體管理措施的實施奠定了基礎。
目前,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業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進行監管。《證券及期貨條例》整合及革新了10條規管證券及期貨業的條例,其主要及附屬條例均已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
(四)國外及其他地區期貨市場法律演變的啟示
縱觀國際期貨市場的歷史,各國都根據自己的國情走出了自己的立法道路,比較而言,期貨市場立法的主要模式可以概括為:1.”先有期貨市場,后有國家立法,先產生期貨市場規則,后在此基礎上產生國家性的法律”。這些國家在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自然產生了期貨市場,進而‘步步的產生了期貨市場的運行規則,當規則發展到一定的階段,期貨逐漸成為一個產業后,國家才有了立法。2.”先有國家立法,再依法產生市場,國家法律與期貨市場的規則同步產生。”這種模式的產生要求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國際化程度較高,其本國或地區經濟與世界經濟是一體化的,而這些國家與期貨發達國家又處于不同的時區。
二、我國期貨市場法律發展演變
在我國,1991年鄭州第一個期貨合約掛牌交易,標志著我國期貨市場的開端,至今已經過10多年風雨歷程。在期貨市場不斷發展的進程中,我國逐步建立起了以1999年6月國務院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為基礎的期貨法律制度。但期貨市場發展至今,這些”條例”、”辦法”早已不能適應曰新月異的市場現狀,期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已成為中國期貨市場發展前進的障礙。
(一)從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到《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針對國內期貨市場的盲目發展、一度失控,1999年國務院頒布《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強調規范和整頓,對期貨市場的有與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數年以來,《暫行條例》在實現整頓目的的同時,也限制期貨市場的發展。2007年初,國務院通過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頒布實施,取代《暫示條例》發揮作用,新《條例》分別對期貨交易所的組織架構、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期貨交易規則、期貨業協會的權利義務、期貨監督管理的原則與措施等進行了詳細闡述,很多細則都是首次提出。以前所未有的開放和務實精神,為中國期貨市場的積極穩妥發展奠定了實的制度基礎。存《條例》出臺之后,中國證監會將頒布包括《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期貨公司高管人員管理辦法》以及《期貨公司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等監管細則以配合《條例》的實施,推動我國期貨法律規范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二)從最高人民法院1995《會議紀要到2003年規定》
199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全國部分省市法院審理期貨案件座談會,根據當時反映到審判實踐中的法律問題,提出了解決的對策,于1995年10月27目了《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這個紀要雖然沒有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但是它的及時對于規范期貨市場秩序、審判大量的期貨交易糾紛、制裁期貨市場巾的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
隨著期貨市場的發展,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期貨糾紛案件的過程中遇到新的情況和問題。2003年6月l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丁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同年7月l日施行。較之《會議紀要》更全面具體,突出體現了嚴格按照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的原則,更加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和因果關系原則,進一步確立n場各方都應對自己行為負責的民事審判原則,更具公JF性和可操作性。但是,由丁此司法解釋沒有主法(《期貨交易法》)作依據,其存往的法律瑕疵也較為突ljj,主要表現為:承擔法律責仟的主體表述失當;權利義務與應承擔的責任缺乏必然聯系;權利、責仟失調,有迎公平、公正原則;舉證責任過于籠統、寬泛,為期貨市場法律糾紛埋下了許多伏筆等。
三、我國期貨市場未來法律展望
當前規范期貨市場運轉的只有國務院l999制定,并于2007年3月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此后證監會修訂的四個《管理辦法》。這些法規方面是效力層次較低、不夠系統:另一方面是這些法規存期貨交易制度構造上也有許多不合理、不科學之處;內容多為基于行業行政管理的內容,關于期貨交易的規定較少。完善我國期貨交易法制、探索完善的期貨交易制度,成為當前我們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根據我幽的國情及借鑒罔外經驗,我國應當建設期貨市場的同步建立完善的期貨法律體系,刖法律和制度來促進市場的有序運行。針對當前期貨法律制度的不足,新的制度建設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l、以法律的形式規范交易雙方的行為,明確各交易主體的責任。由于現行法律體系的零散與混亂,期貨交易行為缺乏統‘的管理規范,同類交易事件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存司法實踐中往往會有爭議,從而增強了期貨交易的不穩定性,弱化了司法的權威性。因此,期貨交易相關法律法規必須明確規范期貨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法律責任和后果,允分體現Jl{i管的處罰度。
2、以法律的形式充分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利益。在期貨交易的市場中,最重要的卡體式期貨投資者,其關系若整個期貨市場的命脈。南J規范期貨交易的法律體系沒有構成,期貨交易行為沒有統‘明確的規范,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事例比比皆是,岡為能援引法律加以救濟,投資者訴訟中往往處于不利地位,長此以往,將打消投資者投資的積極性,喪失對整個期貨市場的信心,這對期貨市場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因此必須允分重視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3、兼顧宏觀的經濟利益。期貨市場體現的是一國資本市場的重要部分,其影響著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甚至影響一國在國際經濟市場上的地位和發展,所以,期貨市場必須與同際接軌,與國際經濟同步,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期貨品種推出機制卻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其他國家的交易所出現的”中國指數”期貨就危及了我國經濟的發展與金融安全,嚴重損害了我國的社會公共經濟利益。因此,從宏觀經濟利益的角度來說,制定完善期貨法律制度是勢在必行的。
4月15日,國務院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證監會頒布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和《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正式開始施行。
我們注意到,修改后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把適用范圍從商品期貨擴大到了“商品和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同時指出,“金融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期權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準化合約。”
絕不是利好
管理層開道,中國金融期貨看來東風已備。
就在《條例》頒布的同時,有關方面卻表示,按照“高標準、穩起步”的原則,無論在政策、技術、參與主體和市場等方面,股指期貨的實盤交易條件均未成熟。
按證監會主席主任助理姜洋說法,尚有10多個配套文件需要陸續出臺。有關人士同時認為,目前“中金所”股指期貨交易系統金仕達版本尚不能滿足期貨公司自動強制平倉的要求,再者是參與交易的大多機構目前也沒有做好充足準備。據了解,目前除了中投證券之外,絕大部分券商目前都未對所有客戶做完第三方存管并完成上線。
筆者注意觀察了中金所的滬深300指數期貨模擬大賽的交易情況。
結果發現,目前模擬盤的存在著強烈的市場炒作心理,簡直讓人心驚肉跳:大賽開始后,2個月盈利最多的達到4000%,第二、三名也都有7―8倍的盈利,投資者虧多賺少。以2007年1月17日為例,一天之內多空雙方滿倉操作,“爆倉”游戲上演了4次之多。
由此看來,管理層的擔憂不是沒有根據的。但除此之外,交易一拖再拖,管理層可能還另有考慮。
中國股票市場自1990年建立以來,從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到2005年的股改,再到目前的股指期貨,管理層的目的都在于完善股票市場運作機制,維護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
但是問題是,中國目前的股市運作機制真的已經強壯到可以抵御衍生交易的滔天巨浪的程度了嗎?
據中金公司近日報告,“股市投機氣氛重新顯現”,主要表現在:題材炒作刺激股價大幅上漲;股價與行業基本面相關性不強;散戶追漲殺跌助長了股市投機。
又據上海證交所統計,當前A股平均市盈率已經超過了50倍(對應上證綜合指數3600點),數倍于成熟市場股市,接近日本90年代股市泡沫破滅前的市盈率水平(60余倍)。
今年一季度新開戶股民500多萬戶,已超過去年一年的開戶總量;股市一季度的成交金額則已超過了去年成交的總和。
在“全民皆股”的浪潮推動下,那些根本就分不清“S”或“SST”符號為何意的小腳老太太們都擠進了券商的營業大廳。這絕不是一種理性的股市。一個非理性的股市在“瘋牛狂奔”,這已經充分顯示了中國股市仍然存在著諸多深層次的系統或非系統性風險。
盡管依照以往經驗,股指期貨推出前,股市一般都會大漲,但是長得如此離奇,股票如此打著滾地溢價,那就只能意味著一點:未來重磅機構在兩市對沖套利的空間實在恐怖!
而這對管理層、對小機構、對散戶,都絕不是利好!
“中金指”之弊
當前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準備推出的指數期貨合約的制度設計有無可商榷之處?
現處于測試的滬深300指數期貨合約實際上基本參照S&P500指數期貨設計,但在交割指數上吸收了亞式期貨的思想,即最后兩小時均價制度。
假如大盤暴跌時,最后兩小時的均價制度必然使得股指期貨價格遠離市場指數水平,再加之巨額拋售可能無法及時出清的風險,股指期貨實際上無法實現對有價證券組合價值的有效保險。
此外,在當前A、H股市沒有統一的情況下,我們已經從中行H+A和工行A+H的過程中看到了H股左右A股價格的“影子化”現象,外資熱錢若通過一手賣空中國股指期貨另一手在H股打壓金融大盤股,A股股市將成任人宰割的羔羊,即使你是機構投資者。在今天基民一遇短期效益不足預期即用腳投票的不成熟心態下,市場稍一風吹草動,足使開放基金們在市場和基民的雙重擠壓下毫無還手之力而不戰即潰。
股指期貨的保證金交易門檻決定這一產品的貴族身份。這就決定了一點,未來的股指期貨僅僅可能成為機構重倉的游戲。小股民由于資金有限,而且季度分散,再加之知識準備不足,往往只能望“貨”興嘆。
目前,中國股市遠不是以機構為主體進行交易的場所,當重磅機構在利用期貨盤與股票現貨盤對沖操作或者蓄意打壓股指時,無辜而善良的小股民幾無可逃之處。
小門小戶:“期貨不如期權!”
管理層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給我們提供了另一個可能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權埋下了伏筆。筆者也認為,對于中小散戶而言,股指期貨的風險遠大于期權。
首先,對于股指期貨交易,多空雙方都必須交付保證金,但期權交易只有出售者交付保證金,而購買者只需支付期權費用,這就為小股民參與股票市場多空機制提供了公平的機會,這可謂股市中的民生。
此外,期權保證金一般較期貨保證金為多,由于杠桿效應引發的市場動蕩相對降低,且期權交易可如S&P500指數期權設置封頂期權,交易風險較之只能因保證金不足強制平倉或戰敗無奈退出的期貨交易更小。
二是小股民可通過購買機構出售的股指期權參與市場,這樣就無須追加大量的保證金資本投入以及承受市場波動可能損失保證金的風險。機構投資者由于對市場預期的不同,完全可能出售大量不同預期的股指期權,這就為小股民有效運用股票市場保險機制提供了各種可選擇的工具。通過購買機構出售的期權,小股民即可通過股票多頭和看跌期權多頭的合理組合在鎖定最大損失的同時有望獲取較大的收益;如股票可賣空,股票空頭和看漲期權的多頭同樣可把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如股票不可賣空,看漲期權則可在以期權購買成本為最大損失的情況下獲取較大的收益空間。
三是美式指數期權當天即可隨股市收盤及時出清,從而為有價證券組合提供有效的保險機制,而同樣用現金交割的股指期貨卻無法當日出清。
為貫徹實施《條例》,中國證監會按照依法行政和提高執法效能的總體要求,對《條例》配套的規章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同時,根據《條例》規定以及加強期貨市場基礎制度、強化監管和配合金融期貨推出的需要,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辦法。在規章的修改和制定過程中,廣泛征求了行業意見,相關草案通過證監會網站公開征求了社會意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和《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于2007年4月15日與《條例》同時開始實施,其他配套規章也將陸續實施。
此次《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修改,堅持期貨交易所基本運行框架和風險管理措施不變的原則,貫徹落實《條例》的相關規定。辦法允許期貨交易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期貨交易所按照公司的組織形態進行內部治理,有利于提高決策效率。由于期貨交易所是承擔一定公共職能的特殊機構,因此辦法在尊重公司制的固有特征、注意發揮公司制優勢的同時,明確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與現有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在職責和監管模式上保持一致。辦法允許期貨交易所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非結算會員由具備資格的結算會員為其結算。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結算擔保金制度。會員分級結算制度能夠增強期貨交易所抵御風險的能力,是我國期貨交易所結算制度的一次新的嘗試,也是此次修改《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的一個重要突破。
為進一步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管,《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期貨交易所法律責任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補充,使辦法更具有可操作性,體系也更加完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辦法增加了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有關規定,對期貨交易所接受的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種類、價值計算方法和充抵比例等進行了詳細規定。此外,還對期貨交易所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相關信息的義務進行了規定。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是對原《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的全面修改。隨著期貨市場各項基礎制度建設全面推進,《條例》對期貨公司業務和期貨公司監管所涉及的各項基礎制度做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期貨公司金融期貨交易的業務模式已經確定,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已初步建立并開始運行,以凈資本為核心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也即將實施。辦法充實了有關期貨公司的業務許可、公司治理、經紀業務規則、客戶資產保護和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以加強客戶合法權益保護、強化期貨公司風險控制為主線,加強業務規范和監管要求,鼓勵并推動期貨公司在規范發展的基礎上做優做強。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遵循的主要原則,一是強化了期貨公司的規范和監管。期貨公司的業務活動直接關系客戶和公眾利益,因此新辦法著力防范和控制期貨公司的風險。二是堅持協調統一。辦法嚴格以《條例》為依據,注重與有關法律和其他期貨規章保持協調統一和銜接配合。三是增強了制度規范的系統性和完整性。辦法將行政許可條件、業務準則、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和市場退出等制度進行了系統規定。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的重點內容,一是對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及其程序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使期貨公司的業務拓展進入可實際操作的階段。二是在放開50%持股比例限制的同時,提高了對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和全資控股股東的要求,引導期貨公司引入有實力的股東,以增強持續經營和抗風險能力。三是對期貨公司營業部的設立條件做了調整,將設立營業部的數量與期貨公司的凈資本掛鉤,引導期貨公司按照自身資本條件和業務需要合理設置營業網點。四是要求期貨公司設置首席風險官,作為期貨公司的高管人員,負責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和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負有向監管部門和公司董事會報告的義務。五是要求客戶開戶實名制,提高對期貨經紀業務的風險管理要求。辦法要求客戶應以本人名義開立期貨結算賬戶,與其期貨交易賬戶保持一致。對于期貨經紀業務中易產生糾紛或者隱患的交易編碼管理、結算報告、通知查詢、關聯方開戶交易等內容進一步做了明確要求。六是強化了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對期貨保證金的歸屬、存取劃轉、賬戶報備、安全監控等作出了強制性規定,明確要求期貨公司必須以自有資金繳存結算擔保金和結算準備金。此外,還細化了各項日常監管措施,增強了監管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在兩個辦法修改的過程中,中國證監會多次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和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了證監會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業協會、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期貨公司和證券公司等市場各個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證監會派出機構廣泛征求了轄區內相關主體的意見。對于各個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中國證監會都進行了深入研究和論證,許多意見和建議都予以了采納和吸收。在兩個管理辦法的草案成熟以后,又通過證監會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并根據反饋的意見對條文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可以說,目前正式實施的兩個辦法匯集和體現了行業智慧,整個修改過程貫徹了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的精神。希望期貨行業認真學習這兩個辦法,將各項監管要求和新的制度落到實處,共同推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
二、證監會三項披露新規
中國證監會日前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簡稱《第15號規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簡稱《第9號規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簡稱《第1號問答》)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規定,適用于按新會計準則編制并披露財務報告的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以上三項規則自之日起施行。
據了解,《第15號規則》是對財務報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第15號規則》是否有明確要求,凡對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財務信息,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
由于商業秘密等原因導致本規定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第15號規則》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已經公開發行股票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經批準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可以不予披露。
《第15號規則》明確,公司編制和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不得含有虛假的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提供的財務報告不存在虛假的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此外,針對企業合并及合并財務報表的披露,《第15號規則》明確,公司報告期內合并范圍如發生變更的,應當披露變更原因,并披露報告期內新納入合并范圍公司以及報告期內不再納入合并范圍公司的凈資產和凈利潤。對納入合并范圍但母公司擁有其半數或半數以下表決權的子公司,應說明納入合并范圍的原因。
對于母公司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未能對其形成控制的被投資單位,應說明未形成控制的原因。
《第9號規則》要求,公司招股說明書、年度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等公開披露信息中的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應按本規則進行計算或披露。公司編制以上報告時,應分別列示按全面攤薄法和加權平均法計算的凈資產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
《第1號問答》明確,“非經常性損益”是指公司發生的與主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以及雖與主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相關,但由于該交易或事項的性質、金額和發生頻率,影響了正常反映公司經營、盈利能力的各項交易、事項產生的損益。
《第1號問答》列舉了非經常性損益應包括的15個項目,并要求公司在編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發行證券的申報材料時,應將上述項目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并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內容及金額予,以充分披露。
三、嚴禁上市公司高管超比例轉讓所持股份
針對近期中國有少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證券法》有關規定,超比例轉讓所持有公司股份,或在六個月內進行短線交易的行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每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得超比例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進行短線交易。
同時,每個上市公司都必須制定專項制度,指定專門人員,加強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申報、披露與監督。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強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及其變動情況,是證券市場投資者高度關注的重要信息;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超比例轉讓股份、不進行短線交易,既關系到證券市場運行的穩定有序,也直接影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本人的誠信形象。
據介紹,修訂后的《公司法》從約束與激勵均衡角度出發,放寬了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同時又明令禁止超比例轉讓行為。
關鍵詞:期貨市場;法制化;問題
前言: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迅速發展,市場競爭日益激勵,我國逐漸形成了完整的金融體系。該體系包括:銀行、保險、基金、期貨、證券、信托這6個重要版塊。除了期貨,其它各板塊均制定了自己的行業基本法,把有法可依落實到了實處。目前,法律制度不健全成為影響我國期貨市場發展最為主要的因素。因此,我國期貨市場的法制化建設勢在必行。
一、 期貨市場及其特征
期貨交易是指買賣雙方通過金融交易所成交或者達成買賣協議,但不立即進行交割,而是約定在未來某個特定的時間,按照已達成的約定價格賣出或者買入某種金融期貨合約的行為。期貨市場是則指進行期貨買賣合約的市場,它是投資者進行投機的場所,也是套期保值者有效規避市場風險的的場所。具體而言,期貨市場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征:第一,交易規則新穎獨特。第二,具有極高的風險性。因此,建立健全期貨市場相關法律體系是維護我國期貨市場秩序,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經之路。
二、 期貨市場在當前金融體系中的價值
期貨市場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首先,健全的期貨市場能夠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其次,健全期貨市場在價格發現方面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最后,健全期貨市場還具有風險投資的功能。
三、 我國期貨市場的法制化建設歷程
(一)近代我國期貨市場的法制化建設。我國期貨市場起源于晚清,并在民國時期取得一定發展。隨著期貨市場的產生與發展,相關法制化建設也漸漸開展起來。十九世紀五十年代,股份制企業逐漸進入中國市場,中國民族企業取得了一定程度發展。1905年上海眾業公所成立,標志著中國近代第一間交易所的誕生。1914年《證券交易稅法》的頒布是我國近代期貨市場法制化的第一步。1929年頒布了《交易所法》進一步推動了中國證券市場的法制化,促進了我國期貨市場的快速發展,并形成了黃金期貨市場的中國價格。
(二)當前我國期貨市場法制化建設的狀況 。近年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成功實施,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期貨市場的高速發展,已經形成由《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法規構成的期貨市場法規體系。但是由于該體系穩定性較差、立法層級較低并以政策管理為主,不能適應我國期貨市場迅猛發展的需求,迫切需要頒布《期貨法》來為我國期貨市場順利、健康運行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四、 我國期貨市場法制化建設中的主要問題
(一)缺乏期貨基本法。目前,我國期貨市場法規體系仍是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為中心,缺乏規范的、專門的基本法。基本法的缺失無疑是制約我國期貨市場法制化進程的最大問題。期貨基本法是期貨市場的根本大法,是確立期貨市場基本制度、交易原則、主體組織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一個國家法期貨法律制度發展水平的最佳體現。國外期貨市場發展水平高的國家大豆制定了專門的期貨基本法。如:日本的《商品交易所法》、美國的《期貨交易法》等。雖然近年來我國也開始有建立期貨法的計劃,但建議稿經過多次修改,至今未能提交審議,嚴重阻礙了我國期貨市場法制化建設。
(二)法律制度有待完善。雖然目前我國期貨市場法律體系在信息公開制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及期貨保證金制度等方面有比較清晰的要求與規定,但是以下問題仍然大量存在:第一,分級結算制度管理漏洞明顯,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第二,期貨交易所仍然采取行政管理體制,沒有真正意義上實現市場化;第三,期貨公司業務范圍相對比較窄,僅僅具有交易通道的功能,不利于期貨公司提高經濟效益;第四,相關審批程序繁冗,不利于新品種及時上市;第五,證監會權力配置不夠完善,存在司法缺陷。第六,期貨公司與其客戶的法律關系不夠明晰。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期貨市場法規體系內容不夠詳細,可操作性不強,部分內容尚未有明確定論,不能適應我國期貨市場的不斷發展提出的新要求。
(三)法律缺乏穩定性。穩定性是法律最為重要的特征之一,有利于保持法律的延續性和權威性的。我國期貨市場現行法規體系具有顯著的政策性。比如:期貨公司登記管理制度曾經出現過多次變動。雖然變動的目的都是為了加強管理,但是這種朝令夕改的政策性特征往往給人政法混淆的影響,不利于法律威嚴的體現,影響了法律的順利貫徹和實施。
五、 針對我國期貨市場法制化建設可行性措施
(一)建立以《期貨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近年來,違法、失信的現象在期貨市場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投資者對期貨市場的積極態度和信心,制約了期貨市場相關服務實體有效實現其經濟功能。因而,建立健全我國期貨市場法律和法規體系是我國期貨市場法制化的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健康發展的必經之路。目前,建立健全我國期貨市場法律和法規體系的核心在于加快《期貨法》相關立法進程。
具體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認真剖析《期貨法》立法體系,結合我國期貨市場的特點、現行金融法律的模式和國際形勢,采取統一基本法模式進行立法。第二, 在制定《期貨法》的時候,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風險管控等基本原則。第三,合理安排《期貨法》的立法構架,促進其順利出臺并能被正確理解和有效執行。根據我國期貨市場現狀和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則,《期貨法》應當包括總則、期貨公司、期貨發行、期貨交易所、監管管理、期貨交易等十二個章節。
(二)不斷完善和優化法律內容。不斷完善和優化相關法律內容是我國期貨市場法制化的另一重要內容。這就要求相關立法機構在吸收中國近代期貨市場法制化相關制度和內容精華的基礎上,適當借鑒西方國家成功案列,并結合我國當前國情,努力找出期貨市場法制化建設與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的最佳平衡點,探索出具有鮮明中國特色且實效顯著的期貨市場法制化道路。
具體而言,還需要高度重視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明確規定期貨公司、期貨相關服務機構和期貨交易所的職權和資格,有效規范市場參與者的行為,減少風險。第二,不斷加強和完善我國期貨市場規避風險的功能,減少過度投資,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第三,期貨交易的范圍必須進行明確的定義,預防變相期貨的出現。第四,充分發揮市場主導作用,加大對期貨市場的監管力度,有效促進期貨市場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
討論:
綜上所述,立法層次較低、法律制度有待完善、法律穩定性較差等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國期貨市場的法制化進程。因此,相關工作者應當堅持《期貨法》的基本立法原則,認真分析《期貨法》的立法構架,不斷完善期貨市場法律體系,為我國期貨市場的法制化貢獻一份力量。(作者單位:北京工商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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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需求催生黃金期貨
黃金期貨市場可以滿足市場參與主體對黃金保值、套利及投機等方面需求,是黃金市場有關參與者回避、降低價格風險的重要途徑。但國內金屬期貨市場品種十分單一,目前僅有銅、鋁、鋅3個基本金屬品種,缺乏金、銀等貴金屬產品。同時上海黃金交易所目前僅有Au99.95、Au99.99和Au50g3個現貨品種,無法滿足企業套期保值需求。
在這種背景下,潛在的巨大市場需求促使國內黃金期貨上市加速。2005年,金交所醞釀開展黃金期貨計劃;去年6月,紐約商業交易所表示希望進入蓬勃發展的中國衍生品市場,愿意幫助金交所早日推出黃金期貨合約。
業內人士介紹,目前,黃金期貨交易的雛型已經在國內誕生,黃金T+D和白銀T+D作為遞延現貨品種已經在很多方面接近黃金期貨,很多投資者也在把遞延現貨當作黃金期貨來交易。
以黃金T+D為例,目前交易所實行10%的首付款制度,可以遞延交割,這就相當于10%保證金的黃金期貨,不同點是沒有交割期限,投資者可以永遠持倉,也可以在買入當日就進行交割申報申請交割,但這一點并不妨礙投機者進行投機。黃金T+D也是目前國內惟一一種能夠投機的黃金投資品種。
個人投資者也可分杯羹
雖然黃金T+D已經具備了投機性,可以部分滿易方的投機需要,但是由于其現貨交易背景,目前上海黃金交易所并不允許個人投資者參與交易,這就直接導致了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投清淡,點差擴大,投資者獲利難度極大,交易進出也難以在合適的價格找到足夠的對手盤。
業內人士表示,黃金期貨推出后,很可能不再拒個人投資者于門外,只有個人投資者的廣泛參與,才能吸引大量投機資金,活躍交易,使市場繁榮。
“與上海期貨交易所銅、鋅等金屬品種相比,黃金具有更廣泛的認知度,投機者的交易也會更加踴躍。所以,黃金期貨宜盡早推出。”這位人士表示。
央行行長周小川曾指出,中國黃金市場應從黃金現貨交易向黃金衍生產品交易過渡。具體措施包括發展個人黃金投資業務,推出黃金遠期衍生交易品種等。周小川表示,通過藏金于民,可以提高社會福祉,利國利民。而且黃金具有一般商品和貨幣商品的雙重屬性,是一種保值避險的良好工具,因此發展個人黃金買賣業務具有現實性。
黃金期貨推出條件已成熟
在國際市場上,黃金期貨的交易制度已經非常成熟。例如,紐約金屬交易所的黃金期貨主導著國際黃金價格,倫敦的黃金現貨價格也對國際金價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中國香港的黃金現貨交易也左右著亞洲時段的黃金交易,國際金價就是根據紐約、倫敦、中國香港3個地點的交易價格連續產生的。
專家表示,上海黃金交易所開設期貨交易品種是實現黃金市場向衍生品市場轉變的必由之路,是交易所成功完成轉型的百年大計。
新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頒布為此創造了良好的契機,條例的適用范圍已經把商品和金融、期權及其相關活動均納入監管范圍,并明確“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關鍵詞:股指期貨,銀行,中間介紹業務
一、引言
股指期貨的推出開創了我國期貨市場乃至金融市場發展的全新時代。以股指期貨推出為契機,期貨市場的整個市場體系與制度架構都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大調整和大變革,所有金融市場參與方都將直面金融期貨所帶來的機遇與挑戰而無法置身事外。作為目前我國最大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更應不斷創新以深度接軌期貨市場,來滿足日益增長的財富管理及風險管理的市場需求。
二、既有銀-期合作業務的情況分析
近年來,隨著我國期貨市場功能的進一步體現和市場制度創新的逐步完善,銀行與期貨公司的合作取得了階段性進展,在深入挖掘傳統的保證金存管、期貨資金結算、銀期轉賬和標準倉單質押貸款等業務的基礎上,商業銀行亦開始大膽試水發行期貨理財產品和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IB)。
1、保證金封閉存管業務。2004年7月20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期貨經紀公司客戶保證金封閉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辦法》的規定,期貨公司必須將保證金存放于保證金專用賬戶,與公司自有資金實行分戶存放、分戶管理。根據需要,保證金可以在期貨公司保證金專用賬戶、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所在地開設的專用資金賬戶、期貨公司在交易所的資金賬戶之間劃轉。上述賬戶共同構成保證金封閉圈,保證金只能在封閉圈內劃轉,封閉運行。
2、期貨資金結算業務。期貨資金結算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期貨交易所指定的結算銀行,根據《期貨交易結算協議書》的有關內容,期貨交易所及其會員在結算銀行開立專用賬戶,由結算銀行負責為期貨交易所及其會員辦理交易日終結算業務和出入金業務。受到合作對象的限制,銀行期貨資金結算業務依然屬于合作范圍較小、合作層級較低的銀期合作業務。這主要是因為我國期貨交易的結算主要由4家期貨交易所進行。而銀行仍不能進入股指期貨市場進行結算,因此銀行與期貨業資金結算業務的合作主要是在交易所及由交易所指定的、負責協助交易所進行資金結算的銀行之間開展,合作的內容也僅限于結算資金的劃轉和管理。
3、銀-期轉賬業務。相比銀行期貨資金結算業務,銀期轉賬業務所涉及的合作范圍稍為廣闊。銀期轉賬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期貨交易人(即期貨公司客戶,包括對公機構客戶和對私自然人客戶兩種)和期貨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提供的電子化轉賬服務,主要包括期貨交易人入金、出金和期貨公司對出入金的審批、查詢等功能。在銀期轉賬系統的運作下,投資者可以通過電話委托或者自助交易終端等方式,對期貨交易保證金賬戶和銀行存款賬戶之間的資金進行調撥。
4、標準倉單質押貸款業務。標準倉單是指在商品期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倉庫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并簽發《貨物存儲證明》后,按統一格式制定并經交易所注冊、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實物所有權憑證。標準倉單具有信用度高、風險小、回報高的特點,是一種很好的銀行貸款抵押品種。目前,國內已經有10余家商業銀行提供標準倉單質押貸款業務,成為國內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目前銀行IB業務的開展模式和存在的問題
IB業務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托,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并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模式。目前我國采用券商IB制度,由于熟悉股票市場的投資者是股指期貨的最大潛在客戶群,券商IB制度在股指期貨準備初期就已為市場所熟悉。
銀行為期貨公司提供IB服務,也即“介紹客戶獲得傭金返還”模式是券商IB制度在銀期間的延伸。相比證券公司,擁有更多網點資源和優質客戶資源的銀行在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并獲得傭金返還上的優勢更加明顯,銀行將有期貨投資需求的部分客戶資源介紹給期貨公司,不僅能給銀行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而且也能為期貨市場帶來更多優質的增量資金,推動股指期貨、商品期貨交易的進一步活躍。
(一)、現有銀行IB業務的開展模式
據了解,目前期貨市場上有很多銀行都在做類似于期貨IB的業務,但具體的開展模式卻不盡相同。
1、個人松散型合作。期貨公司直接公關銀行理財經理,并在期貨客戶中幫銀行宣傳其理財服務;銀行理財客戶經理通過個人理財等業務向期貨公司介紹客戶,雙方通過“品牌合作”、“個人合約”等形式合作。而介紹客戶的傭金返還,則通過簽訂“個人對個人”合同予以解決。
2、機構戰略性合作。期貨公司和銀行支行/網點簽署全面戰略性合作協議,在保證金存管、銀期轉帳、標準倉單質押、投資理財顧問、產品推廣等多層次、多領域、多形式的業務合作過程中,雙方通過活動營銷、品牌營銷的方式由銀行向期貨公司提供客戶資源和潛在客戶,介紹客戶在期貨公司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并參與期貨交易。介紹客戶的傭金返還,由期貨公司以咨詢服務費的方式按雙方合同約定予以支付。
3、客戶互薦型合作。在這種合作模式中,銀期之間互相開放自己的客戶資源,通過各種形式的推介會、宣傳手冊等宣傳各自的產品,期貨公司從中直接吸引了適當的投資者群體;而銀行也可營銷到一部分理財客戶,更重要的是銀行通過這種合作模式,可以營銷到盡可能多的期貨保證金存管份額、銀期轉帳個人/機構戶等,擴大傳統的銀期合作項目規模。值得關注的是,在這種合作模式中,銀期間沒有介紹客戶的傭金返還,直接規避了相關的政策風險,也使得這種模式看起來更像是銀期間的緊密型合作,而不是傳統的IB業務。
(二)、現有銀行IB業務存在的問題
1、沒有明確的行政法規許可作為支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期貨投資咨詢以及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等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因此,目前市場存在的所謂的銀行IB業務只能說是銀期雙方跨過監管灰色地帶的“灰色業務”。
2、銀-期雙方的責任義務不明確,隱含著較大的操作風險。據介紹,目前券商IB業務中,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證券公司僅擔任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人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提供的服務有:協助期貨公司辦理開戶手續;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而目前所謂的銀行IB業務僅只是銀行派專人帶客戶至期貨公司完成開戶手續,既沒有其他的延伸服務,也沒有專門的禁止的約束,極易引發期貨交易糾紛,進而給銀行的信譽帶來負面影響。
3、沒有形成規模效應。基于以上的原因,據了解,目前已開展類似于IB業務的銀行雖然很多,但由總行自上而下推動的幾乎沒有,甚至分行的參與熱情也不是很高。現有的銀行IB業務基本都是由基層支行/網點出于業務綜合開發的實際需要而自下而上推動的,總/分行采取的僅是一種即不支持也不反對的中庸立場。因此,目前銀行的IB業務動機差距十分明顯,參與的廣度和深度遠遠沒有挖掘出來。
四、探索建立銀-期IB業務的幾點建議
(一)、盡快落實相關的業務管理辦法
在目前商業銀行已經具備開展期貨相關業務的全部條件且業務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建議證監會和銀監會盡快落實《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鼓勵股份制商業銀行參與期貨相關業務的試點工作,同時以銀行IB業務為突破口進行試點,先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二)、未來銀行IB業務模式與現存券商IB業務的差異
1、股權關系的不同。目前券商IB業務中,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然而目前商業銀行全資擁有或控股期貨公司的監管障礙比放開銀行IB業務的制度障礙要更大一些,因此建議根據市場的需要,先放開銀行IB業務進行試點。
2、合作對象數量的不同。受監管政策的束縛,目前一家券商基本只能向一家期貨公司提供IB服務,相比券商,銀行顯然擁有更多網點資源和優質客戶資源,囿于目前期貨公司的規模和現存銀期合作的現狀,建議由銀行選擇若干家優質的期貨公司作為IB業務的合作對象,開展區域性的業務合作。
3、配備的期貨從業人員數量與范圍的不同。證券公司開展IB業務,證券公司總部應至少配備5名專職業務人員,開展介紹業務的證券營業部應至少配備2名專職業務人員。專職介紹業務人員要具備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組織的介紹業務專項培訓和考試。開展介紹業務的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參加中國期貨業協會組織的專項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書。由于商業銀行支行/網點數量眾多,期貨對口客戶沒有證券營業部來的集中;而且,銀行的業務管理模式也與券商有較大的不同,因此建議銀行IB業務由商業銀行總行統籌,分行具體負責開發,支行/網點配合。對相關專職業務人員建議規定為:商業銀行總行應至少配備5名專職業務人員,開展介紹業務的分行應至少配備10名專職/兼職業務人員,開展介紹業務的分行部門/支行負責人應參加中國期貨業協會組織的專項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書。
(三)控制和隔離期貨風險,防范風險傳導
建議銀行只限于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只是對期貨公司承擔合同上的介紹業務受托責任,即銀行只是“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客戶的期貨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期貨保證金管理等均由期貨公司負責,即期貨公司仍然“直接承擔基于期貨經紀合同的法律責任”,以徹底厘清銀行、期貨公司、客戶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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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隨著我國衍生品市場改革的逐步深化,期貨業的反壟斷問題日益迫切,但期貨業反壟斷與競爭政策的實施,必須落實到專門的執法機構來負責,這就是反壟斷實施主體的構建。本文著重分析了我國現行《反壟斷法》下期貨業反壟斷管轄權的歸屬問題,以及構建期貨業反壟斷實施主體的政策思路。最后,文章進一步分析了如何加強期貨業監管與反壟斷兩者的協調及配合。
一、中國期貨業的壟斷表現
綜合來看,當前我國期貨業的壟斷問題主要體現在行政性壟斷、期貨交易所的壟斷行為、期貨經紀公司的壟斷行為等三個方面。具體如下:
1、行政性壟斷。所謂行政性壟斷,是指政府機構運用公共權利對市場競爭的限制或排斥。行政性壟斷是當前為各界所共同認定的我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的首要壟斷問題。在期貨業,行政性壟斷首先表現在無論是對期貨品種的審批還是品種上市地點的選擇上,基本以監管機構——證監會為主導。上市品種審批程序繁冗,周期過長,且每一個交易品種只能確定在一家交易所,這顯然人為限制了期貨業競爭機制的發揮,不利于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另外,行政性壟斷還表現在監管機構人為限制期貨經紀公司的業務經營范圍,使得我國期貨經紀業長期畸形化發展,嚴重缺乏競爭力。
2、期貨交易所的壟斷行為。按照業務領域的不同,期貨業可進一步細分為交易所與期貨經紀兩個子行業。兩者之間是一種縱向關系,即期貨交易所提供經紀公司所需要的交易服務。從表面上看,兩者之間的經濟地位應該是平等的。但在目前中國期貨交易所寡頭壟斷型市場結構,以及各個期貨交易所存在品種分工的條件下。經紀公司在挑選提供某項品種服務的交易所時,實際上是別無選擇的,這就使得這種縱向關系很難是平等的,交易所擁有較強的談判能力。此外,由于我國期貨業的發展尚不健全,期貨交易所實際上是作為證監會的一個下屬機構而存在的,這進一步強化了交易所對于經紀公司的強勢地位。從反壟斷的角度來講,經營者擁有市場優勢地位并不是反壟斷的重點,但當經營者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侵占其他經濟實體的利益時,就構成了反壟斷的重要規制對象。
3、期貨經紀公司的壟斷行為。期貨經紀公司的壟斷行為主要包含兩方面:第一,橫向定價協議。橫向定價協議就是通常所說的“價格聯盟”或“價格卡特爾”。如2002年底,深圳期貨業聯誼會召開專門會議,為遏制當時手續費的惡性競爭,制定了經紀業手續費最低標準,此后,深圳期貨經紀公司之間的價格聯盟逐步形成。第二,市場操縱行為。這些行為的共同特點就是少數交易者操縱市場價格,構成市場壟斷,導致大量交易者爆倉,市場信譽受損,給市場的生存和發展造成極壞的影響。
上述壟斷問題的存在,根源于政府規制過度與規制失當所致的期貨市場欠發達,又在于我國期貨業尚未度過導人期,諸多不確定性因素令壟斷有隙可乘。總之。期貨業的壟斷問題極大阻礙了我國期貨業的進一步發展,必須盡快實施反壟斷進程,而其關鍵之一在于構建較為合理、有效的期貨業反壟斷實施主體。
二、期貨業反壟斷管轄權的歸屬問題
2007年8月30日,我國《反壟斷法》正式出臺,規定了我國反壟斷實施主體采用“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雙層架構”模式。反壟斷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負責人和若干專家組成”,定位是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反壟斷工作。對于反壟斷執法機構,定義是“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它的職責包括:制定、反壟斷指南和具體措施;調查、評估市場競爭狀況;調查處理涉嫌壟斷行為;制止壟斷行為;受理、審查經營者集中的申報等。這種模式一方面基本維持現有執法格局不變,將反壟斷執法作為中央事權,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授權的省級機構負責執法;另一方面,為了協調《反壟斷法》執行,保證反壟斷執法的獨立性、權威性和統一性,成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作為反壟斷主管機關,專司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但不具體執法。
這種雙層架構的模式實質上確立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多頭格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發改委以及受規制行業的監管部門都在各自權限內擁有反壟斷的執法權。
因此。這種雙層架構的模式也進一步決定了我國期貨業的反壟斷職能被賦予了行業監管機構。
三、構建我國期貨業反壟斷實施主體的政策思路
由前文分析可知。期貨業的反壟斷職能被賦予了行業監管機構。因此,行業監管機構本身設置是否合理,監管理念是否先進,決策機制是否高效等因素也就相應決定了期貨業反壟斷的進程是否能夠順利推進。
1、盡快出臺《期貨交易法》。我國期貨市場在多年的發展中,一直沒有出臺相應的具有強法律約束力的期貨交易法律。雖然在1999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但這是一部行政法規,而且這部《暫行條例》的主要精神是整頓規范當時期貨市場的混亂狀況,并將大量的行政性干預措施條文化了。這些規定中的不少條例只具有短期相對合理性,但作為我國長期性的監管依據和手段,不利于期貨市場的發展。2007年4月15日,我國開始實施《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新頒布的條例對原來的暫行條例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和擴充,為以股指期貨為先導的金融期貨時代的到來鋪平了道路,是我國金融發展史上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里程碑。然而,新條例也有不盡如人意之處,如期貨新品種上市的審批手續依然繁冗、監管機構權利配置依然不足等。而且《條例》作為行政法規,畢竟其法律效力較《期貨交易法》低,賦予監管部門的權利也較低,易使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不能獨立依法行事,給我國期貨市場監管造成了很多問題。現在,我國期貨市場經過近20年的發展,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教訓。因此,加快《期貨交易法》的出臺,將有助于規范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責和監管范圍,賦予中國證監會獨立行使監管的權力,從而更加有利于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
2、政府規制手段從簡單的行政干預向遵循市場內在規律綜合運用多種手段轉變。政府對期貨市場的規制手段有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在西方發達國家,政府對期貨市場規制主要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而很少運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預。在我國,行政性手段已經超越法律和經濟手段成為政府調節期貨市場的主要工具。行政干預具有直接、迅速等優點,但在期貨市場中,市場機制是配置資源的主導性因素。過多的行政干預會破壞市場運行的內在規律,動搖期貨市場功能發揮所依賴的基礎,造成期貨市場的過度動蕩,以致市場機制難以對其所造成的破壞予以糾正和修補。只有政府在期貨市場規制過程中減少行政干預,注重綜合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才能實現積極、建設性的規制目標3、政府規制過程從事后處理為主向事前防范為主轉變。政府對期貨市場風險的規制,包括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處理三個環節,消極的規制模式主要側重于事后處理。多年來,我國政府對期貨市場管理滯后,教訓十分深刻。例如,1995年“3.27國債風波”之前,盡管市場風險已顯端倪,但有關部門未采取防范性措施,繼2月23日上海萬國證券在“3.27國債”品種上違規做空造成數十億資金損失之后,5月10日上海又發生了“3.19事件”,五家公司集體違規操縱期市。在此期間,由于規制部門缺乏對類似違規事件的預見性防范措施,臨時出臺的一些政策與措施既不完整也不配套,收效甚微。在多空雙方激烈交鋒、投機泛濫、市場秩序嚴重混亂的情況下。中國證監會不得不于5月17日采用強制措施,暫停國債期貨試點,造成極大的市場振蕩。期貨市場的實踐證明,政府規制的側重點絕不應該是亡羊補牢,而應該是防患于未然。只有把政府規制的側重點定位于事前防范,規制部門才能高瞻遠矚地促進市場發展,確保積極的規制目標實現。
4、政府規制者角色從運動員和教練員向裁判員轉變。中國證監會在對期貨市場進行規制過程中,存在嚴重的角色錯位現象,是典型的教練員加運動員角色。例如,對交易所管理過多。工作范圍介入到交易所的具體人事安排、部門設置和規則制訂中;證監會不僅發號施令,有時還直接到交易所協助處理。證監會這種角色錯位,不僅降低了政府規制的權威,而且使“運動員們”產生了“等、靠、要”的心理。在我國期貨市場發展初期,中國證監會適度充當教練員的角色無可厚非,但目前我國期貨市場正在逐步走向規范。證監會應該盡快實現角色轉變,專司裁判角色,把教練員的角色讓位于期貨業協會和業界專家顧問,充分發揮期貨業的自律管理。
四、加強期貨業監管與反壟斷的配合及協調
為了保證《反壟斷法》的順利實施,必須賦予《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對期貨業一定的監管權,建立多種機構之間共同管轄的權利配置模式,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行業監管機構與《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兩者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期貨業監管機構在其法律、法規建設中,應向反壟斷機構征求意見。我國當前期貨業法律建設進程相對緩慢,《期貨交易法》尚未出臺。然而隨著我國期貨市場的不斷發展壯大,該法的出臺只是時間問題。筆者認為,為了能夠有效推動期貨業的反壟斷進程,《期貨交易法》的制定應充分向反壟斷機構征求意見。在《期貨交易法》中加入有關反壟斷的條例,同時,當《期貨交易法》的某些規定或者適用結果不當地排除、限制及損害競爭,與《反壟斷法》的目的或宗旨相悖時,應當果斷廢除。
2、期貨業監管機構應協助《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的工作。如前文所述,行業監管機構并不獨享所監管行業的反壟斷執法權,而是與《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共同管轄該行業的反壟斷問題。然而,這些接受政府監管的行業,如證券、期貨、電信、電力等,都具有不同于一般競爭性行業獨特的技術經濟特征與產業組織特性,倘若行業監管機構不去協助《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的工作,無論是工商管理部門、發改委還是商務部等執法機構。對于這些行業的反壟斷工作實際都很難甚至無法開展。因此,必須從法律上要求行業監管機構在必要時,有義務向《反壟斷法》執法機構提供相關的信息與調查資料。
繃緊各方神經的股指期貨,在游戲規則的制定上最費思量。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下稱中金所)在期貨合約和交易規則設計的諸多風險控制措施中,“強制減倉”最具中國特色,亦最富爭議。
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下稱《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格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客戶按照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而人們更為熟知的強行平倉,是指當交易所會員或客戶準備金數額不足或持倉量超出限額時,交易所對其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簡單地說,如果有人虧很多,有人賺很多,交易所就在其中做個和事佬,對贏家說賺了就行,不要賺太多;已經虧了的,也不要讓他虧太多。”一位業內專家形容道。
在中金所設計的提高保證金標準、限制開倉、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強制減倉等諸種風控措施中,強制減倉被認為是強度最大的一種。上述辦法還規定,如果在強制減倉執行后風險仍未釋放,交易所將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
這一風控手段在市場上也招致“劫富濟貧”的非議。根據有關辦法,期貨交易所在判斷強制減倉的時機方面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被認為以非市場的手段影響市場公平交易。強制減倉的設定沿襲了國內各大商品期貨交易所的風控制度,但中金所此次并未對套保持倉安排特殊的豁免措施,A股市場大盤股的限售股東如果欲鎖定價格風險,或將難以如愿。
「風控與國情
在漲跌停板的交易制度下,連續單邊市會令交易一方面臨無法平倉的風險,期貨交易的高杠桿還將大幅放大這種風險。強制減倉便是針對這一風險的控制措施。中金所在《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規定,如某一交易日為Dt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為Dt-1交易日,當Dt交易日與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計漲跌幅度大于等于16%時,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采取強制減倉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中金所在2006年10月23日的《〈滬深300指數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結算細則〉和〈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下稱《起草說明》)中亦提出,當市場出現連續兩個及兩個以上交易日的同方向漲停(或跌停)等特別重大的風險時,交易所可以采取強制減倉措施。
股指期貨交易設置了10%的漲跌停板規則,上述規定意味著交易所可以在行情出現連續兩日的單邊走向時,以收盤后自動撮合未成交掛單的方式,止盈止虧,控制交易風險。
這一強制減倉措施采用從大盈利持倉者到小盈利持倉者逐級分配的辦法,規定首先將客戶該合約的持倉盈虧總和除以凈持倉量,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零的客戶的盈利方向凈持倉均被列入平倉范圍。持倉盈虧的總和是指客戶該合約所有持倉中,Dt-2交易日(含)前成交的按照Dt-2交易日結算價、Dt-1交易日和Dt交易日成交的按照實際成交價與Dt交易日結算價的差額合并計算的盈虧總和。
在上述平倉范圍的基礎上,平倉數量的分配按照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級,逐級進行分配。首先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等于Dt交易日結算價的10%的持倉;其次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小于Dt交易日結算價的10%而大于等于6%的持倉;最后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小于Dt交易日結算價的6%而大于零的持倉。
據了解,目前國內各商品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基本上都包含強制減倉的條款。股指期貨交易承襲了這一中國期貨市場獨有的風控制度。《起草說明》中稱,股指期貨交易中設置強制減倉正是借鑒了商品期貨市場的經驗:“我國商品期貨市場運行實踐證明,強制減倉制度是一種及時控制和化解重大風險的有效措施。”
交易所這一強制措施的權力來源,為國務院2007年3月6日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風險管理制度。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7年4月9日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八十六條則規定,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的,期貨交易所可以采用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及按一定原則減倉等措施化解風險。
據一位期貨公司人士介紹,強制減倉實踐起源于上世紀90年代。當時期貨市場頻現惡意操控,惡性逼倉。為了減少風險,在1994年至1997年間,交易所經常執行強制減倉措施。據悉,第一次強制減倉的執行始于1994年的“粳米事件”。當年,上海糧油商品交易所上市的粳米期貨出現多空相逼格局,上海糧交所隨即出臺多項善后措施,其中包括要求多空雙方在規定期限前將現有持倉量各減少三分之一。此后,“粳米事件”被列入中國期貨市場十大事件,粳米期貨自1997年起亦被暫停至今。
1997年之后,隨著期貨市場的整治取得成效,莊家操縱的情況有所減少,但強制減倉仍然作為化解風險的工具遺留下來,尤其是當現貨市場供需變化造成期貨市場風險積聚時,交易所便會使用這一手段。2003年,受到美國大豆預估產量下調的影響,10月份大連大豆、豆粕期貨接連數日封住漲停,在使用調整漲跌停板幅度、調整保證金等措施之后,大連商品交易所對空頭和多頭持倉實行了強制減倉措施。雖然強制減倉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現貨的供需情況和市場的長期走勢,但確實在短期內為虧損者解了套。
在期貨市場中,如行情連續漲跌停造成單邊市,意味著虧損的一方無法平倉抽身,需要不斷追加保證金及補足虧損額,帶來巨大的違約風險。以股指期貨為例,目前滬深300指數點位在5200點附近,一點300元,以股指期貨仿真交易合約表所要求的最低保證金10%計算,一手合約需要保證金約16萬元。如果出現一個跌停,客戶需補足的虧損數額亦為16萬元。如果連續封住跌停而無法平倉,爆倉的風險就急劇增大。如果出現連續單邊市,無法平倉,客戶需要不斷投入資金,爆倉的風險急劇增大,和“炒股炒成股東”的情況還是大不一樣的。
另一方面,執行強制減倉也將縮小市場波幅,令交投趨于清淡。
「風控與公平之爭
對于強制減倉,期貨業內一向存在爭議。
支持聲音認為,強制減倉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防止惡意操縱的措施。
“以往市場上品種設計比較少,國內外聯動性差,莊家橫行,很容易出現連續幾天或十幾天的封住漲跌停,強制減倉是交易所化解風險的有效途徑。隨著監管措施更嚴格,市場透明度增加,大品種增多,逼倉的難度更大,現在強制減倉出現頻率就少了。”一位期貨公司人士表示。
支持意見還認為,強制減倉實行多年且已被市場接受,并沒有影響交易的活躍性,因此,其合理性不該受到質疑。再者,由于交易所已事先將其寫入公開管理辦法,進場交易的前提即是知曉并同意該辦法,因此,并不存在不公的問題。即便客戶有異議,也無法在訴訟中占據優勢。據介紹,在商品期貨交易史上,不乏有對強制減倉提訟的案例,但鮮有勝訴者。
“只要大家事先講清楚了,就是可以的。”一位曾參與期貨法起草工作的專家如是說。
上海市律師協會金融業務委員會委員、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聶鴻勝認為:“只要交易所的權力來源合規合法,也不侵害他人利益,它的決定就是它權限范圍內的正確決定。對此作批評只是經營管理理論上的探討,不會引出任何法律結果。”
在當前國內期貨業的法律框架下,意在止虧的強制減倉制度,將防止交易客戶大量違約造成期貨經紀公司和交易所的保證金連帶風險。
根據國務院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監會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及《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如果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由期貨公司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墊付;如果期貨公司發生違約,則由期貨交易所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相應追償權。
“國外如美國市場信用體系比較完備,而我國信用體制尚不完整,違約成本小。如果連續單邊漲跌停,一些小客戶確實賠不起,造成違約。如果一些客戶故意違約,經紀公司即便通過打官司獲得追償權,也很難真正將損失追討回來。”一位期貨公司人士表示,出于上述原因,雖然有的期貨公司也承認強制減倉對盈利客戶不太公平,但由于降低了自身的風險系數,也就并不反對強制減倉的做法。
然而,反對人士提出,若不計交易成本,股指期貨實際上是零和博弈。而強制減倉表面上皆大歡喜,實際上是犧牲盈利者的利益來保護虧損者的利益,是“劫富濟貧”。
另一種觀點認為,由于中金所規定的強制減倉的執行標準相對模糊,交易所握有一定的裁量權,從而可能引發道德風險。
在何種情況下將會啟動強制減倉措施的規定上,三個商品交易所各有不同。
《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和《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規定,如果連續三個交易日出現同方向漲跌停板,第N+2個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將進行強制減倉。而《鄭州商品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則規定,如果連續三個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交易所可以實行包括暫停出金、休市一天和強制減倉在內的措施。
更大的分歧還體現在風控思路方面。數位專家及市場人士建議,在市場規律主導的經濟中,在市場啟動、風險未知或者市場波動、風險明顯增大的時候,提高保證金標準,降低杠桿倍數,才是既有效又公平的風險控制途徑。雖然提高保證金標準可能令客戶減少,但這樣才是將客戶暴露于真實風險之下,從而提高客戶的風險意識和交易所及經紀公司的風控能力。當然,這也對交易所和經紀公司的平衡藝術和經營能力提出了考驗,但不能由交易所憑借其壟斷地位掌控裁量權,便將風險轉嫁到盈利客戶的身上。
反對人士還認為,強制減倉有悖國際慣例,更違背投資者自由交易意愿,本質上說明這個市場是個缺乏信用的市場。而事先將其寫入公開監管辦法,并不能賦予其公正性。“強制減倉不是經常并不能說明它不是問題,這是一個制度問題。”有關人士說。
「套保倉未豁免
一個更為技術化的細節在于,國內的商品交易所在強制減倉的具體操作中,對套保持倉大都加以保護,或者豁免平倉,或者將其列為最后平倉對象。而股指期貨的強制減倉制度,對套保持倉卻沒有給予任何保護性安排。
一般而言,期貨有三種基本運用:套保、套利及投機。在股指期貨方面,一些持有大量股票但仍處在鎖定期內的機構投資者,或者一些追求絕對收益的機構投資者,都存在套保的需求。通過在期貨上做空,一旦現貨市場下跌,現貨市場上的虧損可以通過期貨市場上的收益來沖抵。對于一些看空大盤卻看多個股的投資者來說,也可以通過股指期貨來分離獲取收益。
中金所曾表示,股指期貨是現金交割,和實物交割的商品期貨有諸多不同之處,他們在制定規則時,并未曾對套保持倉作過特別考慮。
根據香港證交所的一份調查,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期間,在H股指數期貨及恒指期貨交易中,對沖(即套保)行為大概占到成交量的31%到32%,純買賣(即投機)行為和套戥(即套利)行為大概各自占到52%到55%和13%到17%。如果香港市場的經驗可以部分視做大陸市場的參照,當真正的巨大風險來臨的時候,這個缺陷將會波及股指期貨市場相當一部分參與者。
關鍵詞:股指期貨;股票市場:規避風險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12-0074-02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2006年9月8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成立,2006年9月19日中金所公布了即將推出的滬深300指數期貨暫定合約,該合約以滬深300指數為標的,乘數為300元/點,保證金水平為8%并根據市場狀況進行必要調整。2007年4月15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和《期貨公司,管理辦法》開始施行,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頒布為契機,在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期貨公司以及政府等相關機構的積極準備下股票指數期貨(以下簡稱股指期貨)呼之欲出,推出的腳步漸行漸近,條件也日趨成熟。
一、推出股指期貨的背景分析
股指期貨是一種以股票價格指數作為標的物的金融期貨合約。股市投資者在股票市場上面臨的風險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股市的整體風險,又稱為系統風險,即所有或大多數股票的價格一起波動的風險。另一種是個股風險,又稱為非系統風險,即持有單個股票所面臨的市場價格波動風險。通過投資組合,即同時購買多種風險不同的股票,可以較好地規避非系統風險,但不能有效地規避整個股市下跌所帶來的系統風險。進入上世紀70年代之后,西方國家股票市場波動日益加劇,投資者規避股市系統風險的要求也越來越迫切。由于股票指數基本上能代表整個市場股票價格變動的趨勢和幅度,人們開始嘗試著將股票指數改造成一種可交易的期貨合約并利用它對所有股票進行套期保值,規避系統風險,于是股指期貨應運而生。
主要發達國家在20世紀80、90年代陸續開設了股指期貨。經過約20年的發展,我國商品期貨市場已初具規模,但金融期貨仍是空白。發展金融期貨,對國家來說,有利于維護本國金融安全,對投資者來說,則可以提供更加豐富的盈利模式。
目前,國內生產總值(GDP)排名前21位的國家或地區,除中國外都有股指期貨。中國已經成為全球第四大經濟體,中國2007年的GDP即使不考慮人民幣升值的因素也必將超過德國穩居世界第三。如此龐大的經濟體,沒有股指期貨市場,在世界上是罕見的。這反映了我國金融經濟的不發達,也體現了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的緊迫性。推出股指期貨既有利于促進與國際市場的接軌,增加中國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于維護本國金融安全。
截至目前,中國股市仍是單邊交易,沒有做空機制,投資者只能通過股票上漲賺錢,沒有有效的風險回避機制。在股市暴跌的情況下,投資者只能割肉斬倉或任其資產大幅縮水。股指期貨則使得投資者在上漲和下跌中都有盈利機會,也就是說,無論熊市牛市投資者都有機會賺錢,并在股票的現貨市場和股票指數的期貨市場上作相反的操作來抵消股價變動的風險。
二、股指期貨推出對股市的影響分析
股指期貨牽動著投資者的每一根神經,一度成為股市爭議的熱點和焦點,它的推出,是利好還是利空?一部分投資者認為推出股指期貨會給現貨市場造成致命打擊,致使股票市場的大幅度下跌;一部分投者則看好股指期貨的推出。筆者認為股指期貨只是一種新的期貨投資品種,對股市而言既不是利好也不是利空。短期會引起股市波動,但不會改變股市的長期趨勢。
(一)對股市資金規模的影響
由于股指期貨具有交易成本低、保證金比例低、杠桿倍數高等特點,股指期貨的推出在短期內將會降低部分偏愛高風險的投資者由股票市場轉向期指市場,產生一定的資金擠出效應,股市的資金會流向期市,造成股市暫時失血。日本初期就遭遇過這種情況。
股指期貨還有另一個效應,即可吸引場外資金。開展股指期貨交易,為機構投資者增加了投資品種,提供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有利于促進組合投資,降低機構投資者的交易成本,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股指期貨的做空機制使得機構投資者可從原來的買進之后等待股票價格上升的單一模式轉變為雙向投資模式。股指期貨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規避風險的工具,擴大了投資者的選擇空間,因此開辦股指期貨交易會吸引大量場外觀望資金實質性的介入股票市場,此外還可減少一級市場的資金囤積。美國開展股指期貨的經驗表明,開展股指期貨交易后,由于吸引了大批套利者和套期保值者的加入,股市的資金和流動性都有較大的提高,且股市和期市交易量呈雙向推動的態勢。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開放式基金、社會保障基金、保險資金、企業年金及QFII等大額資金對風險規避程度高,它們未介入或者只是部分介入股市,加上我國居高不下的銀行存款找不到出路,場外資金規模龐大,具有避險功能的股指期貨推出以后,資金潛在流入的規模遠大于可能流出的資金規模。因此,推出股指期可能會增加股票市場的資金規模。
(二)股指期貨對股市結構的影響
股指期貨的推出,資金配置將大量向指標股傾斜,藍籌股的資金聚集度進一步加大。Damodam等(1990)對標準普爾500指數樣本股所作的實證表明,開展股票指數期貨交易后的5年間,指數樣本股的市值提高幅度為非樣本股的2倍以上。
由于小盤股容易縱,在我國股票市場上,往往出現小盤股漲幅大于大盤股的現象。而且股指由一小部分的大盤藍籌股拉動,因此,常常出現大多數股票下跌而指數上漲的現象。股指期貨推出以后,機構投資者的避險和套利操作將使其對現貨市場上的指標股需求大量增加,推動指標股的價格上漲,指標股價格的上漲又會吸引大量散戶跟進,進一步推動股價的上漲;而非指標股活躍程度會日漸萎縮,小盤股會逐漸地被邊緣化。因此,股指期貨的推出將使市場經歷一場優勝劣汰的結構調整,大盤藍籌股進一步得到優化,而小盤股則會相對被削弱。
(三)股指期貨可能會在短期使股市產生較大幅度的波動
股指期貨在短期有“助漲助跌”作用,股指期貨推出后,市場資金對指數成分股的關注程度提高,這些指標股的表現將更加活躍。長期可以穩定股價,使股市估值趨于合理。在短期內,股指期貨會在牛市助漲,熊市助跌。牛市中,投資者買入股指期貨,套利者將賣出期貨,買人股票,因而,推動股指加速上漲;而在熊市中,投資者看空后市,將大量賣出股指期貨,套利者將買入股指期貨,賣出現貨,因而,推動現貨指數加速下跌。但是,股指期貨的推出只能說放大了股市的漲跌,并不決定漲跌。
股指期貨推出前后各國股市表現一般來講,股指期貨上市前指數會上漲,股指期貨上市后指數會下跌。股指期貨上市前,
機構為取得指數的話語權,將手中的持股調整到大盤藍籌股,進而推升指數。上市后,為了操作股指期貨,必須準備一筆保證金,所以會賣出一部分股票籌得現金,進而造成指數下跌。股指期貨在短期會影響股市波動,但從長期看,Friedman(1984)通過實驗研究發現,期貨市場的存在加快了現貨市場趨于平衡的速度,降低了股市中的泡沫成分,避免了現貨價格變化的盲目性和市場炒作行為,使現貨市場在長期傾向于有更小的波動性。
股指期貨推出,在短期可能影響A股市場的波動。在推出前,市場的上漲來自于對股指期貨的預期,使得對滬深300指數中的權重股的需求增加,推動大盤上漲。在推出后,如果大盤股的價值被過度炒作,短期就會存在做空的動能,股市有可能回調整理。但從長期看,股指期貨的推出,使得股票的價格更加合理,以其發現價格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股市上的莊家操作的弊端。股指期貨的套利機制的存在,使得現貨股市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波動,從國外研究機構的研究結果來看,股指期貨的推出,并不會增大股市的波動率,反而,很多時候,會降低股市的波動幅度。
(四)股指期貨不會改變股市的長期趨勢
股指期貨的推出,只是推出了一個新的期貨品種而已,對股市而言既不是利好也不是利空,它更多的是影響人們的心理,引起股市的波動,但不會改變股市的長期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