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put id="zdukh"></input>
  •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征收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征收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征收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征收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

        第1篇:征收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農村 拆遷 成因 解決

        一、案例介紹及其爭議焦點

        被拆遷人劉鵬鵬是某村一農民,由于縣政府實施舊城改造計劃,劉鵬鵬家的房屋被列入了拆遷的范圍,隨后政府拆遷小組就劉鵬鵬家的房屋拆遷補償與劉鵬鵬多次進行協商,但一直未達成協議。劉鵬鵬認為其占地面積600平方米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至少應得到300萬元的補償費,而政府提出的補償費用盡然只有150萬元,故劉鵬鵬一直居住在其房屋,當起了專業的“釘子戶”。后經過權威的房產評估機構評估,認定劉鵬鵬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價值200萬元,遂政府將對其補償費用提高到210萬元(其中200萬元為劉鵬鵬的房屋價值,10萬元作為對其搬遷的獎勵),但劉鵬鵬一口咬定,那個補償文件的補償標準過低,不給300萬堅決不同意拆遷。因為不能拆除劉鵬鵬的房屋,政府的舊城改造計劃不能順利進行。

        本案中的爭議即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就拆遷補償費用達成一致意見,因而被拆遷人當起了“釘子戶”,導致拆遷難以進行。

        二、本案中上述爭議產生的原因

        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在我國,雖然近年來進行了許許多多的農村房屋拆遷工作,而且農村房屋拆遷糾紛也是此起彼伏,但是政府從未就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制,而是在部分法律中直接規定參考適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等法律法規,或者直接規定由當地政府制定相關文件。筆者認為這樣的做法實屬不妥:首先農村房屋拆遷是一個大工程,值得制定一部效力較高的全國統一適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其次,《土地管理法》側重國家對土地的管理規定,而并不將農村房屋拆遷作為其規制對象,顯得不夠專業;而《城市房屋拆遷條例》也只是針對城市的房屋拆遷進行規制,在我國,農村與城市的土地制度是有很大差別的,因而《城市房屋拆遷條例》也很難適用到農村房屋拆遷中來。因此需要制定一部專門規范農村房屋拆遷的法律。

        拆遷補償標準低。不管是已有的《土地管理法》還是《城市房屋拆遷條例》,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法律文件,其規定的補償標準都比較低。這種補償標準低不僅體現在每一項目的補償標準較低,而且還表現在補償的項目不夠完善,沒有充分考慮到被拆遷人的處境。筆者通過查找相關文件,仍未發現有任何一部拆遷法律法規或者地方規章有關注到被拆遷農民的日后生活和就業問題,農民本來生活在他世世代代居住的庭院里,但是突然讓他們住進了高樓大廈,給他們的農業耕作帶來很多不便,有的地方甚至在拆遷的時候也同時將農民的土地征收,使得農民更是無業可抄,精神更是陷入空虛之中。若是在此種情況下,還不對農民進行較好的一個物質補償,農民當然不樂意,糾紛也因此產生。

        政府服務意識差。政府服務意識差、失信于民,使得百姓對政府的行為缺乏認可,即使是完全合法的行為,在百姓看來就是政府官員貪贓枉法,非法作出的。事實上,在拆遷中政府部門枉法行政的行為也確實屢見不鮮,有時候往往拆遷房屋的面積和地段都差不多,但是,政府給出的補償費用卻相差懸殊。而只要被拆遷人鬧騰的比較厲害,政府就會大額增加其補償的標準。在這種背景下,只要涉及到拆遷補償,哪怕政府給出的補償非常合理,拆遷戶都會想當然地認為給出的標準低,必須鬧,只要鬧就會多給錢,因而各種糾紛就不斷了。

        三、關于本案爭議的解決途徑

        針對上述爭議產生的原因,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解決上述爭議:

        (一)制定一部專門規范農村房屋拆遷的法律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由于一部專門規范農村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使得在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實際操作中,出現了種種矛盾糾紛,更嚴重者可能鬧出人命。故筆者認為,針對這一情況,現階段我國急需制定一部專門規范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使得政府工作部門或者被拆遷農民在解決房屋拆遷補償費用問題的時候,能夠有法可依,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產生。同時,基于我國目前尚無關于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文件,故考慮到法律文件的急迫需要性與我國的現實情況,筆者認為也可以考慮先由國務院制定一部行政法規,以解決各地此起彼伏的拆遷糾紛,待時機成熟后再制定法律。

        (二)適當提高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農村房屋拆遷糾紛產生的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利益驅動,許多農民就是為了獲得一個更高的補償額才去當釘子戶,才會冒著生命危險去與政府對抗。因此,適當提高拆遷補償的標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對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應高于城市,尤其不應該以上一年度平均收入為參考進行補償。因為一方面農村居民每年的收入都是很少的,以收入為標準進行補償顯然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城市居民能夠享受到較好的社會保障,而對于農民來說,最大的社會保障就是那塊地,且農民在精神上也依賴于那一片土地,因此對農民的補償應該適當地提高,必要時可以高于城市。

        (三)提高政府服務意識

        政府失信于民,源于政府職能的淪陷。盧梭在《社會契約論》里已經論述的很清楚了:人民通過公共契約讓渡自己的部分權利,政府集權力于自身,其承擔著運用公權力對社會進行管理的職能,若其不能積極行使權力,定分止爭,使百姓安居樂業,其首先已經違反了公共契約,則社會公民有權利解散共同體,那么政府將面臨的危險。從我國法律的規定來看,政府拿著納稅人的錢,同時也承擔著為納稅人服務的公共職能。所以應積極提高政府的服務意識,積極為百姓服務,建立人民可信的政府。只有人民對政府產生信任,百姓才能夠積極配合政府部門的拆遷工作,才能減少拆遷糾紛。

        第2篇:征收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拆遷行政法補償聽證

        近年來,我國的城ili建設步伐明顯加快,伴隨著舊城改造,一人批老住戶步入了拆遷戶的行列。由拆遷帶來的糾紛呈上升趨勢。且在一些地方出現了由拆遷帶來的較為激化的矛盾。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拆遷這一關系人民根本利益的領域承待法律規范。

        一、拆遷矛盾原因分析

        1.立法理念、法律意識方而:拆遷是指為城市建設和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經有關機關許可而拆除權利人房屋并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拆遷涉及房屋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問題。所謂房屋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有的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該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非法侵害。拆遷從性質上講應該屬于對公民則-產的征收。我國法律中雖沒有明確規定“私有則一產神圣不可侵犯”,但法律對“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則一產”在《憲法》中作了承諾。也就是說:保護公民個人合法則一產安全是國家的法定義務而長期以來,在中國的法律傳統中,公法文化一直占絕對優勢,私權利一直得不到應有的俘重和有效地保護,無法同公權利相抗衡。在公民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發生沖突時,強調犧牲個人利益服從國家、集體利益。與之相對應,國外則非常強調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公民個人的土地,皇帝的馬也不許跑。”而在我國,拆遷實踐中的“釘子戶”一詞就反映著拆遷者與被拆遷者的對立關系,暴露出立法理念之落后。

        2.法律體制方而:我國日前拆遷工程相當浩大,涉及到許多樣眾的切身利益。這方面的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然而,在這一領域尚沒有一部統一的《拆遷法》這方面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務會議上通過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各地政府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依據此條例制定了當地的拆遷管理規定。如:1997年北京市頒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關于拆遷補償方法,規定比較混亂,因此帶來了實際操作中的混亂現象。

        3.執法方式與水平方而:城ili拆遷辦公室是專門管理拆遷事務的機構,執掌著拆遷人權。目前存在著較多的違反法律程序、野蠻拆遷等情況,反映出執法方式粗暴單

        一、執法水平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傷害了被拆遷人的感情導致了此類矛盾的激化。

        二、行政法視野中的拆遷問題

        1.關于拆遷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問題

        現代法治國家一般都將立法納入司法審查。例如在英國,無論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只要超越權限,法院都可行使審查權。而在我國的實踐中,有這樣一種情況:在被拆遷人對一此拆遷規則表不疑問時,尚沒有較有效的解決途徑。這與我國現有的行政法律制度有關。我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所確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困僅限于具體行政行為,而排除了抽象行政行為。2003年4月25日,《法制日報》以《公民狀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為》為題報道了南京市江寧區的一件由拆遷糾紛引出的案中案。案件中的江寧區政府在上位的拆遷法規已修改多年的情況下,不及時修改當地的拆遷法規,仍然沿用7年前的祈行辦法,以致被拆遷人因此損失數白萬元,被拆遷人憤而狀告政府立法不作為,其訴訟請求被駁回。而對一些地方政府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損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司法的活動空間很小,這也就使得當事人處在了一種投告無門的境地。故許多學者強烈呼吁擴人行政訴訟受案范困。有的學者還卞張從社會公共利益關系出發,一切行政行為都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不周延性

        (1)《條例》尚未規定被拆遷人有權利參與拆遷的決策過程及監督拆遷過程。飛政府行政公開是現代社會的一人趨勢,而在我國的拆遷實踐中,許多拆遷決策存在著暗箱操作的現象,都是政府一言為定,不容被拆遷人的質疑。如果被拆遷人有參與拆遷決策過程的機會的話,會減少不少矛盾。另外,《條例》也未規定被拆遷人有權利參與監督拆遷過程。

        (2)《條例》并未明確提出聽證程序,只在第八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困,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而未要求“房屋拆遷卞管部門在審查拆遷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

        (3)《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扦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扦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這一規定存在兩個問題:首先,裁決公正的前提是地位中立,而城市規劃和拆遷或授權開發商拆遷本身就是政府行為,而且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員追求所謂政績的愿望與商人追求經濟利益的目標相結合,于是政府和開發商之間有了更多的默契,由此產生的政府的裁決的公正性就可想而知了。其次,“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的規定使被拆遷人如果對拆遷補償不滿,即使選擇了行政訴訟,也只能“帶著鐐銬跳舞”,無法改變被強制拆遷的命運。這就,,致一些被拆遷人采取非理性的方法來處理問題。

        3.其它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我國尚沒有系統地規范房地產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目前多數房地產評估機構依附于行政權力而存在,其出具的評估報告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因此,有關部門有必要盡快制定相關措施。另外,有些地方性的法規雖然打著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旗號,但在實際立法過程中并沒有把被拆遷人作為權利主體來保護,而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以方便拆遷為目的。這些都是立法中需要改進的。

        三、解決拆遷矛盾之法律構想

        要想徹底解決城市建設中的盲目與無序狀態,從根本上保護公民的權利不受侵害,僅靠行政命令是不夠的。為了防止推土機下的悲劇”的發生,需要從立法理念、法律體制、執法方法等層而解決拆遷矛盾。

        1.樹立正確的立法理念

        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從根本上說是一致的,不應該把被拆遷人放在政府拆遷的對立面上。要改變政府的行政觀念。政府行政的最重要目標,不應當是修了幾條步行街,招了多少商,引了多少資,而應是為當地的群眾提供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西方國家拆遷一條街道往往要醞釀四五年甚至七八年,我國香港的街道少有筆直,都是因為他們用了最充分的時間進行平等的協商,直到雙方都覺得公平為止。這一點值得我們借鑒。基于平等基礎上的拆遷法律法規才能得到群眾的擁護。

        2.完善我國現行的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

        (1)規范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

        對涉及拆遷的,在規劃審批前應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上程規劃方案一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過規劃部門審批;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在批準其變更前,應重新進行公示。

        (2)應明確提出聽證程序

        《行政復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行政處罰法》專門對行政機關作出某此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就組織聽證的程序作硬性規定。可見,聽證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條例》應明確提出聽證程序,要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審查拆遷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只有充分體現透明度原則,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3)確立合理貨幣補償機制

        公共利益的成本當由受益人均衡負擔,這是現代社會的共識。因此,對城ili建設中的利益受損者,應進行及時、充分、合理的補償。《條例》規定,被拆遷房屋的評估辦法及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規定。從目前的情況看,各地的評估辦法和補償標準、補償程序均不相同,拆遷補償標準較混亂。且補償標準一般都是政府說了算,較少聽取樣眾意見。而目前的拆遷矛盾在很人程度上是由執行的補償標準相對于市場房價偏低引起的。因此應賦予樣眾在補償標準上的“話語權”,從而提高透明度,使補償趨向于公平。有學者建議,國家可制定統一的《征收補償法》,確立評估辦法和補償標準的制定辦法,明確評估和補償的程序。

        3.就政府而言,應嚴格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必須強化聽證程序,確保被拆遷方的知情權。依據相關法律的精神,在拆遷當事雙方不能就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達成一致,經做工作仍無效的情況下,對涉及拆遷住戶多、影響而廣、補償數額人的糾紛應舉行聽證。根據拆遷行政程序規定和拆遷實踐,筆者認為,把舉行拆遷聽證的時機選擇在經多次做工作拆遷當事雙方仍不能就拆遷安置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拆遷行政部門在下達拆遷行政裁決之前較為適宜。這樣做便于充分聽取拆遷當事雙方的意見,也為即將下達的行政裁決提供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確保行政裁決的公正拆遷聽證應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不但拆遷行政機關和利益關系人參加,一般公眾經允許亦可參加旁聽,新聞記者也可以采訪。拆遷聽證應遵守法定程序。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對聽證結果進行審查,作出相應決定。

        依法行政,需要注意方式方法現在有不少地方政府走的是“強硬派路線”,以權壓人,以勢欺人,根本沒有把拆遷戶放到平等的談判位置。在利益之爭中既不遵循法律,也不嚴格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而是按拆遷辦單方面的意志行事,甚至或通過停水停電等違法方式逼人就范,或通過造成既成事實來強迫拆遷戶接受。其結果往往是事與愿違。拆遷方式應當依法確定,具體有兩個方面,一是在實體方面,依照法律規定,對被拆遷人足額進行補償、安置,不能利用評估或地位的優勢克扣、減損補償、安置數額,侵害被拆遷人的利益;一是依據法定程序拆遷,對不能達成協議的,可提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裁決生效后或被拆遷人不服的且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方可強制拆遷。同時,拆遷部門應改進執法方法。這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經驗。據報道,沈陽市在“金廊”拆遷過程中,走的是市場化路線”補償金額通過"市場評估定價”。為保障被拆遷人及承租人的利益,還設定了最低補償線。為盡快完成拆遷工作,采用現金獎勵的辦法,并采取了分時間段獎勵措施:拆遷人會后25日內搬遷完畢的,每戶獎勵4000元人民幣;拆遷人會后35日之內搬遷完畢的,獎勵3000元人民幣。這種“以柔克剛”、人性化、靈活務實的解決問題的思路,更適應當下的樣眾的心理。無論是經濟效益,還是社會效益,都遠遠好于一此地方的野蠻拆遷。只有依法行政,才能真正俘重人的俘嚴,達到拆遷的最終的目的,即為了滿足的人更高層次的社會需要。

        另外,政府要采取措施,為拆遷戶提價供經濟適用房和中低價商品房,以從源頭上減少拆遷矛盾。

        4.應暢通被拆遷人的權利救濟渠道。

        現實中,被拆遷人權利救濟渠道的不通暢是造成拆遷矛后激化的重要原因。為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拆遷爭議,同時享有拆遷糾紛的最終裁判機關的地位。同時,考慮到拆遷涉及一些專業知識,應組建由與拆遷雙方沒有利害關系的專業人士組成的裁判機構,公正而高效地裁決拆遷糾紛,既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又保障城市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

        拆遷本來是為人民樣眾創造更好的生活環境的一件好事然而由于立法理念的落后、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丙加上一此部門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導致“善花”結出“惡果”。筆者認為,只有全面廓清立法理念、改善現有法律體制再加上有關部門依法行政、人性化執法,才能真正把好事辦好,最終使人民樣眾受益。

        【參考文獻】

        第3篇:征收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征地拆遷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既是基層工作的難點,也是容易引發矛盾糾紛、影響社會安定穩定的焦點。不斷創新完善改進征遷工作,更好地關注民生、保護權益、服務社會,是國土資源部門的重要職責。近幾年,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高度重視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注重依法依規、講究方法、深入基層、做細工作,把和諧征遷貫穿項目建設始終,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定穩定,有力地推動了廣西科學發展跨越發展。

        【關鍵詞】

        征地;拆遷;費用;控制

        為落實中央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完成中央部署“廣西要完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6000億元和1500億元的技改投資”的任務,一大批重大項目相繼開工,建設用地需求量增長較快,征地拆遷工作任務日益繁重,征收土地面臨的問題日益突出。

        一、廣西征地拆遷工作開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征地拆遷的配套政策、法規滯后

        征地拆遷程序沒有明確統一的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作后盾,也沒有可供操作的規范性文件,《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廣西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了征收土地的產值計算和補償標準,但對于征地工作涉及到的調查確認、公告、聽證和協調等程序都沒有規范完整的規定。如被征地農民不同意征收土地或對征收補償標準有異議,其工作該如何進行則無法可循。

        (二)社會保障配套不到位

        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發展和保障的土地,直接面臨社會就業和養老保險兩大問題,雖然在征收土地時收取了預留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金,但地方政府還沒有出臺相對完善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操作措施或實施細則(南寧出臺有,還不是很成熟),各類社會保障制度和措施目前尚未配套到位,很多地方目前還是處在討論、摸索和征求意見階段,群眾在看不到實實在在的養老保障實惠的情況下,對今后生活保障產生后顧之憂,從而對項目征地拆遷產生抵觸情緒,這種情況在征收過程中群眾反映最多的問題。

        (三)違法搶建現象居高不下

        當群眾得知某地快要被征收時,在經濟利益的巨大誘惑下,搶時間亂搭亂建房屋,以期在項目拆遷時得到巨額補償,在征地拆遷時,有些群眾為了讓臨時亂搭亂建房屋也能得到同樣的補償,不僅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征地拆遷,甚至有的還阻礙項目征地拆遷,影響了項目建設進度。

        (四)涉及征地拆遷的量逐年增加

        由于近年來廣西征地項目多,涉及面廣,一些拆遷戶對征地拆遷預期補償要求高,或是搶建搭蓋的房屋要求補償,或是一些群眾因對征地拆遷補償不能接受,不斷向各級部門上訪,以上訪作為一種獲取實質補償的方式,向有關政府和單位施加壓力,并采取各種各樣方式阻礙拆遷,以求達到多賠償的目的。

        二、廣西征地拆遷工作過程中的費用控制對策

        (一)建立和完善征地拆遷補償機制

        (1)確定合理的補償標準

        現行的補償標準存在極大的不合理性,既低于市場價格,又沒有考慮土地增值因素。因此,應該在現有的補償機制上,適當提高補償標準,以市場作為基礎,對于不同的拆遷項目,設置土地補償費、建筑物補償費、殘地補償費、構筑物補償費等主要補償項目,必須提高現行的拆遷補償標準,建議應該在市場價格的基礎上再加10%比較合適。

        (2)建立完善的公共利益與非公共利益的區分辦法

        在現行的征地拆遷相關法律法規中,《土地管理法》沒有區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兩種性質的征地補償。但在實際操作中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征用將許多非“公益”的商業開發用途的情況明顯,導致部分拆遷戶因缺少經濟補償而造成的社會不穩定風險。楊明洪在《城郊結合部征地中農民利益保護問題的理論與實證分析》中提出并證實了不區分“公共利益”與“非公共利益”征地補償標準的好處。從降低拆遷項目風險的角度來看,平衡“公共利益”與“非公共利益”用地拆遷補償差別,不僅可以根據被征地的性質用途來確定補償標準,也可以讓被拆遷者作為集體性土地所有者分享土地價值,對“非公共利益”征地收取較高的補償費,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拆遷風險的發生。

        (二)加強征地拆遷工作監督管理,預防腐敗行為發生

        (1)建立權力約束制度,防止出現違法亂紀行為

        約束制度包括監督誰、由誰監督、如何監督、監督發現問題后如何處理等方面,應該由紀檢監察、效能部門、檢察機關實施工作監督,人大、政協、群眾、新聞媒體實施第三者監督,對征地拆遷全過程、全方位實施監督,對發現違法違紀的事情、人員都要一查到底,嚴肅處理,絕不姑息。約束之地監督的重點應當圍繞征地部門工作人員開展,因為政府其他部門人員、農村村民、中介機構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工作中很難單獨實施違法違紀行為,一般都要通過勾結征地拆遷部門工作人員,或虛構冒領,或貪污挪用,或行賄受賄,或共同騙取。監督好了征地拆遷部門工作人員就意味著減少了征地拆遷領域一半以上的腐敗案件。

        (2)建立對從業人員的約束制度,完善落實“公告”制度,加大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群眾知情權。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由媒體或被拆遷方的監督約束,保證征地拆遷行為的公開化和征地拆遷過程的透明化。同時明確“管理與實施”分離,管理部門“不能承接征地拆遷業務”,切實分離征地拆遷實施和管理工作,形成互相制約的機制。進一步完善落實“公告”制度,增加公眾知情權和參與度,消除疑慮;建立通暢的溝通渠道和健全的申訴機制;對于重點人群,主動出擊,加強信息的收集工作,保證人民群眾能理解征地拆遷工作并予以理解和支持。

        (3)加強對征地拆遷市場和中介的監管。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要對征地拆遷工作過程進行審查監督其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對出現虛假評估報告的中介公司要進行整改和取締,對出現違規搶建、搶種等其他騙取補償款的現象,要采取有力手段堅決予以取締。此外,政府還應該健全社會信用體系,通過信用體系管理來加強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征地拆遷直接關系到社會群眾的切實利益,是社會工作的開展重點。作為廣西政府而言,必須要才認清當前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從根本上做好費用控制問題,從而為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有力保障,確保廣西的發展與跨越。

        參考文獻:

        [1]羅治國.南寧市城鄉結合部征地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管理研究[D].廣西大學,2012

        第4篇:征收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摘要:文章探討了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城市房屋的拆遷許可程序,明確了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的監督職責。最后,文章提出了完善法律制度應遵循的一般原則,即任何一項制度的有效變革都不能讓任何主體的任何利益純粹犧牲而沒有補償,不僅應當使制度改革的成果踐行于現實,也應當使制度改革所造成的消極影響最小化。

        關鍵詞:城市房屋;征收;補償制度;補償原則

        一、城市房屋征收補償的法律屬性

        目前我國城市房屋征收補償所依據的最權威的法律法規是2001年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2007年頒布實施的《物權法》。由于《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簡略且籠統,因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就是實踐中城市房屋征收補償的主要法律依據。而從該法規的相關規定來看,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性質是模糊的,拆遷中的基本法律是糾結不清的。

        房屋拆遷實際上主要牽涉三個主體之間的關系:政府、拆遷人、被拆遷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權利義務可概括為: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該就拆遷安置補償達成協議,拆遷人負有對被拆遷人安置補償的義務,享有要求被拆遷人在一定期限內搬遷的權利。而政府則被賦予了對拆遷的管理權,主要包括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拆遷補償辦法,對達不成協議的拆遷糾紛進行裁決,對不履行裁決義務拒不搬遷的進行強制搬遷等。在義務方面主要有,審查拆遷申請方遞交的資料并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拆遷許可證,對相關事項予以公告,與拆遷人一起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等。

        (一)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法律性質。

        既是“協議”,就應該屬于民事法律行為,體現民事法律關系,這也符合《城市拆房屋遷管理條例》對其的定位。然而,拆遷補償協議卻不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應該具備的平等自愿的基本特征。首先,被拆遷人在是否簽協議上不是完全自愿的。因為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當事人必須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一方當事人申請政府裁決,不履行裁決義務的還可以強制執行。其次,協議的內容也不能完全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因為補償的范圍和標準都有相關規定。

        (二)政府在拆遷中的法律地位。

        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內容上看,政府應該是拆遷活動的發起者、組織者和管理者。政府既不是拆遷人,也不得接受任何拆遷委托。似乎房屋拆遷就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事,政府僅僅是仲裁者。然而在實踐中,政府實際上是拆遷活動的主導者和真正決策者。沒有政府的拆遷計劃,開發商就沒有拆遷他人房屋的法律依據。政府扮演者實質上拆遷人的角色,卻不承擔任何法律上的后果和責任,這是政府在拆遷中模糊地法律定位的一個縮影。筆者認為,在未來的房屋拆遷補償立法中,宜將政府明確為拆遷人,以結束政府權限和責任不對等的局面。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一直是城市房屋征收中的敏感問題,也是社會公眾普遍關心的焦點。關涉公共利益是公民合法所有的財產能夠被強制征收的法律前提,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實施的拆遷補償屬于平等主體間的自由契約,需要絕對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則,只有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才可以強制對城市房屋實施征收并給予補償。因此,在城市房屋征收補償的問題中,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然而,就是這個重要而敏感的問題在我國的法律條文中卻長期沒有得到明確。《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權限的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然而物權法的規定也僅僅止步于此,對于到底什么才是公共利益并沒有做出具體規定。不僅僅是近年制定的《物權法》,在此之前的我國多部法律的行政法規雖然屢屢提及公共利益,但沒有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能夠提供公共利益的權威立法定義。因此,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得不長期借助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來實現。但在當前我國的司法現狀下,自由裁量權極易被濫用,從而損害法律尊嚴和公民的私權。物權法頒布以來,社會大眾寄希望的權利保障遲遲不能實現,反而是暴力拆遷的慘劇不斷上演。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一些強勢政府部門和開發商等利益集團利用公共利益含義的模糊性,濫用公共利益,以犧牲私人財產為代價追求部門利益或商業私利。現在,這種狀況有望得到改善,正在制定中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通過列舉的方式對公共利益做出了具體界定,這是解決城市房屋征收問題的巨大進步。

        筆者認為,在理論上,公共利益可以界定為攸關不特定大多數社會成員生存與發展的根本福祉,并為確保社會和諧運轉與發展所必需的整體利益。常見的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國防、國民教育、公共衛生、公共體育、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社會救助、公共交通、水利、能源、供暖供電供氣等公共事業。

        有學者認為,公共利益的核心特征有三:(1)受益主體的公共性。公共利益必然惠及不特定多數社會成員,而與之發生沖突的私人利益則僅涉及個別成員或少數成員利益。(2)對個體利益的超越。社會公共利益雖然符合全體社會成員或大多數成員的長遠利益、根本利益,但又超越單個民事主體的利益。(3)表現形式的多元化和變動性。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利益未必就是公共利益,納入政府規劃的利益也未必就是公共利益。在現實生活中,政府利益的背后可能是部門利益或者商人私利。另外,在最近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把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也列為了公共利益的范圍,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當的。

        三、征收補償的相關問題

        我國現行的城市房屋征收的補償制度主要由憲法、《物權法》、國務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組成。但從總體上來說,我國現行拆遷領域內有關補償的規定比較籠統簡略,都未確定一個權威性的且普遍適用的補償原則與標準。實踐中,由于缺少操作標準,開發商往往以公共利益之名掩蓋商業利益之實,再加上政府利益乃至官員私人利益的摻雜,使得許多拆遷戶只能得到過低的、象征性的補償。

        (一) 補償的原則。

        國家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市場主體的私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拆遷意味著被拆遷者利益的損失,從保護各類市場主體財產權的需要考慮,給予被拆遷人充分的補償是必要的。目前城市房屋征收補償制度體系均未對補償的原則作出明確規定,《物權法》也沒有解決這一拆遷補償中本源性和指導性的問題。正在征求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同樣沒有相關的表述。

        關于征收補償的原則,目前有公平、充分、完全等理論學說。筆者贊同充分補償原則,一方面,國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個人財產的征收在本質上是個人在國家的強迫下,為了多數人的利益做出了特別的犧牲,多數人不應該吝嗇對利益損失者的補償。另一方面,充分的補償也可以促使拆遷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二)補償的范圍。

        現行的立法規定的房屋拆遷補償的范圍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并未涉及土地使用權。筆者認為應該明確規定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因為城市土地使用權雖然為國家所有,但房屋所有人在購置房產時是為土地使用權支付了相應的費用的,如果拆遷時不予補償顯然不合情理。另外,自從我國允許土地使用權依法流轉以來,人們對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已經有了清楚的認識,有的土地因其獨特的區位和環境優勢甚至比房屋本身的價值都高,不予補償容易產生糾紛。

        第5篇:征收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近年來,伴隨著中心城向周邊地區的擴張越來越迅速,以“中心帶動地方,地方支援中心城發展”的發展模式導致農村房屋拆遷速度逐年遞增,由于房屋拆遷的法律保障不健全及拆遷進程環節存在諸多不規范的做法,由房屋拆遷引發的利益沖突事件逐年上升。征地拆遷關乎民生與鄉村社會和諧穩定,分析農村房屋拆遷過程中存在的矛盾問題與原因,提出理順房屋拆遷關系、訴諸法律規范程序,明確補償原則、補償方式,通過權利救濟以確保農民合法權益。

        [關鍵詞]

        公共利益;房屋拆遷;拆遷安置

        1當前農村房屋拆遷的現狀

        國家以公共利益需要為基礎,對農村的集體土地和城市的國有土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征收。農村房屋拆遷可以看作是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的一個環節,當集體土地被征收時,房屋作為附著物與集體土地作為一個整體被征收。土地征收是按照一定程序進行的,一般先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然后對國有土地就行處置,比如房屋拆遷。房屋拆遷是土地被國家征收并被新的所有人對土地進行改造的行為,房屋拆遷的目的是為了獲取房屋下面的土地,并對土地進行開發改造。如果國家征收集體土地上不存在農村房屋的事實,自然也不存在房屋拆遷的問題。我國房屋拆遷速度逐年增加,每年被拆遷的房屋不計其數,在房屋拆遷的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存在于開發商,更存在于政府相關部門。拆遷使得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矛盾日益惡化,由此導致的社會問題日益嚴重,近些年的農民訴訟及上訪次數較之前一段時間有明顯增加的趨勢,且大多數農民上訪的原因都基于房屋拆遷安置不合理這一問題上。實踐中,類似于此類問題的出現舉不勝舉:南京市的拆遷安置爭議自焚案;北京農民半夜由開發商找來的打手拖出自己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并被毆打;武漢被拆遷農婦被挖掘機活埋等等。房屋拆遷這一行為,早已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2農村房屋拆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征地拆遷是將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再將國有土地進行處置的過程。這個行為本質上存在著“國有化”的性質以及對私有財產的消滅。在具體實踐的過程中,房屋拆遷面臨的矛盾遠比想象的還要多。

        2.1對“公共利益”的認識及界定沒有具體的標準

        對“公共利益”的追求,是對政府進行征地拆遷行為的正當合法性的有力說明。“公共利益”,按照通俗的理解,是指對國家和社會團體等大多數不特定人群的利益。由于我國的法律體系還不是很完善,并未對“公共利益”作出具體情況的規定和具體含義的界定,因而“公共利益”這一概念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經常被濫用。地方政府利用征地拆遷獲利屢見不鮮,以小額補償甚至是無償,通過強制手段征收,再以高價轉讓給各個開發商,掙取高額差價,農民作為被拆遷人,他們的利益收到很大損害,基本得不到拆遷補償,甚至無法保持基本的民生。在一個法治國家中,政府在拆遷補償中的作用應該是監督、審批和引導,不應過于干涉,至于補償問題應該由政府引導,開發商和被拆遷人之間按照相應法律進行商議并簽訂相關條約。

        2.2對于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現存的法律過于陳舊且相互矛盾

        我國的法律包括《憲法》在內,都規定征地拆遷必須合法且按照相關程序進行。但就目前而言,我國并沒有一部專門針對征地拆遷以及拆遷補償等行為的完整、完善的法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征地拆遷過程中征地上面的苗木和房屋等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各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規定。目前,我國大多數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已經完善該標準,但仍有少數地區將該權利授權于下屬部門進行制定,這是與《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條文相違背的。除此之外,大多數省、直轄市以及自治區原先已經制定實施的政策法規也存在程序欠缺、內容不清以及權力不明等弊端。而且很多地方制定的法律是與上位法相左的,這些規章制度是不能夠作為征地拆遷的法律依據。雖然《物權法》得以實施,但是該問題仍未得到很好的解決,《物權法》只對拆遷應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土地人的合法權益作出規定,并未對拆遷應該遵循的規章及程序以及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賠償細則做出具體層面的規定,這種法律條文“重原則,輕務實”。

        2.3政府的多重角色及權力過度,拆遷過程缺乏法制,卻又處處存在“法制”

        合法規范的程序是房屋拆遷順利進行的保證和前提。農村房屋拆遷必須要按照正式的法制法規約定的程序走下來。但是目前我國并未有一部對房屋拆遷程序做出規定的法律法規,《土地管理法》只是對征收集體土地的程序做出規定,并未對房屋拆遷的程序做出相應規定。各個地方的地方性法規太過于局限,并且存在規定程序籠統、繁多且透明度不高等問題,不僅可操作性極差,而且忽視了被拆遷農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比如知情權及參與權等。強制拆遷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未在拆遷的期限和補償標準達成協議時由拆遷人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行政裁決。如果拆遷人已按照安置補償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被拆遷人未按規定日期搬遷的,由當地政府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拆遷的行為。強制拆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當性,但在實際拆遷過程中,政府的權力過于龐大,不僅身兼要職且身兼數職:集政策制定者、征地拆遷的決定人、拆遷安置項目的規定者以及強制拆遷的執行者于一身。雖然被拆遷人不服裁決可以上訴,但基本上不會得到回應,法院基本上不會考慮審查被拆遷人的合理性,只會考慮拆遷人是否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這表明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基本上無法得到保障。強制拆遷基本上可以說是政府手上強有力的工具,一旦確定某個地方適合拆遷,走所謂“程序合法”的流程,基本上說拆遷行為就是確實能夠進行的,并不會考慮到民生民怨。

        2.4作為被拆遷人這個弱勢群體,農民的權力得不到保障,安置補償達不到合理

        公益拆遷是由政府直接制定安置補償方案,但商業拆遷的補償安置方案是由開發商擬定再經過政府批準即可實施的。該過程中完全沒有作為被拆遷人的農民參與其中,而且被拆遷人是無權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訴訟的,即使為了自己的補償安置事項提出民事訴訟,人民法院為減少訴訟壓力,也不會接受訴訟,如此一來,被拆遷人的司法救濟渠道是行不通的。房屋拆遷必須給予被拆遷人合理的補償,而且必須是被拆遷人喪失房屋大致相當的補償。補償的方式大致有三種:一種是將被拆遷人規劃安置到統一區域的安置房;二是等價補償,就是按照相應補償標準用貨幣的方式補償被拆遷人;三是重新在新的區域審批宅基地,并給予一定的貨幣補償。實踐中,補償安置問題未必如此簡單,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2.4.1補償標準太過于隨意。

        由于在該方面,國家并未對補償做出統一的明文規定,各個地方的補償標準大都不一,甚至于同一鄉鎮的不同村落之間的數額差距都極為巨大。不同拆遷性質的拆遷,補償的標準更是大不相同,公益拆遷的補償數額在實踐中要遠遠低于商業拆遷。被拆遷人對于此種情況往往抱有不滿與抵觸情緒。

        2.4.2補償范圍較窄,補償標準太低。

        首先應該明確一點:房屋拆遷的目的是為了取得拆遷后宅基地地表所占全部土地的使用權,并不僅僅局限于房屋之上所占土地,還包括庭院、以及附屬空地上的土地。而在實踐中,雖然現今實行的拆除房屋面積一對一交換安置房屋面積看似公平合理,實則不然。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不同的生活習性,農村房屋與城市房屋還是存在很多的區別:農村居民比較依賴庭院及附屬空地的使用,比如種菜養花,還有的把庭院當成發展農家樂旅游的招待處等,因此只按照房屋所占面積給予補償是相當不合理的。其次,忽視農村房屋拆遷的區位補償,現階段只有北京對郊區拆遷實行此種補償制度,眾所周知,城市內的房屋拆遷是按照區位對補償標準進行劃分的,對農村房屋的拆遷也應該施行此種補償制度。再者,拆遷補償的金額太低。國家并未對拆遷補償的補償標準做出明文規定,而是要求各個地方政府按照實際情況給予補償。通常情況下,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都是相當低的,一般拆遷過后,被拆遷人的生活質量不但不能提高,反而會降低很大一個檔次。

        3關于農村房屋拆遷的對策

        征地拆遷會導致私有財產權消滅,本質上是一種“國有化”的措施。為防止政府濫用征收權損害農民利益,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對政府的征地拆遷行為進行嚴格控制:第一,征地拆遷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征地拆遷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第三,必須給予補償安置,保障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

        3.1制定專門法律、補充及完善相關法律

        政府對農村土地的征收及拆遷行為關系到個人私有財產的剝奪,必須完善該過程的監督控制,國外很多政府都對此制訂了專門的法律法規。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此問題的專項法律出臺,因此,我國立法機關應盡快將有關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的法律制定問題提上日程。建議將土地征收問題及拆遷安置問題分別制定相關法律,達到專項專治、專項專法,并應對拆遷安置過程中的雙方責任、法律程序、補償原則以及補償額度進行規定,不僅有利于公民權力的保障也給相關部門的保障和監督提供便利。在專項法律出臺之前,建議先完善現存的《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

        3.2建立公正公開的公共利益的識別機制

        是否基于公共利益是征地拆遷的前提條件。為了防止借著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開發賺取高額利益之實,同時損害著農民的權益這種現象的存在,必須對公共利益的概念從法律這一正規途徑做出具體規定。但是公共利益這一模糊的概念很難從法律上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雖然不能明確規定,但可以從其他程序對公共利益做出規范。現今對公共利益的規范由政府單方面判定,政府不僅是征地的征收人,也是公共利益的鑒定者,這一現象是相當不合規范的。因此,應從其他方面對公共利益進行規范。最簡單的一種方法就是由同級的人大和常務委員會對公共利益進行識別,政府對拆遷具體步驟進行實施;另一種方式就是在公共利益識別時召開公共利益識別會議,并派半數涉及相關利益的農民參會并投票表決。不僅能規范該進程,也與權力制衡制度相呼應。

        3.3設立公正、透明、完善的拆遷程序

        絕大多數國家的拆遷程序都是公正與透明的,以美國為例,美國將土地征收這一行為規定為九個具體的法律步驟,并使其透明公開化。我國在此方面可以借鑒國外其他國家的做法:首先,在征地決策做出之前,應當充分考慮民意,與農民代表進行相關方面工作的協商,如果多數農民對此質疑,可遵從前面提到的公共利益鑒別機制對此作出界定。其次,拆遷補償的制定不能政府“一家獨大”,這樣不僅有失公正,更容易造成拆遷方和被拆遷方矛盾的惡化。應舉行拆方代表和被拆遷方代表、相關專家以及政府部門的三方聽證會議,對安置補償方案進行商討及擬定。這樣不僅可以減少暗箱操作,而且能使政府對拆遷工作更深入的了解,提前做好項目預算,也可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矛盾提前做好相應準備。最后,被拆遷人的司法救濟渠道必須通暢。當拆遷安置達不成協議時,被拆遷方要有申訴自己權利和利益的渠道才不會引發使用暴力手段維護自己權益的這種不和諧現象。如果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便可以。如果不將該程序正式實施,政府還是“一家獨大”的局面,農民作為被拆遷人的利益及權益根本無從保障。

        3.4優化補償制度,提高補償標準

        征地征用的不是房屋,而是房屋下面的土地,房屋只是作為一種附著物被征用。被征用土地不僅其附著在土地上面的房屋存在價值,還有其土地的潛在的價值。因此,拆遷只補償房屋價值而忽視了土地的潛在價值是相當不合理的一種做法。現今的補償制度只對房屋外其余土地實行小額補償,甚至于不補償。只有當拆遷行為補償覆蓋到房屋外的土地價值時,被拆遷人才會覺得安置補償方案比較合理、公平。我國的拆遷補償制度要向發達國家看齊,既從現在一般現金補償的“基本補償”制度,向發達國家補償土地實際價值和精神補償的“完全補償”制度看齊。對被拆遷的農民進行土地實際價值補償和精神補償能從根本上消除被拆遷人對拆遷標準和拆遷制度的不合理情緒。

        3.5建立被拆遷人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其拆遷后生活質量

        西方國家一般都為被拆遷人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我國在此方面相對欠缺。我國應盡快完善該方面的配套設施的提供以及相應制度的出臺。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進行:一是可以從前面所說的土地增值價值中拿出一部分作為被拆遷人的防老、醫療基金,以及其他社會保障;另一種是對拆遷農民的補償款可以分期支付,且每期支付額度應滿足被拆遷人的生活所需,以此種方式作為被拆遷人的生活保障。這兩種方式都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的認真監督。同時,農民以土地為生,當土地被征用時,農民便會失業,為失地農民組織職業培訓這一環節必不可少,不僅要為農民提供培訓,更要為其提供工作的機會,減輕其就業的壓力。在培訓時應該特別注意失地農民的年齡結構以及文化程度等特點,針對不同特點給予其不同的培訓。另外,政府可以為失地后自主創業的農民提供財政幫扶,保障其創業順利進行,并應進行相關的調查走訪,為其排憂解難。此外,要為失地農民的文化需求以及失地農民子女的教育問題提供相應的配套設施,達到社會的公平公正并緩解征地拆遷行為帶來的社會矛盾。

        [參考文獻]

        [1]王淑華.城鄉建設用地流轉法律制度研究—以集體土地權利自由與限制為視角[D].上海:復旦大學,2011.

        [2]王才亮.房屋征收與拆遷[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第6篇:征收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論文摘要]城市房屋強制拆遷是城市建設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這不僅關系到拆遷人、被拆遷人的利益,還關系到城市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以“重慶釘子戶”事件法律分析為例, 可以看出我國城市房屋拆遷制度存在嚴重缺陷, 立法不完善和制度設計不合理。由于城市房屋強制拆遷即涉及到公法,又涉及私法領域,同時它又具有鮮明的公權力色彩,牽涉到很多行政法上的問題,其本身有一定得復雜性,因此這個問題還需要很深的法理探討,本文主要從行政法的角度就該問題的行政法學現狀進行一些討論

        2007年4月2日, 備受矚目的重慶“最牛釘子戶”與開發商達成拆遷安置協議, 那像孤島一樣聳立多日、被賦予多重意義的“標志性”房屋隨即在挖掘機的轟鳴中倒塌。至此, 廣受關注的“最牛釘子戶”事件落下帷幕, 但這個事件留給我們的思考卻沒有停止。

        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里,“安土重遷”是一個影響了中國人幾千年,根深蒂固的觀念,中國人追求安居樂業,不到萬不得已不愿輕易搬遷,房子,是中國人觀念里非常重要的一個東西。而當房主的房屋所有權與公共利益、城市的規劃建設或者開發商的某些商業利益相沖突的時候,就出現了社會中一種并不少見的現象—城市房屋強制拆遷,在這個過程中,往往由于補償或者安置工作等問題,出現“釘子戶”。那么, 如何定性城市房屋拆遷?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公權力在其中又起到什么樣的作用?公權力介入后如何做到從行政法角度保證公正等等都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城市房屋強制拆遷的性質及其實行程序中公權力介入概述

        城市房屋拆遷, 到底屬何種性質的行為? 是民事行為, 還是行政行為, 還是二者兼具? 對此有各種傾向和爭論,大部分的觀點認為是兩者兼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協議,傾向于是民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其中的準許、裁決、強制拆遷又是明顯的行政行為。一些學者將拆遷定義為: 因城市建設的需要, 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由拆遷人拆除被拆遷人現有城市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屬物, 并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法律行為⑴。從這個定義看行政色彩居多,因為,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房屋的拆除權并不僅僅基于拆遷人和被拆遷人自愿協商達成的民事合意產生的民事權利, 而是基于政府的行政權力。公權力的介入,在其中發揮了關鍵性的作用。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第3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程序是:1、拆遷計劃管理2、拆遷人從政府處得到土地使用權3、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拆遷4、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5、協議不成,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裁決 6、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復議和訴訟7、進入強制拆遷。

        這個過程中,從拆遷人取得土地的使用權開始,就有公權力的進入了。被拆遷人雖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但卻是在使用國有的土地。由此 ,房屋拆遷包含了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改變。這個過程是通過國家先從被拆遷人處收回土地的使用權,然后再轉移給拆遷人來完成的,是一種行政征收過程。其次,補償協議達不成時,政府主管部門可以進行行政裁決,對裁決不服還涉及行政復議,同時,司法機關訴訟裁決后,在強制拆遷的階段,房屋管理部門,即政府機關又往往是實際拆遷主體⑵,由此看來,政府的公權力幾乎貫穿城市房屋強制拆遷的整個過程。

        政府的公權力介入,房屋所有人成為實質上的弱者,甚至很容易受到公權力的侵犯,因此,如何從行政法角度對公權力進行規制,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是顯得十分重要的問題。

        二、城市房屋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問題

        關于城市強制拆遷具體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國務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從這些法律文件看來,在房屋強制拆遷的立法方面存在兩個主要問題:

        1、與立法法沖突

        《立法法》第8條明確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然而在關于城市房屋強制拆遷法律文件中,最高位階的也只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由此看來,關于房屋強制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設置,是明顯不符合《立法法》的規定的。

        2、與上位法沖突

        權力來源于法律的授權, 權力的合法性也來源于法律的規定。然而《管理條例》中第16 條和第17 條的規定明顯與《民法通則》、《合同法》、新修訂的《憲法》的規定相沖突⑷。

        首先,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2條第3款對征用權作了規定: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物權法》也對國家對私有財產進行征收做了相關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都嚴格限制在“為了公共利益”的范圍之內,《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僅僅限于公共利益⑸,是否又涉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濫用呢

        其次,《民法通則》第4 條、《合同法》第4 條都強調了協議中的自愿、平等公平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按照法律效力的等級, 國務院在制定《管理條例》時理應不得與上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內容相抵觸。但是《管理條例》居然規定給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強制拆遷權力,完全背離合同自愿平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等相關規定,我們不禁要問,這樣的授權,其合法性何在?

        三、城市房屋拆遷程序中的公權力介入引發的實際問題

        1、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行政許可—拆遷許可證的核發

        整個拆遷程序中,拆遷人從政府部門得到土地使用權之后,接著就是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這實質上是一個行政許可行為。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7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在這里值得質疑的是,首先,在拆遷人從拿到土地使用權到申請拆遷許可證中,完全沒有被拆遷人的參與,僅憑相關文件和資金證明就可以拿到拆遷許可證。由于涉及到被拆遷人的財產權,被拆遷人屬于利害關系人,法律制度卻剝奪了其參與權,,完全是政府有關部門和拆遷人合議,實在有失公正。同時這又是一個連環套,拆遷人在被拆遷人完全沒有參與的情況下拿到拆遷許可證后,才去跟被拆遷人談判,而此時拆遷人的拆遷許可證已經到手,由此在談判一開始,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談判砝碼明顯懸殊。拆遷人背后有政府公文的支持,被拆遷人實際上處于弱勢地位。

        2、 城市房屋強制拆遷中的行政裁決、復議和訴訟

        拆遷雙方對拆遷事宜達不成一致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政府主管部門裁決,法律卻規定裁決主體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雙方達不成協議,首先要提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對裁決不服的才能訴訟,也就是說當拆遷協議達不成,行政裁決是必經的第一步。這第一步就有不公正因素在里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就是頒發拆遷許可證的機關,既然已經給拆遷人頒發了許可,它就不大可能在裁決中做出對拆遷人不利的裁決, 那樣的話等于在一定程度上變相否認最初其做出的行政許可行為,嚴重影響其公信力。所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裁決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令人質疑。

        如果對行政裁決不服產生的糾紛,經過此程序就變成行政糾紛,只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這更是一項不合理、不合法的權利救濟程序。在這之前的一系列程序中,公權力介入已經給整個過程增加了很多不公正不合理的因素,而在此時,最重要的解決糾紛的的過程中,拆遷人居然得以逃脫出來,取而代之的是強勢的政府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出面替拆遷人抵擋。被拆遷人本來在拆遷協議中與拆遷人尚且是平等的協商雙方,還有談判的可能,但是當糾紛的解決意味著拆遷人卻要面對強大的行政主體,能得到滿意解決的可能性大打折扣。本來是被拆遷人和拆遷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卻變成被拆遷人、拆遷人、政府三方面,不僅僅涉及民事,還包括行政糾紛,實際上對被拆遷人不太有利。

        3、 司法權介入,能否真正保護被拆遷人利益?

        當房屋拆遷過程存在糾紛已經到了需要司法權介入(即行政訴訟)來進行裁決之時,實際上公民權是否確實遭到侵犯就處于一個不確定的階段,需要等到司法的裁判結果才能下定論。那么這個時候爭議焦點,即房屋所有權也應該處于不確定狀態,拆遷行為按理不應該貿然繼續進行。但是,對于爭議期間,拆遷是否停止執行,《管理條例》卻給了我們否定的回答:《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也就是說,只要拆遷人已經給與拆遷補償或者安置用房,即使被拆遷人不服、不接受,提起了行政訴訟,房屋強制拆遷這一實質性的行為仍然不停止執行,即“不管最后結果對不對,先執行了再說”,這實在是讓房屋拆遷中對被拆遷人利益的保護有走過場之嫌,試想,一個暫且還存在著爭議的行為法律卻在爭議期間給予默許,等于是在一定程度上變相支持這一行為。且不說司法裁判被拆遷人的勝算有多少,即使司法的最后判決是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的話,其利益實際上已經不能完全保護了,因為房子已經被拆了,只能從經濟補償等其他方式去實現。

        司法權往往是社會中公民利益的最后一根稻草,但是,我們在城市房屋強制拆遷制度中卻看到,司法權被虛設、被回避了,司法權介入之后拆遷行為依舊我行我素,這最后一道防線也顯得十分脆弱,實在是有些悲哀。

        4、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城市房屋強制拆遷中的“多面手”?

        在整個房屋強制拆遷過程中,我們看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異常地活躍,最開始核發許可證的部門是它,而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拆遷協議達不成要進行行政裁決時,裁決主體是它,房屋所有人在裁決期間沒有拆遷,它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甚至在實際操作中,其本身就是拆遷主體。用一個比喻形象地說,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但是這場“運動會”批準者,而且在操作過程“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管理部門擁有一個“多面手”的角色是不合適的。在強制拆遷的利益博弈中,公權的享有者和行使者是政府有關部門, 主要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相信政府是“大公無私者”的想法是非常幼稚的, 我們不應該忽視或回避政府的“經濟人”特性。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為代表的行政機關不僅擁有自己的合法利益, 而且還在積極的謀求種種非法利益, 如尋租和設租利益等⑹。

        很明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被賦權過多,權力過于集中,得不到有效監督,被拆遷人的利益難以得到保證。

        四、對城市房屋強制拆遷制度的改進及完善的建議

        1、嚴格控制公權,保護私權—對公權力介入進行必要限制

        在房屋強制拆遷過程中, 各相關法律條文對公權與私權進行法律上配置實際上傾向于公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均規定了公權的優位權, 對私權的重視和保護完全不夠。

        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問題,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需要通過“控權”來實現, 即行政法的核心理念是控制行政權力。因此,我們需要對城市房屋強制拆遷方面的公權力介入進行必要的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建設部頒布的2004 年3 月1 日開始實行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 從程序方面規定了很多有利于被拆遷人的制度規范,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對被拆遷人權益的關注和保障。這應該是行政法在“控權”,保護公民私權的一個典范,但是,這些規定在調和公權與私權的沖突上是遠遠不夠的, 因為《規程》只是作為《管理條例》的配套法規, 法律效力不強。我們希望在《憲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控制公權, 并對私權提供實在的保護。

        我個人認為,法律法規對這方面的公權力介入的調整要考慮的最重要的一點是:要對“公益拆遷”和“私益拆遷”清晰界定,公益拆遷中,公權力的介入是為了公共利益,應該以規范為主,限制為輔,而在私益拆遷中(比如房地產開發),公權力的介入要嚴格限制,行政主體應該是處于一個協調的中立者的身份,不應該作為一方主體參與進來,更不應該偏重于哪一方,因此,對這方面的公權力介入,要以限制為輔。

        2、 修改有關強制拆遷的相互抵觸的法律條款

        強制拆遷的法律條文,出現了相互抵觸,其中,下位法對上位法有所超出,具體表現在我上文已經詳細闡釋的兩方面:一、法律法規配置不合理,發揮實際作用的現行法規位階太低,不符合《立法法》的規定;二、明顯與上位法沖突。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兩個明顯超出上位法的地方:首先是對于憲法修正案中對征用權的規定“限于公共利益”范圍有超出,然后對于行政主體在此過程中的賦權違背了《民法通則》、《合同法》等關于“平等、自愿、公平”等相關內容。

        有關房屋強制拆遷方面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規需要予以糾正。法律條款之間的相互沖突、法律法規系統本身不相一致,不僅影響了法律效力的發揮, 還給行政權力的非法侵入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有必要對這方面的與上位法相互抵觸的法律條款做出修改,保證法律系統的一致性。

        3、 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中聽證制度的貫徹落實

        程序的公正能夠保證實體的公正,其獨立的價值。城市房屋乃居民安居樂業的根本,屬于重大的財產利益,應該保證被拆遷居民在這個過程中的話語權。

        程序公正需要對程序法加以深入細致和完善。這方面我認為非常值得探討的,具有代表性,在現實生活中也很具有操作性的,在于房屋拆遷中的聽證制度的貫徹實施,這也是我在完善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主要想談的一點。

        現行規范性文件中也設置了聽證程序,但是這不是一個必經的程序,所以應該在行政法規中規定強制拆遷必須有聽證程序,以被拆遷人申請而啟動。更為重要的是,保證聽證為最后的裁判提供依據,被拆遷人提出的合理意見被政府所接受。而不能只是例行一個程序,對最后的結果不產生絲毫影響。

        實際上,在本文開頭的重慶“史上最牛釘子戶”一案中,當事人也申請過聽證,但當事人的說法是“聽證會就像過場一樣,是為了聽證而聽證,并沒有按照程序來,沒有安排我的答辯,后來我抗議后才給了我時間⑻。”由此可見,房屋強制拆遷這一塊的聽證制度,走過場、當事人提出意見難、聽證意見難落實等現象仍然很嚴重,需要很大程度的完善。

        我提出的這方面建議主要有四個方面:

        ①擴大城市房屋拆遷的聽證范圍

        從目前來看, 中央及各省市的拆遷管理法中主要針對糾紛裁決和強制拆遷這兩種行為舉行聽證, 其他環節中尚未設計聽證程序。各地在房屋拆遷立法中應擴大聽證范圍,注重聽證效力,讓聽證這種各方意見集中地方式更多、更有效地運用在解決問題中來。

        可喜的是,建設部 2005年 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就對房屋拆遷工作中的聽證制度做出了比較合理而詳細的規定⑼,是在房屋拆遷聽證制度上的一個重大突破和探索。

        ②代表產生制度的完善

        參與聽證會的代表身份是聽證會能否發揮作用的關鍵。因為“ 聽” 證,主要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 聲音” ,利害關系人能否參與到聽證程序中來并充分發表其意見與建議是實現聽證制度價值的核心問題。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僅規定了參加聽證會的代表要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然而規范性文件中的這種粗略規定, 在實踐中就很難操作,甚至會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使聽證會流于形式。因此,對于聽證會代表選拔制度,需要加以細致規定,尤其是應具體規定相應代表的數量、標準和比例, 在此基礎上將自愿報名的產生方式擴大化, 同時提高參加代表的基本知識和技術常識⑽。

        ③聽證意見的落實,防止聽證流于形式

        聽證程序流于形式, “ 聽而不證”的現象非常嚴重。這幾年, 為了糾正這個問題, 建設部頒布了城市房屋拆遷聽證辦法, 規定城市房屋拆遷都必須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這種明確規定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規定和過去那種暗箱操作相比,引人聽證程序無疑是一大進步。但是如何保證聽證會上能平等地收集各利益方的意見,經過合法的聽證程序取得的聽證筆錄應怎樣被賦予相應的效力,聽證過程和后續意見處理的監督仍需要具體法規加以詳細規定。

        ④聽證信息的透明、公開及信息的平等性

        在拆遷聽證中信息的披露也是影響聽證制度能否取得成效的關鍵。現行的問題一方面是信息不夠完全,真實,另一方面是聽證會上拆遷人、被拆遷人、政府的信息不對等。

        因此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信息要真實、完全, 材料要易于理解和掌握。二是信息資料應提前發給代表并通過相關的媒體予以公開, 以便與會代表能夠提前做好準備, 為其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一種比較周全的制度安排。

        總之,強制拆遷在現實生活中糾紛較多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沒有正確處理好公權力介入的問題,對適用行政強制程序進行拆遷的公權力使用過多過濫,因此常常會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同時,一方面大量本該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的問題都以行政方式解決,弱化了司法功能,增加了行政機關的壓力。另一方面,行政權在拆遷中適用過廣,行政強制的適用不合理增加了腐敗和投機,容易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強制拆遷中行政行為的研究,嚴格廓清和限制其適用條件和范圍,落實在立法和執法方面,應該進行精微的制度設計,杜絕現實生活中假借公權力介入侵害私人利益的情形。

        限制行政權力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使公權力和公民權利兩者平衡,具體在房屋強制拆遷中,對公權力的介入加以行政法上的規制,讓被拆遷人有話語權,其個人利益能得以保護,達到公權力、公共利益和被拆遷人公民權利的平衡,才是城市房屋強制拆遷方面的行政法規所要追求的目標。

        參考文獻:

        [1] 王怡. 論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強制權[ N ] . 南方周末,2003 - 09 - 11 , (11) .

        [2] 彭宗超, 薛瀾, 闞珂.聽政制度透明決策與公共治理[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 秋風. 拆遷中的政府角色[N] . 南方周末, 2003 - 10 -23 , (11) .

        [4] 季衛東. 法治秩序的建構[M] .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81.

        [5] 楊春慧試論聽證制度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J]引自法律教育網chinalawedu.com

        [6] 魏振瀛. 民法[M] .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7.(第三版)

        [7] 王兆國.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 的說明[N] . 人民法院報,2004 - 3 - 9.

        [9] 重慶史上最牛釘子戶被強制拆遷.新浪新聞news.sina.com.cn/z/cqzndzh/

        [10] 在城市房屋強制拆遷中貫徹以人為本-閔凡群-《法制與社會》2007年09期

        注釋

        ⑴ 趙紅梅. 房地產法論[M ].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5, 143頁

        ⑵《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⑷參見《管理條例》第16 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決”; 第17 條規定“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 由房屋所在地市、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⑸參見《管理規定》第2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⑹城市房屋強制拆遷中“公權”與“私權”的沖突與和諧,劉任平,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中圖分類號: D922. 18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827575 (2005) 01-01 01-04

        ⑻參見《新京報》對“史上最牛釘子戶”的采訪實錄

        第7篇:征收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近年來,在鎮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村緊緊圍繞縣重大項目落地攻堅依法推進征地拆遷工作,先后完成了集友公司、亞太不銹鋼、正邦飼料、市場建設、迎賓大道北拓、“三引”安置地、電子器件產業基地、小微創業園等項目落地攻堅,基本完成了超白電子玻璃項目土地征收工作,項目累計完成土地征收2074畝,完成墳墓搬遷151座,完成項目宗地房屋拆遷52戶。

        二、征地拆遷的工作程序。

        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是一項嚴肅的工作,涉及諸多法律法規,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必須堅持合法、公正、公開,必須制定和遵守嚴格的程序,必須給予公平合理合法的補償,必須杜絕村干部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受賄,或發生失職瀆職問題。

        在實踐中,對每一宗工業項目用地,我們都做到三查:一查是否有縣政府《抄告單》,二查是否有明確的紅線界址范圍,三查是否制定土地征收與房屋搬遷安置補償方案。

        對每一份《土地征收與房屋搬遷安置補償方案》,我們都要通過召開戶主會議的形式,征求被征地拆遷戶的意見,而后進行修改完善。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采取“一個領導、一支隊伍、一把尺子、一本臺賬”的方式進行。每一塊土地,實行現場丈量、現場告知面積、被征地對象現場簽字確認、工作組干部現場簽字以示負責。征地工作臺賬公開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隨機選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現場勘測房屋現狀,被拆遷人在勘測表上簽字確認。初評報告出來后,直接送達被拆遷人審閱。15個工作日內,由被拆遷人就初評報告提出修正意見。合理的修正意見予以采納,最終出具正式的房屋評估報告,送達被拆遷人一份,鎮人民政府備案一份。鎮、村干部依據正式評估報告上門入戶做好拆遷工作。

        三、征地拆遷工作存在的問題。

        1、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不一致。由于征用一塊土地跨越的時間比較長,過程比較復雜,土地補償的標準變化較大,相鄰土地由于征用地時間不一致導致補償標準不同,尤其是一些村組分為兩期甚至三期被征用,從而引發征地拆遷難度。如我縣水田征地補償標準曾經歷6000元/畝到13500元/畝,再到31100元/畝,使得前期征地的農民更是容易心理失衡而要求補償差價,從而增加征地難度,引發上訪事件。

        2、個別被征地拆遷戶的利益訴求難以滿足。部分群眾對房屋補償標準存在滿意,但不滿足的問題。希望借拆遷之機要挾政府,提出明顯高于評估價格的訴求,不達到心理預期,就不簽拆遷補償協議。個別群眾把征地拆遷當做致富機會,想方設法要求多丈量土地面積,以期渾水摸魚、從中牟利。不達到目的,不能滿足時就采取不簽協議,阻攔施工、鬧訪纏訪、甚至歪曲事實越級上訪等方式向黨委政府施壓。

        第8篇:征收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依法拆遷;建設;和諧城市

        中圖分類號:TU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拆遷工作要做到既公開透明,又維護群眾利益,確保被征收人在土地征用或房屋拆遷后的后續生活保障,確保其生活質量水平不下降甚至有所提高。實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均衡,避免或者減少因征地拆遷而引發的社會矛盾,真正做到依法、和諧征地拆遷。

        1、依法拆遷是建設和諧社會的根本

        房屋拆遷歷來是城市建設的一大難題,特別是最近以來,城市房屋拆遷問題層出不窮,已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視。其主要問題原因主要是個別領導對拆遷工作不重視,沒有召開專題會議,沒有完全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學習、研究貫徹拆遷法律法規力度不夠,依法行政、照章辦事的觀念淡薄,一定程度上存在急功近利思想,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拆遷補償安置和評估不規范,資金監管力度不夠,出現了回遷安置“爛尾”現象,拆遷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和素質不高,造成部分拆遷群眾上訪,給社會帶來許多不安定因素。房屋拆遷工作中出現的許多新問題,暴露出法律、法規的諸多不完善。2010年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其網站上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征求意見稿共五章四十一條,分別對適用范圍、征收程序、征收補償、關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的拆遷等問題予以了明確規定。從近幾年的情況看,國家立法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法律制度建設是積極而有效的。拆遷工作必須依法辦事,以立法為主,以建設和諧社會為最終目標。

        2、我國征地拆遷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

        征地拆遷關系著我國農民未來的生產和發展,在城市化進程加快后,我國各地的征地拆遷工作也在逐漸加快,但是存在的問題也較為普遍,并且引起了一系列的反響,筆者根據多年的實際觀察總結出以下幾方面內容:首先,不同利益者之間的利益存在著一定的沖突。無論是國家政府還是個人,在征地拆遷工作中難免都會出現因各方面因素而產生的利益不均的現象,我國政府在征地拆遷問題上是朝著一個大的方向考慮并作出決策的,對于我國土地的使用和國家未來的長遠發展都有著一定的意義。但是征地拆遷的個人往往都只會考慮到自身的利益分配,如果自身的利益得不到滿足,那么對征地拆遷工作也會產生極大的抵觸。其次,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地方政府為了盡快的完成工作任務,在進行拆遷的過程中往往忽視了相關的法規和程序,很多工作也存在著不合理的現象,這也是產生矛盾的重要原因。最后,我國目前的土地補償措施和管理機制上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各地政府的拆遷征地工作都是按照我國的土地管理規定和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來執行的,然而現階段我國的經濟增速較快,土地的使用價值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在進行工作的過程中,政策中的一些條款已經不能夠更好的適應當前形勢下的各種利益關系,很多問題也油然而生,這也是我國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較為普遍的問題之一。

        3、拆遷制度存在不和諧因素的原因

        3.1、拆遷補償標準太低或者不統一

        在實踐中,地方上的拆遷補償標準非常隨意,并不統一,地域間、城鄉間補償差異很大,有些地方補償標準甚至由當地政府決定。這在法治化日益得到廣大民眾認可的今天顯然會成為沖突的根源之一。對于和拆遷方或與領導有關系的被拆遷人,補償標準就給得很高;對于沒關系的人,就隨便給點錢了事。有些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村干部在征地拆遷中與開發商勾結,貪污、挪用征收拆遷補償款,變相降低被拆遷戶的補償數額。另外,拆遷政策不公開,甚至因人而異,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政策的執行缺乏必要的司法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回遷要求很可能無法實現,被拆遷人購買同地段的房屋可能代價高于拆遷補償幾倍,加劇了拆遷人的住房負擔。

        3.2、拆遷進程過急,未能協調好各方利益

        征地拆遷工作由基層政府屬地負責,上級政府往往施加高壓,限期完成。地方黨政領導對中央城鎮化政策存在認識誤區,為了實現政績,急功近利,人為過快地推進,致使強拆和沖突難以避免。拆遷過程中行為粗暴,行政優先,不顧被拆遷人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損害黨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危害黨群關系。新拆遷條例未明確規定強制拆遷程序,導致司法實踐上程序混亂,而且強制拆遷屬于非訴程序,更需要對程序上加以控制,保障被拆遷人的聽證權和陳述權,實現看得見的程序正義。

        3.3、司法機關受地方政府干預,辦案缺乏獨立性

        有些地方司法機關對暴力強拆行為的不受理,公安機關對強拆行為不立案、不出警。一些法院內部抬高“立案門檻”,法官對立案材料的審查突破了“形式審查”的要求,用各種理由拒收材料。司法機關的辦案經費等來源于政府財政部門,因此地方政府干預司法審判過程很難避免,貪污受賄現象也可能發生,無法保證審判的獨立和公正。司法機關在無法獨立、公正裁決的情形下,往往會策略性地選擇沉默。

        4、依法進行拆遷的建議

        4.1、提高征地拆遷的透明度,公開拆遷信息

        為了得到被拆遷人的配合和理解,要加強征地拆遷的信息公開,使被拆遷人充分了解拆遷信息和拆遷政策,確保他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尤其是政府在征地拆遷工作前期要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做好城市規劃,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價,嚴格監督項目審批過程,做到土地的集約化利用,并在征地前舉辦聽證會,爭取多方意見。在拆遷過程中,政府要積極參與,做好本職工作,促使拆遷信息的公開、透明化,積極協調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雙方,給他們搭建平等對話、協商的平臺,尊重被拆遷人,聽取他們的建議,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4.2、加強征地拆遷法制建設,完善征地拆遷政策

        無規矩不成方圓,任何事情都要遵守一定的規矩,拆遷工作也不例外。國家要想促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就要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對征地的使用目的進行確認,如果它的征收目的對于公眾有益,用地部門才具有合法的征收土地權利,并保證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做到程序合法、補償合理。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被拆遷人的權益和拆遷政策的順利實施,保證城市重建工作的順利開展,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此外,對于一些違法拆遷還要通過司法程序對其進行解決。相關政府部門在拆遷的過程中,一定要做到嚴格執法和人性化執法,才能真正做到為民辦實事、辦好事,使人民群眾受益,才能杜絕暴力征地拆遷等問題的出現。

        4.3、完善征地補償制度,確定拆遷補償合理的數額

        拆遷工作不可避免會涉及到補償問題,所以政府要確定合理的補償制度,保證征地拆遷之后居民的基本生活,不能使其生活水平較原來有所降低,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無論是城市房屋拆遷還是農村房屋拆遷,都要依法依規進行評估,充分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地理位置、質量、用途、當地的市場價格等因素。在評估價的基礎上,貨幣金額的確定要經過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雙方經過協商確定。如果雙方經過協商,達不到一致的意見,應該共同委托第三方或由法院依法裁決,最大化使居民得到合理的補償,促使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結束語

        依法進行拆遷有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但是現在進行拆遷過程中還有很多的問題,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采取有效的措施,填補法律漏洞,多從人民利益的角度出發,為建設和諧社會出力。

        參考文獻

        [1]楊濤.依法進行拆遷建設和諧城市[J].佳木斯教育學院學報,2010,05:315-316.

        第9篇:征收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康達青島律師事務所 湯書國律師

        城市房屋拆遷涉及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但我國有關拆遷的法律至今沒有,法規只有一個條例,有關拆遷的理論極度匱乏,有關拆遷的實踐各地很亂。目前,因拆遷而引發訴訟案件則越來越多,訴訟到人民法院,法院也很棘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也不能讓人信服。筆者拙見:折遷補償安置引發的訴訟實質上是行政訴訟,除強制拆遷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實質上是行政合同。

        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實質上是行政合同。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被拆遷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除而形成的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該協議,被拆遷人騰讓房屋使其被拆除、滅失,拆遷人給予相應的作價補償或實行產權調換予以安置。拆遷人享有將房屋拆遷付諸實施的權利同時承擔給被拆遷人以補償和安置的義務;被拆遷人享有取得補償和安置的權利,同時負有在公告規定期內騰房讓地的義務。

        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要內容。2001年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建設部建房387號文件《關于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在房屋拆遷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一定要先簽協議后拆遷,不能先拆后簽或者不簽就拆。” 可見,在房屋拆遷糾紛中,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法的強制性規定。

        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對城市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沒有涉及。眾所周知,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被稱為合同法的精髓和靈魂,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的決定是否締結合同。顯而易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與合同法的締約自由原則相悖,合同法不予規定,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在合同法領域,存在著只有平等主體的民事關系,國家公權力不予介入,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和干預,會改變合同的性質,使主體之間的關系發生變化”。[1]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究竟有無國家公權力?國家公權力介入何等程度?學者們看法不一。

        傳統理論認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拆遷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被拆遷人要服從拆遷人的問題,雙方的合法權益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拆遷人在取得拆遷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時,就應該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經濟賠償,這實際上是一種損失賠償的財產關系。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和安置。不是來源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行政決定,也不是拆遷人的恩賜,而是根據民法通則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和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取得的民事權益。[2] 補償安置不存在國家公權力的介入,補償安置是民事法律關系。或者認為,我國市場經濟脫胎于高度集權、集中管理的計劃經濟體制,難免出現公權力適度調控和管理,但不能否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民事合同。筆者不敢茍同,而認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實質上是行政合同。

        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目的從根本上講是為了城市建設的需要、為了社會公共利益。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可以分為市政建設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非市政建設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市政建設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顧名思義是為了城市道路、公路、園林綠化、消防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而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人除了公共利益,沒有任何私利可言。被拆遷人為了顧全大局,為了公共利益,必須作出犧牲。非市政建設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多是由房地產開發商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地產開發商除了本身經濟利益如考慮營利、節約開發成本之外,也必須考慮公共利益,如城市規劃、舊城改造、現代化都市建設等;被拆遷人雖然可選擇補償或安置的具體地點,但不能借助拆遷機會謀利,滿足自身的私欲,只能利用協議使自己的應得權益固定化、法律化。公共利益是不可代替的,必須獲得實現,拆遷雙方的意思表示具有不可推卸性,但雙方均不能以命令、脅迫、欺騙等不正當的手段使對方服從自己的意志。意見未達到一致,合同便不能成立。合同成立表明雙方協商一致,拆遷人通過契約的形式將城市建設、公共利益維護之目標固定化并力爭達到,較單方的命令、強制行為更有效,更能充分發揮相對人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也易于被拆遷人理解與接受。

        合同中拆遷人是行使職權或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

        傳統理論認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依據是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筆者則認為,同樣是依據此條款,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這里的建設單位是法規對拆遷工作的部分授權。建設單位在這里實際上是得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成為行政主體,具有了行政權能,在拆遷時履行行政職權,負責處理拆遷安置補償事宜。建設單位在拆遷中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拆遷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實際上是授權性行政主體。

        這種被授權組織的活動具有雙重性,在拆遷任務完成之前,行使拆遷補償安置權利。此時,建設單位的民事權利行使受到限制。比如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縮小補償、安置范圍。否則將受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處罰。在拆遷任務完成之后,就是完全的民事主體,負責房地產開發建設,并以營利為目的。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委托拆遷必須委托給拆遷單位。依據委托原理,拆遷單位只能以拆遷人的名義實施拆遷行為并由拆遷人對外承擔責任。此外,還有一種統一拆遷,拆遷人是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是職權性行政主體。法規授權拆遷人-----建設單位時比較慎重,比如要求拆遷公告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拆遷許可證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查發放,強制拆遷要求當地人民政府組成有關部門執行等,可見當地人民政府或拆遷主管行政機關也應是拆遷執法主體。

        實際操作中,當地人民政府可能委托給拆遷單位或者成立的各種舊城改造指揮部等組織,依據委托原理,對外只能以當地人民政府的名義并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責任。

        拆遷權本質上是公權力,拆遷人具有特權。

        拆遷人與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共同行使拆遷權,拆遷權是一種行政權,是國家公權力之一,它可以管理、命令、甚至強制、處罰被管理者,拆遷權必須由行政主體來行使。補償安置權從被拆遷人角度是一種民事權利,被拆遷人可以放棄;但從拆遷人角度,則是一種行政權。補償安置的標準,拆遷人無權改變,囿于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 ,受制于拆遷政策。拆遷補償安置權對拆遷人來講是權利也是職責,不能放棄,也不能擅自提高或降低標準。拆遷與補償安置存在內在聯系,拆遷必然導致補償安置,補償安置是由拆遷而引起的。

        拆遷人的特權。在民事合同中,一方對另一方的給付,只有按合同接受或拒絕接受的權利,而不具備經常性的監督、指揮權。而在拆遷合同中,拆遷人不僅對結果進行受領,而且對整個拆遷過程進行監督、指揮。拆遷人因相對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毀約行為,有制裁權。拖延日期拒不拆遷,有強制執行權,并不停止拆遷行為的執行。對提前拆遷的被拆遷人有獎勵權。有單方面變更合同權,因國家公共利益需要或政策的變化,可以變更合同,甚至可解除合同,如拆遷范圍縮小不再拆遷,可以解除已簽訂的合同。

        需要說明,拆遷人的特權是權利也是職責,不能放棄權利,行政合同的內容必須嚴格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雙方都無自由處分權。

        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之關系。

        合同的標的物是被拆遷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其所有權主體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權也與房屋不可分離,共同屬于被拆遷人。而其所占有的土地所有權一般屬于國家,我國沒有土地所有權市場,只有土地使用權市場,建設單位用地可以劃撥方式取得,也可以出讓方式取得,一般多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單位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的土地出讓金,才能取得某一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有關拆遷法規政策要求,拆遷前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 這樣就存在一個問題,在房屋將拆遷而未拆遷之前,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已被國家轉移或出賣給了他人,無意中早就剝奪了被拆遷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應該與房屋所有權一并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讓受雙方是土地使用者之間的關系,土地使用權連同附屬建筑物的轉讓一并進行。”[3] 國家在簽訂被拆遷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時,無意中已經“侵犯”了一個個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當然國家是可以尋找一定的理由來“侵犯”的,私有或公有財產還沒有神圣到國家不能侵犯的程度。但公共權力對私有財產所有權的任何限制,包括剝奪私有財產和限制權利人的權利行使,都只能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公共權力支持下的商業行為。甚至公共權力參與的商業行為,都不可以成為剝奪和限制私有財產所有權的根據。比如,政府為進行商業性開發所進行的拆遷行為,就不能形成對私有財產所有權進行剝奪和限制根據。這種行為應該按照購買或其他合同方式。[4]

        二、未能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強制拆遷問題。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行政合同,但現實生活中,多被從民事合同來理解。這樣,在拆遷過程及糾紛當中,許多心有不平的被拆遷人就當起了“釘子戶”,但對于所謂的“釘子戶”,法規規定了強制拆遷來解決。強制拆遷,也稱強行拆除。一般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不成協議,而由有關部門對被拆遷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強行予以拆除的執法行為。

        強制拆遷的執法主體。

        其次,建設單位得到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可以作為拆遷人,但建設單位的身份是雙重的,既是民事主體又是行政主體。建設單位一般是經過批準的建設工程的法人,其主要任務是負責拆遷地塊的開發建設。作為民事權利義務主體,其還有盈利之目的。建設單位在這里實際上是得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成為行政主體。具有了行政權能,在拆遷時履行行政職權,負責處理拆遷安置補償事宜。此時,建設單位的民事權利行使受到限制。比如199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縮小補償、安置范圍。否則將受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處罰。

        最后,拆遷人理應包括各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法規對拆遷工作的授權是不放心并有所保留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是公民 、組織居住、生活、生產、辦公、營業之地方,房屋及其附屬物所有權非依法不得變更、侵犯,強制拆遷涉及標的物的滅失,所有權的變更,事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的穩定,法規授權時比較慎重,當地人民政府或拆遷主管行政機關理應是拆遷主體。第一,房屋拆遷公告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此外,還要做好向被拆遷人的宣傳、解釋工作,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等工作。第二,拆遷許可證由各地拆遷主管部門統一發放。第三,各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拆遷。199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 九條規定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際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統一拆遷的拆遷人只有當地人民政府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特別是有關城市道路、公路、橋梁、供排水、供電、郵電通訊、燃氣、集中供熱、公共交通、公共停車場、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消防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市政拆遷,拆遷人一般是當地人民政府。

        綜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法規授權的組織共同構成拆遷行政執法主體,二者對外共同行使拆遷權。

        強制拆遷的程序---訴訟前是否必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

        此突破在于:一是可以不經裁決,直接向人民法院。二是由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司法解釋的突破符合法理,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拆遷雙方當事人權義的保護,則可另當別論,然而事實則不是這樣,司法解釋的突破帶來了理論與實踐的困惑:第一、大量的拆遷糾紛涌進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堪重負。可人民法院作出的實體判決,補償、安置標準又囿于當地的拆遷政策,無法另辟新徑。第二、審判實踐中,行政庭與民事庭互踢皮球,同一拆遷糾紛既打民事官司又打行政官司,拆遷雙方疲于奔波。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拆遷安置補償的司法解釋的突破是畫蛇添足,新舊拆遷條例規定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實質上是行政復議,對拆遷案件,復議前置是必要的,理由:第一、特別在建設單位作為拆遷人的情況下,被授權的組織畢竟不是專門的拆遷機構,其作出的處理決定難免有不完善的地方。第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作為拆遷主體之一有責任對拆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與審查,二者共同對拆遷事務負責。第三、可減輕被拆遷人負擔,行政程序比司法程序簡便,拆遷人更熟悉拆遷業務,便于拆遷安置補償的具體處理。第四、可減輕人民法院的負擔,并且司法的最終裁決仍然存在,以后仍能給被拆遷人以救濟、保護。第五、符合我國的歷史傳統,人們習慣于找政府解決糾紛且不愿告官。同時也符合改革的需要,主管機關利用系統優勢加強協調監督,盡早化解社會矛盾。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是行政復議,那么復議之前的一個行政處理決定在哪里呢?拆遷條例中是看不出那個具體處理決定的,這也正是舊、新拆遷條例不完善之處。實踐中這個處理決定是存在的,只不過有些模糊。比如,拆遷雙方最終沒能達成協議,但也說明雙方接觸、交談過一次或多次;拆遷人可能已把已方簽字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給了對方;也可能口頭或書面通知了對方安置補償方案;其它同地塊被拆遷人已簽的協議如何安置補償也是一種預期的方案。

        筆者意見,作為法規授權的拆遷人應該明確作出對被拆遷人的房屋及附屬物拆遷補償安置的行政處理決定。拆遷人是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作出的決定是具體行政行為之一。但因法規授權有所保留,在被拆遷人有異議拆遷協議沒能達成時,拆遷人應主動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申請復核終局裁決鑒于拆遷任務的緊迫與時限要求,預防糾紛的擴大,完善拆遷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與社會效益,法律法規應明確告知拆遷人應向當地負責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請復查,由其作出行政終局裁決。這些過程中的行為都是行政行為,達不成協議強制拆遷行為更是具體行政行為之一種,對此為行為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

        三、拆遷補償安置是行政補償。

        拆遷補償安置實質上是行政補償,城市房屋拆遷與公共工程、城區改造密切相關。“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和發展時期,南水北調、城區改造、公共工程以及道路交通建設所引發的征收、征用、對不動產和其他財產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的使用收益限制比比皆是,行政補償行為在我國也大量存在……”。[7]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如果能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這種協議實質上也是行政合同的一種,拆遷關系實質上是行政法律關系。拆遷主體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即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拆遷人是房屋拆遷主管行政機關及法規授權的組織。拆遷的客體是拆遷行為:對房屋的強行拆除行為、回遷或異地安置行為、差價補償行為、對拆遷的獎勵與制裁行為及其他有關拆遷的行為。拆遷行為因行政主體的單方意思表示而發生,因城市建設的需要而決定拆遷,無需行政相對人的同意。行政主體依法拆遷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拆遷人不能放棄拆遷,也不能隨意擴大或縮小拆遷范圍,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標準。

        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由于執法行為,給被拆遷人造成或將要造成經濟上的損失而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這是一種行政補償。拆遷人主觀上無過錯,也不存在違法行為,并可以先行補償。拆遷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拆遷,拆遷人的行為是執行職務的行為,無過錯也要承擔補償責任,一般以現實直接損失為限,并不完全適用民法的公平等價原則。特別是市政道路拆遷,被拆遷人為了公共利益,為了城市道路建設,為了更多的綠地環境,為了公共服務設施暢通,必須騰讓房屋,為國家利益作出一定的犧牲。

        拆遷補償類似于國家征用土地補償。國家依法征用土地時,為了不使被征用人的生產和生活受到較大的影響,國家公平合理的給予補償。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第47條等條款規定了國家征用補償,日本《土地征用法》對因公征收而簽訂的合同作出了詳細規定。根據該法的規定,凡因國防、公益、公立學校、鐵路、電信、水利、災害防治等可征收之,其征收程序為先由內閣認定該土地為公共利益所必需,再由內務大臣向內閣會議提出認定案,經二次認定后,簽訂征收合同,合同包括土地所在地、地號、地目、面積,土地所有人及關系人的姓名、住址,依據合同取得的種類與內容,取得權利的時間與附屬物之交付或遷移期限,補償事項等。[8]我國不存在土地私有,但房屋存在私有,房屋拆遷補償實質上國家補償。被拆遷人針對國家“特權”行為只能尋求經濟利益平衡,尋求合理適當的補償。不論合同有無規定。實際存在的拆遷滅損、不可預見的過渡意外情況,皆可要求合理補償。縱使雙方達不成協議,沒有形成行政合同關系。但針對拆遷人的特權,被拆遷人的經濟利益平衡原則在強制拆遷后仍然存在。

        傳統理論認為補償是民法上的損害賠償關系。但此理論解決不了新舊房的差價問題,解決不了原產權人不接受補償金額情況下,仍然要強制原拆遷人搬遷問題。新舊拆遷條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以社會公共利益作為政府征收私有房產并適當補償的情形,但實踐中,只要有房地產開發商看中某地并愿意投資建設,有關政府部門就利用政府公共權力,以拆遷形式,對私有房產進行實質性政府征收,并只適當補償。這種情況已見怪不怪了。

        四、折遷補償安置引發的訴訟實質上是行政訴訟。

        拆遷引起的訴訟實質上是行政訴訟,拆遷關系實質上是行政法律關系。拆遷主體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即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如前所述,拆遷人是房屋拆遷主管行政機關及法規授權的組織。拆遷的客體是拆遷行為:對房屋的強行拆除行為、回遷或異地安置行為、差價補償行為、對拆遷的獎勵與制裁行為及其他有關拆遷的行為。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案件應是行政案件。

        拆遷法規除明確告知拆遷人外,也應明確告知被拆遷人救濟時限與途徑,被拆遷人可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裁決,對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為行政案件受理。退一步講,假如被拆遷人不申請行政復議裁決,拆遷人也沒提請復核終局裁決,拆遷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拆遷人提請復核終局裁決或被拆遷人提請行政復議,在房屋拆遷有關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未作出撤銷或變更裁決之前,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假如被拆遷人不申請復議裁決直接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現階段不應受理。隨著時代的發展,復議前置原則如果沒有存在必要,則被拆遷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而不能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无码人妻一二三区久久免费_亚洲一区二区国产?变态?另类_国产精品一区免视频播放_日韩乱码人妻无码中文视频
      2. <input id="zdukh"></input>
      3.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久久99久久久久久久 | 亚洲成色最大综合在线播放6 | 亚洲国产人成在线观看69网站 | 一本国产在线视频 | 亚洲乱码在线播放 | 在线播放免费人成视频观 |