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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養老保險;公平性;基尼系數;變異系數
中圖分類號:F840.6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291(2016)01-0099-07
一、問題背景
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國內生產總值由1978年3645.2萬元迅速增加到568,845億元,生產力飛速提升,人民生活條件得到極大改善。然而,伴隨著這一成就,我國的貧富差距卻在逐步拉大,其中全國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在2012年為0.474,已經連續十年超過國際公認警戒線〔1〕。此外,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的《中國民生發展報告2014》指出,1995年我國財產的基尼系數為0.45,到2002年增加為0.55,2012年家庭凈財產的基尼系數則達到0.73,財產最多的1%的家庭占有全國三分之一以上的財產,而最底端的25%的家庭則僅擁有財產總量的1%。在城鄉居民之間、在不同行業職工之間的收入和財富持有量差距持續擴大的情況既不利于維持社會的穩定,也不利于擴大居民消費需求以促進經濟增長。另外一方面,中國正在面臨愈發嚴峻的老齡化挑戰。截至2014年,中國60歲以上老年人數量已超過2億,占總人口的14.9%,明顯高于10%的老齡社會國際標準。中國老齡委辦公室消息稱,到2050年,老年人口將達到全國人口的三分之一,重度人口老齡化和高齡化將日益突出〔2〕。眾所周知,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第二次分配來調節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一項覆蓋廣泛并體現出公平性的重要公共政策。而作為調節收入差距、保障勞動者安度晚年的社會養老保險更加需要良好的頂層設計來發揮其自身作用。然而我國目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參保繳納和待遇享受等要求的不同,基本上可分為面對四大類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城鎮企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公務員養老保險。其中公務員和全額事業單位由財政直接負擔養老金,不納入社保基金,其保障的水平大致低于在職工資的90%;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職工則參加城鎮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根據城市情況不同,城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情況各不相同,城鄉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數額也有所不同。由此可知,養老保險體系的雙軌制由于將參保群體劃分為不同種類參保對象,實行區別對待的方案,不僅不利于勞動力市場流動,而且人為地制造了更為嚴重的不公平。2013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是企業退休職工的1.8倍,而機關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水平是企業退休職工的2.1倍。各方學者都在研究雙軌制并行方案,以望打破利益固化的制度,更大程度上實現社會公平。然而,有關社會養老保險不公平性的研究更多側重于理論推演和定性描述,即使是定量考察公平性的研究也僅僅限于某一特定群體的養老保險范圍內,比如對某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考察又或對農民工群體養老保險制度公平性的考察,缺乏基于全局的動態衡量養老金制度公平性程度及變化情況的整體性研究,也就因而無法客觀準確地評價政策改革過程中的效果,無法為養老金雙軌制并行方案的論證與實行提供反饋。另外,由于目前養老保險尚未實現全國統籌,各地方還止步于省市一級,而具體到不同地方相應的制度規定又有所不同,因此缺少基于某一固定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公平性情況的研究。本文基于學術界前期研究的缺憾,對相關問題加以進一步研究。東北老工業基地曾在共和國的建設中發揮巨大作用,制造業企業的大量員工均已步入老年,使得東北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一直受到較多的挑戰和關注。也是基于此種考慮,中央的做實個人賬戶重要試點也曾選址東北地區。本文則基于遼寧省省會城市沈陽的社會養老保險近年數據統計情況進行定量分析并展開討論。
二、沈陽市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情況
沈陽市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由企業養老保險、事業養老保險、個體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四大部分組成。公務員和一部分退出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作為單獨門類的退休金制度,與以上四個部分共同構成了沈陽市養老金收繳支付的組合。沈陽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自2002年10月1日后,當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由地稅部門核定征收;補繳由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核定,地稅征收。凡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企業,按照本單位上月工資總額的20%按月繳納,作為統籌部分;從業人員按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的8%按月繳納,劃入個人賬戶。沈陽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收繳方式是沈陽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核定繳費,地稅部門征繳。其覆蓋群體為獨立核算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職工,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從2005年2月22日起退出事業養老保險參保范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沒有統一的政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繳費比例。目前沈陽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實行“雙基數、雙比例”征繳政策,即:個人按在職職工應發工資總額的8%,單位統籌部分按18%和離退休統籌項目養老金總額的40%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人員實行“即繳即撥”政策。沈陽市個體養老保險由銀行部門帶扣交,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的城市居民、外埠在沈從業人員、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等均可以按照意愿選擇參加。繳費基數為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70%、80%、90%、100%五個不同檔次,按20%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12%納入社會統籌、8%計入個人賬戶。這里由于實際上企業養老保險和個體養老保險存在相互兼容的地方,很多人在企業工作時由企業繳納部分,不在企業時自己繼續交,并且個人賬戶都是8%,到了退休的時候企業和個人養老保險就混淆了。因此,本文將企業和個體養老保險合并考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稱,各地情況基本相同,其參保范圍為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和城鎮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從業居民。也就是說,對于部分不符合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居民,可以在個體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選擇一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兩個主要特點:一是資金來源除了個人繳費外,還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的補貼,個人繳費越多,政府補貼越多,且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二是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由賬戶儲存額決定,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全額支付。具體來說,繳費方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簡稱為“城鄉保制度”,在本文中為分析方便,又具體分為城居保、新農保兩項制度)個人繳費標準為100元~1000元不等的十個檔次外,另加1500元、2000元,共十二個檔次。按年繳納。現行政府補貼標準農村每人每年70元,城市每人每年90元。其次,待遇計發方面:新農保和城居保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項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等于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139,基礎養老金則目前為農村每月70元,城市每月90元。公務員退休金制度全部由國家財政撥付,不走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按照國發文件規定,在考慮到職務工資、界別工資和各種福利補貼在退休前后差距的基礎上,公務員的退休金領取在80%-90%退休前工資總額的范圍內變化。劃入公務員退休金養老體系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計發標準基本相同,但享受的待遇水平稍低。2014年則是養老金雙軌制的破題之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金并軌方案已經進入論證階段,幾年后將進入具體實施階段。并軌方案的核心內容之一是根據公務員現有工齡,經過計算補齊相應的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以便成功并入到社會養老保險中。
三、養老金公平性研究的理論維度與方法
(一)目前我國養老金公平性研究現狀
目前,我國關于養老金制度公平性的研究大體上可分為三種思路:第一種思路從制度不公平的現狀入手進行論述,對于城鄉間、區域間、不同覆蓋群體間的不公平,結合倫理學對起點、過程、結果的公平性進行了總體上的定性論述。由于在現狀和影響因素上相對缺乏定量的研究,因此談及的解決對策大部分止步于打破碎片化的總體原則,對于在碎片化分割化狀態結束之前的過渡階段可以采取的政策微調卻沒有研究。第二種思路是基于現行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群體不同的子項目選擇特定一種進行深入研究。由于不同覆蓋群體的子項目都處于改革之中,而收入再分配效應是體現公平性的重要方面,公平性是衡量改革效果的重要方面,因而這一類型的研究通常可以評估特定子項目的現狀、改革前后的效果以及可改革的發展方向。然而能夠做到既深入到子項目中明晰其公平性現狀及發展方向,又不忘結合養老保險的整體銜接打破碎片化方針戰略的研究不多。大部分研究就單一制度論單一制度,甚至會提出長期以來可能加重整體制度碎片化的建議。比如申曙光、咼玉紅(2009)提出,盡快為農民工單獨設立一個養老保險制度,將其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實現我國養老保險公平的一個重要方面。第三種思路是基于養老保險的收入再分配效應的實證研究,主要由部分有精算或數理背景的學者進行研究,存在較大的空白領域。其中養老保險制度不同覆蓋群體之間、同一覆蓋群體的不同個體之間、同一覆蓋群體的不同區域之間的收入分配效應的量化衡量是比較制度公平性的一個重要方向。利用經濟學指標和計量經濟學模型對制度運行中的保費補償、繳納、參保群體需求等實證數據進行計算,縱向上可以比對制度改革前后的公平性變化趨勢,橫向上可以比對制度的不同子項目間、區域間、乃至于國家間的公平性程度。
(二)養老金公平性的評價維度
公平性是現代社會和公共政策領域的重要概念和原則,按照Brockner和Wiesenfeld(2009)的定義,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則主要由收入差距、個體權利、收入分配設計體系等一系列項目來考量〔3〕。本文中,我們將公平定義為個體享有一種公正無歧視的社會地位,其反應在養老金制度中即養老金的繳納與享受情況的公正合理。在這里我們不局限于某一類型群體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內部彼此間的不公平程度,來改善具體制度方案的細節;而是集中精力,將城鎮企業職工、城鎮失業單位、個體、城鄉居民四部分養老保險制度與公務員退休金制度共同放在一起比較,來考察不同類型群體之間的養老金公平性情況。此外,退休前后的收入水平(收入替代率)不應差距過大也是本文考量制度公平性的標準之一。本文分析的指標包括,養老金待遇給付、養老金費用繳納,以及養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異。1.養老金待遇給付(P)。享受社會養老保險金或退休金的老年群體每月收入的錢數(不包括來自于家庭成員或者其他渠道的收入),其中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社會養老保險金由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兩部分計發、城鄉保制度由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計發、公務員等退休金由國家財政專門撥款支付。2.養老金費用繳納(F)。可以衡量參保人對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貢獻水平。考慮到“老人”和“中人”雖然曾經并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但是其為國家所做出的貢獻已經以固定資產等形式凝結進國有資產里,而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際支付機制仍然依靠現收現付,我們用目前繳費群體對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情況衡量相同群體老年人口對于養老保險的貢獻水平。而公務員群體由于隸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之外,無須在職人員繳納費用來實際支付老年人口的待遇,因此認為其貢獻水平為0。3.養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異(G)。由于通貨膨脹等系列原因,以及養老保險的現收現付實際計況,本文用繳費群體的工資等收入與領取群體的養老金收入的差距來衡量養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異,具體來說養老金的替代比率即為養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異〔4〕。
(三)養老金公平性的衡量方法
1.基于養老金待遇給付的衡量。收入不公的一個較為常見的衡量方式是基尼系數的大小。本文依照洛侖茲曲線和基尼系數理論衡量我國現有的面向不同群體的養老金制度的基尼系數。Pe、Pp、Pu、Pr、Pc分別代表沈陽市企業養老保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公務員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退休金的人均年待遇領取金額;Le、Lp、Lu、Lr、Lc分別代表沈陽市企業養老保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公務員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退休金的領取待遇人數。我們首先計算Le、Lp、Lu、Lr、Lc各自在領取待遇總人數中所占比例,以及PexLe、PpxLp、PuxLu、PrxLr及PcxLc各自在其總和中所占的比例。然后,通過計算得出洛侖茲曲線的形狀和基尼系數Sp。2.基于養老金待遇給付和繳納兩方面的衡量。方差、標準差和平均數都可以用作為反映數據分布情況的標準,但本文考慮到其受原始變量數量和單位的影響較大并未選用。而標準差與平均數的比值,即變異系數,則能夠更好地衡量不同單位下變量的分布情況。本文中我們通過計算養老金繳納與養老金待遇給付比例的變異系數SF,來從待遇給付和費用繳納兩方面綜合衡量不同群體養老金公平性差異。其中Fe、Fp、Fu、Fr、Fc分別代表沈陽市企業養老保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公務員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退休金的人均年費用交納金額〔5-6〕。3.基于養老金待遇給付和退休前后養老金代際際差兩方面衡量。本文用Ge、Gp、Gu、Gr、Gc分別代表沈陽市企業養老保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公務員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群體的平均在崗收入,則養老金待遇領取年平均金額與平均在崗收入的比例的變異系數SG可作為衡量養老金公平性的一個指標。具體計算公式同SF。
四、數據搜集與計算結果
表1中的基本數據來源于沈陽市統計年鑒、沈陽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局網站、沈陽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局內部財務資料。部分難以獲得的數據采用相關估算方法加以確定,均在說明中加以了標注。說明:1.事業單位年領取金額與人數來源于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局網站數據;2.鑒于參保者在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在企業工作時企業負責繳費,不在企業時自己全權繳費,且個人賬戶比例均為8%,退休后兩類群體無法區分等現實情況,一般將兩類群體合并考慮;3.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可選擇參加的養老保險目前除具體細節有所區別外其余基本相同,且2014年底遼寧省預計實現全省范圍內的城鄉保統一。這里由于本文無法獲得待遇領取方面的全市數據,因此采用的是城鄉參保人數最多的沈北新區的領取水平對全市水平進行估算;4.公務員由于部分信息無法獲得,因此采用2013年年鑒中對2012年沈陽市公務員系統人數和在崗工資的數據,并按照已有研究中指出替代率在80%~90%的情況,選取在崗工資的80%作為其年平均領取退休金的數值;5.人均年收入即特定群體整體的平均每人每年收入金額,由沈陽市2013年統計年鑒整理而得,由于2014年年鑒尚無法獲得,因此這一數據整體上可能略存偏差。
(一)養老金待遇給付基尼系數S
養老金領取基尼系數為0.214138,范圍介于0.2到0.3之間,遠低于0.4的警戒線,因此僅從待遇領取金額這一角度來說,沈陽市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相對公平的。
(二)養老金繳納與養老金待遇給付的比例的變異系數SF首先,由于公務員系統退休金的領取不以繳納為前提,而是劃歸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之外由國家財政負責支付,因此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理論上講是絕對不公平的。這里我們將公務員相關的數據剔除,進一步探討其他四種子類型的公平程度。利用公式(1)、(2)計算,可得如下結論:養老金繳納與養老金待遇給付的比例的變異系數SF為0.502,從這一角度來說,沈陽市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相當不公平的。然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剩余4小類養老保險來說,這個不公平的程度是由于目前對城鄉保的政府補貼而引起的,也就是說僅從收入繳納比來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將近6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超過4倍,企事業單位則均不足2倍。考慮到曾經農業與工業的剪刀差和農村地區欠發達的實際情況,政府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予以補貼是合情合理的,甚至于考慮到享受待遇群體的基本生活需要,補貼的力度還應當繼續增加。
(三)養老金待遇領取年平均金額與平均在崗收入的比例的變異系數SG沈陽市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平均金額與平均在崗收入的比例可以很好地衡量養老金替代率,因此用來判定養老金的給付水平是否能夠滿足待遇享受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以及多大程度能夠避免達到退休前后生活質量的落差。就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而言,本文主要關注不同群體其替代率的差別到底有多大。這里由于難以找到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群體在領取養老金之前的人均年收入,因此用城市家庭總收入中人均工資性收入和農村人均全年總收入代替,數據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經計算可得結論為:企事業單位的比例大致為0.3,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比例在0.06上下,公務員相關則高達0.8。因此,基本上可以初步推測,最大的不公平性來自于公務員群體,其次則源于城鄉居民過低的比例。基于公式(1)、(2),可得如下結論:養老金待遇領取年平均金額與平均在崗收入的比例的變異系數SG為0.86,從這一角度來說,沈陽市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絕對不公平的。五、沈陽市養老金制度公平性評估結果在衡量養老金制度公平性的三個維度中,第一個維度的養老金領取額基尼系數為0.214,可以認為沈陽市養老金制度相對公平,這主要是由于領取水平位于平均檔的企業單位領取待遇者占總數的超過70%;第二個維度的養老金領取額與養老金待遇比例的變異系數為0.502,可以認為養老金制度相當不公平,但是單純變異系數較大并不能說明制度的不公平性,因為這一不公平性是由于政府對于城鄉保的補貼造成的。鑒于公務員無須繳納保費因而被計算排除在外,因此從這一維度出發本身就已經表明了制度的不公平性;第三個維度的養老金待遇領取額與在崗收入比例的變異系數為0.86,可以認為養老金制度絕對不公平。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主要有公務員的收入替代率遠高于其他群組以及城鄉保制度的替代率過低兩方面。由以上分析可知,在細分不同群體的碎片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造成嚴重不公平性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務員相關群體脫離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之外,并且在退休后得到保障程度遠高于其他群體。此外,城鄉保制度的參保者在開始領取待遇后得到的保障程度遠遠低于其他群組也是目前公平性亟待解決的另一個重大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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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產權;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中圖分類號:F840.67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3-0077-02
一、產權理論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產權現狀
產權理論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內容。按照阿爾欽的定義,“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實施的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權利”。馬克思認為,產權不是指人與物的關系而是指由物存在及關于它們自身使用而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是一系列用來界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損,以及他們之間如何進行補償的規則。因而,從產權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養老保險制度的產權能幫助我們界定個人在養老過程中的責任、成本和收益。
根據產權理論,產權可以分為:私有產權、國有產權和共(公)有產權。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產權是指共同體所有成員共同行使的權利。共有產權意味著共同體否認國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體內的任何人行使其權利。私有產權則意味著社會承認所有者的權利,并拒絕其他人行使該權利。國有產權意味著國家可以在權利的使用中排除個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來使用國有財產。”
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從產權視角看,養老保險的統籌賬戶應該屬于所有參保人的共有財產,屬于共(公)有產權;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部分屬于私有財產,是私有產權;養老保險中的國有產權指的是全國社保基金中用于養老的部分,這主要由中央財政或轉讓國有資產而來,是國家的重要儲備和戰略資源。
根據產權理論,不同類型的產權安排其經濟效率是有差異的。一種產權結構是否有效率,主要視它是否能為在它支配下的人們提供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的激勵。在共有產權下,由于共同體內的每一成員都有權平均分享共同體所具有的權利,他在追求個人價值最大化時,一個共有權利的所有者由于成本過高而無法排斥其他人來分享他努力的果實,因而,共有產權導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出現“搭便車”行為。
當前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嚴重的產權問題,首先是產權界定不清晰,沒有明確界定政府、企業和個人的責任和范圍外邊界,造成大量養老基金的流失和企業逃避繳費的行為。其次,一味注重產權界定,在明晰產權的同時并沒有想到如何去保護產權,其實,事實上財政基金部分產權是明晰的,就是國家所有。但是,這種明晰的產權該有一個怎樣的具體主體來體現國家對整體國有資產“所有”這個權力,這還不明晰,以及這種明晰的產權該有一個怎樣的制度來對其進行保護,讓其在該有效的制度保護下保值、增值也還不明確。再次,個人賬戶的產權歸屬也不明確,國家一直沒有理清養老基金的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之間的關系,因此人問題一直是一個致命問題。
二、不清晰的產權權利對中國養老保險的影響
當前中國采取的是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部分屬于被保險人的共有產權,而個人賬戶部分是個人的私有產權。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私有產權承認和維護,但是在具體權利的界定上還不是很完善和精確,這對我國養老保險產生了不利影響。
1.制度設計中的產權模糊問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中雖然明確了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相結合的模式,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擔的原則已經確立,但是各方的具體責任劃分并不明晰,責任分擔處于模糊狀態;同時,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這兩者之間的產權主次關系也沒有明確。 這就意味著管理層并不清楚要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到底是以社會統籌 (現收現付)的共有產權為主, 還是以個人賬戶 (基金積累)私有產權為主。這種制度設計上的模糊, 不利于制度的正常運行和可持續發展,還會帶來嚴重的 “空賬”問題。
2.個人賬戶產權不明問題。個人賬戶作為一種帶有強制性的儲蓄, 其積累的資金本質上是繳費者的私人財產,對其享有完全產權。作為其權利的自然延伸,繳費者個人在繳費期內享有其個人賬戶資金的自由轉移的權力,通過選擇較高管理水平的經營者投資運營,以獲得較高的收益,實現個人財產的收益權。一般來說,個人是其私有財產最好的看守者,在繳費者對其個人賬戶基金享有完整的產權時,個人有足夠強的風險意識和強烈的動機去關心資金的使用情況。但在目前的制度基礎上,由于政府的強制性使個人賬戶基金的產權受限,激勵機制受到損害。特別是在政府承擔起對養老金的運營時,個人普遍存在 “搭便車”的心理,沒有較強的動機去關心自己資金的使用情況,更由于現有制度框架內,獲取資金經營狀況的信息成本很大,導致繳費者個人基本上放棄了這一動機。而個人賬戶基金所有者權力的缺位,使得政府不具備足夠的責任心來管理好這筆基金,往往把個人賬戶資金作為一種廉價的資本來源,用于平衡政府財政預算、補償政府的債務和行政支出等。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已嚴重威脅到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基礎,個人賬戶基金產權的不完整已使得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處于一種無效率運行的狀態。
3.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問題。不清晰的產權使得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基金大量被挪用、流失、浪費、貶值的現象。2006年底國家審計署公布了29個省區市、5個計劃單列市三項社保金審計結果顯示,71億違規養老基金被審出。很多地方政府挪用、占用養老基金現象嚴重。如河南新密市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637萬元存入兩家城市信用社,由于2002年11月信用社撤銷,資金面臨損失。2006年初,廣州市社保局稱,廣州曾有9億元養老金被挪用,其中5.7億已無法追回。有些行業主管部門存在截留社保費的問題。如建行貴州省分行與工行貴州省分行少申報繳費基數,在征得貴州省社保局的同意后,對已提取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6 422.64萬元予以截留。
三、中國現行產權制度的變遷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分析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是和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聯系在一起的。在計劃經濟時期,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是以國有產權為特征的。隨著中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政府和企業職能的重新定位, 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確立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個人積累制轉變的改革模式。當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個人積累制轉變時,“新人”不再負責“老人”和“中人”養老金的供應,政府此時承擔起了兌現“老人”和“中人”領取養老金權利的責任,從而出現一種隱性債務,這種債務過去隱藏在現收現付制下,體制的轉軌才使其顯性化。《決定》雖然對“老人”和“中人”的退休待遇如何確定有了規定,但并沒有落實資金來源的政策,也沒有建立起與隱性債務相對應的基金積累。在養老保險改革實踐中,政府采取向“新人”和“中人”的個人賬戶透支的辦法支付已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造成個人賬戶空賬現象嚴重。從1995年社保制度改革開始至2004年底,中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累計已達7 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 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 社會養老保險體制仍在現收現付制的老路上運行,并沒有實現部分個人積累制的改革目標。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問題產生了一系列負面影響:首先,導致了人們對社會保障制度缺乏信任,部分積累制有名無實,養老問題得不到切實解決。其二,國家作為養老保險最后的支付者。如果空賬問題解決不好,最終將轉化為巨大的財政負擔,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行。其三,我國人口快速老齡化,隱性債務積累到一定程度會出現嚴重的支付危機,影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
四、結論及政策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主要兩個產權因素影響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一個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之間的共有產權和私人產權之間的產權界定問題,另一個是共有產權和個人賬戶私人產權的產權保護問題。所以,我們可以從制度建設和法律規范來協調,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產權不明晰主要原因是現行統賬結合模式沒有對政府、企業和個人責任予以清晰的界定,這就需要進行立法,通過法律明確規定政府企業責任,解決制度設計中的模糊問題。同時盡快將社保基金管理條例納入立法日程,禁止基金被占用和挪用。清晰的產權是解決養老保險制度問題的根本途徑。
2.明確個人賬戶產權歸屬和提高其運營效率。作者認為,應該同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個人賬戶一樣, 政府應明確個人賬戶產權歸屬個人,任何部門不得挪用擠占。另一方面,對于個人賬戶基金必須從社會統籌賬戶中分離出來,個人除了在繳費期內不得提前支取外,對其享有完全的產權以及擁有廣泛的個人賬戶基金投資選擇權,亦即有權選擇競爭性的基金管理公司為其投資經營,以獲取高投資回報。
3.在清晰界定產權的同時,注重產權的保護。中國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克服了單一的現收現付制以及完全基金積累制度的缺點和不足,是一種創新。但是從歷史角度看,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連貫的問題,一味注重產權界定,在明晰產權的同時并沒有想到如何去保護產權,忽略了其他相應的制度建設,沒有達到設想的目標。所以,國家在政策上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對產權的保護和維護,妥善解決轉軌過程中的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這樣才能真正發揮現收現付和基金積累制度的長處,避免其缺點和不足,從而緩解我國人口老齡化壓力。
總之,從產權角度上講,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形式和內容上完美結合根本上需要產權制度的完善和對社會統籌的共有產權與個人賬戶私人產權的清晰界定和保護來解決,而這將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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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養老保險 居民儲蓄 現收現付 Diamond模型 擠出彈性
一、文獻綜述
相比于以往有關養老金保險制度的文獻,本文的亮點一方面是在理論模型中,將人口增長率引進現收現付制和個人基金制下的代際交疊模型,能夠研究當前中國延遲退休和全面放開二胎政策對養老金收支的影響。另一方面,在實證分析中,解釋變量既包含了宏觀影響變量,也加入了養老金保險制度自身特點的變量,在居民儲蓄變化的解釋上能夠更有說服力。同時,也能夠通過養老金制度變量符號的正負來反映當前中國養老金制度的保障程度。(如表1)
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下的代際交疊模型
當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正從現收現付制度逐步向基金積累制轉變,目前處于“統賬結合”的混合模式。根據這種模式,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給付由兩部分組成:社會統籌部分和個人賬戶的積累部分。據此,本文在現收現付制和個人基金制結合下的代際交疊模型的基礎上創新性地引進人口增長率這個變量,建立如下修改了的世代交疊模型。
由上兩式的符號都為負,可知,現收現付制和個人基金制的存在會導致居民儲蓄減少,即存在現收現付制和個人基金制的擠出效應。而減少的部分是大于1還是小于1,取決于利率和人口增長率的關系:當利率小于人口增長率,則減少的部分大于1;反之,減少的部分小于1。
在研究現收現付儲蓄與人口增長率的關系時,有如下的一階關系式:
由符號小于0可知,在當前延遲退休和全面放開二胎政策的背景下,就業人口增長率n升高,dt減少,則養老金儲蓄S1,t增加,進而現收現付的擠出彈性的絕對值增加。
三、養老保險制度對居民儲蓄擠出效應的實證研究
(一)變量選取及數據來源
社會保險制度為居民提供了一種制度性的保障,使得居民可以在當前消費與退休后消費之間進行權衡,所以居民并不關心當前的收入水平和社會保險支出水平,而更加注重退休后的社會保障性的收入水平,并據此確定當前的儲蓄水平。另外,由于居民在決定儲蓄水平時無法看到當期的社會保險余額,因此居民會選擇去年的社會保險余額作為參考。
在宏觀上,影響居民儲蓄水平的因素也有很多:第一是收入水平,一般而言,收入水平的提高會促進居民的儲蓄增加;第二,利率越高,居民在銀行儲蓄所獲的回報越高,因而儲蓄會增加;第三,物價水平的變動是影響居民消費的關鍵因素,當物價上升,居民會增加當前的消費而減少未來的消費,從而減低當前的儲蓄,反之則會增加當前的儲蓄。
另外,養老金保險制度普及的廣度和深度也影響著居民的儲蓄水平。一方面,養老金覆蓋率越高,居民因不確定性而增加的預防性儲蓄會減少,進而總體上居民儲蓄會有所減少;另一方面,養老金繳費率越高,在“統賬結合”制度下,退休后所獲的養老金收入會越高,因而居民為退休生活所準備的儲蓄會減少。
綜上所述,本文建立如下的模型:
被解釋變量:城鄉居民人民幣儲蓄存款總額st(年末余額),單位是億元。
解釋變量:第一,國民生產總值Gt,單位是億元;第二,前一年的社會保險基金余額SIt-1,單位是億元;第三,城鄉居民和單位存款-活期利率Rt,單位為%;第四,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t,以上一年為100;第五,養老金覆蓋率CRt,單位是%;第六,養老金繳費率Pt,單位是%;第七ε表示其他因素的影響。
其中:表示社會保險對儲蓄的擠出效應,若a3
1997~2012年的數據整理如表2。
(來源: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國民生產總值,社會保險基金余額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均取自1997~2012的《中國統計年鑒》;活期存款利率取自國泰金安中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利率變動數據;養老金覆蓋率和繳費率由1997~2012年的《中國城鎮住戶調查》計算可得。)
(二)回歸分析及檢驗:
修正后的回歸結果表明方程擬合優度仍非常高,所有解釋變量在5%的顯著水平下都顯著,并且所有變量的系數正負都符合實際情況。另外,將2004年的數據帶入以上方程,得到擬合值為11.72528,而實際值為11.69154,誤差范圍小于1%,這說明修改后的方程設計較好。
從以上回歸結果來看, 居民儲蓄關于國民總值的變動彈性約為0.198,即國民總值增加1%,居民儲蓄增加0.198%。社會保險對居民儲蓄存在著擠出效應,其對居民儲蓄的變動彈性約為-0.184,即社會保險增加1%,居民儲蓄減少0.184%,彈性小于1,則表明擠出效應缺乏彈性。活期存款利率和消費價格指數對居民儲蓄的影響都符合實際情況,在其他條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各自增加1%,居民儲蓄分別減少0.187%、0.005%。而變量養老金覆蓋率和養老金繳費率的系數為正,與理論不符,表明當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沒有舒解居民對于未來養老的擔憂,進而并未起到給儲蓄降溫的目的。
四、結論以及建議
結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結論:第一,養老保險制度對居民儲蓄的擠出彈性小于1。換個角度看,較低的養老保險水平會導致居民儲蓄的增加,適度的養老保險水平會減少居民儲蓄。第二,養老保險制度不完善,覆蓋面過窄,繳費率不足等使居民面臨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增加,居民儲蓄動機較強。養老保險的擠出效應缺乏制度保證,因此在一定程度下造成中國當前的高儲蓄現象。據統計,到2012年末,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人數分別為30427、53641、15225、19010、15429萬人,與中國的人口數量相比是遠遠不夠的。為了解決當前的高儲蓄問題,應盡快建立更為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如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以逐步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合理縮小養老待遇內部差距、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加強監管、提高公眾信心等,使養老保險發揮減少居民儲蓄以促進消費的作用。
(作者單位為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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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6.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必要性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內涵及特點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保證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包含以下兩層含義:第一,社會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判斷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的標準,則視勞動者與生產資料是否脫離,或者對勞動者而言,參加的生產活動是否屬于其主要社會生活內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齡界限亦根據各國實際情況相應確定。第二,社會養老保險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因此,養老金在分配過程中不再遵循按勞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則,而是依據勞動者的社會貢獻、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當時社會生產力水平來確定額度。
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國家可測算出未來大概的養老金開支,并根據某些既定標準來確定養老保險待遇;④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二、我國當前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了50多年的發展,歷經多次改革,目前,我國城鎮已初步建立了較高水平、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養老保險金基本實現了社會統籌,但由于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我國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也不相同,農村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試點,此后一段時期,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迅速開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國有近2000個縣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基金達300多億元,已有200萬名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盡管如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存在著覆蓋面小、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少、保障水平低的特點,一個綜合的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尚未形成,這樣,在土地初級保障的基礎上,絕大多數農民的養老缺乏保障,這不僅會加劇城鄉差距,而且也會釀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在我國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三、在我國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到來的需要
國際上,一般把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10%的社會、或者將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7%的社會叫做老齡化社會。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已達到1.34億,超過總人口的10%。其中65歲以上人口1.1億,占總人口的8.5%,而且全國70%以上的老齡人口分布在農村地區,農村老齡化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為嚴重的是老齡化速度在未來的30年間將持續加速,根據預測,2030年農村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將上升到17.93%,比城鎮的比率高出4.8個百分點,因此,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而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解決好迅速增加、數量龐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養。與發達國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的發展水平不一致,絕大部分地區處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還窮”狀態,另一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人口總量較少,人口老齡化的負擔相對較小,而中國農村基數大,老年人口數量很多,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超過了整個歐洲各國老年人口之總和。因此,為了迎接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的到來,使數量龐大的農村人口老有所養,就有必要適時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二)建立農村養老保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要求
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要使工農差別、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擴大的趨勢逐步扭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飛速發展,城鄉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1964年中國城鄉居民收人比為2.2∶1,1978年為2.4∶1,到了1994年就達到2.87∶1,2001進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則為3.45∶1,目前仍有擴大的趨勢,而我國二元化格局下的城鄉養老保險差別也很大,以國家近年來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會保障費455元,農民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從覆蓋面看,城市已達90%以上,而農村只有2.4%。農村與城市之間的巨大差距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羈絆。要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城鄉和諧,就必須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實現國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和不公平,使社會穩定發展,達到國家的長治久安,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和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
由于我國農村人多地少,農民人均擁有的土地數量有限,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093hm2,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過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農業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顯得更是脆弱。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后,我國農產品還要面臨世界低成本農產品的更大沖擊,其價格還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相應地,農民從農業生產中獲取的收益也就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單純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經難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深入進行以及現代觀念的沖擊,我國農村過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漸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現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結構不斷簡化,家庭規模漸趨縮小。我國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戶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個勞動力負擔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減少到1.57人,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沖擊。對于我國如此眾多的農村老人依賴自己不穩定的老年勞動收入來養老,農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確實是我們面臨的一個社會問題。因此,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是廣大農民的迫切需要,它不僅可以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
(四)從西方歷史經驗看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
從一些歐洲國家的歷史經驗來看,丹麥、瑞典、葡萄牙與西班牙分別于1891年、1913年、1919年與1947年開始通過立法在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當時這四個國家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僅相當于中國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與73.3%。歐盟15個成員國將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在時間上大致從20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末完成。與這些國家當時的農業產出、人均收入等指標比較,我國整體經濟水平和農村經濟水平都達到或超過這些國家當時的條件。另外,比照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國家,一般有兩個規律,一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滯后城鎮30-50年;二是農業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間,平均為16.2%。而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于1951年,當時政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險暫行條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事實上已滯后城鎮50多年。2003年,我國農業GDP比重為14%,已經達到或超過了國際上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建立該制度時的比例。而目前我國政府財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長,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后盾;同時,我國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中存在著社會保障支出不足的問題,這也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入實施提供了潛在的經濟支持。因此,我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基本具備條件。
(五)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保證經濟可持續穩定發展的必然選擇
黨的確立的在農村實行,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帶動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就業結構的變革,以及小城鎮的發展,農村已經初步構筑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經濟體制框架。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民是率先進入市場經濟的群體。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優勝劣汰是競爭的必然結果。農民不論亦工、亦農、亦商都必然要承擔市場風險。逐步在農村建立發展社會養老保險,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保證。
由此可見,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們國家解決好“三農”問題的必要條件,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決的一項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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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防范機制
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為國家的一項福利制度,是屬于全社會的公共福利,理應由全體國民共同享有。不斷加快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使部分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除從政府領取低于市場價格的貨幣補償外,并未同時獲得就業和社會保障,不僅生活困難,養老更成為嚴重的后顧之憂。另外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問題也日益嚴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需要贍養的老齡人口迅猛增加。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社會的急速到來和農村體制改革進程的加速,解決農村養老保險問題已迫在眉睫。這些都使得有必要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而在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存在著許多缺陷,有必要進一部完善。
1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的缺陷
1.1 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流失嚴重
(1)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使基金流失嚴重。在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中,各地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發放均由當地的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因此地方政府常常利用監督機制的漏洞,擠占、挪用、揮霍農民養老金,使基金的安全無法得到保障。一項在江蘇省的調查表明,調查涉及的7個城市,已經流失的資金占基金總額的35%, 基金流失有地方政府挪用,養老保險機構挪用,違規投資和違規使用等。基金流失的另一種表現是管理費用,一些地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費用占到實收保費的30%以上。
(2)在基金的正常管理中也會出現基金流失。我國的相關政策規定, 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只能購買國債或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基金增值渠道單一,且基金存入銀行利率明顯低于給付利率,出現利率倒現象,結果是保險費征收的越多,基金收支赤字就越大。隨著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國家在解決農保基金支付風險上采取單純依靠降低個人賬戶給付利率消極的做法,實際上違背了當初對已經投保農民的承諾,農民對投保的信心大打折扣。
(3)農村養老保險機構也在不同程度上擠占基金。由于近幾年保費收入不斷下降,農村養老保險機構的經費常處于無從著落的狀況,而財政又不補貼支持,致使農村養老保險機構面臨生存危機,擠占基金應付日常開支的違規現象普遍存在,也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流失嚴重。
(4)一些部門利用非法手段也是造成基金流失的原因之一。一些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部門為自行尋求增值渠道,違規投資、擔保、擠占、挪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造成部分基金血本無歸。
1.2 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單一,保值增值能力差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考慮到國內經濟尚不穩定、資本市場發育不成熟、投資風險大的現狀,為了確保基金的安全性,將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限制于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投資渠道非常狹窄。如此單一的投資渠道,形式上保證了基金的安全,實際上卻使養老保險基金面臨通貨膨脹貶值的風險,影響了其保值增值的能力。從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的實踐來看,這種單一化的投資渠道,根本不能保證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無法實現對參保農民基金增值的承諾,極大影響了廣大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因此,積極探索多元化的基金投資渠道是解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要求的迫切需要。
1.3 缺乏科學的投資風險防范機制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該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實現保值增值,其投資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就是安全性原則,在確保投資安全的基礎上使養老基金保值增值;投資策略應當分散化、多樣化,但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投資風險防范運行機制,與國際上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
2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的完善
2.1 管理上
(1)建立個人賬戶。建立個人賬戶儲備積累、繳費確定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根據我國國情和農村實際做出的現實選擇。根據我國國情,政府目前不可能為農村養老保險提供巨額的財政補貼。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民收入差異大且不穩定,很難確定統一的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建立個人賬戶儲備積累、繳費確定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和農村實際做出的選擇,也符合國際養老保險的發展方向。農村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有利于強化農民的自我保障意識;建立個人賬戶,農民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責權清晰,既有利于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也適應越來越多的農民就業多元化、流動性大的特點;選擇繳費確定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個人賬戶基金積累期分段計息,在制度上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個人賬戶基金營運管理模式有兩種:一種是由政府部門直接負責社保基金的營運管理。這種模式以美國、新加坡為代表,其特點是社保基金由社會保障部門集中統一管理,優點是管理簡單,管理、交易成本低,政策執行起來比較靈活;缺點是管理效率低下,制度運行缺乏透明度,難以獲得較高的回報率,而且政府可能挪用而造成基金損失。另一種是由民營的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社保基金的營運管理。這種模式以智利、英國、荷蘭為代表,其特點是基金管理引入競爭機制,將基金委托多家民營管理公司按市場法則運作和投資。這種管理模式由于機制靈活、效率較高,因此投資者可以在競爭中得到較高的回報和良好的服務。世界銀行1998年提供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在全世界范圍內,由民營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養老金收益普遍高于政府部門管理的養老金。我國農村也應該嘗試采取后一種模式,管理費從公司盈利中提取,不再需要政府從中提取管理成本。
論文摘要: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一直未能完全建立,農村老年人正面臨著十分嚴峽的生活風險,嚴重阻礙了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本文認為,在中國現階段應該建立“家庭保障為主、社會保障為輔、商業保障為補充”的多層次保障模式,促進我國農業的規模化和中國的社會轉型。
共和國誕生至今,中國社會保障事業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農村社會保障卻始終處于邊緣地帶,尤為突出的是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后,在原有的一些針對農村老年人的保障項目被削弱的同時,新制度卻又未廣泛建立,農村老年人不得不面臨著十分嚴峻的生活風險。毫無疑問,滯后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如果長期無法充分發揮它“安全網”與“穩定器”的作用,中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都會受到嚴重威脅。因此,在改革開發日益深人的今天,建構合理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便日益顯得迫在眉睫和至關重要。
一、現狀
(一)設計有誤,難以普及推廣
現行《方案》規定了“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的原則,實行“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扶持”的政策。但由于沒有規定集體繳納養老保險調劑金的義務,對國家的責任也沒有具約束性的具體規定,因而在實際工作中,“以個人繳納為主”變成了“完全由個人繳納”,農民的個人社會養老保險賬戶形同個人銀行儲蓄賬戶,甚至還不如銀行儲蓄賬戶。銀行儲蓄由個人保管,可以隨時支取;養老賬戶由養老保險機構管理,必須在退休年齡后才能支取。農民還不得不承擔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運行費用和保險基金被違法挪用的風險。這樣的制度設計明顯與減輕農民負擔的大原則相違背,許多農民不愿也無力接受,導致農村養老保險始終無法真正推廣。據統計,到1997年底,全國投保人數僅為8200萬人,人均繳納保費僅為231元,無論從覆蓋面還是從保費額來說,都很難滿足21世紀農村老年人口的需要。
(二)范圍籠統,阻礙社會發展
現行《方案》將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全部納人保險對象,如同一道無形的繩索,將已經實際脫離農業生產的務工、經商人員再次束縛在了土地上,使這部分農村剩余勞動力“只能離土不能離鄉”、“只能進廠不能進城”。迄今為止,我國農業勞動力以不同方式實現的向外轉移在2億人以上,但據有關資料,其中80%以上是兼業型轉移。這種轉移方式,一方面嚴重影響了我國農業生產經營的規模化。1984年承包農戶平均土地規模0.55公頃,目前內陸地區戶均0.46公頃,沿海0.26公頃一0.33公頃。更有甚者,部分農民“只承包不耕種”,一面進城務工,一面任承包地荒廢,這直接影響了我國的糧食供應。這種情況若不及時扭轉,農業生產力的提高與現代化不可能實現。另一方面,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首先,農業的長期滯后必然使我國還不十分強大的工業體系成為“無水之源”、“無本之木”。其次,就業、戶口等政策與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導致了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固化,阻礙了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最終導致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受阻,社會結構的轉型速度大大放慢。由此可見,只有對農村社會保障對象進行科學劃分,為轉移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建立適合自己的保障體系,才有可能割斷他們與土地的聯系,促進農業生產現代化和社會轉型。
(三)對縮小區域經濟差距和貧富差距作用不大,不利于社會穩定
從實施狀況看,由于制度設計的問題,《方案》的主要參保對象是務工、經商人員。雖然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越來越大、保費越來越高,但由于經濟承受能力不足,收人最低、最需要保障的農業從業人員參加保險的卻不多。這樣,由于再分配最重要的客體的缺失,社會保障無法充分發揮它國民收人再分配的職能,對縮小貧富差距作用不大。另一方面,由于《方案》僅覆蓋在部分地區,農民更愿意在保險覆蓋的區域內流動。這樣,經濟發達的、能夠推行養老保險的地區能夠吸引愈多的人才,而經濟欠發達的、未推行養老保險的地區人才日益流失,業已存在的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越來越嚴重。社會分配不公平是不穩定的終極根源。現行《方案》不僅沒有緩和這種不公平現象,反而加劇了差距的擴大,對社會穩定十分不利。
二、對策
(一)范圍劃分合理化
建立真正意義上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必須合理劃分農村社會保障的涵蓋對象。筆者認為,應該將已經轉移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小城鎮居民和進城務工、經商人員劃離農村社會保障系統。
1.構建相對獨立的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改變現行(方案》將小城鎮務工、經商人員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做法,構建相對獨立的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首先,這個保障體系必須與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相區別。這樣做能夠吸引更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讓他們將小城鎮作為安身立命之所,避免其向大中城市的盲目流動,減輕“城市病”;同時又可以減少農業從業人員,提高農業生產的規模化。另一方面,小城鎮多是二、三產業從業人員,遭遇的風險結構與農民不同,理應為他們設計適合于他們自身的保障項目。其次,小城鎮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必須與城市的相區別,因為小城鎮的主體鄉鎮企業的經濟基礎還比較薄弱,還難以承受以城市為參照系的標準高、項目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小城鎮的興起與鄉鎮企業的發展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社會結構領域最引人注目的變化,是實現農村工業化與城市化、轉移農業剩余勞動力的現實選擇。只有迅速構建相對獨立的、合理的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才能真正發揮小城鎮和鄉鎮企業在我國的獨特作用,促進我國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型。
2.將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納人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現行的將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作法,不僅不能夠減弱農民流向城市的熱度,反而睜強了他們流動的盲目性。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了某些發展中國家出現過的所謂“過度城市化綜合征”,苦如北京市1995年抓獲的犯罪分子中,外地人占近一半。“大禹治水,堵不如疏”,與其彈精蝎力地阻止農民進城,不如通過制度設計正確引導農民進城的熱情,讓他們的流動更趨理性。將進城務工、經商人員納人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后,能否定期支付社會保障費用,成為每個進城農民必須考慮的問題。對于已在城市居住多年,且有相對穩定經濟來源的進城農民,能夠也愿意支付這筆費用;而對于進城時間較短,且求職不易的農民來說,這筆費用的支出有利于限制他們的盲目進城。這樣做,不僅可以拓寬城市社會保險金的籌集渠道,更重要的是,如果為中國城市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的進城農民踏入了城市社會保障的大門,他們與土地的聯系更易被割裂,有利于農業的規模化和中國的社會轉型。
(二)制度設計科學化
小城鎮從業人員與進城務工、經商人員的脫離,使農村社會保障對象的主體將是真正意義上的農民。那么如何構建一個既符合我國基本國情和農村具體情況,又適應社會結構轉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呢?筆者認為,在中國現階段應該建立“家庭保障為主、社會保障為輔、商業保障為補充”的多層次保障模式。
1.家庭保障為主
以家庭保障為主的原因在于:一、雖然社會保障的國際趨勢是以國家責任而非家庭責任為主,但我國農村目前生產力水平低,國家和集體無力扶持,農民也沒有多少能力參加完全積累制的養老保險,要求農民參加國家養老保險只能是一個良好的愿望罷了。在現階段強調以家庭保障為主更具現實性。二、家庭養老在我國擁有深厚的社會基礎,子女對家人的賭養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且受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保障。家庭保障為主的養老保險是具有可行性的。具體考慮是以遍布農村的農業銀行分支機構代替保險機構,以個人養老儲蓄賬戶代替現行《方案》規定的個人保險賬戶。這樣做的優點是:一、可以省卻保險機構的營運費用;二、可以避免保險金被娜用等違法現象;三、農民可以擁有一個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支取的個人賬戶,有利于市場經濟下人力資源的流動。
2.以社會保障為輔
強調家庭責任絕不等于推卸社會的責任。恰恰相反,如前所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僅僅依靠家庭,難以為老年人提供足夠保障,這時就濡要社會責任的輔助。首先是國家責任。農村的養老參保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強制的,但關鍵是由國家出面,提供一個優惠、合理的利率保證。如果農民參保是強制性的,這樣的保證有助于實現社會公正;如果參保是自愿的,那更齋要這樣的保證以爭取農村人口中的較大比例人群參加。其次是集體責任。集體可以模仿城市社區大力發展養老院、義診等社會服務事業。另外,還可以考慮發揮土地的保障作用。如果農民能夠獲得一份長期的、有保證的土地承包合同,即在土地承包期間,政府官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廢止的合同,那么土地的價值就能夠為農民發揮保障作用。譬如,農民可以在承包期將土地租給他人耕種,以租金作為補充養老金,或在農民退休后將土地退還集體,以獲得集體的養老補助等。
關鍵詞: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路徑
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的關鍵是縮小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之間待遇的差距。而如何把差距控制在機關事業單位員工與企業職工都能接受的范圍之內,是推行改革的重點。這就要求我們應有步驟、有策略地探索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首先,建立多元化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其次,確保機關單位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同步性;再次,中國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要統籌全局,制定出符合中國國情的、可持續發展的養老保險制度。
一、確立統一的、多層次養老保險新模式
中國經過多年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和探索,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基本確立。其目標是建設一個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自愿儲蓄組成的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其中基本養老保險采取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積累相結合的方式。考慮到建設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應當參考企業養老保險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滯后,造成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巨大差異,破壞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公平性,造成了各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困難,阻礙了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人才的流動,不利于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還影響了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建設。所以,我們應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建設,努力探索兩種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方法,推進建設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體制改革。
建立統一的、多層次養老保險新模式,走多元化道路,是由現階段中國社會主義基本國情決定的,是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亦是中國養老保險未來的發展趨勢。只有建立統一的、多層次養老保險新模式,才能適應中國的經濟發展,最終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
二、統籌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雙軌制導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順利銜接,使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受到質疑。造成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在管理上的混亂,改革進度上也無法做到統一。考慮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短時期內無法消除。我們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讓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在參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設置的低層次實現相對統一,在作為補充部分的高層次,通過建立不同的職業年金制度來體現出差別。
我們要有步驟、有策略的推進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不能急于求成。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要相對獨立,但又不能讓勞動力在各單位之間轉移調動的時候被制度間的差異所阻礙。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單位養老保險也要實現相對統一,使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由待遇確定型向繳費確定型轉變,有步驟地縮小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單位養老保險之間的差距。
三、建立“統賬結合”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個人賬戶
人口老齡化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難題。在中國,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障制度也不同程度的受到人口老齡化影響。例如:人口老齡化現象將直接導致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數持續上升,進而增加政府的財政負擔;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長期以來都是采取現收現付的方式,隨著中國人均壽命的增長,使得部分養老金個人賬戶的領取時間也變長了,從而加重了養老保險金的財政負擔。對此,我國應及時為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建立“統賬結合”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進行基金積累,以便減少未來政府財政支出的困難。同時還應實施個人養老金賬戶繳納金額越多,退休后養老金待遇就越高的獎勵性機制。
總的來說,“統賬結合”就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為每個人按其工資一定的百分比建立個人賬戶,其余部分為統籌基金,是所有參保人員的共同基金,達到規定條件后即可享受相應的待遇。這種制度可以形成一定的資金累積,同時不失靈活性,既避免了現收現付制缺乏長期考量而導致的負擔過重問題,也避免了完全積累制初期資金需求量大的困難,同時既可以減輕老齡化的威脅,也考慮到了養老金代際之間的再分配,符合社會保障的公平性原則。
四、建立科學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組織和監督機制
養老保險基金是用于興辦、維護和發展養老保險事業而儲備的專項基金,主要負責保障退出社會勞動后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分配關系到養老保險的每一個環節,是養老保險制度得以延續的重要保障。所以,建立科學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組織和監管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建立科學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組織和監督機制是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必然選擇,由于當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在各個省份及地區的繳費標準不盡相同,這就要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必須正規化、公平化,保證專款專用。此外,由于養老保險基金積累時間長,還應重點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
為了使養老保險基金實現保值、增值,許多發達國家會選擇利用養老保險基金進行投資。而中國則相對保守,通常是將養老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或者用于購買國債。為了更好的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中國需將養老保險基金與資本市場相結合,進一步有效的利用養老保險基金。建立科學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以便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提高國民的離退休待遇水平。
五、完善養老保險的法律體系
有法可依是社會主義法制前提和基礎,這就要求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必要做到有法可依。所以要加快養老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以便更好的保障和鞏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許多國家都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單獨立法,甚至具體到各個行業獨立的養老保險法律法規。這些養老保險相關立法分別從適用范圍、參保對象、養老金的繳費金額、領取條件和標準等方面對養老保險制度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并明確了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責任、管理規范和監督原則。
現在,中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很多領域的立法都還不盡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相關法律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中國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所以,我們要依據中國現階段的基本國情,在實事求是和以人為本的基礎之上,借鑒國外典型國家養老保險立法的成功經驗,建立獨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養老保險法律理論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養老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下,推進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有序的運行。
參考文獻
摘 要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人口老齡化開始加速的時期,也是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關鍵時期。本文通過分析當前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均等化的對策建議,竭力從根源上解決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問題。
關鍵詞 養老保險 均等化 公平
我國“十二五”規劃強調著力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要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強社會保障建設,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要求。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社會保障均等化,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保險均等化也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養老保險均等化的內涵
養老保險均等化是指國家依法為每個公民提供與經濟發展相適應,與當地生活水平相適應,待遇水平基本相等的養老保險制度。政府應保證公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水平,養老保險均等化主要體現在城鄉間的均等、地區間的均等和人與人間的均等。
二、實現養老保險均等化的社會意義
市場經濟中存在激烈的競爭,有競爭就有差異,結果是強者恒強,弱者恒弱。對于每個社會成員來說,由于其能力、背景、擁有的資源和信息不同,在初次分配領域中必然會出現差異,并出現貧富的兩極分化,導致社會分配的不公。要實現社會公平,就需借助政府的力量,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社會養老保險具有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通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間的轉移支付,使國民收入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傾斜,從而調節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維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以實現社會公平。
三、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
(一)養老保險參保率低
據2006年數據統計,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率不足50%,沒有覆蓋的人群基本都是城鄉居民,農民占絕大部分。我國目前還未建立城鎮非職工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雖然推出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但是由于許多原因,比如收入過低,繳費能力不足、對城鄉養老保險認識不足,參保意識不高、受傳統養老思想影響等,使得大部分城鄉居民還未覆蓋到養老保險體系中來。
(二)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均等
養老保險制度待遇水平不均等,城鄉差距嚴重,即使是同樣參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男女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差距。要實現養老保險的均等化,不僅要機會均等、過程均等,更重要的是結果均等。
(三)沒有統一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制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均等化的一個重要因素是,沒有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有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等,雖然各種養老保險制度使每個人幾乎都有享有養老保險的機會,但各種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待遇水平等不盡相同,且差距較大,制約了養老保險均等化的實現。
(四)政府責任不明確
養老保險的政府責任包括中央政府責任、省級政府責任和縣級政府責任,三者責任缺一不可。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均等化的實現,應該明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縣級政府責任,并且明確區分三級政府間的責任。
四、實現養老保險制度均等化的措施
(一)政府責任
1.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根據人的身份不同而制定了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有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各種保險制度都有自己不同的運行規則和待遇水平,導致了人們在養老保險上的制度不均等。政府應該逐步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統籌,建立沒有身份差別的國民養老保險制度全國統籌。
2.加大政府的投資力度。政府在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中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繳費作用,政府必須投入大量的資金為農民提供基礎養老金。政府應該建立一般性的養老保險金支出,確定每年養老保險金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例。另外,政府應該隨著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繳費費基,從而提高繳費水平。
3.加大收入分配的調節手段。政府應擴大稅收稅率,加大收入分配的調節手段,提高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投入,確保城鄉居民享有均等的養老保險待遇,實現養老保險的城鄉均等化。
(二)社會責任
1.籌資責任。養老保險資金的來源應該是多渠道的,社會籌資是養老保險資金來源的一個重要途徑。在城鄉養老保險的籌資中,沒有明確的規定社會籌資的來源。地方政府應該自己的實際情況,建立順暢的社會籌資渠道,可以設立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募捐活動,并且給予募捐的企業、個人一定優惠政策,促進人們的募捐行為,擴大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2.宣傳責任。目前我國養老保險覆蓋率比較低,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人們對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的作用不清楚,不理解。所以社會應該在農村加大社會保障制度的宣傳力度,比如開展專門的宣傳活動,組織專業人員或者當地大學生走訪村民,給農民講解社會養老的作用、意義等。還可以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大眾傳播媒體進行宣傳,使人們真正理解養老保險制度,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率,逐漸實現地方政府養老保險的均等化。
(三)個人責任
實現社會保障均等化的個人責任有兩種。一種是參與責任,參與養老保險制度是每個人的義務和權力,每個人都有享有經濟發展成果的權利,不能因為任何原因把任何人排斥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另一種就是繳費責任,只有履行了相應的繳費義務才能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權利。
【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路徑對策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關乎大約3000萬職工養老保障權益,是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之一。而我國事業單位現行的離退休養老保險制度,與整體養老保險體系改革的大趨勢相悖,不利于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為了進一步保證社會公平正義,我國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必須進行全年的改革,其改革的步伐應該與企業養老保險改革同步,共建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1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現狀
我國事業單位目前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是在建國初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大背景下產生的。職工自己不用承擔繳費責任,而是由國家財政或者職工所在單位代為繳納。這種保險制度模式,有力的保障了事業單位職工離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非常有利于吸引人才和穩定單位的職工人員。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比較而言,事業單位的保障制度對員工的吸引力較大,因此其在改革過程中受到的阻力也比較大。但是隨著社會時代的發展,我國應該有更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養老保險制度,因此,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
自1994年以來,我國多地的省市已經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不同形式的改革試點。總體上來看,各地的改革試點,基本上打破了幾十年“吃皇糧”的堅實局面,初步建立起了多渠道的基金籌集機制,成功進行了養老機制的改革。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還沒有實行統一的政策,也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的出臺,始終與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處于脫軌的狀態,不利于國家總體養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制度的基本路徑
2.1 事業與企業單位養老制度的相統一
即事業單位應徹底改變全部依靠單位和政府財政部門來繳納養老費用的制度模式,與企業養老制度相一致,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分別承當相應比例的費用,在籌資模式上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各部分的繳費比例應與企業職工保持一致,繳費基數為職工的基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津貼。讓其養老保險不依附于事業單位,多渠道籌集資金,以更社會化的方式來管理。
2.2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依據企業養老制度來看,其在改革和完善過程中有三個基本要點:一是低水平的基本養老保險,二是多樣化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三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改革也應學習企業,以這三點作為一個基本改革框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事業單位也要對制度進行補充和完善,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首先,年金的制度建立應該是強制性的,只有通過這種方式,才能既保證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一致,又在不降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前提下進行。其次,事業大內的年金制度的籌資渠道應該與企業有所不同。由于事業單位是公益性,而非盈利性的,其資金應該更多地來源于國家財政部門、單位和職工,其中財政應該占據更大部分。對于來自職工的部分,可以以績效工資為基準,由于績效工資和單位的管理水平、服務水平、職工的工作情況緊密相連的,這樣既可以提升員工的工作水平,也避免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數的重復計算。
2.3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
權利與義務是社會保障制度一個明顯的特征。換句話說,必須在繳納費用,并滿足相應的資格的前提下,才有權利獲得基本養老保險金,而不是幾十年前的免費直接獲得。我國的事業單位和個人呢,必須與企業保持一致,每位職工實行強制性的參保制度,按規定繳納保費。自1994年以來的地方改革試點,雖然各地方法各有不同,但是由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的機制是基本相同的,徹底改變了傳統的個人不繳費、國家全部承擔的狀況。實施證明,中國90年代開始建立的以統帳結合為主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非常適合于中國目前的發展國慶,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經濟建設制度。即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單位的繳費由社會統一管理,基金實行現收現付,而個人繳費的部分計入到個人賬戶當中,進行資金的積累。在基本養老金的發放上,應同企業一樣,由基礎養老金賬戶和個人養老金賬戶兩部分共同構成。
3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3.1明確各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防線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僅涉及到職能定位和體制創新的問題,還與分類管理、人事制度、財務制度、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制度等等密切相關。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事業單位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此應該與事業單位的改革同步進行,協調發展。具體地說,就是將現有的事業單位,依據改革方向的不同基本分為兩類:單位自行收繳最后自行進行資金發放、轉制為企業的原事業單位,以及由財政部部分撥款的事業單位,應按照企業的制度進行養老金的管理;而由國家全額撥款,并且與公務員待遇相一致的單位,應該實行公務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此外,從長遠來看,機關的基本養老制度也應與企業職工的制度相接軌,杜絕養老保險制度的“二元結構“。這樣不僅統一了社會保障制度,有能增強人才市場活力,有利于人員相互流動和統一勞動力。
3.2建立統帳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統帳結合制度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鍵,逐步與企業和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一致,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并由國家、單位、個人三者一同承擔資金的繳納。
但是建立統帳結合基本養老制度,還應注意另一點,即解決好改革成本和平穩過渡的問題。改革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并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盲目的全力進行推廣,而是要顧忌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單位承受能力低問題。還要正確估計改革所需的成本,解決好歷史遺留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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