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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4、提高稅務干部的綜合素質。
總之,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突飛猛進地發展,現行稅制和稅收征管手段在應對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時產生的矛盾也在日益顯露出來,必須注重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辦法及手段的完善,以適應信息化對稅收征管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
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一,涉外稅收管理與國內稅收管理的比較。
(一)征管對象的跨國性。涉外稅收所涉及的納稅人主要是跨國納稅人,包括跨國自然人與法人。這些跨國自然人流動性大,稅源分散;而跨國法人的經營方式、財務會計核算制度等都與國內企業不同。因此,涉外稅收的征管對象具有錯綜復雜的跨國性。
(二)征管客體的易瞞性。涉外稅收納稅人的跨國性決定了其征稅對象,如收益、所得、財產價值等也具有跨國性,從而為納稅人隱瞞其收入,進行國際避逃稅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三)征管依據的復雜性。由于涉外稅收的納稅人與征稅對象具有跨國性,因此,要搞好涉外稅收征管工作,不僅要熟悉涉外稅法及其所涉及的會計核算方法,而且還需對國際稅收協定等有所了解,才能把握住涉外稅收的征管依據。
通過涉外稅收管理與國內稅收管理的比較,可以看出涉外稅收要比國內稅收復雜的多,尤其是在防止國際逃稅方面尤其困難,涉外稅收的特殊性決定了要強化涉外稅收征管,除了沿用國內稅收的征管方法外,還必須采用一套行之有效的反國際避逃稅方法。同時,還需與有關國家的稅務機關進行交流,相互提供稅務情報,才能有效地抑止國際避逃稅,維護我國的權益。
而隨著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之間貿易交流更加廣泛,也就是人們常說的經濟全球化,即資本擴張和科技進步所引起的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家、國界等關系到國家的因素相對減弱,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國際稅收新問題。這樣給國際稅收管理帶來了更大的挑戰。
二,經濟全球化帶了的國際稅收管理難題。
(一),稅收的部分削弱。
稅收可直接表現為國家有權根據自身的經濟發展目標制定其稅收政策,對國家的稅收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以及自主、獨立地參與國際稅收利益分配關系,以增加自己的財政收入,維護自己的稅收權益。區域經濟一體化和稅收國際協調明顯的對國家稅收管理的自帶來了很大的限制。各國通過簽訂多邊性或雙邊性的國際條約參與國際稅收的合作與協調,意味著在締結條約后必須受條約的約束,再行使稅收時必須以國際法為依據。在協調的范圍內,國家的稅收政策已不再完全僅僅由本國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須遵從相關的協調組織的協議、國際條約和國際法的約束,這意味著國家單獨制定稅收政策的權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二)跨國公司以及跨國納稅人對國家稅收的削弱。
首先,跨國公司進行跨越國界和地區界限的生產和經營,對經濟全球化進程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在國際直接投資領域,跨國公司在東道國進行大規模的直接投資活動,通過兼并和收購以及建立新廠等方式控制東道國某些重要的經濟部門,壟斷了東道國某些產品和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東道國國家經濟政策包括稅收政策的制定。同時跨國公司從其整體性的發展戰略出發,進行大量的“公司內部交易”和轉讓定價行為。在稅收領域,這些活動構成了國際逃避稅的主要部分,對有關國家的稅收收入造成了極大的侵蝕。此外,掌握著大量國際金融資本的跨國金融機構,在全球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進行巨額瞬間貨幣交易,使得一國政府難以有效監控這部分資本,更無法對之合理課稅。它們提供的層出不窮的金融衍生產品和交易形式也給使得一國對之難以進行有效的稅收管理,也就是說,對一國的稅收管理權力提出嚴峻的挑戰。
其次,經濟的全球化進程使得各國對商品、資本、技術和勞動力等經濟要素的流動放松管制,公司設立更加自由,跨國納稅人本身可以在各國自由流動,跨國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和財產的跨國流動也相對便利。與此同時,各國稅制仍然存在著差異,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政策依然存在。這些因素為跨國納稅人進行逃避稅活動更加提供了可乘之機,在尋求收益最大化的主觀動機驅動下,跨國納稅人的逃避稅活動將更加活躍。近年來,跨國納稅人采用改變居所、縮短居留時間、在聯屬企業內部實行轉移定價、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弱化投資和濫用稅收協定等諸多方法進行國際逃避稅活動,以致于在國際稅收關系中,如何防止國際逃避稅問題已經成為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問題之外的最主要問題。
(三),科技進步,尤其是網絡技術對稅收管理的挑戰。
促使當前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科技的發展。可以說,科技的進步和發展是經濟全球化的物質基礎。當前,網絡技術的發展引起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的革新,并對傳統的社會行為規范和社會管理模式提出種種挑戰。
1.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確定規則的挑戰
現代各國基本上都是基于的屬地原則而主張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前提是納稅人的有關所得和財產來源于或者位于征稅國境內的事實。既有國際稅法規則包含一系定有關納稅人所得來源地的規則。但這些規則是為了調整傳統商務活動方式下國際稅收利益分配關系的產物,它們難以適應經濟全球化進程中跨國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需要,難以繼續調整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產生的國際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因為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跨國納稅人在收入來源地國除了設置一個網址或者服務器之外,并不需要另行設立任何的“有形存在”。從而根據既有國際稅法規則難以確定該筆收入的來源地,此其一。其二,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納稅人所從事的商務活動所涉及的大多數是無形的數字化產品交易,因此根據既有的國際稅法規則亦難以確定該所得究竟屬于何種所得。其三,在網絡空間,跨國納稅人可以從事各種數字化產品等無形資產的商務活動,也可以通過加密等手段保護和隱瞞收入和財產,以及征稅國據以征稅的相關會計資料。這將使得國際逃避稅更加容易,跨國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網絡技術帶來的便利,在來源國逃避根據現有的稅法規則所承擔的納稅義務。正如有的學者所言,就像各國政府永遠不能控制公海一樣,它們也無法控制網絡空間,因此網絡空間將成為謀求避開政府控制者的避難所。
2.對征稅權劃分規則的挑戰
根據既有的國際稅法規則,各國在協調對跨國營業所得和跨國勞務所得征稅權沖突中,普遍承認來源地國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居于優先地位,在此基礎上,通過常設機構原則和固定基地原則限制來源地國的征稅權;在協調對跨國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投資所得征稅權沖突中,各國普遍采用的是征稅權的分享原則。顯然,上述的征稅權劃分原則是建立在行使有效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基礎上的。然而,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受到嚴重的;沖擊和挑戰,各國基于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難以對從事跨國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人行使有效的征稅權,取得相應的稅收收入。因此以有效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為前提的征稅權劃分原則,不可避免的受到挑戰和沖擊。
參考文獻
1,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稅法的發展趨勢,作者,袁偉,2003-08-04
2,增值稅轉型與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作者,丁正智2003-04-12
3,增值稅的國際比較與思考作者:陳鄒2003-01-13
一、我國網絡交易的發展和現狀
據國家相關部門數據統計,目前我國網絡用戶已躍居世界首位。截至2011年3月底,我國現有人口數量約14億人,僅互聯網絡網民就達4.6億人,其中網絡購物用戶約1.6億人。也就是說,我國每3人中就有1位互聯網民,每2.8位網民中就有1位在網絡上購買過商品。從事網絡交易的大小網店近1300萬家,國內僅規模大的知名網店就有淘寶、易趣、拍拍、阿里巴巴、卓越、當當、百度有啊等幾十家。也就是說,每35位網民中就有1位正在從事網店經營,其中不乏一人開多店者。2008年我國網絡交易額首次突破千億元大關,達到1200億元人民幣,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為1%;2009年網絡交易額達到2500億元人民幣,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為2%;2010年網絡交易額達到5000億元人民幣,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為3%。有關專家預測,今后幾年,我國網絡年交易額將以每年超過100%的速度遞增。到2012年,網絡年交易額預計將突破1萬億元人民幣。
網絡交易是通過互聯網絡傳輸技術手段,以實現和完成銷售貨物、提供服務并結算錢款的交易行為。就其本質而言,仍然是企業或個人以賺取利潤為目的的商業銷售行為,只不過是經營銷售方式區別于傳統的實體店鋪經營方式,而是以電子化、網絡化、虛擬化和信息化來實現和完成。如果沒有相關符合條件的減免稅政策和規定,那么對網絡交易行為仍然應當依法征收稅款。縱觀近幾年來網絡交易額數據變化,網絡交易的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和增收潛力,無疑可能為國家帶來持續可觀的巨大稅收收入。
然而,由于我國目前現行的各種稅收法律法規制訂于數十年之前,當時還未出現或興盛網絡交易這一新興事物,并沒有制訂針對網絡交易行為征稅的條例和規定。因此,目前網絡交易實際上已經成為我國稅收收入的真空空白和巨大漏洞。據保守估計,網絡交易每年流失的稅收收入至少達到數百億元人民幣,相當于西部地區一個省份的年稅收收入。網絡交易額每年翻倍增長,而稅收漏洞卻是逐年擴大,網絡交易稅收流失的問題已經日益嚴重、刻不容緩,亟待研究和解決。
二、網絡交易的特點
一是交易載體虛擬化。網絡交易并不像傳統交易那樣,有實體經營店鋪,擺放商品供顧客挑選購買。網絡交易只需在網絡服務器注冊一個網址,開設一家甚至多家網店,配有商品相關圖片和介紹說明,網絡服務器和網址鏈接就是網絡交易的載體。交易載體的虛擬化及網絡交易的超地域性成為稅收征管的最大難點。
二是支付手段電子化。很顯然,由于地域廣闊的原因,網絡交易并不能像現實交易那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必須依靠電子貨幣交易支付方式來完成,即通過網上銀行轉賬支付。目前網絡交易通常使用第三方擔保支付服務平臺,如支付寶、財付通支付系統等。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沒有一分錢現金往來,錢款結算全部是通過電子化貨幣轉賬形式來進行和完成。
三是銷售價格實惠化。網絡交易和傳統交易相比,不需要租賃或購買固定經營場所、不需要雇傭銷售人員、無店鋪租金水電暖等營業費用,并且網絡交易面向的顧客群體更寬更廣,消費價格彈性更大,因此網絡交易商品的低價格是吸引顧客的重要手段。同一件商品,網購價格遠遠低于實體店鋪銷售價格,一般僅為實體店鋪銷售價格的5-6折左右。這也是吸引大量消費群體和交易額翻倍增長的重要原因。
四是購物方便快捷化。網絡交易無時間、地域、天氣、交通等因素限制,網店一天24小時開業,店主在家中電腦旁隨時恭候顧客光臨。顧客想購買的商品,網絡上一搜索,成千上萬家網店的此類商品信息全部一一列舉。顧客可以根據商品價格、質量、賣家地點、賣家信譽度等選擇最合適的交易商家,通過QQ交談或直接留言。賣家如上線,當即回復顧客留言。買家通過網銀完成付款后,賣家直接將商品通過郵寄、快遞或物流方式送到買家手中。買家和賣家均足不出戶即完成整個交易過程,非常適合現代年輕人緊張快節奏的生活方式,這也是網絡購物受到大眾消費群體尤其是青年消費群體青睞的重要原因。
三、網絡交易對現行稅收制度帶來的沖擊和挑戰
(一)現行稅務登記與之不相適應。現行稅制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有固定經營地址和法人代表,并且要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然而在網絡交易中,服務器域名和網店網址以數字化、抽象化和虛擬化形式存在,經營地址看不見、摸不著。任何人只要注冊一個網址,就可以開店經營,甚至一人可以注冊多個網址、開多家網店。這些都不需要有任何完整的登記信息資料,而且注冊信息可以隨意被經營者修改、變更或刪除,稅收征收對象難以固定化和常態化。使用傳統征管手段并不能對網絡交易信息實施有效監控和跟蹤。因此,網絡交易按照傳統方式進行登記管理和照章征稅是不現實也是不可能的。
(二)現行課稅憑證消失。傳統的稅收征管是建立在各種規范的憑證、賬簿及報表基礎上的。納稅人依據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建立健全會計賬簿,依法使用各種報表憑證。做到“證、賬、表、票”齊全,以便稅務機關審核檢查,并據此依法征收稅款。而網絡交易全過程都是電子化無紙化操作,沒有任何紙質票據和報表,所有單據和憑證都是以電子化數字化形式存在并進行傳遞,使得傳統稅收征管所依賴的最直接課稅實物憑證在網購環境中消失。而且電子憑證可以輕易修改、刪除且不留痕跡,加之經營者可自設多重密碼保護,稅務部門很難收集和掌握經營者的真實交易情況,使經營者有了更為便利的偷漏逃稅客觀條件。
(三)常設機構概念問題。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在某一國家境內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場所等。按國際規范,企業只有在某一國家設有常設機構,并取得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才可以認定為從該國取得所得,從而由該國政府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進行征稅。而網絡交易超地域跨國界的特性,使傳統常設機構概念運用性受到嚴重限制。國內消費者或廠商可以直接通過網絡交易購買外國商品或提供勞務,而外國銷售商卻并沒有在中國境內出現,我國并不能對外國銷售商進行征稅。反過來,中國銷售商向外國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按規定應當要對其銷售行為征稅。但是,由于涉及到出口商品和勞務的稅收優惠政策、出口退稅等一系列問題,同樣也難以解決。
(四)課稅對象模糊不清、難以確定。網絡交易改變了商品的固有實體存在形式,使許多銷售對象被轉化為數字化、抽象化訊號在國內或國際間互相傳遞,從而使原有課稅對象的性質和身份變得模糊不清,難以確定。稅務部門在對某一課稅對象征稅時,有形產品與信息服務難以區分,無法準確判定其適用稅種和稅率,導致稅務征收的混亂。
(五)客戶身份難以確定。按照現行稅制,判斷一種商業行為是否應課稅,與客戶身份密切相關。比如,我國目前實行的出口退稅和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的政策,這些活動都必須查驗客戶身份。如果將傳統的稅收原則應用于網絡交易稅收管理,則本來有納稅義務的企業很可能冒充自己出口,并據此騙取出口退稅,或是通過隱瞞商品的真實消費目的而逃避進口關稅。對目前網絡交易來講,無論是追蹤收付款過程還是收發貨過程,都難以查清供貨目的地國家或購買方的身份,從而無法確認應征稅的貿易究竟是國內貿易還是國際貿易,稅收行為是本國稅收還是國際稅收,是依照我國稅收法律還是國際稅收協定來執行,網絡交易行為使傳統的稅收制度運用遇到了極大的困難。
(六)現行稅務稽查失去基礎。現行稅務稽查工作離不開對發票、賬簿、憑證、報表的稽核檢查。而網絡交易具有無形性、隱匿性、虛擬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點,整個交易過程都通過網絡直接進行,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其交易數量和收付金額。無紙化操作和匿名處理交易,使稅務稽查失去最直接的紙質憑證基礎而無法追蹤。而電子交易記錄又可以隨意修改刪除且不留任何痕跡或線索,收集網絡交易相關信息變得困難重重。這樣,就使稅務稽查部門陷入無賬可查、無處入手的尷尬窘境,使傳統稅務稽查工作失去基礎。加之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應用,網絡交易者可以輕松使用加密技術隱匿有關交易記錄和金額信息,使稅務稽查工作更是難上加難。
(七)稅收管轄權范圍模糊不清。稅收管轄權范圍指一個國家政治權力所能達到的范圍。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稅收管轄權并不統一,有實行地域稅收管轄權的,有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的,也有地域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相結合實行的。但不論實行哪種稅收管轄權,都堅持地域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網絡交易的超地域跨國界特性,對準確判定收入來源地提出了巨大挑戰,給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帶來了相當大的困難,容易使各個國家在稅收管轄權問題上發生爭議,造成國際稅收糾紛。
四、制訂網絡交易稅收制度的原則
我國電子商務網絡交易發展起步較晚,因此,對于網絡交易引起的稅收問題,應當持謹慎保守態度。一方面,要切實維護我國的財政利益,結合國情進行調研,形成適合自身的方針政策;另一方面,又要密切關注電子商務網絡交易發展的趨勢和動向,在制定網絡交易稅收制度時,既要確保國家稅收收入不受損失,又要保護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發展。我國應當在鼓勵、引導和扶持的基礎上,采取以下稅收原則:
一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原則。我國的網絡經濟發展起步較晚,目前網絡交易額占全國貿易零售總額的絕對比重還相對較小。因此,應當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網絡交易的特點,對現行稅制做一些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這樣做既不會對現行稅制造成太大沖擊影響,也不會產生太大財政風險。
二是稅負公平原則。從本質來說,網絡交易與傳統貿易都是商業銷售行為,只是交易形式和載體不同。因此,在稅收法律和政策規定上必須一視同仁,公平對待,并且盡量避免國際間的雙重征稅。
三是簡便高效原則。在網絡交易中,稅收征收成本應當盡可能縮小和節約,避免額外稅收負擔,促使市場經濟有效運轉。既要充分考慮利用互聯網絡的技術優勢,采用高科技現代化手段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又要充分考慮到納稅人繳稅的低成本。
四是適用性原則。在制訂網絡交易稅收制度時,應當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一方面,要以我國現有的網絡技術條件和稅收征管水平為前提,確保稅收政策能夠被準確有效的貫徹執行;另一方面,又要力求將納稅人利用網絡特點和漏洞進行偷、逃、避、騙稅的可能性和風險性降低到最小。
五是前瞻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電子商務發展和網絡技術進步每時每刻都在改變著網絡交易的流程和面貌,因此網絡交易稅收管理必須具有超前性,結合電子商務和網絡技術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制度,以保證稅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連續性、操作性和權威性。同時,還應與國際有關法律法規接軌,謀求全球稅收戰略的一致性。在維護我國稅收權益及互惠互利的基礎上,消除國際間不正當的稅收競爭行為,避免操作上的不可行性和國際間的重復征稅、合理避稅現象的發生。
五、建立和完善網絡交易稅收管理的幾點探索
一是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網絡交易稅收制度。我國目前對網絡交易稅收問題的研究正處于起步階段,因此,探索建立網絡交易稅制,與現行已有的稅制形成一整套完整稅制是當前亟待解決的首要問題。新的網絡交易稅制應當涉及到電子商務的交易范圍、支付方式、電子簽名、電子合同、納稅主體、納稅期限、課稅對象等方面,以便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跡、全球統一的網絡交易電子軌跡。
二是加強與相關管理部門的數據聯網和信息共享。網絡交易全過程的完成涉及到銀行、網絡運營商、物流運輸等各個部門,稅務機關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數據聯網和信息共享,并實現基礎數據的實時更新和及時反饋,隨時掌握經營者注冊網店信息變化、資金動向、商品流向等詳細信息,為網絡稅收管理提供全面、準確和詳細的第一手基礎數據信息。
三是研發網絡交易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網絡交易的出現與發展,使原有稅收管理信息手段遠不能與之相適應。因此,應當從人力、物力和財力上加大對稅收征管科研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網絡的先進技術,加快稅務機關的信息化建設。針對網絡交易的步驟、流程、關口和特點,研發一套類似于金稅工程或CTAIS征管系統的網絡交易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內置鏈接于稅務機關的部門網站之中,以方便經營者隨時登錄辦理涉稅事項。該系統應實現財政、稅務、銀行、國庫、海關、網絡運營商等多部門集成聯網,信息共享。具備稅務登記、網店注冊、戶籍管理、交易監控、計征稅款、扣繳入庫、票據打印、統計查詢于一體的綜合管理功能,使稅務機關對網絡交易活動的稅收征收管理全面實現科技化、信息化、網絡化、智能化、自動化和無紙化。
四是將電子稅務登記密碼作為注冊網店的必備條件和前置關口。由于網絡交易的虛擬性和隱蔽性,稅務機關無從對其真實地域和業主信息進行有效查找或跟蹤,依靠經營者自覺辦理稅務登記并申報納稅更是不切實際。因此,應當將電子稅務登記密碼作為注冊網店的必備條件和前置關口,即類似于網站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ICP備案或通信管理局的增值電信業務電子經營許可證。經營業主必須事先登錄稅務機關網站內置鏈接的網絡交易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填寫詳細的電子經營登記信息(包括網銀賬號),完成電子稅務登記。網絡交易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利用內嵌入加密技術,自動生成一個包含以上登記信息內容的唯一電子稅務登記密碼(或注冊文件)。經營者在注冊網店時該稅務電子登記密碼作為必錄項目,必須錄(讀)入后才能注冊成功。一旦該網店注冊成功,與注冊使用該電子登記密碼相對應的服務器域名、網店網址、IP地址、網銀賬號等相關信息即刻與稅務機關網絡交易稅收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相關聯。
五是網絡交易行為納稅期限按次計征、即時扣繳。由于網絡交易的靈活性和實時性,傳統意義上的按月或按季納稅期限顯然已不符合實情。經營者在注冊網店時其網銀賬號信息已經與稅務機關網絡交易稅收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相關聯,一旦該系統監控到店主網銀賬號中有資金流入(即收到買家付款),網絡交易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即刻自動計算扣繳稅款并上解入庫,同時將扣繳稅款信息和動態密碼發送至店主手機或E—mail中,店主可隨時登錄網絡交易稅收管理信息系統,輸入收到的動態密碼,通過網絡實現商品銷售電子發票或繳納稅款電子完稅憑證的網絡遠程打印。
六是提高稅務人員網絡應用水平和業務素質技能。電子商務交易的飛速發展使稅收征管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戰,偷逃與圍堵,避稅與反避稅,時刻進行著技術與人才的較量比拼。稅務機關應將信息化建設作為重中之重,不斷加大現代科技投入力量,提高硬件先進程度和軟件智能程度。同時,加強對稅務人員網絡知識和計算機應用水平的培訓力度,培養出一批稅收業務精、網絡操作強的高水平復合型知識型人才,全面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網絡技能,以適應日新月異不斷發展的現代電子商務交易稅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制優化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7-035-01
一、電子商務的特點
(一)納稅登記效力減弱
傳統商務中,政府依靠納稅登記制度掌握應納稅人的名單,規定企業在工商注冊時,必須先進行納稅登記,然后才能獲得營業執照,“未經登記不得從事商事營業”,然而,電子商務無店鋪、虛擬化經營的特點使納稅登記制度的效力被大大削弱。
(二)稅源更易隱瞞
電子商務的直銷化趨勢將加劇稅務部門對企業銷售收入統計的困難。生產商可以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進行零售,消費者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很可能為了得到優惠價格不索取發票,這樣就會瓦解通過發票管理掌握企業收入的計稅機制,形成偷漏稅的根源。
(三)交易環節分散化
是指組成交易的各個要素由傳統商務中的聚集一地,改為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分處各地,從而形成各要素所在地政府對稅收管轄的爭議加劇或協調失靈,及跨國避稅的加劇。
(四)資金流監控缺位
傳統的現金逃稅是有限的,因為現金交易數額一般較小,然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可用脫離銀行監控的電子貨幣支付,逃稅的可能大大增加。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電子商務稅法的滯后
我國稅收征管法、企業所得稅法和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中都沒有針對電子商務稅收的相關法規,也就是說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還是法律空白,最多只能是參考相似范圍能適用的法律條文。
(二)納稅人身份確定的問題
電子商務可以說是完全依附于互聯網的,網絡技術越先進,電子商務越發達。提到網絡,自然就會聯想到虛擬。網絡就是一個虛擬空間,虛擬和現實的差別正是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所帶來的新挑戰。電子商務中存在著很多不確定因素,之所以不確定就是虛擬化所影響的。
(三)稅收管轄權確定的問題
電子商務對傳統商務中稅收管轄權的挑戰主要體現在:1.對于居民管轄權:虛擬的網絡貿易,使得貿易雙方的身份、住所地、國籍等都不易掌握,增加了行使居民管轄權的難度。法人居民的管轄中心的判斷標準在以前普通的商務中就是以董事會等的所在地為準,但是網絡中董事會所在地不固定,不過不會影響到董事會互相溝通,董事會成員完全可以運用網絡聯絡彼此,那么董事會所在地不需要固定的場所也可以完成相關事宜,居民管轄權無法確定。2.對于來源地管轄權:主要是對該國的常設機構這一關建因素無法確定,貿易收益的來源國也是模糊不清,從而導致了來源地管轄權確定的困難。
(四)課稅對象確定的問題
我國現行稅法對不同的對象征收不一樣的稅種,課稅對象是決定征收何種稅收的判定依據,可以是對商品或者勞務等特定對象征收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關稅等多種稅種。稅收必須有特定的征收對象,若是對象都不明確,稅收都只是空談。
三、如何完善電子商務稅務管理制度
(一)改革現行稅務登記制度
第一,改革傳統的稅務手工登記方式。通過互聯網實現稅務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網絡管理部門間聯網,將手工登記改成“網上登記”,加強三部門對電子商務行為的監管。第二,做好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工作。
(二)加強稅源分析建立稅源監控體系
第一,應建立綜合稅務信息中心,加強稅源分析。按照一體化原則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各級稅務機關使用一個統一的綜合稅務信息平臺,以實現信息的共享和有效的傳遞。同時,加強稅源分析,即通過對納稅人有關財務數據和生產經營情況的掌握和了解,分析其稅源變化和稅收問題,為稅收管理提供數據支持和決策依據。第二,利用計算機建立稅源監控體系。稅務機關應利用計算機整合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與金稅工程,積極組織技術力量與金融機構、網絡技術部門及公證部門緊密配合,共同研發適用于電子商務的具有自動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管軟件,形成網上自動征稅系統,從而實現稅收管理全過程自動監控管理,提高稅源的監控能力和稅收征管水平。
(三)健全賬簿、憑證管理制度
完善賬簿、憑證、發票管理的相關規定。首先,對于利用不提供賬簿、憑證軟拒絕稅務檢查的行為,應通過修改《稅收征管法》第60條第2款、第70條、《刑法》第162條第3款的相關規定,明確規定該行為構成偷稅違法或者犯罪行為,達到及時嚴厲打擊的效果。其次,對于惡意修改、偽造電子記錄、電子票據、數字化發票,虛假申報的違法行為,應通過修訂《稅收征管法》第63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進行嚴肅處理。
(四)確立科學的納稅申報方式
可借鑒國外科學的納稅申報方式,有效管理電子數據。在美國選擇電子申報方式的納稅人首先必須登記注冊。登記時,需要填寫個人的社會保障號碼(SSN)、姓名、住所、電話號碼、出生年月。由于受到注冊的限制,拿不到許可證,就不能進行電子申報。
參考文獻;
[1]蔡金榮.電子商務與稅收――數字化時代的稅收政策與稅收征管[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9.
[2]郭衛華_網絡中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關鍵詞 數字化 高科技手段 運用
一
博物館的主角是數以千萬計的文物藏品,傳統的文物藏品保管大多是通過手寫登記完成,包括藏品的總帳、明細帳等重要的藏品信息,不便于查詢。
隨著科學的發展,數字化越來越被現在的博物館所運用,為了準確、全面、完整地記錄文物保護信息,動態掌握每一件文物的保存和受損狀況,采取針對性保護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文物損毀、保障文物安全,實現資源整合和效益最大化。從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博物館界就開始了對藏品資源的數字化開發,把博物館的實物變成能被計算機存儲、識別和傳播的一組數字,建立了一些用于館內研究、管理的數據庫和為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站。
2001年以后,隨著“文物調查及數據庫管理系統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文物調查項目”)試點工作啟動并逐步向全國推廣,藏品數字化建設大大步伐加快,為開展統一的數字資源建設,國家文物局制訂頒布了《博物館藏品信息指標體系規范(試行)》、《博物館藏品二維影像技術規范(試行)》等一系列標準規范,中國文物信息咨詢中心等單位開展了文物元數據、電子身份標識、館藏文物信息著錄、文物影像信息采集、藏品數據存儲及交換等數據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研究,并取得成果
至“十五”末期,共完成山西、遼寧、河南、甘肅四省1546854件(其中珍貴文物380233件)館藏文物基礎信息數據采集,記錄數據457822條,拍攝圖片728019張,建立了信息量達3.5TB的數據庫。該項目現已推廣到11個省份,預計“十一五”期間完成全國館藏文物基礎信息數據采集。
2009年宜昌博物館通過文物信息采集的工作,共完成了一級71件套,二級71件套,三級460件套的文物信息的采集,為今后的文物保護提供了寶貴的經驗,目前,我館正在進行其他館藏文物的信息錄入工作,爭取在新館建設前實現所有文物的信息化管理。
二
為了充分發揮博物館的社會功能,特別是隨著免費開放后,如何滿足人們在博物館的文化和精神需求,對博物館的展覽陳列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多種原因,在博物館陳列中,長期沿用的實物加說明牌式的展示手段,難以充分地詮釋展品。陳舊的展覽模式難于吸引觀眾,長此下去,博物館失去了它應有的教育和宣傳功能。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以人為本”理念的形成,博物館的教育功能越來越處于突出的地位,使觀眾更主動、更深刻、更全面了解博物館的各種信息,滿足觀眾的參與愿望。多媒體技術毅然成為現在博物館進行展陳輔助手段的首選,它能更好地表現和詮釋展品,實現觀眾與展品的互動。
近年來,博物館在科學教育及科學普及方面取得了可喜的進展:在陳列展示中擺脫了原來以展板為主的說教式的展示形式,大量采用可操作模型、游戲、觸摸屏等動手參與項目,使青少年在輕松愉快的活動中學到知識,提高中小學生學習的興趣,使博物館教育的導向逐漸由傳統的“說教”轉到“寓教于樂”。
2011年11月14,筆者在成都參觀了金沙遺址博物館、特別是金沙遺址博物館改變以往觀念的展陳方式,值得我們學習,由于展覽并非僅僅針對領導或專家,而更多的是針對最普通的觀眾,因此在展覽大環境的整體氣氛塑造上,盡量為觀眾營造出休閑、娛樂的輕松氛圍,他們利用現代科技手段,以科學、通俗、生動、活潑的方式,從古蜀金沙王國的生態環境、建筑形態、生產生活、喪葬習俗、宗教祭祀、文化背景等多個角度,全面展示金沙文明的輝煌與燦爛,展覽在大人、孩子都喜歡的環境中通過淺顯易懂的文字、生動活潑的多邊形版面和大量的實物、圖片資料以及復原模型加以闡釋,再配上豐富多彩的、結合金沙文化開發的智力游戲和三維動畫等,特別是在吸引孩子方面做足了功夫,許多展示內容和表現形式的設計,充分考慮了孩子的喜好,激發了他們積極參與的主動性。如在多媒體展示、4D電影院等都充分考慮了孩子的需求,使金沙遺址博物館變得生動起來,特別是遺址館,觀眾在這里可以感受古蜀國祭祀活動的頻繁和宏大氣派,還可以近距離實地觀看考古發掘的過程,遠離了博物館原有的嚴肅古板、曲高和寡、門庭冷清的現象。
如“遠古家園”展廳,主要展示的是成都平原遠古先民的生存狀態,在對其居住區建筑內容進行詮釋時,采用投影、猜想模型、電子書、遺址局部復原等多種形式,從多個角度幫助觀眾理解展示內容。
由此可見,數字化高科技的運用在展覽陳列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三
數字化不僅在藏品的管理、陳列展覽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如今的考古發掘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一些高科技手段經常被考古工作人員所用,比如GIS、遙感等技術。
2009年頒布的《田野考古工作規程》,強調科學發掘,強調多學科合作,強調自然科學方法的運用,強調現場保護和遺址保護。通過高科技掃描,充分運用現代測繪技術,采用國家地理坐標進行控制測量和細部測量;建立遺址的地理信息系統,并將考古工作中取得信息和數據加載其中,最終建立符合國家標準的考古地理信息系統考古調查,比如湖南長沙銅官窯的發掘就充分利用了高科技的手段。還可以通過GIS,人們可以將考古遺址的位置和范圍通過空間數據(如一系列點的坐標)設定,考古遺址內的遺跡、現象乃至每一件器物,都可以用準確的空間數據來表明位置。這有助于考古學家運用地理信息系統技術,根據遺址中各種遺跡和器物的空間分布狀況,模擬和重建當時的某些歷史及其演變過程,從而方便地進行多重空間分析。理論上說,在考古研究中,還可運用GIS技術建立局部區域、全國乃至全球范圍內的考古信息系統。比如,通過建立一個流域內不同時期考古遺址的地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表示遺址范圍內的各種遺跡,并將其分為點、線、面3種類型。“點”可以確定遺址和遺址中遺物的位置,較大區域的空間分析中可以將遺址抽象為點;“線”具有一定的長度和走向,表示古代的城墻、道路、河流等相互間或與遺址、遺跡之間的聯系;“面”確定遺址范圍和形狀,表示遺址的范圍或各種面狀的遺跡。
遙感與航空攝影考古主要包括地球物理勘探、測量,航空攝影勘察和衛片、航片分析等。其中以航空攝影勘察,航片、衛片考古學分析為主,文獻研究、考古調查發掘及地球物理勘探為輔。遙感考古技術通過在空中對地面進行俯視,可以全方位地對一個地區地貌的情況進行攝像,不會受到地理環境的限制,大大節省了考古調查的成本。有人做過統計,在相同范圍內,用遙感與航空攝影考古的方法,在效率上要比傳統的踏查方法提高幾十倍甚至上百倍。遙感考古對古代遺跡的破壞相對于傳統考古要小得多。利用遙感圖像,可以在不破壞文物的前提下,了解遺址和古代墓葬的構造,盡可能地減少破壞。
今天,許多單位都開始利用遙感和航空手段對地面進行考古觀測。洛陽漢魏故城、洛南隋唐城、邙山古墓群、偃師商城、二里頭遺址等古代遺址和墓葬;內蒙古東部地區古代大型遺址,夏家店下層文化山城、遼上京、中京、慶州、祖州、祖陵、慶陵、金界壕邊堡、元上都、應昌路故城等遺址;還有黑龍江七星河流域、內蒙古西部地區、陜西關中地區、陜北、新疆、四川成都平原等地等考古工作都是通過遙感和航空手段完成的。
目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數字化的應用在我館還未得到充分的應用,但隨著新館建設逐步啟動,數字化的應用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不僅新館對功能設施和科技含量要求較高,比如防火防盜、中央控制室、空調系統、計算機中心、同聲傳譯系統等相關的設施,文物展廳、非物質文化展廳、非物質文化演示廳布展也將采用高科技的手段。在服務功能上更貼近群眾,貼近實際,而且在手段的運用上更追求現代化和高科技信息技術,使展品展示立體化,增強展品與觀眾互動的效果,大副提高宜昌博物館的各項業務水平,實現宜昌博物館新館的社會功效及利益的最大化。
作者簡介:
1、電子商務使傳統的稅收稽查陷入窘境
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條件下,隨著交易人、批發商、零售商的消失,產品直接提供給消費者,整個商品的選擇、訂購、支付、交付都在網上完成,稅務機關從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課稅點課稅,變為直接向消費者課稅。同時,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利潤轉移也更加容易。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造成稅務稽查的難度加大。
2、課稅憑證的電子化加大了稅收稽查的難度
傳統的稅收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憑證、賬冊和各種報表的基礎上,通過對其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等的審核,達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電子商務的各種報表和憑證,都是以電子憑證的形式出現和傳遞的,而且電子憑證可以輕易修改、刪除而不留痕跡和線索,無原始憑證可言,使得傳統的稅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憑證和信息,變得很被動。另外,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收集資料很困難。
3、貨幣流量的不可見性增加了稅務檢查難度
電子貨幣和電子銀行的出現使紙質憑證不復存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發票、賬簿等在計算機網絡中均可以電子形式填制,且能修改,不留任何痕跡,而且購銷雙方也可通過交易密碼掩藏交易信息,并用非記賬的電子貨幣完成付款業務。此外,在網上貿易中已經開始出現在避稅港開設聯機銀行為交易方提供“稅收保護”的現象,這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獲取交易價格及款項支付信息,無法對交易人的銀行賬目進行經常性檢查。稅務機關不僅難以掌握交易雙方的具體情況,而且無法通過對國內銀行實施經常性檢查來監控貨幣流量,從而喪失了貨幣監控能力和對逃稅者的威懾力。
電子商務使得稅制要素難以確認
1、納稅人的身份難以確認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無紙化的網上交易使稅務機關無法得知進行網上交易的是誰,同時,因特網網址與所有者身份并無必然聯系,無法提供有關所有者的真實信息,不易確認納稅人的位置。
2、征稅對象的性質和數量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征稅對象以信息流為主,有形商品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金額,即便是掌握了數字化信息的內容,也難以確定交易的類別。同時,因為沒有物流,稅務機關難以掌握有關信息,導致稅收流失。如果是國外數字化商品銷售給國內,還會導致關稅的流失。
3、電子商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難以認定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無紙化的網上交易使稅務機關無法得知網上交易在什么時間發出商品、收到貨款,無從掌握稅收情況,無法對企業進行日常稽查,稅收征管的鏈條難以連接。
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加劇
1、電子商務的發展弱化了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交易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交易場所、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和使用難以判斷,使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失效。外國企業利用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因此,電子商務使得各國對于收入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
2、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
現行稅制一般都以有無“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為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然而,電子商務超越了時空的限制,促使國際貿易一體化,動搖了“住所”、“常設機構”的概念,造成了納稅主體的多元化、模糊化和邊緣化。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國家。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形同虛設。
(中經評論·北京)稅收管轄權包括屬人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其調整對象涵蓋企業和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收益、商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以及財產等。為了便于學習和理解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本文對稅收管轄權的研究,僅限于對企業所得進行調整的范疇。
一、問題的提出
經濟全球化浪潮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國家邊界和意識.推動了全球經濟結構的調整,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也都不同程度地從這種開放性的經濟結構調整中獲益,但由于國家間、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的差距過大,以致在同一稅收管轄原則下對不同國家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對此,各國必然基于維護國家權益的立場,對原有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作出相應的調整,并由此引發新一輪的屬地管轄權之間的沖突,且這種沖突,主要表現為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標準不一。
例如,在傳統經濟體制下,對非居民取得的營業利潤,主要分歧是以設立機構、場所為標準,還是以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為標準;對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為標準,還是以其法律身份為標準;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發地為標準,還是以使用地為標準,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為標準。而在信息經濟條件下,對非居民取得的營業利潤,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機構、場所或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為標準,還是以虛擬主機或網絡服務器為標準;對特許權使用費,主要不同是以數字化產品研發地、使用地或支付地為標準,還是以上傳地或下載地為標準,如以研發地為標準,同一項數字化產品可能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研發人員;如以上傳地或下載地為標準,也會出現同一項數字化產品上傳地或下載地與許方或受方企業居住地不一致的情況。
基于上述變化,發達國家作為主要的資本、技術輸出國,在信息經濟時代也采取了不同態度。其中,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祥地,主張采取稅收免稅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華會議上建議,網站或服務器用于儲存數據,其用途類似倉庫,符合OECD協定范本第5條規定的準備性、輔活動,不能解釋為常設機構征稅。但OECD則持不同意見,并在1999年修訂的協定范本草案中明確,在某些情況下,服務器可能構成常設機構。此外,澳大利亞在向1998年OECD渥太華會議提交的報告中認為,設立服務器或網址,有固定的時間和地點,且可以經營業務的,可視為常設機構。加拿大1998年電子稅收管理報告認為,服務器或網站是否視為常設機構,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而對跨國網上交易的無形商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網上服務,美國主張一律免稅,OECD則主張對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勞務、數字化產品等收入性質加以區分,以便適用不同稅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發展中國家作為新興的資本、技術輸出國,面對信息經濟帶來的機遇和挑戰,也采取了相應的稅收措施,如印度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于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并在印度征收預提所得稅。
二、“兩法合并”后屬人管轄權的完善
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兩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進入統一、規范、公平的稅收法制建設階段,且“新法”較之合并前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在屬人管轄權的規定上,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新法”繼續堅持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居民居住地稅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并第一次明確使用了居民企業的法律用語,有利于與國際接軌;二是對居民企業的判定,“新法”同時采用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而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既采用注冊地標準和管理與控制中心標準,又采用獨立經濟核算標準,顯然,“新法”規定的居民企業范圍更為寬泛,且居民企業的身份更易認定,有利于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
但應當指出的是.由于“新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低于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水平,如果對居民企業的認定范圍過于寬泛,并普遍規定對居民企業的境外來源所得征稅,容易增加征納雙方稅收成本,且由于外國稅收可按新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抵免,我國對居民企業的境外來源所得實際上也可能征不上稅。因此,建議考慮這一實際情況,通過“新法”實施細則,一方面明確居民企業的全球所得納稅義務,另一方面在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手續上,盡可能簡便些。與此同時,宜針對跨國企業離岸經營的特點,盡快建立避稅港稅制和資本弱化稅制,并進一步完善轉讓定價稅制,通過以上三個稅制的聯動和相互配合,積極應對跨國企業規避我國稅收的行為。
此外,在信息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勢下,宜借鑒國際上對外包、離岸經營、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經驗,在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延伸方面,重點放在避稅港稅制的建設上,并通過建立嚴格的海外控股公司利潤合并申報納稅制度,對我國居民企業在避稅港設立投資控股公司取得的離岸經營利潤進行監督和管理。而在所得來源地管轄權的拓展方面,則重點是堅持現有的屬地管轄權原則,并對來源地的范圍作適度的調整。
三、國內法和稅收協定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
綜觀各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對居民企業的判定,主要采用國籍標準和住所標準,并據此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外的所得征稅。對非居民企業的判定,主要采用所得來源地標準,并據此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征稅。但由于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關于企業住所和所得來源地判定的具體標準,往往會產生一些差異,以致相關國家對企業的同一項跨國所得雙重征稅,這顯然不利于各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于是,各國一方面通過國內法有關境外所得抵免的規定,主動對本國稅收管轄權行使的范圍進行單邊調整:另一方面,則通過國際稅收協定,對相關國家稅收管轄權行使的范圍進行雙邊或多邊調整,并在此基礎上確立高于國內法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
具體而言,各國國內法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對居民企業境內外所得分類進行稅務處理,即凡是依本國法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一律按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征稅,而不考慮該企業是否同時被其他國家認定為居民,但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則采取直接或間接抵免法進行抵免,以消除對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的雙重征稅。二是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分類進行稅務處理,即凡是依國內法認定為非居民企業的,對其取得的營業利潤,按照獨立企業和利潤歸屬的原則征稅;對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按照低于普通稅率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征稅;對其取得的財產轉讓收益,按普通稅率征稅。國際稅收協定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則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適度調整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行使的深度和廣度。例如,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堅持按常設機構征稅的原則,并對其承攬的建筑、安裝或裝配項目引入了時間概念,即與上述項目有關的活動如超過協定規定時間(6個月或12個月),可認定為其在東道國設立了常設機構,并按東道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對其征稅。而按各國國內法的規定,對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項目,通常沒有活動時間的概念,非居民企業只要在東道國開展建筑安裝活動,即可認定其設立了營業機構和場所,并按東道國國內法的規定對其征稅。與此同時,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通常按低于締約國國內法規定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征稅。二是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例如,對人(居民企業)的管轄沖突,一方面通過居民企業的定義,明確屬人管轄權調整的范圍;另一方面,通過雙邊或多邊稅收抵免條款。明確相關國家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的責任和義務。三是防止濫用協定避稅和偷逃稅。例如,我國在對外談簽的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我國居民企業從相關締約國取得的股息,只有在擁有支付股息的締約國居民企業10%以上的股份時,才能考慮稅收抵免。
由此可見,按照各國國內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居住國擁有獨占征稅權,但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國和東道國則共同享有征稅權,或者說,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東道國享有優先征稅權,居住國享有最終征稅權。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經濟發展迅速,外貿依存度較高,同時面臨著資源環境的制約,鼓勵居民企業向境外發展已成為一種必然選擇。
四、實踐中涉及稅收管轄權的判定及思考
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推動下,跨國企業的戰略布局、組織結構、業務流程、資源配置方式及稅收籌劃等發生了重大變化,國際公認的稅收管轄權原則面臨新的挑戰,現有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受到較大的沖擊。對此,發達國家作為資本,技術和高端產品輸出國,多通過延伸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的深度,來減少本國稅收流失。而發展中國家則通過拓展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廣度,來維護本國稅收權益。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既是全球較大的資本、技術和產品輸入國,又是新興的資本、技術和產品輸出國,本著互惠互利、合作雙贏的精神,通過國內法和國際稅收協定適度調整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范圍,進一步理順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為此,除應繼續堅持傳統的居民居住和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原則外,有必要根據外包、離岸經營、電子商務的新特點,對稅收管轄權的判定標準作出新的規定,以促進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維護國家權益及經濟安全。
(一)外包的稅收管轄判定標準
外包是指跨國企業將非核心業務分解并轉移到投資較少、成本較低、質量和效率較高的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從跨國企業開展外包業務的情況看,外包的形式和內容多種多樣,但涉及相關國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主要是離岸外包,即將企業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軟件編程、人力資源、物流和會計流程等外包給國外供應商。基于此,與營業利潤有關的稅收,相關國家可以按照傳統的稅收管轄原則.對發包企業和外包供應商進行稅收管轄。具體而言.發包企業可以將外包成本與其取得的營業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國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而外包供應商則可將外包收入與其承攬外包業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國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與特許權使用費有關的稅收,情況則較為復雜。從發包企業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為非核心業務流程,而核心業務流程或高端技術和產品仍留在本企業內部。即使是軟件外包業務,也是為企業高端技術和產品服務的,且外包軟件已以合同約定的價格向供應商買斷。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應商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問題。從外包供應商的角度看,其開發的產品雖然涉及知識產權問題,但其開發的產品是為發包企業的核心業務流程服務的,且已以合同約定的價格買斷,因此,也不存在額外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問題。基于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只要外包供應商以企業形式存在,對其承攬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就應按傳統的居民居住和所得來源地標準進行管轄。
(二)離岸經營的稅收管轄標準
一、問題的提出
經濟全球化浪潮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國家邊界和意識.推動了全球經濟結構的調整,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也都不同程度地從這種開放性的經濟結構調整中獲益,但由于國家間、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的差距過大,以致在同一稅收管轄原則下對不同國家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對此,各國必然基于維護國家權益的立場,對原有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作出相應的調整,并由此引發新一輪的屬地管轄權之間的沖突,且這種沖突,主要表現為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標準不一。
例如,在傳統經濟體制下,對非居民取得的營業利潤,主要分歧是以設立機構、場所為標準,還是以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為標準;對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為標準,還是以其法律身份為標準;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發地為標準,還是以使用地為標準,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為標準。而在信息經濟條件下,對非居民取得的營業利潤,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機構、場所或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為標準,還是以虛擬主機或網絡服務器為標準;對特許權使用費,主要不同是以數字化產品研發地、使用地或支付地為標準,還是以上傳地或下載地為標準,如以研發地為標準,同一項數字化產品可能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研發人員;如以上傳地或下載地為標準,也會出現同一項數字化產品上傳地或下載地與許方或受方企業居住地不一致的情況。
基于上述變化,發達國家作為主要的資本、技術輸出國,在信息經濟時代也采取了不同態度。其中,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祥地,主張采取稅收免稅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華會議上建議,網站或服務器用于儲存數據,其用途類似倉庫,符合OECD協定范本第5條規定的準備性、輔活動,不能解釋為常設機構征稅。但OECD則持不同意見,并在1999年修訂的協定范本草案中明確,在某些情況下,服務器可能構成常設機構。此外,澳大利亞在向1998年OECD渥太華會議提交的報告中認為,設立服務器或網址,有固定的時間和地點,且可以經營業務的,可視為常設機構。加拿大1998年電子稅收管理報告認為,服務器或網站是否視為常設機構,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而對跨國網上交易的無形商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網上服務,美國主張一律免稅,OECD則主張對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勞務、數字化產品等收入性質加以區分,以便適用不同稅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發展中國家作為新興的資本、技術輸出國,面對信息經濟帶來的機遇和挑戰,也采取了相應的稅收措施,如印度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于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并在印度征收預提所得稅。
二、“兩法合并”后屬人管轄權的完善
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兩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進入統
一、規范、公平的稅收法制建設階段,且“新法”較之合并前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在屬人管轄權的規定上,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新法”繼續堅持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居民居住地稅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并第一次明確使用了居民企業的法律用語,有利于與國際接軌;二是對居民企業的判定,“新法”同時采用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而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既采用注冊地標準和管理與控制中心標準,又采用獨立經濟核算標準,顯然,“新法”規定的居民企業范圍更為寬泛,且居民企業的身份更易認定,有利于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
但應當指出的是.由于“新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低于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水平,如果對居民企業的認定范圍過于寬泛,并普遍規定對居民企業的境外來源所得征稅,容易增加征納雙方稅收成本,且由于外國稅收可按新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抵免,我國對居民企業的境外來源所得實際上也可能征不上稅。因此,建議考慮這一實際情況,通過“新法”實施細則,一方面明確居民企業的全球所得納稅義務,另一方面在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手續上,盡可能簡便些。與此同時,宜針對跨國企業離岸經營的特點,盡快建立避稅港稅制和資本弱化稅制,并進一步完善轉讓定價稅制,通過以上三個稅制的聯動和相互配合,積極應對跨國企業規避我國稅收的行為。此外,在信息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勢下,宜借鑒國際上對外包、離岸經營、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經驗,在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延伸方面,重點放在避稅港稅制的建設上,并通過建立嚴格的海外控股公司利潤合并申報納稅制度,對我國居民企業在避稅港設立投資控股公司取得的離岸經營利潤進行監督和管理。而在所得來源地管轄權的拓展方面,則重點是堅持現有的屬地管轄權原則,并對來源地的范圍作適度的調整。
三、國內法和稅收協定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
綜觀各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對居民企業的判定,主要采用國籍標準和住所標準,并據此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外的所得征稅。對非居民企業的判定,主要采用所得來源地標準,并據此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征稅。但由于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關于企業住所和所得來源地判定的具體標準,往往會產生一些差異,以致相關國家對企業的同一項跨國所得雙重征稅,這顯然不利于各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于是,各國一方面通過國內法有關境外所得抵免的規定,主動對本國稅收管轄權行使的范圍進行單邊調整:另一方面,則通過國際稅收協定,對相關國家稅收管轄權行使的范圍進行雙邊或多邊調整,并在此基礎上確立高于國內法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具體而言,各國國內法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對居民企業境內外所得分類進行稅務處理,即凡是依本國法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一律按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征稅,而不考慮該企業是否同時被其他國家認定為居民,但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則采取直接或間接抵免法進行抵免,以消除對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的雙重征稅。二是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分類進行稅務處理,即凡是依國內法認定為非居民企業的,對其取得的營業利潤,按照獨立企業和利潤歸屬的原則征稅;對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按照低于普通稅率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征稅;對其取得的財產轉讓收益,按普通稅率征稅。國際稅收協定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則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適度調整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行使的深度和廣度。例如,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堅持按常設機構征稅的原則,并對其承攬的建筑、安裝或裝配項目引入了時間概念,即與上述項目有關的活動如超過協定規定時間(6個月或12個月),可認定為其在東道國設立了常設機構,并按東道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對其征稅。而按各國國內法的規定,對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項目,通常沒有活動時間的概念,非居民企業只要在東道國開展建筑安裝活動,即可認定其設立了營業機構和場所,并按東道國國內法的規定對其征稅。與此同時,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通常按低于締約國國內法規定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征稅。二是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例如,對人(居民企業)的管轄沖突,一方面通過居民企業的定義,明確屬人管轄權調整的范圍;另一方面,通過雙邊或多邊稅收抵免條款。明確相關國家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的責任和義務。三是防止濫用協定避稅和偷逃稅。例如,我國在對外談簽的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我國居民企業從相關締約國取得的股息,只有在擁有支付股息的締約國居民企業10%以上的股份時,才能考慮稅收抵免。
由此可見,按照各國國內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居住國擁有獨占征稅權,但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國和東道國則共同享有征稅權,或者說,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東道國享有優先征稅權,居住國享有最終征稅權。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經濟發展迅速,外貿依存度較高,同時面臨著資源環境的制約,鼓勵居民企業向境外發展已成為一種必然選擇。
四、實踐中涉及稅收管轄權的判定及思考
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推動下,跨國企業的戰略布局、組織結構、業務流程、資源配置方式及稅收籌劃等發生了重大變化,國際公認的稅收管轄權原則面臨新的挑戰,現有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受到較大的沖擊。對此,發達國家作為資本,技術和高端產品輸出國,多通過延伸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的深度,來減少本國稅收流失。而發展中國家則通過拓展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廣度,來維護本國稅收權益。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既是全球較大的資本、技術和產品輸入國,又是新興的資本、技術和產品輸出國,本著互惠互利、合作雙贏的精神,通過國內法和國際稅收協定適度調整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范圍,進一步理順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為此,除應繼續堅持傳統的居民居住和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原則外,有必要根據外包、離岸經營、電子商務的新特點,對稅收管轄權的判定標準作出新的規定,以促進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維護國家權益及經濟安全。(一)外包的稅收管轄判定標準
外包是指跨國企業將非核心業務分解并轉移到投資較少、成本較低、質量和效率較高的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從跨國企業開展外包業務的情況看,外包的形式和內容多種多樣,但涉及相關國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主要是離岸外包,即將企業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軟件編程、人力資源、物流和會計流程等外包給國外供應商。基于此,與營業利潤有關的稅收,相關國家可以按照傳統的稅收管轄原則.對發包企業和外包供應商進行稅收管轄。具體而言.發包企業可以將外包成本與其取得的營業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國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而外包供應商則可將外包收入與其承攬外包業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國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與特許權使用費有關的稅收,情況則較為復雜。從發包企業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為非核心業務流程,而核心業務流程或高端技術和產品仍留在本企業內部。即使是軟件外包業務,也是為企業高端技術和產品服務的,且外包軟件已以合同約定的價格向供應商買斷。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應商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問題。從外包供應商的角度看,其開發的產品雖然涉及知識產權問題,但其開發的產品是為發包企業的核心業務流程服務的,且已以合同約定的價格買斷,因此,也不存在額外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問題。基于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只要外包供應商以企業形式存在,對其承攬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就應按傳統的居民居住和所得來源地標準進行管轄。
(二)離岸經營的稅收管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